环境卫生规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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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规划

环境卫生规划范文1

关键词:环卫“十二五” 、现状调查分析、设计发展规划

中图分类号:F110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沈阳市城市环境卫生 “十二五”发展规划》的设计研究,将保证在“十二五”期间沈阳市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配置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面貌变化、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水平相协调,可进一步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实现沈阳市环境清洁、文明优美的现代化区域性中心城市的目标。《沈阳市城市环境卫生 “十二五”发展规划》主要用于指导沈阳市环卫事业的发展方向,加快环卫发展速度,提高环卫水平,为市民提供干净、整洁、便利的生活环境,保证达到市政府在“十二五”期间对城市环境卫生要求的标准和达到建设国家生态市的相关指标,为沈阳市环卫事业提供详细的发展方向、目标和内容,为建设生态市贡献力量。

本文主要研究沈阳市公厕的现状数据、提出公厕指标、预测发展情况、制定预期目标及设计规划达到目标等设计规划内容。

1 沈阳市公厕现状调查

2010年末沈阳市市区内共设有独立式公共厕所927座,市内五区的公厕密度为3.68座/平方公里,三环内公厕密度为2.75座/平方公里具体情况见表1-1,二类及以上公厕比例为32%。

2 公共厕所规划指标

2.1 公共厕所规划指标定义

(1)公厕密度

是用来描述城市内每平方公里内公共厕所数量的一种指标。

(2)二类及以上公厕指标

是用来描述城市二类及以上公厕数量占城市公厕总数百分比的一种指标。

2.2 公共厕所规划指标公式

(1)公厕密度=

(2)二类以上公厕比率=×100%

3 公共厕所数据预测

公共厕所的分布绝大多数均在三环以内,故三环路内建成区的面积基本不会有太大的变动,2010年为337平方公里,因此根据环卫设施设置标准,设计公厕设置密度为5座/平方公里的取值,则2015年底预测公厕数量为1685座。

4 设计规划研究

4.1 设计原则

本规划公共厕所设置密度为5座/平方公里,是考虑因为沈阳市近些年新建了很大面积的住宅区,根据标准应采用居住用地公厕设置密度的下限3座/平方公里即可,而采用设置标准居住用地公厕设置密度3~5座/平方公里上限,是因为考虑到具体公厕设置时可偏重靠近公共设施用地,可使公共设施用地公厕设置密度达到标准中限5座/平方公里,所以根据以上综合考虑本规划公共厕所设置密度采用5座/平方公里。

4.2 公共厕所规划指标预期目标

(1)公厕密度达到5座/平方公里。

(2)二类以上公厕比率达到95%。

4.3 公厕规划

到2015年公厕数量为1685座,公厕密度为5座/平方公里,二类及以上公厕比率为95%,共新建公共厕所758座,改厕546座,具体规划见表4-1。

表4-1 沈阳市三环内公厕规划表

5 规划指标可达性分析

5.1 二类及以上厕所比率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居民对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旱厕和三类水冲公厕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问题也日益突出,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沈阳市始终在进行的旱厕改水厕的改造工程,每年都有一部分不合格的公厕改造成二类及以上的水冲公厕,不但减小了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且公厕位置也更加合理,便于市民使用。

本次研究中到2015年二类及以上公厕比率为95%,改厕546座,平均每年改厕数量在100左右,即可达到规划目标。

5.2 公共厕所密度

根据《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J406-2005)中规定,居住用地公厕设置密度3~5座/平方公里、公共用地公厕设置密度4~11座/平方公里、工业用地公厕设置密度1~2座/平方公里。考虑到沈阳市三环内绝大多数为居住和公共用地,而两种用地类型的面积又很难具体划清面积,所以规划沈阳市公共厕所设置密度选为5座/平方公里,而沈阳市三环内面积为337平方公里,所以2015年公共厕所的数量应该达到1685座,平均每年新建150座,而近几年沈阳市市区的公厕修建平均增长数量在200座左右,所以经分析后认为该公厕设置密度可以达到。

总结结论

公共厕所在城市建设中虽然用地很少,不少老式的公厕甚至影响城市市容,但是公厕是城市基础设施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在某一方面它代表着城市的建设和管理水平、城市的建设理念和城市的发展阶段,环境卫生总体规划的逐步实施将使有关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从而对居民健康、居民福利、环境资源等产生有利的影响。以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长效管理为重点,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类指导,创新机制,加强监管,确保设施稳定运行,改善环境,提高城市生活质量,实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可持续发展,所以城市的发展离不开环境卫生的发展。

参考文献

《沈阳市环境卫生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研究》

环境卫生规划范文2

要想彻底打破城市和农村卫生管理的不统一性,建立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一体化体系,从而彻底解决农村环境卫生问题我们就必须首先了解当前农村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一些不足,然后才能对症下药,解决问题。当前农村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由以下几点:

1.1环卫设施硬件投入不足

当前农村环境卫生管理上存在的一个最严重的问题,同时也是亟待解决的先决问题是基础设施问题,没有基础设施也就是没法进行后续的一些环境管理,更谈不上城乡管理一体化。就目前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现状来看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欠缺最为严重的主要有垃圾桶、垃圾车、垃圾分类设备和垃圾处理设备等,这些设备的欠缺直接导致了垃圾不能够进行有效的处理,除了这些最为基本的设备之外,还应该在后续的管理上增加的就是中转站中的垃圾压缩设备,这一设备的增加可以有效地减少往转运站运送垃圾的次数,增大垃圾处理的效率,提高农村垃圾处理的水平。

1.2农村环境卫生规划编制滞后

除了基础设施欠缺之外,当前农村环境卫生管理还存在的一个主要的明显不足就是管理规划上的无序性,很多农村地区都没有形成有效的环境卫生管理规划,没有规划也就形不成一个有效的环境卫生编制,没有一个成型的农村环境卫生体系,从而也就不能针对整个农村的环境卫生处理工作做出统一的安排和布置,也就造成了农村环境卫生的无序性,进而造成了农村环境卫生条件的低下。

1.3农村环卫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管理问题也是当前影响农村环境卫生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体系不完备是当前农村环境管理的主要现状,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当前城市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还管理不了农村的环境卫生事业,而农村自身又不存在自己的领导机构,这就造成了农村环境卫生事业无人管理的现状,没有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从而明确不了具体的责任,也就做不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全靠农村人民自发的卫生管理意识是远远不够的。虽然当前有些农村乡镇意识到了这一点招募了一些人员进行环境卫生管理,但是这些人员都是一些老弱病残等人事,这些人远远承担不起维护一个村庄甚至是乡镇的环境卫生的责任。

1.4村民环保意识不强

意识问题也是影响农村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试想一下,如果每个农村村民的环境保护意识都很强的话那么也就不存在垃圾污染的问题了,每个人都处理好了自身的环境问题也就不存在环境问题了,所以当前农村村民的环境卫生的意识还是不够的,很多村民都只考虑当前自己的便利而忽视了垃圾堆放对于农村长远的影响,所有村民都“自扫门前雪”,这种做法也就影响了整个农村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2推进环境卫生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对策

了解了当前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的现状,尤其是农村的现状之后我们就应该对症下药,逐步解决农村环境卫生管理问题,实现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一体化。

2.1加强环卫管理硬件设施和人员配备

首先,我们应该做的就是做好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专门人员的匹配工作,这是进行其它各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具体的操作内容如下:(1)在每个农村街道和主要的人员聚居地都安装垃圾收集装置,最好是安装垃圾桶,落后地区也可以安装简易的垃圾袋代替,然后定期进行统一收集,这样就可以避免垃圾的乱丢现象,此外,还应该配备专门的垃圾运输车辆,最好每个村庄都能有一辆;(2)设置专门的环卫人员进行垃圾的定期收集和主要地区的垃圾清扫工作,确保农村大部分环境的干净整洁,环卫人员的设置应恰当,不能过少,以目前来看,每个村庄至少应该设置三名专门的人员。

2.2创新机制,落实责任

其次,有了必要的基础设施和人员之后就应该建立合理的管理机制和体系,管理体系的建立能够更加有效的促进农村环境卫生的管理和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一体化的建立,在每个乡镇,甚至是村落都设置必要的环卫机构,具体负责各自乡镇和农村的环境卫生事业,并且把这些零散的机构和上一级的城市环卫机构联系起来,构建统一的考核管理和升迁机制,这样逐步就能形成一个统一的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体系,同时也就能充分的利用城市先进的环境卫生管理经验来带动农村的发展。

2.3结合新农村建设,抓好规划布局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新农村建设也正在逐步进行中,新农村的建设更加需要环境卫生事业的配合,同时,进行环境卫生保护工作也可以依托于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在进行新农村建设的规划布局时可以优先规划好环境卫士保护所需要的一些基础设施场所,为后续的环境卫生工作打下基础,并且还可以以新农村建设为着眼点进行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提高村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此外,还可以依托新农村建设进行垃圾的回收利用,比如兴建一些沼气池等设施进行垃圾的处理。

2.4多方筹措、加大投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上文中提到资金问题也是影响农村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三种途径进行资金的补充,一是依靠政府的作用,争取政府在农村环卫上的资金投入;二是村民自行投入,充分调动村民环保的积极性,鼓励村民自发的为环卫工作做贡献,自发的进行资金的捐助;三是在整个社会进行募捐,鼓励当地的企业捐献资金行进周围环境的治理工作。

2.5加强宣传,营造舆论

除了上文中说到的依托新农村建设进行农村环卫事业的宣传之外,我们还可以采取多种其他的措施来提高农村居民的环保意识,比如利用电视、宣传窗、报纸、网络等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努力改变农村居民的意识,使其能够自发的进行环境的保护工作,每个人都做好了自身的环境保护工作也就为整体的环境卫生管理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进而逐步缩小和城市环卫之间的差距,最终形成城乡环卫管理一体化。

3结语

环境卫生规划范文3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和“谁占用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行各相关部门共同管理、分级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调整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发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三)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经费计划,检查监督各项资金的投放与使用;

(四)城市环境卫生的依法监督与管理,指导下级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五)抓好全市环境卫生的科研工作,组织实施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卫生、环保、工商、公安、交通、民政、电信等部门和市区内的街道办事处以及各新闻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内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城市居民环境卫生保护意识,养成良好的保持公共卫生习惯。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要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社会劳动,不得妨碍或阻挠卫生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八条对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履行环境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内主、次干道的清扫保洁;

(二)负责市区生活垃圾的清运;

(三)负责市区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维护、检修、更新和垃圾场的建立与管理;

(四)负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垃圾的有偿代运及处理。

(五)负责市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管辖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十条市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范围内居住区、小街小巷、城乡结合部的清扫保洁、居民区生活垃圾的一级清运归点工作。

城市贸易市场的卫生管理工作,由该市场的主管部门或管辖单位负责,其中交易摊点的环境卫生,由经营者负责。

第十一条用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垃圾箱(筒)及广告栏板等设施,应及时更新、补充和完善,各种设施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现代化管理设备。

城市开发或改造的地域,要严格执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费用可纳入工程建设预算。

第十二条为保证城市规划附属设施的如期完成,用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公厕和垃圾站建设实行保证金管理制度。城市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总体规划要求,在办理开工许可许前到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按开发建设地域应建垃圾站和公厕数量的总体造价,预交保证金。保证金计算方法按环卫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标准面积乘以当年工程预算定额核定,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回本息。不按要求修建的开发建设单位,保证金不予退回,全部用于该开发地域垃圾和公厕的修建,并由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在开发建设中按规划要求留用的指定位置组织修建。

第十三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开工、同时与主体工程参加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或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确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或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要报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审批,并在完工后及时予以生修或维修,并经批准单位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厕所确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开发建设单位要在开工前提请拆迁方案,经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批准,并按新建标准交足补偿费后方可拆除。

第十六条城市公厕按照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和发展规划,可采取社会融资建设的办法适当发展公厕,有计划地改造旱厕。

第十七条市区内铁路沿钱的环境卫生管理区域的责任分工,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会同铁路部门确定,其环境卫生按确定区域由铁路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私营门市,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完成清扫(含除雪)保洁工作。本区域产生的垃圾废弃物按指定地点排放并办理排放手续,交纳排放处理费。

第十九条旅游风景区、公园、影剧院、商场、宾馆、体育场、港口码头、火车站、汽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102线两侧、停车场、收费存车处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该场所的管理或管辖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卫生主管单位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禁止拾废人员的乱扒、乱倒行为。

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清运单位必须及时清运,并尽快实现无害化处理的综合利用。

第二十一条开发建设产生工程渣土的单位要在开工前到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办理排放手续,按规定交纳排放处理费,并按指定地点堆放和送入排放处理场。

第二十二条运输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要载装适当、苫盖严密,不准沿途遗撤。各种客运车辆司乘人员不准沿街扬弃废票。畜力车必须在指定路线和区域行驶,牲畜配带粪兜。任何车辆轮胎不准带泥、油污物进入市区街道行驶。

市区内各种运营车辆必须保持内外清洁。

第二十三条市区内非指定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违章行为:随地吐痰;乱扔果皮、果核、纸屑、广告印刷品、烟头、餐饮废弃物等;随地便溺;乱排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在广场、街道露天场所或垃圾箱、果皮箱内焚烧废弃物;从楼内、窗口、围墙等处泼洒污水或抛掷废弃物;在墙体、楼道等公共场所或设施作户外广告实施的乱涂、乱写、乱画等。

本市范围内禁止使用形成“白色”污染的超薄型塑料物品,暂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实行回收等办法加以根治。

第二十四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和生物制品厂形成的废弃物,必须使用专用容器收集,按国家规定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本单位暂不具备无在化处理条件的,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采取有偿服务的办法,统一密闭运出,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五条市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饲养家畜或家禽。确因教学、科研和特殊行为需要经批准饲养的,必须实行圈养,不得扰民和影响环境卫生。饲养宠物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市区内沿街各级各类单位实行门前区域环境卫生(含除雪)责任制管理,确保整洁卫生。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对包而不净、净而不洁的责任单位采取代扫服务的办法加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单位,应按下列标准交纳服务费,并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

(一)垃圾代运费每吨收取25元。无法核定吨位的按下列标准收取:

1、机关、团体、部队每人每月1元;

2、商场(店)、浴池、歌舞厅、影剧院每月每平方米0.01元;

3、饭店每月每桌4元;

4、旅店、宾馆、招待所每月每床1元;

5、医疗卫生单位每月每床2元;

6、学校产生的生活垃圾按吨位交纳代运费和排放费,不得向学生收取;

7、市场外摊点和工商部门未收取卫生管理费的露天市场、早晚市场的卫生代扫费每个摊位每日1元;

8、临街单位门前环境卫生(含除雪)代清扫费每平方米每月(除雪每次)1元。

(二)垃圾排放费:

1、生活垃圾入场排放费每吨5元;

2、建筑残土、炉渣、工业废渣排放费每吨4元;

3、建筑垃圾堆放费每吨1至2元;

4、生化垃圾处置费每公斤1元。

环境卫生排放费全部用于发展环境卫生事业和环卫设施建设。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揭发、投诉和举报的权力。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及城市监察单位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或限期清理,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恢复原貌,应当处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依法收费或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行为,按代清扫费收取标准收取清扫费。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或每次处以5至50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行为,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立即清理现场,消除危害。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当事人限期处理或者没收擅自饲养的家畜、家禽和宠物,并可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环境卫生规划范文4

【关键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监督

一个城市可以从市容环境卫生来体现出精神文化底蕴和市民的素质,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也是由市容环境卫生做支持的,进入到一个城市中,首先映入眼帘的就是市容环境,就会留下对这个城市初步整体的印象。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要性

市容环境卫生的地位随着城市的发展程度越来越受到重视,其作用也越来越突出。第一,市容环境卫生的发展情况直接影响当地人民的精神情绪,良好的发展能够保证市民可以在愉悦的心情下生活工作,提高了城市的幸福感,提高生产率。第二,市容环境卫生的发展情况也能帮助城市引进外资、发展经济。环境优美,经济状况稳定,成为吸引外商的目光的重要因素。第三,市容环境卫生的发展也能够体现市民的素质,只有人人对市容重视,对其有效的保护,才能拥有良好的环境卫生。形成这样良好的环境,市民的道德水平也会随之提高。

市容环境的发展程度是城市综合实力的反映,体现出城市的经济、管理能力和市民的道德素质等。所以说,对市容环境卫生进行有效管理和监制,是十分重要的。

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在城市的发展中,市容环境卫生方面出现很多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一)环境卫生意识薄弱

市民环卫的意识薄弱是在管理中遇到的最大障碍。意识薄弱不仅会使市容环境卫生遭到破坏,还会影响其他人的环保心理,而且还能够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贴小广告等行为都极大的影响了市容。一些人对环卫工人的态度不尊重,也是人们意识差的一部分。同时,外来人员的环卫意识也影响着当地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二)环境卫生资金不足

在资金的管理上,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环卫的发展,制约了环卫工作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环境卫生管理是一种垄断经营的状态,主要是政府进行组织规划,资金也是由政府安排。对于环境卫生方面的资金拨款不会有立竿见影的效果,所以不被重视。例如在对垃圾处理方面,只靠政府的资金是不能够完全满足应用的,企业不愿对垃圾处理进行资金支持,这样很难达到要求。政府的资金需要顾全大局进行规划,所以,分到每一部分的资金就变得少之又少,不能满足设施建设规划。

(三)规划不合理

城市不断发展,环卫基础设施建设也会逐渐增多。但是在加速建设的同时,有一些设施的发展与城市的发展并不协调,甚至具有冲突性。出现例如公共场所如厕难、在街道无处扔垃圾等现象。这时,需要对整体的建设做好规划,明确未来的发展方向,考虑城市特点、人员的分布情况、公共场所的修建等因素。做到考虑全面,规划方向正确。

(四)法规落实不到位

在环卫管理的过程中是要依据法律法规的。管理条例是环卫管理的规则,明确各方职责,对政府管理进行督促,对市民行为进行约束。但是城市发展的迅速导致管理条例不跟完全跟上进度,制度发挥的作用降低。一些管理工作人并不具有专业知识,对法律的理解不到位,不按照规则办事,也是法规不能有效落实的重要原因。而一些市民素质较低,不守法现象时有出现,影响正常的执法行为,也是影响制度落实的原因。

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制

环卫管理的问题需要及时的解决,才能使城市更好继续发展。对问题进行针对性处理,有效突破。

(一)加强宣传

市容环境卫生的维护是需要全体人员共同维护、共同承担的,在管理中,市民需要积极的配合才能使工作顺利进行。所以,要将市民作为管理工作的核心,征集管理意见和建议,使大家都能够参与到环卫管理工作中来,通过每个人的参与,人们的保护意识才会加强。同时要进行大力的宣传,通过海报、媒体等形式将环卫工作的重要性传播出去,使市民了解法律法规。在社区中可以开展相关活动,倡导大家从自身做起,抵制不良行为。孩子们从小培养,中青年做良好示范,老年人严格要求,提高社会共建环卫城市的氛围。

(二)政府主导

政府的领导地位不容忽视,能在构建市容环卫管理工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建立市政管理机构,使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分级,在不同岗位上配备不同的专业人员,决策与执行人员分隔开,有效落实工作。在推动管理进程时,可以突破以往模式,建立新型的开放式环卫工作服务,使企业加入进来,共同管理,竞争机制的建立可以促进环卫管理的快速发展,管理水平会不断提高。在进行设施建设规划的同时,需要配备更高水平的机械设备,提高效率,保证施工质量。

(三)加大投资

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在资源需求越来越大的状况下,并不能满足正常的建设需要。要对传统模式进行突破,形成一种新型的多元化管理模式,使环卫事业发展模式进行转变,扶持企业与政府统统管理。政府作为管理的主导者,可以将环卫设施管理的任务发放出去,既减轻了自身的压力,又能促进当地经济的多元发展。

(四)完善法律法规

法律保障在管理工作中必不可少。完善法律法规,找到管理制度的薄弱点,对其进行补充和修改是非常有必要的。对企业部门的行为进行考察评价实施奖惩制度。在管理过程中,遇到违反规则的部门人员要对其行为进行公开批评通报,市民监督举报,形成良好的环卫管理氛围。

结 语

总的来说,社会发展的进程加快,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城市规模的扩大也给环卫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在其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不断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对传统的规则进行创新发展,做好城市发展的基础任务。

参考文献

[1]李霞.加强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的监督机制[J].华章,2012(08).

环境卫生规划范文5

为了加强本市集镇、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集镇、村庄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集镇,是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规定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第四条(管理原则)

本市集镇、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专群结合、综合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集镇、村庄环境卫生的管理。

市、县(区)农业、爱卫、环保、土地、规划、房产、卫生、工商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本规定。

市、县(区)卫生防疫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应当对农村粪便、垃圾处理进行卫生技术指导。

第六条(环境卫生规划和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集镇、村庄建设发展规划、计划,制定集镇、村庄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和县(区)环境卫生部门指导下,确定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还田利用的具体目标,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奖惩措施。

第七条(环境卫生经费)

集镇环境卫生管理所需的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管理工作量拨付。

乡(镇)财政拨款单位和集镇居民产生的粪便、垃圾,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清除、处置。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除、处置粪便、垃圾的,应当交付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县(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报县(区)物价部门批准。

第八条(社会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群众性环境卫生监督队伍,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环境卫生监察队开展监督工作。

第九条(集镇粪便清除和处置)

集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粪便。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对倾倒点的粪便按日清除;对化粪池的粪便定期清除。

集镇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自行负责清除、处置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除、处置所产生的粪便。

第十条(公共厕所管理)

公共厕所的设置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清扫,定期下药,保持公共厕所清洁。

第十一条(饲养家禽、家畜的限制)

集镇居民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因特殊需要临时饲养的,应当实行圈养。

禽畜饲养专业户饲养家禽、家畜,必须实行圈养,禁止放养。对产生的禽畜粪便和冲洗笼圈的粪污水,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除和处置。禽畜饲养场所应当采取相应的灭蝇和防止粪污水外流措施。

村民饲养家禽、家畜的环境卫生管理要求,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二条(村民粪便管理)

村民应当将粪便倒入粪缸、贮粪池、化粪池或者产沼池等贮粪设施。

村民应当自行负责清除自备贮粪设施中的粪便,做到粪便不满溢外流,贮粪设施无蝇蛆孳生。

第十三条(粪便处置要求)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村民对贮粪设施内的粪便应当实行无害化处理,并按照要求还田利用。具体实施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粪便处理的限制)

禁止任意排放、倾倒粪便。

第十五条(集镇居民生活垃圾清除)

集镇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将生活垃圾倾倒在垃圾容器内。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及时清除集镇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并保持垃圾容器的清洁。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垃圾管理)

商店、集贸市场、医院、饭店、旅馆、长途汽车站、码头、文化娱乐场馆、公园和风景游览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管理好自设的垃圾容器,并指定专人负责清除垃圾。

第十七条(单位环境卫生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地区集镇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划分门前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定保洁标准,落实保洁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必须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搞好各自的门前环境卫生,保持责任区内的环境整洁。

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辖区域内的经营者提出清除垃圾的要求,并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处置垃圾申报)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自行处置垃圾的,必须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具体申报办法、程序,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生活垃圾处置要求)

处置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堆肥、填埋等方法。乡(镇)卫生院的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消毒后再处置。具体实施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垃圾处置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垃圾,不得乱扔、乱倒、乱放、乱堆。

秸杆、柴草、杂物不得随意堆积,腐烂的应当及时处理。

各种动物尸体应当实行深埋或者火化处理,不得任意扔弃。

第二十一条(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统一设置集镇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和工作场所,并搞好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保养、维修。

规划建造新村及开发建设小区,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配套的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无污水处理系统的新村、小区,必须按规定建造化粪池。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船舶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工厂、学校、商店、集贸市场、医院、饭店、旅馆、长途汽车站、码头、文化娱乐场馆、公园和风景游览区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自行设置符合规范的公共厕所、垃圾容器及有关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

各类船舶应当设置与粪便、垃圾产生量相适应的容器。

第二十三条(环境卫生设施保护)

禁止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因建设需要拆除、搬迁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补建。

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处置场的要求)

生活垃圾处置场应当根据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参照《**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设置,并规定卫生防护区和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五条(村民贮粪设施的设置)

村民设置各类贮粪设施,应当加盖密封,并按规定远离水源,使用中应当保持其完好。

贮粪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限期改造。具体改造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水冲式户厕的管理)

新建住宅使用水冲式户厕,必须按规定同时配建三格化粪池。装置水冲式户厕、建造三格化粪池或者其他经环境卫生、卫生部门认可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已建住宅增建、补建水冲式户厕和设置三格化粪池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监察队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乱倒粪便、污水、垃圾等污物或者随地便溺的,处以10元罚款。乱倒粪便、污水、垃圾等污物数量大的,按每吨30元至50元处以罚款;污损面积大的,按污损环境面积每平方米5元至10元处以罚款。

(二)未按规定处理动物尸体的,按每只5元处以罚款。

(三)村民设置贮粪设施,未按规定远离水源、加盖密封,造成蝇蛆孳生、粪便溢流污染环境,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元罚款。

(四)在禁养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禽畜饲养专业户放养家禽、家畜,或者未妥善处理禽畜粪便、粪污水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五)单位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统一建造的新村、小区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六)随意堆积、堆放秸杆、柴草、杂物,造成环境污染,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元罚款。腐烂的秸杆、柴草、杂物不及时处理,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七)各类公共场所未及时清除、处置粪便和垃圾的,可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八)单位未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清扫保洁工作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九)单位自行处置垃圾未按规定申报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十)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十一)使用水冲式户厕未配建三格化粪池的,责令限期补建,逾期未补建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水冲式户厕、三格化粪池的,处以20元罚款。

(十二)除特殊情况外,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未按规定清除垃圾、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十三)单位公共厕所保洁不符合标准或者设施残缺的,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可代为采取改正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减轻和加重处罚)

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主动改正,消除影响的,可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情节恶劣,拒不改正的,加处原罚款额1至3倍罚款。

第二十九条(执法者违反行为的追究)

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的行政管理人员执法不公、、、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参照执行的范围)

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养殖场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环境卫生规划范文6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实际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八条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条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新建的公厕应当以水冲式厕所为主。对于原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旱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条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

第十六条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好公厕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

第四章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公厕的保洁工作,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或者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代管。

第十九条城市公厕的保洁,应当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保持公厕的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

城市公厕的保洁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在旅游景点、车站、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的较高档次公厕,可以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公厕的维修和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收费或者滥收费的,由当地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