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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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文1

一、为什么要制定备案管理办法

(一)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需要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将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备案确定为企业的法定义务。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系统细化、规范企业备案行为和环保部门监管行为,需要制定配套的《备案管理办法》。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需要

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而环境应急预案是“有生命力的文件”, 需要企业通过自身努力,不断修订完善,才能确保切合实际、有效有用。但在实践中,一些企业没有开展必要的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只是照搬照抄,或者把编制工作完全交给技术服务机构,编完以后又束之高阁,这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要求不符。也有一些地方环保部门为了保证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质量,将备案设置为 “非许可类审批”,或者赋予其一些行政许可的色彩,实质上是分担了企业的主体责任。还有一些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着力于“准入”的监管,而对已备案的预案指导和使用不够,管理不到位。这些做法不符合国家“切实防止行政许可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加强和改进事中和事后监管”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需要通过《备案管理办法》予以规范。

(三)环境应急预案管理的实践需要

2010年,环境保护部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以下简称《预案暂行办法》)后,各地针对环境应急预案管理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初步建立了备案制度。但预案备案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备案率不高、进展不平衡,已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整体备案率不到80%,有的地方仅为38%。二是现场处置预案偏少,可操作性不强。《预案暂行办法》将环境应急预案分为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预案三类。但只有不到一半的企业编制了现场处置预案,更多企业只有综合预案,内容多是原则性规定。三是属地管理不够、信息收集不全面。《预案暂行办法》将国控污染源设置为省级环保部门备案,是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开始阶段的“权宜之计”,已难以满足“属地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先期处置的要求。地方在执行时,实行分级备案的占74%。由于没有信息传递要求,一些下级环保部门无法获得企业环境应急预案,不能充分掌握相关信息。四是逐级备案加重了企业负担,26%的地方实行逐级备案,要求企业向多个层级的环保部门备案,不符合中央简政放权的精神。五是分级管理要求差异大。在备案分级管理中,各地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量、环评级别、风险级别、跨区域、行业因素、环境敏感程度等进行分级的多种情况,而且有的地方是两级管理,有的地方是三级管理。为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制定《备案管理办法》。

二、制定备案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备案管理办法》主要依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参考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101号)对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要求。

三、备案管理办法主要有哪些内容

《备案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在吸收《预案暂行办法》有关内容、总结近年来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五个方面的内容作出了规定。

第一章总则。对备案管理的目的、概念、范围、原则等一般性内容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备案管理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强调根据环境风险大小实行分级管理,企业主动公开相关环境应急预案信息。

第二章备案的准备。基于备案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修订等准备工作进行了规定。强调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通过成立编制组、开展评估和调查、编制预案、评审和演练、签署等步骤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预案。

第三章备案的实施。对备案时限、文件、方式、受理部门进行了规定。明确企业在环境应急预案后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以及应提交的备案文件。明确县级环保部门作为主要的备案受理部门,以及备案受理部门的审查处理方式。

第四章备案的监督。对备案后环保部门的监管和企业、环保部门责任进行了规定。明确环保部门及时将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汇总、整理、归档,并通过抽查等方式,指导企业持续改进。还明确了企业和环保部门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与《环境保护法》四十七条第三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衔接,并说明施行日期。

四、关于几个重点问题的说明

(一)什么是企业环境应急预案

《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指出,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者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这是首次正式提出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概念,以区别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等应急预案,便于企业和环保部门的执行和管理。

(二)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如何定位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重点是现场处置预案,侧重明确现场处置时的工作任务和程序,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的特点。针对是否编制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及这些类别的组合方式,《备案管理办法》提出了指导性而非强制性的要求。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自主选择。

建设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是针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可能面临的突发环境事件而制定的预案,不是建设施工期间的预案。试生产期间环境应急预案,是指试生产前编制的包含了针对试生产期间可能面临的突发环境事件而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由于试生产前可能存在环境风险评估、预案编制等难以到位的客观现实,《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 “参照”本办法制定和备案;而建设项目试生产与正式生产有差别,建设单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在试生产期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形成适用于正式生产的环境应急预案。

(三)备案的目的是什么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是不属于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一种行政行为。对于企业而言,备案是为了规范编修、提高质量、履行法定义务。对于环保部门而言,备案是为了收集信息、存档备查、事后管理。

(四)哪些企业需要备案

《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了三类企业要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一是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将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污染物产生量不大或者危害不大的单位排除,例如餐馆等。由于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与一般的排放污染物企业有所区别,在《备案管理办法》中用“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予以强调。二是可能非正常排放大量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结合事件案例,强调了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尾矿库三类易发、多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三是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这是兜底性条款,给予地方环保部门一定的自主权。为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规定了“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五)企业如何进行备案准备

《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第二章是对这一规定的细化,明确企业在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经过评审和演练后,签署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准备期间产生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应急资源调查报告、评审意见等是备案的必要文件。

(六)企业环境应急预案何时需要修订

《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如果企业面临的环境风险、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环境应急措施、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或实际应对和演练发现问题,以及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要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修订程序参照制定程序进行。

目前大部分企业已经按照《预案暂行办法》,制定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实施后,地方环保部门要指导企业及时开展评估,修订环境应急预案,修订时执行《备案管理办法》。

(七)企业应该向哪里备案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实行属地管理、统一备案,备案受理部门为县级环保部门。建设单位也需要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备案。如果建设项目试生产与正式生产情况基本无变化、环境应急预案无需修订、建设单位在试生产前提交的备案文件齐全,可以视为正式生产前已完成备案。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可以分县域或者分管理单元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向沿线或者跨域涉及的县级环保部门备案。

确定县级环保部门作为备案受理部门,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环境应急实际和收集信息的需要,符合“省直管县”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向,有助于环境应急预案由过去的“下级抄上级”、由上到下的编制方式,转变为从企业逐步向上延伸、由下到上的编制方式,有助于夯实政府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有助于推动基层环保部门应急管理能力的提升,也便于企业执行。

考虑到有的县级环保部门能力不足、难以满足备案需要等客观现实,个别地方具有较成熟的市级备案管理经验,《备案管理办法》还规定“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备案受理部门统一调整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给予地方环保部门一定的自主权。

(八)企业如何进行备案

企业首次备案时,在签署环境应急预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表、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等五份文件提交给备案受理部门。企业收到受理部门签章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表,则完成了首次备案。

当企业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时,也应当在修订内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变更备案不需要提交首次备案要求提交的全部备案文件,只需提交修订的文件。个别内容调整的,不需要变更备案,只需要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门即可。

(九)受理部门如何进行受理

受理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备案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文件齐全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受理部门就完成了对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

受理部门对备案文件的核对,只是形式审查,审查备案文件是否齐全,不对这些文件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除了在备案受理部门办公场所“当面受理”备案的方式外,结合当前有些地方开展的网上备案实践,为减轻企业负担、适应工作要求,《备案管理办法》对通过信函、电子数据交换等备案方式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地方环保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开展电子备案、信函备案等相关工作。

(十)备案后环保部门如何进行监督

环保部门对企业备案的监督,主要包括汇总、指导、责任倒查三种方式。汇总、整理、归档并建立数据库,主要是为了收集整理信息,夯实政府预案基础。备案指导是基于提高企业环境应急预案质量对环保部门提出的要求,包括采取档案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个别重点指导,和汇总分析抽查结果进行整体指导,时间节点在备案后。责任倒查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环保部门将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备案、日常管理及实施情况纳入事件调查处理范围。《备案管理办法》还对备案信息公开进行了规定,要求备案受理部门及时公布备案企业名单,企业主动公开环境应急预案相关信息。

环保部门的监督,按照企业环境风险大小实施分级管理。《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县级环保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较大以上环境风险企业的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保部门,重大以上报送省级环保部门。省级、市级环保部门根据掌握的备案文件实施重点监管。

针对企业环境风险评估与分级,环境保护部出台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技术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给出了环境风险评估的一般性方法,涵盖了大部分易发、多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目前,环境保护部还将出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标准,进一步加强企业环境风险分级的技术指导。实践中,一些地方也制定实施了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方面的文件,对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风险分级管理。《备案管理办法》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可以参考有关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标准或指导性技术文件,结合实际指导企业确定环境风险等级。

(十一)企业违反备案管理办法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为了督促企业规范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对于企业不制定、不备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行为,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部制定的规章等,给予罚款等处罚。

(十二)环保部门违反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为了规范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备案管理行为,对于可能出现的不备案、乱备案、不告知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列举,明确责任界限。

(十三)备案制度如何与其他管理制度衔接

备案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在一些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已有体现。如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22号)第九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时,应当提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7号)第十九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常规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和相应的加工使用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要求,相关建设项目申请试生产时,应提交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材料。未来还可以在其他文件中进一步强化。

(十四)今后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管理如何进一步深化

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文2

各县(市)煤炭局要进一步明确承担应急管理工作职责的科室和工作人员,并指定专人负责。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制度机制、落实保障措施,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管作用,积极适应安全生产工作新常态,确保应急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县(市)煤炭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督促和指导辖区内煤矿企业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主体责任的落实。大中型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并配备专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小型煤矿应确定机构或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各县(市)煤炭局和煤矿企业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__〕8号)要求,完善建立应急值守和应急救援信息跟踪报送制度,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协调、救援实施和组织管理,严防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确保应急救援到位。全面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安监总厅应急〔__〕95号),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持续改进应急准备工作。

一是各县(市)煤炭局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确定的工作职责,进一步规范本部门事故信息和预警信息接报处置程序、应急救援响应程序,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和工作机制,加强应急值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二是要进一步加强与预案成员单位的联系与协作,建立统一应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部门之间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协同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预警机制,形成合力,确保事故救援响应快速、应对科学、保障有力。三是加快推进瓦斯监测监控平台的升级改造建设工作。督促辖区内煤矿企业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做好各类事故及预警信息处置和统计报告等工作。

各县(市)煤炭局要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督促辖区内煤矿企业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引导煤矿企业联合组建矿区救援队伍,整合矿区应急救援资源,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凡未建立专业矿山救护队的煤矿企业要与就近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援服务协议。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工作的企业主体责任,依法指导煤矿企业落实应急管理经费投入,及时补充人员并更新必要的救援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逐步改善和提高矿山救护队基础训练等设施,落实矿山救护队正常运行维护费用,储备足够的自救互救器材和应急救援物资。年内阜康市完成联合矿山救护队的组建任务。其余县(市)要结合辖区煤矿企业实际,逐步推进,不断提高应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能力。

州矿山救护队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矿山救护队实行军事化管理,强化训练水平和强度,日常训练要与实战相结合,创新训练方式,提高现场险情确认、搜救查找、抢险处置等救援技能。要高度重视战术演练,努力提高训练水平和业务素质,保证救援队伍整体战斗力。我局将严格按照《矿山救护规程》、《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等制度标准的要求,定期对矿山救护队的训练成果进行检查。州矿山救护队每季度组织一次达标自检,州煤炭局每半年组织一次达标检查。

各县(市)煤炭局要按照《关于印发__州__年煤矿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昌州煤字〔__〕31号)要求,配合州矿山救护队做好本辖区煤矿企业年度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督促煤矿企业按期完成隐患整改工作。州矿山救护队要严格按照州煤炭局制定的工作计划认真制定煤矿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受检煤矿企业要积极予以配合。加大对矿山救护队开展安全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各项服务工作科学、安全开展,矿山救护队在开展安全技术服务工作时,要严格按照《矿山救护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等标准规范的规定程序进行,严禁违规、违章操作。

根据《__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一是各县(市)煤炭局要根据本级政府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组织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各县(市)煤炭局要根据事故的实际处置过程和预案演练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时对部门预案进行修订,健全和完善本部门在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协调联动等方面的制度和机制。要加大对部门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工作,确保相关人员熟悉预案内容。二是加强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落实应急预案报备制度。各县(市)煤炭局要指导辖区内煤矿企业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工作,做好企业预案与本级政府专项预案、本部门预案、企业之间预案的衔接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指导煤矿企业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__)编制、修订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尤其是针对基层层面制定的现场处置方案应该简化、易学、针对性强,实现标准化、牌板化、卡片化。严格按照《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落实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报备工作。三是凡未编制应急预案、未按照《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备案的煤矿企业,在申请办理、变更、延期煤矿

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开工申请时,不予办理、变更、延期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予批准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开工申请。四是各县(市)煤炭局要重视停产、停建矿井的应急管理工作,要加强对该类矿井的危险源监测和监控,完善应急处置措施,严防事故的发生。 各县(市)煤炭局要把应急预案演练作为推进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锻炼应急队伍的重要举措,指导辖区内煤矿企业结合实际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演练实施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应急预案综合演练、专项演练和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突出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和自救互救能力等环节,强化现场处置方案和重点岗位部位的演练,保证一线从业人员掌握事故应急处置要点,不断提升岗位人员的应急救援实战能力。各县(市)煤炭局年内至少组织1次“双盲”演练或实战演练。

结合“六五”普法、“安全生产月”、“防灾减灾日”等重大活动,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__〕8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面向社会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普及应急知识,开展应急体验性教育,提高应急意识和技能。

各县(市)煤炭局要按照我局制定的《关于做好__年度__煤炭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昌州煤字〔__〕25号)及《关于下达__年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计划的通知》(新煤安应急发〔__〕10号)有关要求,组织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

一是加强应急管理人员培训。推动应急管理人员分层级培训,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全员培训的原则,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和煤矿企业应急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工作,普及应急知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应急管理培训和考核规章制定工作,进一步规范培训目标、内容、标准和方法。年内我局将分期组织全州各县市煤炭局主管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及其应急管理工作部门人员和煤矿企业主管应急工作的领导及其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应急管理培训班进行培训。

二是深化矿山救护队伍专业培训。加强矿山救护队指战员专业培训,提高矿山救护队伍专业技术能力。充分发挥州矿山救护队的功能和作用,广泛运用模拟仿真、实战化演练等新技术改进培训手段、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要求选派指战员参加培(复)训,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三是加强应急知识普及和应急技能培训。各县(市)煤炭局要指导各煤矿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全体煤矿干部职工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对从业人员的应急技能培训要求,突出重点岗位和井下一线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技能培训,熟练掌握应急处置措施。矿山救护队要积极开展对煤矿一线从业人员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是煤矿一线从业人员能在规定时间正确使用和佩戴自救器的培训,努力提高一线从业人员自救、互救技能。我局将组织1期监管人员应急自救常识培训班。

各县(市)煤炭局、煤矿企业要按照我局有关规定和要求,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准确上报各类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统计分析、事故救援总结评估、典型案例分析研究等应急管理基础工作,不断提高我州煤矿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科学化水平。

进一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普查,不断充实本地区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应急资源、专家、队伍、装备、典型案例和应急预案数据库,及时准确掌握和利用社会各类应急资源,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提供支持和保障。

各县(市)煤炭局要建立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库,根据专家擅长专业进行分类,畅通专家参与工作的渠道,调动专家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积极性。组织专家参与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专项检查、应急预案评审、应急演练评估、应急课题研究、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切实发挥专家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和地位,促进应对处置能力不断提升。

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文3

提升预案编制质量

提出预案编制总要求

新《办法》对应急预案的编制提出了总要求,即: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该要求虽然简短,但是内涵丰富,对于提高预案编制质量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应特别注意把握“符合实际”“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等要求,保障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与可操作性。

规范预案编制程序

在旧《办法》有关预案编制程序要求的基础上,新《办法》作出两点新要求:

一是明确要求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二是特别强调在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事故风险评估是编制应急预案的前提和重要基础,只有通过风险评估,明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事故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后果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预案编制才会有的放矢,具有针对性、全面性。如不进行事故风险评估,仅凭主观想象和经验判断,诸多应急情形就会考虑不全,应急处置措施就会通用性有余、针对性不足,自然无法满足实战需要。

应急资源调查同样是预案编制的重要基础,只有进行充分的应急资源调查,摸清本地区、本单位的应急资源底数与协调机制,才会对应急资源进行统筹考量,对内实现应急资源合理配置,对外实现应急资源共享。

突出先期处置

突出先期处置,是新《办法》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的一个新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明确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要求

新《办法》在旧《办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新增“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的要求。

变更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的场所范围

旧《办法》只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制定现场处置方案。而新《办法》则对需要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的场所范围规定得更具体:要求对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都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在生产实际中,特别是随着自动化程度的提高,一个岗位可能要负责诸多场所、装置或设施的管理。如果以岗位为基本单位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岗位处置方案就会有失处置措施的具体化与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置的高效性。这一变化,会促进先期处置效率的提高。

强调编制应急处置卡

新《办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这是保障先期处置顺利进行的重要举措。

因地制宜 简化“瘦身”

旧《办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种类,按照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三个层级进行要求,即对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在此基础上,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延伸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编制现场处置方案。总体而言,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都要包含这三个层级。从实践来看,由于诸多生产经营单位规模小,风险种类少,若严格按照这三个层级来编制,会出现内容重复、形式重过内容的现象。

对此,新《办法》从实际出发,作出了因地制宜、灵活设置层级的新要求。一是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也可以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对于专项预案内容比较简单的情形很适用。二是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这两项要求,如果运用得当,可以大大简化预案文本,取得大幅“瘦身”、形式内容有机统一的效果。

简政放权 务实高效

新《办法》对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备案作出了诸多重大调整,总体体现了国家简政放权、务实高效的执行理念。

应急预案不能悬空,要“落地”

旧《办法》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后,未再作进一步落实要求,造成诸多预案文本只发放至有关领导、部门的“悬空”现象。新《办法》要求,必须将预案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同时,对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这两点要求,将有力改变当前应急预案悬在空中不落地的现象。

精简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报备部门

旧《办法》要求,中央企业总部的应急预案要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等多个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新《办法》对此作出重大调整,备案部门大大减少,即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培训注重全员、科学

新《办法》对应急预案的培训从诸多方面进行了强化。

扩大宣传教育对象范围

旧《办法》要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新《办法》不仅要求对从业人员,而且要求对社会公众也要进行相应的宣传教育,同步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应急预案关联知识纳入培训范围

旧《办法》只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新《办法》则在应急预案之外,另将应急相关知识纳入培训范围,提出了新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应急培训内容的扩容,对于活学活用预案将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

从“看墙学”到“随身学”

旧《办法》要求,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这本是便于员工日常学习的一种方式。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这种张贴式做法,容易出现字体小、日久字迹褪色看不清,修订更换费事、费钱等不足。

新《办法》取消了这一条,要求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便于从业人员携带。这种从“看墙学”到“随身学”的转变,是源于实践的行之有效的好做法,会更有实效。

规范应急培训档案管理

新《办法》对应急培训档案管理进行了规范,要求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规范档案管理,对于循序渐进,持续提高应急培训的质量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预案修订需定期评估

改革修订双轨制,建立定期评估制

旧《办法》对于预案修订采用的是定性、定量双轨制。其中对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修订实行定性制,即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而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修订则实行定量制,即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

新《办法》对预案修订进行了重大制度改革,明确要求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通过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由于评估周期未作统一规定,为重点保证高风险行业预案的适用性,对其预案评估周期作出了明确要求,即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对需修订情形作出重大修正

旧《办法》对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的情形进行了列举,但是有一些情形存在内容不适用、不完整、不准确的现象,新《办法》对此作出了重大修改,如明确“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等重要情形,此次调整更切合实际,更准确。

改革有修必备制度,调整重新备案要求

旧《办法》是按照有修必备的原则要求应急预案重新备案,即生产经营单位只要预案有修订,就不仅要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要按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新《办法》对此作出重大改革,只要求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重要内容变更的,才需重新备案。

建立实战评估制度

2014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该办法要求,应急处置评估组对事故单位的评估,应当包括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情况,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演练、执行情况。据此规定,新《办法》要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强化监督管理

旧《办法》对于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只规定了一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新《办法》在旧《办法》单一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了更为有力的监管措施。一是要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二是要求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加大处罚力度 严格责任追究

对于责任追究,新《办法》从追责情形、追责对象、处罚力度方面进行了大幅强化。

扩大法律责任追究情形

新《办法》的追责情形由旧《办法》的3种增加到9种,具体包括:

(1)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2)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3)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4)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6)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7)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8)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9)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扩大追责对象

旧《办法》只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新《办法》对此作出重大调整,即不仅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进行追责,而且还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加大处罚力度

旧《办法》只对违法单位进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行政处罚4种类型的处罚。新《办法》对此作出重大变化,一是取消警告,直接进行经济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同时增加罚款额度。二是加大处罚力度,特别是罚款额度较之旧《办法》大大提高。如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而旧《办法》最高罚款上限仅为3万元。

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文4

备案3年到期

薛国强介绍说,2009年,继17号令出台之后,北京市安监局印发了工作方案,对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提出了要求。截至2010年底,全市共有26万家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26万份综合应急预案、34万份专项应急预案完成了备案。根据17号令规定,应急预案有效期为3年。截止到2012年底,部分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已到有效期,应当依法修订完善。

基于上述原因,2013年5-6月,北京市安监局分别组织了针对各区县局和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2个层面的应急预案管理专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论证、、培训教育、预案演练和备案等。同时,在培训中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和企业自查、进一步完善修订应急预案等提出了要求,并对开展应急预案备案专项检查进行了部署。

暴露问题

薛国强指出,北京市在检查中发现了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比如:部分生产经营单位2009年和2010年报备的应急预案已过有效期,但没有按规定及时修订完善和报备;有的企业仅制定了综合应急预案,没有专项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种类不全;应急预案的专家评审论证综合意见内容不全面,评审论证的内容和要素不全;应急预案演练的次数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是只开展综合预案演练,没有开展专项演练。

对于这些问题,有的企业认为,总公司已经有综合应急预案,下属公司就没有必要制定专项应急预案了。但17号令和GB/T29639—201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危险源辨识、风险分析,编制建立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为什么必须要编制专项应急预案?薛国强解释说,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生产经营单位某一类危险源和事故风险或某几类风险制定的,主要是解决此类危险源、事故风险突发状态下,由谁来应对、怎么应对的问题。通过培训和检查,大多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明白了这个道理,认识到了建立本单位应急预案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北京市安监局在检查中还发现,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对应急预案管理不够重视,认为本单位多年没发生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完成后基本用不上,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这恰恰说明了这些单位应急预案演练不到位。”说起应急预案演练的重要性,薛国强说,自2008年汶川地震后,四川雅安的天全中学每学期都会按照应急预案进行一次疏散演练。2013年4月20日8时2分,全校学生正在上课,突来的地震未让老师学生慌了手脚,学生们迅速有序地按指定路线集中到了操场,整个过程只用了1.5 min,无一人伤亡。“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制订实用性、针对性较强的应急预案,并按照要求对应急预案进行充分演练的重要性。”

如何改进

应急预案管理包括预案的编制、评审、、宣传教育、培训、演练、修订和备案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必须贯彻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17号令、GB/T29639—201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

以综合应急预案为例,一个完整的综合应急预案应包括编制目的、适用范围、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预警与信息报告、应急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信息、后期处置、保障措施等9部分主要内容。“这9部分内容缺一不可,并且要紧密衔接和联系。”

薛国强表示,此次检查的目的就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生产安全事故,都要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特别是工艺比较复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一个企业生产经营的危化品品种可能有好几十种,每一种危化品的事故处置措施也不一样。这就要求企业要提前进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析,每一个重大危险源都要按照规定编制一个专项应急预案,一旦发生这类事故,就要知道该怎么办。”

一些做得比较好的企业,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和事故风险分析透彻,制定了综合应急预案和各种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以及现场处置方案,这些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应急预案的要素较全,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可能发生的事故、最大程度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提供了有章可循的预先行动方案。

另外,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也十分重要。应急预案的评审论证工作要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中明确的评审论证方式、评审要素和内容进行,参加评审的专家必须具备高工以上资质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等,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应急预案评审论证过程进行监督。

关于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在本次专项检查中也对问题单位提出了整改要求: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每年不得少于1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年不得少于2次。

检查成效

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航运安全;应急管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

0 引 言

以上海港为中心,江苏、浙江港口群为两翼的组合港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地处我国交通运输最发达、线网密度最高、运输密度最大的区域,是我国国际重大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载体,具有国际大区域和洲际大区域干线、支线汇集功能。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航运安全应急管理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提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航运安全应急管理体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建设目标、主要任务、重点项目等内容,基本形成长三角一体化的航运安全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思路。

1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1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提高航运安全应急能力为主线,建立健全航运安全体制、机制、法制,强化基础工作,加强宣传教育,落实预案管理工作,加强应急演练,提高救援能力,确保应急救援的迅速、高效和全面覆盖,全面提高航运安全应急管理水平。

1.2 基本原则

1.2.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首要任务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和救援过程中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注重加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安全防护,对参与救援的人民群众进行正确指挥和引导,条件许可时给予必要的防护装备;密切关注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全力避免次生灾害和事故的发生。

1.2.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由交通运输部统一领导,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下称两省一市)组织协调长三角港口群航运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省级政府负责属地内应急救援工作的具体领导和管理,协调管理部门间的联合救援演练工作;省级航运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各自属地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对各级应急救援力量进行协调,并负责联合演练工作;港航企业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法建立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机制,认真履行相应职责。

1.2.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在交通运输部与两省一市的领导和协调下,省级政府负责管理应急救援工作,省级航运安全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归属地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主管政府和交通运输部主管部门汇报工作;各级主管部门在明确职责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联合救援工作,定期进行联合演练。

1.2.4 整合资源,协同应对

充分利用公共突发事件应急资源,构建应急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获取公共应急资源和不同部门、企业间的资源储备及配置信息;在明确各部门、企业职责的前提下,加强协作,合理利用人民群众的应急支持力量,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迅速、高效运转、有机协调的应急管理体制。

1.2.5 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做好航运安全专家、人才的储备工作,建立应急咨询专家库,确保与航运安全专家、人才的畅通联络;注重对科学手段和技术的利用,构建应急决策支持平台;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港航企业自救、互救以及应对能力,健全快速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确保迅速、有效应对各类航运安全突发事件。

1.2.6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始终将确保航运安全放在工作首位。注重预防工作,做好常态应急训练和救援演练,组织和协调各相关机构认真落实航运安全隐患治理、安全风险评估、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应急救援人才和力量储备等工作,建立健全航运安全跟踪、预测、预警、预防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2 建设目标

2.1 机制建设

截至2015年底,基本完成符合长三角区域航运实际情况的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机制。

2.2 机构建设

截至2015年底,全部建成省(区域)、市、重点县级航运安全应急管理机构,完成基层应急部门(队伍)建设,落实各级应急管理机构的编制、职责、人员、经费等问题。

2.3 法制建设

2015年基本完成建设或完善与国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相配套的航运安全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2.4 平台体系建设

2015年,计划省级、市级和高危港航企业应急平台的建设完成率达100%,重点县级达80%以上。市级管理部门建设移动应急平台,对现场实时监控,并对视频进行传输和存储,完成与指挥中心的通信,使其具有支持决策的功能;基层管理部门完善动态监控、预警和应急体系等的平台建设,建立对高危监管区的视频监控系统;港航企业普遍建立生产动态跟踪监测和预警预报预防体系,完成对基本数据的采集和及时更新。

2.5 应急预案和培训演练

2015年,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完善省、市(县)、基层三级航运安全预案和相关资源报备机制,提高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应急专业人员培训覆盖率达100%;港航企业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1次,长三角区域联合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2.6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截至2015年,完成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标准和条件的省、市(县)、基层三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重点港口、航道和高危港航企业建立应急管理和救援指挥机构,其他港口、航道和港航企业安排专业人员负责航运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或与有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合作协议;基本形成由专业队伍、辅助队伍、志愿者队伍构成的基层航运安全应急队伍体系,预防和处置能力明显提高。

2.7 应急响应

2015年,归属地省级航运安全管理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将控制在30 min内完成对周边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质的调配;在10 min内完成向上级主管机关的报告;基层救援力量可随时投入属地突发事件的救援;省级救援队携带有关装备在1 h内到达现场;他省省级救援力量在3 h内携带有关救援救助装备到达90%以上的突发事件(事故)现场。

3 主要任务

3.1 完善航运安全应急管理法规、政策、标准体系

两省一市的各级政府和长三角航运安全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与国家颁布的相关条例法规相配套的应急预案管理、救援队伍建设、救援资源管理、培训演练等规章制度及配套措施和落实办法,丰富和完善长三角区域航运安全应急管理法规和标准体系;建立与长三角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救援体系运行经费保障、救援队伍服务补偿标准、救援队员津贴和抚恤及退出补助、社会赞助管理办法等制度和条例;建立对参与应急救援的民间团体、组织及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办法;探讨研究在应急救援管理中引入商业保险运作的办法。

3.2 建立健全航运安全应急管理机构

完善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建设的方法和机制;推动长三角区域大型港航企业建立健全专职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省、市(县)级应急管理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提高长三角地区应急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3.3 完善航运安全应急管理和指挥协调机制

完善各级航运安全管理、救助部门间的应急管理和救援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长三角区域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与各省、市级应急管理机构和各级救援队伍之间畅通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制度,充分发挥应急平台的作用,提高应急工作效率;建立和完善部门间、区域间协同应对重特大航运安全事故的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与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日常工作机制和现场指挥机制;完善国家航运安全应急救援联络员制度,依法履行综合协调职责。

3.4 加强航运安全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体系建设

根据长三角地区港航企业和复杂航道的具体情况,按照整合现有资源、重点突出、先进适用、因地制宜、差别配备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布局并承担责任区域内的应急救援任务。

突出特别重大、复杂事故救援,争取政府拨款,组建一个长三角区域综合救援基地和一个应急物资储备基地;两省一市各组建一个省级综合救援基地和一个应急物资储备基地;依托大型港航企业,整合现有资源,建立若干个骨干应急救援基地;争取国家政策,力争建立一个国家级航运安全应急救援基地。

重点配备和完善各级救援队伍所需的专业救助船艇、救助飞行器、抢险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通信指挥设备、个人防护装备、后勤保障设备等以应对重特大、复杂航运安全事故;提高救援人员素质和专业技能;鼓励一专多能、平战结合,充分发挥救援队伍在预防性检查、预案编制、应急培训等事故防范和日常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3.5 加快长三角区域航运安全应急救援技术 支撑建设

建立长三角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和省级应急救援技术中心,重点开展应急救援技术和标准研究以及新装备、新材料、新技术在应急救援中的应用和推广工作。以部属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和救助机构为支撑,依托两省一市科研院所的技术资源,建设长三角区域综合性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建立模拟演练装置以及演练系统,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综合业务培训和演练。

3.6 规范航运安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范和落实航运安全应急预案编制,细化应急操作程序,提高预案质量;做好衔接工作,加强管理,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加强预案培训和应急演练,不断完善相应部门、企业的预案,增强可操作性;针对各类航运安全突发事件(事故)情景,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3.7 加快航运安全应急管理培训演练体系建设

将航运安全应急管理培训纳入航运安全培训规划中,并对其进行统一安排部署和检查考核。对港航企业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开展航运安全应急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应急救援知识普及工作;充分有效地利用各级政府和大型港航企业现有的应急救援培训资源,补充和完善培训演练系统的必要设施;完善长三角区域综合救援基地应急救援培训功能,建设与国家安全生产法规相适应的省、市级和各基层专业应急培训演练基地,定期完成各级管理人员、指挥协调人员以及救援队伍的培训和演练;科学合理地制定培训规划和考核标准,细化和完善相关培训体系,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执法人员、港航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中,切实增强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预防及应对航运安全突发事件(事故)的能力。

3.8 加强航运安全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建设

充实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大型救援装备的储备,合理布局,建立物资储备制度和调运机制,指定有关管理部门和港航企业储备必要的救援物资装备,相关生产商保障生产能力以满足应急需求,完成多层次的物资储备;优先适用先进的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强制淘汰不适应救援需要、不符合相关标准、性能不高、不利于保护救援人员身体健康的落后装备。

3.9 加快建立航运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管体系

推动管理部门和港航企业建设重大航运危险源监控系统,加强对港航生产和作业设施、设备、装置的安全监管,配备必要的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制定有关定期开展监控系统、设备、设施检查和测验的机制,确保各监管辅助设施的正常工作。

4 重点项目

4.1 长三角区域航运安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基地建设

以上海市为依托,建立长三角区域救援物资储备基地,承担组合港应急物资的资源信息采集、更新、提供及物资储备的任务;江苏和浙江两省分别建立省级救援物资储备中心,承担各自辖区内应急物资的资源信息收集、更新、提供及物资储备的任务,必要时向长三角其他辖区提供救援物资和救援物资信息更新服务。

4.2 长三角区域航运安全应急救援综合(培训)基地建设

充分利用上海市交通便利、区位优势明显的特点,争取政府专项资金,建设集培训、救援等功能于一体的长三角区域航运安全应急救援综合基地,按国家对区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规格配置相关装备,完成培训和训练任务,救援设备的储备和维护任务,在接警后根据长三角区域航运安全应急指挥中心的调度,携带大型救援装备和救援物资实施救援。

4.3 国家级航运安全应急救援(示范)基地建设

以长三角区域航运安全管理部门和救助机构为依托,积极参与国家相关项目申报,加快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救援装备配置,积极承担应急救援任务。以长三角区域核心港航企业为基础,积极申报并争取建成国家级航运安全应急救援(示范)基地。

4.4 重大航运安全危险源普查和监控系统建设

为有效应对当前长三角区域内重大航运安全危险源现状(数量、分布及其状况)不清,监控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推进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建设,建立集危险源信息采集、风险评估、风险预警、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等功能为一体的监管和预警平台;力争实现平台与国家级重大(航运)危险源监控中心的互联,完善动态监管和预警机制。

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文6

(一)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各县(市)、试验区环保局要坚持“无事有事按有事对待,小事大事按大事考虑”,积极协助地方政府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在节假日、汛期和敏感时期,多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构建全方位的信息收集系统。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确保信息报告及时、畅通、有效,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现象。

(二)依法科学处置应对。各县(市)、试验区环保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特别是对涉及饮用水污染、重金属污染以及由环境问题引发的等,要快速反应、科学处置,最大程度地减轻事件造成的危害。

(三)加大事件调查和责任追究力度。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县(市)、试验区环保局要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的规定,及时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对肇事企业、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问责,并将事件调查处理情况报州环保局,切实做到“事件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件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四)强化环境损害评估。各县(市)、试验区环保局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要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的要求,开展环境损害评估试点工作。

(五)推进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备案。各县(市)、试验区环保局要深入贯彻落实《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加强解读、宣传和指导,规范备案管理,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持续改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各县(市)、试验区环保局要根据有关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要求,做好应急预案体系衔接,细化响应工作流程,提高响应措施可操作性,加强预案实施保障。重点区域要督促企业细化操作方案,明确采取各项应急减排措施的时间节点和具体流程,做好应急过程及效果记录,切实将应急减排措施落到实处。我局将督促指导各地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修和备案,并对有关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七)继续深化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各县(市)、试验区环保局要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建设的通知》要求,推动两部门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继续深化与安全监管、公安消防部门的合作,切实取得新成效。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流域、区域间应急联动协作机制建设。

(八)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各县(市)、试验区环保局要总结落实《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情况,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防控,完善水源地和风险源单位应急预案,防范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事故次生涉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

(九)不断深化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各县(市)、试验区环保局要督促指导尾矿库企业按照编制指南、评估技术导则、备案管理办法等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编制报备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州环保局将按照环保部印发的《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开展尾矿库汛期应急督查。

(十)强化风险防范,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台账。各县(市)、试验区环保局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管理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进一步摸清监管对象底数,建立环境安全监管对象台账,督促各监管对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要将环境安全检查作为全年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和动态管理台账,建立横向、纵向沟通协调机制。

(十一)进一步完善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州环保局将进一步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完善专家管理制度,实现专家库动态更新,创新专家工作方式,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应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十二)加快推进环境应急信息化工作。各县(市)、试验区环保局要积极推动贵州省环境应急系统的使用,及时上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把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纳入系统,配合环保部开展环境应急综合管理平台风险源数据更新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十三)做好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十二件实事的通知》中分片建成应急物质储备系统的要求, 2015年州环保局组织在全州建成2个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各县(市)、试验区要密切配合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切实加强环境应急物质储备管理和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