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季度检查制度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季度检查制度范文1
一、督查巡查工作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开展督查巡查工作要紧密结合中心工作,有针对性,督查巡查事项应全面、准确、客观,督查巡查结论要实事求是。
(二)交叉督查原则。为保证督查巡查事项的落实,业务部门应协助纪检监察员对专项事项开展交叉督查巡查工作。
(三)质量效率原则。督查巡查事项按程序办理,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工作实效。
(四)安全保密原则。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对督查巡查事项及办理情况要严格保密,对相关资料要注意保管,不丢失、不外传。
二、督查巡查工作内容
(一)各子(分)公司、部门贯彻上级决定决议、执行落实工作计划的进程效能情况;
(二)各子(分)公司、部门领导班子及重要部门、重要岗位人员勤政廉政情况;
(三)群众集中反映的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问题;
(四)全体干部职工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五)集团公司交办的其它专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督查巡查工作方法
(一)督查工作方法
1、电话督查。对一般事项,纪检监察部门可通过电话直接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了解情况,掌握办理进度或督促按时办结。电话督查要做好记录。
2、发函督查。对于重要或超期未结的事项,发出《督办通知》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办结。
3、现场督查。对重大复杂事项的督查,纪检监察部门可到各部门通过现场巡视、听取意见、审阅卷宗材料、共同研究处理意见等形式进行督查。
4、约谈督查。对重要督查事项或经督促未能办结的,约请相关部门领导汇报办理情况,提出办理意见,促使尽快办结。
5、会议督查。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需要进行阶段性集中督查或特别复杂需要协调的督查事项,召集专门会议进行督查。
(二)巡查工作方法
1、列席相关部门的有关会议;
2、现地巡视查看;
3、召开座谈会或找有关人员询问了解;
4、查阅会议记录、台帐等有关资料。
四、督查巡查结果运用
(一)对发现问题的办理
1、当查出一般违规违纪问题,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况下整改意见。
季度检查制度范文2
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打击非法行医,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的医疗服务,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医疗机构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专项监督执法检查活动,全面掌握我市辖区内公立、民营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执业状况。打击非法行医,净化医疗服务市场。督导医疗机构进一步强化依法执业意识,规范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二、检查内容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全市所有医疗机构,重点对全市一级以上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进行监督执法检查:
(一)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具体包括: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登记、校验和《医疗执业许可证》管理,执业范围、科室设置及管理等情况;医疗机构管理、执业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质情况,卫生技术人员执行医疗卫生规章或技术操作规范情况;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宣传情况。
(二)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安全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及组织建设,血液来源,血液贮存、发放领取制度与管理,知情同意制度执行情况,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情况。
(三)对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传染病防治和信息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
具体包括: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腹泻门诊建设与管理和预检分诊工作开展情况;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等。
(四)对医疗机构母婴保健等专项技术服务的监督检查。
具体包括:医疗机构开展母婴保健等技术服务的许可情况以及从事母婴保健等技术服务的人员资质情况。
(五)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情况监督检查。
具体包括: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情况,放射诊疗许可情况,放射诊疗防护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开展情况;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情况。
三、方法和步骤
检查采取医疗机构自查与卫生行政执法督查相结合,联合检查与单项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举报投诉案件查处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专项检查共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5日--5月20日)
各医疗机构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认真梳理问题,进行自我查摆,认真自查自纠,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自我规范。各医疗机构要在5月21日前向当地主管卫生行政机关报送自查总结。
(二)督查整治阶段(5月21--6月30日)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和执法机构结合医疗机构自查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查实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拒不整改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处。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要严格依法重点整治,可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市卫生局将在专项检查期间,对县、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查,督查情况将通报全市,并在媒体上公示。
(三)总结评估阶段(7月1日--7月10日)
各区、县卫生局对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认真总结,对暴露出来的管理上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制定相应措施,认真落实,及时整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长效监管机制。各县、区专项执法工作总结要于2009年7月10日前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联系人:*,电话:*
(一)加强领导,认真实施。各区、县卫生局要加强对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分管局长要亲自参与检查,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大力度,严肃执法。各县、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监督执法检查,发现问题不隐瞒,处理问题不手软,执法公平公正。对查处的一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情况要在第二阶段结束时报送市卫生局。
季度检查制度范文3
一、检查的情况:
辖区内所有村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都能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到宣传到位、措施得力,落实保洁员进行日常维护,效果较好,同一季度相比有明显的变化。比如村、村,对村办公室周边进行了集中整治,规定了垃圾集中堆放点,定期清理、填埋,沿河两岸的白色垃圾得到了有效治理;村对村道主干线两边的杂草用除草剂进行了整治;土桥村在街道场镇和射盐路一线的日常保洁上做得较好。其余各村在环境整治中有所行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认识有待提升。今年是环境整治创优年、攻坚年、提升年,通过检查发现,个别村领导重视不够,思想认识有所松懈,工作落实不力,没有从常态化、制度化去考虑、研究和解决问题,有的没有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群众参与积极性和环保意识有待一进步提高。
2、成果亟待巩固。一是村“五乱”现象有所反弹,脏乱差问题死灰复燃,车辆乱停、广告乱贴、“牛皮癣”突出。二是治理效果不佳,这次检查,在主要干道上,几乎村村都发现有“牛皮癣”广告、废旧广告,有的村辖区内多达5处以上;白色垃圾也未清理干净;一些村的农户院落环境卫生较差;部分群众环保意识、公德意识不强,出现了柴草乱堆、衣服乱晾、粪土乱堆的现象;个别村办公场所环境还有待改善。
3、发展不平衡。一是村与村之间工作推进和治理效果不平衡。二是各村认识不一致,行动组织发展不平衡。三是各村把握的重点不一样,有的村农户环境卫生好,但公路两旁杂草丛生。
二、处理意见
1、将检查结果以通报的形式下发到各村,希望各村对照农村境整治标准和存在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
2、按照考核结果兑现第二季度的考核经费。
三、下一步工作
1、继续加大宣传。各村要充分利用二级广播继续对群众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内容及时进行宣传,力争使该项工作深入人心,变政府要我整治为我要自觉整治。
季度检查制度范文4
第一条为保证监察机关正确、及时地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纪的严肃性,保障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察机关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错不纠的原则。
第四条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复审复核终结制。
第五条向监察机关提出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申诉期间不停止原行政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章申诉案件的管辖
第六条监察部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
(一)不服监察部行政处分决定的;
(二)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和监察部派出监察机构行政处分复审决定的;
(三)不服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
(四)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处分决定的。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
(一)不服本厅(局)行政处分决定的;
(二)不服下一级监察机关和本厅(局)派出监察机构行政处分复审决定的;
(三)不服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
(四)不服自治州、设区的市、直辖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处分决定的。
第八条自治州、设区的市的监察局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
(一)不服本局行政处分决定的;
(二)不服下一级监察机关和本局派出监察机构行政处分复审决定的;
(三)不服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
(四)不服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行政处分决定的。
第九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监察局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
(一)不服本局行政处分决定的;
(二)不服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
(三)不服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分决定的。
第十条监察机关受理由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和认为需要由本机关办理的其他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
第十一条监察机关的派出监察机构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
(一)不服本派出监察机构行政处分决定的;
(二)不服与派驻部门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下级行政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
(三)不服与派驻部门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下级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的行政处分复审决定的。
第十二条对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的管辖有争议的,由涉及的监察机关协商确定,或者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监察机关指定。
第三章申诉的提起和受理
第十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监察机关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其主管部门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监察机关行政处分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复审决定的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监察部作出的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提起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应当由受到行政处分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提起;受处分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起;
(二)有明确的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管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申诉人向监察机关提出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书,并附原行政处分决定书、复审决定书复制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
(二)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的机关名称;
(三)申诉的请求和理由;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六条申诉人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工作秩序、社会秩序,违者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二)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的申诉案件,移送有权处理的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单位,并告知申诉人;
(三)申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四)申诉书未载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内容之一的,应当把申诉书发还申诉人,限期补正。
第四章复审和复核
第十八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由监察机关处理申诉案件的专门机构负责办理;由审理部门负责办理的,应当指定原承办本案以外的人员办理。复审或者复核申诉案件,由二人承办;复审或者复核重要、复杂的申诉案件,由二人以上承办。
第十九条对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复审申请,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对不服行政处分复审决定的复核申请,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逾期未能办结的,应当向本级监察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说明理由;对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申诉案件逾期未能办结的,本级监察机关应当向上级监察机关申明原因。因特殊原因经本级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办案期限可延长二个月。
第二十条复审或者复核申诉案件,必须调阅原案的全部材料,对原案进行全面审查,不受申诉内容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复审或者复核申诉案件,应当查清以下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人员是否遗漏,申诉人是否代人受过;
(三)定性是否准确;
(四)行政处分是否恰当;
(五)是否符合规定的办案程序;
(六)其他需要查清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监察机关可以根据需要,采用下列形式复审或者复核申诉案件;
(一)对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二)直接调查核实;
(三)与原办案部门共同调查核实。
采取上述(二)、(三)项形式的,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使用政纪案件调查的措施和手段。
第二十三条承办人应当认真审阅申请复审或者复核的原案卷,并制作阅卷笔录。
阅卷后,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应当确定需要核查的主要问题,并拟制核查方案,报部门领导同意,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承办人对申诉案件复审或者复核后,应当提出意见,经部门讨论后,写出复审或者复核报告。复审或者复核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原案处理的经过、原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复审决定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论;
(二)申诉的请求和理由;
(三)复审或者复核的情况和认定的事实、证据、定性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等;
(四)复审或者复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此复审或者复核,认为原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复审决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报经监察机关负责人审定,决定维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适用法律、法规、政策正确,定性准确;
(三)处分适当。
第二十六条经复审或者复核,认为监察机关或者主管部门作出的原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复审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后,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审定,决定撤销;认为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后,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审定,建议该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者由监察机关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直接予以撤销。
(一)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属于上述(二)、(三)项情形的,决定撤销后,由原决定机关重新审理。
第二十七条经复审或者复核,认为监察机关或者主管部门作出的原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复审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后,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审定,决定变更;认为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后,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审定,建议该人民政府予以变更,或者由监察机关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直接予以变更。
(一)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不当,定性不准确的;
(二)处分明显不当的。
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作出复审或者复核决定,应当制作复审或者复核决定书。复审或者复核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务(职称)、住址;
(二)原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的机关的名称;
(三)原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复审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申诉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五)监察机关复审或者复核后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六)复审或者复核结论;
(七)作出复审或者复核决定的年、月、日。
复审决定书还应载明不服复审决定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的期限。
复审或者复核决定书加盖监察机关的印章。
季度检查制度范文5
检务督察制度实施多年来,其功不可没。但存在机构类似重叠设置、基层院内部检务督察工作力度不足、人员素质不高等情况。为给检务督察以“名份”,自然需要成立专门独立机构。但不能产生机构重叠、权责不明等现象。综合纪检监察和检务督察的工作职能存在诸多相似问题,可以将其科学合并、优化人员,发挥其因有的职能,为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保驾护航。
关键词:检务督察;机构设置;问题;思考
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并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然而,由于检察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的差异,在行使检察权时难免也会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如以案谋私、受贿索贿、、刑讯逼供等检察权滥用现象。那么这些情况又由谁来监督呢?回答是“纪检监察部门”。但是,纪检监察部门在一定程度上,行使的是纪律监督权,通常为事后监督,是有局限性的。从法律角度看,检察机关受人大、政协、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但这是不具体的,是框架性的东西,往往处在“远水救不了近火”的状况。因而,检务督察正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组织,多年的试行乃行之有效。
一、检务督察制度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我国检务督察工作,是检察改革的新生事物,早在2001年,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就建立了包括组织体系、督察内容、督察形式和程序、督察权责、督察结果运用等5项内容的检务督察制度。并构建了一支具有相对独立和权威的检务督察队伍\+①。2007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②。2008年1月4日,同时颁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督察议事规则)\+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暗访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暗访工作规则)\+④2011年1月7日,制定了《实施办法》\+⑤。从2007年到2011年逐步完善了检务督察的制度建设。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有编独立机构。其存在的主要形式是成立检务督察委员会(或检务督察领导小组),并由内部机构人员调配兼任。督察长1人由院领导兼任、副督察长1-2人由政工部门和纪检部门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内设部门的负责人兼任。多年来,检务督察工作的开展对检察工作内部监督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尤其体现在上级院对下级院开展检务督察的工作中,为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发挥法律监督作用提供了有力保障。实践证明,检务督察制度也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完善。
问题一:机构类似重叠设置。一是根据《暂行规定》,检务督察是对检察机关与检察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但实际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检察机关及人员的监督主要由纪委、监察派驻检察机关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行使。其中,纪检部门负责对党员违纪情况调查处理,监察部门是各级政府监察部门派驻机构,对公务员的腐败行为(包括违法犯罪行为)、不正之风进行调查处理。可见,检务督察中的工作范围、对象、程序等,大部分与纪检监察工作相类似,其行使的职责、方式相近。二是由于检务督察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的类似,大部分检察院检务督察领导小组的督察长、副督察长都由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兼任,其办公室设在监察室,自然在干警的心目中就形成“检务督察工作就是由纪检监察部门来开展和行使的工作”。故“不少干警直接把检务督察部门视为纪检监察组织部门”\+⑥的情况就不足为奇了。事实上,检察机关内部督察监督机制功能的行使由纪检、监察、检务督察等三个不同监督机能、性质的机构在共同行使着。
问题二:检务督察部门人员配置欠合理。检务督察有关人员,大部分都处在“三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现状。即,纪检监察部门兼任并包揽了检务督察全部工作。因为,目前为止检务督察无独立部门设置。大部分基层院又处在编少、人少,或有编少人的状况。如资溪县院40个编制(含2013年新增编制2个),38个人(含2013年新进5人)。其中,退二线3人、院领导10人、司机2人、法警4人,实际只有十来个人从事“生产第一线”维持日常具体业务工作的开展。自然,同其他县院一样,将检务督察部门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兼任。所以,在基层院,“检务督察部门就是纪检监察部门”的说法就成为现实。
问题三:基层院内部检务督察力度不足。一般意义上来讲,基层院本身“自己对自己”进行监督时,往往是走形式多,抱着“只要不出大事,能维持日常工作就行”的心态。由于纪检监察部门与其他部门是“平级”的,很难做到公平、公正地进行监督到位。甚至,发生一些小问题、小毛病时还对上级或外界进行“包庇隐瞒”,就是为了达到“家丑不外扬”的目的。
二、检务督察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思考
检务督察制度实施多年来,为各项检察工作的开展起到功不可没的保驾护航的作用。其“真正功效”还体现在上级院对下级院行使检务督察权上。尤其体现在根据《督察议事规则》和《暗访规则》实行明察暗访上,其功效最大。
(一)合并成立专门机构
既然肯定了检务督察制度在检察内部工作中的成就,就不能总让检务督察部门由其他部门人员兼任,要给予其“名份”,成立专门独立机构。但是,不能产生机构重叠,造成机构臃肿和占用编制太多的矛盾。假使因设立独立机构而增编,如果以每院增编2人计算,全国就将增编6000-10000个,即增加国家财政开支3-5个亿。这与我国有关编制政策,以及中央“八项规定”有所不符,故不太现实。为避免以上矛盾,有人认为,检务督察部门应当与检察委员会合并,因为,检察委员会是单位检察业务最高决定机构,检务督察多数内容涉及到检察业务工作。也有人认为,应当将检务督察与纪检监察部门合并为—纪监督察组(还可以是其他名称)。因为,纪检、监察、检务督察等三家行使的内容、对象基本一致。如果让检务督察部门单独设立当然可以,但是纪检监察部门基本就没有多少事可做了,这势必造成资源大浪费。后者比前者设想理由更为合适。
如果将检务督察与纪检监察部门合并为—纪监督察组,其产生的主要问题是,纪检监察部门是当地纪委监察部门派驻,而检务督察机构属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部门,在行政管理上存在分权问题。实际上,设在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其人员编制、工资待遇都属检察机关管理,大部分人员担任着检察官等职务。当地纪委监察局只是挂名“派驻”而已。其工作开展多数对院党组和上级部门负责,而很少与当地纪检有关部门有太多联系。所以,这个问题也不是很难解决的问题。既不影响人员编制的使用,也不影响工资待遇方面问题。只是存在“名义”上的“派驻”小问题。
还有,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直接将检务督察职能加在纪检监察部门,不换人、不挂牌,只是增加职能。在开展较大型的检务督察工作时,就像查办大要案一样可以在本院内部抽调有关人员,平常工作则由平时人员行使。
(二)选拔和培养优秀工作人员
要把纪检监察工作和检务督察工作一并做好做实,就得有一批优秀的工作人员,特别是纪检监察、检务督察部门的负责人。对于行使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工作者,不仅需要很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很强的业务素质,更为需要具备的是敢于开展工作、敢于对监督对象进行监督的能力和勇气。眼下,有不少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存在“占编制、占位置,工作没法子”的情况。身为监督者如果存在纪律作风涣散,如:带头违反上下班纪律、公车私用、到外单位吃拿卡要、我行我素、自以为是、上班炒股、投资入伙做生意等现象,又如何去行使监督职能?我们说,作为监督者必须自身硬,必须正人先正已,必须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必须认认真真、不折不扣地履行好监督职责。因此,必须纯洁纪检监察(检务督察)队伍,才能维护好监督者形象,才能顺利开展好各项监督工作。
(三)配备良好的监督装备,加强业务培训
“空手套白狼”是行不通的。要想履行好各项监督职能,从检务督察工作的需要出发,必须配齐相关工具,优化检务督察装备,在物质和经费上有所保障。为使检务督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获取资料证据的需要,如配齐摄像机、录音机、照相机、酒精测试仪等必须品。同时,高检院也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研发相关软件,搭建好检务督察等监督信息平台,从而进一步提高检务督察工作的效率。
此外,有了装备怎么使用,以及怎么管理和保养也是问题。因此,必须在配齐装备后,组织有关人员就如何开展检务督察工作,以及如何使用装备方面的知识进行培训。使各项检务工作得心应手,顺利开展。
注释:
① 标签“杂谈”,2010.8.8,http:// 。
②2007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第四十二次检察长办公会讨论通过(高检发[2007]10号)。
③2008年1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④2008年1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内部试行。
季度检查制度范文6
关键词:纪检监察 审计 监督机制
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改革改制的深入推进,国有企业面临的复杂因素日益俱增,如何在新的形势下,创新监督体制机制,构建大监督格局,为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保驾护航,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纪检、监察、审计职能的个性与共性
作为共同承担着企业内部监督职责的部门,纪检、监察与内部审计由于分工不同,其工作职责也不尽相同。纪检机构的职责是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负责企业内部的党风廉政建设、举报、违纪违法案件查处,促进党员干部队伍纯洁,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监察机构的职责是监督检查相关管理者和企业所辖单位、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纠正行为偏差,发现管理缺陷,促进企业规范和完善管理,并对管理工作中违纪违法和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查处。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主要是依照国家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监控资金使用的运行轨迹,促进企业加强经济管理,实现经济目标。
纪检、监察、审计分别肩负着维护党的纪律、行政纪律、财经纪律的职责,职能各异,相对独立,相互不能取代,但三者之间相辅相承、目标一致。一是它们共同服务于企业中心工作,通过履行监督职能,改善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改革发展。二是它们通过对监督对象权力运用的制约,促进监督对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企业相关管理规定,廉洁从业,高效工作。三是它们虽然各有侧重点,各有特定的规范,但在监督活动中互为补充,互相促进,共同构成廉洁高效的监督机制。
二、建立“三位一体”大监督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企业改革改制和经济活动范围、内容的扩展,建立与国有资产管理、运营相配套的国有资产监督机制,成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建立“三位一体”大监督机制,拓宽监督视野,搭建监督平台,调整监督方式,正是确保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到位的重要措施,也是适应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强化内部审计监督职能的需要
当前越来越多的呼声是强化内部审计的服务职能,甚至有人认为监督职能更有效的部门是外部审计,内部审计应该外包。但事与愿违,眼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因为内部腐败、内控失效而倒下,充分说明强化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是完全必要的。通过整合监督资源,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不再是说说而已,而是能通过多种渠道予以落实。无疑大大增强了审计监督的有效性。
(三)实现资源共享的需要。“三位一体”大监督机制的建立,不仅有利于减少管理成本和监督工作协调难度,避免工作中相互推诿,发挥好纪检、监察、审计各自的专业职能,还有利于实现信息共享、手段互补、力量互动,进一步强化国有出资人的监管能力,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效能。将行政内控机制建设拓展到党风党纪领域,使纪检监察工作更好地融入生产经营、改革发展中心,真正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效结合,增强企业风险防范能力。
三、全面构建“三位一体”大监督机制,增强纪、监、审工作合力
近年来,四川化工控股集团公司从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出发,积极探索“三位一体”大监督机制的构建。下面探讨一下几点具体做法。
(一)实行一体化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将纪检、监察和审计职能分别从党委工作部和企业管理部分离出来,成立纪委办和监察审计部,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在企业党委、董事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纪委牵头组织协调,行使党内监督和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监督职能,从组织结构和工作体制机制方面,解决监督力量的分散问题,确保各项监督职能既独立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又有效衔接,将过去的“独角戏”变为现在的“联袂戏”。
(二)强化责任分解,确保大监督落到实处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加强对权力监督制约的重要抓手。通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健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室各负其责,全体职工积极参与的监督机制。坚持每年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形成“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体系,确保了“三位一体”监督落到实处。同时,依托责任制的贯彻执行,进一步实现纪委的组织协调功能,更好地履行主体职责。
(三)建立横向协同配合、纵向信息传递机制
建立纪监审计联席会议制度,从全局出发,联合查找企业各项业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确定重点监督对象、单位和领域,共同协商年度工作计划,制订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内部审计、效能监察。通过每周定期召开部门会议以及审计人员参与纪检监察工作、监察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等多种形式,相互通报近期监督重点,及时交流监督信息,提出加强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掌握监督主动权,有效参与到企业管理各个环节中,发挥监督整体效能。
坚持每季度纪检监察审计信息报送通报制度,建立上情下达,下情上报信息通道。在确保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的决策部署,为领导指导工作、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的同时,还促进下属企业之间信息共享,互通有无,取长补短,从而进一步凝聚力量,形成合力,推动纪、监、审工作的整体发展。有效借助集团网络平台,开辟党风廉政建设专栏,及时公布纪、监、审工作动态。通过设立网上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拓宽监督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