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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消费安全范文1
论文关键词 消费者 网络购物 安全保障
网络购物已经作为新时代高科技下的产物应运而生到人们的生活之中,它凭借着自己的优势进入市场,并且发展事态在规模上越来越大,很多人因为没有时间不能去现实的地点进行购物,网购只需要消费者轻轻点击鼠标就能够找到你想要买的东西,你想买什么,只需要输入商品的名字就能够找到各个品牌的相关商品,这对于消费者来说不仅是节省了时间更让他们能够对商品进行对比,择优选择,而且价格比实体店的要便宜,有送货上门的服务,这么多优点集于一体的它才有了今天的发展,发展的同时人们也都在关注一个问题,那就是网购的安全问题,关于这种问题,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着眼现状找出解决策略。
一、足网购趋势以及现状,分析优点以及缺陷
1.网络购物的趋势犹如一阵狂潮席卷着每一个角落,它以自己各种优势穿梭于人们的生活之中,尤其是年轻人群,对于网购的应用方面更是极为顺手,可是关于网购的安全方面的了解缺失知之甚少,首先要想了解它安全的隐患问题就应该先去着眼眼前,了解网络购物的特点以及它的现状进行相关分析以及比对,才能找出良好的策略去保障消费者的购物权益,网络购物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消费者不用和商家见面就能够买到商品,通过网络这种形式就会获知商品的相关信息,以电子的形式出现在屏幕上进行传播的一种活动,和实体中的交易相比它有自身具备而实体没有的优势。
2.消费者在进入实体店去购物的时候一定要有很多生活中的购物经验,要不然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却仍然找不到自己想要买的东西,会显得更加的盲目,虽然有一定的目的去购物,但是因为很多质量以及价格等因素的不满意,而需要走很多路去选择,加之这种购物相对又不集中,而且消费者在购物的时候还要去了解这个商品的相关资料,也涉及到消费者经济来源以及公共来源、个人来源、经验来源等系列问题,这样的过程是非常复杂而且耗时的,而网购可以省去这些麻烦,只要消费者想买什么只需要在选项框中输入商品类型就会有各种类型各种品牌的商品供消费者选择,增加选择面的同时,也节省了消费者的时间。
3.这种购物的形式,节约时间的同时也让消费者节约了体力上的消耗,因为实体交易需要的是环境进行地点依托展开交易,在这样的交易环境之中,就需要消费者和商家进行一系列沟通,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打交道,而且还要亲自去选择碰触这些商品,需要很多时间的同时更是耗费了很多的体力,在现代化快节奏的发展中,人们喜欢把闲暇时间用作享受生活,放松自己,或者从事一些让身心都休息的时刻,因此也就选择了网上购物的形式。
4.因为去实体店进行交易,经常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出现面对面的接触,也就经常会产生矛盾以及摩擦碰撞,这样给商家带来困扰的时候更是让消费者心情被影响,而且因为讨价还价的麻烦,使得消费者没有感觉到“顾客至上”的理念,这使得那些不擅长交易的顾客可以说一定程度上的被局限了,网购可以减少这种不愉快的现象产生,因为这种种优点,加之网购的价格要比实体店便宜很多,所以从种种角度考虑,消费者都喜欢网购这种模式,可是网购却又存在很大的弊端,因为这之中伴随着很多种风险问题,为了消费者购物的安全也就需要有进一步的对策去施行。
1.我们知道,无论是什么有利的同时肯定也会有它的不足,也就是弊端的出现,在网购之中也是,那就是网购存在着一定的安全性问题,有些安全隐患让消费者上了诈骗的当,造成钱财丢失以及花了钱买不到东西,关于这方面我们要针对现实生活之中出现的主要网购症结去具体分析,认清症结的表现都是什么样的形式,从而更好的对它执行策略,在网络购物的框架结构中一般有七种类型,如表所示:
关于这之中的种种风险都是消费者在进行购物的时候应该注意到的,因为风险的存在就代表这权益的损害,消费者要想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好的维护,一定要在加强自我意识的时候,更应该懂的防范风险的发生。
2.在上面的种种风险之中,我们能够知道,这种风险存在的依托就是互联网,知道这种种风险的类型和侧重方面,我们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找出风险的根源,进而防范的时候找出相关的策略解决它的存在,人们经常会遇到很多网站看着很大,打开的页面上面也有很多的选项,虽然网站不出名,可是形式上和那些大型网站没有什么区别,其实,应该注意,这也是诈骗者的一种手段,他们利用人们的松懈心理,虽然是也有网站等相关资料,因为网站建立的门槛很低,所以拍一些照片就可以建立网站,这个时候,你一定不能够进行付款,因为很有可能你付款到账的是诈骗者的账号,你在进行购物付款的时候就已经掉下了诈骗者埋好的陷阱之中。
3.在消费者进行网购的时候,一般输入商品的名字的时候,会出现一样商品好多种价格,很多消费者去选择便宜的商品,这样做很容易又上了商家的当,因为这个时候的商家不是真正的商家,它是诈骗者自身假扮的,他用质次假货来造成假象,就好比先今流行的小米2这款手机,如果你不去大型网站或者官方网站购买,很可能就会上当,这个时候你为了避免自己上当,你可以选择去京东商城、苏宁易购以及国美电器进行选购,因为这些是值得你放心的。
4.很多消费者在进行购物的时候会出现“诈骗者”告诉不支持支付宝支付以及系统出现了一些程序上的混乱,不能够接受支付,或者是让消费者直接进行账号付款的形式,这个时候还会告诉消费者,对这个商品可以进行打折或者说是限量版,最后一件等诱惑消费者上当的字眼,以及条件等,消费者一定不要轻易相信,因为凡是大型正规网站在购物方面都会有个第三方协议,第三方协议是在消费者受到货物以后,确认付款以后商家才能够受到消费者的付款金额,而这之中消费者对于质量等不满意的时候还可以进行申请退款这样的情况,这对于消费者在购物方面更是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障,因为消费者直接付款受骗是不收到法律保护的。
5.很多诈骗者钻法律的空子,认为不是自己偷不是抢,消费者自己打进去的钱就不算犯法,因此经常会哄骗消费者,造成消费者购物的不安全,这和相关法律体制的健全也有一定的关系。
二、具体的应对策略
1.关于策略方面,与商家的角度可以进行企业信誉度方面的提高,给消费者一个择优的购买环境,虽然现在我们国家对于这方面的权益保护法系很早之前就颁布过了,可是因为企业负责人良莠不齐以及人们这方面的法制观念又比较淡漠,这样也就使得消费者的相关权益不能够被保障到绝对的安全,因此,面对这种情况的发生,就需要企业自己来提高企业自身的信誉度,从而进一步吸引消费者的眼球,而对于一些想要把市场拓展到网上的企业与商家来讲,在网络服务这一功能上应该更好的去增强,把购物的一些信息都详细的记录下来,能够定期的和顾客进行相关沟通,每一笔成交货物的信用评价都应该真实的晾晒出来,进而形成稳定购买群体的同时也让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例如淘宝网以及蘑菇街等。
2.对于商家来说,应该建立一个权威认证类型的中心机构,从而构筑一个相对安全的技术环境进行网购交易,这样的认证中心就像现在进行网购的时候经常会在你付款成功以后出现一个通知,说这家店是经过了认证,如有不满可以申请退款,这样的认证中心需要商家对自己身份进行认证以及核实,这对于消费者购物来说能够知道这家店的可信赖新足以让他们放心,也就为消费者进行网络购物方面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障。
3.对于这方面的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完善,这也就需要我们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网购市场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结合具体网民生活之中遇到的诈骗范例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制定出一些合理的法律法规去限制这种欺诈行为的繁衍,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我们一定要加强它的及时性以及计算机在发生一些故障的时候法律方面的效力应该怎样把持等问题,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消费安全范文2
网络技术的出现,破坏了传统经济体系的运作,创造出了新的交易方式,使得虚拟世界也能进行交易。新的交易环境与交易方式,导致市场上有人认为经济学已不敷使用,不能处理电子商务的经济问题,本文认为并非如此。发展电子商务的关键在于是否网络交易方式优于其它交易方式。问题的经济意义在于交易方式的改变与选择。忽略了交易成本,就无法回答交易方式选择的问题。
交易成本的改变影响交易方式的改变
(一)网络交易改变传统的交易方式
通过市场交易可以提高个人的效用,使得交易出现互利的结果,不过,以价格为依据在市场中达成交易,交易双方多存在使用价格机能的成本,换句话说,进行市场交易是有成本的。市场的交易成本指的是“为了进行一项市场交易,人们必须寻找他愿意与之进行交易的对象;告知交易对象与之进行交易的意愿以及交易的条件;与之议价并敲定价格;签订契约;进行必要的检验以确定对方是否遵守契约上的规定等”。市场上的交易方式有邮购、实体商店或电话下单等。电子商务的兴起,消费者可选择上网交易,也就是说,网络的出现可能改变大众的交易方式。网络交易,交易双方不用面对面,交易是在虚拟世界中进行。
(二)交易方式的改变与交易成本的改变
虚拟世界中的交易行为,以虚拟商店、虚拟对象与虚拟商品代替真实商店、真实对象和真实商品,交易双方通过网络达成交易条件的认定,以信用卡付款,商品的买卖非同时进行,交易主体会遇到很多新问题,因而,虚拟世界的交易不同于真实世界。例如:契约前:交易对象与商品的信息?交易对象的真实身份?虚拟商店是否诚实交易?虚拟商品是否真实?信用卡交易安全?网络信息传输安全?订契约:契约如何拟订?网络契约是对方发出?网络契约未遭窃取或修改?契约后:交货的方式?交易双方是否遵守契约规定?发生交易纠纷是否有法律保障?所以说,上网交易考虑的交易因素不同于其它交易方式,这就导致网络交易成本的变化,并影响消费者是否上网交易。简单地说,交易成本的改变影响交易方式的改变。
(三)交易方式的改变与技术进步
通讯技术未出现前,人与人的交易是面对面交易。电话普及后,人际之间,可通过电话互相传达信息,对于经常往来的商业伙伴,可经由电话下订单,但是这种方式受限于只能传输声音,不能应用于各种交易活动;同样地,传真机只能传递文书,不能应用于所有交易活动。个人计算机面世后,它可以帮助人们处理大量信息,不过,因特网技术未问世前,计算机之间犹如海洋中的各个孤岛,彼此不能互通往来。网际网络技术出现后,将各个计算机串连,使得大众可通过网络进行交易,这才兴起了至今仍在发展的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的发展,带动了上网机器设备(计算机、手机、信息家电)、网络频宽(电话、光纤网络、ADSL、cablemodem、卫星通讯)、网络应用软件(ERP、CRM、SCM)、与网络上信息搜寻技术(信息人、智能型人)的进步。可知,交易方式的改变伴随着技术变动,二者相互影响。
三种交易方式交易成本的比较
市场上的交易方式不只一种,常见的有邮购、实体商店或电话下单。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市场上又多出了网络交易方式。不同的交易方式,订契约前、订契约及订契约后的成本各不相同,交易双方必将选择契约成本最低的交易方式进行市场交易。下文以消费者的角度,分析了消费者在选取网络、邮购或实体商店三种交易方式时面临的不同成本,并从交易成本的观点,对三种交易方式的优缺点进行了比较。
(一)订契约前的交易成本
1.网络交易的交易成本。搜寻商店与商品的信息成本;虚拟商店是否诚实交易的信息成本;网络不能提供嗅觉、味觉与触觉的信息成本;信息传输不安全的信息成本;消费者隐私权是否被侵犯的信息成本。
2.邮购交易的交易成本。搜寻商品的信息;邮购业者是否诚实交易的信息成本。
3.实体商店的交易成本。搜寻商家与商品的信息成本;experiencegoods商品性质的信息;credencegoods商品性质的信息;商店是否诚实交易的信息成本。
4.三种交易方式的比较。网络交易的有利点:降低搜寻商店与商品的信息成本。网络交易的不利点:较高辨识网络商店是否诚实交易的信息成本;网络不能提供嗅觉、味觉与触觉的信息成本;信息传输不安全的信息成本;网络商店是否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信息成本。网络交易所需要的配合条件:有容易辨别网络商店诚实交易的方式;保护消费者隐私;防范计算机骇客危害网络信息的传输;保障信息传输安全。
(二)订契约时的交易成本
1.网络交易的交易成本:拟订契约成本;辨识契约是否真实、完整、与未被窃取或窜改的成本,以及契约是否为商家发出的辨识成本;议价成本。
2.邮购交易的交易成本:消费者以邮购的方式购买商品,可采用电话订购、传真订购或邮寄订购,付款的方式可选择货到付款、信用卡付款或邮政划拨。显然消费者与厂商进行邮购方式的契约行为,只要通过填写商品订单再传真或邮寄商品订单,或以电话告知商家订购那些商品与个人数据,之后选择三种付款方式的一种,经过厂商确认后,消费者便完成邮购契约的签订。也就是说,邮购签订契约的成本很低。
3.实体商店的交易成本。消费者上街购物,除了以货比三家的方式降低价格信息的不足外,还可以与厂商议价降低价格信息的不对称。因为货比三家搜寻价格信息的成本较高,消费者选择与厂商议价降低价格信息的不足,达到买到价廉的商品。相较之下,虚拟世界,比价的成本很低,使得商家不易对消费者进行价格歧视,进而降低消费者网络购物的议价成本。也就是说,与网络购物相比,真实市场交易的议价成本较高。
4.三种交易方式的比较。网络交易的有利点:较低的议价成本;拟订契约成本低。网络交易的不利点:辨识契约是否真实、完整、未被窃取或窜改的成本;契约是否为商家发出的辨识成本。网络交易所需要的配合条件:保障网络契约的执行;保障信息传输安全。
(三)订契约后的交易成本
1.网络交易的交易成本:取货成本;验货成本;商品延后消费的效用损失。
2.邮购交易的交易成本:取货成本;验货成本;商品延后消费的效用损失。
3.实体商店的交易成本:取货成本;验货成本与售后服务。
4.三种交易方式的比较。网络交易的有利点:数字化产品通过网络送货;网络上方便消费者查询送货状况以及商品保养或故障排除的信息。网络交易的不利点:实体商品延后消费;不能提供维修等售后服务;虚拟世界不能验货。网络交易所需要的配合条件:商家提供换货、退货或退款的保证;由实体商店提供维修等售后服务;发达的物流业。
基于交易成本考虑的交易方式的选择
(一)分析的假设
由于网络世界的法律与技术仍在不断的变化与发展中,所以消费者上网交易面临的不确定性也在变化,如果消费者的这些不确定不能降低,上网交易风险就太大。也就是说只有降低这些不确定性,消费者才可能上网交易。本文假设在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下,消费者如何选择交易方式。分析之前,要强调交易成本的主观性质。因为交易成本是主观的,所以,进行同样的市场交易,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交易成本,并且,不同人之间的交易成本是不能进行比较的(或者是说比较不同人之间交易成本的大小是无意义的)。再者,由于人们改变为网络交易方式的转换成本将愈来愈低,不会阻碍网络交易的进行。因此,我们认为,影响交易方式的选择主要在于不同交易方式契约成本的高低。
(二)邮购交易与网络交易的选择
假设在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下进行交易,如果消费者只有邮购交易或网络交易两种选择,对照二者订契约前的信息搜寻成本、订契约的成本与订契约后的成本,从上述可知,二者订契约的成本与订契约后的成本不相上下。然而,订契约前,网络交易搜寻合适商家与合适商品的信息成本较低,此时消费者将选择网络交易形式。换句话说,假设在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下,当消费者只可选择邮购交易或网络交易,网络交易的交易成本较低,消费者选择上网交易。
(三)实体商店交易与网络交易的选择
假设在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下,如果消费者只有邮购与网络交易方式,消费者选择网络交易,便不需再分析消费者有实体商店、邮购与网络三种交易方式,仅要继续分析消费者是选择实体商店交易或网络交易。换句话说,接下来的分析是,消费者会选择实体商店交易,还是网络交易?假设在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下进行市场交易,如果消费者可选择实体商店交易或网络交易,下面就这两种交易方式订契约的前、中、后分别进行分析。
1.订契约前。因为我们假设网络交易环境是安全的,所以订契约前消费者如果上网交易面临的以下不确定不会阻碍网络交易。网商是否诚实交易?信用卡支付是否安全?商家是否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不确定信息传输是否安全?因此,订契约前,网络交易与实体商店交易相比,不利网络交易的因素主要是网络不能提供嗅觉、味觉与触觉的信息,这就不利于消费者上网消费经验(日常)性物品(experiencegoods),除非这些商品供应商的商誉很好,或者消费者曾经重复交易。然而,上网交易搜寻合适商家与合适商品的信息成本却是较低的,换句话说,假设在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在订契约前阶段,除了上网消费日用消费品之外,网络交易的交易成本较低。
网络消费安全范文3
《2013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分析报告》指出,至2012年,中国网购市场规模已超过12,000亿元,占据中国社会零售总额的6%,并自2003年起至2011年期间保持了100%的年复合增长,这一扩张速度已超过世界任何一个国家。
关键词:大学生网络消费现状;消费心理
大学生是社会上的一种特殊的群体,他们接受着高等的教育,无论是思想觉悟还是行动能力相对于其他社会群体来说都比较超前,知识或是眼界都比较丰富,对于新事物、新技术、新思想的有较强的接受和领悟能力,因此他们是网络普及的直接对象。而随着当今中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公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精神需求开始增加,大学生的外部消费环境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于网民增长和普及率进入了相对平稳的时期,网络消费逐渐走进人们的生活,而大学生就是当今网络消费的典型代表。
大学生网络消费分为虚拟消费和网络交易。网络消费不断融入大学生们的日常生活,影响着他们的消费行为、心理及人生价值观。大学生由于受到自身个性特征的影响,在进行络消费的时候显示出了追求与众不同、追求便捷舒适、追求新鲜有趣的事物的同时希望消费价格不会太高、保质保量的心理。尽管这些消费心理使我国的网络消费发展速度循序提高,但在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风险,如忽略了消费的盲目性、消费过高没有节制、风险意识太低等,一味的贪图便宜轻信他人,对于社会心理需求的发展没有益处。这就需要我们对当今大学生网络消费情况及心理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和研究,首先找出当代大学生网络消费的现状,并通过对网络消费现状的了解探析出其中所反映出的问题,然后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对具体的以及特殊的大学生网络消费事件进行解析,最后通过对大学生进行基础性网络安全教育、责任意识教育、文明上网教育以及合理健康消费教育,并在政府和企业的支持和帮助下,共同营造一个文明和谐,积极健康的网络消费环境。
一、我国大学生网络消费的现状
本次调查发现有过网购经验的大学生占被调查人数的82.76%,大学生网络消费是适应时展的需要。而《2013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分析报告》指出,至2012年,中国网购市场规模已超过12,000亿元,占据中国社会零售总额的6%,并自2003年起至2011年期间保持了100%的年复合增长,这一扩张速度已超过世界任何一个国家。我国网购市场的高速发展,其中大学生网络消费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但是就目前大学生网络消费而言,网络消费环境较乱以及售后服务较差是大学生网络消费面临的主要问题。由于网购只能参考图片和买家评论,卖方对产品的性能质量得不到好的了解,以致最近几年出现了很多网购受骗的案例。大学生作为时代潮流追逐者里最有活力的群体,很容易出现跟风网购以及网购成瘾的不良心理,不能控制好自己的网购欲望。此次调研发现,大学生网络消费发展迅速,普遍大学生有着合理健康的网购理念,但是也存在一部分人网络消费不合理,网络消费理念不良,这与当前网络消费环境差、网络消费心理不合理有着很大关系。
二、当前大学生网络消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网络消费的产品参差不齐,质量得不到保障
在当今互联网时代,网络商家更多地注重商品的视觉效果以及网络商品带给消费者的主观感受,但却忽视了商品的质量,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现象屡见不鲜,所以消费者买到手的商品有时与实物不符,如今的网络商品的品质很难得到保证。在此次问卷调查中,在问及网络消费存在的问题时,普遍大学生认为网络消费中存在着商品描述情况不清楚、产品没法试用的现象,因而担心产品质量问题、担心实际商品与网上看到的商品质量相差很大,也担心有问题的商品得不到完善的售后服务,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了大学生网络消费的意愿,阻碍着网络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网络消费环境复杂,网络消费售后服务差
1.传统消费中,人们往往是当面进行交易,可以切实的看到摸到,甚至当场体验实物。但是网络交易,是在虚拟的环境下通过介绍观看参数或是其他消费者的评价来选择,我们无法保证到手的货物与卖家的描述是一致的。如果发生货物与描述不相符,或者产品自身的质量问题,在售后期内的使用出现了问题。大学生要求商家履行其承诺的售后服务,却被使用各种托词拒绝,甚至可以拒绝说是消费者自身原因造成的,这就严重侵犯了大学生的自身权益。
2.当今社会的虚假网站、钓鱼网站越来越多,不小心就有可能财物两失。病毒肆虐,需要确保电脑、手机的安全。网络消费体系的不完整对大学生网络消费以及网络卖家都会产生不好的影响。
3.由于购物在网上进行,产品有问题不能直接解决,这就需要买家与卖家的沟通和商家诚信的态度。
(三)交易安全问题
传统的交易方式,一般都是当面进行验钞或者验货,钱货两清,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交易。但是在网上进行消费时,则需要在虚拟的环境当中,利用网上银行或者支付宝、微博支付、微信支付等类似的交易软件进行支付,但是很多时候无法保证支付环境的安全,消费者的账号,真实姓名、电话号码或居住地等个人信息甚至于钱都存在被盗取的风险。此次调查中,大多没有进行过网络消费的人都对网络交易的安全性保持怀疑,因此不愿意尝试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占到接近10%。而在网络消费的大学生中,选择进行付款方式的是网上支付的占到57%,而网上支付体系的不完整,很有可能泄露自己私人的信息。
(四)大学生网络消费中的自身问题
1.过度消费,消费无节制心理。很多大学生在参与了网络消费和网上购物之后,面对纷繁的商品总是忍不住动心,可是货物到手却也没那么满意,由此造成的过度消费往往伴随着高额支出,甚至有的同学消费资金比在现实生活中的消费翻了几番。
2.从众心理。大学生是追求潮流的一类群体,在日新月异的时代,受各方面信息很多,网络消费就存在着既从众化的一面又有个性化的一面。某一特定时代的潮流,首先迎来的都是大学生的追捧,在此从众心理的作用下,浪费成为一大社会现象。
3.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大学生作为消费群体,相较于社会上其他消费群体来说,社会经验稍显不足,自我保护意识也没那么强烈,想法较为单一,思想较单纯。在网络消费中,在填写有关自己的身份信息时也不会作过多的考虑,没有有效保护自己个人信息。很多同学会莫名其妙地收到某银行的催款通知单,或是身份被泄露,招致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如果大学生自身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安全谨慎的进行网络消费,这些不必要的麻烦就可以大大的减少。
三、促进大学生网络消费健康发展的对策
(一)改善网络消费环境,提高大学生网络消费的安全度
网络必然成为将来人们购物消费的最大平台,如若相应的法律和技术不完善,不法分子很容易钻其漏洞。想要保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杜绝虚假评价,提高信用评价体系的可信度,就需要逐步解决与完善相关应用技术的关键难题。相关网络技术部门应该加快研究网络安全保护技术的步伐,使安全技术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企业还应该加强用户体验技术创新,突破商品无法试用的难关。当今社会,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涉世未深,是相对单纯的群体。此外,很多学生的计算机操作水平也只是停留在浏览网页、网络聊天等浅层面上,辨别网络真伪的能力较弱。因此,政府和企业应该加强改善网络消费环境,并通过不定期进入大学校园举办各种网络消费安全意识讲座、在网站插入宣传广告、提供安全宣讲知识链接等方式,让学生更加了解当今网络消费的情况,并懂得如何安全的进行网络消费,防范不安全因素。
(二)强化健康网络消费宣传教育
大学生在网络消费中容易随波逐流,缺乏自我意识和客观、理性的消费观。在大学教育中,要让大学生正确认识到网络消费的利与弊,网络消费在带给人们便捷福利的时候,也伴随着很多虚假的信息,例如网络诈骗、网络诱饵。大学需要对大学生在网络消费中易受骗的现象进行重点教育,例如可以开设相关的选修课,或者邀请一些致力于网络消费研究方面的资深的经济学家在学校开展讲座,给同学们讲解网络消费中常见的虚假消费,或者开展一些以网络消费为主题的活动,让更多的同学参与进来,提升大家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同时,需要进一步提升学生辨别能力。很多网络消费利用低价、打折等诱惑消费者上当,学校在举办各种活动宣传时,一定要向学生宣传,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要理智对待网络消费中的让利活动,学会辨别虚假信息。最后一点也很重要,面对日新月异的世界,大学生往往是最追逐时髦的特殊群体,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自制能力。学校可以增加学校勤工助学岗位,或者联系校外企业,通过校企合作的方式增加勤工助学岗位,给大学生一些进入社会同时锻炼自己的机会,就可以获得更多的经济来源,自觉提高网络消费的自制力了。
(三)强化校园社团等文化建设
以学生自主交流、自由探讨的第二课堂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价值观、弘扬科学网络消费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也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把网络消费提上校园社团等同学们自主创造的第二课堂,可以很好地让大家自由探讨网络消费中常见的一些虚假信息,在同学中形成共识,共同抵制网络欺诈、共同学习进步。在讨论中,还可以进一步交流大学生的消费观,呼吁大家培养良好的消费观,杜绝在网络消费中乱花钱,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节约为上。同时,可以请校外资深理财专家教大家正确理财,在人生道路中如何抓住机遇,在网络高度发达的今天,如何正确利用网络消费带来的便捷而非陷入网络消费的误区。正确发挥校园社团等第二课堂,积极培养大学生自主认识网络消费,是最有效,最积极的方式。
(四)加强对网络消费的法制管理
现在网络消费已慢慢趋向成熟,但我国相应的网络消费法律制度却没有相应的完善。所以国家要加强法制管理,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条文。一方面规范网络操作,尤其是个人信息操作方面;另一方面,规范商家行为,坚决杜绝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的发生。
四、结束语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消费成为人们购物的新方式,人们在家点点鼠标就可以买到心怡的商品。在当今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前提下,在我国广泛的消费群体中,大学生网络消费市场的潜力越来越凸显,越来越重要,但却还没有得到网商们足够的重视。在当今社会中网商企业策略针对性弱,网上交易风险难控制,购物物流服务不完善等问题,阻碍了大学生网络消费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通过此次问卷调查研究,综合多方面的考虑,希望在政府的政策、技术的支持,以及网商们的重视和改善网购环境的情况下,让更多大学生能够体验到高水平高服务优质量的网络消费,让网络消费渐渐走近更多大学生的生活,从而带动网络消费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作者单位:湖北工业大学)
指导老师:吕浩
参考文献:
网络消费安全范文4
关键字:网络购物;消费者基本特征;网络购物困境;网购频率
一、研究背景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的官方数据显示,截止到2012年12月底,中国网民人数已经达到5.64亿,年内新增网民数量为7330万人。手机网民规模突破4.2亿,占整体网民数量的74.5%。其中,网络购物用户数量已突破2.42亿,较2011年的网购用户数量增长了4807万人,增幅达到24.8%。与此同时,网上支付用户人数也比上一年度同期增长了32.3%。网络购物已经一跃成为用户增长最快的网络应用。
从营销学角度来看,网络购物简化了繁冗的中间销售环节,大幅压缩了商品的销售成本,为商家和消费者双方都带来了巨大的利益空间。随着中国快速步入互联网经济时代,信息的传递与共享变得无处不在,人们获取商品信息的渠道也逐渐从柜台转移到了屏幕。近几年,网络购物已经逐渐取代传统的购物渠道,成为了最受大众推崇的购物方式。商界和学界对网络购物方式的研究已颇具成效,甚至还由此诞生了网络营销学来对网络购物的各个环节进行整理剖析,并将其理论化、学术化。但在我国网络购物人数猛增,电子商务交易迅猛发展的同时,仍有很多网络购物困境和瓶颈问题亟待解决,在维护网络购物平台有序健康发展、保护网购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网络消费安全规范等方面,我们距离成熟健康的网络消费时代尚有很大差距。因此,对网络购物困境的研究,深入探讨网购主体(既网购消费者)对网络购物的担忧,已经成为学术界的重要关注点。
二、理论依据与研究方向
以往针对网络购物困境的研究,大多是基于社会心理学和市场营销学的分析角度,通过“感知风险模型”(Qnne—Sophie CQses 2002)和“信任模型”(KomiQk BenbQsQt 2004)测评网民对于网络购物的偏好程度和担忧。国内学者通过沿用上述理论及中国网络购物的调查数据,对网络购物进行了本土化研究,认为当前我国网络购物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感知网络购物风险”和“感知网络购物信任缺失”。此外,国内一部分学者,通过“使用——满足”模型,从传播学的角度,对网络购物者的消费需求和情感满足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认为网络传播载体的创造性和感官冲击为网络购物带来了巨大的市场需求。无论是“感知风险模型”、“信任模型”,还是“使用——满足”模型,学者们研究的重点都是网络购物情景中的消费者体验。这类分析能够比较充分的说明网络媒介在网购消费者购物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并解释网络消费的体验特征。但是,这类研究存在两点问题:第一,信任和风险作为直接评测的变量具有模糊性,难以对网购消费者行为的信用担忧和风险担忧做出量化评测,而且随着获取网络商品信息的便捷性和可对比性增强,网络购物在社会中的认可度不断提升,消费者对网络购物的主动性和自主性已经被唤醒,心里层面的不确定性和不信任度正在减弱;第二,在网购消费者和网络购物媒体的互动中,网络购物消费者这一主体的基本特征,在这类研究中被忽视了,造成这类研究难以从网络购物的真正主体特征出发,分析当前我国网络购物平台发展的现状。目前,学界有限的涉及网民基本特征与网络购物行为的研究,基本上是基于某一特定群体属性,分析特定群体对于网络购物的选择。这类研究多数将大学生为代表的年轻一代,看作网络购物消费的重要受众,认为大学生创造性强、易于接受新鲜事物的特征使得这一群体容易接受网络购物的消费方式作为购物渠道。还有的学者,通过对网民购物热情和依赖性进行分析,探讨网络购物者的热情延续,认为新兴购物方式的新鲜感和时尚感对消费者产生了购物刺激,并借助方便的购物流程,使购物变得更加简约,从而使上班族对网络购物产生了心理依赖。这两部分学者比较关注网络购物的广告效应,通过对网络购物有积极作用的变量进行分析,对网络购物的发展前景提出了政策性建议。但是,当前的这类研究存在两点缺陷:第一,过于关注某一特定群体,难以通过全方位、统筹性和比较性的研究视角,解释网购消费者基本特征与其对网络购物担忧的关系;第二,缺乏对网络购物的问题分析,只关注群体特征对网络购物的易用性,而忽略了网络购物作为消费方式的一种对所有消费者的普遍意义,故难以深度解读当前网络购物发展的困境。综上所述,在当前的网络购物的研究中,比较缺乏网购消费者基本特征与其对网络购物困境认知的系统定量研究。为此,很有必要从网络购物的感知主体即网购消费者的角度,探讨其基本特征与网购困境的关联。通过这种关联的分析,我们可以初步概括当前影响中国成年网购消费者对网络购物担忧的重要影响因素,这些因素将是网络购物媒介发展方向的重要借鉴,将会提升我们对于网络购物市场细分和客户维护的理论建构,从而促进网络购物平台的良性发展。
三、研究模型
本研究通过网购消费者的网购频率分析,将北京成年网购消费者基本特征和网络购物困境担忧联系起来。其中,网购消费者基本特征选取年龄、职业状况、受教育程度和月收入水平作为研究变量。网络购物困境担忧则选取受关注度较高的网络商品信息真实性、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银行资金安全,以及在网络购物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维权作为网购消费者在网络购物过程中的主要担忧进行研究。而网购频率作为影响两者相关性的重要因素,被用作模型中的桥接将两组变量关联起来。
北京成年网购消费者网络购物困境研究模型
四、研究方法
研究采用定量的研究方法,在对1000位网络购物消费者进行问卷调查后,使用数据分析软件对数据做出整理和分析,并进行严格的定量研究操作。其中,应用了频率分析、相关性分析,以及偏相关分析等分析方法。
五、数据分析
频率分析。从北京成年网购消费者的基本特征来看,年龄在35岁以下的占90.3%,其中18-30周岁的年龄阶段占总数的79.4%。这一人群是接受网络技术变化最快,对全新的网络购物渠道敢于尝试,也是在今后仍有很大的年龄空间继续使用网络购物这一方式的人群。其次,北京成年网购消费者大多集中在学生和在职的人群中,分别占全部受访者的34%和62%。一方面,学生作为正在接受先进教育、容易受先进和时尚理念感染、有对新鲜事物的热情和好奇等特性,决定了这一职业分层一定会成为网络购物的主力军。而且,由于其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对商品的价格会非常敏感,这正迎合了网络购物价格低廉、货比三家的优势;另一方面,在职的人群有固定的经济收入,在网购资金上有充分保障,而且由于受全日制工作的限制,无法抽出大量时间采取传统购物的方式进行购物,所以网络购物可以使其足不出户的选取心仪的商品。此外,本科、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占91.9%。这说明,越是接受良好教育的成年人,越能够接受网络购物这一全新的购物方式,而且在对网络购物流程有充分认识后,这一部分容易形成理性消费观念的人群会对采取网络购物的方式持之以恒,这是成年网购人群中最稳固的层级。月收入水平是决定居民消费水平的重要指标。但对于网络购物而言,由于其在终端技术操作、消费理念培育和支付手段完善等方面尚需时日,而且普通居民中有相当一部分任然维持使用传统的消费方式,所以在此调查数据中显示的结果,并非呈现收入越高,网购越多的层次构架,说明网络购物仍然属于普通工薪阶层的购物方式。从网络购物困境角度出发,消费者对于网络购物商品信息的真实性仍存在很大顾虑,有68.7%的受访者对此持担忧态度。由于网络购物过程中涉及商品属性和功能基本信息的不确定性因素很多,使得消费者对商品信息的信任度也随之降低。从消费感知和体验层面来说,网络购物对于消费者的心理不确定性是一个极大的考验,这是网购消费者对网络购物非常重要的担忧因素。而消费者对于个人信息安全的顾虑则不那么显著,说明随着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力度的加强,以及网络电商对网络购物营销策略中用户安全性的考量在不断深化,网购消费者逐渐在排除这一顾虑,这对网络购物的前景发展是利好的一面。此外,受访者对网络购物过程中个人银行账户资金安全持忧虑态度在逐渐趋缓,这与目前在网络购物的支付环节中引入了第三方支付平台有关。购物流程中,只有消费者在确认收货后交易方可完成,在收不到货、货物缺损或不满意需退还的情况下,货款将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予以冻结,这大大加强了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资金的安全性,而在调查问卷中,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取代传统支付方式的受访者占82%。对网络购物有可能产生的商业纠纷和维权,多数网购消费者还是持担忧态度,这也是网购消费者担忧度第二高的因素。说明在网络购物消费者维权方面,有关方面还没有采取足够有力的措施,对商家可能采取的投机和诈骗行为尚未出台有效的预防措施,导致了消费者在这一方面的顾虑很多,这为今后网络购物平台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提供了依据。相关性分析。在对两组变量进行相关性分析后,得出的明显相关关系包括:年龄越大,对资金安全的重视度越高;处于各种职业状况的网购消费者都对网上银行账户的资金安全比较担忧;受教育程度越高,对网络购物的困境担忧越少,对于虚假网络商品信息也有更强的防范意识;而收入越高,对网络购物资金安全的担忧越明显。购物行为本身就是用货币获取等价商品的过程,其中资金安全和商品价值是构成这一行为的根本因素。网络购物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决定了商品价值,而个人信息和银行资金安全则代表了作为买方的消费者能否通过安全渠道对商品进行支付,只有行为两端都得到保障,消费行为才能顺利进行。网购频率变量体现了受访者使用网络购物的连续性,是消费行为积累的最直接体现。调查数据显示,对网络购物已经形成稳定消费习惯的消费者已达到71.4%。这对于总结目前网络购物发展状况具有重要意义。而其余受访者大部分也已经有过网购经历,随着网络购物环境和规则的不断完善,这一部分人群会很快将网络购物作为日常消费习惯来对待。将北京成年网购消费者的这四个基本特征变量与网购频率的关系整合到一起,得出的数据显示:网购消费者年龄越大,网购频率越低;学历越高、网购频率越高;而在学生人群和固定工作月收入在6000~10000的消费者中,网购频率相对较高。随着消费者网络购物频率越来越高,对商品信息真实性、个人信息安全性、银行资金安全性和网络纠纷维权的担忧会逐渐减弱,消费习惯的养成会有助于消费者更加放心的网络上选购商品。在对上述两个类别的变量分别与网购频率做相关性分析以后,结果显示网购频率确实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北京成年网购消费者的网购习惯,而且对网络购物担忧因素的影响非常大。偏相关分析。通过数据分析的结果显示,网购频率变量的出现,带动了年龄变量与商品信息安全的相关性关系发生改变,并完全抵消了单纯两个变量间的相关性。也就是说,网购频率越大,对网络商品信息真实性的顾虑就越小,与年龄的关系在减弱。而相比网购消费者职业状况,网购频率也更能影响其对商品信息真实性的担忧,而且带动了职业状况与商品信息安全性变量的相关性发生了很大改变,并基本抵消了原有相关性系数。也就是说,网购频率越大,对商品信息真实性的担忧度越小,与职业状况关系不大。通过以上数据和说明不难看出,网购频率作为北京成年网购消费者进行消费行为的习惯性指标,最能够体现目前网络购物发展的现状。该变量与北京成年网购消费者基本特征的相关性、与网络购物困境的相关性,以及在起作用之下对两组变量相关性产生的影响,都说明购物习惯能够影响购物行为,从而进一步巩固购物习惯。在购物频率的作用下,北京成年网购消费者与网络购物困境变量之间的关系可以描述为:相对年龄越小、受教育水平越高、月收入水平越高的网购消费者购物频率越高,其对网络购物困境的担忧越低,同时使得中国成年网购消费者基本特征与困境担忧的相关性逐渐减弱。
六、结论
结合上述对北京成年网购消费者基本特征与网络购物困境变量间的相关性,以及在网购频率作为控制变量的偏相关性研究可以看出,北京成年网购消费者人群的基数很大,占网民总数的比例在逐年增大。从年龄和受教育程度两个分析角度来看,呈现出年轻化和高教育程度的分布形式和发展方向,年龄越小、受教育程度越高,越能接受网络购物的消费方式,而且将其视为经常性购物方式的比例越高,基本已经在该人群范围内形成了购物习惯,这部分消费者是北京网络购物发展的坚实基础,也是带动其他特征人群的重要力量。网络购物在简化中间销售环节、降低成本价格,从而对低收入人群产生诱惑力方面作用显著,网络购物对于对消费者的易用性方面也更这也从另一个层面说明北京成年网购消费者的层次分布状况既层级分明,又均匀制衡。网络购物的总体发展趋势向好,而且中产阶级消费群体基础稳固,发展后劲十足。不同网络购物频率的网购者,其年龄、受教育程度与网络购物担忧的关系,体现不同的特征。通过对网络购物频率和北京成年网购消费者基本特征以及网络购物困境研究发现,网购频率对于消除网购消费者对网络购物的担忧有非常大的影响作用,网购频率越高的消费者,对网络购物的担忧就越小。
综合而言,网络购物作为一种崭新的消费模式,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消除自身的缺陷,从而完全排除消费者对其信用和安全性方面的担忧。在消减缺陷和排除担忧的过程中,必须关注网购消费者的基本特征,在有效市场细分的基础上“有的放矢”地进行发展,才能将网络社会的文明推向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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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消费安全范文5
随着线上餐饮的发展壮大,网络订餐成为当前很多大学生的新兴饮食选择。但受在线外卖特点与当前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管理问题的影响,网络订餐食品的安全问题还比较突出,加强该类食品安全立法与监管迫在眉睫。本文即立足经济法视角,对大学生网络订餐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
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现状;经济法;对策
近几年,“O2O”商务模式热潮席卷各个领域,传统餐饮行业在借助这种线上模式开展了网络订餐外卖项目。网络订餐是互联网与餐饮行业共同合作的产物,不仅价格优惠,且配送方便,这种“鼠标加车轮”式的饮食模式迅速占领市场,尤其受大学生群体欢迎。但在网络外卖主体越来越多,消费者数量也在不断增加的今天,却频繁曝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问题。当前,我国对网络订餐的研究还集中在消费、风险、营销等方面,而对其背后的食品安全问题研究却较少,从经济法视角下对大学生订餐中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析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大学生网络订餐中突出的食品安全问题
(一)网络订餐商家无照经营现象普遍
在线外卖主要通过网络来进行操纵,对餐饮商家来说简单方便,正在呈大肆扩张之势。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我国于2009年6月1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施行,该法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进行食品生产经营的商家必须拥有经营许可证,任何食品行业都需要具备食品生产、流通和服务等许可,才能正常运营。但在外卖网站中,很多与网站合作的商家并不具备经营执照与卫生许可证等,证照不全或无照经营的现象正在越来越普遍,给网络订餐食品埋下了大量食品安全隐患。
(二)网络订餐食品存在突出卫生、质量问题
根据多家媒体对外卖网站商家的调查发现,当前很多网络订餐商家餐馆后厨不仅垃圾成堆,同时存在苍蝇乱飞的状况,甚至有些店经常老鼠触摸,卫生问题堪忧,但在很多外卖网站中有些商家却成为网络订餐热销商家。另外,网络订餐隔断了消费者与商家的直接联系,商家在制作食品的过程中,材料采购问题也比较普遍,菜类食品清洗不过关、使用过期、变质食品材料现象屡见不鲜,尤其肉类食品中“僵尸肉”、“淋巴肉”的问题普遍存在,还有很多商家在制作食物过程中使用地沟油等。这些卫生、质量问题,给消费者群体生命安全带来很大威胁。
(三)“厨房店”的大量存在难以保障食品安全
在网络外卖网站中,还存在大量的“厨房店”。所谓“厨房店”,即指仅做外卖,并不为消费者提供堂食服务的网络订餐商家,该类商家仅在个人厨房中即可完成网络订餐服务,在操作过程中大量“厨房店”中不乏唯利是图的黑心商家。一些别有用心的商家,利用网络订餐服务的漏洞,在破旧棚户、黑作坊中开店设立厨房向大学生等消费者提供外卖服务;或者为应付网络外卖平台对小店面进行租用,但实际上却进行厨房店经营,甚至在一切向“钱”看中进行违法食品加工等活动,无法保障网络外卖食品安全,同时给食品行业的秩序带来严重扰乱。
二、基于经济法视角解决网络订餐中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
在网络订餐中,这些食品安全问题的存在,主要与网络订餐食品在安全监管上的复杂性、局限性有关,同时也与我国当前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有关,导致网络订餐商家缺少制度约束性等。基于经济法视角来看,对网络订餐食品的安全监管,需要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
(一)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立法
首先,应对网络订餐的市场准入机制进行完善。想要入驻网络订餐平台的商户,必须经过资格认证,取得相关许可证;同时实施信用登记制度,当商户出现食品安全或卫生等问题时,一经发现则立足取消其网络订餐经营资格,被所有外卖平拉入黑名单,以防商户侥幸心理。其次,应针对网络订餐食品,完善其食品标准、监测体系。与实体餐饮相比,网络订餐相对特殊,很多外卖平台难以做到对商家网络订餐食品卫生状况以及安全质量等进行全面检验,外卖订餐平台可加强与各地区卫生部门的合作,将外卖商家名单提交给卫生执法部门,由相关部门协助对各个外卖商家定期实施卫生检查,审核其经营资质。在这一过程中,外卖平台还应与有关监察部门配合,对网络订餐食品标准以及检验标准进行完善,通过风险评估,来促进监管立法可行性的提升,推进网络订餐食品监管立法工作。
(二)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执法
首先,监管主体必须不断地提升自身对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水平和管理意识。针对各大网络订餐平台所提供的商家名单,增加对商家不定期抽查,明确执法人员及其负责范围,提升执法活动有效性。执法部门还应加强对商户的走访检查,从各个角度落实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达到对消费者食品安全与健康利益的切实维护。其次,政府应适当地对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加强干预。政府执法部门可对监管执法主体数据库进行建立,明确各片区在网络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管执法义务责任,加强各部门监管执法分工与合作;同时对网络追溯平台进行建立,通过现代信息技术,记录和保存各个商家网络订餐数据与投诉、评分数据等,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对于食品安全消费投诉较多的商家,严格立案处理,并下架出现食品质量的商品与商家。
(三)强化市场对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保护的调控
除了政府部门要做好立法与执法监管工作外,还应强化市场对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保护的调控。首先,政府应引导社会媒体平台等应加大对网络订餐食品安全问题的宣传,激发消费者自身食品安全权益保护意识。通过舆论引导,使消费者成为监管食品安全市场的另一主要参与主体,引导消费者对网络订餐食品问题积极举报,主动维护自身健康安全。其次,应对社会诚信体系进行建立健全。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针对网络订餐食品问题,建立相应的社会信用体系,不仅是法治经济的要求,也是诚信经济的要求。可针对网络订餐食品,建立一系列的监管、征信、评价等制度,确保网络订餐食品管理有章可循。
作者:龙新 单位: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国际商务系
参考文献:
[1]程琳.网上外卖如何保证“舌尖安全”[J].食品安全导刊,2015,(11Z):30-31.
网络消费安全范文6
关键词:社会共治;食品;网络食品销售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8.073
电子商务蓬勃发展,颠覆了传统的经营模式,引发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的深刻变革。食品是最大众化、最日常的产品,已成为网络销售比重很大的产品之一。网络食品销售成为一种新型的、具有相当规模的且呈现爆发式增长的零售经营业态。
食品安全涉及全体公众的利益。由于在2015年新《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前,网络食品销售处于“法律真空”地带,无进入门槛,缺少统一规范,行业呈现粗放式增长。并且,出于对暴利的追逐,互联网还成为食品违法及犯罪滋生藏匿的场所。加强对网售食品的监管,扼制违法及犯罪增长的势头,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和减少社会矛盾都有重要意义。
1 网络食品销售安全问题分析
1.1 经营模式
不同于国外电子商务以自主垂直模式为主,我国电子商务以第三方平台模式最先发展。自主垂直模式如1号店、天猫超市,近两年有快速发展的趋势,其自主采购、营销、销售以及售后,主体单一,监管难度较小。平台模式以其在价格、技术、信息集聚及用户习惯等方面的优势,目前是网络食品销售最主要的模式,有B2C(Business-to-Customer)和C2C(Customer-to-Customer)两种,其经营主体多元,水平不一。其中B2C是企业出售给个人,平台会对企业经营资质进行审核,保障程度较高。而C2C是个人出售给个人,一般平台只要求实名登记,规模小、数量多,鱼龙混杂,存在较大隐患。
1.2 经营主体
从经营主体上可分为传统制造商、传统渠道商、个人卖家和纯网络零售商(见表1)。
传统制造商有自主垂直模式和平台B2C模式两种,目前以平台B2C模式为主。这类主体在食品生产环节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有生产实体,具有较好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食品信息溯源有保障。但大多数生产企业仍致力于研发和生产,这一类主体数量不多。
传统渠道商(包括批发商和零售商)主要有平台B2C和平台C2C两种模式。这类主体线下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有经营实体,以实体为依托开拓网络渠道。随着网络渠道对传统渠道的替代,这类主体数量庞大,且不断增长。
个人卖家主要是平台C2C模式,数量多,参差不齐,一般没有经营实体,不具备食品经营资质。进货渠道杂,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不高,贮存条件简陋,食品安全难保证。这一类也是投诉率最高的网售类型。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涌现出一批纯网络零售商。这一类主体参差不齐,实力相差悬殊,有自主垂直模式,也有平台B2C和C2C模式,一般无食品经营实体。
1.3 产品类别
从产品类别上看,网络食品销售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假冒伪劣产品充斥,消费者难辨真假;
(2)进口食品来源不明。近年随着国内食品安全问题频发,进口食品受热捧,由于进口食品供应链长,又涉及境外企业,监管难度大;
(3)自制食品质量难保障。个人或小作坊自制食品通过网络渠道出售逐渐流行,但由于主体不具备食品生产和经营的资质和条件,常出现台上“高大上”,台下“脏乱差”。且自制食品对物流运输条件和时限要求高,食品质量难保障。这类主体数量巨大,形式多样,机动灵活,监管难度大;
(4)散装食品储存环境、存放设施不符合要求,食品包装、标识不规范是普遍现象;
(5)生鲜类食品物流运输问题多。生鲜类食品对储存、运输的要求高,采用普通物流方式难以保障食品安全,并且责任难界定,追究困难。
2 网络食品销售社会共治的思路
食品品种多样,网络食品销售具有经营主体多、流通环节长、销售量大、顾客面广,市场呈现碎片化特征,以及高技术、虚拟性、跨区域性等特点,量大面广,问题复杂。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筹监管的监管体制,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分级监管模式。相比之下,监管力量薄弱,监管技术滞后,难以适应网络食品销售的现实需要。网络食品销售亟需变革监管模式,引入社会力量,进行社会共治。
在社会共治中,企业是责任主体――引导企业自律,建设规范的市场秩序和诚信体系,是社会共治的核心;政府是监管主体――在我国,政府监管依然要占据主导地位;消费者是重要的市场力量,消费者通过自身的行为选择来影响市场;第三方组织是重要的社会力量,如媒体是监督力量,第三方认证与检测机构是技术力量。
首先,引导企业自律,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是社会共治的核心。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食品产销主体,也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良好的市场秩序必然是通过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来实现,从而促使企业自律,主动规避违规问题。在这一机制中,消费者是重要的市场力量。在竞争充分的市场中,通过获得充足的信息,消费者有自由的选择权,可以通过自身的行为选择,影响企业的销量,实现优胜劣汰。政府可通过共享违法企业的信息,并增加消费者对食品信息的知悉度,加强市场对企业的制约力量。同时,使第三方获得信息,加强第三方对企业的监督,如媒体曝光,促使企业自律。在这其中,信息的流通和共享是关键(见图1)。
对于食品,消费者存在固有的信息不对称。食品知识的专业性与庞杂性、对人体的营养与危害、食品添加剂的知识、食品安全生产的知识等,普通消费者很难充分了解,甚至即使食用之后效果也无法判断。根据Nelson、Darby和Kami对消费者与产生信息不对称程度的分类:搜寻品、经验品和信用品,食品是经验品也是信任品。并且,通过网络购物,消费者不能接触实物,加剧了食品作为搜寻品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对于网络食品消费,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难以鉴别风险做出选择,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网络食品销售存在“市场失灵”。市场失灵可导致“逆向选择”,价格高的劣质产品销量可能增加。此外,食品行业本身供应链长,网络食品市场由于存在大量的传统零售商以及个人卖家,其采购大多经过了多级批发甚至是零售环节,还必须通过物流环节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供应链延长。延长的供应链加剧了网络食品销售信息不对称的风险(见图2)。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通过网络渠道,消费者获取信息便捷,收集信息的成本降低。食品关系身体健康,网络购物的虚拟性、市场不规范都使网络购买食品是风险感知高的行为,消费者会高度介入,在购买决策过程中,消费者会主动搜寻信息。网络购物者大多数是年轻人,知识水平高,主动获取信息、处理信息的能力强。综上所述,对于网络食品消费,一旦有权威可靠的信息,消费者就会做出处理,市场的力量得以发挥(见图3)。因此,社会共治中,必须形成可靠、有效、畅通的信息共享。
另一方面,政府是监管主体。首先,由于“市场失灵”,食品安全不能完全依靠市场,政府监管要作为市场机制的重要补充。其次,食品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政府应发挥作用。最后,依据我国食品产业的现状以及由于食品安全问题复杂,网络食品行业“野蛮生长”,缺乏行业规范和法律法规约束,政府监管依然要占主导地位。政府通过制定规则,并加强事中监督和事后处罚,规范行业经营秩序,理顺政府、消费者、第三方组织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并完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
政府对企业的作用是“推式作用”,以外部压力推动企业增进食品安全。消费者对企业的作用是“拉式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形成企业自律的内部动力。理顺两者关系,并在第三方组织的参与和协作下,实现社会共治。
3 具体措施
3.1 建立可置信的质量信号机制
信息不对称是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市场失灵”的原因,可置信的质量信号机制是纠正“市场失灵的关键”,且信号要能被消费者充分接收。
3.1.1 食品标识管理与网络食品信息
加强食品标识管理。虽然《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新《食品安全法》都对食品标识进行了规范,但是,网售食品标识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首先,必须从生产环节上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管理。再者,重点加强网售自制食品、散装食品、进口食品的标识管理。网售自制食品、散装食品基本处于监管真空地带,标识不规范是普遍现象,甚至没有标识。现有法律对跨境电商缺乏约束,网售进口食品很多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特别是销量较大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潜在危害大。
制定统一的网络食品信息规范。商品信息是消费者对食品最直接的接触。制定统一的网络食品信息标准,规定网售食品必须的强制性内容,如食品标识、食品质量认证标志、食品检测报告、合格证明标志、供货者的许可证等,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和真实性。商品广告信息要求如实描述,商品图片必须是商家自行实物拍摄或者是厂商统一提供。建议出台专门的《网络食品信息标准和管理办法》。
资质公示。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新《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表明我国已对网络食品经营实施了许可准入。还应规定在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标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在网站首页或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同时,由于消费者对食品经营合法资质的知悉度低,网店还须设置“致消费者”,进行商家合法性的介绍,并设置链接,消费者可登录CFDA网站核实。
规范用户评价管理。用户评价管理是网络购物重要的信息来源,也是影响消费者信任度的重要因素。在说服过程中,具有相似身份的其他用户的观点更易让人信任。一般情况下,评论的人数越多,消费者信任度也越高。由于网络食品消费的信息不对称,用户评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当前,网络食品经营者利用“好评返现”等方式,以利益引导消费者评价,违背了客观性原则,不利于对市场的良性引导,应在法规中明令禁止。
3.1.2 建立供应链角度的信息追踪系统
网络食品销售供应链长,容易造成质量安全信息缺失。且我国食品生产、流通企业数量多、规模小,企业责任意识弱,加剧了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实施信息追踪系统有助于增强企业在生产加工、经营中的透明度,克服供应链内信息不对称问题,也有利于明确责任,加强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合作。同时,由于网络食品销售供应链复杂,企业以及产品数量庞大,信息追踪系统能够解决监管部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利用信息技术,在食品外包装强制使用二维码,作为食品的唯一标识,记录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并建立食品信息追踪系统,实现食品安全信息传递。可考虑按食品风险高低,依品类先后实施,如先选择某一类食品如生鲜类,再逐步扩大范围。由于网售食品流动性很强,应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踪系统,实现全国食品安全信息联网才有意义。
3.1.3 企业认证和诚信系统建设
新《食品安全法》对网络食品销售实施了准入限制,但是,网络食品经营者数量众多,无证经营现象普遍,单独依靠政府力量审查,短期内难以实现。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以积极培育和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政府委托或授权行业协会协助审查网络食品经营者的资质证明和信息公示情况,清除不合格的卖家,并建立网络食品经营者的电子化档案。
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将网络食品经营者登记情况、日常监管情况、消费者投诉情况、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等信息登记入档案,建立食品行业信用数据库。对诚信状况实行分类定级,及时向社会公布。
3.1.4 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运行体系
介于我国的食品安全信息分散,应建立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的网络运行体系,统一数据标准,提高信息透明度。该网络系统为融合食品安全政策与标准系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息系统、食品信息追溯系统、食品企业诚信系统、食品安全投诉系统、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与信息系统于一体的综合平台(见图4)。监管部门基于该平台可以实现集中化的信息管理,并对系统进行功能性扩展。鼓励开发食品安全类App,方便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
3.2 强化企业责任
在多种途径缓解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上,还应引入责任制度,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强化企业责任,能提高企业对质量信息的重视程度,并加强下游企业对上游企业的制约,促进供应链内各环节的密切合作,最后,还能弥补政府监督力不足的问题。
新《食品安全法》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责任,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进行进货查验,并保存记录和凭证,但是,对网络食品经营者未作明确要求。网售食品供应链长且复杂,食品来源不明,建议应出台网售食品采购查验的具体规定,并采用电子化的方式,将记录纳入食品信息追溯系统。针对网络渠道销售量大,经营者违法收益可能较高的情况,还应提高处罚标准。
在赔付方面,新《食品安全法》建立了首付责任制,提高了赔付标准。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先行赔付,并有权向责任方追偿。消费者网络购买食品出现问题后,往往第一时间先找网络经营者处理,首付责任制和提高赔付标准加大了网络经营者的责任成本。
结合实际情况,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对其生产或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有义务学习和掌握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如果经营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是因为不知晓法律法规所致,不应免予处罚,这有利于唤醒食品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意识。
建议法律应明确规定网络经营者同样适用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通过强化企业责任,严格网络食品进货管理,保障食品安全。
3.3 政府监管作为重要补充
政府通过制定网络食品经营的制度,统一规则,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作为市场机制的重要补充。
(1)提高准入门槛。
新《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对网络食品经营者实施准入限制,笔者认为,应结合网络食品经营者主体业态进行分类许可和备案。
对传统制造商,由于其已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可采用到原发证机关进行备案的方式,并报备仓库地址,获得备案编号。对传统渠道商,由于其已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采用到原发证机关进行备案的方式,并报备仓库地址,获得备案编号。对于个人卖家和纯网络零售商,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善食品经营的场所和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由监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结合经营品类的风险情况,组织现场检查。审查合格,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备案。监管部门将所有网络经营许可及备案情况进行登记,形成电子化档案,纳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息系统。
(2)制定统一的食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民以食为天”、“病从口入”,食品安全不亚于药品安全。对于药品,我国在《药品管理法》的基础上,制定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严格控制药品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质量。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都对食品经营做出一些规定,但还缺乏实施细则,执行力不强。
目前,个别省市针对散装食品等出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如2014年6月5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江苏省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江苏省散装食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议从国家层面,依照新《食品安全法》的原则要求,出台《食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记录、人员、设施设备、场地条件等几方面制定细则,重点加强对散装食品、进口食品、自制食品的质量管理,对网络食品经营质量管理做出明确规定。最后,网络食品销售还有物流配送的环节,食品贮存运输环节必须纳入规范,重点加强生鲜类食品的贮存运输管理。
(3)依照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分层监督。
2015年8月18日CFDA《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网络食品经营采用属地管理的原则,即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由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许可、备案所在地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门的机构,配备专业技术力量,开展网络食品交易活动日常监管。
网络食品经营者数量众多,监管力量显著不足,建议按照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分层监管,设计不同的监管制度。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从产品风险、经营规模(销售量或销售金额)两个指标进行区分。产品类别可按大类分为进口食品、生鲜类、自制食品、散装食品、普通食品,再具体在每个类别下分小类如是否是冷藏冷冻产品、是否是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结合销售规模划分网络食品经营者,实施分层监管。
3.4 其他
消费者是重要的市场力量,多种途径加强对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改善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
消费者也是食品安全问题最直接的对象,应完善消费者投诉机制。一方面,在12331的基础上,开发食品安全信息网络运行系统中的消费者投诉平台。另一方面,完善消费者投诉制度。网络消费举证难,新《食品安全法》加大了惩罚赔偿力度,有利于调动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但经营者也会因为较高的赔偿款以各种理由拒绝协调。而消费者举证需要到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费用不菲。建议针对网络食品销售,减少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强调经营者的举证责任。针对网络食品销售跨区域的特性,应延长时效。
最后,明确商品售出后的责任认定。食品网络售出后要经过物流运输环节到达消费者手中,这涉及卖家、物流企业、买家的责任认定,如物流运输的条件与时间、消费者收货时间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的责任认定,特别是生鲜类冷链运输食品。应分析实际情况,明确责任归属,出台具体规定。
4 总结
社会共治是食品安全治理的新理念,网络食品销售需要进行社会共治。食品安全问题复杂,网络食品销售社会共治要理顺企业、政府、消费者及第三方组织的关系,转变监管模式,进行一系列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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