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规划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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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规划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规划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土地规划管理;城乡规划实施;关系

中图分类号: G322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对土地进行规划与管理既能够增强土地利用效率,还能够更加高效地开展城市建设,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城镇化建设是我国经济改革和行政管理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城乡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在土地规划管理的基础上推动城乡建设的统筹与调控,制定科学的规划与管理方案,在确保城乡经济发展的通知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

一、土地规划管理作用分析

(一)确保土地得到充分利用

对国有土地进行固化可在空间结构和经济结构范围内对土地进行合理利用,可增进地区与产业之间的协调性,实现人、土地、经济三者之间的协调发展。通过土地规划与管理,既可以保护基本农田的使用面积,还能够创造良好的社会发展条件,形成可持续的、生态化的土地利用环境。科学、规范的土地规划与管理还能够进一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经济结构的合理性,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

(二)加强土地用途管制

土地资源是有限的,而人均土地面积少又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对土地用途进行管制可以在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条例的约束下按照经济发展需求对土地性质进行分类,如将土地资源分为农田用地、建设用地、生态环境保护用地等。这样能够限制和引导不同类型土地资源的利用,在经济建设、耕地保护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三者之间建立平衡点,达到既保护又发展的目的。

(三)促进土地规划与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创新

土地规划需要经过较长的时期才能够体现出效果,且其受投资、人口、自然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较大,不同地区和不同方案之间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对土地进行规划管理可以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总结当前经验,指导后续使用的进一步完善和土地规划手段的进一步创新。

二、城乡规划的价值

(一)对空间布局的利用

城乡规划的重心就是通过对城乡的空间布局进行一个合理有效的利用。通过对实际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分析,然后对每个地区作出详细的规划,看哪个地方有利于发展经济,哪个地区适宜人类的居住,通过对布局进行合理的设置,从而对土地有一个合理的应用。土地之源的合理开发作为城乡规划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不仅对于人们生活环境的改善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能够为人们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氛围。并且通过城乡规划,可以协调城市和乡村之间的格局,促进地方经济的向前发展。在城市规划中,生态环境的建设也是一个重要的内容,通过完善人们的生存环境,从而推动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二)缓解城乡两极分化

科学、合理的城乡规划指的是通过对城市与乡村的有限条件进行一个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从而促进城市与乡村的不断融合,适应社会发展的潮流。在城乡规划中,主要是通过对农村进行改造,充分利用农村中的土地资源,对外进行招商引资,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同时,通过对农村土地的征用,发展经济项目,然后再根据相关的实施细则给农村的人们分配城市用房,并且鼓励他们进行自主创业,政府通过提出鼓励和优惠政策,来支持和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对农村进行招商引资,还可以通过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行有效的分担,政府对其加强教育力度,提升他们的文化水平,传授他们农作物的种植管理水平,通过开展培训等,发展林业、畜牧业、种植业,从而拉动农村的整体的经济水平,有效的缓解城乡的两极分化现象。

(三)有利于宏观调控

政府对于城乡规划的建设可以通过宏观调控的方式来进行,宏观调控作为政府发展经济的重要政策,具有重要的作用。政府以城乡规划的表现形式来进行城乡规划,从而使城乡经济能够保证协调、平稳的运行。自从《城乡规划法》出台并实施之后,各个地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都制定了相关的城乡规划政策,以期通过政府对城乡规划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实施,对城乡的经济发展不断存进,从而使其能够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相适应。

三、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之间的关系

(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与城镇建设用地有序扩张

加强两规的衔接和互通的关系,两者之间既不是明确的制约关系也不是具体的平行关系,要想较好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应建立符合实际的管理办法。要把合理用地和保护耕地作为指导方针,城乡规划中的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规划应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以内,并且在城市建设设中可分为新区扩张和旧城改造两种方式,分别对新增建设用地和旧城改造用地进行合理的利用,在开发区和小城镇要以新区扩张为主,旧城改造为辅建设良好的大中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都是以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为基础的。

(二)拓展土地规划的深度,在规划与实施之间搭建桥梁

由于土地利用规划与城乡规划的实施和编制分属于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在土地利用和土地的利用规模等原则性的问题上存在差异,导致“两规”在相互结合的过程中不能够有效的衔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都是由地方政府组织的,由于地方经济的发展规模和速度追求太快导致城乡规划不能顺利的进行。地方政府追求形式上的发展盲目的扩大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以满足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土地利用规划是从土地的结构均衡分配,对城乡空间增长的控制和对土地资源的布局和空间结构进行合理的布局,“两规”自身存在的差异性不利于城市空间的有序增长,甚至在城乡规划当中出现又相互制约的局面。城乡空间的扩大常常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扩张没有一定的规律,通常产生跳跃性和无序性的增长。

(三)以土地管理为核心,推动城乡规划的科学发展

为了能够与经济体制的增长相适应,规划管理部门通过积极的探索新的规划方式,使得区域协调与城乡规划相一致,并发展处一系列的新规划。通过这种特殊的方式来逐步建立和完善“两规”,使其能够协调稳步的发展,从而建立一个环节制度化与沟通信息化的信息交流平台。

为确保两个“规划”在工作中的协调一致性可采取以下措施: (1)建区内的建设项目要以审批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为前提;(2)城市是弥补人们精神资源和人文资源的核心地区,地质灾害严重和珍贵的水源保护地带要做好保护措施,限制建设城市规划区划定;(3)限制建立区应该充分考虑乡镇和你农村土地归属权的单位做好各部门之间的沟通;(4)将限制建立区划定和管理条例上升为由当地政府令,制定相应的配套方案,提高社会保护生态资源的积极性。

结束语

城乡规划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的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通过土地管理与城乡规划之间的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从而使得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良好的发展,因此,必须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是我国当前土地领域的一个研究热点,在土地规划指标分解缺乏科学性、城乡规划实施困难的情况下如何在两者之间建立有效联系,以审批为前提,以保护为手段,以沟通为桥梁,以保护生态资源为根本,制定科学、合理的执行策略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城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王书芳,王娜. 城乡统筹理念下探析我国城乡规划编制体系改革[J]. 江西建材,2014,07:19.

农村土地规划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农地流转 存在问题 权益保障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驱动因素分析

农村土地流转在土地规模化经营之后能够使土地资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使用效益更为高效。农地流转的驱动因素从宏观上看主要有经济因素和政策因素两方面。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实现农村的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也有利于发展高效高产高收益的现代农业,农地流转是三农生产要素和资源体系进行重新优化整合的趋势和必然要求。但目前实行的体现出来的耕地分散的情形,让土地规模小并且难以集约化的问题更加凸显,这在很大程度上延缓和阻滞了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因此,通过农地流转可以让农村闲置的土地资源重新展现新的活力,让更加先进的农业科技装备能够进行规模化、机械化的操作,这样不但能加速现代农业的发展,还能使得广大农民的经济收入快速上涨,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让新农村的发展目的落到实地。

在政策层面,国家于1994年底就制订了相应的政策,对于土地流转,只要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并且不改变土地用于农业领域的前提下,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依法、有序地流转的,其流转合法收益受到保护。而后在2003年和2005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相继颁布,规范了农土流转行为,在法律和政策层面都为依法、有序推动农地流转提供了坚实保障。同时,地方政府在推进三农发展的进程中,通过行政性的手段参与到农地流转中去,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推动了土地流转的规模和速度,在政策层面上促进了农地流转市场的快速发展。

二、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农民的土地利用和保护意识不够

农民对土地有极强的依赖性,这种情感与生俱来。但与此同时,农民对土地的利用和保护意识还很够,缺少将土地持续高效利用的意识。虽然部分农民有将土地流转出去的想法,但又担心失去土地。在中国城镇化的进程中,许多农民因外出务工等原因无瑕耕种土地时,往往采取亲临好友他为耕种的方式,有点干脆采取撂荒方式,也不愿意将土地流转。这种传统思维的阻碍让很多农地资源长期得不到合理开发和利用。

(二)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收益难保障

土地流转程序中要求签订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但我们看到,绝大多数土地流转中还存在无约定或者只是简单的口头约定,而且很多流转合同也未经相关管理机构审定。权利、义务的约定也很不清晰,甚至不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也较为多见。有些合同是基层村委会未得到农户同意就流转了集体所有的土地,有的是部分农户并非出于自愿就流转了土地。流转土地利用和用途也不甚明确,一些承租者与村委会和农户签订协议获得土地后,由于不熟悉专业的农业生产,对市场也未进行详细调研和分析就盲目跟风种植,很容易造成亏损,这不仅浪费珍贵的农地资源,而且流转出土地的农户收益也无法得到保障。

(三)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

目前,农村土地还未形成规范的市场流转机制,想承包土地的人和想流转土地的农户因为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无法获得交易信息。不健全的土地流转市场化机制使得农地不能高效地流转。同时,流转费用也没有相应的标准,相关的土地价格评估、信息咨询等中介机构也未完善。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职责也不清晰,缺乏健全的监督保障机制。在政府监管缺位的背后必定会产生很多乱象,有些村集体对农民私下进行土地流转听之任之,放任自流。有些地区为了提振村镇经济活力,在招商引资上急于推进,未充分照顾农民自身意愿就强制性地流转农户土地,造成很大的社会波动和纠纷出现。

(四)土地流转中农民合法权益缺乏保障

一般来讲,农民与承租土地方签订的流转期限较长,大多为5年以上,合同的补偿价格也多为固定收益式的。从眼前来看,农民好像是得到了一定收益,但远期看,在承租方经营收益大幅增加时,农户获得的收益并未跟涨。在物价上涨时这事实上降低了农民的实际利益。而且有些承租方出于利益考虑,从事其他非农行业的经营,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以至于造成合同到期后,带来的严重后果是流转土地再也无法从事农业生产。与此同时,很多地方的土地流转过程存在暗箱操作,流转中有大量寻租行为出现,许多村干部私下与承租者达成内部交易,对于流转土地的收益和用途,并未及时准确的向当地农户公开,造成很大的后遗症,导致承租后矛盾纠纷层出不穷,农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三、保障农地流转中农民权益的政策路径思考

(一)确保农村土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

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必须尊重和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基层政府不得以公共利益为藉口强制征占农民的承包地,确因新农村建设需要的,也须经上级政府部门的批准,在充分考量农户的意愿后给予被占地农民合理的补偿。同时,也要稳定好承包权。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调整承包地,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当农民权益受损时要通过法律途径,依法对侵害其承包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及时获得救助。

(二)建立健全农地流转价格评估机制

在充分考虑土地价格构成因素的基础上,通过对土地划分等级,科学评定土地价值,确定土地的基准价格。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参照基准价格来确定具体地块的地价,同时土地管理主管机构要加强对农地价格的管理和有效监督,严格控制低于基准地价的交易价。建立包括农地流转价格评估认定制度,地价评估机构资格认证和收费标准,农地流转价格评估的基本原则、评估程序和方法等,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公正合理,从而保障土地承包方的合法利益。

(三)强化政府服务职能,规范政府行为,严格土地规划用途管制

各地政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遵循两个基本的原则:一是自愿原则,二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国家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土地用途管制,确定土地使用的限制条件,监督农户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防止废弃、荒芜或任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以保证土地资源利用符合社会利益。农用地流转后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属于基本农用的,流转后不得改变基本农用性质,不得从事非农经营、建造永久性固定设施等破坏耕地的活动,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探索建立农业经营能力认定和流转土地用途监管制度。

(四)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力度

在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政策能有效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增强农户流转土地使用权的意愿。政府通过强化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加大对农业科研工作的投入,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形成农业产业技术集群。在生产过程中鼓励农业生产的合作化,引导农户加强联合和协同劳作,这样不仅能改变农户分散经营的弊端,还能使土地更加高效的利用。发展现代农业,进行产业化规模经营也可以进一步提高农民引进现代生产要素的积极性,促进现代农业科技成果的应用和转化,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建立新型农业土地制度格局,实现农业的永续发展。

(五)完善农地流转服务机制和纠纷调处机制

保障农民在农地流转中的权益还须建立较为完备的农村基层土地流转服务网络,建立农地流转服务中心,提供充分的农地交易信息和法律政策咨询。在村镇设立农地流转服务中心处理基层土地流转事宜。要推进农地依法、健康、有序的流转,还需搞好农地流转信息的搜集、传送、、登记以及收益评估工作,制作流转合同统一文本格式,规范合同签订和鉴证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土地流转档案和信息库,公开服务站的咨询电话,为土地流转供求双方提供充足的信息交流和服务,调处土地流转纠纷。为有效化解相关矛盾纠纷,更好地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还应不断完善农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各级基层政府要成立专门机构,快速有效地解决农地流转矛盾和纠纷,确保农户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和意愿得到充分尊重,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方四先.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土地权益流失问题[J].科技致富向导,2014(26).

[2]武立永.农村土地流转含义辨析[J].行政科学论坛,2013(6).

农村土地规划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城乡建设;增减挂钩;问题

收稿日期:2011-08-25

作者简介:王瑞丰(1969―),男,山东广饶人,工程师,主要从事土地规划、土地利用等管理方面工作。

中图分类号:F29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1)09-0161-02

1 引言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是针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利用的一项制度创新,它提高了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率,拓展了发展空间,通过科学实施“挂钩”试点项目,不仅缓解了用地压力,促进了经济发展,而且有力地支持了新农村建设,走出了一条依法管地、科学用地、和谐发展的新路子,加速了新农村建设,促进了城乡一体化发展。

2 增减挂钩政策的意义和作用

当前我们面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和计划指标不足的双重压力。通过增减挂钩项目,既可以有效缓解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双重指标不足带来的新增建设用地制约问题,又能适当聚集城镇人口,有力支持扎实推进城镇化建设。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城乡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耕地保护压力不断加大。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一些地方相继采取建设用地置换、周转和土地整理折抵等办法,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解决城镇和工业园区建设用地不足。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一项一举多得的重大土地政策措施,是解决当前保障发展与保护耕地矛盾的有效途径,也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手段。增减挂钩是推动新农村建设,改善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土地节约利用,实行建设性的保护,提高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能力的有效途径;是推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实现土地从资源管理向资源、资产、资本三位一体管理转变的重要推手;是缓解当前及今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土地用地供需矛盾,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

3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规划

3.1 规划统筹

为了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整体推进,试点市、县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综合整治规划,明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布局安排,统筹安排挂钩试点工作。同时依据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编制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合理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规模、范围和布局。要整体考虑土地开发利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布局、生态环境保护、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问题,以挂钩为平台和抓手,综合推进各方面工作,实现土地利用节约集约,耕地资源有效保护、农民生活切实提高,城乡建设协调共荣。

(1)与耕地保护、基本农田建设和节约集约用地相结合。通过规划,合理确定拆除、保留和扩大的村庄规模和范围,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提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通过开展挂钩工作,有效推进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建设。

(2)与相关产业发展相结合。通过规划,统筹安排农村特色产业,乡村旅游业等相关产业,将引导农民适当集中居住、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与发展农村相关产业充分结合起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提供有效地就业岗位,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为农民集中居住提供支持。

(3)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要将挂钩工作与当地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通过规划,做好公共交通、供水供电、垃圾处理等城乡基础设施的衔接;做好教育、医疗、文化、卫生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衔接,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城市社会事业向农村覆盖、城市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促进城乡一体发展。

选择挂钩试点项目区时,要注意先宜后难,量力而行。各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进程、风俗习惯、自然环境等都存在着极大的差别。因此,开展增减挂钩,引导农民集中居住,应充分考虑农村工业化、城镇化水平,城镇合理布局,乡土特色等,因地制宜地推进。要综合考虑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金投入能力、镇村规划实施进度,特别是老百姓的生产生活基础及思想认识程度等实际情况量力而行,一是要选择切合实际的安置模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方便生产生活的要求,选择农民安置方式。二是要保持当地固有的乡土风貌。村庄规划建设应该体现多样性,充分保持当地农村的自然形态和人文风情,形成当地村庄布局特色和建筑特色。三是要注意对古村落和人文传统的保护。

3.2 维护权益

(1)挂钩工作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增减挂钩涉及到千家万户农民的切身利益,必须让广大农民了解相关政策,保证农民事情全过程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挂钩项目区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听取当地农民的意见;挂钩工作实施过程中,设计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也要征得农民的同意。

(2)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在拆迁补偿上,要合理评估农民宅基地及房屋价值,并给予合理补偿,优惠供应安置房;在土地权益保护上,旧村庄整理复垦的耕地,应有原农村集体经营,节约的建设用地调剂使用获得级差收益,应主要用于支持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要防止以挂钩为名,随意收回或调整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3)在就业安置上,要做好搬迁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增强搬迁农民的持续就业能力。

4 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

4.1 农民被“城镇化”

为了发展中心城镇,吸引农民进城,借增减挂钩之际,将被拆迁农民集中安置在中心城镇,实行城镇居民化管理,但在就业、这会保障、医疗等方面无法提供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结果安家不能安身,出现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

4.2 生活方式改变带来生产方式的问题

几十平方公里建一个中心村(镇),大量农民在中心村(镇)过度安置,远离了生产地。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农业生产社会化分工尚不发达的情况下,没有统筹协调组织,加之农村轻壮劳力大量外出打工,更是增加了农民生产的成本和劳动强度,最后会遭到群众的反对。

4.3 增减挂钩变形

擅自扩大试点规模,扩大试点内容,如果不注意加强试点工作的引导,不注意加强规范和监督,一些地区就可能借增减挂钩之际,借新农村建设之名,扩大增减挂钩的内容,多建拆迁安置房,按商品房对外销售,或进行些其他建设,破坏了增减挂钩的初衷。

5 加强增减挂钩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1)针对增减挂钩已经暴露出的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创新措施。目前除了安置拆迁农民用房和一些公共服务需要一部分用地外,其余整理出的用地指标几乎全部用作工业和城市发展用地。从现在开展增减挂钩的地区来看,算经济账不仅完全可行而且有余,如果将其整理出的用地指标不是全部用作建设发展用地,规定将其中的10%或20%变成耕地,那么就不是吃光用光,反而增加了耕地,提高门槛就是让有条件的地方来开展增减挂钩。

(2)加强增减挂钩土地收益的管理。增减挂钩关键是地方政府要让利,眼光要放在谋取发展空间上,不能既要发展空间,又要与民争利。要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封闭运行,确保资金实实在在用在项目上,用在农民身上,防止因管理不当流向他用。

增减挂钩是一项新事物,看似简单,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问题深,牵扯面广,要注意潜在的问题,引导好、指导好、总结好,要加强正面宣传,对存在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并及时修正纠正。为推动集约节约用地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农村土地规划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城镇边缘地带;土地利用;问题;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10-0040-1

0 前言

城镇边缘地带(即城乡结合部)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土地区域,目前所受的关注程度也较高。城镇边缘地带距离城市较近,是城市发展后必然接触和融合的一个特殊区域[1]。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范围扩大之后必然会与城镇边缘地带交融。因此,城镇边缘地带的土地资源利用工作的重要性逐渐显现出来。当然,随之而来的是复杂的土地利用问题,采取合理的方法解决城镇边缘土地的利用问题迫在眉睫。本文通过认真分析吉林城镇边缘地带(即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利用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结合作者的实践经验提出了一些较为合理的解决措施。

1 吉林城镇边缘地带(即城乡结合部)土地的主要利用问题

1.1 城市建设规划未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协调

就吉林目前诸多城镇边缘地带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言,新时期的城市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冲突。由于我国城市发展迅速,城市规模扩大速度逐渐加快,许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时间较早,已经不能够满足当代城市发展的土地需求。因此在新的城市规划中由于城市发展方向和规模的变化,导致了城市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冲突,出现了许多问题[2]。比如,城市建设规划中某些项目是城市发展的必要设施建设,但是在这一段时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却将这一块土地发展成为基本农田,这就造成了冲突。也有的地方在进行征地时未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考虑在城市建设规划中,导致征到的土地是不合法的,虽然支付了农民应有的补偿,但是在进行建设时不能够被审批。

1.2 城镇边缘地带土地资源浪费现象十分严重

在城市发展的新形势下,城市扩建必然会融合城镇边缘地带的土地,随之而来的是这些土地价格的上涨。这些地带的农民由于考虑自身利益,开始通过各种方式占取土地资源,但是占取之后又不加以利用,白白浪费了许多土地资源。而且城镇边缘地带的农民建房现状也不容乐观,由于缺少统一的规划,导致农民建房占地面积不合理,破坏了土地的完整性,也大大浪费了城镇边缘地带的土地资源[3]。这就造成了城镇边缘地带的土地资源利用率很低,浪费现象比比皆是的情况。

1.3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城镇边缘地带的土地中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是属于集体的,农民在进行土地交易的过程中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虽然交易已经成功,买卖双方也互相承认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是不能够受到法律的承认。土地权限购买方也不能够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在土地的实际使用过程中不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很可能会发生意外的风险情况,导致利益受损。

2 解决城镇边缘地带土地利用问题的有效措施

2.1 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由于城镇边缘地带的农民本身缺乏法律意识,不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自身的违法行为,因此,大力宣传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是十分有必要的[4]。只有从思想观念上改变农民只考虑自身利益,不重视土地合理利用的旧有思想,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城镇边缘地带的土地资源浪费现象。政府需要健全和完善现有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采用新的土地管理办法,逐步统筹规划,建立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理体系,减少土地资源浪费现象的发生。

2.2 严格执行土地的储备和收购制度

对于农民胡乱占地的行为严加制止,严格按照相关的法规控制农民建房用地的面积和范围。农民建房用地只能够在村内的空闲地进行,不能够占用为城市发展预留和储备的土地。统一规划和储备城市建设预留土地,需要的时候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拍卖或者出售,这些土地在没有被城市建设征用之前,仍旧能够被农民种植,不能不顾实际情况够空闲下来,造成不必要的土地资源浪费。

2.3 加大执法力度

加大执法力度是土地规划顺利实施,杜绝非法占地,非法交易以及严重浪费土地资源行为的保障。城镇边缘地带的土地资源利用非法行为较多,一味的警告和罚款处理并不能够起到杜绝这些非法行为的效果。执法时需要加大惩处力度,抓住几个行为较为严重的严厉惩处,给其他有非法行为的顽固分子以警示,用法律的威严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3 结束语

随着城市发展速度的加快以及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规划的重心已经开始向城镇边缘地带转移。吉林城镇边缘地带的土地利用的现状目前不容乐观,问题也比较多。但是相信在政府部门的努力下,从产生这些土地利用问题的根源出发,采取积极的措施,及时处理这些问题,能够为吉林未来的城市发展铺平道路。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城市的建设将会取得新的进展,农村的生活也将更加美好。

参考文献

[1] 杜兆民.城乡边缘带土地利用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09,(12):171-172.

[2] 郝立静.丁婕.城镇边缘地带(即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利用问题研究——以柳河县为例[J]. 吉林农业大学学报,2010,32(S):75-76.

[3] 李勤志.城乡结合部农村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生态经济,2006,(5):297-299.

农村土地规划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集体土地;农村土地;隐形市场;农村土地产权

[作者简介]黄中显,广西民族大学政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广西南宁530003

[中图分类号]13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6)12-0147-07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改革一直以来是各方关注的焦点,农村何去何从,事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成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作为一种经济要素流转是市场经济固有的符号。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问题的症结,恰恰源自集体土地的流转上。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在很多地方的失范已经是不争的事实。2005年10月《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施行,可以视为我国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的又一次开创性试验。在国土资源部刚刚定案的52号文件(《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中,首次明确提出推进农村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的试点工作。在这种新形势下,从多角度探讨集体土地问题具有现实意义。

一、集体土地“隐形”市场的界定

(一)集体土地“隐形”市场的含义

在一个市场中,既有正面的、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市场,又有隐性的、规避法律或利用法律制度本身漏洞进行交易而形成的市场。土地“隐形”市场是相对于土地“有形”市场而言的概念。土地“有形”市场是在国家法律制度或国家土地政策的规范下进行的土地交易形成的市场。土地“隐形”市场是指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违背土地政策、非国家正式认可的那一类土地产权交易形成的市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集体土地经国家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转让用于房地产建设。《土地承包法》虽然规定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以法定的方式进行流转,但不得在非农领域里流转。而在现实中,存在大量的集体土地向非农领域流转,即集体土地非法转用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非法入市(进入房地产领域)的情形,本文所指的集体土地“隐形”市场,就是指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在市场非法流转所形成的市场形态。

(二)集体土地“隐形”市场的形成和基本类型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状态。建设用地在城市表现为城市国有建设土地,在广大农村表现为住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等几种类型。《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所有之土地的除外”。这些规定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法定情形作出了明确的限制。对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交易客体在市场上流动,法律上规定了两种情形:其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人股、联营方式兴办乡镇企业;其二,乡镇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情况下,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

而在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规避法律而进行流转的行为很普遍,主要类型表现如下:

1.直接“转让”型土地隐形市场。表现为由集体土地所有者就未经国家征收的集体土地与受让方直接签订转让合同,或者根本不签订任何合同,双方达成默契,由受让方交纳一笔所谓的土地转让费后,取得该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大的方面,集体土地所有者可能将土地卖给买者办厂、搞项目;小的方面,可能卖给城镇单位或个人作建设用途或卖给个人建造坟墓等。

2.“出租”型集体土地隐形市场。表现为:一是将集体土地直接租给城市居民或城镇单位,由承租人投资建厂房、仓库、加油站、酒楼等;二是将土地独建或合建房屋或铺位后再出租;三是城镇单位或居民挂靠集体经济组织办企业,以乡镇、村办企业的名义取得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的特点是将地价隐含于租金之中,租金较高且一次支付,租期甚至长达几十年。这是目前土地隐形流转最常见的市场形态。

3.“房屋转让”型集体土地隐形市场。我国法律虽然禁止将集体土地进行转让,但是转让集体土地上房屋却是允许的。转让双方达成默契,先由集体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按受让方的要求将房屋建好,双方再签订期限较长的转让房屋合同,把房屋交给受让方,并将地价隐含于房价当中。

4.“合营”型集体土地隐形市场。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允许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者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投入的条件,与提供资金等其他生产要素的单位、个人共同兴办联营或者其他经营性经济组织,合资、合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果是真正地举办联营企业当然无可厚非,但实际上,有许多的所谓联营并不是真正的联营,集体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往往除了提供土地外,既不参与经营也不承担任何风险,而是拿到一笔相当于土地转让费的利润后,就什么也不管了,这显然实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旨在规避法律禁止的集体土地非法交易行为。

5.“建房”型集体土地隐形市场。合作建房在城乡结合部较为普遍:一是直接合作建房,按比例分屋,而买得此类房产的业主,又不能办理房产证;二是乡镇、村办企业取得建设用地后,非自用或不完全自用,而是进入市场与他方合作建房或搞房地产开发经营;三是村民取得住宅不是自用,而以该幅土地与出资者(城市居民或城镇单位)合作建房,建成后按约定分配。我国对此类房产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能否随房产一起移转缺乏相应立法。但从我国对集体土地的管制来看,这其实也是一种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只不过集体土地所有者不是直接拿到土地转让费,而是以取得房屋这种实物来代替土地转让费。

6.“抵押”型集体土地隐形市场。这表现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融资的担保,包括以地上建筑物抵押连土地使用权抵押等情形。在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由于开办企业经商的资金不足,企业或个人大多以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但不管是政府还是银行,都默认了这种做法的合理性,因为反正如果企业还不起贷款,政府可以出面进行强制执行,可以说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地方性集体土地融资方法。

不管是哪一种的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隐形流转,实质上,集体土地所有者已经在履行了与城市政府相类似的土地所有者职能,进行着农村土

地使用权的出让行动。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集体土地入市交易尚属禁止之列,因此流转两方大多采取“一对一”讨价的协商让地方式,既缺乏公开的竞价机制,又缺乏法律保障和社会监督,流转协议也不规范,这将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失控,集体土地使用权发生权属纠纷时,也难以从法律上进行维护和处理。

二、我国集体土地“隐形”市场形成的原因

我国集体土地“隐形”市场形成不是偶然的,其形成过程折射出我国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因素、各种利益团体的博弈,也折射出旧的集体土地法律制度在新的经济形式下的滞后和无奈。集体土地“隐形”市场的发生和发展,其背后的驱动力是复杂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建设用地的供需结构失衡产生了客观的引力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流通在现实受到极大的限制。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发育,集体土地进人房地产建设市场有其内在的冲动和外在拉力。这是因为:(1)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城乡差距长期存在,城乡之间始终存在着农村向城市索取资金和城市向农村索取土地两大问题,集体土地流入房地产建设市场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土地资源配置的必然规律。(2)集体土地所有权尽管受到国家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但集体土地所有权毕竟具有相对独立法律人格和排他性,这些特点使得集体土地所有权流入土地交易市场具有广泛性和灵活性。同时,集体土地利益的集团性要求集体土地利益最大化,这也增强了集体土地向外扩张和参与流动的动力。(3)在我国现有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城镇建设大多采用粗放型发展方式不断向外扩张,以土地增量建设为主导,不断向农村索求土地。为了满足城市扩张对土地的需求,以填补需求缺口,集体土地参与了流通。

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对建设用地的需求越来越大,而这种旺盛需求又因地理位置、农田基本保护区制度及相关法律政策的限制而难以得到充分满足。这种状况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城乡结合部表现更明显,在一些发达地区,经济发展能否再上一个台阶,关键在于能否提供“摆”项目的土地。非农土地的旺盛需求与供给不足的矛盾,使土地供应问题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

(二)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产生了负面推动力

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在我国的城市建设工业化进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在运行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其自身的缺陷日益凸显:

1.土地征收中低价补偿问题严重。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虽然几经修改,但征收补偿费用不仅低,而且在标准上采用“一刀切”的做法,既不能反映土地地租差、土地位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市场交易价格、人均耕地面积等影响土地价值的因素,也不能体现同一宗土地在不同投资水平或不同投资情形下出现差别的真实价值。低成本征地,极易导致有关国家机关征地行为的随意性,严重侵害相对人权益,产生如土地征收权力滥用、不利于土地资源最大效用的发挥、土地流转市场失控等许多不良后果。在生存能力低下和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外的双重压力下的农村,集体土地的保障功能得到强化,而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已经难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维持现有的生活水平。

2.土地征收补偿利益分配的不平衡。对于征地费,相关部门都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提取。政府受益部分中不属于调控土地资源利用的项目日益增加,政府受益项目多而杂,必然会扩大政府及其部门的受益程度,减少农村集体及农民的应得利益,加剧政府部门与农村集体及农民在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上的不公平。在我国,因土地低价征收、高价出让而获得的增值收益主要被各县、乡(镇)地方政府取得,这些县、乡(镇)地方政府却很少将所获土地增值收益专款专用于土地开垦、发展生产和安置被征地农民生活,这种扭曲的分配机制使政府成为真正的受益者。

3.土地征收中政府失灵现象严重。政府介入经济生活,对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起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应看到,政府也非“圣人”,它有自己的利益和目标,即使一个良好的无私的统治者也无法绝对避免自己的意志偏离社会利益。政府也会失灵,甚至比市场失灵更可怕。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失灵主要表现在:其一,政府作为制度的供给者,其自身又是制度的需求者,有潜在的利益要求,在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设计中,政府作为补偿者,可能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尽量降低补偿标准,而将征得的土地以市场价投入市场,从中营利。其二,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寻租现象严重。在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中,建设单位或公共设施的投资者才是真正的用地单位。土地征收是国家对既定产权进行重新安排和再分配的过程,是一次利益的重新洗牌。征与不征,征多征少,征后以何种方式投入使用,对用地单位意义重大。政府往往视不同对象安排含量不等的产权,寻租机制由此发育起来。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用地单位往往并不付诸法定的程序获得用地,而是竭力贿赂政府官员或给小集体以利益来获得非法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地产市场秩序。其三,地方政府对来自上级政府决策的“修改”和“消化”。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中央与地方政府日益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地方政府也有了自己的利益要求。地方政府为了更多地获得征收权带来的利益,往往“化整为零”,截流上级政府的批准权限,使土地征收行为一度处于混乱状态。某些地方政府企业化现象严重,政府征地并非出于公共利益考虑,而是用于自己投资,政府成了“企业家”,其自身形象扭曲的同时,也使地方经济带有浓厚的政府经济色彩。由于政府部门自身利益的驱动,政府未能严格依法办事,发现有土地的非法交易行为往往不能及时处理,更有甚者采用“私了”的做法,对一些大宗项目或有助于地方政府谋求政绩的项目采取下不为例的态度,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集体土地非法交易之风的盛行。

我国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带有太多的计划经济痕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征地制度与市场经济发展之间出现了不协调,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征地制度产生了较高的交易成本。这种交易成本一方面制约了土地市场的正常发展,另一方面促成了土地权属隐形市场的兴起,交易双方为规避交易成本,以变通的方式直接进行着多种形式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当已有制度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时,生产者的创造性实践活动将诱导制度变迁。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向农村集体土地利用制度提出了新的需求,在集体土地利用制度未能满足这一需求时,农民以其特有的创新能力创建了抛荒地耕作的股份制运作模式和集体所有制土地向城市房屋建设用地转换的市场化模式。集体所有制土地向城市房屋建设用地转换,除了由征地一出让程序所规定的法定通道以外,自发形成了以效率为目标的市场化直通道。

(三)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为集体土地隐形市场的形成留下制度缺口

产权制度就是制度化了的产权结构和产权关

系,它规定了产权如何安排、如何界定、如何运行、如何保护等。“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集体土地产权,指关于集体土地资源(地产)的一切权力的总和。我国的集体土地产权特征可以概括为:集体享有所有权,家庭享有承包经营权,国家享有管理权。“承包经营权”是集体土地产权的最典型特征。

“集体享有所有权”是农村土地制度所有权形态,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三种形式: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和村内两个以上的农民集体经济所有。即集体土地分别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但集体所有在民事实体法上只能是一句空话。如在土地征收中,这些规定存在不少受益主体虚置的种种问题。也可以说,目前大部分的农村土地纠纷问题与集体所有权主体虚化有关。

对“家庭享有承包经营权”,我国法律通过《土地承包法》有更为全面的规定和更有力度的保护。《土地承包法》允许承包经营权在农业的范围内以法定的方式进行流转,但集体土地在非农领域方面流转的规定却是空白的。这种状况和我国大量存在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大量交易现象形成鲜明的对比。换句话讲,“承包经营权”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受到严格的限制,其权能是残缺不全的。

“国家享有管理权”是我国集体土地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集体所有土地制度体现出浓厚的国家干预公法色彩,国家对集体土地的用途、流转等进行了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因此从制定的有关土地法律规范来看,现行的集体土地法律规范以管理法为主,很少有私权性质的民事规范,是一种管理法而非权利法,这也与集体土地集体所有的现实不符。因此,目前的集体土地法律制度没有体现出对农民土地产权应有的尊重,集体土地法律制度本身应充分体现的私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也形同虚设。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行导致城市地价愈来愈高,一些房地产开发商或需要用地的单位无法通过竞争在城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此时,经济人的本性使得他们把目光转向农村集体土地,尤其是城市近郊的集体土地。而在目前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状况下,通过正常和合法的手续取得这些土地的使用权是比较困难的,于是他们就把期望寄托在非法的土地交易上。集体土地产权――一个没有受到应有正面尊重的权利,只有另寻它径来释放自己的权能了。更何况在目前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状况下,这种非法交易又很容易上手,成交效率高。

(四)集体土地权利人法律意识的淡漠是集体土地隐形市场形成的重要诱因

农村法制建设一直是我国法治的重中之重。但在广大的农村,农村干部和村民的法制意识非常薄弱,表现在现在很多的村干部和村民对我国现行的土地法律制度一无所知,甚至还不知道有土地管理法,认为买卖、转让土地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在一些地方,有78%的农民都认为他们耕种的土地是国家的,法律赋予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于现实生活中却被法律上的所有权人自我否定掉了。由此产生的必然是对所有权和所有权权能的漠视①。

可以想象,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在短期经济利益这条魔棒的指引下,集体土地产权人在处分自己的权能时必然是任意的、随意的和追求短期效应的。村民把自己承包的集体土地随意转租、出卖或乱挖乱用;农村干部不与其他村委商量亦不征求村民的意见,仅凭自己个人作主,就可以随意出卖、转让、出租集体土地。农民的合同契约意识的法制观念不强,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的合同多种多样,有书面的、亦有口头的,有的什么也没有。即便有书面合同的,合同也不够规范,有关合同的条款、标的不够明确,当市场价格或其他因素发生变化时,合同买受方任意变更或终止合同,导致实际处理土地纠纷时难度加大和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

总而言之,在现有的法律体制下,农村集体土地主要还是通过土地征收的形式进入房地产市场的,但土地征收要受到公益性目的要件的限制;而且,土地征收并不能满足集体经济组织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在不能通过合法形式得以满足之时,集体土地不免自发地寻找突破点和平衡点。首先是地方集体土地征收权的扭曲和滥用,其次是集体土地隐形交易市场的形成。这是由于建设用地市场缺乏相应机制所带来的必然结果。

三、我国集体土地“隐形”市场法律规制的途径选择

由此看来,规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流转是很必要的,这既是保护耕地也是稳定农村发展、实施可持续性发展战略的需要。消除集体土地“隐形”市场是一个系统的法治工程,基本的思路是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的产权所有,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完整的私法权能,允许集体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要素进行流转并且以市场为导向形成交易价格;与此同时,改革土地征收制度,弱化国家对集体土地权利的干预,平衡土地收益的利益分配机制;明确国家在土地市场中的角色,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等等。本文主要从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集体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两个相辅相成的方面进行阐述。

(一)改革完善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

由前面的分析已经得知,土地征收制度的制度缺陷是集体土地隐形市场产生的重要原因。因此改革势在必行。对于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学者们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为了规范滥用公益性理由征收土地的行为,大多数学者提出应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土地征收行为,分别采用完全补偿和不完全补偿的标准,以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利益,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这种主张认识到了由于土地征收权的滥用所带来的不公,但在“两种不同性质的土地征收行为”的前提下讨论土地补偿问题,实际上承认了非公益性目的征地的合理性。因为能否进行征地和如何进行土地补偿毕竟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这种做法无形中将征地的公益性要件虚置了。因而,不应将非公益性目的的用地纳入到土地征收的程序之中;否则,既引起土地征收认识上的误解,又违背了国际上关于土地征收公益性目的要件的惯例。根本无法消除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政府失灵的现象。

根据当前征地难和集体土地使用权隐形市场自发形成的问题,有人提出应建立单一的集体土地征购制度以取代征收制度,即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应该全部采用市场化的手段。从某种角度而言,这无疑是一种有益的探索,但对于因公益性目的建设而需用的土地,其征收费用相对较低,不可能和营业性用地一样由市场价格来决定的。而且,土地征收制度在我国还是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的,完全采用市场化征购制度对我国来说不现实。

笔者认为,集体土地征收市场的准入,应参照国际上通行的惯例――以“公共目的”为土地征收

市场唯一的准人要件,其他类型的建设用地一律进入集体土地征购市场进行交易。既然集体所有制土地向城市房屋建设用地转换,除了由征地一出让程序所规定的法定通道以外,自发形成了以效率为目标的市场化直通道。这种通道具有符合市场规律的合理性,那么应该通过法律制度的供给来确认和保护这种不可阻挡的社会现实。

有的学者认为,采用经营权分离办法进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流转,拥有分离出来的集体土地转换经营权,与市场经济发展相吻合,与法定集体土地所有者身份相一致,与土地公有属性也不冲突。具体运作安排是:保持现有土地所有制形态不变,即城市市区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和农村包括城市市郊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缩小征地范围,扩大市场化范围。对关系国家利益的国防建设用地、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完全福利性房屋用地以及公共房屋与场所用地等公益用地保留征地制度。对其他可以市场化的房屋用地全部实施市场化土地用地制度。城市政府退出市场化土地转换交易环节,不再直接参与集体土地使用权买卖,同时授予集体土地所有者、农村集体组织以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转换经营管理权,农村集体组织作为独立的农村土地所有者主体代表,在土地规划与相关制度约束下行使土地使用权的自主经营与转换权。

(二)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以消除集体土地隐形市场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意义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其一,为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找到除征收外的其他流转渠道,消除了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缺陷所带来的种种隐患,充分实现集体土地的权益。其二,建立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允许土地作为一种市场要素进行流通并形成其市场价格,法律权益分配给能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收益的一方。

1.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目标是构建多元、多层次的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多元”指该建设用地市场由农村建设用地市场、城市建设用地市场和联结两个市场的产权转换市场(主要指集体土地征收或征购市场)三大块组成。“多层次”指前两大市场纵向之间可以分解为不同层次的土地市场体系。农村建设用地市场可以分为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市场及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准入市场。前一市场又可分为租赁市场和转租、人股、抵押市场等等。城市建设用地市场可以分为三级土地市场:一级市场为国有土地的划拨、出让市场;二级市场指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将土地进行转让的市场;三级市场则是指建设用地使用者之间转让、出租、人股、抵押等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场。

由以上三个市场我们可以看出,产权转换市场、城市建设用地市场是以农村土地市场为前提和基础的。城市建设用地市场增量土地的供给是由农城用地转换市场决定,从根本上说是由农村用地市场决定。农村地产市场运行得好、配置效率高,就可以有更多的农业用地和农村非农用地进入农城转换市场进而转化为城市建设土地;同时,如果城市建设用地市场运行得好、配置效率高,就可以减少农村用地转化为城市用地的绝对量。

2.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法律制度安排。为了避免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失控和混乱,对该市场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是很有必要的。为此,笔者将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阐述该市场的法律构建。

(1)宏观视角的法律规制。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进行宏观法律规制,笔者认为国家应把好三个关口和完善、实施三项宏观法律制度。

三个关口指农村农业用地转化为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的关口;农村集体土地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的关口,即集体土地征收及征购总量控制;城市每年供应建设用地的总量计划。

对集体土地转化为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和农村用地转化为城市用地两个关口,国家要建立严格的土地审批许可制度。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用地者给予严惩。同时,对集体土地转化后的用途、产业限制、容积率、建筑高度等进行严格审查,使转化后的原集体土地利用达到最佳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第三个关口则由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以及国家控制指标确定。

宏观规范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其一,完善土地有偿有期使用制度。建立非农业集体用地有偿有期使用制度,加快集体土地和农村非农建设用地(主要指经营性用地)有偿有期使用制度的立法。应该承认,现在农村出现的土地使用权等以各种形式实现其自身价值是家庭联产承包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应从立法上加以确认。对城镇国有经营性用地有偿有期使用制度,主要是扩大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经营性用地均实行有偿使用,以用地的性质而不是以用地单位的性质确定法律制度的适用。在转让形式上,由原来以协议为主的转让方式过渡到以挂牌拍卖、招标为主的市场化形式。

其二,强化土地规划与利用制度。土地规划是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土地的利用与开发必须服从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体土地市场法律制度的建设应把土地规划管理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做到土地规划立法超前和土地规划管理到位。同时,改变当前小城镇粗放型的发展方式。

其三,完善和执行土地基准地价及地价公示制度。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还没有发育、发展起来的时候,很难形成市场价格。尤其是农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很容易导致价格混乱。因此,既要有城市土地的基准地价,又要有农村集体土地的基准地价,并定期调查、调整和公布。对因生产经营性用地需要征购集体土地的,征购的地块应视为城镇土地,并进行科学分等定级评估出合理地价,最大程度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益。

(2)微观视角的法律规制。从微观视角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进行规制,主要是为确保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的安全而设置具体的法律制度:

其一,完善土地产权产籍登记制度。主要是明晰集体土地产权的主体归属。对于农村建设用地进行严格的产权(主要是土地使用权)登记,结束我国长期存在的、乡镇集体企业建设用地及农村农民住宅用地盲目、混乱和无序的局面。在土地产权产籍的登记上,赋予登记相应的物权效力,使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登记制度与现有的土地及房产登记制度相协调。从动态角度而言,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入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必须依法进行登记领证,涉及原土地有关事项变更时,得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接受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

其二,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交易管理制度。主要指市场准入、准出、市场交易方式及交易手段、市场交易的国家适度干预。市场准入指进入市场的土地及其权利必须无瑕疵,具备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在土地交易时,采用统一的交易地点。为此,可建立集体土地产权交易中心,规定供地、用地单位必须统一在中心进行产权移转,并确认在中心外的土地交易行为一律为非法交易行为。国家的适度干预,主要指土地交易税收法律制度和必要时的国家行使土地优先购买权。国家可以开征集体土地转让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既可以调节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又可以使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投入得到相应补偿。而政府的土地优先购买制度,旨在对农村集体组织即将进入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土地,有关政府部门对其产业选择、地价等方面进行引导和劝导,在引导、劝导无效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利用土地优先购买权,强制交易以调节土地市场。

政府的土地优先购买制度,和国家的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相联系。政府可以通过土地优先购买权收购未经整治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前期开发,经过一段时间储备后,在适当的时机投放房地产市场,以此来增加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

农村土地规划管理办法范文6

根据上述总体思路的要求,要切实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在认识上要有新提高

1、对当前国土资源工作面临的复杂形势要有新认识。一方面,由于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土地管理面临“两碰头、一忧虑”的形势,矿业受到“一紧一松、震荡调整”影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着严峻形势,土地和矿产管理面临严峻挑战和巨大压力:一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激发出各地极大的改革热情,土地流转加快,各种探索踊跃,规范稳妥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任务繁重。二是中央和地方新增投资力度大、范围广、建设时间集中,扩大内需保增长的项目用地有可能出现井喷式上扬,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供求不足的矛盾会进一步加剧,违规违法用地可能反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从今年开始执行,如果不能有效遏制违规违法用地势头,大量问责的局面将令人忧虑,严格执法监管的阻力和压力会进一步加大。三是经济危机影响可能还没有见底,总体上可能继续下行,矿业支柱产业遭到严重打击,主要矿产品产量增速明显回落,矿产企业亏损面进一步扩大,一些矿业企业可能减产停产。

另一方面,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着重要发展机遇。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各级领导对国土资源工作更加重视,社会各界对国土资源工作更加关注,为我们更好地发挥作用、提升管理水平提供了有利条件和动力。从土地管理看,15号令的实施和共同责任机制的建立,必然会增强各级政府和广大干部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用地需求短期内迅速增加和用地总量的控制,必然会形成倒逼机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动我们加快土地审批制度改革。从矿产资源管理看,一批小型矿山企业的停产倒闭,给我们提供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合重组矿产资源的有利条件,找矿、管矿、用矿面临着重要发展机遇。

因此,当前国土资源工作既面临困难与压力,同时又面临机遇和挑战,这就是我们的形势,大家必须清醒认识。

2、积极应对,在保护和保障上要谋求新发展

针对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局面,我们该如何审时度势,变压力为动力,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上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上来,紧紧把握“守底线、保增长、调结构、防反弹”的工作大局,主动作为、顺势而为。

一要积极应对。就是全局上下在压力和挑战面前始终保持奋发有为、蓬勃向上的精神状态;保持积极进取、干事创业的激情和气概;要有迎难而上、战胜和压倒一切困难的勇气和决心;要有志在必得、勇创新业绩、勇攀新高峰的志气和信心。

二要主动作为。就是不但要有积极应对的信心,更要有积极应对的行动。从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出发,就是要做到以下“八个主动”:一是主动学透政策业务。特别是要认真学习弄懂国土资源部近期下发的两个通知,不断促进扩大内需和加强用地保障监管的具体条件措施。二是主动分析把握形势。对上、下、左、右各方面的情况要及时全面把握,明确自己的位置,了解服务对象的需求。三是主动沟通。加强与服务对象沟通,必要时主动上门。四是主动办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力求实现感情上零距离、时限上零超时、质量上零差错、服务上零投诉。五是主动协调处理矛盾。工作过程中碰到矛盾和问题,主动协调,需要调整的主动调整。六是主动督办跟踪进展。对相关办理环节主动督促,主动跟踪。七是主动报告和反馈办理结果。对办理进展和办理结果要主动报告,主动反馈。八是主动征询反馈意见以便进一步改进。

三要全面提升服务能力。就是要提升保障能力,提升监管水平,提升自身素质。这是我们积极应对,主动作为的目的。一是提升保障能力。提升资源保障能力,就是提升保发展的能力。二是提升监管水平。就是要正确处理积极主动服务与严格监管的关系,统筹二者的关系,既不能以监管为由对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消极作为,更要警惕以保发展为由弱化监管。既要加强统筹协调,提高工作效率,为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落实提供强有力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三是提升自身素质。就是要全面提升集体和每个人的自身素质。提升队伍的整体功能、机制体制创新水平;提升每个人的思想政治素质、服务意识;提升每个人的廉政勤政能力;提升每个人的政策与法规水平;提升每个人胜任工作的业务技能。要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能和特点,发挥积极作用。比如:在土地征收方面,要重点提升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用地报批服务能力、提升规划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能力。在土地利用方面,要重点提升把握土地市场的能力,努力争取土地供应总量不少于去年,土地出让总量、出让收益不少于去年。在执法监察方面,要重点提升执法监察的整体功能、快速反应能力,提升共同责任机制的效能和水平。在矿产资源方面,要重点提升推进矿山环境整治能力和矿政管理水平,提升科技支撑矿产资源利用的能力。四是做到三个确保:确保拉动内需项目用地需求;确保国家重点项目、省重点工业项目和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需求;确保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生态环境、农村基础设施等民生项目和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已明确要求,凡没有完成“三个确保”任务的,就暂停受理批次用地报件。

(二)在试点上要有新突破

*市国土资源局与成都土地督查局开展共建保障科学发展土地管理新机制试点工作,对破解我市土地管理难题,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的能力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一定要以此为契机,真抓实干,全力以赴,努力实现五个突破:

一是力求在贯彻宏观调控上实现新突破。通过建立动态评估和滚动修改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科学设置规划指标,完善土地规划体系,进一步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需要与可能、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促进土地优化配置,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是力求在落实共同责任上实现新突破。通过建立共同预防机制、联合执法机制、与干部绩效考核挂钩机制,着力推进土地监管关口前移,强化土地执法预防功能,强化部门的协作配合,提高执法效果。市委、市政府将把土地管理工作纳入对各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实行奖惩问责,形成保护耕地、保护资源、节约集约用地的良好氛围,真正实现由国土部门一家管地大家用地变为大家管地大家用地的目的。

三是力求在开源节流上实现新突破。研究细化优化产业结构供地和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的具体措施,做好“扩增量、挤存量、快审批、调结构”文章。积极推进“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农田向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规划区集中,农民向城镇和农村新型社区集中”三集中工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是力求在统筹城乡用地上实现新突破。深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土地流转新制度、“城中村”重建改建新途径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新办法,逐步赋予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的权利,实现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逐步开放农村建设用地的一级市场。建立统一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培育流转市场主体,规范流转市场管理。提高“城中村”人居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水平,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空间结构布局。

五是力求在维护群众权益上实现新突破。要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按照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研究制定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做到政策可衔接,政府财力能承受,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在地政管理上要有新拓展

一是严格执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管地”。要全面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健全严格规范的土地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为此,要切实落实好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加大建设占用补充耕地力度,确保我市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要加强批前监督、批中审查、批后核查和日常监管,从严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要层层签订执法监察目标考核责任书,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网络。要进一步加强与公检法机关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联合办案机制、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工作机制和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执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加大国土资源普法宣传教育力度,促进全社会守法、护法、用法。

二是认真抓好土地二次调查和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划地”。现在我们突出的问题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等衔接不够到位,从而导致了建设需要的土地和我们现行规划矛盾突出,许多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选在了基本农田和农用地上,涉及土地利用规划的调整,矛盾非常突出。要按照土地二次调查和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要求,一边摸清底数一边开展二轮规划,做到土地二次调查与之齐头并进,使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前瞻性、指导性。要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功能,在规划修编中解决好指标约束、耕地占补平衡等关键问题,处理好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的关系,在保护的基础上满足全市今后一段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是全面了解法规政策,搞好确权登记“盘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特别是所有权的规定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认真盘清我市实有的土地数量和地类。要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契机,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二调”各阶段的工作,通过掌握准确详实的调查数据,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我市的土地利用状况,搞准土地资源家底,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好用地基础工作。当前,“二调”各项工作已进入倒计时阶段并已列入省政府重点督察和问责事项,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加快进度、严把质量、突出重点,及时提交调查成果。按照这次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的要求,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调查工作负总责。对未按期完成调查任务的,将启动问责机制,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项目审批。

四是研究政策,依法“征地”。首先,要研究好政策。经过我们反复的了解调研,发现在征地过程中,有一些把握不好的情况,突出的问题一方面是有的地可以不征而又报征。比如说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涉及老百姓的民房拆迁,老百姓原来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需要改变用途,搬迁到其他地方,应该说属于农民建房,报上去批了又征,既占指标,也增加了审批难度。另外一个方面,我们要做好业主的工作,避免盲目征地。现在投资商进驻以后,都想尽快把土地证办理好,而且要求多批地,以土地作抵押贷款。这样既占了指标,经济效果又不好。第二,要依法依规征地。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布和实施工作。按照“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要求,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非公益性项目,探索允许农民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途径。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审批环节,严把征地费用兑付关,对征地费用有拖欠,不兑现的,一律不予批准农地征转用。第三,根据部、省厅安排,将计划一次性下达改为年初预下达,年中执行奖惩和年末调剂的要求,实现差别化管理,把指标纳入计划、目标纳入责任、成效纳入考核,努力做到用好计划内的、争取年中奖励的、保证年末调剂的、多管齐下,确保重点项目落地。

五是开发后备土地资源,搞好“三项整治”,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生地”。第一是搞好土地开发整理,增加农用地后备资源。要按照用地的规划计划,统筹考虑、超前谋划、先行安排,做好补充耕地储备工作,确保各类建设用地顺利报批。同时,要加强新增耕地的后期管理和保护,坚持“建管并重”,克服重前期建设轻后续保护管理的倾向。第二是积极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富余指标可通过增减挂钩置换给城镇使用。第三是积极开展空心村、废弃砖瓦窑、工矿废弃地的整治工作,争取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缓解我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紧缺的压力。下步我们重点是对已搬迁或破产倒闭国有企业的占地进行开发整理,将其从国有建设用地变为真正的农用地,把农村的建设用地指标置换为城市建设和工业建设用地指标,挖潜生地。

六是“四位一体”无缝对接“供地”。规划、耕保、利用、地籍“四位一体”一张图管地,构建统一的土地监管平台,并严格开展批后、供后监管工作。加强对批次用地供地情况的检查,确保当年批准的土地供地达50%,上年批准的供地达80%,前年批准的供地达90%。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对土地供应率过低,批而未供情况突出的地方,采取果断措施,暂停农地征转报件审批和扣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要按照“用好增量、盘活存量、内涵挖潜、节约集药”的要求,加大闲置、存量土地的清理、开发整理和利用。合理控制单宗土地供应规模,加强对拟出让地块的开发整理,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净地”、“熟地”出让,缩短土地开发周期,加快土地利用速度,促使潜在的土地生产力尽快实现。

七是节约集约“增地”。就是向天要地,向空间要地,城市建设要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鼓励住宅、办公向高层发展。在工业用地当中,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限制厂区内绿地建设面积,控制别墅及低层住宅建设;鼓励原有的低密度和低容积率的厂房,改建为高密度、高容积率的多层标准厂房。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严格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规定,对投资总额达不到500万元以及投资强度达不到每亩120万元(不含土地取得费用)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其通过租赁标准厂房等方式获得生产经营场所。

八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地”。所谓分地就是积极向领导建议,新的建设用地,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尽量不要占好地,尽量占荒山荒坡。要按照城市片区基准地价和农村土地分等定级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提出工业、居住、商业用地意见、建议,合理分配各种土地资源。致力推动城市发展尽量不要占好田好地,把好田好地划为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起来。另一方面,工业项目选址尽量在空闲地和坡地,或者是产值较低的农地,把优质良田真正的保护起来。

(四)在矿政管理上要有新成效

2009年,矿政管理工作要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241号文)及其实施办法为主线,突出两权管理和矿业权市场建设,着重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动员各界力量“找矿”。按照“找新区、上专项、挖老点、依靠科技和人才”的要求,完善鼓励矿产勘查风险投资制度,要以找大矿、找好矿为目标,加大地质找矿工作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勘查与开发利用,加强与地勘单位的合作,支持、鼓励和引导有技术、有实力的优势地勘单位开展重要成矿区带的矿产勘查,根据他们掌握的地质资料,选定拟出让区块。要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严禁私下交易,违规操作。凡属政府出资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有偿出让。

二是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划矿”。加快推进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修编,要根据已有的地质资料,确定拟进行有偿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区块,按照计划投入的要求,每年按计划投放探矿权采矿权。要加快建立“规划控制、计划投放、使用有偿、责权统一、合同管理”的投放机制,真正发挥矿产资源规划在矿产资源整合中的龙头作用。要强化矿业权设置的规划审查,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业权报件,一律不会审,不报批。

三是突出监管“治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日常监管,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以打击私挖滥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破坏浪费资源、非法转让矿业权为重点,对重点矿区、重点矿种开展专项整治,加强动态巡查,全面遏制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各类违法行为,巩固整顿成果,严防各类违法违规现象出现反弹。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努力实现由重审批轻监管到审批和监管并重、突出批后监管职能的转变,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矿业权的市场准入条件,建立健全分片包干、定点到片、责任到矿、在岗履职、明确奖惩的工作机制。

四是强化整合“活矿”。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兼顾,公开公正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关闭禁采区,收缩限采区,集聚开采区,调整矿山布局。对辖区的矿业权分类实施整合,改造提高一批,整合集中一批,关闭淘汰一批,压缩矿山数量,提高矿山生产能力,将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开展以煤炭资源为主的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通过资源整合,使矿山开局明显合理,矿山企业结构明显优化,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矿山生态环境显明改善。

(五)在党建工作上要有新加强

这次工会会议对今年全市国土资源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对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确保全市国土资源工作又快又好发展,怎样叫做“又快又好”?我的理解就是,既要圆满完成全市2009年国土资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又要实现干部安全,一句话就是要“工作干好,干部不倒”。为此,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推进国土资源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突出三个加强:

一是要加强班子建设。一个单位是否能有大的作用和发展,领导班子的作用很重要。因此,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班子建设。班子成员要用心谋大事,带头爱岗敬业,廉洁自律。班子成员之间要团结一心、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补台,强化全局意识和创新意识,勤政务实,这样才能带出一支作风过硬的队伍,才能全面推动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