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工作的建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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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工作的建议

城市管理工作的建议范文1

(二)国家、省及本方法规定之外乱收费、乱罚款的

(三)其他、、的

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制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依照该标准执行。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促进乡村供水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乡村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为了加强乡村供水管理。保证乡村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需要。结合本市实际。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乡村供水、使用乡村供水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乡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做好乡村供水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卫生、价格、环境维护、国土资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

第四条乡村供水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科学管理、保证供水、确保平安的原则。

第五条乡村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根据乡村供水应急预案编制本企业供水应急预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卦经批准的乡村供水专项规划。

第七条乡村供水项目的设计、施工。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规范。;

第八条乡村供水项目施工前。乡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乡村供水项目竣工验收。乡村供水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乡村供水企业应当在挖掘现有设备潜力的基础上。不时提高综合供水能力和供水水质。

第十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乡村公共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乡村供水专用水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贸易结算水表、净(配)水厂、消火栓、测压点、阀门井等设施。确保平安运行。

第十二条乡村公共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乡村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及维修时。

同时依照规定补办手续。乡村公共供水企业维修乡村公共供水设施影响市政、园林等设施的应当依照规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因突发事故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抢修。

乡村公共供水企业在对乡村公共供水设施进行维修作业时。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第十四条规定的乡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平安维护范围内。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施工不得危害乡村公共供水设施。

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可能影响乡村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乡村公共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维护措施。

第十六条因乡村建设确需改装、撤除或者迁移乡村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乡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承当。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与乡村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确需与乡村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应当征得乡村公共供水企业同意。

禁止发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供水管网与乡村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第十八条乡村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乡村供水特许经营方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乡村供水企业应当建立水质检验室。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

乡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乡村供水水质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乡村公共供水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确保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

不得无故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乡村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在停止供水地段的居民楼道、公共广告栏等公共场所张贴告示。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向乡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演讲;停止供水时间逾越24小时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第二十一条乡村公共供水企业应当保证稳定、不间断供水。或者通过当地的电视、报纸、电台播发公告等方式通知用户;连续8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还应当先经乡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停止供水。同时通过新闻媒体通知用户。

第二十二条乡村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制定并公布供水服务规范。设立查询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建立投诉处置制度。乡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公共供水企业服务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乡村公共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乡村供用水合同。

乡村供用水合同应当使用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或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四条新建居民住宅应当依照贸易结算水表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由乡村公共供水企业结合市政道路建设和改造等情况逐步组织实施。已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的贸易结算水表应当进行一户一表改造。

第二十五条乡村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抄表。

用户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由乡村公共供水企业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但是滞纳金不得逾越水费。

乡村公共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书面答复用户。乡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确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书面告知乡村公共供水企业及用户。用户对缴纳水费有异议的可以向乡村公共供水企业提出异议。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异议成立。用户对乡村公共供水企业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答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乡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并按照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因贸易结算水表发生故障等原因造成无法抄表的乡村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通知用户并及时排除故障。

依照不同类别水价分别计收水费。如果协商不一致。合理确定各类用水比例。用户用水量依照不同的用水类别分别装表计量。因技术等客观原因无法分别装表计量的由乡村公共供水企业与用户根据用水总量协商确定不同类别用水量。可以提请乡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

第二十六条乡村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对贸易结算水表进行定期检定。

未按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贸易结算水表不得使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公共供水企业的计量监督。用于计价的各种贸易结算水表应当符合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规定。

用户提出校验贸易结算水表。经校验。并依照正负误差率于次月料理退减或者补缴水费手续。

第二十七条乡村公共供水企业的供水价格。合理赢利。

第二十八条用户应当依照实际用水量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水费。对逾越规定期限30日未缴纳水费的用户。乡村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在6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乡村公共供水;

(二)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水范围;

(三)利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装置或者接地导线;

(四)擅自在乡村公共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五)损坏、侵占、擅自启闭乡村公共供水设施。

第三十条盗用乡村公共供水的盗水量依照单位流量乘以盗水时间确定。

能确定单位时间用水量的所盗水量按其最大单位用水量和最小单位用水量的平均值乘以实际盗水时间计算;不能确定单位时间内用水量的所盗水量依照其擅自安装的盗水表径或者管道口径最大流量乘以盗水时间计算。

盗水天数以证据证明的时间确定。每日盗水时间:用于基建用水的依照12小时计算;用于特种行业用水的依照8小时计算;用于工业、经营用水的依照6小时计算;用于行政用水的依照4小时计算;用于生活用水的依照3小时计算。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启用消火栓的位置、用水时间通报乡村公共供水企业。第三十一条消火栓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无关的事项。消火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使用。

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依照物业管理协议的规定承当;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承担。乡村道路配建的消火栓的水费和维护费在乡村维护费中列支;单位配建的消火栓的水费和维护费由单位承担;居民住宅区建筑物内的消火栓的水费和维护费。

第三十二条市政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单位。并在乡村公共供水企业指定点取水。水费依照生活用水价格优惠收取。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一)未依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规范进行乡村供水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无证或者逾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乡村供水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规范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依照规定检查维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并可以奖励款;情节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擅自改装、撤除或者迁移乡村公共供水设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与乡村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供水管网与乡村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盗用乡村公共供水或者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水范围的对居民用户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用户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在乡村公共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撤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撤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乡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撤除或者封闭。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乡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当。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并可以奖励款:

(一)利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装置或者接地导线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侵占、擅自启闭乡村公共供水设施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城市管理工作的建议范文2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高标准实施城市建设,确保完成省会“三年大变样”各项任务目标,实现城市品位的大提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市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由国内知名专家组成市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并聘请专家委员对城乡规划进行评审,实现科学规划、科学决策。

二、认真落实市城乡规划审批委员会的各项职责。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必须先经城乡规划审批委员会审查,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城市重大项目、重要节点以及对城市形象有重大影响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必须交市城乡规划审批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再行公示和审批,实现集体决策。

三、坚持成片开发,严格杜绝插建。中心城区以内按照街坊整体开发、土地统一收储的原则实施改造。25米道路红线所围合区域作为最小开发单元,小于此规模的项目拆迁和开发不再批准。严格限制在现状多层建筑区内建设高层建筑。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实施拆迁改造。

四、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加强城市规划的定量管理。新建高层居住小区,容积率应控制在2.5以下。严格按规定控制高层建筑间距,高层建筑在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同时,对北侧现状居住建筑正面最小间距不得小于50米;新建高层居住建筑面宽不宜大于60米。

五、严格按照规定控制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建筑物朝向道路交叉口三角视距部分严禁设置出入口。

六、严格控制商住混合建设。住宅与城市大型公共设施必须各自独立布置,并按规定留足间距。道路红线宽度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禁止在住宅楼底层建设商业设施。

七、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沿主干道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分析,其他项目按交通影响评价分析的规定开展。在报市审批委员会批准时,必须附有项目交通影响分析报告。

八、科学引导城市改造和项目建设。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凡与控规不符的,必须经市城市规划审批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再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九、加强规划设计方案招标工作。大型公共建筑、城市重要节点项目的规划方案必须依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方案设计。今后凡提交市规划审批委员会的规划方案应在三个以上,其中至少一个方案由境外设计单位承担。

九、强化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监督;建筑立面的色调、材质、室外环境整治、需要拆除的建筑等要纳入竣工验收的内容。

城市管理工作的建议范文3

关键词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有益探索

中图分类号TU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2)81-0084-0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关系到了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建筑工程的核心,在当今社会中已经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所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首先就要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进行管理,要在施工之前、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后的验收等方面进行质量管理,切实提高工程施工质量。

1 建筑工程质量简述

1.1建筑工程质量含义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是指我国各种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技术标准等对工程的实用性、安全性、经济性以及美观性等的综合要求。在建筑工程施工中有很多因素都与工程质量相关。比如说领导者的决策、工程材料的质量、施工人员的技术工艺、施工现场的环境等都对施工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

1.2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现状

首先,施工人员质量意识欠缺。大部分工程质量问题的出现都是与人为因素有关,主要还是质量意识不高导致的。对施工企业的相关质量管理规定执行不力,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执行不到位,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淡薄,这就导致了工程建筑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出现了不健全问题,各项管理工作没有得到切实执行。同时,有些建筑施工一线工作人员的素质比较低,导致质量管理工作的作用没有发挥。

其次,建筑行业准入制度不完善。近些年来,我国社会发展对各种建筑的需求越来越多,导致了工程量的增加,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建筑业当中鱼龙混杂。所以,在此种情况下,行业准入制度就表现出了明显的问题,很多施工单位无证上岗,或者在没有获得相关合格证的情况下就进行施工,还有的单位私自承包工程,这种现象的出现,严重影响了建筑行业的管理秩序。有些建筑单位的施工并没有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相关事宜也没有根据工程建设的程序进行。

最后,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体系不健全。当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的主要监督机构就是相关质量监督站,但是目前的监督力度明显地表现出了不足。随着工程量的增大,监督任务也越来越重,但是质量监督站的工作人员数量不足,对很多工程质量就怠于监督,还有一部分原因就是在质量监督过程中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应付了事,在发现问题时没有勒令及时解决,大部分问题也就不了了之了,给工程质量埋下了安全隐患。

2 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有效策略

既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对于社会发展、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为了切实提高工程质量,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推动我国经济长远发展,一定要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2.1提高质量意识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全体人员的质量意识对施工质量都有着重要的影响,所以,应该全面地提高质量意识。首先,提高管理者的质量意识。管理者担负着工程的决策,如果领导者的质量意识偏低,那么建筑方案选择的正确性就会受到影响。而项目部门的负责人质量意识的提高决定了其在管理过程中的工作态度,影响着工程质量。其次,施工一线的技术人员。他们直接进行施工工作,那么,他们的质量意识与工程质量有着直接的关系。工程质量管理者在施工之前应该对施工人员进行施工质量教育,强调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按照施工程序进行,保证施工质量。

2.2完善行业准入机制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要从源头抓起,除了施工企业要积极提高质量管理之外,行业准入机制也要完善。第一,对建筑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进行严格审查。一旦发现没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相关合格证缺少的,都要及时勒令其停止施工。第二,对工程的承包程序要规范。规范的承包程序才能避免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非法承包工程,一定要规定其在相关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工程承包,杜绝越级承包。第三,明确施工人员岗位责任。在施工单位内要切实完善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体系,以此来确保施工质量。

2.3完善质量监督体系

质量监督体系的完善要从两个方面来说,首先,继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制度上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并根据社会发展实际情况进行完善和补充,让监督工作有法可依。其次,加强执行力度。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为了执行,那么,监督单位一定要切实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定要给予严格处分,做到有法必依。

2.4改进施工工艺

先进施工工艺的应用对于工程质量的提高有着重要意义,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技术的发展也在不断地先进,如果在现代施工中还应用旧的施工工艺,会导致施工质量无法提高,所以,一定要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而适当地调整施工工艺。所以,施工单位要与时俱进,不断关注国内外先进的技术工艺,不断与自身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进行技术工艺的创新,提高技术人员的创新精神了,提高自身的技艺水平,这样不但能够从整体上提高工程的施工质量,还能够通过新技术工艺的掌握提高市场竞争力,实现经济效益。同时,还要全面实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从制度、人员素质、管理体系等方面着手。

3 结论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作,其涉及到的内容比较丰富,所以,管理行为一定要经过科学合理地分析之后再实施。本文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所面临的问题出发,简要的提出了几点强化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有效策略,还望在实际操作中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提高有所帮助;简化质量管理工作,为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做出一份贡献。

参考文献

[1]马永贵.加强当前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之我见[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20).

城市管理工作的建议范文4

关键词: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平顶山

1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的现状

1998年底以来,平顶山市区先后组织实施了湛河治理、建东迎宾大道、建西快速通道、姚电大道、鹰城广场、河滨广场及市内主干道绿化改造等绿化重点工程。2004年以来,随着新城区的开发步伐,强力推进高标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绿化档次和品位不断提升。同时,平顶山市大力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又重点实施了生态园、鹰城广场扩建、河滨公园扩建、青年公园改造、新城区绿化等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新增148处游园。截至2008年底,建成园林绿地总面积达2005.77hm2,绿地率达到32.5%,绿化覆盖率37.6%。其中,公园绿地面积645.44hm2,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9m2。这些数据表明,平顶山市各项绿化主要指标均接近或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并在2010年5月顺利通过“国家园林城市”的验收。同时,在绿化设计方面,突出了地方特点,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从而发挥出了较大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随着绿化建设的发展,平顶山市在绿化养护方面的投入逐年增大。截止2011年10月,城市绿化养护人员2000余人。初步建立了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机制,市民爱绿护绿的意识进一步提高,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但是,和大多数城市一样,平顶山市在开展大规模城市绿化建设的进程中,在绿化养护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始逐步凸显。问题存在与产生的根本原因主要集中在思想理念、管理机制、管理人员技术不均衡和基础设施不健全等几个方面。

1.1 思想认识问题

1.1.1 普遍存在重建轻管的问题。整个社会轻视甚至忽视对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导致了养护管理难度增大,养护管理资金不足,城市绿地质量参差不齐,绿地保有率、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

1.1.2 公共单位和部分市民参与意识不强,随意毁坏绿地、侵占绿地现象时有发生。人们对一些毁绿损绿的行为已是司空见惯,公园广场绿地上随意践踏绿地行为时有发生;门店前的行道树上被铁钉扯上绳子晾晒衣物、拖把,私扯横幅宣传标语现象随此可见;花坛内、人行道上时常可见被折断的树枝;随意占用、毁坏绿地的行为时有发生等。

1.1.3 部分公共单位对绿地管养工作不重视。大多数人认为,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是附属工作,是专业园林部门的工作,绿地管理的好坏不会影响整体工作和效益;绿地养护管理工作是简单的体力工作,不需要专业技术人员,而是分配给老弱病残的人来做;对绿地养护管理资金的投入则是抱着越少越好最好没有的态度;在绿地养护管理中普遍存在歧视管理工作,以及养护管理人员待遇普遍较低的现象。

1.2 管理机制问题

市、区(县市)园林绿化部门是市、区(县市)政府城市绿化的主管部门,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诸如相关绿化规范不完善;与其它相关部门职责不明,权责不清,职能分散;没有引入绿化养护的市场竞争机制等等,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平顶山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

1.2.1 绿化规范笼统,操作难度较大。虽然河南省政府于1998年3月20日了《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平顶山市政府也在2009月27日了《平顶山市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办法》。但该办法处罚和奖励规定较笼统,操作性不是很强。平顶山市园林管理主管部门在出现毁绿、占绿和其他违反绿化条例的事件时,执法标准很难界定,绿地保护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

1.2.2 与城市相关部门的职责、权责不够明确。在城区园林树木变更用途方面,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与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够明晰,城市绿化树木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管理职责不清,政出多门现象。如:城区树木在改变用途时,园林主管部门和林业部门都可以发放许可证。

1.2.3 市场竞争机制还不完善。目前,平顶山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产业化、市场化发育还有很大差距,大多数绿化区域仍由绿化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缺乏竞争力,制约着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因此,建立合理的养护管理的社会化市场化的机制,开拓养护管理的多种形式势在必行。

1.3 园林绿地养护人员技术水平不均衡,基础设施落后或不健全

1.3.1 养护管理资金不足,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由于绿地属地和对绿地质量要求的差异,绿地的养护管理资金普遍缺乏,导致技术人员分布不平衡,例如:绿化管理部门的技术人员技术水平较强,其管理水平较高,而规模较小的物业管理公司、绿化养护公司或其它单位,由于养护管理技术人员极度缺乏,其养护管理水平就比较低,管理能力也相对较差。

1.3.2 绿化管养配套设施不够健全。随着城区绿化面积的增多,对绿化养护设施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但现有大部分绿地配套的养护设施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在水源供给设施方面严重缺乏。对于大面积绿地的养护来说,如单靠水车供应可以说是杯水车薪。因此,健全绿地内的配套管养设施,为做好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基础保证,迫在眉睫。

2 对平顶山市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的建议

平顶山市是快速发展的煤炭工业城市,原有资源已接近枯竭,由资源型城市向生态型城市的转型势在必行。在做好园林绿化建设的同时,必须做好绿化养护管理工作,才能顺利实现转型的目标。因此,在城市绿化养护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城市管理工作的建议范文5

关键词: 工程造价鉴定;争议;价差;处理

中图分类号:E271文献标识码: A

一案件基本概况

2006年6月21日,原告为承包人(乙方)通过议标取得广东某私立学校(业主)办公楼、教学楼、宿舍楼、饭堂工程建设的施工承包权,并与业主签署施工合同,合同总价约为1300万元,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按每平方米单价556元包工包料计算。

承包方完成了办公楼、教学楼、宿舍楼B幢、宿舍楼A幢(仅完成基础)、饭堂施工,在准备进行室内装饰施工时,由于业主的原因造成施工停工,停工一年后业主自行进行室内装修修改,修改好后进行招生入住。2010年5月承包单位以合同无效、合同单方造价556元/m2造价偏低,施工期间钢材价格上涨,业主拖欠工程款,迟迟不予结算已完工程项目为由,将业主诉至地方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并提出对已完工程(含已实施的设计工程变更、增减工程、签证)实际造价进行鉴定。鉴定人(中介机构)接受法院委托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受法院委托后,鉴定人单位在法院的组织下召集双方当事人调查了解项目情况,会议中鉴定人了解到法庭对转交的证据材料全部进行了质证,但双方当事人对部分证据材料的有效性及内容的解释上存在较大分歧,鉴定人就鉴定工作缺少的证据材料提请法院由双方当事人补充提供并转交。2010年10月收到法院补充证据材料。随后法院、原告、被告、鉴定人员对项目进行现场勘察,发现施工图纸与现场勘察不符, 2011年1月由法院、原告、被告、鉴定人四方共同签下的《XXX学校施工图纸与现场勘察不相符的情况说明》。

二案例工程造价鉴定中争议问题

鉴定人组织进行鉴定造价工作,于2011年4月出具了鉴定报告,随后鉴定报告在法院庭审进行质证时,双方当事人提出异议,鉴定人认为鉴定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的进行计价,并就有关异议向法庭作出解释,最终法庭支持了鉴定报告,并对被告提出的部分问题要求鉴定人对鉴定报告进行补充。鉴定工作中双方主要争议在于:一、合同的有效性问题;二、单方造价538元/m2造价偏低问题;三、材料价差补偿问题。

三工程造价鉴定争议问题分析

3.1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原告(承包商)认为,施工合同中承包商为个人,此工程项目的承包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鉴定方经过分析认为, 工程造价受合同法律关系的制约,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交易价格。此项目施工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应由法院按照现行的法律条款来行驶判决。本案中委托人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明确了“就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且根据《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的规定,鉴定人也可以对实际已完工项目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条款计算工程价款,进行造价鉴定。

此项目仅单体程进行了中间验收,未全部施工完,但存在业主已进行使用,且业主也认可办公楼、教学楼、宿舍楼B幢、饭堂均已施工完成,也满足了使用的要求,依据实事求是的原则,鉴定人对已完的单体工程进行了造价鉴定。

3.2单方造价556元/m2造价偏低问题

本项目承包商认为签订合同中的承包商签署为个人,无施工企业资质,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认定本合同无效,合同中的计价条款“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按每平方米单价556元包工包料计算”也属于无效,已完工内容包含施工图、设计变更、增减工程、签证项目应按施工同期的广东省计价规范、定额进行已完工程的结算计算。

鉴定方经过分析认为,合同的有效性问题不影响合同中已约定的计价条款,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条款是建立在合同双方自愿与诚实信用原则,不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理,鉴定人员均无权自行选择或否定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内容无效,应遵从约定优先的原则。鉴定人对已完工程图纸范围内的造价仍遵循合同约定结算计价方式,未完成的合同内项目按实际完成比例进行折算。折算方法是按实际完成工程造价占全部工程造价的百分比,乘以合同单价乘以建筑面积计算造价。设计变更、增减工程、签证项目按原、被告双方确认的实际发生工程量,计价规范、定额、费率采用施工合同签订时间段相配套的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规范、广东省各专业定额进行计价。

3.3材料价差补偿问题

该工程在施工期间钢材材料价格上涨较快,2007年12月承包人以工作联系单的方式向业主提出要求增加钢材材料价差价款,理由为施工期钢材价格与议标时期相比上升幅度超过10%。监理单位工地代表和业主单位工地人员在该工作联系单上签署“情况属实”意见。现业主持有下列异议:①根据合同约定,材料价格应不予调整;②因涉及造价调整,签字为业主人员,但不是合同中业主单位指定的工地代表签字,不具法律效力。

鉴定方经过分析认为:

①根据合同协议书“第六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通用条款“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的约定,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鉴定方认为若工作联系单在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下,理解为合同履行中有关工程的洽商文件,应视为合同组成部分,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工程实施期间材料价格应不予调整”的条款,在承包人提出钢材价格调差的事项上应不调整。

②按照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料机价格涨落调整与确定工程造价的意见(粤建价函[2007]402号)文“第五点、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非招标工程为订立合同前28天)价格10%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秉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整工程价款,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具体的调整方法,应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06)》第61.1款的要求办理。六、在工程结算阶段,已竣工但未办理结算的工程,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本意见第五点规定调整工程结算款,并签订补充协议。七、凡在二OO七年十月一日起尚未开工或已开工但未结算的工程,均按本意见执行。已经办理结算的工程,一律不作调整。”此项目符合粤建价函[2007]402号)文的条款。

秉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鉴定方按照工程资料以钢材的备料、施工期实际实施时段,计算超过合同工程订立时段为基准期10%以上的价格差值,仅将此钢材调差金额提供给法院,供法院庭审时参考。鉴定方同时建议钢材调差金额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较为合理。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曾就已完工程范围、内容互相有异议,但依据事实进行现场踏勘最为真实,因此鉴定人直接建议了四方共同查看看现场进行现场核对,共同核对确认工程的范围、内容,从而节约了工作时间,减少了鉴定工作量。而对于设计变更、联系单、签证中部分资料仅有监理确认,无甲方确认也提出明确委托人需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要求补正相关的隐蔽资料等。

四结束语

目前,建筑施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实际运用过程中首先需注意核实鉴定资料完整性、可靠性、关联性,同时咨询应安排熟悉建筑法律、法规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来分析处理纠纷案件中的造价问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一项循序渐进的工作,是建设工程法律实务中的重要环节。鉴定人对有关争议问题必须遵照依法、实事求是、科学、独立、及时、鉴定分离、公平公开和保守秘密的原则进行,更应侧重于法律、重事实、重证据,有法可依、有据可依的原则,通过鉴定人员的专业知识对相关问题做出判断,确保发表鉴定结论和意见的客观和公正性。提供给法院参考,来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从而保证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城市管理工作的建议范文6

一、运筹降低工程成本,其基本措施有以下几个主要环节:

1、材料采购:按“三比一算”的原则可根据企业内部招标的原则,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材料,并根据设计要求采购定型材料,减少损耗。

2、合同承包、技术革新:按市场经济管理范例自定位招标;充分的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用科技手段增效。

3、编制实际有效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在减少二次倒运材料节约上下功夫,控制好几个主要施工环节,特别是混凝土施工、主体砌筑、钢筋制作及室内外装修阶段。

4、作好技术洽商、更改签证:甲方要求修改或变更必须及时作好签证,包括材料差价。

5、现场管理和机械利用:均衡材料、劳动力进入现场保证流水作业和工期;现场用工尽量减少合同外用工,尽量按平米包干或分项承包,以减少费用。

6、材料控制管理:随着工程进度及时调整现场周转材料,做好材料退库工作,减少材料二次周转费;作好材料的验收和核算工作,进入现场的材料必须数量准确,不准估计收料。

7、文明施工费用补偿:按国家规定发生的项目费用纳人工程造价。

二、工程项目内部控制主要有以下几点:

l、项目部是成本控制中心,其成本核算对象是项目部的各个单项工程材料成本。项目成本控制包括成本预测、实施、核算、分析、考核、整理成本资料与编制成本报告。

成本控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有商务部会同项目经理部共同确定项目材料成本计划;

(2)项目经理部编制目标成本;

(3)项目经理部实施目标成本;

(4)商务部会同工程财务部、物资部、生产管理部共同审定项目成本报告,监督目标成本的实施情况;

(5)项目经理部、生产管理部、合同预算部、工程财务部对反馈的工程信息进行分析考核,具体程序如下:

项目部在承揽工程后,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人工、材料、机械的成本计划,对该工程进行成本预测,并将成本计划报预算部审验备案;项且部根据计划成本,按成本项目制定出目标成本,财务部门会同合同商务部,生产管理部以计划成本和目标成本为依据对成本实施控制。

2、建立严密有效的项目成本内控体系:

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具体应包括3个相对独立的控制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在项目部全过程中融人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的制度,建立以防为主的监控防线。

第二个层次是在有关人员在从事业务时,必须明确业务处理权限和应承担的责任,对一般业务或直接接触客户的业务,均要经过复核.重要业务实行各职能部门签认制,专业岗位应配备责任心强,工作能力全面的人员担任此职,并纳入程序化、规范化管理,将监督的过程和结算定期直接反馈给财务部门的负责人。

第三个层次是以现有的稽核、审计、纪律检查部门为基础,成立一个由公司直接领导并独立于被审计项目部的审计小组。审计小组通过内部常规稽核、项目审计、落实举报、监督审查会计报表等手段,对项目部实施内部控制,建立有效的以“查”为主的监督防线。

3、项目成本控制重在落实:

项目成本控制贯穿于工程项目施工的全过程,要逐项循序地进行落实,责任到人,按照制度和有关章程办理,努力抓出实效。在项目成本控制过程中主要注重以下内容:

(1)掌握工程基本情况;决策层及管理层要通过调查而了解该项工程的标书编制情况。定额的费用、取费标准、中标价、主要工程量、施工现场的周围环境、掌握进人现场施工队伍的技术状况、人员素质、设备能量、工程工期以及要求的开工竣工时间、工程施工的难易程度,制定出科学的施工方案和有效的施工方法。

(2)分解成本控制指标,高度重视主要成本项目;

在工程施工中,主要成本项目是工程直接材料,它在直接成本中一般要占60%以上,所以,应高度重视该项目的成本控制,它是降低成本潜力最大的成本控制项目。首先,要从价格上予以控制。

(3)机械使用费的控制;合理确定机械台班定额,把单车单机核算落实到机型和操作者个人,做到事前测算、事中控制、事后考核,提高机械使用效率,争取超额完成台班定额工作量,同时,注意控制机械设备的维护成本。

(4)控制人工费成本和现场经费;一方面抓好人员编制,定岗定员,工程项目组织结构要精干、高效,尽量缩小中标人工费与实际工资标准的差距。另一方面注意间接费用的控制,保持一支笔审批经费制度,特别控制招待费、差旅费、

办公费、电话费、低额耗品的耗用等杂项开支。

三、施工工程项目内部控制提高效益的主要措施:

内部控制制度要求项目经理作为项目施工的组织者,项目目标全面实现的第一责任人,因此项目经理当然也是项目成本、控制的第一责任人。成本控制原理告诉我们:实现项目成本控制要从确定目标开始,实现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因此及时反馈项目内部信息就成为成本控制过程的关键。项目内部成本发生的信息是通过项目核算实现的。因此,也可以说项目核算是项目成本控制的手段,但是成本控制又不是消极反映成本支出的概况,它是一个控制影响成本诸因素的管理,成本控制不是孤立的职能,不是成本核算责任人的任务,而是全体参与者共同的任务。实现项目成本控制主要应在以下3个方面下功夫:

l、建立成本责任制,完善成本控制运行机制;,

(1)健全成本责任制。成本控制与经济责任制相互补充,成本控制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的主要条件,而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又是保证成本控制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落实成本责任是项目成本进行有效控制的关键。

(2)建立完善项目成本控制制度。在施工生产过程中,为了有效地控制施工费用的支出,防止损失和浪费,对施工各项费用应分别建立有效的控制制度。

(3)提高全员成本意识,以效益引导分配是落实成本责任,提高全员成本意识的重要手段。

2、实行对企业成本影响因素的全过程控制;

(1)项目部应对项目目标成本进行分解,落实项目各级人员的成本责任和奖罚办法,并与项目各级人员签订成本目标责任合同,提高项目各级人员的成本意识,以动员全员参与项目的成本控制。

(2)加强劳动工资管理,特别是加强劳务队伍的管理。

(3)加强物资管理,降低材料消耗。

(4)加强设备管理,提高完好率,利用率和装备效益。

(5)加强质量管理。

(6)合理设置项目管理机构。

(7)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及时进行成本分析,落实成本改进措施,使各项成本控制在目标成本以内,为企业创造更多的效益。

3、在企业内部挖掘潜力;

(1)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管理人员以身作则,直接掺与项目施工工作管理,在人工费用上控制不必要的浪费,并且能更好的减少劳资纠纷产生的矛盾,影响工程。

(2)充分利用企业和市场上的机械设备以节约工时,创造效益。

(3)在材料利用上加大力度,工程中能用的材料必须合理利用,不能盲目的购销材料,要从一点一滴做起,小到一根钉子。

参考文献

1、邢德芬:关于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控制,低温建筑技术,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