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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变更管理规定范文1
乙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和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九江石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九江石化禁烟区禁烟管理规定》 等法律、制度要求为加强对甲方禁烟区的防火安全管理, 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确保甲方安全生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 ,协议如下 :
1、 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网络 ,接受甲方的消防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 。
2、 协议生效一周内 ,乙方向甲方财务部门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50000 元。拒不按时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者取消其准入资格。
3、 乙方应将施工人员名单交付甲方消防管理部门 ,每年接受一次甲方消防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消 防安全教育培训。如有人员更换 ,应及时报告甲方消防管理部门。拒不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扣除乙 方安全风险抵押金5000 元,乙方在一周内补齐安全风险抵押金全额。
4、 严格执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令》 和 《九江石化禁烟区禁烟管理规定》, 如有违反 ,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处罚。
5、 乙方在承接甲方消防工程项目时,应先将相关的专业资质证件报甲方消防管理部门审核。否则取消 该单位的承揽资格,并全额扣除乙方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6、 乙方承接的甲方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包括消防工程)施工图纸的消防设计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后, 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 ,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书。否则全额扣除乙方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7、 乙方应严格执行《九江石化禁烟区禁烟管理规定》,主动接受甲方对禁烟区组织的不定期检查。乙方人员在禁烟区吸烟的,甲方除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外,及时通知乙方,全额扣除乙方安全风险抵押金,并取消乙方准入资格;乙方人员携带香烟火种进入禁烟区的,甲方除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外,及时通知乙方,扣除乙方安全风险抵押金20190 元,乙方在一周内补齐安全风险抵押金全额。
8、 乙方施工用车必须持有甲方有关部门签发的车辆通行证,戴好防火罩后方能进入禁烟区,并按规定 线路行驶。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和罐区 ,应先到管辖单位办理准入手续。否则每次扣除乙方的安全风险抵押金5000元,乙方在一周内补齐安全风险抵押金全款。
9、乙方凡需要临时用水、动土、占用消防通道等应事先向甲方消防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办理作业票后方可作业。否则,每检查违反一次,扣除乙方安全风险抵押金1000元,乙方在一周内补齐安全风险抵押金全额。
10、施工中乙方如有发生圈埋消防栓、擅自启用消防栓,每检查违反一次,扣除乙方安全风险抵押金2019元,乙方在一周内补齐安全风险抵押金全额,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
11、乙方在禁烟区需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应按照规定办理用火作业票。同时,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备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确保施工范围的消防安全。擅自动火的,全额扣除乙方安全风险抵押金,并取消乙方准入资格;未按要求清理作业现场、实施消防安全防护的,扣除乙方安全风险抵押金20190元,乙方在一周内补齐安全风险抵押金全款。
12、乙方在禁烟区检修、抢修中严禁在裸露的高温管线上搭建脚手架和跳板。每检查发现一次,扣除乙方安全风险抵押金10000元,乙方在一周内补齐安全风险抵押金全额。
13、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有效期一年。
14、未尽事宜参照九江分公司HSE管理体系有效文件执行。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临时变更管理规定范文2
重庆市门楼号牌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的门楼号牌管理,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门楼号的编制、使用,门楼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楼号,是指公安机关依据地名主管部门公布的道路、街巷等标准地名,对房屋建筑按顺序编制的,反映房屋建筑及其门户具体地理位置的地址名称。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是指依据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号,在相应的房屋建筑上设置的门楼号标志牌。门楼牌是房屋建筑的标准地址标志。
本办法所称门楼号牌,包括门楼号和门楼牌。
第四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门楼号牌工作的领导。
市公安机关负责门楼号牌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门楼号编制、门楼牌设置及其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民政、国土房管、规划、市政、质监、邮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楼号牌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的门楼牌制作安装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门楼号编制
第五条 门楼号包括门号、楼幢号、单元号和户号。门号包括主号和附号。楼幢号、单元号、户号统称楼户号。
门楼号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统一编制,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院内非住宅房屋的楼户号除外。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院内非住宅房屋的楼户号由管理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编制,并报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 门楼号编制应当统一规范,并遵循尊重历史、方便群众的原则,依顺序编号,不得重号、跳号。
第七条 经地名主管部门命名的道路、街巷两侧的楼幢、小区、院落等房屋建筑或建筑群,应当编制门号。门号应当按照道路、街巷的名称编制。
不具备道路、街巷命名条件的新建成居民小区,可以按照地名主管部门命名的小区名称编制门号。
第八条 门号主号以房屋建筑实际坐落的道路、街巷为单位,按照以下规则编制:
(一)道路、街巷两侧均有房屋建筑的,按照道路、街巷起止走向,左单右双顺序编号;
(二)道路、街巷仅一侧有房屋建筑,另一侧不能建房屋建筑的,按照道路、街巷起止走向,自然顺序编号;
(三)环型道路的,按顺时针方向编号;
(四)小区、院落、单位等有多个出入口、大门的,只在主出入口或者正门编一个门号;
(五)道路两侧、相邻房屋建筑间有空旷区域待建设房屋或者根据规划需要预留主号的,应当预留主号。
农村房屋门号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依照自然地理环境、房屋建筑布局按户编制。有道路、街巷地名的,应依据道路、街巷名称编制。
第九条 小区、院落、楼幢已编制主号的,其沿道路、街巷的独立门户可以编制附号。
第十条 已编制门号的小区、院落,该小区、院落内的楼幢应当编制楼幢号。同一楼幢分单元的,应当编制单元号。楼幢内的独立门户应当编制户号。
第十一条 楼户号按照以下规则编制:
(一)楼幢号应当以小区院落主入口左起依顺序连续编排,一幢楼编一个楼幢号。相邻楼房间有空旷区域可能建房的,应当预留楼幢号。
(二)单元号以楼幢为单位按顺序编号。
(三)户号分楼层按顺序编号,平街层以下的在户号前加注负字。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新建或者改建的房屋建筑,应当在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后及时编制门楼号。
房屋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时、房屋主管部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发现房屋建筑未编制门楼号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编制。
房屋建设单位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向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申请编制门楼号。商品房预售需要提前使用门楼号的,可以向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申请提前编制门楼号。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编制门楼号,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房屋投资建设单位、房屋所有权人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建设有关资料作为编制依据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编制门楼号后,应当向房屋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出具《门楼号编制确认书》。
第三章 门楼牌设置
第十五条 已编制门楼号的房屋建筑,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按照编制的门楼号设置相应的门楼牌。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院内自行编制的楼户号,由管理单位自行设置。
第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应当在编制门楼号后2个月内完成门楼牌设置。
申请提前编制使用门楼号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应当在房屋建设单位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之前完成。
第十七条 门楼牌按规格分大号牌、中号牌、小号牌:
(一)小区、院落、单位的大门和沿道路、街巷的起止门牌,以及小区、院落、单位内房屋的楼幢牌,设置大号牌。
(二)除第一项规定外的沿道路、街巷的门牌,楼房的单元牌,设置中号牌。
(三)除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外的门牌、楼户牌,设置小号牌。
第十八条 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优秀近现代建筑、乡土建筑、历史建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房屋建筑等,可以由有关单位设置与其建筑风貌、历史文化特点相协调的特殊样式的门牌,并报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门楼牌设置的技术标准,按照门楼牌设置规范执行。门楼牌设置规范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质监部门制定。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号为房屋建筑的标准地址名称。
国家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及有关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号。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在有关民事、商务、社会事务等活动中,应当使用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号。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门楼号管理信息系统和标准地址信息库,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现地址信息共享,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提供公众查询和证明服务。
第二十二条 地名发生变更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编制门楼号,更换门楼牌。
区县(自治县)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地名变更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地名更名批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门楼号有重号、错号、跳号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应当纠正,并更换门楼牌。
门楼牌缺失、损坏或者难以辨认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设置、更换。
第二十四条 因房屋建筑拆除、灭失,地名变更、消失等原因需要回收、撤销门楼号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回收、撤销。
第二十五条 因门楼号变更,房屋建筑有关单位和个人办理事务,需要门楼号变更证明的,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出具。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门楼号变更证明做好相关证件的信息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保护门楼牌整洁完好;发现门楼号有重号、错号、跳号或者门楼牌有缺失、损坏、难以辨认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门楼牌;因房屋装修等原因需要暂时拆除门楼牌的,应当在修缮完毕后立即恢复。
禁止损坏、遮挡、覆盖门楼牌。
第二十八条 遮挡、覆盖或者擅自拆除、移动门楼牌的,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损坏门楼牌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处罚:
(一)自行确定、更改门楼号的;
(二)擅自制作门楼牌的;
(三)阻止安装门楼牌的。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门楼号牌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行政管理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参照本办法,对临时房屋建筑或者未经批准的房屋建筑编制临时门楼号、设置临时门楼牌。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设置的门楼牌,由公安机关统一监制,其制作、安装、日常维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门楼牌的制作安装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具体实施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置门楼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予更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门楼号牌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门楼号牌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方便群众的工作和生活,根据《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门楼号牌的设置、维护、更换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门楼号牌是指标示院落、独立门户房屋的地理位置标志牌。
本规定所称门楼号牌的设置包括门楼号牌的登记、编制和安装。
第四条 门楼号牌的设置、维护、更换应当遵循统一管理、编列,方便群众,尊重历史,保持相对稳定的原则。
第五条 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道路、街巷,其两侧的房屋、院落应当使用标准地名设置门楼号牌。
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或者经规划部门处罚后同意临时保留使用的临时建筑物,按照其所处的道路、街巷标准地名设置临时门楼号牌。
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号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民政、国土房管、规划、市政园林、工商、邮政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七条 除历史形成的编列顺序以外,公安机关在编列门楼号时按照道路、街巷的起始方向,左边单号,右边双号有序编列:
(一)东西走向或者近似东西走向的道路、街巷,由西向东编列;
(二)南北走向或者近似南北走向的道路、街巷,珠江广州河道(西起白沙河中心线南端,途经珠江西航道、白鹅潭、珠江前航道、二沙岛及海心沙以南水道、北帝沙及娥眉沙以北水道、长洲及大吉沙以北水道、大蚝沙以南水道,东止番禺区、萝岗区界线与广州市、东莞市界线交汇点)以南的由北向南编列,以北的由南向北编列;
(三)非贯穿的道路、街巷(包括大院、住宅群、住宅小区等)以入口处为起点,向纵深方向编列。
道路、街巷仅一侧有房屋、院落的,按道路、街巷的走向,自起编处顺序编列。
第八条 需要设置、变更、补领门楼号牌的,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照下列规定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办证中心办理:
(一)设置城镇建筑物门楼号牌的,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办理;设置农村建筑物门楼号牌的,持国土房管、规划部门核发的有效证明材料及房屋四至图办理;
(二)因道路、街巷更名需变更建筑物门楼号牌的,持建筑物所有权证明办理;
(三)因门楼号牌损坏、丢失需补领的,持建筑物所有权证明办理。
临时门楼号牌设置、变更、补领的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 跨区、县级市的建筑物的门楼号牌,按照建筑物所处道路、街巷的编列走向,由该建筑物的起始编号所属区、县级市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办理。
第十条 临时门楼号牌在临时建筑物经规划部门批准为永久性建筑后,使用人提供相关有效文件可以转为正式门楼号牌。
第十一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九、十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其需补充的材料名称。
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对需设置、变更门楼号牌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列工作并出具确认通知书;对需补领门楼号牌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并出具确认通知书。确认通知书上应当载明公安机关编列的门楼号。
公安机关在出具确认通知书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门楼号牌的制作,并发放给申领人。
第十二条 本市门楼号牌载明的内容由路、街、巷名称和编号组成,临时门楼号牌应当加注临时宇样。
门楼号牌的规格和安装规范由市公安机关规定。
第十三条 因建筑物门面装修暂时拆除门楼号牌的,门楼号牌的使用人应当在门面装修完毕三个工作日内,重新将门楼号牌安装在原来的位置。
第十四条 制作门楼号牌的费用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支付。
因旧城改造以及道路扩建、延伸,需要变更或者重新编列门楼号牌的,其制作、安装费用由道路建设单位承担;因道路名称改变,需要变更或者重新编列门楼号牌的,其制作、安装费用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门楼号牌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与公众及各相关管理部门共享的门楼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门楼号牌信息服务。
公安机关对已经办理设置、变更、补领门楼号牌的建筑物,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地名管理部门在道路、街巷正式命名或者更名、销名后,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安机关。
民政、国土房管、市政园林、工商、邮政等职能部门在工作中涉及地址登记时,应当使用公安机关设置的门楼号。
对已经办理门楼号牌变更手续的建筑物,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提供的门楼号牌信息,负责更改相关信息或者证件。
第十七条 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妥善使用门楼号牌并保持整洁,发现有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办理补领手续。
公安机关发现门楼号牌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通知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办理补领手续。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警告或者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遮挡、覆盖或者玷污门楼号牌;
(二)自行编号、改号;
(三)擅自制作、拆除门楼号牌;
(四)损坏门楼号牌。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没有将门楼号牌重新安装在原来的位置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临时变更管理规定范文3
(一)基建投资计划变更较大,不能严格按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操作
在基建项目立项时,为争项目、抢时间,部分学校的调查研究不够,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科学,往往与实际建设情况差距较大。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随意改变投资规模、投资主体的现象。工程竣工结算时,该项目已不是立项时的项目。还有的投资规模突破概算较多,出现严重的“三超”现象:超投资、超概算、超建设规模。个别项目更是先斩后奏,搞计划外施工,增加项目未按程序批准,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上存在着薄弱环节。
(二)建设资金到位不及时
学校申报基建投资计划时,其申报年度自筹计划往往大于学校财务支出计划,这就从根本上导致了自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为了加快基建工程的进度,又往往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没有很好地处理拨款、自筹和贷款之间的关系。
(三)工程结算出现超预算较多
在学校基建工程中,施工单位在工程结算上超预算问题比较突出,主要有:多计工程量(主要是隐蔽工程)、多计材料、设备价格和数量,设计变更增加部分通过现场签证重新计入,而变更减少部分未作调整,重复计算费用等。
(四)基建财务报表虚报和少报基建投资完成额
部分学校在年终财务决算时往往根据实际完成数与计划投资的差额作一些账务调整。如果是超额完成投资,就将其超额完成的部分暂挂“预付工程款”或“应付工程款”等往来账处理,待下年年初再予调回;如果没有完成投资额,就将其差额部分以虚假附件或根本无附件虚报投资完成额,挂“在建工程投资”和“应付工程款”等科目。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不影响下年度的上级拨款,同时也为了年终决算报表的顺利通过。
二、完善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内部控制
针对学校基本建设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根据山东省电力学校和周边高校新校区建设的情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完善基建投资管理的内部控制。
(一)建立和完善内部制度的控制
制定基建项目招标管理规定,基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基建材料采购管理规定,设计变更、设备采购管理规定等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这些规定经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讨论通过后,由纪委、监察、审计、合同管理等职能部门组成检查小组对基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以确保基建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基建的预算控制
学校应成立以主管校长为首的基建财务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校党委会成员及各职能部门的行政负责人,特别要有财务、审计、政策研究室、国资办、基建办、规划办等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参加。财务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学校的基建预算,并制订年度基建计划。在编制学校预算时,一方面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另一方面要“积极发展”、“贷款建设”。但学校实施基建计划必须做到建设规模要适度,结构要合理,经费来源要可靠。通过预算控制解决基建投资计划变更较大、不能严格按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操作的问题。
(三)实行经济责任制控制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置总会计师的学校由总会计师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按照学校的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经济责任制的层次可分为:校长、总会计师或主管副校长、财务处长、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和基层财务人员等若干层次,这些层次的人员组成一个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各负其责、运行有序、共同实现学校财务管理目标的工作机构。校长是该机构的管理者、指挥者、协调者和督促者。
(四)加强基建招标管理的控制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些人为因素,导致评标过程缺乏公正、合理、透明的程序,往往几个人甚至一个人说了算,招标工作很容易成为少数人自身利益分割的平台,由此出现了在同等条件下不选质优选质劣、不选价优选价劣的现象。学校应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建立招标专家库,以监督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招标领导小组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由审计、监察、财务、政策研究、基建部门等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学校基建项目的具体招标工作、审定招标方案、考察和确定投标或邀标单位、审查评标结果。招标专家库由具有基本建设相关专业资质并在省招标中心注册登记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向基建招标领导小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并代表校方作为基建项目招标评委。
(五)严格实行合同会签控制
学校基建项目应严格合同管理,签订的合同条款内容要全面、文字表达要清楚,特别是合同价形式、物价浮动因素、政策调整因素、双方的承诺及主材的供货方式等都应在合同中明确,以便在合同履行中控制价格。学校还应成立由法律顾问、审计、监察、财务、基建部门等负责人组成的基建合同会审小组,会审小组提前介入,从源头参与,保证招投标工作公正、公开、公平进行,防止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现象。在合同会签过程重点控制以下内容:1.审查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及操作的规范性:招标、评标、定标实行三分离原则,避免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的主观性、随意性。2.审查投标单位资格和条件的有效性:防止无资质或低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应通过市检察院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及行贿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防患于未然。3.审查招标小组评标办法的合理性:评标办法是评价投标单位的综合指标,审计人员应分析它是否涵盖了业绩、信誉、工期、施工能力(装备、技术、方案、管理、安全)、质量标准、结算方式等关键内容。4.审查工程标底的客观性:审计人员应对标底的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取费标准、材料价差等内容严格把关,以确保其客观、合理。
(六)实行造价审计控制
对工程决算实行“初审、终审”二审制度,严格控制工程成本。聘请合格的工程监理公司和跟踪审计单位,实现工程建设的专业化管理。初审是由工程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学校基建处工程管理人员和预决算人员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原始资料如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记录、现场隐蔽工程记录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检查。同时对工程量的计取、定额套用是否与标书中要求一致,以及甲方所供设备、材料有无重复计算等进行审查,为降低工程成本把好第一关。终审是学校审计处通过招标,选择有资质的中介事务所对工程进行跟踪审计和造价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财务人员据此作为结算依据。
三、完善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
在学校基本建设方面,财务部门要做到管理规范、运作有序、监督有力、管理科学,就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严抓内部控制制度。
(一)单独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达到相互制约的目的
学校应建立、健全与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基建财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务人员,具体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并保持相对稳定。学校应单独设立基建财务部门并科学设计内部业务流程和岗位,对资金的申请、拨付,会计凭证的填制、账务的处理,印鉴的保管以及票据管理等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建立全方位的内部控制体系。同时,还应公开办事程序、办事制度及原则,接受群众监督。
(二)制定完善的财务规章制度
《基本建设资金报销程序及审批权限管理办法》对报销程序及审批权限作了明确规定:大额资金的支付除提供合同外还应提供各监督部门、各级校领导签批的工程支付款会签单,进度款的支付要提供由施工管理人员、预决算人员、监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进度会签单,其他费用支出按规定标准实行定额控制,严格审批手续,避免或减少不合理支出。
(三)加强施工过程管理的控制,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监督体系
为确保学校内部会计制度的切实执行,学校内审计部门应会同基建管理部门、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定期检查工程建设的过程管理,以及时发现内部控制中的漏洞,并针对出现的新问题和情况及执行中的薄弱环节及时修正或改进控制政策,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纠,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在具体的过程管理中还应重点控制以下内容:1.重点控制直接费用的工程量计算和定额单价的套用。工程量不按规定计算,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错套定额,导致实际工程项目内容与定额内容不符。2.控制变更项目的真实性。在计算这部分工程时要按照甲、乙双方提供的设计变更图纸、临时用工、变更用材、增减项目记载表,跟踪审计人员与现场管理员、监理工程师一起到施工现场勘察,对内容不详的要实地测量工程量,核对与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相符,变更内容所套项目不正确的要当场纠正、予以修改并做好签证手续。3.控制材料差价的合理性。(1)要核对材料参考价格的选用与图纸设计是否相符,与市场价格是否相近。(2)在审查这部分决算时应注意材料参考价与实际供应价发生的价差,只调整供应价格的差额,其差额列入工程决算内,不再另计取各项费用。(3)控制工程量。在基建工程审计中,审计人员对总工程量、定额套子目后,对工程量有疑义的要向基建部门和施工单位征询,同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修正的意见。然后,审计部与基建部门和施工单位一起讨论、分析、研究并取得一致意见,再调整工程决算的审计结果。(4)控制施工材料的优劣。基建工程所用材料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的好坏,在基建工程中,钢筋、水泥(混合)砂浆、砖等主要建筑材料尤为重要。要严格把好主材检验关口,为确保工程质量,主材要有出厂合格证,并抽出一部分送到市质检局检验。
临时变更管理规定范文4
表达临时劳务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工作地址:
乙方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 通讯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户口所在地 省 市(县) 区(乡镇) 村
居民身份证粘贴处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 所列条款。
一、 临时劳务用工合同期限
1.1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 至该工程结束后合同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乙方同意在甲方 中担任工作。
三.劳动报酬
3.1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按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资标准予以执行。
3.2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的时间为每月 日,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
3.3乙方提供正常的劳动,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保险、个人所得税
4.1在本合同期内,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为乙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4.2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工资标准中已含个人所得税,如达到缴税标准,由甲方代扣代缴。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5.1甲方制定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乙方遵守甲方有关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的规定。
5.2甲方按规定的规章制度按排乙方工作和休息。甲方提供的宿舍、食堂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
5.3甲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切实保障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5.4甲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他业务技术培训;对乙方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其岗位有关的安全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乙方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应当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六、劳动纪律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奖惩。
七、临时劳务用工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与其它
7.1甲方因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的,必须提前 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签订《临时劳务用工合同变更书》。
7.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7.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7.3.1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7.3.2有打架斗殴、偷窃、赌博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7.3.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擅自停工、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7.3.4不服从甲方正当工作安排的。
7.3.5严重违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
7.3.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4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日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7.5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7.6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
7.7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所提供的劳动产品必须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要求。如工作中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7.8乙方因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完成甲方交付的工作内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拒付劳务工资。
7.9如因业主及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窝工、停工,甲方将按用工所在地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
7.10当事人双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乙方因办理工作移交、财产清还等手续。
八、甲乙双方需约定的其他内容:
九、劳动争议的处理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双方约定应在市有管辖权的诉讼解决。
十、附则
10.1合同的未尽事宜依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
10.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指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临时劳务合同书范本阅读
用人单位: (简称甲方)
职工姓名: (简称乙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和乡镇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合同,共同遵守.
一、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既从20xx年 月 日起至单项工程完工之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 工作.因生产经营变化和工作需要,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乙方认为不适应甲方的工作可以申请另行调整或提出解除合同.
三、甲方为乙方提供生产,工作条件:
1、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2、甲方根据本企业规定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已在劳动报酬总额内.
四、劳动报酬及福利:
1、甲方按其乙方工作内容每月计发计件工资.
2、基本养老保险金,甲方按乙方每月工资总合计计算,已含在工资总额内.由于乙方属于短期临时用工,乙方强烈要求基本养老保险金随同工资发放本人,由乙方自己到社保局交纳,所以合同期满,公司不在承担此费用.
五、劳动纪律:在合同期间乙方由甲方负责管理,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如乙方不遵纪守法,甲方有权根据企业规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处理.
六、福利待遇: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医疗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所有费用.
2、乙方因工受伤,必须在甲方指定医院就医,医药费和住院费由甲方负担.乙方住院期间每天工伤津贴按10元计算.护理费用每天按5元计算,护理人员由家属自行解决,住院期间生活补贴每天按5元计算.出院休假(凭医院休假证明)期间由甲方每月按300元发工伤津贴.
乙方因工伤致残或死亡,其待遇按劳部发[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处理.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新的情况发生或出现,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并到劳动合同签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
合同期内,双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若因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合同,必须提前2天通知对方,经同意后方可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合同期满既终止执行,如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可续订合同.
八、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可在自解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万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分,经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表达临时用工合同范本
甲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
单位所有制性质: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工人)姓名: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____________(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招用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临时(季节)工。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年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止。本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执行。
二、生产(工作)任务
1.在合同期内,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到___________车间(部门)从事临时性生产(工作)。
2.甲方对乙方应完成的生产、工作任务提出具体要求: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遵照国家有关本行业职工的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改善劳动环境,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并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技术培训。
四、工资、保险、福利和政治待遇
1.甲乙双方根据《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商定,执行____________工资形式(日工资、月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百元含量包干等),工资金额为____________;
2.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停工停产,甲方应按日付给乙方待工费;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按《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执行。
4.乙方政治上应与甲方固定工一视同仁。
五、合同的解除
(一)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医疗期为三个月)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经教育无效的;
3.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甲方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整顿期间的。
(二)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经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
2.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4.乙方经甲方同意,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六、劳动纪律和奖惩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用工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完成生产任务。对国家、企业作出贡献或违反劳动纪律、国家法令,甲方依《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企业规章给予乙方奖励和惩处。
七、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终止和解除合同。其中一方确有正当理由需要解除合同时,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给予赔偿。
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有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向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当地劳动行政机关鉴证部门鉴证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需及时申报鉴证机关。
十二、本合同不得代签,不得涂改,否则无效。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鉴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临时变更管理规定范文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下称《消防法》)和《***广场消防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的规定,为确保***广场不发生火险和消除火险隐患,特制定***广场业主/租户(下称业户)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确定业户负责人为***广场层号商铺/写字楼的防火负责人,其责任如下:
一、建立本单元商铺/写字楼以防火责任人为主导,单元使用人和单元内工作员工共同参与的消防安全小组,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和《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及条款。
二、防火责任人应经常教育单元使用人和单元内的工作员工树立防火意识,使用完电器、燃气用具后开关(闸门)要关闭。
三、配备必需的消防设备器材,定期检查维修,并在有效期结束前或使用后及时更换或填充材料。
四、经常对单元使用人和单元内员工进行消防知识以及火警发生后逃生、自救技能的学习,使其都能正确使用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五、定期对本商铺/写字楼内部消防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同时主动配合有关消防监督机关和物业服务中心对本单元消防工作的检查、监督。
六、有义务参加和发动商铺使用人员或公司员工参与消防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中心组织的消防演习及宣传活动。
七、组织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在紧急情况下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火灾发生时应服从现场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八、有责任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协助物业服务中心和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
九、具有国家规定的有关防火安全责任人所应有的权利、义务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保证本责任书的有效执行,对发现有违反上述条款造成火险或存在火险隐患等情况,物业服务中心有权追究责任人责任或按《消防管理规定》予以处理;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该物业单位更换业主或租约终止时为止,业户中间更换责任人则须另行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更换责任人未重新签订责任书的,其前任物业单位负责人承担当然责任人的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业主/租户一份,管理公司一份。
责任单位:***商业有限公司
区层号商铺附火警电话:119
物业服务中心报警电话:
管理单位:
责任人:责任人:
电话:电话:
关闭 装修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范文二
甲方:定西友谊商贸城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工程为驻定西友谊商贸城第___层____单元___号__,由乙方承担的装修工程,该项工程计划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开工,____年_____月____日竣工交付使用。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承担下列责任:
一、乙方在工程设计、材料选用、施工方案等方面,必须符合防火规定和要求,并将施工图纸、方案、施工审批表、防火措施报甲方审核。
二、乙方在开工前最少30天,持甲方公章的全套申报手续,向消防局申报,待批准并获得消防部门批复的有关文件后方可施工。
三、乙方要严格执行有关部门批准后的施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
四、(1)乙方施工现场消防设施的更改、变更、停水必须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方可进行,喷淋和消火栓系统停水期间造成的责任和后果、经济损失均有乙方承担。
(2)用电要向甲方申请,电器设备需由持有操作证的电工安装,并设置配电箱,不得随意乱拉临时线,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乙方进行明火施工时,应到甲方有关部门办理临时动火许可证,配备消防器材并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甲方在签发动火证后,将派人到现场进行检查。
六、乙方对所有参加施工的人员应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防火的有关规定,服从甲方现场人员的管理,如施工现场发生火灾,须及时报告甲方并组织扑救,注意保护事故现场。
七、乙方在施工中使用易燃物品时,应首先通知甲方,必须符合《化学危害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有专用库房,由专人保管,不得过夜存放。
八、乙方施工中不得大面积使用脱漆剂易燃液体。在现场喷漆时,要有良好的通风措施,不得和其它工种交叉作业,现场严禁有明火,要使用防爆电器。
九、乙方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禁烟标志和防火安全制度牌。
十、乙方施工的堆料或垃圾不得阻挡消防设施,不得堵塞消防疏散通道,并及时清理垃圾
十一、甲方为上述条款的执行提供协助并负责监督、检查,甲方在检查中发现施工过程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或未按相关规定施工的,有权对乙方给予处罚并责令停工。
十二、工程竣工后应向消防部门报验,并在取得相关验收批文后,甲方对承租区域进行竣工验收。
十三、施工中,凡因乙方未遵守消防法规而造成火险、火灾,乙方必须承担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十四、上述条款甲方有权因施工现场情况随时做出修订。
本责任书自签字起生效,责任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报市消防局备案。此责任书在施工验收完毕,施工人员全部撤离________(出租房屋名称)后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负责人:
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年___月___日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范文三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学校消防工作暂行规定》和市教育局、市消防大队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消防责任目标、做好消防工作到人,责任明确。落实本校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学校实行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制,学校消防工作由总务处具体负责,并在学校内部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岗位防火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
二、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逐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学校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各部门成立相应消防安全组织,确定消防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并在这些单位、部门设岗位消防安全员,并报学校安全管理处备案。
四、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教职工和学生教育培训之中,增强消防观念、懂得消防知识、提高消防能力,掌握消防自救技能。
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建立火灾隐患登记整改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整改、报告。
六、整改火险隐患,加强学校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安装维护应急照明灯等。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维修、维护人员熟知其位置、功能和使用方法。
七、坚持向学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时上报制度,消除隐患。明确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次数,填写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在巡查记录签字。
八、结合安全管理处制定灭火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师生开展一次疏散逃生演练。
九、每年要利用新生入学和寒暑假期集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利用校园橱窗、板报、广播、校报等建立固定消防宣传教育阵地,在校园出口处、主要道路、教学楼等明显位置,设置固定消防宣传展牌;
临时变更管理规定范文6
第一条 约因
保险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同意将本合同列明之事项的权授予人(以下简称乙方)人姓名_____________,其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
保险合同范本。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规,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宜,一致达成本合同。本合同包括委托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人管理有关规定组成。委托合同为主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人管理有关规定为附合同。
乙方应将本人的《保险人资格证书》提交甲方保存,换取甲方颁发的《展业证书》;甲方应妥善保存乙方的《保险人资格证书》,因甲方过错造成该证书损毁、丢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1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乙方在期限内实施的行为方为有效。
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未做任何终止本合同的行为及意思表示,本合同将自动延长一个期限。
第三条 区域
乙方实施甲方授权行为的地域范围,以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甲方经营区域为限。乙方不得在前述经营区域外进行人身保险业务。
乙方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实施甲方授权的行为:
第四条 权限
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实施以下行为:
1.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1)个人寿险( );
(2)个人健康( );
(3)个人人身意外伤害险( );
(4)经保险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险种( )_____________。
乙方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的行为仅限于向第三人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及产品的组合,无权决定是否承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乙方应将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投保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的决定。
2.甲方收取保险费。乙方应甲方收取投保人预缴及续缴之保险费,向投保人出具临时收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
第五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
乙方以现金或票据方式收据的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交付期限
乙方应自收到保险费48小时内,将保险费交付甲方。如最后24小时为节假日,则顺延为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甲方业务时间。
第七条 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
甲方按照本合同订立时执行的手续费标准向乙方支付手续费;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要对现行的手续费标准进行变更时,应征得乙方或乙方推选的集体代表同意,并就协议一致的手续费标准订立集体合同,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因。需要调整手续费标准的,如调整后的标准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限额的,可直接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订立新的关于手续费支付标准的集体合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如乙方不能认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手续费标准,则本委托合同终止。
甲方支付乙方手续费的依据是乙方于上月15日以后(含15日)至本月15日的至本月25日仍有效的权限内的保险费收入。
甲方于每月30日前在代为扣除乙方应付税款后支付乙方当期手续费收人。延期支付的,甲方应支付利息。
第八条 保证与担保
乙方应提供两个甲方认为具有保证人资格的自然人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并与甲方签订《担保合同》; 乙方应同提交单证、票据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
第九条 专属
乙方不得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也不得帮助其他保险公司及其人与甲方竞争。
乙方不得兼职从事其他职业。
此协议终止后6个月内,乙方不能为其他保险公司个人人身保险业务。
第十条 其他权利与义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定期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乙方应按时参加甲方的培训,如乙方不能按要求参加甲方的培训,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应遵循《保险法》及《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并保守甲方及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报告有关完成委托事项的情况。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条款可以进行变更。
甲方应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就合同变更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对本合同进行变更。
甲方与乙方个人协商对合同进行的变更,应订立补充合同;甲方与乙方推选的代表协商,对本合同所作的变更,对乙方所有成员有效,不能同意变更后事项的乙方个别成员,作解除合同处理。
关于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因本合同期限届满,甲方决定不再续延本合同;
2.甲方发生分立或合并,分立或合并后新的组织没有承诺本合同继续有效并承担本合同甲方权利义务的;
3.乙方辞去委托或者甲方撤销委托。乙方辞去委托时,不必取得甲方同意,但必须提前日通知甲方,如因辞去委托使甲方受到损失,乙方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甲方撤销委托时,不必取得乙方的同意,但应支付乙方已业务的手续费。如因撤销委托使受托人受到损失,甲方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持有的属于甲方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以及其他物品;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偿还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应收回《展业证书》,退还乙方《保险人资格证书》,并在乙方归还甲方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以及其他物品后,退还乙方保证金,如上述单证、资料、物品有缺失、毁损,应相应扣减保证金,并将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如保证金不足以补偿以上损失的,可以在应支付乙方的手续费中扣除不足部分。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乙方应对在过程因本人过错导致的第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在过程因过错导致的第三人的损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履行赔偿责任后,有向乙方追偿的权利。
甲乙双方因过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合同解除后,并不排除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因过错行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调解、仲裁或提出诉讼。
第十五条 附则
乙方同意甲方制订关于手续费的规定和有关寿险员管理的办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修订时,与甲方签订集体合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乙方提供的担保人与甲方签订的担保合同,为本合同的附合同,本合同终止后,对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的行为的保证责任不当然解除。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盖章,乙方亲笔签字,并在甲方收到乙方《保险人资格证书》原件、单证票据保证金、《担保合同》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人资格证书号:______________
人展业证书号: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