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村级财务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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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村级财务管理

国外村级财务管理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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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村级财务管理范文2

[关键词]产业现状 统筹规划 要素集中 公平

在我国“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首先就指出:“统筹城乡发展,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区域良性互动、协调发展。”随着西部区域经济的不断发展,作为滇中经济圈的省会城市昆明,其城乡的统筹发展关系到全局战略的正常开展。

一、对城乡产业一体化的认识及沿湖四区城乡产业现状

1.沿湖四区城乡产业概览

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和官渡区毗邻滇池,是昆明市经济最发达、城乡产业一体化水平最高的地区,据各区地方统计部门的数据分析,2008年四区GDP为1199.24亿元,占昆明市74.72%。四区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全市比重分别达到69.88%和87.63%,相比之下,第一产业却大为逊色,占比只有15.05%;劳动生产率水平较高,人均GDP为4.67万元,是昆明市人均GDP的1.81倍;三次产业结构比为1.32:43.13:55.55,第三产业比重高于第二产业。除了五华区呈现“二、三、一”的产业结构,其他三个区都呈现“三、二、一”的产业结构。盘龙区甚至出现第三产业比重高于第二产业比重近40个百分点的现象,表现出四区产业结构不均衡。发达国家随着产业结构不断升级和优化都会呈现“三、二、一”的产业结构,但目前昆明市及沿湖四区的产业结构并不意味着其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第三产业占比较大是因为昆明是全国著名的旅游城市、省会中心城市及商贸集聚地,四区囊括了昆明主城,具有的上述先天优势功能所致,而非现代服务业发展占比增大的结果。这也与前些年昆明市推行“旅游立市”,对工业化的功能认识不深、弱化工业发展有一定关系。工业化水平不高,二、三产业发展结构的不协调,制约了昆明社会经济的加速发展。

从产业结构来看,沿湖四区第一产业受自然条件、制约因素、传统思想观念等影响,以户为单位的传统小生产模式仍占主导地位,生产规模小,土地分散,实体经济发展缓慢,农业产业化程度较低;第二产业仍处于工业化中期,非烟工业主要以资源加工型为主,传统重化工业比重较高,而新兴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比重较低,未形成多业支撑发展格局;第三产业仍以传统商贸业为主。现代服务业,尤其是生产业发展严重滞后。三次产业发展未能形成良性互动、互促循环。从空间布局来看,产业集中度、规模化、集约化效应低,未形成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沿湖四区秉承昆明市 “工业强市”战略,努力构建高端定位、结构优化、实力强大的产业体系,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问题越来越明显地制约四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竞争力提升,特别是随着中心城区的快速扩张和工业园区建设的全线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转化为市民,城乡分割建设和差别发展的弊端日益显现,城乡联动和一体化发展的要求日益迫切。沿湖四区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实质性启动是2004年昆明市沿湖四区进行行政区划调整,四区以主城为中心呈放射状向外扩张。西山区和官渡区进入主城,取得主城商业、金融、技术等都市经济优势资源,五华区和盘龙区区域向乡村扩展,开辟了广阔的经济发展空间。这次行政区划的调整结束了市区“农村包围城市”的历史,为昆明市沿湖四区城乡产业一体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对城乡产业一体化的认识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越来越聚焦于计划经济体制形成的“三农”问题,以“三化”化解“三农”是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识。城乡一体化的建设思路是产业化、城镇化和市民化,三者相辅相成。其中,产业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主要手段。城乡产业一体化能够改变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实现城乡在政策上的平等、产业发展上的互补,使整个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城乡产业发展一体化是城乡一体化的核心所在,建立城乡一体的产业体系是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关键。

城市集聚了现代工业和服务业,农村则汇聚了传统的农业,这就是发展经济学的二元结构理论所指出的“区域二元结构”。这种二元结构的存在,将导致城市在自我封闭、自我循环的环境里发展,丧失农村空间的依托和支撑,系统配置受到局限,城市功能难以提升和扩散,农村集聚的庞大剩余劳动力又无法转移,农业收入也难以增加。要加快产业集聚,要整合城乡产业资源,确定主导产业体系,建立以主导产业体系链为基础的产业集群,在产业发展导向上,注重相邻城乡地区的产业一体化和不同地区的错位竞争,统筹发展寻求共赢。要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强化产业支撑,以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达到以产业集聚带动人口集聚。

城乡产业一体化面临三大课题,一是城乡产业的统筹发展。二是城乡产业发展的土地资源开发方式;三是农民自我发展和利益保护。

二、统筹城乡产业发展

1.合理规划城乡产业发展模式

(1)大力发展工业是城乡产业一体化的主要内容

工业方面,应对昆明市的工业发展战略,在按昆明市部署,积极规划兴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进园,集聚发展。针对四区待搬迁企业较多,工业用地紧缺的问题,应统筹工业园区建设,探索改革园区用地模式,引入以市场机制,改变以往城市规划――征地――补偿―― 园区建设的方式,以土地流转改革为突破口。农民可以作为权益主体,与政府一起进行土地招标出让,以土地出让、土地入股等方式参与园区建设用地的交易,合理取得土地收益;积极进行园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技能培训,鼓励园区企业吸纳园区农民就业;园区所属地方财政与园区经营效益挂钩,以形成激励。

(2)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推行农业产业化。

依据市场条件、资源状况、产业基础,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同时,进一步优化粮、烟、畜、菜、花、果六大支柱产业区域布局,逐渐提升经济作物的种植比例,促进优势产业、优势农产品向优势产区集中。按照要素集中的要求,以市场机制促进农业产业化。

招商引资,引进资金、技术、管理和市场等发展要素,培育龙头企业,打造农产品产业基地。以“公司加农户”方式实现产业规模经营具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可供借鉴,是适应目前以农户为生产单位,土地分散经营,土地利用集约化程度低的产业规模、集约的有效方法。

以工业化产业管理的思路,改善农业生产的组织模式,以可行的方式进行土地集中,鼓励农民以企业化生产经营方式取代以家庭为单位的小生产方式进行产业经营。培育一批“种植大户”、“养殖大户”,形成农业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的格局。

强化产业品牌建设,利用地缘优势建设全省特色农产品商品集散地,政府大力扶持建设信息量丰富、深入农业实际的农产品商务信息平台,积极推介本地特色农产品,使沿湖四区成为在全国有重大影响、辐射东南亚的特色农业产业地区品牌。

(3)将生态建设贯穿于城乡产业建设中

凭借沿湖四区优厚的旅游资源,大力发展生态旅游业。充分利用旅游景点集中的优势,强化滇池、西山、官渡等旅游品牌,积极扩大国际、国内影响。支持城郊、远郊区进行休闲旅游度假区建设。配合退田还湖生态建设,兴建若干湿地公园。产业发展要以生态保护为前提,在沿湖地区禁止新建污染企业,搬迁大中型污染企业,取缔重污染低效率的小型企业。

2.统筹城乡产业布局

立足现有的城镇建设、产业发展、基础配套和公建服务设施等发展基础,坚持市域一体规划,明确各区域功能定位,有效整合城乡资源。统筹土地和城乡发展,进行整体布局。合理配制工业区、商贸区、休闲区、生态产业化区等空间布局,改变过去市区规划与农村规划相互分离的状况。

主城区――都市型经济圈。主城区为全市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重点发展现代商贸、会展、物流、信息、文化、旅游等产业,重点发展研发、信息、工业设计创意、总部经济、生产型服务业等都市型工业产业,提升全市工业经济整体发展水平,增加城市就业岗位,推进城市化进程。积极进行招商引资,推进城中村改造,将制约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不利因素变为城市升级的有利因素,使城中村改造成为提升城市功能、增加城中村居民收入、增加财政收入及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利器。

城郊区――制造型工业经济圈。利用便利的交通设施和城市服务功能,以国家、省级开发区及工业园区为载体,大力发展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烟草及配套、高新技术产业等先进制造业和现代物流业,以工业化带动城市化,大力发展具有资源比较优势的特色农产品、化工、冶金和一般制造产业。扩展兴建交通、管网等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把城郊区内的村庄建设成为农村新社区。

远郊区――特色型经济圈。远郊区多为地处偏远、人口稀少、自然承载力弱的边缘山区。结合林权制度改革,重点建设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体系,重点发展都市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休闲旅游业;沿湖地区应发展低污染的生态农业;具有资源优势及雄厚工业基础的地区如海口镇,处于滇池出口,重点发展磷化工、光学电子产业。

三、城乡产业一体化的关键是要素集中,实现规模、集约开发

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是生产效率的提高。而生产要素集中,实现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是提高生产效率的前提。城乡产业一体化的先决条件是以市场机制促成土地集中,实现土地资源的规模化、集约化开发。

从第二次农业普查资料看,中国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约为3.39亿,大约有1.22亿公顷可耕地面积,平均每个农业生产者有耕地面积5.46亩土地。一个中国农业劳动力一年能够生产1.59吨粮食、200多公斤肉类产品等,与国外的劳动生产率相比有巨大的差距。土地资源的过度分散已成为制约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主要障碍,同样,土地利用问题也越来越成为制约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瓶颈。上述问题具有共性,同样严重阻碍了昆明沿湖四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按照2008年昆明市公安局提供的农民户籍资料及沿湖四区既有的耕地面积计算,昆明市沿湖四区农民人均耕地面积均不到1亩,远低于昆明市的平均水平(1.53亩),也低于我国的平均水平(1.3亩)。农村土地的过度分散是农业产业化的首要障碍,同时也遏制了工业化的快速发展。

城乡一体化的宗旨是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一体发展。城乡产业一体化不仅是产业整合的课题,更主要关系到城乡利益分配。在农村土地集中、进行规模集约开发的机制设计上,应改变既有的以低价索取土地要素换取城市经济快速发展的固有观念,充分保护农民的利益,确立以公平促效率的农村土地开发模式,真正作到“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一体,共同发展”。

1.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以市场机制实行土地集中的前提是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农村土地合理有序流转,可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充分高效利用,是推动农业生产逐步走上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道路的一条有效途径。要创新土地流转机制,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土地由资源向资金、向资本的转变。转变既有观念,让农民成为土地的权益主体,自主支配土地流转权。使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成为一种包含使用权、转让权、继承权和抵押权的土地财产权,通过开放土地市场使土地价值货币化。通过自主出让土地产权及土地入股等方式获得收益,使农民获得创业的资本及定居城市的资金;同时,还可以促进土地向生产大户集中,形成发展现代农业的土地规模条件。

在城乡统筹规划的基础上,探索制定农村住房及宅基地的产权制度。作为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的重要表现,符合城乡规划的农村住房应在法律上明确其产权。通过财产确权,从法律上明确农村居民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从制度上遏制农村“私搭乱建”及城中村畸形扩张的恶性循环。

在土地经营方面,要适当发挥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坚持用市场化的手段,进一步激活土地市场。要减少行政干预,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以经济是否发展、农民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土地流转成效的唯一标准;避免为集中土地而急于求成,过多进行行政干预。

2.探索改革农村土地的商业开发模式

逐渐淡化行政手段,坚持以市场手段开发农村土地,切实保护农民利益。按照现行法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主体必须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土地;如果将集体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必须由政府办理土地征用手续,通过农村村级组织对农民进行征地补偿,将农村集体经济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现行的制度设计,集体经济组织获得基本土地补偿之后,不能再获得土地转让收益。农民在土地商业开发中不能作为交易主体,而只能是土地交易的被动接受者,使得许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从土地工业化开发中受益。

从理论上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全可以以所有权人的身份,最大限度地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资源。应研究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体制。按市场形成机制建立集体用地交易平台,农民作为土地的权益主体参与交易,在土地流转中应获得合理收益。按照《城乡规划法》,对乡村建设进行合理的规划,并且按照《土地管理法》对土地进行分类管理,依照平等原则,赋予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开发权,允许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农村房地产开发建设。这样,农民可以通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到土地商业开发中,享受土地的商业开发收益,用于增加农民的收入及形成良好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筹资机制。

农村建设用地的商业开发模式的变化,必将对城市房地产等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当然,巨大的土地出让收益将不再为财政所独有。在公平与效率的权衡中,政府需要重新定位在土地商业开发中的角色。缩小城乡差距,财政应当合理让利于民。

3.完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保护农民利益

目前,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及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分配依靠农村村级组织。农村村级组织虽然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但它既要自主履行村务管理职能,又要协助政府从事许多行政管理工作。农村村级组织代表村民进行资金管理、财务收支等经济业务的核算等财务管理工作。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是搞好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是城乡一体化的建设关键环节,也是维护农村稳定的基石。所以应该完善、贯彻村集体财务决策、财务核算和财务公开制度。推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办法,财政部门设置专门的核算中心,实行村级财务与村级资金的“双委托”管理。各村集体不再设会计和出纳,只配备报账员,核算中心根据《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要求进行统一管理,规范会计基础工作,由核算中心定期向村民公布财务收支账目。条件成熟时,对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资金、集体资产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为严格财务核算及实行财务公开提供制度保障。

4.重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

土地集中、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代价必然是产生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是城乡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应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流动,允许在城镇落户的农民,继续享有农村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云南省从2008年起,取消“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的划分,城乡居民户口统称“居民户”。但户籍改革的真正意义并不在于户籍登记制度改革,而是要对农民真正落实国民待遇,分享城市的教育、就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资源;应打破城乡居民二元分割局面,建立城乡统筹就业制度,取消对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各项不合理限制,对城乡劳动力实行统一的劳动管理,提供统一的就业服务,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依据。加速农民就业向第二三产业转移,重视劳动力培训,鼓励园区企业吸纳农民入园就业,鼓励农民创业。

四、推进建设城乡产业一体的金融服务体系

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创新农村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将在农村吸收的资金更多地投向农村,拓宽服务领域,鼓励和引导金融资本介入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改革和完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使其全面担负起政策性金融支农的重任。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步伐,探索成立专门的小额信贷银行。建立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改革金融风险管理机制,扶持中小企业及非公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胡美伦.浅析我国城乡产业一体化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 商场现代化 2010/30

国外村级财务管理范文3

一、海南州探索动物活体抵押的可行性分析

1制度上的可行性

动物活体抵押不仅在法律层面有法可依,而且在金融层面也有信贷政策为开展此类信贷业务提供了制度支撑。一是《物权法》第180条第4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动物活体可以抵押。”第181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物活体抵押。”二是2013年人总行下发的《关于加大金融创新力度 支持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3〕78号)要求大力推动符合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开展各类农村产权的抵押贷款创新试点,其中就包括动物活体抵押。

2实践上的可行性

一是在国外,动物活体抵押融资已是一项较为成熟的金融业务,无论是监管机构还是金融机构都认为牲畜是最佳的抵押品,大量的农场主以动物活体作抵押向银行贷款,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70%的担保都是动产担保。同时,世界银行也认为牲畜实物信贷是一种有助于农村贫困人群获得融资的有效方式。国外成熟的产品运作模式、完备的贷款制度体系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二是在国内,动物活体抵押也开始试点,如四川省邛崃生猪活体抵押、河南内乡种猪活体抵押、湖北京山乌龟活体抵押,南方省份的试点也为我们开展动物活体抵押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3操作上的可行性

海南州生态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是全国唯一的生态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生态畜牧业产业体系健全。截止2013年末,海南州以牧业为主的村级数404个,占全州总村级数的971%;畜牧业产值164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617%;组建生态畜牧业专业合作社183个,入社牧户23万户,占全州牧业总户数的61%。可以说,海南州良好的畜牧养殖条件和优势,为动物活体抵押贷款创造了基础条件。同时,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广泛的贷款需求,又为动物活体抵押贷款创造了发展空间。

[HJ145mm]

二、动物活体抵押贷款的流程设计

动物活体抵押贷款业务的主要流程是:借款申请畜禽健康状况评估报告贷前调查资产评估抵押登记签订三方银行、借款人和担保人或第三方监管人)抵押贷款协议和抵押贷款合同发放贷款。

1借款申请

在活体畜禽抵押贷款办理过程中,贷款申请人以自身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活体畜禽作为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与一般动产相比,畜禽产品具有更为稳定的市场价值和较强成长性,作为抵押品的资产属性完备。一是价值明显,易于评估与计量;二是市场变现能力强;三是畜禽产品与居民生活要密切相关;四是市场需求量大;五是在现行交易制度与交易场所完备的情况下,动物活体抵押权的实现成本较低。

2健康状况评估报告

动物活体抵押与一般性动产抵押不同,活体动物具有疾病、保存能力弱等不利因素,容易发生畜禽病亡或丢失,“动产易动”的特征更为明显。要实现动物活体的保存,必须要采取必要措施守好管理关。对办理活体动物抵押的养殖企业和农牧户,必须由当地兽医部门出具健康证明,若无当地兽医部门出具健康证明可拒绝办理贷款。

3审查资料

持有畜禽健康状况报告的借款企业或农牧户将借款申请提交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组织人员对申贷项目进行贷前调查及信用评估,并由畜牧部门进行活体畜禽的价值评估工作。若资料审核不合格,借款企业或个人需补充完整。银行方面可以强制要求办理相应的农业保险。

4资产评估

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可以参照政府公布的指导价格或以最近3年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确定资产价值,贷款额度一般控制在动物活体评估值的50%-70%之内,抵押物评估价值需双方认可统一。

5抵押登记

动物活体抵押登记是物权公示原则在动产抵押制度中的体现,是动物活体抵押制度的核心。参照《物权法》中“企业动产浮动抵押登记机关为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以将地方工商部门明确为活体畜禽抵押登记机关,增强活体畜禽抵押登记的可操作性。在办理活体抵押贷款过程中,必须通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和产权交易中心的备案。

三、开展动物活体抵押贷款面临的主要困难

1关于抵押物资的所有权问题

动物活体具有隐蔽的流动性,在对抵押的动物活体,金融机构要确保权属问题。海南州部分信贷主体诚信意识较差,骗贷、赖账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地区仍然存在着一些借款人利用已经出售的物资抵押贷款,或者是利用预售的物资抵押贷款的情况。

2关于抵押物资范围以及品种问题

就目前的海南州抵押担保行为来看,关于动物活体抵押物)是否能够变现的问题和能力直接关系着能否收回贷款的行为。动物活体抵押品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农牧户可以进行随时消耗和出售;而且这些抵押品大多具有多个存放地点,同时存货量很大;还有这些牲畜与季节时令、饲养管理方式高度相关。如不能快速执行,极有可能因错过最佳出售期或管理不当形成疾病死亡。

3关于抵押物资的价值判定问题

在金融机构进行发放贷款的时候,首先要对动物活体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然后根据评估值确定贷款额度。但是,由于海南州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在对动物活体进行价值评估和登记的时候,有两个重要问题:一是动物评估标准没有规范;二是在进行动物评估的时候,没有严格的评估程序,只能简单的依照农牧户的动物活体数量进行抽查,然后进行估算,准确率偏低。

4关于抵押物资登记管理的问题

由于农牧户养殖的禽畜具有不稳定性,处在不断的变动之中,有的禽畜被出售之后,农牧户没有进行及时的补充,造成空库的现象,使得贷款缺少了物质保证。工商管理部门在进行存货登记的时候,若不能规范抵押物资的评估登记,就容易使得一些农牧户存在重复抵押、骗贷的现象。

5关于抵押人的选择问题

使用动物活体抵押担保,关于抵押人的选择要求十分重要,要考虑到抵押人的经济状况、信誉状况、还款能力等。目前,影响抵押人还款能力的主要问题为三个方面:一是农牧户经营理念落后、养殖规模小,产品的销售能力低;二是农牧户养殖方式的不同,易造成动物的死亡和丢失;三是农牧户本身资金严重不足,出现资不抵债等。金融机构若不能慎重判别选择,定会被种种假象所蒙蔽,造成潜在的风险隐患。

四、构建海南州动物活体抵押贷款制度创新模式

1政府部门完善配套政策体系

一是州县两级政府、工商管理局、畜牧业局等机构,涉及到健康证明、资产评估、抵押登记、担保等事项。因此,在充分调研证明可行的基础上,有必要成立一个专门的组织协调机构,通过加强沟通协调及信息共享,确保动物活体抵押融资模式在海南州稳步、高效、有序推进。二是设立动物活体专业评估机构,制定相应评估标准。海南州一级政府根据本州实际,出台动物活体评估标准和评估操作细则,由县一级人民政府设立专业的动物活体价值评估机构,或者委托现有商业评估机构对动物活体价值进行评估。动物活体价值评估要综合考虑动物所在区域、品种、现行收益、受让双方意愿等因素。三是大力开发畜牧业保险市场,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完善畜牧业政策性保险机制,构建不同牲畜品种的保险制度,增强畜牧业抵御市场风险、疫病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四是建立银行、政府、企业和担保机构风险共担机制,按相关规定,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对贷款按比例担保,明确责任划分,强化对银行的激励机制,发挥银行监控体系优势,达到共同防范融资风险的目的。五是加强政府诚信建设,以良好的政府信用带动社会诚信建设,大力培植农村优质信用载体,完善信用村镇考评制度,切实落实对优质信用主体的信贷优惠政策。

2金融机构完善信贷产品设计

一是约定抵押权实现的条款,金融机构可以利用该条款,清晰合同中的各种抵押权实现的状况,确定抵押贷款的风险性质和大小。在特殊的情况下,还可以利用约定条款进行一些其他担保方式的选择。二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多元创新动物活体抵押贷款担保和保证方式。通过政、银、企三方合力形成一个共享的动物活体“信用互助担保资金池”,充分发挥信用杠杆作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条件下积极推进信用贷款方式,提升农牧户的融资能力。三是构建第三方监管机制。动物活体抵押时,不仅双方要签订具体的借款合同,而且要引入第三方监管,确保动物活体的保值能力。四是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内,应尊重和顺应畜牧业生产周期和经营特点,允许农牧户根据动物变现时间合理安排贷款期限,不搞“一刀切”贷款。

国外村级财务管理范文4

1 会计委派制述评

会计委派制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学术定义,一般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包括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贸委等部门,向社会公开招聘会计主管、财会机制负责人和一般会计人员,经考核录用后,派到需要进行监控的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这一制度时下正在不少地区积极试行,如湖北、四川、江苏、重庆等地,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长远战略来看,“会计委派制”不是我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主流价值取向,因为它存在以下缺陷:

1.1 会计委派制违背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和根本要求[1]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企业改革的价值取向,独立的法人财产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和根本要求。现代企业依靠独立的法人财产具有了“独立的人格”。这种“独立的人格”使现代企业不服从行政权威,而服从于市场权威,使现代企业对行政命令产生了“抗逆机制”,以维护单位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而在现代企业内部形成了一套客观、有效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现代企业制度最根本的要求是现代企业必须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因此,不能将产生于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服务于企业管理,企业有机组成部分之一的职能机构-企业会计与会计机构独立出去。会计委派制割裂了会计与企业之间天然的血缘关系,与现代企业制度水火不相容,是会计委派制最根本的缺陷。

1.2 会计委派制违背了现代企业制度责任与权利的统一关系,将会计人员置于“两难”的尴尬的境地

衡量一种企业制度是否是现代企业制度,是否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关键的一点是看这种企业制度是否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责任与权利相统一的本质要求。现代企业管理的一般原则认为:一个人或组织不能接受来自于两个以上的命令来源。因此,会计委派制能够实现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国家与企业的双重领导机制能够协调一致,形成事实上的一个命令源。会计委派制一方面意味着权力结构在很大程度上的外倾化,另一方面意味着动力结构基本内倾化。权力结构和动力结构的脱节,导致了企业会计人员责任与权利的脱节,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与国家在利益分配、目标、管理等诸多方面存在矛盾,当国家与企业存在矛盾时,委派的会计人员怎么办?倾向国家就可能被“炒鱿鱼”或“穿小鞋”,偏向企业又与会计委派制的初衷相悖,会计人员必将处于两难境地。

1.3 会计委派制与《会计法》立法宗旨相悖,是对会计监督的误解

提出会计委派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会计监督乏力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严重。根据《会计法》,企业内部会计监督作为一种经济监督形式,主要是衡量和评价企业内部其它管理控制行为的有效性。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的成败并不取决于会计本身,而取决于决策机构对会计的认识程度、利用程度和信任程度,取决于决策机构对会计合理化建议的采用率。根据《会计法》,我国会计监督体系是由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四部分组成。司法监督主要通过司法机关对违法会计案件的判决来维护的尊严,保证会计行为依法进行。如对“琼民源”聘用的会计班文绍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司法判定。[2]行政监督主要是政府有关机构通过服务和支持等方式约束规范会计行为,这主要体现在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监督上。社会监督主要是会计职业人员和自律性组织通过业务活动来矫正会计行为,从而起到维护会计秩序的作用。社会监督的主体是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要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工作在单位“管理层”的授权下,对单位的财务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控制,对授权“管理层”负责。《会计法》突出了内部控制的要求,体现了单位负责人对法律负责、单位其他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负责的立法基本精神。形成我国目前会计监督不力的根源在于企业内部监督承担了部分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职责,这是一种“错位监督”,这种“错位监督”是使会计人员处于两难境地的根源。为强化会计监督力度进行会计委派是对《会计法》会计监督体系的误解,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和本质。只是一种权宜之计,而非定国安邦的长久战略之策。

1.4 会计委派制实际操作问题

1.4.1 企业会计人员的身份问题

会计委派制意味着会计机构中的负责人、主管会计和会计人员不再属于企业,而是属于政府或者其职能部门的委派人员。企业财会人员就由企业的“内当家”变成了企业的“外管家”,其工作范畴属企业财务,身份却变成了准国家干部或委派的监督人员。实际工作中,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诸如董事、监事、经理)必然对委派人员怀有戒备之心,要么违背委派初衷,与企业管理人员“同流合污”,要么被架空,认认真真做假账。

1.4.2 委派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问题

企业经济效益有好坏之分,则其所属的会计人员待遇也应有差异。如果委派人员按原标准执行,则工作相同,待遇不同,不合理;如果按折衷标准进行,则原经济效益好的会计人员不愿接受委派;若委派人员的开支纳入国家预算,统一收取,势必倒退回到以财政代替财务的尴尬境地。若要以行政手段强制“均贫富”,按统一的标准执行,则委派会计人员势必吃“大锅饭”,无法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市场分配原则。

1.4.3 机构设置庞大的问题

会计委派制后,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管理变为直接管理,会计人员的考核、提拔、培训、交流、资格认证等都需要有专门的班子和人员负责,原财政部门下属的会计管理机构设置必然增加,不符合政府是“守夜人”的经济学理念。

1.4.4 委派会计人员业绩考核和考评问题

委派会计人员是由委派单位提供证明,写出鉴定,还是由会计局直接考核;考核和考评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和,考核和考评成绩优秀或不合格的会计人员如何奖惩等问题,很难确定的方法与措施。

1.5 会计委派制忽略了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体系的作用

现代企业制度在客观上要求建立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会计监控服务体系。注册会计师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拿薪水的“经济警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为进一步提高我国国有企业会计报表质量,加强注册会计师的作用,财政部制定了《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企业1998年的年度会计报表不再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3]

1.6 会计委派制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矛盾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经济的管理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为实现财政监督方式的转变,国务院决定取消在全国范围内连续开展13年的财税物价大检查这种直接监督形式。正如财政部纪检组长金莲淑指出“取消大检查,不是取消或弱化财政监督,而是调整财政监督的方式,更好地履行财政监督职能。”[4]有些人认为强化政府管理职能就应对会计人员进行委派是错误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会计的管理已经转变为间接管理(主要是通过制定会计法规,颁布会计准则;通过对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支持与约束;对会计案件的审判等手段来完成。)

1.7 “会计委派制”存在的其它问题

1) 割裂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两项基本职能的内在关系:会计的核算与控制职能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没有核算,控制就失去了依据;反之,没有控制,核算就没有真实性。

2) 为加强会计监督对会计人员进行委派,那么,为加强统计监督是否需要对统计人员进行委派呢?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是否需要对厂长、经理们进行委派呢?

3) 会计委派制缺乏法律依据,与《公司法》等法律矛盾。

4) 与国际惯例不协调,其他国家政府没有介入对企业会计人员的管理,会计人员的聘用、职务待遇、升迁等由企业自行确定。[5]

诚如刘玉延副司长指出的那样,“会计人员委派制”既是问题,又是实践问题。它的提出和实践是受一定环境因素制约,不能全盘否定,更不能认为它是灵丹妙药,适合于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我们认为,“会计人员委派制”仅适合于行政事业单位、中小型国有企业、乡镇企业和村级单位和企业集团对下属企业,不适用于现代企业制度的代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值得指出的是:向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根据《公司法》等相应法律法规应属于投资者委派监事,属于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事会范畴,不应属于委派会计人员范畴,有不少同志将两者混为一谈。[6]有关委派财务总监的问题将在审计运行机制中进行。

综上所述,委派制是高风险的改革方案,不符合我国体制改革目标,与建立制度背道而驰,不应成为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主流目标,我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会计法》的立法宗旨,建立有特色并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立法主导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

2 “立法主导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新模式

“立法主导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

2.1 宏观措施国务院财政部门与其它部门运用立法手段,通过颁布实施统一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体系,认定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等,政府部门与会计职业团体相结合的宏观会计运行机制。《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明确了全国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的手段在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是以间接管理为主的“立法主导型”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国务院财政部会计司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制订、完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体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会计系统的协调运行创造条件。《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实行统一会计制度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而且按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企业会计核算,相对比较容易,简单,主要适用于非上市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是按会计要素、分经济事项制定,对某个会计要素或经济业务所涉及的定义、特征、确认、计量和披露等进行阐述,主要适用于会计事项复杂,经营规模较大,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似应考虑上市公司采用会计准则形式,中小企业采用会计制度形式;”[7]

2) 积极与立法部门合作,完善会计、法规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治经济,为此必须加快会计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国务院财政部门应为会计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如《税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法》、《商法》、《会计法实施细则》等)涉及会计内容的制订和修改提出建议。通过法律手段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披露加以制约和规范,强化对会计工作的宏观指导,依法惩处违法行为,为会计行业的提供服务;

3) 负责我国会计发展的战略性,预测我国会计发展的前景和趋势,及时、合理地制订、完善统一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体系,尽快解决我国会计研究中与实践脱节的矛盾;

4) 负责国际会计发展趋势及对策研究,将我国会计与国际会计的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协调好我国会计的本国化与国际化,为加入“WTO”后,我国企业和会计行业参与世界分工与合作创造条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客观上要求建立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系。以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体系,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接受客户委托,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查帐、审计和咨询服务业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会计法》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法》第二十七条)。3种监督管理体系相互结合,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同时,建立司法监督体系,加大对会计违法案件的惩处力度,推动会计工作规范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应大力发挥会计职业团体的作用。国务院及地方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不可能过细、过多,应大力发挥会计职业团体的积极作用。我国会计职业团体(如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应是非营利组织,其主要作用是负责会计管理日常工作。诸如组织注册会计师资格和评定工作;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组织实施会计专业继续;制订颁布实施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对违反职业道德标准的会员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惩处);协调会计行业、会员之间的矛盾等。与国外发达国家的会计职业团体相比,我国的会计职业团体数量比较少、规模比较小,应大力发展诸如高级会计师协会、管理会计师协会等民间会计职业团体。

2.2 微观上: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是企业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

会计人员须取得相应会计资格认证后,由企业根据客观需要聘请。“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8]被聘请的会计人员依法为单位服务,向单位相应经理层负责。被聘请会计人员的工资关系、人事关系以及组织关系等属单位权限范畴。会计人员在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体系的约束下,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下,有权根据单位相关利益者的偏好,进行资金、财产、成本、费用和利润等的会计核算,有权根据单位内部和外部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编制各种会计报表。单位对外编制的财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应作为单位纳税、贷款等的依据。会计责任应分为两类:有意过失责任和无意过失责任。前者指会计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由于获利动机驱使,有意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的会计责任。根据《会计法》, 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主体。后者是指由于会计人员个人原因(如会计业务不熟、自身贪污受贿等)形成的会计责任,此类责任会计人员为第一责任主体。若分不清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主体。

“立法主导型”会计管理体制框架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背景,基于如下考虑:

1) 体现市场经济体制宏观调控和微观搞活的基本指导思想。这种管理体制既有利于政府对全国会计事务的宏观调控,又有利于单位会计工作为单位经营管理服务,实现政府职能转变,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服务;

2) 理顺企业会计与国家财政的关系。建立“立法主导型”会计管理体制有利于财政部门集中精力,从国家宏观调控的角度出发,运用财政杠杆和财政政策,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有利于企业会计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更好的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

3) 与国际惯例协调。大多数国家对会计事务的管理,也采用“立法主导型”管理模式;

4) 有利于“抓大放小”;[9]

5) 建立“立法主导型”会计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与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运行机制相比,其改革成本、风险都较小,而且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大方向一致,是现实和理性的必然选择。

需要指出的是:此运行模式将游戏规则制定权赋予宏观会计运行机制,而将具体从事会计工作,从属于企业的会计人员的管理权限赋予微观会计运行机制,使企业会计人员回归企业,使会计机构和财务机构等一样,成为企业管理中的一个职能部门,体现企业行为,维护企业利益,这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运行机制中的游戏规则。

[1] 中国会计学会会计理论与会计准则研究组 会计准则问题专集[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1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S]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制度[S]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4

[4] (美)罗伯特C.希金斯,沈艺峰等译 财务管理[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科文(香港)出版有限公司,2000

[5] MBA必修核心课程编译组 理财:资金筹措与适用[M] 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

[6] 梁汉星 资本委托管理制度〔M〕 广东:广东经济出版社,2000

[7] 郭复初 财务专论[M] 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1998

国外村级财务管理范文5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蚕桑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施肥培土、病虫草鼠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栽桑养蚕技术、饲料加工技术,畜禽疫病防治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技术和农用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和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技术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宣传、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第四条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尊重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的意愿;

(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

(四)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

(五)实行农业生产技术推广机构、科研单位、有关院校与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

(六)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发、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

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

鼓励和支持引进国外先进的农业技术,促进农业技术推广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畜牧、水利、水产、农机、蚕桑、气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第八条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九条农业技术推广实行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农业科研单位、有关院校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第十条县级以上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农业技术推广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先进实用技术引进;

(三)对农业新技术进行试验、示范;

(四)开展农业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普及农业科学知识;

(五)对当地推广销售的种子、化肥、农药、兽药、饲料等农用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监测和市场监测以及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管理;

(六)开展技物结合,兴办经济实体;

(七)搜集、整理、传递农业科技情报和经济信息;

(八)对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在农村基层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行双重领导。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政策、业务指导和人员、资产、财务管理,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任免其主要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综合协调、监督等行政管理和政治、思想教育,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配合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做好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农业技术的宣传培训;

(三)提供农业、信息服务;

(四)对农业新技术进行试验、示范;

(五)指导村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或农民技术人员及其群众性科技组织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六)开展技物结合,兴办经济实体。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和配备的农民技术员在一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宣传农业技术知识,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措施,为农业劳动者提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乡(镇)以上地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按照国家和省编制管理规定核定,专编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对缺编人员应及时补充到位。

第十五条乡(镇)以上地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的专业科技人员构成,应当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其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

第十六条乡(镇)以上地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的专业科技人员,应当具有中等以上有关专业学历,或者经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主持的专业考核、培训的办法,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

中专农业学校可以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招收在岗农业技术员,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招聘人员、应选聘具有农民助理技师以上职称的人员。

农村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应具有农民技术员以上的职称。

第十七条在乡(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应按规定给予评定技术职称。在评定职称时,应当将他们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实绩和接受专业教育的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其中不具备规定学历者,需参加省级农业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成绩作为评聘技术职称的依据。

第十八条各级农业技术机构应当建立试验、示范基地,具备必备的仪器设备、服务设施和培训场所等。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必须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资金。

第三章推广与应用

第十九条推广农业技术应当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农业技术推广项目。重点项目应列入有关科技发展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劳动者推广的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示范证明具有先进性、实用性和经济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省、市(地、州)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组织设立农业新技术审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新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审定。农业新技术审定的具体办法,由省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制定。

审定通过的农业新技术和引进技术,由省、市(地、州)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公布。未经审定通过和公布的农业技术,不得推广。

第二十二条农业技术推广实行许可制度。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院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必须报经当地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批准,核发推广许可证,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推广的肥料类、农膜类、农药类、兽药类、饲料类等农业生产资料新产品必须经省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组织严格的试验示范和质量检测准予登记后,方能在生产上推广使用。

第二十四条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农业技术,除本条第二款另有规定外,实行无偿服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院校以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实行有偿服务的农业技术推广,当事人各方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推广农业先进技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应积极学习和采用农业先进技术。

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农业新技术的,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在财政预算内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从下列资金中确定适当的比例,筹集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

(一)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拨款;

(二)国家和地方农业发展基金、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自营收入;

(三)国家扶持的区域性开发和基地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四)以工补农、以工建农资金;

(五)粮食、棉花、油料、经济作物及牧畜等农产品的技术改进费、新品种开发基金;

(六)集体经济组织的积累资金;

(七)国内外有关组织与个人提供的贷款和损赠资金;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的其它资金。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审计部门应对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实行定期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农技推广人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改善,要给予资金上的保证。

第三十条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按国家规定做好定编、定员工作。定编、定员后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工资和事业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合同聘用的农民技术员的报酬,从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和有偿服务收入中列支,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医疗、养老保险。

村农民技术员的补贴,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定额补助和由县、乡(镇)财政予补助。

第三十二条县、乡(镇)、村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依照国家规定经营化肥、农膜、农药及其他农业生产资料,有权从生产企业直接购货,或在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进货,并按国家规定的价格销售。

第三十三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兴办优质粮、油等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及其他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并享受有关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经营服务和兴办为农业服务的企业所取得的利润,主要用于发展农业技术推广事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平调或摊派,财政不得因此减少农业技术推广事业费。

第三十四条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基地、推广服务设施、生产资料及其他资产,国家投资购置的,属国家所有;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购置的,属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有。

第三十五条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挤占。

第三十六条国家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在县、乡(镇)级农业技术推广岗位累计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30年(女性25年),其中在乡(镇)不少于20年(女性15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在退休标准金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以上的退休生活补贴。其具体数额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七条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招聘的农业技术人员,长期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成绩显著,并按国家规定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在国家聘转录指标内,经考核合格后可以正式录用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实施本办法的规定,非法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业新技术和引进技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活动;拒不停止的,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违法所得三至六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非法推广未经登记的农业生产资料新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追缴和没收产品及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交处相当于违法所得四至八倍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强制农业劳动者应用农业技术,给农业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截留或挪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的;

(二)侵占、平调、挤占农业技术推广资产的;

(三)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

(四)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销售的。

第四十三条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农作物种子技术的推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县级以上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设置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事业单位。

国外村级财务管理范文6

关键词: 体育社团;实体化;运行

中图分类号: G8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055X(2013)04-0120-06

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的模式下,我国的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事务的管理拥有绝对权力,其工作职能涵盖了从微观到宏观的全部体育事务,这种“保姆式”的管理模式造成体育职能部门机构膨胀,工作效率低下。虽然在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大潮中,将国家体委改制为国家体育总局,但旧的权力格局和管理体制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只是进行简单的裁并,体育社团依然属于政府部门的附属物,社会组织和政府体育部门的依附关系继续存在,社会组织的自身造血功能弱化,影响了体育事业的良性健康发展。党的十报告指出:“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明确提出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体育社会组织的社会功能,坚持体育事业的公益性,在政府指导下,依靠各类体育社团建立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促进全民健身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扩大竞技体育群众基础,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努力奠定建设体育强国的坚实基础。

一、社团与体育社团

社团是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人相聚而成的互益组织。按性质可分为政治、经济、科技、军事、外交、文化体育、健康卫生及宗教团体等;按成员间的联系纽带可分为生理、社会、精神物质以及由个体所属组织功能等方面因素结成的社会团体;按民间性程度分为官办、民办、半官办社团。社团的结成一是基于社团所属的成员的需要,执行为成员谋取利益的服务职能;二是基于政府职能的需要,履行服从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管理职能。其社会功能包括为会员提供知识技能的增长、社会交往、社会承认以及获得新的发展途径;维护成员个人利益及群体利益;参政议政;政府助手,担负各自社会成分的管理职能;承担经济信息沟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中国的社团一般具有非盈利和民间化两种基本组织特征。社团与政府组织、非正式组织或自然群体有着明显的区别。社团作为一种社会组织近年来在政府的主导下正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随着国家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少社会组织出现了明显的结构分化和功能重组,社会对各类社团组织的作用和功能开始提出置疑和诘问。期待一个以社会中介组织为实体的、相对独立和自治的社会领域出现。

体育社团是指公民合法人以从事和发展体育事业为目的,自愿结成的群众性组织。体育社团不仅是社团的重要类别,也是体育活动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其主要职责是:宣传和组织群众参加体育运动,团结和动员社会力量参加体育运动。体育社团的主要特点是具有民间性、非营利性和互益性、同类相聚性。从组织形式来看,可以将体育社团划分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属下的国家级体育社团;民政部门和体育行政机构、行业部门、地方体育总会指导的地方性体育社团、行业体育社团、学校体育社团、群众性体育社团等体育社会团体。[1]

体育社团相对于其他类社团,其本质特征呈“弱性”,即较弱的政治性、较差的经济性、较贫的学术性、较浅的文化性,相对于其他社团具有较宽松的生存环境和社会基础。但是,体育社团组织的惯性特征所产生的路径依赖使体育社团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政社不分”的状况。

对体育社团的研究,我国还只是在改革开放以来的一些体育研究成果中出现,没有形成专门的理论体系,但对概念的使用却多种多样,在不同的领域根据行业特点有不同的称谓。比如经济领域侧重于它作为市场中介的作用,更多的是使用“体育中介组织”;政治领域则侧重于它在政治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与政府的关系问题;采用“体育社团”、“体育准利益集团”、“体育协会”或“体育非政府组织”,社会领域则根据其所承担的任务和职责称为“体育社团”、“体育非营利组织”“体育公益组织”、“体育自愿组织”、“体育慈善组织”和“体育自治组织”等,[2]强调的是体育社团在社会领域所具有的独立性和公益性特点;国际上对于体育社团存在的性质和职能,体育管理组织和国际体育组织的归属,大多数国家都是属于非政府管理的民间社团组织。在行使职能时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不受政府的干扰,我国的体育社团则是近年来根据体育发展战略的调整和奥运战略的需要,随着《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实行,部分体育项目逐步实行改革,形成了国家体育总局、省、市、县 (区)、乡镇 (街道)、村(居委会)的体育社团层次结构以及体总、人群体协、项目体协、行业体协等具有塔状同构特征的体育社团类型结构。[3]

二、广东省体育社团塔状组织结构

近年来,广东省非常重视基层社会组织的建设,把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纳入社会管理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以全运会、亚运会和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的举办为契机,在建立竞技体育职业俱乐部,群众性体育社团等方面成效显著,广东宏远职业篮球俱乐部,恒大足球俱乐部、恒大女排俱乐部等一批职业体育俱乐部成为了中国体育职业化改革的成功先例,政府主导的世界羽毛球黄金联赛和社会自发开展的广东省定向越野联赛等赛事活动在全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目前,主导广东省体育社团的塔状组织结构是以政府体育行政事业主管部门为顶点形成的五级塔状管理体系:第一级是省政府体育事业指导部门为顶点的政府机构;第二级是省体育局和同构于其中的广东省体育总会、省体育科学学会、各单项体育协会所构成的塔状结构。第三级是以广东省体育龙头副省级广州市、深圳市体育局和其他地、市体育局为顶点和同构于其中的各单项体育协会所构成的塔状结构。第四级是县级市、区县体育局(文体局)和企业内部体育协会为顶点和同构于其中的体育协会的塔状结构。第五级是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乡、行政村级企业内各部门体育组织、体育群体活动站点为顶点和同构于其中的各类体育项目协会、人群体育协会所构成的体育社团塔状组织结构(见图1)。塔状组织结构实际上是政府在权力和利益的制度化分配模式下建立起来的一种格局,以政府的行为把与体育有关的因素都纳入到政府社会管理的调控体系中,构建广东省体育社团运行的基础。

三、广东省体育社团实体化现状

近年来,广东省竞技体育赛事和群众体育活动频繁。体育社团在这些赛事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有效地减轻了政府在赛事组织和承办过程中的压力,体育社团也从中得到了锻炼和检验,形成了协会务实化、会员主体化、管理规范化、组织体系化、硬件实力化、经济实体化、活动实效化的内在组织特征。在全运会、广州亚运会、CBA男子篮球职业联赛、羽毛球大奖赛等有影响的赛事带动下,体育社团的实体化程度不断提高,单项体育协会逐年递增。每年都有各类体育项目在全省依次开展。体育社团进社区、进学校成为常态。在提升影响力方面,通过奥运冠军的成长经历,吸引全社会的重视、支持和参与。在体育文化传承中,发挥岭南体育文化特色,创建体育文化品牌,传承中华文明。

广东省体育社团的运行,目前正在摆脱依靠国家拨款的国家型的集权性管理模式向经费来源多元化方向发展的国家社会型(中间型)管理迈进、最终目标是以广东省体育社团改革为突破口,建立社团自治的社会型(分权型)管理模式,形成经验在全国逐步推广[4] 。通过体育社团自身的影响力,不断深挖潜力,使体育社团向实体化方向发展。同时,扩大收费来源,使服务性收入提高比例明显增加,目前,广东省体育社团经费来源政府补助占比不到四分之一,社会捐赠收入和会员会费收入逐年提升。一些群众基础好或具备一定服务能力的体育社团,开展的社会活动比较多,获得商业赞助的机会也大,其经费来源比较广泛。还有一些社团的会员层次比较高,如高尔夫球、网球、羽毛球等运动项目,服务性收费是这些社团的主要经费来源。以服务养服务,是我省体育社团实体化发展中的一条重要经验。但有的体育社团社会影响甚微,来自社会的资金支持力量不足,难以维持日常活动的开展。只能完全依靠政府提供经费维持。

四、广东省体育社团的实体化运行

(一) 体育社团自主发展之路

长期以来,我国对体育事务的管理都是自上而下的政府管理模式,体育社团与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属于具有“双重身份”的隶属关系。而体育社团作为“非政府组织”。资源的获得却是通过自上而下的行政体系来实现的,这种关系无疑增加了体育社团对其上级体育行政部门的依赖性,很难发挥体育社团独立于政府之外的中介性作用。因此,体育社团走自主发展之路,需要强化社团的自身实力。

(二)体育社团自身实体化运行

广东省体育社团的运行基础是社团自身的良性发展水平正处在一个较高的结构调整的重要时段,并在逐步摆脱一直以来采用挂靠政府或附设单位的体育社团与政府同构的异化产物的影响。弱化体育社团组织对政府的依附性,建立实体化的体育社团组织,依靠社团自身的造血功能,从以前的“双重身份”中走出来,真正实行体育社团自治。尽管这种模式的转变受到体育社团实体化市场规模不大、缺乏有效的营销手段,服务产品形式单一落后,创新能力不够,服务理念还不完善等因素制约,使体育社团组织难以形成聚集效应,发挥相应的社会服务功能。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进行巩固,比如,加大体育社团的培育和资金扶持力度,对体育社团日常经费支持比较大的赞助企业和在接受社会捐赠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和有需要的企业来参与,通过与体育社团的合作促进了解,增强企业体育文化。也可以采用增加会员会费、银行利息收入和申请政府拨款或专项资金补贴、向社会开放体育场地、体育服务,开展有偿经营等活动,提高体育社团自身的财政实力。

1.人员实力

处在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省,历来都是体制改革的先行者,在体育发展改革当中,广东省最早制定各种优惠措施引进体育人才,使全省的各项体育工作(竞技体育、学校体育、体育科研)在短时间内迅速走在全国的前列,这与人才的实力是分不开的,而从广东省体育社团发展的现状来看,单靠从外面引进人才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增加自身的造血功能,结合国外经验和广东省承担的亚运会、全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等多次大型国际国内综合性体育比赛经验,发掘志愿者力量是目前解决体育社团人手问题最行之有效的方法。由于志愿者的特殊身份决定了相关体育社团不需要向政府部门申请增加编制,也不需要对其发放薪水,而且志愿者对社团的工作因为自身的主导而积极参与,工作效率较高。志愿者队伍可以从社会招募,也可以从会员中发展,体育社团将志愿者的工作与会员的义务和会员培训结合起来,以此为契机发动会员参与社团工作。此外,还可以与地方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合作,组织全民健身活动和学生课外体育活动,业余训练比赛,依靠活动扩大影响,提高知名度,凝聚团队力量,建立比较固定的志愿者群体,从本质上解决体育社团实体化发展问题。

2.物资实力

以往的改革经验证明,要想使体育社团的实体化发展之路能够顺利进行,必须具有一定的物质基础。体育物资是体育社团赖以生存、发展和承担社会体育活动的基本条件。拥有良好的办公设施、先进的体育场地和体育器材是体育社团向外界展示自身综合实力的窗口,有足够或雄厚实力的体育基础设施,能吸引更多的体育爱好者参与,社团的发展也会越来越壮大。如果在承接政府职能的同时以社团实体的名义开展活动,使社团的体育物资得到很大程度上的利用,则政府与社团都能从中起到双赢的作用,充分发挥体育物质的社会化功能,促进体育社团的良性发展。

3. 经济实体

一个有一定规模的体育社团,必然是一个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具备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特征。有独立的经济核算。体育社团属于非盈利性公益组织,组织人员的活动内容、经费开支受到章程的规制,因此他的社会公信度建立在规范的财务制度上,如果财务制度不透明,社团活动的开展和志愿者招募等方面就会受到影响。社团的信誉就会受到社会的置疑,一个社团如果它的经济基础雄厚,社团活动的开展就比较顺利。因此,经济实力决定社团的规模和社会影响力,决定社团实体化程度。

(三)广东省体育社团管理体制改革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社会团体登记和管理的具体细则,对社团准入条件,社团职责都有具体的要求。而在经济活跃的珠三角地区,因资源配置的多元化,为社团的独立存在提供了相对自由和宽广的社会空间。这一变化在体育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政府通过转换职能,将服务性、中介性以及公益性职能转交给体育社团组织,对兼有一部分政府职能的体育社团,实现职能分离或向体育行政组织归位,弱化体育社团组织行政化,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支持体育社团组织,回归体育社团公益性本色。

1.转变政府职能

体育社团在实体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我国体制改革过程中经常碰到的问题,广东省的体育社团在体制改革初期,也是政府主导,政社不分,体育社团徒有实体之名,而无实体之实,各社团都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合署办公,社团很难独立行使一个实体应该行使的职责和权利。使体育社团发展缓慢,甚至有的社团逐渐消亡。

第一,确立“监管、引导为主,参与为辅”的政府职能,明确社团与政府间的隶属关系。将“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区分开来,使政府专注于政策的制定,给予社团充分的活动自,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政府和体育行政部门的僵化管理模式,避免作为功利的分配者和活动的组织者同时参与体育活动的尴尬身份,减少不公平竞争机制的产生。政府只在行使外部监管职能时,强化对体育社团资格的审查认定并监督其运行。

第二,建立政府为主导,运动项目协会化,体育社团独立运作的契约关系。制定社团实体化发展的双向管理协议和实体化评价标准,明确体育社团的社会责任,履行章程规定的政府职能,走实体化发展道路。

2. 成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国际上社会组织管理中通用的做法,是协会的领导机构。国际奥委会、残奥会、亚奥理事会等国际上重要的体育组织,以及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等全国性体育团体都建立了理事会制度。理事会制度的建立,保证了体育组织能够按照既定宗旨运行,使体育社团的管理独立于政府之外。理事会成员对社团行政首长及主要负责人的选拔,社团内部重要事务的科学决策,制定社团长远发展规划的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内部监督,对社团经费预算等重大事项和决定具有知情权、否决权,能保证理事会决议的客观性和全面性。

(四)政府购买体育服务推动体育社团实体化发展

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体育社团实现“实体化”,引导体育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是今后政府部门体制改革的一项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体育社团在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提供民生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独到的积极作用,成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与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在广州亚运会和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等大型运动会的筹备和举办过程中:政府采取了多项措施来向社会购买服务:主要有:(1)建立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购买服务长效机制;(2)将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列入年度预算;(3)强化信息公开制度,保证购买服务行为过程公平、公正和透明。

在广东省各种大型比赛的举办过程中为利用各种大赛影响来促进大众体育健身活动,使老百姓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政府向社会提出委托服务项目,由各体育协会提供服务。比如体育行政部门委托体育社团开展群众健身技能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健身路径维护等工作项目,由各体育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效果良好。特别是健身技能培训工作,通过采取成本购买和项次补贴的方式,对公益性质的全民健身技能培训进行服务购买,解决了体育系统在健身技能培训上的难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针对健身人群获知培训信息渠道不畅的问题,参与购买服务的体育社团充分发挥“扎根基层,面向群众”的特色和优势,采取打电话、发信函、捎口信等方式主动与居民联系,解决好全民参与难题;利用节假日送学上门等形式,解决好组织集中的困难;部分社团针对不同的文化水平、理解能力及心理特点的健身人群,编写针对性的学习资料,采用一对一辅导等形式,确保学习质量;针对中年人群体健身与工作矛盾突出的问题,部分社团创新了简便易行的健身方式,解决工学矛盾;针对体育社团活动场地有限问题,整合各种健身资源,解决好活动场地保障难题。为保证购买服务工作取得实际成效,政府体育部门制定标准流程来保证购买服务的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健身大餐”。

(五)体育社团多元化体系构建

当前,我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管理模式,广东省体育社团的实体化发展正是基于公益性和社会化的发展方向,与时俱进,面向社会需求提供体育公共服务,适应了体育利益主体多元化的要求,对于缓冲体育领域中的各种利益冲突、建立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桥梁,担负起体育社团多元整合的责任,具有其独特的地位。体育社团的发展,为政府构建社会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打造了一个平台。

1.社团内部分工合作化

社团分工合作化是指从组织互助合作开始,逐步把个体不同的具体工作集合为整个社团组织正常运转的过程。现阶段全国不少社团都存在人员不足的情况,如何使现有的成员在社团的工作效率达到最大化,需要各个组织按照社团工作的需要划分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对现有人员进行明确的分工,做到各司其职,职责分明,分工合作。[5]

作为一个有影响力的体育社团,一般应有一个长远的发展规划,广东省的体育社团可以借鉴项目管理和知识管理的原理,对组织和开展的活动进行项目管理,把以往的活动内容用知识管理的方式进行存储整理。对今后有关类似活动实行规范化、高效化运作,节省人力物力。

2.社团组织管理一体化

一体化是指多个原来相互独立的实体通过某种方式逐步结合成为一个单一实体的过程。体育社团的一体化过程既涉及社团自身发展,也涉及社团组织、章程和社团文化,是社团成员、财务管理、决策管理、社会声誉、社团活动的一种全面互动过程。社团一体化的基本特征在于自愿性、平等性和让渡性,在这一过程中制度化和规范化成为实现社团一体化的基本前提和保障。它的具体运作模式关系着社团的实体化程度。因此,实现社团组织管理一体化,需要加强社团成员、物资和信息等因素合理组合,形成有机的统一体,实现社团上下组织、实施活动的一体化。

3.社团外宣工作高度化

作为一个有影响力的体育社团,单靠自身的独立发展很难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生存下去,而应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合作,通过媒体的力量来扩大社团的知名度。比如组织大型的群体活动和体育比赛,就需要通过媒体的宣传来吸引社会的关注和参与。广东省的部分体育社团在与媒体合作中有过很多成功的案例,中国—巴西足球友谊赛,羽毛球黄金联赛等赛事活动为相关体育社团与媒体合作组织赛事,扩大知名度,吸引资金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同时也极大地提升了相关社团的社会影响力。在社团的日常工作中,要主动向媒体推销自己,积极邀请媒体参与社团活动。对外从平面媒体、电视媒体、新媒体等各方面展开外宣攻势,对内则发动社团自身的力量,通过发放传单、宣传册,创办社团刊物来展示社团动态,同时利用网络建立虚拟社区,向会员和外界传递社团信息,加强对外交流。

多年来的举国体制使我国的体育社团组织长期面临“政社不分”的尴尬局面,造成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存在着诸多弊病,改变目前这种以竞技体育为“龙头”的“连体”模式,分化“宏观调控、中观把握和微观运作”的管理方式,是广东省乃至全国性体育社团向实体化迈进的必由之路。[6] 广东省体育社团实体化发展路径,就是打破原有的经费来源、人员编制和办公地点“三固定”的运作模式,完善内部管理、承担政府职能,开拓经费来源渠道,增强社团内部的“造血”功能,最终实现实体化。

参考文献:

[1]胡珀.湖北省省级体育社团实体化发展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06.5:25-40.

[2]李晴慧,郭郁文.体育社团与体育体制改革[J].体育学刊,2002.5(3):138-140.

[3]叶国雄,刘远祥.我国体育社团研究述评[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8.1(1):1-4.

[4]楚继军,万昌智.广东省体育社团组织网络现状与对策[J].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06.11(5)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