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自查自纠报告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公平竞争审查自查自纠报告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公平竞争审查自查自纠报告

公平竞争审查自查自纠报告范文1

一、时间安排和整治步骤

专项整治时间从**年4月至10月。共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阶段(**年4月1日—15日)。利用各种形式在全县范围内传达贯彻医疗、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对当前我县医疗、药品广告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剖析。同时,各有关单位对的医疗、药品广告进行自查自纠。

(二)集中整治阶段(**年4月16日日—9月30日)。对我县相关媒体、刊物、各类印刷品、广告牌上的医疗、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三)建章立制阶段(**年10月1日—15日)。针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有关职能部门、有关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对医疗、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四)总结阶段(**年10月16日—31日)。有关职能部门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县医疗、药品广告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重点整治内容和广告要求

(一)重点整治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严厉打击在医疗、药品广告中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虚假违法广告。重点查处下列行为:

1、以新闻报道形式的医疗、药品广告。一是在广告版面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二是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广告;三是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和电子信箱等。

2、在医疗、药品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医疗、药品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群众介绍、推荐商品服务或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和效果等。

3、医疗广告中治疗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和红斑狼疮等的广告,保证或变相保证治愈股骨头坏死、障碍和不孕不育等各种疑难疾病。

4、药品广告夸大功能疗效,主要是在广告中对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作出承诺;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药品广告内容是否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说明书和广告审查批文为标准,有无任意增加或更改宣传内容;药品广告含有“根治”、“铲除”、“攻克”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

5、处方药违反规定在大众媒体广告和医疗机构制剂违法广告;治疗障碍等禁止的药品广告。

6、未取得有效的广告审查文件,篡改广告审查文件或使用过期、失效、撤销的广告审查文件医疗、药品广告。

(二)广告要求

1、医疗广告。未取得或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广告证明》的医疗机构或单位不得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广告证明》中批准的医疗机构名称、诊疗科目、诊疗方法、从业医师姓名及技术职称、诊疗地点、诊疗时间以及联系方式等,不得篡改广告内容;《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必须与医疗广告内容同时。

2、药品广告。未取得有效的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药品广告,不得;广告内容必须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依据,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广告审查批文为标准,不得任意增加或更改宣传内容;处方药及国家禁止广告的药品不得在大众媒体广告;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必须与药品广告内容同时。

3、登记备案。医疗、药品广告未经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不得。

4、医疗、药品广告的广告经营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应与广告内容同时。

三、组织保障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医疗、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由县委常委、宣传部长蒋朝彬和县政府副县长左益任组长,县文体广电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县工商局、县新闻出版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医疗、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

(二)职责分工

1、县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监督,县新闻出版局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报刊和内部资料印刷品广告的监管,对虚假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新闻媒体和内部资料印刷品及其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县文体广电局要按照国家广电总局的要求加强对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广告的日常管理。同时要做好违法广告监测数据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共享,整合职能,形成监管合力。

3、县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在彻底清除“院中院”和承包科室的同时,做好医疗、药品广告的出证工作,对虚假广告的医疗机构和经销单位依法吊销其《医疗广告证明》、《食品广告证明》,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利用广告虚假宣传坑害患者的医疗机构的整治力度,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和监测工作。对严重违法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按有关法律法规程序撤销其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县工商局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事务工作。要加强对医疗、药品广告的监测工作,依据监测结果,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时制止违法广告的。采取日常监测、集中监测和抽查监测相结合的监测方式,集中监测和抽查监测至少每季度一次。要对医疗、药品虚假违法广告进行全面排查,并根据广告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警示公告。

四、建立医疗、药品广告长效监管机制

对医疗、药品广告的监管要实行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逐步建立起以广告监测为基础,以案件查处为手段,以信用建设为平台,以行业自律为支持,以责任追究为保障的监管制度,达到长效监管、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目标。

(一)推行医疗、药品广告前备案制度。按照《医药、保健食品广告备查须知》的要求,对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医疗、药品广告前的样稿进行备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单位把好广告审查关;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医疗、药品广告,不得予以。

(二)完善广告监测制度,强化对广告内容的监管。重点监测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医疗、药品广告。要更新监测设备,拓展监测范围,把电视、广播纳入监测范围。监测发现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在第一时间予以暂停或停止。

(三)强化案件查处制度,实施对广告活动的监管。对监测和社会监督发现的以及人民群众投诉举报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要及时立案查处,发现一个,查处一个。

(四)建立媒体广告信用自律制度。倡议成立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诚信联盟,签订诚信公约,共同恪守职业道德,把握广告宣传导向,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五)坚持和完善广告审查员制度。广告经营单位应将“广告审查员一票否决制”落到实处,切实履行广告审查员的责任,严把医疗、药品广告前的审查关。

(六)建立违法广告公示制度和广告活动主体的信用监管制度。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对新闻媒体的广告进行社会监督。对广告监测和社会监督发现的以及广告监管部门查处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虚假违法广告,定期通过企业信用网予以公示。同时按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要求,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单位视违法情况分别纳入警示企业、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进行信用分类监管和重点监管。对虚假广告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责令其在相同版面(时段)进行公开更正,消除虚假广告的影响。

公平竞争审查自查自纠报告范文2

9月10日,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第五次全体会议。会议透露,近期将公布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记者获知,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展至今,国务院65个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通过自查自纠以及领导小组的核查,共清理出各类行政审批项目4159项,第一批已确定将被取消的审批项目共800余项。与此同时,全国大多数地方政府亦按此路径,对各级政府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

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专家组成员、中国社科院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张昕竹感言:“行政审批项目取消的同时,也意味着与审批相连带的利益被剥离。”

在漫长的50多年里,尤其在中国进入市场经济以后,很多行政审批项目背后都蕴藏着巨大的利益关系,比如某些盈利行业如电信、民航的市场准入等,无不牵涉甚广。

大幕拉开

实际上,在1998年进行政府机构改革之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便成为转变政府职能不容回避的问题。据专家组成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汉华称,由于50多年来从未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只有新增,几乎没有废止,包括长期计划经济体制延续下来的大量审批项目,早已体现出诸多与市场经济的不相容之处。

“几十年前‘割资本主义尾巴’之类的行政审批项目,尽管到今天没人再用,实际上并未废止;‘投机倒把’之类的词汇仍然能在各种‘条例’中看到。”周汉华说。

对政府部门而言,机构的整合并不完全意味着职能的转变。从这一层面上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由于其牵涉到职能的转变,其意义显得比政府机构重构更为直接而深刻。2001年9月,国务院成立了由副总理李岚清任组长的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在监察部设立了负责日常工作的办公室,监察部部长何勇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

原本由国务院法制办长期关注的行政审批改革转由监察部牵头进行,中央高层人物在不同场合,数次表示行政审批改革必须与廉政建设、反腐败联系起来,这些迹象均表明,现实中行政审批权力与部门利益、官员个人利益早已形成许多密不可分的纠葛,并严重影响了审批的公平、公正。

2001年10月24日,国务院专门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对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行统一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之前,国务院还批转了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体改办和中央编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要“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基点,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努力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推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

为规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提出,必须遵循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五项原则,并提出了改革的总体要求。对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坚决予以取消;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对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做到审批程序严密、审批环节减少、审批效率明显提高;并要严格执行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

电视电话会议之后,中国首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全面清理审批项目、研究确定审批项目处理意见、公布审批项目处理决定及相关后续工作的步骤,在国务院各部门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开展。

2002年1月底,在国务院65个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清理的4000多项审批项目中,经济管理事务和社会管理事务各约占一半。

外力推动

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专家组成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汉华认为,虽然本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中国其他许多改革一样,是一次自上而下的改革,但它在改革开放20多年后才得以进行,很大程度上得力于外力的推动。

周汉华解释说,所谓外力推动,一是指WTO的要求。WTO要求建立一个与市场经济规则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比如进出口许可证、配额管理等,而中国现行的行政审批环节在这些方面几乎都与WTO规则有冲突。这事实上也是为中国加入WTO而修法的一部分。

而另一个外力则来自基层。深圳、浙江等地在先行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践中,遭遇很多中央政府部门规章条文的限制。深圳、浙江等地认为,这些存在的限制很多已与目前的社会发展相悖。

作为中国最早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地区之一的浙江省,早在2000年9月提出的一份《关于行政审批改革的几点意见和建议》中,便明确表现出对中央政府繁多的行政审批项目的不满。根据当时浙江省的一项统计,全省涉及审批、核准的事项中,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国务院部委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的占了70%多。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浙江经济的发展。比如浙江省民营出口企业多,为方便出口,省外经贸厅将产品出口企业审核权和1000万美元以下补偿贸易项目审核权下放,但国家外经贸部、海关、外汇管理局仍要按原规定执行。结果省外经贸部门一年上报有关产品出口企业的审批件有二三百个,但国家部门审批时间长、环节多,企业只能在漫长的等待中消耗着自己的生机。

浙江地方政府也对部委的许多审批规定提出了质疑,认为计划体制下出台的审批规定至今仍在使用,令地方政府部门进退两难。比如一般行业的职业社会安全卫生审查、技工学校的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方案、企业工资总额等审批项目,都是依据1985年之前劳动部有关规定设置的,早已与现实需要脱节。

此外,前置审批、多头审批等问题突出,一些审批规定很不合理。据浙江省工商部门初步统计,公司注册登记的163项前置审批事项中,其中国家有关部门与国家工商局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共89件,涉及144个项目,所占比重为88%。而前几年,国家在对印刷业进行整顿时,又在此类公司注册审批的前置审批中设置了五个许可证,就连对打字、复印这类小型服务行业也设置了许可证。浙江省相关部门认为,这样多的前置管理不利于经济发展,假如改为事后监管,同样可以发挥政府的管理职能。

浙江省法制办主任郑志耿承认,浙江进行行政体制改革的动机跟民营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关系。他说:“当时浙江已经向经济多元化、经济主体民营化方向发展,而民营经济的发展,主要就是受到那些审批条例的限制。”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2002年8月,浙江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一位成员在听说国家第一批只清理了800多项行政审批项目时,颇有感触地说:“上面还剩那么多,我们怎么进一步清理?”

两个先行者

出于发展经济的内在压力,浙江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进行全国统一部署之前几年,便已开始了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工作。2001年10月8日,以规范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为目的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由省长柴松岳签发。

早在1998年,浙江绍兴上虞市率先把各部委办局分散在各个机关的申办事项统一起来,设成一个办事中心。浙江省法制办主任郑志耿认为,这实际上是由分散审批到集中审批,有便民的因素,但并没有解决行政审批制度里存在的一些根本性问题。不过他依旧愿意把这看做浙江省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起点。

在办事大厅的经验得到肯定的同时,行政审批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却更多地暴露了出来。而要更深刻地解决问题,那便是当时深圳已经在进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了。但实质性的改革刚想起步,郑志耿便发现很多政府公务人员对什么是行政审批并不清楚,于是,改革的第一步变成了扫盲,改革实施者不得不耐心解释什么是核准、什么是备案等等,以及彼此之间有着什么样的区别。

在让更多的人搞清楚到底什么是行政审批之后,1999年7月,浙江省政府成立了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从体改办、监察厅、财政、法制办、物价等部门抽调人员,设立了专门的办公室。随后,要求各部门将所有的审批事项列出来上报。根据上报情况,改革领导小组提出削减要求,明确每个部门必须减少三分之一的审批事项,然后再交领导小组审核。

据郑志耿介绍,为使部门清楚哪些可以保留,哪些必须撤销,改革领导小组规定了三条原则:首先,有立法、规章或者上级机关有文件规定的,可以保留;其次,浙江省文件有规定的,可以保留一部分;第三,现实工作中,某个审批项目撤销后有可能出问题的,可暂时保留。此外,还规定,对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的审批事项予以取消;凡可以用市场机制运作代替行政审批的事项,采取公开招投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对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要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办事期限。

到2000年11月,浙江全省50个部门(含具有审批事项的非政府部门)共减少行政审批事项1277项,减少幅度为50.6%。

全国行政审批改革统一部署之后,在其他地方刚刚开始行政审批清理时,浙江已提出开始深化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其目标为到今年年底,初步建立起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省级行政审批制度。省级政府的审批等事项要在已有的基础上,再削减三分之一以上。

实际上,由于师自深圳,浙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得以顺利进行,深圳功不可没。早在1997年,深圳便不得不在改革还是违规之间徘徊。参与了改革全过程的深圳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秘书处处长曹叠云说:“在当时进行审批制度改革,必须冒一个很大的风险,因为只要进行改革,就必然会出现违反上级行政部门规章的现象。”那时,全国还没有一个地区要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

然而当时深圳还同时面临着另一大压力――外商对深圳投资环境的抱怨。据曹叠云说,很多外商投资企业都对深圳的投资环境不满。后来,台商协会甚至做了一份市场评估报告,称深圳投资环境恶化,收费很高,软环境不行,体制审批有问题。据说这份评估报告给了深圳市领导很大的震动,曹叠云称之“触及了领导的神经”。

在发展经济和因循守旧之间,深圳选择了前者。1998年8月25日,深圳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深圳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从而成为中国最早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试验田。《规定》明确改革的目的是“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审批行为,减少审批项目,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廉政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并规定“审批必须依法设定”。

同时下发的“保留和取消市政府部门审批、核准事项目录”显示,各部门原有审批事项723项,改革后保留305项,减幅达57.8%。

2001年11月,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刚刚开完,深圳在1998年基础上进行的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告结束。对照全国的统一部署,曹叠云说:“我们已经走在前面了。”

“拉锯”之旅

长期以来,在行政审批中,权力与利益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关系。在已被查处的腐败大案要案中,由行政审批权力引发的绝非少数。一般而言,一个部门手中拥有的行政审批权力越多,诸如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垄断行业准入等等,其与经济利益的关系就越密切,该部门就越被人关注,部门内部公务人员的“底气”也越足。

这种“底气”,同样反映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一位专家对记者描述说:“有一次开会,其他部门到会的大多数是副部长级的官员,而某部委只派了一位副处长参加,而且架子很大。”于是,对这些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不但是对其利益的清理,而且会是对“底气”、架子的清理。

实际上,无论是先行一步的深圳、浙江,还是国务院65个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改革实施者的感受都是艰难。

据深圳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秘书处处长曹叠云介绍,按深圳改革的程序,首先是由各个部门清理上报本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并对这些项目提出保留或修改意见,同时说明相应理由,并向改革领导小组提供与此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政府条文作为依据。不能提供依据的审批项目,坚决予以撤销;有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政府条文,改革领导小组要逐条审核。

当初,深圳市为了推进改革,制定了相应的改革目标,要求各个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削减一半左右的审批项目,于是便有部门与改革领导小组玩起了分分合合的“拉锯”游戏。有的将一项审批项目分成数项上报,这样即使有一半被清理,该项行政审批的根基不会动摇;还有的将数项审批打包成一个项目上报,一旦该项目得以保留,实际上所有的项目都会被保留。

同样的情况在国务院65个部门单位行政审批清理过程也有发生。据说,去年年底,各个部门清理出的行政审批项目只有2000多项,但今年改变了统计方式,同时领导小组也比较坚决:“拆开来报,可能就砍四五项,整合在一起,就全部砍掉。”结果,2000多项变成了4000多项。

还有知情人透露,由于牵涉到很多利益,不但各个部门间为争夺审批项目而争斗,同一部门内部的司局之间也有冲突。到底砍谁的,不光涉及部门利益,还涉及司局利益。每一项审批都有相应的司局在管,改革过程中很多时候都是在与相应的部门、司局讨价还价。

据参与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的人士介绍,按照程序,各个部门单位自己上报行政审批项目削减方案之后,改革领导小组还将组织专家进行核查,对专家组持有异议、并经领导小组认可出具保留或撤销意见的项目,由领导小组与部门主管司局长进行沟通协商。如存在争执,便将问题向上移交至主管副部长、部长。张昕竹告诉记者:“有的审批项目最后是否撤销,甚至得由副总理亲自拍板。”

博弈与公正

“就某一行政审批项目撤销与相关部委沟通,可以说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专家组成员、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余晖如是说。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从另一角度讲,只要存在着博弈,就存在着妥协。在这种情况下,当富有争议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去留最后决定于某个人的判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如何把握好公平、公正便成为一个难题。

对此,深圳审批制度改革采取了“一刀切”的办法,明确规定只要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在清理之列。但余晖认为,问题的另一面是,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同样存在着诸多不符合市场及社会发展需要的东西。不仅如此,在现阶段中国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不少前置审批内容亦难以用事后监管的办法取代。

几乎没有人知道,目前中国最具计划经济色彩的产业是糖精的生产,国家经贸委严格控制着糖精生产企业的数量,乃至每一家企业的生产产量。据张昕竹透露,在此次清理中,对于糖精生产企业的审批已得到专家组认可并予以保留。理由是,食用糖精对人体有害,而在生产中使用糖精还是食糖,消费者很难辨别,因此只有在源头上进行产量限制。

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这样的事情并非个案。这同时意味着,在事后监管条件或者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以分清政府与市场界线为目的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仍不得不在二者间摇摆。

周汉华对此也表示担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终要明确政府的职责问题,也就是要区分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市场要解决的问题,政府不要介入。但中国要实现这一点非常复杂,有传统体制的问题,有中央调控能力的问题,有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甚至也与公民文化素质相关。”

就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三公”,余晖认为,根本做法在于引进内部听证机制。也就是说,每一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制定与修改,必须要有行政相对人,即该项目的被管制者参与意见,介入审批改革过程。具体做法可以由改革领导小组为仲裁机构,行政相对人为一方,进行行政审批的部门为另一方,有关专家同时参与其中,各方分别阐明自己对该项行政审批的意见,通过听证最终实现调整政府职能,划清政府与市场界线的目的。

余晖说,目前进行的改革存在的一个重大的问题便是信息不公开,即使对专家组,行政审批项目及相关依据也不全部开放。哪项需要专家帮忙审核,才提供哪项行政审批的资料,这不利于行政审批改革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公平竞争审查自查自纠报告范文3

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开展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杭州市的政府采购工作于1998年起步,在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支持下,工作按照“先易后难,稳妥起步,逐步推进”的方法,循序渐进,从基础抓起,不断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基本实现了由试点初创向全面推行的转变,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

1.构筑体系,初步形成政府采购制度框架

①加强制度建设。《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根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三个部长令 的有关规定,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积极研究制定了各项政府采购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基本形成了一套制度体系。这些制度主要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委托采购、专用仪器设备采购、公务用车采购、公车定点加油、维修和保险、办公用纸张定点采购、办公设备定点供货、信息化项目采购、分散采购管理、招投标管理、投诉处理以及政府采购信息、政府采购内部工作流程、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库建设与管理、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建设与管理、政府采购协管员队伍建设与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监督管理等一系列规章文本。

②构建监管体系。市财政局、采购办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研究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措施,逐步形成了政府采购的运行机制、内控机制和监督机制基本形成了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共同监督的行政监督管理机制。特别是采购办与采购中心进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后,市监察部门通过网络和招投标活动的实时监控,使这种监督机制更趋成熟。如为了防止招投标过程中的舞弊行为,体现评标公正公平,对评标咨询专家名单实行计算机自动抽取短信通知的方式,同时产生密封名单,采购实施机构工作人员只有在评标当日专家报到时才能拆封专家名单。

③实行管办分离。政府采购工作开展初期,采购办与采购中心虽然是两个机构,但为了减少环节,调配力量,因此是合署办公的。采购办行使政府采购的计划编制与管理监督职能,采购中心承担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实施。区、县(市)的采购机构也相继建立。一批有影响,并经过资格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有关中介服务,政府采购业务。从全国看,管采分离,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初步形成。我市也不例外,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后,把采购监管工作与具体办理采购业务划分开来,特别是采购办、采购中心进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后,采购办与采购中心的工作职责作了彻底划分,采购办主要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的管理、采购计划的编制及采购实施的监管,采购中心作为事业法人独立开展采购业务,完成了政府采购的管办分离。

④提高队伍素质。大多数地区的政府采购工作是从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职能转变过来的,一般都存在人员少力量弱的情况。经过7~8年的探索,这支队伍普遍实行了管办分离,人数和人员素质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我市还建立了政府采购协管员队伍,通过他们在各预算单位的具体监管,将政府采购工作推向规范化、制度化。采购监管部门还定期组织培训班,学习有关的政策法规和政府采购具体业务知识,公布操作流程,既提高人员素质,又接受社会监督。

2.努力实践,积极探索政府采购新方法

①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得到了加强。政府采购作为公共财政制度框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相互依存、互为作用,密不可分。然而,在《政府采购法》颁布之前,政府采购预算并不能引起各预算单位甚至财政部门的重视,办理政府采购手续需要预算单位逐项填写申报表,相应也延长了采购周期。2002年6月29日九届人大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政府采购法》后,市财政部门及采购办抓住机遇,在部门预算全面实施的第一年就将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紧密结合部门支出预算的编制工作,颁布集中采购目录,单独设立指标体系。通过几年的努力,政府采购预算已能较全面反映预算单位的年度集中采购规模,并且与部门预算可合可分,不仅简化了过去繁杂的申报手续,而且提高了预算的准确性和采购效率。

②严格预算执行,减少临时性采购。过去一些预算单位采购无预算无计划,或随意调整采购预算的现象比较普遍。这种现象成为政府采购不规范的重要因素。《政府采购法》的实施,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有法可依,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在实践中,采取没有预算不予采购、调整单位政府采购预算须事先经过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等工作措施,使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和执行工作都得到了加强。

③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国库直接支付制度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运用,对推进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和扩大采购范围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从2003年起,我市对集中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由会计结算中心直接支付给商品或劳务供应商,减少了资金流通环节,增强了政府采购的透明度。2005年市财政又作出规定,将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全部上交财政,不再由单位自行调剂。这些措施对节约财政资金起到了促进作用,同时对防止擅自改变采购项目、挪用财政资金等现象的发生也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 ④规范采购行为,防范商业贿赂。通过几年的实践,我市采购监管部门制订了一套采购规程。一是按照上级的采购监管部门的指示,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每年修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二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五种采购形式的选择进行严格区分,非公开招标采购的一律实行报批制度;三是完善政府采购工作流程,明确采购单位、财政部门、采购办、采购中心和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各阶段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四是公开政府采购招投标操作程序,对资格审查、编制招标文件、信息、接受投标文件以及开标、评标、决标和公布采购结果等各环节都作出详细规定。通过一系列的规程控制,防范商业贿赂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采购机构发生,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⑤利用信息技术,减少人为因素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干扰。建立采购信息系统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提高办事效率,更在于通过信息系统规范采购工作程序,减少非正常的人为干扰。例如,建立评标专家库自动抽取通知系统,使采购项目评标活动实现一定的公信度,大大减少了投标单位“公关”因素的干扰;设置计算机操作流程,记录了政府采购管理、执行和监督流程中各个环节的工作状态,让所有的工作人员都树立自律意识,规范采购行为。

3.不断进取,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得到了体现

①强化了预算管理,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1998年全国政府采购总金额为31亿元,节约额为4.16亿元,节约率为13.4%;到2004年全国政府采购总金额达到2000亿元,节约额为231.2亿元,节约率为11.6%;1998年至2004年累计采购额5812亿元,节约额达687亿元,平均节约率11.8%。最近有一个资料,2005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近3000亿元,比上年增长37.1%,节约额达380.2亿元 。杭州市情况也是如此,1998年至2005年全市政府采购累计总额为55.43亿元,平均节约率为11.6%。在财政资金非常紧缺的情况下,这些节约下来的资金,对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②推动了财政改革。我市的政府采购预算是与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同步进行,并寓于部门预算之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又必须细化到具体的采购项目,因此政府采购预算的不断完善也促进了部门预算的细化和完整;而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又为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打了前站。

③有效促进了反腐倡廉工作。实行政府采购,引进竞争机制,通过以公开招投标为主要方式的政府采购交易,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不断提高,采购制度日益健全,既方便了社会各界的监督,也使过去单位采购中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从源头上防范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发生。今年全国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杭州市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采购中心均没有发现违纪的问题,应该是这些年来严格管理规范采购的可喜成效。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还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市政府采购工作还处于初级阶段,与国内先进地区和国外发达地区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上级的目标要求还存在不少问题。这些差距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政府采购理论的认识上还存在一定的偏差。目前,社会上把节约资金当作政府采购的唯一职能,甚至认为只要政府采购就一定能够节省财政资金。这是对政府采购表象化的误解。从总体上说,政府采购比没有实行政府采购更节约资金,这种节约是建立在公平交易基础上实现的。而具体到某一个项目,政府采购所花费的资金高于非政府采购价格的现象也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就事论事谈政府采购达不到节约资金的情况,必然导致对政府采购制度认识上的偏颇。

2.政府采购的规模还较小。根据国际经验,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采购规模一般为gdp的10%以上,或为财政支出的30%左右。而我市2005年政府采购规模为15.22亿元,只占gdp的0.5%,占财政支出的比重6.38%;其中,市本级政府采购规模为7.62亿元,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为8.9%。

3.政府采购预算约束力不强。一是政府采购预算还比较粗放,特别是一些工程项目,既有土建、安装工程,又有设备和材料采购内容,采购预算编制时还不能达到细化的目标。二是预算批复还比较滞后,有时人代会三、四月份召开,财政预算批准后再下达到各预算单位,真正实施采购计划只有七、八个月的时间。三是预算调整随意性大,一些单位计划考虑不周,采购项目调整或增加时常发生。

4.政府采购的时效性不够强。由于政府集中采购要走程序,有法定的时间规定,而预算单位总是习惯于要用的时候才考虑采购,这个时间差成为预算单位反映比较大的一个问题。

5.政府采购行为还有待进一步规范。目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既有政府采购当事人和评标专家的问题,也有政府采购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问题。行政事业单位的分散采购没有列入政府采购统一管理的范围。今年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自查自纠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主要是分散采购行为的不规范。

“十一五”期间,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要求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所有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实行政府采购 。这一目标要求对杭州市目前的政府采购规模现状来说是很重的任务。要达到这一目标,必须深化改革,加大《政府采购法》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健全监管体系,规范采购行为。

1.正确认识政府采购的重要作用,提高预算单位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自觉性

政府采购的重要作用,姚振炎同志曾经作过一个详细阐述:一是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节省开支;二是保证采购项目质量,采购单位可以得到质量有保证、价格合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保障国家机关有效行使职能;三是有利于发挥政府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宏观调控作用,推进保护国内产业、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中小企业等政策措施的实施;四是促进财政预算制度改革,强化财政支出管理;五是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六是有效抑制腐败,遏制采购中的权钱交易和其他腐败行为 。也有学者提出,节约财政资金不是政府采购的首要职能,政府采购的首要职能是要建立一种长期的财经制度,将所有政府购买行为都纳入到公平交易的市场经济范畴中去,使得政府的消费行为也要受市场经济规律的制约 。

无论专家学者对政府采购职能及作用怎样阐述,政府采购作为国家财经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已经建立起来,并且在实践中发挥着上述各个作用。要将政府采购制度全面贯彻执行,加大宣传力度和对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普及教育是非常需要的。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要做好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要通过普法教育,使社会各界认识、理解和支持政府采购,为政府采购工作的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各预算单位领导更要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出发,重视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本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的自觉性。

2.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涉及的环节和利益主体非常广泛而复杂,要使政府采购行为依法进行,就必须对涉及采购制度的每一个配套环节予以制度化。例如,从政府采购工作流程看,涉及到预算编制、下达计划、采购方式确认、信息公布、供应商投标、专家评标、履约、验收、资金结算和采购评估等;从政府采购行为主体看,涉及到采购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中心或中介机构、供应商、监察和审计部门等;从采购中心内部流程看,也涉及到多个环节和岗位。

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政府采购的成功经验,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3个部长令的要求,建立相应的采购质疑机制、信用追索机制、申诉仲裁机制等。对所涉及的采购人、采购监管机构、采购中心或中介机构、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等行为主体制订相应的制度,明确各自的职责;对采购所经历的预算编制、下达计划、采购方式确认、信息公布、供应商投标、专家评标、履约、验收、资金结算和采购评估等环节的流程应进一步细化,充分体现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物有所值。同时也应制订一些相应的配套法规,形成比较完善的制约机制,防范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

3.完善办法,把政府采购预算推向标准化

杭州市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起步比较早,也没有出现有些地区与部门预算“两张皮”的脱节现象,但是在政府采购预算的指标体系与实际操作的衔接上仍然存在不够细化、不够规范的情况。因此,要完善现有的部门预算编制办法,着力解决政府采购预算简单粗糙和滞后的问题。

①要认真研究采购预算的指标体系。采购监管部门要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的新要求,按照部门预算功能科目和经济科目的规范分类,制订出标准化采购预算指标体系。对不同商品、工程和劳务等采购项目提出各自的专业化、标准化技术指标,以便于按各自特点归类,为扩大采购规模,提高采购效率打好基础。

②要解决政府分散采购的预算编制问题。从杭州市的情况看,政府分散采购的数量还相当大,与政府集中采购的现有规模相接近,同时部门预算中分散采购预算反映不全、不细、不实的情况普遍存在。政府集中采购走上规范化路子后,加强分散采购应该作为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首先要从规范预算编制抓起,把预算编实了,管理和监督也就有了根据。要充分发挥各部门政府采购协管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经常性的沟通联络制度,落实监管责任。

③要协同审核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在部门预算实际编制中处于配角地位,采购单位在部门预算中往往注重预算经费的数量,对政府采购预算难免不够重视。用个不十分恰当的比喻:部门预算与采购预算是“钞票”与“粮票”的关系,部门预算解决的是资金的问题,采购预算解决的是指标问题。没有采购预算,即使有了资金也是不能实施政府采购的。因此,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采购监管机构与预算分配部门要协同审核,共同把关,才能把政府采购预算做细做实做规范。

4.调整监管范围,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财政部提出在“十一五”期间,《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所有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实行政府采购。省政府也提出了近期目标,到2007年,政府采购金额要占财政支出15%。而我市2005年政府采购金额只占财政支出的7%,2006年实行节俭措施后,小汽车的采购金额就减少8000万元,离目标更远。按照上述目标要求,必须抓好两方面的工作。

①调整政府采购监管范围,加快政府采购扩面工作。调整政府采购监管范围,就是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将工程建设项目列入政府采购程序管理。杭州市财政支出规模在全省各城市间排列第一,但政府采购规模偏小,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也很小,其主要原因是工程建设项目未列入政府采购监管范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应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并进一步解释: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大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就市本级情况看,2006年地方财力安排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规模就有4.9亿元。这类项目毫无疑问应纳入政府采购法的监管范围。每年还有数十亿元财政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这部分投资情况比较复杂。它涉及城建资产经营公司、运河集团、地铁公司、交通集团等多家国有公司,资金组成也较复杂,既有财政支出安排,又有社会融资和银行贷款。这些公司都是代表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这些建设项目无论筹资渠道、还款方式如何,最后形成的资产都是国有资产,都是城市的不动产。《政府采购法》对此类项目是否列入政府采购范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用财政资金或以政府名义向社会筹集资金举办的各种文化产品也应列入政府采购范围。我市在这方面已经出台了规定,但要进一步深化,进行实质性的操作。例如重大节庆、重大活动所举办的文艺演出,就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向全国征集,甚至可以反向拍卖。同时对会议、印刷、公务考察等也可研究作为服务类项目列入政府采购范围,进行各种形式的政府采购。

②加强分散采购的规范化管理。政府分散采购是相对于政府集中采购而言的。有的地区把政府集中采购分两个层面做,一个层面是由政府综合集中采购机构直接实施,另一个层面是政府授权由主管部门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有的地区则把由主管部门实施的政府采购,包括预算单位自行采购都列为分散采购。无论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都属于政府采购,不存在哪个重要哪个次要的问题。因此,都要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对分散采购应加大具体指导,研究制订一些分散采购的具体操作办法与工作流程,建立报告制度、公开信息制度、定期检查制度,让分散采购也实施“阳光采购”工程,推进分散采购的规范化建设,接受政府监管机构和社会的监督。

③完善政府采购统计制度。政府采购统计工作要在两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统计。《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与招标投标法的冲突。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正是这一原因,政府采购工程没有实质性列入政府采购监管范围,政府采购规模占财政支出比重过小,这是一个重要原因。政府采购工程是否应该列入政府采购的统计范围,我们把“政府采购”的前提条件搞清楚,就有了明确答案。二是对政府分散采购项目的统计。《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这里明确了我国政府采购的基本模式。不言而喻,分散采购也应列入政府采购的监管与统计范围。这方面的统计工作杭州市还很弱,需与各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将杭州市的政府采购规模实事求是地反映出来。

5.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信息化建设推进了财政管理制度的改革,同时也深化了政府采购工作。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到完成采购任务进行资金结算,我市已初步实现了信息化。但是与兄弟城市相比,我市的信息化程度依然较落后,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加快开发和建设。

①整合信息资源。要通过对现有的部门预算编制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国库管理信息系统、会计结算信息系统实行联网,形成财政预算编审部门(采购办)、采购机构(采购中心)、国库监管部门(会计结算中心)、采购单位的信息传输网络,实施信息实时传递,提高政府采购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②实行网上申报。要改革采购人纸质传递申报采购项目的方式,利用财政会计结算、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主管部门及预算单位联网的条件,实行网上申报。采购单位只要按照年度部门预算中确定的采购预算通过网上点击填报,需要采购的项目即可进入采购信息系统,由采购办列入采购计划,采购机构实施程序采购,供应商送货上门。减少采购单位与采购机构的往来奔波,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