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资质审核意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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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资质审核意见

供应商资质审核意见范文1

【关键词】 合同 管理 规范化

一、合同管理在企业中的重要性

合同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经营行为的主要手段,是现代化管理的必然要求。如果要最大限度发挥合同的作用,就必须加强合同管理,加强合同的标准化管理。因为标准化是制度化的最高形式,是规范化的最高要求,是科学化的最佳途径。只有加强合同的标准化管理,才能避免合同风险,规范经营行为,实现经营目标,提高企业竞争实力。

二、企业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煤炭企业涉及合同方面的内容很多,其中大家最常见和熟悉的有物资管理合同、销售管理合同等。这些合同都有专门的单位或部室人员进行管理,这些合同基本都有相对的时间、客户、管理格式等,有一定的规律可循,所以管理相对较为容易。但是,机关和后勤等涉及的对外合同,由于涉及种类多,部门多,格式内容等也比较多,部分部室人员由于专业性的限制,对合同需要的各项资料不了解,往往存在资料确实缺失情况,管理起来存在一定难度,需要多个部门的联合把关,也需要专门部室人员的管理。尤其是各矿厂机关后勤,分公司购买的设备、搞的土建工程等,缺少专门部室管理和监管,给企业合同管理埋下隐患。迫切需要鑫龙煤业专门部室及专门人员进行管理。

为避免公司机关、后勤服务部门以及分公司购买的设备、搞的土建工程、进行的各项设备、设施维修、租赁等,涉及的对外合同缺少专门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1.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部分内容存在法律风险。

2.合同的审查、签订不规范,乱,对合同的履行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

3.缺乏供应商资质的审查。

4.部分合同存在对合同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责任与权利约定不明确、表述不清等问题。

这些都给企业合同管理埋下隐患。鑫龙煤业企业规划部根据公司领导要求,于2014年5月起接手了鑫龙煤业机关、后勤和各子分公司地面涉外合同管理工作,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了管理,根据合同工作的各项要求,对后面所有的合同全面进行了规范化的管理。

三、合同规范化管理的主要做法

1.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优化合同管理流程。为规范各分公司、机关部室的合同管理工作、满足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实现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制订了《安阳鑫龙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鑫煤〔2014〕207号,使各分公司、机关部室的合同管理做到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管理机构的建立及其职责的明确界定;合同签订前的供应商资格、价格、质量与履约能力审查;合同签订的程序、权限设定、法人授权委托书办法、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合同履行与纠纷的处理等具体内容。

2.及时启用“安阳鑫龙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专用章”,并予以公布,指定专门人员进行管理。

3.重点要求各责任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加强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对供应商的资质、商品价格与质量、履约能力的审核。合同管理部门在对供应商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后,要将审核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审核。

4.编制了安阳鑫龙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审批表,确保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各专业部门或领导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对不同合同规定不同的上报材料,加以区分。通过议标签订的合同,报合同会签单与会谈纪要;通过招标签订的合同,报合同会签单与中标通知书;通过领导批示签订的合同,报相关请示和领导批示。

6.编制了安阳鑫龙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台帐,涉及序号、合同名称、经办部门、经办人、签订日期、合同期限、合同价、对方单位、存档份数、归档日期、备注等11项内容,确保各项合同查找有据可依,查询方便。如下表:

7.合同查询时,做好查询、借用等相关手续(查询借用人员需要填写查询、借用登记表,并将借用、查询时间及归还时间填写清楚,借用时除了填写登记表外,还要打借条),防止合同备份资料的遗失。

四、实施效果

通过对公司机关部室及分公司涉外合同管理进行了规范管理以来,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获得了长足发展。

1.通过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为机关部室及分公司涉外合同签订前、签订过程和签订后备案等工作提供了管理流程和依据。

2.规避了部分法律风险。

3.加强了机关部室及分公司涉外合同的监管工作。

供应商资质审核意见范文2

工程造价管理在工程建设中是一项至关重要而又错综复杂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建设双方的最终利益得失,造价管理工作保证一定程度的水准对建设双方都是非常重要的。要做好造价管理工作,就要遵守“合法、科学、公正”的工作原则。要做好造价管理工作,遵纪守法是必须的。作为一名造价管理人员,首先要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只有对有关法律法规有了深入的了解,才能在工作中确保依法办事,必须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对实际问题的处理办法了熟于胸,对所有影响造价的行为要直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要保证所认定的每项数据都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作为一名造价人员需要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建设部、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法规等。在法规方面主要应特别注意的内容有以下几条:

1.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的造价管理应注意投资主体是政府,政府代表纳税人行使职权,建设单位是具体执行者,其资金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审批程序及相关法规,不能擅自做重大变更。特别是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不能任意提高。其结算金额如超过了概算批复,应进行详细对比分析,找出增加原因。

2.关于招投标。应招标的项目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对工程建设项目强制招投标范围做了具体规定:有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交通、信息网络、道路,以及其他的基础建设项目;有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共事业项目,包括供水、供气、供电等市政工程项目和教学、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商品住宅等项目;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或授权、特许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额度要求。被纳人招投标范围的五类在建项目,如施工合约在人民币 2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采购单项合约估价在人民币1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约估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各项目单项合约估价均低于规定招标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3 000万元以上,均须公开招投标。

签定合同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关于发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如下条款应特别注意: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关于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章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l.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将上述第五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进一步细化为以下三条: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只有了解上述内容,才会知道某份工程承包合同在有效性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及问题的严重性。在进行结算审核时应注意承包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是否存在上述现象。当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现象,并且已经对合同价款造成重大影响,给国家或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时候,就应该向各方表明审核意见,从而抛开合同的束缚,根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处理原则实事求是地结算工程价款,向咨询委托方如实提交自己的审核意见,供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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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设计管理;施工图;设计阶段

中图分类号:S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设计管理及其重要性

工程项目集合了功能、规模及质量要求并形成了自身特有的系统结构,不同的项目工程都是以国家和地方的设计规范及规程为设计依据,同时在考虑业主需求的前提下,进行单独设计施工,这也就决定了工程项目的独特性、复杂性及系统性。因此,设计管理就是对设计过程进行科学的管理调配,并在管理过程中实现价值增值。

设计活动是一种集体群体活动,这需要将所有参与者的才智和能力都充分发挥表现出来,目的是实现最大化的设计工作效用。设计管理要保证项目的经济性及适用性,可以将相关单位和人员合理联合起来,完成组织的项目计划。所以设计管理工作在工程项目中占有很重要的一席之地。

2 设计的阶段划分

设计阶段的划分主要是根据设计进度和设计深度。规划部门对设计计划审核的依据是对设计划分后的阶段性成果检验情况,这也是建设单位制定和考核设计目标的重要依据,工程规划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2.1 设计准备

设计者在开始进行设计之前,要先了解所要设计项目所在地的外部条件和客观情况:

(1) 地形、气候、地质、自然环境等自然条件。

(2) 交通、水、电、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状况。

(3) 城市规划对建筑物的要求。

(4) 业主对工程的要求,特别是工程应具备的各项使用要求,对工程项目的预算设计会产生很大影响,还包括涉及资金、材料、机械设备和施工技术等其它客观因素。

2.2 初步方案

初步方案首先要从搜集资料开始,通过对工程主要内容的安排,设计者对工程要有整体项目的布局设想,同时还要考虑到周边环境对项目的影响。在这一过程中,设计方案人员可以与业主和规划部门交换意见,最终目的是将自己的设计方案得到业主的认同,并取得规划部门的同意,取得其下发的《方案审核意见》。

2.3 初步设计

在这一步骤中,设计人员可以明确项目工程的建设施工地点,并对项目建设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性进行权衡,之后可以规定设计出技术方案、工程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工程总造价,这样可以再今后项目建设过程中使人力、物力和财力发挥到最大限度。在得到详细的勘察资料和技术经济指标后,可以对项目方案进行补充修正,修正后的设计方案应该能够满足其核心技术问题、相关实验和设备选制等要求,要保证能够使用设计方案设计设计施工图和提出设备订货明细表。之后将设计成果报送到规划部门审核,召开审核会议,各职能部门对图纸提出审核意见,设计单位再根据批复细微调整设计方案。

2.4 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主要是通过图纸将设计者的意图和设计结果表达出来,并把设计图纸作为现场工人施工的标准依据。施工图是工程项目设计和工程施工过程的桥梁与纽带,其具体包括建设项目各部分工程的详图和零部件、结构件明细表,以及验收标准、方法等。

2.5 设计交底和配合施工

施工图设计完成发到施工现场后,工程项目设计人员应到施工现场与建设、施工单位共同会审施工图,进行技术交流,介绍设计意图和技术要求,对不符合时间和有错误的图纸部分进行修改,之后还要参加各阶段的设计验收,还要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技术问题,并检验设计的正确度和完善程度。

3 施工图阶段的设计管理

3.1 设计文件的管理

在施工图阶段,应该注重对设计文件的管理。管理设计文件时应需要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

(1) 在设计的初始阶段就应该提前做好电子设计文件的统一的格式和前后一致的参考标准;

(2)设计文件管理要规范化,主要表现在对出归档范围、程序、管理人员的职责要求、文件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形式等都要做出严格、详尽地规定;

(3)对设计文件的借阅方式和方法进行明确规定,尤其是没有加密和权限限制的电子设计文件;

(4)在设计过程中,要对设计文件的修改方式和修改方法、程序进行严格地控制,确保设计文件系统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实现。

3.2 设计接口的管理

在施工图阶段,最敏感的部分是设计接口的管理。该部分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方面内容:

(1)设计单位与业主间主要是通过业主所提供的项目要求、条件和相关资料来进行交流沟通。所以,设计单位与业主及其他合作伙伴间的接口关系是设计人员的一个重要参考部分,设计单位需要向业主提供设计准则、设计说明书、工程图纸、方案图、各种报表、规格书、规范书和安全分析报告等工程文件,有些设计单位还需要向业主提供研究开发报告。

(2)在设计单位与项目供应商间的设计接口,如果设计单位承担了供应商的责任,则属于设计单位的内部接口。

3.3 设计文件审查

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是为了保证设计文件的质量,为了实现这一目的,首先要审查其格式、内容及深度是否符合要求;其次是审查设计文件在技术上的正确性、准确性、经济性和合理性。

设计文件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具体步骤:

(1)合理配置审查工作资源,审查小组成员包括审查专业主任、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专业审查人员、资料员以及档案管理员等岗位,且各人员需具备相应的资质;

(2)合理设置审查工作记录,统一制定审图工作表格,具体包括:作业记录表、审查送审资料清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项目内部流转记录表、相关专业审查概况表、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资料输出交接表等材料。

(3)进行严格的质量抽检,主要内容包括抽检单项审图的生产质量、专业审图人员的工作质量、及时发现审图过程中的问题等。

3.4 设计的进度管理

设计进度管理的内容主要由两部分内容组成,一为设计单位的进度控制,另一个为业主或总承包单位对设计进度的监控,其中设计单位应遵照设计合同,如期保质保量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采取多种合理有效的管理措施来严格控制设计进度。常见的具体措施有以下几种:

(1)成立专业的计划部门主要编制年度计划,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出切实可行的项目设计进度计划;

(2)实行设计工作技术经济责任制,将设计人员的切身经济利益与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联系起来;

(3)与业主、监理单位以及承包商等相关单位配合协作,编制设计总进度计划以及设计条件协作计划;

(4)计划编制完成后需要认真按照计划执行,保证设计工作有秩序、有节奏、合理的进行,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调整设计进度,保证设计工作的可控性。

业主或总承包单位也应时时、全面监对设计进度,以便于实施动态控制设计进度。设计开始前首先要对设计单位进度计划进行认真审查,要求进度计划具有足够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在实施进度计划的时候,业主或总承包单位要比较计划进度,定期检查设计工作的实际完成情况。如果发现两者之间存在严重偏差,应及时分析原因,并提出合理的补救措施或建议,以保证设计工作的进度;在有必要的时候,还可以要求协同设计单位对原进度计划进行适当的调整或部分修改。在整个设计进度控制过程中,业主或总承包单位要核查分析设计图纸的进度,提出自己的意见与建议。

3.5 设计变更及变更文件管理

设计变更是设计管理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加强设计变更与变更文件的管理,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如果确定属于原设计问题,导致无法保证项目施工质量、设计遗漏、设计错误等,则要按照设计变更程序严格执行;

(2)通常情况下即使在技术经济上变更要求是合理的,仍然要做全面考虑,比较变更后的效益与施工单位的索赔损失,权衡利益后再做是否变更的决定;

(3)如果施工过程中出现材料代用的情况,则要办理材料代用单,坚决不得出现内容不明确、缺乏详图或者具体使用部位只是纯材料用量变更的现象;

(4)尽可能提前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在施工开始前做一次全面的图纸会审,这样可以减少设计变更,避免因拆除而造成的浪费和索赔冲突事件;

(5)设计变更文件的管理非常重要,要详细、具体的记录设计变更的内容,主要包括变更产生的原因、背景、时间、参与人、工程部位以及提出单位等;设计变更要办理工程变更申请表、变更工程量清单以及变更综合单价分析表,还要附带完整的支持材料。

参考文献

[1] 王小红.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和控制[J]. 工程造价管理,2010(5).

[2] 王晓亮. 基于成本控制的跟踪审计方法研究[J]. 工程造价管理, 2010(6).

供应商资质审核意见范文4

关键词:工程物资管理;成本控制;建筑工程建设;优化措施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33-0151-01

近年来,我国行业种类不断增加,在多种行业当中,建筑行业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说是基础建设行业,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条件下,建筑行业经济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企业之间的竞争力不断增加,内部发展压力也不断提升,该行业在本质上属于一种传统行业,不仅需要运用传统型的发展模式,还要应用传统型的管理监督模式[2]。

但在我国很多建筑行业当中,其内部监管技术还不成熟,导致一系列内部管理问题出现。只有从根本上提升物资管理效率和成本控制效率,才能从根本上提升企业发展效益。所以,深入分析工程物资管理和成本控制有效措施十分必要。

1 当前工程物资管理的现况分析

在具体的工程物资管理过程中以及成本控制过程中,都要严格遵循物资管理的标准要求,还要把物资管理当作核心指导方向,要想从根本上落实成本有效控制工作,必须提前落实物资管理工作。但在当前的工程物资管理当作,还存在一系列尚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会从根本上降低物资管理实际效率。

一方面,针对供应商来说,只有结合供应商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物资管理方案,才能从根本上降低物资成本和相关费用。但在当前的工程建设当中,往往都把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工程施工期限当作核心内容,没有在结合供应商需求的基础上加强物资管理。这样就会导致物资质量大大降低,还会导致物资成本控制不规范问题出现。要想明确企业和承包商之间的连接情况,必须改变常规物资管理模式,不能仅仅注重自身利益,还要考虑供应商的需求,但在当前的很多企业当中,往往无法和供应商良好合作,无法保持良好关系[3]。

另一方面,针对建筑工程企业来说,在具体的物资管理过程中,往往要把库存管理当作核心内容,只有加强内部库存管理,才能从根本上落实物资成本控制工作。

但在当前的工程建设当中,内部库存管理工作效率还比较低,库存管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尤其在明确工程造价之后,无法有效明确物资需求量,另外,还会提升库存管理成本和物资管理费用[4]。

2 工程物资管理与成本控制优化措施

基于上述工程物资管理问题和成本控制问题,必须采取一系列科学合理的优化措施,从根本上优化工程物资管理和成本控制现状。总的来说,主要包括两大优化措施。

2.1 要在掌握工程物资管理情况的基础上

做好管理规划工作。相关专业人员研究结果表明,在实际的工程物资管理规划当中,所用的成本和费用比较低,和工程寿命不成正比,规划费用过低的话,会导致工程造价相关问题出现。所以在实际的工程物资管理过程中,必须在联合工作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保证工程正常有序进行,针对企业来说,要在结合内部情况的基础上,明确工程造价。针对内部审核机构来说,要加大内部管理力度,避免物资压制等问题出现,要在保证各部门良好交流协作的基础上落实好相关工作[5]。

但在具体的工程物资管理规划过程中,还要注意避免相关问题出现,首先,在规划过程中,要在联合工程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和结合工程设计图纸内容的基础上,加强对工程施工内容的有效预判,从根本上明确和确定经济费用[7]。还要减少无用的施工流程,减少工程施工费用。然后,针对审核部门和机构来说,要极强对工程物资的有效审核,之后制定科学合理的造价计划,要保证审核意见足够清楚,还要选择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和确认[6]。

另外,针对建设单位来说,也要进行有效的签证确认。在一定的经济条件基础上,企业必须在掌握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的基础上增强市场竞争力,还要在保证物资依据充足的基础上控制成本。

2.2 要落实工程物资成本控制工作

在实际的建筑工程建设当中,不仅要保证建筑施工设计方案足够完善和优化,还要从根本上提升建设现场管理效率。

首先,要从根本上保证建筑工程变更合理化和规范化。具体来说,如果在工程建设中出现工程变更问题的话,会导致一系列问题出现,不仅会导致工期受到影响,还会导致物资成本明显变化,所以必须加大对工程变更的控制力度[7]。

在产生工程变更问题之后,要在结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基础上实施相关措施,还要在最短时间内实施变更计划。必要时要在优化建筑结构设计情况的基础上落实规划工作,从根本上满足结构设计标准需求,从根本上控制物资成本[8]。

然后,工程施工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内容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在具体的工程物资管理和成本控制过程中,加强合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因此,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全面掌握合同内容和相关条款,在出现工程纠纷之后,结合合同内容进行解决,还要保证合同履约到位,避免索赔问题产生[9]。针对那些不按照合同内容操作和不履行先关义务的,企业有权向施工部门索赔。

最后,要在结合工程实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保证物资采购工作落实到位,从根本上减少建筑工程物资管理所用费用和所用成本。在实际的工程施工费用中,物资费用占有比率是比较高的,必须着重加大物资成本控制力度。在具体的建筑工程物资采购过程中,必须了解多方建材行情,对比不同采购商的价格,最终选择信誉和可信度最高的采购商进行采购,另外,在实际的采购过程中,要防止材料消耗过大问题出现。

3 结 语

综上所述,在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物资管理非常重要,物资管理工作量比较大,必须加大物资管理和成本控制力度,保证工程施工规范化管理工作落实到位,最终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陈开德.浅谈工程物资管理及成本控制[J].数字化用户,2013,(11).

[2] 曹雪英.浅谈工程物资管理及成本控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 版),2015,(7).

[3] 谢静富.工程物资管理及成本控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5,(10).

[4] 刘丽琴.工程物资管理及成本控制[J].时代经贸,2013,(23).

[5] 邓元红.做好工程物资管理的有益探索[J].投资与合作,2012,(5).

[6] 季宪森.浅谈工程物资管理及成本控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5,(3).

[7] 黄予.基于节支增效的工程物资管理要点分析[J].商情,2012,(33).

供应商资质审核意见范文5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菏泽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建筑工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和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及其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活动,是指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室外装饰装修、建筑工程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质量监督检测等活动。

第三条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筑工程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单位进行资质管理;(三)负责办理建筑工程项目的报建和施工许可手续;(四)负责管理建筑工程的发包承包、招标投标工作;(五)负责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六)负责监督建设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工程造价的监督与管理;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七)负责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八)负责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及从业人员上岗技能培训工作,并组织初审和评审工程技术人员专业资格;(九)负责建筑业的统计工作,并行业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十)负责查处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工商、人防、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市、县(区)分级管理制度。中央、省驻菏单位及市直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项目、菏泽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县(区)行政区域内除市管之外的建筑工程项目,由所在地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单位和个人的管理,定期培训建筑从业人员,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对重要岗位的建筑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七条 建筑工程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和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第八条 大力扶持我市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化管理方式。

第九条 放开建筑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建筑市场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

第二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十条 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 规定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三)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五)已经确定施工企业,并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六)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报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了审查;(七)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规定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八)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九)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交付施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书,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期除外。

第十四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五条 对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凡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必须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建筑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工程活动。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工程活动内容相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工程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领资质证书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批准权限对已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资质定期审验,经审验合格的,予以保留资质等级,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晋级条件的,予以晋升资质等级;经审验不合格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收回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需终止、分立、合并、变更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办理资质审查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市外单位进入本市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先办理准入登录,然后再参加工程承发包活动,承揽工程后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管理备案。省外进菏单位按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市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到市外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其外出手续按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办理。需要介绍的,应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资质证书和单位所在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市直单位持单位介绍信)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出介绍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外单位在本市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应当按照本市工商、公安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工商备案和人员暂住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和图签。

第四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宜招标发包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可不进行招标发包。建设单位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单位,不得对潜在投标单位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单位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合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它要求。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评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规定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十七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或招标机构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要求承包方垫付建设工程款。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三十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三十一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二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三十三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三十四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三十六条 进行建筑劳务分包,必须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经招标方式发包给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队伍。

第三十七条 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社会信用制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作为企业评优评先、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等项工作的依据和参考。

第三十八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五章 建筑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订立书面合同时,必须使用国家或省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约定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工程质量、支付价款、材料供应、交付日期、结算方式等关键条款。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与务工人员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严禁使用童工。

第四十条 建设合同的鉴证或者公证,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遵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发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三)成本加酬金。第四十三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具体调整办法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或压低价格。

第四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交付建筑工程,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价款。

第四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四十七条 政府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除按国家、省规定需要监理的工程必须实行强制监理外,在我市辖区内所有开发工程项目、住宅工程及公共设施工程项目,不论投资渠道和规模如何,也必须实行监理。

第四十八条 建筑工程的监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实行招标,由建设单位发包给中标单位。经项目审批单位批准实行直接发包的,由建设单位发包给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发包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四十九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第五十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五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五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单位都要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订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资质的施工企业。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施工单位为确保施工安全而采取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此项费用应当在确定工程造价时,按有关规定,专项计提。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及相邻建筑物的有关资料,并办理相关手续,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各类管线和相邻建筑物加以维护。

第五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六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六十一条 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相关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资质。

第六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并于工程开工前15日内办理建筑工程安全报监手续,不办理安全报监手续的,不准开工。

第六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或减少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及噪声、振动对人和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要根据工程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经本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行为及时制止和消除。

第六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坚持文明施工。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

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必须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六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其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应记入个人业绩档案。

第六十七条 施工现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保护好施工现场,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有关记录。

第六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施工企业宣传、培训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努力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六十九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制止,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监督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从事建筑工程活动。

第七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任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第七十二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供应商资质审核意见范文6

该工程为一行政金融中心,建筑面积约七千平方米,整个弱电系统分四个子系统,分别为办公自动化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讯网络系统,主要采用主流、中高档的产品,软件,总造价 ,项目监理部受业主委托对整个弱电智能化系统进行全过程控制。在工程实施的四个阶段,监理进行了监督、管理、咨询、建议,并取得较好的效果。

一 、招标阶段的监理控制

在招标阶段,业主最关心的是智能化系统功能的确定、方案论证、标书的起草及发放、投标单位的确定及考察、投标方案的审查及施工单位的选定。为此,监理围绕业主的要求主要进行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1、协助业主对智能化系统进行功能确定及方案论证

根据业主对智能化系统所需要完成的任务、要求及要达到的功能,参照装饰设计的总体平面布局,监理运用专业人员的知识,协助业主明确智能化系统所需达到的功能、明确系统所需控制的区域,机房的设置位置、控制线路的走向、执行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初步确定网络系统的型式、材料设备的档次(国产还是进口)等。这期间需明确三个不等于:

即 A、在建筑物内采用了综合布线不等于实现了建筑智能化

B、在建筑物内设置的信息插座越多不等于智能化水平越高

C、系统集成不等于集中控制

还必须做到三个统一:

即 A、需求必须与经济可能统一

B、需求必须与技术可能统一

C、理论与实践要统一

系统集成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即各个子系统的信息接口、协议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在订货时统一预留,各子系统的供应商应共同遵守,承诺技术协议,为集成创造条件。待各子系统运行正常,条件成熟后再搞集成。

明确之后即可以协助业主进行标书的起草,确定评标方案及评分标准。由于在此之前进行的弱电智能化工程招标项目不多,没有足够经验,因此我们对评标方案及评分标准的确定格外慎重,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合法的评标方法,确保合理低价标中标。

本工程系统情况:

2、协助业主对投标单位进行考察

选择一个好的设计、施工单位是系统实施的关键。由于本工程的特殊性,我们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在招标前我们先对一些有意向的单位根据其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资格预审,从中选出实力较强者,由业主组织监理及有关专家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考察,重点考察投标单位的 :

A、设计、施工资质;设计、施工资质是否满足国家的相应规定;

B、技术力量和售后服务情况,人员的组成,售后服务的响应时间,为业主提供培训情况等;

C、工程实体考察,着重对已完成的智能系统的设计、施工质量、开通率、系统运行情况和售后服务情况等进行核查。

考察完成后,监理将各单位的情况列表分析比较,形成考察报告向业主汇报,以便作为确定邀请招标单位的依据。

3、开标

对于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方案,监理主要着重于审查:

A、其智能系统是否符合《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312-2000)、《民用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标准》(DB32/181-1998)、《智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08-47-95)等设计规范的要求;

B、投标方案中提及的设备监控系统是否满足标书中要求的功能;

C、方案中控制点的分布是否合理,是否满足扩充要求,现场执行机构是否能满足功能控制要求。并组织专家对方案中网络控制系统、控制网络技术.控制网络中的硬件等是否具有实用性、稳定性、扩充性、简单性、先进性、及易操作性,为业主开标提供技术依据。

4、确定方案,进行方案深化设计

进行开标,由评标委员会(由业主在全国邀请智能化方面的专家组成)根据招标文件进行商务标和技术标的综合评定、确定系统方案,确定设计、施工单位,进而签定设计、施工合同,进行进一步深化设计。

二、设计阶段的监理控制

智能系统的设计一般由智能系统设计、施工单位在装饰设计的基础上进行深化设计,其设计依据为装饰设计图纸、设计规范、产品应用设计标准和标书中确定的智能系统功能等。监理在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是:

1、检查智能系统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检查线管走向是否合理、经济,是否和其它管线相矛盾。

3、检查现场控制器设置位置是否合理、经济。数标书和原标书中确定的相符合,有无更改和增减。更改增减是否合理。

4、检查系统与强电系统的接口设计。

智能系统设计图纸经确认后即可用于现场施工。

三、施工阶段的监理控制

在施工单位提出开工申请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安全许可证、项目经理证书等资料是否具备,是否在有效期内。同是对施工方案、形象进度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其施工方案中是否具有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关键部位的施工方法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形象进度计划是否能满足整体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在各项审查符合要求后,才可同意其开工。

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监理主要把好以下关键点:

1、设备、材料的验收。设备、材料的好坏是智能系统是否能满足功能要求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监理质量控制的一个关键点。普通材料如管材、线材、接线盒等要求提供合格证、质保书并按规范要求进行验收;重要设备、材料都为国外进口,需提供原产地证明、进口报关单、商检证明等相关资料;特殊材料还需进行安装前的测试,如五类线、超五类线、光纤等线材需进行传输速率测试、衰减测试、近端患扰测试;控制网络的网桥、网关及网络控制器需进行模拟通信测试;现场执行机构需进行模拟信号动作测试及通电测试等,以免安装后调试时因此类设备出现问题面增加查找难度。

2、施工工序的验收。在施工过程中应对每道工序按规范要求严格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验收重点为:管线是否按图纸施工、支架设置是否正确、管线是否横平竖直符合规范要求、墙体内暗敷的管线埋设深度是否满足墙体装饰的要求、末端软管预留长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管内穿线是否编号一一对应、配电箱安装位置及箱内接线是否正确、执行机构安装是否符合要求等。如本工程管线施工前期曾出现过由于管线埋深不够、固定不牢而导致墙体开裂。

3、中央监控室的验收 .中央监控室是智能系统的核心,验收时应会同业主一同进行,主要核对中央监控室内的设备是否按标书中的要求配置,其布局是否合理、美观,是否为后期发展留有余地,能否满足功能要求。

4、关系协调。由于智能系统设备安装需满足一定的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行,防止遗失或损坏,监理需协调各方关系,提前将需安装设备房间的门窗和地面做好,为智能系统施工单位的安装提供方便。确保系统按图施工、按规范施工,顺利进入调试阶段。

四、调试验收阶段的监理控制

智能系统调试验收在施工单位自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单位自验收合格后,准备好系统监控点设定表、系统框图、各楼层监控点分布平面图、自检调试记录、调试验收程序及调试人员、器具配备等相关资料报监理,监理会同业主及相关单位一同进行,调试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监控中心人机界面的验收。

人机界面是否良好、数据调用简单明了、监控功能内容直观齐全、报表显示简明易读、打印报表设置合理。

2、各控制点的独立动作及数据信号号和模拟信号的反馈情况验收。

验收人员分成二批,分别带对讲机以便联络,一批验收人员察看现场各控制点的动作情况,一批人员在控制中心察看各控制点反馈信号情况。根据调试验收程序的安排,逐一检查各控制点,由控制中心发出动作信号,检查现场动作是否正确;或由现场动作,检查控制中心信号的反馈是否正确,同是核查控制点的动作执行状况是否和控制中心显示状态一致,并调用、打印反馈信号数据,以便进一步核查。对已检查的控制点做好记录,动作符合要求的可进入联合调试。控制点动作或信号反馈不符合要求的,需仔细检查出问题的所在,整改合格后,再进行验收,及联合调试。

3、系统的联合调试

各控制点调试验收合格后,可进行联合调试。联合调试主要检查独立系统的联动顺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设计联动要求。联动调试合格后,即可交付。

4、竣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竣工阶段的监理主要工作是:

1)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2)核查施工图纸是否和现场相符。

3)根据合同审核竣工结算,向业主提交审核意见,并协助审计工作。

4)督促施工方做好培训与善后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