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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批意见范文1
建设工程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与国家利益及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极为密切,法律为建设工程的实施设置了一整套严密的强制性程序。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的前期阶段和准备阶段,发包人需办理项目立项及报建等一系列手续,获得相关的行政许可,以取得一定的民事权利,否则会因行为能力的缺失而对合同的效力造成影响。发包人所需办理的前期审批手续主要指的是获得立项批准(设计任务书)、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通过环境、消防、人防等事项的审核,而且在缔结建设工程合同之后,建设工程项目正式实施之前,建设单位尚需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在发包人需获得的这些行政许可和民事权利中,发包人是否获得项目立项批准以及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发包人的缔约行为能力具有直接联系,如发包人在缔约前未取得这些许可证或民事权利,将导致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需要说明的是,发包人因缺乏相关的行政许可及民事权利上的缺失,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使发包人在缔约行为能力上缺乏必备的要件,而且由于对这种强制性规范的违反,实际上使得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处于不合法的状况,即建设工程项目属于通常所称的违章建筑范围。因此,这类建设工程合同无论从发包人行为能力的标准看,还是从合同标的违法性看,均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另外,在实践中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即发包人在缔结建设工程合同时未曾依法办理上述行政许可或取得相关民事权利,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补办了这些行政许可或取得了相关的民事权利,甚至在与承包人发生纠纷后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完善了这些手续,那么此类合同的法律效力应作何认定?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如果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法律规定的审批手续,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如未能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审批手续的,则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的学理依据在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实际上可以分为成立要件、特别生效要件和阻却生效要件。违反成立要件则合同未能成立,自然不存在效力问题。违反特别生效要件者,多为形式要件,可以补正。违反阻却要件者,则不存在补正的可能。显然,发包人补办行政许可和取得相应民事权利,属于缺乏特别生效要件可以补正的情形。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范围外为开发房地产项目而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中,并未对超越经营范围的民事行为作出必然无效的认定,但该解释同时规定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产品是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商品房,国家必然需要对这一特殊商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特别的干预和监督,其具体表现就是通过立法对房地产开发经营进行必要的限制,实行特别的许可。我国法律不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条件和领取营业执照提出明确的要求,而且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程序上也作出了一系列的限制,如果房地产开发者未领取营业执照,就意味着房地产开发者根本无法实施房屋预售、登记备案、产权登记等行为,即房地产开发的目的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对于未依法取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执照的发包人擅自开发房地产项目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合同审批意见范文2
【关键词】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控制;规范化
施工组织设计是规划规划组织一个项目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以单位工程、若干个相互关联的单位工程或整个项目为对象编制的指导组织施工的技术文件。编制与贯彻施工组织设计是承包单位实现科学化管理,保证最优完成施工任务的有效措施,一个好的施工组织设计也能体现出一个承包单位的技术水平。对项目监理机构而言,组织对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是监理对工程项目施工实施前控制的关键工作和重要内容,审批完成的施工组织设计也是监理实施事中控制的重要依据。
监理对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后,应签署全面、详细和规范的审批意见。一方面反映监理在把握该工程的项目特点的基础上对承包单位施工组织设计的可行性的评价,同时也体现了监理工作的高智能性;在进一步明确承包单位责任内容的同时,也能避免因监理审批意见不当引起工程纠纷。
1施工组织设计的申报
1.1施工组织设计申报时间
承包单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应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在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专用条款”第三部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中,业主应与承包单位约定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提交时间应从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以及其他制约条件综合考虑,但要给监理有充分的审批时间,一般在开工前一周提交现场项目监理机构。
1.2施工组织设计的规范化要求
承包单位申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填写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申报表,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完整,盖章齐全,编号、日期等签署正确。必须已通过其上级单位的审核,并有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署。
1.3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管理、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平面布置等方面内容。
2监理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的依据
项目监理机构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应了解建设单位意图,全面把握工程特点。监理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的依据包括: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工程的项目审批文件、设计文件、有关的现行规范规程;本工程的施工合同;所处地区的地质、气象、水文、交通运输状况等。
3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属于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是事前控制的重要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审核签认后应将审批意见报建设单位。
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同时也是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细则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施工组织设计中体现的问题,应列为监理控制的重点。
在审批施工组织设计过程中,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对现场项目机构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主动协调好这一工作。
对复杂、特殊、设计新技术的施工组织设计,总监理工程师应建议业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审批意见。
4监理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的要点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前监理人员必须熟悉工程设计文件等审批依据,全面把握工程特点。针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内容进行细致的审查。
审查编制依据时应仔细研究分析施工合同,合同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依据,施工组织设计中得内容不能与合同发生冲突。使用的规范标准必须是现行标准,规范标准用错无法保证施工质量。
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部署,尤其是总、分包单位组织关系,应明确各自职责,除了总分包单位、人员的资质外,更要注重项目各级管理的协调、管理、联系的网络是否合理。施工段、施工顺序是否合理,投入的人、机、料、法、环是否满足施工要求、这些都达到要求后才能保证项目的顺利开展。
审查承包单位的总体进度计划,其工期目标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的约定;任务安排的逻辑关系是否合理;关键节点的工期是否与总进度目标相适应;对照合同内容,其工作是否有遗漏。
审查承包单位的施工总平面图,主要从总体的合理性,临时设施布置是否满足和利于工人的生产和生活;材料堆放和半成品仓库是否尽可能靠近使用地点;还应遵循劳动保护、技术安全、环保和防火要求。
审查承包单位的施工技术方案,其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可行性和安全性;其质量保证措施是否有效,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于承包单位拟采用的将导致合同外费用的施工方法、新技术或新工艺,监理更应细致审核,慎重签署监理意见。
合同审批意见范文3
关键词:工程费;支付;管理
中图分类号: F2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工程费用是指项目实施期间发生的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其支付方式按合同费用付款和非合同费用付款两种方式办理。对签订了合同发生的工程费用,按合同费用付款方式办理付款,对不需签订合同发生的特殊工程费用和日常行政管理费用的付款按非合同费用付款方式办理付款。
一、合同付款管理及付款程序
1、合同中期(预付款)付款程序
(1)对需按合同进行中期支付的工程费用,业务经办部门应办理期中支付申请书和填报《付款凭单》(见财表7)。期中支付申请书中应包括完成的工程量,以及依据合同计算的相应费用等内容。付款凭单填报内容主要应包括:
①、收款单位;
②、付款合同依据;
③、付款内容;
④、付款金额;
⑤、合同编号;
⑥、会计核算科目类别号等。
(2)财务部根据合同、经审批后的支付证书和业务部门填报的付款凭单,
在1天内对付款内容进行审查和统计有关会计核算数据。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①、公司内部付款申报审批程序是否完备;
②、支付证书中各项金额勾稽关系是否准确(按四舍五入,精确至元);
③、付款金额是否与支付证书应付款一致。
审查完成后负责将付款凭单报送财务总监审定,总经理审批。
(3)财务总监应在1天完成审定工作,总经理2天内完成审批工作。
(4)财务部门根据总经理或授权人审批的付款凭单,2天内通知合同支付单位并对其提交的取款凭证(税务发票、行政事业费收据等)进行审查,在确认凭证有效齐全并入帐后,予以付款。
(5)财务部留存一份支付证书并《付款凭单》归档。
2、合同交工(完工)付款程序
(1)对需按合同进行交工(完工)支付的工程费用,业务经办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办理交工(完工)支付申请书和填报《交工支付审批单》(见财表8)。交工(完工)支付申请书中应包括完成的工程量、依据合同计算的相应费用、已付款和应付款等内容。
(2)财务部收到由业务部门填报的《交工支付审批单》和交工(完工)申请书后,在7天内对付款内容进行审查和统计有关会计核算数据。审查内容包括:
①、公司内部付款申报审批程序是否完备;
②、 交工(完工)申请书中各项金额勾稽关系是否准确(按四舍五入,精确至元);
③、付款金额是否与应付款一致;
④、借款、材料款及其他应扣款是否已扣回等。
审查完成后,负责将付款凭单报送财务总监审定,总经理审批。
(3)财务总监应在1天完成审定工作,总经理3天内完成审批工作。
(4)财务部根据总经理或授权人审批的付款凭单,2天内通知合同支付单位并对其提交的取款凭证(税务发票、行政事业费收据等)进行审查,在确认凭证有效齐全并入帐后,予以付款。
(5)财务部留存“交工(完工)申请书”中《支表4-0交工支付证评估表》、《支表4-1交工支付证书》、《支表4-2交工支付申请书》、《支表4-3交工支付单》复印件及《交工支付审批单》归档; “交工(完工)申请书”返回业务经办部门。
3、竣工结算(质量保证期结束)付款程序
(1)对需按合同进行竣工结算支付的工程费用,业务经办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办理竣工结算支付申请书和填报《竣工结算审批单》(见财表-9)。竣工结算申请书中应包括完成的工程量、依据合同计算的相应费用、已付款和应付款等内容。
(2)财务部收到由业务部门填报的竣工结算申请书和《竣工结算审批单》后,在7天内对付款内容进行审查和统计有关会计核算数据。审查内容包括:
①、公司内部付款申报审批程序是否完备;
②、交竣工结算申请书中各项金额勾稽关系是否准确(按四舍五入,精
确至元),付款金额是否与应付款一致;
③借款、材料款及其他应扣款是否已扣回等。
审查完成后,负责将付款凭单报送财务总监审定,总经理审批。
(3)财务总监应在1天完成审定工作,总经理 3天内完成审批工作。
(4)财务部根据总经理或授权人审批的付款凭单,2天内通知合同支付单位并对其提交的取款凭证(税务发票、行政事业费收据等)进行审查,在确认凭证有效齐全并入帐后,予以付款。
(5)财务部门留存“竣工结算申请书”中《支表5-1竣工结算证书》、《支表5-2竣工结算申请书》、《支表5-3竣工结算单》、复印件及《竣工结算审批单》原件归档; “竣工结算申请书”返回业务经办部门。
二、非合同费用的管理及付款
1、预算内经费使用管理
预算内经费指经审批后纳入工程建设管理预算内经常性项目开支:如办公费、水电费、电话费、车辆使用费、接待费、日常维修费、差旅费、低值易耗品的购置、会务费、书报资料及其他费用。预算内经费用制定及使用按公司规定办理。
2、预算外经费使用管理(特殊工程费用)
凡属预算外开支,无论金额大小一律须先审核后开支。首先由使用部门填报预算外经费申请签报,该申请随同有关附件、项目预算、计划、说明、清单等,经财务部会签后,报财务总监、公司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才能开支。
特别紧急情况下的预算外开支,也应先征得公司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口头同意后才能开支,但事后必须补办审核批准手续,并按公司财务规定办理使用和核销手续。
3、财务事项争端的处理
财务部在支付审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首先根据规定,要求业务经办部门改正补充;其次,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财务部应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审批,并按审批意见办理。
合同审批意见范文4
第二条 律师参与非诉讼案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律师参与非诉讼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律师在从事本规程规定的活动中,其人身权等权利不受侵犯。
第五条 律师参与委托非诉讼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非诉讼案件,应与当事人签定委托合同,并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宜,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门组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七条 律师不得为当事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诉讼事务。
第八条 律师在非诉讼委托合同签定后,应与委托当事人协商并制作笔录确认事项内容、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事项完成标准。
第九条 律师应当按照所内有关规定填写并报批有关的案件批办单。
第十条 委托人应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律师应接受委托后五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若有特殊情况,经其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同意,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后十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思路经业务部负责人审批后三日内,律师应将该思路告之委托人,与其形成统一意见。
第十三条 律师在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时,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有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在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为或两位以上律师共同进行。
第十四条 律师按照委托合同和与委托人会谈制作的笔录进行非诉讼的委托工作。
第十五条 若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委托合同,1、委托事项无法完成;2、委托事项为违法行为;3、委托人隐瞒重要证据;4、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他应终止委托合同情形的。
第十六条 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后五日内,应以本所名义向委托人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详述委托操作的法律空间,调取的证据、依据的法律,具体事项的完成结果、法律后果等项内容。
第十七条 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后五日内拟订书面办案小结,并由委托当事人出具书面的委托意见反馈表。
第十八条 律师在拟订办案小结后三日内应将本案所有材料报送所属业务部分关副主任及分管办公室副主任进行结案审批。
第十九条 在结案审批后三日内,律师应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送交办公室保存。
合同审批意见范文5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建委、省计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建设银行《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
(省建设委员会、省计划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建设银行 1991年2月6日)
全文
省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加强建设市场管理,妥善解决施工企业停工、待工问题,维护社会安定,发挥大中型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的骨干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对工程建设施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推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承包制,认真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在招标投标中要按工程定额、取费标准等有关规定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中标价格和工期,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对经批准可不实行招标的工程,统一实行委托施工申请审批制度,由建设单位填写《委托施工企业承担工程任务申请审批表》,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选定施工单位。严禁私拉乱招施工队伍,严禁私下承包工程。
二、根据在治理整顿期间适当加强计划性的精神,对《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管理权限进行调整,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分级管理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和委托施工审批。凡国家和省审批的建设工程由省建委管理,其余工程由地、州、市(含计划单列市)建设主管部门管理。
三、实行工程任务限额和倾斜。凡施工企业在省内承接工程任务,必须在核定的施工任务限额之内。承接工程任务的施工企业不得倒手转包,不得使用限额外劳务。为解决当前大中型施工企业工程任务严重不足的困难,决定对大中型施工企业实行倾斜,建意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应优先一、二级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或接受委托施工。为促进施工企业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对创出优良工程的施工企业,可按完成优良工程工作量增加工程任务限额,优先承揽同等规模的工程施工任务。
四、凡持有《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承包工程管理手册》的省内一、二、三级施工企业,均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接工程任务,由对该工程有招标投标和委托施工审批管理权的建设主管部门认可中标通知书或批准委托承担工程任务申请审批表,并签发施工许可证。各地各部门应提供方便,不得阻拦和封锁。
五、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承包资质条件的单位及任何个人,不得将一项工程任务任意分割开进行承包。施工企业不得越级承包工程,不得带资承包工程。
非等级的建筑队主要提供劳务。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经营者只准许提供劳务。
六、加强建筑装饰市场管理,按国家规定对全省从事室内外装饰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全面资审。今后凡未持有省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饰设计、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一律不得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和施工。
七、省外施工队伍进湘承包工程,必须经省建委审查批准,并按规定办理进湘有关手续。凡进湘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省外施工企业,应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交纳施工企业管理费,包工包料的,按工程直接费的0.5%收取;包工不包料的,按基本工资额的3%收取。
八、严格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工程开工前,承发包双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或公证部门公证,并将合同副本送双方业务主管部门、经办银行备案,双方严格遵守执行。
合同审批意见范文6
按照县委《加强市场监管优化发展环境的工作方案》精神和县人大《关于开展优化环境促进发展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就《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健全完备的服务体系》进行调研,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为目标,以优化发展环境为主线,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建立健全完备的服务体系,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内容
⑴“一站式”服务方面。一是行政审批事项中,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情况;二是县、乡(镇)服务中心和村便民服务室服务功能发挥情况。(行政服务中心、各乡镇政府)
⑵合同清查方面。一是合同基本情况。协议名称、合同双方当事人名称、签订日期、有效期限、标的额、是否有违法之处、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二是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当事人是否履行合同);三是有瑕疵的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情况(如通过补充协议完善合同内容);四是违法、违约的合同依法采取维权措施情况(如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五是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情况。(法制办)
⑶行政许可行为方面。在行政许可中是否存在随意增设许可条件、变更法定许可权限,实施上级已经取消、转移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搭车收费,推托、搪塞、刁难当事人和人为延长办结时限等情况。(行政服务中心、法制办)
⑷“绿色通道”方面。一是进入“绿色通道”审批的项目服务情况;二是审批项目收费情况;三是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衔接情况。(监察局、法制办)
⑸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方面。一是电子政务建设与应用情况;二是纳入电子政务网上平台办理的监察情况。如: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事项、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处罚和公共资源交易情况。(行政服务中心)
⑹ 公开方面。全县在政务、审务、检务、警务、校务、院务、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厂务、村务等各项公开工作情况。(监察局)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此次调研活动从2014年5月8日开始,2014年5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开展自查(2014年5月8日—2014年5月11日)。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形成文字材料,材料电子版请于5月12日前发送至县人大科教办电子邮箱(ldrdkjb@163.com)。
第二阶段:深入调研(2014年5月12日—2014年5月20日)县人大常委会成立调研组,就《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健全完备的服务体系》所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研。调研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资料、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三阶段:形成材料(2014年5月21日—2014年5月31日)调研组将根据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和征集的意见建议进行梳理汇总,形成调查报告,提交主任会议研究。
四、组织领导
组 长:
成 员:
五、有关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摆上日程。各乡(镇)、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调研活动,严格按照调研内容,全面细致高质量的撰写情况报告,如有不详事宜可与县人大科教办联系(联系电话:3313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