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审批意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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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审批意见

申请书审批意见范文1

各院系:

在省教育厅统一组织下,我省2008年普通专升本考试和社会专升本考试的录取工作已经结束。现根据省教育厅统一安排,将考试成绩和录取结果的公布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信息公布

1、我校在招生信息网zsb.wfu.edu.cn/index.asp“信息查询”栏目公布相关信息,其中“成绩查询”栏目公布我校考生的普通专升本成绩,“录取查询”栏目公布我校录取的普通专升本考生信息,查询时须使用准考证号和身份证号双号查询,考生可持双证自行查询。

2、社会专升本考生可向招生学校咨询。

二、对成绩有异议者成绩复查安排

根据省教育厅规定,对成绩有异议的考生,可向生源学校提出成绩复查申请,由生源所在学校统一到省教育厅办理审批、复查等手续。我校对本次专升本考试成绩复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1、院系资格审查:考生(含社会专升本)对考试成绩有异议者,须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院系进行资格审查。

院系进行资格审查时,须同时在申请书上注明考生学习情况和意见等。具体步骤为:首先由授课教师注明考生平常学习情况,签署授课教师意见;然后由院系综合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并注明考生平常成绩和名次,签署综合办公室意见;最后由院长(主任)签署院系意见。未按要求签署相关意见的申请,学校不予受理。

2、学校登记:考生申请经所在院系资格审查同意后,由考生持本人学生证、准考证和申请书于3月13日下午14:30-16:30到办公楼315房间进行登记,上交申请书并填写申请表,逾期不候。

3、成绩复查:由学校统一到省教育厅办理审批、成绩复查等手续。按照省教育厅规定,复查只允许核对卷面各小题得分的累加总分与公布的总分是否一致。

三、未尽事宜,请与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

申请书审批意见范文2

一、合理布局

砂石资源销售点的布局必须符合县域和各乡镇发展总体规划,符合“美丽乡村”建设要求,不得影响城市建设、城市市容、交通安全、居民生活等。主要公路、城市主干道、美丽乡村观光精品带沿线,风景旅游点周边范围禁止设立砂石资源销售点。

砂石资源销售点严禁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场地不得硬化,林地需办理征占用手续;不得擅自变更批准的经营场地;一个机制砂石加工企业除企业加工场地外可以配套申请一个砂石资源销售点。

二、审批原则

(一)部门联合审批原则。由县矿资办牵头,按照乡镇、部门联合审批的方式审批砂石资源销售点。

(二)营业执照和场地相符原则。砂石资源销售点经批准后必须办理营业执照,不得一证多点,不得擅自变更批准的场地。

(三)砂石资源必须合法取得原则。砂石资源销售单位要提供资源取得的合法手续,不得销售非法开采取得的砂石资源。

(四)分区对待原则。县城周边(东至杭长高速,南至竹博园,西至康一路,北至二号桥)范围内不得架设筛分设备,其他区域需要架设的在审批时要明确内容,严禁破碎、水冲。

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单位向县矿资办递交经属地乡镇初审的《砂石资源销售申请书》,县矿资办收到申请书后牵头组织属地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实地踏勘,提出联合踏勘审查意见。

(二)申请单位根据部门联合踏勘意见书的要求,按规定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各部门审批完成后,批准材料到县矿资办汇总,县矿资办颁发砂石资源销售批准书。

(三)申请单位取得砂石资源销售批准书后,应及时办理工商等部门相关登记手续。

四、审批内容

砂石资源销售点的设立要通过销售场地选址的合理性;堆场用地、资源取得的合法性审核;对环境、安全影响的审查等。申请单位需要提供砂石资源销售申请书、土地红线图、土地权属证明、砂石资源来源证明等其他相关材料。

砂石资源销售点由县矿资办分析全县砂石资源供需关系实行总量控制审批。

五、监督管理

(一)砂石资源销售单位要建立进货台账制度,不得销售非法取得的砂石资源,一旦违反该规定,查实后县矿资办取消砂石资源销售资格。

(二)砂石资源销售单位要采取措施保护周边环境,要求装载车辆运输过程中不抛洒砂石、不影响群众正常生活等。

(三)县矿资办对批准的砂石资源销售单位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时间在工商营业执照验照年检之前进行,年审内容为本办法的审批内容,年审不通过的,取消砂石销售资格,工商部门不予验照年检。

(四)县矿资办对砂石资源销售单位建立诚信档案,发生如销赃、抛洒、囤积哄抬价格等行为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五)砂石资源销售单位要依法审批、规范经营。本意见下发后县矿资办牵头对全县所有砂石资源销售单位进行对照检查并重新审批,不符合本意见的砂石资源销售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关闭,恢复场地土地原貌,拒不执行的,县矿资办将牵头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取缔。

(六)实施长效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应分头负责、积极配合,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抓长效管理;县矿资办牵头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分析、总结砂石资源销售管理情况。

申请书审批意见范文3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县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企业投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类、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实行核准制。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

第三条《县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称“上报国家、省、市核准”是指上报国家、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市经济委员会核准。《目录》中所称“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我县为县发展改革物价局)。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称为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要求编制项目申请书,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规定。其他各类企业在本县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书的内容及编制

第六条申请人(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一式五份。项目申请书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其中按《目录》规定应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经初审后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书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机构编制(上报国家核准的需具备甲级资质)。项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情况。包括主要产品、生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股东构成等情况。

(二)拟建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规模、产品方案、技术设备方案、建设地点、投资规模、投资构成、投资来源、项目法人组建等。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应对资源开发利用的可能性、合理性和资源的可靠性进行研究和评价,要符合资源总体开发规划、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要求。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包括对自然环境、生态环境、社会环境以及风景名胜等特殊环境的影响。建设项目要进行环境条件调查,进行环境影响分析,提出环境保护措施。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从国民经济的角度考察投资项目所耗费的社会资源和对社会的贡献,评价投资项目的经济合理性。分析拟建项目对当地社会的影响和当地社会条件对项目的适应性和可接受程度,评价项目的可行性,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目标与社会发展目标的协调一致。

第七条申请人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书时,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规定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九条企业投资建设须核准的项目,应按国家、省、市、县核准权限,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

县属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初审后,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书,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核准或逐级向上级投资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条项目核准机关经审查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书后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申请人申报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予以正式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申请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项目核准机关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职能,应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书)后7个工作日内,须向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没有及时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特别是所在居民及团体的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书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书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审核结论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需委托咨询评估、征求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核准期限内,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

第十五条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核准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申请人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第四章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下列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五)未影响国家经济社会安全;

(六)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七)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八)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八条申请人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招标投标、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十九条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决定。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一条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建设、质量监督、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消防、工商管理、招投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后续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加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核准。

第二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及行业管理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申请书审批意见范文4

(一)《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第五条;

(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五)《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二、实施机关

水利部,承办机构为水土保持司。

三、审批权限

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范围

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2、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3、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4、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五、审批时限

水利部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验收结论。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利部自作出验收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

六、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开发建设单位正式申请公文两份;

(二)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两份;

(三)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两份;

(四)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两份;

(五)水土保持监理报告两份;

(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申请书格式文本

无申请书,以正式公文方式申请。

九、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二)承担技术评估的机构进行技术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和改进要求,并根据改进情况提出技术评估报告。

(三)建设单位根据评估和改进意见改进、完善有关工作,并向水利部提出验收申请,提交所需全部材料。

申请书审批意见范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申报、审批工作民主化、科学化,客观、公正地择优确定项目承担者,确保申报工作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受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委托,承担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项目的申报、评审与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申报  

第三条 教育部在8所师范大学设立的基础教育课程研究中心、中央教科所、课程教材研究所以及各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教研部门依据《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项目》组织申报。 

第四条 项目申请人和项目组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规定: 

1.申请人须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当于副研究员)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申请人同时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3.申请人必须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担负实质性工作并对项目负有责任。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工作者不得作为申请人。 

4.项目组应由具有改革意识、专业研究能力和丰富经验的专家、教育实践工作者组成。  

5.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具有在实验学校或实验区进行研究、实验的经验。  

6.年老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保证完成项目者,不得充当项目组主要成员。  

7.准备出国3个月以上者不得充当项目组主要成员。  

第五条 申请人应按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书送交项目申请的组织单位。 

第六条 项目申请的组织单位应对其所组织的各项目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于2000年2月15日前将申请书一式八份及软盘一并送交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

 

第三章 评审  

第七条 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应按规定时间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分初审与复审;评审本着民主、平等和公正的原则,择优立项。 

第八条 初审小组由部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专家工作组及有关人员组成,对申报材料与课程改革总体思路的一致性以及内容的科学性、组成人员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项目承担者的建议。 

第九条 由著名的教育家、科学家、中小学教育实践工作者及有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所有项目申请书和初审小组的建议进行复审,提出项目承担建议报告。

 

第四章 审批  

第十条 项目的承担者填写《***项目实施计划》,由基础教育司审批。 

第十一条 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根据基础教育司的审批意见向各项目申请的组织单位发出立项通知书。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各项目组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如果确有调整研究计划的需要,必须报请基础教育司批准后方能调整;项目成果经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研究工作结束。 

第十三条 各项目组织单位应对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了解、跟踪和检查,并向中心提供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将通过定期召开专题研讨会的方式,了解、协调并把握各项目的工作进程和方向。  

第十五条 各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应严格执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关于研究成果的著作权。依据有关规定,各项目研究成果的著作权归教育部。主要研究成果的发表必须经基础教育司同意或授权,研制人员享有署名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教育部基础教育司。

 

申请书审批意见范文6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村镇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村民建房用地应严格遵守村镇规划。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认真执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批准使用耕地,有劣地的不得使用好地。农村村民建房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废弃地、荒坡地,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

村镇规划编制要立足现状,着眼长远,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远目标”的原则,按照城镇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积极开展“空心村”改造、拆旧建新、撤小并大、移村上山和鼓励农村村民住宅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为了加快集镇建设步伐,根据区集镇规划要求,各乡镇原则上不允许农民在集镇规划区内原有村庄建房,下村工业平台16平方公里规划范围内严禁村民建房,正确引导村民建房向小集镇集聚。对中心村、集镇地理位置优越的地段,其宅基地使用权可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给具备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村村民。招标、拍卖宅基地使用权收取的资金由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到集镇建房的村民,其占用的土地建设指标在“增减挂”项目中解决。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公路两旁建房严格按照《区规范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府发号及《市人民政府督查通知》(府办督字号)执行:距高速公路和省道均不少于30米(清宜线不少于50米);县道区别对待,欧里至、观巢至界水、哲山至划江、观巢至分宜、河下至良山、白沙至万福、邓家至罗坊均不少于15米,其它县道不少于12.5米;乡道不少于7.5米。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建筑占地面积占用耕地每人25平方米,每户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每人30平方米,平原地区每户控制在140平方米以内(含140平方米),山区每户控制在200平方米以内(含200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每户控制在240平方米以内。占用非耕地建房的允许建施庭院,但庭院面积不得超过每户控制总面积,庭院面积不计标准面积,独生子女及纯女户可增加一个人指标。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确无宅基地的;

(二)原宅基地未达到规定面积的;

(三)农村村民户成年子女已领取结婚证书(包括男到女家)确需另立门户,已有宅基地不能分割或虽能分割但新分割的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面积的;

(四)国家、集体建设和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申请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未列入当年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

(二)不服从村镇统一规划的;

(三)将原有住房出租、出卖或赠与他人的;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宜批准建房的。

(五)不具备第六条条件之一的;

第八条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土地(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分批次上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

(一)申请

建房户依法申请,由建房户到所在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领取村民建房审批表和用地申请书,申请书由建房户如实填写。审批表应按表上栏目逐级填写。建房户填好申请书后,上交村民小组。

(二)初审

村民小组在接到村民建房申请后,对其申请的建房条件、占地面积和位置等内容进行初审,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对符合条件的将初审意见张榜公示,公示满7日无异议的,由村民小组组长在审批表对应的栏目中签好意见,2天内将全部材料交村委会。

村委会应及时召开村委班子会议进行集体研究,然后由村委主任或分管主任在审批表栏目中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7天之内将材料全部交国土资源中心所。

(三)勘查

国土资源中心所接到有关材料后,应会同所在乡镇规划所对申请建房户实地勘查,勘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口、原宅基地处数、面积、申请宅基地的位置、地类以及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等,并分别签署勘查意见,加盖公章。7天之内将材料交乡镇政府审核。

(四)审核

乡(镇)政府对国土资源中心所上报的村民建房每季度末审核一次,召开乡镇办公会或班子成员会,并在建房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审批

1、国土资源中心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后,及时将建房户申请表、审批表、登记表一并交国土资源分局。

2、分局按照“一户一宅”、“控制面积”、“保护耕地”、“用地计划指标”等进行审核,并到实地进行抽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对初审意见进行研究。然后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公章。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农用地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九条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由申请人所在的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房户,必须按标准到所在乡镇交纳有关税费:

1、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8元(代财政收);

2、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12.5元(财政收);

3、防洪保安基金每平方米0.75元(代财政收)。

建房户依法交清有关税费后,到国土资源中心所领取村民建房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十条农村宅基地申请实行分批次统一报批。占用非耕地的每季度报批一次,占用耕地的每年分二次报批,即上半年五月份报批一次,下半年十月份报批一次。

第十一条在村民建房审批过程中,只要符合建房用地条件的都要按要求逐级上报,不允许扣压或拖延。

第十二条宅基地批准后,从批准之日起应在一年内动工兴建,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两年不建住房的,原批准文件无效,宅基地收回集体另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