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变更管理规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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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变更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变更管理规定范文1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部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由规划财务司归口管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工作。驻部纪检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单纯购置等国家规定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五条

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300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审批,其初步设计(概算)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部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六条

根据相关规划,我部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有基本建设任务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申报纳入我部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与申报文件一并报送我部。

(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划、行业政策和自身发展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必要性、选址及建设条件、规模及内容、工程技术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职业安全卫生和能源节约评价、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等。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三)初步设计(含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对建设项目技术方案、工程方案的可靠性和投资规模的合理性进行优化和细化。初步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

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百分之十,或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应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审批权限,规划财务司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初审或审批。

总投资估算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监管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程序、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结算)、决算和竣工等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组建项目实施机构,建立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执行招投标制。项目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管理规定,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执行工程监理制。按照有关规定,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单位应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等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开工手续。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

(二)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确定;

(四)已取得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将项目进展情况报规划财务司。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应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项目建设资金。违反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工程洽商协议等,经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确认后,及时与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结算。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报规划财务司,或由规划财务司转报财政部门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项目档案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项目单位在完成项目单项验收后,应报请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或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基建、财务、行政等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落户手续,交付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除以上各项规定外,项目单位还应根据所在属地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各阶段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利用自筹资金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部属社会团体基本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环发〔1999〕2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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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变更管理规定范文2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设事业的发展,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日渐增多,有效使用建设资金,控制和降低基建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是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经常变更基建计划

一些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在基建项目立项时为争项目、抢时间,编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有的项目更是先斩后奏,搞计划外工程,使得实际情况与计划脱离,出现严重的“三超”现象,即超投资、超概算、超标准。因而,这些单位想方设法更改或追加计划,变更建设规模。

(二)自筹和贷款资金不能及时到位

为了要到项目,一些单位申报基建计划时,其自筹计划常大于单位财务支出能力,导致自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为加快基建工程进度,又往往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开工建设,不能处理好拨款、自筹和贷款之间的关系。

(三)工程结算出现高估冒算

在基建工程中,施工单位在工程结算上高估冒算问题比较突出,主要有:多计工程量、高套定额、多计材料、设备价格和数量,设计变更增加部分通过现场签证重新计入,而变更减少部分未作调整,重复计算,多计费用等。

(四)基建报表虚报和少报基建投资完成额

为了不影响下年度国家拨款,同时也便于年终决算报表的顺利通过。部分单位在年终财务决算时往往根据实际完成数与计划投资的差额作一些账务调整。如将其超额完成的部分暂挂在“其他应收款”或“应付工程款”中,待下年年初再予调回;或将未完成投资额的差额部分以虚假附件或根本无附件虚报投资完成额,挂“建安工程投资”和“应付工程款”等科目。

二、完善措施

针对基本建设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完善基建投资财务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内部制度控制

如制定基建项目招标管理规定、基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工程监理管理、基建材料、设备采购管理规定等,并严格执行,以确保基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强化预算控制

制定年度基建计划和预算进行控制。在编制预算时,既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又要“积极发展,贷款建设”,做到建设规模要适度,结构要合理,经费来源要可靠。

(三)实行经济责任控制

基建财务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以不同层次的人员组成一个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各司其职、运行有序的群体,单位领导是该群体的管理者、指挥者、协调者和督促者,共同实现财务管理目标。

(四)建立健全基建招标管理体制

基本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通过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建立招标专家库等措施,解决项目实际决策过程中存在的缺乏公正、合理、透明的问题,监督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工作。

(五)严格实行合同会审控制

基建项目应加强合同管理,签订的合同条款内容要全面清楚。特别是合同价款及支付形式、物价浮动因素、政策调整因素、双方的承诺及主材的供贷方式等都应在合同中明确。应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基建合同会审小组,参与基建合同谈判,提出合同审核意见,负责监督合同执行与变更管理,并在基建过程中实行监督、审计和法律咨询工作的联系与协调。

(六)实行造价审计控制

对工程决算实行“初审”“终审”二审制度,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初审要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原始资料如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记录、现场隐蔽工程纪录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检查,同时对工程量的计取、定额套用是否与标书中要求一致,以及乙方所供设备、材料有无重复计算等进行审查,把好降低工程成本的第一关。终审由单位审计部门通过招标,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财务人员据此作为结算依据。

三、抓好管理重点

要做好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应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概算执行

工程概算是进行投资控制的重要依据,细化概算管理,控制资金使用,实行专款专用,是资金管理的重要内容。概算控制,一是控制工程经费不得用于工程项目外支出;二是做好工程项目各分项经费的控制。对因重大设计变更、不可预见等因素造成分项工程经费增减和预备费动用的,及时办理批准手续;对暂列经费如管理设施等,办理具体方案批准手续后实施;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等费用性支出,实行概算控制,预算管理,分年度据实列支,严格控制超概算现象发生。

(二)招投标与合同签订

招投标和合同环节包括招标、投标、开标、定标和合同签订、执行等阶段。将招投标、合同签订环节纳入财务管理,进行事前事中控制,是有效防范财务风险,实现资金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

财务人员应参与招投标和合同签订工作,从财务角度对招标文件和合同进行审查,如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合同条款是否可行、有效等;对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不清的条款提出相应的建议,以降低工程风险,达到控制项目投资的目的。

(三)资金支付

资金支付环节关键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和拨款申请制度,将工程价款支付控制在合同约定条件范围内。“一支笔”审批制度是指除差旅费等小额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外,所有资金的使用均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的一种内控制度。拨款申请制度就是对切实由管理单位或其他建设单位实施、通过财务报表结报投资的项目和费用,由财务部门填制“拨款申请单”,并经工程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四)财务手续

财务手续是否合规完善,是会计基础工作的“形象工程”。应实行财务手续事前控制,确保工程价款支付、管理费支付等各项开支手续完备合规,杜绝不符合要求的票据和白条现象。针对实际中完税发票难以及时取得的现象,可采取代扣代缴税金的方式,防范承包商不开具发票偷税漏税给单位带来的风险。

建设项目变更管理规定范文3

近年来,随着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不断扩大,从要本上改善了农业基本生产条件,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了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使农民得到真正国家的扶持。由于种种原因,程序复杂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在 “高压线”管理制度下,各种问题就凸显出来了。就以2006年-2009年的高标准棉田建设项目为例,从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

(一)农业基建项目申报前期的可行方案没有建立优选方案库。各县都希望多争取国家资金的支持,领导的侧重点放在编制方案的形式和项目资金下达方面。往往在申报项目的前期,只需提供一些地域性的基本资料,委托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写,建设单位对可行性方案的内容不作客观的论证,直接上报到项目的审批部门。没有达到方案的优选,造成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内容和实施地点现象屡有发生。

(二)重建轻管,按照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地点全部选在农民的田地里,按照技术要求高标节水的主管道使用寿命为15年,投资完工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乡(镇)政府委托其管理,原建设单位退出该项项目工程的建设舞台。农户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转移,闲置,毁坏、变买等现象,资产管理出现脱节,无疑造成资产流失,一系列的后续工作无部门和相前政策作支撑。

(三)监理管理不严。一是对监理单位的资格审查认识不到位,导致项目建设现场管理跟踪不到位,致使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有机可乘,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以种种理由换人,工作量太大等关因造成监理力度不足,甚至混水摸鱼,不能独立履行监督职责。二是监理人员由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内定,建设单位缺乏对监理单位和人员的制约措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时有发生。责任心太差完全忽视建设单位委托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资料不完整不规范,有的监理人员甚至根本不记监理日志,不做小结,为了应付检查翻抄施工日志,与施工单位合伙随意变更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违规签证,材料进场把关不严,出现规格不达标的问题。

(四)法人终身责任制落实起来困难。一是项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实行项目法人终身责任制,真正做起来偏差太大。责任人的管理经验不足,随意变更项目的内容及规模,一旦事实成立,造成的变更程序不符合规定等问题,仅是在检查的过程中提出,并不作任何的奖惩,以致引发施工及项目实施的建设期延长等损失由谁来买单。二是项目负责人调离岗位,似有不在其位不谋其政,遗留的问题未解决怎么办。三是一个项目有几位领导都参与,如何来划分责任和权利。

(五)农业项目后绪管理缺乏考核的标准。一是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前的考核仅仅是指标的评分,在考核指标内容、项目设定以及权重设置等方面表现出无相关性、不科学合理,随意性突出,常常仅仅体现领导意图,且绩效考核体系缺乏严肃性,任意更改,难以保证政策上的连续的一致性。二是项国家支农项目投下来了,地方按部就班的实施完成,一交差就算工作大功告成,并没有从深度和广度考核它的价值,验收仅限于专家级成员的意见,没有农户的意见,不能从广度考核出项目的各种效益。一昧的照搬别人的经验,也没有从技术深度挖掘出适合地区的复合技术,是否能带动农业技术的更新,缺乏一套长效的管理机制纳入考核标准。

(六)建设期间的利息收入只冲减待摊投资。建设期间项目资金在专户产生的利息支付用于支付帐户管理费、工程款汇款手续费待摊投资项目,没有按要求抵消工程建设款,不符合相关规定。只能说明地方过于依赖中央投资。

二、对应的建议

一是注重项目可行性方案的申报内容,建立优选方案库,经过专家论证择优录取,达成双向选择。

二是加强项目工程养护管理。对于国家投资的项目工程在使用期内,应该组织管理单位加强定期的统计摸底调查,分片区划分责任加强管理。建设单位移交资产的同时把施工单位的相关的管理维护事项也一并移交。除了在行政上加强监督管护之外,适当的将管护推向市场化运作。

三是严格监理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监理的工作日志内容完整,真实合理,小结明了简单,用数字说明一切。严格执行可行性方案,控制不合理的设计,内容变更和增量签证。虚增工程量和随意调高设备、材料的价格。督促监理单位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对项目质量、进度、造价的控制,工程签证分级审批。对于弄虚作假的施工单位,经核实所有的签证无效或者按规定扣减工程造价。

四是法人责任终身制责任明确,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五是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增强农业发展后劲能力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

六是建设期间的利息收入与财政拨款性质相同,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如若在建设期间发生的手续费等从地方自筹资金或者办公经费中列支,中央投入的专项资金及派生的存利息保证项目建设支出。

为保证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有效运行和发挥良好的社会、经济和社会效益,对于在实践中发现的问题,需引起重视,一定要减少国家投资成本,提高投资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因地制宜的建立一套高效良好的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建设项目变更管理规定范文4

关键词:基建工程 跟踪审计 质量控制。

目前基建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在高校基建项目建设过程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它不仅有效地控制了工程造价、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而且解决了传统竣工结算审计的“马后炮”问题,使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工程管理中及时得到纠正,同时也对遏制基建领域中存在的腐败、浪费等现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高校内审部门存在独立性差,专业人员少,工程审计任务量大,时间集中等问题,如何提高基建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效率和保证审计质量,成为摆在高校内审部门面前首要的任务。

1 改善基建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外部环境

1.1领导重视和支持是做好基建工程跟踪审计的源泉

基建工程跟踪审计和其他审计工作一样,学校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是至关重要的。只有领导重视和支持基建工程跟踪审计工作,把工程审计作为学校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各职能部门才会主动配合审计工作,制订的各项审计制度才能顺利贯彻、执行,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才能得到保障,审计人员才有积极性,跟踪审计质量才会提高。

1.2做好与各方的协作配合是做好基建工程跟踪审计的保障

跟踪审计人员与基建部门、监察部门和财务等部门共同监督,一起协商处理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互相支持和配合,才能形成监督合力,充分发挥跟踪审计的职能。

将学校基建工程跟踪审计文件作为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及设计合同的组成部分,确立跟踪审计的权威性。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向各方提供协调咨询服务,设法调动各方人员的积极性,主动处理好与各方的协调关系,创造和谐的审计环境,以达到跟踪审计预期的目标和效果。

2 科学把握全过程跟踪审计重点

基建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贯穿于项目立项、设计、招投标、施工及竣工决算等各个环节,涉及的审计内容繁多,如果忽视审计重要性原则,就会分散审计人员精力,影响审计效果和质量,甚至导致审计程序流于形式。因此,在实践中,我们应把握好以下重点:

2.1规划与立项环节

重点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审批程序是否齐备,尤其是大型建设项目是否经过省教育厅及省财政厅同意批复,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规且落实到位,开工条件是否具备。

2.2设计概算环节

在工程成本费用中,设计费只占工程造价的1%—3%,但对造价的影响却达到50%—10%,因此,设计阶段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环节,也是控制工程造价最有效和最难控制的阶段。审计人员需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比分析各项设计的经济指标,在满足设计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就工程造价提出自己的建议,如不同方案的造价对比、建材选择对造价的影响、审查图纸设计的不足等等。

2.3招投标环节

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目的是通过招标活动寻找到合适价格的合作单位。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保证招标的公平性和充分竞争性。这一阶段的审计重点:

①审查招标文件条款的合法性合规性、评标标准的科学性及可操作性、招标公告的公开程度等:

②工程量清单描述和工程量是否真实、准确且相对完整,材料的品牌规格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费或暂估价是否科学合理等:

③对投标单位进行考察,全面审查投标单位的资料等,保证资格审查及入围的真实性、公开性及公平公正性;

④审查标底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

⑤监督开标、评标、议标过程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⑥审查合同签订的规范性、条款的完备性、内容的合法性,是否与招标文件的条款一致等。

2.4施工环节

施工阶段是跟踪审计工作量最大的一个阶段,重点做好工程变更的审查和确认、隐蔽工程记录取证及验收、甲供材的询价定价及进出库审核、索赔费用审核、措施费审核、月度形象进度取证、主要材料的验收、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和支付以及监督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到位情况和合同执行情况等。

2.5竣工结算阶段

竣工结算阶段的跟踪审计任务就是核定决算金额,也是与施工单位产生争议最激烈最多的环节,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对照合同、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等客观、公正、严谨、认真地审查结算资料。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①是否按照计划规定的建设期限完成建设项目,是否按要求进行了验收,有无整改意见及整改实施情况;

②报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结算方式如取费标准、人工调整、材差调整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承诺的让利是否到位,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是否经设计、监理、建设方及跟踪审计组确认和审核,变更签证是否按照标底的编制方法计算该项目的单价,是否扣除了甲供材、未完成的工作量以及违约处罚,有无调整清单项目单价的问题等;

③按照竣工图纸核定工程量,从费率、计算基础、材料差价调整、取费程序等方面审核工程结算书。

跟踪审计只有认真把握好上述各个环节的重点,才能提高审计效率和保证审计质量,减少审计风险。

3 建立健全跟踪审计制度,确保审计有章可循

完善的审计制度是确保跟踪审计质量的基础,提高审计效益的前提。因此我们相继制订了《基建工程跟踪审计暂行规定》、《工程变更签证管理规定》、《隐蔽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合同审核管理规定》、《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内部规章制度,明确了跟踪审计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及职责和权限,有效地提高了基建工程跟踪审计质量控制水平。

建设项目变更管理规定范文5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小型病险水库,是指列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范围内的小型病险水库。

第三条按照水利部与河南省人民政府签定的责任书要求,省人民政府对全省病险水库项目建设负总责。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建设负责,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建设单位负责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所辖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行政责任主体,应明确病险水库项目行政责任人,负责工程建设期间的组织领导、配套资金落实和有关协调工作,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小型病险水库加固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小型病险水库加固负总责,中央和省定额补助投资,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六条前期工作包括安全鉴定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

第七条安全鉴定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省水利厅负责核查。安全鉴定结论和核查意见必须明确影响大坝安全的病险部位、程度和成因,不得涉及与大坝安全无关的内容。

第八条初步设计应针对水库安全鉴定意见提出的水库病险问题,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33号)进行编制,处理方案要经过多方案科学论证,择优选用。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组织审查批复。

第九条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水库枢纽乙级以上(含乙级)设计资质的单位或水利部公布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承担。初步设计由具有水利水电水库枢纽乙级以上(含乙级)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条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委托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多、任务重的,可按照水利部的要求,实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即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项目法人,负责本辖区内全部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建设管理,但每个小型病险水库项目都应组建现场管理机构。

项目法人组建,应明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内设机构;实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现场管理机构应明确现场技术、质量、安全等负责人。

项目法定代表人应具有项目建设管理经验,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中级以上职称;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有质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证;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专业资格并有三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招标投标活动由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监督。根据情况,多个水库可采取打捆招标的方式,招标时段可适当减少。

施工单位资质应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或相应专业施工资质。主体工程原则上划分为一个标段,严禁人为划小标段,规避招标。采用邀请招标的,须报请省水利厅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

监理招标,可以采用多座水库打捆发包的方式进行,打捆后的监理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实行公开招标;若小于30万元的,可自行委托丙级以上(含丙级)质资的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实行建设监理。

第十三条参与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监理人员,可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总监理工程师可同时在3-5座水库任职,但每座水库必须至少保证有一名专职监理工程师及相关监理人员。

第十四条参与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施工企业,可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项目经理可同时在3-5座水库任职,但每座水库的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负责人必须是专职,并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要求,组织参建单位和专家对施工图进行技术会审,并将审查意见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核备,上一级主管部门要对施工图审查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未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用于施工。

第十六条项目开工应履行开工报批手续。开工报告由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实施。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需对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修改完善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对仅从外观尺寸、工程数量、施工工艺等方面对已批设计项目进行微调,而不改变设计意图,不改变施工效果,不增加工程投资的,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并将专家审查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备。

对于改变设计方案或施工工艺,且影响除险加固效果和该修改设计项目投资较多的项目,要事先请示上一级主管部门,并报省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由省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明确处理意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对重要设计变更,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按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设计变更的;

(二)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同意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十八条正在实施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制定度汛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正确处理施工进度、质量与水库运用、安全度汛的关系。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好除险加固期间水库的调度运用方案,并监督实施。

第四章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及省级财政资金对《专项规划》内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对黄淮四市的建设项目省级财政资金适当提高补助比例,其余建设资金由项目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筹措落实。

第二十条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由省水利厅将资金分配计划下达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将资金支出预算下达市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积极筹措配套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证全面完成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

第二十二条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第二十三条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帐户,确保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四条若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水库现场须有派出机构,项目法人与现场负责人应有明确的职责分工,特别对于合同签订、工程款结算,项目法人代表必须负责。

第二十五条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及补充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并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水国科〔2001〕39号)文规定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五章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应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管理规定,逐一全面落实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措施,建立和健全“项目法人负责、施工企业保证、监理单位控制和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参建各方的质量与安全责任。

项目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项目所在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省辖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参建各方的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和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质量与安全监督报告。

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在与各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的质量、安全责任条款和工程质量目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接受并主动配合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的监督检查;同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重点部位进行检测;发生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认真处理。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规范施工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和内部质量“三检制”,施工质量的自评应及时,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质量与安全控制职责,对重要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做好检查记录;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评定应平行进行,严格把关;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实行检查监督。

第六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条项目验收应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定》(SL223-2008)执行。

第三十一条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原则上,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工。按照有关规定应及时组织项目各阶段验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由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鉴定书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按照有关规定,应加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档案管理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七章建后管护

建设项目变更管理规定范文6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程序

(一)接受委托后的初步工作

通过查阅资料、踏看现场,调查了解建设项目的相关情况,形成调查记录,评估建设项目是否具备执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条件,以及存在重大??题的可能性。

(二)取得决算资料并审查其完整性

包括立项文件、可研报告、初设报告、概算及概算调整批复、造价审核报告、审价定案表、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各年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各种合同协议、财产移交清单等。

(三)对项目建设程序的审计

一是项目的建设程序是否规范,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二是应该进行招投标的事项是否进行了招投标。

三是工程变更是否具备合理的依据、程序是否规范。

(四)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情况的审计

一是建设单位或项目核算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是对基本建设项目是否严格实行单独核算,且将核算情况纳入建设单位的会计账簿体系和财务报表,是否存在账外账、多套账等违反会计法的情况。

三是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情况,项目资金预算的编制项目是否合规,核算管理及进度管理是否按照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执行。

四是财产物资的管理是否严格,如建立物资档案、定期清查、对盘盈盘亏情况及时申报处理等。

五是工程价款结算的办理是否及时,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产交付使用的手续是否办理。

(五)对会计资料的审计

1.检查会计科目设置情况。如,项目的建设成本是否分别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进行核算;

2.审查建设成本的合法性、真实性,检查各种支付凭证能否作为入账依据。抽查建筑安装工程的结算,抽查比例不低15%,重点关注超概算金额较大的单位工程;审查设备、材料运杂费和采保费的核算情况;审查待摊投资支出的列支内容和分摊情况;审查其它投资支出的列支情况。

3.审查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长期挂账、清理不及时的情况,有无变相挪用、挤占建设资金的情况。

4.检查是否存在基建收入、索赔、违约金等收入,其账务处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财务会计规范。

5.审查工程款的结算情况。工程款的支付是否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和工程款结算流程,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按照约定预留,且不超过结算总额的5%。

6.审查建设资金来源情况。如:资金是否到位;是否依法筹集资金,使用贷款融资的,贷款利息的计算和支付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等情况,是否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支出。审计人员应考虑执行分析性程序。

7.审查尾工工程。依据概算和工程形象进度,核实尚未完工工程量是否符合概算、完成尾工工程所需要的支出是否合理。

8.审查资产交付情况。

(1)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是否及时移交资产、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是否按照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对账务进行调整。

(2)对非经营性项目形成的资产,是否按照规定分为待核销基建支出、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转出投资进行账务处理。

(3)资产的移交是否真实、合法,是否账实相符,根据所交付资产的不同类型采用不同的审核方式:房屋、建筑物、不需安装的设备,逐项核实;需要安装的设备,抽查比例不低于50%;工器具、备品件、办公及生活家具,关注其移交手续是否合规,对移交手续不合规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抽查,查明有无虚交或账外资产等问题。

9.审查结余资金。对于非经营性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在归还贷款后,及时上缴财政,可执行以下审计程序:盘点核实各项货币资金,查明是否存在小金库;审核库存材料盘亏情况,查明是否存在隐瞒、转移、挪用;核实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是否通过往来挂账转移结余资金。

二、重点关注对新法规的变化内容的审计

2016年,财政部颁布了《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自2016年9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已实施十余年的《基本建设财务规定》(财建[2002]394号)同时废止。

本次财政部颁布的新法规对基建财务核算和管理的规定有较大的变化,审计人员应了解新旧规定的适用和衔接,重点关注建设单位是否正确执行了新法规定,包括:

(一)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程序和编制依据是否合规

审计内容包括:编制时间是否是在项目完工或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决算未经审计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是否仍然在岗;决算编制前,是否已进行了财产物资清查盘点,各项账务处理已全部完成;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完整,包括可研报告、初设和概预算文件、相关合同协议、财务会计资料等;决算内容是否完整,包含了决算报表、财务决算说明书、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二)建设成本中是否包含规定不得列入成本的支出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明确规定了不得列入建设成本的七项支出,包括:超过批准建设内容的支出;非法摊派与收费;无合同协议依据支持的支出;没有取得合规发票、没有责任人和审批签字的支出;由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损失,及未经批准的损失;项目达到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的支出;不应当由项目负担的支出。

审计人员应当关注建设成本的入账依据必须具备合规发票这一新的规定。在以往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常常存在工程款、设计费等支出由于各种原因未及时支付和结算,建设单位在未取得对方单位开具的发票的情况下,依据工程结算书、合同等文件确认建设成本和应付款的现象。按照这一新的规定,在对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时,审计人员对此类没有开具发票的支出,不能确认为项目建设成本。

审计人员还应重点审核是否存在项目达到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开支。《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规定,项目竣工价款结算一般最迟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严格对支出时间的审计,有利于预防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拖欠等现象,维护社会经济的有序和平稳运行。

(三)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比例

财建[2016]504号文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项目业务招待费,列支金额不能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而已废止的财建[2002]394号文规定的比例是10%。显然,国家进一步深化改革、防止腐败的举措更加细致和严密,审计人员应掌握相关国家法规与政策,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规定,采用检查支付依据和审批手续、重新计算等审计程序,核实业务招待费支出。

审计人员还应关注财建[2016]504号文对建设管理费(原“建设单位管理费”)的限制性规定,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为标准审核建设管理费开支的合理合法性。应注意的是,财建[2016]504号文修改了建设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费率,从原来的七级费率改为六级,并提高了各级费率,如工程总概算1000万元以下级的建管费费率,从原来的1.5%提高到2%。

(四)代建管理费的列支

财建[2016]504号文规定了代建管理费和建设管理费原则上不能同时列支,如果确实需要列支的,则两项之和不能高于按照总额控制数费率计算的建设管理费总额。

会计师事务所常常会接受政府委托,审计政府招标的代建制项目,审计人员应关注基建项目成本核算的新规定,审核代建制项目是否同时列支了代建管理费和建设管理费,是否超过了允许列支的控制限额。

(五)尾工工程和结余资金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对尾工工程作出了规定,并修改了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规定。对尾工工程,审计人员应关注尾工工程预留的必要性,以及预留投资比例是否在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以内;对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是否在归还贷款后的规定期限内(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缴回财政,是否擅自截留结余资金。

三、提高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效率的措施

一个基本建设项目的完成,往往长达数年,相应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涉及的?Y料和程序繁杂,审计周期也比较长,为提高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审计效率,降低审计风险,审计人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做好业务承接时的风险评估

在承接审计项目时,审计人员应从自身和客户两个方面评估承接项目的可行性。一方面,应了解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审计条件,另一方面应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如,委派的审计人员是否熟悉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具备相应的工程知识等。

(二)做好审计工作计划

根据对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的了解,安排和组织具有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程序,明确各项审计程序的执行时间、复核控制等内容,并确保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有充足的讨论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