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审核意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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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审核意见

供应商审核意见范文1

    为健全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完善我国国债发行与流通的市场机制,推动国债市场发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和《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以下简称“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完善我国国债发行与流通的市场机制,推动国债市场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一级自营商,是指具备一定资格条件并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审核确认的银行、证券公司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债一级自营商可直接向财政部承销和投标国债,并通过开展分销、零售业务,促进国债发行,维护国债市场顺畅运转。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由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内公债。

    第二章  国债一级自营商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

    1.除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各类银行。

    2.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有价证券经营业务的各信托投资公司。

    3.前列1、2项之外的可以从事国债承销、交易、自营业务的其它金融机构。

    第五条  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金融机构需符合的条件:

    1.具有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

    2.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各项义务。

    3.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在前二年中无违法和违章经营的记录,具有良好的信誉。

    4.在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之前,有参与国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业务一年以上的良好经营业绩。

    第三章  国债一级自营商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  直接参加每期由财政部组织的全国性国债承购包销团。

    第七条  享有每期承销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八条  享有在每期国债发行前通过正常程序同财政部商议发行条件的权利。

    第九条  企业发行股票一次超过8000万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取得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担任主承销商。

    前款所称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包括各专业银行及其它无权经营股票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条  优先取得直接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国债公开市场操作的资格。

    第十一条  自动取得同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国债回购交易等业务的资格。

    第十二条  优先取得从事国债投资基金业务资格。

    第四章  国债一级自营商须履行的义务

    第十三条  必须连续参加每期国债发行承购包销团,且每期承销量不得低于该期承销团总承销量的1%。

    第十四条  严格履行每期承购包销合同和分销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五条  承购包销国债后,通过各自的市场销售网络,积极开展国债的分销和零售业务。

    第十六条  维护国债二级市场的流通性,积极开展国债交易的和自营业务。

    第十七条  国债一级自营商在开展国债的分销、零售和进行二级市场业务时,要自觉维护国债的声誉,不得利用代保管凭证超售国债券而为本单位筹集资金。

    第十八条  国债一级自营商有义务定期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有关国债承销、分销、零售以及二级市场上国债交易业务的报表、资料。

    第十九条  已获得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的金融机构参加某期国债承销后被取消一级自营商资格的,仍须履行该期承销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二十条  国债一级自营商有办理到期国债券本息兑付业务的义务。

    第五章  申请、审查和确认

    第二十一条  凡具备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资格条件的金融机构均可向财政部提出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报表资料。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确认事宜。凡经审查批准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资格证书》,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公布其名单。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年对国债一级自营商的资格进行一次复审。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国债一级自营商因未履行承购包销合同的,按每期承购包销合同规定的处罚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利用国债代保管凭证等手段,超售国债为本单位筹资的,没收其全部超售金额,并处以超售额30?100%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国债一级自营商违背本办法有关规定或未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者,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方共同裁定,有权在一定时间内停止或永久性地取消其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及与其相关联的权利,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颁布后,有关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标准及确认等的一切管理事项,皆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国内金融机构。外资或中外合资的金融机构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供应商审核意见范文2

一、采购范围

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以购买、租赁等方式有偿取得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逐步纳入区级政府采购管理。

二、采购程序

1、采购单位根据区政府采购预算及批准的采购计划,填写《区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审批表》报区财政局主管业务科,业务科核准采购单位《区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审批表》后报区政府采购办,并将采购资金拨付到区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2、货物类项目应在《区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审批表》中详细注明技术参数,对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出具专家技术报告或论证方案。

3、采购单位应提前做好采购准备工作,不得以时间紧、任务重等为由自行采购。

4、有配套资金的项目应将配套资金转入区政府采购专户。

三、采购资金结算

1、采购项目完成后,区政府采购办依据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和供应商提供的销售发货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

2、采购单位在采购项目完成后,节余的采购资金按原渠道退回,不允许购置没有列入原采购预算的项目。如仍需采购,则应先办理已完成项目的资金结算手续,然后再填写《区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审批表》,报区财政局主管业务科批准,再行实施政府采购。

供应商审核意见范文3

第一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享受市级财政补助,并已通过验收合格的非纳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不包括粪便集中处理中心和生态公厕)。

第二条职责分工

各地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非纳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相关工作。

(一)各镇(街道)是非纳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监督业主单位履行非纳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具体要求做到:

1.组织做好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年度运行维护管理计划的审核;

2.组织做好业主单位管理人员、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3.组织做好对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季度检查不得少于1次,对运行维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村进行整改;

4.组织做好对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年度考核;

5.组织做好检查记录及考核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二)各行政村为非纳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的业主单位,履行非纳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业主单位应根据处理设施实际,制定具体的运行维护计划,明确日常运行维护内容,落实专人进行维护管理,并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做好运行维护管理台账记录。

(三)市财政局负责非纳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补助资金落实、拨付。

(四)市环保局负责对非纳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对镇(街道)的考核。并对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随机抽检。

第三条维护管理要求

业主单位按要求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具体要求做到:

(一)保持污水管路畅通、设施运转正常、湿地植被生长良好,确保设施进水化学需氧量浓度达到100mg/L以上、出水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浓度达到设计标准要求;

(二)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向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主动联系设备供应商组织检修,尽快恢复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不得擅自闲置污水处理设施,禁止人为损坏已建污水治理设施行为。

(四)对污水处理设施监测进出水不正常、闲置污水处理设施、破坏的及时完成整改。

第四条补助政策

市财政对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业主单位进行运行维护管理资金补助。其中,对采取集中治理模式的,按照实际治理户数每户每年1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对采取分散治理模式的,按照实际治理设施每套每年8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镇(街道)应结合本辖区实际,出台相应补助政策。不足部分由村自筹解决。

集中治理模式指终端设施接纳户数在10户(含10户)以上的治理设施。

第五条补助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一)以镇(街道)为单位,于每年月日前,将本镇(街道)符合非纳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补助规定的项目打包,向市环保局、财政局申报上一年度市级运行维护管理补助资金。

(二)市环保局根据日常监督及考核情况,对镇(街道)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市财政局按照审核意见,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将补助资金下拨到有关镇(街道),由各镇(街道)拨付到业主单位。

第六条不予补助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助资金不予安排:

(一)未落实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机制的;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无进、出水或进出水质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三)分散式污水治理模式的20%(含)以上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造成群众3次(含)以上有效投诉,或被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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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 要:本文通过对电力EPC总承包工程质量管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进行分析,并从质量形成过程的设计、采购、施工三个阶段,对质量控制要点进行阐述,提出了如何加强工程总承包工程的过程质量管理工作,减少并尽量消除总承包工程中的质量风险的相关策略,以供参考。

工程EPC总承包(Engineering Procuremerit Construction),就是结合设计、采购、施工为一体的承包制度。电力工程的EPC总承包模式目前已成为行业内广泛采用的工程建设模式,在工程质量管理过程中,工程总承包单位并对电厂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1 目前电力工程EPC总承包质量管理的现存问题

1.1 质量管理体系有待完善

总承包企业在质量管理工作中都建立了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了ISO9000族标准管理体系的认证,对工程实施各阶段的质量管理工作的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往往出现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程序流于形式,质量记录文件、表格缺失,施工方案或验收文件签字不完善,质保监察不能监督到位,程序文件升版滞后等等方面的问题。

1.2 对设计质量的控制力度差

设计部门往往受工程进度的影响,在设计输入条件不确定的情况下开展施工图纸设计,造成设计深度不够、专业间提资偏差、物资采购技术条件偏差、现场设计变更多等问题;同时,不良的制图习惯、专业间缺乏沟通、套图以及设计接口不清晰,往往对工程的质量造成潜在重大影响。

1.3 设备监造过程的质量控制不到位

总承包企业对重要设备的监造一般委托专业监造公司实施。但过程缺少对监造公司工作监督和管理,对制造厂家的质量信息了解不充分,对设备的制造过程和分包采购缺少检查、监督,对出厂验收监督不到位等等。

1.4 对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仍有很多问题

工程质量问题具有复杂性、可变性、多发性和严重性的特点,总承包单位虽然会采取各种质量控制措施,但仍然会因为监督和验收不到位、技术交底不明确、质量通病防御措施不到位、材料控制不严格、工序错误、隐蔽验收不规范等问题造成各种工程质量问题。

1.5 低价中标项目往往从开始就是“低质”项目

总承包企业在开拓市场的同时,往往采用低价或超低价报价策略,中标后为平衡工程的成本,采取所谓“优化”设计、控制采购成本、压缩施工费用等措施,造成项目的性能指标不达标,设备质量差,施工缺陷多等问题。

2 影响工程质量因素分析

简单来说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方面为:人、机、物、法、环等五个方面。

2.1 人的因素

人是工程项目建设的主体,影响工程质量的一个最关键因素。参与项目建设过程的人的文化专业水平、决策能力、管理组织能力、操作水平、身体素质及职业道德素质等,决定着工程规划是否合理、决策是否正确、设计是否符合性能要求、施工质量是否满足合同、规范、技术标准要求等各方面,从而对项目规划、决策、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的各阶段、各方面工作质量产生影响。

2.2 “机”的因素

“机”是指确保项目实施的工具和机械设备。它包括用于工程勘察设计的软件、计算工具、分析及勘探设备等;用于施工过程中的各类机具设备等等。“公欲行其事,必先利其器”,精良、可靠的工具和机械设备,是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必要条件。

2.3 “物”的因素

“物”主要是指用于构成工程实体的各类建筑材料、构件以及组成工程实体及配套的工艺设备和各类机具,它是工程建设的物质条件,是工程质量的基础。工程材料和设备型号选用是否合理、设备及材质检验是否合格,都将直接影响建设工程质量。

2.4 “法”的因素

“法”是指工艺方法,包括设计图纸、技术方案以及施工管理措施和施工方案等。设计方案是否先进、合理,施工管理措施是否到位,施工方案是否合理都将对工程质量产生重大的影响。

2.5 “环”的因素

“环”是指工程的技术条件和施工、管理环境条件,如工程地质、水文、气象、施工作业环境、安全措施、照明通风、管理体系及组织制度等等。环境条件往往对工程质量产生特定的影响。加强“环”的管理,是质量控制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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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PC工程的质量计划

针对质量计划,许多国外较为大型的工程公司的做法是在合同正式开始生效的30天内,由项目的质量工程师分阶段对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制定出整体的项目质量计划,上报给项目经理和项目质量经理批准后准予以实施。项目质量计划不仅对项目的整体质量策划进行了明确,而且对项目的设计审查进行了详细说明,而且还包括了设备供应商的监检、相关施工的监督等工作。项目质量计划包括文件控制、计算审核、设计评审、现场施工、项目交流等内容,其目的是为了保障EPC总承包项目的相关工作满足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从而进一步降低项目的隐性质量风险。另外,设备的供应商和EPC工程的分包商也应该制定一个分包工程质量计划SQP,其形式、内容与总承包商的计划大致相同,只是供应商的质量计划更加具体。当然,项目的供应商和分包商的质量计划也必须满足EPC工程总承包商的质量计划。

4 设计、采购、施工的质量控制要点

4.1 设计中的质量管理

电力EPC项目总承包是非常系统化的工程,它包括市场分析、市场销售、项目评估、项目投标、工程设计、设备采购、施工阶段等一系列环节。我们国家当前大部分的EPC总承包商都是由各地方的勘察设计企业转变而成的。针对这个特殊情况,在认识上一定要清楚:EPC总承包项目与先前的纯设计工作有着较大的差别。EPC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工作并不是项目的全部,它仅是整个项目链条中相对重要的阶段,这个阶段需要准备好项目启动中的各项工作,而且还要为之后的设备采购和施工阶段提供具体要求和数据参数。设计阶段的质量管理的重点如下:基础文件的管理、计算书的管理、设计变更的管理、供应商图纸评、设计的审查、项目结束评审等内容。

对于设计阶段的质量管理,应该着重注意对于“设计假设”的处理。在设计过程中,由于各方面条件的约束,需要进行一些设计方面的假设。这些根据假设而得出的假设结果,在验证通过之前,很可能被应用到之后的设备采购阶段和施工建设阶段当中去。进行相关记录并保证记录随时可以拿到,从而使相关人员直观的看到设计假设的状态和存在风险,从而力争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这也是设计阶段质量管理的有效保证。另外,由于设备供应商的图纸众多,国外许多公司都是通过自己公司的图纸软件对供应商图纸及数据进行审核,进一步保证EPC总承包工程设计的整体质量水平。

EPC总承包商的设计工程师在进行质量审核时应注意:首先,对供应商图纸和数据进行核实,看其是否符合采购合同之中技术附件一栏里的相关要求。其次,对各个供应商的图纸和数据进行核实,保证各供应商的图纸和数据的接口是合适的。第三,确定供应商图纸和数据是否与电厂实际BOP设计存在矛盾。在审核结束之后,要安排专人汇总各审核意见,然后落实设备供应商图纸和数据的更改工作,保证最后符合EPC总承包商各项设计的要求。

4.2 采购中的质量管理

电力设备及材料的采购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它不但和工程造价、施工进度有关,而且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采购中的质量管理包括供应商资格评定、实施检验试验计划等工作。大多数电力设备都是非标产品,所以各方面俱佳的设备供应商是非常重要的。许多国外大型工程公司都已建立设备分包商数据库,原则上只有数据库中已有的厂商才具备供应资格。通过数据库,工作人员可以很快捷的获取曾经合作过的所有设备供应商的资料。

从质量角度来讲,对设备的供应商进行预审时应该注意:设备供应商是否具有相应质管程序;检验试验计划是否运转正常;设备制造工序是否规范;运输跟踪记录是否齐全;如何对分包商产品质量进行控制等等。另外,还应注意对设备供应商特殊工序(如焊接、油漆、无损检测、热处理)的控制。在制定质量计划时,还应该制定检验试验计划。检验试验计划对供应商制造过程中的监督审核、设备性能、出厂验证检验等进行了详细说明。根据设备供应商的综合实力、操作经验及合同中的特殊要求等,在检验试验计划的具体操作上主要包括:组织生产制作前会议、监检整个生产过程、见证设备试验过程、审查文件记录、监测特殊工序(焊接、热处理、无损检验以及油漆过程)、最终检验等。

4.3 施工中的质量管理

EPC总承包工程质量管理中最为重要环节即为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这个阶段将直接体现设计阶段和采购阶段的工作成功。有效的质量管理可以保证工程的质量,还可以控制工程的质量并达到预期目标,也有利于降低成本。施工质量计划管理包括检验试验计划(ITP)、培训阶段、相关监督工作以及项目竣工移交等众多内容。样板工程ITP内容中很特别的一部分,它为确保ITP中质量控制的方式,对重要项目的开工前先做一个样本工程,经验证之后,全部同类项目按该样板的质量标准执行,这种方法可以很有效的控制工程质量。

在施工阶段中,质量管理涉及到设计图纸、原材料、部分项施工等等,范围非常广。相关人员必须掌握施工中质量管理的范围和重点,这样有利于事前采取措施,使质量处于受控制的状态。质量管理的范围及重点为:会审设计的图纸;对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监控;抓分部、分项工程;对关键部位、薄弱环节的质量监控。质量管理对施工现场来说一般涉及到施工前、施工中和施工后的相关管理。对于施工中容易发生的质量隐患,应加强过程中的监控,做到随时发现随时纠正,真正把质量隐患消灭在起点。

5 结语

电力EPC总承包工程的质量控制是非常复杂的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全员,涉及的专业知识多、持续时间长、工作流程复杂,这些特点无疑增加了工程质量的控制风险。因此,国内的电力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应该灌注全面质量管理的思想,加强自身建设,为参与国际竞争并占有更大市场份额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 杨立强.充分发挥以设计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的优势努力打造精品工程.2006(5).

供应商审核意见范文5

Abstract: In the current construction market,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bidding regulations of the state,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the specific operation of the bidding activity.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practice of the procurement bidding, in order to draw enough attention of the tenderer and bidder and the leadership of the same industry and gradually avoid the occurrence of such problems.

关键词: 施工企业;物资;招投标

Key words: construction enterprise;goods and materials;bidding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35-0013-03

0 引言

自2000年1月1日国家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招标投标活动在各领域中不断开展,通过招标来采购施工中所需要的物资更是很多大中型施工企业的首选,招标采购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部分企业甚至将招标采购率作为考核采购主管部门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但在实际操作中,随着招标率的提高,采购效果却一直在下降,即:物资的质量得不到保证;供货的时间得不到保证;供需双方互相扯皮互相责备。本文就对这种现实状况进行分析。

1 问题

造成这种现实状况,归结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采购资金问题:在采购资金来源没有落实的情况下,仓促组织招标采购,使合同执行缺乏资金支撑。

根据法定的招标程序要求:落实资金来源是进行招标活动的基本必要条件。

现实情况是:一方面是响应国家法规要求广泛采用招标采购,甚至还规定了招标采购率;另一方面是明知资金根本得不到落实,却急于组织招标采购,而在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中有关付款的时间节点描述含含糊糊,不做明确表达,有故意蒙骗欺诈之嫌;或者是明确表达但实际上无法兑现付款,导致财务上的纠纷。再加上,招标部门的工作人员自认为他自己只是招标采购的组织者,付款的事情由财务部门来把控。殊不知没有资金保证的招标采购必然是失败的,肯定会对质量、进度、成本等各个方面都造成影响。

在定标签订合同后,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分批次进行供货,但是到了付款节点,招标方迟迟不能兑现付款,造成供货方资金周转困难,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供方开始出现拖延供货,影响工程施工进度。为了弥补自己的损失,供方改变货源方向,将合同上约定的大的生产厂家的产品改为小厂的产品,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以次充好,这必然会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

在出现以上问题时,招标方则开始追究供方责任,认为供方信誉差,往往将以上供方从合格供应商名单中删除,列到黑名单中。而没有认识到招标方自身的责任所在。其实,在某种程度上来说,酿成这种恶性事件的源头应该是招标方,它不但给自己造成了损失,而且毁了一个合格的供应商,也会造成恶性循环。

资金无法保证的招标采购,最终会损害自身企业的利益和声誉,也影响其他企业的声誉。良好的信誉是企业对外有效沟通的桥梁,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是企业的形象代言人,为企业的不断发展赢得机遇。相反,不按合同约定付款,履约力差,没有信誉,可信度低等不好的企业形象,必将失去合作伙伴而逐步衰败。

②招标文件的编制缺少其它相关部门的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仅由采购主管部门自行编制,且不经其它部门复核。在技术要求、付款方式等方面的约定只是采购部门一家之言,其它相关部门没有参与,没有审核意见。造成招标文件所要求的验收标准有误或已过时,所采购货物的技术要求不符合实际需要;招标文件中的资金来源及付款方式无法落到实处;合同条款不合法、没有法律保障、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部门动作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等一系列问题。

③对采购结果跟踪监控问题:招标采购过程不完整不连续,对定标之后的合同管理、合同履行、货物验收、结算价款等监控不到位,没有跟踪监控的理念。

当定标、签订采购合同之后,招标采购部门认为已完成任务了。至于货物验收、货款结算等后续事项是由货物的具体使用部门来完成的,而招标采购部门对货物的使用单位缺乏有效监控,对货物的供货单位更是不再过问。

这种做法通常会导致以下情况:第一、供应商在供货过程中为了增大利润空间,偷梁换柱将合同约定的高质量产品换成质量较次的产品送货,采取不正当手段诱惑欺诈货物使用单位不再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验货收货,私自降低了质量标准,却按合同规定的价格结算,这势必增加工程质量风险。第二、供应商在投标中采取低价中标策略,在供货过程中又私自与使用单位进行谈判,再增加签证和洽商,或者签订补充协议,要求提高结算单价,并使用各种手段,诱骗欺诈用货单位违背合同约定,提高结算单价,从而增加采购成本。第三、低价中标,此后再找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进行调价。

④资格预审问题:投标前的资格审查不严格不全面,使一些供货能力不强、资信程度不高的供应商参与了投标甚至中了标,就会影响工程施工的进度、质量。

一个采购项目,如果能选中一个合格的供应商,工程的质量就有了一半的保证。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资格、能力不够的供应商通过各种人情、关系或弄虚作假等手段通过了资格审查,进入投标程序,采取低价中标策略,并取得了中标资格,结果一定会使工程的进度、质量及安全遭到重大损失。

例如,国家大型工程项目萧山大陆引水工程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三家企业参加投标,两家企业造假,结果造假相对严重的宁波三鼎钢管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三鼎公司)中标,三鼎公司在投标文件中的清单中提供的4套生产螺旋管大型设备,实际上只有1套螺旋管生产设备,其余三套根本不是三鼎公司的,三鼎公司谎报其它公司设备充自己实力。同样,三鼎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8台50吨起重设备,实际上只有1台32吨和3台10吨起重设备,还有在设备清单中提供的ф3000的平头倒棱机,事实上在投标之前根本不存在ф3000的平头倒棱机,只有ф2200平头倒棱机,三鼎公司在招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严重违反招标规定和欺骗招标方领导与专家的违法行为,给国家造成近2000万元的损失。

⑤条款约定有失公平问题:公平原则是招标投标的基本准则,无论对投标人群,还是招投标双方来讲,都要公平。然而,由于招标方的强势,在制定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时,约定内容对供应商的一些实质性要求往往违背公平原则。对供应方的违约责任加重处罚,而对招标方违约却是轻描淡写或者只字不提。这种有失公平原则的招标,招标方看似占了便宜,其实是埋下了纠纷的隐患,其最后结果还是招标方受损失。

《合同法》基本原则中公平原则规定:在合同订立方面,作为平等合同主体的当事人都有权公平参与;在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时,应当兼顾各方利益,公平协商对待;《合同法》第39条强调了订立格式合同时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第40条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第41条规定了当对格式的解释有两种以上时,应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一方的解释。

尽管国家法规很明确,由于利益的驱使,招标方总是把自己的利益摆在前面,而忽略国家法律,轻视或者无视对方的利益。屡屡做出不公平的动作。

⑥在中标准则上的最低价中标问题:现在的习惯做法是最低价中标,这种中标原则违背招标程序中的合理低价中标原则。最低价中标,实质上是恶性竞争,不规范竞争,必然会导致后续的纠纷、加价,对招标方造成严重损失。招标方在招标前要充分掌握招标物资的批发或出厂的价格水平,在充分考虑投标方利润空间的前提下,制定出切实可行合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在评标时,对于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方要一票否决,尽管他们价格很低,也不能与他们合作,避免后续隐患和风险。

例如:中煤某企业在2005年进行招标采购一批钢材过程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的价格相当于出厂价,比其它投标人的价格低很多,评标最终确认其为中标人。在供货量至1/3时,此供应商停止供货,要求对中标价进行加价,否则不再继续供货。当时,工地催促上货,而供应商是不加价就是不供货,最后因对方毁约解除了合同,但却因此延期工期20天,钢筋工、砼工等后续工序相继出现了窝工、租赁设备闲置等造成损失达50多万元。

2 建议

①在面对一个采购项目,我们首先应先考虑采用何种采购方式,在采购计划、资金等条件均能满足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招标采购,条件不满足的话,可以采用招标采购之外的其它采购方式,如:磋商、订单、询价或授权使用单位边使用边进行小批量采购等其它方式,否则后患无穷。

②在采购方式确定为招标采购后,招标文件应该由采购部门起草,技术、财务、审计、法律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共同审核,给出专业意见,最后定稿。技术部门负责审查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财务部门负责提供资金的落实及付款条件和付款节点,审计部门监督招标程序及具体操作的规范性,法务部门负责审查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备性、违约条款及法律风险等。只有这样,招标采购过程才能顺利进行。

③招标采购部门在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后,对供货的质量、时间及结算价格等要进行持续监控及跟踪。

第一、合同签订要严格执行定标价,保证合同价与定标价一致;第二、对合同的履行过程全程监控,必须做到:对所开具发票及结算情况进行审核,以防止结算不执行招标价格,杜绝腐败情况发生;严格要求材料使用单位以采购合同为验收的准绳,保证材料的质量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及生产厂家,对在验收中不负责任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复查审核时发现不合格的货物,要依法从严追究其违约责任;对工程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偿从严罚款;根据供货情况,对供应商进行质量跟踪评价,完善合格供应商台账,全面收集供应商的基础资料,为以后的高质量采购打好基础。

④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时,必须严格审查以下内容:第一,投标申请人资格和类似项目业绩,投标人应具有货物生产经营资格。如果招标采购货物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目录,或者属于强制性认证制度、特殊行业安全生产许可和核准制度的货物产品,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许可证及认证证书,专营产品的货物贸易企业还应具有生产企业授权经销资格,同时还要审查最近3年的供货业绩证明。第二,型式试验及检验报告。对于部分进行技术认证的货物,可以将技术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试验和检验报告作为投标资格能力要素。第三,投标申请人的财务状况。申请人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近3年财务报表和其它证明文件表明其资产负债、损益情况,以及已有或通过筹集获得的流动资金、未抵押的实物资产、信贷资金和其它资金,扣除申请人的其它供货合同需要之后,应足以满足招标项目供应高峰时的流动资金要求。第四,投标人履行合同的信誉情况和银行等机构最近出具的资信状况证明。

⑤我们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组织招投标,招标方要摆正心态,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要求投标人的同时,也要审视自己,保证合同条款的公平,这种招标才有良好的效果,这种合同才能够顺利履行,这种合作才能够养成严格按照合同办事社会风尚和良好的企业履约习惯。在这个竞争十分残酷激烈的市场经济时代,合作共赢是时代的选择,企业的成功在于合作,合作可以使双方共克时艰,共赢商机,共同发展。保证供应商有合理的利润空间,只有这样供方才会尽心尽责、保质、保量地做好物资供方工作,我们的工程项目才能高质量、高标准的完成。招标采购活动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3 结论

虽然目前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坚信只要我们严格遵守招标投标及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不欺不诈,坚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坚守合作共赢,相互尊重,互惠互利的合作理念,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这些问题就不会再发生,我们的社会、企业才能强大。

参考文献:

[1]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辅导教材指导委员会,《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2012年5月第二版.

[2]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辅导教材指导委员会,《招标采购专业实务》 2012年5月第二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供应商审核意见范文6

关键词:营改增;勘察设计行业;影响;应对

一、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现状

我国勘察设计行业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正在不断调整、壮大,形成了国有、集体、私营、合资等不同所有制并存,资产多元化的格局历经改革开放40年来的飞速发展,行业的改革从未停步,管理体制不断完善,生产技术得到长足的发展,业务不断深入。“十二五”期间,我国勘察设计咨询行业也基本延续着自改革开放后的增长、延伸、扩张的发展脉络,但是自“十二五”后期,受周期性和结构性变化的双重影响,行业面临的发展形势产生了较大变化。现阶段我国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呈现如下几个经营特点:第一,企业市场意识逐步确立,自主研究发展战略明显增强;第二,业务模式转变加快,向两头产业链延伸成常态,总承包和境外工程增加迅猛,部分行业设计院总承包收入占比超过80%;第三,设计企业不断优化整合进度加快,形成一批企业设计集团,例如中国能建设计集团、中国建设科技集团、中航建设等,业务得到拓展,综合实力得到提升;第四,各行业形态和客户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呈现多样性特征。然而随着国际之间竞争压力的不断加大,我国勘察设计行业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例如业务大多集中在传统业务领域,业态创新不够,差异化太小,导致“僧多粥少”和同质竞争,可持续发展成为问题,迫切需要转型升级。因此勘察设计行业,紧紧围绕“努力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的战略目标,深化体制改革,强化市场监督,推进技术进步,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这样才能促进我国勘察设计行业得到健康稳定的可持续发展。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勘察设计行业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勘察设计行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上:

(一)选择供应商和分包商上的影响

勘察设计行业在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主要是对提供的服务来征收营业税,负担税收的大小与成本之间并没有很大的关联,仅与收入有着一定的关系,但是如果要抵扣进项税就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在选择供应商方面就要慎重的选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在对分包方选择过程中,征收营业税必须由无资质向有专业的资质转变。然而在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对分包方进行确定过程中增加了要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要求进行限制。

(二)对税负产生的影响

在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由于不同行业的经营情况不同,税制改革对不同行业的税负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一般来说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差额为应纳增值税,企业抵扣进项税与应缴纳的增值税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实施后可抵扣成本与税负之间也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勘察设计行业的运营成本主要包括了材料、机器设备、外雇劳务以及人工等方面的费用支出,该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的行业,在采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方面会花费大量成本,但是外购劳务与外购劳务费用有关,如果购进外购劳务越少,抵扣劳务成本也就越少,由此可以看出降低税额进行抵扣会提高勘察设计行业的税负。

(三)加大了财务管理的风险

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勘察设计企业必须根据行业运行方式和市场发展情况来改变增值税,一些勘察设计企业并不能在短时间内完对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归集工作,这就会加大企业进行利润核算工作的难度。一些中小型勘察设计企业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因此也就大幅度提高了企业的税负,这是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最终目标相悖的,同时在税制改革之后,勘察设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办公费用、材料加工、水电等公共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能在应税与非应税之间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就很容易引发财务风险,不利于勘察设计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营改增既改变了企业的会计核算,也给报税系统、开票系统、缴纳税款、认证抵扣等操作带来较大的变化,如果操作不当就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税务风险,其中主要体现在取得和使用发票不当、税率适用不当、分摊进项税额不当等给企业带来的税收风险。

三、勘察设计行业应对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对策

从上述情况来看,在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可以对勘察设计行业产业一定的影响,因此勘察设计行业的管理者需要积极的采用以下对策来应对所带来的影响:

(一)科学合理的选择供应商和分包方

营业税与增值税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因此企业要对营改增税务文件进行认真的学习,定期召开相关的税务专题会议,结合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广泛的收集意见,拓宽创新税务筹划思维,科学选择供应商和分包方,由于不同供应商有着不同的身份,勘察设计行业从供应商进行采购进行抵扣的税额也会有所差异,在征收营业税时,由于供应商的身份并不受到勘察设计企业的重视,但是在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勘察设计企业需要对供应商进行重新的梳理,在采购过程中选择一些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这样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在对分包方进行选择的过程中,也要充分考虑分包方是否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并要求分包方尽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可以提高进项税抵扣的税额,降低勘察设计行业由于垫付款项带来的财务风险。

(二)充分解读税改制度,争取税收优惠政策

勘察设计行业在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业务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了勘察设计,也包括了建筑安装业务等在内,因此勘察设计的管理者要对营业税改增值税税改政策进行认真的研读,例如在营改增实施过渡阶段规定:试点纳税人在提供技术开发、转让技术服务、咨询方面有关的服务,并且相关服务价款与技术开发或转让价款能够在同一发票上开具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因此如果勘察设计企业涉及到以上业务,就要持技术开发、转让合同到纳税人所在的省级科技部门进行技术认定,并将审核意见递交给国家税务局进行备查,这样有利于勘察设计部门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降低自身的税负。

(三)适当调整财务管理模式

在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勘察设计企业缴纳的是营业税,纳税依据为开具的普通发票,在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纳税依据是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差额,显然这改变了纳税的方式,因此勘察设计企业需要改变传统的会计核算模式,这样才能适应税制改革的变化。勘察设计企业对于过去垫付项目款项的问题,要提高控制的力度,尽量将“预付款项”转变为“报销付款”,这样当发生支出的时候就可以抵扣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便于及时的归集业务的成本费用,这样可以在减轻企业税负的同时,及时、客观、准确的反映出企业实际的利润情况。对于勘察设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公共费用支出,需要采用科学的分摊方式,采用科学的方式将发生的公共费用在增值税项目上进行分摊,实现节税的最终目的。勘察设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涉及到一些无形资产,也需要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提高税款抵扣的额度,这样才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负担,降低营业税改增值税给勘察设计企业利润表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勘察设计企业也可以制定出相关的激励奖罚政策,奖励一些在采购、提供服务过程中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工作人员,将奖励与工资绩效挂钩,这样可以督促、鼓励工作人员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利于勘察设计企业进行进项税的抵扣。

(四)适当延迟采购的时点

在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勘察设计企业获得多少的进项税可以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税负,因此可以适当的延迟采购机器设备的时点,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延迟采购的时点并不是指对机器设备入账时间的延迟,例如在2013年8月1日之后试点的服务、设备,可以争取在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再开始提供服务或进行采购,并且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才能实现合法降低税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