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银行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银行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银行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范文1

鉴于以上背景,本文主要对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五家大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管理进行研究(以下简称为“工行”、“建行”、“中行”、“农行”、“交行”,合称为“五大行”),以测算其资本充足率目标区间。

五大行资本充足率的历史回顾

资本充足率水平是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两者关系的综合反映,在实施新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之前的2007年到2012年的6间,除了农行资本充足率一直呈现上升趋势外,其他四大行均经历过先下降再上升的过程。6年间工行资本充足率变化相对平稳,最高值和最低值相差在1.5%以内,其他四大行资本充足率波动程度高于工行,最高值和最低值相差在2%?3%左右(如表1所示)。

银行管理风险的能力其实也是管理盈利的能力,国际监管机构认为盈利波动大的银行和客户更容易违约的银行应该具有更高的资本充足率。2007年以来五大行盈利能力持续上升,未经历过下滑,同时在内部评级法信息披露之前,无法获知五大行客户的年度实际违约率,也就无法得知各行客户违约风险的大小。我们把五大行资本充足率的差异主要归因为:

风险收益匹配能力。考虑到我国银行业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利差,是银行承担风险所产生的,承担风险的大小可以通过风险加权资产体现出来。以净利润作为收益指标,以风险加权资产作为风险指标,使用净利润除以风险加权资产可以近似地分析银行风险收益匹配能力(如表2所示)。

以2%作为“分水岭”,工行和建行风险收益匹配能力优于其他三行。再进一步,比较五大行平均风险权重(平均风险权重由各年风险加权资产除以总资产得出)的平均值可以看出,工行和农行属于较低一组,建行居中,中行和交行属于较高一组。总体上,五大行平均风险权重处于接近的状况(如表3所示)。

筹资能力和分红比例。注资金额和总股本上的差异导致上市时五大行在资本总量上有一定的差异,而2012年之前银行配股或发行次级债券都会增加资本。同时,降低股东的分红比例也有利于增强资本实力。2010年五大行平均的分红比例40%左右,但到2012年平均分红比例已下降到35%,对2011年和2012年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形成了正向支持。

风险计量规则改变的影响

2013年后,随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正式实施,即使是银行的盈利能力保持基本稳定,也会因为风险计量规则的改变,导致各行风险收益的匹配程度发生变化。

实行权重法的影响

2013年开始,五大行均实行了权重法,但中行并没有披露具体的数据,因此本文只分析除中行外的四大行。权重法是之前方法的延续。为了便于和2012年以前的历史情况进行比较,选择权重法下“资产最集中的前三个风险权重档次在全部资产中的占比”和“以各个风险权重档次资产加权的平均权重”这两个指标进行观察。2013年,权重法下各行资产主要集中于0%、50%、100%三个风险权重档次,适用100%风险权重的资产占比最高。如表4所示,各行趋同的态势明显。

以各个风险权重档次资产加权的平均权重来看,工行57%,建行58%,农行55%,交行63%。工行、建行、农行较为接近,交行略高(如图1所示)。

实施信用风险权重法以后,四大行平均风险权重比2007?2012年间平均风险权重的平均值有一定程度的上升。总体上银行并未因为实施权重法而节约资本;结构上银行平均风险权重的差异逐步拉开,也反映出在区分银行承担的信用风险方面,新的资本管理办法优于过去的资本管理办法。

实行内部评级法的影响

随着五大行内部评级法的信息披露,预计以下因素将影响信用风险计量结果:

资产特征。即银行账户下资产结构,特别是公司资产和零售资产的比例;内部评级法覆盖部分和未覆盖部分各自对应的资产规模。

模型特征。包括开发方法的差异;主标尺细分程度;内部评级结果的集中程度;内部评级结果和零售池的波动程度;零售衰退期LGD及EAD的审慎程度;建模数据长度满足程度等等。

内部管理因素。如违约定义的差异及认定的充分性和合理性,模型监控和验证的有效性,按照内部评级法规则进行资产分类的准确程度。国际银行业的经验表明,在实施内部评级法的过程中,有的银行采取过于激进的方法,尽可能压低风险权重;有的银行通过清理数据,以及将特定的计量模型运用对象扩大化,运用到更多风险特征可能不同的客户群和资产类别中;有的银行计量模型透明度很低,套利的动机明显。这些做法都会带来计量结果的差异化和不可比。

预计银行之间信用风险计量结果差异导致同一债务人可能赋予不同的风险权重(如图2所示)。资产结构近似的银行也会因为风险细分的差异化导致平均风险权重大幅度波动,对资本充足率造成显著影响。根据三行试算的风险权重可以看出,随着内部级别的变化(图2横轴数字越大表明内部级别越低,信用风险越大),风险权重上升的速度非常快。以平均风险权重60%作为参照物(接近2007?2012年间平均风险权重的平均值和2013年权重法下的平均风险权重),除非评级结果在5级以下,否则风险权重将超过60%。对比权重法而言,内部评级有利于对信用风险进行细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但平均风险权重超过权重法下平均风险权重会对资本充足率造成压力。

实行内部模型法和操作风险标准法的影响

2012年年末权重法下,工、建、农、中、交集团口径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占比分别为0.78%、0.32%、0.65%、1%、2.57%。实施内部模型法以后,影响银行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的原因主要在于两方面。一是资产特征。例如,列入交易账户下资产的结构和交易性头寸的规模。二是模型特征和附加因子。例如,历史数据时间长度和加权方法;10天持有期计算方法;压力区间的选择方法;压力VAR的计量方法。然而,巴塞尔委员会正在考虑将市场风险的计量由VAR方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根据国际银行业的测算,将来无论是采用标准法,还是内部模型法,都将面临着资本要求增加的情况。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稳健性面临挑战,利率和外汇风险特征可能面临着与历史情形完全不同的情况。预计计量结果对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的影响将逐步扩大。

虽然标准法对操作风险变化的敏感性较差,但它仍是我国银行业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主流方法。标准法下,操作风险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以总收入作为计量基础,总收入越高,计算出的风险加权资产越多,需要计提的资本越多。从资本充足率目标区间管理的角度,可以考虑基于总收入的增速水平,确定操作风险在风险加权资产中的大体比例。

资本充足率目标区间管理的决定因素

确定合理的资产充足率区间至少要考虑以下因素:

监管要求的变化。2008年金融危机后,全球加强了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银监会对2013?2018年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与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设定了最低要求,从2013年开始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每年增加0.4%(如表5所示)。这样,2018年以前的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限已经被锁定。

资本消耗程度和资本补充的渠道及成本。有效的资本充足率区间管理要求银行在资本消耗(包括资本扣减、资本占用)和资本补充之间达到平衡。根据新的资本管理办法,未并表金融机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和大额少数资本投资超过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除了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外,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超过核心一级资本净额的10%;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核心一级资本和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的未扣除部分合计超出核心一级资本净额的15%,达到此三类门槛,在核心一级资本净额中扣除。银行之间相互持有的资本工具和以前发行的不合格的二级资本工具也需要扣除。上述净扣除将直接减少资本总量。即使是未出现门槛扣除的情形,也仍然需要计算相应投资对应的风险加权资产;对非自用不动产的投资和对工商企业资本投资计算风险加权资产适用的风险权重远远高于普通银行业务适用的风险权重,资本占用速率较快。净利润留存、发行优先股等新型资本工具可以对资本进行补充,但也需要银行测算净利润的可持续性,以及资本工具的发行成本和对ROE的影响。

风险计量的审慎性。设定资本充足率目标区间需要进一步分解为资本净额区间和风险加权资产总量区间,确定资本净额区间要考虑资本扣减和资本补充的量,确定风险加权资产总量区间要考虑业务发展目标及风险计量结果。与实际值相比较,风险计量的预测值可能出现局部不审慎,甚至是整体不审慎的情形。前者意味着部分资产的风险被低估,后者意味整个银行资本充足水平被低估。资本充足率目标区间管理必须保有足够的审慎量,将模型预测偏差对资本充足率目标区间的影响控制在监管机构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

压力测试的结果。巴塞尔委员会提出压力测试是前瞻性地进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重要参考,是银行资本规划过程的有机组成。各国的监管机构普遍要求至少要以基本情形和衰退期情形下压力测试结果来估计未来一段时间内潜在的资本需求。压力测试结果是银行设定资本充足率目标区间上限的约束条件,是资本补充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

资本充足率目标区间的测算

银行的资本净利润率和资本充足率两者之间存在着联系,资本净利润率可以看作是净利润/风险加权资产×风险加权资产/资本,而风险加权资产/资本是资本充足率的倒数。根据资本净利润率、净利润/风险加权资产的目标值,就可以测算出资本充足率的目标水平。但需要注意,一旦出现净利润为负值时,推算出的资本充足率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如果2018年以前五大行净利润/风险加权资产大致能保持2007?2012年六年间的平均值,内评法覆盖资产和权重法覆盖资产混合的平均风险权重可以保持在60%,在不同的资本净利润率水平下,测算资本充足率目标值如表6所示。

按照上述测算结果,资本净利润率和净利润/风险加权资产呈现正相关关系,降低资本净利润率目标值有利于提高资本充足率。考虑到未来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变化,及内部评级法计量的差异性,不确定性因素较多,测算的合理性仍需要持续观察。

将上述测算方法进一步引申,可以将不同压力情形下的结果引入到资本充足率目标区间测算中。先将净利润/风险加权资产转换为净利润/(平均风险权重×总资产),由于已知五大行2007?2012年间平均风险权重(参见表3),根据内部评级法下风险权重的变化,就可以测算压力情形下对资本充足率目标值的影响。假设其他条件不变,图3反映了三种情形下(基本情形,即表6中内评法覆盖资产和权重法覆盖资产混合的平均风险权重60%;严重情形下,平均风险权重上升到90%;在极为严重的情形下,风险权重进一步上升到150%)资本充足率的目标值。

综上所述,假设银行有效的风险管理能将平均风险权重稳定在65%左右,保持20%的资本净利润率目标,净利润年增速需要达到20%以上,资本充足率上限才可以保持在11%左右。如果资本净利润率目标为15%,净利润年增速不低于15%,平均风险权重必须控制在70%以内,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才会处于10.5%?13%相对适中的目标区间。

实施资本充足率目标区间管理的配套措施

保证资本充足率变化不突破目标区间必须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扩张和收缩进行有效管理。未来我国银行业要根据风险和收益的整体匹配程度,调险加权资产的“进口”和“出口”。除了在准入阶段设定严格的标准外,也需要考虑积极拓宽“出口”。为此,需要在以下三方面采取配套措施。

第一,加快核销不良贷款。实施内部评级法以后,纳入内部评级法覆盖的资产一旦出现违约贷款,除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以外,在核销之前仍需要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有的银行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已违约的贷款)平均风险权重达到120%左右。在违约贷款余额不断增加的时期,从变为不良贷款到核销之间的间隔时间越长,对风险加权资产的影响越大,银行及时核销不良贷款有利于实施资本充足率目标区间管理。

第二,规范信贷资产转让通道。据估算,大型商业银行向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和其他商业银行转让信贷资产金额不足100亿。信贷资产转让存在转让资产日期多样化、转让资产计价困难、转让价格不透明等难题,同时法律文本不标准也增加了审核的时间,降低了交易效率。为此,需要尽快建立信贷资产转让集中登记和清算制度,加快标准化法律文本的推广,体现明确的交易种类、信息披露、定价机制和风险管理要求,推动信贷资产转让成为银行实施资本充足率目标区间管理的重要手段。

银行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范文2

1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0年12月26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其它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本次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后,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提高到2.75%;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到5.81%。

银监会规范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12月21日,银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督促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促进相关业务健康、有序发展。《通知》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应遵守的三原则,即真实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和洁净转让原则。为实现资产的洁净转让,《通知》要求信贷资产转入方应与信贷资产的借款方重新签订协议,确认变更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有保证人的,转出方在信贷资产转让前,应征求保证人意见;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有抵质押物的,应完成抵质押物变更登记手续或将质物移交占有、交付,确保担保物权有效转移;转入方应当行使信贷资产的日常贷后管理职责。

证监会要求进一步提高证券法律业务整体质量

近日,证监会会同司法部签发公告,公布《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执业规则》包括总则、查验规则、法律意见书、工作底稿和附则等5章43条,对律师从事各类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普遍遵循的基本执业规范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确立了基本的执业制度,明确了执业方式和程序。《基金细则》共11章47条,按照普遍遵循的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范,对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基金相关法律、规章关于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对律师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的主要查验事项和内容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保监会出台规定 禁止保险公司以现金支付中介佣金

12月27日,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使用唯一的支出账户、以转账方式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以及签订委托协议的个人支付佣金,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以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打击虚构中介业务、违法套取资金的行为。《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委托保险机构开展业务时,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佣金支付标准。《通知》禁止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支付佣金,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以扣除佣金后的保费入账。对于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向客户直接销售的业务,《通知》规定不得提取佣金,同时禁止保险公司向“无保险中介资格的机构”以及“未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的保险机构和个人”支付佣金。

银行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范文3

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宣布,决定从2010年1月18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为增强支农资金实力,支持春耕备耕,农村信用社等小型金融机构暂不上调。

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78.8万亿元

据中国银监会初步统计,截至2009年12月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本外币资产总额为78.8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6.3%。分机构类型看,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总额40.1万亿元,增长25.9%;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总额11.8万亿元,增长33.7%;城市商业银行资产总额5.7万亿元,增长37.5%;其他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21.2万亿元,增长20.5%。

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

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增强商业银行应对风险能力,保障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中国银监会近日《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目前仅适用于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新资本协议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参照执行。《指引》包括5章、105条,确立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状况应当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原则,要求商业银行审慎评估银行或银行集团的表内和表外主要风险,实施资本规划管理,并维持与银行或银行集团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资本水平。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近日,中国银监会正式批准北京银行(在北京)、中国银行(在上海)、成都银行(在成都)作为主要出资人筹建消费金融公司。根据上述3家商业银行提交的筹建申请,北京银行拟在北京市设立独资的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拟联合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在上海市设立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成都银行拟联合马来西亚丰隆银行在成都市设立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此外,天津市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申请也在受理审批中。根据筹建批复,上述3家商业银行应在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证监会融资融券试点指导意见

备受市场关注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将正式开始。根据中国证监会1月22日的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将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步骤有序进行。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提出试点申请,证监会将根据公司净资本规模、合规经营情况、风险控制指标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结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技术系统全网测试结果,择优确定首批试点证券公司。

证监会2010版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新规定

中国证监会1月11日正式并实施了新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版规则”首次制订表格化的财务报告披露格式,完善了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并新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反向购买情况下每股收益计算规定。新修订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自2009年年报起,应按照修订后的新规则编制并披露财务报告。

证监会批准中金所组织股指期货交易

中国证监会1月12日批复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申请上市股指期货的请示,表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中金所组织股指期货交易。股指期货合约的具体挂牌时间在证监会批复相关合约后,由中金所根据市场状况和各项准备工作进展情况确定。

保监会拟起草多项规章

中国保监会1月7日消息称,为鼓励和规范保险市场创新并提高行业竞争力,保监会将起草《保险公司并购重组暂行规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等多项规章制度。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以新《保险法》为基础,积极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对保险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和修改,继续完善保险市场基础性法规制度建设。其中,《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以及《个人保险人管理办法》等规范保险市场主体的基础性制度将得以起草或修改。

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规则将

中国保监会1月5日消息称,保监会将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深化各项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规则将在近期。据了解,2009年共有10家保险公司获准发行了180亿元次级债,缓解了这些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暂时性资本不足问题。此外,由于保监会加大了重点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通过停止业务、责令增资、停批分支机构等措施,目前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数量已减少为9家。

工商银行继续稳居全球银行业市值最大银行

根据彭博社最新的数据,中国银行业在全球银行业市值排名中表现抢眼。中国工商银行继续稳居全球银行业市值最大银行。截至2009年12月31日,该行市值达到2689.82亿美元。而中国建设银行则以2014.55亿美元的市值位居第二,中国银行位列第五。此外,工商银行在全球所有上市公司中的市值排名也上升至第四位。

2009年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储蓄存款净增近千亿元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共办理资金清算业务2355万笔,清算资金4047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12%和76.6%。其中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达到2030万笔,占总业务量的86.2%;交易金额2308亿元,占总资金清算量的57%;带动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储蓄存款净增长达到963亿元,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了支农资金不足的问题,为保障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担当支农主力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外汇管理概览》全文

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便于社会各界了解和掌握外汇管理相关知识,国家外汇管理局组织编写了《外汇管理概览》,并于2009年12月初了外汇管理框架、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国际收支统计与监测、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及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六个部分。2009年12月31日,《外汇管理概览》第七章《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以及第八章《外汇管理检查与法规适用》编写完成,并对外正式。至此,《外汇管理概览》全文全部完毕。

北京文化创意产业金融服务中心成立

1月8日,“北京文化创意产业金融服务中心”在北京银行宣武门支行正式挂牌。“北京文化创意产业金融服务中心”是全国首家金融服务文化创意产业专营机构。该中心将为北京文化创意企业提供快速的审批渠道和优质的金融产品服务方案,促进全市文化创意产业持续快速发展。北京银行总行将对“北京文化创意产业金融服务中心”进行风险单独授权,简化文化创意企业贷款审批流程,集中企业营销、审批和贷后管理,提高融资效率,同时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机构及个人理财等多项配套服务措施。

证券业协会规则 规范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质

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对基金销售人员的从业资质进行规范。《管理规则》主要界定了基金销售人员持证上岗的范围,提出了基金销售人员资质的两个层次和两种资质证明,并针对不同类别的基金销售机构分别提出了基金销售人员资质的要求。

银行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范文4

敢于“破旧” 剖析传统考核模式

受体制机制、管理水平以及发展模式等因素制约,传统的考核模式存在诸多弊端。一是各业务条线各自为政。各条线在总行统一分配的分值内,自行设置考核指标、分配考核分值,导致考核标准不统一、重点不突出、条块分割明显,如贷款投放、不良贷款压降、经营利润等指标缺乏有机关联,难以真正实现业务发展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统一。二是精细化程度不足。传统考核模式或盲目求大,未考虑资本占用成本、资产质量对利润的影响等因素;或一心求全,未充分考虑资源的稀缺性,缺乏统筹规划,合理搭配。三是注重短期效应。传统的考核模式往往重视当期利益,在考核体系中以当期指标完成情况为主,未考虑对客户的培养及企业未来的成长性,不利于银行的长期发展。

勇于“创新” 引入新理念新模式

在确定2013年考核模式的过程中,青岛农商银行建立了一套全新的考核体系,由综合考核办法、等级行评定办法、业务及管理费考核办法、内部资金管理办法组成,并引入了行之有效的考核新理念。

新理念之“平衡计分卡”

青岛农商银行在2013年管辖行考核办法中,引入平衡计分卡理念,设置财务、客户、流程、学习与成长四个维度,既有衡量盈利能力的指标,又有评估客户及员工价值的指标,引导各条线、各管辖行不再只注重眼前利益,而是以长期可持续发展为经营目标。

新理念之“经济资本”

青岛农商银行在综合考核办法中引入经济增加值(EVA)、经济资本回报率(RAROC)等指标,其中经济增加值指标取代原有的经营利润指标,公式为:EVA=经风险调整后的经营利润-经济资本成本。

该指标考量的是各经营单位扣除股东回报后实现的利润额,同时会从中扣除贷款预计损失额,引导各单位在经营过程中,高度重视资产质量。由于目前尚无经济资本计量模型,青岛农商银行采用监管资本来替代经济资本的计量,并根据新资本管理办法中对各类风险资产权重的设置,结合自身实际经营导向,设定了各类风险资产的权重,如房地产类贷款权重设定为150%,小微企业及个人贷款权重设定为75%等,体现鼓励小微、个人贷款等低资本耗费业务的考核导向。

新理念之“结构调整”

在2013年考核办法中,青岛农商银行设置了调整客户结构、调整资产结构、调整收入结构等指标,引导各单位细分客户、细分市场,优先发展高端客户、发展低资本耗费业务、发展中间业务。

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指在银行内部建立资金池,将业务经营单位的资产、负债业务按照一定规则全额有偿转让资金,达到核算业务资金成本或收益目的的一种资金经营管理模式,是一种能够将产品定价、资源配置和绩效考核结合起来的有效方法。

青岛农商银行修订了全行的内部资金管理办法,初步实现存贷款资金买卖制,以贷款收息率、存款付息率均值作为资金价格,引导贷款定价较高的单位重点发放贷款,引导存款成本较低的单位重点吸收存款,各自发挥所长,不必面面俱到,以扩大全行利差水平。

新模式推动转型变革

从存款结构来看,2013年上半年,青岛农商银行定期存款占比较年初下降2.13个百分点,且新增存款中定期存款占比低于全行定期存款占比10.53个百分点;从存贷比来看,各管辖行间的差异在逐步扩大,提高了全行的利润水平。

自今年二季度起,青岛农商银行的正常贷款加权利率呈现出自央行启动利率市场化改革以来,首次由降转增的局面,体现出考核体系应对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显著成效。

银行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范文5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中小企业;融资

论文摘要: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难题。科技型中小企业一般都是依托某个知识产权建立起来的,一般有无形资产但缺少有形资产。在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下,以无形资产做担保在银行进行抵押贷款基本是行不通的。因此,积极探讨将知识产权质押引入信贷实践,为企业融资开辟新途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概念

现代《民法通则》认为,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由债权人占有,以其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质押的本质特征在于转移占有,这是区分质押与抵押的根本标准。在1995年的《担保法》中,质押被确立为一种担保方式,并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个质押种类。

权利质押是指以特定权利作为担保物的质押形式。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的只能是财产所有权以外的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我国《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知识产权自身价值的体现,同时,从整个担保与融资市场上来看,它还具有担保价值与融资价值。

二、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现状及制约因素

多年以来,为加快经济发展,扶持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知识产权项目,促进先进技术的实施转化,一些地方纷纷出台了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操作办法,有关部门还制定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专门调整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管理,增强《担保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质押的可操作性。但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受其本身的特点和现行法律、政策和体制的制约,还远未能成为一种重要融资手段。

(一)知识产权质押立法体系不完善

一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尚不完善,存在知识产权的权属争议和权利的不稳定性。同时,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原因,存在知识产权实际权利人的权益不确定性。

二是我国知识产权质押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仅仅有《担保法》及三部主要知识产权分支部门法,而关于专利权质押、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具体操作规则,主要是一些部门规章或地方的管理办法。这些管理办法大都仅具有操作的程序性规定,对于知识产权质押如何进行法律保护则少有涉及。

三是《担保法》对知识产权质押特征的界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担保实践的发展。《担保法》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并无允许使用权转让的明确规定,也不可能在同一知识产权上设置多个质押。这个重大限制使得一些颇有价值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无法借此获得多个融资渠道。

(二)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不完善

知识产权质押设定方面规定了几个不同的登记机关,如商标专用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专利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中国知识产权局,著作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国家版权局,商号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等。各登记机关所的登记程序内容不相一致,其登记期限和费用也各不相同。如果出质人以两项以上的知识产权共同出质,其登记机关更为复杂。从成本与效率的角度来考虑,这种登记制度会加重质权设立的成本,降低质权设立的效率。

(三)知识产权质押评估难,不利于信贷操作

知识产权质押最重要的环节是价值评估。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知识产权评估在我国逐渐活跃,通过资产评估确认知识产权的财产价值,从而促进知识产权交易,保障知识产权所有人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但目前我国还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我国虽然制定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但其可操作性较弱,特别是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及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也没有各自具体的评估准则。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评估是一个复杂的技术问题,需要经过市场调查、市场分析、市场预测等程序,才有可能使得知识产权评估趋于大致准确。此外,我国在无形资产评估方面,还存在着评估人才缺乏、执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权威评估机构不多、评估市场混乱等缺陷。因此,如何建立科学规范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显然已经成为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四)银行对出质的知识产权不易控制,导致风险防范难

传统的银行贷款要求借款方提供第三方担保或有形资产担保,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往往只能以未来预期现金流作为担保,不确定性较强,银行明显感到贷款风险与收益不对称。此外,在具体的知识产权质押运用中,出质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经常会出现有偿、无偿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势必导致知识产权价值下降,质权价值的下降必然损害贷款银行的利益,不利于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且,贷款银行也很难了解质权人的包括转让、许可在内的大量日常经营行为。

(五)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处置难,影响银行信贷的积极性

银行发放不动产质押贷款积极性较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其所对应的债权逾期时,能够通过拍卖等形式较便利地获得及时足额的补偿。与不动产抵押相比,知识产权的流动性相对较差,质押物处置起来相当困难。目前,国内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知识产权转让市场不大,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严格,都会耗费银行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处置成本过高。

三、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法规和知识产权质押信贷制度

一是健全知识产权相关制度。重点是要建设有利于科技型企业成长的大环境,严格知识产权评定,提高知识产权的质量,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简化登记手续,允许质押双方当事人在知识产权部门的地方分支机构办理质押手续。二是建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牵头制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信贷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建议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等部门加强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研究,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试点推进。

(二)完善知识产权的评估、交易、公示等配套服务

一是知识产权局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向商业银行推荐专利产业化项目,协助商业银行完成专利评估、专利质押合同登记等专利质押贷款流程中的程序,做好专利维权方面的服务?鸦二是通过建立高效率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立知识产权成果交易新机制,完善技术转移所需相应配套的服务?鸦三是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登记机关及规范的质押登记查询系统,统一登记公示程序,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可以研究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增加相关质押物权证编号及评估价值等信息的可行性,为商业银行开展专利质押贷款业务提供良好的环境?鸦四是建立专门或专业的仲裁机构,以便解决相关各当事方出现的纠纷,最大限度地保护相关各方的利益。

(三)多方联动,构建多样化的(下转第35页)(上接第28页)风险防范机制

一是金融机构要建立符合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的信贷管理机制,准确评估风险,选好项目以及对贷后质押品的动态监测。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托科技发展基金,建立企业自主创新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基金,按市场化运作,为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提供贷款贴息,给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企业作前期启动补助资金。三是鼓励民间设立投资风险基金,让民间资金更多地流入技术创新领域,提高整个社会创造自主知识产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意识及能力。四是尽早成立专门服务于无形资产的信用担保机构,既可以由政府财政、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共同出资创立科技企业贷款担保基金,还可以鼓励由企业联合投资成立会员担保机构,发挥联保作用,鼓励各类商业银行增加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信贷支持,以引导和带动金融业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支持。五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密切关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放情况及贷款潜在的风险,积极跟踪、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

(四)大力推动金融工具创新

对重大科技专项资产实行证券化,综合运用票据贴现、税款返还担保、保单、债券等有价证券抵押,进出口押汇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相结合的多种融资手段形式,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工具创新,同时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从结算到开户、签证等多方面的优质服务。

银行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 不良资产;证券化;制约因素;对策建议

一、浙江辖内信贷资产证券化开展情况

据统计,截至目前,已有浙商银行、杭州银行等6家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发行规模超过100亿元,涉及600多笔贷款。所选取基础资产主要为优质中小企业贷款,以信用和保证贷款为主,并采用风险自留方式进行内部增级,优先级产品的利率介于5%到6%间。相关产品均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交易,投资者主要为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和基金公司,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是主要投资者,占比80%以上。

二、当前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难题

从国际看,信贷资产证券化比较成熟的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支持体系都比较完备,业务模式和交易结构设计多样,投资者构成较为广泛,对盘活不良资产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我国实际看,现阶段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面临着政策制度、技术管理、市场条件、信用环境及道德风险等诸多制约,亟待破解。

(一)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备。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及各参与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极其复杂,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制度和完善的法律体系调整这些法律关系,保障各个环节良性运转,有可能导致风险失控。尽管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起到一定指导作用,但层级偏低,更未对不良资产证券化问题做出任何规定。调研中,很多机构都要求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立法。

(二)现有监管规定存在一定制度障碍。一是信托公司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SPV(特殊目的载体),但不允许批量接收不良资产。按照现行规定做法,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通过信托公司作为SPV,实现真实出售和风险隔离,但《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第三条规定,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因此,信托公司虽然可以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机构,但无法批量受让不良资产。另外,该文件规定,资产管理公司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因而信托公司也无法从资产管理公司批量受让不良资产。综上,信托公司无法成为不良资产证券化SPV。二是资产管理公司具有不良资产管理专业优势,但不允许作为不良贷款服务机构。一般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较为优质,对贷款管理能力要求不高,基本委托发起机构作为贷款服务机构。不良贷款的有效管理、清收、处置需很强专业能力,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贷款服务机构相比发起机构更有优势。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贷款服务机构应当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担任,而资产管理公司不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三是投资者资格准入上存在一定限制,不利于投资者多元化。如,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入池基础资产限于五级分类为正常类和关注类的贷款。

(三)道德风险较难防范。不良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对基础资产池拥有信息优势,在相关制度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况下,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导致贷款人将重心放在规模扩张上,放松贷款审查标准或将贷款投向高风险领域。

(四)配套支持政策和操作手续亟待优化。一是抵押权属变更不顺畅。不良信贷资产往往有抵押物作为增信措施,且大多为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或房屋抵押,但抵押权批量变更登记存在登记系统限制或登记机关不予操作的情况。此外,在信托公司受让不良资产时,大多数抵押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由银行变更为信托公司的登记,信托公司在此情况下能否对抵押物行使权利,法院的观点也不一致。二是税收负担重。财政部、国税总局对SPV的纳税问题进行了规范,并给予了一定优惠,但只是暂时政策。三是评估定价难。不良资产证券化对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提出更高要求,但目前国内公信力强、认可度高的评级机构不足,外部信用增级机构和信用增级工具有限。

(五)交易市场和投资者主体发展不足。一是投资者主体单一。目前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仅在银行间市场发售,商业银行持有比例超过70%,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参与程度不足,个人投资者和大多数非金融企业无法参与其中,风险仍然在银行体系内部集聚。二是产品缺乏流动性。受投资者主体单一、银行间市场缺乏流动性支持机制、产品禁止再证券化等因素制约,投资者基本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利于市场发展。

三、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相关对策建议

(一)推动立法保障。建议出台专门法律法规指导资产证券化业务常态化发展,规范证券化过程中的SPV设立、破产隔离、真实出售、贷款担保、资产池管理、会计处理等关键问题,融合各部门现行的监管规定,明确监管职责,为各部门制定具体操作细则以及实现资产支持证券的跨市场交易确立规范统一的法律框架。特别是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应规范信息披露,建立良好市场约束机制。

(二)推动完善发展环境。在切实防范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解决各类市场主体参与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受让不良资产、参与贷款服务等方面存在的政策障碍。协调抵押登记机关优化抵押变更登记流程,允许不良资产涉及抵押物的批量变更登记。推动税务部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减少流转环节的税费。

(三)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发展。一是促进业务发展由外部推动向内生推动转变,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吸收国际经验和教训,夯实内部制度建设,着手培养熟悉证券化操作和不良资产管理的业务团队。二是大力发展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需信用评级、信用增级、资产评估、贷款服务、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

(四)推动建立协调推进工作机制。不良资产证券化涉及多个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要加强司法、财政税收、抵押登记、金融监管等各部门工作联动,立足于优化经济金融发展环境,推进配套环境建设,强化投资者保护,鼓励更多投资经验丰富、风险管控能力强的非银行机构投资者参与。

作者介绍

林祖松,2005年7月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到浙江银监局工作,先后在非银机构监管处、国有银行监管一处、非现场监管一处(其间在银监会挂职锻炼10个月)工作,2011年9至今担任政策法规处业务创新监管科科长(2014年4-11月在中信银行杭州分行挂职部门总经理助理)。获得中国银监会党委授予中国银监会系统“监管标兵”、浙江银监局系统“监管标兵”等荣誉称号。

参考文献

[1]姚卫巍.3万亿资产证券化启航.证券市场周刊.2013(32)

[2]韩鑫韬,古曼.韩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启示.中国金融.2013(21)

[3]刘元根.中国资产证券化现状及发展探讨.经济研究导刊. 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