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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论文范文1
关键词:建筑工程;存在的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TU761文献标识码: A
一、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主要是由政府监管机构对建筑企业、建材供应商、建筑承包商来监管的决定。同时,这些与建筑工程与政府监管机构一起承担着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的责任与义务。在进行监管时,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监管的工作,建筑承包商,建筑业主主要负责建筑施工建设质量的监管工作,建筑,建材设备等方面供应商主要负责建筑施工材料质量等方面的监管的工作,所有部门一起努力,一起承担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因为立法上的不健全。建筑业质量监督管理在立法上呈现出了诸多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中国目前的建筑业质量法律体系在建筑业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规范性较弱。90 年代末我国颁布了《建筑法》,这部法律对建筑业质量管理、建筑施工许可、建筑工程开包与承包等方面都提出了严格的规定,在建筑质量以及工程质量的提高以及优化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保证了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但是《建筑法》在质量监督方面没有提出相应的规定,没有划分相应的义务以及责任。而对于建筑质量监管的相应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即第二层次的法律中才会有一些规定,同时其涉面只在更低层的地方法的相关文件以及相关规定上与部分监管部门的规章上才会体现,执行强度较低。在现在的建筑体系中,《建筑法》适应不了新的市场经济前提下所需求的市场规划制度以及行政管理手段的标准,其中存在的许多条款都不和现在的行法定义务就十分必要,尤其对竞争调节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置于有效的监督。
二、存在的问题
质量监督的力度不够, 作用发挥不出
( 1) 法律以及法规的不完善 ,不健全 , 执法不够 , 质量监督处罚可操
作性较弱。
( 2) 没有检测手段, 质量评定没有权威性。
( 3) 质监机构为企业以及事业编制 , 收费的标准低 , 人力与财力受限
, 工作不到位。
( 4) 质监员的专业知识水平有限, 监督通常只在于形式。
( 5) 质量管理的职能交叉 , 责任不够明确, 质量问题整改困难, 质量监督
机构的作用发挥不够。
立法不完善
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在立法上呈现出了诸多问题,其主要在中国目前的建筑质量法律体系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方面的规范性较弱。90 年代末我国颁布了《建筑法》,这部法律对建筑质量管理、建筑工程承包以及开包、建筑施工许可等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在工程质量以及建筑质量的提高和优化的影响很大,给建筑质量的提高提供了保证。不过《建筑法》在质量监督方面并没有给出做规定,没有对其划分相应的责任与义务。而对于建筑质量监管的有关规定只是在行政法规(也就是第二层次的法律)中才有一些规定,并且其涉用的范围只在更低层的地方法的相关规定或相关文件上与某些监管部门的规章上才有所体现,执行强度并不高。在当前的建筑体系中,《建筑法》已经适应不了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所需求的行政管理手段和市场规划制度的标准,其中存在的很多条款都不能与现在的国际与行业惯例接轨,对质量监管的问题没有清晰的规定。再者,建筑质量监管是以法律法规,国家技术标准来作为核心的,然而,在现场的操作时却有发现问题不和相应的处罚依据的现象。这种法律上的不完善对建筑工程行业的规范化建设是有害的的。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不足。21 世纪是最主要的代表之一就是信息时代化的来临,社会所有都离不开信息化的管理,建筑施工行业也是如此,特别在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层面更是离不开信息化管理,经过有效的信息化管理推进建筑质量监督执法走向公开、公正、公平。但是,我国现在缺乏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不足,行业间也没有形成建筑质量的监督信息化共享机制,信息反馈与信息传统速度较慢,严重降低了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的工作效率,同时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有暗箱操作等现象,不能实行监管透明化,所有部门不能接受社会的监督。所以,建立一套完善的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是我国建筑工程行业要面临的重要问题。
2.3监督主体责任和权利不明确
因为建筑行业涉及范围较广,受多部门所监管,如城建,土地等部门,而各部门又分为市级、区级、国家,省级更层次部门,这些部门与不同级部门对于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规定又有交叉地带,对于某些概念也有模糊定义,这也就导致了建筑行业内的质量监督在责任以及权利上分配不清晰。现实中,在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属于国家的事业单位,受国家管理,然而自我国事业单位内部体制改革以后,国家拨给建筑质量监管部门的经费逐渐减少,导致监督部门资金短缺,不能正常运行。同时,业内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方面通常有你可以监管我,我也可以监管你的情况,监管机制不清晰,同时经费的短缺,最终造成没人监管的现象。部分单位不但要承担质量监管方面的工作,同时采取质量控制方面的措施,建筑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管工作非常有害。
三、对策
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意识,强化建筑监督。现在,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建筑质量监督意识,在全过程,全系统、全员的管理方式上没有充分的贯彻以及认识, 同时在对有关法规的执行上也没有应有的严肃态度, 加之监督部门对建筑工程施工的所有监督亦有不同程度的问题。因此, 务必提高思想认识, 让各监督人员以及施工能端正思想, 明确有关监督机构对在建工程的工程质量,施工组织设计、资料整理,施工管理等一系列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对施工人员进行系统的业务培训和管理, 使之能在工程施工中持证上岗, 并随时
接受检查同时进行记录在案。这样, 可使工程从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的所有阶段直到全过程, 以及从工程计划、,技术指导、各工种各工序,人员安排上的配合以及材料的选控等都受到严格地培养专业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管人才 。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管中最重要的需求的是专业的管理人才与技术人才,所以, 培养专业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管人才同时是现在行业工作中的首要任务。做好了人才储备工作, 培养出专业人才同时提高监管人才的素质, 才会让建筑监管行业更规范 。加强相关人才的培养, 定期对监管人员采取专业素质培训的措施, 来提高监管团队 的专业素 质。再者, 还要建立起一套较好的用人机制, 来引进优秀 的人才参 与建筑质量监管 的工作。
建立起一套高效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体系 。建设完整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管信息体系, 能够加强我建筑的质量监管机制, 所以, 务必重视运用现代化网络技术来来管理与监督, 促进信息管理科学化, 透明化 。在信息监管的设备与仪器上要逐步地创新,可以适应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 建筑质量工程监督的可靠性以及科学性来推动整个行业的技术发展。
明确责任和权利, 来体制改革 。对建筑工程行业内责任主体模糊 、部门间交叉监督的现象, 部分政府部门应重视同时明确责任现在可以实施的办法就是接受政府委托到社会去监督, 在建筑工程建设的初期对所有工程施工现象实行质量监管 。关于责任和主体权利模糊的根本在于我原有建筑体制的问题, 这样, 部分部门应在明确权责中做好体制改革 。 责任和权利的清晰可以更好地推动对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 。
总结
现在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管体系是以计划经济体制为前提建立的, 其本质不适应了现在社会的发展, 在建筑质量上也不能给予保证 。所以, 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建立起完整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制度是重要的。经过上述分析与研究, 确保建筑效率时,要提高建筑质量,同时对各个环节进行改善, 全面的建立起完整的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管制度。
参考文献:
[1]、窦红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探究 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3
建筑法规论文范文2
关键词:监理工程师;权利;义务
我国的监理咨询业已初具规模,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咨询业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急需加快内部改革,理顺监理单位、业主和承包商的关系,逐步完善我国的监理工程师制度。
1我国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1992年6月,我国颁布《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这种执业资格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一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时间、闭卷考试、分科记分、统一录取标准的办法,考试内容有四门课程,分别为《工程建设监理理论和相关法规》、《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工程建设监理案例分析》。对考试合格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由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国家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签章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在相关单位注册后即具备了监理工程师资格。
2我国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管理中的权责匹配分析
2.1我国监理工程师应享有的权利
(1)《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2)《建筑法》第十七条规定,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砖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因,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定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字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制度工程款。(3)《建筑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这种委托关系充分体现了参建各方的关系,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核心权利义务关系如图1所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核心权利义务关系。从图中充分体现了监理单位的“三控、两管、一协调”的权利,即工程管理.
2.2我国监理工程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不同的标准,监理工程师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1)民事责任。监理单位的民事法律在《建筑法》第35条和第69中有明确规定,如其中一条:与建设、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刑事责任。《刑法》第13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备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行政责任。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罚则中对于监理单位的行政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如:①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监理费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条例》第60条);②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条例》第62条)。
2.3我国监理工程师权责匹配分析
前面已经列举论述了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管理中应享有的权利,但事实上,在实际操作中,监理的大部分权利很难实现,而承担的责任则名副其实。例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监理单位责任的规定如下。(1)《建筑法》第三十五条就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的民事赔偿责任做出了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条款可知,监理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有三:一是不履行监理义务,二是给建设单位造成了损失,三是监理失当行为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关于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建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费其它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负责。”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根据上述规定,《建筑法》在规定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的情况下,仍认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关于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在《建筑法》中没有规定。《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所确定的工程安全的责任主体为建筑施工企业,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该章十六项条款中有十条是涉及到施工企业安全责任的,此外只有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对建设单位的安全义务做出了规定,建设单位负有提供确保工程安全所必须的资料、审批手续、工程变更的设计方案等安全义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并在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对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作出专章规定,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该条例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对于工程监理单位承担的具体安全生产的责任做出了规定,要求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通过以上分析,我国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形同虚设,在实际操作中应享有的权利难以实现,而应承担的责任是逃不了的。
2.4案例分析
(1)相关案例。2005年9月5日晚10时,西单北大街“西西4号地”工程项目施工期间,突然发生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当场造成死亡8名施工工人、受伤21人。事后经技术勘察查明,该项目模板支架施工设计方案尚未经批准,项目管理人员便要求劳务队开始按照方案搭设模板支架,并在存在安全隐患的支架上开始进行现场浇筑,项目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均未履行职责予以制止,最终导致事故发生。事后对责任人都追究了法律责任,最后判定结果:土建总工程师李乐俊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技术管理责任,总工程师杨国俊负有主要技术管理责任,项目部经理胡钢成负有直接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乐俊有期徒刑4年,杨国俊、胡钢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处总监理工程师吕大卫、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吴亚君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其它4名同案犯也收到相应处罚。该起事故监理人员被法院判处有罪在北京尚属首次。(2)结论。这起事故是我国监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事例,也在监理届引起强烈反响。在这起事故中,工程实施中且不说监理的权利究竟有多大,至少出现这样的事故监理承担的责任太大。笔者认为,监理单位在工程实施中的主要职责是以管理为手段服务于业主,其所承担的质量责任或安全责任,只能是基于管理不当造成不良后果所承担的责任。以上案例也说明了我国监理制度存在的问题,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严重受限,而出现安全质量事故则要承担主要责任。
3小结
建筑法规论文范文3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合同的签订为管理提供了对象,并成为全程管理的基础。签订依据的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以及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但依据上述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等还不能够完全地、调解施工合同各主体之间利益的不对等关系。论文参考网。
一、建设施工合同的特点
建设程施工合同是我国经济合同的一种。它与其它12类相比较,具有一定的共性之外,还有一定的特殊性。共性主要表现在都是法人之间为了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合同标的物特殊、执行周期长、包涵内容多、涉及面广“四个方面。标的物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一般建筑物都是定性生产资料或民用设施,一次性造价一般部比较高;合同执行周期长,在绝大部分建筑合同中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从签订合同到交付使用,都需一定时间;要根据工程自身特点增加所需条款,除此以外,合同还有许多具体内容通过附件等形式规定下来;合同主要涉及法令、法规多,签订一项建设施工承包含同时,涉及的有关法令、法律达12个方面、26个具体规定。
二、合同管理的思想基础
“财富的一半是合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都有赖于自身合同管理。良好的合同管理,可以促进企业的发展。企业自我约束有赖于自身合同管理。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是企业自我约束的主要体现,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它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是深远的。通过加强对合同签订、履行的管理,可以预防合同欺诈,及时解决合同争议,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合作的诚意是合同正常履行的思想基础。项日合同的签订与实施过程是双方法人合作的过程,而不是互相竞争、互相斗争的过程,任何破坏合作气氛的行为都必将结合同的实施带来困难。
恪守合同,公平合理,平等互利,友好合作是合同双方都应奉守的方针,是忠诚合作精神的体现。对合同管理存在的认识问题必须纠正。对合同的条款和内容缺乏必要的认识;对合同的强制性,严肃性缺乏认识,对工程合同的执行人员进行合同管理的教育不够;未能普遍采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合同的管理。加强法律知识运用经济法律机制管理合同。长期以来,我国项目建设依靠行政手段组织实施,这在一定程度上还是需要的,但人治代替法治的行为避免不了,合同是经济法律行为必须运用法律机制管理。
三、合同管理的现实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机制改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正当竞争,加剧了混乱的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加强施工合同的管理,以促进建筑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建筑市场将全面开放。如果不适应国际市场规则,施工企业将失去竞争的机会。要树立国际化意识,加强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四、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1、索赔管理
索赔是指承包人根据正当充分的理由,向发包方正式提出要求给以某些方面的补偿。论文参考网。出于工程项目复杂多变,现场环境及气候的变化,标书及施工说明中的错误等因素不可避免,会造成承包方一定的损失,所以索赔在承包施工过程中也是难以避免。索赔一般有两种形式:要求延长工期,要求赔偿款项,当承包方提出索赔要求,并有充分依据向发包方应仔细审定这些依据。索赔应有一定的程序合同双方可以在签约时商定。索赔管理是合同管理工作中的最后一个环节,既存在承包商的索赔也就有业主的反索赔。论文参考网。由于索赔和反索赔所依据的是合同条款和实际发生的工程情况,因此要特别注意合同条款的变更及日常工程数据档案等的管理工作。
2、强化施工队伍的管理
要求各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日报、月报和每日例会制度,对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由监理和业主不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同时,要求所有参与工程施工的施工队伍,必须在人员配置上满足三班小时不间断。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确保施工。安排专人蹲守设计院,协调设计部门加班加点抢设计,只要设计院完成一个单体设计,我们就立即组织实施,做到了不在中间环节上耽搁一分钟;千方百计压缩招投标时间。在不超出国家规定和不影响工程的情况下,我们以最短的时间编写出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和完成开标评标,把所有合同的开评标过程全部连续进行得一环紧扣一环,白天未评完的,我们说服专家晚上接着进行,直至工程全部招标工作结束。
3、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
确定承包商的负责任性时要求查阅调查以下事项:承包商圆满执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其财务资金以及承包商是否拥有要求的政府证书或者许可证;承包商利用自身实力履行合同的意愿和决心;以及承包商是否拥有足够的诚意不折不扣地执行合同。在确定负责任性过程中,给予了合同官员很多判断权力,并且他的决定只有司法机关在检查虚假合同、欺骗、不合理性和不可理解时才能查阅。为防止合同官员滥用职权,对于合同官员有特殊的要求,要求他阅读所有现在和以前的有关承包商业绩的材料,包括不论是中标的还是没有中标的投标情况。合同官员需要收集有关承包商的业绩表现的推荐材料,并且在适当时候要向提名的承包商提交不负责任确定书,这样做时需要约见承包商听取其对合同官员所做的对承包商在执行合同能力方面的不利信息的反驳意见。
施工合同需要良好的信用机制,进行系统化保障,对用户全面保证质量,形成三方制约的保障体系中,合同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各方做好合同的各项管理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培育建设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提高对承包商的索赔意识有待解决的问题。根据施工合同进行索赔,合同管理、合同索赔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采取对合同最有效的策略和索赔管理战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以便适应国际工程项目的规范和改进今后的生存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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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论文范文4
论文关键词:工程保险,施工,风险,管理体制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纵深发展,政府演变为市场经济的“守夜人”,其主要职能是为市场经济创造一个和谐、稳定、公正、自由的竞争环境,让市场经济的主体凭自由的参与竞争,优胜劣汰,最终优化资源的合理配置。近几年来,我国市场环境逐步得到改善,经济形态也从原来的单一国有制经济改革成国有经济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形态。各种经济主体成了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私营、合伙、外资等多种形式的经济主体共同存在于市场经济之中。各利益主体都会以各种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保险制度应运时代而生,在工程领域,发包方和承包方在经济改革之中成了独立的利益主体,他们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便会想方设法地转移或降低风险。这样的经济环境下,工程保险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是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工程保险的。一方面,计划经济主导主体是国家,全国上下推行单一的国有化的经济形态。工程项目的所有者是国家,项目资金来源于国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同属于国家利益统一体。工程建设单位是政府或其下属部门机关,而施工单位恰是这些单位所属的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遭受不可抗力风险,工程因此受到破坏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都不会遭受什么损失,这一切最终都将是由国家负责。因为不管是建筑材料或是工程技术设备等,都是由政府按需进行调拨,在这种经济条件下与施工环境中,不需要建立工程保险制度来平衡各单位的利益,因为它们的利益统一体为国家,同时也没有必要建立工程保险制度,就像将一个人的财物从右口袋放进左口袋,没有实际价值,反而会降低工程效率。
一、建立工程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降低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风险
风险,是指非人的主观意志所能预见或避免的客观因素所造成的损失,风险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不确定性论文提纲格式。这种不确定性体现在风险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具有不确定性,同时风险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亦具有不确定性。风险的种类有很多种,如工程失火意外事件、地震自然灾害等,虽然这些事件的发生概率很低,但由于工程所涉及的标的额非常大,对于一个企业来讲打击是致命的,承包商在承接工程项目的同时,如果不将这些风险作明确的责任划分,不仅会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而且影响着企业的生存与长远发展。
对于承包商来说,投保可将这些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从而最大程度的减少自己的损失。承包商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约定保险的范围与类型,保险公司分析工程实例及周边施工环境,对风险可能发生的类型与期望损失作比较准确判断,从而采取各种防范和应急措施,最大限度的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业主或承包商只需支付少量的保险费,便可获得保险范围内风险发生所造成的重大损失赔偿,从而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导致的损失。
(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建设工程是一项高风险事业,而我国国内的施工单位的市场占有又存在问题,市场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当然就无从谈起。我国大部分建筑企业的市场主要局限在该地区或该部门,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种,其中一个主要的方面就是风险防范意识比较薄弱,风险管理水平比较低。这严重降低了他们在激烈的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而工程保险的设置目的就是专门应对这一风险,对于可能发生的不利情况和意外对工程造成损失时尽可能补偿工程项目的损失,在特定情况下能保证承包商不致破产而获得生机。通过建立工程保险制度可以有效的增强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从而有利企业在自由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放开手脚大胆的去开拓市场。
(三)有利于与国际接轨
工程保险是目前世界工程承包中通行的惯例,根据国际惯例的通行做法风险,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工程保险作为承包商的一项强制性义务,在签订工程合同时是必须履行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规定,凡“三资”项目及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投保。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尤其是加入WTO以来,外国的承包商不断涌入我国建筑市场,这无疑是对我国国内建筑企业的一个挑战,也会挤兑它们的生存空间。我国的建筑承包企业也会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竞争。按照国际惯例运作,建立工程保险制度是我们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一项重要措施,它对于提高我们的项目管理水平及增强国际竞争力都起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二、我国工程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保险意识淡薄,思想观念落后
1、由于风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这就使得一些大多数业主或承包商存有侥幸心理,认为风险的发生概率很小,或是不可能发生风险,保险意识淡薄。为了节约资金不投保,若没有发生风险,等于打了水漂没有回报,在这种心理的影响下由于建设工程的风险事件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性,因而许多承包商或业主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侥幸心理。他们认为如果风险不发生,或者发生了但损失不大而节约的费用足以应付损失,否则所支付的保险费将白花,没有任何回报,严重地影响了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推行。
2、思想观念落后,保险是一种社会行为,需要大众主体广泛积极的参与,它是通过向大众集资,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但是,目前我国普遍存在保险意识观念淡薄,认为保险是个人行为,或是政府行为。风险责任应该由自己负担。在这种错误观念的误导下,我国的保险事业并不像国外那么发达,在工程当中,大多数业主或承包商不愿意花钱买工程保险。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工程保险制度方面所依据的法规主要是国家计委、审计署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85年联合作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保险问题》,其中指出:“对建设项目实行强制保险加大了基建投资,增加了工程造价,这种做法不妥”。这项规定在《保险法》实施后,是否还要继续执行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为保险制度的持续推行造成了一定的阻碍。我国保险包括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两种形式。在国际上,绝大部分国家都把工程保险纳入强制保险范围之列。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只有《建筑法》对此项制度作了少许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其它方面则无强制保险规定。这严重阻碍了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发展,我国的法律法规亟待去完善。
(三)缺乏专门的保险服务中介机构
对于承包商或业主而言,购买一个称心的保险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风险,如购买保险的类型,保险的条款,索赔的具体程序和条件等论文提纲格式。这对于承包商而言,由于不具有专业知识,这也为他们购买保险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在投保之前,首先要全面深入了解各保险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认真深入的评估和比较,做出妥善的决策。同时,还要严格执行保险合同条款。所有这些,要求投保人要有专门知识,既要擅长分析保险人的可靠性,又要精于成本计算、效益分析,同时还要对建筑工程的特点特别了解。因此,需要一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去专门处理这些问题。而目前我国这类的保险中介服务机构还很不完善。
三、完善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健全工程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
工程保险制度的推进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作保证,结合我国现状,应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尽快制定与《保险法》相配套的法规政策,同时加强工程保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二)积极发展工程保险队伍
工程保险工作能不能搞得好,有无专业化的技术人员很重要, 工程保险是一种集约型、高智能的综合性工作,它要求标准高、要求严、技能强的队伍方可胜任。 加强工程保险人员的技能培训,建设一支优秀的工程保险队伍可以有效推进我国的工程保险事业的发展。
(三)改革造价管理体制
在建设工程中推行保险制度,参照国际惯例,改革现在的造价管理体制,逐步将保险责任和保险义务转移给承包商,把保险费纳入到承包商的投标报价之中。这样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具有:明确保险责任,转移业主和承包商风险, 提高承包商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等一系列的优点。
(四)加强工程保险的理论研究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在不同施工阶段、不同工程部位,风险发生的概率是不同的,对整个工程建设影响也不相同。因此我们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总结出每个施工阶段、工程部位风险发生机率的大小及其影响,从而确定哪些方面需投保、哪些方面需加大投保金额。
四、结语
总之,工程保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还不是很高,这项制度在我国目前的工程建设当中落实的还不够到位。由于笔者水平有限,文中不足之处望行业同仁多多指正,在今后的工作当中亦会加强学习,争取为我国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推行建言献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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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论文范文5
论文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风险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固定资产投资水平不断增长,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从业人员逐渐增多,建筑业越来越显示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举足轻重的作用。建筑工程项目由于投资大,工期长,技术要求高,在建设工程中会受到各种各样的不确定因素的干扰。因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均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各种风险,如果不加防范,很可能会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使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和安全目标不能顺利实现,甚至酿成严重后果。为此,就需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风险管理。本文将对建筑工程的安全风险管理谈一些看法。
一、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安全风险识别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识别是要确定在建筑施工中存在哪些安全风险,这些安全风险可能会对工程产生什么影响,并将这些风险及其特性归档。为此,就需要了解建筑施工中主要发生的安全事故有哪些及引起这些事故的原因。 下面将从直接和间接两个方面分析发生这些事故的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 参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CTB6442-1986)的规定,可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指施工机具、材料以及建筑产品(统称为物)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 (1)物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①安全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②机械设备、设施、工具等有缺陷; ③个人防护用品用具(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鞋、手套、护目镜及面罩、防护服等)缺乏或有缺陷;④施工场地环境不良。主要包括现场照明不足、通风不良、作业场所狭窄、作业场所混乱、交通线路配置不安全、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和地面滑等; ⑤恶劣的气象条件或现场条件,如暴雨、酷暑、严寒、台风、龙卷风、洪水、泥石流等易造成事故。 (2)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①施工人员缺乏安全意识,操作错误,忽视警告; ②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③使用不安全设备; ④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和工具等)存放不当; ⑤手代替工具操作: ⑥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⑦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吊车吊钩等); ⑧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⑨机器运转时进行加油、修理、调整、检查等工作; ⑩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⑧在必须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企业管理论文,忽视其使用; ⑩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等。 2、事故的间接原因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属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 ①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建筑物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②安全教育培训不够,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③劳动组织不合理; ④对现场工作缺乏安全检查或指导错误; ⑤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没有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⑥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等。 工程管理人员可参考有关检查标准或规范规程及上述发生事故的原因,对照本工程的建设环境、建设特性、建设管理现状和工程技术文件等方面采用检查表法来分析可能出现的主要安全风险。 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析与评估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析与评估是安全管理中的必要环节,对于确定安全风险的相对重要程度并且获得关于它们的核心与外延信息很重要。而确定安全风险的相对重要性是确定安全风险控制的优先权的基础,包括确定安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伤害的可能程度。 工程管理者可以采用调查和专家打分法来确定安全风险的相对重要性。首先,识别出某一特定工程项目可能遇到的所有重要的安全风险,列出安全风险调查表;其次,利用专家经验,对所有安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伤害的可能程度进行评价。
三、建筑工程安全风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法规方面。建设工程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关标准也需要完善。据统计,我国自建国以来颁布并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障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约280余项。其中以法的形式出现,对安全生产和和劳动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及后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这无疑对规范我国建筑市场,加强我国建筑安全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2、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方面。一直以来,建筑工程安全监督都局限于大检查、标准化验收,而现有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管人员正在做大量本该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员应做的工作。事实上,无论是从人员数量、工作范围、工作深度,安全监督人员绝对代替不了施工企业安全员应做的工作。在工作方式方法上,往往是以点代面。监督机构仅能发现检查的那几天的部分工程的安全问题,而对大量不在现场检查时工程的安全就无法顾及了。
3、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方面。首先,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安全投入不足,在安全上少投入成为企业利润挖掘的一种变相手段,安全自查、自控工作形式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领导最注重的是经济效益,安全工作口头化,往往落不到实处。其次,企业安全检查工作虚化。安全工作有的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没有形成严格明确细化的过程安全控制,全过程安全控制运行体系无法得到有效运行。而实际上,安全工作是保证利润的前提,如果一个工程在安全上出了事故,它的利润将受到非常大的损失。
四、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风险管理的建议及对策
1、落实安全教育与技能培训
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能提高人的安全意识,有效地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对新进入的职工和调换工种的职工进行基础安全教育,包括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技术的一般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明施工要求、工程基本情况、现场环境、施工特点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另外施工项目要经常性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定期进行教育培训,对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规定、新法规进行教育培训,使之在施工项目中得到推广和应用。
2、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材料、机械相当集中,存在着多种危险因素企业管理论文,在错综复杂的施工现场对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危险源的识别与控制是施工管理的重点,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充分调动人的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错误行为予以坚决制止,用人方面也要从人的身体状况和业务水平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全面控制。施工现场把机械、物料、及其他生产对象存放位置,存放状态,存放条件进行控制,体现“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原则。准确及时的对危险源进行识别和有效的控制,施工生产用电、特种设备作业现场、水灾、高空作业、滑坡、塌方危险地址地段、塔机作业、重点防火防盗区域、爆破材料的管理和使用、化学品的使用储存与使用、机械伤害等。
3、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
建筑法规论文范文6
【关键词】监理业;现状;发展策略
我国的监理制度最早推行于1988年,随后,监理行业得到了十分迅速的发展,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发展,工程监理行业作为我国工程管理咨询行业的佼佼者,也面临着一定的机遇和挑战,下面就根据监理行业的特点探讨工程监理行业的现状以及发展趋势。
1 我国工程监理业的发展现状
1.1 我国工程监理业的产生与发展
在上世纪80年代之后,我国工程建设活动得到了十分迅速的发展,传统的体制模式难以适应工程建设活动的发展,在传统的模式下,出现了无图施工、无证设计等情况。同时,当时的工程评价使用的也是一种自评自报的形式,这就导致工程的优良率很低,因此,必须要建立起一种完善的工程监督体系。为了适应工程行业的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引进了工程监理制度,并成立了监理司,负责全国监理工作的开展,在多年的时间内,监理制度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成果。
1.2 我国工程监理制度的特点
在欧美等发达个国家,监理制度有着科学性、服务性、公正性和独立性的特点,当监理制度引入我国后,由于历史不同、国情不同、制度不同、民族文化不同,我国的监理制度也额外表现出了强制性的特征。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1 强制性的特征
我国《建筑法》中明确规定,国务院能够规定实行强制监理建筑工程的范围,此外,相关的条款也规定了强制监理工程的具体范围,因此,我国的工程监理制度表现出了强制性的特征。
1.2.2 浅社会化的特征
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已经实施了多年时间,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政府一直实行垄断保护的制度,导致监理行业的竞争性不强,很多监理企业还依靠于母体,少有自主发展的监理企业,因此,我国的工程监理制度也具有浅社会化的特征。
1.2.3 非独立性的特征
我国监理企业具有非独立性的特征,受到母体的约束,很多企业难以按照社会化以及市场化发展的规律来经营和管理,需要承担各种管理风险;同时,监理企业也受到了各种政策因素的影响,很多的制度对于监理企业都有着一定的约束,监理不仅要配合政府的管理,同时也要严格遵照设计单位的要求来管理,很多监理企业为了规避风险,就使用不同的措施来规避责任,也很少将工作精力放置于监理水平的提高上,缺乏独立性。
1.2.4 半市场性的特征
我国政府对于监理企业一直采取一种强制性的特征,监理企业也一直在政府的保护下生存,其市场行为并未得到广泛的发展,加上传统因素的影响,监理企业就更加难以适应现代化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
1.2.5 弱服务性的特征
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现阶段我国监理企业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普遍不高,企业内部的监理方法和手段也较为落后,这就导致监理企业难以提供出高技术水平的服务,此外,由于监理收费的水平也不高,这就导致监理制度呈现出弱服务性的特征。
2 现阶段我国工程建立行业存在的问题
2.1 尚未形成公平的竞争机制
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就是市场的供求平衡,这种供求平衡需要依靠市场竞争来获得,工程监理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是西方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的市场体制与西方有着较大的不同,是一种征服强制化的行为。在监理制度的推行下,供求机制发生了一定的扭转,由于市场竞争机制不科学,导致我国大部分监理企业依然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缺乏特色,难以对国际化的综合工程进行监理,此外,在供求机制的影响下,导致监理行业出现一种收费偏低的倾向。在价格机制与供求机制的影响下,监理行业难以实现有效的竞争,更加难以得到全面的发展。
2.2 招标体系的公平性不足
监理企业为社会提供的是一种专业性的监理服务,从理论上而言,市场上不可能存在完全公平的竞争,对于监理服务的质量也难以通过统一的标准进行衡量,此外,与工程招标制度相比,工程监理制度并不够健全,很多业主也难以在短时间内筛选出合格的监理单位,这就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实际上,这对于建设单位是不公平的。
2.3 对于监理行业管理缺乏科学性
2.3.1 政府职能混乱
就现阶段来看,关于监理行业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在工程的承建过程中,大多使用条块分割的管理方式,即由各种职能部门对工程进行分块管理,从计划的制定到工程的建设,政府都会进行统一的监管,这就导致不同职能部门出现了重叠和交叉的情况,继而给社会资源造成浪费。对于监理法律法规的制定上,虽然已经有了明确的条款,但是立法的质量并不高,立法思路与国际惯例也存在一些距离,法律的涵盖面并不全,难以适应现阶段工程建设发展的实际需求。
2.3.2 行业协会未起到应有的作用
在我国的很多地区,都存在监理协会,但是这类协会的职能并不清晰,也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与专业协作的运作存在着较大差异,吸引不到优秀的专业人员参与,此外,很多协会的工作方式与内容具有政府化的特征,很难维护会员的利益,不仅难以达到应有的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行业协会的信誉。
3 我国工程监理业的发展策略
3.1 以市场为导向
工程监理是一种市场化的行为,政府不应该对其进行过多的管制,在下一阶段,政府需要逐渐淡化管制行为,利用市场的实际供需来调节,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同时,在现阶段下,鉴于国内关于监理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就必须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法律的质量,健全监理法律法规,建立起一个开放、统一、公平的建筑市场。
3.2 建立好现代化监理企业
目前,我国多数的监理企业都是国有企业,依附于施工、开发、设计和政府部门,企业责任不明确,产权不清晰,企业没有独立的财务权和人事权,不能作为独立法人进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企业自身动力不足。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各个监理企业必须要根据实际的经营情况和市场需求,使用多样的资本经营方式和财产组织形式,建立一种现代化的监理企业制度。此外,要注意到,监理行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行业,不仅要求从业人员要具备扎实的专业技能水平,也有具备法律法规、经济管理等知识、组织协调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监理企业也要建立好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根据自身的发展需求引进人才,调节内部人力资源的结构,打破传统的人才聘用模式,为有潜力的人才提供一定的发展空间,做好人才的培训工作,为监理企业的发展打造出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
4 结论
总之,工程监理已经成为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已经遍及环境工程、房屋建筑、公路桥梁、机场码头等行业中,本文分析了我国工程监理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未来的发展策略,相信通过各界人士的努力,我国工程监理制度将会越来越完善。
参考文献:
[1]李杰.中国工程监理业现状与发展研究[期刊论文].西南交通大学学报,200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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