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审查制度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新闻审查制度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新闻审查制度

新闻审查制度范文1

[关键词]印尼媒体,新闻自由,发展与改革,政权,宗教,民族、审查

Abstract:Aftersuhartoquittedthescene,thelaw''''scontrolovermediahasbeengraduallyreleased,andIndonesiahasabolishednewscensorlawlately.Butthere''''salongwaytogoforIndonesiatorealizerealnewsfreedom.Firstly,newscommunicatormusthavegoodnewsworkethic,andallofthemshouldrespect"publicreligionandethic".Secondly,Indonesiaisamulti-ethnic-groupnation.Mediashouldbecautiouswhenreportingthereligiousandethnicissues,andgovernmentshouldmakesomerestrictionsonit.Lastly,governmentshouldofferbetterlawprotectionfornewscommunication,includingtheprotectionfornewsfreedomandpersonprotectionfornewscommunicators.Inthefuture,it''''sexpectedthatthenewgenerationyoungpeopleinIndonesiawillimprovetherulesofIndonesiamediaandhaveitenjoybroadenfreespace.

Keywords:IndonesiaMedia;NewsFreedom;DevelopmentandInnovation;Regime;Religion;EthnicGroup;Censor

一、印尼新闻自由历程的回顾(1945年至2001年)

在西方国家的民主主义社会来说,政治与文化经常都被看为不同领域的现象:高级的文化是高于政治,而低级文化是底于政治的。有关于文化的研究经常都论述一些理论来详细地描述文化与政治之间的关系。

在印尼来说,文化与政治似乎都分不开的。在学校,老师在解释文化时经常也会说了些政治的观念。所以,从小开始,印尼人民已经把文化与政治混在一起来理解了。

印尼的政治历史被分为旧制度(OldOrder)和新制度(NewOrder)。所谓的旧制度,就是印尼第一任总统苏喀诺(Sukarno)统治印尼的那段时间(1945年至1966年);而新制度就是印尼第二任总统苏哈多(Suharto)统治印尼开始直到现在。

在苏喀诺(Sukarno)最后几年的统治之下,他试着利用各种各样的文化来帮助宣传他所谓的极端的民主主义政治。他的政治主义有另外一个称号,叫做”准则民主主义”(GuidedDemocracy)。他和他的”准则民主主义”(GuidedDemocracy)把媒体看成是一种可以以只传播有关政府正面的报道,来控制人民的思想。这引起了现代文化的支持者的反感。

新制度期间,苏哈多(Suharto)建议了一种观念。他觉得一个国家的强大是要依靠着国家媒体的发展。所以身为国家媒体,应该只传播有利国家发展的讯息、新思想的创新和人民的意见和思想。这样一来,就可以帮助国家强大起来。自1970年开始,政府已经盼望新闻工作者,就像其他的平民,来支持国家发展的努力。

但是在实行当中却发生了许多的矛盾。新制度的审查法律只允许报道政府正面消息、支持苏哈多(Suharto)政体的媒体。新闻工作者只可以写对政府有利的报道。谁敢写一些社会腐败的事实、让政府失去面子的新闻,都会接受法律的制裁。在苏哈多(Suharto)领导印尼时,以侮辱政府的罪名,就有很多的新闻记者被关入监狱。自然地,这引起了人民,尤其是大学生的不满。但是在那时候,很少会发生大学生示威,因为大家都怕被送入监狱。面对这些问题时,政府却形容印尼媒体是个“自由但负责任”(“freebutresponsible”)的媒体。这样的说法,就让他们似乎拥有权利和义务去识别和确认怎样才算是属于“负责任”的新闻。[1]

这个问题也反驳了苏哈多(Suharto)他本身曾规定的新闻界条例。在1982年第21号的新闻界基本法里写着(UUPokokPersNo.21Tahun1982):“媒体绝对有建设性的控制、批评、和改正的权利”(“Persmempunyaihakkontrol,kritik,dankoreksiyangbersifatkonstruktif”)。而且这条国家新闻界条例也被保证在同一个基本法里第5号:“除了保证外,对人权并不会进行审查和控制”(“TiadanyasensordanpembreidelanselainjaminansesuaidenganhakasasiWarnaNegara”)。[2]

但是还是有一班人勇敢地站出来表示他们的不满和想法。在1993年12月14日,印尼大学(UniversitasIndonesia)的21位大学生在雅加达的印尼国会大楼前为此事示威。很理所当然地,他们就以”破坏政府的名誉”而被捕。第二天,印尼大学的几位高级教师被叫到国家教育部来接受审问。这件事震撼了全国,也惊醒了熟睡已久的大学生们。21位大学生的示威和它的随后真实的报道被视为印尼媒体自由的一个转折点。[3]

在苏哈多(Suharto)的年代,多数的媒体是以政治为主题的。当然,内容写的是政府正面的报道。这也是苏哈多(Suharto)政体里的其中一个政策。

自从在1998年苏哈多(Suharto)下台开始,正式已认识到之前的政治有多么腐败的印尼媒体,开始察觉到媒体自由在一个走向自由主义社会的重要性。苏哈多(Suharto)的衰落目击了严厉审查法律和当时控制媒体的国家信息部(DepartmentofInformation)的废止。

苏哈多(SUHARTO)下台以后,接下来的十个月,哈比比(HABIBIE)总统取消了特许制度。他规定了,任何人妨碍了新闻自由就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他也规定了新闻界的自由规范。虽然直到新闻界的道德规范建立了,它用于新闻界的管理制度却面对了不少的矛盾。

哈比比(HABIBIE)在1999年某一天的新闻记者会里,再一次强调说他决不会干涉新闻界的自由。但是如果我们根据以往的经验,并不是新闻传播又会再受到干涉。也许会有其它的方面和事情会为新闻自由带来不良的影响。假如政府保护的所谓的新闻界的自由而忽视了各种各样社会的需要,政府也有可能会受到巨大的压力。1999年的新的新闻界法规(INDONESIANPRESSLAW)批准了700多个新的媒体的建立,比在印尼庆祝第54周年国庆时多了两倍。但从本质来看,媒体的增加对民众的新闻自由的实现还是不是很明显。因为,现在在印尼每天的媒体多数只报有关示威的新闻,和出现了很多没有品质保证的报纸、杂志、和政治漫画。这证明了这条新的法规并没有太大的用处。但在印尼人民的日常生活里,还是很多提议说不但只有新闻界可以获得发言的自由,人民也应该得到同等的待遇。

瓦希德(ABDURRAHMANWAHID)总统在1999年上台后,曾经在5月3日的UNESCO和东南亚新闻联盟(THESOUTHEASTASIANPRESSALLIANCE)典礼上说了这样的一段话:“政府应该保护媒体使它不要受到不想得到自由的各方面力量的干扰。我的行政会盼望着新闻界自由的现象。”(“THEGOVERNMENTHASTOPROTECTTHEPRESSFROMTHEMANYFORCESWHODONOTWANTFREEDOM.MYADMINISTRATIONLOOKSWITHRELISHONTHEEMERGENCEOFAFREEPRESS.”)。[4]

只是在瓦希德(ABDURRAHMANWAHID)总统确认新闻界自由的三天后,准军事部队和瓦希德(ABDURRAHMANWAHID)多年以来领导的基层穆斯林组织却攻击了国家的一家最大的日报,印尼泗水(SURABAYA)发行的《爪哇报》(JAWAPOST)。这使《爪哇报》(JAWAPOST)在那天被必关闭了一天。《爪哇报》(JAWAPOST)之前有登出一片批评瓦希德(ABDURRAHMANWAHID)与他亲戚的文章就激怒了这些好战的年轻人组织。之后,《爪哇报》(JAWAPOST)在报纸封面登出了该报的认错和道歉,但是瓦希得(ABDURRAHMANWAHID)却为那些组织辩护。

虽然在2000年里没有发生过印尼新闻工作者被被捕,但是很多关于攻击和威胁的报道。政治性组织与宗教性组织,包括警察和军队在示威当中还是回使用暴力。根据东南亚新闻联盟的消息,现在的警察只负责对媒介使用暴力的20%。在当年东南亚新闻联盟(THESOUTHEASTASIANPRESSALLIANCE)收到了几百封关于诽谤和不正确的报告的投诉信。

[page_break]

二、民主主义与印尼媒介

最近的印尼的媒介民主化已经看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在政治和印尼民主主义里,到底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之前,媒介的角色是很确切的,它必须反映出政府好的一面,否则它就要接受严重的后果了。所谓严重的后果就是记者被送入监狱、甚至被杀或者在传媒界里受到禁止。当中的例子:一位印尼记者,西亚富路顶(FUADMUHAMMADSYAFRUDDIN),因为他写了政府贪污的调查报告,而失去了宝贵的生命。另外一个例子就是,在苏哈多时代,有三个杂志被封闭了包括了最著名的新闻杂志:时代(TEMPO)。时代(TEMPO),此是因为当时登出了关于政府买了前东德的战船的争论,而被禁止的。就算现在审查法律已被取消了,媒介的角色还是很含糊的。

新制度(NEWORDER)的媒体是被政府控制的、透过正式与非正式的法律过程、甚至于被政府所拥有。十多年前的新制度(NEWORDER)之间,政府对媒体的控制并不像现在那么厉害。由于科技与经济不断地改变,所以政府对媒体的控制也增加了。

很多人人为1998年苏哈多下台的原因,不只是因为亚洲金融风暴。当时媒体的醒目和越来越强硬的态度也是当中的原因的。虽然,一个自由的媒体可以供给人民讯息,而且也可以帮助决定一个理性的选择,但是还是不会有太多关于媒体与一个民主主义国家基础的关系的证据。

一位印尼媒体的高级领导,威图拉儿(WIMARWITOELAR),曾经说过这样的话:他的同事还是在一间没有屋顶的屋子里蹲着,担心着随时会落下的雨。因此,他们必须继续写有关政府的报道,而且也必须“决定他们是要真正的客观,还是在基础的正面改造情况下才会变得客观”(“DECIDEWHETHERTHEYREALLYWANTTOBEOBJECTIVEORWHETHERTHEYWANTTOBEOBJECTIVEINTHESENSEOFBASICALLYBEINGPRO-REFORM”)。[5]

三、印尼新闻界的改革

最近控制印尼媒体的法律并不是很多。事实上,因为缺少政府条规,道德的界限基本上是自觉性的。因此,印尼媒体变成了一个缺乏经验的团体。这影响到了媒体的自由,和它不再需要经过国家信息部(DepartmentofInformation)的严厉审查的作品。所以,这引起了一个问题:如果媒体都在看着每一个人,那么,到底是谁在看着媒体呢?审查法律的废除对西方国家的观察者来说,会导致所有的后果必须是有建设性的;自由发言权会导致一个自由社会的建立。尽管如此,自由化不是适合每个国家,而且它导致的后果也不一定是好的。

经过了几十年的抑制,印尼媒体的重生是件值得庆幸的事情,但同时又是一个艰难的任务的开始。没有了审查法律,媒体报道公正新闻的责任增加了,尤其是它们的观众、听众、或者读者因为之前没接触过没有被束缚的报道,他们的反应会是不同的。自由的媒体会让众人从不同的讯息来源来发表他们自己的想法。这样一来,印尼媒体至少会像西方国家的观察者所希望的那样,就是变成真一个正自由的媒体。正如欧乐(Olle)所建议的:在新制度之下,为了要减少和西方国家媒体的差异,“从字里行间体会隐含之意”(“readingbetweenthelines”)是印尼媒体必须拥有的技术。现在,受众也必须拥有同样的技术来估计哪些报道是不必或者需要注意的。[6]

一个自由的媒体,特别是在一个发展中的国家里,对该国家会的稳定会带来两种影响:正面和负面的影响。西方国家通常都认为自由的媒体会让大众可以提高他们个人的能力来建立自己的想法,同时也能够尊敬其他人的意见。CPJ提议,1999年平安夜发生的基督教堂爆炸案,证明了“尽管有怎样的危机气氛,新闻报道的猛击带来了镇定的影响”(“therushofmediacoveragehadasoothingeffect,despitetheatmosphereofcrisis.”)的事实。这件事所指示的是,媒体启发了事件和避免了谣言的传播。[7]

但是在许多的亚洲国家里,宗教徒之间和民族之间的冲突一天比一天更加紧张。新制度其间,媒体是被禁止报道有关宗教或民族的。1999年的印尼新闻界法规(IndonesianPressLaw)只是规定了“新闻工作者必须尊敬大众的宗教和道德规范”(“respectreligiousandmoralnormsofthepublic”)。[8]这又是成了另外一个矛盾:这样一来,政府和军队很有可能又再进行之前的“任务”去限制印尼媒体的报道自由。

虽然CPJ(2000)提议媒体应该在一个危机的气氛里造出镇定的影响,

但在另外一方面,一个曾经被政权埋没的媒体自由,现在却有煽动冲突的可能性。由于一些障碍和媒体可以自己谨慎地确认一个报道的真实性,媒体看来可以在一个既不稳定,又含有挑战性的环境里找到新的自由。但是还是要记得:毫无根据的宗教和民族的报道可以煽动冲突。

曾经有过一个关于贿赂的报道。记者,卡拉哈斑(HoesinKalahapan),写了重造森林资金误用的报道后,就被绑架,被折磨了至少三次,然后成功地逃到了印尼首都雅加达。这证明记者在激怒的大众之下,是不会得到法律保护的。很多人把这件残酷的事实看成是自由媒体的其中一个负面的后果。

专家威图拉儿(WimarWitoelar)意识到了最近的媒体作品是处于“初期困难”,因为媒体正在从无限的压制走向完全的自由。威图拉儿(WimarWitoelar)觉得最近的媒体就像“刚从严厉的学校毕业的孩子们,在放假的第一天,他们跑完了所有的沙地。在那其间,他们虽然会遭到一些小麻烦,但是他们还是觉得很自由。”(“It’slikekidsbeingletoutofaverytoughschoolandonthefirstdayofvacation,they’rerunningallovertheplacesandinsomecasesalittlebidoftrouble,butbasicallypeoplearefeelingveryfree.”)。[9]

所以,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了,新媒体报道规定的缺乏对国家带来了正面性和负面性的影响。可以多让人民建立自己的想法是媒体自由的正面影响。但是,媒体的自由也会导致在某些人些地方的民族之间和宗教之间的冲突,这样一来,也会导致国家的分裂。

虽然在1998年,苏哈多下台后,多数的正式禁止已经被取消了,但是印尼媒体如果要找到真正的自由还是要经过漫长的挣扎。从之前的不同的观点和意见来看,还有考虑到现在国内的新闻协会的指示,印尼媒体必须要代表广泛的社会文化的交叉才会真正地找到完全的媒体自由。在政府少许的插手之下,希望印尼的新闻协会可以帮助印尼媒体的改革,同时也能够发展国家的文化和结合国家的种族。

结论

1998年5月苏哈多总统下台后,印尼的新闻界经历了许多的改革。虽然印尼新闻界比以前自由了许多,但同时也要面对各种各样的问题。“自由”的后果不一定永远都是好的。新闻工作者本身也不完全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们也经常会受到暴力攻击。

人民希望新闻界得到自由后,会对社会与国家的结合带来贡献。差不多每天发生的示威,和许多新媒体作品的出现,证明了新的印尼媒体政策对社会也有相当的影响。

印尼政府还需要尽力解决国内最敏感的问题,就是宗教之间和民族之间的冲突。这个问题已经成了国际的焦点。最令政府懊恼的是,政府不能偏于任何的民族和宗教,所以谁对谁错是个很难判断的事情。新闻工作者因此也还不能太直接了当地写出有关宗教和民族的实情和评论。

印尼新闻界在未来的发展,很重要的一点是看政府能不能对新闻传播提供较好的法律保护,包括对新闻自由的保障和新闻传播者的人身保护。如果政府能保证新闻工作者的安全,相信对媒体本身和国家的发展会带来巨大的帮助。但是,自由也一定带有负责任。自由的媒体必须对国家要有好处,而不是对国家有害。

注释:

[1]

heCommitteetoProtectJournalists.IntheCensor’sShadow:JournalisminSuharto’sIndonesia.EastTimor:Dili,1991,p.1.

[2]

Kingsbury,D.CultureandPolitics:IssuesinAustralianJournalismonIndonesia,1975-1993.Sydney:GriffithUniversity,1997,p.25.

[参考文献]

[1]CommitteetoProtectJournalists(CPJ).CountryReport:Indonesia,2000.

[2]CommitteetoProtectJournalists(CPJ).JournalisminSuharto’sIndonesia.EastTimor:Dili,1991.

[3]Cowan,Edward.NewFreedom:IndonesianJournalistsTreadLightly,IPIReport,No.4,2000.

[4]FreedomHouse.PressFreedomReport,‘Indonesia’,2000.

新闻审查制度范文2

关键词:网络电视台 运行模式 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TN94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5-0168-01

一、东北电力大学校园网络电视台建设现状

目前网络电视台运营主要以新闻为主,一档新闻类栏目《东电新闻》,每期新闻数在3―5条,每周一播出上一周新闻,时间为上午间操(9.35―9.50)在媒体系一楼电视上播出,与网络电视台网站同时开播,正在策划在校园所有食堂的电视上播出我们的新闻等节目。正在筹划中的另外两档节目分别是《品位光影》和《娱乐说新闻》。计划未来三年在栏目上要更上一个台阶,即新闻栏目要充分保证每周时长不少于15分钟的新闻。作为校园网络电视台,网站的建设尤为重要,要实现让校内用户随时登录网站都可以清晰流畅地观看网站上的节目,并可以实现互动。

二、校园网络电视台运行模式与制度建设

多年的运行经验,我们深切感触到制度建设对于一个集体、一个机构的重要性,对此我们将下大气力完善,要在现有基础上尽最大努力模拟省市级电视台的运行模式和制度管理,让学生在专业锻炼的同时,也要有真正工作中所必需的紧张感和使命感。

1.例会出勤与作品审查制度

每期节目学生自主寻找选题,在每周选题会上向制片人申报,选题通过后学生自主采访、拍摄、写稿,稿件写好后,由制片人审查,稿件审查通过后,进入演播室录制及后期编辑阶段,成片出来后,由制片人审查,审查通过后,填写播出单,上报台长签字播出。通过这样一轮制作过程,学生可以锻炼学生写作、采访、出镜、主持、摄像、后期编辑、演播室布光等专业能力。全方位提高学生动手操作能力,使学生在四年毕业后尽快进入工作角色,满足用人单位要求。

每周例会及临时紧急会议等老师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大家,所有同学接到信息都回复收到。每次开会都有专人记录出勤情况,由各个部门的组长负责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缺席同学姓名及缺席等原因。并且在每次会议记录上组长都要将签字出勤情况纳入年终的考评指标中,作为一项重要的参考标准。

2.机构设置与管理制度

建立由台长负责下的各部门分级管理制度。按照电视台运行需求下设一些职能部门,所有部门按标准完成分内任务,每学期期末召开评审会。按目前状态,未来拟定下设的部门主要有新闻部、专题栏目部、特效制作部、对外宣传部、办公室等几大部门,由专有教师负责每个部门。对每个机构的职能和责任会有详细的规章制度约束,每个机构部门的学生负责人也是从电视台的学生中选出,通过竞争和考核,增强危机意识。

管理而言,我们将加大制度s束,在保证每个进入电视台的学生都能充分实习的基础上,实行严格的淘汰制度,目的是要使每个有志于锻炼自己的学生都能在一个充满朝气和斗志的集体中快速成长、成熟,不能因为一些同学的散漫而影响整个电视台的氛围。就此,我们会制定详细严密的评审制度、考勤制度、绩效考核等用以规范学生。

3.奖惩措施

现有的措施主要以激励学生为主,对不积极主动的学生,采取自愿退出与师生谈话清退的方式,既要保证电视台人员配备完整,又不能挫伤学生的积极性和信心。

以后的工作我们还要加大力度整治无故迟到及不按时完成作品情况,同时也要增加奖励机制,以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和自主能动性为主。积极与校相关职能部门取得沟通,将我们的电视台行政级别等同于院系一级别的分团委或学生会,这样学生在电视台工作期满取得的成绩可以在校内相关部门的评优、综合评定等活动中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积极寻求合作,可以联合校团委、教务处和学工处等,开展相关比赛、活动、演练等。

新闻审查制度范文3

不使用、不传播低俗语言,维护,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是新闻媒体的重要责任。以下为交通广播在杜绝使用低俗化网络语言中的具体举措:

一、严把内容关,从源头上杜绝低俗

选题哪里来?当然要搜罗各方消息,从互联网来,从信息采集中来,从杂志里来……这就存在一个问题,真实且贴近生活的同时,怎样合理确定选题组织语言。网络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偌大的空间,同时却也带来无限的隐患。比如:某门户网站,内容安全有保障,可存在一个问题,更新慢,话题中规中矩甚至陈旧。怎么办?抛旧爱寻新欢,于是各种颇有猎奇感的网站内容映入眼帘,内容确实丰富且精彩,可如何选择需要主持人慎重把关。首先,真实性要多方考证,多查找资料;其次,决不能用低俗来吸引听众的耳朵。比如:“够性感够辣!奔放女边开车边向外抛胸最后惨透了”,点进去一看,就是告诉我们车辆在行驶过程当中不要随意将身体露出窗外。内容当然很好,值得借鉴,但标题能这样做吗?当然不行,更不能让他出现在广播里,明明可以善良的提醒,非得要以粗鄙、低俗的语言相诱,这是决不能容忍的。

交通广播无论是新闻类节目还是脱口秀类节目,稿件内容有部分来自网络,这就需要采编播人员严把内容关,防止一些网站将炫富拜金、渲染暴力、炒作隐私等内容,用各种“有趣”的语言包装起来,来引起大家的注意,从而做出不当选择。要克制一味搏人眼球的猎奇心,要有颗勇于担当的责任之心,节目素材主要选取新华网、人民网、央视新闻、央广网等主流媒体,本地新闻主要选取湖北日报、楚天都市报及自采报道;在内容挑选上,要侧重解读与百姓息息相关政策、交通出行指南等,在谈论热点话题时,摈弃靠感官刺激夺人眼球的,坚决杜绝低俗网络用语,不把嘲讽、戏谑、低级趣味当个性,不把低俗、庸俗当追求时尚,不把制造低级噱头博人瞩目当成就。多元多样不是庸俗低俗的代名词,那些经过长期历史考验保留下来的经典不能随意娱乐化,几千年悠久灿烂的中华文明不能庸俗化,社会主流价值观不能颠倒,鲜明地立起这样的导向。

二、加强监管审核,从流程上杜绝低俗

强化策划审查、制作审查、播出前部门审查的三级审查制度,在制作和播出环节就剔除可能造成低俗网络语言问题的内容,使审查成为抵制低俗网络语言的检查哨。三级审稿制度的重要性在于,节目经过初审、复审和终审,层层把关,在节目播出之前,将有可能出现的问题解决掉。直播访谈节目前做好嘉宾资质审查,资讯类节目做好音频链接内容审查,比如新闻脱口秀节目现在经常会引用视频中的音频资料做背景,有些网络视频会出现不堪字眼,应该剪辑掉或者覆盖掉。《金星秀》《奇葩说》《王大锤》等火爆的网络视频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比如“我靠”“操”等字,编播人员在选取音频时特别注意剪辑,主任编辑在审核节目时也会尤其注意此类节目。在节目播出过程中,我们没有让主持人打着“脱口秀”的幌子,从而降低三级审稿制度的要求,比如,之前就有编辑在审查某档节目的时,发现新闻标题出现 “妓”“劈腿”等词语,但新闻内容由与之关系不大,明显是网络媒体为增加点击率拟定的标题,像这种词汇不太合适出现在节目中,向大众传播,编辑当机立断,删除了低俗标题,还原了新闻本质。

大到新闻的标题,题眼的选择、小到消息中的字斟句酌,从记者撰稿到编辑编稿再到主播的备稿层层把控,坚决杜绝低俗不良用语出现在节目中。

三、加强素质培养,从根本上杜绝低俗

湖北广播电视台台长王茂亮同志说过,优秀的播音员和主持人应该是这样四种人:传播的最后把关人、广电的核心竞争力、湖北的形象代言人、社会的积极建设者。首先,作为党和人民喉舌的媒体人,要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有正确的政治素养,其次,作为传播声音的最后一道关口,要有较强的专业素养,交通广播在加强主持人的专业素养方面做出不少的努力。交通广播特设了书吧,购买各类书籍,领导带头读书,要求主持人通过阅读提高自己的综合素养;举办各类讲座,拓宽主持人的知识面,提醒主持人勤学习、多钻研,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在海量的网络信息中牢牢把握正确的价值观和新闻观,向广大听众传递“真善美”;给每位主持人配发一本汉语词典,要求大家随时翻阅随时查,遇到不清楚拿不定把握的语言随时核准;我们的主持人自己也随时在手机上更新新华字典APP,小小的一本字典,告诉我们的主持人什么是汉语、什么是规范用语。主持人必须要将自己的语言规范到职业范围里,不能太随意、不能求猎奇、不能盲目求个性。个性的表达不是在语言上的刺激,而是思维上的深度,学识上的广度。从而才能传播正能量、多元化的节目给广的受众,彻底“根除”网络低俗化语言。

很多人认为网络‘粗口’是幽默、接地气的表现,我认为不能把二者简单地划上等号。语言文明作为社会文明的一部分,其发展必须要有一种“向上”的力量。我们作为文化传播者,更应该将语言文明传播给大众,其实每个时代的语言都有其时代特征,但追求‘美’应该成为共性。语言美关乎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其实网络新词不只是低俗语言,还有很多积极正面的,比如:“给力”“赞”等,这些词汇出现在电波里,却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新闻审查制度范文4

新闻侵权责任主体的范围

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是新闻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导致新闻侵权行为的发生,直接原因是新闻传播媒介刊播了含有侵害他人(公民或法人)合法权益的新闻作品。众所周知,一件新闻作品与广大受众见面,是一个复杂而连续性的传播过程。一件新闻作品的发表,一般要经过事实――新闻源――记者、通讯员或一般撰稿人的采访写作――编辑的加工处理――审稿部门的审查确定――新闻出版媒体的发行传播等多个环节。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在传播中的每个环节上都有一个或多个主体,每个主体的主观状态和身份都不一样,所享有权利和义务也各不相同,所以,一旦新闻构成侵权,新闻传播过程中的某个甚至几个环节都有可能产生过错,它们都可能成为新闻侵权的主体。由此可见,新闻侵权主体范围是相当广泛的。

因此,笔者认为,新闻侵权责任主体是指因故意或过失实施了新闻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公民或法人。在新闻实践中,常见的新闻侵权民事责任主体有以下几种:发表侵权作品的新闻媒体、作者、消息来源和转载侵权作品的新闻媒体。

新闻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

如何确定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目前在法律界和新闻界有种种议论和看法,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说法:一是执笔说,即以侵权新闻的撰稿人作为被告;二是起因说,谁为侵权文章提供原始新闻素材、资料,谁就是被告;三是控告说,即根据原告的告诉来确认被告;四是权力说,即有权签发文章的人是被告;五是实现说,即以传播侵权文章(节目)的新闻媒体作为被告。应该说,这几种认识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由于新闻传播活动是一个连续性的复杂的过程,所以在确定新闻侵权责任主体时,既要立足于有关法律的基本原则,也要考虑新闻工作的特殊性。

发表侵权作品的新闻媒体和作者。在新闻侵权事件中,首先不可避免地要涉及新闻侵权的两个联系密切的责任主体:新闻媒体和新闻作品的作者。

所谓新闻媒体,是指通过合法程序成立的新闻机构。如报社、期刊杂志社、通讯社、电视台、广播电台、新闻图片社以及互联网站等。非法成立的机构因其不能从事新闻活动,其侵权行为只能视为一般侵权行为而不能作为新闻侵权。发表侵权作品的新闻媒体,是在新闻媒介上首次刊登、播出侵权新闻作品的上述新闻机构。这些新闻媒体刊登、播出的新闻作品侵害他人人格权应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新闻侵权责任主体中最明显的一种。

撰写侵权新闻作品的作者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新闻单位所属工作人员,如记者;另一种是新闻单位以外的作者,如通讯员、特约记者、自由撰稿人等。作者应对作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社会效果负责。如作品的内容有侵害他人权利之处,由作者承担侵权责任也是顺理成章的事。

但是如果二者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他们的责任该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11月15日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侵害名誉权案件有关报刊应否列为被告和如何适用管辖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报刊社对要发表的稿件,应负责审查核定。发表后侵害公民的名誉权,作者和报刊社都有责任,可将报刊社和作者列为共同被告。”该批复明确了新闻媒体与作者对侵权作品的发表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但对“作者”的具体含义没有明确。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又进一步指出:“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这一规定意味着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下,新闻媒体的作者因履行职务所形成的作品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受害人只能要求新闻媒体承担民事责任。

笔者对于上述规定则有不同的看法,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解答》中对新闻侵权责任主体所做的规定是正确的,但不够全面。笔者认为,如果作者与新闻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并且侵权作品是履行职务而产生的,新闻记者与其所在的新闻出版单位对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其主要理由是:其一,从权利和义务统一性来看。新闻记者的职务行为有别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法人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新闻记者从事新闻活动的职务行为,在采编新闻活动中带有一定创造性且有其相对的独立性,鉴于在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因此新闻记者对与其相关的新闻侵权行为要负责。其二,从新闻媒体的职能来看。其职能核心之处在于传播而非在于审核事实。记者作为新闻作品的第一位“把关人”负有重要责任。其三,从举证的角度分析,记者作为新闻作品的创作者无疑是最为知情人员,列记者为被告有利于法庭的调查取证,有利于记者加强自律。

消息来源。所谓消息来源,是向新闻作品的作者提供新闻材料的个人和单位。如果新闻侵权的成立主要归因于信息提供者提供的新闻材料失实,那么作为信息提供者是否构成侵权?应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199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是这样规定的: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二、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从中可以看出,《解释》对消息来源进行了主动消息来源与被动消息来源的区分,主动消息来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动消息来源除同意或者默许以外,一般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笔者则有不同的看法,认为在通常情况下,对消息来源做以上的区分是没有必要的,作为消息来源一般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理由如下:其一,“主动”和“被动”具有很强的相对性,一般来说,采访是一个采访者和被采访者相互作用的过程,完全意义上的消极是不可能的;其二,消息来源并非新闻作品形成的唯一决定因素,一般来讲,不可能消息来源提供什么素材、资料,新闻机构就刊播什么,新闻作品的最终形成并发表决定于作者;其三,新闻线索和新闻资料是新闻作品素材的重要来源,从鼓励、保护消息来源的角度考虑,应对消息来源予以免责;其四,新闻源作为侵权主体也较难归责,由于新闻源提供新闻线索或新闻素材时,往往随意性较大,作为接受新闻来源的记者则很难掌握法律上认可的证据,难以在法庭上举证。

由此可见,在一般情况下,新闻源作为新闻侵权责任主体是难以成立的。不过消息来源也并非绝对免责,对于特殊的消息来源应当做特殊的分析。比如,如果是国家机关授权发表或提供的新闻事实发生侵权,新闻源应作为侵权主体而承担法律责任,而某些公民或法人出于某种不良动机,故意捏造事实,经新闻媒体传播后发生侵权的,新闻源也应负有侵权的责任。

新闻侵权作品的转载媒体。转载媒体就是转载发表媒体所发表的新闻作品的媒体。如果某新闻机构首次发表的新闻中有侵权内容,那么重复传播者就自然而然地使侵权新闻在更大的范围内得以传播。也就是说转载侵权作品的媒体构成侵权,那么转载媒体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解释》中第三条规定:“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中可以得出,转载侵权作品一般构成侵权行为,但是否承担民事责任要看受害人是否对其提出,并且转载者法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与转载行为的情节有关。

笔者认为,重复传播其他新闻媒体上已经发表的侵权新闻,如果重复传播者没有侵权的主观恶意,且其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限于对被重复传播的新闻进行“表面”审查),就可以主张自己没有过错而要求免责,而对于该重复传播行为所致的扩大的侵害应由原载新闻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其理由如下:其一,转载者一般难以对其他新闻媒介的原载作品进行审查核实。实践中,转载者甚至对原载作品的作者都无法联系,要求转载者对转载作品进行审查核实,实际上很难操作。其二,对于原载新闻机构而言,他人的重复传播行为是完全可以合理预测的,这本身就说明原载新闻机构对新闻的进一步扩散在主观上至少采取的是放任的态度,而在有偿使用的情况下,作为获得报酬的原载新闻媒体,更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承担责任。

但是并不是任何情况下转载单位都不承担责任。对下列情况,转载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1.明知该新闻为侵权新闻作品而仍予以转载或转播的;2.通过对新闻的内容进行表面审查,明显可以获悉其失实或构成侵权行为而仍予以转载或转播的;3.新闻作品侵害他人人格权,重复传播者拒不进行连续报道或采取补救措施的;4.法律规定重复传播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情形。

新闻审查制度范文5

【关键词】谷歌侵权;全球传媒;网络传播自由;新自由主义;网络审查

谷歌近年来在多国被指侵权。意大利甚至在2010年2月判定谷歌三名高管侵犯隐私罪成立,而在此前谷歌数字图书馆因未征得著作权人同意擅自扫描其作品,在中国引起版权争议甚至诉讼,最后谷歌终因和中国政府关于“网络审查”的谈判失败而退出大陆市场。关于谷歌这些侵权现象,美国政府针对中国提出了指责。奥巴马就“世界新闻自由日”发表书面声明,批评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限制新闻和言论自由。不过令人讽刺的是,谷歌此前曾曝光了要求进行网络内容审查的政府名单,英美德日等国都榜上有名。此举令西方国家大为尴尬。①显然,谷歌想举着传播自由的大旗在互联网上高歌猛进,但处处遭遇暗礁,一向支持谷歌的美国实际上也要求进行网络审查,但对待别国特别是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又有不同的要求。那么,我们应怎样看待像谷歌这样的全球传媒所带来的网络传播自由呢?

一、“谷歌多国侵权现象”凸现西方网络传播自由的实质

从互联网产生以来,自由在网络话语的规则中就一直占主导地位,一直是互联网最骄傲最值得珍视的价值。网络自由主要体现在网络信息处理和传播自由,传播自由指的是信息传播自由,即网络用户在互联网上生产信息、发送信息和接受信息的自由。从表象看,网络传播自由源于网络活动的匿名性、开放性和弱监管性。凭此,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络上设立网站或网页,而不会像传统媒体那样受到很多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络上发表言论,而不会被传统媒体的“把关人”过滤掉。然而,这种自由是有前提条件的,即以ICP/IP协议和包切换技术为基础的网络架构技术以及把信息资源共享作为初衷的美国文化精神。随着新技术的不断推出,人类信息资源越来越共享、网络传播似乎越来越自由的同时,传媒产业越来越集中。但很少有哪个产业达到像传媒产业这样惊人的聚合程度:在短时间内,全球传媒市场的控制权便掌握在了7家跨国公司的手中――迪斯尼(Disney)、新闻集团(News Corporation)、维亚康姆(Viacom)等。②这种全球传媒的寡头垄断制有两个特点。一是优势明显的公司以极快的速度在这个星球上发展,其目的是要抓住海外增长的潜力,而使自己不被竞争对手打倒。二是聚合和合并成为当下规则。每种传媒产业中最重要的公司越来越多地成为大型全球传媒集团的子公司。而谷歌正属于发展中的全球传媒垄断寡头。凭借自己全球的影响力和垄断性,不断改进搜索引擎技术,使其达到无所不在的程度。这种利己主义与真正的自由是完全背离的,它和全球传媒系统倡导的传播自由无非是为了全球传媒的垄断开辟道路。因而,谷歌侵犯多国公民的权利就不难理解了。一个为了拓展和扩大自己搜索领域而呼吁传播自由的传媒,不顾信息传播中受众的真正需求,必然受到羁绊。但强大的全球传媒系统,会用对信息媒体的控制权,增加它们在政治上的砝码。也就是说,它们会借助政治力量谋求传播自由的政策,即新自由主义。谷歌多国侵权现象正是美英等国家推行新自由主义的体现。

二、金融危机下的新自由主义和全球传媒

新自由主义是在继承资产阶级古典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的基础上,以反对和抵制凯恩斯主义为主要特征,适应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向国际垄断资本主义转变要求的理论思潮、思想体系和政策主张。该体系主张贸易自由化、价格市场化、私有化观点。③它几乎总是和对市场能力的坚定信仰交织在一起,相信使用新技术解决社会问题远比任何其他选择方案好。其核心就是始终如一地倡导解除对商业化传媒和传播市场的管制。所以当谷歌因不满中国政府的网络审查而大张旗鼓地退出大陆时,美国政府立即出面维护谷歌,要求中国解释清楚。只是令美国没有想到的是,谷歌却曝光了包括美国在内的要求内容审查的世界地图。按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推行新自由主义,从根本上说都是为跨国公司在地区市场和全球市场上的投资和销售清除路障的,两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谷歌的曝光行为一方面说明了美国主张的新自由主义具有双重标准,对待中国和西方国家的标准不同;另一方面更体现了全球传媒系统与其母国政府对当下新自由主义的态度产生了不同的变化。一个从内心排斥进行网络审查,另一个还不得不进行干预。这需要从经济危机对新自由主义和全球传媒的影响谈起。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乃至经济危机,给世界发展带来严重影响。许多传统媒体纷纷倒闭,如声誉颇好的《基督教箴言报》、《洛基山新闻》等。2009年就有105家报纸破产。而这正是新自由主义的政策主张在美国和世界经济体系中的全面推广和贯彻,激化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基本矛盾,推动了金融危机的爆发。④首先,新自由主义政策导致居民收入增长长期停滞。因为这种政策反对对劳动力市场的政府干预,主张减少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所以国民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扩大。公民通过抵押住房获得消费现金流就成了流行的方法,而这种虚假的消费繁荣破灭之时就是经济衰退之始。另外,新自由主义政策导致了市场监管和国家干预的放松或缺位。因此,新自由主义政策是金融危机最深刻的根源。西方一些学者也进行了反思,美国政府则在第一时间进行了国家干预。如通过提供融资贷款、政府注资或接管,即国有化的方法来救助其中一些金融机构。奥巴马还签署了7870亿美元经济刺激计划,并实施了问题资产公私合营投资方案。这一系列行为表明美国政府也意识到新自由主义的弊端,开始用国有化措施进行补救。可以说,金融危机宣告了新自由主义的失败。

然而,新自由主义并没有终结。就金融风暴爆发后数据资料显示,网站点击率、电视收视率均有上升,特别是各大门户网站,由此网络、电视媒体的广告收入并没有预想的那样惨淡。而更引人注目的是,以谷歌为代表的搜索引擎营销等能够更加精准锁定目标受众,其营销手段获得了更多市场机会。以美国的总统竞选为例,奥巴马在竞选这样的营销活动中大量使用了互联网各种媒介手段,通过网络广告、Facebook和网络视频来政见,吸引了大量的网民参与支持,最终赢得了竞选。这些都是新媒体备受重视的体现。如果说金融危机给西方传统媒体带来严冬般的打击,那么,给新媒体带来的却是春天的希望和温暖。在新一轮媒介整合中,将有少部分新媒体公司脱颖而出。像谷歌这类全球跨国公司以强劲的实力正在突围。然而它一系列侵权行为也反衬了新自由主义信仰在全球新媒体的一种坚持。也就是说,有跨国垄断的地方,就有新自由主义,虽然它的确在日渐衰落。

三、“谷歌多国侵权”给我国网络传播自由的启示

“谷歌多国侵权”让我们看到了新自由主义在全球不受欢迎的种种景象。对于网络传播自由,我们应该采取扬弃的态度,坚信我国的制度优势。

首先,创新网络审查机制。谷歌多国侵权事件中,核心问题是网络审查。其实每个国家都进行网络审查,只是审查制度、机制不同。像美国遵循的主要是事后追惩制,而我国主要施行的则是事先审查制。各国应该尊重彼此法律制度、文化习惯。但西方总是借此来攻击我国没有信息传播自由。早在2005年维基百科因为拒绝服从我国政府的审查制度而在中国被禁用。中国已经被国际媒体、西方政府和国际人权运动组织高度关注。而从客观上讲,互联网的一些新特征使得审查制度的完善和执行确实遇到许多新问题。(一)互联网信息主体市场准入机制的失灵,任何人可以信息,几乎没什么门槛;(二)在审查过程中,海量信息与审查行为有限产生矛盾,而且互联网的多媒体特征不能简单移植传统单一媒体的审查制度和方法,同时互联网“超链接”的传播特征允许用户在一个路径受阻时可以通过另一个链接变更传播路径,这样大大增加了审查难度;(三)为了减少互联网络系统彻底崩溃的可能性,采用了离散结构,没有一个国际性的中央控制设备或中心,使得管理异常松散,而互联网管理制度的标准在全球范围内也是莫衷一是,要想统一难上加难;(四)技术发展与立法滞后的矛盾,网络发展始终走在时代的前列,法律的修订很难同步。⑤不解决这些问题势必还会引起西方借此发挥。因而需要进行网络审查机制的创新。如,遵循网络传播规律,重塑网络市场准入机制,实行核准注册制;加强互联网的软性控制⑥,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发挥第三方制衡机构等等。

其次,加快媒介融合之路,打造全球传媒巨头。当前百年不遇的国际金融危机使全球传媒业受到巨大冲击,摆脱经济下行压力还有待时日和艰苦的努力。同时,以数字化、网络化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也使媒体发展面临巨大挑战。面对这种形势,我们应抓住机遇,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传媒。战略上,培育多层次的产业链;加快3G与互联网的融合;产业改革中充分发挥我国制度优势,增进公共性引导的资源配置。

再者,保护数字版权,维护公民隐私权。在以人为本的政策导向下,网络传播自由首先要尊重公民的权利,更准确的说,要适应受众信息需求的规律。因此,我们在享用网络传播自由带来的诸多益处的同时,也要抵制各种侵权现象,坚决维护公民的个人权利。盛大文学首席版权官周洪立今年4月29日表示,如果版权保护到位的话,网络文学应该达到50亿元的年销售规模,但2009年整个网络文学的销售规模仅为10亿元。网络文学是一个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必须首先树立版权保护意识。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有效的版权保护本身就是版权价值的开始,没有版权的有效保护就谈不上版权的价值。当然,我们应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网络传播自由的边界规制清楚。

注释:

①杨帆,青木,王跃西.谷歌公布“网络审查”世界地图美英德日等榜上有名[EB/OL].人民网,,2010-04-23.

②罗伯特•W•迈克切斯尼.全球传媒、新自由主义和帝国主义[J].每月评论,2001(10).

③诺姆•乔姆斯基.新自由主义和全球秩序[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38.

④张宇,赵峰.新自由主义政策,金融危机最深刻的根源[J].中国青年报,2008,12.

⑤胡显章.网络时代意识形态领域面临的挑战与对策[J].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5(05).

⑥陈力丹.论网络传播自由与控制[J].新闻与传播研究,1999(03).

新闻审查制度范文6

P键词:表达自由 诽谤 新闻自由

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06-0082-01

一、表达自由的界限

一般认为表达自由,特别是新闻自由可以促进民主和加强社会监督,①在这个方面的代表性观点即是以霍姆斯为代表的“观念的自由市场理论”,以米克尔约翰为代表的“自治”理论以及以Scanlon为代表的“自主”理论。世界上许多国家也将表达自由纳入宪法进行保障。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一条正是我国表达自由的宪法方面的依据。尽管表达自由被纳入宪法进行保障,但是这并非说表达自由不受限制。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下面本文介绍德国和美国的关于表达自由的相关理论,然后与我国表达自由的制度相引证。

二、德国、美国表达自由的理论

德国基本权利可以得到宪法或者宪法授权的法律限制,但是和基本权利的保护相比较,基本权利的限制只是一种例外,基本权利的保护是基本权利的常态。一般来说,对于基本权利的限制,要受到比例原则②、明确性原则等原则的限制。

1.国家安全

德国联邦在1966年作出的“搜索明镜周刊”判决,由于其直接涉及国家安全与新闻舆论监督自由的冲突,其的司法解释认为,基于国家安全之利益有必要保护军事秘密。当新闻媒体公布内容与国防机密有关时,必须衡量被公布之事实对潜在敌人与国民政治判断的意义,以及公布行为和对国家造成安全之危险,因此在新闻自由与国家安全的冲突之间进行了法益衡量。

2.司法权

从民主角度来说,新闻记者当然如同所有国民一样,对于司法审判可以申请旁听,作为报道的素材。但就审判而言,对于诉讼事件本身、司法人员进行评价时,则需受到额外的限制,因为报道和评论的性质是不一样的。

因此,无论美国还是德国,在新闻舆论监督权与司法权关系方面,都对新闻舆论监督权有所限制,即不以影响司法权功能的正常行使为限。而媒体的报道也一般集中在审判前后,对于审判进行中的案件一般不予置评。

三、德国、美国表达自由规定评价

从美国和德国对于新闻自由的保障来看,它们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相同点主要在于,它们把新闻自由都作为宪法保障的权利,而且其存在的理论基础为表达自由,认为是自由存在的必然。它们之间的不同点在于:(1)从其宪法价值来看,美国侧重于人的“表达自由”的优先,而德国侧重于“人性尊严”的保障。(2)表达自由的界限来看,美国的界限要比德国人的宽泛的多。如果被控名誉侵权,一般适用的是“实质恶意”审查标准,而德国人则是要进行个案衡量。(3)从审查程序看,美国的审查程序更严格更细致。

德国的新闻自由在国家宪法中的地位没有美国那么高,在美国新闻自由是常态,是必需的,具有优位性,而限制只是特例。在德国根据其所谓相互影响理论,自由和非自由是相互对等限制的。总而言之,两国都对言论自由进行宪法性保障。不过,就保障程度而言,在政治性言论的保障方面,美国的保障理论要精细得多。

四、关于我国表达自由界限的思考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行使表达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刑法》第246条也对诽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要求不得损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首先,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进行明确性解释,它们应包括“国家安全”“司法权”的运作,不得损害国家的安全以及影响到司法审判的正常秩序。其次,对于涉及言论进行分类,这里需要借鉴美国的“双轨理论”,把言论分为“政治性言论”或“社会批评性言论”;“猥亵性言论”“诽谤性言论”“攻击性言论”等,公民所作的表达自由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在适用中仍需在个案中进行具体的衡量。而且,从限制的程度来看,必须符合比例原则,保证所发表的言论是必要的,且没有超越规定范围。只有表达自由在一定的规定下,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既不损害国家利益也能保障其他主体的利益。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