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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销售管理制度范文1
一、药店新开办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照《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年修订稿)》,在对农村药店新开办验收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是药店人员少,不能按药店岗位设置的要求一岗一人,多是兼职;
二是人员关系较为特殊,大多属父子店、夫妻店、姊妹店等,在以后的经营中不能按照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约束,留下药品质量安全隐患;
三是人员素质普遍较低,大多为在县卫校毕业的医学中专生和乡村医生,经过短期药学专业培训后取得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没有系统学习药学专业知识和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守法意识差;
四是受投资约束,硬件设施较差;
五是管理制度等软件资料制定欠缺,多数为照抄别人的资料,不可避免地存在漏洞,在执行中不易操作。
二、药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对基层农村药店实施GSP认证现场检查过程中,对照《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试行),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是企业制定的制度与企业的经营实际不符。主要表现在:(一)岗位设置与企业的经营规模不匹配。2-3个人的小店竟设置质量管理部、药品验收组、养护组等部门。
(二)制定的制度与经营范围不一致。不经营特殊药品也制定有关特殊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管理制度;不经营中药饮片也制定有关中药饮片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管理制度等等。
(三)企业不是亲自起草制定,而是照抄照搬其他企业制定的制度,易出现文字或逻辑方面的缺陷。
(四)制度制定的比较粗糙,不能很好地指导实际操作。
二是制度未根据国家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的调整及时进行修订,“一定保终身”的现象普遍存在。主要表现在:
(一)又到新一轮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重新认证了,但制度未修订,几乎都还是刚开办时的制度。
(二)制度未及时修订。《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关于销售凭证的管理规定、中药饮片合格证有关标示项目的规定、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的规定等政策的调整,都不能在制度中及时得到修订。
三是相关档案记录不完整。主要表现在:
(一)各种表格审核程序不规范,岗位责任不明确,填写内容混乱;
(二)月检查记录不真实不完整;
(三)设施设备调试运行记录不完整。
四是处方药未凭医师处方销售。
五是药品陈列混乱。主要表现在:
(一)药品与非药品、内服与外用、易串味药品和一般药品未分开;
(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未严格分开。
三、药店日常监管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处方药销售未按照规定执行;
二是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
三是认识有偏差,企业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普遍存在认为通过了GSP认证就可以等到下一次换证的错误观点,重经营,轻管理;
四是未严格坚持用GSP标准规范日常经营行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均有不同程度滑坡;
五是从业人员变动频繁,关键岗位人员变动未经许可。
四、有关政策建议
(一)基层农村药店开办条件做适当调整。
一是放宽人员资质要求,特别是企业人员发生变更时;
二是调整培训层级,由县局组织培训,资料由市局指定,以方便基层农村药店,降低经营成本。
(二)完善调整GSP认证有关条款
第一,建议对现行的GSP条款进行量化分类,以便与零售药店分级管理相适应。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有效发挥药品零售企业在城乡药品供应中的作用,目前,全国各地都在结合实际不同程度地开展药品零售企业的分级管理,即按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经营类别、药学技术人员服务能力及经营条件的不同,将药品零售企业划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二级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三级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等。为此,笔者认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必要对现行的药品零售企业GSP条款进行量化分类,制定与基层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相配套的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第二,建议对现行GSP条款进行修订,使其能更好地规制基层农村药店。基层农村药店大多属父子店、夫妻店、姊妹店等,在人员、管理制度等方面与GSP认证条款大多不符,因而执行起来常会“打折”或“走样”,甚至会出现某一人集老板、质量负责人、验收员、质量管理员、养护员、营业员等“职位”于一身的现象。即使有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由于其质量意识淡薄,对质量管理体系及人员的考核和培训也很难做到位,所做的都是一些应付检查的工作,未能从根本上真正发挥质量管理体系的作用。笔者建议应在GSP修订时,增加对药店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岗位技能考核评定的规定。
第三,建议“淡化”相关记录。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改造,不外乎就是要求企业加强“硬件”和“软件”方面的投入,以便更好地确保药品经营质量。但是根据基层农村药店的现状,笔者认为可“淡化”药店内部人员培训、陈列养护、制度考核、温湿度监测等记录,强化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尤其要强化对问题药品和可疑药品的验收记录,重点加强药品质量管理过程,注重现场检查评定效果。
第四,建议规定重点项目和关键环节的检查评定要求。对基层农村药店而言,其执行GSP的各项规范是认证的关键,但是现行GSP条款繁多,前后重复,若每款规定都执行,势必给零售药店和GSP检查人员有避重就轻适用条款的可乘之机。加之零售药店与检查人员对GSP规范的认识不统一,对检查评定标准和检查评定结果造成尺度把握不准确,出现认证结果不公平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笔者建议根据基层农村药店的现状,在修订GSP条款时,应规定一些重点项目和关键环节的检查评定要求,使条款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对经营质量管理的可控性。
第五,建议取消建立药品质量档案条款
《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试行)6006条款规定: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一般情况下,中小型药品零售企业所经营药品的品种大约在400~1500个左右,按照规定,新开办此类药品零售企业就需要建立400~1500个左右的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而且有的药品很难收集到相应的药品质量标准,药品零售企业根本无法按照规定建立完整的所经营药品的质量档案。但是因为条款的需要,质量管理人员只好筛选几个常用品种,复印《中国药典》中收载的质量标准建立药品质量档案。笔者认为,质量标准是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中核实药品质量,或是药品检验机构监督检验时作为法定依据的重要资料,但对于药品零售企业来讲,收集药品质量标准、建立质量档案在实际药品质量管理中的意义不大,此条款应删除。
第六,建议适当放宽人员培训、发证和继续教育的门槛
《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试行)6501条款规定: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6503条款规定:企业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认证结果分析,有相当一部分药品零售企业在这两个条款的检查中都未能完全落实到位。笔者认为应当适当放宽门槛,将培训、发证以及继续教育的工作委托给各个县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县市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发证以及继续教育工作,这样既能够为省、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减轻压力,而且还能减轻县域药品零售企业的经济负担,更有利于该项条款的执行和落实。
第七,建议药品陈列环境的具体要求应当明确
《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试行)7803条款规定:企业应检查药品陈列环境和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在条款中,对库存的药品,有相应的常温、阴凉以及冷藏保管的要求,而对于店堂中陈列的药品应在多少温度的环境下,没有明确的要求。目前,县域药品零售企业绝大多数已不再设置仓库,在实际认证检查中,有的企业仍然按照库房的要求,在店堂内安装空调,对店堂内的温度和湿度进行监测和记录,但是有的企业对陈列环境是否符合要求的理解不够,仅限于陈列环境是否干净、卫生等。笔者认为应当在条款中明确店堂内陈列环境的具体温度和湿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记录,鉴于药品的特性和认证工作的可操作性,建议店堂内的温度以25℃以下为宜。
第八,建议增加药品销售凭证管理内容的条款
药品销售管理制度范文2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查处一批“两非”案件,遏制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态势,确保今明两年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下降2个以上比值。其中,办事处、光化办事处、镇、乡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各下降5个比值。办事处、二孩以上出生人口性别比各下降10个比值;其他乡镇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范围内。
二、主要内容
㈠加强跟踪和监督。以公立医院、民营医院、妇科女子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个体诊所、药品批发、零售药店为重点,以农村已生育一个子女和两个女孩的育龄妇女,尤其是这类人群中的流动人口为重点人群,以孕情管理、B超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物的销售使用为重点环节,开展拉网式检查和清理整治,堵塞漏洞,规范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㈡严查“两非”案件。依法坚决取缔无证诊所和无证B超窝点,严厉查处一批“两非”和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严肃处理一批涉案单位及有关责任人,产生震慑效应。
㈢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下五项制度,有效防止“两非”行为发生。
一是建立“黑名单”制度。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分别在全市医疗服务市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药品购销市场建立“黑名单”制度,凡涉嫌“两非”行为并查实的机构和从业人员,一律禁止其再进入医疗卫生和药品销售市场,涉足计划生育手术、妇产科和药品销售业务。
二是建立B超实时监控制度。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分别在医疗保健单位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B超检查场所、妇产科设置电子监控设施,对B超检查行为、终止妊娠手术实行24小时动态实时监控,监控录像资料保存1年以上。
三是建立B超和终止妊娠手术从业人员备案登记制度。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对经过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所有从事B超和终止妊娠手术医护人员的信息进行全面详尽的登记备案,建立含有从业人员照片等资料的从业人员信息库,为今后“两非”案件查处工作提供支持。
四是严格《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查验制度。确定市一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医院、市二医院和市计划生育服务站为施行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时,上述机构必须严格查验《终止妊娠手术证明》,依法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手术证明》要按规定格式要求,统一编号,标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五是实行公开承诺制度。全市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药品批零企业及其内设机构、从业人员层层签订承诺书,公开承诺遵循职业操守,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不实施“两非”行为。每半年对其履行承诺事项组织一次述职活动,卫生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定期组织检查考核,确保承诺事项落实到位。
㈣健全长效机制。通过清理整治,建立完善打击“两非”“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落实“宣传倡导、利益导向、全程服务、严查‘两非’、统计监测”的工作措施,实现长效管理。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此次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㈠人口计生部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召开专题会议。负责组织对年10月1日以来查办的“两非”案件逐一进行全面复查,牵头组织对新发生的“两非”案件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B超检查、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相关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清理整治。负责对孕情进行清理清查,获取“两非”案件线索。负责查处实施“两非”行为的育龄妇女。负责查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两非”行为。负责向卫生部门通报、移交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两非”行为的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协调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部门协调机制;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及时向社会相关信息。
㈡公安部门。组织力量参与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犯罪行为涉嫌非法节育手术罪等,查处弃婴溺婴行为,查处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行为。对线索明确的涉嫌“两非”行为的案件,第一时间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利用侦察手段联合办案,为有关部门查处“两非”案件提供支持。
㈢卫生部门。组织力量参与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对医疗服务市场出生实名登记、B超检查、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相关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清理整治。加强医疗保健机构管理,严厉查处医疗服务市场的“两非”案件。根据管理权限,依法对涉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与人口计生部门共同建立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信息共享机制。
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参与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对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个体经营户终止妊娠药物的销售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清理整治,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使用单位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药物等行为。
㈤监察部门。组织力量参与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对、包庇纵容涉嫌“两非”人员以及“两非”案件查处不力、“两非”问题严重的地区和单位的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牵头组织查处涉及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两非”案件。
㈥妇联。组织力量参与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会同人口计生、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联合查处“两非”案件。发挥群众团体和组织网络优势,动员和组织广大妇女参与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广泛开展以社会性别平等和关爱女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㈦其他部门。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指导参与各部门“两非”案件查处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取缔无证诊所,无证B超窝点等无证经营场所。
㈧各乡(镇、办)。组织开展“两非”宣传教育。落实关爱女孩的优惠政策、孕情包保责任制和对重点人群的监管、排查等。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卫生院、个体诊所、药店的清理清查和管理,严厉打击“两非”行为。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动态和各类报表。
四、时间安排
㈠集中自查阶段(2012年9月30日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完成前期准备和宣传发动工作,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监察、公安部门公开举报电话,启动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同时,各地、各部门逐一复查年月日以来查办的“两非”案件,对未处理或处理未到位的,依法依纪整改处理到位。自查情况形成报告,于9月10日前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9月15日开始,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开展集中清查。
集中自查阶段实行一旬一报告、一旬一通报、一旬一督办。9月25日前,领导小组召开部门述职会,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监察、公安等部门汇报自查自纠阶段专项行动履职情况。
㈡综合治理阶段(2012年10月至2012年2月)。各地各有关部门继续深入推进清理清查活动,针对清理清查中暴露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措施,整改落实到位,并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B超备案登记使用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手术审批、有奖举报、案件查处、出生实名登记等各项制度。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口计生等部门分别按规定建立和实行“黑名单”制度、B超和终止妊娠从业人员备案登记制度、B超和妇产科实时监控制度、定点终止妊娠手术制度等制度。
在清理清查、群众举报取得线索的基础上,集中查处“两非”案件,依法严肃处理涉案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对涉案的公立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一经查实,依法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主管人员给予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对发生“两非”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案的非公立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行医人员,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及相关医疗器械,从重给予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机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发生“两非”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注销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机构,一经发现立即依法取缔。对非法行医人员,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及相关医疗器械,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㈢督查评估阶段(2012年3月)。2012年3月5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总结及“两非”案件查处情况总结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验收,结果作为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依据之一。同时,召开总结会议,兑现奖惩。
五、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领导小组要认真落实部门联动管理、联席办公、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形成打击“两非”的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过硬措施、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做到事实不查清楚不放过,处理不到位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坚决杜绝地方保护和人情案的行为,确保不折不扣地完成目标任务,务求查处曝光一批“两非”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对跨区域的“两非”案件,要加强协作配合、互通信息、交流证据,实行联防联治,不允许隐瞒线索、各自为阵。
药品销售管理制度范文3
市局成立含麻**碱复方制剂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姚笑秋
副组长:方志权、盛祁峰
成员:汤其全、汪光军、张秋枫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药品安全监管科,负责有关协调和工作总结报送工作。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按照《方案》的要求,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含麻**碱复方制剂专项检查工作。
二、具体分工
专项检查工作由市局统一组织实施,市局有关领导亲自抓,各有关科室根据职责。承担相关工作任务,具体分工如下:
(一)安监科负责对全市含麻**碱复方制剂生产企业的监管,负责对生产用麻**碱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投料使用以及仓储的监管;加强对已购用麻**碱企业的跟踪检查,加强对含麻**碱类复方制剂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物料平衡、产成品的销售管理。
(二)市场科负责对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的监管,规范含麻**碱类复方制剂药品经营行为,强化购销活动中的票据管理。
(三)稽查科负责加强对违法违规销售含麻**碱类复方制剂行为的查处,严厉打击"挂靠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跟踪调查,配合外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市局负责**地区、**区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含麻**碱复方制剂的企业全面检查。各县(区)局应精心安排,分管领导亲自抓,组织相关股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含麻**碱复方制剂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
三、检查内容
市、县(区)局对含麻**碱复方制剂生产、经营数量大、批次多、购销面广的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单位。对**年以来生产、购销的每一批、每一笔含麻**碱复方制剂进行核查。重点核查含麻**碱复方制剂的最终流向及购销方的资质和身份证明、购销资金票据情况,对每一批、每一笔过程或流向实施跟踪核查。对产品流向不明、管理制度不规范、有流入非法渠道可能的企业,要重点核查,并及时采取措施。
四、检查时间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10--7月20日)
市、县(区)局要进行研究部署,及时制定检查方案,并加强对企业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二)企业自查阶段(7月21日--8月10日)
凡我市生产、经营含麻**碱复方制剂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管理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在8月10日前,将本单位**年以来含麻**碱复方制剂生产、销售、库存和生产经营管理情况报送当地县(区)局。其中,**地区、**区含麻**碱复方制剂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库存和生产管理情况报送市局安监科,含麻**碱复方制剂经营企业的购进、销售、库存和经营管理情况报送市局市场科。
(三)全面治理阶段(8月11日--9月30日)
市局各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对含麻**碱复方制剂生产、经营情况的检查。检查中要注意抓住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详细了解和掌握企业含麻**碱复方制剂购销去向和库存情况,并实地检查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理,对涉嫌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及时汇总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督查抽查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
市局会同县(区)局开展督查,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全面治理阶段发现的问题和案件线索进行跟踪督办,确保整改到位、查处到位。
(五)总结巩固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
建立含麻**碱复方制剂管理长效机制,不断完善含麻**碱复方制剂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的监管,巩固治理成果,严防出现反弹。
专项检查活动结束后,市局各科室和县(区)局要对含麻**碱复方制剂治理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12月5日前书面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12月10日前报省局。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对企业购买麻**碱原料药投料使用的管理。原则上应控制在前三年用量的平均数,并应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进行核查。初审时应对企业前次麻**碱使用及库存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和公安机关意见会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专项检查期间,暂停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经营企业的申报审批。
要加强对麻醉、经营企业购买麻**碱单方制剂的初审,初审时应对企业前次销售及库存情况进行核查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签署具体意见。
(二)规范含麻**碱复方制剂药品的经营行为,强化购销活动中的票据管理。凡不具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含麻**碱复方制剂,具有相应资质药品批发企业只能将含麻**碱复方制剂药品销售给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含麻**碱复方制剂购销业务,签订购销合同,核实购销方合法资质证明和购销业务人员的法人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并跟踪核实药品运输到货情况。除个人合法购买外,禁止使用现金进行含麻**碱复方制剂交易。
药品销售管理制度范文4
商业公司如何借势反商业贿赂促进发展呢?
一、销售观念得变。坐商变行商。
我们大多数商业公司习惯于坐等业务上门,这可以说也是一种业务方式,厂家上门来找我们,自然可以提出许多令厂家难以接受的条件。然而,不知道大家想过没,就是在这样过程中间,我们错失多少的合少良机,错过了多少壮大的机会。机会只给有准备的公司,我们的销售观念得变,要走出公司之门,不但要把找上门的厂家当成坐上宾,同时应主动邀请更多的厂家及产品成为坐上宾,同时加强服务,一诺千金,才不会坐以待毙。这样我们的观念可以说是先行了。
二、管理制度得变。加强管理,开拓网络。
制度是一个企业对内对外的行为准则,我们的观念要在制度上体现出来,这是行动的先导和约束。不要把已经发黄的制度再说成是制度,该改一改了。应加强核心部门制度建设,尤其是采销售部、购部、库房及配送部门四大核心部门。公司的定位是做什么的公司,要有一个清晰的战略方向。每个核心部门根据公司的方向制度本部门的规划及业务流程。在新的环境下我们应进行新的业务澈流程再造,从四个核心部门联动,荣辱与共打造核心竞争力。销售部打造核心的销售队伍及销售网络,采购部根据业务推广的需要提供有质量保障、有合理赢利空间的厂家产品,库房及配送部门给销售提供强有力的物流支持,财务部及时的付款!我们的优势在哪里,首先应是在制度所要求的各个方面给我们带来的与对手的差异化。
三、营销模式得变。多种方式,多种合作。
“我们没有这样的操作方式”,“我们只采取这种合作方式”,“其它方式不考虑”,这样的话语是否经常放在嘴边?很多公司习惯了一种运营模式,怎么成功的怎么失败的全然不知!我们应该总结总结了,我们是模式是最好的吗?客户为什么会提出其它的模式?如何让客户认可我们的模式,我们与客户作了充分沟通了吗?只要是让业务长足快速发展,在资源许可的情况下,营销模式应不局限于一种,所有的合作方式均可考虑,不放过所有的合作机会。走专业化推广之路,同时做到“精而广”。
四、树立渠道品牌,整合营销资源。
客户之所以选择我们,首先是因为知道并且找到了我们,并且作了一定的了解及考查。如果一个客户说我们不好,别人不会相信;如果二个客户说我们不好,客户就会怀疑;如果三个客户说我们不好,客户就走人了。知名度及口碑很重要。厂家选择商业的第一标准也就是口碑和诚信。看似简单的几个字要化多少时间和成本和打造。不光光是用钱就可以的,更多的是人格与思想。我们可以看到很多的公司是集团公司的下属公司,实力自然是不成问题,可其就是难有口碑。
具体在行动上,着手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宜:
1、 商业公司自身定位及品牌管理
对公司的目前情况作一个全面综合的反省及自检,找准定位。从一点一滴做起,树立品牌。成立品牌管理部,进行自身品牌管理,并定期进行外部品牌调研,品牌管理部的权限大于所有的业务部门。对有损品牌的所有行为积极分析原因,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2、 变被动为主动
改变所有被动工作的局面,通过制度鼓励主动和创新的工作,点燃激情。主要上门找品种,主动提出合作方案,主动开拓网络、主动与厂家及终端客户联系,主动解决问题。
3、 与知名厂家、知名产品合作
在自己有品牌或正在建立品牌的情况下,主动与知名厂家、知名产品合作,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提升公司在当地甚至在内的品牌及口碑。但同时更多的是加强与非品牌厂的合作,培养更多的优质客户。
4、 进一小整合当地的人力资源
与有信誉有实力的个人合作,并不断的把优秀的人力资源以多种方式整合进入公司。这个工作只有商家才能做好,如果厂家的办事处都在当地做好了这一工作,我们只能是说厂家可谓用心良苦。另一方面,如果连我们经销商都做不到而家却在这做到了,厂家还认为我们有品牌吗?
5、 与诚信的终端合作
商业公司之所以强大是因为有强大的思想的能力强大及执行销售的能力强大。强大的背后是终端的执行与诚信。作为商业公司应更多的树立服务与口碑的同时培训自己区域的终端,与终端共同发展与成长。应该来讲,不管是厂家、商家、终端、或是个人应该是一个共同体。反商业贿赂不就是为了规范这样一个群体的行为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吗?
6、 完善内部考核体系及管理
实行目标责任制的内考核管理体系,并与绩效挂勾。严格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考核,并定期招开绩效评定大会。防止没有业绩而吃大锅饭。防止干好干环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
7、 优化销售网络并成立专业化的销售队伍
药品销售管理制度范文5
要了解医药集中招标的目前状况,必须从政府政策指导方向、中介公司情况、商业物流发展、生产企业的规模经营等几个方面来阐述。
一、 政策因素分析:
目前药品招标的政策因素是: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文件。2001年11月15日海口的全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会议、2001年12月1日上海全国首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专题研讨会两会明确指出:----2002年70%以上的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招标药品要达到购进药品的50%以上。根据资料报道,目前全国所有省市非赢利及主要赢利医院系统均进行集中招标采购。
2002年,我国通过集中招标方式采购的药品有339亿元,这个数字是2001年的2.13倍。目前,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9成以上的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都参加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北京召开的2003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传来的信息了解到,为了有效遏制医药费过快上涨,卫生部除了制定并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逐步实行医疗收费和药品价格公示制度、住院费用清单制外,还和有关部门在试点的基础上,制定了有关医院药品收入管理和药品招标采购的有关政策及管理办法,及时规范医院药品购销行为。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在会上说,目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逐步降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已从试点探索、小范围、分散组织进入到大规模、集中开展阶段,参加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数量和招标采购药品品种范围都有了明显增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其它改革措施的效果日渐明显。目前,医疗费用增长过快的势头初步得到遏制。据统计,1990年至1998年,综合医院平均每次门诊人次和平均每日住院费用的年增长幅度分别为26%和24%。2001年,这两个指标分别下降到9%和5%。1990年至1998年,综合医院平均门诊和住院费用的年增长幅度分别为25%和22%,2001年分别下降到5%和4%,现在仍保持下降趋势。
2004年9月23日年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非常明确了要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进行下去的政策方向。主要是为改变目前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方式的弊端、增加药品价格的透明度、提高优质药品的市场占有率,最根本的目的是遏制了药品价格的上涨势头。紧接着2004年9月29日国家发改委又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明确了中标药品的合理价格和中标后零售价格核定公式、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标准进一步下调。同时更扩大了招标的医院范围,增加了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非赢利医疗机构、军队及武警部队医疗机构均按照规定执行。
专家认为今后的政策发展方向为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相应的调整,注意保持政策连续性、突出政策针对性、考虑地区差异性和将一部分招标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
具体要求会是:
1、针对简化招标程序问题:文件明确规定,SFDA数据库已公布或投标人已提交在有效期内的资质证明文件招标方不得要求投标方重复提交
2、针对物价部门对中标药品价格核定难度大从而影响到招标进程的问题,文件规定中标药品价格由企业自主核定,国家药品卫生行政主管和物价部门进行抽查
3、针对机构收费过多过高问题,文件建议废除按中标合同金额收取费的做法而代之以按中标品种收费,该建议已上报但目前尚物定论
4、针对凡医保品种均参加招标所导致的部分品种断档不生产不配送问题,文件提出进行政策调整,将价格低且不易滥用的品种是否参加招标的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省级招标采购机构决定
5、针对各地招标过频加重企业负担问题,文件规定:每个招标人或组织每年的招标次数不得超过3次,不论每次的招标品种多少,并且县级和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只能参与省市级的招标,不得单独招标
6、针对招标缺乏监管的问题,文件建议按照招标谁组织谁监管的原则,将组织和监管的职能明确为省级行政部门,要求招标的组织者须定期召开沟通会,建立监管组织,省级监察公证部门参与招标监管
7、针对质量分层问题,由于各种类型的企业意见截然不同,如外企希望扩大专利范围,国企力主取消专利层次,各有各的理由,文件将保留原有的质量分层:即专利,GMP,非GMP
8、针对招标方收取投标方违约保证金无偿占有投标方资金的问题,文件建议取消保证金收取制度,代之以建立投标方不良记录登记制度,但4月份国家计委出台了保证金收取的文件,反映出政府各个部门在政策制定中有矛盾之处。
二、 医药电子商务公司(专业药品招标公司)的市场现状:
据统计,我国现在号称做医药电子商务的企业有200多家,开展网上招标采购的也不在少数。除以电子商务采购为主营业务的海虹公司外,一些大医药企业也开始涉猎这一蕴藏着巨大利润空间的领域。去年以来,石药集团开始进军新经济领域,联合哈尔滨制药集团、山东鲁抗制药集团和西安利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国内医药巨头,共同投资北京求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医药通网站,并成为国家经贸委医药电子商务试点企业。
全国大部分区域(骨干及核心城市)已基本上被个别公司垄断。
市场的不合理竞争、价格垄断、区域垄断、上游生产及经营企业未能充分感受到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政府调控目标难度加大等等。
1、北京海虹:
最先开展药品专业化计算机招标管理系统设计及实际运作。母公司为上市的海虹控股,有电子商务、网络游戏等业务。最大优势在于全国性的招标经验、拥有目前国内最复杂的完全依赖前台互联网的成熟招标管理系统。系统集成度高、准入标准高等突出优势。其核心竞争点确立后,延展的附加会员和电子交易服务也形成竞争力,可带来相应服务收益。劣势在后续累加服务差,费用高、系统可监督差、暗箱操作强、对各级政府、医院、生产及经营企业不符合需求差别、系统难操作。全国部分区域呈逐年份额下降趋势。
2、北京环宇心智(先锋):此公司前期为一个医院管理软件设计及电子商务为核心业务的公司,对电子商务的介入也有三年左右的时间,由原来给客户设计软件到自己推广及操作,特点较鲜明。其系统的设计及电子商务服务为其优势。具有界面简单、操作灵活、可适应性强等特点。人员素质及形象较好。但与海虹相比则实力及系统略有差距。其平台的适用性也是全国范围的,有经验的优势。近期在部分区域均进行了大力推广,获取了海虹的部分传统区域市场。其服务和系统是针对海虹的弱势而策划执行的。在目前北京核心圈之外份额较少。其劣势主要是推广成本较高,部分区域不进行推广。04年分离为两个独立公司:北京环宇心智公司和北京先锋环宇公司。
3、北京鹤麒电子商务公司:由卫生部相关人员控股电子商务公司。在北京对卫生部属医院进行招标中介服务。
4、南京华招网:为一电子商务公司。依托江苏政府招标资源,自主开发的药品、耗材及网上交易系统。在全国有28个省市区有系统的销售和服务。
典型区域分析:
北京:中介电子商务公司有:北京海虹药通、北京环宇心智、北京鹤麒。海虹药通站绝对份额优势,已接近垄断市场。据资料报道:以北京市2002年抗微生物类药品招标为例,一个城市内同时有3个招标机构进行药品招标。鹤麒医药招标开发有限公司:为卫生部属10家医药机构组织247品种规格的招标。海虹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分四组进行的348家医院的1118个品规的招标。具体是:北医组23家医院,312个品规; 市属组24家医院,257个品规; 厂矿组14家医院,141类,298个品规;远郊组287家医院,251个品规。环宇心智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医商网):组织的城八区组,148家医院,545个品种规格的招标。
河北:2004年计算:河北海虹——石家庄市县级医院(抗微生物类9000万元、心脑血管类7000万元)、邢台市县级医院(所有品种7000万元)、沧州市县级医院(所有品种7000万元)、廊坊市县及管道局职工医院(所有品种6000万元)、衡水市县医院(所有品种5000万元)、河北省直系统(心脑血管类11000万元);北京先锋环宇:保定市县医院(所有品种8000万元)、邯郸市县医院(所有品种10000万元);北京环宇心智:秦皇岛市县区(所有品种及医用耗材8000万元)、唐山市县及煤医附院等(所有品种22000万元);北京鹤麒:张家口市县区(所有品种5000万元);任丘市:华北油田社保局自行招标(所有品种3500万元)。平均一年一次,省会城市按大类一年两次。
三、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对市场的影响:
1、药品招标从零星分散试点趋向大规模全面集中,不规范行为有所遏止:例如03年1-10月全国招标金额175亿元,占全国用药金额44%,其中有10个省市100%县以上医疗机构实行了药品集中采购招标,中标药品平均价格降幅达30%,山东,福建等地将中标品种列入物价抽检范畴
2、监管力度加大,监察公证部门介入
3、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城镇三项医疗体制改革
4、中标商业集中度加大:例如北京前5个大商业中标品种数占总中标品种44%,北京医药股份的年度总销售额已经超过20亿元。
5、药品差价收益的分配格局不合理
据原国家经贸委的统计数据,2001年全国医药工业企业利润额为176亿元,全国医药商业企业利润额为9.37亿元。而同期全国医院药品差价收入额约为504亿元。即每100元药品利润中,医院占了73.11%,工厂占了25.53%,流通企业占了1.36%,百姓一定程度上享受到药品降价的实惠。药品差价收益的分配严重不合理,阻碍了新药研发,影响了药品质量和医药工商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6、对国内新药研发的影响
从新药研发角度看,如果我们只盯住药品价格,这样会对新药研发不利。由于抗菌药物的滥用,人类耐药性的增强,病毒、细菌的不断变异,使人类对新药研发的需求日益迫切。而中国制药业似乎已经放弃了真正发明创造的权利!至今尚没有一个药品是独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药。与国际大制药企业的竞争,仅停留在对环境污染较大的原料药生产领域。具有高附加值的制剂专利药品几乎被外企垄断。国外大的药厂研发投入为销售额的17%至20%,研制出一个新药的专利保护期是20年,企业可以得到高额垄断利润,以保证其投入的完全收回和可观的创新利益。而中国制药行业的新药研发投入只占销售额的1%。
7、对国内医药生产企业的影响
从工业生产看,由于我国药品不断降价,企业利润空间越来越小。全国医药工业的利润额占销售额的8%至9%,创造财富的医药生产企业被削弱了维持高质量再生产投入的财力,只能维持简单再生产。有些企业开始低限投料,严重影响了药品质量和疗效;有些原本微利的品种由于价格太低,企业已经停止生产,百姓再也买不到这种疗效确切的“低”价药了,中国民族医药产业的发展面临极大的困难。
8、对国内医药流通的影响
从流通领域看。经济越发展,流通越重要。药品流通企业承担着防病、治病、救灾、军需、援外,保证药品供应,送货上门的重大责任。他们的存在,节约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和社会采购、运输成本,保证了药品货源畅通,供应及时。但他们的利润空间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2002年,全国医药商业企业的销售利润率仅为0.64%,全国31个省、区、市中有17个省汇总性亏损。建立现代化的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现代化的物流配送中心,根本没有财力支持。随着我国加入WTO,医药分销市场的放开,我国医疗流通企业很难与外企抗争!
9、对我国药品消费者的影响
从医药零售业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发展,为百姓合理用药提供了平台,药师咨询服务的兴起,大大方便了百姓购药。但是,由于医药不分业,医院是事实上的药品零售商,使百姓享受不到药品降价的好处,使社会药店与医院药房进行着不合理的竞争,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问题的症结:是现行体制问题。医药不分业,以药养医,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滞后,是产生这一现象的主要根源。是医院服务市场的绝对垄断和体制引起终端的服务错位,中介服务公司一家垄断经营、生产及经营企业份乱无规模、政府宏观政策执行滞后社会医疗保障体制未完整建立、患者这一弱势群体分化剧烈,总之是宏观及微观经济环境在目前形式下以新旧体制改革激烈碰撞的集中体现。
主要表现在:以药养医——医院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内在动力。
目前医院的药品收入占了总收入的40%至50%。从某种意义上,医院在很大程度上是靠卖药生存,促使医院低价进,高价出,招标得到的利益最大限度地留给自己。而已经公开中标的低价药,因再无利可得,医生失去了开处方的动力,就向厂家退货。因此,如果不从根本上切断医院与药品买卖的这种利益联系,其它任何治理政策都难以落实和实现。
医药不分业——医院完全垄断了药品品种的进货权是第二个原因:
中国药品零售市场的85%左右都是由医院卖给病患者的。对于医药工商企业来说,医院是最大的买方。形成了医院对药品销售市场的垄断。医院进什么药品品种,要哪个供应商的货,完全由自己决定。这种独特的买方垄断地位,使企业必须把药卖给医院。因为只有一个销路。迫使医药工商企业为了推销药品不得不低下头来,满足医院的种种“钢性”需求。药品虚高定价因此而起,药品高额回扣由此而生。
第三为医保改革未到位——医院完全垄断了消费者的用药选择权:
对于广大的病患者来说,目前到药店买药还不能报销,必须到医院看病、买药,有关单位才给予药费补偿。医院又处于药品销售的垄断地位,已经成为事实上的药品垄断“零售商”。而病患者在医生面前,不仅在身体健康方面是弱者,在用药选择方面也是弱者。他们既看不懂处方上的药品名称,又不知道药品价格,医生开什么药,就得买什么药,处于被动消费地位。所以只要医院想卖,高价药都可以通过医生开处方卖出去;只要医院认为不划算,多么便宜的中标药医生也不开处方。
第四由于医、药不分业,没有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无法引入竞争机制。
医院成为事实上的具有绝对垄断地位的零售商,又享受着不向国家上缴税金的特权,就在中国医药市场上形成了不规范的药品流通秩序。即使药价放开,也无法形成竞争机制。社会零售药店只得与医院药房进行着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的价格竞争;由于医院处方出不来,致使国家提出的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无法推进,影响了我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进行;由于医、药不分开,医院对处方仍具有绝对垄断地位,阻碍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进程。
专家学者改革的对策与建议:
1、实施医药分业,从体制上解决“以药养医”问题
把医院门诊药房分离出来,变成社会零售药店,独立经营,照章纳税。这是贯彻、落实(2000)16号文件的重要内容,是从国家医药管理体制上解决“以药养医”、“药品虚高定价、防止购销活动中腐败现象”的根本性措施。
2、加快推进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程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建立竞争机制,打破两个垄断,即“医院对病人的垄断,医生对处方的垄断”
1)、尽快落实消费者购药的自主选择权
切实解决消费者在社会零售药店购买处方药无法报销问题。因医疗保险相关制度不落实,药店购药无法报销,医院药房和社会药店不能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现有的利益格局无法打破,直接影响到医疗卫生体制和医药流通体制改革的进行。
2)、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药品结算体系
各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应尽快落实社保定点药店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保证消费者购药的刷卡支付,保证社保局按期足额向药店结算货款。
3)、扩大社保定点药店数量
凡是合法的、有处方药销售权的社会零售药店,均应被确定为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目前各地确定的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数量少、限制多,不利于百姓自主购药。
3、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的快速进行
重点解决目前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数量多、低水平重复问题。药品生产能力过剩,产品供大于求,药品经营企业数量多、规模小,是滋生药品购销领域不正之风的根源之一。要通过提高市场准入条件,鼓励批发企业兼并、联合,做大做强,促进零售企业实行连锁经营等措施减少企业数量,规范药品生产经营行为。
4、药品价格的确定应让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发生作用
必须由国家定价的药品应根据社会平均先进成本,充分考虑医药工、商企业生产、经营的再投入及新产品的研发费用因素加以确定,体现价格政策的科学性、权威性和相对稳定,以保证医药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产、供、用三方的良性循环。更多的药品应由“市场自发”调节价格,无需有形的手,由3-5人管几千家企业的上万个品种是很难公正的。
5、药品购销方式应由高效率的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决定
购销双方通过现代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并整合目前分散规模效益差的落后方式。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基本原则,政府应引导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自主经营。建立正常的、科学的、经济合理、快捷、有效的药品配送渠道。医药产业投标主体的弱化格局导致了目前国内状况的市场乱局。我国制药产业的特征是企业规模小、数量多、总生产能力过剩,药品生产企业的市场支配力很小,加上医药没有分离,医院垄断了80%的药品市场。采用买方主导的集中采购模式的结果是强者更强,弱者更弱。我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方向是发展独立于买卖双方的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这种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由于买方主导模式强化医疗机构垄断地位所导致的问题。电子化方式可以逐渐降低企业参与投标的成本;可以在一定程度弱化医疗机构的垄断地位;电子交易记录提供的数据的安全与稳定性还可以为药品监管提供便利等等。当然,相关的制度变革不跟上,医疗机构的垄断地位不可能彻底打破。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是目前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还是未来的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其在促进良好流通秩序和合理药品价格形成方面的效果,最终都要取决于医药分离等相关的制度变革。
四、 不同销售模式下市场应对策略:
1、处方药专业化推广:对于处方药来说,医院是真正销售的主体。医生处方权的垄断性和目前中国医院市场的垄断性决定了市场的不规范和特殊性。而非处方药的销售主要是处方药的补充和增量低门坎阶段。国家目前的强力政策因素决定了市场波动的主要因素,对国家政策因素的了解判断和分析是决定今后销售的最主要因素,产品特点的需求推广是次要因素。在充分了解市场状况的基础上,有了一个或一组产品是市场营销的开始,在此之上要确立推广点。然后要选择适合公司优势的销售模式,对成长性企业来说还要集中和整合资源、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树立和策划品牌避免低级别的价格竞争。达成国内有一定销售份额的中药制药企业。这个阶段会是剧烈变化和难于控制的。也是成功完成最初阶段的主要方向!
一句话来说:对于成长型的医药企业来说,产品结构的同质特色就决定了市场营销手段的高低是成功或失败的最主要因素!
目的是增大医保人群的同时,压缩药品流通领域的利润率、淘汰效益差、规模小的小医药生产和经营企业。扶持大中型医药企业的利润率增加。
据资料报道,我国有近40%的患者不是首选医院为治疗场所;处方流失率逐年增加。实际运营情况是从上市医药生产及经营企业来看,大企业的平均利润率也有较大的降低。这也就是为什么近期十三家医药行业协会对药品集中招标的抵制。而国家卫生部副部长高强还在与相应医院、企业沟通后,继续推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了。关键是为三项制度改革的开展奠定基础和确立改革的突破口!
综上所述药品生产企业无论是大还是小,近期的销售利润均有下降。流通环节的洗牌较剧烈,所以说:药品的最终市场零售价价格因素是目前主要产品因素,无可操作利润的产品是无法持续增长的!药品国家发改委单独定价、招标价及招标后物价局重新定价为重要的产品工作内容之一。从国家政策分析医院在不久的将来,处方权之争会替代医院药剂科药品控制的决定性主体变化。
医药分离是下一步国家政策调整的重头戏!医院药房与医院主体经营分开在目前有一定的困难。医院销售利润的40-50%来自药品销售,其余来自医疗诊疗收费和器械耗材收费利润。医院还不是完全市场化的经营和管理,民营医院的竞争来的太少和力度不足。国营医院由历史和人才等资源积累优势在近一段时间以来尚不足替代。但在核心城市外资医院的兴起是非常快的。这就决定着对医生个体处方权的争夺会非常激烈!专业媒体和学术推广的拉动占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和相对消费者受体局限性。
最新医保及工伤目录增加了相当多的产品。中药产品增加一倍以上,西药产品增加40%左右。进入医保目录是保证在核心及骨干城市医院销售的基础。非医保目录产品是较难取得医院快速销售上量的。
药品市场和一般消费品市场的规律应该是一致的,但有其特殊性。即技术和行业的门坎,随着中国县县有酒厂、县县有药厂时代的结束。医药行业格局将发生深刻的变革。
中药制剂的研发特点变化也是最近以来的主要热点之一。从中药领域中出类拔萃的是:植物有效成分提取制剂,这已快成为中国制药行业未来发展的希望所在。所谓专利到期的超级炸弹产品国外主要以印度为主,国内一些制药企业也开始进行重点开发。真正原研产品因临床研究的规范和与国际接轨,研发费用非常高昂。国外在7-10亿美金左右,进入一个新市场的前期费用在450—600万美金。在许多国外的大型跨国公司也面临产品线短缺的问题。而中国中药资源的广泛性和前期疗效的基础,使许多国外跨国公司纷纷将中药产品列入研究对象。特别是中国相应临床研究法规的欠缺和不规范,是跨国公司在生产基地转移到中国之后,纷纷将研发基地、临床试验基地建立在中国。为中国本地制药企业带来了新思路和高素质的人才基础。中药有效成份提取制剂为中国未来产品发展方向!但因为国内企业植物药提取手段和选取手段的落后,一般主要以现有产品的剂型改造为主,又在生产工艺上有诸多不成熟之处,造成新药上市后质量的不稳定。也就是说在解决植物有效成份提取制剂的生产提纯和临床试验的不完善之处后,完全可以成为所谓的专利超级炸弹产品!同时可进入国际市场,获取更多的利润。六部委最新文件指出:进入医院的药品80%以上要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今后将会增加到100%。招标政策的执行,大大降低了进入医院的药品价格。按最新国家精神,中标后药品即为零售额。连续中标后的药品价格,必须经省市级物价局重新核定中标后价格。又在法律法规上连续不断逐年降低了产品的零售价格。这个趋势会加速进行。对与企业与销售合一的企业集团来说,新产品的定价一定要将招标降价因素考虑进去。应对方法是国家发改委产品的单独定价、原研产品、专利产品的技术提升。并大力加强产品的剂型的创新如:控释、缓释技术的提高。
2、OTC市场的变化:
市场上多种经营模式的异彩纷呈是医药市场的另一亮点。药健字号保健食品的退出市场给这些高手拿中药产品功能模糊和治疗适应症多样性提供了机会,类似产品的销售机遇较多。但是为短期暴利行为,无品牌形象。是大公司所不耻的;处方药市场的企业发展占整个医院销售的绝对优势,非处方药一般为处方药销售成熟后进入大众群体。其变化为处方药销售的边缘效应。占领处方药医院市场是连续产品和形成巨型企业集团必不可少的市场和主要市场。当然也有靠非处方药成功的公司,这主要靠广告的需求拉动的。由于人大代表提议越来越多的针对药品的虚假广告,中央电视媒体的限制进一步加大,基本在省级市级县级媒体的推广层面上。今后将逐渐压缩在单纯的平面媒介的终端店面推广上。对于分销商的选择和管理是取得销售成功的关键因素。“层流理论”是分销商管理的法宝。五级全过程动态管理具体为:对分销商要真正树立“长期双赢”的指导原则。这表现在市场及销售的各个方面,不论在成熟市场、竞争市场、快速增长市场、空白市场。区域销售管理上切实“维护专营分销商的权利”、“扶持独家分销商的成长”。在启动期以“100%的专业推广政策”支持、增长期使“20—50--100个专营或独家分销商”年销售额达到“100-200-300万元”。稳定期“快速突破现有销售平台期”。为连续销售的增长打下良好基础,为后续新产品上市确立区域优势。“建立中间骨干的分销商队伍”。“维护领头分销商”、“扶持中间分销商”、“整合发展最后分销商”的方针是分销商层流管理的精髓。
3、渠道流通领域的变化:真正的巨变在流通领域,湖北九州通大型连锁集团公司的成功说明了一个事实,中国医药行业真正的流通革命已经到来。与此同时建立的电子商务网——九洲通医药批发网。实现了网下物流配送,其与前台单纯仓储式批发店面销售的比例逐年上升,达到10%-15%左右。主要策略为“快批模式”的低毛利、高销量、高效率。真正成为——“药品流通的仓储式高速公路”。吸引上游企业产品资源、低价高附加值高效率下游产品配送为最主要特点!可以看到:目前几万家药品经营公司、低效益、低资金积累、低人才素质、低配送能力、低经营能力的现状就决定了整合的必要和巨大的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