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监督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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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监督

劳动法律监督范文1

一、《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

(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劳动合同签订率的提高。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经过广泛的宣传培训工作,我区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性积极性大增。据调查,至今年3月底,我区在岗职工60844人,签订劳动合同的30422人,劳动合同签订率59%,与去年上半年相比增长了10个百分点。其中农民工23001人,签订劳动合同1人,签订率50%,比去年同期增长10个百分点。

(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向长期化方向发展。

《劳动合同法》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是从法律层面促使用人单位改变用工短期行为,考虑用工长期化。《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区各类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从之前的一年期限为主转变为三至五年期限为主,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均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促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更为稳固。

(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行为的不断规范。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要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促使用人单位规范内部管理行为和外部经营行为,从而有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我区各类企业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及时进行了清理修改,使日常管理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用工主要方面得到了较好的遵守执行。企业用工逐步规范,劳动关系日渐稳定。

(四)《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认识存在片面性。

目前还存在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部分劳动密集小型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观望态度,维持原有的用工方式,还未完全根据新法进行调整。还有部分规模较小、用工环境差,管理较差的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消极态度,不遵守法律规定,严重违规用工。对于一些季节性增加用工和临时性用工,企业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也认为没有必要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依然存在。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据我区企业反映,企业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部分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这部分员工有的是因为误解签订劳动合同后限制其自由流动;有的是因为不愿缴交社会保险费;有的是误以为不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后一年内可以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在劳动密集型尤其是加工企业这个问题更为突出,有些企业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比例甚至达到50%以上。

3、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意愿不强。

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愿参加社会保险,主要原因有:一是个别私营企业误导劳动者,使劳动者误认为参加社保会减少收入,造成劳动者参保意愿不强;二是当前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够完善,未能在全国范围内甚至全省范围内自由转移和接续,一些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对社会保险认识不足,认为不能在当地连续参保至享受养老待遇的最低15年参保年限,回原籍后社保关系又不能顺利转移,不愿参保;三是一些外来务工人员现实中离职后选择退保,觉得退保手续麻烦,而单位缴交的社保统筹金不能退还也不能迁走,主观上排斥参保。

4、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个别条款的理解有异。

我区不少企业反映《劳动合同法》有些条款不容易理解,操作性不强。主要包括计件工人、季节性用工加班工资的计算和计发加班工资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范本条款过细不利于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操作及管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界定、流动性较大的员工重返用人单位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不当可能导致企业用工僵化以及劳务派遣适用的岗位和具体操作程序等问题。

(五)完善《劳动合同法》配套法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执法部门难以操作、用人单位难以理解掌握的问题,因此急需出台实施细则和办法,提供指导性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完善配套法规政策,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逐步解决社保转移接续问题。必须尽快健全社会保险制度,建议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问题。

2、明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操作办法。主要是细化条例,明确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未签订,经济补偿应如何计算;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辞而别的,应赋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用工约束权等。

3、进一步明确年休假、加班工资待遇。年休假计算是否按员工的累计工龄,或是在现企业的工作时间;对于主动要求加班的,是否允许,应如何计算加班工资等。

4、对于特殊性行业、季节性行业的用工进一步明确。对特殊行业,如建筑业、餐饮业、服务业等,研究制定有别于生产性行业,适应自身行业特点的规定;对于淡旺季周期生产、临时性增加用工情况,也制定适用的法律实施细则。

5、规范劳务派遣的具体内容。对于临时性用工,季节性用工,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应如何规范操作。研究制订关于劳务派遣

公司的监管细则。 6、明确细化劳动者的责任。对于劳动者自身主观原因没能及时签订合同,劳动者主动要求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如何界定等,应制订明确细化的操作程序指导用人单位具体操作。

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

(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

1、发挥区工会组织的监督作用。工会监督和检查企事业单位行政执行劳动法,是工会的重要权利和责任之一。工会组织成员分布在各地区、各领域、各层次,直至基层车间、班组,与劳动者关系最密切,因此对违反劳动法的现象和行为最敏感,反映最及时,这种监督有更高的效率。工会通过对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有关问题的调查,对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行使职代会权利,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为受侵害职工承担法律支持来发挥其监督作用。近三年来我区各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了大量工作,及时调解和处理职工来信来访、各种劳动争议案件2300余起,使劳动争议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为促进企业和社会的稳定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2、发挥各乡、镇、街道经发办劳动法律监督的作用。乡、镇、街经发办是企事业领导部门,既有权利和责任领导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或业务工作,也有权利和责任监督和检查各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劳动法。如果发现所属单位违反劳动法,有权和责任加以制止和纠正。

3、发挥区级劳动行政机关和其他有监察权机关的监督作用。如劳动保障局、纪委这种监督具有很大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各乡、镇、街劳保所和纪委是国家机关中的职能部门,不仅要严格贯彻执行劳动法,同时还有权力和责任监督和检查各企事业单位切实贯彻执行劳动法。

4、发挥职工群众的监督作用。不断提高职工群众法律意识,增强自我维护能力,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不受侵犯,行使劳动法律权利,这是最根本最有效的监督。职工群众的监督往往以劳动争议的形式出现,所以处理好日常的劳动争议,既起到了监督劳动法律的作用,又是落实劳动法律实施的具体体现,不仅解决了劳动法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问题,还进一步做到了劳动法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存在问题

1、企业行政认识不足,支持不够。企业行政认为工会组织就包括劳动法律监督、劳动争议调解等等维权工作,没必要再成立诸如劳动法律监督、劳动争议调解之类组织,出现此类问题就由工会组织出面即可,没必要建立那么多组织机构。

2、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权威性不够,缺乏一定的执法力度。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没有执法资格,只能是对执法进行监督,而监督中发现问题只能提出意见和建议,能否得到采纳还是未知数,因而在职工群众中信任度不高。

3、监督组织建设不健全,监督作用发挥不好。虽然工会法律监督组织都有机构、有牌子、有人员,但是监督作用发挥不好,监督员履行职责不够,当然也存在监督员素质不高的问题,特别是企业工会法律监督员不能针对企业行政制定的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对策建议

1、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健全监督机制。当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法》、《工会法》和1995年全总制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由于《劳动法》、《工会法》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规定比较原则,加之基层工会不敢对本单位行政劳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致使监督成本较高。因此,尽快制定和出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法》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用法律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各项权力的实施,将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得以落实。这些权力应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违法案件和行为的调查权,请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司法协助权,参与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权、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权,受理劳动者的投诉权,责成政府及相关部门、司法机关处理劳动违法案件权等。同时,对地方工会、用人单位工会在劳动法律监督中的权利与义务、组织和人员设置、监督程序、监督时效、办公经费等都应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有法可依和具有可操作性。

2、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完善监督程序。一是坚持事前监督,运用协商协调机制稳定企业劳动关系,通过企业劳动合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规范企业劳动关系,从制度上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二是坚持决策监督,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由职代会行使审议权,这实质上是对企业内部管理从源头上进行监督;三是坚持高层监督,运用工会与企业行政联席会议、高层协商参与机制保证劳动法律监督及早发挥作用;四是坚持全过程监督,运用企业职代会、厂务公开、集体合同、民主测评、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等民主管理有效机制全过程参与进行监督,通过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最终保证源头监督的实施。

3、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设监督队伍。建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队伍,为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监督创造良好条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工会工作的一个新的领域。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是工会履行劳动法律监督职责的具体执行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素质,关系着工会代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能的实现;关系着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把工作责任心强,具有一定劳动法律法规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部门人员,吸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中。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人员培训,在培训的内容、方式和对象上注重理论与实践、定期与不定期、集中研讨与业务自学三个结合,提高监督队伍素质。

4、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定监督措施。要想真正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光靠政府劳动行政执法是不够的,最有力的手段是:一方面要积极发挥基层工会组织的维权作用,强化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用的发挥。只有强化用人单位工会的制衡功能,才能从本质上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真正把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好。另一方面则要发挥地方工会为基层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撑腰壮胆的作用,积极探索维护基层工会组织和监

劳动法律监督范文2

根据《__区总工会标准化建设达标创优活动方案》的具体要求,街道工会认真组织落实文件精神,以“创优”为目标,以“组织起来、切实维权”为工作方针,紧紧把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握主题、发挥作用、坚持道路、落实方针、履行职责、服务职工”的工作重点,立足于“建设三个体系”,即加强工会组织体系、维权体系和困难职工帮扶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创优”工会工作,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为职工投身__区建设施展才华搭建平台,团结动员全地区职工为实现__区的各项目标任务再立新功、再创佳绩。

自“创优”工作开展以来,在街道党工委的正确领导下,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理清思路,超前工作。先后制定了三大工作实施方案,有力地促进了“创优”工作的开展。

一、坚持“内外兼修”,夯实工会组织体系

一是完善工会干部人员技能,创建一流干部队伍。年初,街道开展了“读好书,创建学习性组织、争做学习型干部”的评选活动,做到了工会干部深入学习党的工运方针、熟悉工运理论,每人撰写读书笔记4千余字,大大提高了工会干部政治、经济、法律水平,为创造性地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垫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应对形势、结合实际,认真履行工会职责。

第一、街道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工会工作,确保完成区总工会下达的责任目标。专门召开了各层面及相关科室会议,要求各科室协助开展建会工作,到驻街新建企业中大力宣传《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劳动法》,在走访中利用城管科和经济治理科对驻街企业比较了解情况的优势,按属地治理开展组建工会工作。半年来,在社区工会组织的努力下,新建工会96个,新增会员576人。非公有制建企业建会率90以上,全员职工入会率80。通过大力宣传、积极发展,私企建会工作已逐渐形成趋势,并且越来越走向规模化、规范化。

第二,实行了工会和会员实名制网络化治理。街道和社区工会克服了没有微机、上网难和人员散、人员信息收集不全的困难,建立了街道、社区、企业三级信息网络平台,层层落实责任,全面完成了会员实名制治理。

第三,建立了劳动法律监督、劳动争议处理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各项机制。街道工会针对地域内企业用工较多的特点,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于5月15日经领导研究决定成立了街道劳动法律监督站、社区劳动法律监督组。街道劳动法律监督站由党委副书记任站长、街道工会主席任副站长、各社区副主任为成员,法律监督站下设5个劳动法律监督小组,组长由社区书记担任。

第四,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建设有实效。街道工会结合实际大力开展“八荣八耻”、“文明出行”等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展时代先锋、树时代楷模,不断提高职工队伍建设。运用多样的文化娱乐形式,不断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如组织了职工参加__区工会举办的羽毛球比赛,做到了男女各项目比赛都进入了前5名。

二、坚持调查研究,不断开拓维权工作新局面

街道工会关注弱势群体维权,针对地域内流动人员多、农民工多的实际情况,提出重点关注农民工、切实做好农民工维权工作的工作方向。

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维权工作,街道工会从5月份起经过1个月细致的走访,对辖区内农民工用工情况进行了199份的问卷调查。统计结果表明,目前农民工存在“五难”问题。一是组织入会难。94.4的农民工没有参加任何组织。二是维护权益难。63.3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三是教育培训难。81.4农民工没有经过岗前技术培训。四是社会地位提升难。70.4的农民工在工作中受到过老板的人格欺侮。五是解决实际问题难。

鉴于以上“五难”问题,街道工会提出了“五抓”举措:

一是抓组建,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坚持以党建带工建,以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为重点,创新工会组建方式,依托各类商会、行业协会建立行业工会(联合会),以及楼宇工会、项目工会、市场工会、社区工会等适应农民工就业多样化的新型组织形式。

二是抓帮扶,叫响“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的口号。八经街道工会积极组织驻街企业开展“三送”活动,即在夏季即将来临之际,为农民工送清凉、送健康、送安全,帮助农民工“清凉度夏”。街道工会注重农民工的切身利益,监督驻街单位切实做好农民工的饮食卫生、防疫等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避免超时工作。位于十一纬路40号的海洁灌汤包不但为农民工发放了半斤降温茶、两条毛巾,还每日为农民工发放西瓜、雪糕、绿豆冰糖水等防暑降温食品。街道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站积极组织社区劳动法律监督小组成员对438家驻街企业进行了安全拉网式专项检查,监督企业严格按规定配备安全设施,保证农民工安全度夏。

三是抓重点,认真解决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认真解决了拖欠克扣工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漠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侵犯农民工人身权利等突出问题。督促用人单位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督促企业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治理。年初,驻街一个民营企业——金日吉商贸有限公司开业了,地区工会主席会同社区工会主席前去祝贺,同时认真了解企业员工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得知,该公司经理张佩岩原是一位电力设计院下岗职工,她对下岗的滋味有着切身的体验。所以他在自己开办的企业中,招聘的56名员工几乎都是下岗职工,但该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街道工会切实发挥劳动法律监督站的作用,积极向该企业经理宣传《劳动法》、《工会法》,经过努力,张经理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做到了“三个一”:第一,绝不拖欠员工一分钱工资,有时因物价波动,企业亏损,张经理做到向亲属、朋友借钱,保证按期如数开资。第二,每年组织员工一次3—5天的海滨旅游,以加强与员工之间的感情交流和沟通。第三,员工的婚丧、病,她都有一分关爱。如26岁的男员工张强,没有父亲,母亲又体弱多病,张经理就像母亲一样关爱他,帮助介绍对象,并带着全体员工参加了他的婚礼。张强为此流下了激动的眼泪,表示要给经理当一辈子业务员。我们对此进行了大张旗鼓的宣传,让这一经理爱员工,员工爱企业的典型事迹在每个企业都能得以弘扬。

三、搭建“三助”平台,健全困难职工帮扶体系

一是搭建扶贫助学平台,维护社区居民的受教育权。八经街道党工委启动驻街单位,大力开展“11”结对子互助活动,建立扶贫助学走访制度。今年6月份在北四经街15号活动中心建立扶贫超市1处,扶贫物资总价值2000余元。

二是搭建帮困助医平台,维护社区居民的身体健康权。

地区摸底资料显示20左右的居民有不同程度的疾病,60左右的居民是亚健康的。针对这一情况,街道组织医务专家、志愿者开展健康教育讲座,联系市公安医院为弱势群体争取到每年享受两次免费送医、送药上门的待遇。

三是搭建再就业平台,维护社区居民的生存权、劳动权。

街道下岗、失业人员占低保户总数的50,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就是从源头做好维权工作。八经街道建立了再就业基地,从典型抓起开展维权工作,设立了由社区、院长、组长组成的再就业工作网络,并相应建立了岗位责任制、目标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及公示制。上半年,共安置下岗失业人员900人次,树立再就业典型2人。

总结上半年工作初步具备了“创优”的主要标准,切实贯彻了建一流干部队伍,抓好了“一组三动”、完善了“三个体系”,向“两个一流”迈进。下半年“创优”工作主要围绕以下几点展开:

一是进一步健全工会组织体系。继续抓好工会建会工作,力争驻街企业达到“全覆盖”;继续开展职工技术创新活动,积极组织职工参加计算机大赛,进一步提高职工的办公效率;进一步开展多样文体活动,组织职工参加乒乓球比赛。

劳动法律监督范文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资料从形式上仍主要表现为资本,由于是公有制为主体,其投资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因此从理论上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资本与劳动力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是可以建立一种永久和谐的劳动关系。但由干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性,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中,必然采取政府主导方式,也就是政府通过立法、执法、监督等,自上而下来推行一套和谐制度。自然政府也要承担主要责任。

(一)应完善立法来协调劳动关系

过去我国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只有一部1994年的《劳动法》,面对日益复杂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已显得力所难及。2008年又正式实施了《劳动合同法》,随之又出台了《劳动争议处理法》。虽然在立法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就现有的法律制度,仍然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完善。

第一、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的配套法规

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和谐的劳动关系必须以合理的劳动合同为前提。目前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配套的行政法规对劳动合同及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狭窄且规定过于笼统,而且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处罚不力。造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不明确,违反合同的用人单位的责任无人追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的配套法规,扩展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以规范我国的劳动关系。

第二、尽快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法》的争议处理程序

目前我国处理劳动争议处理程序,采用先仲裁后诉讼的争议解决模式,即将劳动仲裁设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不经过仲裁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且劳动争议诉讼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这样的处理模式的目的是使大量的劳动纠纷消化在仲裁程序中,今天看来这种处理程序问题很多。首先,劳动仲裁实行强制仲裁,有违仲裁自愿的根本特征,且实行强制仲裁,有限制宪法赋予公民诉讼自由之嫌疑。其次,人为地延长了争议处理的期限,造成权利得不到及时的保护,而且先裁后审(又裁又审)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再次,劳动争议完全适用民事诉讼的程序,对劳动者不公平。众所周知,民事诉讼是为了解决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商事争议而设立的,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而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是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不完全平等主体,诉讼中让两者承担完全相同的举证责任,对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是绝对不公平的。

因此,应尽快针对上述的几个方面进行修正。首先,应当废除劳动争议的强制仲裁。可以建立“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的争议处理模式。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和诉讼两种程序之间选择,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以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并缩短争议处理期限,以保障权利得到尽快的救济。其次,根据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不同,建立劳动诉讼特殊的规则原则和举证原则。在规则原则上,对劳动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对用人单位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上,对用人单位分配更多的举证责任。

(二)完善与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

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仅仅依靠劳动法的完善远不能实现,还需要与之相关的法律的配合。比如社会保障法、行政法、刑法等。特别是刑法应当发挥重要作用。针对目前矿难不已、拖欠工资等突出问题,现行刑法应当作出相应的调整。

首先,针对目前安全事故频发的局面,刑法应作出调整。我国现行刑法的责任事故罪(131条至139条)均为结果犯。就是说只要不出现事故,没有重大的人身财产损失,就不会触犯刑法而构成犯罪。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工矿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由于监管不力、等原因,仅仅以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不足以抵抗高额利益的诱惑,事故频频发生,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建议将刑法中部分责任事故罪由结果犯修改为危险犯,即虽然还没有发生事故,只要足以造成重大事故就构成犯罪,以杜绝侥幸心理,惩处那些视生命为儿戏的人。

其次,针对拖欠工资已成十分普遍的现象,建议刑法增加拖欠工资罪。现行刑法271条为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人或其他单位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的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该罪。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当发放的工资拒不发放,却不构成相应的犯罪。事实上单位有能力发放工资而拒不发放,也属于侵犯职工的财产,从理论上也应当视为侵占财产的犯罪。

(三)尽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2004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建立与社会主义阶段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为落实宪法规定应尽快建立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的保障体系,为和谐社会建立可靠的安全网和减震器,使最广大的人民享受到改革开放、经济增长的成果。

(四)政府要加强劳动监督、执法力度

劳动法律监督范文4

【关键词】和谐劳动 新时期 工会工作

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和具体体现。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工会组织必须紧紧围绕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最大限度地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组织引导广大职工投身实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之中。

一、当前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变化及带来的问题

我国改革开放近30年来,随着劳动关系逐步向“企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之间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并已发生了深刻变化,劳动关系机制从行政化到法制化,劳动关系主体从固定化到流动化,其突显出的问题主要是:

1.劳动关系的确立和解除不规范。尽管多数用人单位都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劳动合同条款上随意变更,随意终止以及在实际运行中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紧张了劳动关系,引发了劳动者与企业的冲突。

2.劳动力供求关系不平衡。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和经济总量的不平衡,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突出,劳动力竞争就业形成了劳动力市场中用人单位的买方市场,使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处于被随意支配和处置的地位。

3.收入差距的非正常拉大。由于社会正处于转轨变型期,收入分配体系正处于过渡调整,逐步规范完善过程之中,出现了行业与行业,企业与企业,企业内部收入不平衡现象明显加剧,其利益分化,收差距拉大的趋向明显。

4.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物价上涨幅度的增大,以及全社会对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群体的救助、帮扶力度不够,使部份职工的承受力十分脆弱。

二、工会组织在构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企业发展是经济发展的动力,企业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工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要团结动员职工支持、参与改革,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构建稳定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实现企业职工的共同发展。企业工会直接面对职工群众,处在促进企业发展,协调劳动关系的第一线,在动员职工、组织职工、依靠职工、服务职工,保护、调动、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生产效率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推动企业改革,需要企业工会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引导职工正确对待利益关系的调整,识大体、顾大局,理解、支持和参与改革;促进企业发展,需要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广泛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献计出力;维护稳定,需要企业工会积极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双方相互尊重、平等合作,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社会。

三、努力构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工会工作机制

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也是调解劳动关系的主体,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构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是工会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当前有必要重点建立四个方面的机制:

1.教育引导凝聚机制。构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必须要把蕴藏在广大职工中的积极性、创造性调动起来,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工会组织一是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生产经营中心,广泛引导组织职工开展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劳动竞赛活动、合理化建议活动等,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二是要教育职工树立工人阶级的先进思想,正确认识企业发展与个人发展、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开展职业道德、创建学习组织等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综合素质。三是在建设企业文化中,要以文化兴会作为工会的指导方针之一,开展形式多样的“争创一流”的职工文娱体育活动,以凝聚职工力量,展示职工风采。

2.民主诉求表达机制。一是工会组织要重视源头参与,通过政策出台前的前期参与,力争使工会和职工意见、要求在政策中体现出来,同时通过职代会对工厂的重大事项行使审议建议权和审议决定权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从而使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行为在法律与制度中活动。二是大力推进厂务公开,只有实行厂务公开,把企业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原原本本、明明白白地告诉职工,上下群策群力、同心同德,从而增强劳动关系的和谐。三是建设一个真正依靠职工的勤政廉洁的领导班子是企业健康、长久、高效、持续发展的关键。要建立职代会定期民主评议干部制度,使领导干部置身于职工群众监督之中,才能有一个稳定、良好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监督范文5

为开创社区工会工作新局面,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我们广场社区工会在区总工会的指导下,努力推进社区工会工作的群众化和民主化进程,积极探索地区与基层工会双重职能,2001年在全市首先推行社区工会代表常任制,并制定了实施意见。一年来,我们积极实践,初步形成了代表常任制的工作运作机制,逐步规范了代表常任制的建设,有效推进社区工会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组织工作机制——不断完善

随着改革深入,新建企业的不断注入社区,社区工会维权应站

在全体职工的立场上,体现维护的整体性,把加快组建新建企业工会,最大限度吸纳职工入会作为职工组织落实的首要维护。为此我们通过组织推进,发挥代表作用,加快组建步伐,形成了社区工会组织建设网络化。

一是通过代表巡视、联络,实现工会组建和职工入会的最大限度。⑴发动代表开展摸底调查,明确组建任务;⑵代表上门宣传《工会法》正确引导职工享受组织权利;⑶形成工作合力,体现组建实效。今年我街道新建企业注册数为265家,目前应组建数为163家,已组建工会的企业157家,组建率为96.3%;职工数为1270人,入会职工1211人,入会率95.4%,其中新建企业独立工会有13家,联合工会有9家。

二是通过代表调查研究,构筑社区工会组织网络的二级平台。⑴探索组建新建企业工会和行业联合会。根据广场社区新建企业“点多、面广、人少、开关快”的特点,采取灵活组建,成立了商贸、商务;房地产、中介、咨询;旅游、广告;外资等联合工会。同时,结合广场地区餐饮(非公企业)集中的特点,拟组建广场地区餐饮行业(非公企业)工会联合会;⑵根据地域划分,小区全面建成联合工会。通过二级平台的组织形式,避免了因为新建企业的变化而影响工会工作的开展,形成了新建企业“来建退撤”的工会组建全覆盖的长效机制。

二、民主参与机制——趋于规范

随着社区非公经济的日趋发展,社区工会的“代表、、代言”、集中代表的智慧,代表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和评议工会工作和主要领导将成为代表常任制的代表行使民的具体体现。

一是探索源头参与机制。建立起社区工会与街道行政联席会议制度,作为代表职工源头上为职工代言的形式,每年召开2次。代表们收集民意,选好议题,将职工群众的热点问题和工会工作难点问题,进行互相沟通,商议落实。如:新建企业工会的组建、运作、维权;为事业干部增加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职工疗休养;为社区职工增加互助帮困基金10万等问题都得以落实解决。初步形成了工会代表职工参与社区、企业事务管理的源头参与工作机制。

二是畅通民主管理渠道。我们通过召开代表会议,让代表们听取工会工作报告和工会主席述职,开展民主测评工会工作及工会主席业绩,来增强工会主席的责任感,增进代表们的理解和支持;通过开通代表联系热线电话、工会主席信箱和“网上谏言台”、提交书面建议等形式来采集代表们智慧,表达职工的心意。一年来实践取得较好效果。代表们对社区工会工作的满意度达90%,收到代表提交合理化建议17条,已采纳8条。如:社区工会原来只为事业干部承办35元住院补充保障,现在行政支持下增加了职工重大疾病补充保险。又如:在代表提议下,规定了月底周末下午3:00以后为工会活动日、规定了事业干部疗休养每二年一次等。

三是增强职工民主意识。基层工会组织职工积极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如德久科技、广隆物业等新建企业工会召开职工大会,让职工民主评议企业领导,表决企业改革重大决策和职工分配方案等来实现职工民利,促进公务、厂务公开,规范事务管理透明度。

三、依法维权机制——渐进有力

以私有经济为主的新建企业,如何维护好职工劳动、经济、政

治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实现企业和职工“双赢”是体现工会的维护职能,为此发挥代表专业小组作用,根据工会维护职工的整体性、维护的针对性来逐步推进。

一是注重代表调研,增强维护的有效性。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针对不同的群体、抓住不同的维权重点开展维权工作。⑴对普通职工群众将他们的劳动权和经济权作为维权重点,扩大民主参与途径,争取更多培训发展机会;⑵对困难职工群众将他们的生存权作为维权重点,千方百计地落实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⑶对白领、科技人员重点放在维护他们的自身发展和精神文化生活的权利;⑷对“外来打工者”要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帮助他们度过暂时的困难。从而,代表们为职工维权更有针对性、实效性,增强了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二是运用“机制”开展依法维护。针对社区不同群体职工,社区工会代表的劳动法律监督小组实践职工“两个维护”,运用工会组织维权“机制”,即:通过女职工委员会,切实保障新建企业女职工的特殊权益;通过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规范集体合同签订,目前签订集体合同有16家;通过社区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新建企业的劳动关系进行调处;通过建立社区职工法律援助站为新建企业职工提供法律咨询近100人次。代表们以“脚勤、口勤、脑勤”深入单位,倾听职工呼声,使社区(小区)工会成了职工有话可说、有事好找、有难可帮的“娘家”。例如:振兴小区有一名私企员工,在新单位办理录用手续时,方知其劳动手册已被原来一家私企挪用,以此享用国家优惠政策,却未为其缴纳社保金,以致该员工无法在新单位正常录用,该员工无奈地找到了小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领导知道后,主动为他提供法律援助,使该职工讨还了公道,原企业为其补缴了社保三金,同时代表们针对一些非公企业女职工较多的特点,适时向企业提出为女职工进行妇科检查的建议,如德久、拍卖等公司得到了采纳并实施。今年夏季,社区工会会同代表开展企业高温期间防暑降温及安全生产检查,抽查12家,落实整改2家。

四、社会保障机制——逐步到位

“哪里有困难职工,哪里就有工会身影”将成为工会代表肩负的职责。为此社区工会及代表以“得人心、稳人心、服人心”深入基层一线,联系职工,把社区工会的权益保障工作落到实处,构筑起以再就业和帮困服务为重点的社区工会长效保障机制。

一是社区职工互助帮困机制基本形成。⑴通过代表提议,扩大社区工会职工帮困基金来源,把基金筹集辐射到新建企业,如:波士顿咨询有限公司、新世纪拍卖有限公司、德久科技有限公司等职工积极参与,集资5100元。⑵构建了二级帮困网络。即工会组织的结对37名困难职工帮困和工会代表联系困难职工。

二是发挥组织协调,代表联络,使职工帮困落到实处。各级工会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合作创立为社区职工助养帮困、助难帮困、助学帮困、助医帮困、互助帮困等方式,通过代表专业小组(生活保障)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今年就社区工会会同企业共慰问困难职工达94人次,补助金达43700元。

五、文明建设机制——提升素质

“让工会成为职工之家,让职工之家成为温暖人心的地方”已成为社区工会和代表们的共识。为此我们以“建、创、做”为抓手,推进职工素质工程。

一是学习新《工会法》,架起依法维护的武器。我们以开展“两法二条例”学习宣传教育活动为契机,组织各级工会干部、代表和职工学习,近400名职工通过答卷形式了解“两法二条例”的基本内容,开展了“法律伴我行”知识竞赛,并宣传“两法二条例”进单位、进社区;17名基层工会主席通过业务培训考核,培训率达90%。代表们以《工会法》、《劳动法》为依据,,开展工作巡视、监督、维护。今年社区工会会同劳动部门开展非公企业“两法一条例”执行情况检查,抽查5家,落实整改1家。

二是开展争创活动,建温馨之家有效果。我们根据新建企业特点将工会的“建、创、做”活动延伸到一些具备创建条件的企业中,激发职工热情,参与创建。目前独立工会争创合格职工之家15家,争创面达80%,有10家成为合格职工之家。其中德久科技公司工会评为区先进职工之家;市级文明班组2个,区的文明班组有9个;同时各级工会围绕街道示范性文明社区创建,带领职工立足岗位,开展劳动竞赛,为企业“双赢”和社区经济发展出一份力。

劳动法律监督范文6

【关键词】劳务派遣 劳动者权益 权益保护

劳务派遣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并不长,起初并没有全国性的专门法律来规范劳务派遣,在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的《劳动合同法》专设一节对其予以规定。然而,在实践中,劳务派遣用工状况并未得到显著改善,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状况令人堪忧。

一、劳务派遣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劳务派遣最早起源于美国,然后在西欧和日本出现。简单而言,劳务派遣是一种用工方式,通常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然后由劳务派遣单位将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务服务。按照黄越钦的观点:“从法律关系之角度考察,派遣公司与派遣劳动者、要派司之间,所形成之法律关系,符合民事法中所谓涉他契约中利他契约之法理,因此在德国与奥地利即分别从此种法律结构出发,制定法律予以规范。”作为三角结构的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相当复杂,因此现实生活中一旦因其发生纠纷,处理起来就会相当棘手。如王泽鉴所言:“为保护劳工,劳动基准法修改民法上的契约自由原则,以具强行性的劳动契约,取代了民法上个人主义的雇佣契约。”

二、劳务派遣存在原因的分析

1.我国对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不足

《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特别规定”的第二节为“劳务派遣”。从形式上看,我国关于劳务派遣制度的规定是比较完整的,仔细分析后发现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学者指出,“纵观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的规定,从法律规范的形式上任意契约规范较少,而强制性法定规范较多,应当说对劳务派遣经营单位有一定的遏制作用。但是,缺乏资格准入、行政许可、业务范围审查、业务变更报批等程序的劳务派遣形同脱缰野马,任意发展、无拘无束,甚至出现物业公司经办人力派遣的事件。”因此,现行《劳动合同法》虽然对劳务派遣作出规定,但这一规定仍然显得粗糙,一些应当加以具体规定的内容在这部法律中都没有予以体现。

2.相关劳动法律没有得到严格执行

如果法律没有得到实施,那立法的意义与价值就会大打折扣。 可以说,立法的最终目的就是使制定的法律得到实施。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仅仅有法律,而没有相关制度的保障,那么法律的实施就是空谈。造成相关法律没有严格执行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司法机关与法律监督机关对法律的执行与监督力度不够这一法律原因之外,用工单位对法律的故意规避,及政府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的影响等,则是造成这一现象的更为重要的社会性因素。少数地方政府为追求当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往往在执法时对存在违法现象的一些大公司和大企业有“保护“现象,在劳动监察部门对违法企业进行查处时,一些地方政府甚至会主动出面为这些企业“说话”,目的是为了不影响这些企业继续向当地政府缴纳高额利税。上述因素的综合作用,使得相关法律在实践中难以真正施行。

三、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对策

对我国而言,要结合具体问题和特定背景寻求解决路径。 基于上述分析,提出如下建议:

(一)法律规制:立法与司法并重

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并且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社会规范。通过法律对劳务派遣的规制,来实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是非常必要的。而法律的保障,不仅仅在于立法,也在于司法,两者不可偏废。对于劳务派遣公司市场的混乱,应该有更完善的法律予以规范。 关于劳务派遣公司的性质、准入条件及业务范围等要有详细的规定。 如果问题是因法律的不明确所导致的,那么就应该对现行法律加以审慎地修改。 很明显,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新的事物与形势会不断涌现,因此,法律不能一成不变。但法律又不能“朝令夕改”,法律也需要稳定性。司法层面,则要确保法律的“实效性”,确保法律所允诺给劳动者的救济。尤其是对于那些无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司法机构应当为其提供专门的法律援助,以此来保障他们的权益。

(二)社会规制

1.社会组织方面,提高劳动者间的“组织化”水平。

如果劳动者们不能凝聚成一股力量,那么就难以应对处于强势地位的劳务派遣公司和要派单位。显然,分散的劳动者个人很难与实力强大的“雇主整体”相抗衡。因此,劳动者们只有形成一个整体,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2.市场因素方面,平衡好经济发展中的利益冲突

一方面,劳动者需要就业和获得更多的权益保障;另一方面,企业也需要获得发展。因此,平衡劳务派遣中所存在的各种利益的冲突是非常关键的。当然,这不是仅靠一部法律就可以解决的问题,还需要通过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协商机制以及其他机制共同发挥作用。

3.政府及社会监管方面,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监督

在利益面前,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用工单位,指望它们依靠单纯的自律(主要表现为强调企业的道德操守),而主动承担起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责任是不现实的。因此,必须强化对这些单位的他律,增强对它们的社会监督。加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发挥好监督作用。

劳务派遣制度的存在是有一定价值的。它既可以满足企业弹性用工的需求,又可以带来一定的就业,满足劳动者的需求。如果实现了良性发展,劳务派遣制度造就的就是一种“多赢”局面。因此,在呼吁法律的同时,也要重视社会的作用,或许这才是明智而务实之举。面对我国众多的谖衽汕补ぃ只有多种保护措施并用,才能真正实现对他们的有力保护。

参考文献:

[1]李立新,郭洋.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权益保护[J].社会科学家,2009(01).

[2]曹可安.劳务派遣管理概论[M].北京: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

[3]董保华.劳动力派遣[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