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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管理制度范文1
关键词:农村;环境问题;环境管理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6-0058-2
我国人口众多,尤其以农村人口居多,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表明,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50.3%,达6.74亿。不仅如此,我国农村占地面积大,是一个农业大国,因此,农村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我国环境的好坏。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环境问题的严峻性和紧迫性也日益凸显[1],但由于农村经济落后,老百姓的素质普遍相对偏低等原因使得目前农村环境管理难度大,造成了农村环境恶化速度远大于城市的局面。
1 农村主要环境问题
农村环境有广义或者狭义之分,狭义的农村环境是指乡村和田园、山林、荒野;广义的则包括小城镇[2]。由于农村经济较为落后,现代化程度相对较低,农村环境问题的凸显远大于城市同等情况下的环境问题。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的主要特征表现为:排放主体的分散性和隐蔽性,污染物的随机性、不确定性及不易检测性。
农村的污染问题主要表现为面源污染,我国农村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现代农业生产造成的环境污染,在我国普遍存在人多地少,农民为了追求高产,盲目大量施用化学肥料、化学农药、塑料薄膜等,致使农村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的污染;农村居住点的生活污染,在农村,目前基本上没有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这就造成农村聚居点的生活污染物直接进入环境中,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企业污染,近年来,由于经济相对较好的城市禁止污染严重企业的进入,于是其逐渐向农村迁移;另一方面,城市工业中的“三废”逐渐向农村蔓延,这些使得农村污染加剧;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对环境的污染,由于农村畜禽养殖业规模化程度越来越高,其废弃物(粪便、污水等)也越来越多,但处理条件落后,而将其直接排放入农村环境系统中,造成农村环境污染。
2.农村环境污染产生的原因
目前,农村环境污染正处于加剧趋势,其污染速度甚至赶超了城市,其主要原因如下:
2.1 重视程度不够
县级政府各部门往往只注重经济的发展,而忽视环境问题,即使对环境污染的关注,也往往是工业污染问题以及建立在工业污染防治上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设,几乎未将农村环境污染和城市环境污染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从而造成农村环境管理明显滞后于城市环境管理。另外,对规模较小、分布分散的乡镇企业污染排放的监控,也由于管理成本过高而难以实现长效的管理。
2.2 措施不力、资金缺乏,农村污染治理机制难以建立
长期以来,污染治理资金几乎全部投到工业污染治理以及城市污染治理方面,造成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资金缺乏。另外,由于农村聚居点和小城镇单体市场规模小,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难以进行市场化运作,从而必须依赖财政资金,但乡镇和村一级行政组织普遍财源不够,难以建设污染治理基础设施,最终导致农村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机制缺乏,农村环境污染日趋严重。
2.3 三是治理措施不适宜,导致农村污染治理效率不高
目前,乡镇企业污染、农村的生活污染、化肥农药面源污染以及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是农村的主要污染源。由于资金缺乏,且政府部门基本上没有能够制定专门的针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及治理模式,导致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效率低。
3 农村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农村环境问题日益严峻,但对农村环境管理,却存在着诸多问题,集中表现为:
3.1 环境管理体系对解决农村环境问题适用性不强
目前对于农村环境问题的管理更多的是采用城市环境问题的管理措施进行管理,但是农村由于其经济落后,相对分散,农村建设中无合理规划,导致农村环境管理体系难以建立。
3.2 农村环境管理机构不健全
目前,在我国环境管理体制中,最基层单位为县级环保局及其他相关组织机构,而在镇以下的地方政府部门一般无相应的人力资源,即便有更多的也只是挂了一张牌,而基本没有履行环保职能,导致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的环境监管工作很难开展。而且目前环保部门还没有农业环境监测的专门机构、专职人员、监测仪器和业务经费,对农业环境还没有任何常规监测。
3.3 财政渠道的资金来源不够,导致农村环境管理不力,以及市场化机制难以建立
城市与农村之间的经济差异明显,以及政府部门的重视程度不同,导致城乡地区在获取资源、利益与承担环保责任上严重不协调。在农村几乎得不到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的政府资金支持,也难以申请到用于专项治理的排污费。同时,由于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难以建立有效的收费机制,导致农村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机制难以建立起来。
3.4 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化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虽然已有大量的环境法规,但有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仍不健全。如环境保护部的《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是目前比较全面的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法规,但有关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和农作物秸秆利用等方面的技术政策、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等不全面。
4 加强农村环境管理的方法
针对目前我国农村环境问题以及农村环境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众多问题,从事农村环境管理研究的学者[2-5]提出了相应的一些解决措施,主要包括:
4.1 加强农村环境管理的机构建设
建立健全县乡村各级部门对于农村环境管理的环保机构,强化县乡(镇)村级环保部门人员环境监测技术。
4.2 制定农村及乡镇环境规划
我国农村环境问题难以解决,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农村聚居点的相对分散,这增加了治理难度,因此,需要制定合理的环境规划。
4.3 加强乡镇企业环境管理
这就需要对乡镇企业管理人员及职工进行适当的环境教育培训,同时要求政府部门调整乡镇工业的发展方向,以及合理安排乡镇工业的布局,严格控制新的污染源和制止污染转嫁。
4.4 推广现代生态农业、防治农药和化肥的污染
我国目前农业生产过程中对土壤等污染严重,加强农村环境管理问题,就需要解决农业生态过程中过多的使用化肥、农药等化学物品对环境造成的破坏。推广生态农业在农村经济中的发展,使生态农业成为促进农村经济增长重要支撑点。
4.5 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创建环境优美乡镇
环境保护往往不是一个人或者一代人就能够做好的工作,这需要加大宣传力度,使环境保护意识深入人心。
5 展望
面对我国的农村日益凸显的环境问题,不仅与资金、政策以及制度上缺乏有关,同时还与农民的生产方式息息相关。而生产方式是造成农村污染的最直接的原因,因此,生产方式的改变是目前乃至以后重点关注的焦点。首先需要解决的是现代农业生产中所产生的农村环境问题,增加有机肥的使用,而减少化肥的使用;减少农药的使用,而增加生物防治技术的使用,鼓励农业向着生态农业方向发展。其次,急需加强我国农村的生活污染,如,加强农村污水、生活垃圾的处理,主要是采用农村住房合理规划,政府部门加大投入等来解决。再次,提高农民的积极性,让广大的农民朋友也能够投入到自己家园的环境管理中来,这不仅仅需要政策及法律法规,更需要我们政府进行这方面的宣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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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管理;内涵
环境管理是预防和质量环境污染的重要途径,只有做好环境管理工作才能有效的协调生态环境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保障人们的物质很精神需求。本文对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管理的三个实质内涵进行分别的阐述,以前提高环境管理的水准。
1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管理的技术内涵
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管理的技术内涵是调节城乡、产业以及上下游地区之间的生态关系,在环境管理中要协调好之间的关系。
1.1城乡之间的关系协调
城乡生态关系是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垂直生态链。在三大产业中农村是第一产业的基地,而城市工业作为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则是链接农村和城市之间的生态系统的中间环节。在三大产业的生态关系中,我们不但要实现城市化道路,消除城市化的污染转移到农村的现象出现,同时要加强新农村的建设,消除农村污染,向城市输送更多安全生态的农产品,实现城乡生态系统相结合形成良性循环。
1.2上下游地区的生态关系协调
上下游地区的生态关系是呈水平状态。在环境的管理中,我们要协调好上游生态保护与下游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让生态工程带动新城市和新农村的建设发展,对于农村的环境管理要更加重视,由于农村环境管理比较薄弱,我们要控制对农田、引用水源和养殖业的污染,最大限度的减少上游的污染而造成对下游的影响,积极处理好上下游地区的生态环境关系。
2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管理的制度内涵
2.1环境管理的主流化
环境管理的主流化的概念是在进行环境管理的过程中,我们要得到国家和社会的认可和支持,并让社会大众都能参与到环境的保护中来。这就要求政府部门要将环境保护纳入到相关部门的议事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管理的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管理的日程上来,通过各种措施和制度不断加大宣传的力度,让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理解和认可,并参与到环境的保护公益事业中来。同时还要协调好区域的经济发展和对资源的有效利用、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建立各种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积极调动社会大众的积极性。
2.2环境管理的生态化
只要是指在进行环境管理制度的制定时要充分考虑的生态化的因素,并将生态化作为制度制定的基本原则,使环境管理制度符合生态系统的要求,同时还要求多个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管理。政府要在环境管理中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积极给社会公众提供各种平台参与到环境管理中来,让环境管理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
2.3绿色政绩制度化
绿色政绩制度化主要是指树立起绿色化政绩观,将环境保护工作成效作为考察政府职能部门管理工作效能及效率的重要指标,同时保证环境管理工作考核的制度化,为实现环境管理的目标提供制度上的保证。绿色政绩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要求,也是环境管理的制度化要求之一。
3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管理的经济内涵
在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人们为了谋求经济的发展而对环境进行肆意的破坏和污染,也让环境管理工作难以开展。在生态文明视野下我们必须处理好环境管理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已经成为了环境管理的经济目标。
3.1将科学发展观落实到位
科学发展观是党针对我国经济发展提出的指导思想,指导思想指出只有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才能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在环境管理中我们要将科学发展观落实到实处,走新型的城市工业化的路线,实现高效环保的可持续发展经济。
3.2推动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
目前,生态文明社会所提倡走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循环经济,所以在开展环境管理工作时应注重资源的整合,提高能源的利用率,从而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实现提供帮助。另外,应将建设生态型社会和可持续发展型社会作为环境管理的出发点与立足点,确保生态环境保护能够与经济持续发展能够实现相互协调。此外,应将制定环境污染治理对策,处理收入与环境服务需求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结构效应及规模效应作为环境管理的重点内容。
4小结
综上所述,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管理的内涵在建设物质文明社会的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要使环境管理能够很好的与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我们就必须要了解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管理的经济内涵、制度内涵和技术内涵。
作者:郑江宁 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
参考文献:
农村环境管理制度范文3
关键字:城乡污染转移;法律;现状;完善
前言
所谓城乡污染转移指的是在城市所产生的生活和工业垃圾、污染产品以及设备被源源不断的转移到城市周边地区或农村,并将城市污染较大的企业搬迁至农村地区,从而进一步加大农村环境压力,加剧农村环境污染的行为。近几年来,由于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数量越来越大,导致农民的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失,并进一步拉大了城乡发展差距,严重影响到了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与社会建设的发展。要想改善我国环境水平,就要加强对城乡污染转移法律的规划与完善,以此促进我国城乡环境治理的平衡发展。
一、我国城乡污染转移法律现状
尽管我国近年来逐渐加大了对城乡污染转移法律制定的力度,也开始重视起城乡污染转移法律法规的作用,但由于法律体系尚未完善,在减少城乡污染转移对环境的破坏方面缺乏还是一定的适应性,相关工作的开展并不顺利。
1、我国应对城乡转移法律的现状
在城乡污染转移法律建立的过程中,我国对于污染防治工作也在加大管理力度。1984年9月27日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第4条规定“严禁将有毒、有害的产品委托或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乡镇、街道企业生产”明确禁止了污染的转移。2000年国务院发文通告各省各地 “严禁发达地区淘汰的污染严重企业转移到西部地区”。进一步规范了污染转移的制度。在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通过,该规定第22条指出:“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着力防止农业环境污染。不得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2004年颁布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一步针对农村环境保护进行了规范。其中第4跳、第22条以及第38条都明确规定禁止城市污染向农村进行转移。其中第22条还规定,在特别保护区域范围内,明令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贮存设施和场所。除此之外,国家还颁布了一系列涉及到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即相关法律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以及《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等。
2、城乡污染转移法规不足
随着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转移情况的加重,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也越来越困难,加之农村地区一直处以弱势的地位,我国农村的环境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改善,地区政府和民众的环保意识薄弱,相关的规范制度也尚未完善,导致我国环境规划与治理难以向前发展。
尽管我国法律规定,农村环境资源数以公有财产,但实际上对环境进行开发和经营的主体却是企业或组织,相互之间的利益一直得不到有效的平衡,并且开发与经营主体所要承担的义务与责任较轻,其能够对农村环境资源进行免费的开发与使用,却无需为区域内的环境负责,这也是我国农村为何大量增加污染设施和企业的主要原因。如《固废法》第38条中对于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城乡地区出现垃圾倾倒、焚烧以及填埋等处理方式,进一步加大环境污染。此外,由于我国环境管理体系的主要职责在于城市和重点源的污染防治,对于农村环境的治理体系远远落后于城市,在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过程中也显得力度不够,套用城市污染治理根本无法适应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政府对于农村的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也往往缺乏足够的重视,为了保护农村资源环境,农村公用品都是由基层政府或村民自己凑资而成,但自从农业税取消之后,农村经济收入大幅度减少,乡镇政府的财政收入也在消减,导致农村环境治理与维护工作被迫搁浅。
二、完善城乡污染转移的法律控制
我国城乡污染转移问题的法律控制之所以力度不够,很大程度上都是因为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对于一些责任及规范细节没有落实到位,因此,我们应当从实际出发,完善各项环境保护与治理制度和机制,从而进一步规范城乡污染转移的法律控制制度。
1、完善城乡环境规划制度
我国对于农村环境规划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甚完善,加之农村环境的复杂,与城市环境的管理缺乏相应的对接,更是让城乡污染转移工作难上加难。政府在治理污染转移工作使往往从城市或农村的单一角度进行规划,缺乏整体性。要想加强城乡污染转移法律的完善,首先就要完善环境规划制度,做到从局部开展工作,先完善农村环境规划相关制度,再与城市环境规划进行协调规划,形成整体与系统的协调规划模式。使环境规划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城乡污染,减少环境管理的压力,并进一步促进我国城乡环境问题的平等与统一,减少城乡环境规划制度出现失衡情况,保证城乡环境治理均衡发展,从而带动我国城乡污染转移法律的不断完善。
2、健全环境标准及审批准入制度
城乡实际环境状况与环境污染治理标准之间存在关联,为了进一步做好城乡污染转移工作,我们必须明确两者之间的所存关系,对城乡污染转移治理标准进行审查和限制,禁止各类不符合环境标准的生产设备、产品以及工艺进入城乡地区,维持城乡环境健康发展。在此基础上,我国政府还需要不断完善城乡污染转移审批准入制度,使城乡各类污染能够得到良好的安置和处理,确保城乡污染控制标准达到一致。由于我国城乡环境治理偏向于二元结构,导致城市污染排放大量的转移到农村地区,加大了环境治理难度。政府应当制定严格的城乡污染转移审批准入制度,确保城市污染控制与农村污染控制保持平衡,为农村生活环境的保护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
3、明确城乡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
现代社会的生态文明需要生态立法,在推行生态立法的过程中,我们应当重视城市与农村共同的污染防止理念,对城乡环境保护与污染转移进行一体化对待,规划污染转移问题。实际上农村环境保护总量控制往往跟不上城市的控制力度,很多农村地区并没有被纳入地区污染控制的范围,由此可见,我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尚缺乏一定的整体性考虑,。因此在制定城乡污染转移法律时应当做好城乡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完善。只有污染物总量控制,才能推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并且实时监测地区污染总体数量,使环境自净能力能够进一步提高,从而减少污染超过环境容量,有效控制城乡污染转移。
4、建立污染的集中管理制度
对于城乡污染转移应当采取集中管理的方式进行,在规模效应的推动下从根本上推行城乡污染转移法律的制定。要想产生规模效应,就要充分发挥农村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优势,彻底落实污染控制工作,降低污染治理成本,做好城乡污染转移控制。尽管我国目前尚在推行污染集中处理制度,但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一度依赖地方政府的管理或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指导下进行,并没有起到一个良好的治理成效。我们国家必须进一步加强立法强制实施污染物集中处理制度,将污染物集中处理的范围、义务主体以及处理形式等内容进行严格规范,保证污染的集中处理管理制度能够深入城乡环境保护工作中,并辅助城乡污染转移法律为我国环境保护建设事业提供助推力。
5、建立城乡污染转移生态补偿制度
生态补偿机制指的是环境污染者对于受害地区居民或受害者的一种物质补偿,这种机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双方利益,并减轻环境保护工作的负担,要构建农村生态补偿机制,就要先明确对于污染物转移问题所进行的生态补偿原则、补偿标准、补偿范围、补偿主体以及补偿条件和具体权利义务等方面。国家建立城乡污染转移生态补偿制度要具体到城乡地区的污染转移工作中,让污染者有效保障受害者的合法利益,对于开发环境所造成的污染,在进行转移的同时也要补偿给受害者所带来的损失,尽可能的在最大限度内为受到城乡污染转移的受害者提供基本环境权益保障。
三、城乡污染转移执法的完善
就城乡污染转移执法现状而言还存在着较大的问题,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城乡环境执法队伍建设,以城乡污染转移法律建设一支合格的执法队伍,全面提高环境执法水平,为城乡污染转移创设良好的工作环境。
1、建立综合政绩考核体系,落实政府治理责任
相关政府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文件,将城乡污染转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政绩考核内容当中,并不断健全和完善环境保护政绩考核制度,加强城乡污染转移治理,在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中建立环境质量考核标准,将城乡污染转移工作切实安排到位。此外,还需要落实政府问责制度,将城乡污染转移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日常考核当中,以此建立全面的综合考核体系,增强部门人员的工作意识以及工作责任心,从而不断完善城乡污染转移法律制度,减少破坏环境治理的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工作障碍等。
2、健全城乡环境执法规制,提高环境执法力度
一方面要做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城乡污染转移法律之间的冲突域矛盾工作,使相关负责部门能够意识和明确自身职能,在明确分工后才能够实现部门协调,从而更好地落实城乡污染转移法律制定工作,保证城乡污染转移法律完善工作的有效进行。另一方面要加强城乡污染转移法律的程序性立法,在完善城乡污染转移法律的基础上确保程序性立法能够实行。由于我国现行的环境立法侧重城市污染治理,对于农村的环境管理力度稍显薄弱,这些都导致了我国城乡污染转移的法制建设难以向前发展,政府各职能部门一定要强自身岗位的职责意识,在执法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并不断提升立法水平,进一步加强我国城乡污染转移法律的可执行性。
3、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管水平
政府在城乡污染转移执法方面,一定要考虑到执法过程事件造成的影响。一般而言,城乡污染转移行为往往会造成跨省份、跨地区等污染,但目前我国的基层法院环境法庭受理与审判难度较大,尚未建立起以省为单位的环境法院,同时执法队伍的执法力度也十分薄弱,难以对城乡污染转移案件做出及时的裁决。因此,在城乡污染转移案件的管辖方面,应当单独设立省地区的环境法院,同时建设一支素质高、技术强、设备齐等的专业执法队伍。政府加大执法队伍的扶持力度,切实提高环境执法队伍水平。如加强队伍内外监督机制,内部监督由上下级、各部门之间相互监督来实现,外部监督则通过公众媒体和公众舆论来进行,做到城乡污染转移执法公开公平公正。
结语:
综上所述,要想做好我国环境保护以及治理工作,除了要做好我国城乡污染转移法律的完善,还要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健全城乡环境执法规制,不断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水平,加大执法力度,全面改善和控制城乡污染转移问题,从而更好的保护我国资源环境,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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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农村环境保护 市场机制 缺失
在党和国家的温暖关怀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就,然而,伴随着农村大规模的开发、建设,农村环境保护也受到了各界越来越广泛的关注与重视。过去政府对于农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监督与管理并未产生大的效用,这就要求市场机制作为有力地补充。本文主要阐述市场机制在我国农村环境保护中缺失的几大表现。
一、农业生态补偿制度未落实,挫伤农民环保积极性
农业不仅为人类提供丰富的工业原料和食物,更具有稳定生态、保护大自然的生态功能。农业的生态功能无法直接转化为生态效益,而是间接地体现在周边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我国环境法规定“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只有科学、合理地选择农业生态补偿方式,将市场机制的作用与政府加强农业生态调控的手段有机结合起来,稳步确立起行之有效、公正透明的生态补偿机制,才会激发农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目前我国农业生态补偿制度在实施过程尚有突出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解决,主要表现在:退耕还林工程项目需要有大量的财政扶持,在实施的过程中,政策、法律宣传、技术培训、资料配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和各类办公室等各项开支数额巨大,若缺乏有效的资金供给,则退耕还林地区会承受很大数量的费用,也违背了“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退耕还林的责任与权利不相统一;有的退耕还林地区的补助未能按时兑现到位,群众失去了耕地,其生产积极性受到了制约,也直接打击其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劲头;针对退耕还林地区的财政补助,在短时期内,确实提高了当地农户的收入,但因过于依靠国家财政补贴这一项福利,使退耕农民没有了造林、育苗和管护树木的积极行动,不利于退耕后林木存活率的提升。几年前,虽暂停施行退耕还林政策,但伴随着农村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生态安全的冲击,生态补偿制度定能成为农村环境保护的一项强有力的对策。
二、环境资源税费使用不合理,农村缺乏实惠
我国排污收费制度规定,排污费需要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污染防治新工艺新技术的试验发展和地区性污染防治。排污费使用的关键点就是去补足排污单位治理污染,因污染源大多集中在城市,农村并非处于治理污染的范围以内。此外,也并未考虑到农村耕地、水源地和小水体的保护与治理,长久以来,补偿的排污费忽视了排污损害较严重的农村,只用此来治理城市环境。
农村税费制度改革之前,资金源于摊牌集资和提留统筹。改革以后,从制度层面上明确了农民的税赋,这一政策的调整让基层政府在资金筹措上处于更大的困境之中:基层政府税源加剧萎缩,中央财政以及地方财政的上级财政对基层财政的转移支付不规范、规模不大、也不透明,无法补充县级、乡镇财政的资金缺口,基层政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就会公开负债,也就无法有额外的资金扶持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
三、农村环境资源权属不明,造成农村环境恶化
农村环境问题的之所以会愈演愈烈,在很大程度上与农村环境问题的外部性和农村环境资源权属不明所引发。在我国现有的家庭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下,若承包期限较为短暂,承包方极有可能对践踏生态物种、过度开发资源,以求得短期内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效益,完全不顾及资源、环境的承载力,对于这类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单纯凭借管理、监督、加大环境执法范围和力度是不能全部根除危害的。
我国农村不完善的产权制度仍然存在,有较大的潜力依据明确、界定产权,进而解决环境公共物品性。因农村被污染的河流缺乏清晰明了的归属,或集体形式上享有所有权,但“集体”未行使产权的机制。假设让将河流的所有权拍卖给个人或一个集体,拥有河流产权的人就会为自身利益与污染河流的单位协商,依靠社会公众力量来共同抵制污染物的排放。
四、排污权交易未在农村施行,乡镇企业污染防治难度大
排污权也就是排放污染的权利,我国排污市场上,排污者往往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擅自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进而卖出或买入排污权。改革开放后,我国在大气污染控制方面也开展过可交易排污许可证的试点工作,获得了一些成就。排污权交易能够行之有效地得到管理和控制,从而提高分配的费用效果。排污权若有偿转让,则治理污染费用成本最经济的企业,就情愿经由治理,大规模地降低排污量,接着再出售多余部分而获得经济收益。只要对某部分企业而言,安装治理设备比购买排污权所付出的费用更多,一定会有购买排污权的一方。比如针对环境污染,大多又政府征收排污费用的措施来解决,企业虽然充当了排污和治理污染的主体,但仍是被动的地位,若符合政府规定的污染排放标准,就无激励再一次治理污染、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手段了。引入了排污权交易制度后,企业具备排污权交易的利益,也就有了更大的决心和动力去治理污染和进行排污权交易,最终会实现治理污染、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预期目标。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市场行为,在施行时也不能缺乏政府的严格监管。
我国排污权交易尚处于摸索的初级发展阶段,结合农村环境保护的客观局势,需要给企业以更大的自参与研发,实现其责任与义务。面对乡镇企业污染严重的局面,行政控制手段无法发挥出应有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乡镇企业水资源的价格较高,节约用水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绝大多数的乡镇企业分布在村里,使乡镇企业缺少外部提高经济效益的条件,长此以往,则会增加企业治理污染的难度;乡镇企业的排污份额低于污染份额,环境管理能力欠佳;若政府适当的诱导,在乡镇企业对农村环境造成污染、破坏后,不采取直接强制性关停的措施,而是把排污权交易制度纳入乡镇企业的污染防治过程当中,以便取得更好地环保成果。
五、农业资源价格机制不合理,农村资源浪费严重
衡量资源配置的“效率”与“公平”标准的前提是完全市场,但现实的经济社会并非完全市场。在考虑环境资源稀缺性的前提下,应当将环境部门加入传统一般均衡分析中以寻求新的均衡解。这种理论表明环境污染只有在恢复市场行为与合理定价之后才能稳步地得以缓解。对农业资源的真实价值开展合理定价,才会让市场价格贯穿于全部农产品反馈链中,才可以正确对比新资源的成本与循环利用的资源,从而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切实达到农业与市场的整体链接。然而,因不少农村地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造成农村的土地、水资源出现枯竭,加上不合理的价格机制,使农村生态环境资源浪费严重,将严重制约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六、结语
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迫在眉睫,这也引起了各界的强烈关注,必须要立足农村环境实际,多措并举加强环境管理制度的创新与发展,并进行深刻的实践,为农村环保事业再立新功。
参考文献
农村环境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农村生态环境政府主导公众参与
伴随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在加剧。无论是面源污染、点源污染,还是生态环境破坏,都已成为影响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制约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严重障碍。
一、城乡一体化进程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新要求
城乡一体化是我国现代化和城市化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包含城乡生态环境保护的一体化:第一,城乡环境保护重视程度一体化,即在观念上树立城市与农村环保同等重要的理念,努力实现城市和农村环保“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第二,城乡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一体化,即管理体制的设计一体化(针对城市和农村的不同特点完善相应的环境管理体制)和保障体系一体化(对城市和农村的环保投入实现均等)。第三,城乡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一体化,即城市和农村环保工作同样有法可依。服务于城乡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平等化,必须根据农村环保的特点,制定专门的农村环保基本法,修订与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政府主导作用
政府的职能和资源占有优势决定了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这个作用不应局限于城市,更应当向农村延伸。
政府作为与农村环境保护的差距。第一,政府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短视。现存的政绩考核体制是以经济发展为重心的,缺乏对环境保护尤其是农村环保的战略性、长期性考虑。同时,政府将环保资金过多投向工业和城市,农村环保几乎享受不到环保专项资金的保障和先进环保技术的支持。第二,现行法律制度轻视农村生态环保。虽然现行法律提出了农村环保问题,但是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定,一些重要的农村环保领域还存在空白。第三,农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不科学。现行环境保护体制过分强调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主导地位,忽视了公众的参与,特别不利于公众环境意识的培养。
消除差距,加强政府农村环境保护法律职责。第一,创制与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体系。结合农村生态环保的实际情况,在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考核制度和农村环境应急处置机制等。第二,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政府要重视科学规划在农村环保中的重要作用,合理安排乡镇企业的布局,控制污染物排放。设立专门负责农村环保的管理部门,明确职责,提高管理效率。第三,加大农村环境保护资金投入,运用经济手段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坚持“污染者付费、开发者保护、受益者负担”的原则,采取国家、集体、个人、外资多元投资的方式,保证稳定有效的环保资金投入。积极引入市场机制,特别是要鼓励个人出资参与农村环境建设,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效益补偿机制。第四,加强农村环境监测与监管。建立农村环境监管平台和监测体系,完善环境信息制度,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加大环境监督执法力度,提高污染事故鉴定和处置能力。第五,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教育,培育公众环保意识。针对文化素质较低和环保意识较差的广大农村居民,政府应“自上而下”发挥引导、教育职责,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知识宣传和培训。
三、农村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
环境问题的社会性、复杂性需要广泛的公众参与和社会合作,在可持续发展模式的指导下,公众参与已成为各国环境保护的公共基调。我国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同样也需要各类团体和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
公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尚存障碍。一是公众参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欠缺。农村居民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的现象很普遍,垃圾的分类处理更是无从谈起。在农业生产领域,随意使用化肥、农药造成水体、土壤污染的现象也大量存在。更有甚者为了眼前经济利益,盲目建设污染企业,使得农村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污染破坏。二是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缺失。我国现行法律缺乏环境知情权的规定,政府的环境状况公报内容单一,指标种类较少,特定地区的环境整体状况和变动趋势难以客观反映出来;且因一些环境状况指标技术性过强,不便于公众理解,达不到应有效果。三是公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救济渠道不畅。我国法律规定有环境行政处理和环境诉讼两种基本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但由于现行环境诉讼制度对于人资格规定过严、对证据的科学性要求过高、公益诉讼机制尚未健全、法律援助不到位,导致农民因成本高昂而难以通过诉讼维护自身的环境权利。
开辟多方途径,方便公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一要参与农村环境立法。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公众关注的程度和理解程度,创造条件,使公众参与制定完善防治饮用水污染,土壤污染,畜禽、水产养殖污染,乡镇企业污染,农药化肥污染,保护自然资源和发展生态农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二要参与农村环境执法。加强农民的参与和监督力度,纠正、限制执法中的不当行为,减少的发生;同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利用村民自治的有利因素,建立一套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约束的农村环保机制,提升广大农民对环保执法的支持力度。三要参与农村环境普法。加强普法工作,提高农民的环境法律意识,使农民自觉地参与环境决策、维护其环境权利。通过多种形式的环境法制宣传,强化农村干部和村民的集体荣誉感,积极参与农村生态环境建设。
四、农村环保: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的有效对接
从目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来看,环境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政府与广大民众的倾力合作。公众参与并非公众对抗政府的机制,而是优化政府运行的机制。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机制所反映的理念正是充分吸收公众的智慧和力量,使环境保护得到真正的实现。
农村环境管理制度范文6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农村环境“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突出重点,集中资金,连片整治,着力解决整治示范区的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问题。通过连片整治示范,在农村环保法制建设、改善机制创新、农村环保实用技术推广等方面形成典型示范经验,实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与城乡一体化建设工作的有机结合,为推进生态建设夯实基础。
二、整治范围
纳入今年我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镇是上冈、庆丰、高作、冈西、宝塔5个镇,涉及102个农业村(居),总面积达537.2平方公里,总人口28.9万人。
三、整治目标
通过一年时间整治,有效削减整治片区环境污染负荷,彻底改变农村环境质量,真正使农村环境走上“环境优美、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之路。具体指标为:示范区农村人口受益率达100%,生活垃圾清运率达100%,宝塔镇的生活污水处理率达70%以上。
四、整治内容
实施“组保洁、村收集、镇集中、县处理”的四级运作模式,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收运系统,逐步达到农村生活垃圾全部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其中宝塔镇还建设一个日处理2000吨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五、整治措施
1.村庄垃圾收集处理工程。通过在村庄建立垃圾池、放置垃圾桶等方式,将农户垃圾进行集中堆放和贮存,以村为单位建立集中清运点将垃圾收运至镇垃圾中转站,由县规划城管部门负责将垃圾集中运输至有关场所进行处理。渗液实行集中清运处理。
2.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以建立健全村庄垃圾收集转运体系为基础,组织环保、财政、住建、农业、卫生、水利和交通等县直部门和受益镇村进行协调,整合资金集中投向示范区域,联动开展道路硬化、清淤、改厕、绿化等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努力改善示范区农村人居环境。
3.农村环境管理体系工程。提升农村环保的管理能力,在示范区行政村中开展农村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所有村都设置专、兼职环保监管员,并开展经常性培训,培养一批农村环保人才。建立环保设施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经常性维护,形成长效、规范、科学的管理制度。完善河道保洁、垃圾清运等长效保洁队伍,落实长效保洁措施。
六、整治步骤
1.制定方案阶段(2012年2月15日—2月29日):各整治工程的牵头部门和有关镇(区)根据整治计划进行现场勘察,编制详细的科研、施工方案和图纸,完成必要的立项和审批手续,做好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做好群众的宣传发动工作,使群众知晓连片整治的内容,做到支持整治、拥护整治、参与整治。
2.实施整治阶段(2012年3月1日—5月31日):在连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镇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负责镇垃圾中转站、村集运点和垃圾池的建设工作,规化城管局和环保局等部门负责购置相关车辆。所有的工程项目和相关设置均在预期内完成。
3.考核验收阶段(2012年6月1日—6月30日):由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对建成的项目进行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进行整改,迎接中央和省、市对项目的检查验收。
七、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连片整治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县长任副组长,县环保、财政、水利、农业、经信、规划城管、审计、国土、交通、监察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统一组织和协调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的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局,负责整治工作组织、实施、督查和考核等。相关镇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2.明确责任分工。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文件精神,切实履行职责,主动积极帮助示范镇解决实际困难,确保示范项目按期保质完成。各示范镇要履行示范工程项目直接责任人责任,不但要建好工程项目,更要营运好工程项目。确保示范工程项目发挥最大效益。
3.加大资金投入。按照“中央补贴、省级配套、地方配套、镇村自筹”的资金四级筹措模式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在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同时,加强县级财政的支持力度,整合各部门涉农资金形成合力,采取各种措施鼓励经济条件较好的镇村拿出部分公共积累和镇财政资金对环境治理项目予以支持和补贴,鼓励企业、社会资金参与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