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普及的重要性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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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普及的重要性

法律普及的重要性范文1

1、公民法制教育的普及率高与法制理念树立情况不容乐观之间的矛盾

法律知识与法律理念普及的问题上,法律知识的获得并不难,难的是法律理念的树立和法律素质的养成。我们曾经认为普法就对法律条文的传授,所以在历次的普法活动中都只是注重公民学到多少部法律,记住了多少法律条文,而忽视法律理念的植入。我国这种“至上而下”的法律宣传方式是基于我国公民法律知识缺乏和法律意识荒芜的现实,这种大规模的普法“造势”也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对法律感觉相对陌生的普通中国人的观念,让他们初步地领悟到了法在自己生活中的重要性。然而,这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法律条文再背得滚瓜烂熟,而缺乏必要的认识和理解,对公民法律意识的树立和法律素质的提高也还是于事无补。

2、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渴求与法律宣传内容、途径、手段过于单一之间的矛盾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整个社会的利益关系趋于复杂,各种矛盾也将趋于多发和复杂,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知识的渴求也将越加强烈。尽管我们的法律宣传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偏差,集中体现在:有些法律宣传并不贴近人民群众,没有把人民群众的需求放在第一位,对于与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还不够;普法教育依然把教育老百姓如何履行法律义务放在首位,较为忽视权利方面的教育;法律宣传的形式仍然过于单一,依旧以传统的“摆(摆摊法律咨询)、讲(讲法制课)、赛(法律知识竞赛)、考(法律知识考试)”为主,而忽视了公众对普法形式需求的多样化。

3、全民法制观念、意识的不断增强与针对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普法还有差距之间的矛盾。

经过二十年的努力,全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得到了明显增强,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但与此相对应,针对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的普法仍然有较大差距,少数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法律素质依然不高,在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方面做得不够,执法违法、执法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对社会法律秩序的严重破坏,使得一般公民对法律的信任下降,破坏了和谐社会的建立。固然这不尽是普法工作没做好的原因,但其中不少案件确实反映出少数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法治观念淡漠,社会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存在漏洞,社会法治化管理程度不高,依法决策和管理的意识不强。

二、如何解决上述矛盾,使法制宣传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我们认真的思考和努力的实践:

1、要授之以“鱼”,更要授之以“渔”,树立现代法制观念、崇尚法治这一中心,在社会上真正树立起宪法和其他法律的权威

这里面的“渔”和“鱼”分别指的是法律制度、知识和法律观念、意识。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识不能替代法律意识,普及法律应该涉及更深的层次,既要解决普及法律知识的问题,更应当解决法律素质、法治精神的问题,只有这样才是让人民群众自觉自动地学法守法的根本保证。为完成建设法治国家这一过程,必须树立法制观念这个核心。首先要倡导政府依法行政。政治活动应该倡导法治反对人治,坚持依法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根治权力腐败问题。同时需要人们用自己的行动推动政府行为受法制约。现代法治以权利为本位,也就是尊重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和地位,强调法治的力量和作用就在于充分调动和发挥作为社会主体及法律关系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崇尚法治就是要着眼于从人的内在需要出发来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自觉的社会行动和行为,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重要性毋庸质疑。因此,我们要继续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重点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坚持把宪法的学习宣传作为普法工作的长期任务,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意识,树立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基本观念,提高依照宪法和法律维护合法权益、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能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知识向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再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用法治来推进政治文明建设。

2、树立科学发展观,着力于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原则,其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也应贯彻和体现这一原则,要把提高公民法律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普法教育工作目标之一。在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上,应把满足公民的法律需求作为根本出发点,加大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结合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反映出来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往在普法内容的选取上,往往偏重于新颁布什么法律法规就一味地宣传什么;或是急功近利的氛围相当浓厚,出现什么社会问题就向百姓“强行灌输”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这绝不是我们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之所在。

普法不仅仅是“静态”的法律条文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更重要的是通过传递各种法制信息,使社会政治、经济和人们生活达到“动态”的法治普及。要承认和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对象人群的个体特征,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教育形式,施以不同的教育内容。因为普法对象层次不一、需求不同、接受能力也不尽相同,因此,普法除了普及一些适用于公众的普遍的法律知识、法治思想和法治方法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根据不同对象的层次、不同的文化和宗教背景、不同的受教育程度群体等特点,在现代法律理念引导下,施以不同的法制教育内容。

与此同时,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应率先垂范。曾在一本书中看到这么一段话,觉得很有道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秉公执法的行为就是最好的法制宣传教育,并且胜过上百次的说教。”对普通的百姓要让他们知道法律所赋予他们的权利,而不是单纯地强调法律义务,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提升法律的权威和感召力,使人们能切身感受到法律在政治、经济及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使群众变被动地接受法律教育为主动地学习法律,使学法成为人们生活的内在需求。从历次普法的实际效果看,宣教内容在过度强化实用性的同时缺乏其应有的针对性。理念的偏差必然导致普法内容的片面性甚至公民法律素养的畸形和社会法治环境的变异。普法教育要以适应于公众掌握、满足公众需要作为检验标准。

3、树立创新思想,创新普法宣传形式

形式创新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创新的实现手段,是实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现实目标的保障。在以往的普法活动中,我们传统的“摆、讲、赛、考”等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现代社会思想观念的变化,公众对普法形式的需求多样化,普法不应该是单向灌输,而应根据受众的需要和心理特点开展普法,善于开发新颖的形式和利用现代科技手段。

法律普及的重要性范文2

关键词:法制报道;内容要素;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G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1)10-0019-02

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法制的恢复与建设逐步兴盛发展起来的法制报道,具有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监督法律实施、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推动法治实践完善等功能。这些功能的提升与发挥,对于国家法制建设或社会法治化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就法制报道活动系统本身而言,其多样化功能的发挥依赖于内容、方法、传者、受传者等要素对于报道活动或传播系统所具有的积极效能。其中,内容要素是构成特定报道活动系统所必不可少且至关重要的因素、元素;所谓“内容为王”强调的就是内容质量或内容有效性的重要性。法制报道功能发挥的重要性及内容要素在报道活动有效性实现过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决定了我们从报道内容要素出发探讨法制报道内容有效性问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法制报道内容的“两个层面”

法制报道内容主要是指在报道活动中传播者所意欲传递给受传者的法律知识、法治观念或法制信息等。从传播目的角度看,法制报道是具有一定目的性的法制传播活动,也就是说其内容是蕴含着“普法”宗旨的载体。法制报道的内容可以划分为这样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即外部社会环境或进一步说是中国法制建设及普法教育所要求的法制报道内容。这一层面的内容可称为“输入状态的内容”。

第二个层面即在具体的法制报道活动中,媒介法制传播者根据相应的传播目的或社会目标要求,遵循新闻与传播的规律,对较为抽象、专业的法制报道内容进行组织、编制,以直接用于报道活动的内容。这一层面的内容也可以说是“输出状态的内容”。这两个层面之间有密切关系,但又不能混为一谈。法制报道的有效进行,既有赖于第一层面内容的选择与制定,也有赖于第一层面内容向第二层面的有效转换,或有赖于第二层面内容有效性的确立。

关于法制报道内容由第一层面向第二层面转化的问题,有点类似于学术论著与大众宣传问题。恩格斯在1882年为《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出版而写的序言中明确指出:“这一著作原来根本不是为了直接在群众中进行宣传而写的。这样一种首先是纯学术性的著作怎样才能适用于直接的宣传呢?在形式和内容上需要作些什么修改呢?”[1]恩格斯在这里指出了如何将专业性、抽象性或理论性比较强的知识转化为深入浅出、明白易懂的通俗知识或大众文化问题,即我们所说的法制报道内容由第一层面向第二层面转化的问题。法律法规知识或法制信息无疑是法制报道的主要内容,但这些知识、信息不是一般的知识、信息,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抽象性,是难以通过一般的知识普及或信息传递的方法就能使人们尤其是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的受众理解和接受。因而,探讨法制报道内容的有效性,应同时分析这两个层面内容的特点及有效性。

二、法制报道内容的“第一层面”及有效性

相对于法制报道的普法宗旨而言,其内容的有效性主要表现为报道内容是否有利于在受传者或受众身上引起预期的变化、形成预期的法治观念和相应行为。对于法制报道的有效进行而言,第一层面报道内容应具有法制性、真实性和公正性。这既是“第一层面”内容的主要特点,也是提升“第一层面”内容有效性的基本要求和路径选择。

(一)“法制性”特点及要求

“法制性”是法制报道的灵魂和本质特点。所谓“法制性”问题,也就是法治精神或理念在法制报道中的贯彻和体现问题。法制报道的法制属性是它区别于一般报道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体现了法制价值,遵循了法律规范,凝聚了法治精神”[2]。有学者将这种“法制性”概括为“一个中心,三个基本点”[3]:所谓“一个中心”,即中国传媒法制报道要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围绕着经济建设和依法治国方略;所谓“三个基本点”,即法制报道在伸张和维护法律的基本精神――保护老百姓的利益、公平公正、合情合理的前提下,做到普及法律知识、监督法律实施、促进立法和社会进步的统一。法制报道只有体现或提升这种“法制性”,站在这个高度上,才可能发挥其应有功能。

(二)“真实性”特点及要求

法律讲究客观、真实,以法律信息为主要传播内容的法制报道在真实性、客观性方面有着更高的要求。首先,法制报道的事件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不能为了吸引受众的注意力而夸大、歪曲事实,应力求报道内容的每一个细节都能与法制新闻事实相吻合,合乎法律的规范;其次,法制新闻评论也应当源于事实,力求客观,并符合法律事实,不能因主观偏见或感情因素而违反真实性原则;此外,法制报道尤其是案件报道也不能仅止于涉案题材的表象真实,而必须上升到本质,因为法制报道的目的不是案件展览而应该是案件背后所隐藏着的法律和社会的正义,是对案件在法律原则下的分析和提炼。概而言之,法制报道追求的更是法理的真实、本质的真实。

(三)公正性特点及要求

法制报道的公正性主要是指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坚持报道及评论的公正性两个方面。首先,维护公众的正当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法律及法制传播的基本精神。法制报道在维护和推进法律社会公正服务方面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功能。这一方面体现为传媒法制报道能够借助其媒介优势,通过适当的介入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者和无助者得到法律救助,使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得以体现;另一方面法制报道的社会公正服务功能还体现为通过积极的反馈尤其是舆论监督报道来促进立法、执法及司法等法治实践的完善,从而推动社会法治化发展的进程。因而,法制报道的公正性要求不仅是新闻报道公正性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制传播“社会公正”服务功能及价值追求的内在需要及要求。

三、法制报道内容的“第二层面”及有效性

如果说第一层面内容是外部环境或政治因素等在法制报道活动展开之前便已给定,并以专业的、抽象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话,那么,法制报道第二层面内容则是直接应用于报道活动,并根据报道活动所特有的逻辑进行重组和编制了的内容。如果说判断法制报道第一层面内容是否有效的标准主要是其与报道目的或“普法”宗旨的吻合性,那么,判断法制报道第二层面内容是否有效的标准则是除了上述的要求外,还要看其是否有利于受传者的接受,是否有利于法制报道多元化功能的发挥。从这一层面的意义上看,法制报道第二层面内容的有效性,除了受制于第一层面内容的“有效性”外,还应具备或符合法制报道的新闻性、透彻性和契合性等特点和要求。

(一)新闻性特点及要求

如前所述,法制报道具有很强的“法制性”,这种“法制性”在新闻实践中的过于强化或凸显,往往会忽略、淡化甚至背离其“新闻性”属性及要求,致使法制报道的书面化、专业化或宣传工具化倾向,其传播效果可想而知。随着新时期以来新闻改革及法制新闻事业的发展,各大媒体越来越注意法制报道的新闻性问题,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后,法制报道及节目层出不穷,在语言表述、时新性等方面逐渐在追求着“新闻性”、“法制性”及“宣传性”的最佳结合点。如在语言表述上,注意采用通俗的、口语化的,适合听说表现的语言;在时效性上,注意以最快的速度报道法制新闻;在案件报道中注意融入故事性、趣味性或可视性元素,等等。

(二)透彻性特点及要求

透彻性是传媒深入报道法制题材问题所必须的,即通过对法制事实、案件过程及法律问题的多层面的辨析和阐述,向受众解释清楚案件发生的社会根源,揭示违法犯罪行为或涉法案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及动机,并同时突出法制报道及节目的法理性,深入到法律精神、法律实质的层面进行层层剖析,而不能只局限于就事论事、就案说法或简单肤浅的宣传和条文解释。当然,这种“透彻性”或“透彻性”的获得,首先在于传播者对“第一层面内容”的特性尤其是法制性或法理性的深刻理解。传播者只有在深刻地领会法制报道“第一层面内容”特性的基础上,才能把握其精髓,才能基本预见进行这一层面内容报道时可能碰到的、必须涉及和解决的一系列相关的社会问题和法制问题,也才可能周密而深刻地确立“第二层面”的内容,并对有关内容进行具体形象、深入浅出的阐释。

(三)契合性特点及要求

法制报道的有效进行还要求其第二层面内容或输出状态的内容具有契合性。契合性即吻合性、相关性。主要体现在这样三个方面:

一是法制报道内容应与接受对象尤其是目标受众的现实利益、法制信息需求及社会法制实践状况相契合。只有与人们的相应需求、日常生活经验及法制实际有一定的相关性或贴近性的内容,才能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二是法制报道内容应与法律知识的内在特点和要求相契合。法律知识作为法制报道的主要内容有其内在的特点,即它不是外在于法律主体的条文或文本,而是和法律主体的参与、实践融为一体的知识和精神,有一般知识所没有的内在结构。这种结构的突出特点是“参与性”、“实践性”和“论辩性”。所以,法制报道第二层面内容的采制和传播须在接受主体“参与”、“实践”和“论辩”的过程中进行。

三是法制报道内容还要与受传者对法律知识认知、理解的心理结构及接受特征等相契合。受传者对法制信息的接受和理解,由于受以往经验、文化背景、需要与动机、态度与情绪等因素的影响,具有一定的选择性。只有充分考虑到受传者的这些因素,才能进行有效的传播。

综上所述,我们从法制报道内容效能提升的角度初步探讨了其两个层面及有效性问题。只有全面而准确地把握这两个层面内容的特点及有效性提升的内在要求,才能够科学规划与编制法制报道内容,从而增强报道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法律普及的重要性范文3

关键词:义务教育;内涵;特征;实施措施

一、何为义务教育

(一)义务

义务,基本含义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例如服兵役(跟“权利”相对来说)。义务的第二种意义为道德上应尽的责任。义务还可以理解为不要报酬的、免费的,例如义务劳动(意思是说不用支付报酬的)。

(二)义务教育的内涵

1.释义

义务教育发端于德国。1619年德意志魏玛邦公布学校法令,规定牧师和学校教师,应将6到12岁男女儿童的名单造册报送学校,6到12岁的儿童必须到学校读书,不愿意送儿童入学的家长,将受到惩罚,实行强迫教育的措施,这是义务教育的发端。

义务教育,在英语上的语义为“compulsory education”。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三条是这样界定义务教育的:“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一般认为,义务教育是国家法律规定和强制实行的,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一定程度的,国家、社会和家庭必须予以保障的国民教育。

2.特征

在义务教育所具有的特征中,义务教育表现出强制性、公共性、免费性和普遍性等特点。

第一,强迫性。义务教育的英语为compulsory education,也可以翻译为compulsory schooling,直译为中文就是“强迫教育”或“强迫的学校教育”,是国家在全体的适龄儿童、少年中普及教育的目标,用法律规定保证适龄儿童入学是国家和家长的义务,以便用国家的意志来保证全体国民的共同利益和要求。

第二,公共性。国家之所以实施义务教育,其原因在于作为国民基础教育,义务教育能够培养国民共同的社会意识和价值观,提高国民素质,增加国家的竞争力,既提高国民福利的途径,也体现全国人民的利益。可见,义务教育是公益事业,义务教育具有公共性的特点。

第三,免费性。世界各国的普遍经验是没有免费的教育就没有义务教育,也就没有普及教育。没有免费作为前提,外在的强制性无论如何强烈,家长由于缺乏起码的生存条件,无力支付教育及相关费用,也是不能奏效的,同样没有免费作为前提,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就难以入学,普及就很难达到。

第四,普遍性。普及教育是国家对全体国民实施的某种程度的普通教育,其“程度”由一国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状况而定,其对象包括成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

二、谁为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

义务教育的对象为所有适龄的儿童和少年,这是义务教育的应有之义。在1530年马丁.路德就在《关于送子女入学义务之演讲》中呼吁:教育机关应由公费设立,一律公开,不论贫富、贵贱、男女。即使残疾的儿童、少年也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既然义务教育要求所有适龄的儿童、少年入学,那么又有谁来承担义务教育的费用?谁来进行义务教育?谁来管理义务教育?如此等等一系列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这些需要我们思考义务教育是“谁”的义务?

(一)国家

国家对义务教育负责是首当其冲的。因为义务教育是国民教育,是一个国家文明的标志,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义务教育是国家整个教育系统的基础,所以义务教育的普及在世界各个国家都受到充分的重视与关注。国家有义务为该国公民提供免费的义务教育,为公民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保证义务教育能够实施、保证所有人提供受教育的条件,这是政府的责任。”[1]

首先,国家有制定法律强迫本国公民在学龄期受教育的义务。毋容置疑,义务教育需要国家制定法律,强制义务教育的实行,所以德意志魏玛邦在1619年就颁布了义务教育法令,美国最早的州也在1852年颁布义务教育法令。国家通过法律形式可以在全国统一实行义务教育,为义务教育开展开辟道路,并且为其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其次,国家有开办学校、任用教师、供应教材等便利儿童、少年入学的义务。义务教育的另一种解释就是免费的教育(free education)。从理论上说,作为实施义务教育的场所是不应该收费的,收费会妨碍义务教育的进行了有失普及教育的本旨,收费不啻对于履行义务教育者附加课税,有失义务教育的宗旨,“收费与现代国家之教育政策不合,国家设学校乃保持及延续自身生存之手段,若对受教育者加以变相之赋税,有失国民教育之本旨”[2]。因此,国家有义务免费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义务教育,国家有义务开办学校、任用、供应教材等为义务教育提供教育经费保障和师资保障。

(二)家长

在早清光绪二十九年《奏定学堂章程》中的《学务纲要》就指出“初等小学堂为养正始基,各国均任为国家之义务。东西各国政令凡小儿及就学之年而不入小学者,罚其父母,民为强迫教育。”[3]家长需要认识到义务不仅是国家的大事,也是社会中每个家庭的大事,家长有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义务教育可以提高个体身心素质,从而提高整个国民素质,家庭作为国家的基本单位,应为国家的发展做一分贡献,从而提高自觉性和参与性。

(三)教师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教师享有受到社会尊重的权利,享有工资平均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物质待遇,享有职务评定的政治待遇,等等各个方面的应有的权利。教师在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之时,需要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积极主动的投入到教育教学中来,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差异,因材施教,尊重学生的人格,不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教师在义务教育过程中承担起应有的义务。

(四)社会

社会有缴纳捐税或集资兴办学校,发展教育的义务。社会是由一个一个成员组成的,社会的发展需要个体的发展,社会发展能为个体的发展创造条件。义务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不是一个人的力量能完成的,需要集中社会力量。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体,有责任与义务去支持义务教育,可以从人力或财务方面去为义务教育做出自身的贡献。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十条指出“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如何进行义务教育

(一)坚决执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继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早在1986年,我国政府就颁布了《义务教育法》,但是人民至今还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依法治教,法律观念意识淡薄。同时,我国义务教育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缺乏具体详细的法制准则,难以给义务教育提供健全有力的保障体系。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更加明确的规范了义务教育实施的措施,提出了更加明晰的责任主体和权力主体,用法律条文来加强义务教育的执行和管理,如《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提出:“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比以前的《义务教育法》更加完备。因此,在推行义务教育过程中,我们应该坚决执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继续严格执行“普九”督导检查制度,同时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建立和健全有关执法的各项程序和制度。

(二)提高对义务教育的重要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就确立了基本普及旧年义务教育,基本扫盲在教育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的地位,这些举措推动了义务教育的实施,然而人们对“普九”的必要性、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认识不足,对义务教育“重中之重”的地位随着“两基”工作的进程而有所动摇。我们应该看到,九年义务教育在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在个体发展中的基础地位,在人口大国转变为人力资源强国中的基础地位。同时,我们应该看到我们的义务教育实施取得的成绩只是阶段性的,总体水平不高,基础不牢,在今后的“普九”过程中任务还很艰巨。

在推行义务教育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全面推行素质。全面推行素质,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四有”新人奠定基础。全面推行素质,需要严格规范教学内容,严格课程管理,防止教学偏重于智育的倾向,对于学校和教师的考核,应当综合考察,不能以升学率作为考核标准;对学生的考察,不能以考试成绩代替全面考察;对义务教育的督导,不能对学校进行评比,不能以升学率为督导标准。

(三)增加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为义务教育提供经费保障

虽然大多数地区在教育经费的投入方面实现了“两个增长”然而由于教育经费内部分配不合理,义务教育经费所占比例较小,而且基础教育经费长期以来欠佘太多,使用过程中经费管理不善,浪费严重,导致义务教育经费难以得到保障。因此,这次新的《义务教育法》将规定:国家和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保障用语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收入增长比例,确保在校学生人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也保障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功用经费逐步增长。国家和政府将逐步取消公办学校的杂费收取,加大教育的财政预算,继续推行“两免一补”的政策和方针,真正地体现义务教育的“义务性”和“免费性”。

(四)促进教育发展的均衡性,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

我国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不均衡现象。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乃至学校之间的差距都很大。2005年2月26日,贵阳市教育局的李秉中作的《西部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研究与实践》中对东部上海和西部贵州做了比较。在教育经费方面,上海为1313724万远,而贵州为601258万元,上海的教育事业费用为贵州的2.18倍;上海人口为1711万人,而贵州人口为3870万元,人口差是2.26倍,这就等于上海人均教育事业费用应该是贵州的4.93倍(事业费2.18倍×人口2.26倍=4.93倍)。

面对如此悬殊的情况,我们应该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在义务教育过程中,我们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贫困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以县级政府为基本管理单位,县级政府教育部门积极编制本部门预算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实现县级政府教育部们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以及公办学校校长和教师流动,推动教育资源合理配置。

(五)提高教师队伍质量,加强教师培养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经济地位较低,造成了教师流失严重,教师队伍不稳定。因此各级政府需要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强调“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同时推进义务教育的过程中,还需要发展教师教育,加强教师培养工作,加强教师的管理工作,教师需要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因为个人特征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施加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结束语

义务教育是现代教育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工业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一个国家文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是一个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义务教育在每个国家和政府都特别重视。人民受教育应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义务教育是人民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重要表现,义务教育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

注释:

[1]陈宝成.中国义务教育二十年之回顾与反思[J].教师博览.2006.4:12.

[2]常导之.增订教育行政大纲[M].北京:中华书局.1935:154.

法律普及的重要性范文4

[关键词]法律教育;司法;主体性;判断;儿童

[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A

一、普法教育的目的与背景

普法教育是让非法律人士,理解法律与司法制度以及作为其基础的价值,掌握从法律的角度思考问题的方法。这种教育不是让人们记住法律条文与制度的知识型教育,而是让人们考虑法律与规则背后的价值观以及司法制度的功能、意义的思考型教育,使人们意识到参加社会重要性的社会参加型教育。

随着时代的变迁,未来社会正朝着自由且公正的方向发展。因此,在多元化的时代,国民自由活动的范围扩大,在自由活动中可能产生各种纷争,这样就需要根据法律公正解决纷争。同时,随着全球化的进展,拥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和价值观的人们之间的交涉也趋向日常化,这就需要通过更加透明的规则解决纷争。与此同时,社会的改革也要求国民能进一步参与有关国家与地方政府的活动等公共事务。在司法制度改革中,法律与司法制度,不仅是靠法律专家,还需要依靠全体国民来支撑。这就是说,国民不仅要利用法律与司法,还要为支撑司法,能动地参与司法活动。

为达到这样的目的,首先,每一位国民都必须明确自身的权利与责任,充分认识法律与司法在支持国民自律活动上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在获得法律专家的协助的同时,还要避免卷入纠纷。假如卷入纠纷,在力争根据法律与规则切实解决的同时,需要掌握能动地参与司法的技能。所以,在这个过程中,要根据中小学生的成长发育阶段,注重提高他们的思考力、判断力、表现力。换言之,在迅速剧烈变化的社会中,为了使每个人都能主体性、创造性地生存,教育必须达到的目的是,让儿童切实掌握基础的、基本的内容,自觉学习、自觉思考,进行主体性判断、行动,培养更好地解决问题的资质与能力等生存的能力。在这里,在概观各国法律教育现状的基础上,详述日本学习法律教育的情况与课题,以及今后的方向。

二、诸国法律教育的现状

(一)美国的法律教育

1、理念

在美国,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青少年犯罪持续增加,成为深刻的社会问题。与此同时,以水门事件为契机,七十年代,市民对政治的不信任也开始显现。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法律教育作为使市民再认识美国立宪民主主义的“权威、隐私、责任、正义”等意义的方法,并且作为改善青少年行动的方法获得提案。为了使法律教育在全美推进,1978年法律教育法颁布。

法律教育法所设定的目的是,培养每个市民必要的法律素质,这是在公私两方面进行说明,是个人作为市民有效地发挥作用所不可欠缺的东西。因此,在这里所说的法并非限定于狭窄范围的法律,而是含有“民主主义的理念”、“纷争解决”等意味,而且,在法教育的实践中,预定了以体验学习为中心的各种教育方法。

九十年代,以美国法律家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为中心,制定了“法律教育指南”,旨在确认法律教育的目的,即:在美国民主中,提高市民参与社会的能力与意欲,在考虑为社会可以做些什么的前提下,培养可以进行意思自决的人。

美国的法律教育有两大特征:其一,多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教育的课程并存,这些课程都涉及多个方面。其二,基于长期性的视点,重视顺次教育法的价值与思考方式的重要性,从低学年逐步到高学年,就同一主题,在对应成长阶段,在改变教材的同时,让其学习下去。

2、实践

第一,Street Law Inc.的活动。这项活动,主要是以中学生为对象,除编成Street Law等教材外,还致力于教育方法的实践,为担任法律教育的教员实施课程与计划培训。同时,还与法学院合作,作为法学院的一种咨询课程,在中学等教授法律问题或者从法律的观点考虑日常生活。其副产品是可以让中学生们以法学院的学生为榜样。

第二,Seattle Youth Involvement Network的活动。该组织属于非政府组织。管理着由市长主导的青年会议,从各地招募学生(对象是14-19岁)参加会议,进行讨论,与市长会见,会见后将谈论的结果反馈回社区。

第三,Eastside Catholic High School的活动。该项活动作为课外活动的一环,实施JSA(Junior Statement ofAmenca)的课程。具体就是召开以全美国为单位以中学生为成员的议会,与联邦议会一样,在由两院制构成的会议中,每年一次提出法案,说明主旨,进行议论,决定法案的裁否等。

第四,Shorecrest High School的活动。作为课外活动,在法院的协助下,进行少年裁判的实践。针对实际发生的案件,由法官、陪审员进行裁决,但这个法官、陪审员、法院职员等都由高中生充当。处理的案件包括偷窃店内物品、违反交通法规等,在案件本身有罪的情况下,成为审判的对象,这些活动被定位于一种调停的程序。

第五,Constitutional Rights Foundation的活动。这是一个因制作法律教育的代表性教科书、课程而出名的一个团体。CRF的教材是以高中生为主要对象。例如,在加州,由高中生进行模拟裁判,在得到各郡的教育委员会的协助下,同时在法官、律师协助下展开与进行。

(二)法国的法律教育

在法国,在学校的日常生活中,作为市民教育,进行有意识的法律教育。例如,学校的规则不单单是学校的命令以及对孩子的约束,而具有法律规范的意思。在制定、修改规则之际,要反映孩子们的声音,班级与学校的决议事项通过学校的代表向市长转达,规则要在听取父母会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制定,向管辖地区的督学官事务所提出,接受承认。并且孩子们的声音不仅反映在学校的规则上,也通过在县级、全国层面的儿童议会向行政机构反映。从内容看,法国宪法的格言“自由、平等、博爱”,是对应各年龄段,通过各种表现形式,被反复灌输。

(三)瑞典的法律教育

在瑞典,主要是对小学7年级的学生(相当于中国的中学1年级)进行法律教育。以运动为例,说明规则的必要性。以盗窃为例,说明刑事程序的流程、法律工作者的工作及作用,通过法律比赛与模拟法庭,来理解司法程序,以及讲授受害人的经验等,参观实际的审判等法庭旁听等实践也很盛行。在法庭上不仅是旁听审判,而且使用更为体验的手法,事前让学生预测旁听案件的判决,让其思考与实际判决的差异。另外,瑞典的法律教育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从小学阶段开始讲授关于民主主义、儿童的权利。因为在瑞典,民主主义成为教育的基本,而民主主义之中,法律与司法是必要的工具。在这样的认识下,也进行有关法律与司法的教育。

(四)芬兰的法律教育

在芬兰,历史是针对中小学生的社会科教育的中心,对于法律与司法的教育比重较轻。但是,其中作为根植参与社会的意识的教育,也存在着这样一种新的尝试。即,对于身边的社会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教师会发挥主导地位,提出一定的见解,将其还原成实际的政治与社会问题。在高中阶段,作为任选科目,法律的课程包括合同法、家事法、继承法、消费者法、不动产法、金钱消费借贷法、劳动法、刑事法等,这些法律是学生们走向社会后可能马上面临的法律,一般将其归纳成压缩版进行讲授。

三、日本的法律教育的实践与课题

(一)在学校中进行的实践

首先,文部科学省为充实学校教育中的法律教育,在教育课程研究协议会与各教科等担当指导主任联络协议会上,向全国的教育委员会与学校普及报告书的内容。在致力于开发法律教育的教材、资料、钻研指导方法、提高指导能力等方面,委托多个教育委员会以及教育研究团体等进行实践研究,在中小学校阶段进行法律教育的教材的开发与指导,在开发提高教员的指导能力等相关的研修程序上取得显著的成果。

在日本学校教育中,对应学生儿童的发育阶段,以社会科与公民科为首,在相关课程、道德、特别活动以及综合的学习时间等,根据学习指导纲要,使用教科书及其他的教材,使其理解法律与规则的意义、司法的结构等,在将这些东西活用到自身的生活的同时,培养他们作为社会的一员的法律意识,根据法律与规则,更加积极地参与社会形成的态度。

具体说来,在小学、中学、高中的各个科目中,灵活利用各种特点,进行以下的指导:

1、社会科与公民科。广泛学习日本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法的支配、权利义务的关系,依法保障公正的裁判,裁判制度概要等有关法律与司法制度。

2、生活科。通过具体的活动与体验,进行遵守规定与责任等生活上必须的习惯与技能的指导。

3、道德。使其理解法律的意义,并且进行遵守法律的指导。

4、特别活动。在年级活动与儿童会、学生会活动中,为解决在年级与学校生活上的各种问题与提供学校生活的质量,对规则展开思考、谈话等活动,培养互相协助构建美好生活的态度。

5、家庭科。在这里要提到的法律是指:培养解决生活课题,提高充实家庭生活的能力与实践态度的学习的法律。

6、综合的学习时间。根据各学校的判断,确定综合学习时间的目标。例如,可以设定有关法律课题等学习活动。

在这些指导中,有意欲的学校与教员,例如,采取旁听裁判、实施模拟裁判等体验性地解决问题的学习,或者在律师与司法代书人等法律实务家的联合协助下进行授课等,以此引起儿童学生对法律与规则的兴趣与关心。

(二)由法律家进行的法律教育实践

1、法院。最高法院将《法律教育研究会的报告书》向全国的法院颁发,以使其知晓法院参与普法教育的重要性。为促进学生对法院与裁判制度的理解,为参观法院的学生(特别是小学生)制作浅显易懂的宣传录像,向全国的法院发放。

2、法务省。作为普法教育政策的一环,其与日本最高法院、日本律师联合会、文部科学省共同举行法律教育探讨会。在法务省的主网页上登载有关的宣传小册子。

3、日本律师联合会、各地方律师联合会、各律师协会。在日本律师联合会内,设置市民法律教育委员会,力图在全国推进开展法律教育,在对各律师协会的法律教育活动进行支援的同时,进行有关法律教育信息的收集与交换,开发与研究针对教员的教材。另外,每年针对教员设施夏季培训讲座,与教育相关者进行意见交换。在各地的律师协会中,有七成的协会开始设置分别承担法律教育的窗口以及委员会等活动。

4、日本司法代书人联合会、司法代书人协会。其举办以成为生存力的法律教育为主题的市民公开研讨会,与教员、法律实务家等协助授课,进行讨论等。利用大学的校园机会举行法律教育研讨会、研修会等,以法律教育为主题进行演讲。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在学校教育实践中。在这方面,首先,“应该培养法律不是作为规制、约束的东西,疏远的东西,而是为了使社会更加美好,应该亲自主体性地制定的意识”,这种着眼于法律本来存在意义的努力更加重要。其次,“对于基本的理念、法律的主旨,法律与规则的形成过程,带着实感进行理解的指导尚未充分进行”。

在实践的方法上,作为实施法律教育的前提,是培养提出自己的意见,听取别人的意见,在商议的基础上得到结论的能力。这方面比较欠缺。为普及法律教育,有效地实施教育,在学校里,有必要根据儿童学生的成长阶段,切实编著法律教育的课程,并且在教材的充实与指导方法等方面下工夫。

2、由法律实务家进行的实践。在使学生理解司法制度的主旨等方面的努力不够充分,对于实践的方法,法律实务家与教员的协助不充分。

四、日本法律教育的今后发展方向

(一)日本法律教育的今后方向

1、培养支撑自由且公正的法律思考方法。日本的法律教育要达到的目的是:每位国民在进行自由活动的基础上,加深对法律以及司法应发挥的效果的理解,掌握预防纷争的发生,并且为切实解决纷争所必要的、基本的素养,与此同时,培养他们作为自由且公正社会的承担者,主体性地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法律作为社会共生的相互尊重的规则,保护国民的权利,明确国民的责任,促进各人自律的活动,使其生活丰富多彩,并非单纯限制国民。因此,法律教育是让人们充分理解个人的尊严与法律的支配等宪法以及法律的基本原理,作为自律且有责任的主体,养成为参与自由且公正的社会运营所必要等资质与能力,并且认识到法律是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事情,即使在日常生活中也需要抱着充分的法律意识行动,培养能主体性地利用法律的能力。

2、法律教育应涉及的主要内容:(1)为使学生切实认识到,法律是为共同生活和相互尊重的规则,目的使国民生活更加丰富,主体性地学习是如何制定规则的,根据规则如何解决纷争等;(2)在规定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私法领域,力图充实学习机会;(3)为使学生认识到每个人都作为无可替代的存在,要互相尊重,以及作为自律且有责任的主体参与自由且公正的社会管理,同时为培养参与社会的必要的素质与能力,需要进一步理解个人的尊严、国家的、或者存在于法律支配等宪法与法律的基础的基本价值与国家以及个人之间的关系的基本存在模式;(4)使学生认识到,司法通过依法救济被侵害的权利,处罚违反规则者,力求维护、形成法律秩序,同时将所有的当事人都置于同等的地位,由公正的第三者经过适当的程序根据公正的规则进行裁判。

(二)对应儿童的成长阶段进行法律教育

1、考虑儿童成长与发育的过程。根据儿童发展心理学的研究,儿童的判断随着成长,除自身的欲求以外,通过第三者的观点,对社会的理解,对象客观化的深化,从主观性向客观性发展。因此,儿童理解规则和判断的意图及动机的能力,以及由自身制定规则的经验是非常重要

的。儿童的判断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六个顺次发展的阶段。第一,因为权威说了所以正确;第二,对自身有益;第三,为了应对周围人认为好的期待;第四,认识到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所必要的;第五,社会契约式的观点;第六,任何社会人类都存在普遍性原理、根本性原理。

2、中小学校的法律教育的展开。这应当包括:(1)小学校的法律教育。不仅强调遵守法律与规则,使其理解法律与规则的必要性也很重要。通过作业性体验性的活动,掌握公民的资质与能力的基础,在日常生活与游戏中制定规则的实践很重要。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思考行动,养成公德心等道德性也是小学法律教育的基础; (2)中学的法律教育。对普遍性原理的理解很重要。具体是指理解宪法与法律的基本原理很重要。在社会科的课程中,使其理解到个人的尊严与法律的支配等基本原理,法律不单是规制国民的,而是使国民生活更加丰富的内容,是每个人共生的相互尊重的规则,理解市民社会的契约的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原则,以及司法的内容,从而培养判断的能力与感觉;(3)高中的法律教育。在此阶段,以可以进行高度的理解为前提,在使其考察法律各种问题的同时,使其基于切实的证据进行公正的判断也很重要。在进行公正的判断之际,首先自身进行判断,并对其判断附加有说服力的理由,与此同时,使其认识到学习别人的判断及其理由,再构成自身的判断的必要性。

(三)在中学所应实施法律教育的内容与教材

在中学阶段,所应实施的四种教材分别为:(1)《规则的制定》;(2)《私法与消费者保护》;(3)《宪法的意义》;(4)《司法》。

五、为普及法律教育今后的课题

(一)彻底宣传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在学校教育等普及法律教育时,首先有必要以教育相关人与法律实务家为中心,使其广泛理解法律教育的重要性。期待着最高法院、法务省、文部科学省等相关官厅、日本律师联合会与日本司法代书人联合会等相关团体,从各自的立场,在协助的同时进行积极的努力。

期待着文部科学省利用各种机会,向教育委员会与学校,宣传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在普及法律教育之际,各学校根据儿童学生、学校、地域等的实际情况,要加以考虑如何充分发挥创新办法,这也很重要。

(二)学习教育中对法律教育与相关人的期待

在学校教育中,法律教育的担当人是学校的教员。为有效进行法律教育,应该以由教员活用创意办法的指导为中心,但这是关于法律以及司法的思考型教育,属于新的创意。所以在促进教材开发与指导方法等实践研究的同时,得到以法律实务家为首的各个相关人的支援非常重要。这些相关人包括:法院、法务省、日本司法援助中心、日本律师联合会、各律师会联合会、各律师协会、日本司法代书人联合会、法学研究者、教育研究者。

法律普及的重要性范文5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深入贯彻党的xx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为主线,着力宣传我县国土资源工作在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各方面的新举措、新成果、新经验,宣传国土资源国情、国策、国法。积极创新宣传的手段和形式,进一步拓宽渠道、提高水平、增强效果,为全面推进国土资源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工作目标:一是加深了解,提高认识,树立法律意识,培养法制观念;二是学用结合,要求把学到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工作中,达到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三是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全面提高国土资源法律意识。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两法”宣传工作扎实有序地开展,我局成立“两法”宣传工作领导组,由局党组书记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执法监察股),办公室主任由马学军同志担任,具体负责法制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宣传方式

1、组织局机关工作人员集中学习,同时利用图片展、宣传栏、播放vcd光盘等多形式开展“两法”宣传教育。

2、利用矿产资源法宣传日,印发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有关资料,并由地矿股、执法监察股送到全县各矿点,并召开各矿点法人代表参加的宣传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及地质灾害群防群测知识座谈会。使各矿点法人代表充分认识矿产资源管理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3、为保证《土地管理法》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贯彻执行,提高人们对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这一基本国策的充分认识,以及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性、现实性的充分了解,我局将在第十六个全国土地日期间拓宽宣传渠道,丰富宣传内容,创新宣传形式,将以往单一的宣传方式改为固定场所、媒体报道、悬挂标语、短信发送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将宣传的内容面向基层,深入到群众,发放到企业。充分利用广播、有线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4、以局域网络为载体,营造“两法”宣传氛围,通过网络及时颁布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法律咨询及政策解答。

5、在“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中,结合“五五”普法和依法行政,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两法”宣传教育,将参加由县司法、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组织的联合法律咨询活动,并利用展板、宣传册及一些土地违法案件实例宣传,从而进一步提高广大干群对国土资源管理知识的充分认识,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依法治理、依法行政工作,推进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和应用,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法律普及的重要性范文6

(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西安 710065)

(Shaanxi Expressway Construction Group Co.,Ltd.,Xi´an 710065,China)

摘要: 商标的主要功能是区分产品,在现代市场竞争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商标市场参与市场竞争的局势下,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必须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强化企业商标管理。笔者结合多年工作经验,从我国企业商标资产流失的原因着手,对企业商标资产流失的法律防范措施做了简单介绍。

Abstract: The main function of the trademark is to distinguish the product. It plays a crucial role in the modern market competition. Under the situation that the trademark market participates in market competition, the enterprise must to take relevant legal measures to strengthen the enterprise brand management to live in the fierce market competition. Combined with the years of experience, the author introduces the legal prevention measures of the enterprise´s trademark assets loss from the reasons.

关键词 : 企业;商标资产;流失;法律;防范措施

Key words: enterprise;trademark asset;loss;law;prevention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34-0195-02

作者简介:周卫波(1973-),男,浙江宁波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为企业法律事务和人力资源管理。

0 引言

商标的主要功能是区别不同产品和服务,是提高消费者对企业信任程度的重要保障。商标资产是企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给企业带来的潜在利益,以吸引消费者扩大企业经营范围为目的。商标对消费者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和感召力,商标为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与对消费者的感召力和吸引力成正比关系,也就是说,商标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和感召力越大,企业产生的潜在利益越高。商标资产与商标联系紧密,如果商标内容发生改变,商标给企业带来的实际经济效益也会随之降低。加强法律防范是保护企业商标资产的重要手段,企业应该结合实际发展状况,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企业商标资产管理,为企业的发展建设提供动力保障。

1 我国企业商标资产流失的原因

1.1 企业商标法律意识淡薄 在实际发展建设过程中,企业对商标法律意识的认识仍有待提高,尤其是企业管理者应该充分认识商标管理的重要性。商标作为企业发展的品牌,是企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的基础保障。另外,有的企业过分注重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工作,忽视了商标资产的重要性,商标资产的保护和规划工作更难开展。

1.2 企业商标管理机制不健全 商标是企业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总结经验成果制定而成。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企业商标资产管理面临着众多问题,例如,企业在培养商标的过程中没有考虑该商标是否被其他企业注册,企业不仅浪费了大量时间,还导致企业商标资产流失。因此,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商标管理机制的建立,健全的商标管理机制是企业培养商标的重要依据。在建立商标管理机制的过程中,企业还应该考虑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参与人员的安排,为企业保护企业商标资产提供保障。

1.3 商标评估制度不完善 商标权投资以商标评估制度为前提,我国对此提出了一系列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商标法》等。商标评估制度存在问题会直接导致商标权投资失败,导致企业商标资产流失。

2 我国企业商标资产流失的法律防范现状

2.1 产权制度存在缺陷 产权制度存在缺陷是企业商标资产流失法律防范存在的问题之一,主要表现以下几方面:第一,产权关系划分不明确。部分企业的产权设置并没有起到实际效益,产权主体形同虚设;有的企业产权结构与商标资产结构不对应,政府、企业以及个人利益存在严重冲突。第二,产权交易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在部分企业对“国有资产”的认识不清晰、产权交易运作不合理等方面,有的企业之间产权交易市场发育不完善,对现代企业的发展信息了解程度不够。

2.2 监管制度存在缺陷 第一,企业外部监督制约力度不够。有的企业在发展建设过程中没有认清监督与管理的区别,监督管理仍沿用落后的方式,与企业的现代化发展步伐相违背。第二,企业内部监管体制不健全。有的企业对改革工作缺乏有效监督和管理;有的企业内部商标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企业监管制度问题重重。

2.3 责任制度存在缺陷 责任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第一,权责利不对称。有的企业在发展建设过程中对国资委的职能认识比较模糊;有的企业没有意识到企业商标资产运营责任的重要性;第二,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

3 我国企业商标资产流失的法律防范措施

3.1 建立健全的企业内部商标管理制度 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在提高商标意识的前提下,还应该制定企业内部商标管理制度,对企业商标资产进行全方位保护。首先,企业应该设置专门的保护部门负责企业商标管理与决策工作;其次,企业还应该结合实际该发展状况,重视企业商标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商标档案的作用;再次,企业还应该形成企业商标体系,全面提高企业商标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最后,企业还应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为企业的商标资产保护提供制度保障。

3.2 建立企业内部商标追究机制 保护企业商标资产必须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建立健全的企业内部商标资产追究机制。首先,企业应该明确商标兼职和专职管理人员的责任。企业应该结合发展实际状况建立健全的商标管理责任制度,将管理责任细分到人。商标专管员应该认识到商标资产流失的危害,对商标标识出库和入库进行有效管理,一旦发生管理问题,商标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另外,企业还应该落实企业内部管理责任制。企业应该结合实际商标管理情况,建立职能管理制和品牌经理制,进一步提高企业商标资产的保护力度。

3.3 建立完善的企业商标资产评估组织体系 完善企业商标评估方法是保护企业商标资产的重要手段。首先,企业应该结合实际发展状况,建立健全的商标资产评估组织体系,该体系的建立应该坚持“科学、规范、统一”的原则。另外,企业还应该建立完善的商标资产管理体系。明确商标资产的使用情况,在满足全国范围内商标实际需求的情况下,为商标资产评估组织体系的建立提供保障。

3.4 强化企业商标的合同保护 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使用权的依据,企业在发展建设过程中必然存在商标转让以及商标管理等问题。保护国有企业商标资产必须重视企业商标合同的保护。首先,企业必须保证合同的签订程序符合法律规章制度,以《商标法细则》要求为依据,建立健全的商标合同;其次,将质量监督条款纳入合同的范畴中。企业应该结合实际状况建立企业内部商标管理部门,商标使用权承担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标资产流失严重的情况下,商标责任人还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最后,企业还应该安排专业人员对企业商标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具体监督,减少企业发展过程中因产品或者经营服务问题引发的商标资产流失。

3.5 普及商标法律知识 保护企业商标资产需要企业结合实际发展状况,在企业内部普及商标法律知识。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信息技术在企业发展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企业在普及商标法律知识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如通过杂志、广播、电视以及网络平台等进行商标法律知识宣传。宣传工作必须具有针对性,宣传时间以一个月一次或者三个月两次为主,引导企业职工认识商标资产流失的危害性。另外,看企业还应该重视公示制度的重要性,公示制度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作用,有利于提高企业全体成员对商标资产管理和保护的认识,是解决我国商标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

4 结束语

总之,企业商标资产在企业发展建设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企业商标资产存在严重的流失问题,如何解决商标资产流失问题是企业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关注的重点内容。企业必须在了解商标资产流失原因的前提下,采取相应法律措施,如建立健全的企业内部商标管理制度、强化企业商标的合同保护以及普及商标法律知识等,为企业商标资产保护提供动力保障。

参考文献:

[1]王梓.外资并购中中方商标资产的法律保护[D].西南财经大学,2013.

[2]毕莹莹.海外投资中国有无形资产流失及其法律防范[D].东北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