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环境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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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环境管理制度

企业的环境管理制度范文1

1.1组织结构

(1)环境管理工作须由企业管理层负总责,并成立专门环保科室或将环保管理职责分解落实到其他科室,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管理队伍由企业管理层、环保设施运维和环境监测等人员组成,需保证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成员,岗位流动率不大于每年20%。

(2)环境管理队伍负责制定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环保工作计划,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控产生污染的生产设施、治污设施及存在环境安全隐患设施的运转情况,监督各环保操作岗位工作,组织培训职工环保知识,接受政府环境监管部门指导和监督等。

1.2管理制度

1.2.1人员管理制度

(1)岗位责任制。设定企业短期和长期的环境管理目标,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与拟采取的措施。规定环保管理队伍的总体职责以及运行维护治污设施、环境监测等职责、权限和应承担的具体责任。设置具体工作岗位并确定相应责任人。明确环境管理岗位任职资格和标准。

(2)岗位培训制。制定岗位培训年度计划并实施。结合清洁生产审核、电镀行业整治等管理要求,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学习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了解公司环保情况、岗位职责、环保设施设备操作规定,掌握环保事故应急、环境风险防范等知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和业务技能。建立职工环保教育管理档案,规定环保考核不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

(3)岗位激励制。建立绩效考核、奖惩标准,对违反环境管理制度造成环境污染的,视情节轻重扣减奖金,给予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责;对成绩突出的,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做到因岗选才,职权一致,责任清楚,奖罚分明。采用物质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岗位定级、提高待遇、树立典型等形式,提高环境管理人员在企业中的地位,满足人员自身不断成长和发展的需要,充分调动环境管理队伍的责任心、积极性和创造性。

1.2.2污染物监测制度掌握主要污染物排放规律,根据生产情况和污染物特性,在关键环节、主要排放口和敏感地带,设计监测项目与频次,落实质量控制和响应反馈途径。可由企业自行监测一般性监测指标,频次不少于每周一次。自建治污设施的,应配备专职环保监测人员,并委托中介机构定期进行比对监测。按规范加强在线监测,运行维护好设施,及时分析数据。

1.2.3环保台账制度建立企业环保管理台账,规范环境监管档案。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维护,“三废”排放监测、处置和减排,各种安全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以及环境监管部门检查情况台账。如实记录设施运维、药剂消耗、监测数据,危险废物种类、贮存和处置数量、流向等信息,同时载明记录及核实人员,全程监管“三废”。

1.2.4应急预案制度编制切实可行、简洁明了、环境风险识别和评估到位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做好记录,分析发现的问题,补充和完善预案,提高员工应急处置和周边企业员工应急响应的能力。

1.2.5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清洁生产审核进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建立提升清洁生产水平的内部机制,加强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制定和实施污染控制措施,在生产过程中减少氰化物等有害物质的使用,降低能源和资源消耗、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实现废弃物的回收和再资源化,不断探索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环保及安全的清洁生产途径。

2监管部门环境管理制度

2.1监督检查制度

制定例行检查制度和方案,对项目合法性、环保制度执行、环保设施运行和维护、污染物达标排放、在线监控及自行监测、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环保台账规范化管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排污申报、排污收费、清洁生产审核、环境管理制度建设等内容进行日常检查。

2.2监督监测制度

形成企业自测、在线检测、监督监测“三位一体”的监测网络。定期收集各类监测数据,开展季度性监督监测。开展电镀集中区周边地表水、环境空气和土壤质量状况季度或年度监测。

2.3行业整治制度

从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链角度加强电镀企业管理制度改革,设立电镀集中区准入门槛[4],引导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档次,集中生产,集中治理,推行废水处理市场化运作,实行危化品集中配送。行业整治应坚持服务和监管相结合,起点要高,措施切实可行,内容涵盖装备和治污设施提升改造、环境管理人员业务技能提升、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再完善等方面。

2.4人员培训制度

每年组织电镀企业环境管理人员进行一次业务集中培训与考核,考察其对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企业环境应急制度的掌握程度,检验其对污染治理设施操作及运行维护的熟练程度,将考核结果纳入对企业的年度评估报告中。

2.5联合监管和公众参与制度

建立环保、经信、卫生、安监、公安等多部门联合监管制度,形成部门合力。利用互联网公开电镀企业日常监管与污染物排放监测等数据,充分发挥媒体在环境监管中的作用。

2.6环境审计制度

借助行政手段,由独立的审计机构审计企业环保资金使用情况,环境管理制度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清洁生产审核等效果,敦促企业加强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2.7环境保险制度

根据电镀企业现有条件指导其购买相应的环境保险品种,以降低经营压力,减轻环境污染事故后果,并保护受害者权益。

2.8年度评估和奖惩制度

开展年度评估,分析环保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结合日常监管和考核结果,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对评估不合格的企业,一年内不得享受绿色信贷和财政资金补助等优惠政策;对优秀企业,提高企业信用等级,在绿色信贷、资金补助、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优先;将通不过清洁生产审核或行业整治的企业列入淘汰范围。

3结语

随研究和应用不断进步,电镀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建设的短板日渐显现,主要表现在:

(1)对环境管理制度不够重视。许多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不到位,沦为摆设和形象工程。

(2)环境管理人员素质和业务能力低下。环保工作人员文化程度低,环境保护意识不强,设备运行管理方式粗放,污染防治效果差。

(3)污染治理技术不过关。环境管理人员对污染防治技术了解不够,引进治污设备时重廉价、轻质量,委托的污染治理单位技术能力差甚至完全不具备环保设计承包资质。

企业的环境管理制度范文2

针对临海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环境问题,本文运用博弈论来分析目前环境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

1.两港口企业之间的博弈现有A、B两个港口企业且企业规模相当,他们对自己造成的环境污染可以有两种选择:治理和不治理。如果两个企业都不治理的收益分别为R1和R2。由于环境改善的正外部性和长期性,设治理污染的支出成本分别是C1和C2,则收益分别为R1-C1(<R1)和R2-C2(<R2)。进行污染治理后,环境质量会得到改善。根据纳什均衡分析,A和B企业的最优选择都是不治理。通过上述分析,反映出了现行环境管理制度的缺陷,即企业的治污成本较高时,企业积极性就会降低。因此应把污染导致的外部不经济内部化,充分完善排污权二级交易市场。

2.港口企业和居民之间的博弈现有A港口企业和港口附近某一居民a,A企业对自己造成的环境污染可以有两种选择,即治理和不治理。如果不治理的收益为R1,由于环境改善的正外部性和长期性,A企业治理污染的支出成本是C1,则治理后收益为R1-C1(<R1)。a居民对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有两种选择即听之任之,不参与保护环境,或者向环保部门申诉治理。若申诉后需付出的成本是C2,获得的收益是T,即判断C2>T,即a居民参与保护环境最后获得的收益是T-C2(<0),若a居民不参与申诉治理,则获得的收益是0。因此,博弈的纳什均衡是不保护和不治理。由于缺乏环境制度创新,没有建立起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社会调控和监督环保机制,公民很少或不愿意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这也是目前环境管理制度的缺失面。

3.港口企业和环保部门之间的博弈港口企业面对环境污染有两种选择即治理或不治理,环保部门选择也有两种即管制或不管制。若港口企业治理污染后所得收益为R1,治理污染的费用为C1,且C1>R1,环保部门对其征收的排污费为F1,对超额排放污染罚款为F2,且F1+F2>R1,管制后环保部门收益为R2,环保部门实行环境管制的成本为C2,则R2>C2。根据两者之间的博弈关系,假设该港口企业治理污染的概率为X,不治理污染的概率为1-X;环保部门管制的概率为Y,不管制的概率为1-Y。首先,设港口企业的期望利润函数为P1。通过分析,两者的选择取决于其期望收益或期望利润。同时也反映出临海经济区域环境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即:虽然确定了排污总量控制、排污费和罚款标准等,但总体标准较低;同时出于地方经济保护主义,环保部门对一些大型化工产业、石油行业、电力煤炭行业等企业执行环保力度和惩罚力度不够,监管不到位。

二、秦皇岛临海经济区环境管理制度设计

通过秦皇岛临海经济区环境管理制度问题分析,结合秦皇岛市自身特点,对秦皇岛临海经济区环境管理制度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设计:

1.秦皇岛临港经济区排污权交易制度设计根据秦皇岛临海经济区实际情况,排污权交易体系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即:初级分配市场体系、次级交易市场体系和监控体系。初级分配市场体系中可将二氧化硫排放量和化学需氧量的排污权总量作为控制目标,同时将区域内涉及煤炭、水泥、石油化工、电力、建材制造、塑料加工等高污染高耗能的规模不一的企业纳入到排污企业范畴。考虑到行业企业规模差异性和治污成本的差异性,可采用投标询价方式定价。各排污企业根据环保部门制定的参考价格区间进行投标,参与询价过程,最终由环保部门来确定该行业的初始排污权分配价格。排污权次级交易市场体系可参照证券市场二级交易市场交易模式运行,即通过交易所网上交易平台挂牌交易。排污企业要想参与次级交易市场,必须经过环保部门和交易所的认定,同时开立交易所排污权交易专用账户,包括资金账户和排污权账户。交易时间由环保部门和排污权交易所具体确定,可每周进行一次,也可每月进行一次。环保部门和交易所要定期更新交易信息,包括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权供给和需求信息、最近成交信息、成交价格、成交企业等。监控体系则包括排污监控系统和交易监控系统。政府环保部门通过排污监控系统对企业排污实施监管,对超标、超量排放进行经济处罚等。交易监控系统主要是对排污账户和交易过程进行实时监控,保证交易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

企业的环境管理制度范文3

关键词:生态环境;环境保护;环境管理;政策;制度

中图分类号:D63-31;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3)01-0028-05

自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至今,我国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符合中国国情的环境管理制度。这些环境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使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向着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逐步迈进。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一项社会活动、经济活动实施前,对其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并为减轻和防止这些影响提出措施和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它要求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开发项目。必须在开始建设之前通过调查、预测和评价,就该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以及应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相关项目经过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开发和建设。因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当今世界工业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1969年美国颁布《国家环境政策法》,在世界范围内率先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自美国颁布该项法律以后,受其影响,欧洲各国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也陆续制订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到1996年,全世界已有85个国家制定了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立法。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我国早在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就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出了相关的规定。1981年国家计委、经委、建委和环保领导小组颁布了《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从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开始正式实施。此外,我国的其他环境法规中也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相关规定。如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中,分别就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大气环境影响评价、野生动物环境影响评价作出了相关的规定。2003年我国开始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这标志着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规划实施的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二是对项目开始建设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而大多数国家的环境影响评价不仅适用于规划和建设项目等微观活动,还适用于国家政策制定和开发区建设等宏观活动,其涉及内容非常广泛。如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就涉及到了国家立法的领域。而从中美两国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的角度上看,我国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美国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为了“增进人类的健康与福利”。中美两国在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上的差异与两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保护意识有着密切的关系。在美国高度发达的经济基础上,国家对国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要求相对较高。我国还属于发展中国家,国民平均收入相对较低,国民经济仍然处于发展阶段,因此我国现阶段在重视环境保护的同时,更强调经济的发展。

今后,随着我国国民收入的逐渐提高,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环境影响评价的目标也应该向着增进人类健康发展。并且,借鉴外国经验,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对象也应该从建设项目扩展到更加广泛的领域。而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实际操作中,为了使工程尽快上马,地方环保部门往往会简化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甚至出现先立项建设、再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现象,这使得环境影响评价未达标现象频频出现。为了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有必要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放在建设项目之前,也就是在工程立项时就同时着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应该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审批环节进行强化。此外,我们还建议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审查工作转移给第三部门,逐步使环境管理人员从技术审查中脱离,进而去从事现场调研、审查和指导的工作,以此来提高环境管理工作的质量及效率。

二、“三同时”制度

“同时”制度是我国独创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所谓“三同时”,是指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工程建设,在设置或安装防污设施或其他环保设施时,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通过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的研讨,国务院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此规定明确提出,一切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其防污治理项目必须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198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扩大了“三同时”的适用范围,即除了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以外,对于挖潜、革新和改造的项目,也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198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又把“三同时”制度的执行范围扩大至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所有工程建设和自然开发项目。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又一次在法律上对“三同时”制度进行了确定。经过了20余年的实践,到20世纪90年代末,“三同时”制度在我国已经逐步完善,并走向成熟。

“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结合运用,将更加有利于实现“预防为主”的环境管理方针。如果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主要是为了执行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的环境管理,那么“三同时”制度就是为了加强工程项目建设后期的环境管理工作。“三同时”制度对于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三同时”制度的目标在于将环境管理活动落实到工程设计、施工和投产等各个环节之中,以保证项目建成后排污量可以被控制在相应的范围之内。实践证明,“三同时”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我们认为,“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还可以扩大到更广泛的领域。比如,为了使自然资源得到更加合理、有效、节制的利用,对于自然资源的开发也可以采取“三同时”的管理办法。

三、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所谓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就是把对环境质量维护的责任落实到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排污单位负责人的行政性管理制度。其通过责任书的签订,对环境行政机关和管理对象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权力和利益关系加以确认,并且运用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的管理方式,对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给予奖惩。

我国于1986年在甘肃省开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部分试点丁作,1987年开始在甘肃全省范围内推广。到1988年,山东、浙江、山西、江苏等四省以不同形式开始试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在1989年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作为一项新的环境管理制度被肯定。在同一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中,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最终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我国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其实是一种内部环境行政合同。环境行政合同最初创始于日本。1964年12月,日本横滨市政府与电源开发株式会社就根岸湾填埋场问题签订了一份防止公害的协议。其中约定了企业必须采取必要的公害防治措施和对策。这就是著名的《横滨方式之公害防止协定》。该协议是把环境行政合同引入环境管理领域的第一例。“公害防止协定”的形式有效地弥补了环境污染治理在法规上的不足。协定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定内容可以更加灵活,协定双方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也更具有自主选择性。行政合同的履行对相对人来说是有利的,围绕环境行政合同的要求,相对人为实现自身的权益,会发挥其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因而在约束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上,协定可以起到有效的作用。在《横滨方式之公害防止协定》成功施行后,日本各地纷纷效仿。当今,环境行政合同作为与法律、行政条例并存的第三种环境行政管理制度,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在法国,环境行政合同已经成为环境管理的主要制度。法国的环境行政合同有三种主要类型:第一,环境行政机关与公营事业单位之间的环境行政合同;第二,环境行政机关与工业界的环境行政合同;第三,环境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环境行政合同。而在美国,环境保护局与全国的一些较大的垄断企业之间都签订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管理协议。

我国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根据环境行政合同主体的不同,可以作如下分类:一是行政机关的上下级之间或者行政机关与其内部工作人员以及受到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者个人之间签订的环境行政合同:二是行政机关之间签订的环境行政合同:三是环境行政主体与非行政机关之间签订的环境行政合同。可见,我国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一种内部的环境行政合同。今后,我国也应该逐步使这种内部环境行政合同扩展至“外部”,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更广泛的领域。另外,有必要从法律上对各种环境行政合同加以规范。

四、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环境法中应用比较广泛的环境管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事先向环保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环保部门批准并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在世界各国广泛采用,其包括以下几大类:一是保护环境的许可证,如建设规划许可证等;二是防止环境破坏的许可证,如采矿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等;三是防止环境污染的许可证,如排污许可证、海洋倾废许可证等。

早在1972年,美国的《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修订案》中就提出了国家消除污染物排放制度,该制度中就包括了排污许可证制度。国家消除污染物排放制度规定,由联邦环保局或已获得联邦环保局批准的州给排污者颁发排污许可证,点源的任何排污都应该遵守排污许可证所规定的各种限制,否则将被认为是违法行为。《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修订案》在1977年修订后更名为《清洁水法》。借鉴《清洁水法》的相关经验,1990年美国颁布的《清洁空气法》中设立了关于空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相关规定。现今,美国在水污染和空气污染的治理问题上,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排污许可证制度。

在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已经实施多年。1988年,国家环保总局就颁发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1989年,国家环保总局又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该细则第9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环境保护部门收到排污申报登记表后,经调查核实,对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总量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随着以上两部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我国先后在多个省份进行了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1996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国务院环保部门所规定的,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又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了相应的规定。

从实施情况看,我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目前在处理水体污染问题中运用得较多。从2001年开始,我国在国内16个城市重点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制度。并在其中几个城市进行了大气排污交易试点工作。从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看,仅对污染物的排放提出了申报登记要求,而没有对具体执行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整体来看,我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还处于初级阶段,其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今后在完善相应法规的同时。还应将排污许可证制度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五、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污染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国家对超过排污标准的排污企业,给予一定的治理期限进行整改,使其达到排放标准的环境管理制度。我国的污染限期治理制度最早在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上被提出,在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中作了进一步的确认。在此之后所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中,都对此制度进行了重申。

最早的污染限期治理仅限于点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后来才发展为对行业和区域环境进行限期治理。污染限期治理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环境行政管理制度。从1978年起,伴随着该项制度的实施,我国有367项国家限期治理项目及22万项地方限期治理项目已经完成。但是我国的污染限期治理制度也存在着自身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的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这种以企业的隶属关系作为确定限期治理决定权依据的管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计划经济的体制特色。并且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污染限期治理的管理权在于政府。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往往定期(一年或更长时间)集中下达一批限期治理企业的名单,在制度上难以保证限期治理经常、及时地实施。此外,在实际工作中,政府在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往往选择的是经济效益,会因担心经济发展受到影响而迟迟不作污染限期治理的决定,从而导致污染情况加重,污染问题总是得不到彻底解决的状况。而即使政府作出了污染限期治理的决定,也经常只流于形式,不能将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真正落实。并且由于政府不是专职的环保部门,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政府在污染限期治理问题上出现决策失误的可能性较大。

因此,我国污染限期治理制度本身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而由环保部门行使污染限期治理的决定权比由政府直接行使此项权利显得更为合理。由于环保部门在环境管理问题上的专职性、专业性,并且其拥有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权,因而环保部门对于污染限期治理所作出的决定往往更为科学。

六、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是对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的环境管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借鉴外国经验,并在长期的环保工作实践中发展与完善起来的环境管理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的经济学理论源于英国福利经济学家庇古所创立的“庇古税”。20世纪30年代庇古提出,在商品生产及销售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成本与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产生的私人成本是不一致的,二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差额,而在消除这一差额中市场是失灵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应该采取措施,以征税的方式将污染成本加到产品价格中去,以此来实现相关活动中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的相等。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为了制止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其环境政策中逐步引入了此项经济性环境管理手段,开始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在环境保护工作初期,大多数国家往往都是将政策管制手段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基本方式,通过强制执行环境管理标准、颁发许可证等方式来控制企业排污。20世纪70年代初期,工业发达国家遇到了经济增长率低以及政府财政预算压力加大等诸多问题。这时政策管制手段显得力不从心,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加剧。管制手段的不足和面临的困境导致了环境政策的显著转变:把经济手段作为直接管制的一种补充手段,在利用经济手段为财政提供资金的同时,对企业提供更强的经济刺激和技术革新方面的影响。

德国自1976年就在部分州开始征收排污费,并于1981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广泛实施排污收费制度。荷兰于1983年开始进行水污染的排污费征收,收费标准根据污水处理和改善水环境所需资金来确定。法国在1964年颁布的《水法》中规定开始在全国六大流域进行水污染的排污费征收,而从1985年开始又逐步形成了大气污染的排污收费制度。英国在1995年环境行动计划中规定开始采取排污许可证收费制度。美国的《清洁空气法》要求每个主要的固定污染源都要获得运营许可证,并要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污染源排放的每一种污染物,最低要按照每吨33美元收费。1991年,世界上第一部环境税收调整法案在瑞典颁布。近几年来,世界各国的环境税收也日趋规范化、科学化和国际化。

我国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于1978年底首次提出实行排污收费制度。经过在国内的成功试点后,于1982年7月颁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第28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15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且负责治理。”

由于我国企业的设备、生产工艺等方面较发达国家还相对落后,污染物排放量很大。想要从根本上控制工业企业污染物的排放,就应该促使企业加强自身的污染治理。而排污收费制度既可以使污染者承担相应的污染防治费用,从而促进企业加强自身的环境保护意识,又可以有效地促进新污染治理手段和新生产工艺、新工业技术的开发与运用。排污收费制度是运用经济手段来发挥环境管理作用的,这可以促使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减少耗能,降低排污。在我国,排污收费主要以征收综合型污染税的方式体现。目前我国的环保税收政策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征税范围窄,税率计算不够科学,在实践中起到的调节作用有限;涉及环保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优惠方式较为单一,使得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不能充分地发挥出来:针对环境保护问题的税收政策太过分散,目标不够明确。税种缺乏协调性等等。

今后,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强化对生活排放源和乡镇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排污收费;二是根据物价水平的浮动,适当调整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三是对排污收费的运行机制加以完善。如加强排污申报和污染评估等等;四是加强环保宣传,提高普通公民的环保意识,在排污费征收标准问题上积极听取民众意见。

七、污染总量控制制度

自然环境是有着一定的自我净化和生态自我平衡能力的,但如果对自然资源的开发以及向自然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数量超过了自然环境所能承受的范围,自然环境将失去自我净化能力以及生态自我平衡能力。对排污总量进行控制,使其被控制在生态环境可以自我平衡的范围之内,是一条有效的环境问题解决办法。

污染总量控制制度,是指对排放标准难于达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对其污染物排放总量作出最高允许限度的规定,以控制污染物排放的一项制度。污染总量控制制度通常是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限期治理制度配合使用的。

日本是较早运用此项制度的国家之一。早在1974年,日本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就对污染总量控制作了相应的规定。1978年,日本在水体污染的控制方面也实施了污染总量控制制度。并且日本在标准控制制度、申报监控制度、限期改进制度、许可证制度中也运用了污染总量控制制度。

我国的污染总量控制制度最早在1996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提出。在2000年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也以法律的形式对大气污染总量控制制度进行了规定。此后,污染总量控制制度又陆续在地方性环境法规中得到体现。在200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中对这一制度的实施力度进行了强化。虽然我国已经提出了关于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从总体来看,我国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并有待完善和创新。

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对我国污染总量控制制度的改进提出如下建议:一是总量控制的具体标准应该由各级政府依据相关规定以及实际情况来确定:二是对污染总量控制标准应作出明确规定。并对其进行较为详细的分类:三是应将刑事制裁等法律制度运用于总量控制制度当中。同时,还应明确相关环保部门的消减责任,结合总量控制标准及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等进行实施,使政府官员考核有依据、责任有归属,形成有效的总量消减责任追究机制,提高执法效率。

八、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在污染总量控制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最早创建于美国,也在美国运用得较为成功。当今,许多国家也开始逐步推行排污权交易。就各国排污权交易的领域来看,大多是针对于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的全称是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其主要思想是: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实践证明,该项政策能够在降低总的(区域或公司)污染控制成本的同时使区域环境状况得到改善。

我国的排污权交易还处于试点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先后在包头、开封、柳州、太原、平顶山、贵阳等六个城市进行了大气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1999年,国家环保局与美国环保局签署协认,在中国开展“运用市场机制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研究”的合作项目,江苏南通和辽宁本溪两地成为最早的试点基地。2002年,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收到同市一家化工企业的第一笔二氧化硫排放权转让费。这成为我国首例排污权交易的成功案例。2004年,南通泰尔特公司与如皋亚点公司进行排污权交易,由泰尔特公司将其污水排放指标的余量出售给了亚点公司。这是我国第一例水排污权交易的成功案例。

虽然我国已经出现了排污权交易的成功案例。但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建立全国性的统一标准和规则,仍存在着诸多制约其成为全国性制度的因素。首先,我国国内市场还不够完善,市场运作不够规范,地方保护主义成为了排污权自由交易的阻力。其次。在个体排污总量的确定上,还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排污权的分配是有待突破的难题。

虽然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有着许多的制约因素,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也会不断走向更加广阔的空间。今后我国在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方面,可以考虑以下意见:一是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排污权交易的顺利进行;二是科学设计初始排污权分配方案;三是积极培育排污权交易市场;四是强化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监督与管理。

综论

综上所述,我国的环境管理制度有着跨越式发展的特点。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大量地借鉴了外国较为先进的环境管理经验并进行立法,并且有些法律制度就中国当下的国情而言有着超前性;二是结合我国的国情,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同时又进行了发展,最终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管理制度。可以说,我国已经比较成功地实现了环境管理制度的跨越式发展。

强制性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其主要目的是建立相应的行为准则,以制止或约束企业的污染行为。如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对人们损害环境质量、破坏自然资源的活动加以影响。通过规定开发资源的限量标准和污染排放的限量标准。对生产者的行为实施法律强制管理。产权途径及市场治理制度。是环境治理制度的改进阶段。产权途径及市场制度的根本目标,在于有效地降低治理制度的执行成本。它通过明晰产权并进而建立市场,使环境资源的使用者个体拥有一定的环境权利,并且能以多种产权形式在市场上自由地进行交易。这种制度形式已为很多国家所采用,大大促进了环境治理效率的提高。

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环境治理制度的目的,已由追求建立相应的法规转向如何提高制度的实施效率。而西方许多发达国家不仅在制度法规性的环境管理方式上有着较为完善的立法体系,并且在利用经济手段治理环境的途径上也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而中国在利用市场调节的方式来进行环境治理方面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加强经济性环境管理手段在我国的应用,是我国环境管理努力的方向。

企业的环境管理制度范文4

环境污染尤其是水环境、大气环境污染往往是跨行政区位的全国性问题。在现行的以行政区域为基本划分的环境管理体系中无法很好的做好区位之间的协调。而采用区域环境管理的模式能够很好的对此种问题进行合理的避免。本文系统从区域环境管理的概念、区域环境管理的必要性、区域环境管理的优势以及区域环境管理的实施过程来讨论用区域环境管理手段来治理、提高环境质量是行之有效的核心办法之一。

1 区域环境管理的概念

区域的概念是一个包含了时间与空间的相对概念,在环境学上将具有同等自然、人文、社会条件的链接地域或者资源体系称之为环境区域。而区域环境管理则是需要政府、当地居民、非官方社会组织等能动性高的个人与组织在本着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生态的可持续发展等基本科学理念对于一定区域内的自然环境与人文社会进行统一管理的手段。这种管理手段以达到提高自然环境质量以及居民生活质量为基本核心,并保护自然环境的可再生循环。在持续增长的同时以不破坏环境为底线展开相应的经济活动与社会发展。

在区域环境管理过程中主要包含了广义与狭义的环境管理概念。广义的区域环境管理是指在环境管理过程中包含了对当下区域之内的环境管理制度以及区域之间的合作管理体系。并包括了区域内的一系列外援效应。狭义的区域环境管理是指在一种特定的环境区域安排的前提下对区域内的管理制度的安排以及管理制度的实现。管理的范围包含了当下区域内的特定自然资源(如:流域环境管理)或者是一切的自然资源(如:保护区环境管理)。并同时包括了当下区域内的人文文化、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居民生活与活动等一系列人文干扰的活动。这两个区域环境管理概念往往同时作用于一个或者多个环境区域中,进而形成了一种立体式的区域环境管理体系。

2 区域环境管理的必要性

我国的环境问题往往表现为面积广、污染严重、流动性强、持续性强等特点。如2011年7月3日发生在福建省紫金山的紫金矿业发生了严重的水污染事件。大量含有重金属离子的污水被排入汀江。由于水污染未能及时控制,并具有明显的流动性。此次污染不仅对紫金山流域的河道造成了污染,还对下游的包括:上杭县、金桥等20多个县级地区,并且对汀江生态系统造成了短时间无法修复的破坏。又如,2011年7月发生在四川省阿坝州的锰污染事件,导致涪江流域水质异常,由于四川省与下游的重庆市环保部门采取了有效的环境管理区域联防联控措施,使污染水团控制在四川境内,从而确保了三峡库区的水质安全。

从上述污染事件可以看出环境污染往往是跨行政区位的,而在面临跨行政区位的环境污染的过程中对环境的管理以及紧急事件的处理方面均无法做到有效的协调与快速的反映。因此,对于建立以环境区域为基本范围的管理体系具有明显的必要性。

此外,环境区域内环境具有一定的联系性,以及相似性,处于同一环境区位的环境从植物组成、土壤构成、水源情况、气象条件等诸多方面具有类似的外部条件。针对区域环境管理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对外部环境进行统一的利用与管理。更好的达到治理环境,提高环境质量的目的。

3 区域环境管理的优势

3.1以环境条件为区域划分

在区域环境管理过程中的区域划分是以区域的自然条件进行划分的。根据环境学中的区域环境管理的定义,需要管理区域中的环境属于一个体系,并且在环境问题方面具有一定的相辅相成的作用。针对此种区域中的环境问题的管理能够在政策的制定、管理体系的制定、管理办法的执行等多个方面达到高度的协同。在降低了工作量的同时增加了监管的可能性以及管理方案执行的针对性。能够又有效的提高区域内的环境质量。

3.2解决跨行政区域管理的矛盾

由于环境污染具有高度迁移以及影响面广等特点,导致了在环境区域外的环境以及行政区位的划分无法满足对环境管理的需求。在现有的环境管理制度下面以行政单位为基本的划分规范,对下属环境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往往表现为跨行政区域的监管不利,或者发现问题无法解决问题。此外,由于排污企业的不规范经营有意的选取具有争议的监管空白进而为可能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创造了可能性。通过区域环境管理能够完美的解决这个问题的出现,利用环境区域之间的包围作用。有效的对环境区域内部的全部环境要素进行监管与管理。达到环境区域之间的无缝连接为压缩不遵从企业的生存空间,进而降低了环境风险。

3.3更有利于环境资源的分配

以行政区规划的环境管理往往以地区的发展为本位进行规划与管理,而对于周边地区造成的影响考虑不足。比如在水资源的利用方面往往由于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容易照顾当地的经济发展而过多的对水资源进行开发与利用而造成了下游的河流生态系统的干旱化破坏。而采用区域环境管理由于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并不具有直属关系因此能够很好的站在全区域的发展视角去对资源的利用进行预算和规划。从而很好的避免了厚此薄彼以及资源的过度开发等问题。

4 区域环境管理的实施对策

4.1 建立区域环境管理职能部门

构建新的环境管理体系,将区域环境管理脱离政府的行政区管理范围内,而是采用中央直接负责的机制。在针对区域内环境问题的治理与管理中有权利问责地方政府。并制定相应的区域内环境资源的开发规划,各级政府不得以任何原因进行干预。此外,在新的区域环境管理体系中需要对区域共同体的概念进行强化。做到以内部区域为一个共同核心结构与外部环境“行政区域”进行平等的、互助的管理与监管环境。进而为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4.2 构建区域环境、政府、企业的互助关系

现行的环境管理是被当地政府垄断的,区域环境管理需要对国家的资源进行统一,合理的规划。在区域内形成以区域环境管理委员会为主导、当地政府以及区域内企业为核心成员的共同管理方式。在区域内的政府、企业、居民均受利于并受限于区域内的环境质量。因此只有建立多方面的合作互助的关系才能够在根本上解决环境质量问题。进而为区域内行政政府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4.3 建立区域领导制度

在区域环境管理的制度改革方面需要主导环保领导制度以及领导责任制制度。具体的实施方案分为如下两个方面:

在环保领导制度方面需要遵循在环境区域内区域环境管理委员会对环境管理具有绝对的领导责任。各个部门积极配合。并在有限的范围内实现领导的权利集中。

在领导责任制制度方面,在对区域内环境的监管与管理的过程中对于出现重大责任、环境恶化以及环关责任人与责任代为以领导责任制的原则对其进行相关责任的追究。

5 结论

本文从区域环境管理的概念、区域环境管理的必要性、区域环境管理的优势、区域环境管理的实施对策四个方面阐述了在提高环境质量的过程中实行与加强区域环境管理的必要性以及关键性。通过论证得到了加强区域环境管理是提高环境质量的根本途径。希望为今后的环境管理工作以及相关和谐发展工作提供理论基础与实践指导。

参考文献

[1]易容娇.区域环境管理模式主流化研究[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11.

[2]万薇,张世秋,邹文博.中国区域环境管理机制探讨[J].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3).

企业的环境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标一体管理体系;管理

一、前言

本人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了解混凝土轨枕生产企业工装设备、材料工具、工艺技术、人员岗位几大方面的资源配备与管理,结合产品生产实际情况和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标准、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标准、GB/T28001-201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与安全标准化运行管理。我们公司2012年通过了三级安全标准化考核,建立了适应轨枕生产的安全、质量、环境管理体系,经过运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质量、安全职业健康、环境管理

公司管理始终围绕质量、安全、环境、效益开展,为促进各方面工作的有效开展,在公司通过“三标一体”管理体系认证的前提下,全面地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公司开展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和公司安全生产规范化。

(一)制定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

建立目标的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环境、职业健康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的环节。目标根据公司技术、设备、管理、人员等实际情况制定,且不可好高骛远,应在短期(3-5年)内可以实现的目标,公司可以在管理手册中进行目标、指标的确定,进行目标管理。将目标指标分解到公司的各个职能部门和下属分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分公司根据各部门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目标指标,由公司进行汇总后形成正式的目标指标年度考核测量值。由公司管理者代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季度或月份分解考核。考核的结果直接与相关部门、分公司的绩效挂钩,调动其积极性,提高管理水平。

(二)完善安全、职业健康、质量、环境管理制度

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保障程序的有效运行。

1、安全管理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法》等法律和地方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需要编制安全管理办法,在文件中详细描述,并将目标、指标分解到具体班组和相关部门;明确组织机构、安全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在其中对目标进行定量打分,可作为每月安全大检查的一部分,进行考核,需要形成考核表,记载实施的内容;明确安全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明确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与处理;明确安全教育的管理;明确安全相关的奖励;明确重大危险源的评价、监控和日常管理;明确安全应急预案与演练;明确五同时和安全作业许可;明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标识;明确安全检查和例会管理;明确法律法规管理等内容。

2、职业危害管理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和地方法规。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需要编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法,在文件中明确职业健康组织机构、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明确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管理;明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外来人员职业危害管理;明确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和健康档案管理;明确职业防护设施危害管理;明确职业危害告之;明确职业危害监测、检测、评价、评估管理;明确职业危害申报和事故处理;明确职业健康体检等内容。

3、质量管理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行业和地方法规。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文件中详细描述,并将目标、指标分解到具体班组和相关部门;明确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岗位责任制和工人操作规程;明确质量技术文件、标准和技术文件管理;明确文件管理;明确设备、设施、工装管理;明确测量、检测、试验、检验管理;明确人员教育、培训管理;明确工装、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明确生产过程控制和标识管理;明确成品标识和质量监控管理;明确计划合同管理;明确质量信息传递、处置、纠正、预防管理;明确质量事故责任调查和追究;明确质量考核及奖励;明确售后服务与跟踪管理;明确产品开发管理等。

4、环境管理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地方法规。需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明确组织机构职责;明确三同时管理;明确环境评价、检测;明确环境污染预防预案及演练;明确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管理;明确环境日常检查、整改、治理;明确环境污染事故的上报、调查、处理等方面。

有了这些制度基本保证了企业生产的需要,但还不能满足其有效性,还需建立文件制度的评审、、修改、更新等程序文件来支持。

(三)管理评审

通过管理评审可以及时发现管理中的不足和漏洞,是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管理体系的检验手段。公司采用内审和外审进行控制,内审是经过培训有资格的内审人员在管理者代表的组织下依据国家三标一体体系文件和《公司管理手册》逐项进行考核。外审是专业的评审机构,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督下,依据国家三标一体体系文件对公司的管理体系进行全覆盖的检查,通过不断的改进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绩效。

1、建立内审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使之能顺利开展内审工作,配合完成外审工作。

2、建立内审管理制度并按制度开展检查、考核、整改、评价等工作。需编制体系运行报告、内部审核不合格整改报告等。

结束语

我个人认为安全标准化在“三标一体”管理体系的结合应用中,使的抽象的安全管理更加直观、更加易于掌握和操作。安全标准化是GB/T28001-201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的完善和补充,是其量化后的产物,将在以后的实践中充满活力。

企业的环境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环保

在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提高检测水平是关系检测站生死存亡的大事,这就要求监测人员开拓思路,改变以往质控的狭隘思想,从以往质控的狭隘思想,从监测的源头到报告的发出每一步都要进行质量控制,对每一个相关的监测人员都要进行控制,对每一台仪器都要进行控制,只有这样才能使监测质量越来越高,使监测站的工作得到更大的发展,使环境监测更好地为环境保护工作打好基础。

1 环境监测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测基础工作薄弱

这个问题一直是制约监测发展的重要因素,包括科研能力不强、技术储备不足、监测手段落后、拔尖人才匮乏。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科技含量较低,数量少,使用频率高和故障率高,几乎没有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的仪器设备。

(2)监测能力建设不足,地区间发展也很不平衡

由于历史原因和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还有所欠缺,区域间能力建设差异比较明显。多数三级站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装备条件较差,开展工作十分困难,监测运行经费得不到有效保证;部分二级站的建设远远达不到标准化建设的要求。

(3)监测质量保证的考核管理办法不够健全,部分质量管理制度未能很好落实,个别同志对单位自我发展的能力信心不足,缺乏市场竞争的理念。环境监测人员经费、仪器设备更新和维护费、环境监测技术研究经费、办公费等正常的公益性事业经费投入严重不足。

(4)综合分析水平仍需提高 当前我们提供的监测报告质量参差不齐,现状多、变化原因少;缺乏综合性、系统性、规律性分析。由于历史及多种原因,目前在职人员中真正符合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学历高条件的实验检验人才、综合分析人才、学科带头人和复合型人才较缺乏,致使环境监测工作效率不高、环境质量综合分析水平不能完全满足环境管理需要。

(5)环境监测质量不能完全满足环境管理 大部分环境监测仍采用室外手工采样、实验室仪器分析的方法,从采样到分析,由于工作程序和样品运输等环节较多。各个环节不同程度存在着与《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规定》不相一致的问题,使环境监测质量不能完全满足环境管理的需要。

2 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对策

2.1 加强质量管理人员管理

质量监督员要具有与其所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技术知识、专业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监测站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确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明确质量职责,组织制订质量管理的中期、远期发展规划,通过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实现既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标准方法和技术规范,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配备先进监测手段。 同时重视和控制质量成本,减少质量损失,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效益。

2.2 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完善的管理制度是质量保证的根本。 首先,应明确管理机制、管理职责、主要工作内容和基本要求等,使质量管理工作有制度可依,改变目前制度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状况。 应建立定量考核、同步监测和质量巡检、抽查等制度,逐步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化建设。 其次,应尽快完善各个监测业务领域的质量管理制度,并加强各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改变目前各个监测领域质量管理制度建立不均衡的情况, 特别要弥补自动监测系统等新领域的空白。 第三,尽快建设规范化的环境监测质量评价模式,特别是要强化全程序监测质管理理念, 将质量管理评价模式从实验室内的量控制扩大到包括设计、采样、分析、审核、质控所有相关环节、甚至扩大到整个监测站。

2.3 应用 TQC 技术,提高监测工作管理质量

全面质量管理(TQC)是一门现代化的企业管理技术,其含义为:“企业全体职工及有关部门同心协力,把专业技术 、经营管理 、数理统计和思想教育结合起来,建立起产品的研究设计、生产制造、售后服务等活动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 从而用最经济的手段生产出用户满意的产品。 ”其基本核心是强调提高人的工作质量,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达到全面提高企业和社会经济效益的目的,其特点是从过去的事后检验和把关为主转到预防和改进为主。 由于环境监测工作从制订监测计划、布点、采样、分析、数据处理到结果报出等与企业生产有着相似的过程,其产品为监测数据或报告。 因此,运用 TQC 的管理方法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工作也应是可行的、有效的。

2.4 完善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四级环境监测站,通过近几年的努力,环境监测软硬件建设都得到了较大的加强, 对监测各种环境污染因子形成了一定的监测能力,对强化环境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多头管理、系统的结构布局规划的缺失以及监测网络建设的滞后等因素的影响,这些监测站还缺乏有效的组织和整合,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监测网络和具备相应的网络运行功能,其潜在的作用功能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还不能完全满足当前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 因此,要强化环境监测工作,完善我国环境监测网络体系,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必须按照“统一归口管理和指导,系统分类规划和设计,法规制度配套完善,职责任务上下厘清,合理配置社会监测资源,运行稳定高效”的总体思路进行。

2.5 加大实验室投入,提高监测数据的可信水平

由于环境监测分析大多数都是微量分析, 所以监测数据的质量与实验室环境有很大关系。 当然,除了改善实验室环境,还应该加强实验室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也就是说,实验室不仅卫生条件要好,而且还要做到布置合理,温度、湿度、光照等环境条件要满足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3 结语

影响环境监测质量的因素主要受样品的采集、保存、管理与运输过程,分析测试使用的仪器,选用的分析方法及测试环境以及监测技术人员素质等诸多方面的影响。要提高环境监测质量,必须加强环境监测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确保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精准性。提高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的工作责任心,避免人为的偶然误差和过失误差。确保环境监测更好地为政府决策和环境管理服务,为蓬勃发展的环境保护事业铸就更加夯实有利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法规和科学知识学习手册[S].中国环境科学版社出版,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