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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审查制度范文1
一、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广告经营单位对其设计、制作、、的广告进行审查(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是一项基本的法定义务,也是一项法定的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统一认识,指导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健全广告审查管理制度,配备符合广告审查工作要求的广告审查人员。
二、广告审查的范围是广告创意稿、广告设计定稿及制作后的广告品、或者待的广告样件。
三、广告审查员按照下列程序审查广告:
(一)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提出补充收取证明文件的意见;
(二)核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广告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审查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五)检查广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六)签署对该广告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
四、对于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广告中存在的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问题,广告审查员应当签署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也可以同时向该审查机关提出意见。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广告审查员的培训工作。对广告审查员的培训包括定期法规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和对违法问题严重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审查员进行集中培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编写制定全国统一的广告审查员培训教材。各地可将其地方性广告法规作为广告审查员培训、考试的补充内容。培训的方式方法由各地自行决定。对按照材经过定期法规培训或集中培训考试合格者,可以发给《广告审查员培训合格证书》。
知识更新培训的内容,包括新颁布的广告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辖区内违法问题严重的广告者的广告部门负责人,应当进行广告法规集中培训。
六、已取得《广告审查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在广告经营单位从事广告审查工作。对未取得《广告审查员培训合格证书》的广告审查员,应当及时进行法规培训。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审查员的管理:
(一)组织广告法规培训;
(二)对广告审查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当及时给予表扬鼓励或者批评教育。
广告审查制度范文2
一、时间安排和整治步骤
专项整治时间从年月至月。共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阶段(年月15-31日)。利用各种形式在全市范围内传达贯彻医疗、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对当前我市医疗、药品广告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剖析。同时,各有关单位对的医疗、药品广告进行自查自纠。
(二)集中整治阶段(年月1日—月30日)。对我市相关媒体、刊物上的医疗、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三)建章立制阶段(年月1-15日)。针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有关职能部门、有关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对医疗、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四)总结阶段(年月16-31日)。有关职能部门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市医疗、药品广告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重点整治内容和广告要求
(一)重点整治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严厉打击在医疗、药品广告中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虚假违法广告。重点查处下列行为:
1.以新闻报道形式的医疗、药品广告。一是在广告版面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二是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广告;三是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和电子信箱等。
2.在医疗、药品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医疗、药品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群众介绍、推荐商品服务或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和效果等。
3.医疗广告中治疗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和红斑狼疮等的广告,保证或变相保证治愈股骨头坏死、障碍和不孕不育等各种疑难疾病。
4.药品广告夸大功能疗效,主要是在广告中对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作出承诺;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药品广告内容是否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说明书和广告审查批文为标准,有无任意增加或更改宣传内容;药品广告含有“根治”、“铲除”、“攻克”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
5.处方药违反规定在大众媒体广告和医疗机构制剂违法广告;治疗障碍等禁止的药品广告。
6.未取得有效的广告审查文件,篡改广告审查文件或使用过期、失效、撤销的广告审查文件医疗、药品广告。
(二)广告要求
1.医疗广告。未取得或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广告证明》的医疗机构或单位不得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广告证明》中批准的医疗机构名称、诊疗科目、诊疗方法、从业医师姓名及技术职称、诊疗地点、诊疗时间以及联系方式等,不得篡改广告内容;《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必须与医疗广告内容同时。
2.药品广告。未取得有效的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药品广告,不得;广告内容必须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依据,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广告审查批文为标准,不得任意增加或更改宣传内容;处方药及国家禁止广告的药品不得在大众媒体广告;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必须与药品广告内容同时。
3.医疗、药品广告的广告经营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应与广告内容同时。
三、组织保障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医疗、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由市委常委、宣传部长何事忠和市政府副市长谢小军任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医疗、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将专项整治工作列入当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工作,并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职责分工
1.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监督,市新闻出版局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报刊广告的监管,对虚假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新闻媒体及其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市文化局、市广电局要按照国家广电总局的要求加强对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广告的日常管理。要利用监测台的优势条件,开展对医疗、药品广告的监测,并做好案件的移送工作。同时要做好违法广告监测数据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共享,整合职能,形成监管合力。
3.市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在彻底清除“院中院”和承包科室的同时,做好医疗、药品广告的出证工作,对虚假广告的医疗机构和经销单位依法吊销其《医疗广告证明》、《食品广告证明》,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对利用广告虚假宣传坑害患者的医疗机构的整治力度,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和监测工作。对严重违法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撤销其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5.市工商局要加强对医疗、药品广告的监测工作,依据监测结果,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时制止违法广告的。采取日常监测、集中监测和抽查监测相结合的监测方式,集中监测和抽查监测至少每季度一次。要对医疗、药品虚假违法广告进行全面排查,并根据广告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警示公告。
四、建立医疗、药品广告长效监管机制
对医疗、药品广告的监管要实行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逐步建立起以广告监测为基础,以案件查处为手段,以信用建设为平台,以行业自律为支持,以责任追究为保障的监管制度,达到长效监管、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目标。
(一)推行医疗、药品广告前备案制度。按照《医药、保健食品广告备查须知》的要求,对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医疗、药品广告前的样稿进行备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单位把好广告审查关;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医疗、药品广告,不得予以。
(二)完善广告监测制度,强化对广告内容的监管。重点监测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医疗、药品广告。要更新监测设备,拓展监测范围,把电视、广播纳入监测范围。监测发现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在第一时间予以暂停或停止。
(三)强化案件查处制度,实施对广告活动的监管。对监测和社会监督发现的以及人民群众投诉举报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要及时立案查处,发现一个,查处一个。
(四)建立媒体广告信用自律制度。倡议成立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诚信联盟,签订诚信公约,共同恪守职业道德,把握广告宣传导向,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五)坚持和完善广告审查员制度。广告经营单位应将“广告审查员一票否决制”落到实处,切实履行广告审查员的责任,严把医疗、药品广告前的审查关。
(六)建立违法广告公示制度和广告活动主体的信用监管制度。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对新闻媒体的广告进行社会监督。对广告监测和社会监督发现的以及广告监管部门查处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虚假违法广告,定期通过企业信用网予以公示。同时按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要求,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单位视违法情况分别纳入警示企业、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进行信用分类监管和重点监管。对虚假广告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责令其在相同版面(时段)进行公开更正,消除虚假广告的影响。
广告审查制度范文3
关键词:欧美;广告行业;自律组织
中图分类号:F713.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2-0125-01
1 英国广告行业自律组织的结构
(1)英国广告标准局(ASA)。该局是英国广告业最重要的自律组织。其主要职责:①审查广告。②受理申诉。该组织“奉行严格和毫无偏见地”审查广告的原则,包括预审所有的香烟广告和某些特定类型的广告,如妇女卫生用品、医药用品、烈性酒等。广告在前的预审使得消费者申诉大大减少。该组织独立于政府机构之外,从所有播出的广告中收取0.1%的费用作为活动资金。经济的独立一方面保证了广告标准局在调解、裁决纠纷时自身的独立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减轻了政府部门的财政负担。
(2)广播广告审查中心(BACC)。BACC的历史比较久远,自从1955年商业电视出现起就存在了,是英国乃至欧洲著名的自律组织。其主要职能是在商业广告播出前审查其样本底稿,确保其符合独立电视委员会的《英国电视广告业行为标准准则》规定。
其它行业自律组织还包括:广告商协会、独立电视公司协会、广告人联合会、期刊出版者协会和报纸出版者协会等,分别在各自领域内对广告进行独立审查。2美国广告行业自律组织的构架
(1)改善商业社(the Better Business Bureaus,Inc,简称BBB)。该组织系统是一个规模庞大的私立非盈利社团组织系统。BBB成立于1912,其分设机构遍布全美,目前在150多地设有分部,含30万个企业成员,是美国广告行业自律系统中最举足轻重的组织。各地有争议的广告案件由BBB地方分社进行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全国性案件由BBB的领导组织“改善商业社理事会”(the Council of Better Busi―hess Bureaus,简称CBBB)负责。它虽然对企业只有建议权,没有强制企业执行的权利,但该组织经常协调仲裁消费者与企业间的纠纷,相对于我国,就如同加强版的消费者协会所发挥的作用。
(2)全国广告审查理事会(the National Advertising Review Council,简称NARC)。它由美国最大的三个广告行业组织,即美国广告公司协会(the American Association。f Adertising Agencies,简称AAAA),美国广告联合会(the Ameriean AdvertisingFederation。简称AAF)和美国广告主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National Advertisers,简称ANA)与改善商业社理事会于1971年共同发起创建。NARC是美国广告行业自律系统的决策组织,负责制定广告自律活动指南和广告真实性和精确性的标准。
(3)全国广告处(the National Advertising Division。简称NAD)。该组织是改善商业社理事会的下属机构。相当于广告自律体系的“一审”机关。NAD负责审查全国范围内的广告,地方性广告引起的纠纷,由分社审理。
(4)儿童广告审查单位(the Children’s Advertising Review Unit,简称CAR)。它也是美国广告行业自律系统中负责“一审”的机构。CAR负责处理指向儿童广告案件的投诉,这些投诉可能来自消费者,也可能来自被告方的竞争对手。CAR的另一职能是为消费者、广告主、政府部门、教育工作者专业者提供儿童广告的咨询服务。同时,该机构与广告主保持经常的沟通,举办专题研讨会,出版指南型刊物为儿童广告的研究与发展提供建议。
(5)电子零售自律中心(Electronic Retailing Self-regulatory Board,简称NRSP)。NRSP的使命是加强对通过电子载体进行的直接反应广告的监督和自律。负责提供快速的和有效的机制来评估、调查、分析和解决在电子载体中的直接反应式广告中出现的真实性和精确性问题。其信息来源于消费者、企业竞争者的质询和主动的持续不断的监督活动。
(6)全国广告审查委员会(the Nationsl Advertising Review Board,简称NARB)。该机构是NARC设立的广告行业自律系统的上诉委员会,负责对上诉广告案件进行“再审”,也是自律组织的“终审”。若投诉方或被投诉广告主不同意初审结果,则可以向该组织提起上诉,获得再次申辩的机会。如果广告主不接受NARB的决定,案件将移交美国政府相关部门处理。这样一来,广告主将面临司法诉讼。
3 欧美广告行业自律体制的特点
3.1 欧洲广告行业自律体制的特点
(1)深受广大消费者支持拥护的广告行业自律体制。世界各国都有关于广告的法律规章制度,同时以自律体制为补充。在实际的广告监管中,法律体系和自律体系相互补充,一起发挥作用。在自律体系中,行业自律是最为重要的,而欧洲尤其是英国的广告行业自律体制健全可执行,从源头上肃清了虚假违法广告,于投诉情况发生之前断绝其可能性,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深受消费者的拥护,保证了其继续存在发展的社会性。
(2)行业自律规则完备,组织成员自律意识浓厚。英国的广告行业自律体系并非朝夕铸就,而是一百多年来广告界和政府管理部门长期沟通协调、冲突和摩擦产生的结果。一方面,行业自律体系不仅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还保护了广告行业自身的利益,防止由于市场混乱,政府制定过丁严格、不利丁行业发展的法规,这也要求作为行业成员利益代表的行业自律组织同政府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另一方面,它又要严格要求规约会员的行为,以免发生公众受损情况,这也增加了与政府谈判时的砝码。
3.2 美国广告行业自律体制的特点
(1)自律体制与司法体制紧密结合,具有“次级司法权威”色彩。自律体系,顾名思义是建立在广告主自愿合作的基础上的,没有司法强制力。但如果广告主对于广告自律审查机构的通知决定不做反应不理不睬,虽不会遭受直接诉讼的后果,但由于自律审查机构可能把案件移交政府而问接遭遇司法诉讼。这样就相当程度上限制规范了广告主的行为,规整了广告环境,从深层次打造了美国广告行业较为严格的自律氛同。
广告审查制度范文4
1.1《种子法》认定经营者资格不完善
《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地方政府自行规定管理办法。这两种规定是针对不同群体的规定,但是容易被经营者投机利用,钻法律的空子。当前种子市场有相当数量的无照经营者,非常不利于种子产业化发展和种子的种权认定,也给种子的质量安全带来很大的隐患。
1.2缺乏新品种推广保护条款
《种子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广告,不得经营、推广。《种子法》这项规定是为了避免新品种实验不成功造成重大减产的生产事故,但是,对于有价值和有前途的新品种,某些人员在待审之前按捺不住利益的驱使,会与种子监管部门捉迷藏,偷偷推广。待审的新品种在审批前如何试推或者有资格地限量经营仍是法律制度的盲点。
1.3处理侵权种子制度不完善
《种子法》只进行了假冒伪劣种子侵权行为的处罚规定,并没有对市场上出现的经营侵权、商标侵权、区域侵权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以至于出现法律纠纷,种子管理部门互相推诿或是无根据随意处置,人为地加剧了种子市场的混乱态势。
1.4小包装种子的委托与经营权含混不清
《种子法》法条含混不清,规定不再分包的的种子和受有资质委托代销的两种情况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对于这两方面,部分管理部由于管理水平差,采取一刀切办法,采取只要是小包装的种子,不管有无委托书和相应具备的经营执照,一律可以不办经营许可,这种管理行为对种子市场的发展极为不利。
1.5地方修订法案束缚种子市场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针对出台的《种子法》有权提出相应修订,使之变成适合地方适用的《种子管理条例》。《种子管理条例》作为地方性的种子管理制度,明显束缚着种子市场的开放和管理,同一类种子在进入不同地区时,会遇到不同的待遇。
1.6突击作业缺乏日常管理
当前,种子管理部门为了完成业绩,为了应付上级检查,经常突击性地针对市场进行抽检,表现为行动的集中性和管理的重点性,缺乏实质性的日常监管和长期有效的管理机制。
2针对种子管理市场的制度创新措施
2.1建立品种推介制
区域内种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品种推介制。具体由区域内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来完成,主要依靠科研院所对新品种的试验性种植,鉴定出适应性高、抗逆性强、丰产性好的品种,在辖区内由上至下大力推广,从源头上规范种子市场管理。
2.2针对经营者建立资格登记审查制度
坚决取缔不登记备案的种子经营者,所有种子经营者每年均要到种子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接受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种子经营委托书,逾期未审可视为放弃经营资格;如若在未参加审核的情况下继续营业可视为无照经营,相关部门必须对其做出处罚或者取缔其经营资格。此种管理办法是为了做到所有种子来源可查,确保监控市场上流通的种子质量安全。
2.3针对经营的种子建立资格登记审查制
每年种子管理部门要实时更新区域内种子登记情况,主要有六大类种子,分别为示范种子、合格主体推广的种子、淘汰种子、假劣种子、侵权种子、无户主种子。针对合格推广的种子,要登记好生产厂家、商标名称、生产日期、国家和地方审定号以及相应的委托合同书。针对每一家经营种子的单位,都要按照以上分类来仔细盘查,发现除合格主体推广以外的种子,均要利用法律武器加大惩处,彻底维护种子市场的质量安全。
2.4严格种子广告登记审查制
虚假种子广告的危害在于造成大面积的坑农、害农事件,虚假的种子广告伴随虚假广告市场打击不绝。种子管理部门必须要严把种子广告质量关,把种子广告也纳入种子管理部门的登记审查之列,并要求当地的媒体和宣传部门给予大力配合。
2.5积极建立种子市场稽查、处罚公示制度
建立经营者资格、种子资格审查制度以后,定期对种子市场进行稽查。稽查制度是打击种子市场不法行为的重要手段,通过稽查可以清除侵权种子、淘汰种子、无户主以及虚假种子广告的存在,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如查处到不法行为,要采取处罚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避免执法犯法的悲剧。
3结束语
广告审查制度范文5
2012年4月15日,中央电视台《胶囊里的秘密》节目对毒胶囊事件进行了曝光。随后,卫生部迅速反应,叫停了9家药企的胶囊产品,其中包括修正药业,而为其代言的孙红雷、陈建斌等9名明星也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5月3日,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下称媒购委)通报了30则违法电视购物广告,其中包括多个名人代言涉广告。①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时有发生,而且经常花样翻新。媒购委官网从2010年12月5日至2012年5月3日共了14次通报,其中8次通报的内容都涉及名人代言涉嫌违法违规的广告。笔者这里试作一下分析,该领域屡出问题的原因何在?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有效制止?
一、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存在的原因
1.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广告领域是不乏规制的。从广告经营的准入制度到广告经营规范,从广告审查制到广告内容的管理,以及违反法律要承担的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可以说,广告管理已形成相对完备的体系。②但广告管理法律体系主要调整的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行为,鲜有涉及到参与广告宣传的名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从以上规定来看,承担责任的主要是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和广告主,第三款中所指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却又不包括个人。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也只是规范了经营者行为,而没有涉及广告代言人。由此可见,广告代言人是游离于虚假广告责任之外的,这导致了实践中适用法律的尴尬。曾经就有过法院因找不到合适的法律依据而未将明星列为被告的例子。③由此可见,法律存在立法空白。2009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似乎弥补了一些空白,其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这只是在食品领域,而对于虚假广告代言问题频出的医疗器械、保健品和药品等领域不包括在内,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无法可依。
2.相关环节的监管不到位
我国实行广告审查制,广告从制作到中间经过层层把关。广告经营者制作广告,并承担对广告内容和相关文件把关的责任;对于特殊商品和服务,如医药、药品等,广告主应将广告文案及相关文件报送有关部门审批,获得广告批准文号;广告者对已批准的广告文案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核,手续完备后才能刊播;各地工商部门对已刊播的广告进行监测,对违法广告进行处罚。④名人代言广告的效果作用于环节,而在此环节之前,广告还要经过多层审查,比如医药广告。理论上讲,观众通过电视上观看到的广告短片,是经过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经过了播出机构的审核才能与消费者见面的。《广告法》第34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可见,层层审查不只是理论上的,而是有法可依的。因此,有学者指出,如果监管部门能够认真承担起监管的职责,做到严厉、谨慎、认真,虚假产品无疑就会遭遇监管关卡,而虚假广告也会遭遇查处和禁播。⑤作为广告的机构,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在我国具有特殊的功能,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具有很高的社会公信力。消费者通过媒介机构接触到广告,也会因为广告所依赖的媒介而更容易相信。笔者就曾听到有些基层消费者这样说:“人家的东西都上广播电视了,打广告了,应该错不了。”当有的虚假广告被通报仍旧再次播出时,不禁让人产生疑惑,明知违法了为什么还要播出?这表明对播出媒体的监管没有完全到位或处罚力度不够。
3.名人的社会责任感缺失
对于一些虚假广告,名人以不知情为由似乎情有可原,因为对于虚假广告的审查主要应由相关的行政部门来行使,但在一些明显存在违法内容的广告中,名人再要以不知情为由,那就是在逃避责任了。例如,在媒购委第14次通报的违法违规广告中,天津大港购物频道播出的某主持人代言的药品亦芝堂百癣片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中,运用了“特效药”“三步治愈各种皮肤病”“三个疗程告别癣病”“不再复发”等不科学的功效表述,即便没有事前查看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一个普通人的常识判断,也应该知道其中含有虚假夸大信息。而名人作为广告代言行为的获利者,要做的还不应仅止于此。法治社会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任何人通过行使权利获取利益时,皆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⑥对于为产品作代言的名人来说,要履行应尽的义务: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为产品代言之前,对于产品生产经营者相关证件以及产品合格的相关证明严格确认;对于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尽到注意义务;甚至对于代言的产品自己应亲身体验等。名人社会责任感的缺失,不仅需要其内在道德的自律,更需要外在的法律监管,以加大代言虚假广告的成本。
二、对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整治措施
1.完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是否承担责任,我国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这方面的讨论还在继续,可以借鉴国际上或其他国家的规定。《国际广告从业准则》规定:“广告文不得具有作证性质之说明及含义。捏造、过时、不实之证词,均不得使用。引用证词者与作证者本人,应负同等责任。”美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必须是“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即指名人们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或使用者,而且广告中有关产品效果的部分必须有事实依据,否则就会被重罚。⑦加拿大对名人代言广告也进行严格的限制。《加拿大广告标准准则》第7条规定:“代言、推荐或证明某产品或服务的广告,代言人、推荐或证明人必须是该产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者,广告相关信息须有充分事实依据,绝不许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从以上这些规定中可以得出两点信息:首先,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其次,代言的产品应是其亲身体验过的。国外相关做法给我国的启示是:通过修改《广告法》,把“广告代言人”纳入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或者直接增加自然人为广告的责任主体,为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制裁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提供法律依据,避免出现法官因无法可依而不能将名人列为被告的尴尬局面。具体做法如下:第一,在《广告法》的第一章(总则)第2条(适用范围)中,增加“广告代言人”;第二,第三章(广告活动)中增加一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活动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虚假宣传”;第三,在第37条中增加一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代言人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将第38条第三款修改为“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在法律中适用“实际使用原则”,加强名人代言广告时的责任与审查义务,使其代言产品时更加谨慎。#p#分页标题#e#
2.实行广告预审制,完善广告审查
在完善广告审查制度方面,韩国的经验值得借鉴。韩国法律规定,广播电视的所有广告在正式播出前必须经过预审,由专门的广告自律审议机构对电视广告进行预审;所有电台和电视台的广告在正式播出前必须经过广告自律审议机构的审核,未经审查通过而播出的,视为非法,有关的电台电视台和广告经营者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这种防患于未然的预审制度,使韩国基本杜绝了虚假广告与观众见面的机会,也为名人明星卸掉了沉重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⑧《广告法》第34条的规定,证明我国也有预审制度,只是范围比较窄,仅限于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其他商品则实行事后审查,这就造成了实践中对于虚假广告治理的被动性和滞后性。我们知道,名人代言的广告,通过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进行传播,具有传播快速、广泛等特点,容易造成比较大的影响,甚至会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应该建立比较完备的广告预审制度。笔者认为,应将广告预审制度的范围扩展到全部商品和服务,并且鉴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对名人通过电视代言的广告进行重点审查。
3.严格执法,加大对制作及媒体播出环节的监管和查处
广告经营者和媒体对虚假广告泛滥负有重要的责任。⑨广告通过经营者制造出来并通过一定的媒介进行传播,这为广告经营者和媒体带来了巨额经济利益。2010年第三季度中国广告市场传统媒体(包括电视、报纸、杂志、电台)广告花费总额达到1750亿元,其中,位居前三位的分别是化妆品、饮料、药品和健康产品,分别占据广告市场的29%、24.1%和21.9%。⑩在激烈的竞争下,广告经营者和媒体为了留住客户,会出现把关不严,甚至利用对相关法律熟知的优势打球。根据央视市场研究股份公司(CTR)的一项调查,仅医疗广告一项,投放额就占媒体总广告投放额的10%以上,少数媒体甚至达到了50%以上。有业内人士估计,如果医疗广告和药品广告全部被取消,就会有三分之一的媒体垮掉,11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广告经营者和媒体对医药广告的审查会流于形式。在事后监测这一环节,依照《广告法》规定,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用,或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此,某些广告主与广告公司、媒体与广告公司大都会伪造一份合同,原来几十万元的广告额,在这个假合同中往往会变成几万元,处罚也就远远低于收益,使这一环节也失去效力。对此,应当加大违法的成本,对于制作、虚假广告相关责任人,没收全部广告收益,同时处以罚款;如果有弄虚作假,提供伪造合同等文件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一定时间内停业整顿或禁播广告的处罚。
广告审查制度范文6
关键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安全管理
前言
广电中播放的广告需坚持绿色、可持续发展原则,通过建立完善广告审查、监督工作确保广告的顺利播放,降低违规播放的比率。但在利益的驱动下广播电视台违反相关规定播放广告,因此需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进一步提高自律意识,加强对广告投放的监管、审查,依据法律法规规范广告播出的行为,让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为观众呈现更加具有健康引导、绿色引导的广告内容。
一、广电广告播出存在的问题分析
(1)广告内容及效果差
现在各个电视台都存在着广告效果差、广告杂乱等问题。各在国家广电总局出台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别强调不准许使用误导公众、欺骗观众等信息的广告,不得出现处方性广告,治疗重大疾病、医疗性广告。国家广电总局出台的关于广播电视台中广告播出的时间、类型都做了明确且严格的规定,但是各大电视台为了求得生存与发展接收各种纷繁复杂的广告,电视台将有限的观众资源不断的分化,广告的信息传播的性价比逐渐下降。
例如:在电视台中出现的一些夸大其词的药品广告,电视台不敢得罪药商,药商利用群众广播电视的心理夸大药效误导群众,把保健品当成药品。主要问题就是各个电视台受广告商左右严重,通过利用专家、公众形象人物的广告一直屡禁不止。
(2)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随着有线数字电视技术的不断发展,在电视台的广告中出现了很多的新媒体广告,我国在这类广告中还没有清晰的法规对其进行管理,更没有制定出可执行的具体方案及指导性方法。
(3)新环境下对广电监管提出更高要求
随着新技术在广电的不断应用,针对广告的监管手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广电还为适应新的发展环境因此对广告的监管手段及技术有待提高。现在的观众思想意识呈现多元化趋势,广电部门必须适应社会的发展积极的落实自身的责任,做好内部广告的内容及品质的把关,提高依法进行管理的意识,建立并完善专业机构、社会群体、内部技术检测的多维度、多层次监管体系。
二、完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的思考
(1)加强广告审查、传递绿色健康内容
电视台的广告播出既确保了电视台的收入又能起到积极的传播作用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广告从业人员首先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使得自己的行为更加符合社会道德、国家法律。通过制作主题思想积极、内容健康的广告作品;二是播出机构不断的完善广告管理制度,依法广告,通过逐步降低药品、保健食品、美容服务广告在整体广告的比重。通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逐级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查工作,并建立对日常广告监测工作的规范性制度,电视台自身也要提高监管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完善电视台内部的广告监测制度化、科学化,通过建立违反国家规定的广告商及广告数据库,确保主体内容符合国家广告相关规定,坚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总局对相关法规加强广告内容的审查把关,通过对广告企业的审验投放机构的条件和资质,通过认真筛选广告将虚假内容的广告剔除,通过传播绿色广告为主体的内容,通过自身自律加强电视台广告播出的良性发展,营造出诚信文明的广告市场环境。
(2)加强对技术人员培训,确保播放安全
广电节目的安全、顺利的播出还需要技术人员的认真操作,广告作为展示广电台的一道风景线同时也要加强技术方面的操作确保广告的顺利、优质的播出。技术人员作为确保电视内容的顺利播出的保障,自身技术、个人素质必须过硬。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网络化、数字化等新的技术不断的被应用在广电节目总,因此广电部门必须重视对内部技术人员的培训,加强与其他电视台相互参观与学习,不断的提高内部人员的技术水平,通过建设一支技术水平过硬的队伍确保电视节目的顺利播出。此外,加强对内部技术人员的考核,通过考核制度确保员工掌握先进的技术及设备的发展需求确保广电播出系统的24小时不间断运行,确保广告与节目衔接顺畅,给观众一个良好的视听感觉。
(3)加强广电播放数据库的检测
广播电视台一天24小时不间断播出,播放设备在这种高强大的播放状态下如果检查不到位很容易出现故障,因此技术人员必须加强对硬盘的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测。在发现储存错误的术后必须做好及时更换、修理确保电视节目的顺利进行。技术人员还应与其他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在发生问题时确保联动工作顺利开展,除了加强重点系统检测之外,还应该对播出的控制系统个、节目编辑系统等做好日常的修理与维护。技术人员针对每天对广电内部进行巡视和检查制定合理的停机检修制度,确保对设备检查无遗漏保证电视目顺利开展。
结语:
广告作为广电台重要的播放内容,广告的播放内容坚持绿色、健康,同时在国家广电总局的要求下自觉遵守并认真执行广告播放的规定,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查及监管。通过建立广播电视台的安全播出不断的完善内部管理体制,不断的更新技术、设备,提高所有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及技术水平确保电视台所有系统的可靠、系统的稳定运行,通过降低广电节目中出现的问题做好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工作及广告信息的传递,为广大观众提供高品质、可持续发展的电视节目,让观众在广告中也能享受到视听乐趣。
参考文献:
[1] 刘晓梅,高艳玲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技术维护管理对策分析[J].才智,2015,11(2):326-326.
[2] 钟浦平.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技术维护管理对策探讨 [J].科技传播,2015,12(8):97-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