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销售管理制度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采购销售管理制度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采购销售管理制度

采购销售管理制度范文1

【关键词】内控体系要点内容

企业财务内控体系是指企业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当前实际情况看,部分企业在发挥财务内控作用方面存在差距,因内控制度不健全或控制效力不佳等原因,导致企业资产流失的现象时有发生。

一、企业财务内控制度建立的要点

建立企业财务内控制度体系应当在各种理论的指导下,在各项条件的支配下,明确其总体思路,这是其根本所在。从长期的实践中可以看出,财务内控制度的作用表现在内外两个方面,对内有助于单位经营目标的实现和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有利于提高单位内部的管理水平,对外则有利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和整个国家管理水平的提高。因此,在研究构建企业财务内控制度体系时,要充分考虑财务内控制度(体系)在特定企业中所处的现状和环境,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法。

企业应当以《会计法》、《具体会计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度为依据,以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为基础,以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为中心,针对财务会计工作和管理中的各个环节,制定便于操作和监督检查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从而规范单位内部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保护单位财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并成为企业内控体系有机的重要的组成部分。

企业在制定财务内控制度,建立其控制体系时,应当在企业的组织结构和分工中,弄清财务活动在企业的管理活动中所应担负的责任和所处的地位,弄清企业各个层级的作用和责任,弄清每个层级间相互的制约因素,使纵向和横向的制约机制得以明确,然后在此基础上建立起财务内控制度(体系)方面应实行的管理职责,纵向与横向的相互约束监督机制,达到总体与局部、各局部之间控制的目的。对于从事各项稽核人员必须确立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的职责权限、稽核的程序方法等,并保证稽核工作的独立性。

企业应建立起严密的财务组织机构,形成完善的财会机构管理模式,分清单位负责人、财务总监(总会计师)、会计部门及其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起岗位责任制,即明确各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设置,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标准,各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具体分工,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轮换,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考核等。财务会计工作必须作到“四分开原则”,即决策者和执行(决策)者、执行(决策)者与记录者、记录者与稽核者、稽核者与保管者之间都要在业务上相互分离。同时也必须实行会计人员的回避制度,以达到分工明确、相互制约之目的。企业应根据国家各项规范性要求及企业业务需要,选用和设计适当的凭证、单据、账薄、内部报表和各项资料的记录,严格实行各项规则和手续,保持凭证及记录的质量与完整性,以达到从基本环节最全面的控制,从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和核算、记录环节控制。企业的财务控制,在于结合企业情况,符合企业管理要求的情况下,将企业的财务会计政策、方法和程序予以规范和实施。财务会计政策是企业财务控制的一个标准,企业的财务管理体制、会计核算体制、资金筹集运用体制等政策都是企业必须首先确定的框架。

二、企业财务内控制度建立的内容

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度(体系)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构建。如按控制方法构建、按控制的对象(要素)构建、按结构层次构建、按管理环节构建等。但不论从何角度出发构建均须达到对相同内容的控制,达到预期目的。企业可将几种框架的结构结合起来,特别是将财务内控制度控制方法与控制对象(要素)相互结合构建具体制度结构。

1、原则性的财务、会计制度

企业制定财务内控制度与企业其他内部管理一样,应当具有纲领性的规范制度,国家以《会计法》作为全国会计工作的最高法规,企业在财务内控制度(体系)方面也应当有自身的“母法”。为此,企业制定原则性的财务、会计制度作为统控,作为“母法”是极其重要的,它将指导企业的其他财务内控制度的制定。在“母法”中,既要考虑财务方面的原则控制,也要考虑会计方面的原则规范,这样企业就应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2、基础性管理制度

基础性的管理制度范围广泛,在这里定义其要达到几个方面的目的:第一,对财务会计活动的各项基础进行具体规范,达到基础工作的明晰化和程序化,控制各基础要点。第二,对一些专项的控制进行阐述,以达到对专项的基本目标控制。第只,对基础工作的综合性业务予以控制,达到全面牵制的作用。为此,企业应建立《账务处理程序制度》、《会计稽核制度》、《内部牵制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分析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财务收支审批与授权管理制度》、《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

3、会计机构与人员管理制度

会计机构是财务内控制度(体系)的组织基础,它是否合理关系到整个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会计人员则是内控制度的最直接的执行者,会计人员的各项素质是实现财务内控制度(体系)最根本的保障。对财务行为的限定、评价与处罚则是巩固执行力度的有力手段。企业应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和综合管理要求建立起适合的会计机构,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实行相应的奖惩措施。为此,企业应制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执行财经纪律与企业财会规章制度事项的奖罚规定》等制度。

4、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成本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和销售一定产品所发生的生产耗费的货币表现。成本费用管理的任务就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挖掘潜力、努力降低成本。成本费用控制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意义重大。企业制定成本费用管理制度的目的就是从制度上对上述情况进行规范,从而达到“抓环节、降成本、增效益”的目的。为此,企业需制定《费用报销管理制度》、《成本费用管理办法》等来实现成本费用的相关控制。

5、购销流程管理制度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就是物资流和资金流的转移过程,对购销过程企业应予以严格控制,因为购为企业经营活动的开始,而销为企业一个营运周期的结果,是创造升值价值的过程,又是新一循环的开始。如何控制首尾这些与外部接触最多的过程就成为财务内控的十分重要的环节。只有控制好了,才能保证资产的完整、价格的合理、销售实现的准确。同时在购销流程中企业也存在“内部购销”问题,即内部产品转移和内部销售及相关利益的实现,这也是控制的重点。为此企业需制定《物资采购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办法》、《内部计划价格管理制度》、《税金管理制度》、《单据管理制度》等来实现上述控制目标。

6、其他财务风险内控制度

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是企业规避损失的重要方面。不少企业由于缺乏风险意识,不分情况对外担保、拆借资金、大量投资等,从而给企业造成严重的后果,小则使企业损失数百万,大则几千万上亿元,甚至导致企业破产倒闭。为此,企业应加强风险意识,确定风险管理机制,达到对各项风险的控制。为达到上述目的,企业应建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保函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办法》、《投资管理办法》等,把企业的财务风险控制到最小程度。

7、内部审计制度

虽然内部审计独立于财务机构,但从广义上讲应在财务内控制制度体系的范畴之内。内部审计是实行财务监督的重要手段,它能指出企业在财务控制环节中的各项问题,并能对财务内控制度(体系)进行评价和建议,因此,加强各项内部审计至关重要。由于内部审计涉及企业的各个方面,在此对内部审计的主要方面做一简述,即内部审计制度主要包括《财务收支审计制度》、《预算决算审计制度》、《离任审计制度》、《任期审计制度》、《内控制度审计制度》、《效益审计制度》等多个方面。

8、相关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由于企业的业务活动是相互关联的,企业的财务内控在其他管理制度中也常得到体现,从而保证了财务内控制度的完备性和在本企业活动中的有效实施性。为此,企业必须将相关的内部控制予以实施。企业的相关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主要有《定额管理制度》、《计量验收管理制度》、《财产物资保管制度》、《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等,这些制度都涉及到企业财务内控,促进财务内控环节控制,因此从财务方面企业要密切配合其他管理部门做好上述管理工作,达到财务的“边缘”控制。

上述八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的,原则性的财务、会计制度是“母法”而第一、二、三、四、五、六方面从不同侧面论述相关制度的控制要点和作用:第七个方面落实财务之外的审计监督,最后第八方面则是一个“边缘”补充控制。通过上述八方面的相互作用,从而达到企业财务内控制度体系的整体性。当然,企业在建立财务内控制度体系具体构架时,由于其所处环境、企业特点等的不同而有所侧重,但从总体上讲企业需普遍具有上述制度控制,只不过其组织制度的方式不一定相同罢了。

【参考文献】

[1] 冯建、伍中信、徐加爱:企业内部财务制度设计与选择[M].中国商业出版社,2004.

[2]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3] 杨宗昌:会计组织学[M].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2.

采购销售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 连锁超市财务管理资金存货利税

超市必须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本着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简明帐目环节,规范工作流程,以实现科学的财务管理。由于超市的经营方式不同,基本上可以分为连锁型和非连锁型,其会计核算方式也不相同。本文主要对连锁型超市的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进行探析。连锁超市其财务管理是建立在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的基础上,以总部为核心进行统一核算。

一、连锁型超市会计核算的方式:依照连锁经营企业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的不同,分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两种方式

1.独立核算方式

指总部实行独立的,部分统一的会计核算,基层店实行相对独立的会计核算。在这种核算方式下,总部和基层店都应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总部通过投资活动与基层店形成各自的经济关系,总部的投资额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基层店收到投资增加“实收资本”科目。总部对经营所需商品实行集中统一采购,按需要为下属基层店统一配送商品。按内部商品价格进行结算,并按配送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或普通发票。基层店凭发票增加库存,按独立会计进行核算,月未计算并结转当期经营成果,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将当期实现的利润上缴总部。总部收到基层店上报的利润和财务会计报告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2.非独立核算方式

非独立核算方式是指总部实行独立的、统一的会计核算,基层店不单独进行会计核算,经营中发生的各项经营费用,均向总部报账核销。在这种会计核算方式下,总部会计机构应对各基层店的经营过程实行内部会计核算,以考核其经营成果,确定其劳动报酬,根据经营需要为各基层店建立定额备用金制度,基层店实行报账制,不设会计机构只设一核算员,可以设置部分辅助会计账薄,负责上缴经营收入,核算本部门的经营费用,发放人员工资,保管本部门使用的备用金等。总部拥有本企业的全部经济资源或控制权,总部对经营所需商品实行集中统一采购,按下属基层店经营需要统一配送,库存商品的实物转移时,只对其明细科目进行调整。基层店开展经营活动取得收入,全部上缴总部。

二、 连锁超市货币资金的管理

货币资金对于连锁零售企业至关重要,没有货币资金的储备,就无法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货币资金是连锁企业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1.岗位分工控制

(1)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2)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授权批准控制

(1)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2)明确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3)严格按照申请、审批、复核、支付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的支付业务。

3.现金控制

(1)实行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明确现金开支范围并严格执行。(2)现金收入及时存入银行,严格控制现金坐支,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3)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定期盘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4.银行存款控制

(1)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分别设立基本户和一般存款户,并按规定办理存款、取款结算。(2)定期获取银行对账单,查实银行存款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5.票据控制

(1)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6.印章控制

(1)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2)严格履行签字盖章手续。制定印章管理规定,下发印章保管人岗位责任制。

三、连锁超市存货管理

存货占流动资产比重较大,一般约为40%-60%,而对于商业企业这个比例可高达80%,存货利用程度的好坏,对超市财务状况影响极大,因此加强存货的规划与控制,使存货保持在最优水平上,已成为财务管理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

1.存货成本管理

要想保持一定量的存货必定有一定的成本支出,而备存货的有关成本主要包括:

采购成本:指从供应商那里获得商品而支出的成本。包括订货成本和购置成本。订货成本主要是信息收集,交流的成本,在先进的连锁企业EOS系统,大大降低了订货成本,提高了效率,当然还有一个与供应商谈判的成本。而购置成本则是购入商品本身的价值,同时要注重商品品质的保证。

储存成本,指为对存货保存、加工等的成本,还包括存货占用资金所应计的利息、仓库费用、保险费用、存货破损等。

缺货成本,指由于存货供应中断而造成的损失,当不确定的因素发生后,供应链的某些环节出现问题,导致缺货造成拖欠发货商和丧失销售机会的损失(还包括需要主观估计的商营损失)。

为了降低存货成本,必须根据超市实际作出最优的存货决策,存货的决策涉及四项内容:决定进货的项目、选择供应商、决定进货时间和进货批量,前二项内容是产品部的职责,而财务部门要作出决定进货时间和进货批量,按照存货管理的目的需要通过合理的进货批量和进货时间,使存货的总成本最低,这个批量叫做经济订货量。有了经济订货量,就可以很容易找出最适宜的进货时间。对保管期长、销售量大且长期稳定的商品由总部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到各店铺;对一部分保管期较短、鲜活商品和一部分产品由总部配送不经济时,可委托社会化配送中心或其他供应商供应,本企业的配送中心直接向各店铺配送并由总部统一进行结算。店铺也可以在总部授权的商品品种及数量金额范围内自采。无论是总部和店铺在结算是应严格根据结算规定,将购销合同、采购单、仓库验收单进行核对,相符合后结算付款。

2.商品销售管理

总部对配送中心及店铺的全部商品要设置商品管理台帐,对店铺自采的商品一般实行按商品大类管理,有条件的要逐步过渡到实行单品管理,并建立实物负责制,以保证帐实相符。各店铺要定期对商品进行盘店,由总部核定商品损耗率,超过部分由总部从店铺的工资总额中作相应扣除。

四、连锁超市利税的管理

1.利润管理

分店对外虽然不是核算单位,但其内部核算制度却是健全的。各分店对自身实现的销售,购进的商品成本都由核算机构按核算程式进行核算。总部则统一规定分店的有关费用细目、每月月末由各分店结算内部利润、每月上旬将结算的利润上交总部。总部将分店的利润汇总扣除总部本身的费用及不需分摊的属分店有关费用后,即为真正的利润总额。

2.税金的核算及管理

连锁店税金的核算及管理全部由总部统一核算、统一交纳。各分店仍实行售价核算办法。对消费者来说仍然是价内税。总部根据各分店的报表汇总出销售总额,计算销售税金。又根据各业务部及分店的采购发票的抵扣联进行汇总,计算出进项税金,然后根据销项税进项税再计算出应交增值税。总部设置应交税金总帐、明细帐,根据总帐、明细帐编制有关报表向财政申报交纳、清算。

五、连锁超市成本费用控制的管理

成本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按用途分为销售成本和期间费用,销售成本是销售商品的进货价格,期间费用指在一定会计期间发生的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和财务费用。

采购销售管理制度范文3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专项整治行动,摸清我市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经营、流通现状,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机制,强化监管措施,形成监管合力,严防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职责分工

1、专项整治行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各县区(开发区,下同)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及开发区相关监管部门负责辖区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门店)购进和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检查;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企业的检查;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并抽查部分重点药品经营企业。

2、各县区公安机关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紧密协作配合,在行动中一旦发现重大违法、违规线索,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三、专项整治范围

企业:麻黄碱类原料药定点批发企业、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药品生产企业、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药品批发企业、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药品零售企业。

品种:呋麻滴鼻液、复方茶碱麻黄碱片、复方甘草麻黄碱片、消咳宁片、复方氨酚苯海拉明片、盐酸苯海拉明片、麻黄碱苯海拉明片、复方氨酚盐酸麻黄碱缓释胶囊(包括新康泰克)、那敏伪麻胶囊等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详见附表5)

四、专项整治内容

1、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的检点是:企业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503号)文件的情况;是否建立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销售管理制度、购货方资质审核、客户档案建立、专人负责、索证索票、票账货相符以及购货入库信息反馈、是否存在使用现金进行交易;检查企业的采购、储存、销售以及安全管理情况,药品销售去向是否合法。对生产企业,还要检查生产过程物料平衡、原料药储存、发放、使用以及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经营数量大、批次多、购销面广的批发企业列为重点检查范围。

2、对经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零售企业的检点是:药品购进的有关票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属于处方药的,是否严格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规定;核查处方收存情况和销售记录,是否有非正常、大批量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药品销售的情况。

3、应根据企业的销售记录,抽取一定比例,跟踪核查的销售流向。生产企业每个品种至少抽取3批次,年产不足3批次的则按批次全部抽取;批发企业抽取品种数不少于30%。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记录,备查。

五、调研摸排

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中,对以下情况要进行调研摸排:

1、摸排全市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销售情况。全面统计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原料药购进情况(附表1)。收集生产企业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生产情况,包括含麻黄碱复方制剂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最小单位、包装、规格(含麻黄碱量)、剂型、批准文号、市场零售价格等信息(附表2);统计生产企业自2010年1月至2012年3月间所有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药品的产量和销售流向(附表3)。

2、摸排全市药品经营企业相关经营情况。查明底数,建立档案。检查2010年1月至2012年3月间所有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经营情况,重点关注大批量销往等南方地区的情况,加强销售票据和资金流转方式的检查,争取发现一批涉及非法经营、违规操作的线索。

3、建立我市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通领域相关从业人员信息库。掌握全市合法从事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通相关从业人员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动员企业报备相关从业人员身份信息(附表4),为下一步建立全市麻黄碱复方制剂流通相关从业人员信息库打好基础。对于涉及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通、外省和外市医药企业常驻我市的销售代表、采购人员,也一并由驻地企业填报。同时,动员相关从业人员举报异常求购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信息。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要组织有关药品经营企业填报上述相关信息,汇总相关信息后于5月28日前报市局药品市场监管科。

六、时间安排

2012年5月12日至8月14日。

1、研究部署,宣传发动。(5月中旬):各县区公安机关、药监部门要认真研究部署本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对辖区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宣传发动。

2、自查整改,上报情况。(5月下旬至6月上旬):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如实填写调研表格,连同企业的自查报告,以及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销售、库存和经营管理情况,分别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科和药品市场监管科(报送药品批发企业的自查报告和采购、销售、库存和经营管理情况),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3、全面核查,现场督导。(6月中旬至7月中旬):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县区公安机关、药监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辖区内的全部相关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按附表6-7的要求对所有涉及企业逐一检查梳理。要实地检查相关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公安机关对涉嫌流入非法渠道的要追踪去向、一查到底。

4、全面总结,巩固提高。(7月下旬至8月中旬):认真总结经验,分析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探索建立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长效机制,完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措施,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的监管,巩固治理成果,严防出现反弹。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深刻分析当前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监管和禁毒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弊的危害性和加强监管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正确处理加强监管与保增长、促发展的关系,切实增强责任感和全局意识。各地要成立公安、药监等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

(二)讲求方法,注重实效。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疏理专项整治内容,提出针对性的检查方法,集中力量,科学安排,切实做到不搞形式、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力争排除各环节安全隐患。既要彻底完成好调研摸排任务,又要组织人员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批发、零售药品企业进行全面检查。

(三)严格执法,强化责任。各公安机关、药品监管部门要坚持严肃纪律、依法办案。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负起责任,将具体任务分解落实到人。要严格遵守执法纪律、保密纪律和新闻宣传纪律。涉及监管部门及其人员渎职、失职或其他违法违纪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公安机关、药监部门要密切合作,形成合力。在监督检查中一旦发现案件线索,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公安、药监部门要积极配合,保证案件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发现问题,及时处置。进一步完善应急工作机制,强化应对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能力。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销售流向异常时,立即监督企业暂停销售,并请药品流入地药监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进行紧急协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果断依法严肃查处,发现重大案情及时报市公安局。

采购销售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企业集团;焦化产业;运营能力;优化与提升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焦化产业立足集团资源优势,不断延伸和完善煤基焦化产业链,努力实现由单一产品向全产业链转变,初步形成了以煤为本、以焦促化、焦化并举的产业发展格局。然而,我国经济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经济增速放缓,需求增长乏力,增速换挡和调整转型的阵痛凸显,经济发展已由高消耗高增长进入中低速可持续增长的新常态。传统煤炭、钢铁、焦化、盐化产业整体步入深度调整期,产能过剩和需求萎缩成为制约焦化产业健康发展主要矛盾,当前,通过对集团焦化产业结构优化,提升运营效率已是必然选择。

一、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焦化产业优、劣势分析

(一)主要优势

(1)资源优势。企业集团原料煤占焦炭生产成本的90%左右,而企业集团煤炭产能6000万吨,是国内品种最全的炼焦煤、动力煤生产基地。企业集团焦化产业与国内同行业相比,具有明显的资源优势。(2)品牌优势。集团对焦化产业执行“统一管理、统分结合“的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结算、集中购销”的管理新体制转变。新的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升联合采购和统一销售的议价能力,有利于市场开拓和集团焦化产业品牌的塑造。(3)产业链优势。集团立足发挥自身优势,坚持走生态经营理念,打造循环经济产业链条,已形成了从洗煤、炼焦、盐化、化产回收及深加工、发电为一体的先进的循环经济模式。(4)资信优势。在经济持续下行的背景下,混合所有制企业融资能力稍显不足。而依托集团资信优势,可为焦化、盐化企业提供融资便利,有效解决资金紧张的问题。

(二)主要劣势

(1)产能过剩。钢铁行业发展告别了高速增长期,进入峰值平台区和“零”利润时期,粗钢产量增速明显下滑,行业销售利润率只有0.74%,减量调整将成为新常态。焦炭产量4.77亿吨,同比下降0.4%,增速较上年回落8.44个百分点。焦化行业经营环境没有发生根本改变,焦炭价格仍将低位运行,企业微利或亏损经营将是常态。(2)售价下滑。集团焦炭价格从2013年开始逐年下滑。2013年环比下跌88元/吨,环比降幅5.4%;2014年环比下跌393元/吨,环比降幅高达25.6%。进入2015年焦炭价格下滑加速,2015年销售均价800元/吨,较2013年的1535元/吨下跌735元/吨,跌幅47.9%,较2014年的1142元/吨下跌342元/吨,跌幅29.9%。(3)资金紧张。企业项目建设主要靠银行贷款,资本金配置不足,资产负债率过高,产能过剩行业信贷收紧,还贷续贷压力加大,融资成本上升,融资能力和偿债能力不足,流动资金短缺,资金链安全风险加大。(4)环保约束。我国市场经济体系逐步成熟和完善,新《环保法》、《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焦化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等一系列法规标准相继颁布实施,市场准入门槛不断提高,环保刚性约束收紧,违法违规成本越来越高,能源消耗达标和环保达标的任务更加紧迫。

二、焦化产业运营能力优化与提升的必要性

(一)增强企业严峻形势下的生存能力

2012年底,受到内经济发展速度增速放缓,以及房地产行业低迷的共同作用,钢铁行业产品需求和售价出现大幅下跌,钢铁进入了发展的低谷期。一方面是焦炭售价下滑严重。以集团为例,焦炭价格从2013年开始逐年下滑,进入2015年焦炭价格下滑加速。另一方面是焦炭制造成本居高不下。由于焦炭价格的下降幅度大于原料煤的下降幅度,再加上物流运输成本、人工成本、融资成本等在不断增长,企业的盈利空间受到严重挤压。面对售价下滑和成本攀升的双重压力,通过运营提升项目的开展提升企业的成本管控能力,对于企业在严峻形势下保持稳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二)推进管理精细化,实现企业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型

经济发展转型是企业为适应市场竞争和社会永续发展的要求,在经济发展中逐步调整发展模式、产业结构、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体系框架,以保证实现经济领域中“数量”的增长变化基础上,强调和追求经济运行中“质量”的提升和“结构”的优化。通过实施运营提升项目,可以积极推进企业的精细化管理进程,推动企业由规模最大化向质量效应最大化发展。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实现企业由做大向做强转化。另外,以运营提升项目推动企业向精细化发展,也是集团焦化产业贯彻落实集团提出的由规模增长向质量效应提升转变战略的重要体现。

(三)积极应对市场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

当前,由于受到国内经济发展速度放慢,以及环境保护压力不断增大的双重制约,我国焦炭行业产能过剩问题日显突出。未来几年我国还将大力消减钢铁产能,焦炭企业的生存前景更是不容乐观。通过实施运营提升项目,引导焦化企业将经营管理重心转移到产品结构优化上来,一是优化生产工艺、提高生产技术水平,根据市场和客户的需要,生产具有针对性的个性化产品,避开同质化的低价竞争陷阱;二是提高焦化产品的回收率和深加工水平,重点发展焦油、粗苯、甲醇、焦炉煤气等副产品的回收和深加工,生产“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副产品,推动企业由“以焦为主,以化为辅”向“焦化联产,以化为主”转变。

三、优化与提升焦化产业运营能力的策略

(一)工艺设计与优化

打造“科技焦化”是焦化企业运营提升和创新活动蓬勃开展的有效动力。项目实施的焦化企业把持续推工艺流程优化贯穿到生产的各个环节,为提高技术工艺水平,推进焦化“产、学、研”一体化运行模式。首山焦化在项目实施推进中将无粘结非炼焦贫煤比例提高3%,高硫煤配比提高2%,节约入炉煤成本,提升效益1500万元。开炭新材料加强对粗酚生产系统改造实施,通过改造,粗酚收率达到0.8%,硫酸消耗降至0.6吨,提升效益52.9万元。京宝焦化充分利用国内首家投产LNG项目的优势,进一步优化工艺,克服生产不稳定、耗气率高的问题,提升效益500万元。朝川焦化以产业核心成本为基点,充分发挥洗煤产能,发挥洗煤生产规模效益,稀释洗煤单位固定费用,达到降低洗煤单位生产成本从而增强洗煤盈利能力的目的。

(二)采购管理优化

在采购管理环节,焦化销售公司按照顾大局、保稳定的原则,实施联合采购增加加大煤炭采购规模,可以满足大矿销售优惠条件,节约采购资金。京宝焦化通过铁路专用线的物流优势,一方面降低了产品发运成本,另一方面降低了原材料的采购成本,另外由于铁路运输的优势,焦炭产品减少了倒装次数,降低了焦炭产品的粒度,提高了产品的价格,提升效益300万元。中鸿焦化在精煤采购环节加强沟通和监控,由质检计量化验室提供各单种煤性价比,采购成本得到有效控制,实现经济效益1214万元。

(三)销售管理优化

在销售管理环节,焦化销售公司通过焦化质检中心国家级实验室资质认证,收回了三安钢铁、新余钢铁等客户的焦炭质检化验权,提高焦炭销售的潜在收益。同时,集中销售增强了平煤焦炭在市场上的话语权,放大了平煤焦炭品牌效应,减少了集团各焦化厂家问的市场竞争,带动了销售价格的整体提升,二项合计提升效益7000万元。开封炭素以市场为导向,调整产品结构,开发大型钛精炉用700mm导电电极,产品经过客户试用,达到了客户要求,获得了客户好评。三基炭素以青岛瀚博公司原有销售渠道为依托,组建专业销售团队,进一步拓展扩建销售市场,销售负极材料及加工,石墨非标准件提升效益2 OO万元。

(四)财务管理优化

在财务管理环节,焦化销售公司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时了解金融市场相关资讯,灵活调整信贷模式,开展保贴商票及融资租赁融资业务,同时严控现金支付范畴,减少利息等支出,降低财务费用。京宝焦化通过灵活调整信贷模式,开展保贴商票及融资租赁融资业务,同时严控现金支付范畴,减少利息等支出,降低财务费用。首山焦化在项目实施推进中,降低财务费支出:延期付款,提高资金周转率;降低贴现费用。

采购销售管理制度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生产监督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生产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兽药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审查、许可、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兽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

第五条开办兽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新开办兽药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和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

(二)企业概况;

(三)拟生产兽药类别、剂型及产品目录;

(四)企业组织机构图;

(五)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检验、仓储等工作人员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六)企业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及仪器设备布置图;

(七)生产车间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八)拟生产兽药产品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及产品的生产、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九)生产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空气净化系统、检验仪器设备及产品工艺验证报告;

(十)检验用仪器仪表、量具、衡器校验情况报告;

(十一)农业部认可实验室出具的洁净室检测报告书;

(十二)其他兽药GMP管理文件目录及与文件相对应的记录、凭证样张;

(十三)生产设备设施、检验仪器设备目录;

(十四)兽药GMP试运行情况报告;

(十五)试产兽药产品的批生产、批检验记录复印件(每条生产线应选择具有剂型代表性的2-4个品种,每个品种至少3个批次的记录;少于2个品种或者属于特殊产品及原料药品的,应提供所生产品种的记录)。

申报资料应当为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各2份。书面材料可以只提供目录,电子文档应当为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当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资料报送农业部。

农业部自收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和相关资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企业完成兽药GMP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生产范围、生产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GMP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生产地点和验收范围、有效期等事项。

生产范围应当包括兽药品种类别、兽药产品剂型类别等内容。

《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由农业部统一印制发放。

第九条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兽药生产许可证》所需要的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农业部将核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有关信息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章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延续、变更和换发

第十条《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兽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和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

(二)《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

(三)企业自查情况及企业兽药GMP实施情况;

(四)已获批准生产的产品目录和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及标准执行情况、产品批准文件(包括产品批准文号批件、质量标准的复印件等);

(五)影响兽药产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变更情况及说明;

(六)兽药不良反应报告情况;重大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

申报资料应当为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各二份。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资料报送农业部。

农业部自收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和相关资料后,在原《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申报企业进行兽药GMP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核发《兽药GMP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兽药生产企业改建、扩建或者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的,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验收。

第十二条兽药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变更《兽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兽药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和兽药GMP证书变更申请表二份;

(二)《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原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农业部。

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和相关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合格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兽药生产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住址的,应当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变更《兽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兽药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二份;

(二)兽药生产许可证原件;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登记证明文件。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农业部。

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和相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利益,并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监督检查中发现兽药生产企业有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等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对企业的投诉举报情况;

(三)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情况;

(四)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回答监督检查人员的询问,接受调查取证,不得欺骗、妨碍、拒绝。

第十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其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卫生、验证、文件、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产品销售与收回、不良反应报告与自检等方面应当符合兽药GMP的规定。

第十八条农业部在组织兽药GMP检查验收时,应当将兽药生产企业的检验场所、仓储场所、重要设备等登记备案。

兽药生产企业未经原检查验收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变更生产、检验、仓储场所及重要设备。

第十九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符合兽药国家标准,并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未经农业部批准,禁止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生产兽药。

第二十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业部批准的生产工艺生产兽药。兽药生产企业改变影响兽药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应当经农业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兽药生产企业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生产兽药,也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生产兽药。

兽药生产企业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生产场所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生产兽药。

第二十二条国家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指定的兽药生产企业生产。

第二十三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处方药在销售时,必须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禁止买卖、出租、出借、伪造、变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

第二十五条兽药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应当收回、注销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予以公告,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一)有效期届满未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换证申请未被受理、批准的;

(二)停止生产兽药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

(三)被吊销、撤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的;

(四)其他应当注销《兽药生产许可证》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下列行为,属于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行为:

(一)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从事兽药生产的;

(二)超出《兽药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生产兽药的;

(三)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

(四)持伪造、涂改、租借、转让的《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

(五)被注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的。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兽药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未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买卖、出租、出借、伪造、变造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请兽药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兽药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可以到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免费领取或者从中国兽药信息网(网址:)下载。

第三十三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兽用、毒性药品、品、放射性药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兽药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的负责人应当熟悉国家兽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及所经营兽药的专业知识,并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建立质量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机构行事本企业质量管理职能。质量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建立质量管理机构的兽药经营企业,必须设立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行事本企业质量管理职能。

第五条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熟悉兽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对兽药质量问题做出正确判断和处理的能力。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助理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不得兼职。

第六条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相对稳定,变更时应当报原发证部门备案。

第七条经营兽用处方药的,必须配备能开具处方的执业兽医。

经营中药材的,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中药材的专业知识。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兽用生物制品的专业知识。

经营水产养殖用兽药的,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具备水产养殖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兽药经营企业中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能满足本岗位需要的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兽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九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企业员工进行兽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培训,建立培训、考核档案。

第十条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兽药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章场所与设施

第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仓库、办公用房。营业场所和仓库、办公用房等应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不得相互影响。

企业的营业地点应当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

第十二条企业营业场所的面积和所需设施、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规模相适应。

《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应当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货架、柜台及相关设施、设备应当齐备、整洁、完好,并应当根据经营兽药的品种、类别、用途等醒目标志。

营业场所应当与动物疫病诊疗场所相对隔离,避免交叉污染。

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的增加、减少和改变应当经原发证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和规模相适应且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能够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各类区域、各类品种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兽药经营企业增加、减少、改变兽药仓库及相关设施、设备应当经原发证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兽药营业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平整、光洁,门窗结构严密,易清洁。

第十五条兽药陈列和储存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具有使兽药与地面之间保持一定距离的设施、设备;

(二)具有避光、通风的设施、设备;

(三)具有符合兽药陈列、储存条件要求的温度、湿度控制的设施、设备;

(四)具有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设备;

(五)具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施、设备;

(六)具有符合规定的防火设施、设备等;

(七)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

第十六条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中药标本室(柜)。

第十七条经营兽用、毒性药品、品、放射性药品的,其场所、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文件与档案

第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质量管理文件,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兽药经营企业建立的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工整,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和变造。确需修改的,应当签名和标明日期,应当保证原数据清晰可辨

第二十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兽药质量管理档案,设置档案管理室或者档案柜,安全存放、妥善保管,并由专人负责。

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并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下列方面的质量管理文件:

(一)质量管理方针、目标和质量承诺;

(二)各组织机构或人员岗位职责、职权和相互关系;

(三)对供货单位和采购兽药的质量评估体系;

(四)兽药入库、出库的质量检查、验收、核对和必要情况下的质量检验;

(五)兽药运输、陈列、储存的管理和所需特定环境、温湿度条件控制管理;

(六)兽药销售管理;

(七)环境卫生、人员卫生管理;

(八)具有温湿度控制要求、特定行政管理要求的特殊兽药的经营、质量和所需设施、设备、仪表的监控管理;

(九)退回兽药的质量管理,有效期兽药、不合格兽药的清查和处理;

(十)质量投诉管理,质量事故的处理、报告,兽药不良反应的收集、报告,兽药质量信息的收集、公示;

(十一)票据、台帐、记录等兽药采购、运输、保管、销售的有效凭证的管理,存档资料的管理;

(十二)质量管理方面教育、培训、考核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至少应当建立下列方面的记录:

(一)人员培训、考核记录;

(二)温湿度控制等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清洁、运行状态记录;

(三)兽药质量评估记录;

(四)兽药的采购、验收、入库、储存、出库、销售记录;

(五)兽药质量抽查、清查记录;

(六)兽药质量投拆、质量纠纷、质量事故、不良反应和不合格品的处理情况记录;

(七)退回兽药及处理情况记录;

(八)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第二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人员资格、技能、培训、考核、健康检查;

(二)设施、设备维护和兽药储存;

(三)供货单位质量评估结果;

(四)经营的兽药产品目录及质量情况;

(五)票据、记录等有效凭证;

(六)质量管理、质量问题处理。

第五章采购与入库

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采购管理制度,把兽药质量作为选择兽药产品和供货单位的主要条件,确保购进的兽药符合质量要求。

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采购的兽药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合法企业生产或经营的;

(二)具有法定质量标准的;

(三)应具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或者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兽药注册证书的;

(四)兽药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兽药管理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的;

(五)《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内的;

(六)中药材符合注明产地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供货单位的资格、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等进行审核。除审核有关材料外,经营企业也可进行实地考察。审核合格后,方可采购。

第二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采购兽药应当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具有保证兽药质量的条款。

第二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采购兽药应当保存进货的有效凭证,建立真实、完整采购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采购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批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项内容。采购记录应当保存3年以上。

第二十九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入库检查验收制度,对采购的兽药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

检查验收时,对货与单不符、包装不牢或者破损、标志模糊不清、质量异常等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兽药不得入库。

第三十条兽药经营企业实施质量检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应当按照兽药管理规定、法定标准、许可事项、合同规定等对购入的兽药逐批进行检查验收。对售后退回的兽药,也应当逐批进行检查验收;

(二)应当对兽药产品的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内外包装和依法规定具有特定管理要求的兽药产品的有关证明或者文件进行逐一检查核对;

(三)应当做好真实、准确、完整的检查验收记录,并至少保存3年以上;

(四)应当在符合规定的场所或者区域进行检查验收,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五)必要时,兽药经营企业可以委托兽药检验机构检验,检验报告应当随产品质量档案保存。

第三十一条、毒性药品、品、放射性药品、预防兽用生物制品等特殊药品的入库实施双人查验制度。

第六章陈列与储存

第三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兽药陈列、储存保管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兽药在保证符合规定的存放环境、温湿度、设施、设备要求的条件下陈列、储存。

第三十三条兽药应分类、分区或者专库存放。储存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兽药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不同的库中;

(二)兽药应实行标识管理;类别标识应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楚;

(三)搬运和存放应严格遵守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

(四)兽药与仓库地面、墙、顶等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

(五)应当按照内用兽药与外用兽药、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易传味的药品、中药材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兽药分开存放;

(六)应当按照合格区、不合格区、退货区等分区要求存放;

(七)应当按照剂型或者用途分类存放,按照相同类别、相同品种、同一生产企业、同一批号、相近有效期限等集中依次或者分开堆码存放。

第三十四条兽用、毒性药品、品、放射性药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专库或者专柜保管,并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标识管理制度。陈列、储存的兽药实行标识管理,不同区域、不同产品等均应当具有明显的识别标志。

不合格兽药应当为红色标识;待验和退货兽药应当为黄色标识;合格兽药应当为绿色标识。

第三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陈列、储存兽药的质量及陈列、储存的条件和兽药的储藏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等进行检查清理,并做好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

兽药经营企业对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公布的不合格兽药产品应当及时组织清查,并做好记录。

第七章运输与销售

第三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运输管理制度,根据运输兽药的剂型、包装、运输距离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兽药破损和混淆。

运输有温度要求的兽药,运输途中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温或者冷藏措施,保证兽药所需温度等环境条件。

第三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运输兽用、毒性药品、品、放射性药品、危险药品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三十九条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执行检查核对制度,对售出的兽药进行逐项检查、核对,并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销售记录,并至少保存至3年以上。

销售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剂型、规格、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事项。

第四十条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开具有效票据,做到票、帐、货、记录相符,销售票据按照规定保存。

第四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毒性药品、品、放射性药品、强制免疫所需预防生物制品等具有特定管理要求的兽药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并经质量管理人员核查、签字后方可销售。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处方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本企业执业兽医审核、签字后方可销售,留存处方签。

兽药经营企业对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所列兽药不得擅自更改。处方中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或者国家规定的禁用兽药等违反有关使用规定问题的,不得销售。不得向未持有执业兽医出具处方的购买者销售处方药。

第四十二条兽药拆零销售时,只能拆至最小内包装。

第四十三条销售兽用中药材应当注明产地。

第四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循先入先出、相同批号距有效期限时间短优先的原则发放兽药。

第八章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兽药质量查询、投诉、采购、销售、储存、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解决处理措施,并做好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

已经售出的不合格兽药或者质量有疑问的兽药应当及时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追回。

第四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发现假兽药、劣兽药和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兽药,以及质量可疑兽药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注意收集兽药使用信息,发现有关兽药的不良反应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进行兽药宣传时应当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兽药标签、说明书为准,不应当虚假夸大和误导购买者。

第四十九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明示服务公约和质量承诺,并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和设置意见簿,对购买者反应的问题应当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第五十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应当正确指导购买者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兽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