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销售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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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销售管理办法

互联网销售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余额宝;网络基金产品;金融模式

文章编号:1003-4625(2014)06-0095-03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志码:A

一、余额宝类网络基金产品发展现状

余额宝是阿里巴巴集团旗下基金理财产品,其与天弘基金展开合作,通过支付宝实现了电子化一体转账支付体系。通过余额宝,用户在支付宝网站内可以直接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同时余额宝内的资金仍能实现随时网上购物付款、支付宝转账等支付功能。这样用户不仅能够取得高于银行固定期存款的利息,还能随时像使用支付宝余额一样方便地进行网络支付和余额转出。

余额宝产品投放市场后发展异常迅猛且势头不减,从2013年6月设立至2014年3月,余额宝规模已经达到4000亿元人民币,用户数超过6100万,规模从0到2500亿元,余额宝用了200多天的时间,而从2500亿元到4000亿元,余额宝更是仅仅用了30天。与此同时余额宝基金合作方(天弘基金)也一跃成为国内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继余额宝大获成功之后,支付宝拟与5家基金公司推出第二期合作产品“定期宝”。此后不久,腾讯、百度、京东、苏宁等公司相继加入互联网金融阵营。一时间,基于互联网的“基金理财产品超市”仿佛已经开门迎业,阿里巴巴集团主席马云甚至豪言,将用互联网的思想和技术改变贷款模式,重建整个社会未来的金融体系。

余额宝类产品规模的迅速扩大,对传统银行的影响无疑是巨大而深远的。各银行也积极应对,民生银行推出与基金公司合作的“电子银行卡”,将活期储蓄利率与货基收益挂钩,预计年化收益在5%左右。招商银行开设了开放式银行理财产品赛宝金业务,其流动性可媲美活期存款,收益率也是每天公布。兴业银行更是推出余额理财工具――掌柜钱包,除T+O赎回到账、7×24小时交易等特性之外,还具备1分钱起购、最高当日赎回额度3000万元、赎回资金瞬间到账等功能。这些反制措施一方面可以理解成传统银行对“奶酪”的保护;另一方面,也暗示其在利率市场化和互联网金融的双重裹挟下,吹响了为争夺“活钱”而采取的反制号角。同时各银行也更加注重客户体验,如工行的“天天益”、平安银行的“平安盈”均是对接货币基金,并已实现T+0。

针对余额宝的强势扩张,社会各界反应不一,央视新闻做出应当取缔类似余额宝这种商业模式的评论,并引起强烈反响。进入2014年3月,在银行的讨伐之下,包括余额宝在内的货币基金整体收益率出现大幅回落。银行主动阻击加之市场资金面的逐步宽松,货币基金整体收益率开始下降,同期收益率已经跌破5%,之前收益率一直较高的余额宝,收益率也降到了6%以下。余额宝类网络基金产品,经互联网平台的热炒之后,至少其运行趋于理性。

二、余额宝类网络基金产品的定性

(一)余额宝类网络基金产品的金融定位

支付宝推出的余额宝产品最早在2012年由汇添富基金发明,名称应为“T+0货币基金”。传统的货币基金赎回需要T+I或T+2日,在互联网购物如此普及的今天,滞后性弱点被无限放大,于是基金公司从基金申购头寸中拿出一部分先行垫资给客户,实现了货币基金的T+0赎回(申购还是需要T+1日的)。该产品最初的设计目的是为了抢占券商股票保证金市场,后来基金公司对其不断改良,利用取现的便利性实现货币基金手机充值、信用卡还款等增值服务,实现了很多消费领域现金管理的功能,目前这种T+0货币基金又被业内俗称“现金宝”,竞争领域直指传统金融业活期存取款市场。

(二)余额宝类网络基金产品的法律定位及规制

以余额宝为例,其运行过程中存在三方法律主体,即阿里巴巴旗下支付宝公司、天弘基金公司、余额宝客户。其中基金公司将自己的基金产品嵌入到余额宝中,是基金的销售者;余额宝客户自动购买和持有余额宝嵌入的基金产品,是基金的投资人和受益人;而支付宝公司则是基金买卖双方客户资源的中介人和第三方支付工具的提供者。据此余额宝的法律属性其实是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依托的一种货币基金。

此外,活期宝等与余额宝相类似的网络金融产品,也是将客户存入的资金用于购买固定的货币基金产品,同时可与多家银行卡绑定并可即时划取,可见这些类似于余额宝的产品其实质也是一种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申购和赎回的货币基金或者货币基金组合。

三、余额宝类网络基金产品的风险

(一)余额宝类网络基金产品的金融风险

剖析金融工具或金融产品,有必要考察其流动性、收益性和安全性三个维度,其值越高风险则越低,如果这种风险仅仅局限在安全性考察上,对全面认识新类型的金融产品,意义甚微。

首先,余额宝引以为傲的流动性恰好在一定程度上损害甚至抵消了其安全性,挤兑风险仍然不可忽视。作为较早在依托互联网实现T+0的基金产品,其在非交易时段的回赎由余额宝或天弘基金利用其部分头寸先行垫付,然后再在基金交易时间内进行结算,实际上真正结算还是要等到交易时间。而余额宝或天弘基金的部分头寸汇聚的资金池,如果在非交易时段发生大量资金的同时段退出的突况,资金池可能难以应对,从而使余额宝无法实现资金的即时支取。

其次,余额宝产品的操作载体大部分为智能手机,产品安全很大程度上依赖客户端的实体安全与软件安全,而手机客户端的交易还是一个未经长时间检验的交易方式。就目前来看,一旦安装支付宝软件的智能手机被盗且盗窃者知晓失主的身份证号码,那么通过输入身份证号码并短信验证到手机的方式重置支付密码,余额宝的安全将不复存在,更何况金融类手机平台病毒的威胁日益严重。

再次,高收益性维系难度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产品挤兑风险。余额宝类网络基金产品出现以来,短期内抬高了商业银行利率成本,长时间会拉低余额宝类网络基金收益率,该产品收益的长期性得不到理论上的保障。比如天弘增利基金,其90%以上的资金都投向了同业存款,而商业银行为获得稳定资金来源,不得不向天弘增利基金支付高昂的同业存款利率,同时又不得不提高理财产品收益率,以缓解一般性存款流失的影响。因此,互联网金融将对银行业未来的资金成本产生较大影响,而受到流动性挤压以及互联网金融迅速壮大的冲击,上市银行今年盈利增速将出现下滑。

(二)余额宝类金融基金产品的法律风险

首先,余额宝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运行状态令人担忧。根据证监会的通报,支付宝在2012年已获得基金支付牌照,而并没有获得基金销售牌照,在法律和政策上,其销售基金的市场行为存在违规嫌疑。虽然天弘基金和支付宝都把此次合作定义为“直销”,但是和市场通常理解的直销区别很大,如基金直销过程中必需的客户身份证、银行开户账户等用户的资料并不由天弘基金掌握,而是由支付宝提供给天弘基金,用户个人更是没有在天弘基金直接开设账户,也不拥有独立的天弘基金账户密码。对于互联网金融中本质上的一种具有支付功能的基金产品,支付宝就应当符合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标准并被严格纳入监管范围,如果没有,就必然存在监管的真空,从而对投资者的利益存在潜在的威胁。况且与其他第三方基金代销机构不同,支付宝并未建立独立的基金清算风控等后台,也无理财投资组合等产品销售推介。

随着我国规范互联网基金产品的法律法规完善,余额宝很有可能因为配套监管措施的滞后而面临一种规模风险,虽然创新往往走在监管的前面,但是缺乏监管和风险防范的金融创新一旦铺开并野蛮生长,隐患最终只能由投资者买单。

其次,作为本质上的基金销售方,风险警示远远不够。投资者通过余额宝购买的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对于货币基金存在的潜在风险,余额宝产品的警示无论是从显著程度上还是效果上都远远不足。传统的公募基金交易往往是有合法资格的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开基金募集,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明述风险警示内容。事实上,余额宝上线后宣传重点一直是高收益率,甚至在宣传中淡化投资概念,强调将支付宝中的余额转入余额宝之后可以取得比银行存款高数倍的利息。用户进入支付宝页面并登录之后,首先看到的是支付宝将余额宝定义为支付宝打造的余额增值服务的宣传页面。直至资金转入的确认页面,才用浅色小字提示“余额宝非存款,勿忘风险”,不够醒目且内容也缺失明确性。更何况,其大部分投资者对货币基金其实并不了解,甚至没有认真理解支付宝和天弘基金制定的两个格式协议,一旦余额宝用户因收益发生争执,法律纠纷就很难避免,由此引发的影响也很难估计。

再次,信息披露不完善,投资者对所投基金了解不足。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基金销售活动的,应当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醒目位置披露其工商登记信息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信息。而用户通过支付宝账户中的链接进行查找,却难以找到工商登记信息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信息。依照证券法公开原则,基金投资者享有对基金性质以及运作情况、收益情况的知情权,而在余额宝的基金交易中,客户在资金转入余额宝账户的过程中完全无法查阅相关信息披露内容,就是链接到天弘基金管理公司官方网站进行查阅也元明确相关的披露信息。

四、余额宝类基金产品风险的应对

作为新生事物往往没有针对性很强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可供遵循,在现行法规框架下,此类网络金融产品需要遵循的规则十分分散、涉及面广且缺乏针对性。目前本文只能基于此类网络基金产品定位,按功能分解剖析余额宝类产品的运作环节。我们可以从现行法律层面梳理出其守法范围,这里仍然以余额宝为例。

首先,基于余额宝为支付宝与天弘基金合作的产品属性,其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货币基金,那么货币基金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其应当一体适用。故其必然要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制,这也是该类货币基金形式在互联网销售平台长期存在与发展的基本前提。此外,天弘基金等基金销售机构在网络平台销售货币基金还须遵循证监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则,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基金的销售活动,有效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和投资利益。

其次,因为余额宝提供给用户最终的服务属于基金类产品,所以作为销售方对投资人审查的义务是不可缺少的。证监会2007年已经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过程中,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人,随后在《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也有相关规定。

再次,因为余额宝仍具有随时支付功能,而关于网络第三方支付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法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规范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最后,从行业规律来看,金融产品的风险预防机制的建立需要首先明确监管主体,在加强监管部门协调的基础上出台操作、监管规则,才能推进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有效、长期监管。笔者也建议基于互联网金融已初具行业规模这一事实,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形成合力特别是通过行业间优秀机构的互律互助,以分享经验和教训,同时行业自律也可以作为政府监管的有力补充,与监管部门进行密切的沟通,接受监管部门进行的风险提示和出台的一些规范举措,也非常必要。而无论是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还是监管规则的出台甚至是行业自律规则都应当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对网络基金交易有关合同的订立进行严格规定;建立完备的网络基金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责任加以规定。

当前余额宝类网络基金产品在不同方面、不同程度上存在技术和法律上的风险,立法部门和监管部门亟须出台与此类金融创新产品相配套的法律、管理制度。考虑到余额宝对于金融市场的启蒙意义,它的出现和发展对于金融行业发展的作用就应当客观和辩证地去审视。

互联网销售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余额宝 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理财 第三方支付

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互联网巨头们已不满足于仅仅改变人们的消费观念,近些年其触脚已延伸至金融领域,金融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充分使用了现代化的互联网技术,如搜索引擎、社交网站、在线支付和云计算等,金融脱媒现象愈演愈烈且愈发多元化。互联网理财正是在这种环境下应运而生。2013年6月13日,余额宝的标志着互联网理财的发展进入新阶段。其他互联网巨头也不甘示弱,纷纷推出“百发”“生利宝”等与余额宝类似产品。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核心是投资者以互联网为媒介,将其闲置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备付金投资于实体金融市场以实现收益。

一、余额宝的发展现状

余额宝是由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支付宝公司)和天弘基金公司合作推出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支付宝用户通过支付宝网站将其资金转入余额宝账户中,以购买天弘基金旗下货币基金“增利宝”从而获得收益。

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下发的央行制定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可获得备付金的大部分利息。”而按照国际惯例,第三方支付备付金利息都归第三方支付公司所有,例如全球著名的第三方支付公司paypal,客户备付金产生的利息都归papal所有。这一规定一直被用户诟病。在此背景下,支付宝推出了余额宝。

余额宝得到了客户的极大认可,据各大媒体报道,余额宝上线首日就有5000万元申购,上线六天用户数量达到百万,18天后用户破250万,资金规模达到66亿。自此后余额宝一发不可收拾,客户日均增加14万,在过去短短的五个月中,余额宝资金池从首日的零直接突破至1000万。

余额宝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掀起惊涛骇浪的同时在理论界也引发了不小的震动,余额宝成为业界讨论的热门话题,其中赞扬者居多,主要观点是其不仅能拿到“投资收益”,而且和银行1年定期存款利息相比收益更高,据支付宝公司介绍,2012年的10万块1年期定期存款利息为3250元/年,而余额宝的收益比银行高750元/年。

二、余额宝存在的风险

虽然余额宝在宣传的时候与银行存款的收益率做比较,但其安全性远远不及银行存款,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在余额宝形式一片大好的情况下存在诸多风险。

(一)来自监管层面的风险

现阶段,支付宝公司仅获得由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第三方支付牌照,按规定,其只能为基金公司和投资者提供基金第三方支付结算服务,不能帮助基金公司代销基金。但余额宝实际已达到了第三方代销的效果。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证监会对银行等机构代销基金有严格的要求,包括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支付宝公司并未获得基金销售牌照,其行为一旦遭遇严管,可能面临查处。另外余额宝目前仅与一支基金对接,面临证监会监管时,支付宝公司将余额宝解释为基金公司嵌入支付宝网站的直销平台能够解释的通。然而支付宝公司一直表示对其他基金的合作持开放态度,如果余额宝将业务扩大到其他基金公司产品,则将无法被解释为基金公司的直销平台,届时必将遭到监管部门的发难。

(二)来自商业银行的风险

支付宝公司的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发展已对银行的支付业务产生了冲击,随后推出的余额宝业务更是在争夺银行的活期存款业务和理财业务的利润。而活期存款业务更是商业银行最核心的业务,也是其利润的主要来源。当银行发现其利益受到损害时必定会采取措施。由于支付宝公司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搭建在各大银行系统上运行的,商业银行可采取的最简单也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向支付宝公司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发难。一旦银行封杀第三方支付平台,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余额宝将面临解体的危机。

(三)产品自身的风险

余额宝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购买天弘基金的货币基金收益。与其他基金相比,货币基金的风险确实较低,但并非没有风险。货币基金作为基金的一种,并不等同于保本的银行储蓄,仍然存在亏损的可能。如2006年我国货币基金泡沫的破来及各大基金公司的货基亏损潮。货币基金作为一种基金,存在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种风险。同时余额宝作为一种通过互联网投资于货币基金的理财产品,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更易导致货币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由于余额宝中的资金主要被用于网上消费,每逢网上销售平台开展大型购物活动(如淘宝网的“双十一”“双十二”活动)时,余额宝将面临大量集中赎回,很有可能因此导致该货币基金陷入流动性风险的危机中。

(四)客户对余额宝的认知风险

支付宝公司在对余额宝进行宣传时有意无意的忽略了对用户的风险告知义务,从而使客户忽视风险,客户由此产生一种错觉:钱放在余额宝与支付宝中的唯一差别就是一个有收益而另一个没有。事实上两者之间存在本质区别,支付宝账户属于储蓄账户,而余额宝账户属于基金账户,两者存在本质区别,客户将资金从支付宝中转入余额宝中的操作表示资金从有安全保障的储蓄账户转移入盈亏自负的基金账户。当客户意识到将资金转入余额宝中可能出现亏损时,风险回避型客户将转出资金,这将对余额宝投资的基金的规模产生威胁。

三、互联网理财风险防范策略

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将是今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向。因此为了互联网金融今后有更好的发展,必须加强风险防范与管理。

(一)放宽准入门槛,加强无风险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我国金融业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丰富了居民的投资渠道,促进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能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助力。因此,国家应出台相应政策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降低其准入门槛,以促使其繁荣。同时加强监管,由于互联网理财突破了银行业和证券业的经营界限,对我国现有的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很大挑战。各分业监管机构应协同合作,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综合监管。互联网的本身特点决定了互联网金融没有地域的限制,因此,我国各地方监管部门应相互合作,共同监管,同时向有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的国家合作,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

(二)建立信用体系

互联网公司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已掌握的庞大数据资源,深度挖掘客户在电子商务交易时累积产生的信用数据,通过综合分析,建立客观、全面的客户的信用评级系统。在银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庞大的小微企业信用评级对银行具有极大的吸引力,若以此为筹码与银行合作,第三方支付平台备付金在银行的存放问题可以得到解决。

(三)完善自身风险管理体系

首先加强内部风险控制能力,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网络公司应从内部组织结构着手,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办法及信息披露机制,建立专业化的风险控制部门。在理财产品方面选择实力雄厚,管理科学的金融公司合作。针对互联网理财产品在特殊日期赎回量过大的特点,聘请专业公司采用大数据技术,锁定客户支付规律,事先预测特殊日期可能带来的流动性问题。

四、结束语

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繁荣,进一步加快了互联网金融对金融市场的重构步伐。但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同时不能忽视它的风险,相反,由于互联网金融是将互联网技术应用到金融行业,风险传播速度会更快,造成的影响也会更大。互联网理财产品的产生使互联网金融更加多元化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风险,更应引起足够重视。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2]郭世邦,银行如何迎接互联网金融的崛起[J].卓越理财,2013(03).

[3]童卫华,余额宝:阴暗的赚钱术.法制,2013(8).

[4]余额宝的巨大风险.福布斯,2013(6).

互联网销售管理办法范文3

中国国际贸易协会近日表示,国内外的多个品牌的奶粉有望在今年进入药店销售。

今年10月份率先在北京和江苏试点20家药店。目前国内奶粉销售主要有三个渠道:超市、母婴店和网络,而欧美等国家的奶粉主要在药店销售,从国外经验来看,药店系统是管理最严、质量与安全最有保障的地方。

非法售药网站一律列入“黑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五部委近日召开打击网上非法售药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会议透露,官方决定自8月至12月,通过清理违法有害信息、捣毁窝点、资格审核、宣传引导和鼓励举报等多种途径,联合整治网上违法售药行为,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的违法犯罪活动。

通过行动,侦破一批网上销售假药的大案要案,惩治一批网络销售假药的组织和个人,整顿、关闭、曝光一批违法售药网站。国家食药监总局副局长尹力表示,今后非法售药网站将一律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商务部拟限制进口车价格暴利

从2005年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之后,很多进口的汽车厂商开始在中国设立总经销,独家授权,对进口车限价和定价。

这一模式加剧了价格暴利,任何品牌经销商都只能通过总经销商授权,才能取得在国内销售该品牌的权利,成为部分进口车企涉嫌价格垄断的先决条件。

据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透露,商务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对这一《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在收取建店保证金、压库搭售等方面对供应商进行必要的限制。而供应商有价格垄断行为,将受到处罚。

消法五大修改引关注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在草案一审稿的基础上作了修改,草案二审稿从培育诚信的消费环境,完善无理由退货制度,保障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强化虚假广告的责任,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等方面作了修改。对于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二审稿明确,鲜活易腐商品、被拆封的音像制品等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同时明确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或将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部分高档消费品将征消费税

互联网销售管理办法范文4

编者按:

6月6日,北京现代常任副总经理刘智丰在2016(第七届)全球汽车论坛上发表演讲,认为4P仍是新时代下汽车营销基础,并从4P分享了他对汽车行业发展新趋势的看法。

大家知道,中国宏观经济处于L型的变化,同时,互联网在冲击,城镇化速度在加快等等。我想,回归到营销的本源,还是4P。

第一个P是产品。

产品的变化趋势包括智能化、新能源化、共享化、SUV化、内饰高档化五大特点。

我没有强调电动化,因为通过最近一段时间的摸索和探讨,我想将来插电式混合也可能成为合资企业特别关注的焦点,而不仅仅是电动化,所以我把名字改成新能源化,可能包容性更强―点。

另外生产平台化、轻量化这两个趋势都是业界讨论的共性话题,除此之外还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就是SUV化、内饰高档化。

SUV在中国的发展应该说历经了几个阶段:SUV占比乘用车市场达到25%,这是靠正常SUV的需求来拉动的,这与西方SUV占的比重是吻合的。但是过去两年SUV占比达到35%,主要是靠自主品牌SUV的蓬勃发起。

未来很多专家们预测,SUV将与轿车一起在乘用车市场平分秋色,我想掀起第三轮整个提升的过程可能来自于合资品牌对SUV重新的又一轮重视。在未来,所有合资品牌都会把SUV做成全系列化。

第五个变化,以前大家更多是关注汽车的外观和动力总成,最近可能看到对内饰关注前所未有,对内饰差异化、高档化和精细化等方面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在近两年的车展尤其是今年的北京车展上我们可以看到,各车企对内饰的高档化,特别是自主品牌车企对内饰的高档化,都高度关注。

未来随着互联网汽车加入,我想内饰高档化、便利化、人性化将是一个主趋势,这是产品未来新的一些变化。

第二个P就是价格。

近两年,轿车市场成为市场竞争的红海战场,整个轿车市场的负增长不可避免面临竞争的低劣化,可以看到终端成交价格不断下降。

除了年初部分自主品牌宣布降价,今年应该说合资企业相对比较理性,整个官方指导价基本上保持不动,大家看懂了,你降我也降结果到最后市场并没有激增,所以厂房官方指导价相对稳定。

价格呈现差异化的趋势。原来全国一个价格,后来出现可能像北京和广州这样不同的区域市场价格不一样。目前最新的变化是,在横向价格差异的同时又出现了纵向差异,比如在山东同一个地区,济南跟聊城卖的价格也存在差别。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大家可以看到网上的报价和竞价排名,基本上产品价格很透明,节约了消费者的大量时间,不需要到4S店反复砍价。

另外,还有弹性化,很多车企针对消费者购车习惯甚至推出周末特殊价格,周末价、团购价成为价格弹性化很重要的标志。

第三个P就是渠道。

目前的渠道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是规范化。应该说今年两大指导文件的颁布,使渠道管理更加规范化。一个是大家所知道的品牌管理办法(1月6日,商务部网站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个是汽车行业反垄断指南办法,指导着整个汽车行业在纵向垄断、横向垄断包括厂家、支配者地位等都有规范化描述。

第二是多元化。随着汽车品牌管理化的深入,在4S店的基础上,衍生出卫星店、销售站、维修站、快修店等多元模式。

第三是电商化,从过去单一引流方式可能更多地指向现在电商与原来厂家一些二级网络有机结合,变成一种新的销售模式,这种模式也会对未来的4S店销售形成一定补充。

第四是城镇化。我们发现自主品牌做得最好的地方是市场定位跟产品定位有机吻合,现在我们看到三到六线城市稳步增长,所以未来所有合资品牌渠道都会逐渐下沉,下沉到乡镇这一级,这是未来的主趋势。

第五是共赢化。过去是厂家指导为主要模式,未来体现互利互惠。厂家对经销商要进行更多的帮扶,同时帮助经销商拓展盈利模式、营销模式。未来汽车后服务市场大概在5万亿元产值,拉动金融、保险、贸易等等一些新的价值链。

今年3月份,国务院颁布了二手车指导意见,咱们讲的八条。尽管目前状况还没有实质性的大的动作,但我想对规范二手车运营管理将会带来很好指导性。

为了保证汽车市场繁荣发展,二手车平等的交易,把二手车进行商品交易是大势所趋,因为我们中国的应该准确讲二手车的销量只是新车的40%左右,而国外这个比例正好调过来,所以要保证汽车市场繁荣发展,二手车还需要很广阔的发展空间。

最后一个P是促销。

促销这块新的变化大家都知道,互联网化,并且逐渐向移动端转变,移动端逐渐向精准化大数据营销转变,大数据营销又同时向互动化,消费者与厂家或者经销商进行双向多向交流来进行转化。

互联网销售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传统企业;电子商务;转型升级

0引言

在科技创新孕育新突破、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信息化不断融入经济社会各领域的背景下,传统制造业正在向全球化、网络化、协同化、绿色化和智能化方向发展。随着传统制造企业对转型升级之路的探索,改变传统的商业模式,将其电子化、网络化是必然趋势。而电子商务,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1传统制造业发展电子商务的优劣势分析

进入21世纪这一信息时代,不走电商转型升级之路,或将无商可务。而传统企业以制造为主,在电商发展方面既有优势,也有不可回避的劣势,只有将优势充分挖掘,用新思路新方法革新不足,才能在电子商务大环境中实现转型升级。

1.1传统制造业发展电商,有其他行业所不具备的自身优势:

①工厂、设备、技术人员充足,可实现大规模生产。

②拥有研发团队,可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创新。

③随着智能化的发展及生产效率提升,制造成本将大大降低,制造业可以争取到更大的效益。

④物流系统完善,拥有一定的采购及销售渠道,为电商初期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⑤相比小型的商贸公司,传统制造业可用于发展电商的资金投入更加充足,有利于应对瞬息万变的电商大环境。

1.2传统制造业

通过几十年的经营发展,虽在业务方面具有一定的基础,但在转型电商之路的过程中,相比其他新兴产业也有明显的不足:①无人才优势。传统企业缺乏电商专业化人才,且因公司内电子商务氛围不够浓厚,新聘人员的稳定性不足。②不懂互联网运营规则,起步较慢。互联网的运营规则,需要一步步探索加实践,初期不懂规则,导致团队容易走弯路,耗费较大的人力物力财力。③线下热销产品上线后竞争力较弱。目前在淘宝、天猫、京东等主流平台上销售的同类产品成千上万,传统企业在某一个地区或领域内热销的产品,上线后面对全国乃至世界各地的买家时,缺乏竞争力,不易受到消费者的青睐。④缺乏耐心。很多企业的老板认为建好网站,开好网店,把产品挂上去就能获得订单。初期投入一些资金后,没有看到很好的汇报,再继续投资的愿望不会很大,缺乏勇气和耐心来进一步研究探索。⑤对团队缺乏充分授权及支持力度。⑥缺乏思维转换。传统的营销思维是从产品本身出发,而互联网营销思维则是从客户需求及喜好入手,发展电商,需要突破和颠覆传统思维,企业思维转换的程度,决定电商转型是否彻底。⑦缺乏对电商大环境及行业动态的关注。信息时代,电商大环境瞬息万变,网络规则及营销方式也在随着市场环境而随时变化,传统企业转型团队若不及时关注电商相关资讯及行业动态,在电商发展中很难跟上市场变化的脚步,取得成功。

2电商产品或服务的选择与开发

2.1电商产品或服务的选择

产品或服务能否上线销售并在短时间内打开线上市场,主要有两个约束条件。首先,此产品是否是公司产业内的成熟产品、公司是否具备目标产品的研发革新及生产销售能力;其次,利用阿里指数、百度大数据等消费数据平台,调研目标产品近几年来的市场情况及增长趋势,分析目标产品上线后是否具有持续发展的潜力。若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则能够上线销售。利用大数据工具:百度指数及阿里指数,能够分析目标产品的关键词在百度或阿里巴巴的搜索热度,以及一段时间内的涨跌趋势、客户分布群、客户喜好及期望、相关产品的竞争度等数据。据此,既可以确定目标产品是否具备开发条件,也可以帮助产品开发团队按照市场需求及期望来开发具有竞争力的电商产品或服务。

2.2电商产品的开发流程

2.3关于电商产品开发的几点建议

对于热点产品开发,应遵循以下几方面的建议,以确保公司电子商务工作持续、快速、有效、高质量的开展。①重点放在产品本身,严格控制产品质量,未来“互联网+销售”竞争的必将是高端与品质。②建立全流程质量体系(产品开发、生产、质检、售前、售中、售后、包装、物流等),并确定各流程节点的评价表和KPI指标。③根据客户期望及市场需求进行产品设计,重视客户体验。④电商产品开发要系统化,围绕重点产品进行其周边产品的全方位拓展,打造线上品牌的系列化产品线,让顾客实现一站式购物。⑤重点开发的产品的销售利润率要达到30%以上,以便于线上运营推广时在保证利润的情况下进行各项活动。⑥定期回访客户,收集产品问题及改进建议,持续改进。

3电商平台的建立

3.1传统企业自建商务平台为加强与顾客的合作关系,满足顾客的要求,为顾客提供更高效更便捷的服务,传统企业基于现有业务,需要开发面向顾客为服务对象的互联网商务平台。

3.1.1自建电商平台的主要功能

①集中制造业的闲置资源(技术、设备、服务等),为全国客户提供可定制的最优质的产品及服务;

②实现顾客足不出户通过网络直接咨询、下单,并查看订单的状态(进度、质检情况、现场施工状况)的功能;

③实现往来账务统计功能,可以实时掌握与顾客账务往来情况。

3.1.2自建电商平台在传统企业现有业务中的优势

①扩大销售渠道:传统渠道不仅耗时耗力且效率相对低下、拓展受到局限,而网络渠道不受地域和时间限制,直接通过互联网便可实现产品的交易和流通,大幅减短周转时期。②节约成本、提升效率:网络渠道与传统渠道相比,环节减少,流程精简,极大地提升了工作效率;并且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成本和中间费用。

③管理简便、准确、快捷:电子商务是通过信息的数据化管理,采用智能化计算、核对,保证信息精准无误,可实现完整的数据表单、清晰的库存订单及全面的整理核算。

④库存管理:打破了线下地域和时间的限制,采取信息数据库ERP管理模式,智能化管理库存;同时减少仓库面积,节省大量成本,加快资金周转并提升企业竞争力。

⑤绿色环保:与传统渠道相比,电子商务节约了大量的订单、发票、DM单等工具,并且物流配送方式也是专业化运输,减少了物资消耗,绿色环保。

3.2利用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

传统企业除了自建平台外,还可以利用已经成熟的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基于公司现有产业,建立新型产品研发及销售模式,开展网上销售业务,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3.2.1B2C模式

“互联网+销售”线上B2C模式,意味着企业零距离网上直销。第三方平台“淘宝、天猫、京东”等,都能实现基于web的产品搜索展示与支付功能。网上销售B2C系统的功能模块包括面向客户的前台展示,如商品查询、购物管理、订单跟踪、售后服务、线上支付等,以及后台管理模块,如管理员账户管理、订单管理、用户管理、产品管理、折扣管理、定制管理等。电子商务平台不仅拥有强大的电子商务功能,而且具备使电子商务的发展更加智能化、个性化、定制化的巨大潜力。

3.2.2B2B模式

“互联网+销售”B2B商务模式,是通过一个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将本公司可线上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资源整合优化后进行线上推广,与买方企业进行线上沟通交流并完成交易。这种互联网营销模式是提高企业改革效率并创造价值的新型驱动途径。“互联网+销售”B2B商务系统有以下功能模块:互动型营销网络业务平台、统一的用户认证系统、营销业务管理、网上业务流程、商品目录管理、实时信息交互、信用销售与风险控制、事务警示处理系统、市场信息管理、决策支持管理以及通用的销售管理、订单管理、退/换货处理、库存管理、与分销商兼容和财税管理等。

3.3关于电商运营推广的可行性建议

①根据产品种类及目标市场,选择合适的平台,以便获得较为精准的较大的买家流量。

②线上店铺的规划,应以产品种类为中心,开设专一类目的店铺,更有利于买家搜索及转化率的提高。

③电商产品销售的过程中,买家只能通过产品图片、文字介绍及其他买家反馈的评论来了解产品,从而决定是否交易。所以电商产品的图片效果、营销创意、差异化卖点、服务质量等,将对产品的销售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几大模块的优化,也将是电商运营过程中的主要工作。

④利用恰当的网络营销工具,将对电商的发展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特别是前期少量的投入,可以加速电商转型。

4总结

传统企业在发展电子商务助力转型升级的道路上,首先应对公司自身的优劣势进行分析,用新思路新方法革新不足,进而集中优势资源,选择开发适合互联网销售的产品,自建平台或运用成熟的电商平台,以专业化的团队运营推广,才能在互联网中开拓市场,实现以电子商务发展助力传统企业转型升级。

参考文献:

[1]虎治勤.浅析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化[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

[2]陈秋艳.浅议中小型企业如何应用电子商务[A].,2016.

互联网销售管理办法范文6

基金项目:陕西省科技厅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项目“我国电信产业互联互通接入定价研究”(2011JQ9004);陕西省“十二五”规划项目“陕西省高校网络经济课程教学及其效应研究”(SGH13427)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李楠(1981-),女,西安人,西安财经学院管理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产业经济。

央行近期对第三方支付的规范性整顿、监管动作十分频繁。3月14日下发关于叫停支付宝、微信二维码支付和虚拟信用卡支付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3月19日,央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不超过1000元,年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3月24日,央行内部下发文件中,八家主流支付公司从4月1日起,线下收单全国范围内停止接入新商户。4月17日,银监会与央行又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央行这一系列的监管措施针对国内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账户的支付和转账额度,其目的是为了应对“余额宝”类网络金融对传统金融市场造成的冲击。

一、 “余额宝”类互联网金融产品面临的现状

“余额宝”是支付宝在金融业的理财应用,被视为互联网和基金理财产品融合创新的最新成果。用户在支付宝网站内将资金转入余额宝,就相当于购买了天弘基金的增利宝货币基金。资金转入后既能像支付宝余额一样随时用于消费、转账等支出,还能享受基金公司提供的货币基金投资收益、获得增值。此外,余额宝对于用户的最低购买金额并无限制、一元起购。类似的产品还有腾讯旗下的财付通与华夏基金在今年1月15日联合推出的在线理财业务“理财通”。“余额宝”和“理财通”的理财模式都是将众多散户的小金额资金进行集中,然后以银行、债券等为大客户进行贷款业务、提取高额利息,再将利息分散给集中资金的散户。

“余额宝”一经推出就取得了令人意想不到的高速发展,吸金速度令人咋舌。去年6月13日上线的“余额宝”创造了仅用一个月时间就聚拢150亿人民币的商业奇迹。截至2014年3月底,余额宝拥有用户已超8100万,累积了超过5000亿人民币的资金,成为全球第四大货币基金。这种非同寻常的裂变式增长也使得“余额宝”上线还不到10天即遭证监会点名,称“余额宝”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部分规定,必须向监管部门说明情况。银行面对快速发展的“余额宝”也不约而同地采取了封杀手段。2014年3月起,四大国有银行为了限制通过支付宝购买“余额宝”的数量纷纷下调了支付宝快捷支付额度。农行、中行每日客户可购买的单笔余额宝额度从5万元下调至1万元,工行、建行每日客户可购买的单笔余额宝额度更是从5万元下调至5000元。此外,虽然监管层还未正式出台相应的政策,但已有三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总行在众多货币基金中仅排挤“余额宝”,不批准各自分行与“余额宝”旗下天弘基金为代表的各类货币市场基金进行协议存款交易。央视证券资讯频道纽文新撰文抨击余额宝,认为“余额宝”类所谓的金融创新只不过是“货币空转”,“余额宝”是趴在银行身上的“吸血鬼”,典型的“金融寄生虫”。从央行频频下发整顿文件,到四大国有银行的实质性封杀措施,再到社会舆论的颇多非议,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系统对“余额宝”的围杀之势已经形成。

面对银行反击所使出的非竞争手段,马云发文表达强烈抗议:“市场不怕竞争,市场怕不公平……决定市场胜负的不应该是垄断和权力,而是用户!……也不知道谁给银行们权力,可以伤害储户支配自己资金的权力。更不知道谁来监管四大‘国手’联合封杀的合法性?有国际友人说:举世未闻,匪夷所思。”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些金融机构如临大敌一般对“余额宝”采取种种限定措施呢?“余额宝”究竟带来了什么?

二、 “余额宝”类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市场的影响

“余额宝”不但凭借其门槛低、服务便捷成为新兴的理财手段,同时它具有能给客户以远高于同期存款利息的收益(“余额宝”7日年化收益率大致在4%-6%之间,是当前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035%的10-20倍)、大幅节约交易费用等优势,对打破我国固有的金融市场管理格局产生了很大作用。

第一,加重银行的负债成本与运营成本。“余额宝”的本质是货币基金,投资的对象主要是风险较小的货币市场工具,其中超过90%的资金是投向同业存款。通过余额宝以同业存款形式“存入”银行比以活期存入银行,让银行支付的利息高了很多,提高了银行的负债成本。此外,银行无法对进入“余额宝”的资金设置期限,该类存款的运行脱离了银行的掌控,间接推高了银行管理资金的运营成本。

第二,改善收入分配,让偏低收入者获益。传统银行的理财产品常以“5万元起售”的门槛把持有小额资金的社会偏低收入者拒之门外,而余额宝的“无门槛”平民化理财模式则完全接纳了这部分小额资金客户。此外,“余额宝”与一般货币基金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其后端依托于支付宝所创造的互联网渠道。互联网渠道实现了交易费用的大幅下降,且从中得到的大部分收益被持有小额资金的社会偏低收入者获得。

第三,降低全社会的储蓄动员成本和资金价格。众所周知,传统银行网点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向社会收集零散的存款。“余额宝”所依托的虚拟网络渠道,即支付宝,由于省去了房租、人工、设备等方面的费用,收集存款的成本要比传统形式低很多。另一方面,作为电子商务业界翘楚的阿里巴巴和淘宝坐拥85亿的庞大客户基础,而“余额宝”提供给了支付宝巨额沉淀资金一个方便快捷的增值通道,使“余额宝”易于快速吸收大量消费余款,这在长期内有助于降低全社会资金价格。

第四,打破条块分割,加速金融市场的融合。在传统市场存款与货币基金的转换过程中,由于存在了解货币基金成本、拜访银行网点成本、等待成本等交易费用,形成了无形的筛选机制,制约了小额储户套利行为。而“余额宝”通过降低交易费用,使得小额储户能够自由地在储蓄存款与货币基金之间跨市场套利,这加速了零售存款市场和银行同业市场的融合。

第五,削弱渠道垄断,促进大小银行更公平地竞争。传统上,大银行利用其更密集的网点获得成本更低并且稳定性更好的储蓄资金。中小银行网点少,高成本的批发存款所占比例高且存款稳定性差。大银行的渠道垄断使得中小银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余额宝的出现,使得原先沉淀在大银行的小额储蓄,可以转而以同业存款的形式,被中小银行以竞争性的利率获得,这在客观上促进了金融体系的公平竞争。

第六,冲击传统银行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来源。传统银行的核心业务是通过信贷、投资、拆借等实现盈利,顺利运营的基础在于资金来源,特别是低成本的活期储蓄存款。现阶段,电子商务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智能手机时时刻刻为我们进行网络社交服务,网络信贷、网络金融等新型金融产品被人们逐渐接受。此外,阿里巴巴和淘宝本身庞大的客户群致使传统银行聚集存款的物理渠道不及余额宝的虚拟渠道。因此,“余额宝”正好卡住了银行资金来源的咽喉,截流了银行活期存款来源的渠道,动摇了传统银行的基础和根本。“余额宝”给传统银行造成的这种冲击就是金融脱媒,即隔绝客户与银行的联系。传统银行一旦失去了赖以运营的稳定储蓄存款资金来源,对其冲击之大可想而知。

第七,推动利率市场化。传统银行一直凭借悬殊的存贷款利率差轻松获取高额利润。银行为了避免由“余额宝”导致的存款流失不得不展开反击。从2013年下半年起,一些商业银行通过调高理财产品收益率,争夺客户的资金。光大、中信、民生等银行开始上浮存款利率,以提高银行吸储的竞争力。浦发银行将旗下一款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从8月份的4%调至42%,接近货币基金和“余额宝”的收益率。平安银行甚至推出了预期收益率高达7%的保本理财产品。

第八,促进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完全的寡头垄断会阻绝潜在竞争者的进入,垄断寡头可凭借其垄断的巨大优势无进步地循环经营、稳获利益,从而阻断公平竞争与行业进步。从国家角度来看,完全的寡头垄断势必会阻碍产业的更新换代与进步发展。此外,寡头垄断就意味着行业内商品定价、利率、贸易条款与贸易方式以及利润等都会趋向有利于垄断寡头的单边方向,极易牺牲消费者权益而使垄断寡头牟取暴利。传统银行业由于行政性垄断经营与行政性定价的存在,国家对银行存贷款利率实行强制定价并为利差收入留出足够空间,从而为银行谋取暴利提供了正当的体制性保障。因此,“余额宝”的裂变式增长刺激了靠国家的政策和垄断为生而不是靠市场和创新去创造价值的国企银行。传统银行要想应对“余额宝”带来的挑战就不得不适应互联网新技术、调整经营策略、开展金融创新,以增加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三、 “余额宝”类互联网金融产品监管对策

央视证券资讯频道纽文新曾以严重拉高社会融资成本、冲击国家经济安全为理由呼吁取缔“余额宝”。那么同理,银行把低价从社会吸收的资金高价放贷给企业,也迫使企业拉高了融资成本,是不是也需要取缔银行?

“余额宝”的成功缘于天时、地利、人和三方面因素俱备。现行政策对金融改革创新的支持,阿里巴巴旗下电商平台所拥有的庞大客户群,巨额沉淀资金及多年来养成的用户消费习惯,对于吸引社会闲散资金具有其他机构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借助这种优势“余额宝”改变了银行的规则,彻底打乱了原有的几个垄断寡头有条不紊的阵脚,挤压了银行的超额利润。“余额宝”动了银行业的“奶酪”,高度垄断的银行业必然会全力抵制,甚至采取一些非竞争手段。针对这一问题,“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表示,对于“余额宝”等金融产品肯定不会取缔,过去没有严密的监管政策,未来有些政策会更完善一些。

从目前“余额宝”的营销方式看,支付宝显然是“余额宝”的基金销售平台。但实际情况是,支付宝目前仅获得了第三方支付牌照以及基金第三方支付牌照,经营范围包括货币汇兑、移动终端支付、互联网支付、预付卡发行和银行卡收单等业务,受央行直接管理。而“余额宝”是货币基金,受银监会管理。央行出台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目的就在于让支付宝和余额宝彻底分家,杜绝作为第三方支付的支付宝从事金融业务。那么,银监会应该如何监管,才能让“余额宝”这一“草根理财神器”更好地为“穷人的钱”服务呢?

1.互联网风险监管。“余额宝”类的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依托的是发达的互联网,继承了互联网的一切优缺点。因此,互联网本身的缺陷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源头,如开放式的网络系统、安全性较低的TCP/IP协议、不完善的密钥管理及加密技术、各种计算机病毒以及电脑黑客高手的攻击等,都极易引起投资者的资金损失。阿里巴巴作为一个商业公司,无法承担整个社会网络资金的风险。面对由互联网引起的风险首先应健全互联网企业内控机制,设立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设置专人专岗进行实时监控和识别,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事前预警、事中控制、事后弥补与纠正。监管部门应积极协助互联网企业间建立防范互联网风险的合作机制,这不仅可以提高防范技术的整体水平,同时还可降低互联网企业防范互联网风险的成本,实现互联网风险管理的规模效应。

2.信用风险监管。“余额宝”与天弘基金合作,弱化了基金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目前“余额宝”披露的信息仅仅包括其过去的资金流入和开户手续,这使得投资者不可能充分了解基金线下的资金状况和相关的风险。基金规模,投资范围,管理战略以及风险控制都存在缺位。公开信息的不充分会误导投资者,使其在不利的市场情况下遭受意想不到的损失。为了明确这类风险的归属,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失纠纷,支付宝公司应充分尊重客户的知情权,在“余额宝”的开户环节明确揭示风险的存在,并与之签署相关电子协议,明确风险的归属。另一方面,针对互联网金融活动交易的虚拟性等特点,监管部门应通过加强信息技术非现场监管建立有效强制信息公开机制,利用大数据挖掘技术或是借助第三方咨询服务等建立健全信用风险评估机制。

3.货币基金流动性风险监管。用户把支付宝中的余额用来消费就等同于对“余额宝”内货币基金的赎回。现行条件下基金赎回、资金实时到账比较困难,基金管理者在实际操作中多利用自有资金或客户备付金先行垫付,以实现表面上的资金实时到账。因此如若出现投资者大面积赎回,支付宝和天弘基金都将面临巨大的资金垫付压力和货币基金流动性风险。此外,“余额宝”中90%的资金用于投向同业存款且对象多为中小银行,因此“余额宝”的流动性风险也转嫁到了这些中小银行。若天弘基金为应付大面积赎回而突然支取巨额资金,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会立刻凸现,进而影响到整个金融系统运行安全。因此,首先要加强资金安全管理。“余额宝”里的资金因为没有强制监管,风险需要投资人自担。要保障广大中低收入阶层的利益首先要把核心的资金托管从交易网站剥离,根据现有网络交易的流程完善银行的资金托管方式。可以效仿传统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缴存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余额宝”等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同样可设立存款准备金限制。或者可以由几大银行共同设立资金托管商业机构,与“余额宝”签订委托资产托管合同以完善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保障基金制度。

4.国家政策监管。金融创新是目前市场需要的,但金融创新必须以制定合理的规则和制度为前提,并伴有较强执行力的监督管理体系。“余额宝”是一款跨界金融产品,它依托受央行监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借道证监会监管的公募基金通道,投资又主要集中于银监会监管的银行协议存款,而其网络化的性质又涉及到工信部。因此,对“余额宝”的监管应由“一行三会”扩展至“一行四会”,即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和工信部应该成立联合监管委员会,并进行跨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