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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审查制度范文1
在公诉工作中,只有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审判监督的检察工作职能.加强对审判监督重要性的思想认识。有效创新不同的监督方式,大力强化审判监督的综合功效,才能够切实维护了刑事审判诉讼活动的公平正义。笔者结合“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执法为民的工作要点
公诉工作的重要职责是审判监督.执法为民的要点就是不断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实现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坚持做到一是既重实体监督,又重程序监督,既强调实体正义,又强调程序正义,确保实体、程序监督并重。二是既重抗诉监督,又重行为监督,通过抗诉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同时加强对审判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查办错误判决、裁定背后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纠正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或不规范行为等。三是既重公诉监督,又重自诉监督,虽然刑事自诉案件较少,且属自然人的求刑行为。为无需侦查的特定轻微刑事案件,但目前自诉案件的审判监督几乎处于盲区状态,应当将其纳人刑事审判监督范畴,从而突破审判监督的瓶颈。强化抗诉监督手段
要努力突出“两个重点”。一是突出重点案件,把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法院改变罪名,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当事人涉法控告申诉尤其是多次上访的案件作为重点监督案件,必要时会同监所检察部门按检察一体化原则共同办案,对涉法案件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体现抗诉监督的司法刚性。二是突出重点问题,将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轻刑化,罚金刑影响主刑.同罪不同罚等做为审判监督的重点问题。
落实三项机制。一是落实沟通协调机制,与人民法院在加强监督的同时更注重协作配合,坚持案件承办人针对个案,列席合议庭,主管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及时了解掌握审判动态,提供抗诉信息资源,充分表达检察机关的公诉主张,确保抗诉工作在监督与协作下顺畅开展。二是落实补强证据机制,在受案审查后,对影响定罪科刑的关键证据坚持查清查实,形成铁证,以其作为案件无论在任何诉讼环节都能办成铁案的基础。如果达不到这一诉讼标准,在退补重报环节严把受案关,以引导取证方式补足补强证据,为案件抗诉监督强化证据保障。三是落实抗诉说理机制。着重从案情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向作出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上级检察院、案件管辖党委、人大等领导,监督部门和社会群众阐述抗诉理由,尤其针对有被害人的量刑畸重的抗诉案件更注重从情与法的角度释法说理,做到以情、以理、以法服人抗诉,达到三个效果的统一。
三、增强非抗诉形式监督实效
公平审查制度范文2
区竞争审查办: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支持各类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扎实部署,迅速开展了审查清理工作,现将总结如下:
一、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结合我局实际,认真组织学习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明确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清理分工、清理方法和清理流程。组织局机关各股室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包括直接影响各类企业复工复产的相关政策措施)进行清理。清理工作采取各股室自查梳理,政策法规股审核排查,局领导研究公开清废和总结上报四个阶段进行。
二、政策措施专项清理情况
我局各股室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及例外规定,对以前的存量政策措施文件进行梳理排查,共对政策措施22件中有关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内容进行清理,其中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0件,需要调整、修改、废止或使用例外规定的O件。
公平审查制度范文3
《反垄断法》包括了各国《反垄断法》一般所具备的主要内容,如确定了反垄断法律制度三大支柱,即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此外,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即行政性垄断行为也作了禁止性规定。相应地,在借鉴国际经验和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反垄断法》确立了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经营者承诺制度等,明确了我国《反垄断法》基本法律框架,为今后更好地执行法律奠定了基础。
看点之二:支持各类企业做大做强
《反垄断法》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的运行效率。
我国鼓励企业通过自身发展做大做强。我国《反垄断法》针对的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不反对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与此相适应,《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这种做法为多数国家立法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可见,《反垄断法》通过保护竞争机制,促进企业扩大规模,支持各类企业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做大做强。
看点之三:没有专门针对外资并购的条款
《反垄断法》对国内外企业的垄断行为是统一适用的,并没有专门针对外资并购的条款。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促进和保障各类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壮大,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并为之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外国产品和跨国公司会更多地进入我国,其中并购境内企业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方式。按照规定,外资并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反垄断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这种审查是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不仅限于垄断,也是国际上通常使用的方法。在关于竞争的审查方面,内外资是一样的。
看点之四:并购反垄断审查将扩大到所有类型企业
为更好地完成国务院赋予的反垄断职能,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商务部于2004年9月成立了反垄断调查办公室,负责反垄断立法、执法及竞争政策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截至2007年8月底,商务部共受理审查外资并购案件三百八十余件,对可能造成垄断和过度集中的案件进行了审查。
公平审查制度范文4
关键词:商事登记;商事登记制度;统一立法;现状及完善
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
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我国既不存在一部专门的商事登记法,也没有在其他相关法律中就商事登记制度作出相对集中而系统的规定,而是根据不同类型的商事主体予以分别立法。2014年,修订后实施的《公司法》正式删去我国公司登记中的“实收资本”条件,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由实缴制向认缴制转变。同年3月,国务院和国家工商总局随即开始了整个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修改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登记法规和规章,同时颁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暂行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初步形成了以资格确认为基础,信息服务为主导,信用监管为内容安全和效率为目标的商事登记制度结构。这一系列的改革激发商主体和市场的活力的同时,也显露了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不足。不同的商主体适用不同的商事登记规则,而不同的商事登记法规之间存在混乱、模糊地带,阻碍了商主体商事登记的效率,造成市场准入的不公平。
2.我国现行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1)缺乏统一立法的体系。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到目前为止都没形成一套完整的立法体系,而是根据商主体的不同分散立法,这就导致缺乏统一的立法体系,导致法规之间的重叠和冲突。在市场经济中,表现为各商主体之间登记条件的差异性,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律,并且对不同的主体采用不同的登记规则,大大加重了工商登记机关的工作负担,使得登记管理效率低下。而不同法规之间的模糊性也不利于统一规范的形成。如对“营业场所”、“出资额”等词语的不统一规定就导致了申请人甚至登记机关的混淆和延误。此次改革并没有推出统一的商事登记立法规范,在商事主体资格范围扩大后,这个问题也将更为令人头疼。
(2)过大的实质审查权力。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各商事登记规则中并没有就明文规定审查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在实践中一般采取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审查标准。这是由于我国的商事登记即发放营业许可证,其中还需要审查商主体的经营范围等实质性问题。商事登记作为市场准入环节,往往需要时效性,因此仅对其进行形式审查时较为合理的。但登记机关的行政性质也却使其担任实质审查的角色,在一定程序上增加了商主体申请的负担和转变的难度。
(3)混淆了商主体登记和营业登记两种不同的效力。我国现行商事登记制度是商主体营业执照的颁发许可制度,这意味着商主体在取得主体资格的同时也取得营业资格。首先要区分这两者,商主体登记是商事主体取得合法性运营的基础,是其法律身份得以承认的标志,典型的有法人;而营业资格登记是以商主体经营的范围和许可程度的限制。两者混淆使得商主体在确定营业资格前不能获得商主体资格的认证,可能限制了商主体的自由活动,同时该商主体营业执照的吊销却不一定使其在商事登记中除名。因此,法人登记和商业登记有必要分开进行。
(4)重事前把关轻事后监管。新《公司法》实施后,在推行公司认缴资本制度的同时,还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同年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这无疑是激发了商主体的积极活动性,但同时也给那些资信能力差的公司得以喘息、作假的机会,威胁债权人的利益。在市场准入原则下,登记机关对于商事登记的后续还缺乏相应的管理机制,使商事登记为社会公众提供商事主体的信用和经营情况的基本功能大大降低,导致对商主体的监控削弱。
二、域外商事登记制度的借鉴
1.域外商事登记的立法模式
域外的商事登记制度由于立法传统和法律制度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商事登记法律形式,主要类型有:一是单行法模式,以单行法的形式来规定商事登记制度。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即采用此种模式,统一由《香港商事登记条例》规定;二是商法典模式,即在商法典中统一规定商事登记事项,其他企业法律不再规定商业登记事项。德国即采用此形式,《德国商法典》第二章对登记的管理、登记申请、分营业所登记、登记的公告等统一作出规定。三是商法典与单行法结合的模式,即商法典规定商事登记事项的主要内容,同时,另行颁布商业登记法,详细规定商事登记事项。日本即采用此种商事登记立法模式;四是公司法与单行法结合的模式,即由公司法和商业登记法分别就不同的商事主体的登记作出不同的规定,我国台湾即采用此商事登记立法模式。由于我国没有商法典,第二、三种模式都不能采取,根据我国目前立法形势,制定统一的商事登记法是比较合理的,兼顾市场的公平性和提高商事登记效率。
2.商事登记与营业登记的区分
对商事登记与营业登记进行区分管理也是大多数域外商事登记制度所认可的。同为大陆法系的德国就有两种登记制度,且由不同登记机关承担。一种是商事主体资格登记,由初级法院承担事务;另一种是营业登记,由营业局承担具体事务,两者都会被记载在工商业登记薄上。并且,两者之中,商事登记是任意的,而营业登记则是强制性的。这种登记机关的区分虽然不一定适合我国国情,但是商事登记与营业登记的区分却是必要的,是我国未来商事登记改革的趋势。
3.商事登记审查标准
所谓商事登记审查标准,主要有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和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三种。商事登记的形式审查是登记机关在审查商主体的申请文件时仅审查程序上是否合法,而采取实质审查的登记机关则有权限审查商主体提交的文件真实性及合法性。在英美法系国家,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较少,登记机关依托健全的社会诚信体系仅对登记内容进行形式上审查,对于其真实由申请者自身承担;在日本,商主体一旦提交所需材料即可登记,登记机关也无权进行真实合法性审查。大陆法系中一般也采取形式主义审查标准。在德国商事登记是任意的,那么其审查标准无疑是采形式审查。
三、完善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若干思考
1.制定统一的商事登记法
根据我国商事登记现状,制定统一的商事登记立法是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目标和趋势。单一的商事登记立法一方面有利于统一我国现行的分散凌乱的法规,适用于各个商主体,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另一方面提高了登记机关的登记效率,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在统一的商事登记法中明确商主体商事登记的范围,如名称、住所、法人、商主体类型、期限等,使得登记机关在审查认定时能够遵循统一的立法标准,提高商事登记效率,为商主体创造市场的自由空间和竞争力。
2.区分商事登记与营业登记
在统一的商事登记法明确区分商事登记与营业登记。商事登记是商主体取得法律身份的认定,是营业登记的基础,适用形式审查标准;而营业登记则更需要对商主体的能力和资格进行严格限制,适用实质审查标准。我国现行的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审查标准也是出于未区分商事登记与营业登记,政府的监管职能、对市场的干预程度在这两者上是有明显差别的,对于营业登记内容的管理更能体现在保持市场自由竞争同时政府的安全干预职能。
3.健全企业信用体系
在看不见的手―市场支配竞争资源的同时,为保护公民权益,商主体行为的监督管理也是必不可少的。如某一商主体在登记时合法,但可能随着市场竞争行为损害了相对权益人、甚至公民的巨大利益,因此对商主体行为监督管理的主体应当包括政府和公民。2014年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将商主体的年检转变为年度报告。这一方面是由于每年的年度检查不仅没有起到严格约束商主体的作用,反而产生了滋生腐败的温床,另一方面商主体的信息得不到有效提供。同年颁布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求企业每年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机关提供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但是,应当如何确保商主体提供信息的正确性和及时性,这就应当在针对商主体的行为,建立健全商主体信用体系,发挥企业信用体系的作用,使其与商主体的经营直接相关,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维护交易安全。
参考文献:
[1]范健.《商法(第三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03).
[2]朱慈蕴.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的改革与完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12.(06).
公平审查制度范文5
今天,我们召开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会,针对年全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我讲四点意见:
一是各级人事部分要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重视和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我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州人事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员实施意见》,从年1月1日起,我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将实行全州同一组织综合素质笔试。这是我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举措。规范化、制度化是人事工作发展的必然规律,规范工作势在必行。无论是招录程序还是方式、方法都要进行规范。针对事业单位岗位的特殊性,州人事局在研究相关规定时提出了专业测试、跟班学习考察等尽可能满足不同用人单位岗位需求的口试方式。正如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一样,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也可能会带来弊端,主要是对特殊人才的进进会产生制约。但总体框架必须在规范化、制度化之内再考虑灵活性。如州人事局此次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员实施意见》就做到了尽可能兼顾两方面的需要。
二是要把“坚持公平正义”作为当前一个阶段衡量人事工作好坏最基本的尺子,提升政府公信力。“公平正义”是当代社会对人事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当前国内就业形势严重,从1993年中心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到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夸大“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二者之间的转换是时展的要求。在“选拔人才”与“维护公平正义”两者发生冲突时,在当前的特定条件下,特别是在鼓励特殊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政策机制尚未完善之前,人事部分更多的是要服从公平正义,只有坚持公平正义才能提升政府人事部分公信力。规范化、制度化的招聘方式可能会使少数特殊人才受到影响,但当前应把坚持公平正义作为衡量人事工作最基本的尺子,尽最大限度排除人情关系的干扰。同时,在程序设置上要更加严格,无论是公务员招考还是事业单位招聘都要把程序设置放在首位,只有严守程序、严格措施,整个招录工作才不会受到社会质疑,才能提升政府公信力。
公平审查制度范文6
召开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会,今天。针对年全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讲四点意见:
重视和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我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一是各级人事部分要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高度。州人事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员实施意见》从年1月1日起,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将实行全州同一组织综合素质笔试。这是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举措。规范化、制度化是人事工作发展的必然规律,规范工作势在必行。无论是招录程序还是方式、方法都要进行规范。针对事业单位岗位的特殊性,州人事局在研究相关规定时提出了专业测试、跟班学习考察等尽可能满足不同用人单位岗位需求的口试方式。正如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一样,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也可能会带来弊端,主要是对特殊人才的进进会产生制约。但总体框架必须在规范化、制度化之内再考虑灵活性。如州人事局此次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员实施意见》就做到尽可能兼顾两方面的需要。
提升政府公信力。公平正义”当代社会对人事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当前国内就业形势严重,二是要把“坚持公平正义”作为当前一个阶段衡量人事工作好坏最基本的尺子。从1993年中心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分配原则,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夸大“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二者之间的转换是时展的要求。选拔人才”与“维护公平正义”两者发生冲突时,当前的特定条件下,特别是鼓励特殊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政策机制尚未完善之前,人事部分更多的要服从公平正义,只有坚持公平正义才能提升政府人事部分公信力。规范化、制度化的招聘方式可能会使少数特殊人才受到影响,但当前应把坚持公平正义作为衡量人事工作最基本的尺子,尽最大限度排除人情关系的干扰。同时,程序设置上要更加严格,无论是公务员招考还是事业单位招聘都要把程序设置放在首位,只有严守程序、严格措施,整个招录工作才不会受到社会质疑,才能提升政府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