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卫生保健的核心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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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卫生保健的核心

基本卫生保健的核心范文1

【关键词】 妇女;儿童;保健指标;分析

“两纲、两规划”的全面实施推动了全县妇女儿童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实施10年,在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如期实现“两纲、两规划”的完成各项目标,现将本区达标情况分析如下:

1 实施“两纲”、“两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1.1 领导重视,建立和完善组织网络,明确责任妇女儿童健康发展是“两纲”和“两规划”的重要核心,所涉及的具体指标占总指标数的四分之一以上,居全区各部门之首。区卫生局十分重视新“两纲”与“两规划”的贯彻落实。卫生局成立了“两纲”与“两规划”领导小组,各医疗保健机构的分管领导为责任人,建立了以区妇幼保健院和区疾控中心为牵头单位,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参与“两纲”具体工作实施。县卫生局还将“两纲”实施情况与监测工作纳入到对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年度目标考核中,严格考核,兑现奖惩,保证了“两纲”和“两规划”的实施。

1.2 认真开展培训,大力宣传“两纲”,营造良好氛围 为使“两纲”与“两规划”及早得到贯彻落实,区卫生局及时组织召开了卫生系统贯彻实施“两纲”动员大会和培训工作会,对先去医疗保健单位实施新“两纲”进行了专题部署,对就位人员提出了具体的工作目标。通过各种培训、讲座、学习班培训基层妇幼卫生保健服务人员,提高其对妇幼卫生保健的认识和技术能力,再让他们直接对服务对象进行宣传教育,提高人群卫生保健认识,使其能主动参加保健。

1.3 重视基层妇幼保健工作指导及培训 提高妇幼卫生专业人员素质 保健院作为妇幼工作专业指导单位,非常重视基层工作的督导及业务培训。成立了分管院长为组长的妇幼卫生工作督导组,划片包干,保证每季度对全区乡镇卫生院进行督导检查一次,督导中将“两纲”工作与日常妇幼工作相结合。采取查房、门诊指导、院内培训等形式提高基层人员的业务水平,制定了考核评分细则,规范检查指导内容。

2 我区实施两个“规划”妇幼保健项目的效果

2.1 “两纲、两规划”可量化指标 妇女儿童健康指标达标情况,妇女与健康领域从提高生命质量着手,强调加强妇女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生殖保健水平,保障妇女健康权利。儿童与健康领域则加强改善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特别是关注农村儿童的初级卫生保健,核心指标孕产妇死亡率及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均达到了2010年目标。

2.2 婴幼儿保健水平不断提高,死亡率明显下降 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是评价儿童卫生保健水平的核心指标,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及人类进步标尺之一。且农村下降幅度比城市还要大,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均达到2010年目标值。

2.3 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逐年提高,死亡率降低 住院分娩是降低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的有效途径。农村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一直都是100%住院分娩,超过65%的目标值。

2.4 降低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 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达到目标值。各医疗机构仍要规范儿童系统体检,建立儿童健康卡,做好体格检查及血常规、体格评价、保健指导,以降低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

2.5 待达标的妇女儿童健康指标

婚前医学检查的《两纲》目标值为大于80%,2005 年南川的婚检率为0.3%,婚前医学检查率待达标。

3 讨论

3.1 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 建议政府免费婚检,利用县婚姻登记处寻求改变办公用房的契机,建立一个新型的婚姻服务中心,为结婚当事人提供结婚登记、婚前健康咨询,新婚学校等一条龙服务。利用电视、计生平台加大婚检宣传力度,从优生优育,减少出生缺陷的角度,启发和引导公民增强参加婚检的自觉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其婚检的自觉性。

3.2 加快建立和完善三级妇幼卫生网络建设,履行妇幼卫生服务功能 完善的三级妇幼卫生网络,是基层妇幼保健工作的基本保证,保健院对基层妇幼保健工作有着业务指导和技术管理的功能。应加强自身内涵建设,开展新业务、新技术,发挥三级网的“龙头”作用;乡镇卫生院应尽快完善公共卫生的人员及基础设施配备,重视妇幼卫生知识与技能培训。我区长期以来村级网底薄弱,村医很少参与公共卫生工作,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及工作考核迫在眉睫,督促乡(镇)、村卫生机构承担起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等生殖健康相关服务以及妇幼卫生基础信息收集等职责。逐步完善区、乡、村三级妇幼卫生网络建设,全面提高妇幼保健工作水平。

3.3 进一步完善妇女儿童健康保障体系 由于农村妇女生育保险制度和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能建立,给患儿家庭带来巨大经济压力。同时,仍有贫困高危孕产妇由于经济原因未得到及时医治的现象,应尽快建立妇女生育保险,为贫困高危孕产妇提供生育救助。同时,儿童纳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切实解决儿童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保障儿童不因病致残、致死,提高儿童生存质量。

3.4 抓住妇幼保健方面薄弱环节,解决突出问题 一是加强农村卫生投入,解决村保健员的报酬。二是重点抓乡镇卫生院的产科建设。提高乡、村妇幼保健人员的技术水平,三是抓好城市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的医疗和卫生保健,在常住人口妇幼卫生保健体系趋于健全的基础上,将医疗保健网络的伸向流动人口的妇幼群体,实行区域分片包干责任制。

基本卫生保健的核心范文2

[关键词]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妇保团队;工作流程;颐康园

[中图分类号] R71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4721(2010)03(b)-135-03

Study on team construction of maternal health care in Yikangyuan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center

YU Xinguo,LI Jing,ZHAO Peng,HU Yaqin

(Management Center of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Xixiang People's Hospital, Shenzhen 518102, China)

[Abstract] For the full implementation of community basic medical and public health service,Yi Kangyuan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Center in Shenzhen city has been chosen as study fields to set up community women health care teamby exploring working responsibility, working process and operational mechanism in aiming to propel the full implementation of community basic medical and public health service that community women can enjoy convenient and continuous medical care service which can embody public welfare.

[Key words]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center; Women health team; Working process; Yikangyuan

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重大疾病社区防治适宜技术实验性研究项目推广方案》文件要求,为了贯彻宝安区卫生局《宝安区社区健康服务与全科医学研究中心重点专科建设(第二周期)工作方案》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宝安区社区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加快社区健康服务工作的发展步伐,规范社区健康服务内涵管理,提升社区健康服务综合能力和水平,按照均衡发展、稳步推进的原则,结合西乡社区健康服务管理中心社区健康服务体系发展现状,以颐康园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为单位,通过社区卫生服务妇保团队建设模式的探讨使之成为全市范围内比较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示范社康中心,从而推动社区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得到全面落实,体现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简称社康中心)妇保团队是由资深全科医师、有资质的妇幼保健医师、预防保健医师、护士及其起联系作用的社区卫生协理员组成[1],通过主动服务、上门服务、进入社区家庭有针对性地为育龄期妇女及其家属提供健康指导、家庭访视、家庭健康档案建立等各项服务,形成以中心为依托、团队为枢纽、资深全科医生为核心、团队成员为基础、有资质的全科医师为网底的五级网络化社康服务管理,主要负责和管理社区育龄妇女健教宣传、妇科病诊疗、计划生育技术落实和孕产妇的产前检查、产后访视保健等工作。

1 妇保团队的组建

1.1 成立妇保团队领导小组

为保障妇保团队建设的贯彻落实,对妇保团队建设的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成立了西乡人民医院社区健康服务妇保团队领导小组,由医院主管副院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作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妇保团队建设相关政策、措施,明确各部门职责,协调处理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全方位支持社康中心妇保团队建设的健康发展。

1.2 建立妇保团队

根据社区的实际需求和现状,在颐康园社康中心建立了人员结构合理、分工明确、工作流程清晰、协调性强的妇保团队。该团队由1名资深的副高级职称的全科医师为队长,1名有资质的妇幼保健医师、1名预防保健医师和2名社区护士及其多名起联系作用的社区卫生协理员组成,这使得妇保团队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理念,具备较强的科研、教学能力以及协调、灵活的社区动员能力,为本专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2 妇保团队的工作职责

2.1 服务对象管理

动态掌握辖区育龄妇女情况,建立育龄妇女个人及家庭健康档案,分析辖区育龄妇女的健康需求及主要健康问题。

2.2 保健指导

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和需求,通过咨询指导、专题活动、宣传栏、发放健康教育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青春期、新婚期、孕期、产褥期及围绝经期的五期保健工作,以及孕前保健、生殖健康、育龄妇女心理健康指导等。

2.3 早孕建卡

对于初步诊断怀孕的12周以内孕妇,进行首次基本情况的保健建卡和记录,并纳入系统管理,指导双向转诊。

2.4 孕期访视

督促及指导孕妇进行产前检查和纳入系统管理,对出现异常情况、高危孕妇及需专项筛查的,应及时转诊。

2.5 产后访视

按《深圳市产后访视工作规范》的规定要求开展产后访视工作(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

2.6 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开展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和服务、避孕药具的发放工作,协助居委会做好育龄妇女查环查孕工作,经许可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7 开展社区妇女的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双向转诊等工作

协助或参与育龄妇女常见疾病的社区普查普治,针对疾病谱开展社区干预措施。

3 妇保团队的工作流程

妇保团队的工作流程,见图1。

4 妇保团队工作制度

4.1 统计

按社区服务人口配备符合资质的妇保团队医护人员,负责辖区妇女保健服务、孕产妇死亡监测和妇女保健相关信息统计报表工作。

4.2 信息沟通

社区妇保团队每月与街道、社区居委会、辖区派出所进行信息沟通,准确掌握本辖区育龄妇女数、新婚妇女数、孕产妇数、活产数、育龄妇女死亡人数、孕产妇死亡人数等基本工作信息,并及时汇总。

4.3 随访及保健服务

社区妇保团队按照卫生部社区防治适宜技术要求掌握的新婚妇女、孕产妇等信息,在3 d内上门随访,并将随访结果及时反馈给团队医生,由团队医生为其提供保健服务。

4.4 动态追踪和管理

团队医生负责为辖区内孕妇(包括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在孕12周前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提供或督促社区孕妇接受孕期全程保健服务,并做到动态追踪和管理,掌握妊娠结局。

4.5 筛检

团队医生每次孕检必须进行高危初筛,将筛查出的高危孕妇转至上级复筛,对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立即上转,并追踪危重孕妇转诊情况。

4.6 告知

团队医生在孕期保健管理中必须对社区孕妇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的高风险告知,动员其接受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4.7 搜集信息

团队医生每天上午9:00前搜集本辖区出生信息,并会同儿保医生在产妇出院后1周内和28 d分别为其提后访视服务,详细记录访视情况,督促产妇在产后42 d到原分娩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4.8 信息反馈

团队医生在自接到随访信息起3 d内将随访未果的新婚妇女、孕产妇、新生儿信息反馈给上级医院。

4.9 保健知识宣教

在团队医生和团队成员的配合下定期对社区内育龄妇女和孕产妇开展妇女保健知识宣教,普及优生优育、妇女常见病及多发病防治等卫生科普知识。

5 妇保团队的协调

5.1 妇保团队协调制度

5.1.1 成立社区健康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根据本社区实际情况确定妇保团队框架结构。

5.1.2 社康中心主任根据本社区及本中心的实际情况初定妇保团队成员及分工,在本中心民主管理小组讨论通过后,上报社管中心及社区健康管理委员会审批。

5.1.3妇保团队组成通过审批后,社康中心主任负责协调妇保团队与中心其他工作人员的关系,妇保团队队长协定每位成员具体分工、主要负责内容、兼职内容,制定工作计划。除团队队长固定外,妇保团队的每一位成员定期轮换工作岗位,以适应不同时期育龄妇女的各种需求,体现全科医学以人为本的理念。

5.2 妇保团队协调原则

5.2.1 目标统一。妇保团队是在保障社区妇科诊疗的基础上组建的,目标就是为了通过团队协助更好地完成社区妇科疾病的诊疗和社区妇女卫生保健这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5.2.2 团结合作。妇保团队由同一等级、不同工作领域的员工组成,应充分发挥团队精神,使不同领域的员工之间通过信息交换,互相配合,齐心协力解决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成员之间,尤其是专业特长不同、经历和观点不同的成员之间,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社区妇女卫生保健任务。

6 妇保团队运行机制

6.1 评价机制

建立以“三满意度”(社区育龄妇女满意度、当地卫生部门满意度、社康中心满意度)为核心的评价指标,突出考核妇保团队社会效益、服务技术质量、医德医风测评、社区计生指导能力,以充分调动团队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团队成员敬业爱团的凝聚力。

6.2 分配机制

强化妇保团队的成本核算,将团队的责、权、利、人、财、物等相结合,形成“三效”(效率、效益、效能)相结合的奖惩分配机制,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体现奖勤罚懒、多劳多得、绩效管理的分配原则,根据工作实绩、技术能级、团队服务效能、社区育龄妇女满意度和社会效益的评估结果进行多种形式分配,加强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6.3 用人机制

结合市、区卫生局有关医院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要求,优化团队队伍,调整人力资源结构,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实施岗位竞聘和契约责任,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工机制,保障妇保团队内部人员有序竞争和流动,以不断适应社区妇女卫生保健的需求,努力造就社康中心实用性人才队伍,减少用人管理成本和医疗服务成本,提升社康中心社区卫生保健能力。

6.4 人才建设机制

为适应社区妇女卫生保健多元化需求,加快复合人才的培养,在全科医护人员培训的基础上,通过请进来、送出去的培训机制,大力培养和发展实用型、诊疗和保健二合一型社区医护人员,建立一支技术过硬的全科型社区妇科疾病综合防治队伍,以适应妇女卫生保健的需要[2]。

社区育龄妇女卫生保健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在社区开展妇保团队式服务, 为社区育龄妇女提供医疗、预防、管理、健康教育、母乳喂养、优生优育指导“六合一”的综合保健服务,是推动“卫生公平”的发展的有效措施;是提高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满意度的有效途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践证明,社康中心妇保团队建设是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一种趋势,能充分体现社区卫生服务以人为本的特点,更好地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值得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1]朱旭红,朱月伟.流动人口孕产妇团队保健模式探讨[J].中国妇幼保健,2008,23(25):3505.

基本卫生保健的核心范文3

经过三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基本药物制度:307种基本药物比较接近于世界卫生组织模版的基本药物目录数量。同时,通过各个省市的集中招标采购和市场竞争,优选了一大批生产单位和配送商,有力保证了基本药物的充足生产和及时供应。基本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价格平均下降了25%~50%。医药企业的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制度和一致性监测制度的建立,使基本药物质量有了基本的保证。基本药物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全面配备,目前,上海、重庆、云南、、甘肃、青海、宁夏7个省(市、自治区)已将基本药物制度覆盖到村卫生室。

社区全科(家庭)医师的培训和绩效考核制度的建立,以及基本药物全部列入各项医疗保险制度药品报销目录的范畴,确保了基本药物的广泛使用。基本药物制度的评价是一个系统的评价,表2罗列了综合改革的成就。全国已有30个省市增加了基本药物的种类,平均增加205种。在2012年动态调整基本药物目录时,数量和品种应予以放宽。增补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应按病种和药品ATC分类进行深入比较研究。建立地方增补目录的遴选标准,以求规范统一。在基本药物制度向村卫生室和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扩展时,需健全政府对零差率的补偿机制。

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三年以来,覆盖城乡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建成。2200多所县级医院和3.3万多个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改造完善。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核心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同步推进,形成了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发展的新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医药服务能力逐步增强,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开始启动。

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来,已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9大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内容为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最大限度地预防疾病,提高民众总体健康水平。2011年扩大到11类41种服务。

从2009年开始,同时开展以下7个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适时充实调整:(1)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型肝炎疫苗;(2)农村适龄妇女宫颈癌检查;(3)农村适龄妇女乳腺癌检查:(4)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5)燃煤型氟中毒病区改炉改灶;(6)无害化厕所建设;(7)农村妇女孕前和怀孕早期免费补服叶酸,预防出生缺陷。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费用从2009年的15元增加到2011年的25元。总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免费提供,使全体公民能够平等地获得基本的健康权利(见表3)。

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2009-2011年是不断深化拓展公立医院改革的三年,主要进展评价情况见表4。公立医院改革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2012年将以破除“以药补医”为关键,取消药品加成;重点放在大力推进300个左右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上。期间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其他方面改革,积累经验,例如如何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如何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包括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建设资金和绩效工资到位);如何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落实县级公立医院自;如何增强核心能力建设,使当地90%的病人能在县内得到治疗,逐步做到“小病不出乡镇、大病不出县城”的分级医疗、有序转诊;如何推进各项便民惠民措施,提供优质服务,降低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等等。

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在形成公立与私立建立伙伴关系方面(public-privatepartinership)有了较大进展,包括推进社会力量办医,发展商业医疗保险,鼓励有规模、有特色的专科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错位竞争”,满足外来流动人口临时性就医需要,形成补充的格局。2011年北京市《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的实施意见》,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在已有的94581张医院床位中私营医疗机构约占1万张(10%)。浙江省提出到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将达到总床位的20%以上。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非公立医院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逐步减少并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的特需服务。上海、江苏、福建对国务院社会办医政策制定了实施细则,引导有资质人员在医疗资源相对不足的城乡区域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展望未来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涉及重大的民生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又是一个系统工程,“牵一发、动全身”,

基本卫生保健的核心范文4

一、健康权及其国际和国内救济

(一)人权代际的概念

人权代际的概念,或者“三代人权”的概念,是法国学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前法律顾问卡雷尔·瓦萨克( Karol vasak )提出的。他认为:第一代人权形成于美国和法国大革命时期,主要是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二代人权形成于俄国革命时期,主要是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第三代人权是对全球相互依存现象的回应,主要包括和平权、环境权和发展权。瓦萨克根据公民与国家的不同关系样态将第一代人权定性为消极的人权,将第二代人权定性为积极的积极,而将第三代人权定性为连带的权利 (the solidarity rights)。[1]尽管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计划”(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认为,第一代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第二代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相互依存的(inerdependent)、相互关联的(inerrelated)和同等重要的,但不可否认的是,西方国家和西方的一些非政府组织仍然认为,第二代人权远远没有第一代人权重要。而对于第三世界国家来说,则更加强调第二代人权的重要性。而对于上一个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兴起的被第三世界倡导的第三代人权——发展权,则在西方世界很难得到承认。

造成这种对人权代际认识上中西差异论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突出表现为权利的可诉性(judiciability)问题。由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的权利救济,在国内则可以诉诸司法机关,在用尽国内救济的情况下也可以诉诸国际——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即能够获得国内和国际的司法救济。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的权利救济,由于该类社会权利是以缔约国的社会资源和经济发展为条件的,是以缔约国政府的积极义务行为表现出来,因此针对政府的社会权利的诉讼要达到充分有理(reasonable)是很难评估的,因此,在国内救济方面,包括健康权在内的社会权利的诉讼远远没有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诉讼那么充分和及时;在国际救济方面,表现为以没有法律拘束力的报告审查来完成的。由于两类权利在可诉性的差别,长期以来使西方国家将第一代人权凌驾于第二代人权之上。虽然第二代人权可诉性缺失的一个原因在于其受制于缔约国的经济和社会进步情况,从而使违反人权义务的针对国家的诉讼很难实现。但是其可诉性缺失的重要原因在于包括健康权在内的第二代人权概念的模糊。

(二)健康权的司法救济

1.国际组织下的报告程序

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的救济方式可以接受个人和国家的申诉不同,对于健康权的国际救济主要是通过相关的国际条约下的国际组织的报告程序表现出来。如,1985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成立,它是联合国负责监督《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履行条约义务情况的机构,负责审议各缔约国定期向联合国提交的关于该国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所采取的步骤以及在享受人权方面所取得进展的报告;根据这些报告和联合国专门机构送来的其他报告的研究情况,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出一般性建议,以帮助缔约国完成其执行公约的任务;提请缔约国注意其提交的报告中的不足之处,建议改进报告程序的方法;促进缔约国、各国际组织和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加快采取行动,从而使人们充分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缔约国在公约对其生效后两年之内向该委员会提交报告,如中国2001年签署了该公约,于2003年向该委员会提交了报告。第一次在两年期内报告提交之后,此后的报告为五年提交一次。在具体的报告审查时,先有缔约国代表做介绍性发言,然后委员会成员对某些问题进行评论和提问,再由缔约国代表答复提问;对报告讨论的最后意见,经过摘要提交经社理事会的年度报告并予以发表。此外,《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通过缔约国向“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来完成的,在缔约国第一次提交了关于其旨在消除国际条约下的权利歧视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的报告后,以后缔约国还要每隔四年,向该委员会提交一次其在消除权利歧视进展情况的报告,而该委员会在对报告进行讨论时,重要集中于妇女的健康状况、计划生育服务、孕前孕后的保健、爱滋病等问题。同样,《儿童权利国际公约》是通过 “儿童权利国际公约委员会”来监督缔约国义务的履行的。

仅从提交给“经济、社会、文化委员会”的报告看,各缔约国政府都程度不同地表达了对该公约权利可诉性缺失的忧虑。比利时政府的报告认为该公约权利逐渐性特征,妨碍了相关权利在国内法院的直接诉讼。[2]黎巴嫩的报告则将组织工会权视为可以直接司法管辖和强制执行的权利,而将参与文化生活权等视为不能强制执行的权利。[3]此外,无论是在俄罗斯联邦政府还是挪威政府的报告中,都没有提到关于该公约权利的国内诉讼案件。显然,在这些报告中,可诉性被认为是提交法院的诉讼。但是如果从广义上看,可诉性包括在具有强制力的裁决机构的裁决和在不具有强制力的裁决机构的裁决。前者如国际刑事法院、欧洲人权法院,而后者有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欧洲人权委员会等;前者具有司法效力,后者具有准司法效力。由于在国际上具有司法效力的国际裁决机构很少,那么具有准司法职能的国际机构的作用是不容否认的。可见,虽然“经济、社会、文化委员会”最后意见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其具有准司法的效力。[4]

2.国内的司法救济

在国内司法救济方面,从世界范围看,涉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诉讼并不多,但是荷兰、印度、南非的三种健康权的司法救济方式值得注意。

在荷兰,国际法的适用采用一元论方式,即国际条约一旦被荷兰批准,就自动成为其国内法的一部分。公民可以依据该国际公约进行司法救济,但是该国际条约是否具有直接效力要由法院决定。1995年,海牙上诉法院就脱离家庭的孩子的健康保护做出了一个判决。该判决指出:幼小者基本生存条件的缺乏侵犯了《儿童权利国际公约》第3条第2款和第20条第1款,国家有义务采取措施给予他们充分的健康保护。[5]但是法院的判决回避了该国际公约在荷兰国内适用中的直接效力问题。在另一个涉及荷兰病人基金会拒绝报销住院费的案件中,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裁定:病人的住院费应当得到支付,为病人提供医疗保健是合理的,因此基金会应当承担其住院费用。尽管在这个案件中,申诉人援引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的规定,但是该法院仍然回避了该国际条约在荷兰的直接效力问题。但是,该案件中法院事实上以该公约的第12条对拒绝报销住院费加以司法审查的,因此这一案件也暗含了该国际公约在荷兰国内司法中具有可诉性。

同荷兰不同,印度在国际法的适用上是坚持二元论的,即国际法必须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才能为国内的司法所适用。由于印度宪法并没有关于健康权的规定,因此在印度关于健康权的宪法诉讼中,印度只能引用印度宪法第21条中生命权的规定,作为司法判决的依据。尽管如此,也不排除在印度的司法判例中,同时适用印度宪法和国际法的情况。在1992年C. E. S. C. Limited v. Subbash Chandra Bose案件中[6],一方当事人为加尔哥达电力供应公司,另一方当事人电力消费公司,就工人健康和职业安全责任发生的诉讼。在法院驳回的意见中, Ramaswamy法官认为:作为私人雇主一方的电力消费公司有遵守国际人权法和印度宪法的义务。在该案件中,他援引了普遍人权宣言的第25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b款,还有印度宪法第39条e款的规定,做出了司法判决。虽然在这个案件中法院不是直接依据国际法中健康权的规定进行裁决的,但是法官显然是以国际法中的健康权为依托,来解释其宪法中的生命权的。

与荷兰和印度不同,南非于1994年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但是延至今日没有批准。虽然如此,1996年生效的南非新宪法对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的规定可谓是相当完备的。宪法中不仅包含了获得卫生保健权(第27条第1款a项)、紧急医疗救治权(第27条第3款)和儿童基本卫生保健权(第28条第1款c项),而且还包括了被拘留人和罪犯的医疗救治权(第35条第2款e项)。很显然,南非的宪法制定者力图将健康权的国际义务在宪法中固定下来。但是由于南非爱滋病感染率的惊人增长,使南非在关于健康权的诉讼中面临着痛苦的裁决。在健康权的宪法诉讼中,Soobramoney v. Minister of Health案件颇有影响。在该案中,法院判定:公民平等获得卫生保健的权利必须受到政府资源的优先配置的制约。法院认为,在有希望治愈的肾病病人与没有希望仅仅为了延长生命的肾病病人之间,卫生部关于优先治疗的计划安排是正当的,因为国家通过合理的立法的和其他措施来制定进步法律的义务,受到“其所能获得的资源”的限制,因此拒绝Soobramoney先生的常规肾病透析的决定是合理的。[7]南非另一个著名的判例是“卫生部诉治疗行动运动” (Treatment Action Campaign)一案。在该案件中,法院拒绝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健康权最低核心标准。法院认为,给予每一个人立即获得最低的健康保健权是不可能的。因为只有将宪法中确认的社会经济权利建立在“进步的基础”上,对国家的期待的一切才有希望得到。在今年世界爱滋病日前夕,南非“治疗行动运动” 以剥夺携带爱滋病病毒的婴儿的生存权为由,将南非政府又一次告上了法庭。

从以上分析看见,各个国家国内司法救济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国际法在各个国家的发生作用的程度不同;二是国际社会中关于健康权的诉讼不并多,其可诉性不强。

二、严格意义上的健康权概念

尽管健康权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经济发展和政府赖以获得的资源基础上的,但是这并不成为健康权可诉性缺失的惟一理由。接下来的部分将通过对健康权的最低标准和健康权的义务类型的分析,确立健康权在人权谱系中的地位。

(一)健康权的最低标准

健康权的不明确首先表现在该概念名称本身就有争议。本文使用“健康权”(right to health),而不是使用“卫生保健权”(right to health care)和“卫生保护权”( right to health protection)的原因有三个:首先,这个术语与相关的国际人权条约的使用是一致的。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中有“所能达到的最高的健康权利”的表述,而健康权是这个表述的简明方式。在该条款中所涉及的国家必须采取的广泛公共卫生措施中,如果使用“卫生保健”来表述,显然失之狭窄,词不达意,而使用“卫生保护”则加重了已有的混乱。其次,这个术语是同联合国的有关文件和许多国际化学者的表述是一致的。而且它同生命权(right to life)、隐私权(right to privacy)一样简明实用。最后,尽管使用“健康权”容易使人顾名思义,认为“健康权”就是“使人更健康的权利”,但是,从公共卫生的历史发展看,为了推进人的健康,“仅仅强调卫生设施的提供是不够的,还需要卫生和其他环境条件”。[8]因此,卫生保健权是无法涵盖这些内容的。

但是即使我们使用了健康权(right to health),解决了名称上的不统一,但是围绕健康权的内涵仍然存在很大的分歧。首先表现为对健康这个概念的主观性太强,不同环境和不同地理状态下,对健康有十分不同的理解。在古希腊哲学家笔下,健康是一种力量之美,是肉体的强健,而且是贵族的而不是一种民主的健康。到了基督教时代,健康不仅包含了肉体的健康,而且包含了精神层面的内容。到了当代,世界卫生组织将健康定义为“健康而是一种身体、精神的、社会的完满状态,不仅仅是没有疾病或者身体虚弱”[9]:“享受可能获得的最高健康标准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这个健康权概念显然是很宽泛的,由于其包含了社会进步和福利的目标,使健康概念被社会化,使它面临着大而无当的危险。后来经过激烈的争论,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中将健康权的限定为“人人有权获得身体和精神上的最高标准”。

基于世界卫生组织和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健康权覆盖了以下大体范围:一是卫生保健领域 (health care),包括医药保健(medical care)、卫生保健预防、儿童保健、家庭节育服务、孕前孕后卫生保健、精神保健服务等;二是卫生条件领域(preconditions for health),包括清洁用水、充分营养食品、充分卫生设施、环境的健康、职业卫生、与健康有关的信息等。由于世界各国发展差异巨大,包括健康权在内的社会权利的实现受制于经济发展和可资利用的资源条件,因此包括健康权在内的第二代人权被赋予了一个逐步实现的过程。[10]虽然这种规定考虑到了社会发展的差异性,但同时也给某些国家义务履行规避和义务履行瑕疵提供了借口,从而使健康权作为人权的地位受到了一定的影响。1987年《经济、社会、文化国际公约》委员会报告起草人Philip Alston指出:“每一权利必须有最低的标准,缺少这一标准就会妨碍缔约国义务履行。”[11]三年后,该委员会发表了第三份“总评”,其中第10段中指出,“确保最低的实质权利实现的一个最低核心义务,是每个缔约国必须要做的。”[12]

虽然一个健康权的最低标准有助于各个缔约国的义务履行,但是制定怎样的最低标准争议却很大。有的学者提出,应该根据各个国家发展的差异,制定一个基于国情的最低的健康权标准。如挪威学者根据国家的发展水平,提出了使政府立即、无条件履行义务的最低的健康权标准—— “核心健康权”。[13]但是,基于自身的发展状况而制定的最低义务标准恐怕不会太高,而且这种义务一旦实现,履行更高的义务标准的动力就有可能大大减少。后来在世界卫生组织的“人人健康战略”中,根据发达国家、中等发达国家、最贫困国家的不同,提出了不同的最低健康权标准。[14]这种最低标准听起来似乎很合理,但是这样的标准不仅制定起来不容易,而且就世界卫生组织的健康权审查的现有条件看,操作起来有极大困难。本文认为,既然是健康权的最低标准,就应当普遍性的。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在世界卫生组织的“基本卫生保健战略”中,就提出了一个普遍性的健康权的国家义务基本标准,它包括:(1)提供重大卫生问题及其预防和控制这些问题的教育;(2)加强食品供应和适当的营养;(3)提供充分的安全饮用水和基本卫生设施;(4)提供包括计划生育在内的母婴保健;(5)提供重大传染疾病的免疫;(6)给予常见疾病和伤害以适当的治疗(7)提供必备的药品。[15] 虽然这个标准已经过去了许多年,今天看来仍然有参考的重要价值。至少就卫生保健看,母婴保健、重大传染病的免疫、常见疾病和伤害的诊治、必备药品等卫生保健仍然是维持人们最基本的健康尊严的最低标准,而充足的安全饮用水和基本卫生设施则是卫生保健的前提条件。[16]

尽管上述对健康权最低标准的界定还停留在理论层面上,但是一个更具体的健康权概念显然会有助于司法实务人员的司法判决。

(二)健康权义务类型分析

长期以来,第一代人权与第二代人权的划分的一个重要的标准是:前者是一种消极的人权,后者是一种积极的人权。随着学界对人权问题研究的深入,这种划分的弊端越来越突出。就健康权来说,它不仅表现为国家积极的作为义务,而且要求国家消极的不作为义务。

在林林总总的健康权的国际条约中,《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包含了丰富的国家义务内容。在该公约的用语中,有的使用了“承认” (recognised),如该公约第12条第1款的“健康权”、第6条第1款的“工作权”、第7条“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权利”、第9条“社会保障权”、第10条的“家庭权”、第11条第1款“相当的生活水准权”和第2款“免于饥饿权”、第13条第1款“受教育权”等等;有的使用了“尊重” (respected),如第13条第3款的“父母和法定监护人的自由”、第15条第3款的“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的自由”;有的使用了“保证” (ensured),如第3条“男女平等权”、第8条“组织工会权”;还有的使用了“确保”(guaranteed),如第2条第2款的“非歧视”、第7 条第a款中第(1)项中的“用工中性别歧视”。在这些用语中,“保证”和“确保”要比“承认”和“尊重”更重要更有迫切感,因此“保证”和“确保”项下的权利不应当受到“逐步”这一条件的制约,它们是需要国家立即履行的义务范围,是公约中国家义务的最高层面。[17]

此外,在同样使用了“承认”(recognise)的义务条款中,列举了“行动计划的义务”(obligations of conduct)要比规定“结果的义务”(obligations of result)要有可行性也更规范。如该公约第12条第2款所列举的以下行动步骤:(1)减低死胎率和婴儿死亡率,使得儿童得到健康的发展;(2)改善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的各个方面;(3)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风土病、职业病以及其他疾病;(4)创造保证人人在患病时能够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这些义务比其他使用了“承认”的“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社会保障权”、“家庭权”、“相当的生活水准权”、“免于饥饿权”、“受教育权”等显然更具体更实用更重要,因此,它们属于国家必须尽最大努力加以立即或者尽快实现的义务。而且由于它们属于上文确认的核心的最低标准的义务,因此,对这些义务的履行不能以公约第2条第1款中的“最大能力”和“逐步达到”条款为借口而对其有所减损。

基本卫生保健的核心范文5

[中图分类号] R169.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5-0515(2010)-11-248-01

居民健康档案是医疗卫生保健服务中不可缺少的工具,是居民健康管理过程规范和科学的记录。健康档案以居民个人健康为核心,贯穿整个生命过程,涵盖各种健康相关因素,实现多渠道信息动态收集,是满足居民自我保健和健康管理、健康决策需要的信息资源。健康管理是以现代健康概念为核心(生理、心理和社会适应能力),适应新的医学模式转变(生理-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弘扬“治未病”传统思想,运用管理学的理论和方法,通过对个体或群体健康状况及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检测、评估和干预,实现促进健康为目标的全人全程的健康服务过程,用最优化的资源投入获取最大的健康效益。

辉南县兴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2010年3月正式成立,前身是辉南县双凤乡卫生院、高集岗镇卫生院、平安川镇卫生院,服务总人口数:60849,其中城镇人口数:24710人,农村人口数:36139人;兴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着朝阳镇2个社区及22个行政村的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及基本医疗、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指导和康复等工作,下辖三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由于历史前身均是乡镇卫生院及地理位置因素(距朝阳镇5公里以上),仍然承担着预防保健工作和行使着乡镇卫生院的职能,并参照社区卫生服务的模式在农村开展工作,双凤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范围为5个行政村农业人口7618人,高集岗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范围为9个行政村农业人口14768人,平安川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范围为8个行政村农业人口13753人。

辉南县兴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今年5月份开始在农村全面实施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现已建立居民健康档案12000份,占农村人口数的30%,其中老年人1300余份,高血压病病人余份,糖尿病病人余份,0-3周岁儿童余份,孕产妇余份,通过在农民居民建立健康档案,我们发现比在城镇建档更具有可接受性和实用性,现将几点体会总结如下:

1 农村居民对建立健康档案的可接受性

1.1 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优势。农村三级卫生网健全,县-乡-村逐级管理,有几十年的经验积累,每个行政村至少有一个村卫生室,预防保健工作一直由卫生院及村卫生室承担,历史基础好。

1.2 农民接受社区卫生服务的优势。随着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在医疗卫生保健的消费水平增长速度很快,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有病就看,能预防的主动预防,能保健的主动保健。农民与乡村医生和卫生院的医务人员感情深厚,相互信任,医务人员对所辖村的农民健康状况非常了解,为开展健康调查、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教育等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1.3 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医务人员的优势。朝阳镇双凤、高集岗、平安川服务站前身是卫生院,医生本身就是“全科”,他们什么都能干,并且与农民能打得火热,深入群众具有更大优势。

1.4 入户建立农民健康档案及健康教育宣传的优势。由于农村基本上都是独门独户,进入其家庭建立健康档案及进行健康教育宣传更具有可接受性,特别是村委会对农民的号召更具有影响力。

1.5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卫生部门具体实施的一项医疗保险体制,经过几年来的运行,在农民心目中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 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的实用性

2.1 完整而系统的健康档案,能够帮助医务人员全面系统地了解患者的健康问题及其患病的相关背景信息,有助于增进医务人员与居民的沟通交流,使医务人员正确理解个人及家庭健康问题,做出正确的临床决策,通过长期管理和照顾病人,有机会发现病人现存的健康危险因素和疾病,有利于及时为病人及其家庭提供科学规范的预防保健服务。

2.2 完整而系统的健康档案,有助于促进基层卫生服务的规范化。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也是宝贵的科研资料。准确、完整、规范和连续性的居民健康档案为前瞻性研究居民健康状况,探讨危险因素提供了理想的资料,可以帮助医务人员不断地回顾和积累临床管理病人的经验,了解疾病的自然史,以及评价医务人员诊治的正确性和效果。

2.3 完整而系统的健康档案,有助于全面评价居民的健康问题,也可作为全面掌握居民健康状况的基本工具。为居民提供连续性、综合性、协调性和高质量的医疗保健服务,正确理解和鉴别居民或病人所提出的问题,就必须充分了解居民个人和家庭的背景资料。通过掌握和了解居民的情况,主动挖掘个人、家庭的问题,对健康问题做出全面评价。

2.4 完整而系统的健康档案,有助于制定准确实用的卫生保健计划,合理利用卫生资源,提高基层卫生服务的管理水平。作为基层卫生规划的资料来源,完整的健康档案不仅记载了居民健康状况以及与之相关的健康信息,还记载了有关基层卫生机构、卫生人力等信息,从而为疾病诊断,制定基层卫生服务计划提供基础资料,也为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提供必要条件。

2.5 健康档案可用于评价医务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有时还可作为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医务人员为居民提供服务过程中的诊断、治疗、用药及临床处置正确与否都可以在健康档案中找到相关依据。

基本卫生保健的核心范文6

【关键词】大学生 健康 认知能力 培养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我国高等教育已由精英教育进入大众化教育阶段,大学生的日常生活和休闲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体质下降、肥胖、近视、休闲异化、网络成瘾、心态失衡等一系列问题也随之出现且逐步加重,体现出学生对自身学习生活统筹的失调和自身健康的重视不足。就大学而言,其育人属性是第一职能,也是办学特色的本质属性和根本出发点,不管任何特色的高校,培育健康的大学生是育人的最基本要求。学生生活中的这些不良现象的存在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立足整个高等教育的宏观视域,依照教育和人发展的客观规律,首先从作为健康主体的学生着手,以清晰具体易于操作的大学生健康认知能力培养为起点和基础,充分调动他们的内在积极性,多角度提高他们的健康认知水平,继而提升他们的健康素养,提高他们健身锻炼和卫生保健的热情,循序渐进地提高他们健康水平。

1充实大学生健康基础知识

健康知识的掌握是健康认知能力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健康认知能力提升的前提和基础。从学校教育过程来看,我国学生自幼儿园入学到大学毕业,由于各级各类学校对教材的选择与实施上也相对缺乏规范,使学生的体育与卫生保健知识几乎没有一定的系统可言,重复和疏漏在学生的学习经历中普遍存在着。体育课堂上通常以学生的身体活动为主,考试时更侧重于对体能和技能的评价,对学生体育卫生保健和相关基本运动理论知识的掌握要求很低,认知目标定向模糊。健康知识的缺失导致了大学生健康认知水平发展的严重滞后,也间接弱化了体育智能的作用,导致他们健康知识不够,应有的运动习惯没能养成,身体素质的发展缺乏规划,他们眼中学校体育的学术地位和学科形象不断下降。

2强化大学生健康认知观念

大学生健康知识的欠缺也导致了他们健康意识的缺失和认知观念的单薄,事实上,由于长期缺乏明确认知要求的学校体育经历,几乎扼杀了他们的认知需求,

淡化了或者从来都没能培养起他们强烈的健康认知观念,这种观念的淡薄直接导致他们健康知识的匮乏,健康认知能力与健康素养的提升也就困难重重,这和素质教育的基本理念是背道而驰的。如果大学生具有很强的健康观念和丰富的健康常识,他们就会自觉选择适合自己的健身和保健方式,积极学习运动健身知识,养成良好的运动健身和保健习惯。虽然多数学生都会参与运动,但多数更倾向于选择更具有娱乐和表现功能的项目,尤其是球类等具有游戏性的项目更受欢迎,对运动量、强度以及运动的时间一般只会凭感觉去控制,运动前后的热身或放松很难遵循一定的健身规范,也不求去理解运动健身的生理学原理,这样良好的健身习惯就很难养成,体质与健康的诸多问题也很难得到有效解决。因此,大学体育教学必须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学生的健康认知观念。

3拓展大学生健康认知范围

大学一般都是在学分制主导下采取开放自主的选课形式,其实这种选课范围非常狭窄,尤其是体育课主要在很多运动单项之间进行选择,学科之间的缺乏联系,具有融合、广域、问题和活动课程等多项特征健康通识课程几乎没条件开展,更不可能针对性地培养学生的健康认知能力。这样看似还学生以自由,促进他们兴趣爱好等非认知因素的发展,实则更容易导致他们在体育认知方面缺乏必要的指导和约束,对健康认知的无意识,也很难在各种生理现象、健康知识及人的形体美之间建立广泛的联系。高校健康课程的设置及各项体育活动的安排既要通过书籍、网络、电视节目等先进的教育及传媒形式,弥补学生过去健康知识的不足,又要斧正他们的健康认知观念,拓展认知范围。健康基础知识积累的不足直接导致学生健康认知意识、观念的不强,健康认知观念的淡薄又造成学生健康认知范围的狭窄,这些因素无形中制约了学生体育认知能力的发展,也直接导致学生难以形成科学的体育价值观。大学应该严肃看待这一问题,把握高等教育的客观规律,积极弥补学生过去健康认知能力的缺失,从培养学生的认知兴趣、认知技能和认知习惯着手,不断丰富学生的体育知识,更新修正学生的认知观念,拓展他们的认知范围,提升他们的健康素养。

4、科学规划大学生健康认知能力的培养路径

大学生健康认知能力的培养一般是通过教学过程实现的,课程建设、各种文体活动、校园文化环境等都是体育教学中不可缺少的理论构件。大学应采取以“健康教育”和“终身教育”为主线的教学模式,以学生选课为核心,重视教师的主导作用。在课程建设上,教师要结合学生实际引入相关的理论知识,选择性地和思想政治教育、三生教育、生命人体科学、医学等学科或内容结合,尝试开展公共体育核心课程等较为先进具有健康通识教育特点的课程和教学形式,进一步传播健康观念和知识,完善学校体育,严格健康标准。结合具体的养生保健案例,合理规划教学内容使他们获得愉快的健康认知与实践体验,进而获得系统化的健身知识,培养学生的自我保健意识,传播基本医学知识和养生文化,尽量拓宽他们的认知空间。在此基础上,尤其要把终身体育观和学生的生活结合起来,促进大学体育的生活化发展,尤其是将其和学生的休闲方式结合起来,使体育运动成为学生的健康认知活动中很自然的组成部分,保障课外活动的开展和校园文化的融入。另外,结合大学生的认知特点和高校人才培养模式,促进学生健康认知方式的专题化和认知行为的艺术化也将是未来高校体育与健康课程改革的一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