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工商行政管理概念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工商行政管理概念范文1
一、工商行政管理公共关系的含义
公共关系作为一种西方思想文化,从上世纪80年代初传入我国,最先酝酿于高等学府,80年代末发酵于企业管理领域,90年代在我国经济、政治、社会各领域生根发芽,到本世纪初,尤其是2003年“非典”事件后,普遍推广于政府组织领域。但工商行政管理公共关系学作为行政公共关系学的一支,在全国来说,鲜有学术机构研究,有关论著或论文更是少见。笔者参照行政公共关系学的概念。尝试着给工商行政管理公共关系下一个定义:它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种管理职能,即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传播沟通行为和状态进行管理。以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塑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良好形象,争取公众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认同、理解和支持,最终达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目标。
二、当前工商行政管理公共关系存在的问题
(一)概念模糊,在思想和行动上存在诸多误区。一是把工商行政管理公共关系等同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各类市场主体的关系。工商行政管理公共关系面对的是全社会广大公众,工商部门在具体的公共关系建设中必须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体现公众意志、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并不仅仅限于与市场主体的关系。如在“砒霜门”事件中,监管部门只注重对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没有综合考虑对社会公众的影响。二是把工商行政管理公共关系等同于工商部门的新闻宣传。工商行政管理公共关系是工商行政管理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互动关系。从传播介质上看,它包括了新闻媒体以外的人际交流、社会舆论等大众信息传播介质。从信息流向上看。信息从公众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信息采取措施并进行反馈;信息也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向公众,而新闻宣传则为单向流动。从主导作用上看,在新闻宣传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居于主导地位,而在工商行政管理公共关系中。则公众居于主导地位,要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更加讲究实事求是,不回避矛盾。三是把工商行政管理公共关系等同于拉关系。把公共关系变成了拉私人关系,把部门的事情变成了某个领导或某个单位的事情。
(二)重视不够,缺乏应有的组织地位。目前全国各级工商系统没有设立专门的工商行政管理公共关系机构。虽然国家工商总局已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但省以下各级新闻发言人一般由办公室的负责人担任。有的甚至连新闻发言人制度都没有建立,对公共关系的管理放任自流。如消费警示等有关公共信息,基层工商系统各个单位各行其是,没有统一、专门的单位和领导负责。
(三)信息不对称。公众对工商政务信息知情不够。工商政务信息由于受传统观念和人为因素的影响,一直处于半封闭状态。没有一套健全的、行之有效的制度使之规范化,或者有制度,政务信息公开也流于形式,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内的公共关系处于紧张状态。如“非典”民众抢购事件;“三鹿奶粉”事件引发退还所有国产奶粉风波,就是典型事例。
(四)管理粗放,制约了工商行政管理公共关系的发展。工商行政管理公共关系是一门学问。要求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人员应具备较强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观察能力、组织能力和应变能力,掌握社会学、心理学、传播学、政治学等科学的分析方法。目前,我们的方法非常简单,手段单一,管理比较粗放,基本上还处在宣传报道和政务信息的简单公开层次上。
三、完善工商行政管理公共关系的对策思考
(一)加强研究与宣传,科学认识工商行政管理公共关系。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公共关系建设,首先要解决工商干部和上级决策机关对工商行政管理公共关系的认识。要在思想上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共关系不是一个单位、某个人的工作,而是基础工作的一部分。它需要上级指挥机关决策,全体工商干部和内部各个部门的参与,通过对工商行政管理公共关系的学习和研究,逐步培养工商行政管理公共关系意识。研究和宣传的结果要达到以下目的:一要给予工商行政管理公共关系应有的地位。这个地位应当高于新闻宣传工作。以便于各级及时展开相应的公共关系;二要给予工商行政管理公共关系应有的职能。要坚决走出思想和行动的误区。特别是要纠正工商行政管理公共关系可有可无的认识:三要给予工商行政管理公共关系应有的干部配备。让强有力的、知识全面的干部担任工商行政管理公共关系工作:四要给予工商行政管理公共关系应有的规制。尽快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机构,完善工商行政管理公共关系组织体系。要借鉴全国公安系统某些省、市、县局设立公共关系机构的做法,建议整合工商部门的宣传机构和信息中心,在县级以上工商机关设立专门的公共关系机构,作为协调政府、公众、消费者、市场主体关系和系统内部关系的公共关系管理机构,统筹工商部门内外部的协调。其具体职责是:预测并评估公共信息的公共影响;协调工商部门内外关系;收集和分析经济、消费以及政策信息,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以提供决策参考,向外提供咨询参考。将本单位的执法信息通报兄弟单位,形成联动执法机制;分析、预测、并及时制定应对措施,为领导处理突发事件提供决策参考;宣传法规和举行新闻会,包括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政策、重大决策、重大案例;开展形象宣传;澄清事项。
(三)从容应对,建立积极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公共关系。工商行政管理公共关系应主动出击,而不是被动应付。要善于主动研究并有预见性的发现不利因素和社会舆论,及时采取措施,及时消息,不能等事态发展了才有所行动。当工商工作出现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时候,工商行政管理公共关系部门应当实事求是。勇于承担责任,从容应对,以最小的损失换取最大的理解和支持,绝不可推诿,避免引发和全国舆论的谴责。总之,要建立积极、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公共关系,目的是要尽最大努力维护工商机关的信誉度和美誉度。
工商行政管理概念范文2
关键词:工商管理;会计;财务核算;财务管理
在以往,工商行政部门所属的会计人员主要通过核算手段来监督企业的资金运行状况和经营发展状况,将核算结果与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对比,监督企业的资金流通是否规范。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会计工作逐渐呈现电算化的趋势,数据的核算工作由人力完成变成了计算机来完成。这就导致了会计人员的职能发生变化,从核算工作中解脱出来,开始注重对企业的财务计划、财务控制和财务总结。之所以出现这种结果,是因为现代管理理论在不断进步。会计人员必须深刻认识到这种变化所带来的影响,转变自身的工作方式,转移工作重点,提升工商管理对企业的发展的促进程度。
一、管理型财务会计的概念
所谓管理型财务会计,就是以管理学和会计学的知识作为理论依据,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为最终目的,利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来预测、监督、分析、评价、总结企业的财务工作的会计人员。管理型财务会计的产生,是建立在信息技术发展和会计电算化的基础之上的。利用计算机代替人工方式来进行会计核算,既加快了会计核算的速度,也降低了出现差错的可能性。会计电算化趋势的日益推进,让会计人员从核算工作当中解脱出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了企业的财务计划、财务控制和财务总结当中,有效地提升了企业的管理水平。管理型财务会计的主要职能,体现在事前的财务计划、事中的财务控制和时候财务总结三个方面。事前的财务计划建立在企业具有充足信息资源的基础之上。在制定企业的财政计划之前,企业必须通过各种信息渠道,搜集到企业发展所必需的信息资源,包括市场的饱和状况、客户的实际需求、产品面向的主要群体、公司内部的管理状况、主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息等等。只有综合这些信息,从企业的实际状况出发,才能够制定有效的财务计划,规范企业资金的使用情况,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事中的财务控制,就是企业必须根据财务管理的制度和财务绩效评价体系,定期对企业的财务管理状况展开分析,对比资金实际使用状况与财务计划当中的异同,纠正出现的各种偏差,让企业的财务管理按照计划规定的方向进行。事后的财务总结,就是会计人员对企业的每一项业务或工程都要进行综合评价,总结财务管理的经验,对财务管理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反思,调整财务管理的制度和措施,以求达到更加良好的管理效果。
二、财务会计人员进行转型的意义
(一)核算型财务会计的缺陷
核算型财务会计的缺陷,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进行叙述:首先是工作的侧重点。对于核算型财务会计来说,主要的工作内容是遵从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对企业的日常业务记录进行登记,还要定期编制财务报表,上报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管理。可以说,核算型财务会计的工作侧重于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服务。其次,在工作方式上,核算型的财务会计提供的财务报告追求数据的准确,能够符合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只能反映出企业大致的财务状况,不能表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管理成果,不利于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还有在工作时效上,核算型财务会计的工作时效主要体现在过去的财务工作上,反映已经发生的工作成果,不具有前沿性。总而言之,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言,核算型财务会计已经远远不能满足要求,必须要向管理型财务会计进行转变。
(二)管理型财务会计的优势
相比核算型财务会计,管理型财务会计对企业的管理效果更加明显,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反映也更加清晰、明确,更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的需要,其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管理型财务会计的工作侧重点在于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总结,解决企业在财务管理中遇到的难题,为企业的领导层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有价值的建议,更加着眼于企业全局。第二,在工作方式上,管理型财务会计不仅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企业的财务报表,还要提供所有企业管理相关的信息和资料,为工商行政管理提供更加充足的信息依据,促进工商行政管理的效果提升。最后,在工作的实效上,管理型的财务会计更加全面,囊括了过去、现在、未来三种时态,更加具有前沿性。对于过去的财务工作,管理型财务会计要进行总结评价,为工商行政管理提供参考经验;对于现在的财务工作,管理型财务会计要进行控制监督,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的规范性;对于未来的财务工作,管理型财务会计要进行预测筹划,为工商行政管理指明了方向。
三、促进财务会计人员转型的措施
(一)转变管理观念
为了促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财务会计人员进行转型,首先要转变他们的管理观念。在新时期的工商行政管理中,“遵守行业法律法规,客观反映事实”仍然是会计人员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财务会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计法》的规定,按照相关的标准和方法来进行工作,履行法律赋予他们的职责。除此之外,财务会计人员还要转变管理观念,深刻意识到会计工作的范围已经大大拓展,囊括了计划、预算、监督、控制、分析、总结评价等一系列过程,转移工作的侧重点,在制定企业财务报表的同时,也要准备相关的全部信息资料,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而展开工作。
(二)完善监督机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要保持对企业的监督,尤其是对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状况的监督,才能够取得显著的管理效果。目前,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存在很多漏洞,导致管理效果有限,忽视了很多企业当中存在的问题。对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企业监督机制进行完善。首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科学有效的财务分析措施,依照财务管理理论的最新发展成果,去找出影响企业财务管理状况的各种因素。其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全面落实财务预算制度,让财务预算方案在企业财务管理的过程中发挥实际效用。这是为了针对现在许多企业财务预算方案流于形式,落实程度有限的问题。最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并且与财务会计机构区分开来,强化对部门内部的监督和管理。
(三)提高人员素质
由核算型财务会计向管理型财务会计转变,大大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财务会计人员的要求。管理型财务会计除了要具备基本的会计核算能力和会计理论知识,还要具备一定的管理知识和对企业进行统筹规划的大局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内部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财务会计人员的财务分析能力和财务预测能力,制定激励政策和考核制度,激发财务会计人员的学习热情,建立起一支高能力、高业务水平的会计人才队伍。另外,还要加强财务会计人员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素养,让财务会计人员能够做到依法办事,爱岗敬业,充满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会计人员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转变财务会计的管理观念,对及监督机制进行完善,提高财务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快财务会计人员的转型脚步。
参考文献:
[1]李帮月.企业财务工作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的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5(02).
[2]卢素琴.浅谈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管理[J].当代会计,2014(12).
[3]杨宏伟.关于会计职能由核算型转为管理型的变革探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5(09).
[4]刘晓民,马里.大型企业会计人员由核算会计向管理会计转变的思考[J].中国商论,2015(26).
工商行政管理概念范文3
工商行政管理规范化建设要取得预期的成效,必须与履行职能和推动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作为主管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我们在履职尽责时,往往把职能划分为服务职能和舱管执法职能,而这二者的实现,都离不开一支通过规范管理打造出来的“能谋善战”的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有鉴于此,工商行政管理规范化建设虽然涵盖了工商事业的方方面面和发展全过程,但就目前而言,重点应从服务发展、监管执法、内部管理等三个方面着手抓规范:
1 紧贴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构建主动自觉与依法办事相统一的服务体系,通过规范服务树立工商部门形象
根据“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的要求,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从自身职能出发,贴近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实际,尽心尽职尽责地提供服务,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天职,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做好服务的规范化显得尤为迫切。
首先要规范服务理念。要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健全法制、加强法治的大背景下来审视、判断和确立我们的服务理念,要在摒弃与行政机关职能不相一致的“商业化服务”、“差别化服务”、“个别化服务”等理念的基础上,做到:一是要牢固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服务于科学发展、服务于和谐社会的理念,强化大局观念、发展观念和服务观念,尽职尽责促和谐,尽心尽力服务科学发展。要把工商行政管理的服务工作置于改革、发展、和谐、稳定的大格局中去理性研究、科学规划和精密部署,从而体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服务中心、服务大局的鲜明价值取向。二是牢固树立依法服务的理念。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所有的行为包括为发展提供的服务行为都必须在法定的范围,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服务,搞好服务,规范服务。三是牢固树立公共服务的理念。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行使的是公共行政职能,因而向社会提供的是一种满足于大众需求的具有公益性特征的公共服务,并努力在公共服务过程中为社会提供人所共享、惠及民生的公共产品。
其次要规范服务内容,当前,从社会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看,我们在规范服务内容时应抓好“两个窗口”。一是市场准入窗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准入的“守门员”,以登记注册为主要内容的市场准入是工商部门服务发展、服务社会的第一窗口,要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和不断修改完善的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登记注册流程,明确不同层级、不同人员之间拥有的审批权、职责和对违法违规登记的罚则,对受理、审批、发照以及营业执照的印制、领发、使用、保管、结报、缴销等各个环节作严密细致的规定,以最大可能地增加规范性,最大限度地减少个人随意性。二是消费维权窗口 消费维权是工商部门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最直接体现民生的窗口,是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阵地,所以规范消费维权工作,让消费者有申斥投诉的渠道和途径,有解决问题的高效机制,给消费者以解决问题的希望,是工商部门树立民生意识、为民服务的有效体现,因此,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消费维权工作的处置程序、工作流群、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进一步畅通申投诉渠道,保证每一起中投诉都能得到快速接办、有效回复。
再次要规范服务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服务行为时,要按照已有的规定,本着便利、快捷、高效的原则,努力做到用心、细心、耐心地服务。当前,规范服务行为的重点应放在做好政务、局务公开的规范化上,让服务对象对所接受的服务内容、流程、要求一目了然,让服务的提供者对照后加强自律、接受监督、规范实施,从而在服务者与被服务者之间取得良性互动,实现服务的“双赢”。
2 着眼维护市场秩序的大局,构建公平、公正、公开的监管执法体系,通过规范执法确立工商部门的威信
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是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基础职能,通过围绕基础职能的有效履行来做好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裁判员”,努力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和谐诚信的市场环境和健康安全的放心消费环境、这是我们履职的“主业”,因而也是我们规范化建设的“重头戏”。
首先要规范执法主体,由于执法主体不规范而产生的违法行政在工商系统时有发生。因此,要界定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权限和范围,合理分工,权责一致,法定职权逐级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明确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哪一级是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组织?哪一级是受委托执法的组织、还是行政执法的内设机构?明确怎样的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必须以哪一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名义实施、避免越权执法、越界执法等由于执法主体不明确所造成的监管执法不规范现象。
其次要规范执法程序。规范监管执法最核心的环节就是执法程序的规范,程序规范就是要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预先制定的轨迹运行。但由于法制不健全和信息不对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管执法中不完全按照程序办事,主观随意性、领导个人意志影响甚至左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行的现象时常发生,以致在监管执法中出现不少的违规违法现象,严重的甚至触犯刑律。如果把有章可循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制定完善,视作是静态的概念,那么“程序”就是对静态的实体规制的运行和操作,是动态的概念,而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必须按照严格公正的程序执行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的,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规范监管执法,就必须规范监管执法程序,既要不断完善和规范监管执法的原则、依据、立案与备案、调查与取证、复核与核审、决定与执行、告知与听证等作出详细的具体的规定,又要明确案件线索的处理、立案、案件核审、案件执行、案件催办督导、销案、案卷归档等工作流程,从而有效避免程序违法。
再次要规范执法行为。重点要防止利用执法权的“寻租”行为,杜绝权钱交易、。要把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放上突出位置。近年来,社会各界对限制行政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规范自由裁量执行的呼声越来越高。自由裁量权过大一直是经营者和社会各界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议论的焦点,由于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而产生的不规范执法行为时常发生,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规范监管执法,就必须强化对易出现问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这也是建设法治工商,提升工商形象的重要载体。
3 针对内部管理工作的特点,构建运转协调、廉洁
高效的管理体制,通过规范的管理促进工商事业的发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加强内部管理,营造团结、和谐、有序、开拓、创新的氛围,凝心聚力,就能为服务职能、监管执法职能的履行及全而到化提供坚实的基础和有力的支撑,也是一个单位有无战斗力、事业能否持续长久发展的关键所在,因此,规范内部管理、特别是规范人财物的管理,是促进工商事业发展,建设效能工商、廉洁工商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要规范干部人事管理,权力的运用、政策的执行和工作的开展,最终都要靠人来完成,权力运行得是否规范?工作开展得好与坏?关键还是取决于执行人的素质和水平的高低,因此,规范干部人事管理是规范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根本和基础,规范干部人事管理就是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通过定标准、定程序进行有序工作、规范操作:一是规范“选人”的“人口”,把那些思想素质高、道德修养好、义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责任心强的同志选入工商队伍;二是规范“用人”的“楼梯口”,按照《党政干部任用条例》的要求,真正把那些德才兼备的人才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以有效带领十部职工不断开拓创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发展T商行政管理事业:三是规范“堵训人”的“瓶颈口”,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干部工作几年后必须脱产学、在职学、长短期培训提高,都要有规定和规范的操作,使干部的素质与时代的发展、工作的推进相通应;四是规范“淘汰人”的“出口”,做到能上能下、有出有进,渠道畅通。
其次要规范财务管理财务管理承担着为各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和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提供财力保障的重任,规范财务管理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内部管理的重要力方面,要在“收钱、管钱、用钱”三个环节上制订健全的规范,完善应有的监督,并辅之以严格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支预算、决算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重大经费事项报批制度,严格执行审计制度,严禁设立“小金库”等规定和措施,确保“资金安全”,把钱用在工作和事业发展的刀刃上。
再次要规范资产管理。资产是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通过积极、有效、规范地资产管理,杜绝漏洞,防止违法违规违纪现象发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资产管理,重点要规范对同定资产和基本建设的管理 对固定资产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明确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并严格责任追究;按权限对固定资产的购置、保管、处置实行报批;积极推行政府采购等好的做法,做到物品统一采购管理和统一使用。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立项审批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实行统一招标、工程监理和廉政监督制度,实行基本建设主管部门、资金管理部门、廉政监督部门各自的职责等,谨防“工程起来了,人倒下去了”的不良后果。
如果把规范服务、规范监管执法、规范内部管理视作工商行政管理规范化建设的内容,那么以下四个方面就是工商行政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有效途径。
一是用法律来规范。法律是人类行为规范的底线,是不可触犯的刚性规定。对行政管理部门来讲“法无授权即禁止”,即职权法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干部职工必须牢固确立职权法定意识,明确法律在授予你一定权力的同时,其实也限定了你行使行政权力的大小和范围。 行政职权只有在法律授权后,行政机关及其执行人才能为之,否则就不得为之。凡是法律授权给工商机关的职责就必须履行到位,有所作为,否则就不得作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面、正确、有效和规范作为,避免缺位、错位、越位,才能规范工商部门的服务与监管执法,真正做到依法、全面、正确履行各项职能。
二是用制度来规范。制度以其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而越来越受到重视,它是人类行为规范的有效补充。法律是宏观粗线条的纲领性规定,不可能面面俱到,必须制定许许多多相应的、具体的、实际的、操作性强的制度规章来完善、补充和实施。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开展好规范化建设,就必须制定相应的制度来切实规范服务、执法与内部管理,制定市场准入临督机制来规范“注册登记权”和市场准入服务体系,有效防范不规范登记;制定消费维权监督机制来规范消费维权服务连务体系,有效防范不规范维权:制定监管执法监督机制来规范监管执法执罚权和监管执法体系,有效防范不规范执法;制定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来规范选人用人权,有效防范不规范用人;制定好财物使用监督机制来规范财物使用,有效防范不规范使用财物;制定好工商干部行为准则,有效防范不规范行为等等。
三是用道德来规范。道德引导是人类行为规范的软件建设,也是第一要素。道德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属于上层建筑,具有相对的独立性。道德之所以为道德,很重要的特征就是个体内在的自觉自律,讲究的是“非不能也,是不为也”。用道德的力量来规范和制约人的行为不同于用法律、制度来规范人,后者带有强制性,所规制的也都是一些特定的内容,范围较窄;而道德需要的是从内而外的认同,而不是从外而内的强制,道德引导的内容也更为广泛。“德防之于将然之前,而法禁之于已然之后”。“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内需个体改善,外靠机制导向(法律也是一种导向),大力倡导自律、自省、自励。事实上,社会如果离开道德的规范和引导,就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果没有职业道德的支撑,就会不依法行政;工商干部如果没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就会行为失范。因此,开展工商行政管理的规范化建设,离不开道德引导。工商部门在注重对照法律条文实施监管执法和按章办事的同时,注重运用道德来引导、来规范,将取得事半功倍、堵源截流之功效。
四是用责任来规范。有权就有责,权力必须与责任挂钩。这是现代行政管理的法则之一。作为被社会视作的“有权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问责”的大部分实例,都是不规范执行法律法规及制度而招致的。正确履行职能、行使权力,对部门来讲,是有无法定的授权。对个人来讲,取决于两点:一是个人的责任(职责),特别是责任心;二是个人承担的责任,牢记出现职能行使失当、权力运用失范时,就会导致“问责”,因此,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度的设定,规范履职,以规范来避免失范,在规范实施服务、执法和内部管理的过程中,以“责”(任)来避免(问)“责”,这是工商行政管理规范化建设最直接,最现实的课题之一。
工商行政管理概念范文4
在客观上形成了收费总额与拨付经费挂钩,这种内在的经济利益关系及部门利益驱动,使工商部门在收费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乱收费。这种例子在实际中并不鲜见,比如:任意夸大收费范围和项目;为了私利收取广告整顿费、赞助费;项目取消后继续收取企业名称查询费、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服务费;提高收费标准收取协会会员费、经济合同鉴证费。。国家规定,工商部门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营业额乘以费率计算。由于绝大部分个体工商户没有建立财务帐册,营业额难以确定,因此工商部门在实际征收两项管理费时,往往是按工商部门估算的定额数收取。这种估算没有准确的概念界定,随意性较大。从调查的情况看,工商部门的管理费率大大低于税务部门税率,但收费总额却大大高于税收总额,个体工商户普遍反映工商管理收费负担重。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应树立正确的执政观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民营经济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那么,作为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如何服务好民营企业,以保证他们更快更好的发展就值得思考了。这些不仅需要国家的支持,同时更离不开系统人员的思想认识。他们需要认识到自身的职责所在,主动服务民营企业,为他们提供指导,提升工作能力与服务水平,营造民营经济大发展的氛围。从而不断的强化市场的公平、竞争、准入、秩序与交易环境,提高市场服务与监管的能力,以“服务企业”为己任,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生存空间。站在政府的高度,努力采取多种措施为企业提供帮助,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目的,最终使我国经济发展又上一个台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管理执法职能时应该做好对自身的要求,这种要求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要增强服务意识。树立正确的行政管理观念,要将行政管理工作与党和人民的事业相结合,把行政管理工作与企业的发展联系在一起,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意识,要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和行政管理工作内容的变化来转变自己的工作方式,要把企业的发展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将正确的执法理念与工作创新相结合,不断增强行政管理意识;二是要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要求执法人员要具有一定的道德水准,要按照行政执法的要求和规定进行执法,杜绝随意执法和执法权的滥用,要对旧的执法观念和执法行为进行调整,使之与当前的和谐社会和服务型政府创建相结合。总的来说,要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就必须树立正确的行政执法观念,将企业的发展放到工作的首要位置,不断加大自身道德水准、业务技能的培养和提高,只有这样才能将新时期的工商行政执法工作做好,做到位。
三、完善对策
工商行政管理概念范文5
原告:四川省兰月科技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梅,总经理。
被告: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邵文库,局长。
四川省兰月科技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兰月公司)是经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于1993年10月10日成立的全民所有制科技型企业。兰月公司工商营业执照中主营范围无生产销售农药许可证,但兼营销售自研产品。1994年11月,兰月公司向四川省农药检定所申报吡效隆醇溶液剂农药登记,1995年1月23日通过初审,随后上报农业部审批。在待批期间,四川省农药检定所根据四川省农药检定所、四川省农牧厅植物保护站联合制发的川农牧农药检便(93)字第034号文第三条关于“处在试验示范阶段,尚未正式投产的农药品种,必须由企业所在的省级农药检定所出具证明,并在标签上和使用说明书中注明‘试产试销’或‘供试验用样品’等字样”的规定,批准同意兰月公司试产、试销少量植物生长调节剂吡隆样品供试验示范。兰月公司根据主管机关四川省农药检定所的批准,在待批期间试产、试销了少量吡效隆醇溶液剂,销往药效试验点都江堰市中华猕猴桃公司、苍溪县农业局果树站。在产品外包装纸盒上铅印了“试销”字样,小包装产品标签及说明书上亦均印有“试销”字样。1995年6月13日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成都市工商局)以成工商(1995)检处字第032号处罚决定认定,兰月公司自1994年8月至今未办理农药登记,未取得准产证,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超经营范围从事植物生长调节剂吡效隆(属农药范畴)的生产、销售活动,兰月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条关于“企业必须按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决定警告兰月公司不得再超范围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并处罚款一万元。兰月公司不服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该局于1995年7月2日以川工商(1995)检复字第03号复议决定,维持了成都市工商局的处罚决定。
兰月公司仍不服,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起诉称:本公司与四川省农科院生物核技术研究所系两块牌子一套人员,通过查阅吡效隆的专利文献,在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的帮助下,采取与四川大学不同的路线合成的吡效隆,并通过田间试验及配方研究,确认0.1%的吡效隆醇溶液剂对农作物生长有利。在上报0.1%吡效隆醇溶液剂农药登记待批期间,经四川省农药检定所批准,在1994年6月21日至1995年12月底期间可以试产少量样品试销,并在生产、销售中注明了“试销”字样,没有违法,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成都市工商局成工商(1995)检处字第032号处罚决定,并恢复名誉。
成都市工商局答辩称:植物生长调节剂吡效隆是四川大学化学系于1987年至1992年期间研制、改进的产品。1993年四川省农科院生物核技术研究所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其生产合成技术,先自己生产、销售,1994年8月又交由兰月公司生产、销售,故不是兰月公司的自研产品;兰月公司未按照1993年12月16日国家工商局、农业部《关于加强肥料、农药、种子市场管理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1989)5号《关于加强农药管理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劣农药活动的通知》的规定,在未经国家农业部登记核发准产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超经营范围从事生产、销售属于专营商品的农药的行为是违法的,本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请求法院判决维持处罚决定。
「审判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成都市工商局认定兰月公司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超经营范围从事植物生长调节剂吡效隆的生产、销售的事实,有四川省工商局核发给兰月公司的营业执照为依据。四川省农药检定所是主管农药登记的初审机关,兰月公司在申报待批农药登记证期间对吡效隆进行试产试销是取得了该主管机关同意的,故成都市工商局认定兰月公司自1994年8月至今未办理农药登记,未取得准产证,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超经营范围从事吡效隆生产、销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兰月公司要求成都市工商局为其恢复名誉,因无证据支持其主张,不予支持。该院于1995年12月14日作出判决:
撤销成都市工商局成工商(1995)检处字第032号处罚决定。
成都市工商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兰月公司从事了农药的生产、销售,其营业执照上又确无农药经营权,这是处罚兰月公司的基本事实依据,原审法院判决未就本局对兰月公司超经营范围并予以行政处罚是否合法作出有事实、法律依据的认定,却以兰月公司试产、试销农药已取得四川省农药检定所批准的理由否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营权限的法定核准权,违背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兰月公司辩称: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文件对申请农药登记待批期间能否试生产、试销售尚未作出限制性规定,本公司根据四川省农药检定所,四川省农牧厅植物保护站川农牧农药检便(93)字第034号文件的规定,已向主管机关四川省农药检定所,直至农业部逐级申报了农药登记,并经四川省农药检定所批准试产、试销,在申报农药登记待批期间进行少量试产、试销是合法的,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兰月公司于1994年11月向四川省农药检定所申报吡效隆醇溶液剂农药登记,1995年1月23日通过初审,随后上报农业部审批的事实,成都市工商局未予以认定是不当的。兰月公司试产试销的吡效隆醇溶液剂是农药,对此农药的生产、销售,兰月公司未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也是事实。农药的试产、试销是一种销售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农药的销售有依法管理的职权。兰月公司在对此吡效隆醇溶液剂农药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情况下进行试产、试销是一种擅自超越经营范围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的行为。成都市工商局对兰月公司擅自超经营范围从事吡效隆醇溶液剂农药生产、销售的行为进行了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兰月公司作出警告其不得再超经营范围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主要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兰月公司辩称在逐级上报农业部审批的待批期间,试产、试销吡效隆醇溶液剂是经四川省农药检定所根据四川省农药检定所、四川省农牧厅植物保护站联合制发的川农牧农药检便(93)第034号文的规定批准同意的,但农药的生产、销售,必须依法申办相关手续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核准后才能进行生产销售,试销也是一种销售行为。四川省农药检定所、四川省农牧厅植物保护站联合制发的川农牧农药检便(93)字第034号文件,既非规章,更非法律、法规,不能作为执法的依据,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不具有约束力。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矛盾,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该院于1996年6月20日作出判决:
一、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1995)青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成都市工商局成工商(1995)检处字第032号处罚决定。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生产、销售农药引起的行政争议案件。由于农药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加之近年来市场上经常发生经销假冒伪劣农药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为此,我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制定各种文件将农药作为专营商品加以特殊保护,对农药的生产和销售作了限制。
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兰月公司试产试销吡效隆醇溶液剂未按规定向农业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这一基本事实,却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关键是一、二审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对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的文件认识不一致。国务院办公厅(1989)5号《关于加强农药管理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劣农药活动的通知》规定,必须按照农业部等六部门(1982)农业保字第10号通知的规定,继续实行农药登记,未经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加强肥料、农药、种子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凡从事农药(含植物生长调节剂)经营或直供业务的单位,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项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营,同时又规定对未经登记注册、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肥料、农药、农作物种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二审法院采纳了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而一审法院却认为上述两个文件并未对申请农药登记待批期间能否试产试销作限制性规定,且农业部等六部门(1982)农业保字第10号通知规定,农药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农牧渔业部农药检定所(1989)农药检(政)字第21号文件又将农药登记的初审工作交由省级农药检定所负责。四川省农药检定所、四川省农牧厅植物保护站川农牧农药检便(93)字第034号文规定,处在试验示范阶段、尚未正式投产的农药品种,必须由企业所在的省级农药检定所出具证明,并在标签上和使用说明书中注明“试产试销”或“供试验用样品”等字样。据此,一审法院认为兰月公司生产、销售吡效隆醇溶液剂是经过四川省农药检定所批准,且在其销售产品外包装和产品标签内包装上均有“试销”字样,因此是合法的。
工商行政管理概念范文6
一、建立和完善经济户口管理制度的指导思想
在推行经济户口管理中,制度制定者如对制度没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指导思想不明确或不十分明确,制定的制度内容和要求就可能缺少科学性和合理性,影响制度的实施和落实。全面推行和实施经济户口管理制度,要从统一各级人员认识,加深对经济户口管理的理解;制定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经济户口管理制度这两个方面进行努力。
1.“经济户口、经济户口管理”的含义
笔者从客观实际和近年来各地工商部门经济户口管理的实践出发,进行分析和试定义。“经济户口”是指国家确定的部门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进行登记注册,确立其合法存在的法律形式。它的外在表现是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内在表现是经审核确认的登记事项。经济户口概念的含义在于:(1)确立“经济户口”是国家对市场主体的一项基础性的管理活动,是一项管理制度;(2)经济户口是市场主体合法存在的表现形式,经过法定登记,表明其合法存在,确定了其存在的合法地位;(3)经济户口有其依法确定的特定内容,如名称、住所地(经营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
“经济户口管理”的原本意义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法定职责对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的存续、变化、消亡状况的管理。经济户口管理内容的单一和简单只能反映市场主体的一些基本情况,不能反映市场主体的主要情况。我们认为,“经济户口管理”应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主体设立经济户口,对其加强管理,将履行法定职责取得的市场主体存在状况和信用情况的管理信息,归入经济户口,加以整合和综合运用,以提高管理效能的工作过程。它反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履职情况,体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管理状况,是工商行政管理的新型监管机制。它包含以下几层涵义:(1)经济户口管理的主体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经济户口管理的对象是设立了经济户口的市场主体(包括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3)经济户口管理的内容应是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4)这些信息是工商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管理活动所取得的;(5)经济户口管理要求工商机关对取得的相关信息充分合理运用。
2.开展经济户口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从各地工商部门经济户口管理的实践可以看出,经济户口管理是工商部门针对自身职能职责和管理资源实际,为适应形势发展和市场主体发展需要,落实“四个统一”,推进“四化”建设,实现“四个转变”进行的一项创新工作。
经济户口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履行国务院赋予的对市场主体的管理职责。准确掌握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和相关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市场主体方面的信息服务;通过采取信用分类管理和严格责任制等方式方法,对市场主体相关行为进行有效监管,控减和防范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发生及危害后果,促进市场主体诚信度的提高,促进管理主体责任性的增强,进而实现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和巩固。从愿望和实际来看,经济户口管理包含工商行政管理基本职能(登记注册及监管),运用其他相关(商标、广告、合同、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监管职能,进行机构重组、监管方式改进、运行机制调整和规范、现代化管理手段运用、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对市场主体进行有效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制度。
经济户口管理制度有其特定的指向和内容,它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诸多监管职能和内容,会随着工商行政管理形势的变化而不断改进和发展,它是工商行政管理的一项基础制度,但它不取代工商行政管理其他各项监管职能,它发挥作用的空间在于为工商行政管理各项管理提供平台,协调和运用各项监管职能,使它们相辅相成,统分结合,在对市场主体的管理上得到合理和充分运用。形成合力。
二、建立和完善经济户口管理制度的原则
经济户口管理本身是一项管理工作,又是做好其他监管工作(如商标、广告、合同、流通领域商品监管、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所要利用的工作平台,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不应当把其他的监管工作职能、内容完全包含在经济户口管理之内,也不可能全部包含在内。制定和完善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应当按照总局提出的“四个统一”、推进“四化”建设、实现“四个转变”的要求,切实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性原则
制定经济户口管理制度、进行经济户口管理、采取手段和措施都要依法而为,有法律依据。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还缺少对市场主体信用评定、信用约束的规定,适应经济户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还不全面,需要不断地予以完善。但现有法律法规中有许多是关于市场主体存在状况和具体行为管理的(如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法规、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实施这些法规,从中可以取得大量的市场主体各方面的信息。当前在实施经济户口管理和制定完善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中,应当用活用足这些法规,并且为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创造条件和打下基础。加强经济户口管理,严格的执行法律和依法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
2.适用性原则
制度本身的内容和运作要切合实际,能把握和好操作;能提高工作效率;制度的成果满足社会和自身需要;制度的保障机制适合和有效。经济户口管理作为工商部门向社会提供的一个公共产品,是社会所需要的,而且应当是工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精华和重要成果之一。因而,经济户口管理能为社会带来效率和效益。
3.统一性原则
经济户口管理制度要在工商系统内全面统一推行。制定和执行统一的制度,规定统一的内容,实行统一的标准,以统一性推动全面实施,避免各行其是,实现整体效应。目前,经济户口管理工作仍处在各省自行实施和发展阶段。虽然发展有快有慢,形式多种多样,水平有高有低,但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发展,经济户口管理工作的基础普遍有很大提高,形成了许多共识和相同、相似的做法,这为全国工商系统实行统一的经济户口管理制度提供了基础和条件。强调全系统的统一性,不排除各地在遵守统一原则下的自主性和创造性,而且要将各地创造的成功做法加以推广,不断扩大统一性,从而增强整体效能的发挥。
4.准确性原则
制度制定和完善中,要明确建立的经济户口及内容要准确真实,对市场主体的检查要真实、发现的问题和处理要真实,信息的录入要准确真实、信息的披露要准
确真实。市场主体的身份明确、“户口”清楚,这是经济户口管理得以顺利进行、取得预期效果的基本条件。目前,市场主体的失真现象还较多存在,在经济户口管理工作中要防止和避免信息搜集不全面、录入不及时、录入不准确、披露出差错等情况的发生。
5.激励性原则
制度应当注重激励措施的运用。对管理对象和管理者自身两个方面发挥激励作用,而且,作为综合运用工商各项管理信息的一项重要制度,理应在这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实行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不只是单纯的掌握市场主体的信息,而是通过管理过程,确认和保护合法、制止和打击违法行为;并且通过对相关信息的搜集、整理、披露,对市场主体进行鼓励和约束。
三、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应发挥的功能
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履行监管职责的基础性制度,对工商部门全面履行各项监管职能和职责,实现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工作目标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制定好和执行好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不仅能促进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又能实现对市场秩序的有效管控:不仅能促进管理者工作的规范,又能促进管理者工作责任心的增强和效率的提高:不仅能促进管理双方信用水平的提高,又能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体来讲,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应发挥以下主要功能:
1.明晰工作职责和目标的功能
经济户口管理,是工商部门运用自身的多种管理职能对市场主体进行的管理,在职能范围内管理好市场主体及行为是其工作目标。据此,经济户口管理制度相应地应当明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主体及行为的管理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和职责权限(级别管辖)的要求,各级工商机关都负有管理好管辖范围内市场主体的职责。具体来讲,一是要掌握各类市场主体的实际状况,总量是多少、各行业是多少、规模情况、发展情况等。二是掌握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包括守法经营状况和违法经营状况。三是对市场主体不规范行为的及时发现和治理,不同时期违法行为的重点,如何进行治理,治理的效果情况等。
2.促进工商监管机制和方式方法改进的功能
为了实现对市场主体的有效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经济户口管理制度需要对监管机制和方式方法不断进行研究和改进。各地推行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已经在改进监管机制和方式方法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和成效。一是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推进监管关口前移。二是实行常规监管、综合监管和信用分类监管等管理方式,促进全面履职和有效履职。三是实行行政建议、提示和警示、告诫和劝导、信息披露的激励与约束惩诫等新的管理方法,实现管理的人性化、合理化、有效性和指导性。
3.规范管理双方行为的功能
经济户口管理要反映两方面情况,一是市场主体的存续状况和信用状况:二是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管理状况。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市场主体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要求。市场主体行为规范的要求,是管理者的管理内容,各行各业的市场主体,不仅要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共同规定(准则),也要认真遵守针对本行业的工商管理(具体)规定。
4.对市场主体管理绩效的评估功能
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作为工商部门管理市场主体的一项基础性监管制度。它不仅是一项促进工商部门落实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的制度,也是体现工商部门履职状况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经济户口管理,工商部门应当准确掌握市场主体的真实情况,包括不同市场主体的存续状况:不同市场主体在不同时期的守法经营、违法经营情况,所占比例及增减情况;对违法经营的治理和效果(时效)情况,以及相同单位之间的横向比较和同一单位不同时期的纵向比较、考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