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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环境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管理原则)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监督、公共服务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机关)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以下简称监察队伍)根据本条例的授权,负责处理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实施相关的监督检查。
本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权利和义务)
任何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下同)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六条(科学技术)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开展市容环境卫生领域的科学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技术水平。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
第七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责任,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八条(发展计划和事业经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并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
第九条(专业规划)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宣传教育)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教育、卫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的制作、者,应当在其媒体或者设施上公益性市容环境卫生宣传内容。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制度。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业主委员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居民委员会;
(二)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包括水域,下同)的责任人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使用者、管理者或者所有者;
(三)其他公共场所的责任人为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的责任人应当保持其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对其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者要求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处理。
责任区的具体范围以及责任内容,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三条(投诉受理)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投诉受理制度。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现象,有权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投诉。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7日内答复投诉人。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容貌要求)
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本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
第十五条(景观灯光管理)
本市景观道路、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照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景观灯光设施。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和标牌管理)
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和标志牌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设置技术标准,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其中户外广告的设置还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和标志牌等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在防汛、防台或者暴雨期间,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对上述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到期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七条(透景围墙)
本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本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予以改建。
第十八条(门面装修)
本市景观道路、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建筑物开设门窗、破墙开店或者进行其他门面装饰装修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九条(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二十条(乱贴、乱画、乱涂管理)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禁止在景观道路、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或者标语;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除前款规定外,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张贴或者张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应当经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实施,并及时清除。
第二十一条(占路经营和堆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第二十二条(吊挂晾晒和堆放)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树木、电线杆等设施吊挂、晾晒物品。
在重大节庆、文化、体育、外事等活动期间,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禁止或者限制在本市景观道路、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顶等处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前款规定作出禁止或者限制吊挂、晾晒和堆放物品决定的,应当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吊挂、晾晒和堆放物品的时间,并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车船容貌管理)
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输物品时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运输生活垃圾、粪便的车辆和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清扫)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按照作业规范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进行,垃圾应当立即清除。
国家或者本市规定采用机械化方式清扫、保洁的区域,应当采用机械化方式清扫、保洁。
第二十五条(水域保洁)
各类码头、船舶应当配备与垃圾、粪便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设置标准的收集容器,并使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进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或者水上航行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货物或者垃圾、粪便污染水域。
水面漂浮物、船舶垃圾和粪便应当及时清除,防止污染水域。
第二十六条(居住区保洁)
居住区的清扫、保洁,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落实,所需费用由居民承担。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内的整洁。
第二十七条(集贸市场保洁)
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集贸市场内整洁,根据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集贸市场内的摊贩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第二十八条(公共绿地保洁)
公共绿地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公共绿地的整洁、美观,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
因栽培、修剪树木、花卉等作业产生枝叶、泥土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二十九条(施工场地保洁)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封闭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洁、完好。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尘。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清运。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第三十条(清洗、受纳场所管理)
机动车辆清洗站(场)、废品收购场所和废弃物受纳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一条(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保洁)
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因举办活动而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第三十二条(饲养家禽家畜和信鸽)
居民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居民饲养信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市容环境卫生,并应当征得相邻方同意和体育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禁止行为)
禁止实施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占用道路、广场清洗机动车辆;
(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废弃物管理
第三十四条(废弃物治理原则)
本市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废弃物进行处置,鼓励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
第三十五条(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收集、运输。
单位产生的废弃物,由单位负责收集、运输或者承担收集、运输的费用。
废弃物的处置,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废弃物申报)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或者自行收集、运输下列废弃物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一)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
(二)船舶的生活垃圾、扫舱垃圾和粪便。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还应当取得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处置证。
第三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
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在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地区,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标准和方法,并予以公告;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八条(特殊废弃物管理)
居民产生的大件生活垃圾应当在居住区定时、定点投放,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定时收集。
下列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或者责任:
(一)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厨余垃圾;
(二)废电池;
(三)塑料废弃物;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九条(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
本市征收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生活垃圾处置)
生活垃圾应当由依法设立的垃圾处理场(厂)或者处理设施处置。
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有关规范。
第四十一条(粪便处理)
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处理系统。
第四十二条(居民装饰装修垃圾管理)
居民产生装饰装修垃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安排的地点暂时堆放,并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运至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场所处置。
第四十三条(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处置)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运经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并随车船携带处置证,按照核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应当在规定的受纳场所集中堆放、处置;建设或者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处置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交受纳场所管理单位出具的证明。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
第四十四条(工业及医疗卫生垃圾处理)
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四十五条(回收利用)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组织、指导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为本辖区内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六条(便民要求)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规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时,应当以方便居民为原则。
粪便满溢时,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先清除、疏通,再分清责任,并由责任者承担清除、疏通费用。
第六章作业服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服务市场化)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逐步实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
第四十八条(作业服务的发包)
下列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
(二)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的收集、运输;
(三)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项目。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不得转包。
第四十九条(作业服务规范)
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作业服务质量)
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当事人双方也可以自行约定高于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作业服务标准。
第五十一条(监督检查)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二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本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设施配套建设)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核。
第五十四条(设施设置)
本市交通集散点和大型商业、文化、体育设施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五十五条(审核管理)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有关设计方案应当经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核。
第五十六条(竣工验收)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验收。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验收。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十七条(使用管理)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负责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
公共厕所应当对外开放,设有明显标志,并由专人负责保洁。
第五十八条(设施及设施用地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还应当提出补建方案。
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法律责任)
未保持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10元以上300元以下、对单位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维修或者粉刷的;
(二)未保持景观灯光设施正常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开启景观灯光设施,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擅自设置或者违反设置技术标准设置店招店牌和标志牌等设施的;
(四)未保持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和标志牌等设施安全、整洁、完好的;
(五)占用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
(六)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未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的;
(七)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的;
(八)违反本条例规定吊挂、晾晒和堆放物品的;
(九)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未保持车容整洁的;
(十)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运输物品时泄漏、散落或者飞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十一)运输生活垃圾、粪便,未按规定对车辆和船舶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的。
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可以并处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并可以暂扣当事人其他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
(二)擅自设置、超期设置或者违反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可以责令设置者限期拆除设施;拒不拆除的,可以。
第六十一条(违反选用透景围墙规定的法律责任)
在本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未按规定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作为分界,擅自新建实体围墙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监察队伍会同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组织。
第六十二条(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处以警告或者每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中公布通讯工具号码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其通讯工具通知其于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理;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中止其通讯工具的使用,有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条(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10元以上300元以下、对单位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各类码头、船舶未按规定设置与垃圾、粪便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设置标准的收集容器并保持其正常使用的;
(二)进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或者水上航行,造成货物或者垃圾、粪便污染水域的;
(三)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的;
(四)因栽培、修剪树木、花卉等作业产生枝叶、泥土,未及时清除的;
(五)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在建设工地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洁、完好的;
(六)施工单位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尘,污染公共环境的;
(七)机动车辆清洗站(场)、废品收购场所和废弃物受纳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造成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
(八)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未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或者未及时清除因举办活动而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
(九)居民饲养家禽、家畜或者违反规定饲养信鸽的;
(十)实施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栏,或者擅自在建设工地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材料的;
(二)施工单位在竣工后未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废弃物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10元以上300元以下、对单位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本条例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方案的;
(二)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未按规定对厨余垃圾、废电池、塑料废弃物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废弃物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的;
(四)居民产生装饰装修垃圾,未按规定堆放、处置的;
(五)运输未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
(六)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未随车船携带处置证的;
(七)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
(八)将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擅自倾倒生活垃圾、居民装饰装修垃圾以及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数量较大的,按每吨200元处以罚款。
运输未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或者擅自倾倒生活垃圾、居民装饰装修垃圾以及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可以暂扣其运输工具,并要求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六十五条(违反作业服务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或者质量标准从事作业服务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转包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本市交通集散点和大型商业、文化、体育设施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
(二)未按规定将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方案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核的;
(三)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未经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公共厕所无明显标志或者不对外开放的。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设施设置规定和设施设置标准建设公共厕所或者其他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的;
(二)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
第六十七条(责令改正和代为改正)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的,可以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六十八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九条(妨碍职务处理)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市容环境卫生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另行规定)
卫生环境管理制度范文2
为切实搞好本辖区的环境卫生工作,促进本村环境建设和区文明卫生城市建设相协调,改善工作环境,提高全员卫生素质,创造一个整洁、清新、优美、有序的办公场所,本着“爱护卫生人人有责”的理念,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积极响应上级号召,搞好村委会责任区环境卫生,树立文明形象,积极参与卫生大扫除等公益性活动。
(二)认真落实环境卫生制度,坚持每天上班开始工作前打扫办公场所卫生,值班领导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做到窗明地净,办公桌椅摆放整齐,无杂物。厕所、走廊、楼道清洁,做到楼梯扶手、门、窗无灰尘,保持办公场所清洁、明亮、整洁、优美。
(三)村委会环境卫生实行值班制度。工作人员每天轮流值日,发现卫生不整洁现象及时清扫,全天常态保持公共办公场所卫生干净、清洁。各办公室场所卫生由各中心办公人员共同清理,做到室内物品摆放整洁有序,办公桌椅设施、窗台玻璃无灰尘,地面无脏迹等。
(四)检查督办。带班领导负责组织人员对办公室和单位公共场所卫生的值日情况进行日检,周五抽出一定时间集中人员对单位的办公环境卫生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作好检查记录,并及时向第一书记汇报。对拒不清理卫生的人员或不按要求清理的人员按不服从领导安排工作为由,按村规民约及相关法规制度进行经济处罚处理。
(五)讲究公共卫生,注意保洁,办公区及厕所卫生无乱倒、乱吐、乱扔现象。
(六)爱护办公设施及村委会办公楼内花草树木及开水用具、电器设备。
卫生环境管理制度范文3
一、一切在市场内从事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认真搞好市场清洁卫生。经营者门市、摊位实行“门前三包”,保持摊位、铺面整洁卫生,严禁占道经营跨门营业。
二、市场管理员积极开展治安保卫治安管理制度工作的宣传,帮助和督促市场管理人员和市场经营户落实各项安全保卫规定。
三、为确保市场良好的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管理,各经营户根据经营项目,办齐各类证照,明码标价,亮证经营。严禁估买估卖,欺行霸市、出摊占道,严禁超项目经营。
四、临时入场经营户必须服从市场管理人员安排,进入指定摊区经营,并做到不超高超宽和出摊占道。市场内严禁乱摆摊点,乱搭乱建,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地专门停车处。
五、建立“12315”联络点,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
六、按照“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原则,统一指挥、快速反应。针对因重大突发事件可能引起的市场波动,以及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制定市场监管应急处置预案。
七、一切在市场内从事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认真搞好市场清洁卫生。经营者门市、摊位实行“门前三包”,保持摊位、铺面整洁卫生,严禁占道经营跨门营业。
八、对当天产生的垃圾,菜叶、菜皮、果屑、垃圾严禁积压和堆放在摊区内,清洁人员必须做到随脏随扫,确保市场内无垃圾、果屑、污物和积水出现,当天垃圾当天清除,消除卫生死角,保证市场环境整洁卫生。
卫生环境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环境管理
管理检查是指在建设项目的不同阶段施行国家环保“三同时”制度和相关管理章程来对其非测试性工作进行考核,用以指导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的顺利开展。但从实际来看,环境管理检查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据此,本文分别从如下方面剖析环境管理检查:
1环境管理检查的内容
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中,环境管理检查的内容包括如下方面:一是检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及“三同时”制度是否在建设项目全过程中得以落实,其中“三同时”制度指的是主体工程与建设项目公害与污染的防治设施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使用,同时还应检查是否按规定完成建设项目试生产的申报与批准手续。二是检查企业环保组织的机构设置与管理制度,其中环保规章管理制度涉及环保目标责任制度、环境监测制度、应急报告制度、环保设施运作程序和固体废弃物处理规定等内容,同时还应检查环保监测机构的设置及仪器设备与监测人员的配置等。三是检查环保设施的规建、竣工和运行情况,即检查环保设施的建设是否与设计要求相符,并检查其运行情况,其中具体涉及污染物防治设施的建设与运行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污染物防治设施是否遵照相关规定进行改动、监测设施与监测孔的设置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等,注意在检查中,应及时将存在的问题上报至环保主管部门,由其责令当事企业进行整改,最后再组织验收监测。四是检查企业对《环评》与其批复要求的执行情况,如排水管网的整治是否合理及在以新代老的项目中,是否按要求拆除项目等。五是环保档案的检查记录和印证了环保制度在建设项目中的落实情况,其一般涉及《环评》与其批复要求、项目初步设计与批复要求、项目环保投资概算与资金的落实情况等资料、污染治理设施的运维与管理制度、环保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环境监测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潜在性环境污染源的管理等。六是检查潜在性环境污染情况,即针对存在潜在性环境污染隐患的项目,明确其污染源和污染物,并检查应急制度、设备与设施的配置情况,如是否在有毒有害原料储罐的四周设围堰、是否按规定对危险固废暂存场进行防渗漏和防雨淋处理等。七是检查工业固体(液体)废物的处理情况,即企业应按规定收集和处理危险废物,以实现“零排放”的目标,具体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并完善审批手续,注意应避免在上述过程中发生二次污染。八是检查排污口,即检查是否按环境影响报告书在污水处理工艺的排放口安装污水水量计量装置、是否安装在线监测装置来控制COD等水质指标等。九是检查植被保护、生态恢复与绿化建设情况,即针对存在植被与生态破坏的项目,检查其植被与生态恢复是否满足《环评》与其批复要求,同时针对未造成植被与生态破坏的项目,检查是够按《环评》等的要求进行绿化建设。十是检查环境敏感项目的保护情况,即检查建设方的风险评价等级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是否将卫生防护区中的环境敏感目标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迁离或是否出现新的环境敏感目标。十一是调查公众的参与度,即针对严重影响环境的项目,应通过对公众舆论的调查来知晓公众的态度,注意在调查时,应通过向公众讲解项目的概况、对环境的影响、污染的防治及风险的应急处置等来获得公众的支持,同时进一步完善公众与建设项目的沟通平台,以深化公众对项目的了解。
2环境管理检查的手段
一般来讲,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中,可通过公众调查、指标考核、档案检查、听取汇报和现场踏勘等来开展环境管理检查工作,其中若条件允许,可采取拍照、摄像等方法来记录下环境管理检查的全过程。建设项目在行业的分类上具有多样化的特征,因此在环境管理检查中,应突出不同行业的特殊性。另外,为了准确阐明问题和保证结论的可靠性,应对上述方法进行综合运用。结语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中,环境管理检查的重要任务是确保环评制度与“三同时”制度的有效落实,其体现的是环境监测的重要作用。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其要求在环境管理检查中准确把握如下要点:一是监测人员应按建设项目的客观实际标明环境管理检查的内容,并在现场监测时逐一对照落实,最后再将检查结果填入验收监测报告中;二是采取图表和文字的形式表现综合性结论;三是对于在环境管理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应提出如下可操作性强的建议:补办环境管理手续、新建或补建环保设施、采取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的防治策略等。
总之,环境管理检查是组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内容,其体现的是建设单位在环保领域的贡献,因此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中,应明确环境管理检查的内容和采取针对性的方法。
作者:聂礼宾 陈胜 单位: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参考文献
[1]郝思秋.浅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中的环境管理检查[J].科技信息,2011,07:792+725.
[2]程学慧,高际玫,罗楠,张彩青,李宏伟.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对环境管理工作工程初步设计指导作用的研究———以风电工程噪声环境调查监测为例[J].北方环境,2013,09:80-84.
卫生环境管理制度范文5
计算机网络实验室是高校重要的教学场所,安全、洁净的实验环境是正常教学的保障。本文从计算机网络实验室的用电安全、设备安全、消防安全、环境管理等几个方面入手,探索科学、合理的计算机网络实验室管理办法。
【关键词】实验室管理 消防安全 环境管理
计算机网络是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密切结合的产物,并广泛的应用于办公自动化、企业管理、生产过程控制、金融和商业的信息化、军事、科研、教育、医疗、信息服务产业等各个领域。计算机网络是支持全球信息基础结构的最主要技术之一,国内外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都需要大量掌握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专门人才。各个高校都纷纷致力于培养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专门人才,投入大量的资金购买设备,建设计算机网络实验室。由于计算机网络实验室的专业性,在管理和维护上,都需要专业的计算机网络实验室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1 计算机网络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计算机网络实验室的安全主要包含用电安全、贵重设备安全、消防安全、人员安全。计算机网络实验室内布满电线,一旦出现火灾,后果将不堪设想。
1.1 用电安全
实验室管理人员应该掌握实验室内部的布线结构,熟悉室内供电设施的操作规程,具备常规的用电安全知识。严禁任何人员在实验室内乱拉乱接电线,严禁任何人员在实验室使用高温、炽热的大功率用电设备,如寒冷的冬天经常使用的电烤炉等大功率设备。定期聘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对实验室的供电、用电设备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即将在实验室上课的教师进行用电知识培训,使教师掌握实验室设施的操作规程,重点宣讲实验室的供电和用电注意事项,再由教师对学生进行安全用电培训。在计算机网络实验室外部供电系统停电时,实验室管理人员和教师应进行停电应急处理,即时正常关闭实验设备,将危害降低到最小。
1.2 设备安全
计算机网络实验室的设备价格较高,3层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服务器等设备都属于贵重物品。而高校实验室内的硬件设备丢失时有发生。计算机网络实验室的设备安全应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网络实验室的安全防盗工作刻不容缓。在建设计算机网络实验室时,购买机柜,将重要设备放置于机柜中,平时机柜加锁管理。在计算机网络实验室中加装电子监控设备,进行实时监控。计算机网络实验室的钥匙由专人管理,做好实验室的使用登记,完善实验室管理员的工作日志。并定期检查和核对计算机网络实验室的设备,发现丢失,即时登记上报。
计算机网络实验室主要存放电子设备,电子设备不能浸水,所以实验室管理员要做好计算机网络实验室防水工作。禁止学生将水杯和饮料带入实验室,避免学生将水散在电子设备上,引起设备损坏。进入雨季时,做好实验室通风工作的同时,注意防止雨水从窗户飘入实验室,做好实验室的防水工作。
1.3 消防安全
为了保障教师和学生的生命安全,保护学校的公共财产。应高度重视计算机网络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实验室的火灾事故。实验室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应该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安全防火制度。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计算机网络实验室。不允许任何人员在实验室吸烟,严格遵守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一旦发现火灾,立即报警。即时疏散学生,切断电源,使用灭火设备进行扑救。
计算机网络实验室存放大量的电子设备,铺设电线和网线。学校要高度重视计算机网络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即时排除安全隐患,做好实验室的防火、防盗工作。保护好学校的公共财产,保障正在进行实验的教师和学生的生命安全。加强学生和教师的安全意识,做到安全工作人人有责。
2 计算机网络实验室的环境管理
电子设备容易受环境的影响,特别是高温环境,会对设备造成损害。所以保持良好的环境对计算机、教师和学生非常重要。计算机网络实验室要尽量避免灰尘,防止静电。保证实验室的湿度和温度的合理,保持实验室的干净整洁。每天对实验室进行清扫,清理操作台。定期对键盘和鼠标进行消毒,避免病毒在实验室内通过设备进行传播。保持实验室的空气流通,室内温度尽量不要超过30℃,通过空调对室内温度进行调节。
虽然定期对实验室的环境卫生进行处理,尽量减少灰尘。但是计算机网络实验室仍然无法避免灰尘的存在。计算机工作时,会吸附空气中的灰尘。一般在主机箱内部的CPU、电源、显卡、主板等部位安装了风扇,灰尘的堆积会影响计算机的正常散热。如果不及时将计算机工作时产生的热量散发出去,那么计算机就会出现死机,或者CPU、电源、显卡、主板等部件烧毁的情况,严重缩短计算机的使用寿命。所以计算机网络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定期对计算机的主机箱进行除尘处理,重点清理风扇,包括CPU的风扇、电源风扇、显卡风扇。在拆装主机箱时,要轻拿轻放,防止损坏计算机的部件。机箱内的部件如果不是非拆不可,尽量不要进行拆卸。不要拆卸机箱内的板卡、插口、接线,因为如果安装不当,容易造成接触不良,引起许多不必要的故障。
3 建立规范的实验室管理制度
建立科学、规范的计算机网络实验室管理制度,通过制度管人、管事。例如制定《实验员岗位职责》、《指导教师上机职责》、《学生实验守则》、《实验室安全制度》、《实验室卫生管理制度》等一整套完整的实验室管理制度,使实验室的管理有章可循。学校对实验室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将制度的执行纳入对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的考核范围内,督促制度的执行。
4 结束语
计算机网络实验室是学校重要的教学场所。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对计算机网络实验室进行环境管理、安全管理。为教师和学生提供安全、干净的实验环境,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1]尚晓航等.计算机网络技术基础(第4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08).
[2]姚亚辉.大型网络实验室智能化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华东师范大学,2009(04).
[3].高校计算机网络技术实验室的建设[J].信息科技,2014(09).
作者简介
张俞玲(1982-),女,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硕士学位。现为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数学与计算机科学系讲师。研究方向为计算机网络及教学。
卫生环境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绿色建筑;战略;物业管理;影响
中图分类号:X-3 TU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8-0195-01
1 “绿色建筑”战略对物业管理单位的具体要求
为使绿色建筑行动落地,国家已经完成《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修订工作,新的绿色建筑标准,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新的评价标准,涉及到物业管理的主要章节“1 0 运营管理”,具体要求有:
1.1 控制项
1.1.1 应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绿化管理制度。
1.1.2 应制定垃圾管理制度,合理规划垃圾物流,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垃圾容器设置规范。
1.1.3 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应达标排放。
1.1.4 节能、节水设施应工作正常,且符合设计要求。
1.1.5 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应工作正常,且运行记录完整。
1.2 评分项
管理制度
1.2.1 物业管理机构获得有关管理体系认证,评价总分值为10分。
1.2.2 节能、节水、节材、绿化的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完善,且有效实施,评价总分值为8分
1.2.3 采用无公害病虫害防治技术,规范杀虫剂、除草剂、化肥、农药等化学品的使用,有效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损害,评价总分值为6分。
1.2.4 栽种和移植的树木一次成活率大于90%,植物生长状态良好,评价总分值为6分。
1.2.5 垃圾收集站(点)及垃圾间不污染环境,不散发臭味,评价总分值为6 分。
1.2.6 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评价总分值为10分。
2 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对方案和管理要求
物业管理项目部成立后应组织学习GB/T50378-2014《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并针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对“10 运营管理”章节做好以下工作:
2.1.1 物业管理机构应提交节能、节水、节材与绿化管理制度,并说明实施效果。节能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节能方案、节能管理模式和机制、分户分项计量收费等。节水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节水方案、分户分类计量收费、节水管理机制等。耗材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维护和物业耗材管理。绿化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苗木养护、用水计量和化学药品的使用制度等。
2.1.2 建筑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有家具、电器等大件垃圾,有纸张、塑料、玻璃、金属、布料等可回收利用垃圾;有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果皮等厨余垃圾;有含有重金属的电池、废弃灯管、过期药品等有害垃圾;还有装修或维护过程中产生的渣土、砖石和混凝土碎块、金属、竹木材等废料。
2.1.3 除了本标准第10.1.2条已作出要求的固体污染物之外,建筑运行过程中还会产生各类废气和污水,可能造成多种有机和无机的化学污染,放射性等物理污染以及病原体等生物污染。此外,还应关注噪声、电磁辐射等物理污染(光污染已在第4.2.4条体现)。
2.1.4 绿色建筑设置的节能、节水设施,如热能回收设备、地源/水源热泵、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太阳能热水设备、遮阳设备、雨水收集处理设备等,均应工作正常,才能使预期的目标得以实现。本标准中第5.2.13、5.2.14、5.2.15、5.2.16、6.2.12条等对相关设施虽有技术要求,但偏重于技术合理性,有必要考察其实际运行情况。
保存记录:节能、节水设施的竣工文件、运行记录,并现场核查设备系统的工作情况。
2.1.5 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系统是建筑物的主要用能设备。本条主要考察其实际工作正常,及其运行数据。
2.2 评分项管理制度
2.2.1 物业管理机构通过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是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的需要,可达到节约能源,降低消耗,减少环保支出,降低成本的目的,减少由于污染事故或违反法律、法规所造成的环境风险。物业管理具有完善的管理措施,定期进行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
2.2.2 节能、节水、节材、绿化的操作管理制度是指导操作管理人员工作的指南,应挂在各个操作现场的墙上,促使操作人员严格遵守,以有效保证工作的质量。
2.2.3 管理是运行节约能源、资源的重要手段,必须在管理业绩上与节能、节约资源情况挂钩。
2.2.4 在建筑物长期的运行过程中,用户和物业管理人员的意识与行为,直接影响绿色建筑的目标实现,因此需要坚持倡导绿色理念与绿色生活方式的教育宣传制度,培训各类人员正确使用绿色设施,形成良好的绿色行为与风气。
2.2.5 建筑物与居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系统运行正常,是绿色建筑实现各项目标的基础。机电设备系统的调试不仅限于新建建筑的试运行和竣工验收,而应是一项持续性、长期性的工作。
2.2.6 本条适用于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各类民用建筑的运行评价。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央空调与通风系统已成为许多建筑中的一项重要设施。对于使用空调可能会造成疾病转播(如军团菌、非典等)的认识也不断提高,从而深刻意识到了清洗空调系统,不仅可节省系统运行能耗、延长系统的使用寿命,还可保证室内空气品质,降低疾病产生和传播的可能性。
2.2.7 使用非传统水源的场合,其水质的安全性十分重要。为保证合理使用非传统水源,实现节水目标,必须定期对使用的非传统水源的水质进行检测,并对其水质和用水量进行准确记录。所使用的非传统水源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要求。非传统水源的水质检测间隔不应大于1个月,同时,应提供非传统水源的供水量记录。
2.2.8居住建筑智能化系统应满足《居住区智能化系统配置与技术要求》CJ/T174的基本配置要求,主要评价内容为居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住宅信息通信系统、居住区建筑设备监控管理系统、居住区监控中心等。
2.2.9 信息化管理是实现绿色建筑物业管理定量化、精细化的重要手段,对保障建筑的安全、舒适、高效及节能环保的运行效果,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2.2.10 无公害病虫害防治是降低城市及社区环境污染、维护城市及社区生态平衡的一项重
2.2.11 对绿化区做好日常养护,保证新栽种和移植的树木有较高的一次成活率。发现危树、枯死树木应及时处理。
2.2.12 重视垃圾收集站点与垃圾间的景观美化及环境卫生问题,用以提升生活环境的品质。垃圾站(间)设冲洗和排水设施,并定期进行冲洗、消杀;存放垃圾能及时清运、并做到垃圾不散落、不污染环境、不散发臭味。本条所指的垃圾站(间),还应包括生物降解垃圾处理房等类似功能间。
2.2.13 垃圾分类收集就是在源头将垃圾分类投放,并通过分类的清运和回收使之分类处理或重新变成资源,减少垃圾的处理量,减少运输和处理过程中的成本。除要求垃圾分类收集率外,还分别对可回收垃圾、可生物降解垃圾(有机厨余垃圾)提出了明确要求。需要说明的是,对有害垃圾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这是《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12的强制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