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相关规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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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相关规定

公司变更相关规定范文1

当事人另签的建筑合同补充条款有效吗?

问:我公司与大道建筑公司依据招投标程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进行了备案,在该合同中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是仲裁。后我公司针对工程设计变更同大道公司又签订了《补充合同》,在该合同中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是诉讼,请问我公司同大道公司在《补充合同》中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而无效?

答:这类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是经常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贵公司同大道公司关于纠纷解决方式的约定并未违反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故不能认定为无效。

公司变更相关规定范文2

关键词:上市公司 审计师变更 审计师变更因素

一、引言

审计师变更,译自auditor change,auditor switching或者auditor realignment,其中的auditor指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因此审计师变更即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审计师变更行为存在潜在的不利经济后果,即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有可能通过变更审计师行为规避不利的审计意见,或是向审计师提出解聘威胁来影响审计师的独立性,这些都将降低审计质量,被审计单位的许多问题也将随着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妥协掩藏下来。资本市场的信息使用者可以通过审计师变更事件获取进一步的信息含量以减低自身的信息不对称劣势,看穿上市公司变更审计师行为背后的动机。目前,可根据上市公司与前任审计师关系终止时发起方的不同,将审计师变更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自愿性审计师变更。审计师变更行为中,以审计服务市场的需求方即上市公司为发起方的审计师变更,称为自愿性审计师变更。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具有聘用、解聘审计师的权力,当上市公司认为

其聘用的审计师的行为特征不符合自身利益时,可以向审计师提出解聘,从而导致上市公司与其聘用的审计师关系的终止,即发生自愿性审计师变更。自愿性审计师变更也包括当审计师聘期届满时,上市公司不再续聘的情况。自愿性审计师变更是我国审计师变更的主要形式。二是审计师辞聘。审计师变更行为中,以审计服务市场的供给方即审计师为发起方的审计师变更,称为审计师辞聘。当审计师出于降低审计成本、审计风险和调整客户结构等因素的考虑,认为上市公司的行为特征不符合自身利益时,可以向上市公司提出辞呈,从而导致审计师与所审上市公司之间审计关系的终止,即发生审计师辞聘。目前我国的审计师变更行为中,审计师辞聘现象鲜有发生,公开披露的审计师辞聘却是凤毛麟角,多数审计师辞聘行为则被隐瞒和谎报。三是强制性审计师变更(监管诱致性变更)。审计师变更行为中,变更的发起方既不是上市公司,也不是审计师,而是由于不可控因素,上市公司和所聘用的审计师不得不终止两者之间的审计关系,称为强制性审计师变更或监管诱致性变更。强制性审计师变更可能是因前任审计师自身,譬如前任审计师合并重组、限期整改或事务所被撤销等原因导致审计师的变更,也可能是政府监管部门的干预行为而致。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正在不断的变化和完善,因而强制性审计师变更现象尤为普遍。审计机构、上市公司特征及监管环境这三个因素决定审计师变更行为是否发生。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于审计师变更事项的信息披露不断出台相关文件,但是对于文件的执行程度究竟如何,上市公司审计师变更的原因较以前是否有所改观,本文针对这一问题,着重调查分析了2004年至2008年更换审计师的上市公司对于变更信息披露的情况。

二、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师变更现状分析

(一)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师变更现状 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上公开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快报》(2004年至2008年度)以及巨潮资讯网公布的年度报告,对沪市、深市以及中小企业板中的上市公司进行整理统

计,得到2004年至2008年上市公司关于审计师变更信息以及变更原因信息的披露情况统计结果,依据这些数据资料,本文对近年来上市公司审计师变更信息的披露情况现状作了如下分析。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出现了上市公司变更审计师的现象,上市公司数量不断上升,审计师变更也呈现出不断增加的趋势。本文首先对2004年至2008年五年间上市公司对审计师变更信息的披露情况做了总结,数据来源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巨潮资讯网,如(图1)所示。从图中数据可知,2004年至2006年审计师变更数目在逐年递增,2007年开始审计师变更数目下降,从2004年的89例一直上升至2006年的154例,2007年、2008年有所下降但也不是很明显,这五年来上市公司审计师变更数目急剧增加,变更频繁;再从对变更原因的披露情况来看,2004年披露审计师变更原因的上市公司有40家,而发生自愿性审计师变更的上市公司共有89家,49家未披露变更原因,披露比例仅为44.94%;2005年披露审计师变更原因的上市公司有150家,出现了急剧增长趋势,而发生自愿性审计师变更的上市公司共有117家,33家未披露变更原因,披露比例为78%;2006年发生审计师变更的上市公司有154家,这也是近五年来发生审计师变更事件最多的一年,其中有119家自愿披露了变更原因,35家未披露变更原因,披露比例为77.27%;2007年147家上市公司发生了审计师变更行为,其中106家披露了变更原因,41家未披露变更原因,披露比例为72.11%;2008年138家上市公司发生了审计师变更行为,其中73家披露了变更原因,65家未披露变更原因,披露比例为52.9%。综上所述,2004年发生自愿性审计师变更的原因披露比例为44.94%,大部分上市公司未对审计师变更原因作出解释;2005年至2007年三年间总共有451家上市公司发生了审计师变更行为,342家披露了变更原因,披露总比例为75.83%,与往年相比大有好转;但2008年发生自愿性审计师变更的原因披露比例又将为52.9%。但是从总体来看,这五年间共发生上市公司审计师变更事项678例,变更频繁,而在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的只有455家,变更信息平均披露比例为67.11%,披露没有完全按照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执行。

(二)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师信息披露现状 按照我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及其格式的规定,上市公司变更审计师属于重大事项,应当以临时报告的方式对外进行公告,并且还应当在年度报告正文的“重要事项”部分对公司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其披露情况(信息披露报纸及披露日期)进行说明,公司还应披露报告年度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及目前的审计机构已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年限从审计机构与公司首次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日开始计算)。以2007和2008年度发生审计师变更的上市公司为样本,采用描述性统计方法,初步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师变更的信息披露现状。数据来源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巨潮资讯网,2007年发生审计师变更的上市公司为147家,2008年为138家,两年总计285家。本文考察了样本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对审计师变更的信息披露情况,具体如(表1)所示。可以发现,在年报“重要事项”部分披露了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上市公司共139家,占样本总量的48.77%,而未披露会计事务所变更事项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上市公司共146家,占样本总量的51.23%,即有过半

数的A股上市公司无视制度规定,众多发生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上市公司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临时公告股东大会审议,却更愿意在年报“重要事项”部分不去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通过了股东大会决议。其中,已披露的139家公司中,在变更当年年底之后披露的有74家,近乎披露样本的一半,这表明上市公司的年报“重要事项”部分披露通过股东大会决议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其信息披露存在严重的时滞。从表中还可以发现,有106家公司连审计师变更原因都未披露,占样本总量的37.19%。在年报“重要事项”部分未披露报告年度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情况的公司有37家,占样本总量的12.98%。通过以上对2007、2008年A股上市公司审计师变更信息披露的汇总分析可以发现,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师变更信息披露现状不乐观,不愿披露变更原因很多。

三、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师变更原因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我国对审计师变更原因的研究虽比西方起步要晚,但也经历了近十年的发展,有了一定的成果。相关部门也制定了一些法规来使审计师变更的原因更充分,这些法规主要有:中国证监会于1994年颁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近十年来的七次修订,要求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原因、程序及披露情况。2001年起还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和目前的审计机构已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规定: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理由,并报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2003年规定后任注册会计师在接收委托时应当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并关注前任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可能存在的意见分歧。2003年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联合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轮换签字注册会计师的事项,并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国资委也出台了《统一委托审计通知书》和《关于开展2005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统一委托审计工作的通知》文件、2006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评价函141号文《关于中央企业200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备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严重亏损、缺乏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统一选聘审计师事务所,中央企业集团统一财务审计机构,审计机构满5年强制轮换事务所。由此可见,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现象是相当关注的。(表2)至(表5)列示了2006年至2008年深、沪两市上市公司年报中披露的审计师变更原因汇总情况。数据来源于巨潮资讯网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从(表2)和(表3)可以看出,2006年深市上市公司披露审计师变更原因有25家,占变更公司总数的40.32%,沪市上市公司披露审计师变更原因的有43家,占变更公司总数的46.74%,2007年深市为50%,沪市为53.33%,2008年深市为47.37%,沪市为64.86,三年平均深市为47.85%,沪市为54.98%,沪市披露比例稍高深市。(表4)和(表5)分别中对深、沪两市年报中披露的变更原因进行汇总后发现,对深市上市公司来说,提及的变更原因排在前三位的依次为监管部门相关规定;聘用合同到期;应控股股东要求或公司资产重组。沪市上市公司提及的变更原因排在前三位的依次为: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应控股股东要求或公司资产重组;聘用合同到期。深、沪两市对审计师变更原因的披露并无太大差异,基本保持一致,可见,审计师变更存在显著的阶段l生差异。因此,便于研究有必要将深、沪两市合并分析,披露上市公司审计师变更的原因。(表6)即对2006年至2008年度深、沪两市审计师变更原因汇总。

(二)客观原因 在对2006年至2008年上市公司年报中对审计师变更原因的披露进行统计、分类整理之后,下文将根据上市公司所披露的审计师变更原因从客观、主观两方面进行相关分析,对未披露的主要原因进行分析。从客观来看:(1)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在披露原因里是排在第一位的原因,监管部门规定主要是指2003年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联合了《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2005年国资委也出台了《统一委托审计通知书》和《关于开展2005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统一委托审计工作的通知》文件、2006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评价函141号文《关于中央企业200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备案的通知》等文件,这些相关文件的颁布使的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成为披露的审计师变更的一大原因。(2)会计事务所被合并或撤销。事务所合并或被撤销来说,主要集中在2008年,有10家,其中1家是因为大连华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被撤销、2家是因为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与安永明华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另外会计师事务所主体变更的还有广东恒信德律会计师事务所、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因此,不具有代表性。(3)聘用合同期满。披露原因中聘用合同到期的有34家,排在披露原因的第三位,可是,发现聘用合同到期几乎没有信息含量,因为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对审计师的聘用方式基本上是一年一聘,期满可以续聘,聘用合同到期基本没可信度。可见上市公司对监管部门的披露规范几近无视的地步。(4)事务所辞职。在变更原因中,辞聘数量较少,2006年有2家,2007年有1家,2008年有3家,沪市上市公司中并未提及辞聘字样。显然,这多少说明被审计师辞聘的帽子仍然是被忌讳的,审计师也往往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而倾向与上市公司“友好分手”。(5)会计事务所业务繁忙。事务所业务繁忙,是指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其审计工作无法按上市公司的要求及时进行,并按时出具审计报告,导致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这一解释,表面上看来是合理的,但有值得怀疑之处。根据理性经济人假设,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事务所,怎么仅仅会因为无法安排时间而被上市公司解聘?这是无法解释的。因此,可以说事务所业务繁忙可能只是一个“借口”,应该有着更深层次的原因。

(三)主观原因 主观原因主要包括:(1)审计意见购买动机。审计意见购买,当公司管理当局与现任审计师发生意见分歧时,寻求其他审计师支持自己的会计处理来满足自身财务报告的需要。因此是否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将成为衡量意见购买动机的重要指标。(表7)列示了上市公司是否被出具过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及是否变更过审计师的情况。由表可知,2006年至2008年度被出具过非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的变更比率都明显地大于未被出具过非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2006年为19.13%%对9.84%;2007年为22.15%对8.02%;2008年为18.18%对7.79%)这说明被出具过非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比未被出具过的更容易变更审计师。在(表8)中,列出了变更审计师的上市公司在后一年度的审计意见情况。(既变更审计

师后的上市公司在后一年度中给出的审计报告意见情况)。由表可知,变更审计师后的上市公司,在变更年度中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比率要大大高于审计报告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比率(2006年为81.82%对18.18%;2007年为80.95%对19.05%;因2009年的年度报表还未出来,不能查询变更审计师后上市公司的情况),基本为非标准无保留报告的四倍。这说明上市公司变更审计师后,其审计报告中标准无保留意见显著多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可见,通过变更审计师,上市公司成功的实现了审计意见的购买。(2)应控股股东要求或公司资产重组。控股股东因其掌握的股权的优势通常决定着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长秘书,或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择,而审计师的聘任又是与公司管理人员有关的,控股股东的意愿可能导致公司管理层变更审计师,基于以上分析,作者认为应控股股东要求是导致审计师变更的一个原因。(3)公司财务困境。当公司处于财务困境时,客户更有动机进行粉饰财务报表。但是在我国如何界定上市公司是否处于财务困境?中国证监会于1998年3月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对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实行股票交易的特殊处理(即“ST”),以后又引入*ST。上市公司被ST的依据包括连续两年亏损或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价值,假设认为“ST”或“*ST”标记能够作为识别上市公司是否处于财务困境的公认标准,那么以上市公司是否被“ST”或“*ST”处理来界定上市公司是否处于财务困境。(表9)是ST、*ST类公司和非ST、*ST类公司2006年至2008年变更审计师的情况。从表中看出,2006年至2008年ST、*ST类公司变更审计师的比例高于非ST、*ST类公司的变更比例(2006年为17.11%对9.82%;2007年为16.76%对8.45%;2008年为21.18%对7.02%)。因此假设成立,可以推论出:ST、*ST类上市公司比非ST、*ST类公司更容易变更审计师,出于财务困境也是审计师变更的重要原因。

公司变更相关规定范文3

关键词:建筑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全过程造价跟踪审计可提高建设成本控制的有效性,尤其是项目建设初期即进行审计,可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提高资金应用的效率及效果。

1工程全过程造价跟踪审计的重要意义

全过程造价控制主要在项目启动前、设计阶段、投资决策、施工阶段、竣工结算等各个环节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项目启动前通过造价控制可对项目的可行性做出全面评估,审核相关手续文件是否齐全;设计阶段则监督设计单位按项目要求进行,以保证设计方案的周全、细致,降低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率,以免影响施工成本。施工过程中则有效进行投资控制及施工控制,避免施工中不按规范操作、不按设计施工等问题的发生,减少工程安全隐患。竣工后则控制项目结算,审核项目是否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避免影响到竣工决算审计事项等。由此可见,全过程造价跟踪审计涉及到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可有效防止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缺少监督而发生资金问题。

2建筑工程中全过程造价审计的主要内容

具体而言,全过程造价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审查工程量数量。全过程造价审计中工程量的审计是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整个工程造价控制基础,虽然工程招标文件中会详细介绍项目的工程量,但在实际工程中往往会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有差异,并且施工单位也有可能故意算错或无意看错导致工程量差异,因此审计过程中要仔细研究招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充分理解审计的技术规范及计算规则,并与实地考察相结合,对工程量的多少进行仔细核实,及时发现错误予以更正。其次,审查材料设备单价。材料设备占工程资金比重非常大,并且受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材料设备的价格也是全过程造价审计的重点内容。及时审查材料、设备是否与市场价格一致,如果相关部门信息价,则要核实信息价及时间、地点,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整理等;此外,设备的审计还要充分考虑运输成本等。再次,套用定额单价的审查。如果工程材料单价已经确定,则要注意审查项目名称、设计图纸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将需要换算的定额单价作为重点内容,包括定额的工作人员、材料、机器设备等;注意审核方式是否正确。最后,费用的审核。实际审计过程中,根据施工地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施工地招标文件及管理要求,最终确定取费的费率,注意审查取费文件的时间,取费表要与工程性质相符,准确计算费率,按照相关规定调整价格等。如果工程费用有所调整,则要审计变更内容的价格变化。

3全过程造价跟踪审计的应用

在建筑工程项目建设中,全过程造价跟踪审计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审计要点,具体如下:

3.1项目初审阶段

项目初审阶段跟踪审计主要以项目概预算为核心,通过审计得出可行性分析报告,除此之外,项目初审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审核项目设计,分析工程总量造价,审核项目设计涉及到的标准、材料等,保证从源头上控制好工程造价总额。其次,审核工程量清单。一般情况下工程量清单会在项目招标阶段就已经出来,此时审计工程量清单可最大程度上避免工程量错算、漏算的问题,以为后续准确计算工程造价打下坚实的基础。最后,审核工程概算,主要通过工程定额审计项目涉及到的人工、材料、设备等成本,对工程造价的准确性进行分析。

3.2项目建设阶段

建设阶段跟踪审计的重点在于工程建设进度及结算进度的审计、工程建设中设计变更及变更签证的审核等。建筑工程产品具有单一性,投资巨大且建设周期长,建设过程中需要分阶段支付工程价款,审核工程进度以为支付工程款项提供更可靠的依据。并且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变更是不可避免的,及时分析工程变更的原因,并做好造价分析,可以将工程变更对整个工程造价的影响降至最低。

3.3竣工结算

阶段竣工结算的核心在于工程决算书的审计工作。一方面要深入现场实际勘察工程量,并采用科学的方法计算工程量,将计算结果与决算书的工程量进行对比,将不准确的工程量剔除。尤其是现场变更签证,要全面审核其变更流程、签证手续等,如发现工程量与相关规定不符,则要坚决剔除。另一方面要全面审核工程造价,分析套算定额的准确性、相关数据是否与国家、地方相关规定相符等。

4结语

总之,造价审计在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成本控制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实际工程中审计人员要严格做好审计报告的描述与传递工作,保证审计报告中相关设计内容的全面性、标准性以及真实性,更加有效的发挥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相关职能,保证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能够取得更好的建设质量和经济效益。参

考文献:

[1]姚健.跟踪审计在建设项目中的应用[J].山西建筑,2015,7(7):33-36.

[2]吕莉,贝建益.浅谈工程造价中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应用[J].现代商业,2016,18(5):167-168.

公司变更相关规定范文4

从数据库中挑选3家以上候选单位,数据库中候选单位不足时,由招标办公室负责推荐;另外,如果是经常与公司合作,且以往工程质量、进度等有保证,本次报价合理的,可直接确定为合作单位。

2、勘察、设计合同的签署

2.1合作单位确定后,由基建部负责草拟设计合同,如对方提供合同版本的,需交由法律事务部审核通过。合同需由基建部经办人签字,后由法律事务部盖章,合同生效后开始执行。

2.2基建部实时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降低合同损失。

3、勘察、设计方案评审

基建部对工程需求进行整理、归类、汇总,勘察单位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出具经第三方审核通过后的勘察报告,设计单位根据公司的要求及国家、地方的相关的规定,设计工程施工图纸。

4、图纸会审

图纸会审由建设方发起公司内部各个相关分厂及基建部各专业人员、施工单位参加讨论。图纸会审穿插于整个建设过程,随时疑问及时更正。

5、工程项目预算

工程预算是由专业人员以施工图设计为基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政策编制的,是公司进行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和采购设备、材料,控制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进行竣工决算的重要依据。施工图纸、当地相关建筑规范、建筑定额、工程量价目表等资料编制初步预算。工程预算编制后,报请公司财务审批并确定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金计划报备。

6、工程项目实施

6.1根据相关政策法规选择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6.2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及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

6.3工程项目现场管理由基建部总体负责,具体实施由工程项目经理负责管理。

6.4工程项目经理应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和施工验收规范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做到按设计图纸施工,按图纸要求申报采购工程材料。

6.5加强现场施工的巡查力度,对工时、质量、进度、成本、安全进行检查,对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应及时与设计部门联系,妥善处置并做好记录;

6.6施工材料管理要有序,按规格品种分类摆放整齐,防止混杂,施工中各种物资、材料、机具、工具等应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办好出入登记;

6.7在施工中做好工程相关方及各部门间的相互配合,并做好计划的统筹兼顾,保证工程目标的如期实现;

6.8工程项目经理对于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确保工程按照既定计划执行,并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提供依据。

7、工程物资采购、供应

7.1工程物资的供应需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包括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或承包部分物料。

7.2施工单位不包料的项目,由招标办公室按照项目提供的工程物料的标准进行采购。

7.3施工单位负责物料供应的,基建部应做好采购物料价格的确认落实,物料价格作为工程预决算和审计的依据。

7.4因工程物料价格变动,施工单位不愿继续承担物料供应的,基建部报招标办公室进行采购。

7.5工程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现场工程物料管理监督。

7.6所有物资进场必须有随车的合格证明资料,证明资料将由施工单位保存,由施工单位一起上报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7.7按照国家标准必须报检的工程资料,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抽样检测送至权威检测部门检测,所有的检测结果将做为技术资料由施工单位一起上报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8、工程变更

8.1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现实的条件发生变化,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变化不大且不影响结构的由工程项目经理决定。

8.2公司工程项目建设应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得发生变更;如确实需要变更而且影响结构的,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单。

8.3由于结构功能发生改变,与设计单位联系后能够变更的,应先由基建部核实,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如果设计单位确定不能变更的,设计单位出具证明,基建部上报公司领导取消变更。

8.4当工程变更事项发生时,给予签证,做为决算依据。

8.5工程变更引发额外工程的,施工单位书写额外工程增加说明,如果变动不大由基建部领导确定,工程量大的基建部上报公司领导决定。

9、工程竣工决算

9.1竣工决算由施工单位编制完毕后上报建设单位。

9.2建设单位审计部门组织竣工决算审计,根据施工合同、现场变更签证、国家政策及规定做出工程造价。

9.3竣工决算由公司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审计公司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并出具审计报告。

10、竣工验收

10.1工程全部完工,施工单位应先自行验收,确认达到验收标准,施工单位向基建部申请工程验收,具备竣工条件的才能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0.2提交验收的工程项目,施工资料、各部位隐蔽工程资料、必须完整。

10.3基建部根据工程的要求,按合同及施工验收规范,联系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

10.4竣工验收人员工程项目逐项验收,检验工程量、施工质量、原材料质量及是否符合施工图的技术要求,验证施工方提交的竣工资料文件的表述是否符合规程和施工图的要求等,确认工程能否通过竣工验收。

10.5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施工单位按质量监督站要求限期整改。

10.6工程经验收确认后,使用部门接收工程项目。

公司变更相关规定范文5

关键词:上市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操纵利润;会计信息

截至2009年4月23日,我国共有1504家上市公司出具了审计报告,共有507家上市公司变更了会计师事务所,其中,378家的变更原因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并(更名)。从会计政策变更的角度来看,绝大多数属于政策性变更,并且部分上市公司没有按照国家所规定答案政策性变更进行会计政策的变更。一些上市公司滥用会计政策变更粉饰利润,操纵公司利润。

一、会计政策的含义及种类

会计政策变更是属于会计调整的一种,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和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为另一种会计政策的行为。根据财政部2002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政策变更可分为强制性变更和自发性变更。强制性变更指的是企业按照法律法规、会计准则的要求被强制地做出的变更,强制性变更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不以企业管理当局的意思表示为转移。自发性变更指的是在强制性变更以外的由企业根据其自身的变化要求来选择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滥用会计政策变更的制度背景

目前所出现的滥用会计政策变更的现象是有其根据的。首先,会计政策变更有其法律基础,根据2002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符合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的变更,或者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变更,是合法的变更。其次,并不是所有的会计变更都属于合法的变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一是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二是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最后,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按照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时,应按国家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执行,如果没有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企业为了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而变更会计政策时,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三、滥用会计政策变更的后果

随着我国加入WTO以来,为了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我国制定相关会计政策,允许企业进行会计政策的变更。然而,由于我国经济还处于初级阶段,证券市场的发展还不是很规范。因此,大部分上市公司滥用会计政策变更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变更直接关系到企业财务相关信息的质量,不仅影响到财务信息使用者据以做出的经济决策的正确程度,更加影响到资本市场的有序运作和健康发展。

首先,上市公司滥用会计政策变更导致的企业信息不对称,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扩大人和委托人之间的不对等,使得双方的信息不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沟通,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其次,滥用会计政策变更会误导经济行为,使得企业内部传递错误的信息,不仅对外部经营发展不利,也损害了投资者和委托人的利益,直接导致企业经济管理秩序混乱,企业经营成本增加。

四、治理滥用会计政策变更的对策

第一,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首先,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产权明晰的现代产权制度,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发展现代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能够解决所有权虚化以及所有者缺位等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上市公司对会计政策变更的任意性,从而减少上市公司对会计政策变更的滥用。其次,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制度,根据《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各年度内公司治理的情况包括:董事会的构成及独立性、董事会工作评价、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况、监事会的构成及其监督作用、旨在增强董事会、监事会独立性的制度安排、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本准则存在的差距及其原因、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完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提高会计政策变更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可以防止经营者侵害其他股东的权益,减少会计政策变更的滥用。

第二,完善我国相关会计制度的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对会计政策变更的滥用使得上市公司竞争秩序出现混乱,上市公司的执行情况参差不齐,因此,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规范上市公司之间的竞争,提高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首先,完善和制订会计专门法,目前,我国会计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许多上市公司都滥用会计政策变更,但大部分都没有被查出来,公司的经营者们心怀侥幸的心理穿梭于法律的空白地带,追逐企业的利益而损害其他利益相关人的权益。因此,出台一部专门的会计立法是十分必要的。其次,完善其他相关立法。目前,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经营和治理的其他法律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但仍没有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经营和治理做出很详尽的规定,仍有不完善的地方,例如对上市公司暂停上市或终止规定,往往使得上市公司对会计政策变更的自主选择性很强,因此,加强其他相关立法的制订和完善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新会计准则[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2、刘斌.自愿性会计政策变更的契约动因研究[J].中国经济问题,2004(3).

公司变更相关规定范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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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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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联系人:

紧急联系人电话:

户籍地址(包括所在区、街道、镇):

现住址(包括所在区、街道、镇):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劳动合同》以资遵循。

一、劳动合同期限:

自双方签本合同之日起

年,前

个月为试用期。合同起止日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经营需要,安排乙方至

部,从事

岗位工作,并按照公司所明确的岗位工作职责及考核标准(详见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及各部门管理规章)等相关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因合理工作需要,在维持原薪资待遇不变的基础上,变动乙方工作岗位时,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安排。

三、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依据甲方出勤制度执行,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合理为乙方安排休息及休假时间。

四、劳动报酬:

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月基本工资为

元,加班费的计算按照国家相关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甲方于每月20日以银行形式发放上月1日至上月31日期间的工资(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作相应调整)。按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需由乙方个人承担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乙方按月支付乙方无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

五、保险福利待遇: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为乙方按照上海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

六、劳动纪律:

1、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请假管理办法》、《加班管理办法》及《出勤管理办法》等),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如有违反,甲方将会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乙方应服从甲方的日常管理,参加甲方安排的相关业务培训,按要求完成本职工作。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变更和解除:

1、合同期满,若甲乙双方均无续约意向的,则本合同即届期终止。

2、在合同期内,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并办理变更手续。

3、乙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本项之『严重违反意即依甲方相关管理及奖惩规定应记(或累计)大过一次以上之情形);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受损的;

(4)乙方不能胜任工作,不服从甲方正常合理的工作安排、培训、调岗的;或经培训及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甲方原工作及另行安排之工作,且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之工作的;

(7)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8)以欺诈的手段(提供虚假身份证件、学历证件、虚构履历等情形)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之情形者。

4、乙方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按甲方离职相关管理规定提前申请,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通知甲方,未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或不办离职手续者(累计旷工达三日者即视为自离),视为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得暂停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待乙方补办完相关离职手续后,甲方再将结算后的相应劳动报酬于下一个发薪日无息支付予乙方。

九、知识产权、服务期、保密义务、竞业限制

1、乙方于本合同有效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一年内所创作的职务作品,知识产权和相关权利均归属甲方所有,乙方享有署名权。

2、乙方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已经知悉甲方具有经济效益之商业秘密,且该商业秘密具有竞争优势,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

3、甲方之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各类相关信息,乙方应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且该保密义务的承担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4、乙方知悉,甲方之商业秘密对甲方的生产经营具有重大作用,如违反该保密义务,将给甲方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十、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害的,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乙方因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而造成经济损失时,甲方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劳动争议:甲方或乙方发生劳动争议,争议一方或双方可向甲方所在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各项条款如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国家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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