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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公路工程;固定资产管理;问题;对策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日趋深入,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作为建筑施工行业代表之一,获得了巨大的进步,企业逐渐从传统劳动密集型作业模式转变为信息化、智能化新型模式。公路工程施工企业的生产建设工作存在“建设周期长、分布广、资产种类繁杂、施工环境恶劣”等特点。因公路施工企业存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资产管理部门之间缺乏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资产管理人员业务水平较低、资产管理信息更新不及时等问题,导致企业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通过健全并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全面推行精细化管理,提高员工资产管理意识,确保公路施工企业固定资产使用安全及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一、国有公路施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概述
本文所论述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公路工程企业施工专用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等主要设备或常用设备。
(一)国有公路施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含义
国有公路施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是包括固定资产采购、验收入库、出库领用、日常维护与保养,调拨、报废处置等业务的全过程管理。公路施工企业的固定资产单价较高,使用寿命比较长,施工地点不固定等特点,给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公路施工企业运用信息化办公手段加强资产管理,合理安排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使用与日常维护与保养,调拨、报废处置等相关活动,逐步降低固定资产采购及日常维保成本,不断深化加强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工作,提高资产调转协调工作效率,从而实现公路施工企业资源的合理配置,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二)国有公路施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
第一,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发展,国有公路施工企业如何合理调配资源、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仅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立足之基,生存之本,也逐步为摆在国有企业管理者面前的头等大事。第二,国有公路施工企业结合企业固定资产使用现状情况,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一方面,通过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科学管理等方式,强化对资产采购及维保等日常工作的规范化管理,降低企业固定资产购新购置支出和日常维保成本,降低固定资产管理成本;另一方面,协调统一、物尽其用,避免盲目购置固定资产,通过规范化的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合理调整施工时间和施工组织方案,多点,多面协调,高效合理的使用资产设备,进一步降低施工成本,提高公路工程施工的合理利润。
二、国有公路施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国有公路施工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工程项目日益增多,企业每年投入大量的财力购置固定资产,却因固定资产管理缺乏健全制度体系、资产管理部门之间缺乏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资产管理信息更新不及时、资产管理人员业务水平较低等原因,很难及时获取到固定资产的真实状态信息,企业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有公路施工企业的发展。
(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
公路施工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国有公路施工企业也逐渐认识到提高资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性,开始了向管理要效益的探索之路。多数公路施工企业管理层对制度建设都很重视,并相继制定并印发各类资产管理办法,但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相对还不健全,仍有很大空间需要完善,诸如制定的制定与实际业务开展情况脱节;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尚未设专职部门,专人管理,导致现行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管理职责不清,缺乏明确的管理部门现象。公路施工企业资产管理人员多是技术出身,技术功底虽然扎实,但缺乏资产管理专业知识,管理能力不高,加剧了公路施工企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资产利用效率低下问题。(二)固定资产管理信息沟通程度不高国有公路施工企业往往多个施工项目部并存,且分布在不同区域同时施工,各项目经理部拥有相对独立的施工部设备采购及管理权限,导致固定资产缺乏统一管理,企业资产管理部门与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财务审计部门三方信息沟通不到位,经常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诸如:已经报废的固定资产达但财务未下账处理、资产状态不及时,企业管理层无法及时掌握固定资产的真实状态信息,影响资产利用效率和使用收益。
(三)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账实不符现象
相较于普通企业,公路施工企业固定资产存在数量多、品种杂、调拨频繁等特点,导致固定资产转移频繁,资产随项目转移而转移,加之受野外恶劣的施工环境影响资产自然损耗严重等因素,为固定资产的跟踪管理工作和现场存放空间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第一,为满足公路工程施工需要,项目之间经常调拨,给资产的台账管理与计价核算带来困难;第二,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工程量调整等不确定性多,影响企业固定资产正常的采购或储备计划。第三,由于固定资产的管理人员缺乏执行力,现行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并未得到贯彻执行,部分企业存在固定资产在分类上不够明确,相应资料不齐全,影响了固定资产的管理质量。第四,信息不对称导致资产盘点清查工作过程中,暴露出部分固定资产登记信息、数量、使用状态与管理系统、使用部门台账信息不一致,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三方管理信息不一致;部分固定资产或长期闲置、或常年失修、或已达到报废年限已无使用价值,但使用部门未及时进行资产调配、报废清理、盘活等工作,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准确性、及时性,制约了公路施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三、国有公路施工企业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对策
国有公路施工企业管理层针对资产管理存在的诸多问题,不断强化对资产管理工作认知水平,通过健全并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全面推行精细化管理,提高员工资产管理意识,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益,确保公路施工企业固定资产使用安全及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公路施工企业可持续发展。
(一)健全并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转变思想,提高认识,借助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建立对各项固定资产全生命周期流程的动态化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资产管理部为集团资产的职能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企业资产管理和指导子公司及项目经理部进行资产管理。国有公路施工企业资产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负责、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方式。根据不同部门的职能可划分为具体实物的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投资管理部门(经营管理部)、价值管理部门(财务审计部)以及资产使用部门。首先,资产管理部门是企业固定资产的统一领导部门,应负责制定、修订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组织固定资产相关业务知识的专项培训;固定资产采购、验收入库、出库领用、日常维护与保养,调拨、报废处置等业务的审核及处理;负责建立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对各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全生命周期信息进行信息化管理;负责企业项目管理过程中引起的固定资产交接监督及资产变更登记工作;经营管理部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企业技改技革以及未纳入年度预算,单项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编制审议单位企业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制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其次,财务审计部门是固定资产价值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业务账务处理,负责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负责提供固定资产调拨、报废处置等业务的相关数据信息资料;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对各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最后,资产使用部门及项目经理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专人专岗岗位职责;负责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出入库登记台账和固定资产实物流转明细账;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保证固定资产清查过程中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固定资产卡片记录与实物相符;负责提出本单位固定资产大修和技术升级改造工作提出建议,报资产管理部门纳入大修和技术改造计划报批程序;负责监督落实本部门员工工作变动引起固定资产的移交相关工作,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及财务审计部门备案。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加强固定资产全生命周期的核算监督工作,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资产管理办法》《资产巡查管理办法》《资产评估管理》《固定资产使用人责任制度》等固定资产监督管理体系,不断深入研究资产管理工作流程,明确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使用与日常维护与保养,调拨、报废处置流程和审批程序。明确资产管理工作关键岗位职责及KPI指标体系建设,完善资产管理工作评价体系建设,将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化,与资产管理部门业绩和参与人员的绩效挂钩,使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有制度可循、有制度必循,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二)提高员工资产管理意识,责任落实到人
思路决定出路,转变思想,狠抓落实,促进企业资产管理工作常抓不懈,落到实处,进而使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国有公路施工企业通过不断强化对管理者及资产管理参与人员的系统培训,逐步提高资产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管理素质。通过举办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普及国有资产法律法规政策及资产管理业务知识技能,不断夯实资产规范管理的思想基础,促进资产管理参与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不断提高;强化资产管理主人翁意识,使资产管理人员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革新管理模式,不断提高资产管理的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公路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国有公路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部门,赋予并强化各级资产管部门的岗位职责,权责清晰,确保资产管理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能够落实到具体责任人,认真贯彻落实企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根据资产管理业务流程和管理情况,梳理识别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种潜在风险,及时弥补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程序漏洞,确保固定资产出、入账及使用记录相符。此外,国有公路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固定资产“新增、核销”等重点工作程序流程的审核监督,避免出现固定资产利用效率不高等现象,保证项目资产的保值增值及优化配置,全面落实国有公路施工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三)信息化精细管理,确保企业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严格按照资产管理办法,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和管理软件,结合国有公路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构建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充分掌握固定资产的原始数据信息,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保障。国有公路施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资产管理部、财务审计部和资产使用部门应密切配合,互相监督制衡,分别建立资产台账明细,记录固定资产的流向和使用状态,将固定资产明细账与实物逐一进行清点并进行编号管理,并定期核对,确保企业固定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一方面,对盘盈、盘亏必须严格审查,分清责任,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失去使用价值、长期闲置、达到报废状态资产,按规定发起报废申报流程,经管理层决议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在相关领导和资产管理参与人员离任时,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人走账清,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另一方面,国有公路施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应建立固定资产信息管理数据库,对单位价值高的固定资产进行专项管理,通过数据库及时采集设备信息,资产收益和资产调配、使用情况等信息,全方面掌握资产信息和流向,实现资产的信息化精益化管理,有效减少固定资产的闲置时间,不断提高资金周转和利用效率,为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期评价指标分析提供数据支撑,促进企业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水平和国有资金使用效率。此外作为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归口部门的财务审计部应认真履行财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基本职能,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确保固定资产从购入开始到退出企业的整个生命周期全部信息能够及时同步更新,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便于企业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全程精细化跟踪管理,降低企业固定资产经营管理成本,优化企业固定资产的结构,提高固定资产的运转效率。
四、结束语
国有公路施工企业应充分认识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结合公路施工企业资产管理特点和资产清查盘点结果,正确分析当前企业出现盘亏的原因,逐步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公路施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认真分析公路施工企业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通过举办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普及资产管理业务知识技能,不断夯实资产规范管理的思想基础,规范公路施工企业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行为,提升国有公路施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效率,促进国有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逐步向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迈进,使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不断提升,提高施工合理利润,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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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1-0-01
固定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所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质要素,也是行政事业单位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之一。如何科学有效地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安全和完整,实现保值增值,对提高单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无疑是十分重要的。近年来,笔者通过对本市的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发现,多数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很不规范,存在许多弊瑞。现结合本人近两年的工作实际,谈谈自己对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一些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
1.固定资产购置缺乏计划性,处置手续不全,随意性大。一些单位对预算编制不重视,对需要更新和添置固定资产缺乏计划性,多数设备的购入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困难;一些单位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出租、出借固定资产,仅经单位负责人同意,手续不完备,管理乏力,导致固定资产的流失。
2.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不准确。单位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不完整,设备购置往往不包括运输、装卸、安装等费用;车辆购置不包括车辆购置附加费;对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所发生的增值费用,也不记入相应的固定资产账户中。
3.固定资产疏于日常管理,造成账实不符。通过近几年资产清查等工作的开展,部分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意识有所提高,但有些单位由于更换保管人或工作地点变化,造成财产物资交接不清,致使资产账实不符;有些单位对出租的固定资产不进行备查登记,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办理入账,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进行核算,如上级部门配置的手提式电脑、照相机等,若不予管理,则会变成私有财产,致使单位的国有资产在无形中流失。
4.单位房屋出租不规范。 房屋租赁合同签定不规范,有的不签定《租赁合同》,有的逾期不续签,有的条文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造成租赁费不能及时收取;有些单位对外招租不透明、不公开,以低于市场价格出租,经办人从中谋取私利;单位出租公房,收入未全部入账,形成“小金库”;四是由于收支不入账的核算,造成出租、出借方偷逃房产税、营业税以及所得税等税款情况的发生。
5.岗位职责不明确,账物一人管理。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财务会计部门和财产物资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应做到分工协作、责任到人。然而,长期以来,一些单位从账到物都由同一人操作,缺乏监督制约机制,严重违反了账物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6.固定资产应每年盘点一次。但实际工作中,由于年终人手少工作繁杂而未进行。财产管理中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导致财产丢失、损坏甚至自盗、被盗现象发生。
二、问题存在的原因
1.政府有关部门重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由于人们片面地认为行政事业单位是“吃皇粮”的,一般不具有经营性,固定资产就不存在保值增值的问题。因而,在核算上流于形式。
2.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看重政绩和形象工程,片面追求资产的增值,脱离实际,在大型设备的购置引进上,不进行科学预测和论证,盲目上项目,致使项目引进后,业务开展甚少,经济效益低下,投资成本无法收回,给单位背上了经济负担,给国家造成了资源浪费。
3.固定资产管理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管理机制。固定资产采购预算没有真正起到制约事业单位按预算采购的作用,尽管单位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但实际采购中单位提出购买申请,只要零余额账户有额度,就可以购买该资产。而财政部门在预算拨付后未能继续跟踪固定资产的采购、使用和处置情况。
4.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财务规则》仅对资产作出原则规定,在实际操作和运行中缺乏统一、有效、规范、责权利明确一致的管理办法和系统的制度,这给资产流失留下了可乘之机。
三、对策与建议
1.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一是制定和完善资产管理办法、增减审批等规章制度,使每个单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便于操作。二是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逐步建立正常的监督制约机制,要通过检查工作,不断探索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新模式、新方法,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做到单位资产管理质量与财政拨款相结合。
2.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加强政府对资产购置的监管。随着《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努力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科学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完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购置、新建固定资产时,一律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进行,使固定资产的增加在源头上得到有效控制。
3.政府采购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强信息沟通。政府采购部门把通过政府采购的固定资产信息及时通报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便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建立档案加强日常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应及时将对单位日常管理以及报废、拍卖固定资产的情况通报给政府采购部门,便于审查单位固定资产采购申请及实施采购时予以参考。
4.强化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固定资产管理不仅局限于数据统计,传递资料,还应对固定资产的使用进行分析,为管理者提供决策参考。因此必须建立人员素质控制制度,管理人员上岗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能。
5.各监督部门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监督。审计、财政部门以及车辆、房产、土地管理部门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加强监督,形成健全的监督网络,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字:固定资产;通信公司;效益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1
一、简述固定资产管理理论
1.固定资产的确定
根据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生产、经营用的设备、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生产工具等;而非生产、经营用的设备、物品等,但其使用期在两年以上、并且价值2000元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确定固定资产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与该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将流入企业,二是资产成本可以可靠的计量。
2.固定资产的分类
由于核算依据不同,固定资产的分类页有所变化。通常情况下,根据经济用途可将该固定资产分为生产经营所用与非生产经营所用;根据具体使用状况可将该固定资产分为未使用的、使用中的以及无需使用的;根据产权归属可将该固定资产分为自由固定资产、融资投入的固定资产以及租入的固定资产;根据实物状态可将该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建筑物、生产设备、电子设备、交通运输设备以及其他设备;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可将该固定资产分为5年期的、10年期的、20年期的。在实际工作当中,固定资产也可依据企业日常运营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将其分为房屋和建筑物、办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运输设备、图书、机械设备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等。
对于通信公司而言,其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邮政运输设备、邮政机械设备、市内电话线路设备、市内电话机械设备、长途电信机械设备、长途线路设备、电源设备、电信运输设备和其他。
3.固定资产的核算
一般来说,固定资产核算有三个任务。一是建立科学、有效的固定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卡片进行管理;二是准确、全面、及时地记录有关固定资产增加、减少以及使用的情况,保护生产资料的安全性、完整性;三是正确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以及修理费用,并进行该固定资产折旧以及修理的核算,以保证实现固定资产的再生产。
二、通信公司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对固定资产管理正确意识
我国通信公司大多为国有企业,运营资金主要由上级主管部门下拨,习惯了旧的无需自负盈亏的管理模式,由此就导致了目前通信公司对固定资产疏于管理的现状。目前我国通信公司对固定资产采购缺乏科学、合理、有效的预算,对固定资产的拥有数量、使用情况、维修情况等记录都有纰漏,这就造成固定资产达不到其预期的使用效果,甚至出现资产闲置状况,造成资产的浪费,增加了企业成本。
2.缺乏严格的监督机制
通信行业是新兴行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尚短,缺乏行之有效的固定资产管理监督制度。监督制度的松懈将导致通信公司内部管理出现漏洞,致使固定资产闲置,企业资源浪费,增加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同时,还减少了企业的运营资金,阻碍企业的发展进程。
3.缺乏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境内的通信公司基本上都缺少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我国大多数通信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都存在管理环节约束制度不完善的情况,对已经拥有的固定资产不能及时、准确的盘点,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不能全面了解,使得固定资产流失率增加。对于通信企业而言,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仅是员工的一种约束行为,也使得固定资产的管理有法可依、有据可行。
三、提高通信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效益措施的建议
1.提升企业内部员工对固定资产管理的认识
提升员工对固定资产管理的认识,使基层员工能够主动保护固定资产,深度认知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是提高通信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效益的有效措施之一。通信企业可以通过开展关于保护固定资产讲座等方式,为员工营造出一个积极的环境,有意识的引导员工端正价值观,进而使得企业员工主动的履行保护固定资产的责任,以全面实现企业实施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目标。
2.完善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机制
众所周知,固定资产是通信企业展开工作、为社会服务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机制是保护通信公司固定资产的主要途径。通信企业可以通过完善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制度来监管固定资产的采购情况、验收情况、领用情况、使用情况以及报废销毁情况,用以保证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执行和减少资源浪费。
3.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机制
固定资产是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其管理的科学化直接影响到通信企业的健康发展与增值。通信公司要对固定资产的信息进行系统的登记、归类,及时维修故障设备,严格控制新固定资产的采购活动,促使固定资产结构更为合理化、科学化。与此同时,通信企业还应该建立科学的、行之有效的固定资产采购计划,以杜绝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4.优化企业资源配置,避免资源浪费。
通信企业属于高收入、高投入的资源密集型企业,固定资产种类以数量多,并且分布范围广,需要不断引进先进的设备和技术,管理相对困难。这就需要资源整合、优化配置的辅助来完成对其的管理工作,以提高资产的利用率。
四、总结
建立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整合、优化配置,不仅可以节约企业资源,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升企业在通信行业的竞争力,还有效的促进我国整个通信行业的发展与壮大。
参考文献: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固定资产;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5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3-0050-02
固定资产指的是使用期限超过了1年的运输工具、机械、机器、建筑物、房屋以及与经营、生产有关的其他的工具、器具、设备等。不属于经营、生产设备的物品,如果单位价值达到了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了2年的物品,也应当划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生产力的要素之一,也是劳动手段,不论是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固定资产使他们赖以经营、生产的主要资金。从会计的角度来划分的话,固定资产可以分为接受捐赠、融资租赁、租出、非生产使用、生产使用固定资产等。但是,在固定资产的管理当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造成了固定资产无法充分发挥效益。
一、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固定资产账簿建立不规范。少数企业或者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当中,没有建立固定资产账,或者建立了固定资产总账,但是没有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即使建立了固定资产总账以及固定资产明细账,但是没有建立实物管理账,导致一些净值为零但是仍有使用价值别且正在使用中的设备等物品没有纳入账内进行管理。同时,一些企业或单位虽然建立了固定资产的管理账,但是账簿不规范,不利于对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二)管理意识不强,管理制度不完善。少数单位或企业没有专人来进行固定资产管理,而且部分管理制度仍然采用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方式,不能满足当前固定资产管理的需要。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不仅没有入账,而且还从成本费用中直接列出,不利于成本的准确核算,也比较容易造成资金的流失。不少企业或者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混乱,权责不明,保管员虽然多,但是基本上都是“谁买谁管,谁用谁管”,人人插手而又无人管理,管理比较混乱。有的单位或者企业直接将实物管理纳入到了财务人员的管理工作范围之中,这也违反了会计制度中“账务分离”的基本制度。没有严格把住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报废等关口,出租、出借的手续不全,对固定资产进行报废处理的时候,导致了还有价值的固定资产没有及时地收回残值。另外,部分固定资产在损坏之后没有及时维修,人为地造成了固定资产闲置。
(三)对闲置的固定资产处理不及时。不少企业或单位对闲置的固定资产不重视,没有派专人复杂管理,不能够及时地对闲置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理或者调剂使用。而且闲置的设备等固定资产没有专人保养维护,导致部分还有使用价值、有处理价值以及可以调剂使用的固定资产变成了报废资产,给企业或单位带来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另外,部分固定资产的损坏之后维修不及时,人为地造成了资产闲置。
(四)固定资产账目与实物不符。由于管理不善或者维修不及时,导致丢失或者损坏报废的固定资产仍然长期挂账,没有按照相关制度及时办理报废手续,也没有进行账务处置。由于财务纠纷、领导更换、监管不力、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导致了新增的固定资产没有及时入账,甚至不入账,造成了有物无帐。个人或者外单位长期占用或借用的固定资产没有办理手续,而且也没有及时进行账务处置。违反相关规定,少提或者不提固定资产折旧,致使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得到虚增,造成账实不符。
二、固定资产管理对策
(一)加强固定资产购入管理。第一,把好投资关。企业或者单位在购入固定资产之前要认真做好论证和调研工作,例如设备机型、工艺流程、投资效益预测和分析等都要进行仔细、认真的工作,以确保固定资产的投资效益的实现。第二,把好固定资产转资验收关。待形成固定资产项目购置完成之后,要及时地做好实物转资验收工作,例如施工质量以及竣工的材料是否齐全、设备的精度以及运转记录是否良好,各种经济技术指标是否达到了设计的要求等各项组织工作。同时,也要把好转资项目价值审核关。一般来讲,构成固定资产原值的主要有管理费、安装费、运输费、设备费等,要逐项逐笔地进行审核,严禁乱列乱摊,防止在固定资产转资的过程当中出现弄虚造价等现象。
(二)建立规范的固定资产账簿。企业或者单位要建立规范的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账、明细账、总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统一编号和分类管理,做到账账相符、帐卡相符、账物相符,各种编号、表格、卡片、账簿等要统一形式和规范。
(三)提高管理意识,健全管理制度。“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更是如此。企业或者单位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制,例如相关领导干部的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固定资产的保值考核奖惩制度等相关制度。明确各个部门责任人的管理内容和管理方式,落实好岗位的具体工作内容。按照账物分离的原则,建立专门的物资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报损、调配、处置、购置等工作,一切固定资产增减进出需要通过物资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另外,财务部门也要持有物资管理部门开具的相关手续才能够进行收付款以及进行其他的账务处理。就像前中国足球国家队主教练米卢说的那样,“态度决定一切”。固定资产管理不是只喊口号就能管理好的,还需要真刀实枪的去做,去提高人们的管理意识。
(四)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等工作,以及对闲置固定资产的合理处置。首先,在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保养的时候,单位或企业的物资管理等部门要做好维护、保养记录,对正在使用的设备等按照设计需要和设备性能有计划地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充分发挥设备的使用效益。每年都要进行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对要修理的固定资产及时地编制计划,将修理工作落实好。对达到了报废标准的固定资产,物资管理等部门要及时地报废销账,并且要完善相关归档等工作。对于没有达到报废标准却无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其次,对闲置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地处理或者调剂使用,派专人管理闲置的固定资产,对还有使用价值的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等工作,使闲置的固定资产保持使用价值,减少经济损失。
(五)提高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素质。丰富的管理知识有益于提高人的管理意识,那些缺乏管理意识的人,大多都是一些知识贫乏的人。学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可以增强大家的管理观念,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当中自觉地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办事。学习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可以使管理人员合理管理,精心管理。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最主要地就是进行价值核算,因此,管理人员要加强学习,丰富自己的固定资产知识,熟知固定资产的技术指标以及相关性能,能够准确地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处理。因此,管理人员要具备丰富的管理知识,才能够管理好固定资产。
总结:固定资产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个部门的配合及其协调。对企业或者单位来说,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以及固定资产的状况和结构等对企业或者单位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大的影响,是影响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水平,可以显著提高企业或者单位的市场竞争力。同时,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当中,要加强监督,保障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独立性。另外,管理人员要树立全过程管理的理念,创新管理思路,降低额外支出,提高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总之,固定资产是企业经营、生产、发展的物质基础,是重要手段,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只有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才能使企业或者单位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之中屹立不倒。
作者单位: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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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范文5
现将劳动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19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根据《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做如下补充,请各单位一并遵照执行。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作为以承担就业安置任务为主的特殊企业群体,曾为稳定我市城镇就业形势做出过重要贡献,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劳服企业也必须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发展机制。根据《规定》的有关要求,在劳服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会议有关精神和新形势下劳服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市劳动局、市体改委、市地税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应加强对我市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工作的领导,帮助和指导劳服企业健康有序的开展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工作。通过实行股份合作制把劳服企业提高到一个新的发展水平,使其在实施再就业工程中,更好的承担就业安置任务。
二、劳服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时,应遵照《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市政府(1994)14号令〕和劳动部等四部委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一并执行。劳服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股权设置一般为职工个人股、集体共有股、法人股。股权设置比例由企业自定。但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应占企业总股本的51%以上。在职工个人股比例设置中提倡企业的负责人、生产经营骨干的股权多于一般职工。
三、劳服企业改建股份合作制须对企业资产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进行产权界定时,按照市劳动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劳服发(1997)208号〕有关产权界定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执行。资产评估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服企业产权界定结果,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涉及集体、个人及其他投资者所有的,由地方税务部门进行资产核实,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全民所有制性质劳服企业改制工作,按《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50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净资产,在征得出资主体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可比照京政办发〔1997〕50号文,鼓励劳服企业职工出资购买转为职工个人股。对因净资产数额较大,一次性买断有困难的本企业职工,允许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额不得低于全部购买款的30%。对未付款部分不享有所有权。还可根据企业要求留给企业有偿使用并以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收取资产占用费。
五、界定为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的资产,可折股形成集体共有股,对集体共有股分得的股利一般可按下述方法进行分配:一部分(约30%-40%)分配给现职职工;一部分(约30%-40%)分配给原企业离退休人员;一部分(约20%-30%)作为企业劳动分红。集体共有股股利的分配由职工(股东)大会决定。调离本企业的职工不再享有分红权。
六、按照《规定》的有关精神,原有劳服企业改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在做好上述前期准备工作的前提下,按下列程序办理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审批手续:
(一)根据《规定》的有关具体审批手续,凡原劳服企业改建为股份合作制的,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或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审核;
(二)经市或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审核签署意见后,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第14号令《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京政办发〔1997〕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再到同级委、办、局履行改制的审批手续;
(三)经同级委、办、局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改制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改制注册登记后,按隶属关系将改制情况报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备案。
七、新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凡经劳动部门认定并发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并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规定安置比例的,经当地地税部门批准,可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八、原劳服企业改建为股份合作制时,凡在享受减免税期内并继续承担就业安置任务、符合安置规定比例的,可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至减免税期满时止。
凡被劳动部确定的本市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试点的劳服企业,自转制之日起视同新办企业,凡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安置比例的,可从转制的当年算起享受劳服企业的减免税政策。
附件: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19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体改委(办)、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改革,进一步发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促进就业、平抑失业率和保障社会稳定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是借鉴股份制的做法,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第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员入股,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三)实行民主管理;
(四)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
第四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凡继续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的,仍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中规定的对劳服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各级地方劳动部门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就业经费、生产扶持资金和失业保险金扶持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对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劳服企业,可用适量失业保险金作为向银行贷款的贴息。
第六条 各级地方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和行业部门劳服企业管理机构应依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加强对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的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
第七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与主办或扶持单位签定协议,建立新型的合作关系。经双方协议商定,劳服企业可有条件地为主办单位承担一定比例的职工子女和富余职工的安置任务。
第八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成本工资与税后利润按股分红和劳动分红的分配办法。并根据地方政府确定的工资指导线和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等因素自主决定企业的工资水平。
第九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依照规定标准为企业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费。
第十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依法自主决定用人形式,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职工及其他投资者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其财产和正常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开展党的活动。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
第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采取原有企业改制和组建新企业两种方式设立。
新组建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由三名以上作为发起人,并有20名以上个人股东;原有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经原企业职工大会通过,有外来投资的,应征得投资者的同意。上述两种方式均需报地方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由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第十五条 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应向当地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实施方案;
(三)企业章程;
(四)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或新组建企业发起人协议书;
(五)企业财产验资确认书;
(六)企业资产所有者及投资者意见;
(七)劳服企业认定证书;
(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十六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及场所;
(二)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三)企业设立方式、股金来源和股权设置;
(四)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
(五)股份管理办法;
(六)股东(职工)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
(八)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九)企业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十)企业章程修订程序;
(十一)企业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的措施和办法;
(十二)其它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三章 产权界定
第十七条 劳服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应在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下进行,并吸收投资者参加,成立清产核资小组,清理原有企业债权、债务,核实企业全部资产,界定企业的净资产产权,明确债权、债务的责任。
第十八条 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的结果,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报政府授权部门确认,并发给资产确认书。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十九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按下列原则进行产权界定:
(一)企业开办初期和企业发展过程中,全民单位为解决职工子女就业拨给的闲置设备等实物,界定为劳服企业集体资产。扶持的资金及非闲置设备等资产(折合资金),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无协议的按照国家为解决主办单位职工子女就业的有关政策有偿使用。经双方签订协议,这部分资产可作为劳服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时主办单位国有法人投资,或作为继续安置主办单位职工子女和富余职工的扶持条件。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所享受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归企业集体所有,并依照国家规定,列为企业集体资本金。
(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积累,归企业集体所有;全民单位提供担保并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
(四)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可继续有偿使用。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缴纳土地使用占用费。
(五)企业享受国家税前还贷和以税还贷等特殊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资产,属于扶持性国有资产,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企业公积金,单独列帐反映,国家保留对这部分资产处置权,不参与管理和收益。资产可用于企业发展和安置就业。
(六)投资主体不清的资产,以及接受无偿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
(七)企业自筹资金,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
(八)企业职工个人出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九)其他社会法人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投资的法人所有。
第二十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职工奖金、工资储备基金等,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章 股权设置
第二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的股东,可以用货币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折价入股。以无形资产作价折成股份,其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产的20%。
第二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根据资产来源和归属设置股权。其股份按投资主体分为:职工个人股、职工集体股、法人股。
(一)职工个人股,是指本企业职工个人出资及当年新安置的城镇失业人员带资入厂或以技术、实物、财产等投资入股的股金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权为职工个人所有。
(二)职工集体股,是指在原有企业界定产权时,划归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的资产构成的股份,其股权为本企业全体职工集体所有。
(三)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到劳服企业的股份,或扶持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权为法人所有。法人股为优先股。企业章程应对优先股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的职工应按照企业章程认购所规定的限量数额股份。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职工个人股在本企业股本总额中应占主体。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劳服企业,职工个人股和职工集体股的股本总额应在企业股本总额中占主体。
第二十四条 职工个人股不得退股,但遇职工死亡、退休、调离、辞职或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等,企业可根据情况购买职工持有的股份。当出现企业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经股东大会同意,可由企业负责收购部分个人股份。企业收购的股份,可出售给企业其他职工或新参加企业的职工。
第二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不发行股票,只出具出资证明书,作为资产证明和分红依据。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六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按照国家对劳服企业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前年企业亏损,不足弥补的亏损额,以企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的由股本金抵补。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支付劳动分红。
(五)支付优先股股利。
(六)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的股份收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职工集体股分得的股利,可拿出一定比例分配给在册离退休职工和现职职工。具体分配比例及标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现职职工分配,可采取两种办法:一是直接分配给职工;二是将分配的股利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由企业有偿使用,企业扩股时可转增职工个人股股本。职工集体股分得的股利给职工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可单独列帐,企业扩股时,转增职工集体股股本。
第三十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
第三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公积金应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或转增股本。
第三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公益金应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第三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六章 管理体制
第三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可实行股东大会和职工大会合一制度。股东(职工)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议可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东(职工)大会应定期召开,听取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企业议案。股东(职工)大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选举或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二)决定企业的设立、合并、终止和清算;
(三)批准企业安置城镇失业人员的方案;
(四)修改企业章程;
(五)批准企业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对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七)决定企业发行债券;
(八)对其它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可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企业的决策机构,向股东(职工)大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企业发展规划;
(二)审定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三)决定召开股东(职工)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四)执行股东(职工)大会决议;
(五)制定企业增减注册资本方案;
(六)制定发行企业债券的方案;
(七)审定企业安置失业人员的方案;
(八)制定企业设立、合并、终止方案;
(九)制定企业章程修改方案;
(十)选聘企业经理(厂长)及有关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标准和支付办法;
(十一)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七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可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企业活动的监督机构,由三名以上单数监事组成。其活动方式依照企业章程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不得超过四年,但可连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监事会议决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可实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会的主席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对董事和经理(厂长)履行职权进行监督;
(三)查阅企业财务帐簿和其它会计资料,要求董事会和经理就相关的问题作出书面报告;
(四)审核企业年度决算和清算的表册,并就审核的结果制作意见书,向股东(职工)大会报告;
(五)必要时召集股东(职工)临时会议;
(六)对董事会和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行为进行制止,必要时向股东(职工)大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三十九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因其规模限制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其有关职责由股东(职工)大会确定专门人员负责。
第四十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由企业章程作出规定。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由股东(职工)大会选举产生,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和实施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实施股东(职工)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议;
(三)提出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企业规章制度草案;
(四)提出职工收益分配方案;
(五)提出企业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决定企业管理机构的设置,任免副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决定副经理以下职工的奖励和处分;
(七)提出安置失业人员就业的方案;
(八)定期向股东(职工)会议和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九)行使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四十一条 各级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和税务部门,对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情况及享受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第七章 变更与清算
第四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企业合并应由各方签定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等遗留问题,妥善安置好企业人员。合并各方未清偿的债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分立时应由分立各方签定协议。分立协议中应明确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债权、债务。对企业债权的承担,应事先作出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并签定清偿债务的协议。经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不得分立。
第四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合并与分立,应报当地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依照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因宣告破产、撤销或其他原因而终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限定日期做好企业财产清算工作和各种债务偿还工作。
第四十六条 破产的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其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
(二)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应缴未缴国家的税款;
(四)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国有投资 经营性项目 财务管理
一、国有投资公司的发展与现状
经营性项目主要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辅之以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导向,投资主体多元化,可以是国有企业,也可以是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投资可以收回并能够获得预期收益,现金流量稳定。运行过程遵循市场化规则,实行公开、公平的招投标竞争方式,谁投资谁受益,但由于涉及到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在价格制定方面需要在政府协调下兼顾投资方和公众的利益。本文经营性项目侧重突出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房地产业、商品流通等行业展开论述。
经营性项目投资的现状是经营性项目单位申请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时,先通过地方计划部门(现在的地方政府各级发改委)提出项目申请,经地方计划部门(现在的地方政府各级发改委)审核并逐级上报审批后,由地方计划部门(现在的地方政府各级发改委)下达项目计划,再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地方计划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由地方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再由经营性项目单位直接到地方财政部门办理项目拨款手续。(一般只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下达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很少对国有参股企业、民营企业下达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2002年以后才逐渐对国有参股企业、民营企业的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进行投资。
在财务管理上,国有投资公司对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不能参与管理,没有投资和被投资的关系。在财务核算上,地方财政部门直接对项目单位(用款单位)拨款处理,而项目单位(经营性项目用款单位)收到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后纳入资本公积和专项应付款核算,待项目完工交付使用时,从专项应付款核算转入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收到收到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后纳入资本公积是不能参与企业收益的分配的,造成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长期沉淀,国家也疏于这部分资金的管理,使国有资产的大量沉淀。在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方面也没有这方面的有效的管理办法。从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的角度来说,也不能参与经营性项目单位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
国有投资公司、经营性项目单位在收到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时,国有投资公司财务上作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2002年前经营性项目单位在接到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资金、国债资金国有投资公司不作财务处理,财政直接将项目资金拨给项目单位。只有在国有投资公司直接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时,才将这部分资金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而经营性项目单位财务上作资本公积(2002年前作专项应付款,待经营性项目单位项目竣工后再从专项应付款转入固定资产)。
二、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已经于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有专门章节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地方政府及其地方政府各部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制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地方政府授权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地方财政局收取国有资本收益,再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国有投资公司向企业收取国有资本收益。对于有规范的股权结构,可以根据《公司法》按国有股权所占的比例直接参与收益分配。而对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方面,根据《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不相适应的地方。根据《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营性项目单位收到此资金后,记入资本公积管理,待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而国有投资公司在与经营性项目单位签订协议并出具收据后,记入长期股权投资(或者长期债权投资)。
根据以上财务处理办法,国有投资公司在经营性项目单位不具有规范的股权(债权)结构。依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有关规定,不能正常参与经营性项目单位的收益分配(无法律依据),加之在国有参股和民营企业中,特别是民营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长期虚亏实盈,更不愿意在增资扩股时将这部分资金作为国家资本金增加股权所占的比例,对企业实施控制,让国家资本对企业实施影响。对这部分国有资产投资如何进行管理,应该采取哪些办法和措施,来保证对使用这部分资金的项目单位实施有效的管理,既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保障地方财政参与企业收益分配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2.根据《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地方政府制定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对以国有资本的形式直接投资的企业可以根据《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参与企业的收益分配。而以其他形式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则不能根据《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地方政府制定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不能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参与企业的收益分配。而对于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的企业,由于国有投资公司只是受托管理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这部分资金,名为受托管理,实为管理缺失,无法规、政策可操作管理依据,只是挂账管理。
国有投资公司对经营性项目单位在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的企业缺乏有效的管理,在财务管理上已经形成潜在的隐患。特别是对国有参股公司、民营企业长期疏于管理,造成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使用沉淀,资金使用效益较差等情况,已经造成国有资产不能保值增值。待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没有硬性规定将这部分资金在企业增资扩股时增加国有资本金,很多民营企业还没有等到增资扩股时就已经不存在了。如何对经营性项目单位在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方面加强管理,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地方政府如何在制定地方法规或者地方行政命令上来约束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这部分资金,来确保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地方政府以某种形式授权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国有投资公司参与经营性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并以一定的形式参与使用经营性项目资金单位的收益分配,来保障地方财政部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在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上有一定的依据。
对股权结构规范的企业可以根据《公司法》规定,直接按规定参与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而对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存在向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民营企业等经营性项目项目单位拨款,因存在形式与《公司法》中股东出资形式有一定的差距,即出资人身份和形式不规范,造成国有投资公司无法以代表政府行使出资人身份参与企业经营,更无法参与国有资本收益的再分配,不能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民营企业等经营性项目单位拨款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对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本的界定。国有资产包括国有资本,国有资产的定义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有明确的界定,而国有资本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专门章节进行了规范,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中也有专门规定,对国有资产的转让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中也有比较详细的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规范的是企业全部国有资产,有比较详细规定只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而对国有资产的规定就比较笼通。国有资产(国家所有者权益)=国家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在编制国有资本收益经营预算时进行严格区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有以国有资本的形式存在各类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在目前的法规中才能够编制国有资本收益经营预算,地方各级政府才能安排所属职能部门编制国有资本收益经营预算,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三、国有投资企业的改进措施
1.加强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管理
从财务风险管理的角度,国有投资公司主要应从自身的业务特点出发,以财务监管为抓手,不断完善对项目单位管理体制,健全财务内控系统,防范财务风险。
(1)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对项目单位的战略协同涉及财务监管机制方面,主要是加强项目单位的财务预算管理与控制。保证全面预算的顺利执行,也就是保证了对项目单位权力分配的实施。对公司对项目单位在按年、季、月编制财务预算的基础上,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纠偏补漏,对执行结果实施考核评价,及时整改完善,从而将目标控制与过程控制、结果控制相结合,在一定程度上掌控项目单位的财务风险。
(2)建立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对公司对项目单位的管理如果过细过紧,很可能“一管就死”,放得过宽过松,又可能“一放就乱”。因此,对公司关键是要管好项目单位的重大财务事项,只要不超越边界,就给项目单位充分的经营自,让他们充分发挥能动性。
(3)强化对项目单位的内部审计
对项目单位的内部审计,一是除控股项目单位外,要将内部审计延伸到参股项目单位;二是除年度决算审计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财务预算审计等专项审计;三是审计时要注意与项目单位的沟通,注意方式、方法和界入的时机;四是审计要深入,整改要落实。
(4)完善控股项目单位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
从委托―的角度考虑,由于信息不对称、责任不对等、契约不完备等内在矛盾,人可能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因此,必须建立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用激励机制来促使经营者为股东出力和谋利,用制衡机制来对抗潜在的权力滥用。
2.加强参股公司的财务管理
笔者认为,对国有参股企业(包括民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对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进行立法管理:首先要尽快做到有法可依,即建立一整套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体系,依法治产,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别要对查处国有资产流失的办法尽快立法。
(2)对于国有参股企业内部,每年应定期进行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国有资产存量的分布构成、经营效益、增减变动;清查是对日常资产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建立能落实责任、奖惩分明的管理机制。
(3)规范产权转让行为,强化产权交易中心职能。明确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产权属国家所有,只有国家授权机构才具有产权转让资格。还要规范转让的中介机构,以信息充分,合法场所,公开、公平交易,公正监督为前提,依法管理。对交易行使统一管理,确保产权交易的规范化,合理性和权威性。
3.完善相关法律保障
国有资本属于全体人民所有,对于全体人民所有的资产监督也应由全体人民的代表来履行。目前我国现有监督体系中,国有资产初始委托人(全体公民)的出资者监督权虚置。而在各类法律法规条文中,并没有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有关的规定都散见于其它法律条文中。所以需要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人大对国有企业的最高监督权,需要尽快制定《国有资产法实施细则》以明确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法律地位。此外还要制定《国有资产组织机构法》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以确定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并修改完善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将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目前以所有者代表身份履行监督职责的国资部门,实际上只是中间人(政府)的代表,而不是初始委托人(全体公民)的代表。在设置了对国有建设项目的独立监督机构后,国资部门将不再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监管,而转由独立监督机构专司履行监管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明确规定该独立监管机构的监督权,并委托人大常委会负责管理独立监督机构,负责对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从现行的法律构架来看,审计监督的法律依据最为充分,也最为完整,从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到专门的法律规范《审计法》再到相关的具体实施法规《审计法实施条例》,都明确了审计部门的监督权力。在《宪法》中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审计法》中第二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审计监督所依据的完整的法律框架。
相比之下,财政监督的法律依据比较模糊。财政监督所依据的主要是《预算法》和《会计法》,财政部门的职责是对社会经济运行的全过程、国民经济的各部门、社会再生产的各环节进行综合检查监督,对企业的监督则不限于国有企业,而且监督的内容也仅仅是预算执行情况和会计信息质量,其对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监管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
从本质意义上来说,国资部门的监督和国有投资公司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性质是一样的,其监督权都是来自资产所有权的延伸,所不同的是国资部门是受到政府的委托管理国有资产,其主要法律依据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条例》,而国有投资公司则受国资部门的委托出资,其监督权完全来自所投资资产产权的自然赋予。为协调独立监督机构中各方面的法律关系,应该尽快出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以明确国资部门和国有投资公司的监督权,并修改《审计法》、《预算法》和《会计法》,以协调监管各方在对建设项目监管是时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四、结束语
国有控股投资公司是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产物,也是适应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渡过程中应运而生的体制创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既要作为法人实体通过市场化机制进行独立经营,又要作为政府投资代表履行部分政府职能,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境地,其发展能否实现可持续性面临着一大挑战。
国有投资公司的最基本责任是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但是在实际投资管理中对国有控股、参股项目都遇到的很多问题,尤其是对国有参股企业、民营企业,无法很好的通过内部控制和审计对其监督,需要财务管理措施以及制度上的创新改革,同时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笔者相信只要我们能及时发现管理中的问题并及时更正改进,国有投资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会上升一个新台阶。
参考文献:
[1]宋立;肖金成.国有投资公司存在的问题与政策化改革思路.财贸经济.2003-04-25
[2]杨勤勇.论国有投资公司在国资管理中的作用.华东师范大学.200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