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交通部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交通部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范文1
最新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章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
(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六条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除应当由交通部实施的监督管理职责外,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
(一) 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二)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章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权限审批或核准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九条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七)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八)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和财产移交手续;
(九)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国务院对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另有简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依法确定投资人;
(三)投资人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规定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四)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应当按项目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五)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八)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九)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
(十)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设计文件、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人招标、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招标文件、项目申请报告等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或有关规定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
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已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对各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没有对备案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通车试运营2年后,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应当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
第四章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应进行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市场依法实行准入管理。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公路建设市场必须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限制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第十八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第二十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五章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四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阻挠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公路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八条对于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资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等有关管理规定;
(二)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三)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及时到位;
(四)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是否在控制额度内按规定使用建设管理费,按规定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问题;
(六)是否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形成的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帐管理;
(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审核、汇总、编报、批复年度公路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与调整、财务决算;
(五)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法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七)督促项目法人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八)督促项目法人及时按规定办理财产移交手续,规范资产管理。
第七章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程进展、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实行标示牌管理。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检举和投诉。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公路建设活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对举报内容属实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越权审批、核准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给予警告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责令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有关人员,具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损害国家、单位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公路管理的技术分级高速
能适应年平均昼夜汽车交通量25000辆以上。具有特别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连续行驶,全部设置立体交叉和控制出入,并以长途运输为主的公路。
一级
能够适应年平均昼夜汽车交通量5000~25000辆,连接重要政治、经济中心,通往重要工矿区、可供汽车分道快速行驶、部分控制出入和部分设置立体交叉的公路。
二级
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算成中型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20xx~5000辆,连接政治、经济中心或大型工矿区以及运输繁重的城郊公路。
三级
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算成中型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20xx辆以下,沟通县与县或县与城市的一般干线公路。
交通部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范文2
预防接种类疫苗将免费
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打破了原来疫苗接种必须收费的标准,将疫苗分为免费和自费两类。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级人民政府增加的疫苗以及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为一类疫苗,免费向公民提供。《条例》同时指出,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条例》放宽了疫苗流通领域的条件,符合相关要求的药品批发企业可以经营疫苗,但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医院自配药剂也要许可证
患者到医院开药,除了能买到药厂生产的药品外,还会拿到一些医院的自配药剂,由于这些自配药剂无须严格审批,标准和质量都难以得到保障,给患者服药带来安全隐患。作为我国首部对医疗机构自配制剂进行管理的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指出,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仪器、卫生条件和管理制度,在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制剂配置。此外,《办法》还规定,能够被委托配制的药剂仅限于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
公交线路站点调整公众作主
建设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的综合性规章,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办法》规定,需要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变更汽车线路或站点的,必须提前10天通过张贴公告或者新闻媒体通知公众。此外,《办法》明确指出新建小区要设置公交站点。公共汽电车在营运过程中到站不停车无正当理由拒载、中途逐客等情形将处以最高5000元罚款。
培训市场与教育行政部门脱钩
培训机构扛着教育部门认证的牌子挣大钱的事情比比皆是。随着教育部《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实施,再有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试认证,要求考生参加强制性的考前培训的,无疑是违规行为。《规定》指出,教育行政部门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通过考试,符合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授予相应的资格或者颁发证书。
环保立法与民沟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指出,立法起草工作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创设行政许可事项,或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公众通过提意见或者参加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参与立法。
个人也可成为进出口货物收发人
与现行的报关单位管理办法相比,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将专业报关和报关企业统一合并为“报关企业”;统一市场准入的标准和审批程序;将每年一次的企业年审改为报关企业两年一次、其他企业三年一次更换注册登记证书等。《规定》扩大报关企业范围,指出,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境内法人均可办理报关注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不仅包括法人,而且还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根据《规定》,个人可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到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成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取得独立的海关编码。
建筑垃圾不能随便倒
6月1日起,新房装修后遗留下来的废土料,不能被随意丢弃了。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随意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规定》指出,建设单位的建筑垃圾处置,须报经市容环卫部门核准处理,居民房屋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不能私自交给个人拉走,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此外,《规定》大幅提高无证运输渣土的罚款额度,明确规定无证运输渣土可罚10万,抛撒渣土最高可罚5万。
社会组织连续两年不年检将被撤消
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程序、年检的主要内容、年检结论作出明确规定。《办法》规定,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等13种情形情形严重的为年检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予以撤消登记并公告。
金融债券发行增加新主体
与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相比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将金融债券的发行主体扩展到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办法》采用核准制而非审批制,重点对商业银行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发债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10%。《办法》不将担保作为金融债券发行的必备条件,而是交由发行人自主选择。这就允许具有不同信用风险级别的债券品种在市场出现,并且为债券品种创新和债券市场发展留出了空间。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重视实际能力
比较1992年交通部颁布的《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更加注重考试前的实际能力鉴定。指出,申请《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必须具备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有相应文化程度、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和水上服务资历、24个月内未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等条件。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分三级负责
与交通部1995年的《交通部港口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相比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适应港口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明确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办法》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分三级负责,交通部负责一级;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一级;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一级。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更规范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第一部配套规章。比较交通部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汽车运输管理规定》,新《规定》更加适应国际道路运输发展的需要。由于国际道路运输牵涉面广,管理难度较大,《规定》提高了进入国际道路运输市场的“门槛”,设立了行车许可证制度,明确了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责。《规定》指出,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者有招揽旅客等行为的,将被处以最高6万元的罚款。
交通部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范文3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为强动力,以消除渡运安全隐患、方便农民群众出行为宗旨,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快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工作步伐,严格建设程序,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完成“*”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工作任务。
二、工作目标
根据“积极性高的先上,地方配套资金容易解决的先上,渡运量大的先上”的原则,力争到“*”期末(即20*年底),全市完成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26个,5361延米,投资34175万元。(具体见附表)
三、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改渡建桥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政府成立以分管交通的副市长为组长,市交通、财政、海事、水利、环保、国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有改渡建桥项目的县(市)、乡(镇)两级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各级政府要抢抓机遇,把农村
渡口改渡建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着力解决改渡建桥所需土地、资金等相关问题。
四、明确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的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工作负总责,具体项目建设单位由其自行确定,原则上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交通部门负责建设。建设单位对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负总责。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交通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做好改渡建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编制、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
2.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开工并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监督,按时报送项目建设的有关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施工组织方案、重要施工工艺和标
准试验以及工程分包等事项,提出项目重大变更方案报批,保证工程处于受控状态;
4.及时组织交工验收,提出项目评价报告,发出交工验收证书,并做好项目工程的养护管理和档案管理。
(二)市、县两级交通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区的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规划和上报年度项目建设建议投资计划,组织开展本地区的改渡建桥项目前期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改渡建桥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3.负责总结、交流改渡建桥的经验,收集、整理和上报改渡建桥的建设信息。
市交通局具体负责对改渡建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批,报省交通厅备案,并负责组织改渡建桥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县(市、区、景区)交通局具体负责本地区改渡建桥项目建
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五、强化资金保障及管理
根据《*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资金通过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筹资为辅,社会各界共同支持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来解决。
(一)交通部门农村渡口改渡建桥补助标准如下:
1.*0米(含)以上的公路桥梁按1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0米以下的公路桥梁按1*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2.*0米(含)以上的人行桥梁按9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0米以下的人行桥梁按8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3.桥梁所在河流为通航河流,则相应补助标准分别乘上以下系数:河流航道等级为二级以下的系数为1.05,河流航道等级二级(含)以上的系数为1.1。
4.计算补助的桥梁桥面宽度最大不能超过9米。
5.300米以下的桥梁补助经费总额不超过350万元,300米以上的大桥补助经费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地方政府按上述交通部门补助标准的40%给予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配套资金,其中市级财政配套16%,县级财政配套24%。具体标准如下(贵溪大桥不享受地方配套政策):
1.*0米(含)以上的公路桥梁,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按208元/平方米、312元/平方米予以配套;*0米以下的公路桥梁分别按176元/平方米、264元/平方米予以配套。
2.*0米(含)以上的人行桥梁,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按144元/平方米、216元/平方米予以配套;*0米以下的人行桥梁分别按128元/平方米、192元/平方米予以配套。
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从2008年起至20*年结束,分三个年度下拨配套资金。不足部分由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属地乡(镇)自行
解决。“*”期内,如有新增改渡建桥项目,享受上述同样政策。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应当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做到
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
建设单位要做到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并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配套资金不落实或长期不能到位的,交通部门将缓拨或停拨该项目的补助资金。
六、确保工程质量
为把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这一“民心工程”建成农民群众的“满意工程”、“放心工程”,必须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为此,建设各方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有关规定,各负其责,严把质量关。
(一)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规定,选择符合桥梁建设资质要求的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材料供应等单位,把好“资质关”;
(二)监理单位要实行“全天候”监理制度,对施工的工艺、工序以及使用的材料都要实行签证,特别是对施工中使用的钢筋、沙石、水泥等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砼构件,必须经过检验,提出合法、有效、齐全的试验检验报告,把好“材料关”;
(三)施工单位在基础、墩台、梁板、桥面等分部工程的浇注施工前,必须经质量监督部门到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发出指令,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把好“工序关”;
交通部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公路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概预算;竣工结(决)算
1.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背景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公路工程建设投资发展迅速,建设项目日趋多样化、专业化、复杂化,造价管理工作难度大大增加,为工程咨询业带来了重要机遇,同时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快工程咨询业的创新和发展更加紧迫。同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工程咨询业起步晚、基础薄弱,整体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完全适应,制约行业发展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全社会对工程咨询认识不足。工程咨询概念模糊,与国际通行的为投资建设提供全过程服务的理念不一致。各类投资主体的咨询意识普遍淡薄。行业的社会认知度不高。
2.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必要性和意义
(1)近年来公路工程建设投资发展迅速,建设项目日趋多样化、专业化、复杂化,投资管理工作难度大大增加,传统的粗放、宏观造价管理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对项目进行有效造价管理的要求。
(2)“十二五”期间,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但受人员编制和后期安置限制,建设单位不能同步增加相应数量的管理及技术人员,亦难以在短时间内,促使所属人员满足高管理水平、高专业水平、高个体素质等多方面要求,更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形成一个技术专业配套齐全、年龄结构合理,并已磨合成熟的项目管理团队。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建筑市场中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市场、企业之间联系的纽带。造价咨询机构具有较多的专业人才和较高的专业素养,能够很好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造价咨询管理工作;同时,造价咨询机构发展迅速,专业能力提升迅速,已经有较多综合造价咨询单位具备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全过程投资管理的实力。
(4)从2011年开始,国家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财政适当紧缩,对基础建设投资愈加规范,融资难度增加,对投资监管力度加强。进行合理的造价控制势在必行。
(5)积极推行“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模式,是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
(6)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有助于建设单位加强投资控制和管理,有助于控制投资风险,减少不合理投资行为,为科学合理投资提供的有力保障。同时,可以通过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建立服务模板,总结造价控制的重要过程和环节,制订成书面手册,为指导其他建设项目的造价控制提供参考模板。
(7)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控制,引进外部约束机构,能强化内部管理,而内部的管理人员,又对外面人员的反约束,通过这种相互制约、互相促进,为项目投资的科学决策和管理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8)建设单位引进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有助于管理职能转变。由造价咨询服务单位进行具体的造价业务工作,建设单位从而有更多的精力进行造价宏观控制和管理工作。
3.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依据
(1)国家、地方及有关部门有关基本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等。
(2)不违反现行法规下的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章程、决议及项目合同、协议等。
(3)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业务规范和经济技术标准、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评价标准(或)指标,当地造价主管部门颁布的材料信息价格。
(4)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报告、批复、设计、结算、预决算及协议、合同、工程图表、工程计量、项目批文等作为协审服务直接依据。
(5)交通部[2007]33号文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
(6)《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
(7)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
4.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应树立以工程造价管理为核心的项目管理理念,发挥造价管理的核心作用;应针对建设前期、实施、交竣工的不同阶段,依据相关规范编制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真实反映各阶段的工程造价。公路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和审查、项目经济评价报告:参考相应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投资估算指标,依据工程所在地市场价格水平合理确定估算编制期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进行投资估算编制和审查,全面反映建设项目建设前期和建设期的全部投资。
(2)建设项目概算的编制和审查:编审人员与设计人员密切配合,设计概算文件编审人员应参与设计方案的讨论,与设计人员共同做好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工作,以选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最佳设计方案。编审人员应结合项目所在地设备和材料市场供应情况、现场施工作业条件,考虑项目合理工期、项目建设期内的设备和材料市场供应及价格变化、建筑安装施工市场变化、项目建设贷款和租赁设备在项目建设期间的时间价值等动态因素对项目投资的影响,合理地确定建设项目概算投资。
(3)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编制和审查:按照设计文件和项目所在地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等要素的市场价格水平进行编制和审查,应充分考虑项目其他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并应确定合理的预备费,力求能够使投资额度得以科学合理的确定,以保证项目顺利进行。与同类同期项目进行造价经济指标对比,以确定造价经济指标的合理性。预算应控制在概算以内。
(4)较大、重大变更、索赔,补偿费用审查:对工程变更费用的有效性、完整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根据承发包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完成对工程变更费用的审查和处理。依据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处理工程索赔,注意索赔理由的正当性、证据的有效性和时效性。补偿费用重点审查补偿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合同补偿条款要求,补偿事实是否存在,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等方面。
(5)工程竣工结算审查:依据审查委托合同、有效的工程结(决)算文件、施工发承包合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政府造价文件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结算文件和结算有关资料完整性和符合性。全面审查,严禁采用抽样审查、重点审查、分析对比审查和经验审查的方法,避免审查疏漏现象发生。
(6)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和审查:竣工结(决)算报告应执行“工可”、初步设计批复的技术标准和建设规模;竣工方案及工程量,竣工决算与实际结算工程量应一致;项目建设主要合同执行情况;按合同中费用结算原则进行编制和审查;审查竣工决算费用合法性和合理性。
(7)其他工作内容:包括资料归档、全过程服务回访、完成建设单位提出的其他合理的造价控制服务要求。
5.结语
公路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是一项集管理、技术、质量、费用于一体的综合性系统工程,也是一个动态过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能够为业主提供连续、丰富、系统的投资咨询服务。以未来发展的趋势来看,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造价管理也是工程造价行业发展的必然结果,研究造价咨询机构如何更好的参与全过程造价管理具有很大的市场价值。
【参考文献】
[1]CECA/GC 4-2009,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
[2]工程咨询概论.中国计划出版社.
交通部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范文5
工程范围:
建设单位:
承包单位:
年月日
(以下简称甲方),通过的方式将工程项目的施工、完成与缺陷维修授予(以下简称乙方)承担。为强化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提高投资效益,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并共同信守。
第一条工程名称及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范围
第二条建设工期
本工程项目于年月日开工,年月日竣工。总工期为,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工期为。
第三条质量目标
本工程项目交工验收要求达到合格,竣工验收要求达到合格,分部、分项工程要求达到合格。
第四条工程造价
本合同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圆整(¥元)。如有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经双方共同协商议定后,按增加工程量的实际工程造价报经上级领导机关及主要领导的核实审批后议定实际增加工程部分的实际工程价款。
第五条工程价款结算一、在甲乙双方共同签订合同协议书后,在乙方主要施工设备进厂后,甲方须预付给乙方35%的开工预付款。剩余工程款项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进度,三期支付给乙方至工程总价款的95%。剩余5%的工程款甲方预留为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保证金。期满一年后如未出现工程质量的缺陷,甲方一次性付清给乙方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六条工程管理和工程质量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努力实现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甲方将根据目标要求进行严格的施工管理和质量控制,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将不定期对乙方进行检查。如发现乙方未履行合同或未全面履行合同,或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有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其它行为的,甲方将根据有关制度、办法和本合同有关条款对乙方实行处罚。乙方应建立健全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设计组织施工,努力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并严格按目标规定的标准要求对工程组织实施。
二、乙方应严格按合同确定的开竣工日期、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的各阶段计划目标及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由于乙方违背双方共同确认的进度目标要求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其责任由乙方自负。
三、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以部颁施工技术规范及部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做为施工依据和质量检查标准,未按设计施工和未达到质量标准的返修工程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材料代用、质量事故等事宜,按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甲方制订的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办理。由于乙方不按规定申报设计变更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其责任由乙方自负。
五、乙方要加强施工管理,保证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各种材料堆放,施工场地布置必须整齐、合理,严禁野蛮施工。提高安全、防灾、保险意识,工程的施工方案必须满足安全和防灾的要求,消灭不安全隐患,杜绝事故的发生。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材料
一、工程所需各种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均不再调差。
二、各种材料进场前必须经试验合格,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其责任由乙方自负。第八条验收一、工程竣工时,乙方应按部颁《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和甲方有关工程验收的规定准备技术档案、交(竣)工资料,并在进行初验的基础上向甲方递交(竣)工报告。
二、甲方在收到交(竣)工报告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三、本工程项目交工验收要求达到,竣工验收要求达到,分部、分项工程要求达到。
第九条其它
一、关于施工临时用电、临时用地等事宜,均由乙方自行办理。
二、在工程施工中发生的运输便道的修建、现有交通设施的改造等费用一律由乙方承担,必要时甲方可帮助协调,但甲方在协调过程中不承担任何费用。
三、乙方应加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意识。加强对取、弃土场地和施工现场的整型清理、恢复和管理工作。取土、弃土场需经甲方的同意。虽经甲方同意,但由于乙方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因取土、弃土等原因引起的与外界的所有争端、索赔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商议解决。
一、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上级领导机关留一份备案存档。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工程缺陷责任期满经验收合格,结清全部款项后随即失效。
甲方: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交通部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公路工程 投资 控制 管理 造价控制
在通常情况下,对公路工程建设的投资造价实行有效控制应抓住四个环节:一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投资估算;二是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概算;三是依据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阶段的施工图预算;四是项目实施完成、竣工验收后阶段的工程结算。四个环节贯穿于公路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中,都围绕追求公路工程建设投资控制目标,以达到所建的公路工程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投资估算,是为投资业主和项目审批机关对项目是否进行投资建设决策的重要基础阶段。
一、策划与决策阶段工程造价的概算控制
由于我国体制和认识上的原因,项目法人普遍忽视策划和决策阶段的造价控制工作,可行性研究不真实,缺乏科学论证,或虚设工程使用功能骗取上级批准,实际上把可行性研究变成了可批性研究。为了消除这些矛盾和弊端,对于公路项目建议将决策权上交并与项目实施者进行分离,决策权交由实施单位的上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工程可行性研究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完成,编制的估算由后阶段设计阶段编制的概算与估算按合理比例对比来论证其正确性,过程中若发现估算阶段存在的不足应及时纠编。在策划与决策阶段工程造价的概算控制要求是要做好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的编制与审查,经审查批准后作为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计划控制额,作为后续各阶段的总控制依据。具体的建议措施包括:(1)是在决策阶段引入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决策咨询,以更广泛地获取各行业专家的指导意见,并保证充分广泛地听取各方意见,实现决策的科学化。(2)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操作,保证有足够的时间、足够的人员进行充分的论证,严格执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调查,提高决策的科学准确性。(3)重视和切实加强对工程可行性研究的监督与论证,使工程项目决策做到实处,做得深入,避免无为决策现象的发生。
施工图预算是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的基础上,设计和绘制出更加详细部位构造尺寸等施工图纸,并进行投资控制。施工图预算既是工程招投标的依据,也是进行工程施工的依据。施工图预算是继初步设计概算之后的更进一步延伸和细化,为施工操作进行直接的准备。一般情况下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应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预算控制措施包括:
(1)重视公路工程项目资料的收集工作。
(2)监理机构全面介入。
(3)积极推行“限额设计”制度。
二、公路工程实施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通过实践,在公路工程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制定严密的合同条款。
2.工程计量需科学准确。
3.注意施工中工程变更项目。
4.加强工程造价的动态投资控制。
我国工程造价确定和编制主要是由国家确定的造价定额、规定的费用、颁布的价格及费率来完成。但是应该看到公路施工工期较长,而市场的变化和工程本身的变更都对整个工程造价产生影响,投资控制人员应及时根据市场和现场情况,综合已发生和将发生的费用现状,对工程造价进行跟踪,及时调整合同价款,每月出具一份工程动态投资控制表,分别列出概算价、合同价、变更后总价等内容,为项目公司的资金安排和使用提供依据。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完工验收后结算的“四算”编制,是公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控制工程造价必不可少的工作程序。在市场经济多元化投入体制下,强化“四算”控制公路工程造价对全面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经济建设快速发展显得更加重要。如何坚持建设项目“四算”,强化公路工程造价的监控与管理还存在许多不适应和应解决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动控制工程造价意识不强。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其阶段性的造价控制与管理还不够完善。
(3)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基础工作较薄弱。
(4)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全局性或区域性政策法规文件以及有关公路工程造价的具体管理办法尚不健全和配套,缺乏市场管理规范。
(5)编制公路“四算”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直接影响了对公路工程造价的技术水平。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四算”阶段是进行公路建设程序必须履行的步骤,对“四算”阶段进行工程造价管理与监督是一个系统工程,相互间既连续又制约,必须做到密切配合,一环扣一环,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使所建设的项目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加强对公路工程造价的主动控制,强化其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和监督,对进一步提高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具有很重要的意义,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化,特别是入世以后,面对国内外两个市场的激烈竞争,迫切需要进一步强化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造价控制与管理。应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对公路工程造价各个阶段的控制与监督意识,增强主动控制造价的自觉性。
(二)强化公路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配合与协作。
(三)不断提高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素质。
(四)推行造价工程师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公路工程造价咨询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