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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范文1
2004年8月,财政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自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解决了民间非营利组织长期以来没有适用的会计制度的问题。在该制度的贯彻实施过程中,笔者认为《制度》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问题。
一、关于《制度》的适用范围
按照《制度》第二条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院、清真寺、教堂等。适用本制度的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民办学校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应该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存在混乱。
我国民办学校总体上讲有三种形式:捐资办学、投资办学和混合集资办学。纯粹捐资办学的民办学校一般是非营利性的,应该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纯粹投资举办的学校和各种社会力量混合集资形成的民办学校是否应该执行《制度》呢?会计界存在分歧。
有人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在法律上证明了投资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具备非营利组织的特征。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一般都是以营利作为主要目的或目的之一,他们对民办学校享有实质上的所有权(不论法律是否承认)。因此,投资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应该属于《制度》规定的非营利组织。也有人认为,不管民办学校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都是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是非营利组织。国务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也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是社会公益事业。《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是国家对民办学校出资人的“扶持与奖励”,并不是企业股东的分利,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会计制度的适用应以是否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作为划分的主要标准,而不以是否取得经济回报作为划分的主要标准,因此认为这两类企业同样应该执行《制度》。
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民办学校应该执行《制度》。但是,从长远来看,财政部应该针对类似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带有营利性质的非企业单位制定单独的会计制度。
二、关于收入和费用要素的定义
《制度》第五十八条规定:“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第六十二条规定:“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上述定义和《企业会计制度》如出一辙,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其问题所在。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收入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仅仅指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不属于收入要素。费用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不包括营业外支出。
《制度》无疑借鉴了《企业会计制度》的表述,在收入和费用的定义中指出了是“开展业务活动”取得或发生的,而其内容却包括了一些非业务活动的项目,如收入中的“投资收益”“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益等),费用中的“其他费用(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显然有欠严密。
笔者赞同从广义角度定义收入和费用。同时,由于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只来源于收入和费用,导致净资产增加或减少才是收入和费用概念的本质,而与其来源渠道无关。因此可将收入和费用的定义修订如下: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
三、关于借款费用的内容及其资本化条件
《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只有在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允许开始资本化:一是资产支出已经发生;二是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三是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笔者认为,该规定存在两点不足:
一是在借款费用的内容中没有列示“溢价或折价的摊销”。在《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和《企业会计制度》中,都明确将“溢价或折价的摊销”作为借款费用的内容之一,虽然可以理解为《制度》中的“利息”是指加减溢价或折价摊销之后的实际利息,但制度之间表述不一致很容易引起会计人员的误解。建议单独列示“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或这样表述:利息(含溢价或折价摊销)。
二是辅助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有欠妥当。辅助费用(如借款的手续费)一般是在取得专门借款之前发生的,大多数都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开始资本化条件,从而使辅助费用实际上几乎不能资本化,《制度》的规定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笔者建议借鉴《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做法,取消辅助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只要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都应当予以资本化。
四、关于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
《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制度》规定所有的资产减值损失都应记入“管理费用”。
笔者认为,非营利组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谨慎原则,但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应该和《企业会计制度》一样分别对待,否则便不能分清损失的内容。也就是说,应将坏账损失和存货跌价损失记入“管理费用”,将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和长期投资减值损失冲减“投资收益”,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的减值损失记入“其他费用”。
五、关于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协调
在会计规范体系中,非营利组织中的公有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两种制度在会计核算原则、会计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这导致同属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例如《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则要求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负债表与事业单位会计中的资产负债表格式也存在很大差异。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范文2
企业的社会职能是创造财富,它的一切经济活动都是为了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但企业也可能出于某种特定目的而兴办非营利性机构.而非营利组织往往也会利用自身的_些优势举办企业性组织,这就使原本分工十分明确的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在我国,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的界限就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国家允许并鼓励非营利组织将技术产业化,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对外开展有偿服务,因此有些业务明显带有营利目的。而有些企业也开办学校、医院、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组织,从而使企业的某些业务又具有明显的非营利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的业务内容相互交叉融合,使两者的界限不再“泾渭分明”,企业会计准则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之间的界限也变得模糊不清,两套会计准则“殊途同归”的趋势已初露端倪。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体系的构成、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两大会计准则体系并存的问题,对国外会计准则合并趋势的考察,论证我国两套会计准则合并的可行性。
一、我国会计准则构成的特点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改革进展顺利,已基本实现与国际惯例相协调。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改革起步相对较晚,有些方面滞后于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与国际会计惯例也存在﹁定的差距。迄今为止,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以“会计准则”命名的会计规范只有一个,即《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但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各自对会计准则适用的内容作了相应规定,因而以“会计制度”命名的会计规范也应属于会计准则的范围。因此,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有以下几个特点:
1.已初步形成“三足鼎立”的会计准则体系格局。我国的会计准则可分为企业会计准则、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三个部分。
2.两大准则体系相分离。基于企业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适用的范围不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具体方法各有特点,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截然分开,各自独立。
3.会计准则与财务通则并列。西方国家一般以会计准则规范会计主体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行为,同时以公司法,税法等规范约束会计主体的财务行为。而我国则分别制定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规则),规范会计主体的财务会计行为。
4.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存。我国采用的是“准则+制度”的规范模式:企业会计具体准则主要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行为,非股份制企业主要以会计制度规范;政府会计采用会计制度的规范模式;非营利组织会计以基本准则为原则性规范,以会计制度为具体规范。
二、两大准则体系合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国将企业会计与政府会计划开来是完全必要的。因为在市场经济国家中,企业不可能承担政府职能,政府也不可能直接经营企业。企业与政府的会计目标和会计对象不同,业务性质和范围也不同,需要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但是把企业会计准则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截然分开,各自单独制定一套“基本会计准则”,则值得商榷,两大准则体系合并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1.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大部分内容雷同。例如企业会计准则框架结构、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会计核算的四个基本前提等,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完全相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绝大部分适用于非营利组织会计。
2.企业会计准则将“利润”作为一个会计要素,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并未将“结余”作为会计要素,但在会计制度中又规定设置了“结余分配”“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科目,在收入支出表中也列出了“结余”和“结余分配”项目。从会计要素角度看,“结余”与“利润”并没有实质性区别,因而在1998年预算会计制度改革时,是否设“结余”要素就有很大争议。目前,预算会计理论界已普遍赞同把原来的五个要素改为六个要素(即增加“结余”要素)的设想。
3.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与企业会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性质相同,但非营利组织的资产负债表却采用了类似于“科目汇总表”的结构形式,将所有科目按照“资产部类”和“负债部类”左右顺序排列,编制时只要把报告日的各科目余额直接填入即可。另外,非营利组织由于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一般情况下采用收付实现制,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可采用权责发生制),因而只有通过编制现金流量表才能反映其资金的收支结存情况,但现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没有编制现金流量表的规定。
4.根据政府机构改革的方案,除少数公益性非营利组织仍由政府财政供给以外,绝大部分非营利组织将逐渐取消财政拨款,以市场为导向,实行真正的自负盈亏。按照这种思路,非营利组织实行自负盈亏后,有些业务性质与企业相同,其会计政策与会计核算要求与企业不会有大的差别。但现行制度规定非营利组织会计采用的计量方法却不同于企业,如非营利组织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不反映净值,不计提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等等。
5.以企业会计基本准则为依据,现已经了16个具体会计准则,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企业会计制度》,据此可以推断,企业会计准则的体系结构基本定型,已基本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相互协调。而政府会计除了非营利组织以基本准则为原则性规范、会计制度为具体规范外,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都采用原来的“会计制度规范”模式。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还只停留在基本会计准则的层次上,至今尚未制订具体准则,非营利组织会计基本准则是否具有与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同等的指导功能尚未明确。
6.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虽然规定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度,但在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仍然设置了与企业会计基本相同的应收。应付科目,对一些应收未收和应付未付的收支项目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确认。可见,在非营利组织会计实务中,大多数情况下实际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另外,在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如盘盈盘亏财产物资的处理程序、内部成本核算方法等都参考企业会计进行处理。
以上分析表明,企业会计准则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共性远远多于个性,两者“合二而一”,既有理论基础,也已在会计实务中证明是可行的。
三、对国外会计准则合并趋势的考察
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把非营利组织(尤其是私立非营利组织)看作“准企业”,因而,企业会计准则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合并趋势并不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产生的特有现象,在西方国家这种趋势也明显存在。下面根据笔者所掌握的资料,主要以美国为例,说明企业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合并的过程和发展趋势。
在美国,由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和私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制订州和地方政府及公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而联邦政府及其公立非营利组织适用的会计准则及核算制度则由会计总署制订。
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原先制订的会计准则只适用于各类企业,后来才把私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制订权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接过来,并把企业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结合制订。此前,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有关的专业学会就制定并了一系列适用于非营利组织的公告和指南。这些公告和指南起到了会计准则的作用,但存在许多会计实务上的操作问题,于是社会各界纷纷要求由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80年的《非营利组织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中提出:根据对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论财务概念第一辑:企业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所指出的各项所做的考察,本委员会断定,没有必要为任何特定类别的会计个体探讨其专一的概念体系。企业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和非营利组织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足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财务会计和报告概念体系的基础。一旦完成,这一概念体系将适应一切会计个体,而又同时适当地照顾到仅仅适用于某类会计个体的任何与众不同的概念和报告目的。1985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又了既适应于企业,也适应于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表要素》,并撤销了1979年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仅适用于非营利组织的《关于某些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与会计报告的意见公告》(孙芳城等,2001)。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范文3
对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措施的思考分析
一、文献综述
会计一般分为企业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由于广义的非营利组织包括政府和狭义的非营利组织,所以后者在国外又称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在我国一般包括预算会计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非营利组织会计概念虽然没有权威表达,未曾出现在我国正式文件中,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大量存在,所以并不妨碍对其研究。
本文借鉴了前人研究成果,但不同之处在于,本文是在我国新医院会计制度推出的前提下,借鉴新医院会计制度的经验提出的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措施,更具现实意义。
二、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的必要性
(一)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前景
非营利组织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成熟也在不断发展,收入的多渠道,支出的多用途,使得业务越来越多元化。另外受托责任进一步强化,向绩效型、服务型趋势转变,都必然促使非营利组织会计进行改革。
非营利组织具有非营利性,所以无法照搬企业的会计处理模式;有人提议效仿西方国家,建立“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本文觉得不太妥当,因为我国有自己的实际情况,自1998年预算会计改革以后,事业单位实行的是核定收支、定额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模式,筹资渠道更广泛,甚至一部分可以收支相抵,所以非营利组织会计与政府会计的差别将越来越明显;随着公立非营利组织越来越走向市场,同时民间非营利组织与企业在会计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两者间的差别会越来越小,因此建立单独的非营利组织会计是十分必要的,也有利于引导民间资金投入社会公益事业,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
(二)现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存在的问题
财务报告存在问题。财务报告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事业单位会计方面。首先,没有提供现金流量表,无法反映现金变动、货币资金周转、投融资产生的偿债能力、变现能力等实际情况;其次,资产负债表中左方列示资产和支出,右方列示负债、净资产和收入,动态要素(收入、支出)通过静态报表反映,不符合资产负债表的定义;其次,财务报告并未包含审计报告,不仅影响了财务报告信息的公允性和可信度,而且无法客观反映非营利组织的受托责任。
3、会计核算基础存在问题。目前,事业单位会计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经营性收支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采用收付实现制的业务,只能反映现金交易信息,很多信息比如当期发生尚未用现金支付部分,非现金收支情况等都得不到反映,影响成本耗费、财政支出的计算。
(三)全球性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的影响
许多发达国家都在进行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的改革,比如逐步引入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扩展到资产负债各方面,定期修订会计制度等。在改革动力的影响下,我国当然应紧跟趋势,同时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建立非营利组织会计。
三、新医院会计制度介绍及改进之处
(一)新医院会计制度介绍
(二)新医院会计制度较旧会计制度的改进之处
财务报表体系更完整。财务报表涵盖了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医疗收入明细表、现金流量表、财政补助收支情况表及三张成本报表,已与企业会计报表比较相似。
3、医院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方面的突破。新出台的《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被认为是医院财务报告引入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突破,它主要从内部控制(包含采购、付款、收款、销售等环节)和风险评估角度规范审计,便于在审计财务报表时即时发现问题,便于加快内外监督体系的形成,推进医疗机构的改革。
4、完全引入权责发生制。旧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医院的会计核算除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均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新医院会计制度则规定:“医院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突破明显。 四、对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的展望
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应从典型的事业单位会计改革着手,积累经验,循序渐进。医院作为代表性的单位,新医院会计制度的出台必然能提供丰富的经验。
(一)非营利组织会计可以从新医院会计制度中借鉴的经验
逐步引入权责发生制。引入权责发生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逐步引入,也利于随时纠正改革中的偏差。可以根据时机的成熟,慢慢扩展到更多的非经营业务,从医院扩展到更多的事业单位,最后实行统一的权责发生制。
3、逐步向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方向发展。其他非营利组织应积累医院会计制度的经验,逐步推出类似的财务报告审计指引文件,加强风险评估的审计,用统一的制度引导审计工作向财务审计、绩效审计方向发展。
(二)在未来改革中应注意的问题
加强内部控制。首先,对于内部控制的认识不能仅仅停留在内部会计控制上,还要注意内部管理控制;其次,要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内部控制制度;此外,还要建立完善内控体系,做好事前、事中及事后控制。
3、加强会计从业人员职业素养。随着会计改革,核算业务多元化,以及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信息的高要求,会计从业人员必须跟上会计改革的步伐,加强职业素养和道德操守。
4、大力开展国际间会计工作的交流。国外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起步早,某些先进的做法和经验很值得我国借鉴。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积极地加强国际间会计工作的交流,必定能为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工作带来新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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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范文4
【关键词】 慈善组织;会计法规体系;设想
一、我国的慈善组织及其运行模式
(一)慈善组织的概念
由于《慈善法》尚未出台,我国至今没有统一的“慈善事业”及“慈善组织”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根据《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年)》,“广泛开展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愿捐赠资产和劳动,为扶贫济困、安老助孤、帮残助医、支教助学等慈善事业奉献爱心的活动,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慈善事业”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所从事的救助灾害、救济贫困、安老助孤、扶助残疾人及社区福利等的非营利的活动,是公益事业的组成部分。“慈善组织”是指以慈善事业为主的组织,包括公立慈善组织、民间慈善组织,如孤儿院、养老院、残疾人培训学校、福利院等。
(二)慈善组织的运行模式
目前我国慈善组织的运行体现管理模式社会化、出资主体多元化的特点,形成了国家、集体、社会团体、个人(国内外)多渠道、多形式兴办和管理的格局,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运作模式:
1.公办公营,即政府出资、政府机构经营。在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包括省、市、街道、镇等都有直接投资举办的各种公益福利性质的机构,其体制属于事业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工资由国家编委核定和国家财政负担。这种“慈善组织”是中国特有的模式。
2.公办民营,即政府出资、民间机构经营。政府主管部门采取产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标,由一些有管理经验、服务质量比较好的民间慈善机构经营。如温州市红景天养老院,由街道开办,公开招聘经营管理人员。中标方在满足五保、特困老人入住(政府给予补贴)的前提下,招收交纳费用的老人入住,享受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所有优惠政策。期间,经营者以租金形式向主管部门上交部分利润。
3.民办公营,即民间组织出资、运行模式行政化。目前我国规模较大的民间慈善组织都具有很强的官方色彩,从慈善组织的创办、领导者、框架体系、组织行为及价值取向等无不与各级政府密切联系。如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会等大型民间慈善组织。这些慈善组织名义上属于民间性质,但其“民间”性主要体现在运作资金的来源上,政府通过这种形式筹集来自民间的资金,然后进行统一分配,实际上承担和履行着政府的部分职能,是政府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体系的“财源补充”。
4.民办民营,即民间组织投资、民间组织经营。这类组织是真正意义上的民间慈善组织,是独立于政府和市场的第三部门,具有自愿性、民间性、社会性等特征。民间慈善组织可以协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是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的有效弥补。目前我国民间慈善组织已成为慈善事业发展的新兴力量。
5.混合模式,即政府与民间共同出资、联合经营。近年来,各级政府一方面不断增加对基础性、示范性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的投入,另一方面积极创造条件,通过改制、承包、租赁、合伙联营、股份经营等多种形式,鼓励、吸收各类资金投资社会福利事业。
二、慈善组织会计的相关法律规范及国际惯例
(一)慈善组织的会计法规体系现状
慈善组织会计属于非企业会计,目前慈善组织按所有制成份不同分别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
公办的慈善组织(或称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执行1997年5月28日颁布、1998年1月1日起试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其中第五十三条规定: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定。行业特点突出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由财政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法规有:2004年6月27日颁布并施行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2005年4月15日、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10月22日、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
民办的慈善组织,可进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基金会法人登记,执行2004年8月18日颁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法规有:1998年10月25日并施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并施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2年12月28日、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2004年3月5日、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8日、2004年6月1日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等。
(二)慈善组织会计的国际惯例
在西方国家,由于非营利组织的不断发展和服务范围的不断扩大,其会计体系也越来越复杂。以美国为例,美国的非营利组织分为公立组织和私立组织,分别由不同的机构进行会计规范。公立非营利组织会计由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制定和,属于政府会计的范畴;私立非营利组织会计由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制定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有关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的公告构成了美国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的框架体系,主要有:(1)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4号《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的目标》;
(2)财务会计准则第93号《非营利组织折旧的确认》;(3)财务会计准则第99号《非营利组织折旧确认准则生效日期的推延》;(4)财务会计准则第116号《接受捐赠和捐赠的会计处理》;(5)财务会计准则第117号《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6)财务会计准则第124号《非营利组织的投资会计》;(7)财务会计准则第136号《其他组织将募集或持有的捐赠资产转交给非营利组织或慈善信托机构》等。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将非营利组织定义为“符合以下特征的实体:(1)该实体从捐赠者处获得大量的不要求得到同等或成比例回报的资金;(2)该实体经营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赚取利润;(3)该实体不存在营利组织中的所有者权益问题。”非营利组织既包括大型组织,如美国红十字会,也包括小型组织,如宗教组织、卫生和福利机构、教育机构等。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看,指的是私立非营利组织,与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定义比较接近,但有两点不同:第一,美国的私立非营利组织大部分为慈善组织,从数量和规模看,美国的慈善组织整体规模宏大,资金实力雄厚,民众参与程度非常高,形成了政府部门、营利部门、非营利组织三足鼎立的格局。而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范围广泛,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慈善组织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第二,美国的慈善组织都是私立的,且其运行可以独立于政府之外,政府一般不直接干预慈善组织的内部管理和运作,而我国的慈善组织与政府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三、我国慈善组织会计的困境
(一)会计主体身份混乱,交叉重复,甚至缺失
1.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企业界线不清。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各种法规都没有具体界定哪些机构才算是“非营利性”的,造成“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之间难以区分。比如养老机构是应归属于社会福利机构还是归属于老龄产业,并没有法律依据,各地理解不同,处理各异,目前我国养老机构存在企业登记、民非企登记和事业单位登记三种登记办法。
2.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区分不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主要区别在资金的来源上,公办的慈善组织资金来源于国家,是国有资产,进行事业法人登记,否则就是民非企登记。这种按所有制划分的法人登记制度在慈善组织出资主体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下,法人登记有多重选择,既可以作事业法人登记,也可以作民非企登记,没有统一的标准。
3.“双重管理制”造成许多慈善组织无法合理登记。相当部分慈善组织因找不到主管单位而无法进行民非企登记,只能作企业登记,有的干脆不作登记。
(二)会计制度不统一,运用混乱,规范不到位
慈善组织现行的会计制度是按所有制和行业类别来划分的,这种会计法规制定导向的定位已经不适应慈善组织的发展了。由于慈善组织运作模式多样化,冲破了行业界限、地域界限及所有制界限,慈善组织已经无法从现有的会计制度体系中准确找到其适用的会计制度。如政府与民间机构共同出资兴办的慈善组织,应该执行哪种会计制度,没有法律依据。目前的操作是:视登记性质而定,作事业单位登记的,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作民非企登记的,适用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没有统一的标准。
此外,目前的会计规范满足不了慈善组织的需要。由于没有专门针对慈善组织的会计制度,慈善组织发生的会计事项只能从其他相关的会计制度中去寻找处理办法。一方面不系统,另一方面有疏漏。比如《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取得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应当作为其他收入处理”,把捐赠收入作“其他收入”的会计处理办法与慈善组织资金来源很大部分是捐赠收入的特征不相符合。又比如特殊教育机构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在《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里找不到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三)违背“可比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同样是慈善组织,由于注册身份不同,执行不同的会计规范,造成相互之间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一是会计目标不一致。《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的需要,并有利于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八条规定: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二是会计计量基础不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各项财产物资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坚持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的同时,引进公允价值等其他计量基础。此外,在会计核算方法、会计基础、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要素、会计报表的内容及其组成内容等方面两种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区别。一般来说,类别相同的组织,不应当允许同样的业务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否则,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会计核算的统一性无法保证。
(四)财务、会计监督机制失调,慈善组织公信力下降
慈善组织分别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非企、基金会等多种管理,在单行法规中分散体现了有关财务、会计监督管理的规定,具体有:《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但这些条款都是粗线条的,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法,而且每种组织又都有各自适用的法律,相互不衔接,导致缺乏操作性,监督机制失调,财务、会计监管力度非常薄弱,慈善组织公信力下降。
(五)与国际惯例不相适应,影响慈善事业国际化进程
慈善文化具有很强的世界性特征,我国的慈善事业也直接参与了国际交往,许多慈善组织接受来自国外(包括外国政府、大型基金会、海外中国企业、跨国公司和个人捐赠等)的捐赠,比如1998年,中华慈善总会加入了“国际联合劝募协会”。在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物资中,有近80%来自国外和港台,只有20%多一点来自国内。此外,还有一些国外机构、个人向中国慈善组织寻求合作,有的甚至希望能在中国举办慈善组织。但由于我国慈善法律法规的滞后,慈善会计规范与国际惯例的不相协调,我国慈善事业的国际化只停留在接受捐赠的层面上,其他方面尚未开展起来。
四、建立慈善组织会计体系的设想
(一)统一慈善组织的会计规范
为改变我国目前慈善组织会计制度适用的混乱状态,应从根本上改革现行的会计规范模式,即打破行业、所有制、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的界限,建立一套统一的适用于所有慈善组织的会计规范,其规范的范围既包括公立慈善组织,也包括民间慈善组织。统一的会计规范,不仅可以保证慈善组织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还可以使我国慈善组织的会计信息披露具有国际可比性,有利于国际会计的协调。
(二)制定适用于慈善组织的会计准则体系
慈善组织会计归属于非营利组织会计范畴。由于我国非营利组织种类繁多,包括各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基金会、慈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寺院等,这些组织业务特征不一,业务范围涉及科技、教育、文化、环保、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各个领域,不能只由单个会计制度来规范其会计行为。可以借鉴美国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的框架体系,建立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同时以具体准则的形式来规范不同行业、不同业务特征组织的会计行为,形成我国政府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三大会计准则体系。
在制定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时应充分考虑各种非营利组织的共性和个性的差异。对于普遍适用的会计核算要求和方法,会计准则应作出统一规定,如《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会计》、《非营利组织投资会计》等,但在规定具体要求和方法时应对不同的对象作出不同的规定,对某些规定还可以标明仅适用于哪些非营利组织或标明对哪些非营利组织不适用等。
针对慈善组织的特点,可以特殊业务具体准则的形式来制定相关的处理规范,如《接受捐赠和捐赠的会计处理》;《受托责任会计》;《慈善组织的财务报告》等,在财务报告准则中还应规定公立慈善组织要定期向国资委报送相关会计信息,以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国有资源的利用情况。
(三)完善慈善组织会计配套的法律规范
慈善组织会计规范体系中除了慈善组织会计准则外还应有一个比它高一层次的相关法律体系(类似企业会计准则相关的公司法、证券法、各类商法和税法、会计法等),这些法律规范是慈善组织会计制度得以正确执行的法律保障。现行的相关法规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可见没有专门的慈善组织的相关法规,亟待立法:
1.制定《非营利组织法》。对各类非营利组织的经济性质、事业特点、法律地位、设立条件、组织结构、活动要求等作出全面细致的规定,使非营利组织的界定及其监督管理有法可依。
2.制定《慈善法》。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慈善募捐的主体、慈善募捐的监督机制、慈善捐赠活动的程序,明确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慈善事业准入、评估、监管、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投资、退出以及法律责任等行为,为慈善组织会计准则的施行保驾护航。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S].2004.
[2] 财预字.事业单位会计准则[S].1997.
[3]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S].1998.
[4] 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S].2004.
[5] 国务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S].2004.
[6]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S].1998.
[7] 王庆成.我国非企业会计组成体系的构建[J].会计研究,2004(4).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范文5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公共服务
1.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披露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非营利组织是否有效履行了其受托责受到广泛质疑,人们要求非营利组织提供公开透明的财务信息以反映其资金运用状况的呼声越来越高涨。但是我国非营利组织,特别是广大的具有官方背景公立非营利组织,他们的账目基本是不对外公开的,其运作也不透明,因此他们标榜的服务的职责履行无法清晰完整地呈现到公众面前。两者之间的矛盾亟待解决。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信息公开披露势在必行。那么我国非营利组织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上三点:财务信息的规范性问题,财务信息的可获得性问题以及财务信息的可理解性问题。
1.1财务信息的规范性
从世界范围上来看,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起步较晚,由此导致我国会计学界对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理论理论研究相对匮乏,没有自成体系。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大多数是参照国外做法。不可避免地在实际运用中可能会出现与我国现实要求不符的情况。财政部颁发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只是纲领性的指导,并未对报表项目做出刚性规定。如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各非营利组织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定报表科目,并报财政部备案审批。由此导致会计科目种类繁多。在会计计量基础方面,可采用的计量基础包括权责发生制,现金制和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和修正的现金制。就目前来说主要采用的是现金制,但是现金制过于简单,不能真实地反映资产的价值,无法准确记录和反映“隐性债务”,而且一旦公益项目投入涉及到跨期,就会造成某些年度间收支项目的不配比。综上的因素导致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报表信息紊乱繁杂。
1.2财务报表的可获得性
我国的大多数非营利组织尤其是国立的非营利组织大多是不向外披露财务报表的,其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情况不透明,人们质疑大笔捐献资金的流向,希望获得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来了解其受托责任的履行。但是我国并未强制要求公开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而且作为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者或运营者主观上是不愿意公开报表的,虽然法律规定捐款人或利益相关者有需要可向受捐非营利组织要求获得其财务报表,但即使是进行了披露,其批露也缺乏及时性,相关组织很少在第一时间主动公布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往往是外部的督促才公布,有些甚至是跨度几年才公布。致使作为捐款方的社会大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监督责任的履行束手无策。
1.3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
非营利组织相对于营利组织而言其还是一个小众群体。因此人们对非营利组织的了解还相对匮乏,尤其是报表的确认,计量,记录以及报告。大学所接受的教育也只是通常的营利组织的会计。非营利组织通常作为选修课。这样能够读懂非营利组织的报表的人本身就是少数群体。在加上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科目种类繁多,在一个会计科目下可设置二级科目和多级科目,且标准不一,一个完整的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可达成百上千页,相关附注披露不清晰。使得非专业人士很难读懂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即使其披露的信息是真实完整的,人们也难以接受。
2.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2.1无产权约束
科斯定理告诉我们,清晰地界定产权是有效解决纠纷,促进效率的手段。而非营利组织的性质决定了其有先天的产权缺陷。对于非营利组织而言,他们的资金来源是无偿的,资金投入者注入资金后不关心资金的用途,以及资金的运用是否收到了实效。表面上看来社会大众是非营利组织资金的投入者,拥有其所有权,但是这种大产权结构(人人都对一项财产拥有权力,但不拥有对这项权利的处置权),这种产权结构就会导致监管缺失。不可避免地出现搭便车现象。虽然定期披露承载受托责任履行状况的财务信息是非营利组织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渠道之一,但是作为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之一的资金投入者都不关心非营利组织的运营实效,使得非营利组织的运营者更加倾向于不披露财务信息或者选择性地披露财务信息。
2.2管理制度的官僚化
非营利组织的先天产权缺陷决定了其在披露财务信息时具有自主选择权,其是否满足社会大众的信息知情权更像是非营利组织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和责任,并且很多非营利组织是由以前的政府部门分离演化出来的,他们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很多非营利组织具有半官方、半行政的性质,组织的领导者往往是政府官员或者是具有行政级别,非营利组织的行政官僚化。导致对其的监督更加难以实施。且非营利组织的运营者不存在向谁负责的问题,他们的收入也相对固定,组织信息披露与否与他们的绩效不存在直接关系,非营利组织的运营者没有主动去提供财务信息来反映受托责任的动力,没有外在压力的情况下很难促使非营利组织披露相关责任的履行状况。
3.解决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问题的对策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范文6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 财务管理 控制机制
1.非营利组织的本体概念与发展
1.1非营利组织的概念
纵观国内外先关领域的学者对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所下的定义,我们发现其说法可谓众说纷纭、名称繁杂。日本学者川口青史认为:“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简称NPO)一般是指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提供服务的民间组织。”[1]美国学者莱斯特·M.萨拉蒙认为,非营利组织具有以下五个方面运作特点:①组织性,就是实现一定程度的制度化;②私有性,就是组织与政府在制度上相分离;③非营利性,就是组织不向其经营者或所有者提供利润;④自治性,就是基本上独立处理各自的事务;⑤自愿性,就是可以接受一定程度的志愿参与[2]。陈晓春教授认为,非营利组织可以界定为: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为社会公益或公益服务的独立机构。对非营利组织之所以如此定义,是因为:一是为了便于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二是在中国,随着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原来属于政府部门管理的非营利部门将分离出来,同时许多民间的非营利机构将纷纷涌现出来,成为独立的机构;三是非营利机构,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但是不是说不可以营利[3]。
从严格逻辑学的意义上,非营利组织是指除营利组织以外的其他所有组织,因此有些学者将政府组织也归入非营利组织的范围。在社会组织被划分为政府组织、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今天,有必要强调非营利组织是不履行政府职能的组织[4]。综上所述,本文认为:非营利组织是指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履行政府职能,主要开展各种公益性或互益性社会服务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社会志愿服务组织。
1.2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特征
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可以概括出非营利组织的如下财务特征:
(1)顾客不是主要的资金来源
非营利组织不完全依靠从顾客那里获取的服务收入来维持生存和发展,它的收入还可以来源于接受民间捐赠和公共部门支持。捐赠收入是社会为表示向非营利组织所提供的准公共产品的支持而无偿向非营利组织提供的财务资源。非营利组织为实现其社会使命提供的服务,其收费通常直接以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成本为基础而不考虑获取盈利,其收费是低水平的甚至是免费的。
(2)不存在利润指标
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社会公益服务组织,但非营利组织的目标则是在其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向公民提供尽可能多的准公共产品,是为社会公益而耗用持有的资源,而不是为了增加组织自身的财富,不是为了产生利益。因此,非营利组织财务中通常缺少利润这一指标。
(3)责权利不是很明确
对于非营利组织而言,由于不存在利润指标,对各部门的职责履行的情况难于考核评价,因而对于各部门的责权利也就无法十分明确。
(4)所有权形式特殊
非营利组织不能对其资财权益进行转让、出售,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必须按照资财提供者的要求来运作、管理和处置资财。资财提供者不期望收回或据以取得经济上的利益,也不进行净收益的分配,不需要像营利企业那样对投入资本和业务活动中产生的收入进行区分,也没有营利性企业中的“所有者权益”。
1.3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现状
在党的之后,为适应社会全球化发展的潮流,我国确立了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渐进改革策略和对外开放的战略决策, 逐步形成了以“小政府、大社会”为蓝本的改革目标,这为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的快速和全面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这些非营利组织在自身组织规模迅速扩大的同时也在为政府分忧,帮助国家解决社会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保健和医疗服务等问题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俨然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第三大部门。但是,毕竟我国非营利组织还处于发展初期的薄弱阶段,在组织发展的进程中,无论是在内部机制还是外部环境等方面均已暴露出了一些致命性的缺陷和漏洞,尤其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还是相当落后的。所以如何解决非营利组织的发展问题,最大程度地发挥非营利组织的积极作用,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
2.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2.1财务管理与控制体制不健全不完善
目前,我国对于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主要参照的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还没有一套完善的适合非营利组织发展的财务管理制度。据调查,中国非营利组织的规模普遍比较小,员工人数较少,多数组织的专职员工人数不足10 人,工作细分程度比较弱,导致组织的财务体系比较单一,组织内部不重视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建设。[5]由于组织自身的非营利性使得组织很难对自身的运营活动进行评价,进而缺少相应的自律机制与相应的反馈、控制与协调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