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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条例范文1
建筑市场管理主要是对工程建设程序(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市场准入(从业的资质和人员资格)市场行为(竞争、定价、质量和安全等生产行为)管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政府职能。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才能得到保证。近年来,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具体体现。只有严格执行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州持续开展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使建筑市场逐步步入依法管理的轨道。目前,全州建筑市场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工程承发包、建设等环节;建设单位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违法建设;施工单位隐性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和使用伪劣建材;勘察、设计、监理单位隐性挂靠、不履行合同约定、不履行职责;检验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主管部门不依法行政,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工程上还不同程度存在建筑市场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
依法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必须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一是解决一些危害性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常抓不懈。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努力完成六项工作目标。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二是有效整治规避招标、干预招投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恶性压价和阴阳合同等突出问题;三是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逐步扭转违反法定建设程序、违法建设状况;四是加强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严肃查处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使用伪劣建材的行为;五是努力为建筑企业营造公平健康的市场环境,严格落实建筑企业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和监理、勘察、检测、设计单位的职责,净化建筑市场,坚决清除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企业和人员;六是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得到有效查处。
二、严格建设程序管理。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行为
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程序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监督。项目建设各参建单位要依法履行建设程序。
1所有工程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建设程序。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严格执行项目报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2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建设承担法定责任。对不履行建设程序的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法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依据《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禁止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严禁勘察、设计单位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业务。
4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发现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违反建设程序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要协助建设单位履行或者监督工程承包单位执行建设程序。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并促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一律不得使用。对于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发现问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要责令有关单位及时修改。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追究建设单位责任。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进行修改或经修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建设单位改正。
6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所有规定范围内工程都必须依法实行施工许可管理。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分别作出严厉处罚。切实把好工程的开工和竣工交付使用两道关。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应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外。
7勘察、设计、招标、监理、材料检测等单位。不得对缺少建设程序的工程开展业务。停业整顿。违规开展业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通报。
8工程项目未经验收和备案而投入使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因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受到处罚的工程项目一律取消建筑行业评奖选优资格。责令停止使用。
9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且不予改正的单位。对有违法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做严肃处理。予以严厉批评教育和处罚。
规范建筑市场管理三、建立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1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严厉打击无证、越级或者挂靠承接工程业务的行为。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招标、造价咨询等单位。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3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和资质年检关。要把是否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和是否存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列为审查的重要内容。要将建筑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单位全部纳入资质管理。
4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工程各参建单位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停止其在一段时期内投标资格。并将违法违规行为上报资质审批部门。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作出严厉处罚。建议降低资质等级。清出州建筑市场。
5州、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建筑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出具虚假技术文件或者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取消在一段时期内从业资格。要依照情节依法暂扣或上报发证机关吊销资格证书。
四、规范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1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规定。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最大程度地节约投入,切实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减少资金和资源浪费,有效促进社会各类投资的效益最大化,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利益,防止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失控,消除概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概算和竣工结算超施工图预算的三超”现象。
2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建筑材料市场的价格变化定期不定期的编制与各县市建筑材料市场指导价。对其他项目控制指标进行抽查监管。调整工程造价,对工程造价进行动态管理。对全州保障性住房、灾后重建工程的控制指标进行全面审查。对建设工程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及合同价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3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竞标。对于违反规定的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责令改正。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对于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工程验收和备案。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勘察、设计、监理取费规定无理压价强签合同。并予以处罚。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
五、加大监管力度。切实解决规避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行为
州、县市纪检监察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招投标等环节的监管力度。
1规范建设单位行为。依据《招标投标法》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方可进行邀请招标。依据《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按规定权限、程序报经批准。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定限额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进行招标。州纪检监察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进行严格监督,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做出严厉处罚。
2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规范运行。按规定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项目。依法进行招投标活动。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服务作用。都要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对交易活动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3大力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制度。建设单位不具备招标能力的要委托招标机构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范围组织招标。对于委托招标的工程。追究建设单位和招标机构的责任。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发生规避招标或招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据《招标投标法》规定。
4强化工程合同管理。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并予以处罚。严禁“阴阳合同”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责令改正。
综合治理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六、强化监督。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承包承揽工程。以及勘察、设计、施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开通报,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转让监理业务。要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合同及分包合同备案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均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或分包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不进行合同或分包合同备案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在资质年检中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册。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及时进行查处。
2加强对施工企业建造师(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管理班子的管理。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行为的要对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严厉处罚。并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求资质处理。建造师(项目经理)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施工现场组织检查。情节严重的扣押建造师(项目经理)资格证件。
3建设单位不依法行使分包认可管理。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串通。并将有关部门在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上报州纪检监察部门。允许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转让监理业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公开通报。
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七、加强工程安全质量监管。
1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学习、宣传和贯彻《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作为工作的重点。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和义务。
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降低工程抗震设防标准。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使用伪劣建材、降低工程抗震设防标准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有偷工减料。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上报发证机关建议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3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特别是二次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对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办理相关手续。违反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罚。
4凡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原材料及建筑产品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建筑原材料生产及市场流通环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5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州县市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受理行业管理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和共性难点问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分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两个层次。受本级地方政府安委会委托对行业安全生产重点环节落实监管责任的情况进行督察。协调处理行业间涉及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交叉问题,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督察时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进行;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据《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制度》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以属地管理为主体的层级监管制度,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管,结合实际制定全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的行业制度及管理措施,组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专项治理,对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管进行督察,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本县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同安监部门的协作。
6切实加强建筑特种机械管理。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由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工商部门负责对各类特种建筑设备生产、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严格防止不合格建筑机械进入建筑市场。流通环节和检验检测机构及检测工作的安全监察。
7严格落实企业安全质量主体职责。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并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企业法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建造师(项目经理)对所负责的项目负直接责任。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所监项目负直接监理责任。施工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对监理工程负监理责任。
8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组织建筑专业技术调查。专业技术调查是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技术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要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技术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行业处理意见。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9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必须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依法向当地安监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10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照《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暂行管理办法》以企业为单位收取。
1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措施费作为非竞争性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单列。专门用于项目施工安全。因扣减和挪用建筑安全生产措施费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施工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建筑安全生产措施费的额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扣减和挪用该项费用。
12全州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对全州建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培训工作。
八、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强化建筑市场执法队伍建设
1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的突出问题。持续开展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活动。严格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查处力度,将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规避招投标和围标串标行为、不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行为、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照挂靠行为、签订阴阳合同和不按期进行结算行为、偷工减料和擅自变更施工图纸行为以及劳务用工管理中私招乱雇行为作为整治重点。依法运用拆除返工、停工整改、经济处罚、清出市场等执法手段。使我州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
2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好建筑市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市场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机构。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要依法加强对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加大对中标后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与检查。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对于执法犯法或者要坚决清除执法队伍。
3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与惩治腐败相结合。强化建筑市场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企业资质、执业资格等行政审批。不论涉及到什么单位、什么人,加大查处力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建筑市场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都要排除阻力干扰,特别要严肃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行为,严厉查处、徇私枉法、包庇纵容建筑市场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九、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强建筑劳务培训
1州、县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甘政发(59号和《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甘建建(326号文件精神。劳动保障部门按工程总造价的3%收取工程担保金。办理施工许可证时。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条例范文2
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因此,以口头方式或其它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无效合同。合同履行时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主要内容规定为:勘察、设计合同应当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的条款;施工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监理合同应当包括发包方委托监理的内容、发包方与监理方权力责任的划分、监理费用及付款方式等条款。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如逾期不支付,除按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折价和拍卖款,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其被拖欠工程款的权利。
为了保护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合同法》、《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组织编写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等示范合同文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为例,其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书
协议书包括发承包双方全称;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和方式;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组成合同的文件;甲方关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承诺及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工程及质量保修的承诺;生效日期及条件。
2、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双方都需认可的词语、合同文件和对于工程事务的处理方法。包括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合同价款与支付;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培和争议;其他有关安全施工、发现文物及地下障碍物的处理方法、工程分包、不可抗力、保险、担保、合同解除、合同生效与终止的处理方法。
3、专用条款
规定以上内容和结合具体工程的一些特殊规定。
4、附件
建设施工示范合同文本的附件有:
(1)乙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条例范文3
1.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文件中的约定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GF―1999―020l《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这一部分的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招标投标文件的约定主要有:工程招标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达到的标准、投标报价采用的方式、合同价款与支付方法、质量保修具体规定、采用的技术规范及标准和材料设备供应方式等有关内容。
2.严格审查发包人的资质等级和履约信用
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必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之外,将导致风险的隐患排除在合同之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及时、有效和正确地履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房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必须为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会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审查发包方的履约信用。
3.工期、质量和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中永恒的主题,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l.关于工期的争议很多,由开工和竣工的日期而定。开工日期是“破土之日”和“验线之日”;竣工日期是“验收之日”和“使用之日”。无论采用体积或面积,都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约定开工和竣工的手续,签署的文件,中间交工的工程也按上述方法做出约定。
2.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共同进行,即所谓的“五方认证”,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人员、单位、验收程序、质量标准、签署文件和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因为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产生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难以“一次包死,不作调整”,所以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和计算依据及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差确认,做出明确的规定。
4.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工程进度款可按月拨付或按进度拨付。如何申请拨款?申报需何种文件?如何审核并确认拨款数额?甲乙双方对进度款数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等等……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引起争议,影响施工,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上的程序约定。
5.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要明确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
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有总包合同,总包方与分包方有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责任和相互关系有原则性规定,但实际中常常发生分包方不接受发包方的监督或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发包方难以监督或总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因此在总、分包合同中应将各方的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6.明确各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它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等各方参与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不为对方所知,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所以,合同中应列出各方派出管理人员的名单,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是有变更、签证和价格确认权的签证人员,明确他们的签证范围、签证程序和生效条件,防止他人员随意签字而给各方造成损失。
7.不可抗力要量化
国内工程在施工中遇到战争、地面爆炸和空中坠物等人为灾害可能少见,但风、雨、雪、洪、电和震等自然灾害却常见。达到什么程度才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通用条款》未明确,实际中双方也难以达成共识。人为灾害的程度,是特定条件下的,依靠人民,依靠政府;风、雨、雪、洪、电荷震等自然灾害,要量化,比如几级大风,几级地震,持续多久达到多少毫米的降水等,这样才能确认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的责任、义务和费用划分等作了详细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要研究其内容,不要光会在《专用条款》上打“√”或填上“无约定”。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条例范文4
关键词:各方配合;重视审图工作;质量控制管理及措施
中图分类号:TV52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安装工程是建筑工程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特别是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使用安全、使用寿命、实用性、舒适性、美观性等多方面。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安装技术越来越复杂、专业越来越繁多。安装工程在整个建筑工程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9个分部工程中安装就占了5个分部,后来又把消防水喷淋系统也作为一个分部工程,这就有6个分部工程是属于安装工程。人们把安装工程比做建筑工程的大脑、神精、血管和内脏,这是很有道理的。如果一座现代化、智能化的大楼没有安装工程那是无法使用的。现在安装工程已受到各级领导和社会的广泛重视。所以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总包单位、都对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非常重视,不但管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同时也抓安装工程的质量,这是非常必要的。
现在从以下十点来浅析如何提高工程的安装质量:
一、建设 、设计 、监理 和施工,要做到密切配合四为一体
影响工程的施工质量的因素很多,一个工程的质量优劣首先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是否能好相互配合统一指挥协同作战。
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生产环节多、参与方多、影响质量形成的因素多等特点,不论是哪个主体出问题,哪能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导致质量缺陷、甚至重大质量事故的产生。
譬如,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包工程,或指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勘察单位提供的水文地质资料不准确;设计单位计算错误,设备选型不准。
施工单位是现场施工的直接参与者,必须精心施工认真操作,如果不按图施工,不按规范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不严格进行隐蔽工程检查等,都会造成工程质量出现缺陷,或导致重大事故。
《质量管理条例规》明确的规定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他们是工程建设的主要责任主体,明确的规定了们的权力、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投资人, 是“业主”。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的总负责方,拥有确定建设项目的规模、功能、外观、选用材料设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选择承包单位等权力。它在工程的建设中是起主导作用和决定性的作用的。
二、做好施工图纸的设计工作,提高设计质量减少设计变更,
一个工程的质量好坏和设计质量关系很大,一个优秀的工程质量必须要有一个优秀的设计。如果设计出现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也是巨大的。所以《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施工图必须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必须按图施工。
目前由于设计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情况很多。比如:出图晚,施工等图纸,做一半停下来了,没有图纸施工单位没办法施工。设计变动大修改多,一个工程下来设计变更单厚厚一本。有的是大的方案变了、使用功能变,原来的图纸作废重新出图,原来做完的工程也要拆除重做造成返工和浪费是巨大的,这不但严重的影响了工期也影响了工程的施工质量。我觉得在工程质量控制方面这是很重要的一环。
三、合理的工期、合理的成本、资金到位
一个工程要有一个合理的工期、合理的成本,摆好成本、进度和质量的关系。不能由于赶工期和降低工程成本而影响工程的施工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中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竟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但是很多工程由于抢时间工期紧、根本不按规范施工,随心所欲粗制滥造,造成工程质量的低劣,甚至造成质量事故。
有些工程在招投标时造价过低,甚至低于成本价,施工单位亏本施工,所以偷工减料的现象经常出现也严重的影响了工程的施工质量。
四、合理分包
合理分包就是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包工程,不得支解发包,不得层层分包,这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施工中也存在非法承包、支解分包和变相分包的现象。挂靠单位多、技术素质低、质量意识薄弱、质量控制不严等等,都给工程的施工质量带来一定的影响。
五、后期装修忽视对安装工程质量的管理
质量控制不严使得后期的施工质量很差,直接的影响了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有的工程前松后紧,工程后期工期紧,施工进度快带来多个装修单位的装修工作全面展开,而安装跟不上造成粗制滥造影响工程质量。
还有些工程二次安装由装修队伍施工,很多装修队伍的安装人员技术素质低、质量意识差、施工管理不健全、质量控制不严格,也直接影响了安装工程的质量。
六、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
施工单位是施工的直接参与者。1.首先施工单位领导要重视工程的施工质量,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2.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方针,严格按设计施工按规范施工,加强施工项目部的质量管理。3.充分发挥质量保证体系的作用,要作到精心施工、认真操作,认真检查、严格把关。
开工前应有明确的质量目标,作好质量策、划编制切实可行有针对性的的施工技术方案。做好施工前的施工的各项准备,合理的投入 人力、物力和财力。
七、加强过程控制、强化验收
加强过程控制、强化验收,就是在施工过程中对人、机、物、法、环,五大因素,进行及时的、合理的控制,合理安排人力、物力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做到工序质量一步到位减少修修补补。强化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进场验收和工序质量验收,作到不合格的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不能进入施工现场,不经验收合格的工序质量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加强检查严格把关。
施工项目的质量控制是从工序质量到分项工程质量、分部工程质量、单位工程质量的系统控制过程。也是一个由对投入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开始,直到完成工程质量检验为止的全过程。要作到事前有交底、事中有检查、事后有验收,不合格不验收。
八、按程序施工
按程序施工对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非常重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实践证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这反映了建设活动自身的客观规律,所以决不能人为地破坏这一程序要求。
九、作好成品的保护作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避免施工过程的污染和损坏。要做到安全施工、环保和建筑节能工作。
十、把好竣工验收最后一道质量关,是竣工验收对工程的设计质量、施工质量的全面检查这是确保使用工能、使用安全重要的一项工作。
结语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工程质量和质量管理工作越来越被更多的人们所重视,面临当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企业领导清醒地认识到,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必须要走质量兴业的道路,提高工程的产品的质量和服务质量,是市场的需要、是市场竞争的有效手段、是争取用户占领市场和发展企业的根本保证。今天的质量就是明天的市场, 有了优秀的工程质量、企业才能取得社会的认可,企业才能生存和发展。
所以说工程的施工质量,是关系着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大事,是关系着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也是关系着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事。
参考文献
[1]林雪华.浅谈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施工管理[J].商情,2011(25).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条例范文5
第二条凡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
第三条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县行政服务中心按规定代收。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建筑工程规划综合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为:建筑工程住宅部分,一般按住宅2元/平方米;旅游渡假村、别墅等3.5元/平方米;非住宅部分(写字楼、星级宾馆、商业用房等)4.5元/平方米。
道路、交通和管线工程按预算(或概算)投资额的1‰计收。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费方式。用地规划时,按总建筑面积的40%收取,建设工程方案规划确定时,再收取剩余部分。
道路、交通和管线工程规划综合费一次性收取。
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后,工程因故停止建设、转让、变更等,收取的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非军用的生产性、经营性工程设施)、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教育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民政部门办的敬老院、福利院、残疾人康复机构;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公益事业和市政设施;三峡移民、防震、抗洪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免收规划综合费。
大专院校(中专)教学用房、学生宿舍以及经济适用房、危旧房改造拆除按面积减半征收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
工业用房,即厂房、库房按1元/平方米征收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
市、县政府决定减免收费的工程项目,按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前,应按规定向县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是政府的非税收入,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九条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专项用于规划工作经费以及仪器、设备的购置、规划技术交流、技术培训、新技术开发、应用等其他必要开支。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条例范文6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建物、管网等设施以及装饰装修房屋或门店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淤泥、余渣及其它废弃物和工程回填土。
第三条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内处置渣土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包括倾倒、堆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建筑垃圾处置行为。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是我县渣土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县建筑渣土管理执法大队负责渣土处置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住建、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生产、谁处置的原则;鼓励建设、施工单位和渣土运输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六条凡产生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申办道路挖掘、道路场地占用等手续前,必须到县城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渣土处置许可证》后方可按照许可规定实施处置行为。
建设部门应查验申请人渣土处置核准情况,发现申请人未办理渣土处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筑渣土处置许可证》时,应向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提出申请,按规定缴纳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和文明施工保证金,获得核准后,方可运输或处置。
建筑垃圾处置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渣土运输实行公司化专营。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处置渣土的,应当委托具有渣土准运资格的公司运输。未取得渣土准运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从事渣土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运输渣土所要求的相关条件,县城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核准并授予渣土运输单位经营权。取得准运资格后,方可从事渣土运输业务。
第八条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因装饰装修房屋或门店产生的建筑垃圾、装潢废弃物,不得擅自处理,应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具有渣土准运资格公司的小型车辆,采用袋装或者密闭的方式,及时清运。
第九条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应与县城管部门签订《建设工地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并按规定设置围挡,实行封闭作业。
建设工地应对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处理,设置车辆洗车槽,配备车辆冲洗工具和卫生保洁人员,对进出工地车辆和运输路面及时进行清洗,做到净车出工地,禁止车轮带泥上路,不得沿途遗、撒、漏。
第十条建设工地的施工材料、设备及渣土等应置于围挡范围之内,渣土堆放不得超过围挡高度并及时清除;施工期间所产生的废水、泥浆应在施工场内进行沉淀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污染施工区域以外的河道、路面,不得损坏和堵塞排污管道,并应采取浇湿等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围挡。
第十一条渣土处置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和倾倒地点由县城管部门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处置渣土。
第十二条中心城区主街道禁止在早上5:30至晚上20:00(夏季21:00)时间段内运输渣土,特殊情况需在上述时间段内运输渣土的,应经县城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渣土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适量装载,随车携带《渣土处置准运证》,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按指定的地点倾倒渣土。流体灰浆须经沉淀固化后运输。
第十四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渣土处置核准文件。需要变更渣土处置核准文件内容的,应向县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建设或施工单位将渣土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渣土运输单位处置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渣土准运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将渣土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渣土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设立渣土受纳场所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五)处置渣土的单位在运输渣土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渣土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路面严重污染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渣土运输公司未取得《渣土处置准运证》进行运输、倾倒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每车次处2000元罚款;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渣土处置准运证》的,处500元罚款;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的,处以1000元罚款;未使用密闭车辆运输的,处5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渣土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离开施工场地的运输车辆未进行冲洗造成路面污染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每车次处以2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建设工地未设置临时围墙,未按规定组织卫生清扫保洁等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由县城管部门依照《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其他渣土处置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对重点工业企业项目建设渣土处置,要以服务和教育为主,实施处罚必须经县优化办批准。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期满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渣土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