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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细则范文1
自《办法》及实施细则出台以来,武胜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事业单位法人397个,事业单位非法人160个。笔者认为存在六个方面的不足:一是部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意识淡薄。有的主管部门担心事业单位走向市场,会导致自己权力和整体利益的丧失;有的事业单位认为登记与否没有多少用处,不积极主动配合登记管理部门的工作;有的事业单位不理解年度检验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公告,对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需延续证书法律效力的认识模糊不清。二是事业单位自身条件参差不齐,影响了整个登记工作的开展。大部分事业单位仍处于传统式的运作方式,规模小、组织散、功能弱,有的事业单位甚至只有一间办公室、一两名工作人员,导致登记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三是事业单位职能设置相近,工作效率不高。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设置比较合理,但是各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存在职能交叉、重复设置的情况,比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本身是一个事业单位,却又下设了土肥站、技术站、果树站等事业单位,极大地浪费了行政资源,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四是缺乏有效的刚性监管措施和手段。虽然《条例》、《办法》和实施细则明确了有关处罚措施和规定,但缺乏刚性的监管措施和惩处手段。五是登记管理机关自身运作尚欠规范。一方面,登记管理机关设置不够规范,有的在编办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牌子,有的作为编办的内设机构;另一方面,登记管理机关尽管有2-3名工作人员,但大多调整到其他岗位上,真正从事登记管理工作的基本上都是其他工作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不断提升登记管理水平,笔者认为应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大宣传力度。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不仅仅是核发一个证书、每年进行一次年检的业务工作,也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推进事业单位依法运行、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和清理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让全社会充分认识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一是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实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的目的和重要意义,宣传《条例》、《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政策规定;二是通过邮寄或上门递送事业单位初始登记表格及年检通知,主动与事业单位及其举办部门进行沟通,取得理解与支持;三是建立登记管理网站,利用互联网定期批量信息,向事业单位进行日常政策宣传并反馈登记、年检结果等。
第二,完善登记管理规章制度。一是完善《办法》及实施细则,切实做到在年度检验时间、县(市、区)登记管理机构主要职责等方面与《条例》及实施细则保持一致。二是建立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法规,为登记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保障,做到有法可依,确保依法登记管理的严肃性。三是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督查及处罚制度,对事业单位违反登记、变更、注销、年检等有关规定和超出范围经营等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对其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曝光的同时,责令纠正。四是建立并公开法人登记工作流程,制订事业单位登记、年检、变更工作流程图和管理守则以及收费管理制度,并全部公布上墙,做到条件、程序公开,接受社会和登记对象的监督。
第三,加强部门协作配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离不开各相关部门的密切支持和配合,登记主管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工商、税务、技术监督、财政、金融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通报登记管理信息;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分工;各相关部门对于未办理登记和年检的事业单位,在其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坚决拒办,以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法人证书的作用,从各个方面强化依法登记和监督管理措施,保障登记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细则范文2
【关键词】事业单位;国有房产管理;问题解析;优化对策;具体举措
在科学发展观的正确指引下,事业单位国有房产的管理运营体系的适配机制也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而呈现良性、协调、稳定的格局态势。然而在国内房产市场经济冲击以及国内市场经济产业阶段瓶颈的综合影响下,现阶段事业单位国有房产管理体系还普遍存在着房产管理实践水平有待提升、资产产权监督机制尚需完善、房产管理整体效益低下等一系列集中典型的阶段性问题,这些尚未妥善解决的问题已经很大程度上制约影响了事业单位国有房产管理运营体系的安全、稳定、协调发展。
继续坚持倡导切实灵活、集约多元运营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价值要求指引,深入理解上级领导部门联合制定的原则性指导方针,持续深化切实灵活、多元集约的管理方法模式的建立构筑,扎实有效地进行国有房产运营管理适配机制的细化改进,适时有效地完成事业单位国有房产运营体系从宏观到微观的功能转变。
一、进一步细化完善国有房产清点统筹的流程机制
1. 规范国有房产产权管理的二次经营收入统管
鉴于国有房产通过对外出租、内部盘点、合作经营等途径方式进行的二次商品化经营,相关领导管理层需要切实负责地进行二次营收统一管理的方针细则制定、相关执行管理人员的分配安置以及组织建立房产产权管理咨询反馈小组等途径方法的创设推进,有力夯实国有房产产权管理的二次营收的统筹管理。
对于涉及国有房产的闲置房屋、机关学校、工作站点等既有房屋资产,要立足实际、开动脑经,及时组织摊派相关人员进行房屋清扫整理、布置维护、张贴承租广告等等。相关执行管理人员务必迅速踏实地进行市场调研、承租业主联络沟通、租价商议,努力将国有房产的二次经营做活、做大、做强,咨询反馈小组成员需要踏实认真地协助执行管理人员进行同步工作的展开推进。从而为事业单位的经济效益增添丰厚扎实的物质收入,进而让事业单位的全体人员共享资源、同分收益。
2. 努力提高国有房产产权经营管理的服务水平
国有房产在统筹管理的过程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摩擦、出现一些问题,所以对于可能出现经营风险的进行防控就显得关键而必要。鉴于此,相关领导管理层应当及时迅速地创建构筑符合市场经济运作模式的企业化统筹管理,通过一系列有效提升国有房产经营自的合理举措,充分发挥执行管理人员的工作热情度与实践创造性,同时需要合理分配相关管理人员的权属责任,做到首问负责、责任到人,还要及时确立物质精神奖惩适配机制,对于在国有房产管理运作之中表现突出的个人集体要给予适时嘉奖,勉励激发全体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通过以上一系列有效系统的途径手段的创设实施,稳步提升相关管理人员的集约多元、灵活切实的管理服务水平。
3. 持续加强国有房产产权管理机制的细化创设
一方面,相关领导管理层需要及时切实地健全完善国有房产统筹管理的规章制度,尤其是对一些颁布出台已久、明显无法适配指导现阶段国有房产经营管理的规章法规进行及时更新修改,同时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新法规、新制度的跟进,侧重颁发《国有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国有房屋产权管理条例》等具备针对性、实效性的细则条例;另一方面,相关执行管理人员需要扎实牢固贯彻落实相关上级领导制定推行的规章细则,进一步加强巩固房产资产执行操作的流程步骤,譬如房产清理、故障排查、债权盘活,并严格依照公开透明、公正平等的基本原则进行整体指导,从而稳步扎实地提升国有房产产权管理机制的实效水准。
4. 协调统筹国有房产产权安全管理的实时核查
相关领导管理层务必及时迅速地规划分配国有房产产权安全管理的各自责任与具体义务,对于既存的集中性安全隐患,要做到“统一分配、小组协同、及时排查、迅速解决”,从而牢固有效地降低国有房产产权安全管理的安全隐患发生系数,迅速提升房产产权统筹管理的协调、稳定、高效。
首先,国有房产的产权管理层需要严格依照相关规章细则的规范要求,对于使用人、承租者提交的房产租用申请进行及时合理的审核,对已经被划定为具备高危险隐患的相关房产,应当及时向使用人、承租人进行解释说明,并及时组织相关技术维修人员进行修缮维护;其次,需要严格依照相关房屋产权规章细则的规范要求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既定规划,加强对国有房产的建筑物寿命测查,严厉打击故意损害国有房产、肆意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恶劣行为;第三,加强国有房产安全管理的实时测控,组织专人进行小组巡查,对于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及时进行针对处理、妥善解决,并上报主管部门进行记录备案。
二、持续强化巩固国有房产统筹管理的执行操作
1. 严密规范事业单位固定房产执行管理的各项章程制度
事业单位的相关负责领导层需要及时创设指挥统筹小组,细致划分小组成员的各自权属,同时需要设置固定房产的下派管理机关,依次包括总务科、财务科、纪检科等主要部门,并扎实落实首问责任、责任到人的基本制度。
进一步强化推进固定房产总账、一级账目、二级账目的细化分类统筹审核,将依照规章进行采购的房产物资进行及时入账,严格规范固定房产的定期有序核查、清点、归纳,力争做到帐表清晰、条目明了、细则规范。同时需要加大固定房产岗位负责制的监督审核的执行力度,及时迅速地完善具体固定房产的经营收支反馈报告的基本制度,对于严重违规操作、、懈怠审核的相关部门人员要给予批评处罚,并严格追究相关负责人员的具体责任,从而从制度规则层面牢固夯实国有房产固定资产的管理基础。
2. 规范内部固定房产经营转移的流程操作
对于国有固定房产的清点经营中,相关领导管理人员务必严厉盘查审核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进行固定房产挪用转移的违规现象,进一步规范内部房产经营转移的操作流程。
一方面,上级主管要严格审查下级部门提交的内部房产转移经营的申请报告,对于涉及对外承租、合作经营等关键环节需要进行小组会议集体讨论,在决定同意批复之后方可进行签字盖章;另一方面,固定房产的管理部门需要对申请单位所填写的房产转移单、账目帐表进行统一复查,申请使用部门与固定房产管理部门需要在固定资产转移单上进行同时签字,同时在单位内部进行房产产权交接手续的办理之时,上级主管务必下派监督人员进行现场记录监督,并将房产产权转移后的手续协议进行备份登记,并及时上交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翻阅审查,做到多重保险。
3. 细化国有房产转让管理盘点的推进步骤
首先,申请房产转让的部门需要及时向相关主管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同时需要将报告副本交付财务主管部门进行资产评估与审核,当上级主管部门通过研讨同意批准之后,申请部门方可进行固定房产转让的盘点清理;其次,申请单位在进行房产清点整理之时,需要邀请财务主管门、房产使用部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三方的代表进行现场的共同监督,从而实现房产转让管理盘点的公正、公开、透明;而在完成房产转让的现场清点之后,相关上级主管部门的代表人员需要再次进行现场房产、物资、设备的清查登记,制作账目帐表。而以上三方确认房产转让清点的合法规范之后,则需要最后进行签字确认,此时财政主管部门需要将房产转让的评估总额及时入账,并制造一式三份的纸质细目分别交付申请方与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存档。
三、兼顾优化国有房产统筹管理体系的整体效益
一方面,事业单位国有房产的领导管理层应当及时健全完善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信息化运作模式,进一步引入专业集约的固定房产运作管理的基础系统,迅速有效地提升对事业单位固定房产的产权档案、折旧细目、盘存资料的实效管理水准,并通过借助计算机网路平台的辅助优化,灵活便捷地将一系列国有房产第一手信息数据进行搜集整理、归纳分类、统筹存档,从而大幅度提升改进制度化、系统性、组件式的的国有房产管理机制的整体效益,从而为事业单位国有房产运作管理的拓展纵深创设积极有效的辅助条件。
另一方面,相关领导管理层面应当与时俱进地更新既有的运作管理理念,坚持实事求是、合理切实的应对策略,进一步加强对事业单位国有房产运作管理体系中的财务计划管理、预算资金管理、财务活动分析等关键基础作业环节的监督考核,同时加大财力物力人力的投资力度,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职业素养、专业素质、实践技能的集中指导、针对培训,快速提升拔高相关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企业责任感以及应用技能,逐步减低、减少财务计划管理玩忽麻痹、预算资金管理松散懈怠、财务活动分析流于形式等一系列失调现象问题。同时更要以职工利益诉求为本、效益为重,持续提升职工群体的薪资福利保障水平、稳步改善企业单位的整体经济效益,进而激发提升员工群体的工作热情、探究实践意识以及企业责任感,进而有力助推事业单位国有房产运作管理机制的及时高效的调整优化。
四、结语
事业单位国有房产的管理机制作为一项具备制约性、协调性、辅的步骤程序化工程,在整个事业单位国有房产运营体系中发挥着调节改善的关键效用。从保障国有房产的资产安全以及整个事业单位系统稳定协调运转的基本前提出发,持续深化切实灵活、多元集约的国有房产管理方法模式的建立构筑,扎实有效地进行一系列房产管理适配机制的细化改进,持续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实践操作能力,继而稳步提升国有房产运营管理体系的综合竞争力,最终有利助推事业单位运营系统稳定、科学、长效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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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玉杰.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环境浅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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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细则范文3
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登记管理职责:
(一)根据条例和本细则,拟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二)依法保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十二条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的登记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三条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中央直属事业单位;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中央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中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国有重点金融机构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省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
(七)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六条不同层级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中层级高的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同一层级、不同行政区域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各自行政区域登记管理机关共同的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地方登记管理机关不得登记名称冠“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的事业单位。
第三章登记事项与登记程序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名称是事业单位的文字符号,是各事业单位之间相互区别并区别于其他组织的首要标志,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
(一)字号:表示该单位的所在地域,或者举办单位,或者单独字号的字样;
(二)所属行业:表示该单位业务属性、业务范围的字样,如数学研究、教育出版、妇幼保健等;
(三)机构形式:表示该单位属于某种机构形式的字样,如院、所、校、社、馆、台、站、中心等。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事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欺骗或者引起误解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
第二十二条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与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和注销登记未满三年的事业单位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
第二十三条除特殊情况外,一个事业单位使用一个名称。申请人申请登记多于一个名称,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确认必要的可以核准登记,并在法人证书上将第一名称之外的名称以加括号的形式显示在第一名称之后。
第二十四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住所是事业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个事业单位只能申请登记一个住所。
第二十六条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住所地址应当是邮政能够送达的地址。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宗旨是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宗旨的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
事业单位应当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业务事项,须取得有关部门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后,方可申请登记;对已经取得相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事业单位,核准登记的相关业务事项不得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是指事业单位的收入渠道,包括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两类。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包括下列资产:
(一)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
(二)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
(三)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
(四)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
(五)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一)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登记请求。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三)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缴)证章。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
(六)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登记管理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四章设立登记
第三十六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三)有稳定的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五)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住所证明;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种类如下:
(一)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举办单位决定设立的文件;
(四)其他批准设立的文件。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四)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五)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七)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根据住所权属的不同,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二)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三)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
(四)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五)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第四十一条因合并、分立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第四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办资金、住所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书号等。
第五章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第四十七条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改变登记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准予变更登记的,向其颁发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缴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名称的还应当收缴变更前的单位印章。
第四十九条事业单位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单位印章的印迹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事业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六章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五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注销登记公告。
第五十五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
第七章证书使用与管理
第五十六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应当置于事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五十七条事业单位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办海关事宜;
(十二)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第五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
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
第六十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
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六十二条除登记管理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六十三条事业单位遗失或者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换)领。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遗失或者损毁严重无法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的公告,收回未遗失或者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者副本,补发使用新的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损毁较轻可以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收回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发使用原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法实施下列监督管理:
(一)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
(二)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
(三)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六十六条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二)资产损益情况;
(三)对条例和本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五)涉及诉讼情况;
(六)社会投诉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六十七条事业单位在报送年度报告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二)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三)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四)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五)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六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五)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七)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八)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和有关情况审查后,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
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发现问题的,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处理。
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一)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二)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四)抽逃开办资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七十一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并给予警告;登记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七十二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登记;被撤销的登记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一)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准登记的。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七十四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事业单位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七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事业单位从事有关登记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事业单位、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事业单位从事有关登记事项的活动情况。
第七十六条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对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登记管理中的不当行为。
第七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登记管理机关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核准登记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登记的理由的。
第七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办理登记、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核准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登记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依法核准登记的。
第八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其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登记管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申请登记、报送年度报告和申请补(换)领证书,应当使用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的纸质或者电子格式文本,可以通过送交、邮寄、传真、网络传输等方式报送。
第八十四条无法提交本细则规定提交的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文件复印件,文件复印件应当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细则范文4
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现行会计科目体系已不能全面反映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
(1)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事业主管部门上下级业务交往日益增多,相互之间经济往来造成了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项目越来越繁琐复杂,资金账目的流向不能正确反映现实情况。
(2)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的内容和性质是一致的,但在流程中的名称不完全相同。比如核算财政拨给单位的经费上行政单位往往称之为“拨入经费”而事业单位往往称之为“财政补助收入”;再如核算单位的开支情况事业单位称之为“事业支出”与行政单位称之为“经费支出”。这样性质相同的经费收与支出,而名称却不一样,导致了账目的混乱。
2、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编制问题上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1)行政事业部门编制预算在项目支出的程度及支出定额制定等方面做的还不规范,导致某些单位或领导不加克制的挪用资金,大摆阔气,铺张浪费现象比较严重。
(2)行政事业部门预算编制不够规范,在项目的支出预算方面人为因素较多,往往存在着随意性和盲目性现象。导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追加预算比较普遍,影响了预算的准确性和规范性,也给项目的绩效考核带来一定的难度。
(3)行政事业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专项资金收入和支出在数量和时间上造成脱节。
3、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
(1)经费审批程序缺乏计划性。行政事业单位各经济事项的流程控制不很规范,缺乏事前控制,往往局限在事后审批上,即“实报实销”,“先审批后审核”。
(2)部分不相容岗位职责不明。有的单位内部岗位责任不清,存在着谁收费谁领取核销发票。有的单位资产保管、处置与报账会计职能不分离。从而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不规范、不合理、执行效果较差。
二、严格落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对策
1、落实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单位内部制度建设
(1)建立内部不相容职责制度。单位内部应按不相容职责相分离的原则,设立财务管理岗位,做到各职能部门经办人员之间应形成一种相互牵制的体制,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科学规范发展。
(2)加强财务制度管理。不断更新内部各项开支标准等财务管理制度,以适应新型社的发展,对财政未明确开支标准的制定实施细则,规范各项经济业务开支的事前控制,防止独权。
2、强化预算管理,规范单位收支行为
(1)科学合理地编制部门预算,将单位各部门的全部财务收支事项均纳入部门预算的实施范围,坚持按项目、按进度支出,不准随意变更预算项目、超预算安排支出,因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或追加支出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不得擅自挪用资金。
(2)严格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各单位应根据各自的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制定费用消耗限额及定额,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对专项资金管理,要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分析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3、加强财会人才队伍的建设,提高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细则范文5
摘 要:审计部门作为行政事业单位至关重要的部门,然而,在审计实践中,审计部门的作用并没有很好地得到发挥。针对其现状的不足,本文积极地想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和意见,从而改善审计效果提升审计作用。
关键词 :事业单位 审计目标 审计手段 应对措施
事业单位审计就是由单位内部的相关人员,针对所管辖的领域,对相应的财务资金运行状况进行审查监督。事业单位占据着国家财政资金的再分配收入,资金的利用效率实现国家安全的相关属性和社会利益,由此看来事业单位审计地位很高。近年来国家也开始重视事业单位审计,并且对其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可是在实践工作中事业单位审计还是存在很多问题。
一、事业单位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的内容不够丰富,过于单一。我国绝大多数事业单位审计的审计内容相对单一,目前都仅仅停留在财务会计的审计上,主要侧重于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是否有票据混用现象和资金性质混淆问题,关注的是否存在现金坐支和挪用脱收缴纳款项,这只是业务的事后监督,然而事业单位要想有大所谓改革发展要求事业单位审计要向高层审计,管理审计,事前审计和职能审计发展,只有这样全方位的综合审计才能对事业单位起到有效的审计监督作用。
(二)电算化系统并不完善,容易造成舞弊。由于事业单位审计环境很复杂,再加上电算化复杂的系统,很可能加大审计风险,系统的不完善会导致很多非人为错误。另外审计系统的内部控制还不完善,对于一些篡改数据的行为系统不会留任何痕迹,这就造成财务造假和犯罪的几率。相关的审计电算化的法律也没有,这都会大大增加审计电算化的风险。
(三)审计人员专业水平低。内部审计工作对从业人员的专业和素质要求很很高,我国现阶段事业单位审计工作实施人员年龄结构老龄化严重,整体学历水平偏低,而且缺少相关的审计知识和审计经验,能通晓相关法律知识的审计人员也是屈指可数,另外审计人员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也有待提高,这将直接影响到审计机关的形象与威信,并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和制约了审计工作的质量。
(四)审计独立性差。由于审计工作有特殊的性质,显然对独立性要求很高。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审计独立性并没有收到单位和高层的重视,甚至没有将其单独设置为部门,而是与其他部门合在一起,即使设立该部门,其规章制度也不明确不合理,这会严重影响审计的效果。
(五)事业单位审计的法律规范体系不完善。虽然我国提高了对事业单位审计的重视,但是一些体系还是不健全,不够成熟,不够完善,在已有的体系中也存在很多缺陷与不足等待我们去改进。任何事物如果没有严格的规范体系和细则都是很难去做的,事业单位审计也是如此,使得审计工作人员毫无遵循依据,只能凭借自身经验去判断,有的甚至表面应付。我国也没有关于审计程序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普遍性适用的法律法规。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根本未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审计计划和建立相关的审计制度。
二 完善事业单位审计的建议与对策
(一)完善事业单位审计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发展,养老院福利院等一些事业单位也逐渐由非盈利性向盈利性与服务性结合的方向发展,为此事业单位审计也应该与时俱进,首先不应该像传统审计那样,只注重基础会计业务,还应该提高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其次在管理方式上也要宏观地把握审计对象,同时事业单位的审计也要注重对管理层的审计,重点审查是否存在管理层的职责权限越位现象,遏制领导层财务舞弊和违规操作行为。最后要努力将事业单位审计由事后审计向事前审计发展,这就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注重审计会计业务,还要注重机构设置,权责权限业务控制以及相关规定的事前制定。
(二)严格遵循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审计工作中只能有良好的独立性才能为审计工作提供保障。所以在我看来,事业单位内部应该设立由专门人员负责监管的审计机构,这个部门做好能够独立余其他部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审计职能。做到这些还不够,还要建立好这个部门的权威性,并且树立好良好的部门形象,并于其他部门有良好的沟通协调,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且审计效果也可以得到很好的改善。
(三)加强培训与锻炼,提高事业单位审计人员素养。从事任何一门职业,都应该有相应的专业素养,审计工作人员更是如此,因为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审计的实施与效果。如果审计人员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平达不到要求的话,即使审计控制测试和实质测试再规范也会使得审计失去效果,甚至产生错误。由此看来加强审计人员的培训是很有必要的,使其掌握最新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条款。不仅要对审计人员工作水平定期考而且要对人员的身心素质进行考察,加强锻炼注重劳逸结合。同时也可以适当引入外部审计人员对事业单位审计进行研究和探讨,给审计人员带来新鲜血液,利于创新和改善审计工作。另外事业单位审计人员的法律知识和沟通技巧依然也是重点需要提高的对象。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更多高素质的综合型事业单位审计人员,也可以间接地避免国家资源的浪费。
(四)完善事业单位审计制度体系。要想完善审计工作,必须先规范审计体系制度。应该从制定相关的审计法法律法规开始,这样各个部门就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且可以对实物工作产生指导作用。然而仅仅有制度的保障还是不够的,单位还应该设定相应的部门,设定专门的负责人,分清责任义务。要运用各种方式方法,通过各种渠道,首先向单位负责人大力、持续地宣传内部审计工作对于单位发展、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实际指导性作用,让他们在思想上重视和警觉,便于日后工作的有力铺开。与此同时国家还应加强立法出台具体审计实施细则和审计操作规范,这样不仅能对审计人员的工作提供指导而且还能很好地起到约束作用。
(五)加快审计电算化法规的建设。完善电算化系统,并且加强系统的控制功能,电算化审计准则是衡量审计工作的尺度和标准,也是提高审计质量的重要保证。新增加的审计内容在审计准则中又缺乏相对应的条款。总而言之,会计电算化的兴旺发展给审计工作带来的影响和促进是越来越大的。但也要看到,只有采取正确的方法,才能更好地发挥会计电算化的真实作用,提高审计的效能。
参考文献:
[1]王水军.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内部审计质量.中华会计网校.2012-5-11.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细则范文6
一、事业单位财务内控制度建设的现状
(一)事业单位财务内控制度还不够完善
事业单位的内控制度建设虽然是符合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但是由于这个改革没有成功的案例和现成的制度可以参考和借鉴,所以缺少一个明确的指导,大部分的内控制度的改革都是财务人员与事业单位主管人员进行的一种主观的思考,缺乏制度上的保障,具体呈现为以下几个方面:虽然目前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人员总数可以保障,但是实际上这些人员都没有接受过正规的财务能力培训,而且许多是临时调动的工作岗位,未来还会调离本岗,所以财务内控制度建设的效果比较低,不见成效;其二,一些事业单位没有足够的财务控制意识和财务控制人员,往往是先进行财务支出,然后进行审核和上报,这就导致财务的内控制度形同虚设,同时,缺少控制的财务不仅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也没有给事业单位的内部人员带来实惠,是一种没有意义的懒散的工作方式,如果不能够及时的制止,那么肯定会影响事业单位的未来改革和发展。
(二)事业单位的财务内控意识薄弱
目前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仍然沿袭着老旧的管理模式,许多职工的工资、奖励和福利待遇等基本上是一成不变的,不仅财务状况不能得到好转,而且财务资金的利用效率也不高。为此,进行全面的事业单位财务内控制度的改革与建设是十分有必要的。但是目前财务内控的意识还比较淡薄。一些事业单位虽然接受上级的行政命令,开始尝试进行财务内控改革,但是这种改革只是单纯的应付,并没有从事业单位的本身出发进行有效性的思考,缺乏必要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所以财务内控的效果不佳。除此之外,由于事业单位的工资比较死板,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影响之下,事业单位的主管人员开始追求经济价值,因此,更多的思考着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经济效益,从而忽略了财务的内控工作的思考和深入化执行。
(三)财务管理人员工作态度不积极
事业单位的性质比较特殊,没有企业单位激烈的竞争,工作环境比较轻松,工作比较稳定,如果没有严肃的政治问题和过大的违法乱纪行为,基本上不会受到调离岗位甚至是下岗的惩罚,因此,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岗位基本上成为了老百姓口中所说的铁饭碗。长此以往,许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逐渐形成了懒散的工作态度和工作环境,尤其是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人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事业单位的财政基本上是由政府机关统一管理和下拨的,因此对于财务的管理并不严格,许多的财务管理和财务等级混乱不清,甚至没有严格的审批环节,每年年底查账的时候都会出现很多“糊涂账”;另一方面,财务管理人员对自身的责任意识不清,工作懒散,一些工作能拖就拖,能不做就不做,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工作态度极为不端正。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之下,正常的财务工作管理尚不完善,又何谈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呢?
二、全面改革事业单位财务内控制度的具体举措
(一)建立完善的制度
任何改革都要以制度和政策为前提,只有这样改革的脚步才能稳步前进,改革的秩序才能形成,事业单位的财务内控改革也必须遵循这样的规律。全面改革事业单位的财务内控制度首先国家立法部门要根据全国事业单位目前的财务情况制定出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条文;然后,事业单位结合自身单位的特点和财务现状等,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基本前提,制定出适合本单位具体操作规范流程。值得强调的是,完善科学的财务内控制度首先要以降低财务风险为基本的保障,同时还要有权利上的制约与均衡,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个别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扰乱正常的财务管理。此外,无论多么完善的体制在执行的过程中难免会有漏洞,为了防止个别人的暗箱操作,需要配备相应的检查和督察机构,定期对事业单位的内控财务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财务问题及时上报,该处罚处罚,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加强对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
事业单位长久以来的管理制度比较松散,尤其是财务这一方面,存在诸多管理漏洞,一些报表的书写不够规范、审批的制度不健全,这种没有制度的操作轻则会扰乱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重则则会引发事业单位内部的财务犯罪,诱导出一些违反犯罪行为,给国家财政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为了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做出努力:首先,要建立健全内部的审查制度,建立事业单位内部的检查监督体系,审核事业单位内部的各项开支,从源头审核审批的财政是否符合规定,审核财政拨款是否落实到位,并要定期审查内部的各项报表,确保所有的数据和报表是规范的,一旦发现潜在的财务问题和危机要立即纠正;其次,要加强事业单位外部的监控和管理,加强舆论的宣传作用。事业单位要主动的接受其他上级机关或者平行机关的审核,同时要做好财务的对外公开,借助网络平台新的信息传播媒体等,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确保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是公开公正经得住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审核的。
(三)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财务工作之所以是诸多管理范畴当中比较棘手的一项,主要是因为这项工作极易受到财务管理人员的主观影响,做假账、报假数据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因此,全面进行事业单位财务内控制度的改革关键还是要提高财务人员的基本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首先,要从思想上进行事业单位文化教育,要让财务管理人员明白这个工作机会的来之不易,使之更加珍惜这个工作的机会,从内心上激发出认真工作、积极努力的责任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带动财务管理工作的高效性,同时财务人员积极的工作态度也会带动其他部门的精神风貌,进而促使整个事业单位的工作风气焕然一新。而一些事业单位受到传统思想的制约,一些财务管理人员往往是任人唯亲,财务工作者并没有相应的财务管理能力,对于这些业务能力比较低的财务管理人员,要在期限内进行业务能力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要调离财务管理岗位,从职业的财务管理专业中选聘相应的财务管理人员。同时,因为财务管理工作的理念和管理的手段都在不断的更新,要定期组织财务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拓展,对学习的结果也要定期的进行考核,全面提高财务团队内部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与此同时,财务工作不仅需要有过硬的财务操作业务能力同时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秉承财务工作者的良心和责任,踏踏实实、兢兢业业工作,确保财务问题没有纰漏。同时也需要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素质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