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变更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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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变更管理办法

交通部变更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设计变更的定义;分类;处理程序;影响

中图分类号:U4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306-1499-(2014)11-0063-01

设计变更(Design Alteration)是指设计部门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即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设计修改工作。设计变更是工程变更的一部分内容,因而它也关系到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所以加强设计变更的管理,对规范各参与单位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控制工程造价,进面提高设计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设计变更的原因

1.1修改工艺技术,包括设备的改变;

1.2增减工程内容;

1.3改变使用功能;

1.4设计错误、遗漏;

1.5提高合理化建议;

1.6施工中产生错误;

1.7使用的材料品种的改变;

1.8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不准确而引起的修改,如基础加深。

2.设计变更的分类及审批权限

2.1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2.2各类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

(1)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2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3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其中,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交通部批准;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若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2)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并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一般设计变更文件项目法人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以上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3.设计变更申报审批程序

3.1提出设计变更,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的提出有可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中的任何一个单位,有些则是上述几个单位都会提出。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设计审查单位、主管部门也可以提出设计完善意见和设计变更建议。

3.2监理单位审查 (限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3.3原设计单位完成方案设计或征求原设计单位意见 (限委托其他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与原设计的对比预估出设计变更增减的金额,以便于控制工程的造价

3.4方案论证及比选;必要时,建设单位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3.5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后上报交通部。

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也应遵循上述 (一)至 (四)的程序。

4.变更单价的确定

根据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变更工程应根据其完成的数量及相应的单价来办理结算。其中,变更工程的单价原则,其一是确定优先原则,其二是公平合理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如下约定处理:

4.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价额不予支付。

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4.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4.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为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5.设计变更对工程的影响

5.1对工程投资的影响。在实际施工时,地质条件往往较原来的设计会有很大的出入,会遇到一些设计和投标时未考虑到的各种问题,所以,相应的要发生一些工程的设计变更问题。这样就会对工期的前期预算投资带来影响。

5.2对施工成本和效益的影响。在实际的施工中,业主希望在确保工程质量、进度的前提下,工程投资不过量增加。施工单位则希望工程投资符合实际,同类工程量的增加,可是施工单位资源完成的产值更多,投入产出比增大,效率提高而成本降低,进而增加效益。业内的一句话很形象地概括了上述的事实: “中标靠低价,盈利靠变更”。

5.3对工程进度的影响。在现实公路施工中那些为解决工程质量、技术等问题所发生的变更,往往会增大工程量。对处于关键线路上的工序进行变更,如果采取的管理手段及措施相对的滞后,就会严重地影响是施工的进度。再则,施工工程中,对于重大的工程变更会牵涉到许多的技术和相关的审批程序,甚至有的还需要进行专家论证,这些都势必会影响到工程的整体进度。

6.结束语

在时代飞速发展的今天,各种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也在日新月异的发展。由于每一个公路工程项目都因为自身的使用功能、地理位置而导致了自身的唯一性,而设计变更又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设计变更的控制及管理就显现的尤为重要。在施工期间发生了设计变更,已建工程还可能被拆除,势必造成变更损失。因此要尽可能将设计变更控制在现场施工前,认真仔细的做好图纸会审及现场勘查等工作,对影响工程造价的重大设计变更,需进行由多方人员参加的技术经济论证,使工程项目的投资得到有效控制。

参考文献:

[1]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北京:交通部,2005.

[2] 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成都:交通厅,2006

交通部变更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公路工程;工程造价;控制

一、公路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

公路工程造价必须随着工程的开展与深入,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采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和切合实际的计价依据,对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控制,即按基本建设程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公路基本建设程序是公路建设工程客观存在的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所决定的。它不仅是优质、高速完成公路建设任务,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公路建设的科学管理方法,也是合理确定造价的科学依据。自在项目建议书阶段编制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作为拟建项目列入国家长期发展计划和开展前期工作的控制造价。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作为可行性研究进行经济评价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其投资估算作为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

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按两阶段设计的建设项目,概算经批准后是确定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是签订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的依据。在技术设计阶段编制技术设计修正概算,按三阶段设计的建设项目,修正概算经批准后是确定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是签订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的依据。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施工图预算,用以核实施工图阶段造价是否超过批准的概算。施工图预算经批准后.是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也是实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包干的依据。实行招标的工程.其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是编制标底的基础。实行招投标制的项目,将根据招标单位的标底及投标单位的报价确定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国内大部分工程都根据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签订单价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要按照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以合同价为基础,同时考虑因物价上涨所引起的造价提高,考虑到设计中难以预计的而在实施阶段实际发生的工程和费用 通过中间计量支付,确定结算价。全部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合格后,全面汇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实际花费的全部费用 编制竣工决算也就是整个建设项目的实际造价。

二、我国公路工程造价控制机制

(一)四算控制机制

交通部于2007年颁布了《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该办法规定:项目概算应控制在批准的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允许的幅度范围内(不超过士10%),否则要重新向审批单位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经批准后就成为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以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标底应在批准的总概算范围内;以施工图设计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图预算经审定后是编制工程标底的依据。施工图设计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范围内。因此,估算、概算、预算、决算这四算之间有如下关系:

第一,预可估算×l 10%>工可估算>预可估算×90%;

第二,工可估算×110%>初步设计概算>工可估算x90%;

第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

第四,初步设计概算>工程决算。

因此,初步设计概算实际就成为公路造价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的控制性指标,而初步设计概算由于受到预、工可估算的制约,则预、工可估算的准确程度就成为影响公路造价控制依据的重要因素。

(二)设计变更审批机制

当前公路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三种形式,具体的划分标准参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较大、重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公路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勘查设计工作。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在审查论证后,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申请书中需要详细说明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种类、变更的内容和主要理由等。然后再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来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查设计工作。设计变更的勘查设计一般由原勘查设计单位承担,并由其负责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须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其中交通部审批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文件并报部备案。如果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需要征得原估算批复部门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同意。

三、公路工程造价的全过程控制

建设项目造价的控制包括三个阶段,即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目标、完成的任务以及控制手段。

(一)决策阶段的控制

建设项目决策阶段是建设项目投资总规模、建设方案、投资重点、投资结构以及对项目地点和布局等方面做出决定,是选择和决定投资行动方案的过程,是对拟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对不同的建设方案比较选择及做出判断和决定的过程。项目决策失误会直接带来不必要的资金投入和人力、物力及财力的浪费;方案的分析论证有偏差或经济分析不准确会限制项目立项之后更深度地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造成实施方案不能做到完全优化,影响投资利用的最大化。

(二)设计阶段的控制

虽然设计阶段的费用在工程总投资中的比例较小,但是设计阶段是项目成本控制的一个重要阶段。一方面,设计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可达75%以上,但由于设计人员对施工工艺、新材料、地质情况等的认识不足,导致设计安全系数大大超过了设计规范要求,由此造成了投资的增加和浪费;另一方面,设计工作质量的好坏,对项目使用功能将产生长期影响,进而影响项目的运行与维护成本。该阶段的目标就是确定拟建项目具体方案,实际上就是选择和设计实现项目投资构思的优化实施方案的过程。在该阶段,初步设计时根据设计任务书,具体地构造项目的投资方案,并做出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完成,投资方案的要点确定后,就可以进行投资准备工作;施工图设计就是根据初步设计所进行的详细设计,在该阶段一般要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

(三)施工阶段的管理

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是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的一个重要阶段,它是把设计图纸和原材料、半成品、设备等形成项目实体的过程,是建设项目价值实现的主要阶段。对施工阶段进行造价管理是为了实现建设项目的质量、时间、成本的目标。在这一阶段建设工程管理的好坏,是决定建设项目成功与失败的重要环节。某些工程建设单位将施工工期或投资额度压得过紧,迫使施工单位日夜赶工或为降低造价而擅自调整材料配合比,导致工序简化和细工粗作,结果造成工程返工或质量降低,致使资源浪费,成本增加。

参考文献:

[1]降低造价公路设计指南(2005版)ISBN7-114-05808-X.工程项目全面造价管理[M].南开大学出版社, 2000.

[2]康容英.关于银行支持公路发展的思考[J].城市金融调研,2009(3).

[3]交通部公路司.降低造价公路设计指南[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6.

交通部变更管理办法范文3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为强动力,以消除渡运安全隐患、方便农民群众出行为宗旨,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快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工作步伐,严格建设程序,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完成“*”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工作任务。

二、工作目标

根据“积极性高的先上,地方配套资金容易解决的先上,渡运量大的先上”的原则,力争到“*”期末(即20*年底),全市完成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26个,5361延米,投资34175万元。(具体见附表)

三、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改渡建桥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政府成立以分管交通的副市长为组长,市交通、财政、海事、水利、环保、国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有改渡建桥项目的县(市)、乡(镇)两级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各级政府要抢抓机遇,把农村

渡口改渡建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着力解决改渡建桥所需土地、资金等相关问题。

四、明确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的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工作负总责,具体项目建设单位由其自行确定,原则上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交通部门负责建设。建设单位对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负总责。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交通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做好改渡建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编制、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

2.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开工并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监督,按时报送项目建设的有关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施工组织方案、重要施工工艺和标

准试验以及工程分包等事项,提出项目重大变更方案报批,保证工程处于受控状态;

4.及时组织交工验收,提出项目评价报告,发出交工验收证书,并做好项目工程的养护管理和档案管理。

(二)市、县两级交通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区的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规划和上报年度项目建设建议投资计划,组织开展本地区的改渡建桥项目前期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改渡建桥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3.负责总结、交流改渡建桥的经验,收集、整理和上报改渡建桥的建设信息。

市交通局具体负责对改渡建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批,报省交通厅备案,并负责组织改渡建桥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县(市、区、景区)交通局具体负责本地区改渡建桥项目建

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五、强化资金保障及管理

根据《*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资金通过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筹资为辅,社会各界共同支持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来解决。

(一)交通部门农村渡口改渡建桥补助标准如下:

1.*0米(含)以上的公路桥梁按1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0米以下的公路桥梁按1*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2.*0米(含)以上的人行桥梁按9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0米以下的人行桥梁按8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3.桥梁所在河流为通航河流,则相应补助标准分别乘上以下系数:河流航道等级为二级以下的系数为1.05,河流航道等级二级(含)以上的系数为1.1。

4.计算补助的桥梁桥面宽度最大不能超过9米。

5.300米以下的桥梁补助经费总额不超过350万元,300米以上的大桥补助经费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地方政府按上述交通部门补助标准的40%给予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配套资金,其中市级财政配套16%,县级财政配套24%。具体标准如下(贵溪大桥不享受地方配套政策):

1.*0米(含)以上的公路桥梁,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按208元/平方米、312元/平方米予以配套;*0米以下的公路桥梁分别按176元/平方米、264元/平方米予以配套。

2.*0米(含)以上的人行桥梁,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按144元/平方米、216元/平方米予以配套;*0米以下的人行桥梁分别按128元/平方米、192元/平方米予以配套。

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从2008年起至20*年结束,分三个年度下拨配套资金。不足部分由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属地乡(镇)自行

解决。“*”期内,如有新增改渡建桥项目,享受上述同样政策。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应当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做到

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

建设单位要做到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并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配套资金不落实或长期不能到位的,交通部门将缓拨或停拨该项目的补助资金。

六、确保工程质量

为把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这一“民心工程”建成农民群众的“满意工程”、“放心工程”,必须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为此,建设各方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有关规定,各负其责,严把质量关。

(一)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规定,选择符合桥梁建设资质要求的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材料供应等单位,把好“资质关”;

(二)监理单位要实行“全天候”监理制度,对施工的工艺、工序以及使用的材料都要实行签证,特别是对施工中使用的钢筋、沙石、水泥等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砼构件,必须经过检验,提出合法、有效、齐全的试验检验报告,把好“材料关”;

(三)施工单位在基础、墩台、梁板、桥面等分部工程的浇注施工前,必须经质量监督部门到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发出指令,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把好“工序关”;

交通部变更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高速公路施工造价控制

一、把好计量支付关

1.认真复核施工设计图,建立工程量清单复核台帐

在进场之初,就应认真复核施工设计图,建立工程量清单复核台帐,在贵州高速公路项目称为确立0#变更。0#变更是施工设计图相对于招标图纸的变更,要以合同文件中计量规则来建立。0#变更与工程量清单的差异一是工程量的增减,二是新增项目。新增项目属于业主应承担的风险,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新增项目的审核要把好两个关,一是防止施工单位将某一细目中的多个工程量作为新增项目。二是新增项目的单价,单价的确定原则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新增项目的价格,则按工程量清单单价。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于新增项目的单价,可参照类似单价进行单价分析。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新增项目的单价,由施工单位提出新的单价,报监理工程师审核,业主批准。

2.做好工程各项款额的审核,建立计量支付台帐

(1)开工预付款是施工单位进场后开展前期工作的资金保障,要及时进行支付,其支付与扣回要遵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通用条款60.5、60.66条之规定。要注意监督施工单位不得将开工预付款用于与工程无关的支出,滥用开工预付款。

(2)材料预付款是支付给施工单位用于购进将用于和安装在永久工程中的各种材料、设备之用,其支付与扣回要要遵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通用条款60.7、60.8条之规定。要注意到现场核实材料是否进场、存储良好,并且材料抽检要合格,材料发票要真实。

(3)总则的计量(100章),临建设施、驻地建设是按总额分期进行计量,计量的条件是现场已经实际完成。保险费的计量要求施工单位提供保险单副本和保险费交费发票。安全生产费的计量,按200章至700章清单合计的1%来控制,按照分项工程实际完成情况与现场安全投入的票据或计价证明材料来进行计量,并要求施工单位提交经审核通过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4)实物工程量(200-700章)的计量,是计量支付工作的核心内容,是确保施工单位能够顺利开展工作的有效保障。在施工单位每月申报实物工程量计量时,监理工程师要现场对进行核实,以批准的0#变更和其他设计变更确定的工程量为限额,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计量,能计量的项目必须是质量合格、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工程,并且内业资料要齐全,数据要准确、真实、不能弄虚作假。

(5)严格遵守计量程序,及时做好各期计量支付台帐,避免重计、超计或者漏计,为竣工决算做好基础。

二、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公路工程建设周期长,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与招标投标时的情况相比会发生一些变化,这些变化会造成工程变更。工程变更是不可避免的,但要严格进行控制,否则就会使合同价失控,甚至突破概算。

1.工程变更的内容

公路工程变更一般为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指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变更的内容包括合同工程中的结构、质量等级、数量及与工程费用相关的一切工程变更。

2.工程设计变更的总体要求

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法律和行业技术法规规定,应以优化、修改、完善设计为基础,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前提。兼顾合同各方和工程相关方面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3.工程设计变更的处理

(1)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变更设计时,应由业主、设计、施工单位、监理或上级单位现场会审并同意。说明工程变更项目、部位、变更理由、依据,变更设计的初步评估,并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论证比较。(2)严格执行报批程序,未按报批手续上报或未按批准权限批准的变更设计,擅自开工的工程,不得验收结算。工程设计变更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分为一般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查,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审批。每个项目具体设计变更审核程序不相同,但必须遵守交通部的报批规定。(3)重点控制好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设计变更的提出单位有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业主、上级主管部门。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的变更,由施工单位约请监理、设计代表、业主进行现场调查,以现场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书面意见。

三、及时处理好工程索赔

施工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在施工阶段,主要抓好施工单位向业主的索赔,是由于施工单位非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业主给予的费用补偿。新晨

1.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

(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不论是风险事件的发生,还是合同双方不完成合同工作,都必须在合同中找到相应的依据。有些依据可能是合同中隐含的,要求监理工程师要全面理会合同内容。(2)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索赔处理不及时,对施工单位和业主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如施工单位索赔长期得不到合理解决,索赔积累将会导致资金困难,影响工程进度,给双方都带来不利的影响。(3)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在工程管理过程中,业主应当尽量将工作做在前面,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4)索赔的依据要充分、证据要充足。索赔的依据有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其他双方签字认可的文件及各种会议纪要等。

2.索赔费用的计算

交通部变更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公路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概预算;竣工结(决)算

1.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背景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公路工程建设投资发展迅速,建设项目日趋多样化、专业化、复杂化,造价管理工作难度大大增加,为工程咨询业带来了重要机遇,同时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快工程咨询业的创新和发展更加紧迫。同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工程咨询业起步晚、基础薄弱,整体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完全适应,制约行业发展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全社会对工程咨询认识不足。工程咨询概念模糊,与国际通行的为投资建设提供全过程服务的理念不一致。各类投资主体的咨询意识普遍淡薄。行业的社会认知度不高。

2.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必要性和意义

(1)近年来公路工程建设投资发展迅速,建设项目日趋多样化、专业化、复杂化,投资管理工作难度大大增加,传统的粗放、宏观造价管理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对项目进行有效造价管理的要求。

(2)“十二五”期间,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但受人员编制和后期安置限制,建设单位不能同步增加相应数量的管理及技术人员,亦难以在短时间内,促使所属人员满足高管理水平、高专业水平、高个体素质等多方面要求,更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形成一个技术专业配套齐全、年龄结构合理,并已磨合成熟的项目管理团队。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建筑市场中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市场、企业之间联系的纽带。造价咨询机构具有较多的专业人才和较高的专业素养,能够很好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造价咨询管理工作;同时,造价咨询机构发展迅速,专业能力提升迅速,已经有较多综合造价咨询单位具备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全过程投资管理的实力。

(4)从2011年开始,国家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财政适当紧缩,对基础建设投资愈加规范,融资难度增加,对投资监管力度加强。进行合理的造价控制势在必行。

(5)积极推行“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模式,是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

(6)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有助于建设单位加强投资控制和管理,有助于控制投资风险,减少不合理投资行为,为科学合理投资提供的有力保障。同时,可以通过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建立服务模板,总结造价控制的重要过程和环节,制订成书面手册,为指导其他建设项目的造价控制提供参考模板。

(7)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控制,引进外部约束机构,能强化内部管理,而内部的管理人员,又对外面人员的反约束,通过这种相互制约、互相促进,为项目投资的科学决策和管理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8)建设单位引进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有助于管理职能转变。由造价咨询服务单位进行具体的造价业务工作,建设单位从而有更多的精力进行造价宏观控制和管理工作。

3.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依据

(1)国家、地方及有关部门有关基本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等。

(2)不违反现行法规下的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章程、决议及项目合同、协议等。

(3)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业务规范和经济技术标准、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评价标准(或)指标,当地造价主管部门颁布的材料信息价格。

(4)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报告、批复、设计、结算、预决算及协议、合同、工程图表、工程计量、项目批文等作为协审服务直接依据。

(5)交通部[2007]33号文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

(6)《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

(7)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

4.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应树立以工程造价管理为核心的项目管理理念,发挥造价管理的核心作用;应针对建设前期、实施、交竣工的不同阶段,依据相关规范编制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真实反映各阶段的工程造价。公路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和审查、项目经济评价报告:参考相应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投资估算指标,依据工程所在地市场价格水平合理确定估算编制期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进行投资估算编制和审查,全面反映建设项目建设前期和建设期的全部投资。

(2)建设项目概算的编制和审查:编审人员与设计人员密切配合,设计概算文件编审人员应参与设计方案的讨论,与设计人员共同做好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工作,以选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最佳设计方案。编审人员应结合项目所在地设备和材料市场供应情况、现场施工作业条件,考虑项目合理工期、项目建设期内的设备和材料市场供应及价格变化、建筑安装施工市场变化、项目建设贷款和租赁设备在项目建设期间的时间价值等动态因素对项目投资的影响,合理地确定建设项目概算投资。

(3)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编制和审查:按照设计文件和项目所在地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等要素的市场价格水平进行编制和审查,应充分考虑项目其他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并应确定合理的预备费,力求能够使投资额度得以科学合理的确定,以保证项目顺利进行。与同类同期项目进行造价经济指标对比,以确定造价经济指标的合理性。预算应控制在概算以内。

(4)较大、重大变更、索赔,补偿费用审查:对工程变更费用的有效性、完整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根据承发包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完成对工程变更费用的审查和处理。依据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处理工程索赔,注意索赔理由的正当性、证据的有效性和时效性。补偿费用重点审查补偿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合同补偿条款要求,补偿事实是否存在,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等方面。

(5)工程竣工结算审查:依据审查委托合同、有效的工程结(决)算文件、施工发承包合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政府造价文件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结算文件和结算有关资料完整性和符合性。全面审查,严禁采用抽样审查、重点审查、分析对比审查和经验审查的方法,避免审查疏漏现象发生。

(6)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和审查:竣工结(决)算报告应执行“工可”、初步设计批复的技术标准和建设规模;竣工方案及工程量,竣工决算与实际结算工程量应一致;项目建设主要合同执行情况;按合同中费用结算原则进行编制和审查;审查竣工决算费用合法性和合理性。

(7)其他工作内容:包括资料归档、全过程服务回访、完成建设单位提出的其他合理的造价控制服务要求。

5.结语

公路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是一项集管理、技术、质量、费用于一体的综合性系统工程,也是一个动态过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能够为业主提供连续、丰富、系统的投资咨询服务。以未来发展的趋势来看,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造价管理也是工程造价行业发展的必然结果,研究造价咨询机构如何更好的参与全过程造价管理具有很大的市场价值。

【参考文献】

[1]CECA/GC 4-2009,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

[2]工程咨询概论.中国计划出版社.

交通部变更管理办法范文6

九江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出租汽车客运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和《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轿车、九座以下小型客车,按照用户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行驶、上下车及等待,并按里程或时间计费的客运方式。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出租汽车客运的主管机关。

市、县(市、区、山)公路运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运管部门)是市、县(市、区、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公安、城建、工商、财税、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群众有权向交通、物价主管机关或交通运管、物价检查部门举报或投诉,受理部门应当认真及时查处。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运管部门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行使出租汽车客运的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调控运力投放,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出租汽车经营者开业申请、停业审批。对符合开业标准及具备营运条件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和《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证》。

(三)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正常秩序,对乘客比较集中的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风景点等出租汽车站点和出租车经营者进行管理,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

(四)根据当地出租汽车运力发展的要求和规定,依照先审批、后购置的原则,办理新增出租汽车手续。

(五)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买受和公开拍卖,买受和拍卖收入用于城市交通设施建设,买受的拍卖办法另行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是政府核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业务和经营范围的资格证明。(六)协同物价、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出租汽车收费标准和办法,安装计价器。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出租汽车客运票据。

(七)配合公安、城建等有关部门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的交通安全和创建文明城市的管理工作。

(八)受理乘客投诉。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七条 运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办法,依法行政、文明管理,廉洁奉公,秉公办事。运管人员违反本办法,经营者和群众有权向交通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当认真及时查处。

第三章 经营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 经营出租汽车客运,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单位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申请个人是国家政策允许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员。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并具备营运条件的车辆、资金。

(三)有符合规定并与车辆数量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固定停车场地。属租赁、借用停车场地的,应提供租赁、借用场地合同或协议。每辆车停车面积不得小于车辆投影面积的1.5倍。

(四)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应持有驾驶执照和经行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发给的《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证》。经营业户应有相应配套的管理制度,配备安全、机务、业务、质量等岗位管理人员。

第九条 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的业户及其驾驶人员必须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江西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证》,方可经营出租汽车客运。

第十条 凡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下列手续:

(一)持申请书、主管部门批文(个人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和资金来源等有关材料,填写开业申请表,报所在地运管部门审核。运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书及必需的文书证明资料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开业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购车审批手续,方可购车;不符合开业条件的,应当说明情况,作出答复。

(二)持运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向当地税务机关申办税务登记,向物价部门申办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并在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保险手续。

(三)持上述证照在车籍所在地运管部门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后,领取《道路运输证》。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需变更登记事项时(包括经营单位内部车辆易主),须在变更前15天内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求歇业的,须提前30天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江西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以及未使用票据,结清税费,经批准后方可歇业。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在营运期间必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符合综合性能检测标准,并备有以下安全、服务设施:

(一)车门上喷有所属企业或代管单位名称。

(二)车顶上装有出租车标志灯

(三)车内装有准确有效的里程计价器和待租显示器。

(四)车内装有安全隔离护网,前排座位备有安全带。

(五)车内醒目处张贴明码标价表。

(六)车上配有有效灭火器。

(七)车身两侧部位喷有明显、清晰的监督举报电话号码。不得在出租汽车上张贴广告

(八)出租车内设施、设备齐全有效,卫生清洁无异味,后备箱内无杂物。

(九)车身外观良好,无脏物,无严重锈斑和脱漆;前后牌照整洁、清晰;门窗开闭自如,锁止可靠,玻璃齐全明净。

第十四条 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服务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治安、交通管理等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证》、《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证》等证件;服装整洁、仪表端庄、讲普通话,使用文明用语(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态度和蔼、微笑服务。重点旅游区的经营者还应会用简单的日常外语会话。

(三)出租车驾驶员要了解本地区的地理环境,熟悉道路、街巷及通往外地公路路线;熟知本地机场、汽车站、火车站、港口客运站及公路、水路、民航等不同的旅客运输方式售票点位置;熟知本地的涉外宾馆及其它知名度较高的旅馆、饭店、招待所、影剧院、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党政机关办公地点,熟知本地名胜古迹、风景区等旅游景点。

(四)出租车驾驶员在空车时必须显示空车待客标志,做到招手即停(交通叉口和设有禁停标志的地段除外),有客立载;乘客电话约车时要迅速答复,对乘客一视同仁,不挑客,不得拒载乘客。

(五)乘客上车时,驾驶员应主动开启车门,帮助乘客提拿放置行包,乘客携带物品不得超过车内及行李箱的容积;要准确、耐心地解答乘客提出的有关问题,做到有问必答;要提醒坐在前排座位的乘客系好安全带,检查车门是否关牢,注意乘客安全。

(六)开车时,应先启动里程计价器,选择最佳路线行驶,不得绕道。如因道路改造或其它原因确需绕道行驶,应主动向乘客说明情况;应根据乘客的要求使用空调、音响等设备;必须按里程计价显示的车费数额收费,并给乘客有效的票据,严禁多收车费和索取礼品、小费。

(七)出租车在营运途中,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

(八)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不得向乘客套换和索要外币;不得敲诈勒索、刁难和中途甩客;严禁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活动,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和本单位报告,不得知情不报。

(九)出租车在营运途中发生故障不能行驶,应向乘客说明情况,及时检修,如故障一时无法排除,应请乘客改乘其它车辆,小收或免收车费。

(十)出租车在营运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按规定保护好现场,迅速组织抢救受伤者,并立即报告公安交警、交通、保险等有关部门,以便及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十一)遵守出租汽车管理站点、停车站点及其它公共场所秩序,服从管理人员调度,按序出车,严禁欺行霸市、强拉强运。

(十二)应乘客要求,出租车超过经营区域运行的,驾驶员必须到车籍所在地运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开出行车路单,登记乘客身份,以确保驾驶员、乘客和车辆安全。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必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接受运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按时填报行业报表。

(二)制定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经常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搞好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

(三)执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战备、抢险救灾、春运和外事等各项应急任务。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税费。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收费标准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物价部门审定后实行。运管部门应在主要公共场所设置出租汽车收费标准告示牌。

第十七条 运管部门应在乘客比较集中的公共场所设置出租汽车管理站点,实行现场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十八条 各级运管部门应加强对出租汽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人员进行教育处理;对模范遵守本办法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运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 应有3人以上,着装整齐,佩戴统一标志,文明执勤,持证检查,依法办事,礼貌待人。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出租汽车经营者,运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核准擅自购置营运车辆的,购车人事后要求办证经营出租车业务的,符合条件者,按有关规定处罚后予以办证;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擅自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并处以非法收入一至三倍的罚款。

(二)出租汽车在运行中未带《道路运输证》或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的,可处以100--300元罚款。

(三)未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顶灯标志和空车待租标志,或未张贴明码标价表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四)车身两侧未按规定标明单位名称和监督电话号码的,扣留《道路运输证》,责令限其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未佩戴《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证》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未经上岗培训,无《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证》,擅自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责令其培训后上岗,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六)出租汽车未安装计价器或擅自拆除计价器的,扣留《道路运输证》,限期到市计量部门修复或验正,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七)使用已损坏或超过有效期未鉴定的计价器,扣留《道路运输证》,限期到市计量部门修复或验正,并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八)对不启用计价器的,乘客有权拒付运费,运管部门予以中止车辆运行3天,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九)不按规定收取运费或利用计价器作敝多收运费的,多收部分退还乘客,运管部门予以中止车辆运行5天,并罚款300-500元。

(十)显示空车待租后,无故拒载乘客、挑客的,处以100元至3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中止其车辆运行。

(十一)对未经运管部门批准超越经营区域营运的出租汽车,予以中止车辆运行5天,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

(十二)对使用其它票据代替道路运输业专用票据,或使用废票、假票的,收缴其票据,并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或屡犯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缴销经营许可证,取消经营资格。

第廿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应在接到运管部门通知之日起3天内到运管部门接受处理,逾期无故不到者,除按规定对违章经营者进行处理外,并对经营业户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廿二条 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一年内记载4次违章处罚的,年度审验时,扣留《道路运输证》七天;一年内记载6次违章处罚的,缴销其《道路运输证》,取消营运资格。经营单位一年内受4次以上警告处罚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受6次以上警告处罚的,缴销其经营许可证,取消经营资格。

第廿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运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廿四条 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一律上缴财政,并做到处罚决定和收罚没款相分离。

第六章 附 则

第廿五条 本办法罚则的依据是交通部《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上述规定修改后,本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廿六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廿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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