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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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交通部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工程造价;管理;控制

0 引言

公路运输是国民经济的命脉,是经济建设必不可少的重要基础设施。近几年来,我国公路建设,特别是高等级公路和桥梁建设获得长足发展,取得很大成就。公路建设的迅速发展不仅改善了我国公路交通运输状况,而且产生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带来了人们观念上的巨大变革。然而公路基本建设由于耗资巨大,其管理方式就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要求进行管理,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同时对公路工程造价进行合理确定与控制。

1 公路工程造价的目的及特性

1.1 对公路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与控制的必要性

一个建设项目从申请立项到竣工验收,在经过投资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报价、施工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投资测算体系的测算后,才能最终完成建设项目的投资活动全过程。由此可见,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是一项非常复杂、非常严肃、而又需要非常严谨的工作。同时,工程投资额的测算与控制一直贯穿于公路基本建设程序的始终,因此公路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与控制就显得尤为重要,概括地讲公路基本建设投资的管理与控制可以分三个层面进行管理与控制,即:国家通过制定基本建设计划和有关政策、法律从宏观上对基本建设投资进行管理和控制;建设单位对项目的造价进行具体的控制和管理;施工单位的实施性管理等三个层面。这三个层面对应了建设项目管理的的三个阶段,而具体到每个公路建设项目从立项、实施到交付使用,还要对各阶段进行全过程管理与控制。

1.2 进行全过程管理,力求合理确定与控制公路工程造价

公路工程是成线形分布的一种人工构造物,是通过设计和施工,消耗大量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而完成的建筑产品。这种产品由于体形庞大、结构复杂多样且整体性强,具有施工流动性大、施工管理工作量大、施工周期长、受自然因素影响大等特点。交通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就是在保证工程质量、投入最少资金的前提下,不断改善交通状况,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然而,合理的资金投入、切实可行的造价监督控制,可以保证建设效益充分发挥、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2 我国公路工程造价控制机制

2.1 造价重要的控制性指标

交通部于2007年颁布了《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该办法规定:项目概算应控制在批准的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允许的幅度范围内(不超过士10%),否则要重新向审批单位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经批准后就成为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以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标底应在批准的总概算范围内;以施工图设计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图预算经审定后是编制工程标底的依据。施工图设计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范围内。因此,估算、概算、预算、决算这四算之间有如下关系:第一,预可估算×110%>工可估算>预可估算×90%;第二,工可估算×110%>初步设计概算>工可估算×90%;第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第四,初步设计概算>工程决算。因此,初步设计概算实际就成为公路造价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的控制性指标,而初步设计概算由于受到预、工可估算的制约,则预、工可估算的准确程度就成为影响公路造价控制依据的重要因素。

2.2 变更审批机制分类及内容

设计变更审批机制当前公路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三种形式,具体的划分标准参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较大、重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公路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勘查设计工作。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在审查论证后,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申请书中需要详细说明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种类、变更的内容和主要理由等。然后再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来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查设计工作。设计变更的勘查设计一般由原勘查设计单位承担,并由其负责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须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其中交通部审批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文件并报部备案。如果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需要征得原估算批复部门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同意。《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第二十条指出“由于公路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现实中对勘查设计单位责任落实力度往往不强,缺少对其的管理办法。

3 保障控制模式实施的对策

新计价体系是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起来的一种造价控制和管

理方式,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工程造价机制,规范建设市场,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新计价体系的实施应用尚未成熟,要建立起良好的配套环境,才能更好推动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深入和体制的创新,保障新计价体系的实施。公路工程可行研究阶段,由于控制方案的因素较多,一般在初步设计或施工图施设计阶段都有可能存在方案变动(甚至是重大方案)的情况,如此将会造成估算的不准确性,在实际工作中,若干项目的工可审批工作经常要等到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后进行,因此,本人认为将工可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是否可以进行相关调整,审批工作一次进行,以期望工程、造价及审批等各方面工作的准确性。首先要建立保障制度,健全与新计价体系相配套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目前阶段我国已经有工程竣工进行决算方面的要求,但更多是为了应付审计的需要,没有真正从工程建设全过程角度进行系统分析。如何从真正意义上解决,本人认为应引入第三方进行工程的决算工作,好比单位的会计与出纳要分开,只有这样才能把决算工作落到实处。第二是管理完善,新计价体系核心是为了配合工程价格的管理制度改革,在新计价体系推广后,工程造价管理门需要更新观念和造价管理模式,以保障新计价体系实施的质量。第三是技术推广,加强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化管理,实现市场价格信息共享。应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建立公路工程造价信息系统,实现价格信息的共享。另外,由于工程定额与工程量清单的对应关系比较繁杂,并且需要根据实际工程动态改变,有必要开发工程定额与工程量清单软件,减少重要劳动,使研究成果为更多的工程共享。

4 结束语

建设项目是一个过程,建设项目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也是一个过程,是一个项目造价决策和实施的过程,在建设项目管理与实施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对于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加强全过程造价合理确定与控制的意识,适应现代工程造价管理的需要。作为一名多年从事公路工程造价的技术人员,笔者深切感受到,只有在建设项目计划、实施的全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能做到对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与控制,才能使可能的投资损失防患于未然,实现投资利益最大化,实现建设项目投资的良性循环,从而使建设项目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交通部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高速公路施工造价控制

一、把好计量支付关

1.认真复核施工设计图,建立工程量清单复核台帐

在进场之初,就应认真复核施工设计图,建立工程量清单复核台帐,在贵州高速公路项目称为确立0#变更。0#变更是施工设计图相对于招标图纸的变更,要以合同文件中计量规则来建立。0#变更与工程量清单的差异一是工程量的增减,二是新增项目。新增项目属于业主应承担的风险,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新增项目的审核要把好两个关,一是防止施工单位将某一细目中的多个工程量作为新增项目。二是新增项目的单价,单价的确定原则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新增项目的价格,则按工程量清单单价。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于新增项目的单价,可参照类似单价进行单价分析。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新增项目的单价,由施工单位提出新的单价,报监理工程师审核,业主批准。

2.做好工程各项款额的审核,建立计量支付台帐

(1)开工预付款是施工单位进场后开展前期工作的资金保障,要及时进行支付,其支付与扣回要遵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通用条款60.5、60.66条之规定。要注意监督施工单位不得将开工预付款用于与工程无关的支出,滥用开工预付款。

(2)材料预付款是支付给施工单位用于购进将用于和安装在永久工程中的各种材料、设备之用,其支付与扣回要要遵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通用条款60.7、60.8条之规定。要注意到现场核实材料是否进场、存储良好,并且材料抽检要合格,材料发票要真实。

(3)总则的计量(100章),临建设施、驻地建设是按总额分期进行计量,计量的条件是现场已经实际完成。保险费的计量要求施工单位提供保险单副本和保险费交费发票。安全生产费的计量,按200章至700章清单合计的1%来控制,按照分项工程实际完成情况与现场安全投入的票据或计价证明材料来进行计量,并要求施工单位提交经审核通过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4)实物工程量(200-700章)的计量,是计量支付工作的核心内容,是确保施工单位能够顺利开展工作的有效保障。在施工单位每月申报实物工程量计量时,监理工程师要现场对进行核实,以批准的0#变更和其他设计变更确定的工程量为限额,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计量,能计量的项目必须是质量合格、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工程,并且内业资料要齐全,数据要准确、真实、不能弄虚作假。

(5)严格遵守计量程序,及时做好各期计量支付台帐,避免重计、超计或者漏计,为竣工决算做好基础。

二、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公路工程建设周期长,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与招标投标时的情况相比会发生一些变化,这些变化会造成工程变更。工程变更是不可避免的,但要严格进行控制,否则就会使合同价失控,甚至突破概算。

1.工程变更的内容

公路工程变更一般为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指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变更的内容包括合同工程中的结构、质量等级、数量及与工程费用相关的一切工程变更。

2.工程设计变更的总体要求

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法律和行业技术法规规定,应以优化、修改、完善设计为基础,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前提。兼顾合同各方和工程相关方面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3.工程设计变更的处理

(1)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变更设计时,应由业主、设计、施工单位、监理或上级单位现场会审并同意。说明工程变更项目、部位、变更理由、依据,变更设计的初步评估,并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论证比较。(2)严格执行报批程序,未按报批手续上报或未按批准权限批准的变更设计,擅自开工的工程,不得验收结算。工程设计变更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分为一般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查,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审批。每个项目具体设计变更审核程序不相同,但必须遵守交通部的报批规定。(3)重点控制好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设计变更的提出单位有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业主、上级主管部门。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的变更,由施工单位约请监理、设计代表、业主进行现场调查,以现场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书面意见。

三、及时处理好工程索赔

施工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在施工阶段,主要抓好施工单位向业主的索赔,是由于施工单位非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业主给予的费用补偿。新晨

1.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

(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不论是风险事件的发生,还是合同双方不完成合同工作,都必须在合同中找到相应的依据。有些依据可能是合同中隐含的,要求监理工程师要全面理会合同内容。(2)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索赔处理不及时,对施工单位和业主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如施工单位索赔长期得不到合理解决,索赔积累将会导致资金困难,影响工程进度,给双方都带来不利的影响。(3)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在工程管理过程中,业主应当尽量将工作做在前面,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4)索赔的依据要充分、证据要充足。索赔的依据有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其他双方签字认可的文件及各种会议纪要等。

2.索赔费用的计算

交通部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范文3

最新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章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

(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六条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除应当由交通部实施的监督管理职责外,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

(一) 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二)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章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权限审批或核准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九条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七)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八)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和财产移交手续;

(九)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国务院对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另有简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依法确定投资人;

(三)投资人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规定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四)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应当按项目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五)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八)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九)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

(十)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设计文件、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人招标、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招标文件、项目申请报告等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或有关规定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

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已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对各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没有对备案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通车试运营2年后,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应当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

第四章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应进行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市场依法实行准入管理。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公路建设市场必须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限制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第十八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第二十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五章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四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阻挠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公路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八条对于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资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等有关管理规定;

(二)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三)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及时到位;

(四)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是否在控制额度内按规定使用建设管理费,按规定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问题;

(六)是否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形成的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帐管理;

(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审核、汇总、编报、批复年度公路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与调整、财务决算;

(五)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法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七)督促项目法人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八)督促项目法人及时按规定办理财产移交手续,规范资产管理。

第七章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程进展、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实行标示牌管理。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检举和投诉。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公路建设活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对举报内容属实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越权审批、核准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给予警告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责令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有关人员,具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损害国家、单位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公路管理的技术分级高速

能适应年平均昼夜汽车交通量25000辆以上。具有特别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连续行驶,全部设置立体交叉和控制出入,并以长途运输为主的公路。

一级

能够适应年平均昼夜汽车交通量5000~25000辆,连接重要政治、经济中心,通往重要工矿区、可供汽车分道快速行驶、部分控制出入和部分设置立体交叉的公路。

二级

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算成中型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20xx~5000辆,连接政治、经济中心或大型工矿区以及运输繁重的城郊公路。

三级

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算成中型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20xx辆以下,沟通县与县或县与城市的一般干线公路。

交通部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 高速公路 工程 造价 控制

我国高速公路在过去20年的建设中,取得了巨大成就,交通运输业得到迅猛发展,为中国经济保持了强劲快速增长做出了重大贡献。国家不断更新与修订法律、法规对高速公路建设进行监管,监督机制和制度已基本完善。项目建设现实行法人负责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围绕高速公路建设前期、实施期、后期结算进行全面监管。

高速公路的工程“质量、安全、投资”是建设管理的三大控制,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负责。高速公路工程造价是投资管理中重中之重,本文针对如何加强高速公路工程的造价管理,有效的控制和降低工程成本,从项目立项、勘察设计、可行性评估、工程招标、工程施工、管理费用等管理进行探讨。

一、项目立项

立项是高速公路建设的前期工作,作为项目建设单位,首先要向政府相关部门上报《项目建议书》,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再向政府相关部门上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项目立项完成。在立项过程中,《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注意两个问题:(1)建设线路的走向要深入勘察和调研,从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尽量避开村庄、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水利设施、输油(汽)管道、地下供水管(网)、电缆光缆等和保护好生态环境,控制好工程造价,防止因征地拆迁难度大多增加费用;(2)工程的投资估算和概算要精细编制,避免因疏漏或单价偏低,出现项目实际投资超过概算批复金额。第一,各明细项目开支要考虑周全,不能漏项;第二,要对公路沿线的物价和劳务成本进行详细调研,应考虑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各类物价和劳务都要加上项目筹备期到建设期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的额度。

二、工程勘察设计

工程勘察设计是高速公路建设的灵魂,勘察设计好与坏直接影响到工程建设的成败。要防止地质勘察的深度、范围不够,数据不准确,影响到工程设计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工程设计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进行设计,为避免因工程设计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而重复设计和施工,既造成经济损失,增加投资成本,又耽误工期。第一,要详细了解公路沿线地方政府的规划,所有立交工程在设计上应避免与地方政府的规划重复;第二,涉及有地方乡村道路经过的涵洞和排水系统等民生工程的设计要考虑地方的长远发展和规划;第三,要精心组织和设计,优化设计方案,尽量减少因设计变更影响工程建设。

三、可行性评估

高速公路建设开工前要做好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各项可行性调查和评估工作。可行性调查和评估项目较多,有压覆矿床调查、地质灾害评估、地震评估、通航标准论证、天然放射性调查、环境影响评估、水土保持评估、海事安全评估、水利防洪评估、文物调查等项目。各项可行性调查和评估建设单位要聘请政府机构或社会专业机构进行详细调查和评估,调查和评估机构要出具调查或评估报告,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和调查、评估机构要配足设备和人员到公路沿线仔细开展调查、评估,特别对压覆矿床调查、地质灾害评估、通航标准论证、环境影响评估、水土保持评估、海事安全评估、水利防洪评估和文物调查要更加深入调研和多次论证。各项可行性调查和评估数据的取得要准确,调研的情况和资料要真实、全面,以防止工程施工过程为此停工、重复建设,增加不必要的经济开支,造成了建设单位的经济损失。

四、工程招标

建设单位对高速公路各项工程招标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须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市场进行公开招标。工程招标价格要深入调研、仔细、准确、科学定价,应选择最合理低价中标,低于或高于限价无效的工程招标方式。要防止市场出现恶性竞争,中标价过低,投标人无法履行;或中标价过高,对工程造价失去控制。

在工程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条件设定上要严格,标准要高。主要招标项目有主线工程(公路、特大桥、特长隧道)、路面工程、交通机电工程、房建服务区工程、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采购招标。主要招标项目资质要求分别是:第一、公路、特大桥、特长隧道设计单位资质要求(1)工程勘察甲级资质,(2)公路行业(公路、特大桥、特长隧道、交通)甲级设计资质,(3)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第二、公路、特大桥、特长隧道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要求,投标人应是具有建设部或交通部审批的公路工程甲级资质(含临时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第三、公路工程土建施工单位资质要求,应具备国家建设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第四、特大桥施工单位资质要求,应具备国家建设部核发的公路工程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且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第五、特长隧道施工单位资质要求,应具备国家建设部核发的公路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或总承包一级且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第六、预制梁板制作安装应具备国家建设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除了设定各投标单位的资质条件外,还要注意两点,第一,履约能力要强;第二、商业信誉要高。

五、工程施工

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设计变更”是施工管理的三大部分,也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核心。为防止工程施工发生安全事故和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以及设计变更不合理,增加了工程建造成本,影响项目概算执行和工程造价控制。如何确保工程安全施工和质量优良,科学调整设计变更,工程造价才能得到有效控制。

(一)要做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程安全施工是建设管理重中之重,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和规定。第一,要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要根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需要,制定较为全面的、系统的、可操作性的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二,要定时或不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工程建设和监理单位要联合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两次以上,对重点部位要加强安全检(巡)查,特别是对特种设备、油库及炸药库要重点监控。第三,对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过程中对发现问题须发出书面通知,要求限期整改,全面跟踪落实,狠抓严防。

(二)要做好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质量管理也是建设管理重中之重,为防止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要严格施工现场管理和控制,才能确保工程质量。第一,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工程建设和监理单位要根据工程质量管理需要,制定详细、全面的和可操作性的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层层落实质量责任制;第二,要定时或不期进行工程质量检查,要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巡查和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全线质量大检查;第三,要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在工程质量管理中要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的作用,对管理中发现工程有质量问题,要书面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要杜绝对施工单位用不合格的工程产品,确保工程质量。

(三)要科学调整设计变更。在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对因工程施工设计不合理,或出现错误,工程建设单位要及时、合理进行调整,避免施工单位实施错误的施工设计和方案,造成了经济损失。

六、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开支是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控制投资成本的重点之一,要规范管理费开支的各项经济行为,才能有效地降低开支额度。第一,要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单位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管理费的开支管理制订配套的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各项经济行为和财务管理工作,要有效地加强财务监督;第二,要实行预算管理。建设单位要合理制定管理费的年度开支预算方案,上报项目法人单位最高权力机构审核批准。管理费的年度开支预算方案审核批准后,作为建设单位执行的依据;第三,财务部门要严格把关。财务部门在管理费开支管理中至关重要,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控制好每年管理费的年度开支预算,对年度财务预算中没有的项目不能开支,对预算中的开支项目要严格控制在预算额度内,力争节余。

交通部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结算;招标文件;条款;程序

从2009年1月1 日起,交通运输部的《水运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JTS271-2008)开始实施,标志着水运工程由定额计价向工程量清单计价真正意义上的转变。《规范》的实施对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建设单位的投资决策、造价控制、工程结算等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后,使得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过程中的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评标、定标、中标价(合同价)、结算调整价、竣工结算等一系列工程计价活动有规可循,能够在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下,通过承发包双方的“诚信计价、理性定价”的基础上得以实施,这是传统定额计价模式下无法做到的。

1.两种计价模式下的不同结算特点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由于工程量清单具有合同化的法定性,投标时的综合单价在工程设计变更计价、进度报表计价、竣工结算计价是不能改变的,这与之前的定额计价相比,大大简化了工程项目各个阶段的预结算编审工作,同时,两种不同的计价模式导致了工程造价结算工作不同的特点和侧重点。定额计价模式下的竣工结算,审价人员采取的办法是依据工程相关资料,(这些资料包括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合同、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验收记录、现场签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会议记要、适用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结算文件),主要遵循的原则是按竣工图和施工方案计算工程量并结合变更签证的按实结算方式,这种“按实结算”的方式很大的一个弊端是计算量大、市场材料单价现用现查甚至可以几方协商,合同执行中产生的大量纠纷都留给结算时处理,造成原有事实不清,要么承包方通过不正常手段获得不合理签证,要么发包方强硬否认已发生事实;而清单模式下,清单作为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在技术上有效避免了招投标过程中的弄虚作假,更是施工阶段中工程进度款的计量支付、合同价调整、竣工结算的最重要的依据。

但是,由于市场环境、企业发展水平、专业素质以及配套法规特别是实践案例不够多等诸多因素,清单计价的综合单价并不是解决从前定额计价模式弊端的万能药。这是由于工程项目实施是一个受多种因素影响的物化过程, 一旦投标时的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质量和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不够完善,综合单价项目特征描述不够准确,选用材料不明确,这些一样会给清单计价下的工程款结算带来储多问题,并且这类问题会因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合同条款的缺陷给结算工作带来更大的分歧和纠纷。还有现行水工定额与清单规范的不完全配套也给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带来了一些困惑。

2.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做好水运工程结算的重点分析

2.1招标文件的质量是做好结算的关键

首先,清单量的计算基础是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施工工艺等。为保证编制质量,首要的工作是必须对设计图纸、技术规格书进行详细而具体的审核,全面了解建设工程的相关资料、实际的施工条件、技术规范,合理确定施工方案、施工工艺,防止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与现行规范相矛盾、选择的施工工艺与实际的施工条件不符等。同时,对于图纸之外的可能发生的工程项目,如零星用工、零星土方、零星机械台班等,可以适量编入清单中,让投标人对其进行自主报价。这些项目在竣工结算时只参照单价,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结算,这也是减少索赔、控制造价的一种做法。

其次,招标文件和招标说明本身不够严密,导致标底和标函都有出入,主要表现在发包范围表述不清、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某些附属工作在将来如何处理未做说明或暂定办法,这些与工程计价紧密相关的问题在招标文件如规定不清晰,必会造成施工开始后的索赔和纠纷隐患。例如海口港二期工程,采用工程清单招标,对护岸抛石挤淤项目特征未做详细描述,只给出堤心石工程量,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对给出的工程量进行报价,为完成清单量而需做的其它附属施工工作含在投标报价中。这样实际施工中,护岸抛石后因理坡需要,施工单位须对堤心石两侧隆起的淤泥进行清理,就出现该不该对这部分工作进行计费的问题。施工单位认为该清淤工作属于招标漏项,而业主认为该工作为完成堤心石理坡的附属工作,已含在投标报价中。这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后结算时不得不坐下来谈,采用了折中的办法才解决了此项纠纷。

此外,招标文件做为约束双方行为的纲领性文件具有其特殊的法律地位,招标人应正视自己的权力,切不可把对自己完全有利的要约条款或不合法的要求强加给投标人,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会引起项目实施过程更大的争端和索赔发生。如海口某项目,施工合同约定施工期除了钢材、燃料材料单价波动10%上下时可以调价差外,其它的不调。结果因施工期长,又逢物价大幅上涨,建筑材料如水泥、砂、碎石、水管、电缆等普遍涨幅较大。如继续施工,施工单位面临巨额亏本,便提出调价申请,不然考虑停工,调价的理由是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预见的。而业主虽然觉得承包商提出调价申请合情合理,但苦于合同约定已定死,很难调整。最后经多方咨询,双方多次洽谈,只给予部分补偿。

2.2完整、明确的结算条款和相关约定是顺利结算的前提

在合同价款纠纷案例中,80%的原因是因为合同约定不明或未做约定而引起的,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对合同价款结算的约定应重点对额外工程价格调整和因设计变更导致的造价和工期变更规定可操作的处理办法和索赔方式。建设过程中出现合同价以外的额外工程及设计变更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即便2007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2008交通部《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水运工程施工合同有相当规范的规定,实际工程案例中仍有许多事项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尤其是对设计深度不足、工程内容复杂、工程范围较广、建设工期较长、需分期建设的工程,更要对结算办法做一些具体而明确的约定,这些约定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1)当实际发生了由于招标时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工作内容,应以何方式计价。(2)发生了设计图纸之外的额外工程应以何方式计价。(3)材料不正常涨落是否应给予调整,涨落幅度多少才能给予调整。(4)总包之外,发包方因工程需要自行分包,是否应计算总包管理费。(5)设计变更是否全部都计价,如单项变更在什么范围内可计入结算价、因改变施工工艺方能达到本工程的设计要求而增加的费用是否应计入结算价等。

随着清单计价方法越来越深入推广和使用,越是具体的约定条款越有利于承发包双方对工程的管理,从而减少索赔和纠纷事件。如海口某水运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钢材可以调差,结算时施工单位把模板用的钢材也报上来要求调差,认为合同约定的钢材应该包括模板用的钢材。而业主单位认为合同约定的钢材只是构成工程实体的钢筋、型钢等,不包括模板等摊销材料。这种由于施工合同约定的不明确而引起的纠纷不少见。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当施工范围增大或减少的时候,是否还应按原合同清单价来结算?这时应结合原招标文件的要约条款由双方进行协商比较合理一些。如某水运工程项目,经招标后签订的施工合同未约定合同外的项目应如何计价。项目实施中为方便,业主把一些配套工作(合同外的工作)委托给该施工单位施工。结算时,施工单位认为合同外工作应按现行材料价格、定额计价,而业主单位认为应按投标的原则,即按投标材料单价、取费费率、投标下浮率计价,双方就这问题争执不下,最后请了第三方裁定。

2.3实施严格的变更、签证程序和制度是控制结算调整价的有效办法

清单计价后,合同价多为中标价,结算价则等于合同价加变更调整价。因此,对变更调整价进行直接的管理和控制直接关系到工程结算是否顺利进行,也直接影响到最终的造价控制效(下转第98页)(上接第79页)果。工程实施过程中,变更是必不可少的,隐蔽工程的签证管理办法一般在合同条款都会提到,但是图纸设计发生变更,材料品牌变更,材料代换、工期变化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却是千变万化的,“分级控制、限额签证,在合同中约定办理有效变更、签证的程序”是行之有效的办法之一。具体的条款可参考如下:(1)一般变更、签证的子项目,须经乙方提出,建设单位启动审批程序认可方有效,(2)图纸设计变更,如图纸上有明显错误或有安全隐患及其他必须要修改的原因,应由施工方或监理(业主)代表提出,经业主(监理)和质监部门同意后,由设计单位进行图纸变更,并出具书面有法律效力的设计变更通知书。(3)签证应在发生后的一周内及时提出,逾期补办视为无效签证。(4)确属施工需要和不可预见因素确需签证的,应由施工方提出后经三方代表现场察看丈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作为有效签证。上述条款对不同的工程可作更加具体的约定。大项目大工程还可就变更、签证管理制定专门细则。对业主代表和监理方代表来说,在施工方提交的变更签证单上正确签署完整明确的意见则是办好工程结算的关键。在工程审价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类似下列签证单:增加的水管DN200总长200米,单价116元/米,共增加挖土方量80立方米,外运土方量50立方米。在审批栏上业主代表的签署意见是“情况属实”,监理总监的签署意见则是“同意业主意见”。这样的签证严格来说是无效的,因为:签证应只是描述和确认变更事实,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无须对价格确认,更无须对与之相关的土方挖运量进行确认。

清单计量下的综合单价,包含了完成该项目工程所需的全部工序。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核对工程签证单的有效性和真实性时,更需要从几方面注意:(1)实施变更工作未引起施工组织或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不应给予调整单价或另行增加计价子目;(2)在工程量清单中有没有类似或可参考的工作内容的单价,应参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定价,也就是说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各项取费应参照中标时的标准调整,投标有降标的,还应乘以降标系数。(3)对增减工程量的计价标准,应充分考虑其增减的幅度是否在合同约定的幅度内,超出约定幅度的单价应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4)对于清单漏项,要分析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是否为一些附属工作重复报价。(5)如合同中有约定单项变更限额计入结算,对这一类变更应给予充分注意。

交通部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高速公路 成本控制 合同管理 资金

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特点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同于大量性的房屋建筑,参与人员多涉及面广。主要特点如下:其一,项目投资巨大,有些路段单位一公里造价达到上亿元;其二,高速公路的路线较长,建设周期长,因地质条件的不确定性和天气的无法预见性,造成工期延误和投资成本增加;其三,项目建设规模较大,参与人员多(业主、设计、监理、施工等),另外还涉及项目的政府监管部门人员,施工管理难度大。

二、高速公路项目成本控制存在问题

在进行高速公路建设的过程中,存在太多的不确定性因素,使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不同于普通的建设项目成本控制。近些年来,我国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较多,在成本控制方面形成了自己的一套理念,但是还是有较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地完善。

(一)成本管理意识淡薄、控制观念相对落后

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建设相关部门大都认为财政性资金无任何风险可言,重取得、轻使用,资金风险意识不足,责任意识不强,造成财政性资金不讲回报,只顾大量投入,不计产出效益。

(二)资金拼盘成本过高、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资金拼盘模式一般为地方政府筹集30%左右的项目资本金,不足部分向银行申请贷款。拼盘成本过高主要体现在项目闲置资金过多,一是财政性资金闲置时间长,使用效率低下;二是没有算准银行借贷时间,存在过早借贷的现象,产生沉重的利息负担,没能够拿到最优资金,拼盘成本过高。

(三)合同管理不到位、计量不准确

目前,很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规范性施工,如:出现施工质量、设计变更,工程延误工期等问题,一般都要企业追加投入,使得项目成本超出了概算。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奖惩制度,合同起不到控制成本的作用,甚至有些合同条款存在漏洞,最终影响到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目标的实现。

(四)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措施不落实

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措施不落实是造成成本控制不理想的重要原因,频繁出现安全事故,会带来较大的经济索赔及工期延误等诸多问题。如果没有处理好,不仅仅延误工期,加大建设项目的成本负担,还会给公司的信誉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五)管理费用控制不到位,开支授权审批不严

项目单位组织机构过于庞大,导致很多不必要的人员经费开支,有些单位虽然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比如:车辆管理制度、招待费的开支标准、办公用品的采购与日常领用制度等管理办法,但因种种人为因素,对管理费开支不太注重经费的节约,导致管理费用居高不下。

(六)工程项目变更频繁,程序授权审批不严

进行高速公路建设的时候,因为建设的线路较大,地质的情况相对复杂,这就使得工程设计往往不符合地质条件,不能按照常规的方式进行施工,需要进行工程变更,工程变更频繁、授权审批不严,直接导致工程变更费用增多。

三、完善高速公路项目成本控制的建议

高速公路项目成本控制需转变思想观念、强化成本控制理念;科学管理财政性资金、节约资金使用成本;加强合同管理、注重施工安全,构建完善的成本控制内控体系;规范施工费管理、严格工程变更相关审批手续,促进成本控制目标的实现。

(一)转变思想观念、强化成本控制理念,提高成本控制意识

从思想上重视建设资金的节约,是高速公路建设成本控制的先决条件。企业要通过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等活动,使参建项目相关的人员都能充分认识到成本控制工作的重要性,树立现代化的成本控制观念。无论使用财政性资金或是银行借入资金,都要增强风险意识,树立起一种高度负责的精神,将有限的资金用活、管好,让其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我们要努力构建一个健全完善的成本控制体系,将项目全体人员都纳入到成本控制体系中,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成本控制目标的层层分解和落实,鼓励各级部门和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尽量避免彼此之间权责不清,相互推诿的现象。

(二)科学管理财政性资金,合理安排银行贷款,节约资金成本

我国高速公路网延伸至全国各地,各地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增大,我们不但要充分利用好、管好地方政府投入的财政资金(项目资本金),还要科学预测好项目资金需求,合理安排好银行贷款。

项目法人单位财务负责人应该结合工程进度,与工程、监理人员一道,对资金需要量作出准确预测,同时结合资本金到位时间,确定出需要银行借款的资金量和借款时间,避免过早过多借款,闲置资金,背上不必要的利息成本,加大工程成本,各主管部门不要使用行政手段让项目法人单位提前借款,尽量保证资金存量达到最低点。

(三)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工程施工、征迁工作

严格执行工程条款,实行计量支付,建立一套由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相互监督和约束机制。在审核过程中,监理是最重要的环节,此处计量不准确,就很有可能造成以后各环节出现差错,过多占用项目单位建设资金,导致资本化利息增多。

工程施工、征迁工作严格按合同办事,在签订施工合同一定要对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科学、清晰的界定,要考虑到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征迁工作滞后,施工质量不合格、返工等可能影响成本控制的问题。对违反合同的行为,要加大惩罚力度,保证合同的严格执行。若出现延误工期等情况,严格按合同进行相关索赔,将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四)注重施工安全,强化索赔意识,控制安全费用

在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或大或小地频繁发生,特别是重大安全事故不仅造成不可估量的生命财产损失,同时对整个工程建设的形象也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我们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防控措施,把风险控制在企业可承受度之内(如:购买工程保险等),对索赔责任进行细化,以达到控制项目成本的目的。

(五)规范施工费管理,严格费用标准,节约项目成本

要加强施工费用的管理,一是要提高员工的思想认识,使每个人都要有较强的责任心,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不循私情;二是要有激励措施,激励的方式可以采用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的方法,以物质激励为主,精神激励为铺,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三是做好岗位的人员限制,规范费用开支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奖励机制,严格考核,不流于形式;四是严格授权审批制度,强化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六)严格工程变更相关审批手续,节约项目建设成本

设计变更大部分是由于在设计阶段对地质状况等情况不了解或为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的,但有些承包商却利用这一时机虚报工程数量的现象,造成工程项目成本严重超出概算。在施工过程中,确实由于地质条件需要变更设计的,应对地质条件重新认真勘探、分析研究,取得相应详细资料。若变更,应加强对变更工程的审核与监督,重新履行审批手续,防止虚报工程量的现象发生,预防相关人员发生舞弊等现象。

(七)加强工程项目的日常审计监督

针对目前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成本控制中存在的问题,除了以上的对策和措施外,还需加强审计监督力度,从外部入手来推动项目成本的合理控制。但审计的结果应能互相利用,不能重复进行审计,以免干扰项目单位正常的建设活动。审计结论要有严肃性,对审计出来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不能流于形式。

四、结束语

成本控制是高速公路建设应始终坚持的原则,随着各种环境的变化,成本控制的方法和措施也应随之变化。我们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从企业自身出发,强化成本控制意识,规范合同管理,加强外部审计监督,构建完善的成本控制体系,不断探索出行之有效的成本控制方法,促进我国高速公路建设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安宏钧.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成本控制策略[J].价值工程,2010

[2]张海伟.公路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J].交通世界,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