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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论文范文1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税制改革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因特网为载体、以交易双方为主体、以银行电子支付和结算为手段、以客户数据为依托的全新的商务模式——电子商务,正以其无可比拟的优势和不可逆转的趋势,极其迅速地改变着传统商务活动的运作模式。作为一种新的商务活动方式,电子商务将带来一场史无前例的革命,其影响已远远超出商务活动本身。它对人类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人们的生活和就业、政府职能、法律制度以及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都将带来十分深刻的影响。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基本形式,同样也受到了电子商务的深刻影响。一方面,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据国际数据集团的预测,今年全球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源将达1500亿美元;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对传统的税收制度、政策和国际税收等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很短,但发展速度异常迅速,今年电子商务的交易额预计可达8亿元,2002年预计可达100亿元。中国被看作世界上发展电子商务最有潜力的国家之一。面对扑面而来的电子商务发展大潮,改革现行税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已变得刻不容缓。现行税制的改革,既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又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使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在保证与国际接轨的同时,又能维护国家和保护国家利益,并不断推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
一、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主要主张
美国是电子商务的发祥地,也是电子商务发展速度最快、影响最为显著的国家。美国政府始终对电子商务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先后颁发了一系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如1997年通过了《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指出“对Internet商务只适用现有的税务制度,而不对Internet商务开征新的税种”;1998年通过的《网络征税自由法案》规定对网络接人税延期三年征收以及避免对电子商务多重课税或加以税收歧视等;今年年初美国众议院又以352票赞成,75票反对的投票结果通过了一项延缓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的法案,继续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包括欧美发达国家和日本等29个成员国的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1998年10月在加拿大渥太华召开了第一次以电子商务为主题的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指出“采用电子商务进行的交易相对于非电子方式进行的交易应接受中立的税收待遇,电子商务的税务应同国际惯例保持一致并以最简便的方式进行管理”。OECD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既要防止偷漏税,又要保护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各国在分配税收管辖权上要采取合作、协调的方针,而不是针锋相对的态度。
欧盟对待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显得相对保守,倾向于制定较为严格的监察和管理措施,对免征关税问题也较为慎重,主要是担心免税会影响各成员国的财政收入。但目前也原则上同意不再对开展电子商务的公司征收新的税种,并就跨国电子商务的有关原则与美国达成了一致。
综合主要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主要政策,可以看出一些共性的原则,可概括为以下几点:(1)税收中性原则。即对通过电子商务达成的交易与其他形式的交易在征税方面要一视同仁,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或附加税,以免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2)公平税负原则。即指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订应使电子商务贸易与传统贸易的税负一致,同时要避免国际间的双重征税。(3)便于征管原则。即指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订应考虑Internet的技术特征和征税成本,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否则,就无法达到预期目的,从而难以成为一种可靠的税源;(4)简单、透明原则。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应容易被纳税人掌握,并简单易行,便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若干选择
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对我国的税收制度带来了直接的挑战。改革现行税制,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首先必须在以下几个税收政策的基本方面作出选择:
1.征与不征的选择
无论是通过电子商务方式进行的交易,还是通过其他方式达成的交易,它们的本质都是实现商品或劳务的转移,差别仅在于实现手段不同。因此,根据现行流转税制和所得税制的规定,都应对电子商务征税。如果对传统贸易方式征税,不对电子商务交易方式征税,则有违公平税负和税收中性原则,对一类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就意味着对其他纳税人的歧视,从而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美国,沃尔玛特等传统的零售商对电子商务免征销售税也存在较大的异议。在我国,电子商务将会日渐成为一种重要的商务活动形式,如不对之征税,政府将会失去很大的一块税源,不利于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而且,如果不及时出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可行性办法,因为电子商务具有无地域、无国界的特点,在日益复杂的国际税收问题面前,税收的国家和由此带来的国家利益就会受到影响。当然,为了推动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快速发展,制定相应的税收鼓励政策是必要的,但主要应通过延迟开征时间和—定比例的税收优惠来实现。
2.是否开征新税的选择
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务运作模式,国际上对其是否开征新税也众说纷纭,一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以因特网传送的信息流量的字节数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开征新税比特税。比特税方案一经提出即引起广泛的争议。就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和税制建设来说,征收比特税显然是不现实的。再说在许多基本问题尚未搞清之前,如哪类信息的传输需要征税、哪类纳税人可以免税、跨国信息的征税权如何划分、国际重复征税如何避免等,匆忙征税未免过于草率。
比较可行的做法是不开征新的税种,而是运用现有税种,对一些传统的税收基本概念、范畴重新进行界定,对现行税法进行适当修订,在现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中补充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将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纳入现行税制框架之下。
3.税种的选择
在不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种的情况下,原有税种如何使用需区别情况对待。电子商务形成的交易一般可分为两种,即在线交易和离线交易。所谓在线交易是指直接通过因特网完成产品或劳务交付的交易方式,如计算机软件、数字化读物、音像唱片的交易等。所谓离线交易是指通过因特网达成交易的有关协议,商务信息的交流、合同签订等商务活动的处理以及资金的转移等直接依托因特网来完成,而交易中的标的物——有形商品或服务的交付方式以传统的有形货物的交付方式实现转移。因此,对于在线交易,宜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于离线交易宜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通过因特网提供网上教学、医疗咨询等业务,则应属于服务业,宜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4.关税的选择
关税问题是电子商务带来的重要税收问题。1998年5月20日,WTO132个成员国的部长们在日内瓦召开的电子商务大会上达成了一项临时性协议:“网上贸易免征关税的时限至少一年”。在1999年12月召开的WTO西雅图会议上,东道主美国竭力要求WTO能够颁布一项禁止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永久性议案——《全球电子商务免税案》。该法案最终遭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因为发展中国家担心无法控制正在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而导致税款的大量流失,从而影响这些国家经济的正常发展。尽管该法案没有通过,但是要对电子商务正式开征关税,从技术上来说,各国都还存在很大的困难。
我国加入WTO在即,因此采取“网上贸易零关税”的政策显然是明智之举。一方面,有利于加快“人世”进程,另一方面,也可推动中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值得注意的是,WTO电子商务“零关税协议”中并不包括离线交易达成的贸易,因此对这部分交易可视其为传统的进出口业务而对其征收关税,以维护我国的税收。当然,在具体征收时还应掌握灵活性的原则,在一定时期给予必要的优惠措施。
5.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世界各国在对待税收管辖权问题上,有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属人原则”的,有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属地原则”的,不过,很少有国家只单独采用一种原则来行使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往往是以一种为主,另一种为辅。一般来说,发达国家的公民有大量的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能够从国外取得大量的投资收益和经营所得,因此多坚持“属人原则”为主来获取国际税收的管辖权;而发展中国家的海外收入较少,希望通过坚持“属地原则”为主来维护本国对国际税收的管辖权。
根据我国目前外来投资较多的实际情况,在行使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管辖权问题上,应坚持以“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为辅的标准。
三、改革现行税制,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改革现行税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已成为我国税务管理部门的一项迫切任务。现行税制的改革,主要应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1.修订税收实体法
我国税收实体法包括流转税法、所得税法和其他税法,其中受电子商务冲击最大的是流转税法。流转税法的修订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增值税法的修订,主要是在增值税法中增加离线交易的征税规定,明确货物销售包括一切有形动产,而不论这种有形动产是通过什么交易方式实现的。二是对营业税法的修订,主要是在营业税法中增加网上服务和在线交易的征税规定,将在线交易明确为“特许权转让”,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将网上服务等同于一般服务,按“服务业”征税。另外,相应地在所得税法和其他税法中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的征税规定。
2.完善税收征管法
完善税收征管法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业务的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填报有关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提交企业网址、电子邮箱地址以及计算机密钥的备份等有关网络资料。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在税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赋予纳税人电子商务税务登记专用号码,并要求纳税人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号永久地展示在网站上,不得删除。税务机关应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严格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2)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现行税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需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税务机关备案,也要求那些使用财务软件记账的企业,在使用前将其记账软件、程序和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但实行起来并不严格,征管法中也没有规定明确而严厉的法律责任,因此基本流于形式。对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税务机关必须对其实行严格的财务软件备案制度,否则税务机关将无从进行征管和稽查。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要求企业在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财务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超级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使用。
(3)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电子商务的发展,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征管,可以考虑使用电子商务交易的专用发票。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应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以便税收收管。
(4)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除了上门直接申报、申报、邮寄申报外,允许纳税人采取电子申报方式。纳税人上网访问税务机关的网站,进行用户登录,并填写申报表,进行电子签章后,将申报数据发送到税务局数据交换中心。税务局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验证,并将受理结果返回纳税人。对受理成功的,将数据信息传递到银行数据交换系统和国库,由银行进行划拨,并向纳税人发送银行收款单,完成电子申报。
(5)确立电子账册和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随着电子商务交易量的不断扩大,给税务稽查带来的困难也越来越大。目前的税务稽查只能以有形的纸质账簿、发票等作为定案依据,显然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确立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明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形成的数据电文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税收征管法》、《会计法》等法律文件中也应尽快予以明确,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
(6)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应在税收条文中明确税务机关在得到适当的授权和履行必要的手续后,有权查阅、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信息,纳税人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等理由而拒绝。同时,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纳税人则有义务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网络信息和密码备份,并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对有关信息予以保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网络信息而造成偷税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积极参与制订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
电子商务产生的深远影响已广泛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完善电子商务税制问题上,必须同其他行业、领域密切配合,协调运作,在制定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时,也离不开税务部门的参与。
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牵涉的范围十分广泛,作为税务部门来说,主要应关注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电子货币的使用管理、电子数据证据的合法性、电子商务交易的管制、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的制订。同时,还应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交流合作,共同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4.培养精通电子商务的税收专业人才,不断提高征管水平
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需要大量既精通电子商务业务运作,又具有扎实税收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税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这类人才的培养。如果税务工作人员自身不能掌握现代信息技术,搞不清其中的运作机理,那么,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就会无从下手,即使当局制订出了十分完善的税收征管条款,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可以说,目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最大困难还是技术问题。因此,加大科技投入,改善征管手段,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已成为当务之急。只有拥有大量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才能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才能真正提高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水平。
5.加强国际间合作与协调,共筑国际税收新体系
电子商务是一种无国界的交易活动,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有着完全不同的特点。它的开放性、无国界性使得一个国家的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交易的情况,世界各国的税务机关只有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密切配合,相互合作,才能全面、准确地了解纳税人的交易信息,从而为税收征管提供翔实、有力的依据。
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使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也使得国际税收协调在国际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诸方面需要更加紧密的合作,以形成更加广泛的税收协作网。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问题,实际上就是税收利益在国与国之间的重新分配。因此,我国应积极参与电子商务税收理论的研究和政策的制订,并应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共同构筑面向21世纪的电子商务国际税收新体系。
[参考文献]
[1]姚国章,王秀明。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探讨[J].经济学情报,2000,(1):37—41.
[2]姚国章,王秀明。我国税收如何面对电子商务[J].福建税务,2000,(3):25—26.
[3]闵宗银。电子商务及其引起的税收问题分析[J].税务与经济,1999,(6):12—15.
[4]江经杰,刘红林。面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稽查[J].税务研究,2000,(6):51—55.
税收政策论文范文2
(一)非居民企业流转税政策分析1.非居民企业业务涉及的流转税主要包括代扣增值税和代扣营业税,相关规定可见诸增值税和营业税法律法规,非居民企业发生相关业务时应注意从应纳范围、税率税额、税收征收方式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等方面把握整体纳税流程,以规避因对相关规定掌握不清导致的涉税风险。2.除了对增值税和营业税涉税政策一般性规定准确把握的同时,非居民企业和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居民企业还应掌握营业税和增值税免税及特殊规定,比如根据《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上述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3.做为当前中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营改增”囊括了国内交通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服务和电信行业,随着营改增的深入,我国在流转税税种设计上将逐步与国际接轨,营业税将成为历史。在此过程中,非居民企业应注意掌握“营改增”涉及的具体行业、业务范围及操作规则,准确把握涉税业务细节。
(二)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和付汇证明规定分析1.经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可发现,目前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一定减免税优惠,但需非居民企业或其人按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经税务主管部门审批或登记备案后方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因此非居民企业应掌握审批和备案项目的管理区别,提前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并按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2.除特殊情况外,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外汇资金达到一定金额应向所在地主管国地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一定金额以上的,也应税务备案,对此非居民企业需引起重视,依规办理。
二、常见非居民企业涉税实务分析
(一)常见的非居民企业涉税实务主要有向境外支付股息红利、向境外支付利息、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向境外支付工程承包款和劳务费等四种形式。办理此类业务时非居民企业应注意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额、外币折算和包税合同的问题。针对四类业务殊的业务模式,譬如向境外支付股息主要有三种特殊形式:向境外H股分配股息、向海外B股分配股息、向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支付股息以股息,非居民企业应重点掌握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文件中对特殊业务的规定。
(二)非居民企业在相关业务处理中除了按照常规流程进行纳税申报外还应重点关注相关业务适用的特殊条款。1.在向境外支付股息业务中应遵守受益所有人条款,注意不利于受益所有人的判定和税务协定税务优惠条件。2.在向境外支付利息业务中应遵守资本弱化条款,关注债权性和权益性投资比例及特别纳税调整。3.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应遵守受益所有人条款和核算范围条款。4.向境外支付工程承包款和劳务费应遵守登记备案条款。
税收政策论文范文3
关键词:辽宁老工业基地结构调整税收政策
一、辽宁省工业发展现状分析
辽宁省工业具有近百年的历史,是全国的重工业基地。辽宁老工业基地的产业布局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在国家实施倾斜式工业化发展战略前提下,辽宁工业形成了以石油化工、冶金、机械、电子等为主体,涵盖工业行业40个大类、197个中类、607个小类的门类齐全的工业体系。作为老工业基地,辽宁工业占据全省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2003年全部工业增加值为2510.4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41.8%.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产品销售收入6213.3亿元;实现利税550.3亿元;实现利润235.4亿元。近年来,辽宁工业在各产业部门中占有绝对优势地位(见表1)。
表1辽宁省三次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情况(%)
年份19992000200120022003
第一产业12.610.910.810.810.4
第二产业48.049.448.647.847.5
第三产业39.439.740.641.442.1
资料来源:《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1999~2003)。
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以及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的不断影响,辽宁工业面临着巨大的冲击与挑战,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严重地影响了老工业基地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一)辽宁工业在全国的地位(工业总产值在全国所占比重)排序逐年下滑,由1978年改革开放初期的第2位下降到2003年的第9位(见表2)。
表2辽宁省工业总产值在全国所占比重变化情况
占全国比重在全国位次
1978年1998年2003年1978年1998年2003年
8.86%5.61%4.69%第2位第5位第9位
资料来源:1978年、1998年数据来自《中国工业发展报告》,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年出版;2003年数据根据2003年《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计算而得。
(二)辽宁工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②
逐年下降,市场占有率从1995年的0.87%下降到2001年的0.84%(见表3)。
表3各省市区工业品市场占有率(%)
年份19952001年份19952001年份19952001年份19952001
北京0.931.16上海1.111.30湖北1.100.88云南0.720.79
天津1.101.14江苏1.371.31湖南0.990.760.360.30
河北0.890.91浙江1.321.33广东1.131.31陕西0.750.64
山西0.680.53安徽1.210.80广西0.960.72甘肃0.740.60
内蒙古0.660.61福建1.131.05海南0.860.76青海0.590.48
辽宁0.870.84江西1.000.69重庆···0.76宁夏0.740.68
吉林0.750.80山东1.051.19四川0.910.70新疆0.610.79
黑龙江0.700.78河南0.960.82贵州0.630.57
资料来源:南振兴《省际工业竞争力比较研究》,《经济管理研究》2004年第1期。
(三)辽宁工业竞争力优势逐渐减弱,工业竞争力优势系数由1995年的5.61降为4.89.而广东除1995年和1996年略低于江苏外,自1997年起一直居全国第一位,其工业竞争力优势系数从1995年的11.70提高到2001年的14.82(见表4)。
表4各省市区工业竞争力优势系数(%)
年份19952001年份19952001年份19952001年份19952001
北京3.003.21上海7.657.70湖北3.903.25云南1.661.24
天津3.273.18江苏11.8512.00湖南2.531.810.010.02
河北4.034.03浙江6.328.31广东11.7014.82陕西1.441.38
山西1.751.45安徽3.141.89广西1.711.10甘肃1.080.87
内蒙古0.990.88福建2.782.98海南0.230.21青海0.230.21
辽宁5.614.89江西1.491.04重庆···1.15宁夏0.280.29
吉林1.931.91山东8.329.70四川4.672.44新疆0.930.93
黑龙江3.092.56河南4.183.89贵州0.740.69
资料来源:南振兴《省际工业竞争力比较研究》,《经济管理研究》2004年第1期。
(四)从出口的角度看,辽宁省工业竞争力较差。一是辽宁省出口的增长速度慢于全国出口的增长速度,辽宁省的出口额从1990年的56亿美元增加到2001年的111亿美元,增长了几乎1倍,年平均增长速度为6.41%;而同期全国的出口额则增长了4倍多,年平均增长率为14.15%.2001年在严峻的国际形势下,全国的出口额仍增长了6.8%,沿海省份中最快的是浙江省,增长了18.2%,而辽宁省只增长了2.4%.二是辽宁省出口产品中初级产品占相当大的比重,其附加值低,竞争力差(见表5)。辽宁省初级产品出口占总出口额的比重远高于广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天津和山东,比全国平均水平还高出17个百分点。在辽宁省的工业制成品出口中,也还有相当一部分属于中间产品或原材料产品,如钢材、石蜡、纺织坯布、锌锭等。三是高附加值的产品出口还没有构成出口的主体,生产领域的成本高,没有价格优势。2001年辽宁省高新技术出口占总出口的比重是15.7%,低于全国17.8%的平均水平;机电产品出口曾在全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最近几年在全国占的比重有所下降,从1991年4.57%下降到2001年的3.4%.辽宁省主要出口商品换汇成本高于其他沿海省市,六大类出口商品平均换汇成本与福建持平,高于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高换汇成本使辽宁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竞争力处于劣势。
表52000年辽宁省出口构成与全国及沿海省市的比较
项目辽宁全国广东江苏上海浙江山东福建天津
初级产品27.8610.163.753.263.368.9321.7110.6015.78
工业制成品72.1489.8496.2596.7496.6491.0778.2989.4084.22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相关数据。
(五)工业经济效益水平不高,一些主要经济指标与先进省市比还有较大的差距。2002年辽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与“九五”末期的2000年相比,总资产贡献率(6.42%)提高了0.86个百分点,资产负债率(58.61%)下降了1.85个百分点,而成本费用利润率(3.31%)下降了1.06个百分点,流动资产周转率(1.43次)下降0.03次。与外省市比较,经济效益综合指数(105.27%)分别比黑龙江、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山东、江苏低26.5~95.7个百分点;总资产贡献率(6.42%)分别比黑龙江、浙江、山东、福建、上海、江苏低3.77~11.44个百分点;资本保值增值率(104.09%)分别比浙江、山东、福建、江苏、广东低6.14~15.77个百分点;成本费用利润率(3.31%)分别比黑龙江、上海、浙江、山东、福建低2.59~19.95个百分点。
二、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难点与重点
辽宁作为老工业基地虽然实施了“结构调整、外向牵动、科教兴省”三大战略,并采取了加大对国有企业的改革、改组、改制力度,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等措施,使工业经济的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但多年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并未得到根本解决,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如何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尚有许多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一)经济结构矛盾依然突出
辽宁老工业基地的经济结构经过多年调整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结构性矛盾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
1.工业所占比重虽高,但多以传统产业为主,轻重工业比例失调。重工业、传统产业比重大;全省目前采掘业、原材料工业和加工工业之比为10.3:50:39.7,轻重工业之比为21.9:78.1.
2.国有经济比重大,非国有经济发展不足。目前,全省工业国有经济比重高达70%以上。与此同时,非国有经济比重过低,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则更少,经济缺乏活力。2001年,辽宁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比全国平均水平低近10个百分点。全省年销售收入超过50亿元的企业仅有13户,全国500强企业也仅占18户。2002年辽宁规模以上工业总资产达到8818.23亿元,比“九五”末期的2000年增加了1047亿元。但是由于历史积累的深层次矛盾,不良资产仍占有一定的比例,特别是地方国有企业更加困难。2002年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总资产3497亿元,总负债2331亿元;其中资不抵债的企业308家,总资产199.29亿元,负债269.82亿元,平均负债率135.39%.
(二)调整、改造任重道远
1.资源型产业已进入衰退期,资源枯竭城市发展接续产业任务艰巨,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辽宁等老工业基地存在不少衰退产业和企业。一些依赖自然资源的产业和企业,面临自然资源枯竭的严峻局面,一些丧失竞争力的企业面临被淘汰退出市场的困境。随着近年来煤炭、有色金属等矿产资源日渐减少,许多老工业城市原先的经济优势逐步丧失。由于资源的约束和多年的过度开采,辽宁省的人均资源占有率不断下降,已很难支撑经济的高速增长,人口生存的空间和经济发展的空间也越来越小。目前,辽宁已探明一次性能源储量人均能源占有量161吨,为全国人均的1/4.矿产资源原来在全国排第一位,现已开始逐渐萎缩,8个大中型国有矿山已关闭了7个。抚顺矿务局由于煤炭资源已近枯竭及“保城限采”政策的执行,年原煤产量已由过去1000多万吨减少到目前的600万吨左右,所剩两矿分别仅能维持开采到2016年和2025年。全省每年缺水约5亿立方米,有30个城市缺水,其中严重缺水的城市11个。能源、水资源、矿产资源短缺的状况已经开始影响辽宁经济发展,已经开始制约重工业特别是原材料工业的扩张,使许多产业成本上升,不具有可持续发展的竞争优势。伴随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农村的工业化发展,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同时爆发,生存环境不断恶化。近年来,虽不断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受财力所限,治理任务仍很艰巨。同时,由于地方财政普遍比较困难,城市基础设施条件落后,企业经营困难,一些地方获取金融进一步支持的难度很大。这些都加大了城市发展接续产业、实现经济转型的难度。
2.装备水平落后,技术层次低,技术改造任务相当重。改革开放以来,辽宁作为老工业基地,不断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一些企业技术装备和技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多数企业技术改造投入不足,技术装备老化。一是表现为主要设备更新慢。以2001年为例,规模以上工业固定资产净值率比江苏、浙江和广东分别低2.7个、5.5个和1.3个百分点。二是表现为科技开发和新产品开发投入不足。2000年和2001年,全省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活动经费分别为19.9亿元和26.7亿元,平均每个企业232.4万元和307.8万元,只占企业销售收入的0.62%和0.78%.而广东2001年平均每个企业的研发活动经费分别比辽宁省高28.6%.2000年和2001年辽宁省新产品开发经费为17.6亿元和16.5亿元,平均每个企业也仅有205.4万元和189.7万元。而上海、广东、江苏2001年平均每个企业的新产品开发经费比辽宁省高91.2%、49.6%和11.2%.三是表现为一些新兴产业、高技术、高附加值的产品所占比例较小。金属切削机床数控率只有8.8%;数字程控交换机占全国的0.6%,居第9位;微型电子计算机、彩色电视机分别占全国的6.4%和9.2%,与广东分别占26.1%和38.9%比较,相差19.7个和29.7个百分点。③
(三)就业、再就业压力较大
辽宁的产业结构正处于调整升级阶段,一方面农村现代化和工业化进程加快,剩余劳动力增多;另一方面,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经济结构向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型产业转移,造成职工下岗人数大量增加。一是经济结构调整引起的结构性失业。辽宁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深化改革、调整结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伴随这一过程,工业企业普遍推行了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等措施,在较短的时间内出现了大批下岗职工,时间之集中、人数之多是前所未有的。2003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6.7%.据有关部门统计,到2005年将有600多万劳动力需要得到适当安排。二是部分资源枯竭型企业破产关闭后,一大批职工集中下岗。辽宁的多数有色金属和部分煤炭采掘企业早已处于资源枯竭状态,不得不采取关闭破产措施。90年代末以来,辽宁这类国有企业破产11户,涉及国有职工14.5万人,集体职工7.3万人。三是大部分失业人员文化水平较低,从业技能单一,再就业能力不强。还有相当一部分下岗人员年龄偏大、身体状况不好,这部分人原本收入水平较低,生活较为困难,失业后重新就业愿望十分迫切,但又不能适应新岗位的要求。此外,部分下岗、失业人员的择业观念陈旧,也进一步加剧了就业和再就业的供求矛盾。城市产业工人贫困化问题日益突出,不仅影响社会稳定,也对经济发展造成很大的制约,成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焦点问题。
三、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税收政策选择
加快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调整和改造,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促进地区协调发展,是我国在进入现代化建设新的发展阶段中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和战略部署。辽宁是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缩影。税收在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战略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促进辽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税收政策
辽宁老工业基地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国有经济比重高,企业制度相对落后,市场化程度低,企业缺乏活力和竞争力。因此,辽宁老工业基地的产业结构调整要与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相结合。坚持“有进有退”的原则,进行国有经济布局和所有制结构的重组。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战略性改组的关键环节是国有资本如何有序退出和再进入。退出和再进入可以采取资产出售变现,企业间联合、合并和兼并,境内外上市,职工内部持股,社会保障基金持股,利用外资、合资合作嫁接,国有资产融资性租赁等多种方式。为此,在税收政策上,一是应尽快完善国有资产转化、出租、拍卖、参股合作、兼并重组的有关税收政策。为解决国企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国企产权、劳动等生产要素依靠市场自由流动,对历史形成的难以归还的欠税,按规定条件经国务院批准后应给予豁免。二是要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展民营经济,既要靠经济主体自主创业的精神和能力,又需要政府创造一个宽松、规范而又公平的政策环境。为此,在税收上,要为民营经济提供平等的税收环境,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实现老工业基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三是调整和完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加速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加强引进外资工作,鼓励大企业通过国有股权转让、技术嫁接、产品嫁接等多种方式,加速与国际大公司的全面对接。可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国际商业贷款,并对此免予征收预提所得税。
(二)促进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的可持续发展税收政策
资源型城市主要是依托资源性企业发展起来的,资源性企业在资源型城市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资源型城市的经济转型,从某种意义上讲是资源性企业的经济转型。可以借鉴法国、日本等国的成功经验,设立“接替产业开发区”。“接替产业开发区”享受“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全部税收优惠政策。对继续开采的资源性产品,应延长产业加工链,提高加工深度和产品的附加值。在税收政策上,可以考虑适当调整资源税税负,减轻资源开发企业的负担;对资源枯竭型城市新办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企业所得税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按15%的税率征收。
(三)促进技术改造,发展比较优势产业的税收政策
调整产业组织结构,促进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是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关键。辽宁工业结构调整应巩固发展原有基础产业和优势产业,培育发展高新技术和新兴的高增长行业。辽宁具有非常好的生产要素条件:大量的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大量的熟练劳动力,相对于国内其他地区而言比较雄厚的机械、装备制造能力,稠密的高等级的交通网等。重化工业规模大、配套能力强是辽宁的优势,是江苏、浙江、广东等沿海以及中西部地区省市所不具备的。从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的客观趋势和国内供求结构看,资本和技术密集型重化工业仍然有广阔的市场需求,产品进口的比重高。我国的轻纺产品进入门槛低,早已出现过度竞争,产品供大于求。辽宁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不在于减少重化工业,而在于优化重化工业的产品结构,在于增强重化工业的竞争力。按照新型工业化发展思路与要求,结合辽宁省在装备制造业、原材料工业等产业上的优势,通过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开发新品种,或拉长产业链等产业政策,推进产业重构与产业内部结构的优化升级。辽宁省的工业发展阶段处于工业化的中期,在世界产业体系链条中,并不处于最底层。在发达国家向我们进行产业梯度转移的同时,我们也要通过结构调整,把一些淘汰了的设备和技术向其他国家进行转移,这样才能真正使我们的产业结构调整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同时也会降低我们结构调整的成本。在“引进来”与“走出去”的过程中使辽宁融入国际产业分工体系中,并通过梯度转移完成产业升级。为此,要研究、制定并推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振兴辽宁优势产业的税收政策:
1.改革增值税,完善分税制体制。为了推动东北老工业基地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全面升级优化,我国将在东北老工业基地的8个行业中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试点,允许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税金予以抵扣。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消除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问题;另一方面也减轻了资本有机构成较高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也有利于促进装备制造企业设备的更新换代。但具体实施方案仍未出台。目前,主要担心增值税转型后会影响地方财力,辽宁省为此将减收增值税80亿元~100亿元。笔者认为,应树立税收经济发展观,发挥税收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实现经济与税收的良性循环,并把发展和服务经济作为税收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老工业基地振兴会为税收提供丰厚的税源,而税收收入的不断增加,也会为老工业基地的振兴提供财力保障。对短期内造成的减收,可以通过调整分税制体制、增加对辽宁等东北老工业基地增值税返还的财政转移支付来解决。此外,应考虑下放并赋予地方更多的税收立法和管理权限。
2.促进技术研究与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扩大研究与开发费用扣除范围。不论内、外资企业、也不论新、老企业,不论国有、集体、民营企业,也不论企业是否盈利,对各类型企业的开发费用,在初始年度,均可实行据实税前列支。在后续年度,只要投入比上年增长10%以上,均可按150%的比例扣除。二是放宽费用列支标准。允许企业在税前列支一定比例(如3%~5%)的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风险投资准备金。对于企业用于科技开发和研究的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左右予以抵扣企业所得税额。三是允许企业采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四是可以考虑对企业的无形资产投入比照免税农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税款,允许抵扣销项税额。
(四)促进辽宁就业和再就业的税收政策
就业和再就业是当前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热点难点问题,已成为各种矛盾的焦点。做好再就业工作是振兴老工业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辽宁在发展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优势产业的同时,应特别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尤其是就业容量大的第三产业。如物业服务、家政服务和文化娱乐服务。大力发展旅游、现代流通和文化、教育、体育等产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提高城市化水平,加强小城镇建设,扩大就业空间。对上述第三产业,制定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有能力的组织、个人和企业开办新的经济实体来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增加就业岗位和吸纳下岗人员就业;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下岗人员和无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于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对于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兴办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企业,对于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都要给予相应的税费减免等政策。包括:现有服务型企业(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减征30%企业所得税额。
参考文献
(1)陈清泰《产业结构调整与老工业基地脱困》,国研网2002年3月7日。
(2)吕炜《开放条件下辽宁继续工业化的策略》,《发展研究参考》2003年第2期。
(3)高杲、张斌《辽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革情况的调查》,《中国产经新闻》2003年9月12日。
税收政策论文范文4
电子信息产业的税收优惠方式主要是采用企业所得税优惠,但是这种优惠方式仅仅惠及企业业主,部分高科技人才的待遇依然不高,而且个人所得税也没有相应地减免,从而影响了高科技人才的工作热情,甚至不利于人力资本的投资。对于电子信息产业来说,一旦没有技术人才的支撑,就会在激烈的竞争中迅速败下阵来,不利于产业的升级发展。
2促进电子信息产业升级的税收政策
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电子信息产业的升级刻不容缓。但是,当前的税收政策仍然存在较多问题,制约了优惠政策的推行,从而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发展。下面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税收完善政策。
2.1完善税收优惠体制
电子信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动力,因此,在税收优惠体制的推行中,要重点解决“行政化税收”现象,提高法律执行力度,加强政策的稳定性,为电子信息产业的升级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①针对税收优惠制度制订完善的法律框架,将优惠制度规范化、条理化;要将相对完善、成熟的法律政策上升到法律层次,以保证政策顺利、稳定地执行。
②在制订优惠政策的过程中,把维护全面、合理的准则,增加操作的灵活性作为首选条件。
③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保证法律的严谨性,避免在税收优惠中出现“人情”“关系”现象。
2.2完善风险投资税收优惠
电子信息产业是资本和技术的融合,为了实现核心技术的自主创新,企业就需要进行连续的科研投入,因此,要加强对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推行,为电子信息产业提供多元化的资金渠道,尤其是企业的科研投入资金,允许资金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以保证企拥有有足够的资金进行设备的维护和升级。同时,对于风险投资的所得部分,要进行税收政策优惠,提高电子信息产业的盈利水平,鼓励风险投资。此外,对于风险投资中损失的资金,要允许企业直接将投资损失从其他投资所得或企业应纳税所得金额中扣除,缓解投资失败对企业造成的冲击力,提高企业承受市场风险的能力。
2.3完善高科技人才所得税优惠
人才是促进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和升级的关键,因此对各类高科技人才要采取相应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带动人力资源投资积极性,鼓励高科技人才的培养。具体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①采取鼓励人力资源投入的优惠政策,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和高校联合的经费可采用税收优惠,提高高科技人才和其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②对创新型人才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进行优惠,尤其是对智力成果的转让、版权费用等,应免征个人所得税,以激发创新型人才科学研发的工作热情。
2.4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渠道
中小企业是电子信息产业的关键力量,产业升级状况直接影响着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水平,因此,政府应当为中小企业担保,保证资金投入的连续性,提高企业对市场风险的抵抗能力。在适当的情况下,政府还需要从财政中拨出部分款项,建立政府财力支持的担保机构,解决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难、创新风险高的问题,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注入活力,解除其发展过程中资金不足的后顾之忧,并逐步为中小企业建立信用评级制度,引导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3总结
税收政策论文范文5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的税收收入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年均增收1400多亿元。其中,税收收入从1994年的5126亿元到1999年的1万亿元,用了5年的时间;而到2001年税收收入突破1.5万亿元仅用两年时间。不难看出,我国税收增长呈现出加速之势。
从理论上来讲,在实行比例税率的流转税制下,税收(T)等于税基(Y)乘以税率(t),即T=Y·t,从而税收增长取决于税基和税率的变动,即ΔT=ΔY·Δt。因此,税收增长无外乎以下三种可能途径:
第一,在其他条件不变(如维持现有税制和征管水平)的情况下,随着经济的增长,税基或税源(Y)自然扩大导致税收增长,我们称之为税收的“自然性增长”。由于在实行比例税率的流转税制下,通常税收弹性系数小于1,因此这种自然性增长尽管导致税收的增长,但不会导致税收的超常增长。
第二,通过调整或改变现有税制,如提高税率(t)、增加税种以及扩大征收范围(Y)等,实现税收增长,我们称之为“制度性增税”。它可能会导致税收的超常增长。
第三,在既定的税制框架下,由于加强税收征管、政策等因素变化而引起税基(T)的扩大,从而实现税收增长,我们分别称之为税收的“管理性增长”、“政策性增长”。它们通常会导致税收的超常增长。
结合我国的实际,首先,我国实行的是以商品税为主体税种、采用比例税率的流转税税制结构,1998年,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个税种的收入便占了整个税收收入的近70%,尽管2001年这一比例有所下降,但也达到了65.42%。因此,“自然性增长”导致我国税收超常增长的可能性很小,尽管有关测算表明2001年经济增长引起的税收增长部分约占税收总增收额的50%。其次,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政府基本上没有采取“制度性增税”措施,仅仅是恢复了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的利息所得税的征收,以及把原有的车辆购置费变为了车辆购置税。前者的数量很小,到2001年利息税才有279亿元;而后者看起来似乎是增设了一个税种,实际上是“费改税”的一项措施,与“增税”无关,应属于政策性因素。此外有必要强调的是,我国在没有实施“制度性增税”的同时采取一系列政策性减税政策。最明显的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还有企业采用国产设备的技术改造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等。由此看来,实现税收超常增长的“制度性增税”可以忽略不计。
至此,我们应该把探寻税收超常增长因素的目光转向“管理性增长”和“政策性增长”因素。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着大量的偷逃税现象,造成大量税收流失。这几年通过完善征管体系,强化征管力度,减少了税收流失。据有关方面测算,2001年税务系统加强征管增收近700亿元左右,约占全年税收增收总额的26%。例如,1999年打击走私,关税猛增800多亿元,占了当年税收增量的一半多。就“政策性因素”而言,主要是“费改税”和以前出台的各种优惠政策到期、恢复征税从而带来了税收增长。如1994年实行增值税改革时,确定一个优惠措施,即企业已经入库的商品存货可以抵扣进项税,平均每年抵扣约200亿元,随着时间的推移,可以抵扣的存货不断减少,到1999年几乎没有可以抵扣的库存了。又如三资企业超税负返还和校办企业优惠政策到期,以及打击走私带来关税增加等。这些政策性因素都会带来税收的增长。据测算,2001年“费改税”等政策性、一次性因素增加了大量税收,约为700亿元左右,约占总增收额的30%。
综上基本可以确定,导致税收超常增长的主要是“管理性增长”因素和“政策性增长”因素。
二、减税在我国的适用性判断——是否可以减税?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减税指的是通过调整或改变既有税制而减少政策税收,从而降低企业或居民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政策。这说明减税首先是一种规范化的调整或改变税制的行动,如削减税种、下调税率、缩小税基;其次,减税的这种制度性安排是个长期的过程,着眼于长期。据此定义,可以发现许多关于减税的争论中,首先在为调整或改变既有税制下的带有非规范化行政色彩的减税政策,不属于减税;其次,在既有税制框架内,任凭偷、漏、欠税的蔓延而不加以阻止,不属于减税,同样通过加强征管清缴欠税等行动而实现的税收增长不属于增税。
1.减税在我国适用性的一般判断。一般而言,减税的政策主张无非出于减税的需求扩张效应和供给效应。无论是扩大需求还是增加供给,减税的作用机理都是建立在所得税税制的基础上,同时,减税政策主要在实行所得税制的国家得到较多应用,主要出于某种或某些长远的考虑。例如,20世纪80年代美国里根政府减税主要在于创造有利于私人投资的制度环境,新世纪的减税浪潮主要出于应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国际竞争加剧和世界性经济增速减缓。
结合我国目前现状而言,首先,我国现行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为辅的税制结构模式,制约着减税对扩大内需、增加供给的有效性。2001年,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的比重高达65.42%(含海关代征的两税),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相加仅占税收收入的24.91%。在这样的税制下,减税作用机制迂回、间接,税收的最终归宿不易把握,从而不适合作为政府调节经济的工具。其次,减税作为一种税制调整或改革不能仅因为应对通货紧缩,应着眼于长远之虑。经济周期是有规律性的,当前的通货紧缩只是其一现象,不能简单地将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税制设计同临时性应付通货紧缩捆绑在一起。
退一步来说,即使在流转税制下减税能够起到与所得税制下的同样的扩张效应,刺激消费和生产,促进经济增长,那还必须假设税收是制约当前消费和投资的一个主要因素,微观主体对税收十分敏感。这个假设在一些西方国家是成立的,在这些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收入分配状况已经改善或稳定,税收主要是直接税,而且主要来自于家庭部门,一旦减税,就增加了个人的可支配收入,这对消费需求的扩大有较大的刺激作用。同样西方国家的制度比较完善,减税能有效提高企业投资的边际收益,增加企业投资,进而促进整个经济回升。然而,当前我国通货紧缩的特殊性表明这样的假设在我国是很难成立的。由于我国的通货紧缩具有经济体制变革过程中发生的特殊性,这就决定了引导居民消费行为和企业投资行为的主要因素不在于税收。实际上,我国宏观税负水平到2001年也只是上升到15.8%的水平,低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水平,如果微观经济主体在这么低的税负水平下仍然不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说明现实条件下微观主体对税收并不十分敏感,进一步减税对国民经济的刺激作用不会很大。
2.潜在的支出需求与现有收入状况的矛盾。建立公共财政体系要求以支定收,然而当前环境下起码有几方面的支出变化是必须注意的,比如科教支出、国防支出以及债务支出,类似上述急需财政提供保障的支出还很多,如支持国企改革支出等。尽管有学者认为通过精简政府机构可以大大减少行政管理费支出,事实也的确如此,但是与上述多方面支出的增长势头相比,整体的财政支出恐怕还有增无减。
其外,税收为实施政府职能提供财力保障,减税政策的实施必须是在实现政府职能所需财力有所保障的前提下进行的,否则财政的可持续性必将受到威胁。也许此时有人会说这不用担心,减税不但不会减少税收反而会增加税收。我们并不否认在长期内减税可能具有这种功能,但短期内税收收入的减少不可避免。因此,减税必须在税收拥有可调节余地或支出可削减的前提下进行,然而现实的财政状况使得这种前提不大可能。
3.以增加政府支出为主要着力点的积极财政政策未能如愿地实现政策目标,并不意味着减税就可以。纵观我们面临通货紧缩的政策实践可以发现,当东南亚危机波及我国时,动用了货币政策,当货币政策显得力不从心时,中央便决定了积极的财政政策;以增发国债、扩大支出为主的积极财政政策使得政府面临越来越多的财政风险时,减税的呼声又响起。事实上,我国近年来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性减税政策。最明显的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从1999年7月1日起按税率减半征收,2000年暂停征收。另外,还有企业技改时的国产设备投资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等。因此是否应该减税必须取决于减税的成本与收益对比,而不能因为积极财政政策难能如愿就采取减税。
从减税的理论依据、实践经验到当前我国的税制结构与投资、消费行为的特殊性,又到现时中国的财政收支状况,再到减税的客观背景,我们可以发现:将减税可能取得的收益和因此而付出的成本相比较,当前在我国实行减税恐怕得不偿失。
三、在当前环境下税收的政策选择
通过前述对减税得失的分析,当前环境下我们不宜全面减税。但是面对通货紧缩的国内形势和全面减税的世界潮流,税收并不是无用武之地。相反,税收由于其独到的功能特点和作用机制,当前环境下税收应结合“费改税”、制度创新、财政体制改革而进行结构性调整。
1.积极推进“费改税”。我们已经强调过这几年的税收超常增长严格来说不算作政府的增税之举。在既有税制的框架内所进行的任何加强征管的行动,尽管其结果是税收的相应增加,但不属于增税。但是,企业的参照系并不是既有税制,而是以往的税负。在他们眼中,只要今年比去年或前年缴纳的税款增加了,就是增税,所以站在企业的角度并从实际的数字看,这两年企业税负确有加重之嫌。然而细究发现,在税收占GDP比重仍较低的情况下,造成企业负担过重主要在于规范性的税收外还存在着大量的非规范性的收费。这几年来非税负担的增长速度不亚于正税,到2000年我国税费负担已占GDP的25.1%。因此,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出发,必须整顿非税收入,降低税外负担,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推进“费改税”。
税收政策论文范文6
(一)文化创意企业发展支持税收政策体系不系统且政策法律效力低、公平性差当前,由于对文化创意服务内涵的界定在不同部门的不同规定中并不完全一致(见表3),所以实践中适用税率不统一,税收优惠政策也不系统和完善,多数分散于事业单位改制、高新技术企业、小微企业等优惠政策中,并且主要针对著作权、技术转让、出版发行、动漫等少量重点文化创意企业,对其他如艺术品交易服务、旅游休闲服务等缺少税收扶持。此外,还有很大部分文化创意内容如旅游休闲服务、群众文化服务、文化艺术服务等尚未纳入“营改增”试点,税收优惠手段也直接单一,很少采用成本扣除、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形式,税收优惠政策法律层级较低,绝大多数属于税收部门规章、税收地方规章,优惠期限规定也都比较短,如表2最新优惠政策有效期仅至2018年12月31日。但是,影视、动漫和传媒等文化创意行业从创意研发到生产制作以及开拓市场一般至少要5年,项目周期偏长且投资风险比传统企业项目大,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时效性差对企业发展预期不利。现在针对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有限,并且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给予文化创意产业链源头的文化制作企业,不利于公平竞争。
(二)部分文化创意企业重复纳税致使税负较重文化创意企业拥有的多数是知识产权、商誉、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如美国电影和电视产业通常包括生产开支、支付工资和投资三种税收抵扣,但是我国现行税制下占成本绝大部分的智力投入在纳税时却无法抵扣,研发成本的风险分摊不足。而且,文化创意是多种行业并存的特殊产业,如会展业中组展方与展馆需要分别对展位费缴纳营业税,造成重复纳税。此外,“营改增”试点涉及内容有限,非试点企业与试点企业之间业务活动缴纳税款抵扣困难,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对于文化创意企业税收支持力度都非常大(见表4),相比而言我国则税负比较重。
(三)缺少大力支持文化创意从业者发展的税收政策我国缺少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和文化特色显著的少数民族自治区内文化创意企业的税收优惠,对文化创意人才的税收优惠也很少。文化创意产品的创作属于知识密集型复杂劳动,从业人员的劳务报酬波动性较大,按次而非按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取得时间跨度长但一次数额较大的劳务报酬则需要加成征税,在扣除费用800元或收入20%后适用20%、30%、40%的不同税率计算缴纳,税负较高不利于保护其创作积极性。而现行税制除工资薪金所得外,个人所得税法其他多项个人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额30年不变,对文化创意企业和文化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转让激励不够。
二、促进文化创意企业发展的税制改革建议
(一)构建系统的支持文化创意企业的税收政策体系,营造公平税收环境遵循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改革传统按所有制性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路,结合我国税收工作实际并借鉴国际经验,明确界定文化创意内容,增加间接税收优惠方式,出台全面的优惠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企业提取创意开发准备金,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税前全额扣除知识产权成本和提高文化产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重,延长优惠期限为5-10年或长期优惠,从而增加文化创意企业对未来发展的可测性,加快建立税务部门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努力建立系统有效的长期支持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健全税收法制的同时,要注意提高税收依法征管水平,完善税务公开制度,营造公平税收环境。根据文化创意产品的市场性或公益性确定税收优惠政策,对同类文化创意产品生产企业一视同仁,以国家文化导向为依据,区别不同产品生产或不同服务对象(儿童、老人、妇女)、活动区域在特定地区(国家规定的老少边穷、农村地区)、规模大小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优惠,营造公平税收环境。
(二)重视无形资产评估和抵扣,加强小微文化创意企业优惠文化创意企业核心资产是无形资产,其中重要的版权资产是降低税负的基础。评估版权资产价值时建议采用收益法,以有效确定当期摊销资产成本额度,利于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而且能够增加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额,同时建议增加人力成本、电子艺术成本等抵扣项目,以降低税收负担。除此之外,经济转型的主要方向是文化与科技融合产生的文化新兴业态,从文化产业的战略高度统筹考虑,需要政府加大支持力度,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尽快将文化创意行业全部纳入,要重视加强小微文化创意企业优惠,制定专门政策吸引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基金投资。对于社会力量向文化场馆、文化机构、文化艺术组织或基金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税前全额列支,支持高雅文化和民族文化的发展,引导有竞争力的文化创意企业进军国际市场,早日实现“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