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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统计规章制度范文1
一、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一直以来,我局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都非常重视,认真按照省、市、区各级关于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文件精神要求,切实履行起卫生部门的职责任务,明确了机关各科室、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职责和任务,进一步完善了全区卫生系统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把全区卫生系统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纳入了卫生业务工作的综合目标管理,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与全区各区级医疗卫生单位、机关科室都签订了《区卫生系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责任书》,把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与卫生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一安排、督促检查、狠抓落实。
二、建立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我区各医疗单位按照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任务要求,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通过对各医疗卫生单位目标管理检查督导情况看,今年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在办理餐饮业人员健康卫生许可证时,都对其进行了《婚育证明》的检查,做到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2、在今年的卫生系统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中。督促医疗保健机构在接生时查验了登记《生育服务证》,区妇幼保健院、各乡镇卫生院对无生育证的人员都按月及时向区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办和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进行了通报。
3、做到了无计生部门证明,不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吻合手术和其它相关手术。
乡镇统计规章制度范文2
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统计工作管理的总体目标是:统计机构健全,人员落实;统计流程严密合理,工作有序;统计原始记录完整,台账健全;统计资料全面,准确及时;统计工作信息化,科学便捷;统计监督规范化,合理合法。
第三条乡镇统计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统计局双重管理,包括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统计业务、统计基础等各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加强统计队伍建设,配备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的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统计业务以区统计局管理为主。
第四条各乡镇要保障统计机构足额的人员经费和开展日常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业务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乡镇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确需选配、调整的,应事先充分征求区统计局的意见,并实行先进后出,以保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和统计业务的连续性。
第六条统计人员如发生变动,须对所保管的统计资料进行登记造册,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七条乡镇统计人员的考核分为两个方面进行,乡镇负责年终统计人员德和能方面的考核,区统计局负责对乡镇统计人员业务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并作为评选统计先进工作者的依据。乡镇统计人员的年度考评定级由区统计局和乡镇共同确定,乡镇上报考核结果时,同时附上区统计局出具的书面考核意见。对统计业务不精、缺乏统计工作能力的乡镇统计人员,区统计局可建议其所在乡镇予以调整。
第八条乡镇统计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全国统一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乡镇统计人员须参加区统计局组织的统计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九条乡镇统计人员在区统计局的指导下开展统计业务,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乡镇的统计工作,完成上级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准确及时向上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和提供本乡镇的统计资料;管理本乡镇统计调查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保存原始记录、健全统计台账、建立统计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方法制度,并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协助、配合统计执法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组织指导本乡镇各部门、企事业组织、村(居)委会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统计基础工作的科学管理。
第十条乡镇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统计台账制度、统计资料审核制度、统计资料报送和报告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等,推进统计工作规范化;加强对“四上”企业联网直报工作的指导、审核、验收,确保联网直报率达100%。
第十一条各乡镇必须加强数据质量控制,保证源头数据质量,禁止乡镇统计人员代填、代报现象的发生,严禁随意修改、篡改统计数据,做到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依法统计。
第十二条各乡镇要加强对统计资产的管理,凡是区统计局配发给乡镇统计办的资产,乡镇不得挪用,由区统计局每年组织一次对乡镇配发统计物资的检查。乡镇统计人员调动的,由区统计局监交统计物资。
第十三条各乡镇要积极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年内全区所有乡镇统计办必须通过市统计规范化验收,对统计工作规范化达标的乡镇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区统计局要制定乡镇统计工作年度考核办法,并严格进行考评、奖惩。
乡镇统计规章制度范文3
——创新机制,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进一步加强。在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管理方面,突出了“六抓”:一是抓机制创新。在继续总结、推广由乡村基层组织引导的撂荒耕地“委托代耕制”和由农民自愿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联合组建的“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的基础上,大胆探索土地流转“寄种”新模式,有效化解农民种植风险,提高了农民种田的积极性。二是抓平台建设。建立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中心办事程序,充分发挥“蓬溪县土地流转信息网”中介服务作用,狠抓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建设,县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建设工作的通知》和《2009年土地流转合作社建设考核方案》,将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土地流转合作社建设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对乡镇和有关部门年度目标管理体系进行考核。截止目前,全县已有18个乡镇政府出文成立了土地流转中心,有37个村建立了土地流转合作社,全县农村土地流转依法、有序、公开、快捷。三是抓制度完善。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县委、县政府文件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通知》,制发了《蓬溪县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设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建立了农村土地流转备案登记、经营业主资质审查、风险保障、价格指导、土地复垦、纠纷调处等制度,为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提供有力保障。四是抓规范管理。在全县启动了土地流转规范化建设,从健全机构,完善制度,严格操作程序等方面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工作,完善了《农村土地流转交易程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办理程序》、《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程序》和《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建设工作程序》,统一制发了《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文本格式),县土地流转交易中心实现了土地流转网络化管理。五是抓纠纷调处。继续实施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完善了《蓬溪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办法》、纠纷仲裁文书格式,建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情况上报制度,规范了土地纠纷仲裁工作行为,有效地保护了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一季度受理土地纠纷3件,现已解决3件,解决率达100%,较好地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六是抓调查研究。开展全县土地承包和流转情况调查统计,通过调查统计,及时撑握全县土地承包和流转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狠抓监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平稳运行。在农民负担监管方面,切实履行牵头部门责任,狠抓各项工作落实。一是狠抓政策落实。及时转发了农业部等国务院七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做好2009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和省农业厅等省委、省政府12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切实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突出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完善涉农负担公示制、限额制、一费制、责任追究制、一票否决制等“五项制度”,建立健全党政领导负责制、部门工作责任制、“一事一议”规范操作和审批制等规章制度,将减负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工作目标考核,形成全县上下齐抓共管的局面,确保了减负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二是狠抓收费项目公示。转发了市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纠风办《关于2009年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的通知》,各乡镇在政务公开栏等醒目位置进行了公示,巩固了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成果。三是狠抓筹资筹劳管理。制发了《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申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强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申报、审批和管理,严格审核各乡镇上报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有效防止了无事滥议、有事乱议、资金使用混乱现象发生。五是狠抓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搞好了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惠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
——强化审计,农村财务规范管理稳步推进。安排布置了全县农村经济审计工作,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重点村社财务审计作为全年农村审计工作的重点,着力规范农村财务管理。一是开展重点村社财务审计。对吉祥镇莲桥村和城南经济区4个村级财务进行了专项审计,通过审计,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了农村稳定,同时,也促进了农村财务规范管理。二是规范村社财务管理。积极探索完善“村帐乡管”办法,目前,正在下东乡开展村社财务规范化管理试点,协助该乡狠抓村社财务人员培训,通过培训全面推行委托制,解决农村财务混乱状况。
——严格审核,农村经济统计质量全面提升。一是组织搞好了土地承包和流转调查统计,摸清了全县土地承包和流转基本情况。二是搞好了农民专合组织和农民工返乡情况统计,真实反应了全县专合组织和农民工返乡情况,及时为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提供了有关数据情况。三是完成了2008年全县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工作。2008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3670元,比2007年增加560元,增长18%。
此外,狠抓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培育,制定了示范合作社标准,将天宫堂村、华莲村土地流转合作社作为重点,制作了示范合作社标识牌,并向省厅申报了1个省级示范合作社项目。
乡镇统计规章制度范文4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统计管理体制;统计基础规范建设
所谓基层统计工作是指县级及其以下乡镇、村从事统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利用科学的方法搜集、整理、分析和提供关于社会经济现象数量资料的工作的总称。基层基础工作是统计调查立足之本,是统计系统根基所在,是统计事业兴旺之源。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不仅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环节,更是打造“科学统计、依法统计、阳光统计”的关键所在。
一、基层统计工作的现状
1、统计指标体系滞后,缺少应变对策,难以适应当地政府部门的需要
目前,统计指标主要是为了满足开展全面调查的需要而设置的,下级实施业务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相关指标。由于整体统计制度中全面指标相对滞后,而普查和抽样调查方案设计初衷就是为高层服务,因此,国家统计局在制定基本统计调查时主要考虑自身开发统计数据结果的需要,忽视了基层党委政府部门的需要,使得基层地方政府对部分统计数据难以进行开发利用,而地方政府需要掌握的指标,基础统计部门又难以准确去统计和反映。与之相对,基层统计部门为加强服务职能要制定本地区统计调查计划却又受到基层统计人员整体素质,办公设备条件,特别是经费不足的制约。
2、领导不重视,统计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比较严重
部分领导普遍认为:统计不是直接的经济管理部门,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也就是没有物质产出,所以统计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可以不要。特别在基层部门,统计人员往往抽调到其它各部门,在完成各项中心工作之后,才来完成统计工作,这样就严重影响了统计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3、向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与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重视不够程度之间的矛盾
近年来,由于统计数字是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促进工作的同时,不得不看到对数字的负面效应。“数字出宫”,“宫出数字”的现象屡见不鲜,数字跟着计划走,年初计划有多大,年底完成就有多好。甚至个别地方出现领导直接干预,多报或瞒报,篡改统计数据,造成统计信息失真。
4、《统计法》的违法处罚不明确,依法治统力度不够
由于历史的原因,经济和文化比较落后的地方,劳动者素质也相对较差。目前新《统计法》,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不够具体,对迟报、瞒报、拒报等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明确的限额,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又由于诸多因素的干扰,案件查办难落实,影响了统计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这样,难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统计管理体制影响了基层统计工作的独立性
在现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下,统计业务领导与行政管理分离,地方统计机构直接受同级政府的领导,人事、财务等事项也由其管辖,这就给县、乡两级政府以“人、财、物”权影响统计人员“事权”留下了操作空间。因而这种体制对抵抗行政干预的能力较差,在逐级综合汇总统计数据过程中,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容易受到地方利益的某些不利影响。如一些地方领导一方面为得先进、争荣誉、个人升迁等,需要政绩作铺垫的时候,就虚报主要经济指标,如GDP、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额、外贸出口额、招商引资、财政收入以及城乡居民收入等;另一方面为了争取政策的扶持而假报有关经济指标。如虚报贫困户、贫困人口、粮食生产面积及良种面积等,瞒报地方财政收入、城乡居民收入;一些地方领导为了完成名目繁多的责任状,更是把上级部门下达的指导性计划当成指令性计划指标来完成,造成这些指标的统计结果是计划部门将任务层层分解,乡、村统计又按计划数层层上报。统计工作的实践也已经证明,现行的统计管理体制是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的根源所在。
(二)部门协调不力加重了基层统计工作的负担
长期以来,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之间关系一直没有理顺,联系不密切,缺少强有力的协调:一是政府综合统计系统缺乏与政府部门统计系统的横向联系。当上级综合统计部门需要统计资料时,首先想到的就是向下级综合统计部门布置,而不管同级政府部门统计是否已取得此项统计资料;二是不同政府部门统计机构之间在职能上交叉、重叠,如主要农产品产量、进出口贸易、利用外资、人口等指标均有多个政府部门统计机构在同时统计;三是部门统计自成体系的内向运行,阻隔了与综合统计部门的有效配合,部门统计的统计指标、计算口径、指标代码等都由部门自主决定,缺乏与综合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协调,多头向下、重复调查、报表多乱、数出多门的现象较为严重,不仅加重了基层统计负担,而且影响了基层统计数据质量。
(三)系统内部关系不顺降低了统计工作整体效益
从2004年开始,国家统计局对所属城市、农村、企业三支调查队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将三支调查队的机构和人员整合在一起,成立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由于对改革方案缺乏通盘考虑,宣传力度不够而且操之过急,目前已暴露出一些明显问题:一是局队相互完全独立,协调机制不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可操作性差,已造成了新的各自为政的局面,对统计部门的地位有一定影响;二是调查队内设机构设置不合理,与地方统计局机构重叠,职责不清,进一步割裂了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权威性;三是部分县(市、区)局队分设,进一步加大了基层统计工作成本,降低了统计工作整体效益。
三、以科学发展观统筹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要想走出当前面临的困境,从根本上扭转统计工作“弱在县级、冷在乡镇、空在村居”的局面,必须把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转化为谋划统计事业发展的正确思路,转化为促进统计事业发展的有力措施,转化为领导统计事业发展的实际能力,理顺关系,扎实推进,使统计基层基础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一)加快统计管理体制改革,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改革现行统计管理体制,是统计工作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更好地为党政领导和社会公众服务、加快与国际接轨步伐的客观需要。目前实行的“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事实上就是“统而不管,分而无责”。基层统计不能从源头上确保统计数据的质量,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上”不负责。没有时间和精力针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在客观上也存在对“下”不负责。要改变这种局面,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实际,实行“业务上全国统一领导,机构、人员、经费省以下垂直管理”的体制,同时调整政府统计系统的内设机构和专业统计分工,理顺与部门统计的关系,是一种比较现实的选择。垂直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强统计的抗干扰能力,从过去和现在来看,对统计数据的干扰主要来自地市、县区和乡镇,由省统计局对下垂直管理,操作上更可行,易被各级政府接受。同时也可使基层统计人员切实履行好统计管理和监督职能,形成对政府负责、对公众负责的强势统计。
(二)加强统计制度方法改革,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卸下沉重的包袱
目前基层统计报表数量越来越多,指标不断增加,报告期也越来越短,基本上是只做加法,不做减法,基层负担越来越重。实际上有些报表和指标基本没用或已经过时。因此,必须把改革统计指标体系、减少基层报表工作量提到重要日程。一是精简报表。重点是剔除那些已经过时或不经常用的报表和指标,对有些变动不大,或不常用的报表、指标,扩大报告期,不要每月或每季都统计。二是实施基层统计“一套表”制度。对现行的各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清理整合,消除重复矛盾的内容,实行基层统计“一套表”制度,不管是统计部门还是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向下布置,做到“下去一把抓,上来再分家”。三是扩大抽样调查领域,可以使用抽样调查方法取得数据的项目,尽可能进行抽样调查。要强化抽样调查的培训、设计和操作能力,使抽样调查在社会更大范围派上用场、树立信誉、发挥作用。
(三)完善统计规章制度建设,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基层统计既担负着统计调查的使命,也担负着统计服务的使命,更担负着统计监督的使命。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是基层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重要内容,各级统计部门和基层统计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有关业务管理、纪律管理、学习管理、财务管理等一系列便于操作落实的规章制度及统计工作规范化流程,强化依法行使统计的监督权,并做到严格执行,落实到位,坚持用规章制度约束和规范行为,使统计业务工作高效、流畅地向前推进,彻底改变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计划,就统计而统计,就数字而数字的工作格局,使统计工作更好地围绕经济社会发展运行情况,科学开展统计调查,积极开展优质服务,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四)夯实统计法制建设基础,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树立坚强的后盾
实践证明,要抓好基层统计工作,法制是最有力、最有效的手段。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一手抓统计基础工作,一手抓统计法制建设,充分依靠法制手段规范统计行为,维护统计秩序,改善统计工作环境。一方面,要加大统计普法宣传的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开展多种形式的统计法律法规宣传,不断增强基层领导干部、统计人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统计法律意识。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让各级领导干部和社会公众进一步提高对弄虚作假行为的严重危害性的认识,让县级统计人员明确自己的合法权利和法定职责。另一方面,要严厉打击各类统计违法行为。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及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一定要严肃查处。对于基层代填代报统计报表的问题要进行重点执法检查。并且要把机构人员是否到位,统计台帐是否建立,登记是否及时,资料是否可靠,工作程序是否规范等基础性工作,列为统计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
(五)深化统计基础规范建设,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构筑坚实的根基。
规范化建设是从微观上、从技术层面做好基层统计工作的必要手段。在改革完毕、体制顺畅的情况下,规范化建设不能松懈。在尚不能对统计管理体制进行彻底变革的情况下,规范化建设更是举足轻重。一要加强统计手段的现代化建设。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基层统计工作的现代化和信息自动化水平。当前,要重点解决县乡之间的联网问题,做到县、乡两级统计机构网上互联,实现统计资料的网上传输,逐步实现统计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二要加强统计资料的档案化建设。基层统计机构应当统一管理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报送、保密和档案管理等制度。统计工作中形成的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基层统计表、统计调查分析以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统计资料,都要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三要加强统计机构的网络化建设。要切实采取各种措施,督促各乡镇建立健全统计站,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切实把乡镇一级的统计工作开展起来。在此基础上,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大胆创新,最大限度地保证统计队伍的稳定性、统计工作的连续性、统计资料的完整性、统计信息的时效性和统计标准的一致性。
(六)强化统计队伍素质提升,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搭建人才的平台
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事关统计事业的长远发展,建设一支“思想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湛、清正廉洁”的统计队伍是做好基层统计工作的前提。要从战略的高度重视统计人才的培养,下大力气造就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结构优的复合型统计人才。一是“筑巢引凤”,引进优秀基层统计人员。以感情凝聚人,以待遇留住人,以事业召唤人,确保优秀统计人才进得来、留得住、用得活,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统计干部队伍的潜力;二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县乡统计人员身处统计工作最基层,既是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者,又是统计业务的具体操作者,要求具备全面的素质。各级统计部门要把统计、经济、法律、计算机等知识的培训列入统计工作的重要体系,通过开会、办班、讲座、函授等多种形式,组织统计人员学习,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三是建立合理的人才交流机制。一方面把有培养前途的人员输送出去锤炼锻造,使得统计人才能走出去拥有更多更广阔的空间,拓展视野、丰富经历、积累沉淀,通过挂职锻炼和基层体验,提升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另一方面实行系统内部的轮岗交流,让干部到多个岗位接受锻炼和挑战,多方培养,全面成长。通过有步骤地轮岗交流,力争培养出一批熟悉几个专业以上的统计业务骨干。超级秘书网:
【参考文献】
[1]刘春才,翁祥桂,王桑根.基层统计的特征及存在问题[J].中国统计,1999,(1).
乡镇统计规章制度范文5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乡镇卫生院管理,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是政府举办的公益类卫生服务事业单位,主要由县(市、区)政府举办和管理,原则上每个建制乡镇必须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划归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统筹管理;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卫生院可实行县(市、区)统筹管理,也可实行县(市、区)、镇共管,以县(市、区)管理为主。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严禁超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
乡镇卫生院业务工作接受县(市、区)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指导。
第五条省卫生行政部门对全省乡镇卫生院实行宏观管理。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所辖县(市、区)乡镇卫生院的建设与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综合的评价。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抓好本管理办法的落实,切实加强乡镇卫生院的管理,每年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的建设与管理要进行一次自查自评。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六条乡镇卫生院选址、设置,应遵循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根据区域人口分布、经济发展、文化和交通等情况确定,在地理位置上具有发展前景和最大辐射功能。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的设立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
第八条乡镇卫生院是专有名称,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该名称。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乡镇卫生院的命名原则是:所在的县(市、区)+所在镇(乡)卫生院。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统一使用卫生机构专用标识。
第十条根据区域卫生规划,按功能将乡镇卫生院明确划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
第十一条乡镇卫生院建设依照国家《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和《广东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所规定的建设标准,严禁举债进行超标准建设。
第三章公共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面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康复、保健、健康教育、基本医疗、中医、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综合服务,受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区域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
第十三条加强公共卫生管理,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做好免疫规划工作。
(二)做好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和处理工作。
(三)开展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慢性非传染病防治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老年保健、精神卫生和康复工作。
(四)做好孕产妇系统保健、儿童系统保健和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开展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做好控制新生儿破伤风工作,做好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五)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指导工作。
(六)制定健康教育计划,针对重点人群,结合实际开展多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卫生保健知识,促进农村居民健康行为的形成。并指导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七)做好食品、公共场所、学校、职业等卫生专业指导与管理工作。
(八)加强信息管理,建立执行相关统计及报告制度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协助镇政府制定和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
第十五条受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辖区内村卫生机构及乡村医生进行管理和经常性卫生监督;负责对村卫生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和组织对村医的培训、考核,逐步实行镇村一体化管理。
第十六条健全村医例会制度,每月组织召开村医例会。通报、反馈各卫生机构工作情况,传达上级卫生工作精神及布置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积极参与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优质的卫生服务,协助做好补偿支付工作。
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护士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综合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一)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医疗、护理、医技工作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按照病人第一、安全有序、首诊负责、重点突出原则,加强妇产科、儿科、计划免疫规范化门诊和中医科建设,把医疗质量、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放在首位。
(三)成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管理工作小组,制定医疗质量管理方案,进行全员质量教育,树立质量和安全意识。定期对医疗、护理、医技、药品、病案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提出整改措施,及时发现、纠正医疗缺陷,加强医疗质量关键环节、重点部门、重要岗位的管理。
(四)落实首诊负责制、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查对制度、会诊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分级护理制度、交接班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等医疗质量管理核心制度。
(五)严格执行诊疗常规、操作规程、抢救常规,配齐常用急救药品、器材,保证基本医疗和抢救工作及时有效进行。对不能处理的危重疑难病人及时转诊。
(六)按照《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
第十九条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急症抢救,危重病人转诊和救灾抢险医疗工作。
第二十条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遵守无菌操作规程,严格消毒、保洁管理。做好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防止交叉感染和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一条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药品管理制度,推行“阳光采购”。
第二十二条加强中医药工作,规范中医药服务管理,提高中医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积极推广应用适宜新技术,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第二十四条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努力改善服务态度和提高服务质量及水平,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价廉、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二十五条严禁向外提供出租业务用房,严禁与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以营利为目的办医行为。
第五章人事管理
第二十六条乡镇卫生院科室设置和岗位设置,按照精简、高效原则,以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因素,合理规范设置。
第二十七条严格准入条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助理及其以上医师资格,其它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专业技术服务。
医师、护士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不得超范围执业。
从事专项服务的人员,必须依法参加有关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
第二十八条大力推行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院长。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考或推荐聘用,副院长由院长提名,按有关程序任免。一届聘期3-5年,其中试用一年。中心卫生院院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一般卫生院院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
第二十九条院长实行聘期目标管理责任制。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主要内容为行风建设、业务发展情况等。
第三十条推行人员聘用制,因事设岗,公开竞争上岗,择优聘用乡镇卫生院人员。新录用人员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开招考,与录用单位签署聘任合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重视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学习,建立健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学习、考核制度。认真实施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历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积极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进修学习和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财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二条执行政府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并在门诊、病房以及对公众服务窗口等明显位置,设立公开栏、宣传橱窗、电子大屏幕公告栏,公开主要药品及诊疗收费标准,增强收费透明度。
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和监督审计制度。乡镇卫生院的财务管理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加强高危设备、手术室、放射室、分娩室等特殊区域和剧毒、剧麻、管理,保障医疗安全。
第三十五条美化院内环境,搞好室内卫生,创造一个整洁、优美、安静、舒适的医疗环境。
第七章行政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由正、副院长、科室负责人组成,对乡镇卫生院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十七条加强院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召开职工会议,通报卫生院重大决策执行落实情况、日常管理和运作情况,听取职工对卫生院建设与发展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建立健全考勤、学习、会议和环境卫生管理等制度。
乡镇统计规章制度范文6
赋权乡镇 夯实基石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该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规定、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行使相应职权。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
2004年6月5日,浙江省慈溪市坎墩街道发生一起企业自备发电机爆炸事故,4人当场死亡;2004年 8月1日,瑞安市陶山镇长虹工艺品有限公司职工在车间进行焊接作业时,不慎发生爆炸,并引发大火,当场造成4人死亡;2006年6月15日,龙泉市城郊的浙江龙鑫化工有限公司双氧水生产车间发生严重爆炸事故,造成两人失踪,一人受伤……
近年来,全省各地安全生产事故频频发生。据有关部门统计,我省大量的中小企业分布在各乡镇和街道,安全生产事故的数量和伤亡人数80%以上均发生在基层。
据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同志介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最基层的人民政府和政府派出机构,实际承担了我省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构成了我省整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但是,由于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权力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部门,因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上存在着“有管理职责无管理权力”的问题,既增加了监督管理工作的难度,也影响了监督管理工作的效果。
老罗是温岭市某镇主管安全生产的副镇长,据他介绍,该镇上规模企业就有几百家,小企业则是遍地开花,光把该镇生产经营场所跑一遍,就要花近一个月时间,安全监管任务相当繁重。上级政府和部门往往把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到乡镇头上,但乡镇人民政府由于缺乏相应的职权和手段,监管很难到位,如果发生事故,还是要追究乡镇干部的行政责任。老罗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同志表示:“现在乡镇分管安全的同志整天提心吊胆,下次见到我时,可能我的乌纱帽就没了。”
虽然在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中,都明确了乡镇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但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安全生产监督上只有责任,却没有职权和手段。
在立法调研过程中,许多地方和企业建议,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职责,对企业较多的乡镇和街道,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监察机构,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并对安监所(站)的管理体制、执法问题等作出规定;有的单位提出,应当授权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定的处罚权;也有人提出多配人员不利于精简机构。
省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在审议时认为,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有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事务的行政职能,因此,赋予其一定的安全生产行政管理权是可行的;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机构,赋予其一定的安全生产行政管理权也是可行的。并指出,强化乡镇政府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符合中央、省委、省政府农村综合改革精神。
为此,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时,可以行使安全生产检查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权、责令排除事故隐患权、重大事故隐患采取应急措施权、行政处罚建议权等。但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在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已经法定的情况下,未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授权,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建立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等,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通过法规授权委托的方式,授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也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单位行使一定的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软硬”兼备 加强监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
2002年6月16日凌晨,发生在北京海淀区“蓝极速”网吧的那场火灾,令24人葬生火海。而2006年3月1日发生在宁波海曙区的世贸中心大火竟无一人伤亡,2500人安全疏散,数码广场300余摊位财物未受损。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会有如此大区别?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据报道,宁波世贸中心十分注重安全工作,制定了紧急预案,加强消防演习,并建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保安队伍。
“企业重视和加强平时的管理,对减少事故发生及降低事故损失至关重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同志坦言,以前许多企业是在事发后,通过协调和赔偿,就息事宁人了,平时的监管缺乏制度的严格规范和约束。
省人大常委会上半年组织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也表明,生产经营单位“硬件不硬”、“软件不行”是两个主要的原因。前者指安全基础太薄弱,安全隐患整治欠账太多;后者则是指安全生产意识淡薄。
此外,由于多数的企业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到位,安全管理出现了混乱局面,是事故频发的一大顽症。今年6月5日,庆元县左溪一级电站黄秀坑引水洞内3名职工淹溺死亡事故,主要原因是未落实汛期值班制度,未对闸门启闭实行严格管理,在下达关闭进水闸门指令后未落实相关人员及时关闭闸门,导致水库内的水突然涌入引水洞。
为此,条例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条例对症下药,从资金投入、高危行业安全费用的提取和风险抵押金的交纳、人员配备、教育培训等多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尤其是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方面作了较为详细的规范。
在制度建设方面,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应急救援制度等。在行为规范方面,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设施、设备的检验、检测。
规范操作 保障权利
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
今年,浙江龙鑫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的“6・15”爆炸事故直接原因在于:“操作工杨某某在做工作液回收工作时,配制釜内的工作液中含有的双氧水剧烈分解,在配制釜人孔盖没有打开的情况下(按操作规程应打开),无法得到及时泄压,引发爆炸起火,然后引燃引爆车间其他装置中的工作液及有机原料,继而引发大火,并蔓延到其他车间。”
据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同志介绍,违章现象的大量存在,让一些原本看似不经意的操作,带来的却是一场灾难,工人也为自己的“坏习惯”付出了惨重代价。
据统计,工矿企业事故中因违章作业导致人员伤亡的事故就占总量的近60%,44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中有42起是违章行为引发的,占95%。
针对一线从业人员由于操作不当引发事故的问题,条例规定了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毫无疑问,广大从业人员处于生产一线,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他们是最直接的受害者。为此,条例规定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六项权利,包括要求依法办理工伤保险等事项;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了解工作环境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获得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安全生产提出建议、批评和检举、控告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提出赔偿要求,等等。
配齐人员 专管安全
“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一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