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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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车间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范文1

关键词:职业病危害现状; 调查; 评价

DOI:10.16640/ki.37-1222/t.2017.11.073

采油是石油行业的基础,主要工艺包括原油开采、集输和污水处理及回注,存在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本文通过调查某集输站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分析其产生原因,并提出相应的防护措施。

1 调查内容与评价方法

1.1 调查内容

包括调查集输站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设施、职业健康监护、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等的现状[1]。

1.2 评价方法

采用现场调查、工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方法,依据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2010《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以及GBZ/T 194-2007《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等法规、标准以及集输站提供的基础资料。

1.3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方法

现场采样按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进行[2];粉尘浓度检测采用滤膜称重法[3],硫化氢采用硝酸银比色法[4],非甲烷总烃采用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4],二氧化硫采用盐酸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4],二氧化氮采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4],氢氧化钠采用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4],噪声采用仪器直读法[5]。

2 调查结果

2.1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结果

正常生产状态下集输站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煤尘、矽尘)、毒物(硫化洹⒎羌淄樽芴、氢氧化钠、一氧化碳、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非正常状态下集输站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为:⑴进入沉降罐等密闭空间作业,可能导致缺氧窒息和急性职业中毒;⑵检维修使用电焊、电钻时可能产生氮氧化物、锰及其化合物、臭氧、电焊烟尘、紫外辐射、噪声、手传振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2.2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调查结果

粉尘、毒物防护措施:⑴锅炉上煤采取机械化作业方式,出渣采用湿式作业,降低粉尘扩散;⑵卸油区露天布置,利于有害气体扩散;⑶各泵房、沉降车间、过滤车间、操作间等均设有侧窗及强制排风扇,通过自然通风和强制通风降低房间内有害气体浓度;⑷油品管网严格密封、预防泄漏扩散;⑸各泵房、沉降车间、过滤车间、操作间、灌区等均设有可燃气体自动监测报警仪,伴生气、石油气超限可自动报警。

噪声防护措施:⑴设备订货时提出设备噪声限制要求,对于长期连续运行生产高噪声的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震措施;⑵值班室采用隔音性能好的门窗及有较好吸声性能的墙面材料;⑶对产生高噪声的各类泵安装有隔声罩,并且布置在单独的建筑物内;⑷管道敷设顺畅,外覆保温层,可以减少和吸收动力性噪声;⑸站区绿化良好,可以起到一定的消声降噪作用。

高温防护措施:⑴各控制室、值班室、油泵房采用集中供暖,采暖方式为热水上供下回;⑵各类储罐及管道外表均覆有保温层;⑶工艺要求使操作人员远离热源。

2.3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调查结果

3M1201型尘毒呼吸防护套装 (内含1200半面罩、3001CN有机蒸汽滤毒盒、385CN滤棉盖各1个,3N11CN预过滤棉2片),护目镜,防酸碱手套,耳塞(型号:3M 8100),防尘口罩( 型号:3M N95)。

2.4 急性职业危害及应急救援设施调查结果

2.5 职业卫生管理调查结果

集输站成立了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维修制度》、《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宣传与培训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职业病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现场查阅相关资料,集输站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良好。

2.6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7 职业健康检查

依据集输站连续三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分析:集输站每年对生产人员按照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5]进行一次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均未发现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

3 评价与建议

3.1 评价

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规定,集输站属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采矿业-石油开采,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

集输站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健全,现有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基本满足实际防护需要。

3.2 建议

(1)建议集输站应严格执行设备日常使用、维护、检修、检测制度,职能部门加强检查力度,确保防护设施正常运行。

(2)建议集输站加强计量间、提升泵房日常通风设施管理,防止因通风不良导致硫化氢浓度升高,产生安全事故。

(3)建议集输站加强检维修时的职业病危害预防,特别是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前,应检测有害气体浓度和氧含量[6]。

参考文献: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AQ/T2470-2015,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导则[S].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15.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S].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GBZ/T192-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S].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GBZ160-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S].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

车间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障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设施和设备、原料和包装材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和出入库、卫生管理及人员等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选址、设施和设备的卫生要求

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于环境卫生整洁的区域,周围30米内不得有可能对产品安全性造成影响的污染源;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车间,应与居民区之间有不少于3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第六条生产厂房和设施的设计和构造应最大限度保证对产品的保护;便于进行有效清洁和维护;保证产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转移不致产生混淆。

第七条厂区规划应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

第八条生产厂房的建筑结构宜选择钢筋混凝土或钢架结构等,以具备适当的灵活性;不宜选择易漏水、积水、长霉的建筑结构。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工艺、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仓储、检验、辅助设施等使用场地。根据产品及其生产工艺的特点和要求,设置一条或多条生产车间作业线,每条生产车间作业线的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仓库总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规模相适应。

单纯分装的生产车间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

第十条生产车间布局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应当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设置更衣室、缓冲区,原料预进间、称量间,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间、干燥间、储存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检验室,留样室等各功能间(区)不得少于10平方米。

生产工艺流程应做到上下衔接,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原料及包装材料、产品和人员的流动路线应当明确划定。

第十一条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应使用单独生产车间和专用生产设备,落实相应卫生、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产生粉尘的生产车间应有除尘和粉尘回收设施。生产含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化妆品(如香水、指甲油等)的车间,应配备相应防爆设施。

第十二条动力、供暖、空气净化及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物和设施应不影响生产车间卫生。

第十三条生产车间的地面、墙壁、天花板和门、窗的设计和建造应便于保洁。

(一)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不渗水,便于清洁消毒。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坡度,并在最低处设置地漏,洁净车间宜采用洁净地漏,地漏应能防止虫媒及排污管废气的进入或污染。生产车间的排水沟应加盖,排水管应防止废水倒流。

(二)生产车间内墙壁及顶棚的表面,应符合平整、光滑、不起灰、便于除尘等要求。应采用浅色、无毒、耐腐、耐热、防潮、防霉、不易剥落材料涂衬,便于清洁消毒。制作间的防水层应由地面至顶棚全部涂衬,其他生产车间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5米。

第十四条生产车间的物流通道应宽敞,采用无阻拦设计。

第十五条设参观走廊的生产车间应用玻璃墙与生产区隔开,防止污染。

第十六条屋顶房梁、管道应尽量避免暴露在外。暴露在外的管道不得接触墙壁,宜采用托架悬挂或支撑,与四周有足够的间隔以便清洁。

第十七条仓库内应有货物架或垫仓板,库存的货物码放应离地、离墙10厘米以上,离顶50厘米以上,并留出通道。仓库地面应平整,有通风、防尘、防潮、防鼠、防虫等设施,并定期清洁,保持卫生。

第十八条生产车间更衣室应配备衣柜、鞋架等设施,换鞋柜宜采用阻拦式设计。衣柜、鞋柜采用坚固、无毒、防霉和便于清洁消毒的材料。更衣室应配备非手接触式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

生产企业应根据需要设置二次更衣室。

第十九条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更衣室及其缓冲区空气应根据生产工艺的需要经过净化或消毒处理,保持良好的通风和适宜的温度、湿度。

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应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其它护肤类化妆品的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宜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净化车间的洁净度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采用消毒处理的其它车间,应有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并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其空气和物表消毒应采取安全、有效的方法,如采用紫外线消毒的,使用中紫外线灯的辐照强度不得小于70微瓦/平方厘米,并按照30瓦/10平方米设置。

第二十条生产车间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200勒克斯,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500勒克斯。

第二十一条厕所不得设在生产车间内部,应为水冲式厕所;厕所与车间之间应设缓冲区,并有防臭、防蚊蝇昆虫、通风排气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具备与产品特点、工艺、产量相适应、保证产品卫生质量的生产设备。

凡接触化妆品原料和半成品的设备、管道应当用无毒、无害、抗腐蚀材料制作,内壁应光滑无脱落,便于清洁和消毒。设备的底部、内部和周围都应便于维修保养和清洁。

第二十三条提倡化妆品生产企业采用自动化、管道化、密闭化方式生产。生产设备、电路管道、气管道和水管不应产生可污染原材料、包装材料、产品、容器及设备的滴漏或凝结。管道的设计应避免停滞或受到污染。不同用途的管道应用颜色区分或标明内容物名称。

第二十四条根据产品生产工艺需要应配备水质处理设备,生产用水水质及水量应当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第二十五条生产过程中取用原料的工具和容器应按用途区分,不得混用,应采用塑料或不锈钢等无毒材质制成。

第三章原料和包装材料卫生要求

第二十六条原料及包装材料的采购、验收、检验、储存、使用等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企业应建立所使用原料的档案,有相应的检验报告或品质保证证明材料。需要检验检疫的进口原料应向供应商索取检验检疫证明。

生产用水的水质应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pH值除外)。

第二十八条各种原料应按待检、合格、不合格分别存放;不合格的原料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有处理记录。

第二十九条经验收或检验合格的原料,应按不同品种和批次分开存放,并有品名(INCI名[如有必须标注]或中文化学名称)、供应商名称、规格、批号或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入库日期等中文标识或信息;原料名称用代号或编码标识的,必须有相应的INCI名(如有必须标注)或中文化学名称。

第三十条对有温度、相对湿度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原料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定期监测,做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库存的原料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有详细的入、出库记录,并定期检查和盘点。

第三十二条包装材料中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辅料必须无毒、无害、无污染。

第三十三条原料、包装材料和成品应分库(区)存放。易燃、易爆品和有毒化学品应当单独存放,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第三十四条化妆品生产过程应当遵循企业卫生管理体系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按规程进行生产,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五条生产操作应在规定的功能区内进行,应合理衔接与传递各功能区之间的物料或物品,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操作或传递过程中的污染和混淆。

第三十六条生产中应定期监测生产用水中pH、电导率、微生物等指标。水质处理设备应定期维护并有记录;停用后重新启用的应进行相应处理并监测合格。

第三十七条产品的原料应当严格按照相应的产品配方进行称量、记录与核实。称量记录应明确记载配料日期、责任人、产品批号、批量和原料名称及配比量。配、投料过程中使用的有关器具应清洁无污染。对己开启的原料包装应重新加盖密封。

第三十八条生产设备、容器、工具等在使用前后应进行清洗和消毒,生产车间的地面和墙裙应保持清洁。车间的顶面、门窗、纱窗及通风排气网罩等应定期进行清洁。

生产过程中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和更衣室空气中细菌菌落总数应≤1000cfu/立方米;灌装间工作台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应≤20cfu/平方米,工人手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应≤300cfu/只手,并不得检出致病菌。采样方法、检验方法参照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第三十九条生产车间各功能区内不得存放与化妆品生产无关的物品,不得擅自改变功能区用途。化妆品生产过程中的不合格产品及废弃物应分别设固定存放区域或专用容器收集并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进入灌装间的操作人员、半成品储存容器和包装材料不应造成对成品的二次污染。半成品储存容器应经过严格的清洗和消毒,通过传递口至灌装环节。存放容器或辅料的外包装未经处理不得进入灌装车间。

第四十一条化妆品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原始记录(包括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号管理、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应妥善保存,保存期应比产品的保质期延长六个月,各项记录应当完整并有可追溯性。

第四十二条生产过程中应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卫生质量监控。生产企业应具有微生物项目(包括:菌落总数、粪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霉菌和酵母菌等)检验的能力。

第四十三条半成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灌装。

第四十四条成品的卫生要求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规定。每批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产品的标识标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成品贮存与出入库卫生要求

第四十五条产品贮存应有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与产品卫生质量有关的贮存要求,规定产品必需的贮存条件,确保贮存安全。

第四十六条未经自检的成品入库,应有明显的待检标志;经检验的成品,应根据检验结果,分别注上合格品或不合格品的标志,分开贮存;不合格品应贮存在指定区域,隔离封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成品贮存的条件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成品应按品种分批堆放。

第四十八条成品入库应有记录,内容包括:生产批号、半成品及成品检验结果编号。

第四十九条产品出库须做到先进先出。出库前,应核对产品的生产批号和检验结果是否相符。出库应有完整记录,包括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品名、规格、数量、批号等,并对运输车辆的卫生状况进行确认。

第五十条定期将出库记录、销售记录按品名和数量进行汇总,记录至少应保存至超过化妆品有效期半年。

不合格品运出仓库进行处理应有完整记录,包括品名、规格、批号、数量、处理方式、处理人。

第五十一条仓库应设立退货区用于储存退货产品,退货产品应明显标记并有完整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单位、品名、规格、数量、批号、日期、退货原因,并保存备查。

退货经检验后,方可纳入到合格品或不合格品区,不合格产品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六章卫生管理

第五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建立与企业规模和产品类别相适应的卫生管理组织架构,设有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企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协调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定期体检以及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

第五十三条质量管理部门应由经过培训和考核、且具有化妆品生产经验和质量管理经验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部门和车间等有关部门应配备专职的卫生管理人员,按照管理范围,做好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生产企业应设置专职的化妆品卫生管理员。

化妆品卫生管理员应掌握国家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对化妆品生产的卫生要求,熟悉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因素和控制措施,有从事化妆品卫生管理工作的经验,参加过相关专业培训,身体健康并具有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化妆品卫生管理员承担本单位化妆品生产活动卫生管理的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培训,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二)制定化妆品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检查化妆品生产过程的卫生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化妆品卫生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五)建立化妆品卫生管理档案。

(六)配合产品召回、不良反应投诉处理等相关工作。

(七)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化妆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八)参与保证化妆品安全卫生的其他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由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室,负责化妆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质量检验室的场所、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至少应满足化妆品微生物的检验要求。

质量管理部门必须设立与化妆品生产规模、品种、保存要求相适应的留样室或留样柜。每批产品均应有留样,并保存至产品保质期后六个月。

第五十六条生产企业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或企业卫生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并有健全的检验制度。检验原始记录应齐全,并应妥善保存至超过产品保质期后半年。检验用的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及时维修,以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

第五十七条企业应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并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

发现任何涉及化妆品卫生质量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投诉应按最初了解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进行调查,记录内容包括投诉人或引起不良反应者的姓名、化妆品名称、化妆品批号、接触史和皮肤病医生的诊断意见。如果某一批次化妆品被发现或怀疑存在卫生质量问题或缺陷,为了确认其他产品是否同样受到影响,需要检查其他批次产品。

对产品卫生质量问题或不良反应投诉的处理,应详细记录所有的结论和采取的措施,并作为对相应批次产品记录的补充。

化妆品生产出现重大卫生质量问题或售出产品出现重大不良反应时,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十八条发现化妆品卫生质量问题或缺陷,可能对人体造成健康危害时,化妆品生产企业应该迅速、及时采取召回行动。召回的产品应被注明,内容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召回单位及地址、召回原因及日期、处理意见,并单独保存在一个安全的场所,等待处理决定。因卫生质量原因召回的化妆品,应及时处理。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制定化妆品退货和召回的书面程序,并有记录,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和召回单位及地址、召回原因、处理意见和日期。

第五十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有涉及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全过程的各项制度和文件记录,同时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批准、撤销、印制及保管的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档案,设有档案柜和档案管理人员。分发、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有效文本。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中使用。

第七章人员资质要求

第六十条管理者及从业人员资质要求:

(一)生产企业的管理者应熟悉化妆品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能按照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生产,认真组织、实施化妆品生产有关的卫生规范和要求。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应经过化妆品生产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身体健康并具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六十一条从事卫生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应掌握微生物学的有关基础知识,掌握《化妆品卫生规范》及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熟悉化妆品的生产工艺和质量保证体系知识,了解化妆品卫生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上岗前应经卫生检验专业培训并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

第六十二条从业人员每年培训应不得少于1次,并有培训考核记录。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卫生知识、质量知识、化妆品基本知识、安全培训等。

第八章个人卫生

第六十三条健康检查要求

(一)从业人员应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从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在治疗后经原体检单位检查证明痊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二)应按规定开展从事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人员健康监护。

(三)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第六十四条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一)从业人员应勤洗头、勤洗澡、勤换衣服、勤剪指甲,保持良好个人卫生。生产人员进入车间前必须洗净、消毒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衣裤、帽、鞋,头发不得露于帽外。

生产人员遇到下列情况应洗手:①进入车间生产前;②操作时间过长,操作一些容易污染的产品时;③接触与产品生产无关的物品后;④上卫生间后;⑤感觉手脏时。

正确的洗手程序和方法:①卷起袖管。②用流动水湿润双手,擦肥皂(最好用液体皂、洗手液),双手反复搓洗,清洁每一个手指和手指之间,最好用刷子刷指尖。③用流动水把泡沫冲净,并仔细检查手背、手指和手掌,对可能遗留的污渍重新进行清洗。④必要时,按规定使用皮肤消毒液喷淋或浸泡,完成手消毒。⑤将手彻底干燥。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不得戴首饰、手表以及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喷洒香水。

(三)禁止在生产场所吸烟、进食及进行其他有碍化妆品卫生的活动。操作人员手部有外伤时不得接触化妆品和原料。不得穿戴制作间、灌装间、半成品储存间、清洁容器储存间的工作衣裤、帽和鞋进入非生产场所,不得将个人生活用品带入生产车间。

(四)临时进入化妆品生产区的非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第六十五条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

(一)工作服应有清洗保洁制度,定期进行更换,保持清洁。

车间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范文3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有效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把我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全面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各用人单位要按照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职业病危害的严重性,增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心,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切实做到以下6项内容: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紧抓源头,预防为主、加大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力度

各用人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源头管理,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严格执行职业危害评价,所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实行“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危害。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针对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重点人群,加大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力度,在工厂大门、车间门口悬挂宣传标语、张贴宣传画、办宣传职业病防治有关的科普知识板报及宣传栏,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推进综合监管

职业卫生工作事关重大,县卫生局、安监局、劳动局、总工会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强化职业卫生行政监管职能,做好相应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形成执法合力。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对健康监护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通报。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要时向卫生部门通报。

劳动部门要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是否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并对用人单位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作业的、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调离原工作岗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查处。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各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职业卫生工作信息,协调有关工作,研究解决实际问题;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切实履行执法责任。

车间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范文4

1.1对象

云浮市某汽车零部件生产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1.2评价方法

1.2.1类比法

通过对拟建项目相同或相似的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职业卫生调查、工作场所中存在的粉尘、噪声、化学毒物、高温等浓度(强度)的检测以及对该公司制动钳及制动助力器和主缸总成生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提供的其它有关文件、技术资料的分析,类推到该项目制动钳及制动助力器和主缸总成生产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对职业病危害的隐患和后果进行风险评估,预测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的防护效果[2]。

1.2.2经验法

根据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对照职业卫生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借助经验和判断能力直观地对拟评价项目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

1.2.3检查表法

依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3]等,通过对拟评价项目的分析和研究,列出选址、总平面布局、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建筑物卫生学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等检查单元、检查部位、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要求等[4],逐项检查符合情况,确定拟评价项目存在的问题、缺陷和潜在危害。

1.2.4综合分析法

采取职业卫生流行病学调查、类比分析、经验推断、专家权重等多种方法相结合的原则,对拟评价项目从多层次、多途径、多方位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

2结果

2.1拟建项目工程分析和职业卫生流行病学调查

2.1.1主要项目组成及其生产工艺流程见表1。

2.1.2主体工程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见表2。2.1.3辅助生产工程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见表3。2.1.4公用工程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见表4。

2.2类比调查

2.2.1类比企业选择

本项目评价选择国内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作为类比企业,该公司于2004年2月建厂,目前生产正常。本项目与类比企业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规模、主要原辅材料、生产方式、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等基本相同,类比调查结果表明,类比企业与本建设项目具有可比性。

2.2.2类比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根据对类比企业工艺流程、生产设备、现场调查以及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燃料、辅助材料等因素综合分析,类比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主要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噪声、粉尘、高温和化学毒物等。类比调查收集该企业2010年委托辖区疾病控制预防中心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对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噪声、粉尘、化学毒物、高温等)的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整理。

2.2.2.1噪声

根据国家相关标准[3]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5]进行评价,类比企业工作场所中噪声源多,部分工作场所中噪声强度大,最大可达94.8dB(A),最大超标值为9.8dB(A),合格率为55.0%。超标工作场所主要在冲压车间、机加工车间、清洗车间、组装车间等,设备主要为冲床机、清洗机等。

2.2.2.2粉尘

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6],类比企业工作场所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金属粉尘和电焊烟尘。所有车间工作岗位总粉尘时间加权平均(TWA)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6],有个车间焊接区焊接工岗位电焊烟尘浓度波动较大,短时间接触浓度(STEL)13.3mg/m3,不符合粉尘超限倍数的要求,应引起重视,可通过增加移动风机等防护措施加强工作场所通风除尘。

2.2.2.3高温

根据国家职业接触限值[5]规定,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湿球黑球温度(WBGT)指数≥25℃的作业称为高温作业。类比企业电泳工作场所存在高温作业,WBGT指数低于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5]。

2.2.2.4化学毒物

根据类比企业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主要化学品进行分析[7],在工作场所中可能存在的主要化学毒物有:①组装车间:甲醇;②电镀车间:氧化锌、铬及化合物、盐酸;③电泳车间:苯、甲苯、二甲苯、二氧化氮;④改善间(焊接区):二氧化氮、锰及化合物;⑤污水处理站:硫化氢。类比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工作场所存在的主要化学毒物浓度在国家职业接触限值[6]范围内。

2.2.2.5职业健康监护

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8]的要求,类比企业于2012年9月委托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195名作业人员进行了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其中噪声作业129人,粉尘作业23人,电焊作业19人,铬酸盐作业17人,氮氧化物7人。噪声作业人员检查结果有7人听力存在不同程度下降;1人双耳高频平均听阈≥40dBHL,语频平均听阈≥26dBHL,6人双耳高频平均听阈≥40dBHL,语频听阈正常;其余作业人员未发现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结果表明生产性噪声是类比企业目前危害较严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生产性噪声已对作业人员的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应引起重视。

2.3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分析与评价

2.3.1选址根据国家相关标准[3]

对选址要求进行评价。①依据我国现行的卫生、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拟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及其对环境的要求、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危害状况,结合建设地点现状与当地政府的整体规划,以及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本项目符合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的要求。②所在区域不是自然疫源地和地方病区。③在新规划的工业用地内,不存在垃圾填埋场等危害健康场所,项目所在地的水、土壤未被污染。④不处于居民区、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区域。⑤基本上能避免在同一工业区内布置不同卫生特征的工业企业时不同有害因素产生交叉污染和联合作用。

2.3.2总体布局

根据生产和场地要求分为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非生产区(行政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区明确合理,符合工业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远离居民区,周边为工业用地(现为空地),有宽敞道路和绿化带相隔,符合GB50187[9]等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2.3.3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

按工艺流程顺序分区布局,生产实现自动化、机械化,并结合生产工艺采取了相应的防尘毒措施,符合有关要求[3]。主要生产设备按工艺流程一体化分布的原则布局,但未能将可能产生严重职业性危害因素的设备(电镀装置和电泳涂装装置)和产生一般职业性危害的机加工等其他设施(设置)分开布局,存在交叉污染的可能,不符合有关要求[3]。

2.3.4建筑物卫生学

①采光、照明通过建筑物外立面窗户、房顶天窗进行采光,采用金属卤化物、荧光灯进行照明,符合有关要求[10]。②建筑物墙体、墙面、地面,主要建筑物的墙体和墙面选用防火、隔热材料,主厂房地面为水泥地面,平整且易于冲洗清扫;电镀车间和电泳涂装车间容易产生积液的区域进行防渗处理,电镀槽和电泳槽等设备周围设置排泄沟;物料储存区(酸性仓、碱性仓、油脂仓和危险化学品仓)和危废暂存场所等地面采取防渗处理,设置围堰和防漏坑。主要建筑物墙体、墙面、地面基本符合有关要求[3],建议产生噪声和振动的车间(如冲压车间)的墙体加设消吸声材料。③空调系统,主厂房内拟安装的空调为全新风运机,设计温度为夏季28℃,冬季21℃。在各台空调正常运行情况下,能保证工作人员人均新风量大于30m3/h,基本符合有关要求[3]。

2.3.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①防尘、防毒采用世界上先进成熟的技术,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高。主厂房采用自然和机械通风相结合,并设置抽风装置对电镀、电泳过程中产生的毒物进行净化处理。采用密封的专用铣床和加工液压室等机械加工设备,机械加工过程使用切削液抑制粉尘产生,设置集尘器收集摩擦片组装时散落的粉尘。电镀和电泳涂装车间设置有喷淋和洗眼装置,设备周围设置排泄沟,车间地面进行防渗处理,物料储存区(酸性仓、碱性仓、油脂仓和危险化学品仓)和危废暂存场所等地面采取防渗处理,设置围堰和防漏坑。防尘、防毒设施基本符合国家有关要求[3]。②防噪声、振动:采用世界上先进成熟的生产工艺和进口生产设备,高噪声的机冲压区、组装区等与电镀、电泳涂装生产区分开布置。对机械加工车间的强噪声设备采用隔音罩,空压机、冲压机和风机等设备采用隔音室,并采用双重彩色钢板等增加隔声效果,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采用密封的专用铣床和加工液压室等振动较少的设备,对振动较大的空压机等设备的接地部分设防震橡胶。防噪声、振动基本符合国家有关要求[3]。

2.3.6个人防护用品

为劳动者配备了一系列个人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毒面具、防护衣、耳塞、安全帽、安全防护眼镜、安全鞋、工作服、手套和焊接用面罩等[11],并对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更换周期作出规定,符合有关要求。

2.3.7应急救援

在电镀车间和电泳涂装车间工作岗位附近分别设置了喷淋器和洗眼器,但应急救援其他设施的设置和应急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须在初步设计中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完善。

2.3.8辅助用室

根据工业企业生产的特点、实际需要和方便的原则,应设置辅助用室,包括车间卫生用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洗衣室)、生活室(休息室、就餐场所、厕所)、妇女卫生室等,其他辅助用室和室内卫生设施等方面内容未提及,需进一步补充完善。

2.3.9警示标识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提及职业卫生警示标识的内容。为了使作业人员对工作场所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产生警觉,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应按照有关要求补充完善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计。

2.3.10职业卫生管理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提及关于职业卫生管理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在初步设计中补充完善。

3讨论

车间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 职业卫生; 中药厂; 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评价

为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查明中药厂生产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状况,为企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和管理提供依据,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笔者对周口市某中药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进行了调查、检测和评价,现将结果分析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包括企业的基本概况、主要工艺流程、主要原料及产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分布等。

1.2 检测项目 包括空气中的粉尘浓度检测和工作场所噪声强度检测。

1.3 检测方法 粉尘浓度的检测按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采样规范》和GBZ/T192-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规定的方法进行采样测定。噪声强度检测按GBZ/T189-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氨浓度测定用钠试剂分光光度法检测,乙酸乙酯检测按《工作场所空气中饱和脂肪族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GBZ/T160.63-2004进行采样检测。

1.4 分析评价依据 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二部分》。

1.5 采样检测仪器 DFC-3BT型粉尘采样器,AKFC-92G型个体粉尘采样器,毒物定点采样器,毒物个体采样器,HS6288噪声分析仪,HS5633数字声级计,AE240型分析天平,检测仪器在使用前均经计量部门校准。

1.6 采样频次及时间

1.6.1 粉尘个体采样 1次/d(一个工作班),每次采样为8 h,工作场所粉尘浓度过高时,可更换滤膜、进行1次以上采样,连续采样3个工作日,其中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日。

1.6.2 粉尘定点采样 即短时间接触浓度(STEL)采样,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采样点,在1个工作日内空气中粉尘浓度最高的时段进行采样,每次采样时间为15 min,连续采样3个工作日。

1.6.3 噪声检测 工作场所声场分布均匀选择3个测点,每个测点测量3次,取平均值;工作场所声场分布不均匀时应将其划分若干声级区,每个区域,选择2个测点,每个测点测量3次,取平均值;劳动者工作是流动的应使用个人噪声剂量计进行测量。

2 结果

2.1 一般情况 某中药厂座落于某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改制后批准组建的股份制有限公司,周围环境整洁,空气清新,水质甘甜,无污染。厂区占地总面积7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6000平方米,绿化面积40500平方米,按生产、行政、生活区布局。厂区以草坪为主,灌木为辅进行合理立体绿化,厂区主干道和辅干道均以水泥硬化。工厂现有在册职工187人,其中生产人员130人,辅助生产人员57人,共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61人,中级职称5人,初级职称22人,执业药师3人。工厂员工全部是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GMP和岗位专业技术知识培训,能按GMP要求进行生产。工厂现有前处理、提取粉碎、固体制剂和液体制剂车间各一座。各车间建筑面积、墙壁结构、地板顶棚、配套设施、辅助用品、工艺布局、通风防尘、排水排风、气温气湿、材料库存、质量控制等基本符合使用和规范要求。各工种实行三班三运转制度,平均每班工作8 h,各岗位、各工种的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基本稳定。工人上班时,均着连体工装,佩戴防毒口罩、帆布/橡胶手套。

2.2 主要原料 中药材。

2.3 主要工艺流程 原料的处理加辅料混合制颗粒干燥整粒压片(包衣)质检包装。

2.4 职业危害因素分布 粉尘:主要存在于中药制丸岗位和螺旋干燥岗位。制丸车间028室、041室、040室、042室,片剂车间胞衣间,094室,液体车间31室均存在噪声的危害。

2.5 粉尘浓度检测结果 工作场所作业工人接触粉尘总尘浓度检测结果见表1。

液体车间31室糖浆灌装室1.67~2.3580.262合格

2.6 噪声检测结果 工作场所作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 h,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85 dB(A)。本次在该厂工作场所内13个工段,23个岗位或工种进行噪声检测,最大声强97.5 dB(A),最小声强75.6 dB(A),平均85.2 dB(A),其中7个岗位或工种不合格,合格率69.6%。不合格场所主要是制丸车间028室、040室、042室、片剂包衣间、片剂车间094室和液体车间31室等岗位。

3 讨论

根据该厂工作场所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和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调查检测结果,对生产性粉尘和噪声的控制,特提出以下建议。

3.1 粉尘的控制措施

3.1.1 产生粉尘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考虑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如制丸028室、制丸内包041室等关键控制岗位尽量避免人工操作,考虑机械化和自动化操作;或革新工艺,及时检修设备,尽量减少粉尘飞扬。具体可在设备或岗位上安装集尘器、抽风设备收集粉尘及工人佩戴防尘口罩等。

3.1.2 制丸028室、制丸内包041室等产生粉尘较多的岗位应每班清扫,事故性粉尘散落应及时清理,减少二次扬尘。

3.1.3 染尘的工作场所设密闭防尘的工人值班室。每班打扫卫生,保持值班室干净整洁。

3.1.4 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粉尘个人防护用品(防尘帽、防尘口罩等)并确保工人正确佩戴。特别要重视接触粉尘浓度超标岗位工人的个人防护,防尘口罩滤膜必须定期更换。

3.2 噪声的控制措施

3.2.1 工作地点生产性噪声声级超过卫生限值,而采用现代工程技术治理手段仍无法达到卫生限值时,可采用防噪耳塞、耳罩等有效个人防护用品。

3.2.2 其它非噪声作业场所如行政区和生活区应尽量远离具有生产性噪声的车间。

3.3 职业卫生管理

3.3.1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人员,具体负责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落实,对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指导,发现卫生问题及时解决,对职业危害因素超标岗位制定相应的卫生防护措施并督促执行。

3.3.2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完善各项操作规程。

3.3.3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应加强对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工作,定期做好作业工人的健康监护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普及职工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或避免各种急慢性职业病的发生。

3.3.4 公司应在常年气温最高和最低时的季节做好工作人员的防暑降温和防寒工作。

车间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范文6

(1)生产工艺与所用原辅料。生产工艺说明:按船体分段各模块的设计结构要求,带涂层的钢板在加工车间的加工平台上进行定位和切割,然后进行卷板、板块拼装焊接,同时进行型材钢条的切割与拼接。完成钢材板块切割拼装后,接着进行分层制作、小组装、板块大组装和船体分段组装。在分段堆场与预舾装场完成船体各个分段建造和预舾装。预舾装后的船体分段,吊上船台,拼接合拢成为船舶前段,完成水线以下部分面漆工序。船体前段下水后拖入船坞,在船坞内与船尾段、驾驶台合拢安装后,部分机舱舾装、甲板舾装后出坞,继续靠泊在舾装码头上完成水线以上部位面漆工序和船体内部的舾装工序,最后通过试航、调整,新船即可出港。使用的原料:钢材、焊条、焊丝、铁矿砂、氧气、二氧化碳、丙烷、油漆、有机溶剂等。(2)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及危害。1)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氧化铁粉尘、电焊烟尘、砂轮磨尘、甲苯、二甲苯、乙苯、乙酸乙酯、丁酮、异丙醇、丁醇、酚、臭氧、一氧化碳、二氧化氮、X射线、工频电场、电焊弧光、噪声和手传振动等。2)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的健康影响:锰:长期接触会损害人体的中枢神经系统,出现头晕、头痛、心动过速、记忆减退、嗜睡、多汗、两腿沉重等症状。重者会出现“锰性帕金森氏综合征”。电焊烟尘:吸入这类烟尘会引起头晕、头痛、咳嗽、胸闷气短等,长期吸入造成肺组织纤维性病变,常伴随锰中毒和金属烟热等并发症。氧化铁粉尘、砂轮磨尘:长期吸入某些生产性粉尘可引起以肺组织纤维性病变为主的全身性慢性疾病,尘肺。二甲苯:短时间内吸入较高浓度二甲苯可出现眼及上呼吸道明显的刺激症状、恶心、呕吐、头晕、胸闷、四肢无力。重者可有躁动、抽搐或昏迷。长时间接触有神经衰弱综合征,女工有月经异常,工人常发生皮肤干燥、皮炎。高温:作业人员因体内热平衡和水盐代谢紊乱,可导致职业性中暑,严重时可发生重症中暑。噪声:长期接触工业噪声可引起操作工人耳鸣、耳痛、烦躁、失眠、头晕、记忆力减退,也可引起暂时性听阈位移、语频听力损失、高频听力损伤、永久性位移,更严重者出现噪声聋。

2现场检测浓度及结果分析

(1)现场检测浓度判定:电焊烟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砂轮磨尘、二甲苯和噪声均有不同程度超标。(2)检测结果分析。毒物超标原因:1)舱室有限空间作业,全面通风装置及换气装置未能及时将焊接过程产生的危害排出;2)大组立工场(车间)对大型部件内部进行焊接时,通风效果差;3)电焊作业密度大,未设置局部的抽排风装置。噪声超标原因:1)作业密度大,金属碰撞;2)调漆作业气动装置进行排气时,未设置消音器;3)生产工艺受限。

3采取措施

(1)工艺先进性:1)采用低尘、低毒、低氢型焊条,降低焊材的发尘量;引进自动焊接操作机,减少焊接烟尘产生量及工人接触时间;2)选择不含苯的油漆,以低毒替换高毒;采用环保型无气喷涂机,以控制喷涂过程中漆雾的飞散。(2)工程防护措施:1)船台、船坞、舾装码头均露天布置,自然通风良好;组立工场(车间)、加工工场等生产厂房四面敞开,屋顶采用气楼建筑结构,自然通风良好,毒物、粉尘不易积聚;2)车间设独立的全室通风系统,采用二次喷涂房,全喷全涂工艺。3)在船体工程配备大量的鼓风机及全新风送风空调机,舱室放置送风机,通过软质塑料管把新鲜空气送到狭窄工作位附近,同时在工位另一出口处放置轴流排风机,把狭窄空间内受污染的空气排出有限空间外。(3)个人防护用品:为工人配备防护眼镜、电焊皮手套、电焊面罩、帆布手套、防尘口罩、防毒面罩、防护耳塞、工作服、安全帽、三防劳保鞋、安全带等。(4)职业卫生管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5)职业健康检查:进行了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4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