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意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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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意见

民诉意见范文1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本条是关于对一审判决的上诉的处理的规定。依本条规定,二审法院根据一审法院就案件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履行法定程序情形的不同,对上诉案件的审理结果,既可以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或者依法改判;也可以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二、对现行民诉法关于上诉案件不同情形处理规定的修改理由

    现行民诉法就上诉案件不同情形的处理规定有不妥之处,该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应当修改。理由如下:

    (一)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首先应当是程序审。

    这是由第二审程序的意义和二审法院的职责决定的,即上级人民法院通过个案检查、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审判活动,也是上级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个案监督下级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面和根本途径。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民事案件和解决民事纠纷所进行的活动。由于这种活动,就必然发生和形成人民法院与原告、与被告、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应当遵循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为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判权和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诉权。审判权特定化为人民法院的诉讼权利,诉权具体表现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从义务的角度讲,作为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的诉讼义务,在于正确履行诉讼程序和认真进行诉讼活动,以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人民法院只有认真和正确履行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才能不致影响或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反过来说,如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那么其实体上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正当和有效维护就成其为问题。程序审是实体审的保证,实体审是程序审的目的。所以,二审法院审理民事上诉案件,应首先审查原审的审判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现象和问题。即使一个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明显存在程序上违法的问题,严格地讲,也必须纠正。否则就失去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履行程序的严肃性。因此,程序违法必得纠正。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即有审级的区别以及不同审级适用的审判程序的不同,决定了一审存在的程序问题,二审难能隔审迳行纠正,只有发回重审,通过一审程序纠正原审程序上存在的错误。

    (二)二审对上诉案件的发回重审,应只限于程序上存在问题的情形。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案件,二审可以迳行纠正作出判决,不必也不应发回重审,这是由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和性质决定的。审理民事案件,首要而又最根本的问题就是查清案件事实。而所要查明的事实是案件的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也就是说,所能查明的案件事实是以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和举证程度为根据和条件的,而不绝对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辩解意见为根据。所以,一审是有条件也完全可以查清案件事实的。如果说“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只能是由于原审判决在对案件证据的分析运用或对案件事实的概括归纳,抑或在书面语言的文字表述上存在问题造成的,要么扭曲了案件事实,要么扩大了案件事实或者缩小了案件事实,而它的纠正不以收集新的证据为条件。民事诉讼对人民法院来说“有据即认,无据则否”。准确地说,民事判决是不应该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的。因为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认定的根据,是绝对于案件庭审辩论终结卷内业已具有的特定证据来说的。应该说民事诉讼不存在因证据问题迟迟难以下判的情况,无非是给当事人限定提供证据的期限而已。民事判决无论是确认案件某一事实或是否认案件某一事实,这都是由案件业已具有的证据及其有效性决定的;无论是认定案件某一事实,还是否认案件某一事实,这都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如果说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形,这就说明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扩大了案件的法律事实,从而表现为证据不足的现象。这是由法官的主观因素造成的,不存在案件证据待查待取的客观因素。所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亦应当归结和表述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那么如果说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恰是因为法官对案件证据的运用和采信存在问题造成的,要么扭曲了案件的法律事实,要么扩大或缩小了案件的法律事实,这都属认定事实错误。民事判决达到认定事实清楚,完全也只能取决于法官对已有证据的正确运用,通过内心确信规则,将案件的法律事实作出一个客观、正确和准确的书面表述。

    所以,二审法院经审理发现和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在原审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应当迳行纠正和改判;如果二审中又收集到新的有效证据,即可综合全案证据,迳行作出判决。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审判程序的操作上,均无发回重审之必要。既然民诉法同时有“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的规定,也就说明业已具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审可以迳行改判的可行性,完全没有必要再留此种情形下案件发回重审的口子。人民法院的审判资源和司法成本应该加以有效珍惜;大量案件的发回重审,“踢皮球”、“翻烧饼”,多年形不成一个最终结论,也深为当事人所无奈。民事诉讼应当追求案件审理程序上的科学性、合理性。

    三、对现行民诉法关于上诉案件处理规定的修改建议

    民事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的适用范围应仅限于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同时需要说明的几个情形是:(1)原审漏审漏判诉讼请求的问题。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于涉及到审级问题,二审法院自然不能迳行审理作出判决,故应发回重审。(2)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这是因为,离婚诉讼是复合之诉,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自然未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之诉的处理问题,如果二审直接改判离婚,迳行一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作出判决,有违审级之规定,故必须发回重审。(3)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如果二审迳行追加当事人作出裁判,就剥夺了被追加当事人的上诉的权利和机会,也有违两审终审制度。

    建议对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为: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依法纠正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为增强审判的可操作性和贯彻法制的统一性,对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适用情形,应作出具体的列定,诸如: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需要特别说明的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是:

    (1)原审漏审漏判诉讼请求,二审调解不成的;

    (2)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二审认为应当判决离婚,且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一并调解不成的;

民诉意见范文2

普通逻辑学知识告诉人们,概念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一种思维形式。与一般的反映形式不同,概念对事物的反映有两个显著特征:第一,概念具有抽象性。因为概念不是对事物生动的直观、不是表面现象的反映,而是经过抽象思维的作用、舍弃了事物的非本质属性而反映了事物的本质属性。第二,概念具有概括性。因为概念不是事物的个别性的反映,而是经过思维的加工,概括了事物共有的、一般的本质属性。?可以说,正因为概念具有这样的特性,因此概念是事物基本特征的凝结点,也就成为人们研究事物的着眼点和逻辑起点。所有的概念,包括艺术概念都具有两个逻辑特征,即它有内涵与外延。所谓概念的内涵,就是概念所揭示的事物的本质属性。本质属性是决定一事物之所以成为该事物并与其他事物相区别的属性,也被称为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所谓概念的外延,是指概念所反映对象的总和。外延说明所反映的事物的范围有多大,是指所反映的事物的量的规定性。②由于概念具有内涵和外延这样两个逻辑特征,我们就可以将民俗艺术、民间艺术、民族艺术这三个概念放在一起进行比较,从而可分辨出它们在内涵上有多少之别、在外延上有大小之分,它们之间的异同及逻辑关系就可显而易见,不至于再混淆不清。

二、民俗艺术、民间艺术、民族艺术三个概念的内涵

1.民俗艺术的内涵

何为“民俗艺术”?陶思炎教授认为:“‘民俗艺术’,系传承性的民间艺术,或指民间艺术中融人传统风俗的部分。它往往作为文化传统的艺术符号,在岁时节令、人生礼俗、民间信仰、日常生活等方面广泛应用。‘传承’、‘传统’和‘群体性’作为民俗艺术的特征,使其具有深厚的文化背景和坚实的社会基础。”③民俗学家叶大兵先生认为:“我国的民俗艺术,是指历代人民在创造、传承、享用的民俗文化事象中,通过塑造形象、具体地反映社会生活,表现人类情感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和艺术形式。”?百度网将“民俗艺术”定义为:是指民间形成的非实用的、可供人们当作文化欣赏的各种技艺,主要包括像说唱一类的口头文艺、舞蹈、民间音乐和戏剧,以及像绘画、雕塑和雕刻等多种造型艺术形式。从以上三种定义可以看出,民俗艺术同民间艺术都是在民间形成的,都是用艺术符号来反映社会生活和表现人类情感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和艺术形式。但二者不同的是,民俗艺术仅指“融入传统风俗的”民间艺术的那一部分,不是指民间艺术的全部。民俗艺术“是指历代人民在创造、传承、享用的民俗文化事象中”形成的艺术形式。在这里,“艺术”和“传统风俗”或“民俗文化事象”的融合表现出它与其他艺术形式不同的特性,这是它最本质的属性。

2.民间艺术的内涵

何为“民间艺术”?钟敬文先生认为:“民间艺术是在社会中、下层民众中广泛流行的音乐、舞蹈、美术、戏曲等艺术创造活动。”⑤崔锦和王鹤先生认为:“民间艺术是民众自己创造的,具有自用的和自娱特点的艺术形式,其中包括艺术品和艺术活动。民间艺术的特色与它的创造者的民族特色、民俗文化相辅相成,互相依托,两者是互为表现的媒介。”?《现代汉语词典》对于“民间艺术”给出的定义则是:民间艺术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在劳动群众中广泛流传的艺术,包括音乐、舞蹈、造型艺术、工艺美术等。纵览以上关于“民间艺术”的定义可以看到,它们都充分肯定民间艺术创作和流传的主体是劳动人民钟敬文先生又明确指出了创作和流传主体身份的层级为“中、下层”劳动人民,因而“民间艺术”相对于“宫廷艺术”、“官府艺术”而言,具有下层性,比较质朴,乡土气息浓厚。关于艺术的层次性,顾希佳先生曾有过生动形象的论述。他认为,艺术在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大致分成了两部分:一部分是艺术家的艺术,或被称为社会上层艺术;一部分则是仍然在广大民众中间活跃着的艺术,这两种艺术共同构成了艺术的“金字塔”。专家们的艺术位于这个“金字塔”的顶端,它总是代表着这个国家或民族的艺术所能达到的高度,因而受到重视;民间艺术则位于这个“金字塔”的底部,它构成了这个国家或民族的艺术的坚实基础。两者相互影响,互相渗透,共同组成所在国家或民族的艺术。?由此,我们可以认定,“下层性”即是民间艺术的特质,是其最本质的属性。

3.民族艺术的内涵

“一般说来,我国学者习惯于在如下两种意义上使用‘民族艺术’这一术语:一是在相对于西方艺术的意义上使用,意指中国的艺术;二是在相对于汉族艺术的意义上使用,用以指称非汉族的或少数民族的艺术。”?这样是否会引起理解上的混乱?应该是不会的,因为只要你看清楚“民族艺术”使用的语境和所涵盖的内容,就可知道它是在哪种意义上运用的。需要指出的是:“民族艺术通常用于国家性的概念,指构成国家的那个单一民族或多个民族的艺术而言。例如中华民族艺术,即指中国汉族和多个少数民族共同创造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一体的艺术形式及其传统而言。”③本文所讨论的“民族艺术”也是把它作为“国家性的概念”使用的,而非指少数民族的艺术。何为“民族艺术”?金哲先生认为,民族艺术“是指一个民族或国家整体的已经固有成形的能体现民族特色、传递民族精神的艺术形式”④。杨德鉴先生认为:“具有这个民族、国家历史和文化的特色,这类艺术即民族艺术。”⑤百度网给出的定义则是:“民族艺术”是体现民族特色的艺术形式,一般是指传统文化中某一项有特色、有历史背景的技艺,可以代表其民族的文化内涵。由以上三个“民族艺术”的定义可知,其内涵表现为:体现了民族文化,运用了民族艺术手法,传递了民族精神,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民族艺术”的本质属性是民族性。艺术的民族性是指“运用本民族的独特的艺术形式、艺术手法来反映现实生活,使文艺作品具有民族气派和民族风格”?。具有民族性的艺术作品立足于本民族的文化艺术传统及审美意识,采用传统艺术形式创作,主要表现本民族人民群众的生活、思想感情、愿望和艺术审美情趣。“民族艺术”的民族性内含有鲜明的地域性和整体性,所谓地域性,是指人们在语言交流、社会风尚、审美情趣、物质生活、文化娱乐、心理素养等多方面带有明显的地域色彩。正因为如此,人们才将欧美艺术称为“西方艺术”,将亚洲地域的艺术称为“东方艺术”;在建筑艺术上有“欧式”和“中式”之别,在饮食艺术上有“西餐”与“中餐”之分,在服饰艺术上也有“西装”与“中山装”之异。所谓整体性,是指民族艺术是与民族性格、民族精神相符合,得到广大民族成员认可,能代表整个民族艺术风格的艺术形式。其以整个民族为对象,充分体现一个民族整体的精神面貌。而民俗艺术、民间艺术仅仅是民间的、地方的、大众的艺术形式,不能代表整个民族,因而它们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仅在民间或部分地方的群众中广为流传,并不都能形成统一的民族艺术。①

三、民俗艺术、民间艺术、民族艺术概念的外延

1.民俗艺术的外延

前文在论述“民俗艺术”的内涵时曾引用过陶思炎教授给“民俗艺术”下的定义,陶教授不但清楚地指出了民俗艺术的适用范围,而且特别指出民俗艺术是“民间艺术中融入了传统风俗的部分”(不是民间艺术的全部)。这是对民俗艺术概念外延的一个清晰界定。张道一先生在谈到民间艺术与民俗的关系时,也同样认为,“与民俗有关的民间美术可以称为‘民俗艺术’,但决非所有的民间艺术都是民俗艺术。现在有一种混乱的看法,以为民间艺术就是民俗艺术,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②。由此,我们认定,民俗艺术的外延小于民间艺术,其全部外延和民间艺术的部分外延相重合,包含于民间艺术的外延之中(如图1所示)。

2.民间艺术的外延

对于“民间艺术”的外延,陶思炎教授首先从社会空间的角度进行了概括,即“‘民间艺术’,系相对于宫廷艺术、官府艺术等上层而言的下层艺术”,这既说明了它的本质属性,又划出了它的适用范围。其次,陶教授又具体地阐述了它涵盖的范围:“其类型与作品既包括来自传统的部分,又包括各种民间的新创,甚至还包括庶民中非群体的个人创作。”③我们还可以说,民间艺术既包括与民俗事项融合的民俗艺术的那一部分,又包括与民俗事象没有关系而独立存在的另外一部分。因此,民间艺术是较之民俗艺术更为宽泛的一个概念。有学者将民间艺术涵盖的范围分为8个类别:以实用和物质生活为主题的穿戴服饰类、宅居陈设类、生产劳作类、生活用品类,以审美和精神生活为主题的信仰祭祀类、娱乐教化类、装饰美化类、游戏竞技类。④民间艺术的适用范围之广,由此可见一斑。

3.民族艺术的外延

先生认为:“‘民族艺术’是个大概念。”⑤金哲先生在谈到民族艺术与民俗艺术的关系时认为,民族艺术中有民俗的成分,民俗艺术中也有民族艺术的成分,但二者并不相同或相等。它们反映对象的范围不同,民族艺术与民俗艺术相比较,民族艺术范围大于民俗艺术。?陶思炎教授认为,民间艺术是相对于宫廷艺术、官府艺术等上层而言的下层艺术。⑦顾希佳先生认为,艺术在进人阶级社会以后大致分成了两部分:一部分为专门艺术家的艺术,被称为社会上层艺术;一部分为民间艺术,处在社会的底层。这两部分共同组成所在国家或民族的艺术。⑧学者们对于民间艺术为下层艺术在认识上是比较一致的。而对于“上层艺术”含义的解读,有学者认为是“宫廷艺术”(贵族艺术)、“文人士大夫艺术”、“宗教艺术”,有学者认为是“官府艺术”(学院派艺术)、“文人艺术”,还有学者认为是“专业艺术”,等等。为了讨论民族艺术概念外延大小的简便,我们暂且不去讨论哪种说法更为科学,暂将上层艺术称为“官方艺术”。根据上层艺术、下层艺术“两部分共同组成所在国家和民族的艺术”的论述,我们可以认为,民族艺术的外延主要包括官方艺术和民间艺术两大部分,民间艺术的外延显然小于民族艺术,其全部外延和民族艺术的部分外延相重合,包含于民族艺术的外延之中(如图2所示)。

四、民俗艺术、民间艺术、民族艺术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

逻辑学所指的概念的相容关系包括同一关系、属种关系、交叉关系和相容并列关系。①由前文分析可知:民俗艺术和民间艺术、民间艺术和民族艺术至少部分外延相重合(即相同),因而判定它们之间为相容关系。它们在相容关系中又属于哪种关系,是否为属种关系?逻辑学所指的概念间的属种关系是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与另一概念的全部外延相同,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是属种关系。②由前文分析可知:民间艺术的部分外延和民俗艺术的全部外延相重合(相同),民族艺术的部分外延和民间艺术的全部外延相重合(相同),因而判定它们之间为属种关系。对于属种关系概念来说,它们的内涵和外延之间存在着反变关系。所谓反变关系是:内涵越多,外延越小;内涵越少,外延越大。③概念内涵和外延之间的反变关系原理体现在“民族艺术”概念上尤为明显。一方面,民族艺术是个外延较大的概念;另一方面,“‘民族艺术’是个比较空泛的、不能明确指任何内容的概念”?为进一步说明反变关系原理,我们不妨将三个艺术概念的外延按照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列为:民族艺术一民间艺术一民俗艺术;然后再按内涵的多少由少到多排列为:民族艺术(民族性、地域性、传承性)一民间艺术(民族性、地域性、传承性、下层性)一民俗艺术(民族性、地域性、传承性、下层性、集体性、模式化)。类似的例子还有许多:如水果一苹果一红富士苹果,在这里,水果外延较大,但内涵却是比较空泛的概念;而相对应的红富士苹果概念的外延相对较小,但内涵却比较丰富而具体。属种概念具有相对性。所谓相对性是说,一个概念相对于不同的概念来说,可以是种,也可以是属。⑤例如:工人一甜工一女钳工,其中,“钳工"相对于“工人”来说,是种,相对于“女钳工"来说,又是属。根据概念之间属种关系相对性原理,我们可以将三个艺术概念按照外延的大小排列为:民族艺术一民间艺术一民俗艺术,其中,“民间艺术”相对于“民族艺术”而言是种,相对于“民俗艺术”而言又是属。三个艺术概念间的属种关系如图3所示。从以上分析可知,民族艺术中有民间艺术和民俗艺术的成分,民间艺术中有民俗艺术的成分,而民间艺术和民俗艺术中也有民族艺术的成分,三者相互融合、重叠在一起,形成了逻辑学上的相容关系。又因为它们存在着大概念的外延包含小概念的全部外延的关系,就又形成了相容关系的属种关系。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民俗艺术一定是民间艺术,民俗艺术、民间艺术一定是民族艺术,但不能说民间艺术是民俗艺术,民族艺术是民间艺术和民俗艺术,概念的属种逻辑关系是不能颠倒的

五、民俗艺术、民间艺术、民族艺术概念易于混淆的原因

1.三个艺术概念有较多的相同、相通之处

(1)相同之处较多。外延和内涵上的部分相同。由于三个艺术概念之间存在着相容的属种关系,因而在外延上存在着部分重合,在内涵上也有部分相同,给人一种十分相似的感觉,而相似的事物是难以辨别、易于混淆的。三者在起源、文化内涵、表现手法上基本相同。三个艺术概念都带有浓厚的“民众”色彩,同属于一个艺术系列。从起源上讲,它们都起源于民众的日常生活、生产劳动和追求完美的诉求,因而创作的主体也多为中、下层劳动人民;从文化内涵上讲,它们都表现了民族文化的内涵,体现着民族精神;从表现手法上讲,都有鲜明的民族艺术风格(包括艺术形式和艺术作品)。这些又使得它们十分相似。(2)相通之处也较多。三种艺术形式的相通不仅表现在概念内涵和外延之间的相互包容和相互重叠上,而且表现在相互转化上。民间艺术转向民俗艺术。比如,民间绘画如用在春节的节庆上制作灶王爷、门神画像,本来的民间美术就会转而成为民俗艺术,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民俗艺术、民间艺术一跃成为代表一个国家或民族的艺术,邓抒扬先生举过一个例子:1986年10月,贵州黔东南歌舞团侗族大歌合唱团应邀参加了在巴黎举行的巴黎艺术节,侗族大歌的演唱使巴黎听众倾倒,受到法国各大报刊的盛赞……优秀的民间艺术跨越国界成为人类文化交流的桥梁。?在我国历史上,顶级的民间烹调艺术、雕刻艺术、建筑艺术、陶瓷艺术屡屡为历代皇宫所采用,从而成为国宝的例子也并不鲜见。由于三种艺术在形式上可以相互转化,就会使人误以为它们是同质的,本质属性是相同的,因而将它们混淆起来。

2.没有着重关注三个艺术概念的相异之处

民诉意见范文3

关键词:剪纸,造型体系,巫术信仰,图腾崇拜,生殖崇拜

中国民间美术是亿万劳动群众为了满足自身社会生活需要而创造的艺术,是人民淳风之美的结晶,充分体现了民族的心理和精神素质。民间美术来源于生活,扎根于民间,具有极大的广泛性和普遍性,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艺术有着独特的造型体系和观念。

“口传身授”的活文化是各种文化形态的重要形式之一。在这些积淀深厚、丰富多彩的民间文化传统中,民间剪纸是最有普遍性、广泛性、象征性的文化方式之一。民间剪纸作为民间美术的一种艺术形式,剪纸的技巧和风格多种多样,在长期的流传中,形成了相对稳定的艺术形态和别具一格的造型系统,在民间始终显示了持久的生命力和魅力。剪纸中的形象体现了民间美术造型的规律和共性,“中国的民间美术的造型体系,是由人们观察生活、认识世界的哲学体系所决定的,中国哲学讲究观察自然、内省自然,而得到自然之像,象不是对自然的机械描摹,而是理解自然万物运动的本质规律之后,得到的物体相貌。因此,民间美术之像,不是模仿自然之像,而是‘悟道之像’。”剪纸艺术中的造型形象就是“悟道之像”形象的体现,我们在剪纸作品中很难看到与自然现实事物一模一样的形象,这种形象一方面反映了作为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人们的心理想象和审美情感,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人类早期原始艺术对民间美术的影响,剪纸中的很多造型形象都反映了人类早期最基本的群体意识。

黄河流域的陕西、陇东一带有一种“招魂娃娃”的剪纸,形象是两个人形手拉手走过来。说是这种抓髻娃娃引着娃娃的魂回来了,类似这种“娃娃”的人形剪纸,其造型是以抓髻娃娃为主体的。或是抓髻娃娃的变体,以抓髻娃娃为形象的剪纸体现了在民间以祈求生命延续,具有招魂、送病、驱鬼、扫天止雨、祈雨抗旱等巫术功能的象征意义。在原始社会里,人类在生产力极其低下的条件下。原始人类在面对自然现象时,只能通过自己的意识加以判断,当奇异而又恶劣的环境带给他们一种神秘、恐惧的感觉时,他们认为大自然的力量和自然物的力量远远超过了自身的力量,于是就把自然界的一切都尊奉为神明来崇拜,一切生活也都与原始崇拜仪式紧密相连,巫术就是这种崇拜仪式演变的。“巫术是企图借助超自然的神秘力量,对人或事物施加影响以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它是最古老,最普遍的信仰。”巫术信仰在原始社会里早已出现,一直延续到现在的社会,今天在还有许多诸如叫魂、送鬼、降神等巫术活动在民间流行。巫术的出现符合了当时人们渴望了解自然、自身最基本的心理想象,“对天、天命、天的意志的崇信,对自然规律的虔诚尊奉……形成一个民俗事象的大海……它必定制约、塑构生活在这块土地上的人,形成一种心理定式,一种稳定的思维模式。它影响着他们的文化创造。”因此,巫术一直被传承下来,并且成为了民俗活动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原始人类给自然界一切不可理解的现象都加上了神灵的色彩,他们用自己的思想和生命体验来推想自然和宇宙,认为自然中的一切如他们一样是有灵魂和生命一一万物有灵,左汉中先生说:“‘万物有灵’观是原始初民对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认识所取得的第一个成果。”在那个时候,灵魂观念构建了当时人们的精神生活空间,“它(万物有灵观)作用到人们的头脑中,一方面产生了人类童年那种把自然力加以形象化,并借助形象与想像(或幻想)表现人们征服自然、支配自然的理想的原始巫术行为;另一方面又因为对自然力的恐惧和疑惑,产生了愚昧的信仰崇拜,原始宗教由此萌生。”

民间中的许多剪纸都有动植物形象的出现,陕西、甘肃一带有许多以“鱼”的形象或者以“人鱼合体”的形象出现,这种形象与在西安半坡出土的彩陶盆上的“人面鱼纹”极其相似,在考古家和研究学者那里认为种人面纹与某种原始(崇拜)有关,推测这种“人面鱼纹”可能是半坡氏族的图腾崇拜,也有人认为是用来“祈求捕鱼丰收”或者“生殖繁盛”的“祝福”。这种纹饰的出现,反映了当时人类与鱼类的特殊关系,反映在当时生产力及其低下、科学技术低下,人类对自然物的理解。而民间剪纸中“鱼”形象的出现,说明了原始氏族社会图腾意识在民间的遗留。

原始人类对自然的崇拜以对日月星辰的崇拜为主,尤其是对太阳的崇拜,我国云南的许多岩画中都刻有太阳的图案,面对恶劣的自然环境,原始人类极其恐惧和困惑,他们靠着简单的工具生存,他们直觉感到太阳普照大地,给万物以生命,就把太阳奉为神灵。在这种情况,某些氏族部落人们在心理上感到太阳与他们有种神秘的关系,这样对太阳的崇拜就是图腾崇拜。许多民间剪纸中太阳的形象多抽象为“d”宇纹或者“十”字纹,“人们把某种动植物或其他物体当作自己氏族的标志或象征,认为这种物体同自己有某种血缘关系,那么,这种物体就叫图腾。”图腾崇拜是原始对大自然崇拜现象的一种,黄河流域是自古就是我国多民族生殖繁衍的摇篮,夏商周以及以后秦等许多民族在这里创造了灿烂的华夏文明和图腾文化,据传,黄帝称熊氏,可能属于熊的图腾。太、少姓风,古代风与凤相通,所以就以凤鸟为图腾。流传在陕北一带以鱼、蛙、蛇、鸟等为主题形象的剪纸都多少有原始图腾的迹象,卡尔西认为,图腾崇拜完整地体现了生命形式之间的亲族关系这一假设。马林诺夫斯基说: “动物与人相近的地方(会动,会发出声音,有感情,有身体与面孔),动物较人占优势的地方(鸟能飞,鱼能游,爬虫能脱皮,能变化生命,且能避居地内),同时再加上动物是人与自然界的中间系结,即常在体力、机警、诡诈方面超越于人,又是人的必要食品――凡此种种,都能使动物在野蛮人的世界观里占到特等地位。”

民诉意见范文4

第二十二章 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则

第486条 〔适用范围〕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前款案件的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规定。

第487条 〔平等与对等原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488条 〔国际条约的优先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489条 〔诉讼人〕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人, 或者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人,也可以委托中国公民为诉讼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民事诉讼。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第490条 〔委托证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第491条 〔外交特权与豁免〕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办理。

第492条 〔诉讼竞合〕

同一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已受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中止或终结本国诉讼的进行:

(一) 在外国法院进行诉讼更为方便的;

(二) 外国法院做出的裁判有可能为本国法院所承认的;

(三) 在外国法院进行诉讼对受害人更为有利的。

对于诉讼竞合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做出判决的,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做出的裁判的,除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外,不予准许。

第493条 〔期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答辩期与上诉期为30日。

法院审理涉外案件,不受本法所定审理期限的限制。

第494条 〔涉外案件的送达〕

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也没有法律文书代收人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第495条 〔司法协助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不予执行。

第496条 〔申请司法协助的途径〕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又无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我国法院司法协助的,我国法院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497条 〔不需要司法协助〕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法律文书、调查取证。

第498条 〔请求书〕

外国法院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第499条 〔司法协助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500条 〔法律文书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501条 〔外国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法院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第502条 〔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申请人须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附裁决书正本。如申请人为外国一方当事人,其申请书须用中文本提出。

第二十三章 区际民事诉讼的特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03条 〔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对于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当事人与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案件,除本编另有规定外,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的规定。

第504条 〔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当事人与外国人相互之间的民事诉讼程序适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以及其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双边条约。

第505条 〔区际司法协助〕

大陆地区与特别行政区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调取证据以及法律文书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由最高法院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协商做出安排。

第二节 台湾地区法律文书的承认

第506条 〔管辖〕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裁判需要在大陆地区承认的,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受理。

第507条 〔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并须附有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书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508条 〔申请书的内容〕

前条规定的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一)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件号码、申请时间和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记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 当事人受传唤和应诉情况及证明文件;

(三) 请求和理由;

(四) 民事裁判确定的证明;

(五)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509条 〔裁定驳回〕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

(一)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的效力未确定的;

(二 )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的情况下作出的;

(三)案件系法院专属管辖的;

(四)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

(五)案件系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或境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为法院所承认的;

(六)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具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第510条 〔裁定承认〕

法院经过审理,对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不具有前条规定的,法院应当裁定予以承认。

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对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实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511条 〔大陆地区未决案件的处理〕

大陆地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前,一方当事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作出的判决的,应当中止诉讼,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认可条件的申请,予以认可,并终结诉讼;对不符合认可条件的,则恢复诉讼。

第512条 〔提起诉讼〕

对法院不予认可的民事判决,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民诉意见范文5

关键词:传承;民间民俗文化艺术;群众文化

民间民俗文化艺术作为国家与社会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可以详细、充分地显示出地区历史文化遗产的特征和种类,还可以生动、深刻地体现出地区与社会人文精神及景观。除此之外,通过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群众文化内容与形式,可以传承民间民俗文化艺术,使地区内外的人们通过这个层面进一步了解地区人文精神与风俗文化,有助于促进地区内外的人们更好地交流,甚至实现融合。

1传承民间民俗文化艺术和发展群众文化存在的关联

1.1传承为发展指明方向

民间民俗文化艺术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所以传承民间民俗文化艺术为发展群众文化指明了方向。站在概念层面来分析,民间民俗文化艺术是在政治观念和经济发展上形成的,是人类社会日益发展的重要经验。从历史发展历程可知,民间民俗文化艺术诞生于本民族先祖时期,传承状况虽然比不上社会的更新,但是因为民间民俗文化艺术具有一定的时代特征和地域特征,因此这是对社会发展的最佳纪实。这和发展群众文化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更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需求。所以,可以将民间民俗文化艺术视为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群众文化,如唐诗、宋词及元曲等内容具有显著的时代特征。随着历史的不断发展,诸多民间民俗文化艺术慢慢消散在历史长河中,也有一些民间民俗文化艺术与时俱进,在内容与形式上获得了全新的发展。[1]黑格尔说“存在即合理”,人们的生活、工作及学习都在无形中受到那些与时俱进的民间民俗文化艺术的影响,即使是在现代文化的影响下,这些文化也对群众文化发展产生了影响。所以,传承民间民俗文化艺术为发展群众文化指明了方向。

1.2发展是传承的途径

群众文化的发展有了传承的前提与累积,就成了传承和发扬民间民俗文化艺术的关键,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和途径。也可以说,因为群众文化的发展,民间民俗文化艺术获得了人们的理解与认可,同时通过有效融合具有更强大的生命力。这种生命力使民间民俗文化艺术经历了漫长历史的沉淀和考验,不会因为历史和时代的发展而磨损或消散。发展群众文化使民间民俗文化艺术稳扎在群众层面,通过众多普通群众的一传十、十传百和专业教育中获得了传承发展,并随着我国社会不断发展和繁荣而进一步拓展、延伸了其影响力。[2]

2传承民间民俗文化艺术的方式

2.1依靠民俗文化资源,联系地区特点与时代特征,造就地方文化品牌

民俗文化中蕴含着大量的传统文化,这是传统精神的一种体现。但是因为时代在不断发展和变化,这些民俗文化要想获得传承和发展,就必须与时俱进,进行适度创新。特别是近些年来,我国国民的生活水平大幅度提升,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发生了极大的改变,这使得一些民间民俗文化艺术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在传承民间民俗文化艺术和发展群众文化的同时,还需要人们不断创新,融合现代工艺和技术,让民间民俗文化与群众文化适应时展趋势,与时代接轨,从而获得更好的传承与发展。例如,可以发展民俗工艺品、民俗旅游以及通过网络环境来传承和发展民间民俗文化及群众文化。除此之外,民间民俗文化是发展群众文化的一笔宝贵的财富,需要人们充分利用民间民俗文化资源来开展群众文化工作,以此造就地方文化品牌。[1,2]

2.2通过旅游业发展民间民俗文化艺术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升,旅游逐渐成为人们喜爱的休闲娱乐,相对人特别是城市居民对旅游的需求越来越高。许多人喜欢旅游的主要原因是因为通过旅游可以看见其他城市的不同景观,这为传播民族民间文化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所以,一些民间民俗文化艺术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可以通过旅游业来传播发展这种文化。但是,在此过程中应避免这种文化旅游过于商业化,从而在为当地居民带来收入的同时,有效推进该地区民俗文化产业的发展。[1]

2.3适度整理加工及规范,取其精华

在传承民间民俗文化艺术和发展群众文化时,需要采用辩证的思维看待两者,不仅要看到民间民俗文化与群众文化的精髓,合理挖掘和传承,也应看到两者的不足之处,做好整理和转换工作。在民间民俗文化中挑选出符合社会发展的优质部分,进一步挖掘利用,相反,针对不适合社会发展、劣质部分就应推陈出新。[2]民间民俗文化应与群众文化有机整合,促进民俗文化发展。

民诉意见范文6

[关键词]洮州;踢毽子;民俗学意蕴

[中图分类号]K89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1)016-0056-03

一、洮州毽子的制作特点

(一)鸡毛毽子

首先,需准备两三个中间有方孔的清代铜钱或中间有圆孔的圆形铁片、6~8小片花布、成年雄鸡脖子或脖子与翅膀之间的羽毛若干(以红色和白色为佳)、成年雄鸡或锦鸡尾巴上较粗的尾翎一根,用其根部一端直径约0.5厘米、长约4厘米的管状部分。其次,将铜钱或铁片包在布片中间,用针线沿着铜钱或铁片的边沿缝上一周,使其固定在布片中间,再将缝线0.5厘米以外的布片剪掉,毽子的底座就做好了。再次,将雄鸡或锦鸡尾翎根部长约4厘米的管状部分一端的1/4处纵向均匀剪成三瓣,并分别向外折叠与管体形成直角,然后将其垂直安放在已经用布片包裹缝好的铜钱或铁片的方孔或圆孔位置,用针线缝好。最后,在上端管口里插上羽毛。

(二)狗毛毽子

首先,备好两三个中间有方孔的清代铜钱或中间有圆孔的圆形铁片、长10厘米左右的狗尾巴毛一撮(白色为极品)、约1.5厘米长的一端尖形棒状骨头一块、松胶若干。其次,将三个铜钱或圆形铁片叠放在一起,把捋成一束的狗尾巴毛由尖端从铜钱方孔中穿过,使毛根部分约1.5厘米的长度留在铜钱方孔的另一端。第三,将棒状骨头的尖端从毛根部分的中间钉入铜钱方孔中,并在此处放上松胶用火烧烤,让毛、骨头和松胶融为一体,随即在光滑的石头上轻轻磨平,将毛、骨头与铜钱固定在一起。

二、洮州踢毽子游艺活动程序

独特的名称、丰富的内容、复杂的程序是洮州踢毽子游艺活动最大的特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过儿”。膝关节内收,踝关节内屈,用右脚内侧悬空踢毽子,脚不能着地。

第二,“踢”。动作要求与“过儿”相同,不同之处是用右脚内侧踢毽子时每踢一次脚可以着地。

第三,“一”。用右脚内侧和外侧轮流踢毽子,即用右脚内侧踢一次接着用脚外侧踢一次,每踢一次脚可以着地,依此循环。

第四,“双”。用右脚内侧和左脚内侧轮流踢毽子,每踢一次脚可以着地。

第五,“外”或“歪”。膝关节外屈,踝关节外屈,用右脚外侧踢毽子,每踢一次脚可以着地。

第六,“尖”。伸直右腿绷直右脚面,用脚趾与趾面结合部,即脚尖踢毽子,每踢一次脚掌心可以落地。

第七,“砍”。伸直右腿,使其与身体形成直角并奋力向上,用小腿腿面踢“毽子”。

第八,“墩”。弯曲右腿使脚面与小腿、小腿与大腿之间形成直角,用大腿腿面前1/3处,即用膝盖踢毽子。

第九,“靠”。用胳膊肘和肩膀之间的部分踢毽子。

第十,“铆”或“打铆”。身体挺直,提起右腿带动全身跳起来,右腿稍弯曲可以向前或原地跳跃,同时,左腿的小腿与大腿弯成直角绕至右腿后,并用左脚内侧奋力向上踢从空中在自己右侧下落的毽子,每踢一次脚可以全部着地,然后用踢过度一次,再“打铆”,依次循环进行。

第十一,“连”。即连续“打铆”,中间不许用踢过度。

第十二,“拨”。用右脚内侧踢一下毽子,同时左腿稍弯,身体上部分向后并稍稍下蹲,右腿的小腿与大腿弯成直角伸至左腿后侧并用右脚内侧向上奋力踢从身体左侧从空中下落的毽子,然后再用踢过度一次,再“拨”,依此循环进行。

第十三,“瘸”。身体挺直,提起右腿带动全身跳起来,右腿稍弯曲,可以向前或原地跳跃,同时左腿的小腿向后弯曲,与大腿几乎叠合,中间只有很小的空间,这时右腿的小腿向后偏左弯曲,包住向后弯曲与大腿几乎叠合的左小腿,并用右脚内侧奋力向上踢由空中从自己左侧下落的“毽子”,每踢一次脚可以全部着地。其余踢法与“打铆”、“连”相同。

第十四,“抱”。左右手十指交叉使两臂呈园环形状伸于胸部与腰部之间,在右脚踢下落的毽子时让毽子穿过园环,每踢一次就必须穿越一次。

第十五,“丁字”。左右手十指并拢,中指相接,使两臂呈园环形伸于胸部与腰部之间,踢法与“抱”相同。

第十六,“眼”。十指并拢、弯曲,两手拇指、食指、中指相接形成一“桃”形圆圈,伸于胸部与腰部之间,在右脚踢下落的毽子时必须让毽子从“桃”形圆圈中穿过,每踢一次就必须穿越一次。

第十七,“落一”。用右手(也可以用左手,随个人习惯)将毽子抛向身体偏右方向的空中,高度与自己的胸脯上下为宜。当毽子下落到离地面30~40厘米时,用右脚内侧踢一下毽子,随即右脚着地。当毽子下落至离地面只有10~15厘米时,右脚脚面与右小腿形成锐角、右腿稍弯并悬空(离地面5~10厘米),同时迅速用右脚脚面前1/3处将下落的毽子兜住(如果毽子落地则为输),然后用小腿带动大腿将毽子抛向空中,高度以自己的胸脯上下为宜。当毽子下落到离地面30~40厘米时,用右脚内侧踢一次毽子,随即右脚着地,然后重复前面“落”的动作并依此循环进行。

第十八,“落二”。“落二”的踢法与“落一”基本相似,不同之处是当毽子下落至腰部附近时,右脚脚面与小腿、小腿与大腿之间形成直角并奋力向上用大腿腿面前1/3处,即用膝盖向上踢“毽子”,其余要求与“落一”相同,但是这个环节中不能用脚必须用膝盖踢。完成全部程序规定内容者为赢家。

第十九,“上铆”或“吃铆”。即输了的一方要态度谦恭地用右手将毽子抛向赢家,赢家则绷直右腿用右脚尖奋力将毽子踢出,一直到输家用手接住赢家踢出的毽子,“上铆”宣告结束。双方可以重新进行新一轮游戏。

三、洮州踢毽子的类型

其一,一个人自选程序中的任何一个环节,自娱自乐地进行。

其二,一个人按照程序依次完成全部活动内容。

其三,分甲、乙两方,每方一人,一对一单挑,选择程序中的任何一个环节进行竞技活动。

其四,分甲、乙两方,自选队员,至少两人以上,可随机而定。按照程序依次完成全部竞技内容。

四、洮州踢键子游艺的民俗学意蕴

洮州地处中国西部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是藏、蒙、回、土家、汉等24个民族杂居的特殊地域,从社会文化发展的历史角度看,洮州民间游艺――踢毽子游戏活动的娱乐和谐功能、竞巧竞技功能与这一特殊地域各民族民众的审美观念、文化传统、生活方式、民风民俗水融般地融合在一起,体现出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情趣,表现为特殊地域中对多元民族文化、民俗美学价值的认同、传承和喜好,同时又呈现出自身独特的风格。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在西部大开发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民族民俗文化的发掘、保护和弘扬,因为“民俗文化是社会精神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各民族民众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一种社会规范和行为模式,作为规范的行为,为社会的需要服务”,同时也是“规范协调民众的心理,满足民众审美的需要”。

(一)洮州踢毽子游艺与我国其他地区踢毽子游艺活动的异同

洮州踢毽子游艺活动积淀着我国西部地域多民族民众的审美情趣和文化特质,具有很强的对象性、地域性和独创性。这项民间游艺活动在今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城及周边地区,新城镇和卓尼县城的藏、蒙、回、土家和汉族民众中进行。因其少数民族地域和古洮州明代移民以及藏、蒙、回、汉语言互用,生活习俗、文化心理和审美观念杂糅的特殊人文环境,踢毽子游艺的基本内容、踢法、毽子的制作、程序、规则、类型,尤其是名称和内容等方面与我国其他地区相比较有其自身独特的文化内涵。

1.名称各异,踢法相同

比如,传统踢毽子游艺中把脚不能触及地面的单脚悬空连踢叫“颤”,洮州踢毽子游艺中则称之为“过儿”,意为“过门儿”或“引子”,即“序幕”的意思,这种称呼与洮州一带方言中存在的大量儿化音有关。“一”、“双”、“外”、“抱”、“墩”相当于传统踢法中的“踢”(单脚踢)、“盘踢”、“拐”、“环”、“磕”,踢法基本相同。

2.名称、踢法各异,其意相同

比如,传统“踢毽子”游艺中的最后一个内容是“进贡”,输者用右手将毽子抛起在赢者面前,赢者用右脚接起,然后再用右脚在左腿之后将毽子踢起高过输者身高为赢,由输者拾起毽子再“进贡”,赢者踢起的毽子未超过输者身高或未接住毽子,“进贡”就结束了。而洮州踢毽子游艺中则说“上铆”或“吃铆”,其踢法具有有意刁难输家的意味。赢家或绷直右腿用右脚尖奋力直接将毽子向前方踢出,或用脚尖向左右方向挑出,或弯曲右腿向后踢,即“倒勾”,或先用“踢”接住毽子,然后按照自己的想法将毽子踢向任何一个方向,有意刁难输家,以输家用手接住被赢家踢出的毽子而告结束。

3.刚柔兼备的特点

洮州踢毽子游艺中许多名称和踢法具有独创性,既有传统踢法中“文游戏”的特点,又有竞力、竞巧的“武游戏”因素。比如:踢毽子内容方面的“过儿”、“一”、“双”、“外”、“尖”、“砍”、“墩”、“靠”、“铆”或“打铆”、“连”、“拨”、“抱”、“丁字”、“眼”、“落一”、“落二”、“上铆”或“吃铆”等名称是我国其他地域踢毽子游艺中所没有的。其中“过儿”、“踢”、“一”、“双”、“外”、“尖”是基本踢法,简单易踢、动作柔和,适合于一般踢毽子娱乐群体的人。“落一”、“落二”与传统踢毽子“文游戏”中的“前扳”大致相似,但其难度和技巧性远在传统踢法之上。“抱”、“丁字”、“眼”、“落”踢法虽然柔和但技巧性很强,处于刚、柔之间,其余的踢法动作难度大、双脚同时腾空、连续跳跃并在空中完成踢毽子动作。如“铆”、“瘸”、“连”、“拨”,这是踢毽子好手们竞力、竞巧、竞艺、自我展示、争强好胜的“武游戏”比赛活动,因而洮州踢毽子游艺活动中“存在着程度不同的竞技特征”,同时也“存在着程度不同的游戏特征”。

(二)参与性非常广泛的强身健体运动

洮州踢毽子游艺活动多在冬天和初春时节举行,即农事闲暇、工作之余或节假日,尤其是农历腊月到春节的这一段时间是进行踢毽子的大好时光。大街、小巷、操场、院落、村头等空旷平坦的地方都是踢毽子的场所。这项游艺活动条件简单易行,运动、时间长短、竞技难度、游戏规则等可根据踢毽者自身年龄、性别、身体状况以及参赛人数的多少随机而定,男女老少皆宜。

洮州踢毽子游艺活动具有强身健体的功能。因其竞巧和竞技的特点,整个游戏活动几乎是抬腿、屈膝、弯肘、跳跃、屈体等一系列的全身运动,所以使人体的趾、踝、膝、髋、肩、肘、腕关节,腰、胸、颈椎及腿部、腹部、臀部等韧带、肌肉能够得到充分的活动。首先,可以促进全身血液循环,增强内脏器官机能,带动各个器官的新陈代谢,使全身血液循环的动力性平衡得到维持,从而有益于人体脏器的健康。其次,此项游戏活动以上下肢体运动为核心,所以增强了人体腿肌、臀肌、胸肌、骨骼的运动功能,提高了人体各个关节的柔韧性和身体的灵活性,有益于培养身体的灵敏性和协调性,有助于身体素质的全面发展。再次,在游戏活动中把握毽子的方位、高度、平衡及下落状况是比赛的关键,一旦毽子落地就意味着失败,所以眼力和对落点的判断至关重要。一场游戏结束,其运动量最大的就是眼睛,上下、左右、高低、远近不停地调整焦距,使睫状体快速转动、瞬间伸缩,极好地起到了视力保健的作用。

(三)磨练意志、增强自信心

踢毽者在游戏过程中既要全神贯注、心平气和、排除杂念,做到心到、眼到、脚到,同时又要有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潇洒自如的身姿,切忌心系输赢。经常进行踢毽子活动,既可以调节人的高级神经活动、化解心理压力、锻炼思维形成空间观念,增强人体随机应变的能力,又可以磨练意志、发挥个人潜能、获得心理愉悦,起到开启心智、增强自信心的作用。“在欢乐的游戏活动中,成人和儿童的情性自由抒发,这有利于人们潜在心理能量的发掘,增强人们生活的自信,享受人生的快乐。”

(四)增强合作意识、沟通人际关系

洮州踢毽子游艺有极强的竞巧、竞技特点,尤其是在四人以上双方对抗的游戏活动中,凡参赛者都要有极强的集体意识、协作意识和荣辱共存的团队观念。在团队中要尽力发挥个人潜能,做出应有的贡献。这一点与现代体育比赛中的团体项目完全相同。此外,经常踢毽子不但可以强身健体,还可以增进邻里之间的友情,沟通人际关系,增强各民族群体的凝聚力和社会活力,在潜移默化中形成公正、诚实、良好的为人处世品格。对促进本地区各民族民间文化、生活习俗融合、构建和谐社会有着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陶立[.民俗学[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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