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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卫生保健制度范文1
资料与方法
对象:鄂州市城区71所幼儿园、学前班,农村三个区3所镇机关幼儿园。
方法:根据《湖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评审标准(试行)》九方面进行检查,满分为1000分,达750分为基本合格,达800分以上为合格,达900分以上为示范幼儿园。
结 果
基本情况:此次评审74家幼儿园,其中公立幼儿园3所,农村幼儿园3所,其余均为私立幼儿园。评审为合格的幼儿园29所(39%,其中2所公立幼儿园为示范幼儿园),基本合格32所(43%),限期整改10所(14%),完全达不到标准3所。
公立幼儿园评审情况:我市3所公立幼儿园隶属市教育局直管,他们严格按照《湖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评审标准》进行日常管理。在基础管理、生活制度、健康检查、消毒隔离、防病工作,安全保护、家长联系,营养与膳食等方面执行很好。其中市试验幼儿园能根据小儿生理、心理年龄特点,在我市率先开展儿童心理保健、培养孩子的健康人格,积极的人生态度,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市第一幼儿园保健医生肯动脑筋,结合平常工作,制作各种幼儿园卫生保健表格,在卫生保健资料整理和归档上更加直观。但3所幼儿园还存在营养计算方面缺乏专业培训,不能很好的进行营养带量食谱分析,各种资料汇总统计不齐全,缺乏资料管理的连续性等问题。
私立幼儿园评审情况:这次评审私立园所71家,占幼儿园总数的90%,其中有10所私立幼儿园规模较大,入院儿童数达150名以上。卫生保健反面做的比较到位,逐步缩短了与市级示范园的距离,近几年来也得到了社会上的认可和家长的广泛好评。其余的私立园所在一日生活制度,儿童健康制度,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卫生消毒制度,预防接种及传染病管理制度及家长联系等方面基本能执行,但在儿童常见病管理,体弱儿管理,饮食卫生与营养管理,安全管理、健康教育,卫生保健登记统计等制度方面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少数幼儿园的管理者,卫生保健意识淡薄,管理环节薄弱,对卫生保健相关法律、医学知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内容了解不够,认识不足,一味的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盲目追求生源,办园条件差,场地狭小,室内拥挤,空气质量差,食堂流程不合理,不能做到生进熟出一条龙,无专用消毒及防蝇设备,外购食品不索证,食品物品摆放混乱,不能定期制定幼儿食谱并进行营养计算,幼儿玩具及室内环境未定期消毒,保教人员上岗前健康检查和幼儿每年1次健康体检得不到落实,极个别幼儿园根本没有进行幼儿体检,给幼儿在园的身心健康带来安全隐患。更有甚者在没有民办办学许可证和卫生保健合格证的条件下私自办幼儿园,这说明托幼机构管理工作亟待加强。
讨 论
大力宣传,强化政府职能,齐抓共管:要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和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和儿童保健方面的健康教育知识,提高社会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重要性的认识。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组织领导,主动与教育、物价部门联合,加强对托幼机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每2年1次的评审工作,将每次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检查不合格的园所暂不发放《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督促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验收合格后再发证,让家长选择有卫生保健合格证的托幼机构入园,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公识。
加强园舍建设,改善办园条件:针对此次评审,部分私立园办条件简陋,基础设施差,建议市教育、物价部门协同卫生、妇儿工委等部门,制定私立园办园标准严格审批手续。园舍建设基本达到国家建设部《城市居民规划建设规范》要求,改善儿童生活环境,房屋设施安全,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寝教分开,房舍与幼儿比例要符合要求并做到宽敝明亮,通风良好,增加户外活动场地,以满足卫生保健工作的基本需求,为在园儿童创造一个安全、温馨、舒适、健康的生活教育环境。
加强卫生保健制度的落实:公办幼儿园严谨规范的办园思想,严格的执行各项卫生保健制度是保障集居条件下儿童身心健康的关键,而私立幼儿园卫生保健各项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为集居儿童的身心健康带来陷患,为此,我们应针对各个环节,在市级妇幼保健院的指导下,做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规范性管理,提高托幼机构保教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卫生保健服务水平。有重点地开展或加强儿童常见病的管理,体弱儿的管理,营养膳食的管理,完善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安全教育知识宣传活动,严把入园体验、复园体检、教职员体检关,确保各项卫生保健制度落到实处,把影响幼儿生长发育的不利因素降到最低点,确保在园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为提高集体儿童保健质量打下良好的基础。
基本卫生保健制度范文2
统计方法
利用Excel录入数据以及SPSS16.0进行统计分析。
基本情况
如表1所示,全街道共10所托幼机构,其中民办机构7所,集体办机构3所,共有儿童1820人,其中3岁以下儿童180人(9.9%),3岁以上1640人(90.1%),在职员工总数192人,其中保育人员50人(26.0%)。
保健人员及设施配备情况
均配备保健人员1名,有3所托幼机构配有专职保健人员,另外7所配有兼职保健人员;所有保健人员均未获得医(护)师(士)执业证;10位保健人员中,学历为本科1位,大专3位,高中及中专6位;8位参加了岗前培训,并获得相关证件;6位参加过托幼园所第一时间紧急救护技术培训并获得相关证书;本次卫生保健工作检查验收中仅1所为良好,6所基本合格,仍有3所不合格;在配备方面,多数园所房屋、户外活动场地符合要求,并按要求设立了保健室和隔离室,配备了常用药物,卫生保健设施设备较齐全;饮食管理制度叫健全,每周制定带量食谱,每季度进行一次营养评价。
集体儿童健康状况
由于研究期长,儿童入学等原因,最终实际接受体检集体儿童1931人。共检出视力异常26人,检出率1.35%;龋齿人数116人,检出率6.01%;3岁以下儿童共133人,听力异常0人;3岁以上1798人,听力异常0人。贫血1人,检出率0.05%;中度体质量低下(<M-2SD)13人,检出率0.67%;中度生长迟缓(<M-2SD)共17人,检出率0.88%;肥胖儿0例,先天心0例。
讨论
1卫生保健现状及存在问题
本街道3岁以上儿童大部分均入学托幼机构,在托幼机构中学习和生活,2011年集体儿童体检情况显示视力异常检出率1.35%;龋齿检出率6.01%;贫血检出率0.05%;生长迟缓和体重低下检出率分别为0.67%和0.88%;本次的调查中发现,多数托幼机构配备齐全,按要求设立了保健室和隔离室,配备了常用药物,但在10所托幼机构中,仅有3所托幼机构配有专职保健人员,另外7所配有兼职保健人员;所有10位保健人员均未获得医(护)师(士)执业证。保健人员学历较低,学历为本科1位,大专3位,高中及中专6位。
2加强托幼机构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是公共卫生的重要方面,必须加强管理,保证儿童身心健康,托幼园所应将规范保健行为和执法监督相结合。应规定所有的保健医师均要具备医学学历,并加强对他们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制订相关的继续再教育规定,加强家庭及教师的知识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卫生部、国家教委1994年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提出,儿童数为100~150名的托幼机构应设专职保健医(护)师(士)l~2名,以后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专职保健医(护)师(士)1名。
另外。幼儿园要做好稳定职工队伍的工作,严格落实对新上岗的教师和保育员的岗前培训、考核与健康体检制度,合格后方可上岗。另外,卫生保健部门需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及解决问题。
3加强托幼机构信息资料管理
信息资料有助于快速和全面的反应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情况及卫生措施实施效果,应建立登记、统计和上报制度,统一规范计划膳食、卫生消毒隔离等项工作,规范各种卫生保健表格和各种分析报表的填写,适时抽查以保证报表的真实度。报表的内容应包括儿童健康管理登记、传染病、集体免疫接种情况、膳食制定、人员及设施配备等情况。
基本卫生保健制度范文3
1 托幼机构现状
全市有三所公立幼儿园,16所私立幼儿园。263名幼教老师、保育员,3056名幼儿、学龄前儿童,两名专职保健医(公立幼儿园)。
1.1 行政管理
1.1.1部分私立幼儿园制度不健全,分工不明确,责任未到人。我站每年虽对市区公私立幼儿园保健医、园长,进行了每年2次的培训,但远远不够,新进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保育员、炊事员也要参加卫生保健培训,因此需加大培训力度。
1.1.2托幼机构的保教人员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健康检查得到很好落实,一些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性病等不得从事保教工作的人员能做到及时调离岗位,2010年幼儿园保教人员(包括新进人员)仍存在无证上岗情况,按照文件要求一年一次到我站做体检,体检率96.2%。
1.1.3除本市两所公立幼儿园环境比较好外,现许多私立幼儿园都是自建房屋,建筑布局比较合理,,各班活动室、卧室及卫生间面积宽敞,彩光、照明基本合格,但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环境绿化面积少、室外活动面积少。
1.2 卫生保健
1.2.1卫生保健设施不到位:儿童是身体迅速发育的阶段,环境对儿童的心理及生长发育有直接的影响,除市一、二幼两所公立幼儿园有保健室,各有一名专职保健医生外,所有私立幼儿园均无保健室,也无专、兼职保健医,而且没有按国家要求,按儿童数的比例配备专兼职保健人员(150名以上不少于1人,500名以上不少于3人)。无专用的保健室(隔离室),卫生保健设备不健全、不配套。一人一杯一巾、消毒隔离、晨午检等卫生保健制度落实不了。
1.2.2卫生保健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儿童按要求入园前必须体检,体检率为100%。大部分公立、私立及乡镇场幼儿园把关很严,按文件要求凭保健证、凭体检单入园,只有少部分私立、乡镇场幼儿园入园无体检单,2010年凭证入园率92.85%。同2009年58.5%相比增长了40个百分点,有少部分体检单不是指定的博乐市妇幼保健站的体检单,而是其他公私利医院的体检单。
1.2.3卫生消毒与预防:儿童活动室、卧室有消毒设施,儿童的日常用品基本符合要求,并且能定期消毒。对于体弱儿、肥胖儿不能做好指导、护理。
1.2.4幼儿每日入园 按要求进行晨检,私立幼儿园无保健医不能做晨检,有疾病的在园患儿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1.3 膳食管理
1.3.1食品卫生状况一般,个别托幼机构的厨房面积小,无防蝇设备,厨房用具生、熟不分,餐具不能做到一餐一消毒,以及采购食品不索证等。
1.3.2所有幼儿园有营养食谱,儿童基本安食谱饮食,但膳食不合理,缺乏对儿童营养知识的指导,大部分个体园(所)未进行科学的食谱设计和营养计算,膳食单调,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儿童的身体发育。
表1托幼机构现状
表2教师儿童体检情况
2 几点建议
2.1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令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加大执法力度,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保障托幼机构预防性保健工作的顺利开展。
2.2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管理应实行三级管理,既卫生行政部门、妇幼卫生机构、托幼机构管理。
2.3市卫生局、教育局联合制定本地区有效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个体幼儿园应严格整顿。
2.4制定相应的办园标准及考核细则,组织卫生监督所、妇幼站、疾控中心、教育局相关人员对托儿所、幼儿园进行定期指导,并进行一年两次考核,加强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5由妇幼保健站负责对辖区内幼儿园园长、保健人员进行培训、保教人员。炊事员的培训由幼儿园保健医负责。
2.6严格把关,凭妇幼站站的保健证、体检单入园,幼教老师持妇幼站站签发的健康证上岗。
2.7加强膳食管理,制定带量食谱,并向家长公布幼儿每月膳食费用,保证餐具、饮水及食品的安全卫生。
基本卫生保健制度范文4
【摘要】目的了解深圳市龙华新区民办中小学学校卫生保健人员现状及其需求,为制订学校卫生工作策略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方法
采用整群抽样方法,对龙华新区18名民办中小学卫生保健人员采用自制问卷进行面访调查。调查学校和学校卫生保健员的基本情况、学校卫生工作培训的需求和方式,进行描述性分析。结果
11.11%的民办中小学没有设置卫生室,民办中小学的学生人数与学校卫生保健员配比介于967∶ 1~4449∶1之间,均大于600∶1。77.78%的学校卫生保健员从事学校卫生工作工龄不超过5年,卫生专业的占27.78%,初级职称的占33.33%,高级职称的占5.56%。结论龙华新区民办中小学的学校卫生保健队伍存在专职卫生技术人员配备比例不达标、人员流动性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低、专业技术职称不高和学校投入不足、卫生室设置不达标等问题,教育和卫生部门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全面提高学校卫生工作的水平。
【关键词】民办 中学 小学 学校卫生 卫生保健 需求
doi:10.3969/j.issn.1671-332X.2014.11.060
学校卫生工作的有序、规范开展可有效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1-2] ,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保证。但是这些工作的开展不仅需要强有力的行政支持,还需要一批有一定专业素质的学校卫生保健人员。龙华新区地处深圳市中北部,是深圳市的产业大区,外来务工人员众多,他们的子女大部分就读于民办学校。为了解龙华新区民办中小学学校卫生保健人员现状,掌握学校卫生工作需求,旨在为调整卫生资源,提高民办学校的学校卫生工作水平提供科学依据。笔者对龙华新区民办中小学的学校卫生专业人员现状及其需求开展了调查,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龙华新区18所民办中小学的18名学校卫生保健人员。
1.2方法采用整群抽样方法,由接受过统一培训的调查员,使用自制的调查问卷对18名学校卫生保健人员进行一对一的面访调查。
1.3调查内容包括:①学校的基本情况;②学校卫生保健员的基本信息、专兼职情况、专业、职称、工龄等;③学校卫生工作的需求,包括学校意外伤害事故的防治、常用药物的使用、健康促进学校、学生常见病的综合防治、食品安全、心理咨询技巧、传染病应急处理7个方面;④学校卫生工作培训的时间、形式。
1.4统计分析使用EpiData 3.0建立数据库,数据经双份录入核对后运用spss 17.0进行描述性分析。
2结果
2.1基本情况
本调查共获得有效问卷18份,有效问卷率为100.00%。18所学校中,小学5所,9年制学校13所;学生人数介于967~4 449人/所;建校年限为1~23年。
2.2学校卫生室及学校卫生专项经费配备情况
18所学校中有2所学校没有配备卫生室;有3所学校没有学校卫生工作专项经费,有专项经费的15所学校的专项经费介于1.31~33.92元/(人·年)之间,见表1。
2.3学校卫生保健人员配备情况
18所学校均各配备有1名卫生保健员,学校学生人数与学校卫生保健员的配比为967∶1~4 449∶1,均大于600∶1,见表2。
2.4学校卫生保健人员年龄和从事学校卫生工作工龄情况
18名学校卫生保健人员的年龄21~52岁,30~39岁的占44.44%;工龄1~20年,55.56%从事学校卫生工作的工龄≤3年,22.22%的工龄为4~5年,超过10年的为11.11%,见表3。
2.5学校卫生保健人员学历、专业和职称情况
61.11%的学校卫生保健人员是大专学历,大学学历仅占5.56%;没有职称和初级职称的学校卫生保健人员各占33.33%,高级职称的仅占5.56%;18名学校卫生保健员中卫生专业的占27.78%,有16.67%的为师范专业,其他的占38.89%,见表4。
2.6学校卫生保健人员专兼职情况
44.44%的学校卫生保健人员为专职,其中9年制学校专职卫生保健员仅为38.46%;兼职学校卫生保健人员,除从事学校卫生工作外,还需要从事学籍管理、教学、工会、仓库管理等工作,见表5。
2.7学校卫生工作需求
18名学校卫生保健人员都认为需要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培训工作,其中72.22%的学校卫生保健员认为需要加强学校意外伤害事故的防治方面的培训,其次是传染病应急处理(占61.11%)和食品安全(50.00%),见表6。
2.8学校卫生工作业务培训方式
55.56%的学校卫生保健员希望能在工作日开展培训,有72.22%的人希望以培训班的形式开展,22.22%的希望能够采取实地考察的形式,见表7。
3 讨论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规定:“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本调查发现,龙华新区18所民办中小学中,有11.11%(2/18)的学校没有设置卫生室,虽然所有学校都配备了1名学校卫生保健人员,但尚有55.56%(10/18)的学校无专职卫生保健人员,学校学生人数与学校卫生保健员的配比为967∶1~4 449∶1,均大于600∶1。学校卫生室的设置和学校卫生专职人员的配备均未达到《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的标准。学校卫生室是学生获得卫生保健知识的重要途径[3],学校没有设置卫生室,学校卫生工作就无法正常开展,配备的学校卫生专职人员不够,或者这些工作人员兼职过多,势必影响学校卫生工作的质量,这都制约了学校卫生工作的扎实有效开展。
调查发现,这些学校卫生保健员中有44.44%的年龄为30~39岁,有77.78%的卫生保健员从事学校卫生工作工龄不超过5年,其中55.56%的不超过3年,超过10年的仅为11.11%,这与上海、鞍山等地的研究结果基本一致[4-5]。学校卫生保健人员工龄普遍比较短,反映了学校卫生保健人员流动性大的问题,这可能与教育部门对学校卫生保健岗位设置重要性认识不足有关,本次调查结果显示,仅有83.33%的学校每年有学校卫生专项经费,其中72.22%的学校专项经费不足10元/(人·年),此外也可能与学校卫生保健人员待遇相对教师低、职称晋升困难等有关[6-7]。进一步分析发现,这些学校卫生保健员中,卫生专业的仅占27.78%,大部份为师范、管理等其他专业,低于北京地区的65.12%[8]。此外,18名学校卫生保健人员中没有职称和初级职称的各占33.33%,高级职称的仅占5.56%,与国内其他学者的报道基本一致[5,9],可见我国普遍存在学校卫生保健人员职称不高的问题。调查还发现,61.11%的学校卫生保健员为大专学历,高于国内其他学者的报道[10-11],这可能与伴随着近年来龙华新区经济的快速增长,到我区就业的高学历毕业生增加较多,以及这些学校对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学历要求的提高有关。
调查结果还显示,所有的学校卫生保健人员都希望能够得到学校卫生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其中前三位的知识需求分别为学校意外伤害事故的防治、传染病应急处理和食品安全。培训时间以工作日为主,形式以培训班为主(占72.22%),有22.22%的希望采取实地考察的形式。可见民办中小学卫生保健员对学校卫生相关知识有着强烈的需求,并且希望能够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业务水平,提示相关部门在今后的学校卫生相关培训中要采取培训班和实地考察等方式重点加强意外伤害、传染病以及食品安全知识方面的培训。
由以上可见,龙华新区民办中小学学校卫生保健队伍存在专职卫生技术人员配备比例不达标、人员流动性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低、专业技术职称不高的问题,再加上学校对学校卫生工作专项经费投入不足以及卫生室设置不达标等,严重制约了民办学校卫生工作的深入规范开展。且这些民办中小学学校卫生保健人员有着强烈的知识需求,尤其是学校意外伤害事故的防治、传染病应急处理和食品安全等方面。建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充分认识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大投入,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设置卫生室、配备学校卫生保健人员,研究和制定学校卫生保健人员职称晋升、薪酬定级等规章制度,稳定学校卫生保健人员队伍。此外,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还需进一步加强协作,采用日常培训和实地考察等形式做好学校卫生保健人员关切的业务知识的培训工作,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增加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全面提高学校卫生保健人员的业务素质。从而,全面提高学校卫生工作的水平,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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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卫生保健制度范文5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九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二条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三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十四条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十五条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
第十九条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条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基本卫生保健制度范文6
近年来,我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不断发展壮大,为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民办幼儿园在教育教学管理、师资队伍、卫生保健、安全保障等方面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行为,提高幼儿保育、教育质量,促进我省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规范管理,依法办园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民办幼儿园的广大教职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刚要》)以及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文件,正确领会和掌握国家关于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基本精神,坚持依法办学,以法办园。
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科学指导,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办学行为提出具体要求和指导性意见。要把学习和贯彻落实《规程》、《纲要》,作为当前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各市、县(区)教育局是各级各类幼儿园的主管部门,也是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和审批的主管部门,要负责对目前已经开办但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的民办幼儿园,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注册手续,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审批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办幼儿园。
各市、县(区)教育局负责对当地审批注册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督导评估,核定办园等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园长、幼儿教师及其它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培训、资格审定和职称评聘等。
二、进一步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不断提高幼儿保育、教育质量
各市、县(区)教育局要指导各类民办幼儿园认真贯彻执行《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及时总结、吸收教改新理念,并结合民办幼儿园实际和幼儿年龄特点,认真开展保教工作。
民办幼儿园在教育教学管理中要严格按照《纲要》要求,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全面教育。保育和教育计划要目的明确,有层次,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及认知水平,注重全面发展,注重幼儿的个体差异,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的发展。
在教育内容和方法上不得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教育内容要体现时代性、科学性、趣味性,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严禁使用全日制小学教材对幼儿施教。在保育和教育活动中,要尊重、爱护幼儿,严禁以任何形式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在教学方法上,要有直观性、趣味性、操作性,善于把握教育时机,充分调动幼儿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幼儿在游戏中学习,在快乐中成长,努力培养幼儿健全的心理和健康的身体以及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
三、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
幼儿教育的关键是教育实践主体,即保教人员和管理人员,只有拥有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才能创办高质量的幼儿园,各市、县(区)教育局应当始终把师资队伍建设放在各项工作之首。按照《规程》和《纲要》规定,对幼儿园的园长、教师、保健人员的任职、任教资格严格把关。
幼儿园园长、幼儿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学历,热爱幼教事业,有一定业务能力,并取得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在岗园长必须持有园长岗位证书,政治素质好,热爱幼教事业,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能深入教学第一线指导幼儿园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
卫生保健人员应具备医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受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严禁在幼儿园工作。
民办幼儿园要加强对幼儿教师的业务培训,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师培训计划,通过培训、学习,使幼儿教师深刻领会《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更新教育理念,努力提高教育教学的能力和水平。要重视幼儿教师弹、唱、跳、说、写、画、做等基本功的训练,使教师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并熟练运用现代化教育设施。认真贯彻以幼儿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教育理念,一切从幼儿出发,在生活中做幼儿的母亲,在游戏中做幼儿的伙伴,在学习中做幼儿的导师,努力为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创造安全、温馨的心理环境,使教师在保育、教育过程中成为幼儿学习的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
要进一步加强幼儿教师的师德教育。教育教师热爱幼儿教育事业,关心幼儿,仪表端庄,言行文明,在园期间必须讲普通话,严禁吸烟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四、建立健全各项卫生保健制度,进一步提高卫生保随工作质量
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宗旨是监测和指导儿童生长发育及心理卫生保健,防止疾病流行和意外伤害的发生。保护和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各市、县(区)教育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省上有关卫生保健规定,建立健全幼儿园体格锻炼,健康检查,疾病预防,卫生消毒,安全、卫生保健登记统计,体弱儿童管理,饮食卫生管理等各项卫生保健制度,防止疾病和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民办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明上岗,卫生保健人员需有任职资格证书并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要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和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及时掌握幼儿生长发育动态和健康状况,认真做好幼儿卫生保健工作,要把幼儿生理、心理卫生保健工作融入到日常保育和教育活动中,倡导保教人员要做幼儿喜欢的教师,用灿烂的笑脸、关爱的怀抱、亲切的目光、温柔的话语,关怀爱护每一名幼儿,为幼儿营造和谐、宽松、师幼平等、相互尊重的生活氛围,促进幼儿生理、心理健康成长。
民办幼儿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认真完成幼儿计划免疫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饮食卫生管理,避免发生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认真搞好幼儿园环境卫生及美化、绿化、儿童化工作,努力为幼儿创造安全、整洁和优美的生活环境。
五、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
创造安全、稳定的园舍环境是幼儿园的一项基本建设,也是保障幼儿园保育、教育效果的有效措施。各市、县(区)教育局要根据有关法规,提出具体要求和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幼儿园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检查制度,强化常规管理,并建立幼儿园安全工作保教人员责任制,具体落实到岗到人。
按照原国家教委《幼儿园管理条例》要求,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设置幼儿园。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远离污染源,无噪音,日照充足,场地开阔,排水畅通,园内及周围环境体现安全、净化、绿化、美化、儿童化、教育化,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根据陕西省实施
民办幼儿园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教职工、幼儿的安全教育,使幼儿及时掌握安全常识,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六、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工作
幼儿园实行按质划类,按类收费。收费的项目和标准,依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办法办理,幼儿园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向幼儿家长强行收取任何形式的赞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