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年度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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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年度报告

污水处理年度报告范文1

珠海市排水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排水安全、畅通,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但农田水利排灌除外。

第三条 排水应当遵循雨污分流、污水集中处理和保障防洪排涝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统筹安排排水基础设施建设,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经济功能区应当保证公共排水设施的资金投入,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及其他公共排水设施,提高本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领导与协调本行政区域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排水管理方面的工作,建立各职能部门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效率。

第六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排水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实施排水许可,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对排入排水设施的污水进行监测,对排水设施的运营进行监督管理。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排水主管部门)以及经济功能区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排水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区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区排水管理专业机构进行排水管理;市、区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水政监察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排污许可,征收排污费,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监测,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参与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营。

污水处理可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排水主管部门经市、区人民政府的授权,可依法确定特许经营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八条 鼓励与支持排水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和推广,鼓励节约用水和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支持污水、中水、雨水以及污泥的综合利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和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对促进排水事业发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全市排水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的排水专业规划由各区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市排水规划组织编制,经征求市排水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应当同步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排水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排水规划与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配套建设、协调发展以及建设、运行、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排水设施的规划遵循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以集中处理为主的原则。排水设施的建设实行厂网配套、管网优先、适度超前、兼顾景观的原则。

第十三条 排水设施土地的利用和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排水规划。

现有的排水设施用地和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及排水设施预留用地,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禁止雨水、污水合流排放。

现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改造;暂无法进行改造的区域,应当进行污水截流,污水纳入污水管道或者进行预处理。

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物应按照有利于雨污分流的原则对配套排水设施进行设计与施工。

除楼顶公共天面设置雨水排放系统外,新建住宅的阳台、露台等排水设施应当纳入污水收集系统。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排水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产使用排水设施。

第十七条 污泥处置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厂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鼓励跨行政区域建设污水、污泥集中处理设施。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同步建设安装污水处理实时监控设备、设施,其设计方案应当报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污水处理实时监控设备、设施经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纳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

第十九条 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对涉及排水设施的项目应当事先征求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不需要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涉及排水设施改造或者扩建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方案报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建、移动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规划部门和排水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重建、改建费用。

第二十条 涉及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排水主管部门进行排水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并在竣工验收通过后三个月内分别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和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符合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图纸;

(三)排水管道按照雨污分流建设;

(四)符合防洪排涝的有关规定;

(五)排水设施完好、畅通。

第二十二条 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经验收的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对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并负责返修或者重建期间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排水户办理排水许可后,其自建排水设施方可与公共排水设施的管道接驳;无需办理排水许可的排水户,其自建排水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并经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与公共排水设施的管道接驳。自建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管道接驳后,连接管及相关附属设施,经排水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应当移交给排水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自建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的管道接驳,由建设单位建设。

第三章 运营与管养

第二十四条 市、区公共排水设施由市、区排水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或者授权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负责;经济功能区、工业园区的公共排水设施由其管委会负责。

横街小巷、城中旧村、城乡结合部等产权不明或者难以划分责任的排水设施,由所在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住宅小区及其他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运行和维护。

自建排水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加强用地红线范围内排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定期对相关的污水预处理设施进行清疏,并监督用地红线范围内排水户的管网接驳行为。

第二十六条 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服务质量指标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保障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的维护工程应当按规定期限实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提供便利。

实施前款作业时,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排水设施发生排水管道断裂、冒水或者排水设施缺损、滑塌等事故时,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或者接到投诉两小时内到达现场,组织抢修。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依照规定报告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抢修排水设施或者进行特殊维护作业需要暂停排水时,应当事先通知沿线排水户暂停排水。沿线排水户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暂停排水,不得强行排放。

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应当尽快完成抢修、维护作业;作业完成后,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沿线排水户恢复排水。

第三十条 污水处理厂不得擅自降低处理等级或者擅自停产、减产。因维护污水处理设备、设施需要停产或者减产的,应当经排水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污水处理厂进水异常致使处理后的污水不能达标的,其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应当配合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水质、水量的监测工作,并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三条 排水户发生事故或者意外事件,影响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和造成危害,并及时报告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排水主管部门。

排水设施抢修维护时,市政、电力、通讯、交通、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三十四条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管理,监督、指导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建立健全排水设施安全生产、维护管养、运营报告制度,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受理公众投诉,公布检查和投诉处理情况。

第三十五条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做好防汛准备工作;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应当服从排水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管理,做好防洪排涝工作。

第三十六条 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应当做好运行、维护的工作记录,定期报送统计资料、建立相关信息档案,接受排水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排水主管部门可以调阅工作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三十七条 排水户应当将污水排入污水管网集中处理。排入污水管网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十八条 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对接入排水设施的排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监测管理。

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信息,并可以将相关数据信息作为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排水户应当配合做好水质、水量监测和检查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的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厂以及将污水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的排水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排污许可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排水主管部门。

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的企事业单位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排水户,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向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排水许可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补办排水许可手续。

第四十条 申请办理排水许可或者临时排水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排水规划的要求,自建排水设施经验收合格;

(二)向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

(四)已按规定在排放口设置具有格栅和闸门等设施的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的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排水户,具备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能力并建立相关的检测制度;

(六)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

符合条件的,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污水排放应当符合排水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其浓度要求。

排水户需要变更排水主体或者排水许可内容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排放。

排水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

第四十二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该工程的施工工期。

排水户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水户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并应设置排水控制装置,为监测提供采样、检测流量的条件:

(一)含重金属、生物制品或者其他难以生化降解物质的污水;

(二)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或者放射性物质的污水;

(三)含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质的污水;

(四)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

第四十四条 餐饮、酒店、汽车修理、洗车、美容美发、加油站等经营单位、住宅小区以及建设项目施工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格栅井、化粪池、沉泥井、沉砂池、毛发收集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十五条 公共排水设施的防护范围由排水主管部门按下列原则确定为:

(一)排水干线管道两侧各五米以内和排水支线管道两侧各三米以内;

(二)排洪渠(沟)、河道(涌沟)按规划部门划定的用地红线确定或者两侧五至十米以内。

公共排水设施属于水利工程的,防护范围由排水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重要的排水设施,应当在防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

第四十六条 在排水设施的防护范围内,除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景观外不得建设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原有未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退让出保护用地。

在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内进行修筑桥梁、道路、铺设地下管道、线缆或者破渠、穿渠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前征得运营单位同意,经排水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在施工时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并服从排水运行、安全要求。因作业造成公共排水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维修和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占用、穿越、挖掘具有排水、蓄洪排涝功能的排洪渠(沟)、河道(涌)、湖塘或者改变其走向、断面和容积。需要临时覆盖、占用、穿越、挖掘或者改变其走向、断面和容积的,应当经排水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占压、拆卸、穿凿、挖掘、堵塞、填埋、移动排水设施或者影响、改变其功能;

(二)圈占、覆盖检查井和雨水篦;

(三)未经批准在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明火作业、打井、钻探、取土、开采、打桩、植树、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向排水管道进出口、检查井、雨水篦和排洪渠、暗沟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污泥、杂物等废弃物;

(五)向排水设施排放施工泥浆、化学药剂残液、废油、工业废渣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等物质;

(六)把油烟、废气排入排水设施;

(七)未采取消能措施,向排水管渠直接加压排水;

(八)在排洪渠(沟)、河道(涌)内设障阻水、蓄水;

(九)其他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雨水、污水管道混接或者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以及除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况外的雨水排入污水管道。

(二)在已建有污水截流管(沟)或者雨污分流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排洪渠(沟)、河道(涌)、湖塘和近岸水域。

(三)不具备排水条件,强行向道路、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水。

第五十条 未经排水主管部门同意,污水处理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运营期间停用污泥处置设施;

(二)外运、倾倒污泥;

(三)委托他人进行污泥处置;

(四)接收工业废水和其他污水。

第五十一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者易燃、易爆物质排入排水设施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立即报告排水主管部门。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直接或者间接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不再缴纳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公共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改造和建设,优先支付公共排水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五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受委托收取污水处理费的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将污水处理费上交财政,不得拒交、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

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年度报告,经审计后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既违反排水管理,又违反环境保护管理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未按照排水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产使用排水设施或者污泥处置设施未与污水处理厂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建或者重建,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水处理实时监控设备、设施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施工或者不申请竣工验收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对建设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建排水设施维护单位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或者未及时抢修排水设施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排水主管部门提请有权部门取消或者降低运营管养单位的资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污水处理厂擅自停产、减产的,由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排水主管部门组织临时接管,因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接管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运营管养单位或者排水户不配合相关监测工作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进行排水或者违反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其浓度要求进行污水排放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双倍征收污水处理费,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排水水质浓度严重超标,损坏公共排水设施或者对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构成严重影响,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其向排水管网排水。有排水许可证的,暂扣或者吊销排水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排水户未申请变更登记变更排水主体、排水许可内容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排水许可证的,由排水主管部门暂扣或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排水户未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限制供水。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征得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在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未在施工时做好安全保护措施,服从排水运行、安全要求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覆盖、占用、穿越、挖掘具有排水、蓄洪排涝功能的排洪渠(沟)、河道(涌)、湖塘或者改变其走向、断面和容积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损害排水设施或者排水户在发生事故后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报告排水主管部门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排水户将雨水、污水管道混接或者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雨水排入污水管道,或者在已建有污水截流管(沟)或者雨污分流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排洪渠(沟)、河道(涌)、湖塘和近岸水域,或者不具备排水条件,强行向道路、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水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限制供水,并责令停业整顿。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未经排水主管部门同意,污水处理厂运营期间停用污泥处置设施,或者外运、倾倒污泥,或者委托他人进行污泥处置,或者接收工业废水和其他污水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在城市供水范围内不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按照催缴自来水费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及时上交或者拒交污水处理费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排水主管部门、受委托的排水专业管理机构和所属水政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排水许可证的;

(二)不按照规定收取污水处理费,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污水处理费的;

(三)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三条 排水户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排水活动,造成排水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排水,是指使用排水设施收集、输送、处理、利用、排放污水、雨水的行为;

(二)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污水和雨水的公共管网、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区域排水的管道、排洪渠(沟)、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

(三)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是指排水管道、排洪渠(沟)、泵站、污水处理厂等运营单位;

(四)排水户,是指将雨水、污水排入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五)污水处理,是指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污水进行净化处理后达到排放标准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 年1月1日起施行。

排水系统的标准和措施排水工程的规模决定于排水标准。排水标准分两种:一是排除地表多余降雨径流的除涝标准;二是控制地下水位的治渍标准。确定这些标准时,应按中央和地方水利部门颁发的规范、规程为依据,结合各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以及投资、设备、能源等条件,考虑自然条件、渍涝灾害、治理难易和工程效益等综合分析确定。在有防治盐碱化任务的地区,排水标准还应考虑控制和降低地下水位,满足防治土壤盐碱化的要求。

污水处理年度报告范文2

【关键词】新型城市化,西安,制约,探索

一、新型城市化的基本内涵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有一句名言:21世纪对全人类影响最深的事件有两件,一个是美国的高科技产业,另一个就是中国的城市化。

2012年10月31日,由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主持,国务院参事、中科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组长、首席科学家牛文元教授领衔多名专家历时1年完成的《2012中国新型城市化报告》在北京。这份继2009年之后专门研究中国新型城市化战略的第四部年度报告称,中国城市化率突破50%,必将引起深刻的社会变革,在中国发展进程中是一个重大的指标性信号。但是中国传统的城市化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创造了大量财富,提升了生活标准;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中国社会的二元结构,造成更加显著的贫富差距。在城镇化进程中,城乡居民贫富差距持续扩大、低收人群体、农村居民的保障体系亟待完善、拆迁户以及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等问题亟待解决,这些已经明显地影响到当今中国社会的公平正义,这对全面达到小康、实现共同富裕和建设和谐社会,带来了很大的障碍。

在此情况下,新型城市化战略将是破解整体发展瓶颈的有效选择。新型城市化就是坚持以人为本,以新型工业化为动力,以统筹兼顾为原则,以和谐社会为方向,以全面、协调、和谐、可持续发展为特征,推动城市现代化、城市集群化、城市生态化、农村城市化,全面提升城市化质量和水平,走科学发展、集约高效、功能完善、环境友好、社会和谐、个性鲜明、城乡一体、大中小城市和镇协调发展的新型城市化路子。

1.集约高效。把新型城市化与新型工业化结合起来集约高效的城市化道路。集约高效就是充分发挥空间聚集,突出循环经济,提高知识、技术、信息贡献,强化规模效应,节能降耗,转变发展方式,建设宜业城市。

2.功能完善。把新型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集群化结合起来,走城市功能完善的城市化道路。功能完善就是不断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不断完善种类城市功能,不断培育城市个性,形成城市特色,建设特色城市。

3.社会和谐。把新型城市化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结合起来,走社会和谐的城市化道路。社会和谐就是公平公正,结构稳定,利益协调,充满活力,安全有序,建设和谐城市。

4.环境友好。把新型城市化与城市生态化结合起来,走环境友好的城市化道路。环境友好就是着力减少污染排放,加大污染治理力度,突出城市生态建设,推动城市与自然、人与城市环境和谐相处,建设生态城市。

二、西安城市现状

《2012中国新型城市化报告》对中国50个代表城市的新型城市化水平进行了排序,上海、北京、深圳新型城市化水平居前三位。西安城市化水平以0.149的成绩在50个城市中排第28位,低于成都、重庆、武汉、长沙、郑州、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等中西部城市。虽然西安市的新型城市化水平位居中列,然而《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批准,为西安的未来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然而西安在城市快速发展中也遇到诸如城市快速扩张、产业转型、交通压力、生态安全、城市特色等值得关注的问题。

1、城市扩张: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建成区(主城区)面积从2000年的187平方公里,至2012年底达424平方公里,城市用地从中心区逐步扩展到区域,高新、曲江、哄钡裙家级开发区、生态区相继成立,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区-组团-新城”的城镇结构被很快突破,形成目前“一城多心”的城市形态,然而各区县、各开发区的发展迅猛,城市已出现与主城区连片发展的趋势,如不加以控制,则会影响西安城市未来的有序发展。

2、产业转型: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各工业产业之间逐渐有了千丝万缕的联系,然而目前相互割裂、各自为政的工业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科技时代下的产业进步,加之主城区内的工业用地减少,已不能满足各工业企业的长远发展,急需寻求一条新的产业发展转型之路。

3、交通压力:随着西安城市骨架的拉大,城市人口规模不断扩大,西安市加快了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到2009年底,全市道路里程总长达2157公里,道路面积达5057万平方米,西安市已经进入了机动车高速发展时期。

西安市机动车保有量目前已经超过150万辆,道路系统供需矛盾日益严重,高峰时段拥堵状况已经从个别节点向主要交通走廊甚至某些区域蔓延。地铁二号线单线运行尚未成网,作用非常有限;常规公交(公共汽车)线网覆盖不足,高峰时段公交车平均速度低于15公里,服务水平难以满足市民出行需求;出租车数量明显不足,雨天和上下班打车难问题突出。交通管理水平较低。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西安市相关部门认真研究交通问题症结,从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各个方面入手,给出解决方案。

4、生态安全

在城市绿化方面,西安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0.8平方米,绿地率33.3%,绿化覆盖率42%,已被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但是与香港、新加坡等发达城市相较甚远,比他们70%的绿化覆盖率低30个百分点。在空气环境方面,按照PM2.5等新的国家标准,西安的空气质量将需要极大改善。在水环境方面,西安市已建成运行污水处理厂17座,污水处理能力150.6万吨/日,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6%。在污水处理率以及中水回用率上仍然需要提高。西安城区日产生活垃圾为6500吨,其中90%均可回收利用。然而西安市现有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为压缩填埋,垃圾的分类减量、无害化资源处理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

5、城市特色

西安在第三次、第四次城市总体规划中确立了“保护明城完整格局,显示唐城宏大规模,保护周、秦、汉、唐重大遗迹”的基本原则,编制了《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了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埋藏密集区和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了严格的文物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

近几年,西安将文物古迹保护和城市生态建设、城市综合改造相结合,实施了多项文物保护展示工程。如结合道北地区整体改造,实施完成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建设,目前该遗址公园已被列入全国首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名单;结合唐延路拓宽改造工程,将唐长安城西南城墙遗址建设成为街心公园;结合曲江新区建设,建成了曲江池遗址公园;结合顺城巷改造工程,实施了明城墙周边环境整治;结合城市发展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在唐代西市遗址上建成了大唐西市遗址博物馆;结合大绿工程,开展杜陵万亩生态林区建设;结合城市综合改造,建设乐游园(青龙寺遗址)公园;结合团结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了汉长安城东南部6.3公里城墙保护展示工程,形成了850亩的汉城湖水面和1031亩的园林景观,成为集城市防洪、园林景观、水域生态、文物保护和都市农业灌溉为一体的城市改造综合区域。然而目前“用文化粉饰地产”的批判之声不绝,“重商业开发、轻文脉保护”的批评之声猛烈,如何在文物保护与商业开发之间寻找平衡是我们至今仍然要走的探索之路。

三、关于新型城市化发展之路的探索

首先,应做到对城市蔓延发展进一步的遏制,措施可以采用划定城市增长边界,以及主城区的土地集约利用。其次,制定措施进行传统产业结构的突破、产业体系的完善。第三,对交通拥堵进行有效的治理。包括:减少居民出行需求,大力建设公交都市,建立公交为导向的城市交通发展战略。第四,构建生态安全格局,凸显历史文化特色。通过新型城市化的道路探索,将西安建设成为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社会和谐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生态环境优美的现代都市。

参考文献:

污水处理年度报告范文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3.058

1环境绩效审计的发展历程

1978年美国联邦环境质量委员会颁布的一项条例中引入了绩效审计的方法,环境绩效审计由此拉开了帷幕(赵金燕、宋传联,2016)。此后,在2001年初,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所属的环境审计委员会印发了《从环境视角进行审计活动的指南》,其中在这份文件的第二部分,着重列出了政府环境绩效审计的具体内容,由此为环境绩效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指导性的规范。

我国正式开始环境绩效审计工作的开展是在21世纪初期,深圳在对其污水处理厂进行审计时,率先开展环境绩效审计,在审计过程中污水处理厂暴露出来种种绩效问题,如设备利用率不足,资金浪费严重,非生产性设施闲置等(李山梅、王玲,2006)。我国的首例环境绩效审计结果公告公布是2006年对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的项目中污水处理费用以及排污费用的征收与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王素梅,2014)。2006年天津市进行了课题《生态环境工程的建设项目绩效审计方法》的研究,对推动环境绩效审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此后,我国审计机关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之上,对环保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落实效果作为重要的审计内容进行重点审计(中国审计学会调研组,2009),从而初步形成我国环境绩效审计的工作模式。

2国外环境绩效审计的开展情况

2.1美国

美国和加拿大被公认为是国际上最早开展环境审计工作的国家,同时在环境审计中绩效审计的地位也在越来越壮大,美国执行绩效审计的资源占本国审计资源的比例高达85%,目前在世界上的排名最靠前(林忠华,2016)。

关于美国环境绩效审计的方法,主要采用的是数据收集法和数据分析法(赵慧慧,2014),另外,美国审计署借鉴平衡计分卡的理念和基本思想,并结合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指标,通过加以整合建立了四个方面的指标,形成了一套环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来对公共项目环境绩效进行考评(付惠冉,2012),这四个方面包括:政府投资效益状况的指标、工程管理状况的指标、公共资源回收风险的指标和评议指标。其中前三个都是定量类型的指标,最后一个类型为定性指标。

2.2加拿大

加拿大许多企业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向政府环保部门提交其环境审计年度报告,而且许多大企业还设有环境审计办公室,并聘请负责相关环境问题诉讼事项的律师(祝圣训、黄惠琴,1998)。在加拿大的环境审计实践和推广工作中,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一直起着带头推动作用,早在1994年,CICA就正式公布了一项《环境绩效报告》,其中在报告中列举了各个行业比如资源、制造业、交通业等7个行业的环境绩效评价指标,这些环境绩效指标的选择与制定标准是参考加拿大各类企业在环境报告中有关环境绩效披露的标准化问题(陈钰泓,2006)。

2.3英国

在英国,环境审计被称为是“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之一”。1984年,英国开始实施《政府审计法》,其中第二部分中对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是在法律上首次明确了政府审计机关实施绩效审计的权利。将环境审计与绩效审计结合的环境绩效审计,英国的环境、能源、建筑等行业从相关方面出发建立了绩效审计评价指标。

2.4德国

对于审计内容,德国将环境审计划分为合规性审计、经济效益审计与咨询服务三种类型。在20世纪末,德国的环境审计重点已经向绩效审计转变,主要考察环保资金投入与产出效果是否匹配,比例是否合理(盛晓白,1999)。德国的环境绩效审计遵循成果控制原则和节约性原则这两大原则,其中成果控制原则是从产出的效果出发,评价绩效审计工作的有效性与必要性;节约性原则是从投入的角度出发,评价绩效审计投入资金能否压缩。

德国的环境绩效审计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抽样审计、项目审计、重点审计、横向审计、定向审计和措施审计等(赵慧慧,2014),其中最常使用的是项目审计和措施审计这两种类型。

2.5荷兰

在荷兰环境审计项目中应用最广泛是环境绩效审计,荷兰环境绩效审计的类型按照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的分类,包括环境政策审计、环境项目的实施情况审计、对国家相关环境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的审计等八种类型(贺桂珍等,2006),根据统计显示,荷兰环境绩效审计中应用最多的类型是对环境项目实施情况的审计,并且审计主要评价和关注噪声污染、水污染和农业渔业等环境问题。

2.6瑞典

1994年,瑞典议会通过了名为《瑞典转向可持续发展》的一项提案,??调环境审计的工作由瑞典环境审计协会负责开展,并且监督、考察新开发的项目中有关环境方面的因素,评价环境方面的指标是否达到相关标准与要求,这标志着环境绩效审计成为瑞典环境审计的一个重要部分。

关于瑞典的环境绩效审计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目标实现法、控制方法以及系统控制方法(宋莎莎、华文健,2010),这三种方式在瑞典的环境审计工作中相互渗透,促进了瑞典的环境绩效审计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3研究总结以及我国环境绩效审计未来的发展方向

通过对以上环境绩效审计研究文献进行回顾梳理,可以发现环境审计逐渐向环境绩效审计发展,同时多数学者(蔡春等,2011)也提出绩效审计已经成为未来环境审计的发展方向,另外,从美国、加拿大等各国环境绩效审计的开展情况来看,体现出各国对环境绩效审计的重视,同时通过文献回顾也发现国外环境绩效审计的研究方法比较丰富,这对我国环境绩效审计的研究以及实践都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对此,在以上文献梳理的基础上,在未来实际开展以及研究过程中,我国环境绩效审计应该从以下五个发展方向把握推进和改善环境绩效审计研究以及实践工作。

3.1合理借鉴国际审计经验

西方国家先进的环境绩效审计的理论与实践操作方法对我国环境绩效审计工作具有借鉴和参考意义,从长远角度出发,我国环境绩效审计环境的完善?c净化还需要从全局考虑,法律法规环境、民众参与意识、政府大力支持等等这些因素都是至关重要的。英国、荷兰、瑞典等国家在环境审计方面的法律规范较为完善,目前我国有关环境审计的法律以及绩效审计的标准的文件规定出台较少,实践中缺乏文件的指导严重阻碍审计工作的开展,完善健全适合环境绩效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是我国未来发展的方向之一。

3.2提高环境绩效审计意识

通常的观点认为环境保护和环境审计就是保证环保资金投入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但是这样并不能高效地发挥环境审计的作用,环境绩效审计的推广受到了阻碍。因此,必须提高环境绩效审计意识,使环境绩效审计受到普遍的关注和重视,明确环境审计的作用除了环境财务审计与环境合规审计外,更重要的还有对资源与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评价,即环境绩效审计。

3.3提升审计队伍综合实力

环境绩效审计的内容综合性强,审计范围广,审计工作量大,同时专业性要求较高,我国环境绩效审计涉足较晚,目前还没有形成能够胜任的专业复合型审计队伍,其中既需要传统的审计专家,又由于该领域资源环境专业性要求高,审计队伍还需要吸纳环境保护行业的专家,熟悉环境工程技术、资源消耗标准、生态环境承载等相关领域知识。此外,还应该注重引进精通统计、法律等各方面的人才,使各个专业的专家人才实现技术融合,互相弥补专业上的不足,共同推进环境绩效审计工作的开展实施。

3.4拓展环境审计技术方法

在目前我国的环境绩效审计有关研究,大多关注审计理论等规范性研究,环境绩效审计未来的发展方向应当逐步重视实证方面的研究,完善环境绩效审计评价体系,加强与相关学科包括环境科学、统计学等进行融合,吸收借鉴其他学科的方法,同时与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工作对接,为构建科学合理的环境绩效审计评价体系提供技术基础。

污水处理年度报告范文4

早在2011年的6月11号,当时担哈药总厂厂长的吴志军就曾经在北京代表哈药集团向公众道歉,亲口承认其公司超标排污。而之后的一段时间之内,石药集团和联邦制药等国内重点原料药生产企业的污染问题也相继被媒体曝光出来,一时之间成为公众议论的焦点。和普通的化工厂不同,原料药生产领域,一家药厂经常要生产十几种原料药,而废药的成分都迥然相异,因此就提高了原料药生产企业的废物处理难度。而原料生产企业的前期投入都比较多,违法成本较低,所以使得这一多年顽疾成为整个医药行业的难题。同时,原料药生产企业属于高污染,消耗高的产业,仅仅是生产一种原料药,就有可能导致产生几种或者更多种的反应,而同时使用多种原材料,就有可能有产生几十种的反应,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因此,医药行业环境管理会计行为,前提就是为了保护环境,实现企业效益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从而满足会计信息利用者作为决策的需要。

二、医药行业环境管理中的会计行为

要使医药行业的环境管理中会计行为更好更长久的经营下去,在考虑企业内部的经济状况的同时,还应该结合国家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颁布实施的情况和风险考核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医药行业的环境管理中的会计行为指的是医药行业的企业定期评估企业的环境业绩和环保经济状况,并对外进行报告,能够及时的为医药行业提供反映整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责任的履行状况。传统会计中的货币计量在作为一个统一的尺度来记录,分析和报告企业的经济活动。而环境会计中的环境资源存在着商品性和非商品性,不能够单纯的运用货币的计量方法来计量,因此环境会计应该使用多种方式计量。

三、医药行业环境管理中会计行为的诸多要素

医药行业环境会计要素包括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环境权益,环境费用,环境收入以及环境利润。环境资产指的是特定个体对已经发生的事项加以控制,然后来进行货币计量。可能带来未来经济效益的环境资源包括了环保设备,环保投资,环保基金存款以及可再生环境资产。环境负债指的是企业所发生的情况符合负债的确认标准,并且与环境的成本有关系,同时有支付环境成本的义务,义务包括资产弃置义务,环保专项补助,环境补偿义务以及环保负债等。在环境会计中,环境权益主要指的是自然资本环保基金。医药行业中的环境费用指的是,在对环境负责的前提下,为管理企业日常运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而主动或者被动采取的错事的费用,以及因为企业在执行自身的环境目标的环境要求的过程中,所支付的绿化费,污水处理费用,排污费,能源费等诸多费用。环境收入指的是企业在环境保护中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在医药行业中主要表现为医药企业对生产医药产品的时候,所产生出来的“三废”物品的变卖和回收利用所带来收入,以及环保产品的销售收入。环境利润则是指环境收入后扣除环境成本的费用之后的纯收入,它反映的是一个企业的环境绩效,代表了一个企业经济利益和环境问题的协调问题。

四、医药行业环境信息的披露现状

财务报表,报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医药行业用来披露环境信息所采用的一些行为方法。通过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来揭示医药行业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影响而带来的财务影响。同时,医药行业也应该编制出相应的环境报告来提供企业的环境绩效情况。这是2011年,我国医药行业中58家上市公司年终对环境信息的披露情况。参与调查的58家公司里面,所有的年度报告的内容都包含了与环境事项相关的会计行为。

(一)年终报告上,董事会对环境信息的报告披露在这些公司里面,总共有30家医药企业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与环境有关事项,其中包括对环境的治理情况,购买环保设备,还有取得环保管理体系认证等。对环境的治理有很多的方式方法,例如建立环境保护制度,或者是与环保有关的公司发展方向。

(二)公司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在参与调查的58家上市医药企业之中,有57家医药企业在报告中独立列出了本公司是否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其中有3家医药企业或是其子公司因为环境污染问题严重而导致了该公司的停产整顿,有些医药企业则是被列入了环境保护管理比较差的企业名单之中。

(三)医药行业环境管理中的会计信息的披露在参与调查的58家上市医药企业之中,一共有29家医药企业在董事会报告上面单独列出了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会计信息。这些医药企业所反映的会计信息,主要表现在医药企业按照要求所进行的环境保护投资。其中在建工程明细科目中有独立列出项目投资和环保设备的购买。总体而言,这些医药企业的报表都不能够全面详细地反映出本公司的环境会计状况,对自身企业自发进行的环境管理反映都比较被动。在58家公司的报表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公司只是披露了排污费用,绿化费用这一类的项目,从这样的科目里面能够看到公司对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但是这些样本公司在环境负债,环境罚款和滞纳金等方面,并没有过多的去披露。

污水处理年度报告范文5

一、世界、中国和北京到底缺不缺水

对世界、中国和北京缺水的形势应有科学的分析,否则是难以达成共识的。

(一)世界缺不缺水

世界海水占地球水总量的97%,淡水(以下简称水)之中又有69%以冰雪形式存在,这些水人类都难以开发利用。世界人均水资源量为7342立方米,远在3000立方米每人的缺水上限之上,折合地表径流深达296毫米,也远在150毫米的生态缺水线以上。因此,总体而言世界上是不缺水的。

但是,世界上水资源分布极不均匀。世界上许多重要的地区和国家是缺水的。最缺水的是中东北非地区,在1000立方米每人的缺水下限之下,也就是在危险线之下,如埃及为47立方米每人,沙待阿拉伯为124立方米每人,以色列为299立方米每人;其次是中亚地区的一些国家,如土库曼斯坦为217立方米每人,乌兹别克斯坦为702立方米每人;南亚和东亚的一些人口大国如巴基斯坦(1858立方米每人)、印度(1954立方米每人)和中国(2304立方米每人)也是水资源短缺的国家;给人山清水秀印象的一些欧洲国家也是缺水国家,如荷兰为644立方米每人,德国为1172立方米每人,英国为1208立方米每人;南非(1190立方米每人)和西非(如尼日利亚1929立方米每人)等一些国家也是缺水国家;美国总体而言不缺水,但中西部局部地区严重缺水。

水资源基本上不能进行国际市场调配;淡化海水和融化冰川的经济代价又不是绝大多数缺水发展中国家所能承受的;据科学分析,应用高技术解决水的问题在2030年前也难以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因此,如不重视水资源危机,到2030年世界上将有1/3以上的人口严重缺水的预测是科学的。

(二)中国缺不缺水

中国人均水资源量为2304立方米每人,处于缺水上下限(3000-1000立方米每人)的中值,在世界银行近年做连续资源统计的132个国家中居第82位。中国的水资源分布同样很不均匀,中国北方人均水资源仅为995.4立方米每人,属于严重缺水,并由于水污染和水土流失使情况更为恶化;中国的南方人均水资源量虽然超过人均3000立方米每人的缺水上限,但由于分布不均(如上海仅为185立方米每人)和污染严重,使得工业、农业和人民生活将得不到按现模式发展的足够水资源供应。

(三)北京缺不缺水

有的专家指出北京并不缺水,大概是指在北京1.68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折合径流深达242.9毫米,接近296毫米的世界平均水平,超过150毫米生态缺水下限。但是考虑北京的问题离不开每平方公里达740人的高人口密度,北京人均水资源量仅为329立方米每人,如果加上常住的流动人口则仅为260立方米每人,已经低于世界最缺水国家之一以色列的水平。同时,不考虑环境与生态用水,北京水资源利用系数已达1.003,目前已经在依靠外来水源,因此北京地域水量超过生态缺水的下限实际上只有理论意义。

从上面的分析也可以看出北京从原始生态来说不属缺水地区,但人口过多,就象水乡泽国的荷兰一样,也变成了缺水地区。

二、中国的水资源形势

从上面对世界、中国和北京缺不缺水的分析来看,存在一个以什么样的观点来分析水资源的问题。

(一)对水资源的认识

水资源(waterresource)指属于地球水圈的淡水部分,也包括了大气圈中的水汽,其本身又分为空中水、地表水和地下水三类,构成陆地淡水系统。

水是地球上生命的来源,具有滋生万物的能力,也是人类的生命之源,和土地一起构成地球上十大自然资源母体资源。水是水生物种和旅游等多种资源的载体,又是土壤、森林和草原等多种资源的保证资源。水资源影响到气候资源。水本身又是能源。国际上有“19世纪争煤,20世纪争石油,21世纪可能争水”和“21世纪国际投资与经济发展,一看人,二看水”的说法,说明水可能成为可持续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同时,水还是少有的可以为害的资源,深层地下水还属于准不可再生资源,这些都是水资源不可忽视的特性。

水资源管理的任务,不仅是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是对每个公民应拥有一定水源的基本人权的保障。

(二)中国水资源态势

中国水资源总量为2.8万亿立方米,居世界第4位,次于加拿大、巴西和俄罗斯,略多于美国和印尼,占世界水资源总量的7%,也就是说中国以世界上7%的水养活了21%的人口,中国为世界水资源的供需平衡是作出了贡献的。同时中国人均水资源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31%,属于水资源紧缺的国家(以上均按1998/99世界银行年度报告最新统计)。

我国水资源面临的态势是水多、水少、水脏、水浑和水生态失衡。水多是指洪涝灾害和水资源时空分布与经济发展的布局和要求不匹配;水少指水量型和水质型缺水;水脏指水环境遭到破坏,使水源达不到生活和工农业用水的要求;水浑指水土流失,使水资源难以对土壤、草原和森林等资源起保证作用;水生态失衡指江河断流、湖泊萎缩、湿地干涸、土壤沙化、森林草原退化导致土地荒漠化等一系列主要由水问题引起的生态蜕变。

分地区看,水资源基本状况如下:

1、水资源短缺产生的生态失衡

我国按水资源紧缺程度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区域:

(1)人口、生态双重压力缺水地区。这类是指即使无人居住也存在水生态失衡问题,加上人口重压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地区。依次为宁夏(人口压力系数0.81,生态压力系数0.87,下同)河北(0.64,0.16)、山西(0.54,0.39)。

(2)生态压力缺水地区。这类是指即使无人居住也存在水生态失衡问题,因此有大片荒漠地带,而目前人口压力尚不超标的地区。依次为内蒙古(生态压力系数0.71,下同),新疆(0.64)、甘肃(0.54)、青海(0.42)。

(3)人口压力缺水地区。这类是指假设无人居住可以达到整体水生态平衡,而由于人口密度过大产生严重缺水的地区。依次为山东(0.62)、河南(0.56)、江苏(0.54)、辽宁(0.12)。

(4)准缺水地区。这类是指总体而言超过缺水标准下限,但人口和生态压力均较大的地区,依次为陕西、安徽。

(5)大城市缺水地区。大城市地区由于人口与经济活动高度密集,是用水高度集中的特殊地区,引入外来水源是必然的。其中天津属于人口、生态双重压力缺水地区,人口压力和生态压力系数分别为0.85、0.14;上海和北京属于人口压力缺水地区,人口压力和生态压力系数分别为0.82和0.67。

由此可见,中国西北、华北和中部广大地区都程度不同地缺水,同时水土流失问题严重,而严重的水污染又恶性地加剧了这些地区的水资源短缺。由于缺水造成了江河断流、湖泊萎缩、湿地干涸、土壤沙化、荒漠化等一系列的生态问题。

2、水污染与因此产生的水环境破坏

我国东北北部两省、西南和南方各省从生态和人口来看都不缺水,但水资源分布也不均匀,有局部缺水区。更为重要的是城市地区90%以上的河道程度不同地受到污染,造成不能提供达标的生活、工业和农业用水的水质型缺水。

3、洪涝灾害威胁国家安全

我国的主要江河松花江、辽河、海河、黄河、淮河、长江和珠江洪涝灾害频繁,威胁着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江河水患地域如此集中,发生如此频繁在世界上也是罕见的。加上这些地区人口密度之高也是世界上少见的,更大大加剧了洪涝灾害的危害性。洪涝灾害目前在世界上与战争和地震并列,成为国家安全的隐患。

三、保障水资源供应的基本思路

展望21世纪,我国水资源最基本的矛盾是水资源短缺及其引起的生态失衡,在相当时期内洪涝灾害和水环境污染也是非常突出的矛盾,从中长期来看,如果我们的国民经济不被水资源所制约,我们就有足够的财力投入防洪设施建设和水环境污染治理。因此,我们的对策是:

(一)保障水资源供需平衡

保证供需平衡的基本方针是开源节流,以节约为主。因为水是短缺资源,应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减少需求;工农业和生活都要节约用水;削减排污总量节约环境用水;加强水土保持,节约生态用水。同时,要以经济与生态效益为核心科学合理开源;充分利用地下水,努力使污水资源化,科技开发淡化海水,通过系统分析,审慎实施调水。所谓充分利用大气水主要是拦蓄雨水;所谓合理利用地表水就是计划用水;所谓科学利用地下水就是根据补给分析利用浅层地下水,限制利用深层地下水这盆子孙水。遵照以上原则,以水文的科学测报和分析为基础,根据国民经济发展、人口和生态变化,做出近、中、长期的用水规划,以水资源供求曲线为依据来保障水资源的供需平衡。

根据供需平衡原则,对我国上述不同水资源类型地区就有不同的对策:

1、水资源短缺生态失衡地区

主要是宁夏、河北和山西,这些地区即使无人居住,本地水资源也无法保证生态平衡,再加上人口重压,受到荒漠化的严重威胁。因此,要在厉行节水、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和限制耗水经济的基础上进行中期规划调水。其中天津和河北生态压力系数不高,调水可做中期规划,宁夏和山西生态压力系数较高,调水要做近期规划,否则生态进一步失衡,荒漠化在所难免。

2、生态压力缺水地区

主要是内蒙古、新疆、甘肃和青海,这是由于水资源无法保证生态平衡,已经形成大片荒漠,目前人口和经济发展压力还不太大,因此绝不能无视水资源条件,仅仅根据资源来盲目增加人口,发展经济,从而使这些生态环境已经十分脆弱的地区雪上加霜,否则即使短期建成较发达(不太可能发达到大规模人工化雪和调水的程度)的经济也将被缺水摧毁,丝绸之路就是前车之鉴。这些地区基本的水资源政策也是厉行节水,重点保住现有经济发达区域,进行长期规划,调水改变生态。

3、人口压力缺水地区

主要是山东、河南、江苏和辽宁。这里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贡献了国内生产总值的主要部分,正是由于人口密集,人类经济活动急剧增加,使这些自然生态水平衡地区变成了水生态失衡地区。因此,这是最基本的水资源政策是人口增长与经济发展必须与节水同步发展,保证人均水资源量不再降低,任何有经济效益的项目上马,其税收必须保证至少不低于相应的节水投入。

这些地区也应做长期规划调水,但调水的代价应低于节水的总投入,或者因经济发展而需要的调水,其效益应高于调水的代价。

4、大城市缺水地区

大城市缺水地区应该考虑外来水源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要控制人口,限制耗水产业(包括农业),厉行节水,提高水价,尽快调整产业结构,用行政与经济措施保障上游水源。

(二)防治水污染

其余地区,主要是我国南方和西南,在城市和人口稠密地区都已出现了程度不同的水环境污染,形成因水污染而造成水质型缺水的地区(陕西和安徽属于水量型缺水区和水质型缺水区之间,前者偏水量型,后者偏水质型)。同时,水污染也大大加剧了上述水量型缺水地区的水资源短缺。还必须看到,如果污染得不到及时治理,累积产生的二次污染将贻害子孙。因此,水污染防治在全国范围都是当务之急。

任何污染物其实都是资源,所谓“污染”其实是把有用的资源以错误的数量在错误的时间放到了错误的地方。举例来说,富营养化是当前污染的重要原因,其实我们所需食物(粮食)的总量还不足,你为什么把营养物变成了污染物了呢?根子还在于西方传统工农业生产浪费、耗竭自然资源的生产方式和获取最大利润的生产目的。因此发展知识经济的集约化、高技术含量的生态工业,精细化高附加值的生态农业和网络化、高知识含量的新型服务业是解决污染的根本出路。一个产品从其设计时起就应考虑节约资源,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污染处理以及废弃后的资源再循环。

防治水污染的总原则是污染总量的控制和水功能区的划分。

1、排污总量控制

应由水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总量和流量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并监测排污量,以保证规划的环境用水可以具备自净能力。

2、节水是削减污染总量的重要措施

水的总用量小了,污染总量自然减少,也大大减轻了污水处理的压力。

3.水功能区的划分

不同的功能对水的类别有不同的要求,对水功能区的科学划分,就能减少污水的处理量,并相应减低处理级别的要求。

4.确保饮用水合格

确保饮用水合格是保障水资源供应的重中之重,不但要保证供水水源地不受污染,还要在经江河输送后、入自来水厂之前进行监测,确保给自来水厂提供合格水源。如监测表明达不到自来水厂要求,应由水资源主管部门考虑建立大流量的、集中的再处理设施,但该设施应能经济自持运行。广东给香港和深圳供水的东深供水生物处理工程就提供了很好的范例,既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又有可观的经济效益。

5、水利部门治理污染的措施

如清淤等是水利部门应采取的治理二次污染的措施,控制排污总量以后,二次污染的问题就会上升,水利部门应未雨绸缪。

(三)厉行节水

由于水资源短缺对于中国大部分地区都是最根本的问题,因此水资源供需矛盾解决的根本办法也正是节水。这里说的节水是广义的节水,有节约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污水资源化等三方面的含义。

1、节约用水

节约用水指降低每公斤粮食的耗水量、万元工业产值的耗水量和每人的生活用水量。目前农业用水占工业和生活用水的75%左右,节水工作应以农业节水为重点。目前我国的万元工业产值耗水量一般是发达国家10_20倍,个别行业达45倍;我国每公斤粮食的耗水量是发达国家的2_3倍;我国城市人均耗水量已接近发达国家的中等水平。必须把节约用水作为一项长期措施,落实到每个企业。每个村落和千家万户。

2.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指工业生产的循环用水。目前我国工业生产用水的重复利用率约为40%,远低于发达国家75%-85%的水平。

3、污水资源化

污水资源化指通过污水处理提高水的类别,从而使该排放掉的污水分别达到生态、农业、工业或生活用水的标准,使其资源化,是跨类别的广义重复利用。

4.节水的核心是经济效益

在提高公众节水意识和制定有关法规来促进节水的基础上,更进一步节水要科学技术和相关设施的投入。节约相当于水资源生产,符合传统工业经济的边际效益递减规律,也就是说,节水达到一定水平,其投入就不再与节水量成正比。因此就要根据节水曲线进行核算,当节水的投入高于调水,或节水的投入高于水价时,首先应该考虑调水或调整水价。

(四)科学调水

对于区域水资源不能维持生态平衡的地区,水资源供需平衡问题只能靠调水解决。对于区域水资源量仅能维持原始自然生态平衡,而人类几千年经济活动已形成巨大人口压力的地区,只靠节水是不行的,也应考虑调水。什么是应该调水的标准呢?

1、对水资源不能维持自然生态平衡或历史形成的人口压力使水资源不能维持生态平衡的地区,应该调水。更为重要的是,不要再人为制造新的这类地区。

2.科学系统地分析调出水量地区水资源的自然生态衡,分析由于调水可能发生的变化。同时考虑这些地区未来人口增长与经济发展的需求。

3、调水与否的最重要判据之一是该地区水价能否提高到拟调来水的水价水平。

4、科学地分析目前日益明显的全球气候变迁,保证在足够长的时期内有水可调。

5、考虑到调入地区雨季或水灾时调水的去处。

6.科学分析、比较调水和进一步节水的经济效益,如调水水价是否能为调入地区所承受(即使工程由国家投入,水价起码要保证工程运行经济自持)。

对于上述因素及工程、地质等诸因素进行全面的系统分析,才能形成调水的科学决策。

(五)调整水价

水资源的供需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中,它就是一种市场经济关系,而水价就是调节这种关系的杠杆,对供求关系和开源节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水价如何起调节作用

提高水价就促进了工农业和生活的全面节水。国外有人做过案例分析,水价每提高10%,用水总量减少5%。节水投入的限度也靠水价,当节水投入边际效益递减规律起作用的时候,如果水的供需仍不能平衡,就应该提高水价,使得节水有更大的投入,促进更大量的节水。调水的决策还靠水价,如调水后水价可以在10年内偿还投入,这个调水工程就可以考虑集资建设,可以早上马。如果做不到集资建设,起码调水后的水价应保证调水的全部设施经济自待运行,否则这个调水工程最终是不会达到设计作用的。

2.水价调整后如何分配

水价调整后应科学合理的分配,否则将起不到调整水资源供需平衡的经济杠杆作用。以城市自来水提价为例:

(1)水资源费。水已经是短缺资源,根据市场经济物以稀为贵的原则,应征收较高的水资源费,用于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统一管理。

(2)自来水厂的制水成本和利润。

(3)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费用。

(4)作为节水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的投入。

做到按比例合理分配,调整水价就形成一个良性循环,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从而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政府才尽到了宏观经济调控的责任。

3、水价应调整到多少

如果调整水价能形成上造良性循环,它就非但不是加重群众负担,而是造福于民。当然,也要考虑到农民、企业和居民的承受能力,对农业用水,应该实行配额内的较低水价和配额以外的累进水价。从原则上来说水价应该调整到他们对水资源短缺的承受能力与对水价提高承受能力平衡的程度。这是一个很复杂的系统分析计算,不过有国际惯例可以参照,可以调整到国际等比价。

举例来说,假如巴黎的年人均工资是100000法郎,北京的年人均工资是10000元人民币。1法郎等于1.5元人民币,巴黎的人均工资是北京的15倍,而巴黎的水价是20法郎每吨,北京的水价就可以参照提到每吨2元左右。巴黎不缺水,水价达到如此水平,北京缺水,企业和居民为什么不能按工资比例付出呢?调整水价是政府为保证公民享有水资源权力所应尽的义务,而不是加重群众负担。

我们将进一步对水价问题进行深入的科学研究,与有关部门配合,尽快地提出我国水价政策体系。

(六)缓解断流

当前,我国江河断流、湖泊萎缩和湿地干涸日趋严重,就总体而言,除水资源不能维持自然生态平衡的地区外,上述现象主要是由于人口过度密集,经济过度发展的人类活动造成的。人类活动的过度用水使得流域不再有环境与生态用水,非但不能自净水环境,保持生态平衡,甚至连河流继续都不可能了。因此,解决断流问题的关键在于科学规划,合理配置,依法管理。

黄河就是这样一个例子。其实人类文明发源地尼罗河、幼发拉底河和恒河流域都面临这种前途。黄河问题有其共性,但也有其特性。特性就是不但水少而且沙多,泥沙淤积更破坏了生态平衡,使得下游游荡,而且形成悬河;使得黄河不但出现断流,洪灾威胁也同时加剧。这是世界罕见的情况。沙多的原因是黄河上中游有达30多万平方公里的世界最大的黄土高原,其土质使沙随水走,造成了上述问题。

因此对黄河的研究既要考虑到共性,又要考虑到特性:

1、植树种草应理解为建立乔、灌、草加上枯枝落叶的多树种科学的、立体的森林生态系统,而不是简单地营造单一树种林或经济林,才能对暴雨时地表径流减少起更大的作用。

2.黄河流域因土质问题产生大体积土壤块坍塌,应采取25度以上坡地退耕还林和“坡改梯”等全面的生态措施来解决。

3、森林密度提高,树木的蒸发增加也消耗水资源,应选择和培育耐旱植物。同时森林植被控制在区域土地面积的25%左右为宜。

以上说明对科学问题有立项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我们对于黄河正在进行较全面的科学研究,以尽快提出可行的对策。

(七)防洪减灾

目前国际上认为洪灾和地震一样,属于人类还只能减轻而不能防止的自然灾害。因此联合国也提“减灾”而不提“消灾”。防洪从广义上来说也属于水资源供需失衡问题,但由于我国的季风气候使得洪水过于集中,而且由于我国的经济程度尚低,人口又密集,不可能建立大片蓄滞洪区。因此防洪减灾应该作为国家安全的特殊问题来处理。不能作为单纯经济问题看待。防洪也要考虑与水资源保障相关的问题:

1、在进行防洪工程设施设计和施工时,不仅要严格保证工程质量,同时还要使设施尽可能兼顾水资源利用和保护。

2、蓄滞洪区的建设也应同时考虑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

四、保障水资源供应的对策

为21世纪可持续发展提供水资源保障是一个系统工程,应该从认识上、法律上、体制上、投入上采取全方位的措施。

(一)首先要树立水资源短缺的忧患意识

主席在关于我国水资源问题的重要批示中指出:“当今水资源为世界各国所关注,我国水的资源大为短缺。我们过去的认识很不够,必须引起全党十分重视。人无远虑,必有近忧。要认真做好水的资源开发与节约用水工作,二者不可偏废。”形成珍惜水资源、节约用水的新观念,是从上到下全民的事,必须使广大群众对此有深刻的认识。而且要确立环境用水、生态用水、人口压力系数和生态压力系数、水资源供需平衡、节水曲线、水价曲线等新概念,传播新知识。实际上高价的矿泉水为广大群众所接受,主要是人们接受了矿泉水有益于人体健康的新知识,由此可见,依赖知识的产生、传播和使用的知识经济在水资源利用中已经发挥作用,还将在水资源管理决策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建立完整的水资源法律体系

目前看来,水资源法律体系是我国十大资源中有可能最先完善的法律体系之一。《水法》应尽快修改。

水法(1988年):

水多:洪涝灾害,《防洪法》(1997年)

水资源时空分布与经济布局不匹配,《水资源管理法》(待立)

水量型缺水

水少:《节水法》、《水价法》(待立)

水质型缺水

水脏:水污染,《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改)

水浑:水土流失,《水土保持法》(1991年)《森林法》(1984年)

在这些法律内容中要尽可能定量化,增强可操作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法能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究办必力。”

(三)加大水利投入力度

对于水利的投入不但应该加大,而且应趋合理化。应根据科学的水资源观为解决供需矛盾做出近、中长期规划。联合国的分析报告表明,只要向农村地区每人投入50美元,城市地区每人投入105美元,就能解决目前的饮水安全问题,并能大大缓解水资源短缺。

1、防洪减灾投入

根据我国水灾害日趋频繁加重的情况,应加强防洪的投入。防洪投入属于特殊基础设施建设,是政府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行宏观调控的职责,而不能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

2.大气水拦蓄的投入

大气水拦蓄的投入,主要是为了保持生态平衡,也有增加供水的作用,应主要由国家投入,辅之以受益者的投入。

3.调水的投入

调水的投入除保持生态平衡外,主要受益者是用水户,应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区域、企业负担,国家予以补助。

4.治污的投入

水污染是人类群体活动造成的(也有极少量自然形成的),而且该群体从中受益,应本着“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由主管机构尽可能组织集中治理,上规模、上档次,才能符合效益原则,才有利于采用先进技术,也才能使投入有产出,其正消除有害物质。

5、节水的投入

应由国家建立节水基金,推广节水技术和设施,使费水单位都能启动节水,要使“节水革命”持续下去,必须全面调整水价,使节水单位从中受益。

6、保护水资源的投入

为了保护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必须建立一支强大的水量和水质监测的科学队伍,以做到根据科学数据执法。此外,非传统水利的开源节流等高科技方法,如海水淡化、转基因耐旱麦种等也是水资源管理部门必须认识和考虑的。

(四)建立责权统一的管理体制

在有法律和投入的基础上,管理就是最重要的问题。

1、建立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机构

各地水行政部门应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统一管理,才能够根据水文的科学数据、科学规划分配水资源,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划定水功能区,确定纳污总量和节水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全局调控解决水资源供需矛盾,分割管理只会加大使供需矛盾加剧的可能性。

2.建立水资源管理机构应有的权威

在考虑国民经济的布局和发展时,应优先考虑水资源供需的平衡。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参加国家与地区经济发展规划,以达到国民经济发展布局与水资源配置相协调,对重大耗水项目应建立水资源管理部门的一票否决制。

3、加强流域机构的执法地位

按流域调配水资源,是目前国际公认的科学原则。应加强流域机构的执法地位和省际协调,保证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重要缺水地区的水资源供应。例如,北京水资源利用系数已达1.003,天津达1.653,上海更高达4.077,本地区水资源已经完全不能满足需要。如果没有流域机构协调予以保证,这些市连科学的水资源规划都不可能做出,因为所需的水量和水质保证都在上游省、区。

污水处理年度报告范文6

[关键词]水质检测;农村水质;水质检测技术

我国有65万多个村,9亿多农村人口。据水利部、卫生部统计,截至2009年已建成约134万个农村自来水厂,还有许多由于农村居民居住分散而形成的独立户或几户人家的小型供水工程。2010年,卫生部组织对全国部分村庄的调查显示:96%的村庄没有排水沟渠和污水处理系统;89%的村庄将垃圾堆放在房前屋后、坑边路旁,甚至堆放在水源地、泄洪道、村内外池塘,无人负责垃圾收集与处理,严重威胁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除人为污染以外,我国农村饮用水还存在高氟、高砷、苦咸和铁、锰等自生污染问题。根据中国水网2008年度报告《中国水业政策与风险分析》,目前有8000多万农村人口饮用水含氟量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饮水含氟量大于2mg/L的人口约占病区总人口的40%,4000多万人在饮用苦咸水,受高砷水影响的人口已达几百万;京津唐地区69个乡镇地下水和饮用水取样分析表明,硝酸盐含量超过饮用水标准的占一半以上。而水中溶解性氟、砷、硝酸根、硫酸根和氯离子的去除需要投资昂贵的处理设备以及电耗等较高运行成本。

为及时了解饮水水源与各类供水的水质状况,就必须进行农村供水水质检测,这是保障饮水安全、保证广大农民健康的重要手段。但目前适用于农村各类供水情况的技术和各类水质检验设备尚不齐全,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我国农村水质检测的技术与设备应用现状

我国各地农村水厂水平不一,但即使是在东部发达地区的农村水厂,除规模较大的少数水厂配有水质检验设备可进行日常化验外,大部分乡镇水厂和村庄水厂无检验设备、也不进行日常化验,多数乡村供水工程投入运行后就没有再进行过水质化验,分散供水更谈不上进行水质检测,存在严重的饮水安全隐患。即便有检测设备,也是简单的pH计和比色计,不能对水质状况做出客观评价,更缺乏水质在线检测与报警技术和设备。部分水厂消毒、检验工作不到位,水质综合合格率不高,供水水质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如农村小型水厂主要是以臭氧和二氧化氯进行消毒,而目前在农村地区缺乏相应的检测技术和设备,往往导致臭氧和二氧化氯投加量过大或不足,均会对居民健康造成影响。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和行业标准《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SL308-2004)的规定,供水单位应对供水建立水质检验制度,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验。一般水质理化和细菌检验室需装备无菌室、高压消毒器、精密天平、纯水制造设备以及多种测定仪器,大概需要10余万元设备费,约60m2房屋和2名具备中学文化的专职人员。这对小型水厂是难以承受的。而目前市场上既适宜农村供水条件又符合国家标准的农村水质监测设备甚少。这方面不仅市场大,而且急需。因此,需要研究不同规模、不同水源、不同水处理工艺和管理条件下供水水质检测模式,包括检测项目的确定、设备购置、人员配备以及社会化监测体系建设等,开发适宜农村供水工程的简易水质检测设备和在线水质检测设备。

二、对完善我国农村水质检测技术与设备的对策建议

我国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技术及设备线装要求,急需研发成套水质检验技术和设备,包括适用于较大型水厂的在线消毒剂检测设备,适用于小型水厂的简易实验室设备,适用于乡村水厂和分散式供水的携带式检测设备。这些检测设备涵盖重要的理化和微生物指标,所得结果应准确可靠,易于操作。具体而言,我国农村水质检测要围绕如下方面来发展检测技术与设备:

(一)研发适宜的农村水质检验技术与方法

适宜农村水质检测的技术与方法的研究内容包括:水质在线检测装置的传感器技、测试仪器技等,水厂简易实验室的测试指标、仪器设备、检验试剂等,便携水质测定装置的测试准确性、灵敏度、稳定性等,微生物检测的培养基选择技、恒温装置精度等方面的研究。在这一过程中,所研制的各种水质检验方法成本低廉,要让农民用得起。成本降低,并不意味品质降低。因此各类水质检验方法的研制要按程序进行,根据需求设计检验方法的最低检出浓度,并根据标准参考物进行准确度试验、精密度试验,提出各项技术参数。无论在线监测装置、简易实验室水质检验方法,还是现场快速检验方法,都要与现行饮水水质标准检验方法进行测试结果的比对。检验精密度和准确度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的要求。实验室工作完成后,尚需进行示范工程的现场验证实验,在不同水质、不同环境条件、不同气候条件下,检验各项水质检验方法的实用性,以确保研制的水质检验装置和检验方法精准可靠,能够为农村提供饮水水质客观、准确的数据。

(二)完善农村供水在线水质监测设备

我国农村自来水厂以村为单位建立,但农村改水的发展方向是鼓励在有条件地区逐渐建成联村供水。供水规模增加,可降低制水成本,便于管理,必须保证供水达到我国生活饮用水标准的要求,一旦供水水质出现问题,后果不堪设想。这类水厂,应具备检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常规指标的实验室,同时应对关键性指标建立在线监测装置。如为了保证供水安全,严防介水传染病暴发流行,自来水水厂必须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严格的饮水消毒制度,因此,消毒剂指标的在线监测装置尤为重要。目前,我国城市自来水厂主要使用液氯进行饮水的消毒。虽然液氯饮水消毒历史悠久,测定饮水余氯和总氯的化学检验方法、快速检验方法、在线监测装置与技术成熟,但由于其在运输、使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我国农村供水多采用现场发生的消毒装置进行饮水消毒。例如次氯酸钠、二氧化氯、臭氧等。由于消毒剂在现场发生,使得控制消毒剂浓度的因素比较复杂,如水量、水中微生物的含量、消毒剂加入浓度、出厂水中消毒剂的浓度等应得到有效控制。

(三)发展农村供水快速水质检验设备

目前我国农村地区以小型供水水厂为主。由于水厂规模小,多为非全天供水,管理人员少,没有水质检验实验室,更谈不上专职水质化验人员。因此建立正规实验室是不现实的,即使要求建立简易实验室也不现实。快速化学测定的关键技术在于将多种试剂定量组合,提高检测方法的灵敏度,以及试剂稳定性,试剂标准化和功能模块化。研制多功能光传感器检测仪,将化学传感器,光电比色,人工智能技术,层析技术及纳米新材料用于小型、水质快速检测技术及设备,研究微生物的培养基、水样富集技术和提高恒温装置的精度,研制智能化培养箱。形成不同类型的便携式细菌培养箱、理化指标测定箱,以适应小型供水与分散供水的水质检验要求。

参考文献:

[1]鄂学礼.安全饮用水的基本要素及其科学依据[J].中国卫生监督,2007,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