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经营活动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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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经营活动

电子商务经营活动范文1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税收征管;发票管税;信息管税

一、坚持税收公平原则和中性原则

《电子商务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对电子商务征税经营者征税是税收公平原则的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包括征税的普遍性和征税的平等性。征税的普遍性体现在税法面前人人平等,税法对纳税主体平等适用。征税的平等性体现在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方面,主要强调依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和经济水平分配其应承担的税负,负担能力相同的人应当承担相同的税负,负担能力不同的人税负不同。在市场经济中,如果允许某些市场主体存在税收流失,实际上是对其他依法纳税的市场参与者的不公平竞争,将会影响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电子商务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与线下实体经营无本质区别。因此,为维护税收公平原则,电子商务应该征税[1]。此外,为了避免因为税收征管加重电子商务行业的负担,影响电子商务产业的正常发展,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没有针对电子商务产业另开设新的税种,这体现了税收的中性原则。

二、明确电商行业的课税主体及课税客体

1.明确电商行业课税主体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这意味着,税收征管将实施全面的事前准入监管,原先以自然人名义开设的网店,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不纳税的情况不复存在,个人经营网店不再是法外之地。今后凡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经营活动除特殊情况外将和线下商务主体一样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纳税,进入市场监督的范畴。但为了照顾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可以不纳入市场登记管理的范畴,但何为“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电商法》未给予明确规定,需要在后续的实施细则中进一步予以明确说明。然而第十一条又规定了“上述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从上面的法律条文阐述中,可以看出此次国家对电子商务行业在税收征管方面的态度,即“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2.明确电商行业课税客体

《电子商务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因为电子商务具有跨时空、跨领域的特点,所以,《电子商务法》把调整范围严格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限定在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因此,对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对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及文化产品等方面的内容服务都不在本法的调整范围内[2]。

三、贯彻“以票控税”,加强税收监管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无论单位或是个人,无论是线上经营还是线下交易,在经营、交易活动中都具有开具发票的义务。《电子商务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应当开具发票,与《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等相互衔接,进一步明确了将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纳入“以票控税”的范畴,同时明确了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商务经营非法外之地,为创造公平的经营环境,今后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不开发票或少开发票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将会被税务机关加强监管。

四、推行“信息控税”,明确电商平台的涉税责任

《电子商务法》明确了电商平台在提供平台服务时需要履行的两项税收义务:第一,《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义务。第二,《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有提示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3]。此外,第七十五条还规定了电商平台没有履行第二十五条的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平台信息的义务,相关部门将依法对电商平台予以处罚。目前,我国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模式[4]还是以传统的“以票扣税”“以票控税”“以票管税”为主,发票的管控成为我国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关键手段,然而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性,不少电商经营者将不提供发票作为主要避税手段的情况下,造成大量税款流失。《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义务,不仅仅为税务机关要求电商平台提供平台交易数据提供了法律依据,更是我国税务机关由传统“发票管税”的征管模式向适应数字经济、虚拟经济模式下的“信息管税”征管模式的转变。未来对于税收征管,税务机关不再完全依赖发票信息,通过获取电商平台上的销售数据,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经营企业的销售情况一目了然。《电子商务法》明确了电商平台的涉税责任,为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促进税收增长与电子商务发展齐头并进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电子商务产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税务机关为了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不仅要保证线上线下交易的公平竞争,还要保证线上不同平台之间的公平竞争。税务机关及时更新税收征管理念,除了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收集的税务信息外,还加强了与其他政府机关进行信息共享,包括公安、海关、商务部、财政部、市场监管局、社保等机构。即修订的《税收征管法》要求所有金融机构将所有与纳税人税收识别号相关的交易信息批量共享给税务征管机关。税务征管机关通过金税三期中的大数据分析功能,可以交叉比对数以万计的交易。在金税三期大数据的监管下,电子商务平台涉税难以监管的问题将会得到逐步解决。有效的税收征管,将会促使税收增长与电子商务经济增长齐头并进,电子商务经济将成为我国新的税收增长点。

电子商务经营活动范文2

关键词:企业;电子商务;变动成本;战略决策;数学模型

中图分类号:F27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2)23—0001—02

信息技术及互联网应用的飞速发展和普及使得电子商务成为了大众化的商业模式。电子商务正在逐步改变人们的传统消费行为和生活方式。企业经营模式的转变也迫在眉睫,适时介入并开展电子商务经营已经成为企业经营战略变革的必然趋势。在企业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战略决策中,对电子商务业务开展成本分析至关重要。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在这方面的研究文献极为有限,其中王忠元等人在“企业电子商务战略固定成本数学模型建立”一文对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经营流程中的固定成本因素进行了分析和提炼,并且建立了相应的成本时间函数。研究结论是基于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整个经营流程进行探索和提炼的。企业电子商务的开展包括相互关联的活动:企业电子商务项目策划、电子商务系统开发建设及电子商务经营活动。这些电子商务活动在时间上是按顺序进行的,如图1所示。

图中,t0是企业开始涉足于电子商务商务活动起始时间点,企业开始进行电子商务项目建设策划;t1是企业电子商务系统及平台开发起始时间点;t2是企业进行电子商务的商务运作起始时间点。从企业电子商务活动的成本考虑,从t0开始,企业进行电子商务项目策划,随着时间推移,成本随之增加;在t1时间点进入电子商务系统开发开发阶段后,成本也持续增加;在t2时间点,企业开始的电子商务的经营,网上交易活动开始产生效益,但是电子商务运营中必然存在经营成本,包括固定成本及其变动成本,因此成本也持续增长。其收入时间曲线R(t)和成本时间曲线C(t)如图1所示。当收入时间曲线和时间成本曲线相交时,说明企业电子商务经营达到盈亏平衡,即为图1所示的“企业电子商务的盈亏平衡点”。

1 上述企业电子商务成本模型的不足

王忠元等人建立的数学模型为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成本效益量化分析开创了先河,由于该模型仅仅只考虑了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流程中的固定成本因素,而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经营必然存在变动成本,因此该数学模型本身是不完善的。由此有必要重新研究企业电子商务活动及项目建设的整个流程,并深入分析其中的变动成本因素,并通过建立数学模型完善企业电子商务时间成本函数,为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决策提供量化的方法。

2 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变动成本分析

变动成本(Variable Costs)与固定成本相反,是指那些成本的总发生额在相关范围内随着业务量的变动而呈线性变动的成本。变动成本在一定期间内它们的发生总额随着业务量的增减而成正比例变动,但单位产品的耗费则保持不变。

企业电子商务项目策划及电子商务系统开发阶段,电子商务活动的成本主要是人力资源成本和部分开发软件硬件投入,这些投入一般是刚性的、固定的,因此基本上都表现为固定成本。

而在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经营阶段,由于产品销售量的变化,其成本也会随之变化,电子商务的变动成本就由此产生了。对于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来说,其变动成本与传统企业经营一样,也是伴随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产生和变化的,但也有不同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产品成本。企业在电子商务经营中会通过自己建立的电子商务平台向用户在线提品。如果这类企业是生产型企业,会购买原材料生产产品;如果这类企业是贸易型企业,则会向厂商购买产品用于在线销售。企业电子商务经营中的上述活动会投入大量资金,从而产生大量成本,该成本就是产品成本。产品成本与企业电子商务销售量成正相关的线性变化关系,是企业电子商务经营的主要变动成本。

②商务成本。企业电子商务也类似于传统商务活动,在经营过程中也会产生许多成本。比如,企业在媒体、户外或其他网站上进行企业形象宣传或产品推介产生的广告费用;企业购买原材料或产品中的采购费用;企业进行客户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产生的服务费用;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网上交易中必定引入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平台担保交易机构,这些结构会在企业的每笔在线交易中提取一点比例的佣金,该佣金是企业电子商务的交易成本。企业在电子商务中的这些成本也包括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两部分。其中固定成本如广告成本、人力资源成本等是固定商务成本而采购成本、交易成本和服务成本等都是变动商务成本。

③配送成本。企业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商务的主要特点之一是企业在网上销售商品,同时必须在线下通过物流配送的形式将商品送达用户,从而产生了配送成本,对于有型商品的网上经营,其配送成本与商品的销售量也成线性正相关关系,属于企业电子商务典型的变动成本之一。

3 考虑变动成本企业电子商务项目启动阶段成本

函数

4 考虑变动成本企业电子商务经营阶段成本函数

由于企业在电子商务经营阶段的变动成本包括产品成本、商务成本和配送成本三类,本文设定:ac31为企业电子商务经营阶段变动产品成本;ac32为企业电子商务经营阶段变动商务成本;ac33为企业电子商务经营阶段配送成本;k3为企业电子商务经营阶段从开始到研究的时间点经过的时段数量。

则有:

5 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和设计,可以得到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固定成本投入的以现值计算的成本时间函数C(t)的数学模型在考虑变动成本因素后表示如下:

电子商务的开展对于企业来说将从根本上改变企业的业务流程,实现依托互联网的业务流程重组。因此,企业电子商务决策对企业发展的影响是巨大的,有必要对将要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不同阶段的项目内容并结合企业自身的情况,对各种的成本(包括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变量进行合理的预测和归类,这样就可以科学的和定量的方法预测企业电子商务项目开展不同阶段和进程中所需要的成本投入,为企业电子商务开展战略策提供必要的量化数据。本文的企业电子商务成本数学模型涉及到了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中投入的固定成本和企业在电子商务经营阶段的变动成本。当然,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在电子商务经营中的效益也是影响企业电子商务决策的关键因素,有待于今后进一步研究探索。

参考文献:

[1] 王忠元.企业电子商务战略固定成本数学模型的建立[J].企业技术开发,2012,(5).

[2] [美]大卫.范胡斯著.刘悦欣,孙洪墨译.电子商务经济学[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电子商务经营活动范文3

关键词:电子商务 会计理论假设

电子商务是IT技术和商务运行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商务交易过程,是21世纪市场经济商务运行的主要模式,也是新经济涵义下的一种主要经济方式。它是指在技术、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里,掌握信息技术和商务规则的主体,系统化地运用电子工具,高效率、低成本地从事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各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一、电子商务对会计假设理论的影响

在网络经济时代代替工业经济时代以后,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传统会计面临的环境发生了变化。当然这些假设也已经无法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客观需求,暴露出许多局限性,这也必然导致传统的会计假设面临一系列的冲击。

在新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四个会计假设都面临挑战。

(一)对会计主体假设的影响

会计主体假设从空间上界定了会计工作的具体核算范围,只有在这个假设的基础上,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会计要素才有了空间归属。这个个体是有形的实体。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参与主体有其虚拟性,企业不再是传统法律意义上完整的经济实体,它不仅没有严格的企业边界,而且不一定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符合传统会计主体概念。

(二)对持续经营假设的影响

在传统会计环境下,持续经营假设是假定会计主体将持续经营下去,会计主体的经营活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面临破产清算,直到实现企业主体的计划和完成受托责任为止。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会计主体十分灵活,会计主体变化非常频繁,存在时间的长短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对会计分期假设的影响

会计分期假设指为了在会计主体终止之前,能够向信息的需求者提供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信息,人为地把经营过程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分割开来,形成一个个的会计期间。

(四)对货币计量假设的影响

货币计量假设是指会计核算以货币作为计量单位。尽管会计数据不只限于货币单位,但传统会计报告主要包括以货币计量的会计信息。

(五)对权责发生制假设的影响

权责发生制是指会计核算中确定本期收益和费用的方法。即凡属本期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均作为本期收入处理;不属本期的收入,即使本期收到的款项也只作为预收款项处理,而不作为本期收入。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会计理论的新假设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会计理论的假设受到了一定的挑战,个人认为针对这种情况,可从两方面考虑会计理论的假设:网络环境和传统环境,下面具体论述:

(一)会计主体新假设

我们可以把会计的主体看成是有形的实体和无形的实体的总合。在传统环境下,会计的主体是有形的实体。即实实在在存在的企业等主体;而在网络环境下,会计的主体就是元形的实体,即虚拟的企业等主体。当然对于有形的实体仍可以按照原来的理论处理,而对于无形的实体如何处理仍需要探讨。

(二)持续经营新假设

在传统的现实环境中,会计的持续经营假设仍然成立:但是在网络环境下,由于无形实体的不可预知性,它会随时存在和消失,因此持续经营假设不成立,不过我们可以看到虽然电子商务环境下都是虚拟的企业主体,但它们为了长远的利益考虑,也会努力持续经营下去,因此从这一点考虑,持续经营假设对于有形实体和无形实体都适用。

(三)会计分期新假设

对于该假设我们可以概括为两类:会计实时假设和会计非实时假设。在传统的现实环境下。会计进行分期使得在一定的时间后都会有相应的财务报告以及该时间内的经营成果等信息。这属于非实时性的;而在网络电子商务环境下,我们可以利用网络和计算机实时的获得财务报告和相应的经营成果等信息,这属于实时性的。因此现阶段,在传统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并存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考虑分期假设是实时与非实时的总合。

(四)货币计量新假设

针对这个假设,我认为也可以把它归为两类:现实货币与虚拟货币(电子货币)。在传统会计环境下,一般使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一些企业经营活动更多的使用外币,我们可以把这种货币称为现实货币;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的经营活动则更多的是使用电子货币和电子数据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与现实货币相比,因为其不可见性,我们称之为虚拟货币。由于我国现阶段对于电子货币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所以对于如何使用电子货币进行会计计量还有待探讨。

电子商务经营活动范文4

年轻的白领张小姐已习惯了坐在家里,轻点鼠标,卖卖从海外带来的小批化妆品、从各地批来的小物件等等,这几乎成了她的“第二职业”。而接下来,这份赚外快的工作可不是那么好做了。

北京新法激起千层浪

7月2日,北京市工商管理《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要求自今年8月1日起,“利用互联网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体,均应依法登记注册,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展经营。”稍晚,北京工商局称已掌握技术,若有人在网上违规开店,有能力做到开一家、查一家。另据调查,按网店新规,开店办照每年需缴费500元。

消息一出,网友顿时哗然,“网上开店本是小本经营,还要交税,怎么受得了?”

对此,淘宝网表示,目前尚在观望中,看北京的新法到底执行得怎样,再决定作为网络经营者下一步该做什么。

根据北京工商管理局的管理意见,3种情况不需要办照或重新登记:已经有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且经营范围与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取得信息产业部或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完成网站备案,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互联网上出售、置换自用物品,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

北京市工商局特种交易监督管理处处长王靖表示,意见出台的主旨是促进支持互联网商业发展,不宜对个人物品做出硬性规定,希望交易双方按照商业活动的原则和规范,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将由法院等仲裁部门进行个案甄别。

网络专家、国家信息化测评中心常务副主任姜奇平认为,政府部门应该去监管的是网络交易平台而非个人,管好成千上万的网民不可能也不现实,政府应该管好网络经营者,再由网络经营者去管好自己的网上店铺,比如与店家签署自律协议,如违反协议则吊销其IP号、封锁其IP地址等。

对此,上海市工商局法制处处长刘建德表示,专家说的只是政府“怎样管”而已,并不是“管什么”,因为当老百姓权益受到侵害时,监管部门要追究的是具体的卖家责任,而并非仅仅是网络经营者。当然从大的方面来看政府部门应该管网络经营者没错,但对每个卖家同样应有具体的法规约束。

上海立法约束网络卖家

上海也正在制订电子商务相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网上开店要办理营业执照,今年5月,市工商局已将该条例的意见征求稿递交有关立法部门。

“立法最根本的是要保障网络交易安全。”上海市工商局法制处处长刘建德介绍,上海市工商部门和消保委也曾受理过多起投诉网上“黑店”的案例,不少网上卖家不讲诚信,在网上随意虚假宣传、发生问题不愿承担责任、换个网名就溜之大吉是消费者投诉的主要原因。

刘建德表示,办理营业执照需网店经营者实名登记,即使发生问题,工商部门也可追溯到明确责任人,消费者不会再吃“闷亏”。

而立法后得益的不只是网络买家,刘建德表示,卖家同样受到法规保护,比如有买家卷款逃走,卖家也可依据法律追回自己损失。同时,卖家在网上开店赚钱,就该划入商人之列,必须承担起对社会的责任,办照后须依法纳税,尽到公民义务。

近日,上海普陀法院宣判“全国首例上海网商偷税案”,被告人张某借公司名义在淘宝网上卖出近290万元含税商品没有依法缴税,被上海普陀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6万元。

网售小物件也得办执照

在网上出售首饰、化妆品等小型物件在家里邮寄就能完成交易,这种经营活动也需办照。根据办法,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其登记注册按照《关于解决无证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经营住所问题的意见》,即必须经过邻居、居委会等相关利害人的同意方能作为登记注册地址。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网上商城、网络黄页等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有义务查验并留存商户的资质证明;建立电子交易记录,并将交易记录保存至少两年;建立内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明知道商户无照还准许其在自家平台上经营的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将由工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由工商部门对此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网店新规批评的商榷

据北京工商管理局的一位负责人说,之所以推出网店新规,是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因为“目前包括淘宝、易趣和拍拍这三个C2C平台上的卖家大多卖的是假货或行坑蒙拐骗之道而让购物消费者即买家深受其害。”

新规一出,各界批评,主要是各色互联网专家的批评,潮水般涌来。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有互联网专家认为,网上销售仅占国家零售总额的0.6%。为如此之小的业务量专门加以规范没有必要。第二,有专家称,淘宝、拍拍等大C2C网近年通过不断总结经验,已在诚信等方面有了足以使消费者放心的行规,近年实践行之有效,不必由地方政府也台管理规定。第三,有专家认为,在网上开店多以待业或兼职个人的小本经营为主,其开店收入也以补贴家用为目的,新规出台,不仅手续麻烦,500元办照费也令小本经营者为难,新规不利于鼓励就业和创业。

网店新规出台后,有媒体就公众对网店新规的反应进行了比较认真的调查。调查方说“此次调查参与人数达到10096人,其中参与调查者中买家占到60%,卖家为40%。从调查结果我们不难发现,大多数买家是非常支持网店办执照的。看来于网上购物买家还是把安全购物放在第一位,价格便宜其次。另外,与买家的观点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绝大多数卖家对网店办执照持反对态度,他们认为办执照只会增加网店的负担。”

由此看来,虽然互联网专家的说法部分被调查映证,但北京工商为违护消费者利益出台新规的说法并非没有根据。对北京工商一边倒狠评,认为北京工商不明事理,多此一举之类漫骂式的批评有失公允。

电子商务经营活动范文5

一 电子商务概念,其和信息技术的联系

电子商务是不断发展的。关于电子商务目前仍没有一致的定义标准。对于电子商务的定于在各个国家、各个学者、各个行业领域都有不同的理解。电子商务最早的概念是由托马斯?马龙(美国经济学家)提出的,其可分为广义的电子商务概念和狭义的电子商务概念[2]。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信息技术支持其每一个活动环节,包括设计、管理、制造、销售等。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在经营活动中,买卖双方为满足各自所需,需要信息技术的支持[3]。由于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电子商务的结构和内涵也在不断的创新和改变。有文献指出,商务活动是电子商务的主体、计算机网络是电子商务的基础、电子化方式是电子商务的手段,一切商务活动在法律范围内进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的业务量也在不断的增多,企业竞争日益激烈,要在竞争中利于不败之地,就需要企业具体快速的市场反应能力,不管是在生产、管理、销售、运输等环节都协调一致。而电子商务的物流管理尤其重要,如果物流管理不当就会影响下个销售环节损耗企业的财力、物力,降低企业的经济效益。在电子物流系统中包括商品的位移、包装、装卸、运输、仓储等环节,因此必须加强企业电子商务物流系统的管理[4]。

2 信息技术运用于电子商务物流信息管理系统的重要性

信息技术运用在电子商务物流的管理上主要体现在电子商务物流信息管理系统中。在物流行业中,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包括信息的收集、信息的整理、信息的加工、信息的存储、信息服务等。狭义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是指在少数企业经营活动中涉及物流时的应用。而广义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是指涉及物流的各个行业和领域,比如码头、海关、运输、仓储等,必须应用到物流管理信息系统[5]。物流管理信息系统是现代物流的指标,随着时代的发展,如今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已被广泛用于各个领域各项经营活动中,因此加强电子商务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提高企业的物流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确保企业的顺利运行。

3 电子商务物流信息管理环节

信息技术的运用贯穿于整个电子商务的物流活动中,其中包括:(1)储存,商品的积存、商品的保管、商品的保养、商品的维护等。(2)运输,按照客户的需求,选择运输方式,通过网络运输作业,在客户要求的时间内送达商品。(3)配送,通过商品配货、商品运输等最终完成商品配送[6]。(4)流通加工,根据企业或客户的生产需求,对商品的包装、计量、分割、标签、标志、组装等作业[7]。(5)物流信息管理,预测和计划储存、运输、配送、流通加工等环节,掌握物流的动态信息和生产信息、市场信息、费用等。

4 信息技术运用于电子商务物流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

决策和战略的支持作用:物流信息管理人员根据每个物流环节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评估及分析企业的成本收益,以评估结果和分析结果更好的支持企业的决策和经营战略,

协调工作的作用:在物流运行的过程中,对物流信息的集成和流通,确保物流信息的时效性,提高物流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降低物流管理工作的难度。

促进市场交易的作用:管理和协调商品的对接、商品的安排的储存、商品的程序选择、商品的价格、查询流程等。使市场交易活动规范化、程序化,提高物流信息的效率性和集成性,记录企业整个物流活动的内容。

控制业务的作用:控制物流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通过电子商务物流信息管理系统,鉴别和评价绩效和作业计划。

5 运用信息技术构建电子商务物流信息管理系统

1.建立电子商务物流信息管理系统。电子商务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分为单机式和集中式两种管理模式,集中式由服务器、服务器结构与客户端、浏览器等组成。因为数据的实时性和客户端数量的增加,选择了集中式的管理模式,集中式管理可以使桌面工作整合简洁,可方使用浏览器查询各种物流信息[8]。

电子商务经营活动范文6

关键词:市场经济 安全 支付 问题

中图分类号:F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2-00126-01

一.电子商务中的支付安全问题

随着社会的经济的发展,电子商务已经和人们的生活密不可分,淘宝,网购也成了人们生活中频率最高的名词之一。但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一系列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电子商务支付安全问题。

二、支付安全问题分析

(一)个人信息安全问题隐患

一是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消费者在网上消费的同时需要登记自己的个人信息,包括电话号码、身份证号、银行账号、通讯地址等等,这样就将消费者的个人保密信息暴露给网络这个开放的平台,导致一些不法分子盗取消费者信息,进行电话、网络等营销活动,骗取消费者信息进行欺骗、榨取等不法行为;二是消费者个人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消费者进行网上交易,首先需要申请个人账户,开通网上银行,存入资金给第三方平台,但是电脑网络系统自己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导致不法分子利用木马等病毒侵入电脑系统,篡改、盗取消费者账号,使消费者个人财产受到损失。

(二)商家经营行为制度规则不完善

一是隐瞒真实情况,制造虚假广告。网上商店展示的商品往往是一些图片和文字。而许多网上经营者展示商品时,没有一定的展示标准,向消费者提供的大多是不完整的信息,使消费者不能全面判断商品质量,从而造成损失。网络广告作为消费者网上购物的主要依据,而消费者却又很难判别广告信息的真实性,许多经营者故意向消费者提供虚假的商品信息,欺骗消费者;二是网络欺诈。一些经营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未经工商登记的企业,编造虚假的企业信用信息和经营情况,以及获奖材料,宣称子虚乌有商品和服务信息,骗取消费者。从而使消费者在支付过程中,即使收到安全威胁,也在事后投诉无门。

(三)网络安全支付法制并不完善

我国目前的银行卡网上支付方式也存在着一些的缺陷。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各家银行甚至同一家银行的不同分行、不同的卡品种所提供的支付网关、服务标准、地域范围的不相同,使买家和商家利用银行卡网上支付开展电子商务活动造成了很大的混淆和障碍。目前国内主要的电子商务交易网站的银行基本都提供很多种网上支付的方式,每一家银行都有不同的方式进行支付的网关,有的银行还是通过第三方授权机构进行的综合性能的支付的网关,由于这些的支付方式过多,使得更多的交易者在选择交易时很迷茫并且引发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对于网站维护的工作人员来说也造成了一定的困扰。由于我国引进电子商务时间短,造成很多法律制度并没有对网络犯罪有一定的具体条例,是很多网络商家钻法律空子,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侵权事件。

三、解决方式分析

(一)设立网络市场安全屏障

市场主体的真实身份不明确,建议参照现行有形商品交易市场企业、个体户登记规则,取缔网络无照经营活动,对在因特网从事商品经营的市场主体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凡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申请和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执照就是网上的通行证,作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身份标识,为了方便企业的决策,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及时提供各种行政管理信息服务,电子执照除了对于一些基本的营业执照内容的标记,还要记住相应的某些网站的地址、域名和可以对该网站的相关联的一些商品和有效期进行检查,对于网络商家经营的一些商品必须要把营业执照放在最显眼的地方,做到与在有形市场一样的亮照经营。通过实施对电子商务主体亮照经营制度,可以保证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使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交易环境得到净化。这样在消费者进行支付时,才会得到安全的网址支付,进而确保支付安全。

(二)加强电子支付安全保障

商业银行应对相关的网上银行进行一定的完善在运营方面,整理并规定除相关的网上银行的管理策略和方针,对企业的运营有一个正确的引导,对这些银行的建设有了一系列的相关的科学论证,这些相关的科学论证也是为了保证信息的可靠安全性,使得电子银行系统的设计得到最严密的设计,在系统运行方面得到安全稳定,使得我们的功能做到最好的完善。首先我们要确定银行应该有的一些相关的责任,因客户没有按照相关的协议进行相关的责任,虽然有些相关的金融机构可以不用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法律法规也会对其进行相关的责任。

另外,对于电子银行业务的开办、增加和更改没有经过相关的金融机构的同意就进行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造成客户损失的金融机构应承担全部责任;其次是电子银行需要建立相应的恢复系统或者备份,使电子银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对原有的资料有备份和建立很强的防御能力,因电子银行的安全技术的投入很少,需要增加对电子银行的投入。再次是应该对一些高效的安全产品和技术引进进来,客户在进行交易时的安全性有所提高。同时,要对一些黑客的攻击和病毒进行相关的防范,对于一些防毒软件和防火墙进行及时的升级,并维护电脑的系统定期的检查,这样就能提高电脑对于一些黑客攻击和病毒的防御能力,使电子银行的系统的安全性有了最基本的保障。

综上所述,突破电子商务应用中的支付“瓶颈”、改善支付环境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总的来看,要解决电子商务应用过程中的支付难题就必须建立全面统一的现代化支付体系,更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努力。

【参考文献】

《电子商务概论》 李琪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