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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的关系范文1
1992年之前,我国企业财务包含会计、税收、资产管理等诸多内容。随着改革开放和建立企业制度的需要,财政部出台,《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十大行业财务制度、十三大行业会计制度,并推动了分税制改革。此后财务、会计、税收这三项与企业关系最密切的管理职能逐步分离,形成各自相对独立的制度体系。特别是2006年财政部修订《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财务制度原有的核算职能完全回归会计制度,以《企业财务通则》为代表的公共财务制度重在调整财政和企业以及企业内部投资者和经营者的财务关系。与财务制度相比,会计制度走的是“国际化趋同”路线,适用范围不限于国有企业,市场化色彩更为强烈,制度体系更为完善,职能定位不断扩充,延伸至内部控制、管理会计等核算以外的管理领域。
二、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及区别、联系
财务制度:在于价值管理,规范企业投融资、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等全过程涉及的财务主体及财务行为。
会计制度:在于核算管理,规范会计信息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解决“如何反映”和“怎么理解”企业财务行为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从财务制度主要还原为税收制度,同时,单一的公有制变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在这样的背景下,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不同的定位和作用,决定政府出台的财务制度要在“必要的规范”和“不必要的干预”之间寻找合理的平衡,经历更多的公众论证和质疑。因此,财务制度无论是在供给数量还是质量上都逊于会计制度。
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法律依据及制度体系不同.制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公司法》和《会计法》,这两部法律在法律门类和具体内容上存在很大的差异。《会计法》属于经济法范畴,对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等专门作了规定,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这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公司法》属于民商法范畴,要求“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法律虽然支持公司执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但是并未明确通用财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以《会计法》为基本依据和核心,会计逐步发展成一套适用于各类型企业的制度体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指南和解释。而财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主要依据“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制定,存在法律依据相对薄弱这一“硬伤”和“软肋”,《企业财务通则》原本属于行政法规,2006年修订时降为部门规章,其强制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各类企业缩小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制度体系上缺少行政法规。财务职能变弱、导致财务制度体系不够完善。
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管理方式和体制不同。我国企业会计制度采取高度集中管理方式,从制度的研究、、解释、执行、监督等管理职能均集中在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实践由其他部门及地方财政部门解释制度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情况极为罕见。而企业财务制度的管理集中度相对较低,《企业财务通则》等通用的财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颁发。这些规定相对原则化,为提高制度的操作性,常需授权地方财政部门和监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细化。通用的财务制度不被重视的结局也在所难免。
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两者均有很强的外部性,属于规范经济秩序、保障各方权益的基础性公共制度。会计制度的外部性体现在企业所披露的会计信息直接影响股东、债权人、潜在投资者、政府等利益相关方的决策使其获得额外收益或遭受额外损失。财务制度的外部性体现在企业的财务管理直接影响利益相关方的可得利益或承担风险。
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两者都具有中国特色,在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尽管我国会计准则已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趋同,但与国际上普遍由民间团体或专业组织制定准则的做法相比,我国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机制非常独特。而与国际上财务制度安排主要包含公司法、证券法和平等民事主体自行签订的契约相比我国企业财务制度自成体系,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安排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组织实施。
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应当协调推进相关制度建设工作。虽然在企业实务工作中,财、会基本不分家,但财务和会计的功能定位有显著区别。财务主要解决财权及其对应的利益和责任在企业股东和管理层、企业和国家、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分配,以及企业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合规,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会计主要是准确客观地反映企业经济行为的结果。财务管理内容是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对象,会计信息为财务管理提供基础依据。
三、协调推进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建设工作的建议
要协调推进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建设工作首先摒气“大财务观”或“大会计观”。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应抓紧修订《企业财务通则》,明确财务制度定位,明晰财务管理内涵和边界,创新财政财务管理方式和手段,提升财政治理能力。
加快健全新时期企业财务制度体系。借鉴会计准则体系,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专项?务制度―财务管理指南或指引―案例库”的层次,建立健全企业财务制度体系。
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的关系范文2
—、财务、会计、税收:处理企业、国家以及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切合点
要说明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税法之间的关系,首先应当对财务、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关系作出回答。
财务、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考察。从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出发,他们可视为处理企业、国家和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三个切合点。改革开放之前是这样,改革开放以来,乃至于将来建立起成熟的市场经济制度以后,这个结论也同样是成立的。区别只在于,不同的所有制结构,不同的经济运行机制,这三者也就有不同的结合方式。
改革开放以前,基本经济成份是国有企业,经济运行方式是通过指令性计划实现资源的配置和社会总产品的分配。以集体企业为主体的非国有企业也采取了类似于国有企业的经济运行方式。就分配体制来说,国家为社会总产品分配主体,按照经典作者所阐述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实行对社会总产品的统,分配,形成补偿基金、消费基金和发展基金,从而实现社会再生产。其中,财务制度通过规定资金投人、资产计价、成本补偿、收益确定、利润分配、基金形成等标准,成为三大基金分割的直接依据。财务制度也是国家税收的基础,财务制度所划定的补偿标准和收益确认标准,是确定税基的依据。而会计制度则是按照复式记帐要求,根据财务制度和税法所规定的分配标准规范企业的会计科目、报告格式以及反映和核算内容。这时的会计制度本质上是薄记制度。
实践证明,以上分配制度以及与其相适应的财务制度、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定位,弊病甚多。主要表现在:第一,分配权力高度集中。补偿基金和消费基金以及发展基金的分配比例都集中在国家手中,企业没有自主权,大到基建项目,小到更新改造,乃至职工福利设施,都是政府部门决定的。第二,分配过程缺乏制约。社会总产品有多少用于补偿基金,有多少用于消费基金,又有多少用于发展基金,服务于国家计划和预算,而没有考虑经济生活自身的规律。根据国家计划和平衡预算的需要,可以调整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可以推迟确认损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计划决定财政,财政决定财务,财务决定会计”的运行机制。在这种体制中,只有纵向决定与被决定关系,看不到相互制衡。
由于分配权力集中,又缺乏内部制衡,导致分配比例失调,突出表现是补偿和消费大量欠帐,如,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欠帐,职工福利欠帐,环境治理欠帐,等等。这些隐患现在已经充分暴露出来,成为当前改革和发展道路上的严重障碍。
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社会总产品在补偿基金、消费基金和发展基金之间进行分配。这一结论适用于各种社会和各种体制。问题在于如何进行分配,由那个主体进行分配,在那些层次进行分配,根据什么进行分配。计划经济体制的突出问题在于,社会总产品是在国家层次上进行分配的,企业并不是分配主体。换句话说,社会资金实行的是宏观循环,补偿基金和消费基金是根据国家计划进而通过财务制度进行分配的。改革的方向是,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承认企业是商品经济的细胞,在企业层次上进行分配,按照资本运动规律组织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会计核算。
企业资本运动,首先表现为资本的投入,形成资本存量,然后经过生产经营过程实现资本的增值,对资本增值进行分配,形成新的存量,进而实现新的循环。从资本的运动过程中,我们就很容易地找到界定财务,会计和税收的各自作用空间,并且能够找到计划经济体制下分配问题的症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是按资本运行规律组织社会再生产,社会总产品价值和新增价值的界定取决于财务制度,服务于国家计划和年度预算,最终表现为存量与增量界限的混淆,导致分配关系和分配比例的扭曲,这是我国国有企业当前普遍面临生存危机的深刻背景。
一般认为,会计通过价值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这个结论基本上是正确的。但会计的深刻意义还在于,通过资产、负债、权益和收入、费用、利润的确认和计量,它划定了资本存量和增量的界限,其中资产、负债和权益三个要素划定了资本存量的界限,而收入、费用和利润三个要素划定了资本增量的界限,这六个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贯串于会计循环的全过程,是会计职业的崇高追求所在,也是企业得以持续经营的基础。包括国家在内的投资者所执行的财务活动,实际上是基于存量和增量的分割所进行的资源的配置,包括资本(即存量)的投放和利润(即增量)的分配。税收也是在合理划分存量和增量的基础上对增量的分配,尽管参与分配的法理依据完全不同于财务活动。
二、会计准则与财务制度
前面已经说到,传统分配体制下,财务制度直接地执行统收统支的职能,是国家实现社会总产品分配的工具。由于分配权力高度集中且缺乏制衡,导致分配结构失调,弊病甚多。为此,我们建议全面认识并重新界定会计准则的性质和功能,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职能转交由会计准则来执行,建立起体现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原则、约束机制健全的社会总产品分配体制。
问题是,为什么会计准则能够执行这些职能,并且能够避免传统财务制度的弊端呢。这是由会计准则的内在机理决定的。
第一,会计准则是市场经济实践和人类智慧的结晶。经过近百年市场经济实践的催化,会计准则已经成为有一套逻辑严密的概念体系支撑的规范系统。象真实与公允、权责发生制、可比性、谨慎等概念和原则,已经成为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固有观念,规范着会计实务,不仅支撑着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在市场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样也使资本存量与增量的分割建立在合理基础之上。
第二,在由投资者、债权人、管理者、政府部门、企业职工和会计职业等所组成的多角关系中,会计准则已经成为处理和协调经济利益关系的内在稳定器。企业是各种经济利益关系的联结点。这里所讲的经济利益,既可能表现为直接经济利益,也可能表现为以经济信息形式存在的间接利益,因为谁拥有更多的信息,谁就有更多的决策能力和影响能力,并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其中,对我们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有意义的,是其直接经济利益方面。会计除了其固有的信息功能外,另一个重要功能是资本存量与增量之间的分割功能。对于股权投资者来说,存量是其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保证,一般情况下,会倾向于多确认存量(当然,例外的情况也是有的。比如,对于短线投资者来说,只在意企业的短期价值,可能会倾向于多确认增量。而这本身就说明了多元利益的存在卜对于债权人来说,他们一般也倾向于多确认存量,因为,存量充分意味着其债权的安全系数更大一些;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其直接利益是税收利益,多确认增量,意味着更大的税基;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其报酬往往是与企业的当期利润相联系的,他们也会倾向于多确认增量(当然,基于长期雇用、追求长期利益的情形也是有的)。类似于这样的利益主体及其利益倾向,还可以举出一些。为了协调各种利益矛盾,会计职业最早以中间人的面貌出现,主持会计准则的制定。
后来的实践证明,会计职业也是有自己独立的利益的,即,以最小的风险,获取最大的收益。其中,收益表现为市场份额、审计取费,风险则表现为可能的审计失误以及由此引起各种利益主体的诉求。所以它在行使其职能时,就会考虑特定利益关系中的力量对比,并以对自已有利的方式进行会计政策选择和设计。这正是为什么美国、英国等国家的会计准则制定权限先后从会计职业转移到独立的会计准则制定团体手中的真实背景。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有理由将现行财务制度执行的制定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标准的职能分解出来,使其成为会计准则的职能,建立比较完善的会计准则体系和会计准则形成机制,有效地负担起资本存量与增量的分割职能。将财务分配和税收分配以及其他分配形式建立在合理划定资本存量和增量的基础上。
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职能改造为会计准则的职能以后,相应的问题是,是否取消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笔者认为,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职能改造为会计准则职能,并不意味着取消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相反,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原则,改善和加强国家作为所有者对企业财务的管理。
所谓财务活动、财务管理,都是围绕资源的配置和分配进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和分配基本上是由所有者在国家法律约束和计划指导下实现的。资金投资到哪里,投资多少,从哪里筹资,怎样安排资金结构,利润应当怎样进行分配,多少分配给投资者,多少用于后备和发展,基本上是所有者决定的,或者是由管理部门在投资者的指导下进行的。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至多是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小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作出必要的制度规范。可能的领域有,利润分配顺序,社会保障基金的提取,后备基金的建立,等等。现行公司法律对这类问题已经作出规定。
而国有企业的情况就大大不同了。国家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或者通过法人行使所有者职能。国家必须对国有企业财务进行管理。理由是:
第一,所有者对其资本的管理和控制,是市场经济赖以正常运行的保证。而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对于国有资本的投放和国有资产收益的分配以及对经营者的考核,必须由国家来执行。
第二,国有企业是实现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目的的重要途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是一个重要而特殊的经济成份。国有企业固然要以盈利为目的,但其所担负的经济社会目标也是十分重要的,比如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的职能、平抑物价的职能、解决就业的职能等等。这都要求通过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管理来实现。
第三,相对于非国有企业来说,国有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要弱得多,承受的经营失败风险比非国有企业也要大得多。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中,都表现为一系列的授权过程。对于非国有企业来说,有的是由所有者本人直接经营,自己授权自己,其责任心和风险意识都是很强的。有的则是由私人投资的股份公司,也具有极强的风险意识。当然,由于掌握企业命运的是大股东,对小股东有着潜在的损害,所以往往要有一定程度的政府于预,比如定期公布信息,保留必要的后备。公司法律有关条款起的就是这样的作用。而在国有企业,授权层次大大增加,有时甚至不能直接确指是谁授权的。这就大大增加了授权风险。注重眼前利润而忽视长期利润,剥夺性经营而不注意资本维护和技术开发,冒险而不顾忌后果,等等。这就是产权经济学一再提醒的道德风险现象。可以说,国有企业的道德风险比非国有企业要大得多。这就有必要改善和加强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管理和监督,比如规定和监控负债比率,流动性比率指标等等。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
在传统体制下,税法和会计制度都是以财务制度为依据的。会计制度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的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标准规范帐务处理方法和程序,而税法则根据财务制度确定税基。随着会计制度改革和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职能将由会计准则来承担。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如何处理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是将税基完全建立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还是另行制定一套扣税办法。或者将税法与会计准则统一起来。最近几年,不少同志倡导建立一门独立的税收会计学,并发表了一些研究成果。总的来说,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是,税收会计学是财务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它集中研究和处理企业与税收有关的会计业务,比如,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营业税的会计处理,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以及纳税申报。还有一种观点是,鉴于财务会计与税收的目标不同以及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现实差异,分别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并进行跨期所得税的分配,即所得税会计。更有人建议,不但要确认所得税的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而且还应当确认增值税等其他流转税的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并进行跨期分摊,在此基础上建立税收会计学。
关于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从会计的角度看,企业的纳税业务,与企业其他各类经营活动井没有什么两样,交纳各种税收,所导致的企业纳税义务形成的负债以及多交税收而应当退回税款所形成的资产,与企业对存货、固定资产、应收帐款、应付帐款等经济业务的核算原则是一样的,都要遵循有关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标准。单独建立一门纳税会计学,就象要建立应收帐款会计学、存货会计学、固定资产会计学一样说不过去。
关于第二种观点,涉及到要不要保持财务会计与税法在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上的一致。就成本和效益方面考虑,会计准则与税法如果能够协调好乃至统一起来,当然是一件好事。因为那样既有助于简化企业会计核算,又便于税收征管。然而,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立法宗旨、服务对象和约束因素诸方面都是有区别的。就当前实务来说,税法与会计准则在诸多项目的处理上已经出现了一些差异。绝对地讲会计准则与税法保持一致,已经行不通了。但是,赞成会计准则与税法分离,并不意味着不顾成本与效益原则,盲目地追求两者的差异,甚至人为地夸大两者的差异,而应当尽量保持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和一致,不要夸大纳税扣除政策的作用。实际上,某些税收政策的奖励或抑制作用是有限的,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经营环境和企业机制下,更是这样。对于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某些项目的确认标准上的差异的处理,笔者赞同我国现行会计制度有关所得税核算的规定,即,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有同志建议,不但要跨期分配所得税,还要确认增值税时间性差异,并进行跨期分配,进而建立起税收会计学。笔者认为,借鉴所得税跨期分配原理进行流转税的跨期分配,不失为一种尝试,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任何一种会计方法的采用,都要符合中国现实和特定环境,符合成本与效益原则,不能为会计而会计,为研究而研究;第二,流转税跨期分配与所得科写期竹配一样,都是会计原理和会计原则的具体运用,属于某一类会计业务,指望因此形成一门税收会计学,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四、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
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所要解决的实际上是会计规范本身的结构问题。广义上讲,会计准则是会计制度的一种形式,就象会计制度以外,还有会计规章、会计规则、会计规定、会计处理办法等多种法规体例一样。80年代初开始搞会计改革,乃至于从统研究会计制度改革,开始用会计准则这个称谓,很大程度上受到西方会计实务的影响。因为美国、英国、加拿大以及国际会计准则都称accounting standards 或accounting principles,分别译为会计准则(或会计标准)和会计原则,当时国内大量介绍和译述西方国家会计文献,使得会计准则这个词成为市场经济制度下会计规范的象征。记得当时还曾就会计准则、会计标准或会计原则的区别或联系以及我们该选用哪一个名称进行过多次讨论和论证,后来在1998年底召开的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基本理论和会计准则研究组的研讨会上达成一致意见,今后统一用“会计准则”一词,不再在名词上争论了。
现在我们讨论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已经不再是名词本身的讨论。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现在都以其现实存在,直接影响着会计实务和会计理论。当然,由于已经的会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际会计经验,会计准则几乎成为新的会计规范的代名词,因而影响更大一些。我们现在要讨论的会计准则,基本上是指已经或即将的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而会计制度所涵盖的内容要广泛得多,且复杂得多。其中有代表性的是“两则两制”中的13个行业会计制度和后来陆续的其他行业会计制度,象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还有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制度两个会计制度。从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看,表现形式、体例结构、详略程度、政策选择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但所涉及的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相互之间的关系确实需要理顺,从而形成有分工又有协调、结构严密的中国会计规范体系。
早在80年代末财政部着手研究和草拟会计改革发展规划时,就提出了建立会计准则体系这一动议。1991年的《会计改革纲要(试行)》以及先后提出的《关于拟定我国会计准则的初步设想》等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建立包括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在内的会计准则体系的设想。当时,按行业和所有制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国营商业企业会计制度等基本上是以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为框架的,这就是本文前面所说的,执行的是簿记职能。也有一些例外,1995年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以及1992年年初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除了传统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方面的内容外,也独立地规定了一些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政策。实施“两则两制”时,由于当时《企业会计准则》只有一个基本准则,尚不能满足具体指导企业会计实务的需要,所以根据基本准则按行业制定了13种会计制度。这些行业会计制度也相应地充实一些会计政策的内容,即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方面的内容。这就是为什么随着具体准则制定工作取得进展,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重叠之处越来越多、人们越来越关注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关系问题的根本原因。
如果说,80年代末开始搞会计准则时,还主要是直观地借鉴西方国家会计准则这个名称和形式,那么经过10年来制定会计准则的长期实践,我们切实感到,分要素、分经济事项制定会计准则这个形式,有显著的优越性。一是分会计要素、分经济业务制定会计准则,有可能将某个要素或业务所涉及的定义、特征、确认、计量和披露要求阐述得比较全面且清楚,逻辑严密;而会计制度是按会计科目组织其逻辑结构的,其核心是帐户设置、记录内容和信贷规则,不可能象会计准则那样根据特定要素或业务的需要灵活组织其结构和内容。二是会计准则这种形式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规范形式,已经为国际社会所认同,象法国、德国等国家也开始采用会计准则这种形式。
曾经普遍认为,会计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应当用会计准则取代会计制度。现在看来,评价会计制度,应当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辩证地看。就内容来说,通过会计制度规定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等会计政策,并不是绝对不可行。有人说会计制度规定过死,不利于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实际上,并不是会计制度规定过死,而是财务制度规定过死,不能把财务制度的问题算到会计的头上;就现行的会计制度来说,除了仍然过多受到财务制度制约之外,很难说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政策过死。再说,就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而言,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余地将越来越小。会计制度的问题出在它的形式上,即如前面提到的,由于会计制度是按会计科目组织其逻辑结构的,因此,无法对特定会计要素和会计业务的确认、计量作充分交代,也就限制了它的作用范围,这也是形式决定内容的一个例子。
会计活动包括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四个环节,因此,会计规范也就有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这四个可能的要素。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其他国家的会计准则,都只包括确认、计量和报告三个环节,而基本上没有涉及记录这个环节。就我国的会计准则来说,必要时也有一些有关帐户的规定,比如,单设帐户还是合并反映,直接转销还是备抵方法,就屋于记录的规定,因为不影响计量的最终结果。有关记录环节,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帐户的设置、帐务处理程序、帐户对应关系、帐户与报表项目的协调和配合等等。现行会计制度的形式特别适合于记录制度。所以,要不要用会计准则代替会计制度,实际上就变成了还要不要对会计记录环节作出规定?有关记帐方面的事,是不是交给企业自己来做?
笔者认为,会计制度有关记录环节的规定,主要是帮助企业设置会计科目和建立会计核算体系,并不象会计准则那样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所以,要不要对会计记录环节作出规定,取决于企业会计实务有没有这个需求。离开特定环境,绝对地说取消会计制度或保留会计制度,都是片面的。
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的关系范文3
关键词:会计政策;内涵;原则;问题;对策
一、会计政策的内涵
会计政策是源于西方的一种观念,也是西方财务政策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于会计政策的内涵尽管各自的解读不同,但大致的方向却是一致的。所谓“政策”一般是指某一主体制定地,并且具有预定目标的用来指导或者影响某一部门或方面工作的理论指导。这种理论指导大多是有政府制定的,所以称政策。会计政策的定义却并非单单的政策在会计方面的定义,国际会计准则《会计政策的说明》提到:“指在编制会计报告时,管理人员所采用的原则、基础、惯例、规则和程序。即使同一题目,在使用中也有许多不同的会计政策,需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选用最能恰当地表明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政策。”这样的规定仿佛是企业制定的会计政策,实际上我国的会计政策是企业与政府共同作用的结果。我国制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中指出: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用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说到底,会计政策的制定是根植与企业的,最终也是为企业服务的,无论现在关于会计政策的观点是宏观政策还是微观方面最终都是由企业根据自身特点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的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也各方面的关系。会计政策是个涵盖很大的概念,它不仅与我国制定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有关系,还与财务通则和财务制度关系密切。最后与之关系最大的是企业的目标以及企业的实际需要。
1、会计政策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关系。人们往往会混淆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关系。事实上,会计准则的制定是要明确经济业务的处理,是对会计政策的一种规范,如无会计准则,会计政策往往会出现缺乏信息可比性的后果。会计制度是会计准则下属的具体账目的处理方法等,是会计准则的具体体现。总之,会计政策需符合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要求。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确定了企业应该采用的会计政策。
2、会计准则与财务通则、财务制度的关系。财务是个很大的概念,是指对某一地区的筹资活动以及国家、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我国制定了《企业财务通则》,这个通则的颁布使得出现了财务通则与会计政策并行的局面。实际上对于企业的财务通则和财务制度对于会计政策是不会发生大范围影响的,财务与会计也分属不同的领域范畴。会计政策并不是有财务通则来制定的,但会计政策仍需与财务政策并行,就代表了两者之间不能存在抵触局面。
3、会计政策与企业目标之间的关系。会计政策归根结底是应用于企业的,企业应用什么形式的会计政策是要与企业的形式、规模及目标而确定的。会计政策具有不同的针对性,有的政策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有的则使用与小型企业或者上市公司等等。会计政策拥有灵活性,如如对存货计价,企业可在先进先出、后进先出、个别计价、加权平均、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之间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在直线法、加速折旧法、工作量法之间进行选择。这样的特性需要企业根据自身的目标来选择,可以说企业目标是决定会计政策应用的根本。
二、会计政策选择的基本原则
为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企业在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一是适用性原则。企业选择会计政策时,应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理财环境相结合,即企业在选择会计政策时应考虑行业特点、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内部管理、偿债能力等多种因素。会计政策的适用性是确保会计政策得到较好发挥的重要特征。会计政策的适用性还意味着随着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以及理财环境的变化,会计政策本身要重新作出选择,以确保在新环境下的新的适用性。二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政策的选择应该注重实质,即应使交易或其他事项按其经济实质和财务事实而不只是按其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在实际工作中,交易或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因而会计政策的选择就必须以实质重于形式作为重要原则。
三、会计政策选择存在的问题
1、企业高层领导授意会计人员选择突出眼前业绩的会计政策,加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一般情况下,合理的会计政策的选择或调整是为企业长远发展考虑,但是有些企业歪曲了会计政策选择的内涵,在企业高层领导的授意下,根据当年企业业绩情况随意变更会计政策,这种行为违反了稳健性原则,给下一个会计年度利润的实现埋下了隐患。这种会计人员在企业高层领导的授意之下,作出有利于本期财务成果的会计政策选择。
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的关系范文4
关键词:企业会计法律体系核算模式国际化
一、现有会计法律体系形成过程的历史回顾及格局分析
以《企业会计制度》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会计法规建设目前基本已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中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基础的相对比较完整的法规体系。纵向分析,我国的企业会计法规体系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会计法律,主要是指会计法。第二个层次是会计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由《会计法》授权、财政部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规范。横向分析来看,企业会计法规体系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会计核算方面的法规;二是会计监督方面的法规;三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方面的法规;四是会计工作管理方面的法规。
二、现有企业会计法律体系运行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
(一)行业会计制度的具体行为规范不适应企业改革的要求
目前各企业所执行的具体会计规范是在《企业会计准则》指导下的行业会计制度,这套规范体系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1)不能适应企业经营多元化发展的要求。随着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和风险机制的日益形成,多元化经营将成为企业经营的必然趋势和战略选择。多元化经营必然使企业涉足于各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经营业务,而执行现行会计规范要求企业对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经营业务分别设置账户,并采用不同的会计程序与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这不仅增加了多元化经营企业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影响核算效率和质量,而且难以保持口径一致,反映综合的财务会计信息。(2)不利于会计信息的行业比较和分析。执行行业会计制度,使得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会计处理所依据的原则、程序、方法各不相同,这就必然导致会计信息在行业、企业之间失去可比性,不便于投资主体对潜在投资对象的比较、分析和选择,最终不利于资金的合理流向和资源的优化配置。(3)不便于投资主体对企业实施有效的财务监督。企业各投资主体对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依据是财务会计信息,然而,一方面各投资主体出于增加投资收益、回避投资风险的考虑,会不断的改变投资对象,使资金经常性地从一个行业转向另一个行业,或同时分布于若干不同行业;另一方面不同行业又执行不同的财务会计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主体要实施财务监督就必需熟悉不同行业的会计处理原则、程序和方法,这无疑加大了财务监督的难度,影响财务监督效率。
(二)现行会计制度在构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
完整性和系统性是现代会计制度应具备的基本特征。所谓“完整性”是指会计制度应包括和覆盖全部会计实务,使每一会计行为,每一会计事项都有相应的制度予以规范。所谓“系统性”是指现代会计制度应是在会计目标统一约束下,由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多分支、分层次的会计制度构成的有机体系。然而,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基本上是围绕企业常规会计事项由国家统一制定,在构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1)一些现代会计分支尚未纳入会计规范体系;(2)许多企业缺乏健全、完善的内部核算制度。然而,目前许多企业只执行统一层次的会计规范,而无完善的内部核算制度与办法,这一方面损害了会计制度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另一方面则往往导致企业成本不实、账目不清、数据不真。
(三)会计制度改革的国际化进程缓慢
《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会计在国际化进程中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但其进展不尽如人意。现行会计规范在许多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尚未协调,甚至差异较大,例如有关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等会计方法,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在保持一致性的前提下,企业可以自行选择;而在我国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中,有关这些方法的选择作了较严格的限制。因此,一些在国外被广泛使用的会计程序和方法,如加速折旧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等在我国尚未获得用武之地,或在应用的范围上受到严格限制。再如,国际会计准则对企业集团分部业绩报告的编制、通货膨胀条件下的财务报告等均制定了相应的会计准则;而我国尚缺乏这方面的准则规范。由于这些差异的存在,一方面要求我国的会计信息缺乏国际可比性,不能充分发挥其“国际性商业语言”的功能,这正如我国的涉外企业需要按照我国会计准则与上市地或子公司所在地会计准则编制两套口径不同的会计报表,并分别由不同国别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这充分表明,由于会计规范的差异,一方面使我国涉外企业的会计工作量增大,会计信息成本上升,不利于这些企业的国际性竞争;另一方面有碍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国际化发展和企业经营的国际化拓展。
(四)现行会计规范的协调性差
在我国,自《企业会计准则》出台后,分行业、分所有制颁布了一系列会计制度,对相关事项的核算与报告作了许多规定。如《公司法》第六章对公司制企业的财务会计作了一系列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三章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作了若干规定。这些规定从基本面看,与会计制度的规定是一致的,但也存在诸多不协调的方面。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导致企业会计人员在实务操作中无所适从,比如一个从事产品制造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应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还是按《公司法》规定处理,是无从明确的,结果可能导致同一类型企业按照不同的规定进行处理,损害会计信息性。
(五)会计制度的严肃性受到损害
会计制度作为指导各企业进行会计处理的规范,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也即各企业会计人员均应自觉地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和报告。但在现实中,一方面,由于监督措施不力,导致一些企业为了自身局部利益而在会计处理上“各尽所需”。主要表现在一些企业的会计人员置会计制度规定不顾,完全按厂长、经理的意图进行会计处理,导致核算不实、数据不真,或设置“两套账”以应付财政、税务等机关的审查。更为甚者,一些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为了不得罪客户,不顾执业规范而按客户意图进行审计,提供虚假审计报告。另一方面,由于执法不严,纵容了违规违纪行为。比如一些企业虽然在审计或财务检查中查出了不少问题,但在处理上大多是“限期纠正”“下不为例”,对负责人从轻处理或不予处理,这就纵容了会计上的违规违纪行为,致使一些企业违规行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
三、深化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思路
(一)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构建企业会计制度
改革会计制度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从不规范到规范的动态过程。因此,从理论上说,会计制度应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各不同阶段企业经营的特点。但事实上,会计制度变革与市场经济发展具有不同的特征。首先,市场经济发展作为客观环境的变化,具有其内在的规律性,而会计制度变革是从属于市场经济的一种行政行为,缺乏内在必然性的因素;其次,市场经济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具有动态性和连续性,会计制度变革则是依据一定时期市场经济运行的相对稳定特征,对原制度进行修正和革新,其变化具有间歇性和相对稳定性。以上两个方面表明,会计制度的改革不仅要考虑当前的市场环境,而且要能体现市场经济发展的未来趋势及其规范化的要求(即具有前瞻性),以便能指导和规范不断出现的新业务、新事项的会计处理。
(二)加快我国会计规范的国际化进程
会计规范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须要随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地修正和完善。由于基本经济制度的差异,我国的宏观经济环境有别于西方国家,但就发展市场、规范市场体系这一点而言,各国的目标是一致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及健全、完善的市场体系的日益形成,我国市场必然要融于世界市场体系,加入国际性的商业交易网络,适应这种市场体系国际化的要求,作为“国际性商业语言”的会计必然要走向世界,融于统一的国际会计体系之中。针对我国会计国际化的现状,加快会计国际化的进程是深化我国会计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会计国际化所包含的内容很多,但其核心在于会计规范的国际化。
(三)广泛推行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应以企业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具备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为前提
如果对这一问题认识不足,必将引起新情况下的会计信息失真,如滥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来蓄意调节利润,从而造成不同会计期间的损益大起大落的可能性,既是具有代表性的、潜在危机的表现所在。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实践证明,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而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最重要的是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的本质是解决由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的问题,因此,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处理好作为委托人的董事会和作为人的经理之间的关系,包括董事会如何有效地激励和监督约束经理人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则必然难以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四)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出台相应的会计法律法规时应注重其内容的前瞻性
信息化技术在财务会计领域中的发展与运用,尤其是网络财务或电子商务会计的出现,必将对现行的一系列会计法规的建设与完善产生深远的影响,致使相应的法律法规需及时出台。现行的会计法律法规在修订过程中也要认识到这一问题,并增加其内容的前瞻性。当世界经济从工业经济时代向网络数字经济时代迈进的时候,一方面,能迅速适应配套需要的敏捷制造方式,即以“零库存”为特征的适时生产与管理系统———虚拟企业的出现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分散于各地的不同市场将联成一个整体,在一个超越了时间限制的、全天候的交易循环体内,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及时获取各种商品与服务的市场公允价格信息。在信息传播速度有了新的衡量标准后,这一切都使得会计以市价为基础的计量属性的推广和应用成为可能,进而为提高会计信息同决策的相关性和有用性提供了条件,使得现行成本的计量方法和属性受到了挑战。
(五)重视会计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及职业道德的加强是确保会计法律体系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
反映与计量经济活动的会计工作是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服务的,经济能否发展、经济增长的预期能否实现,会计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否只是一个方面。而确保法律体系的有效运行,并真正地发挥出自身的效能,需有两个条件:一是会计人员的自身业务素质;二是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加强会计监督,一方面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在运行机制上确保结果不偏离基本的道德水准;另一方面是加强外部监督,即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的相关法规,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建设,在明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上下功夫。
(六)进一步明确会计核算制度与会计准则、税法与财务制度的相互关系
1.会计核算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关系。适应我国的国情和对外开放的要求,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可相互代替。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会计核算制度应与会计准则的规定,应保持一致性,即对同样的经济业务所允许采用的会计政策应保持一致,不能出现“两张皮”现象。二是在新的会计核算制度中应继续保持原有的结合会计科目的使用和会计报表的编制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和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做法,而不是将会计核算制度变成简单的会计科目汇总会计报表及其使用说明。
2.会计核算制度与税法的关系。会计核算制度为税法的实施提供了基础性的会计资料,是纳税的主要依据。制定会计核算制度时,在不违背会计核算一般原则的前提下,应尽量与税法保持一致,减少调整事项,以便于企业纳税。但由于会计核算制度与税法的目的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必将会导致会计核算制度与税法不一致的情况,这也是国际惯例。
3.会计核算制度与财务制度的关系。财务制度是政府为强化对企业的财务管理而制定的,与企业所在的国家的所有制相关。随着我国企业公司化改造粒度的加大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方式也由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相应的国家财务制度内容。也将作较大的调整,现行的财务制度中所包括的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内容,将由会计核算制度来规范。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电视广播讲座,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2]企业会计准则2001.经济科学出版社
[3]具体会计准则讲解与操作,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4]郭道扬.会计发展史纲,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5]汤云为等.会计理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6]许永斌.我国电算会计信息系统模型改造的理论基础,会计研究.
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的关系范文5
关键词:会计 税法 差异 协调
一、会计制度与税法关系的基本模式
会计立足于微观层次直接面向企业,会计的具体目标或直接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营决策,同时它也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相连。而税收首先基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而对企业实施征收管理,更主要着眼于现实公平合理的税负和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征收。而就目前在全球范围上处理两者关系而言,无外乎两种模式:财税统一模式和财税分离模式。统一模式观点认为,应将税基完全建立在会计制度的基础上,或者将会计制度与税法统一起来,换句话说就是会计制度只是服从于税法的要求来规范具体经济业务的核算。分离模式观点则认为,会计与税收的目标不同,会计制度与税法存在着现实差异,主要为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并进行跨期所得税的分配,即建立以税法为依据的税务会计,不要求税法对会计制度的指导作用。税法和会计制度是独立发展的。
二、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
1、利益主体不同
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不是从来就有的。我国曾长期实行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税法、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三位一体,不会出现纳税的调整问题。但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确立,使企业各相关利益者从自身决策、利益分配和管理的角度出发对会计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的制度下,投资人和征税人不再是同一主体,投资人更关心的是企业的盈利问题,而征税人更注重企业的纳税问题。因此,由于会计和税法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利益主体,所以也就决定了税法与会计之间必然存在不可避免的差异。
2、遵循原则不同
首先,在税款征纳方面,税法恪守于历史成本原则,而会计更倾向于公允价值原则;其次,会计准则强调以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的基础,但权责发生制带来的大量会计估计税法则不予承认;再次,会计制度频繁使用谨慎性原则,以适应企业稳健经营、规避风险的客观需要,而税法对谨慎性原则基本持否定态度,目的是为了避免让国家的税收利益来承担纳税人的经营风险。另外,会计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来进行核算,这就是所谓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然而税法在确定计税依据时,更重视发票、索款凭证以及合同等,一般不将财务人员的主观业务判断作为计税依据。
3、规范内容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属于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因而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某些项目确认和计量标准上出现了差异。现举一个我们在日常会计与税法学习中常见的例子: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与方法。首先,折旧年限问题,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机构的批准,可以自行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而税法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都明确了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其次,折旧方法的差异,会计制度规定,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中任选一种都可以作为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折旧方法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而税法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只能采取直线法进行折旧计算。由此可见,会计准则是为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规范企业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税法是为了保证国家取得财政收入,依据公平税负的要求,对会计制度的规定约束和控制。
三、新会计制度与新税法“混双”模式协调发展
就目前我国经济体制和财税体制的特点而言,我们不能一味地强求二者高度统一或完全分离。因此协调会计制度与税法改革是极其重要的,同时也是基于我国现状的必然选择。所以在遵循不违背原则和法规的基础上,应积极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对税法与会计制度进行协调。
1、税法应放宽对企业会计方法的限制
放宽会计方法选择的限制有利于会计政策的灵活性,促进企业更新技术和增强竞争力。同时,税法应该有限度地放宽企业对风险的评估。这样才能保证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又不会伤及税基。因此,税法必须从增收与涵养税源的辩证关系出发,适度地放宽原有的限制。当然税法为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而达到调节纳
税、偷税漏税的目的,可以规定企业发生会计政策变更时,必须报请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对计提各种准备的条件和比例做出相应的规范,也可以规定政策使用年限或处罚条例。
2、会计制度应积极与税法相配合
在会计制度确立与执行中应充分考虑税务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要,同时尽可能缩小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另外,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在确定税法与会计制度统一或分离程度时应区别对待。
3、完善我国税务会计的建设
会计的核算要依据税法的规定。而税法的规定,也要考虑到会计原则。这就需构建独立的税务会计模式。税务会计不仅可以将宏观税收理论转化为税法学的相关体系,而且还可以借助于会计方法,将企业应纳税款通过会计系统予以反映。同时,它对于我国税务会计学科的发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完善将起着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的关系范文6
认识,分析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与联系,提出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应实行适当分离,并实现财务会计与
税务会计的有效协调。
关键词:财务税务会计分离协调
一、对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基本认识
财务会计是会计的一个重要分支,是一门记述性、
分析性和信息系统的学科,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经济活
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以提高资金利用效益的一种经济管理
活动。税务会计是以税收法规为依据,按照会计准则和会
计制度的基本要求,运用会计的专门方法,对企事业单位
经济活动中的涉税事项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一种专业会计。
通过自己长期从事企业财务管理和参加税务会计师
的学习,我认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有以下区别与联系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
1、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体现为两种会计制度的目标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目标是不同的。财务会计目
标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能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报告;而税务会计的目标是
保证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公平、社会分配。两者目标不
同,必然使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发生重大差异,并且认
为力图缩小两者差异的努力是不可能成功的。
2、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体现为两种核算原则
财务会计核算的是企业全部的资金运动;而税务
会计核算的是狭义的税务资金运动过程。财务会计以权
责发生制为基础,以应收、应付作为确认收入、费用的
标准,能使收入费用恰当的配比,合理确定各期经营成
果,使会计信息更加准确;而税务会计主要以收付实现
制为基础,比应收、应付标准更加准确,既操作简便,
又可防止纳税人偷税漏税行为。在我国,由于税收政策
和会计政策同出于财政一个"口子",这种核算原则上
差别的协调体现的更为充分。
3、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体现为两种会计制度的程序
财务会计规范化的程序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的顺序。凭证、账簿、报表之间有密切的逻
辑关系。税务会计按照道理也可以遵循这个程序,但没
有规范化的要求,企业一般在期末借助于财务会计的数
据资料,按照税法规定调整,据以编制纳税申报表。
4、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体现为两种会计制度的要素
财务会计有六大要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收入、费用和利润。这六大要素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
财务会计反映的内容就是围绕着这六大要素进行的;而
税务会计的要素有四项:应税收入、扣除费用、纳税所
得和应纳税额。这里的应税收入、扣除费用和财务会计
中的收入、费用不一定相同。在确认的时间、范围、计
量标准和方法上也可能发生差异。
5、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体现为两种会计制度的法律依据
财务会计主要依据的是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税务
会计主要依据的是国家税法。两者因其法律依据不同,
固其收入确认范围与确认时间不同,从而造成会计收
益与应纳税所得的重大差异,为分别核算和反映这种差
异,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应适当分离。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同属于会计学科范畴,二者
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
行核算与监督。在会计主体、记账基础、核算方法等方
面二者具有相同之处,税务会计植根于财务会计,是会
计与税收共同发展的产物;财务会计是税务会计的前
提、基础和依据,税务会计则是对财务会计记录的合理
加工和必要补充。在我国,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的
关系显然不同于自由资本主义国家,政府既是企业的所
有者,又是企业的债权人,同时又是宏观经济调控的指
挥者和国家税收的征收主体。企业与企业之间也是同属
于一个出资人,经济体制的特殊性注定我国会计更强调
协调统一,强调服务于税收工作的需要。《会计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反映了财务
会计和税务会计高度重合,财务会计的目标服务于政府
税收工作需要的特点。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适度分离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过度分离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企业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差异项目过
多,加之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许多规定与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和WTO规则不协调,因此可以
断定我国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存在过度分离的现象。
1、税法对财务制度的强化以及对企业违法违规处罚
的加重与税收宏观调控功能不匹配。
2、内外两套所得税制度的存在难以体现公平原则,
也不符合WTO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原则。
3、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存在过度使用谨慎性原则的
现象,为企业人为调节利润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4、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了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二)应注意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过度分离对税
收监管的影响
首先,从企业角度看,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过度
分离带来会计信息的复杂化。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过
度分离不仅加大了纳税人的成本,同时也增加了企业规
避税收监管的可能性。企业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纳
税申报时,会计核算应该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的
规定进行处理,而纳税申报时要依据税收法规、法律中
规定的税收政策要求进行处理,由于存在大量的政策差
异,对存在的差异进行调整成为一件难度较大的工作。
与此同时,有的企业还利用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之间的
差异偷逃税收,采取各种方式规避税收,减少纳税,导
致会计失真现象蔓延,社会财务诚信危机,税收流失。
其次,从税收机关的角度看,财务会计与税务会
计的过度分离加大了征税人监管的难度。财务会计与税
务会计的过度分离加大了征税的成本,使税收监管的专
业化要求愈来愈高。纳税的计税依据确定和应纳税额计
算,一般都要以会计核算为基础,当会计制度与税法之
间存在大量的差异时,税收征管如稽查的首要任务是在
大量的会计信息中鉴别其真实性,如果还采用过去的方
法,偷逃税的查获率会大大降低。这不仅仅对税务人员的
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税收征管和稽查的制度
建设,管理的程序以及征税的方式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综上所述,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应该实行分离,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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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分离应该适度。
(三)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应实行适当分离
为了实现我国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适当分离,保
持两者在一定程度上的协调,有必要改进现行的企业会
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制度。
1、适当改进企业会计制度
首先,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制度有待完善,资本
市场发育尚不成熟,企业会计舞弊行为比较普遍的情况
下,暂时取消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
值准备的做法,倡导企业采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
法,改进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不失为明智之举。
其次,应对企业贿赂支出及因违法违规而支付的
罚款、罚金和滞纳金应查明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损失。
2、适当改进企业所得税制度
首先,改进税前扣除项目中限制性项目的标准和禁
止性项目的范围,取消统一的计税工资标准,企业的工薪
支出及"三费"计提采用外资企业现行办法较为可行,企
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应与企业会计制度的改革相协
调,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的列支标准应尽可能简化。
其次,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消除内外资企业
间应税所得计算的差异,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已
成为业内人士的共识,也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
三、实现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有效协调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关系协调的基本思路
我国会计制度体系的建立是在借鉴了国际会计准
则的基础上完成并不断修正和完善的。会计目标是多元
化的,强调为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管理者等相关利益
人服务,而会计信息对税收提供支持,仅仅是其目标之
一。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处在不成熟的发展阶段,在
会计制度的建设中应强调会计信息的宏观经济管理服务
职能,而不仅仅是为投资人和债权人服务。所以,我国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关系的处理,不能完全照搬美国等发
达国家的做法而应该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进行。在具体的
协作思路上,我们认为,在我国税收监管体制不完善的现
状下,会计制度也应该体现"会计信息服务于宏观经济管
理"的目标;另一方面,在制度设计中应该利用"税收工
作存在很大的会计信息依赖性"以及"税收对会计信息的
反馈作用"来实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必要协作。 (二)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调方式
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提出的企
业计算缴纳税款的总原则,可以作为二者协调的一个起
点。两者的差异与协调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二者的
协调必然要以其中一种规范为主要参照,进而做出合理
的调整。协调的过程要依据业务性质的差异采取不同的
标准,在差异分析基础上对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调
提出以下思路:
1、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是一个相互协调
的过程
会计改革与税收改革总是相伴而来,会计与税收都
要适应经济发展和经营的现实需要而做出各自相应的调
整。但一般而言,会计制度较为先行,尽管由于不同的
业务有不同的协作要求,税收法规在制度层面上应当积
极谋求与企业财务制度的协调;另一方面,会计制度一
定要关注税收监管的信息需求,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
的协作中发挥会计对税收法规的信息支持作用。
2、要加强财务会计制度与纳税法规之间管理层面的
合作与配合
会计与税收的法规制定和日常管理分属于财政部
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在法规的制定和
执行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立法取向的不同,所以两个政府
主管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合作是会计和税法在规章制度制
上进行协作的一个重要保证。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其会计
准则由民间机构制定不同的是,我国的会计准则由政府
制定,因此部门之间具有沟通优势。加强两个部门之间
的沟通和配合,设立由两个机构代表组成的常设协调机
构,不论在法规出台前还是执行过程中都加强联系,有
利于减少不必要的差异损失,有助于加强两者的合作,
这同时也是加强会计界与税务界相互宣传的一个重要媒
介,也可以提高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协作的有效性。
3、会计要加强必要信息披露对税收的支持
我国会计制度建设除了要解决具体业务规范制订
外,还要加快针对宏观管理目标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制度
建设,使会计信息得到全面、充分、准确的披露。税务
信息的非公开性也使税会关系的相关研究面临很大的数
据障碍,进一步的探索尤显艰难,应该利用数据分析优
势使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进一步深入。
4、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在具体实务操作上
的协作可以根据不同的差异类别采取不同的标准导向
对会计处理比较规范的业务,两者的协作要使税收
在坚持自身原则的基础上,与会计原则作适当的协调。
另外,对于我国会计处理还不规范、甚至存在规制空白
点的业务类型,首先要规范和完善会计制度的建设,并
同时考虑与税收的协作问题。由于其会计制度本身不够
完善或缺少有效的会计规制,则这些业务类型协作中的
税收的处理难随其行。目前如果硬性加强会计制度与税
收法规的协调,只会带来日后发展中更大的不确定性,如
对企业并购,以及资产证券化等业务的处理,所以要首先
在会计制度建设方面加快步伐,使业务处理逐步规范化。
四、结论与建议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与协调所要求的现实基础
表明:会计人员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熟悉会
计制度和税法知识。会计相对于税法而言,分离是实质
性的、内在的;协调则是形式化的、外显的,我们必须
认识理解,加以领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对外
部审计和中介服务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会使
会计师们可以凭借其职业优势对这种观点实施更多的判
断,即所谓"公允表达",这显然有助于弥补企业会计
对于会计原则认识和税收法规知识的不足。
总之,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必然会为财务会
计与税务会计的切实分离与有效协调提供良好的运作环
境,也必然促进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 戴德明、张妍,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
作研究,会计研究,2005,(1),50~54
[2] 魏朱宝,我国建立税务会计的理性思考,税务
研究,2005,(5),90~92
[3] 李心源、戴德明,税收与会计关系模式的选择
与税收监管,税务研究,2004,(11),65~67
[4] 王华明,论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适度分
离,税务研究,2007,(11),62~64
[5] 于振亭、贾丽,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
离初深,财会月刊,2008,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