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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核鉴定意见范文1
一、学校人事人才工作的基本任务
学校人事人才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政策法规,加强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深化学校人事制度的改革,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更好地为区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1.全面、准确掌握本校教育人力资源基本情况,做好各项人事人才调查统计及人事人才资料管理。
2.按照核定编制和人员配备情况,做好岗位设置和聘任工作,制定和执行各项人事人才管理措施。
3.做好教职工调配、新进教职工的安排及转正定级工作。
4.做好教职工的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员)职务(工人技术等级)资格申报、聘任等工作。
5.及时按政策规定调整工资标准。
6.做好教职工的退(离)休、解聘、死亡抚恤、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的审核及呈报工作。
7.做好非在编用工的计划编制、合同签订及日常管理。
8.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其他人事人才工作。
二、主要人事人才工作规范
(一)教职工调配
教职工的调配原则上在每年暑假进行,区教委根据当年区编委下达的编制计划制定当年的具体调配工作意见,各学校按区教委当年教职工调配文件要求进行,主要程序为:
1.由申请人向学校提交阐述申请调动理由及调往单位书面申请。
2.申请人填写《教职工申请调动登记表》,调出学校在“调出单位意见栏”签注是否同意调出和是否需要补员的明确意见,按当年规定程序接受调入学校和区教委的考核。
调出教育系统和区外的人员由调出学校将书面申请和《教职工申请调动登记表》送区教委人事科,同时提交调入单位所在区县人事局或教育行政部门商调函。
3.调出教育系统及区外的人员,所在学校接到调动通知后,应及时作出本人现实表现鉴定、开具行政关系和工资介绍信等手续,会同业务考绩档案、区级医院以上体验表送区教委人事科。
4.区内学校间的调动在完成考核后,依据区教委调动通知,由调出学校及时转移业务考绩档案、开具行政关系和工资介绍信等手续到调入学校报到,由调入学校集中到区编办、区人事局、区教委完善编制、人事、工资审批手续。
5.区外人员的调入,由区教委依据区编委同意的计划下达到相应学校,按照规定程序接受调入学校和区教委的考核,报经区编办、区人事局同意并公示后,由区教委发函商调,完善相关人事调动手续。学校不得自行发函及接收拟调入人员的档案和人事调动手续。
6.对不同意调动人员和未落实接收单位人员,原学校要做好思想教育和稳定工作,并妥善安排工作,严禁“吃空饷”现象发生。
(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认定及聘任
1.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
教师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原则上在每年下半年进行。
(1)本人按照对岗申报的原则,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教职工大会上述职。
(2)学校考评小组依据各级教师职务评审标准,结合本人述职,对申请人提供的各种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并在量化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同意推荐的明确意见,并予以公示。
(3)填写相应的技术职务资格审批表,撰写专业技术工作述职报告,提供任现职以来的教学论文(论著),各种有关证件、证书及成绩证明的复印件。
(4)学校考评小组完善相应推荐手续。
(5)以学校为单位,分科分类并连同有关申报材料上报区教委人事科。
2.专业技术职务初定
凡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达到规定的时间并经考核合格(含已在区人才交流中心或区人才交流中心教育分中心办理了正式人事关系手续的人员),可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由本人按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总结,并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呈报表》。
(2)由本人提供学历、教师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继续教育、计算机合格证原件,交学校审核。
(3)由学校考评小组进行考核评议,在《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呈报表》相应栏目中签注是否同意初定的明确意见。
(4)由学校完善手续后,会同《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呈报表》一式二份、《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花名册》一式三份及学历、教师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继续教育、计算机合格证原件,送区教委人事科。
3.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认
从省外、市外、区外调入的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含区内同一评委会评审的不同系列同级职务岗位发生变化的人员),从事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对口工作的,试用期满后,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确认。
(1)由本人总结调入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材料,并提出确认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请。
(2)由单位对申请人调入后的工作表现、能力水平进行考核评议,出具是否同意确认的明确意见。
(3)填写《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及《企事业单位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花名册》各一式三份。
(4)提供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学校审核,并签注意见后报区教委人事科。
(5)经区、市职改部门审核批准后发给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由学校在岗位内按规定程序完善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手续。
调入后不再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或经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确认,从事新的专业技术工作的应由相应的评委会按现岗位工作情况进行同级别的资格评审。
4、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学校根据下达或设定的岗位和有关政策及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学校考评后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1)由本人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呈报表》一式二份。
(2)提供取得职称任职资格的文件复印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相应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成绩原件。
(3)学校审核后签注同意聘任的意见,会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呈报表》一式二份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花名册》(高级、中级一式三份,初级一式二份)及职称任职资格的文件复印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相应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成绩原件,报区教委人事科。
(4)届满续聘由本人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呈报表》一式二份、学校填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花名册》一式二份,提供相关续聘人员毕业证、相应及以上教师资格证、继续教育、普通话等级证原件和原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文件或《聘任呈报表》原件,报区教委人事科。
(三)解聘
1、协商一致解聘
依据渝府发〔〕3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规定,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提交书面解聘申请,聘用单位出具解除被聘用人员通知书会同受聘人员书面解聘申请存入本人档案,并同时送达本人,抄送区教委人事科及人事、编制部门备案。
2、聘用单位解聘
依据渝府发〔〕3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除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外,按下列程序办理:
(1)聘用单位提出拟解聘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其亲属,如无法直接通知本人或其亲属,可采用公告送达。
(2)被解聘人员或其亲属在接到拟解聘通知书15日或公告见报1个月内,有权提出申辩意见,聘用单位应认真听取本人申辩意见,并记录在案。
(3)聘用单位在进一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是否解除聘用合同的决定,正式通知拟被解聘人员。
(4)拟被解聘人员超过申辩时限未提出申辩意见,聘用单位即可解聘,出具解除被聘用人员通知书。
(5)聘用单位解除被聘用人员的通知书存入本人档案,并同时送达本人和抄送区教委人事科及人事、编制部门备案。
3、受聘人员提出解聘
依据渝府发〔〕3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七条规定,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15日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聘用单位在接到申请的15日内作出答复并处理相关事宜。聘用单位出具的解除被聘用人员通知书会同受聘人员书面解聘申请存入本人档案,并同时送达本人和抄送区教委人事科及人事、编制部门备案。在聘用单位处理相关事宜期间,受聘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四)退休手续的办理
1.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到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有关学校应将本人签字的《退休审批表》和独生子女证书等提高退休待遇相关材料在每月10日报送区教委人事科。
2.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由本人提出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书面申请,阐述理由,填写《劳动能力鉴定表》,学校签注是否同意的明确意见,会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报区教委人事科审核后,送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符合提前退休条件者,本人提出提前退休的书面申请,填写《退休审批表》,学校书面请示,并在《退休审批表》签注是否同意的明确意见,会同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书面材料送区教委人事科,完善审批手续。
3.经审批同意退休后,按照管理权限办理退休证书,并从办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退休待遇。
(五)转正定级的办理
凡新招聘的大、中专毕业生,工作满一年(含已在区人才交流中心或区人才交流中心教育分中心办理了正式人事关系手续的新招聘人员)即可申请办理转正定级。
1.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填写《转正定级审批表》。
2.由所在学校组织教职工进行评议,,写出考核意见,填写转正定级花名册,会同本人工作总结及《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定级报批名册》及个人审批表送区教委人事科。
3.在办理转正定级的同时,根据渝府发〔2006〕133号文精神,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可高定两档薪级工资,手续按第(六)项日常增资的程序办理。
(六)日常增资的办理
1.初聘专业技术职务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其现行工资未达到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标准的均可套入新职务岗位工资,并从聘任新职务的次月起执行。
由学校填写《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报批花名册》及个人审批表送区教委人事科审核、区人事局审批后执行,“审批表”存人其本人档案。
2.凡达到增加教龄津贴时间年限的(满五年、十年、二十年),均应完善增加教龄津贴审批手续。
按规定时间由学校填写《教护龄津贴报批名册》及个人审批表送区教委人事科审批,从当年1月1日起执行。
3.学校管理人员职务变动、技术工人职务变动,均应随职务变动进行岗位工资调整,并从聘任新职务的次月起执行。工资变动的审批与技术职务工资变动的审批相同。
4.在职人员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学历(学位)后,原薪级工资低于国家规定相应学历(学位)转正定级工资标准的,从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中专及以上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次月起,执行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定级相同学历(学位)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标准。学校应按规定程序及时报批。
(七)死亡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手续的办理
1.学校写出发放死亡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享受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的报告。
2.学校填写《享受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
3.将学校报告、《享受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会同死者生前月工资发放名册、“殡葬服务收费单”或死亡证明书、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条件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送区教委人事科。
根据区府办〔1993〕1号文的规定,凡属火葬区必须实行火化,方能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事业单位考核鉴定意见范文2
一、见习基地的建立
(一)申请条件
在**市范围内,具备下列条件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为见习基地:
1.每年能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见习岗位应尽量符合毕业生实际需要,具有一定管理或技术含量,有利于发挥见习毕业生的专业特长。
2.具有良好的见习培训场所和较强的师资培训力量,有较规范的内部管理,能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毕业生进行有效管理。
3.具备健全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能对见习毕业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4.企业申报见习基地的,该企业应具有较高的行业信誉、社会声誉和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审批程序
1.具备上述条件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经单位自荐或主管部门推荐,填写《**市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申请表》,报单位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初审。中心城区部属、省属和市直行政、企业、事业单位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初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审。
2.各县(市、区)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经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择优审核合格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授牌;中心城区部属、省属和市直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择优复核合格的,报**市人民政府授牌。
(三)申请材料
申请见习基地的单位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市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申报表》;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3、见习岗位名称、见习人员需求数量、见习时间安排及见习毕业生专业要求;4、见习基地培训条件及师资情况说明。
二、见习基地的职责
(一)负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尚未就业的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及高职院校)应历届毕业生开展职业见习工作。
(二)确定见习岗位,制定见习方案,明确见习要求,安排见习指导老师或具体联系人。
(三)接受毕业生见习报名时,应要求申请人员填写《**市大学毕业生见习申请表》,并提供学历证、报到证、户口薄和身份证等材料。
(四)在**市政府网、**劳动保障网、**教育网、**就业网、各县(市、区)政府网,以及有关高校网站见习岗位需求信息。
(五)负责见习毕业生日常管理考核、思想教育、岗位培训、专业知识传授和上岗实践等。
(六)对见习期满的毕业生进行业务能力考核,填写《**市大学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为用人单位录用见习毕业生提供依据。
市本级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每年都应提供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大学毕业生见习,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本单位见习岗位、见习要求等情况报市教育局就业办。市教育局根据各单位见习岗位情况,做好见习人员的组织报名工作,及时将报名情况通知各见习单位。各见习单位确定见习人员,安排参加见习,签订见习协议书,并将见习人员名单反馈给市教育局开具见习通知单。
三、见习基地享受的政策
见习基地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工资水平,为见习期间的毕业生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和县(市、区)根据实际接受的见习人数和实际见习时间,在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见习基地每人每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补助。全额财政拨款见习单位经费缺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补足。
在市本级财政全额拨款单位见习计划指标内安排大学生毕业生见习的,由所在见习单位先发给每人每月600元的见习生活补助,其中260元由市财政局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340元由市财政安排拨付。同时,统一为见习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市财政统一支付。
四、见习基地申请补贴程序
根据实际接受的见习毕业生数量,由见习基地按月填写《**市大学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报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初审、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中心城区部属、省属见习单位每月25日前将本月见习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见习人员毕业证与身份证复印件、见习通知和见习协议书等材料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每月底前汇总本月见习人员生活补助和见习综合保险资金申请表,报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市财政局复核后,260元/人.月的见习补助和见习综合保险从市本级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拨付给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再由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拨付见习单位,见习综合保险由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统一购买。对市本级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另行拨付的340元/人.月见习补助,由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汇总申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见习单位。
五、见习期满的考核鉴定
(一)见习基地应对见习期满的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出具《大学毕业生见习鉴定意见》,作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选用大学毕业生的依据之一,并送见习毕业生档案保管部门存入毕业生本人档案。
(二)见习基地应及时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反馈见习情况。市政府定期对见习基地进行评选,对优秀见习基地进行表彰。
六、见习基地的组织管理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见习基地的组织工作,市和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见习基地的具体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市、县(市、区)教育局要建立健全见习毕业生信息库、见习岗位信息库等,为见习基地和申请见习的毕业生提供双向选择的平台。
(三)见习基地对正在见习的毕业生只签订见习协议书,不签订劳动合同。见习期满或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取消见习期,与见习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见习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见习毕业生,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和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服务,并为见习毕业生免费保管人事档案。
(五)加强见习生活补助资金管理。见习单位要按月如实申报当月见习人员增减情况,严禁见习单位将与其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大学毕业生列为见习人员,将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作为见习期,申请见习补助。一经发现,对见习基地给予摘牌,并按套取就业专项资金责任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事业单位考核鉴定意见范文3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城乡其他组织和公民,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母婴保健工作实行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基层、面向群体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母婴保健服务必须坚持分级分类指导和方便群众的原则,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母亲和婴幼儿提供相应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服务体系,逐步增加对母婴保健事业的投入,改善母婴保健服务设施;要采取切实措施,改善农村母婴保健条 件,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边远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别扶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全省逐步推行母婴保健保偿制度。
第五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母婴保健工作。
州、市(地区)、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劳动、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母婴保健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七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服务。对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由省、州、市(地区)、县(市、区)三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巡回婚前保健服务。
第八条 全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暂不具备婚前医学检查条 件的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积极创造条 件限期实行。
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真实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条 实行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一)为孕育健康后代提供医学保健指导与咨询,对影响胎儿正常发育的遗传性疾病、地方病的预防和治疗提出医学意见;
(二)建立孕产妇保健档案;
(三)对高危孕妇实行重点监护;
(四)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哺乳,提供避孕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经检查,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产前诊断,并提出医学意见:
(一)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
(二)年龄超过35周岁的初产妇;
(三)有可能出生严重遗传性疾病和先天畸形婴儿的;
(四)怀孕早期曾服用具有致畸副作用的药物或有与致畸理化因子有密切接触、致畸微生物感染史的;
(五)羊水过多或过少,原因不明的多次流产、死胎、死产、胎儿发育迟缓、未触到正常胎体的;
(六)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
第十二条 生育过严重缺陷婴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必须到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对确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经产前检查,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或有严重缺陷的;孕妇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生命或严重危害健康的,医师应当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育龄夫妇应当按照医师出具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需要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须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孕妇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施行终止妊娠或结扎手术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休假,费用在社会统筹医疗费中报销;受术者不能在社会统筹医疗费中报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鼓励、提倡孕妇住院分娩。
高危孕妇应当在有条 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没有条 件住院分娩的正常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负责接生的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孕产妇保健卡和分娩记录。
第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接生人员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给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公安机关在办理新生儿户籍登记时,应当查验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六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孕产妇、婴儿死亡、新生儿出生缺陷统计报告制度,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上报,并对孕产妇和婴儿死亡原因进行定期分析。
第四章 婴幼儿保健
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的指导,积极推行母乳喂养,提高婴儿的母乳喂养率。
第十八条 实行婴幼儿保健系统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新生儿建立保健卡,定期对新生儿进行访视,对婴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和全程计划免疫。
第十九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和苯丙酮尿症等疾病的筛查,并提出治疗意见。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婴幼儿常见病、多发病及地方病的防治工作,并对高危体弱者进行重点监护。
第二十条 婴幼儿入托儿所、幼儿园,应当持健康检查表和保健手册办理入托、入园手续。
从事托儿所、幼儿园工作的人员须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健康合格证者方可上岗。
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异议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
母婴保健技术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医学诊断证明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交书面技术鉴定申请。母婴保健技术鉴定委员会从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一般应在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结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复鉴。
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二十三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技术鉴定时,须由相关专业的5 名以上单数成员参加,并实行回避制度。
申请医学技术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付,根据鉴定结论,由责任人支付。
医学技术鉴定的具体程序和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凡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涉外婚前医学检查,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须经州、市(地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技术的,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同时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从事母婴保健的卫生技术人员,经考核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技术工作。
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涉外婚前医学检查人员的考核发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人员的考核发证,由州、市(地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的卫生技术人员的考核发证,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母婴保健专业队伍建设,村卫生所应当配备接生员,负责母婴保健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经考核并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正常产的家庭接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有效期3 年,期满后由原发证机关重新审核。
第二十九条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做性别鉴定。医学上认为确有需要的,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婚前医学检查表一般应保存5 年以上,疾病案例应保存20年以上,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存根应当永久保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有关合格证书,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接生或出具婚前医学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医学技术鉴定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制止或者责令停业,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有关合格证书,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工作和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执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 规定给予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应尽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威胁、殴打母婴保健工作人员或以其他方式阻碍母婴保健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事业单位考核鉴定意见范文4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请假休假各项规章制度,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严格执行假期期间的工资和奖金待遇,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根据国家、省、地的有关政策,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请假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临时交办的工作,原则上不准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必须按以下程序请假:
一、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副职和科级实职人员需向县党政正职领导请假;人大、政协处级副职和科级实职人员还需向人大、政协正职领导请假。
二、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和副科级实职人员需向县级分管战线的党政副职领导请假;人大、政协科级、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和副科级实职人员还需向人大、政协分管副职领导请假。
三、一般工作人员需向本单位正职领导请假。各单位人员请假一个月以上的,需由县级分管战线的党政副职领导或人大、政协分管副职领导批准。
四、请假人员要事先填写请(续)假审批表,领导批示同意后方可休假。如果假期到期且另有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回岗工作的,本人在县外的,需向领导口头续假,返回后应及时补办续假手续,本人在县内的,需再次填写请(续)假审批表,领导批示同意后方可续假。特殊情况事前未来得及填写请(续)假审批表,又必须外出的,除向领导口头请假外,返回后应在两日内补填请(续)假审批表。所有请假人员返回后都应在两日内向领导口头销假。
第三章事假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或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除特殊规定外,其他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下同)以内的不扣发年终一次性奖金(以下简称奖金)。
第四条连续或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以上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至30个工作日以内,按照天数扣发奖金(日奖金=年终一次性奖金总额/261天,下同)。
第五条因个人原因连续或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个月的,不享受奖金,从第2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80%工资,满10年以上的,发给90%工资;事假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当年不进行考核,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70%工资,满10年以上的,发给80%工资;事假超过一年的,停发工资,连续两年不进行考核的,予以辞退。
第六条事假期间按照执行的工资标准核减工资,其中:国家公务员核减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机关技术工人核减岗位工资和技等工资;机关普通工人核减岗位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核减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第七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发现一次扣发日工资(日工资=全年工资总额/261天)和日奖金(同上)一次,全年累计三次以上者(不含三次),扣发全年50%奖金并取消评选先优模资格,情节严重者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迟到(超过规定的作息时间15分钟后到工作岗位为迟到)或早退(按照规定的作息时间提前15分钟离开工作岗位为早退)。
二、工作期间未经允许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去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并且超过2个小时以上。
三、工作时间上网打游戏,与网友聊天,购买股票和基金,或未经允许从事其它娱乐活动的。
第八条因公外出或其他原因请假后,假期已满应该返回却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回的或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并取消评选先优模资格,全年连续旷工或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不含3个工作日)以上至10个工作日以内的,按照旷工天数扣发日工资和日奖金,全年连续旷工或累计旷工11个工作日以上至15个工作日以内不享受奖金。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不含15个工作日)以上,或一年累计矿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予以辞退。
第四章病假
第九条连续或全年累计病假在5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县医院出具诊断书,不扣奖金。
第十条连续或全年累计病假超过5个工作日(不含5个工作日)以上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至60个工作日以内的,按照天数扣发奖金,病假超过60个工作日(不含6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奖金。
第十一条根据国发[1981]52号和黑人办字[1998]131号文件规定:
一、连续或全年累计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90%工资,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半年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70%工资,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80%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按照执行的工资标准核减工资,其中:国家公务员核减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机关技术工人核减岗位工资和技等工资;机关普通工人核减岗位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核减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三、工作人员病假时间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委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必须退休。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因病不能恢复工作,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起,满1年再进行鉴定,仍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予办理退休。
四、病休人员恢复工作后,不是因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患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不满1年又休病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五、工作人员因工(公)致伤、致残的,以县鉴委会鉴定结果享受待遇,县鉴委会鉴定之前工资照发。工作人员患癌症等重病症,病假时间可适当延长,病假满3年仍不能上班工作的,原则上按退休规定办理。如有特殊情况,需继续休病假的,需报县鉴委会审批。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如有医疗机构证明,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五章探亲假
第十二条根据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
一、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三、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四、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五、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六、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七、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照发。
八、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六章婚丧假
第十三条根据[80]劳总薪字29号和[80]财企字41号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第十四条根据2002年10月18日省九届人大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职工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的,增加婚假15天,假期工资照发。
第七章产假
第十五条根据[55]国人常字第12号规定: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师的意见,给予30天以内的产假。
二、产假期间(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工资照发。
三、产假期满,因病需要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处理。
第十六条根据黑发[1983]10号规定:
一、实行计划生育手术者,凭医疗单位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1、人工流产休息14天;
2、人工流产同时放置节育环休息16天;
3、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30天;
4、妊娠中期引产休息30天;
5、妊娠中期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51天;
6、产后结扎输卵管,休息按产假加21天。上述规定,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休息时,可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奖金。
二、女职工计划外生育,其妊娠、产褥期一切医疗费用自理,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不享受产假待遇。
第十七条根据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八条根据2002年10月18日省九届人大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一、职工晚育(已婚妇女达到晚婚年龄后生育手续是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180天,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5至10天,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职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以下规定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及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天,七日内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20天;
3、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休假15至40天;
4、落实其他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医师意见休假。
第八章年休假
第十九条根据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事业单位考核鉴定意见范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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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
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关于组织
实施2019年青年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
各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区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实施三年万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87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2019年青年就业见习计划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全区提供200个以上见习岗位,通过实施见习计划,建立健全支持青年就业见习的政策制度和工作体系,拓展就业见习单位范围,提升见习服务保障能力,力争使有见习意愿的失业青年都能获得见习机会,增强就业竞争力,形成有利于促进青年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见习对象
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失业青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是指申请参加见习前无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过社会保险且距离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时间不超过2年;16-24周岁失业青年是指申请参加就业见习前未就业且未缴交过社会保险费的16-24周岁失业青年。经实名登记的2019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平潭籍高校毕业生及“双困毕业生”优先参加就业见习计划。已享受过见习补贴的高校毕业生不纳入见习对象。
三、见习期限及待遇
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具体可根据见习人员特点和岗位要求合理确定。见习不足12个月提前结束见习的按实际见习时间计算。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按月向见习生支付不低于2100元生活补贴,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区财政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1650元/月给予用人单位见习补贴,其余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组织实施
(一)见习岗位征集。请拟申报见习岗位的单位于2019年6月6日前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民营企业提供)、《平潭综合实验区201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申报表》(附件1)提交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经审核后,符合见习条件的见习岗位将反馈各申报单位,并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力资源网()、平潭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微信公众号(pingtanhr2018)上公示。
申报见习岗位的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1、区直各有关部门、国有企业或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的民营企业;
2、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3、具备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和质量见习岗位的能力;
4、具有专门的施训指导人员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见习、施训条件,且能按要求对见习生进行有效管理;
5、申报单位需为实际用人单位;
6、自觉遵守有关见习文件规定的其它事项。
(二)报名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名者可于2019年6月10日后登录平潭人力资源网()了解各用人单位岗位需求,下载并填写《平潭综合实验区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附件2),持身份证、毕业生报到证、毕业证书等原件及其复印件,到见习单位申请参加就业见习面试考核。见习单位初审通过的见习生人选,由见习单位填写就业见习花名册,并连同上述证件复印件于2019年7月1日前提交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复核。复核通过的见习生名单将于2019年7月7日前反馈各用人单位,由各单位通知见习人员于7月10日正式上岗,名单将同步公示于平潭人力资源网与平潭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微信公众号。
(三)签订见习协议书。凡见习单位与见习生达成见习意向,经审核后,双方需签订《见习协议书(范本)》(附件3),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协议书需于入职首月交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存档。
(四)见习补贴发放。见习补贴需由见习单位按月发放给见习生。见习单位可按月申领政府补贴,也可待见习期结束后一并申领。见习不足12个月提前结束见习的,应及时提供离职证明,并做好见习鉴定工作。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于每个月1日-5日,受理上个月见习补贴资金申请,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 银行流水明细表(机关事业单位可提供《平潭综合实验区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发放表》);
2.见习补贴收款收据(或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五、见习管理
(一)跟踪指导。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视情况组织人员不定期走访见习单位与见习生,了解见习生见习期间学习情况,指导见习单位为见习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见习人员传帮带,日常管理和安全防护工作,提高见习质量与成效。见习期间,见习单位要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补贴)与见习补贴由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一并拨付给用人单位。见习单位没有为见习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责任由见习单位承担。
(二)期满考核。见习期满后,各见习单位应做好见习期满见习生的鉴定和就业工作推荐,并将相关材料交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民营企业在见习期内提前(实际见习时长不少于原定见习期的三分之一)接收(留用)见习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原定见习期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见习期满,依法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对符合企业吸纳就业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三)档案管理。见习毕业生人事档案可由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免费寄存保管。
各见习单位提供见习岗位接收见习生过程中,要按要求做好材料的收集整理,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等行为,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区财政金融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严肃查处。
工作中若存在其它问题,请及时与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联系。
联 系 人:张丽娟
联系电话:0591联系地址:区管委会7号楼10层1008室
电子邮箱:1715761893@
附件: 1.平潭综合实验区2018年就业见习岗位申报表
2.平潭综合实验区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
3.平潭综合实验区就业见习协议书(范本)
4.平潭综合实验区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发放表
5.平潭综合实验区就业见习财政补贴申请表
6.平潭综合实验区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
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
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2019年5月20日
附件1
平潭综合实验区2019年就业见习岗位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___________ 单位负责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地址:
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___年___月___日
序号
岗位名称
人数
专业要求
技能要求
学历
工作地点
能否提供住宿
备注
备注:所申报见习生总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0%。
联系人:____ 手机号码:____ 传真:____ 电子邮箱: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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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平潭综合实验区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
姓 名
性 别
政治面貌
照片
出生年月
民 族
健康情况
毕业院校
学 历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移动电话
E—mail
爱好、
特长
奖惩
情况
见习单位
见习岗位
主要
简历
诚信
承诺
本人上述所填写的情况和提供的相关材料、证件均真实有效,若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交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用于见习资格审核,一份交由见习单位建立见习生档案,一份用于见习补贴申领。
附件3
平潭综合实验区就业见习协议书
甲方(见习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见习生)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在单位
部门 岗位见习,见习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见习岗位职责与任务是
。
第二条 甲方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保障乙方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乙方在见习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检举或控告。
第三条 甲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休假日等规定,对乙方实行符合职业特点的工作日制。
第四条 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见习期间,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 元基本生活补贴,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甲方未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解除。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协议:
1、乙方已落实工作单位或被见习单位正式招用的;
2、乙方由于患病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就业见习的;
3、乙方不遵守见习纪律且经教育无效的;
4、乙方主观过失给见习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协议:
1、甲方未按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生活补贴的;
2、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提供相应工作条件的。
第九条 甲乙双方解除本协议应当书面通知对方;纳入省市见习计划的,还须报组织实施见习计划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见习期满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见习工作总结》。甲方对乙方进行考核鉴定,并向乙方出具《平潭综合实验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补充约定或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甲方报组织实施见习计划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平潭综合实验区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发放表
单位(盖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序号
姓名
第一月
第二月
第三月
金额
签名
金额
签名
金额
签名
注:1、见习毕业生生活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本表经见习毕业生本人签名后,作为见习单位申领财政补贴
的凭据。
附件5
平潭综合实验区就业见习财政补贴申请表
单位名称
联系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财政补贴拨付帐户信息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见习人员情况
序号
姓 名
见习岗位
见习时间
考勤情况
期满就业去向
申请补贴金额(总额)
月 日至 月 日
月 日至 月 日
月 日至 月 日
月 日至 月 日
月 日至 月 日
月 日至 月 日
月 日至 月 日
月 日至 月 日
月 日至 月 日
月 日至 月 日
月 日至 月 日
合计
申报审核意见
上述毕业生确系离校未就业毕业生,见习期间我单位已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以上信息准确无误,请审核。
见习单位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组织机构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注:见习期满去向请选择填写:A:见习单位就业;B:其他单位就业;C:继续见习
D:待就业。
附件6
平潭综合实验区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
姓 名
性 别
学 历
政治面貌
毕业院校
专 业
毕业时间
身份证号
见习单位
见习岗位
见习起止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考勤情况
个人见习工作总结
不少于800字,附另纸。
见习单位考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事业单位考核鉴定意见范文6
工作目标
以2012年全市建筑物抗震设防普查结论为基础,全面实施建筑物抗震鉴定(检测)和加固工作,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抗震鉴定(检测)与抗震加固管理和服务机制,力争到2020年,使我区达到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级左右,相当于本地区基本烈度地震的能力。
工作原则
(一)重点优先。优先安排“生命线”工程和重要公共建筑的抗震鉴定(检测)与加固,包括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交通、指挥、医疗、消防、石油、通信、物资供应及保障等系统的重要建筑物,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避震疏散场所等建筑物。达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设防目标。
(二)条块结合。按照区行政管理部门和职能部门管辖范围,抗震鉴定(检测)和抗震加固工作主要由各镇街和各有关部门组织落实。
(三)标本兼治。注重长效机制建设,即扎实有效地抓好建筑物抗震鉴定(检测)和抗震加固工作,又加强源头管控,保证工程建设质量达到抗震规范要求。
工作范围
主要包括六类建筑物:一是2012年全市建筑物抗震设防普查结论认为需进行抗震鉴定(检测)与加固的建筑物;二是《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修订后抗震设防类别提高的建筑物;三是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需进行抗震鉴定(检测)与加固的建筑物;四是改建、扩建工程擅自改变原有主体结构的建筑物;五是因人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损的建筑物;六是因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建筑物。
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3年6月15日前)
各镇街和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摸清工作底数,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机制和人员。
(二)实施阶段(2013年6月16日至2010年10月底)
1、建立档案。区建设局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对需要进行抗震鉴定(检测)和加固的建筑物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包括抗震鉴定(检测)和加固计划、鉴定(检测)报告、加固设计文件、监管资料、竣工验收备案等。
2、抗震鉴定。区建设局向需要进行抗震鉴定(检测)和加固的建筑物的产权单位(产权人)发送函件,规定完成时限和要求。产权单位(产权人)提出抗震鉴定(检测)计划,经区建设局同意后,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检测)。
3、抗震加固。经鉴定确需加固的建筑物。产权单位(产权人)在60日内提出加固设计方案,经区建设局批准后,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加固施工。
(三)验收备案阶段(2010年11月初至2010年12月底)
区建设局对完成抗震加固的建筑物进行抗震专项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备案,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到位。
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建筑物抗震(检测)和抗震加固工作是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区建设局作为整体工作牵头部门,要做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考评工作。同时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体系。各镇街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此项工作列为当前重要任务,分解目标、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成效。卫生、教育、房产等部门要组织做好本系统抗震鉴定(检测)和加固工作,保证进度和质量。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明确专人与建设部门沟通联络。切实做到随时发现问题、随时鉴定、随时加固,不断提高建筑物抗震设防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