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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制度规定范文1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经济将更多地融入到经济全球化之中,保险业最终也将同世界保险业接轨。下面以财产和意外保险公司为例,说明在OECD成员国里,保险准备金的基本原理及其相关的财税政策。保险公司的业务表现为根据保险单(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并在合同有效期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其实质就是风险的承担者和媒介物,这些风险由包括在保险公司收入中的保险费提供资金的支持,因此,在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下,提取各项保险准备金最能代表保险公司会计核算的特点,准备金的正确核算是确保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前提,保险准备金的提取直接关系到保险的损益情况,从而关系到税收的核算。
1.未赚保费准备金(Unearned Premium Reserve/UPR)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纯保费责任准备金,有时也称为Unexpired Premium Reserve,它指的是年内承保的业务在会计年度结算时,保险期限未满而在下一年度仍有效,需从保费中提取的用于支付未来保险赔款的一定金额。将一部分到期或应收的投保人投入的保险费从目前的会计年度延迟到下一个会计年度,以使保险费收入和风险发生的时间相配比。这种准备金计算假定赔偿请求在合同期间内均衡发生或者不能用历史数据预测。
2.未到期风险准备金(Unexpired Risk Reserve/URR)一般地,URR是为了抵偿在计算日有效合同产生的风险,必须分配给下一年或以后年度的保险费金额。在欧共体,它是指如果会计或统计数据显示以后可能不足以抵偿风险和该财政年度之后的风险管理,补充UPR的备抵款。
URR有两种含义,第一种是指在评估日,保险人为了抵抗未来风险(包括保险赔款和费用支出),第二种是指代附加未到期风险准备金(Additional Reserve for Unexpired Risk/AURR),表示在前种含义下的URR超过UPR的那部分准备金。实际上,URR也可能会比UPR要小,因为考虑到延期获得成本(Deferred Acquisition Cost)是作为保险公司的资产,能够冲抵部分的未赚保费准备金。所以只有当URR大于UPR时,才需要提取附加未到期风险准备金。
在某些情况下,未到期风险准备金是用来确保保险费收入不足以支付未来赔偿责任时的支付。在这个意义上,未到期风险准备金有效地保证了预期的未来赔偿,并且也将使得税收能够延期缴纳。
3.未决赔款准备金(Outstanding Claims Reserve/OCR)未决赔款准备金指保险人在会计年度核算时,为已报告但尚未支付赔款的理赔案件而计提的赔款准备。这时未决赔款准备金也可被称为Reserve for Notified(or Reported)Outstanding Claims或Loss Reserve.有两类已发生尚未赔偿的损失,一种是赔偿请求损失准备金,是指以案例为基础针对某一个案例而报告和计算的损失,其数额是对每项赔偿损失进行单独估计而有可能支付金额;另一种是承担的而非报告的损失准备金(Incurred But Not Reported Reserve),是指在会计年度末已经发生但没有报告的赔偿请求,这些赔偿请求需要根据历史数据对其进行准确估计,在预计中要考虑回收、代偿及任何残值,IBNR将包括尚未收到的赔偿和要花费时间证实的赔偿。
目前,规范保险公司会计核算的会计制度主要有《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以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其中《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与《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自成体系,财务制度规范确认与计量,会计制度规范记录与报告;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融合了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自2002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这三个制度之间除了规范对象不同外,在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方面也有所不同,采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之后,会计核算方式的差异也带来了一些纳税方面的问题,现就相关政策的差异介绍如下:
(一)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将赔款准备金分为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分别对应上述的第一层含义的未决赔款准备金(Outstanding Claims Reserve/OCR)和IBNR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 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提取,并且按照此计提标准来确定税前扣除金额。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未决赔款准备金应于期末按估计保险赔款额入账,未明确规定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及比例。从监管部门监管及国际通行的做法来看,对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采取据实计提的方法,已发生未报告采取精算的方法计提。
(二)未期到责任准备金 对应上述的未赚保险准备金(UPR),是指损益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业务,为承担跨年度责任提取的赔款准备,按当期自留保费收入的50%提取,并按规定比例准予税前抵扣。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当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以弥补未来风险时,需要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即第二部分提到的未到期风险准备金URR),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不要求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
(三)资产减值准备 对应上述的投资损失准备金,在《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只要求计提坏账准备及呆账准备,并规定了计提标准;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对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由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四)长期责任准备金 是指损益核算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类非人身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长期责任准备金按业务年度历年累计营业收支差额全额提取的准备金,这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相符;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按系统合理的方法计算的结果入账。从国际惯例来看,有长险化为按短期险核算的趋势,即长期责任准备金按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方法计提,同时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在当期结算损益。
随着中国加入WTO和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迫切需要提高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而提高准备金的管理水平,是增强保险公司财务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的重要方面。鉴于国际的通行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便于我国保险公司的实际操作,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允许计提理赔费用准备金,在税前全额列支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IBNR)
《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规定的赔款准备金仅指未来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准备,而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仅包括赔款或者给付金额是不够的,还应包括与其相关的费用,在美国会计准则60号也明确规定:在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时同时要计提理赔费用准备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并未明确这一问题;目前税法中也未明确理赔费用准备金是否可以税前抵扣。
因此,从国际惯例及权责配比角度来看,建议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及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明确如下:未决赔款准备金指公司对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的未决赔款及相关的理赔费用所计提的赔款准备,未决赔款准备金据实计提,且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指公司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提取的赔款及理赔费用准备,有条件的公司应按照精算的结果计提。由于目前税法规定对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赔款支出4%税前扣除与实际精算结果有差距,因而建议准予可对已发生报告赔款准备金税前全额抵扣。
(二)允许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采取24分之1法税前扣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UPR)
在《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不要求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七条第十一点要求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同时美国会计准则60中也规定,当保费不足时,首先应冲转尚未摊销的递延保单获取成本,冲销后如仍不足以弥补预计的损失,则需要计提相应的损失准备。实际上,未来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保费收入的调整项,保单风险发生变化后,尤其在保单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以弥补未来风险时,为稳键性起见,保险公司应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并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中设明细核算,但计提的保费责任准备金应限于预计的亏损。
(三)允许保险公司税前列支巨灾准备金(即前述的大灾难损失准备金)
巨灾风险的特点是在一个较长的周期内不发生,一旦发生,损失规模就很大,其实际损失规模必然大于当年保险人的损失预期,严重冲击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中小型保险公司,或区域性保险公司,甚至全国性保险公司都难以承受这种损失。我国是一个多地震,多洪水,多火灾的国家,所面临的风险一直较大,但我国现阶段对于一些巨大的灾害不能保,也不敢保,即使有些灾害承保了,条件也是相当苛刻。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巨灾准备金”,也降低了我国保险公司应付突发灾害和巨灾的能力。比如9·11事件的发生,对于世界几大保险公司所造成的损失都在6—9亿美元,可谓损失巨大,但由于他们都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所以无碍大局。但如果这一次事故所带来的损失对中国保险公司来讲,哪一家都难以承受。有鉴于此,政府应允许建立巨灾准备金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支持巨灾准备金的迅速积累,应付可能发生的巨灾责任。
(四)允许税前全额扣除资产减值准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保险公司计提的坏账准备金、贷款呆账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可以按照一定标准进行税前扣除;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资产的实际状况,为各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可予税前抵扣的资产减值准备范围过于狭窄,不符合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另外,从公平税负的角度出发,资产减值准备是保险公司实实在在的损失,因此建议允许对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全额予以税前扣除。
「参考文献
2.冯健身主编《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及讲解》,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
公司财务制度规定范文2
关键词: 企业集团; 财务管理; 模式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9-8631(2010)07-0038-02
一、企业集团财务制度
企业集团财务制度包含集团所有者财务制度和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集团所有者财务制度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按集团所有者的意图和要求制定的财务制度,其主要功能是维护集团母公司股东与集团的财务行为,是处理财务关系的依据,同时也是保障集团利益及集团母公司人和经营班子利益的规章,并明确相应的责权;另一层含义是指按母公司要求制定或由母公司制定的、子公司或直属企业必须执行的财务制度,该层同样具有所有者财务的功能,只是所约束的激励的对象不同,财权配置,财责分担和财利分配的范围不同。母公司作为所有者的财务制度必须服从于母公司股东的财务制度。
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指由集团内部母公司财务主体制定(包括母公司要求由子公司财务主体制定并报母公司批准)的,用于规范集团的财务行为,处理集团内部财务关系,明确集团内部各财务主体、职能部门及其相关利益组织和个体责权的规则。从根本上讲,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从属于集团母公司所有者财务制度。
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体系主要构成有:(1)总则。明确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依据、目的、性质、适用范围和实施方式等。(2)内部机构。(3)内部财务管理权责。(4)内部财务管理基本制度。(5)内部财务单项制度。(6)内部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
企业集团财务体制是集团财务制度这座大厦的支柱和框架,集团财务制度是体制的具体化。集团财务体制是明确集团各财务层级的财务权限、责任和利益的制度,其核心问题是如何配置财务管理权限,包括筹资权、投资权及收益分配权等,其中又以分配母子公司之间的财权为主要内容。
二、集团财务管理体制模式
(一)集权制。是指财权绝大部分集中于母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采取严格控制和统一管理方式的财务体制。集权制的特点是:财务管理决策权高度集中于母公司,子公司只享有很少部分的财务决策权,其人、财物及产供销统一由母公司控制,子公司的资本筹集、投资、资产重组、贷款、利润分配、费用开支、工资及奖金分配、财务人员任免等重大财务事项都由母公司统一管理。母公司通常下达生产经营任务,并以直接管理的方式控制子公司生产经营任务,并以直接管理的方式控制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在某种程度上,子公司只相当于母公司的一个直属分厂或分公司,投资功能完全集中于母公司。
集权制的优点:1)便于指挥和安排统一的财务政策,降低行政管理成本;2)有利于发挥母公司财务专家的作用,降低子公司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3)有利于统一调剂集团资金,保证资金头寸,降低资金成本。
集权制存在明显的缺陷:1)财务管理权限高度集中于母公司,容易挫伤子公司经营者的积极性,抑制子公司的灵活性和创造性;2)高度集权虽能降低或规避子公司某些风险,但决策压力集中于母公司,一旦决策失误,将产生巨大损失。
(二)分权制。是指子公司拥有充分的财务管理决策权,而母公司对子公司以间接管理方式为主的财务体制。分权制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在财权上,子公司在资本融入及投出和运用、财务收支费用开支、财务人员选聘和解聘、职工工资福利及奖金等方面均有充分的决策权,并根据市场环境和公司自身情况作出重大的财务决策;在管理上,母公司不采用指令性计划方式来干预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以间接管理为主;在业务上,鼓励子公司积极参与竞争,抢占市场份额:在利益上,母公司往往把利益倾向于子公司,以增强其实力。
财务管理权限集中与分散互为反正,由此产生的利与弊也大致相反。分权制的优点主要是:1)子公司有充分的积极性,决策快捷,易于捕捉商业机会,增加创利机会;2)减轻母公司的决策压力,减少母公司直接干预的负面效应。
分权制的缺陷主要有:1)难以统一指挥和协调,有的子公司因追求自身利益而忽视甚至损害公司整体利益;2)弱化母公司财务调控功能,不能及时发现子公司面临的风险和重大问题;3)难以有效约束经营者,从而造成子公司“内部控制人”问题,挫伤广大职工积极性。
(三)统分结合制。极端的集权,集团财务机制必然僵化,子公司没有任何积极性;相反,极端的分权,必然导致子公司及其经营者在失控状态下过度追求经济利益,从而侵蚀集团整体利益。恰当的集权与分权的结合既能发挥集团母公司财务调控职能,激发子公司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能有效控制经营者及子公司风险。所以,适当的集权与分权即集权与分权相结合有利于克服过分分权或集权的缺陷,有利一于综合集权与分权的优势,是很多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所追求的模式。
三、选择集团财务管理体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一般而言,企业集团选择财务管理体制模式时应主要考虑这些因素:股权集中度、子公司性质、集团规模等。
从集团层次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要严于对关联公司的控制,对全资子公司的控制要严于对相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因此,母公司对参股关联公司和协作企业应采用分权制,对子公司尤其是绝对控股子公司应采用集权制,对相对控股子公司采用集权与分权结合制。如子公司是上市公司,则应根据持股比例选用统分结合、或偏于分散、或偏于集权的财务管理模式。
小型企业集团母公司因缺乏充足的资金来源和优秀的财务专家,通常较多地把财务管理决策权授予子公司经理,宜实行分权制的管理模式,大型企业集团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大批优秀财务管理专家,有实行集中财务管理的能力,但由于大型集团往往进行多角化经营,涉及业务和经营的品种较为广泛,所处的环境较为复杂,因而有实行分散经营的要求。可见,大型企业集团一般应采用统分结合制模式。中型企业集团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多的财务专家,且经营的业务较为单一,因而应实行偏向集权的体制模式。
就我国企业集团的现状来看,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企业集团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集团的总体规模较小,内部财务管理体制还存在着种种不规范不完善之处,经营者对企业集团的管理经验还十分欠缺。因此,目前我国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应主要采用集权制管理模式,特别是对那些新成立的企业集团、规模较小的企业集团以及坚持主业经营的企业集团。而如果一开始就实行分权管理,必然增加协调控制的难度,导致集团组织结构松散,造成管理上的混乱。
公司财务制度规定范文3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担保人)无力以现金资产偿还金融企业债权时,金融企业依法行使债权和担保物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收取的用于抵偿债权的非现金资产。广义的抵债资产既包括金融企业依法取得的拥有所有权、收益权、使用权、处置权的抵债实物资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商品物资等;也包括抵债的股权、应收账款、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资产。本文所称的AMC抵债资产,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在不良资产收购接收、处置过程中资产置换、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债取得的抵债资产。本文就当前AMC抵债资产财务会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抵债资产取得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入账不及时问题。从AMC抵债资产来源看,既有从剥离银行划转接收的,也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协议抵债或资产置换取得的。后一种情况,基本不存在入账不及时的问题,但对由剥离银行直接接收的抵债资产,由于情况复杂,有的银行已部分处置,有的因移交过程中没有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而AMC的项目管理人员未及时清理档案,就存在因不知情或管理不到位而导致未及时入账,出现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无法入账的问题。无论是剥离过程中接收的抵债资产还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抵债资产,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取得的情况,对这部分抵债资产就很难正常入账。三是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确定问题。AMC取得抵债资产后,主要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偿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之和入账。抵债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税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入“营业费用---业务费用”,不计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但现实中会出现法院裁定或抵债协议未明确抵债金额的情况,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财金[2000]17号)第31条规定:“待处置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价”。而公允价值通常指市场交易价格,由于抵债资产种类繁多,并是非标准产品,要寻求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非常困难的,缺乏可操作性,这给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带来困难。四是对AMC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取得债务人(含连带责任担保人)对次债务人的应收债权在财务上没有任何体现和反映。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据此,AMC在会计核算中应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即应以取得对次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科目相应的债权。
(二)抵债资产管理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落实不力问题。各AMC内部管理制度均对抵债资产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进行实地盘点,以了解抵债资产保管状况,及时调整账务,确保账实相符,但现实情况是,实地盘点制度落实过程中很少有财务人员参与,项目经办人员也并非都通过实地对抵债资产现状进行勘查,账存抵债资产存在毁损、被盗或灭失的风险。二是少量抵债资产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情况。特别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规范,存在房产、机动车辆等抵债资产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违规行为。三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未按谨慎性原则提取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致使会计信息不对称,不能真实反映抵债资产贬值和损耗程度。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45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计提项目包括抵债资产。四是AMC财务部门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债资产管理台账”,以全面地反映抵债资产的取得、管理和处置的全过程,通过执行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对抵债资产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
(三)抵债资产处置环节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抵债资产“以租代售”的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和分期收款出售的核算问题。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规定,上述租赁业务,应按资产账面价值将其转入“融资租赁资产”和“经营租赁资产”。对办理租赁业务中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租赁收入。而实际操作中,AMC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直接将当期租赁收入冲减了“待处置(抵债)资产”科目,不符合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对承租人违约延期付款的情况,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应收账款(债权)”科目进行核算。对抵债资产处置中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的核算,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超期限处置问题。按目前AMC内部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快抵债资产的处置,规定抵债资产(股权除外)应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处置完毕。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抵债资产都存在超期限处置问题,这固然有市场方面的原因,但财务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对一时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的处置,AMC通常的做法是,将处置收入作为正常本息回收直接冲减“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这种做法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不能真实地反映AMC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
二、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从财务会计制度上看,由于财政部一直未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仅靠单一的财务制度远远不能规范AMC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要求。况且,2000年出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主要是规范对政策性剥离的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而目前AMC的业务已不局限于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业务,还包括了大量商业化不良资产的处置业务,情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财务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现有业务需要。这是造成目前四家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不统一且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从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看,财政部也未针对AMC的实际情况,出台类似《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的AMC抵债资产管理制度,AMC缺乏统一的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和核算的制度规范和监管标准。
(三)从AMC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看,前述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既有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不落实、未经审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赁和代位权确立后的会计核算处理问题等。
(四)从AMC的财务体制上看,由于AMC不存在利润(损益)核算的问题,财政部对AMC的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的考核,主要以“两率”(现金回收率和处置费用率)承包考核为核心。这种财务体制的安排,决定了某些财务核算失去了意义。比如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等。
三、完善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建议财政部及时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以规范AMC商业化转型后不良资产处置活动会计核算的需要。同时,应在AMC六年来不良资产处置财务会计核算实践的基础上,适时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进一步规范AMC的财务行为。在具体业务的核算管理上,一是对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问题,应按合理定价原则,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程序来确定抵债资产的价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合理定价来确定入账的“公允价值”。二是对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应设立“待转抵债资产”科目进行核算,以杜绝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现象发生。三是对经诉讼由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而取得对次债务人应收账款的情形,应设立“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以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相应的债权。四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应按重新评估认定的市场公允价值,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五是对抵债资产分期付款出售或租赁经营中出现的违约延期支付的情形,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公司财务制度规定范文4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担保人)无力以现金资产偿还金融企业债权时,金融企业依法行使债权和担保物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收取的用于抵偿债权的非现金资产。广义的抵债资产既包括金融企业依法取得的拥有所有权、收益权、使用权、处置权的抵债实物资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商品物资等;也包括抵债的股权、应收账款、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资产。本文所称的AMC抵债资产,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在不良资产收购接收、处置过程中资产置换、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债取得的抵债资产。本文就当前AMC抵债资产财务会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抵债资产取得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入账不及时问题。从AMC抵债资产来源看,既有从剥离银行划转接收的,也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协议抵债或资产置换取得的。后一种情况,基本不存在入账不及时的问题,但对由剥离银行直接接收的抵债资产,由于情况复杂,有的银行已部分处置,有的因移交过程中没有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而AMC的项目管理人员未及时清理档案,就存在因不知情或管理不到位而导致未及时入账,出现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无法入账的问题。无论是剥离过程中接收的抵债资产还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抵债资产,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取得的情况,对这部分抵债资产就很难正常入账。三是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确定问题。AMC取得抵债资产后,主要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偿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之和入账。抵债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税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入“营业费用---业务费用”,不计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但现实中会出现法院裁定或抵债协议未明确抵债金额的情况,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财金[2000]17号)第31条规定:“待处置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价”。而公允价值通常指市场交易价格,由于抵债资产种类繁多,并是非标准产品,要寻求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非常困难的,缺乏可操作性,这给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带来困难。四是对AMC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取得债务人(含连带责任担保人)对次债务人的应收债权在财务上没有任何体现和反映。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据此,AMC在会计核算中应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即应以取得对次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科目相应的债权。
(二)抵债资产管理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落实不力问题。各AMC内部管理制度均对抵债资产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进行实地盘点,以了解抵债资产保管状况,及时调整账务,确保账实相符,但现实情况是,实地盘点制度落实过程中很少有财务人员参与,项目经办人员也并非都通过实地对抵债资产现状进行勘查,账存抵债资产存在毁损、被盗或灭失的风险。二是少量抵债资产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情况。特别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规范,存在房产、机动车辆等抵债资产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违规行为。三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未按谨慎性原则提取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致使会计信息不对称,不能真实反映抵债资产贬值和损耗程度。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45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计提项目包括抵债资产。四是AMC财务部门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债资产管理台账”,以全面地反映抵债资产的取得、管理和处置的全过程,通过执行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对抵债资产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
(三)抵债资产处置环节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抵债资产“以租代售”的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和分期收款出售的核算问题。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规定,上述租赁业务,应按资产账面价值将其转入“融资租赁资产”和“经营租赁资产”。对办理租赁业务中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租赁收入。而实际操作中,AMC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直接将当期租赁收入冲减了“待处置(抵债)资产”科目,不符合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对承租人违约延期付款的情况,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应收账款(债权)”科目进行核算。对抵债资产处置中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的核算,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超期限处置问题。按目前AMC内部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快抵债资产的处置,规定抵债资产(股权除外)应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处置完毕。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抵债资产都存在超期限处置问题,这固然有市场方面的原因,但财务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对一时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的处置,AMC通常的做法是,将处置收入作为正常本息回收直接冲减“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这种做法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不能真实地反映AMC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二、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从财务会计制度上看,由于财政部一直未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仅靠单一的财务制度远远不能规范AMC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要求。况且,2000年出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主要是规范对政策性剥离的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而目前AMC的业务已不局限于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业务,还包括了大量商业化不良资产的处置业务,情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财务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现有业务需要。这是造成目前四家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不统一且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从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看,财政部也未针对AMC的实际情况,出台类似《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的AMC抵债资产管理制度,AMC缺乏统一的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和核算的制度规范和监管标准。
(三)从AMC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看,前述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既有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不落实、未经审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赁和代位权确立后的会计核算处理问题等。
(四)从AMC的财务体制上看,由于AMC不存在利润(损益)核算的问题,财政部对AMC的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的考核,主要以“两率”(现金回收率和处置费用率)承包考核为核心。这种财务体制的安排,决定了某些财务核算失去了意义。比如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等。
三、完善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建议财政部及时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以规范AMC商业化转型后不良资产处置活动会计核算的需要。同时,应在AMC六年来不良资产处置财务会计核算实践的基础上,适时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进一步规范AMC的财务行为。在具体业务的核算管理上,一是对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问题,应按合理定价原则,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程序来确定抵债资产的价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合理定价来确定入账的“公允价值”。二是对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应设立“待转抵债资产”科目进行核算,以杜绝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现象发生。三是对经诉讼由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而取得对次债务人应收账款的情形,应设立“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以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相应的债权。四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应按重新评估认定的市场公允价值,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五是对抵债资产分期付款出售或租赁经营中出现的违约延期支付的情形,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公司财务制度规定范文5
一、会计集中核算应正确处理的几个关系
1.财务监督和服务关系建筑企业会计集中核算,各项目部不设立会计部门,所有会计凭证和账务移交子分公司财务部负责,因此子分公司财务部在会计集中核算后同时扮演了财务监督和服务的关系。子分公司财务部既要对项目部进行财务监督,对每期发生的会计业务根据公司制度和会计准则客观地记录并入账。同时,在财务集中核算后,项目部所以资金往来都需要通过子分公司财务部进行,对项目经费报销进行核算和支付工作等等,这些使得子分公司财务部又扮演了“服务”的角色。由此可见,在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后,子分公司财务部同时扮演了财务监督和服务的角色,因此,子分公司财务部门应该正确处理财务监督和服务关系。2.子公司和项目部集权和分权的关系在会计集中核算后,项目部在资金使用方面就受到了限制。因此,公司应该正确理清子分公司和项目之间集权和分权的关系,既要做到在关键领域积极调动项目部的积极性,不影响其正常的施工进程;又应该在相关方面限制其权利,让子分公司对项目部有一个整体的监督掌控,特别是在财务方面,在项目部资金支出方面应该有一个系统的完善制度进行制度监控。
二、会计集中核算的具体措施
1.明确财务管理的中心地位要顺利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前提是公司必须把财务管理放在公司运营的中心地位,认识到公司财务对公司具有重要价值作用。公司实施会计集中核算是子分公司和项目部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子分公司只有从根本上认识到财务管理的中心作用,才能在最大限度上支持公司会计核算所需要的改革措施,比如:项目部财务部门的改革、公司预算制度的建立、成本监控系统的建立,这些都需要各个部门的支持、沟通和交流。2.优化财务部门组织结构———建立以垂直领导为主的’双重”财务工作体系笔者认为,需要在集团企业内的相对独立的下属(子、分公司)中对其财务、会计管控实行集中管控模式,财务人员办公和业务核算均集中在子分公司财务部,各项目部(按单位工程成立的项目部)不设置财务会计,由子、分公司对其指定会计人员进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并定期到各项目部收集原始凭证,回公司进行审核签字,再进行帐务处理,(异地项目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对急需支付的款项,由项目部完善签字审核程序后扫描传至子、分公司本部相关业务部门,按制度规定的审核程序办理)。3.完善财务制度,做好事前预算、事中动态监督、事后财务分析工作(1)完善预算制度,做好事前预算工作。预算工作是财务工作的前提,有了科学的预算报表,财务工作才能有标准可依,各部门才能有计划地使用资金,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公司资本利润率和内控力度。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大型国有建筑企业,在每实施一个项目时,应该对该项目做一个科学客观细致的财务预算。对于,每一个项目部,在每个会计期初应该有一份细致的财务预算报表,要细致到每一项算使用用途。(2)建立健全成本管理制度,做好事中动态监督工作。会计集中核算不仅是单纯地把各项目部的凭证进行归类、入账,而应该是系统性地有条不紊地对各项目部每一期发生成本业务进行归类分析,并依据公司已有施工经验和预算进行动态监督工作,对超额发生的成本费用应该仔细了解情况、分析原因、及时调整。(3)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做好事后分析工作。绩效考核制度,不仅单从财务数据上考虑,同时还要对各单位之间的工作流程、工作互动方面是否符合公司制度,是否有利于公司整体竞争力的提高。比如每个项目部当期总支出是否符合之前财务预算,该部门的经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规范,项目部单位成本费用利润率的变动情况等等都属于事后分析工作的范畴。
作者:吴孟清单位: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财务制度规定范文6
一、建立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关系
(一)建立集团财务关系遵循的原则
1、发挥集团整体优势,互惠互利,平等、竞争、效率的原则,共同发展壮大;
2、依据《公司法》建立各自的法人治理结构,各自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3、依据资产(股权)纽带关系,分别按全资子公司(或子企业)、控股公司、参
股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处理集权与分权关系,集团公司享有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并依法对各公司实施财务活动监督管理权;
4、遵守合同协议,按市场规则办事,维护法人权力,按章程分配收益。
(二)建立适应企业集团组织机构模式的内部财务关系
集团公司所属各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本金为集团公司投入,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是投资与被投资关系,与各层次的内部财务关系为:
1、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关系。
(1)集团公司行使出资者财务管理的决策职能,集团公司财务部行使出资者财务管理的执行职能;
(2)依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集团公司通过规范母子公司之间的各项财权与事权关系,行使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
(3)子公司董事会行使经营者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的决策职能,子公司财务机构行使经营者财务管理的执行职能;
(4)对子公司财务机构的建立,会计政策与制度、资产管理、对外投资、资金筹措的统一,对外担保、资产损失的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方面进行约束控制。
2、集团公司内部各公司之间的财务关系
(1)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各子公司之间相互提品、劳务协作等,其价格制定遵从市场原则,由子公司双方协商定价,并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
(3)子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可以互相参股;
(4)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借贷、收支业务结算通过集团公司“财务结算中心办理”;
(5)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收支业务结算通过集团母公司办理。
3、集团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内部财务关系。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集团公司的主要生产部门,以成本控制为主,内部独立核算,自计盈亏,其经营生产财务统一受集团公司控制并管理;财务上实行两级管理、三级核算。
(三)建立严格的经济责任和奖惩制度突出三个结合:“激励与约束结合”。
“结果管理与过程管理结合”、“外部约束与内部自律结合”。把子公司经营者的利益分配与资本保值增值相结合,通过强化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外部财务管理和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经济责任制指标全过程的考核评价,严格奖惩兑现。
二、发挥集团财务管理功能
(-)制订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办法及细则
1、子公司的哪些财务会计行为(或事项)应由母公司决策;怎样确保集团的财务制度在子公司全面贯彻实施;如何确认子公司对母公司的资本实施保值增值,是出资者制定对成员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关键。以此为出发点,集团公司财务部先起草了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办法(总则),在试运行中广泛征求意见,逐步修改细化成九个财务细则,通过一年的试运行并达到初步效果后,再修订财务管理办法(总则),形成出资者对子公司财务管理12个配套制度。12个配套制度是《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办法(总则)》;《对于公司财务管理组织结构、财务人员、财务管理职责及审批权限的规范细则》;对子公司会计政策、财务制度管理细则》;《对子公司财务计划与财务目标管理细则》;《对子公司资产与投资管理细则》;《对子公司资金管理细则》;《对子公司成本管理细则》;《对子公司价格管理细则》;《对子公司收益分配与税费解缴管理细则》;《对子公司财务监督管理细则》;《对子公司财务报表体系管理办法》;《集团母子公司财务结算办法》。
2、各子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原则,结合本公司经
营生产服务特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约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财务行为,形成母子公司财务配套制度体系。
(二)完善财务组织分工,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
1、为适应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具有的股东会、董事会的决策层和经理班子两个层次的财务管理要求,子公司设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分别负责两个层次的财务管理。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作为董事会和经理在财务管理上的高级专业人员,为其提供专业顾问和授权进行日常经营者财务决策。财务总监由集团公司委派,进入子公司董事会;总会计师(或财务部经理)由董事会任命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原则上未经批准不应撤换。同时子公司设财务部,负责履行子公司财务管理的执行职能;分公司不设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集团公司全体财务人员统一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考核、调配,并建立等待上岗的后备会计人员,形成竞争淘汰机制。
2、在委派干公司财务总监的尝试中,各子公司的财务总监除了代表集团公司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外,还与子公司经理班子一起共同为企业的经营生产决策、资产的增值出谋划策,当家理财。
(三)确定子公司财务目标,建立经济责任制考核体系
1、确认子公司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总额、上交税费等考核必成指标。
2、经营者的利益分配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效益好上浮工资、奖励,反之则下浮。
3、进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日常指导与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运行中的不协调问题,完善修改财务制度体系。
4、对各经营者执行日常审计与经济责任制度审计结合的办法,严格奖惩兑现。
(四)强化集团内部财务结算中心的功能
财务结算中;已是企业内部办理金融业务、组织资金管理的机构。在遵从国家金融法规的原则下,既发挥对公司内部单位(非法人单位)的结算、信贷、监督功能;同时又有办理集团成员单位(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等法人单位)之间的财务结算、成员与外部(通过银行)结算的功能;同时还具有对子公司资金统存统贷、母子公司资金统一调度、加强资金使用监督、提高资金综合使用效率等功能。这些功能的发挥均由集团公司制定的财务结算政策予以保障。
三、适应新体制下的财务管理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企业集团管理水平的提高,离不开会计由核算型职能向管理型职能的转变。随着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逐渐融为一体,如何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起到参与集团公司经营决策,实施适时控制和开展经济分析活动,从经济业务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财务控制与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环节。
2、要处理好双元控制主体的利益平衡。如何正确处理代表国家所有者的集团母公司与拥有经营权的子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寻找所有者与经营者两元控制主体的利益平衡点,选择适当的会计政策与会计方法,是既能满足所有者为了保证投入资本的保值增值而对经营者的控制,使他们得到经营者的情况和准确及时的会计信息;又能体现经营者“个人”所创造的价值,使会计信息不失真的关键所在。
3、投资主体多元化要求会计人员不断提高素质。多元投资主体的各自利益之争是造成集团内部经济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同时对会计人员的要求也各不相同。会计人员站在不同的利益角度,所处理的会计事项的结果是截然不同的。因此人员的素质高低决定企业集团财务管理质量的高低。
4、应加强日常经济监督、财务审计。为了维护集团公司作为出资者的合法权益,监督董事经理和子公司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母公司规定,对子公司进行日常经济监督和财务审计是非常重要的。在进行日常经济监督和财务审计时,应充分发挥各监督部门的职责作用,各行其责。具体为:
(l)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和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