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入账规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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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入账规定

会计入账规定范文1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营业税、消费税等的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应支付相关税费(包括营业税、消费税、运杂费等,不考虑增值税)。其处理方法为:如果是为换出资产而发生的相关税费,则计入换出资产处置损益,不计人换人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为换人资产而发生的相关税费,则计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2008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中国税务出版社《财务与会计》(以下简称教材)第165页例进行分析如下。

[例1]长江公司与华山公司经协商,长江公司以其拥有的专利权与华山公司拥有的生产用设备交换。长江公司专利权的账面价值为3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420万元,营业税税率为5%;华山公司生产用设备的账面原价为600万元,已提折旧为170万元,已提值准备为30万元,公允价值为400万元,在资产交换过程中发生设备搬运费2万元;华山公司另支付20万元给长江公司。长江公司收到换人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华山公司收到换人的专利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对此项业务笔者的会计处理方法与教材中的处理不一致,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在2008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务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中还指出,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在会计上应确认收入,按照销售处理。按规定计算的应缴消费税应计入长期投资的账面成本,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但笔者认为,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既然会计上应确认收入,那么视同销售应缴纳的消费税应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由此看出,该教材将换出资产应缴的营业税、消费税及产生的运杂费计人了换人资产的成本,但笔者认为不应该计人换人资产的入账价值,而应计入换出资产处置损益。就上述业务而言,长江公司换出资产应缴纳的营业税,应该冲减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而不应计入换人设备的成本。华山公司发生的设备搬运费,与换人的无形资产无关,也不能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因为《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视换出掇产的类别不同而有所区别: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人投资收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应支付相关税费(包括营业税、消费税、运杂费等,不考虑增值税)的处理方法为:无论是为换出资产而发生的相关税费,还是为换人资产而发生的相关税费,均计入换人资产的成本。对此类会计处理方法,各类教材的会计处理方法都是一致的。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不论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换出资产应缴的增值税都应计人换人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入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应冲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按税法规定不可以抵扣的应计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会计入账规定范文2

按照现行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应按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同时,企业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指根据有关凭证等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含按会计制度规定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如接受捐赠的资产为货币性资产,则指实际收到的金额)在扣除应缴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不确认收入。

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并在“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

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确认为捐赠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不管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接受现金捐赠和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是一样的,接受捐赠时都是借记相应的资产类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期末处理时,接受现金捐赠的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捐赠的计入“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不能直接用于转增资本)。

接受捐赠事项期末应交税金的计算:

(1)期末企业盈利:

借:待转资产价值 (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税率)

资本公积 (倒挤)

(2)期末企业的亏损额小于捐赠额:

借:待转资产价值

(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一亏损额)×税率]

资本公积 (倒挤)

(3)期末企业的亏损额大于捐赠额:

借:待转资产价值

(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

贷:资本公积

(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

处置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按照非现金资产的正常处置进行会计处理,另外还应该将记入“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中。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

(一)期数n的确定:

注意:“n”的数值就是递延年金中“等额收付发生的次数”或者表述为“A的个数”。

例l:某递延年金从第4年起,每年年末支付A元,直至第8年年末为止。

分析:由于共计发生5次,所以,n=5

例2:某递延年金从第4年起,每年年初支付A元,直至第8年年初为止。

分析:由于共计发生5次,所以,n=5

(二)递延期m的确定:

(1)首先搞清楚该递延年金的第一次收付发生在第几期期末(假设为第W期期末);

(2)然后根据(W-1)的数值即可确定递延期m的数值。

注意:在确定“该递延年金的第一次收付发生在第几期期末”时,应该记住“本期的期初和上期的期末”是同一个时间点。

例3:某递延年金为从第4年开始,每年年末支付A元。

分析:由于第一次发生在第4期期末,所以,递延期m=4-1=3

例4:某递延年金为从第4年开始,每年年初支付A元。

分析:由于第一次发生在第4期期初(即第3期期末),所以,递延期m=3-1=2

下面把上述的内容综合在一起,计算一下各自的现值:

例5:某递延年金从第4年起,每年年末支付A元,直至第8年年末为止。

分析:由于n=5,m=3,所以,该递延年金的现值为:

A【(P/A,i,8)一(P/A,i,3)】或A(P/A,i,5)×(P/F,i,3)或A(F/A,i,5)×(P/F,i,8)

会计入账规定范文3

[摘 要] 2001年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制度》与1998年财政部颁发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相比较,在许多方面有新的突破。对新旧制度的比较,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会计制度的变革,为建立适合我国保险业的会计准则提供帮助。新旧制度的不同主要体现在适用范围、资产的期末计价、长期股权的帐务处理、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等方面。

2001年11月财政部颁发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与1998年财政部颁布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旧制度”)相比,新制度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会计制度于一体,在对会计处理的规定上有了新的突破,更加注意了金融企业的风险,谨慎性原则得到了较多的运用。虽然财政部规定新制度仅仅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而保险公司还没有一家上市公司,也就是目前尚无保险公司必需执行该制度,但财政部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中指出,鼓励其他股份制金融企业实施新制度。许多股份制保险公司酝酿上市已久,保监会明确表示,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上市融资,保险公司上市应该说并不是遥远的事情,执行新制度只是一个时间问题,而且准备上市的保险公司需要按照新制度编制与报送相关的财务资料。因而,对新旧保险会计制度进行比较,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会计制度的变革,把握保险会计制度的发展趋向,为最终建立适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和各方需要的会计准则提供一些帮助。为此,将新制度与旧制度做了一些主要比较。新制度在以下几个方面与旧制度存在不同:

(一)资产的期末计价

旧制度中资产的期末计价均按实际成本,对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可以提取投资风险准备。而新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

旧制度中规定,保险公司如有经国务院特批对外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以前投出的目前尚未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增设“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但对于具体的账务处理没有做出规范。而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逐步放宽,保险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乃至直接进入证券市场,都将成为其实现保险资金保值增值、链接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渠道。新制度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入帐价值、成本法和权益法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当然这是针对所有的金融企业)。

(三)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

新旧制度对于购入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规定相同,而对于另外几种情况存在不同程度的区别:

1.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旧制度规定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而新制度规定“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帐价值。”

2.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旧制度规定按评估确认的原价记账,而新制度规定“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帐价值。”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旧制度规定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账,而新制度规定“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帐价值。如果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4.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旧制度规定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记账,而新制度规定“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帐价值。”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旧制度规定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而新制度规定“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6.盘盈的固定资产,旧制度规定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而新制度根据其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是否存在活跃市场采取与捐赠固定资产类似的原则确定入账价值。

7.新制度还规定:“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金融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这在旧制度中均未说明。

(四)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

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旧制度规定:“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的,按不超过受益年限的期限摊销。”而新制度规定:“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其他情况新旧制度的规定一致。

(五)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

新制度与旧制度相比,在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上有以下几点变化:

1.旧制度规定,长期待摊费用是摊销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摊销费用。新制度对于长期待摊费用规定的概念一样,但范围有所缩小,主要是不再包括开办费(在开始经营的当月直接计入损益)以及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发生时直接计入损益),并且明确指出:“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2.旧制度规定:“开办费应当从公司开始经营的当月起,按不超过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如开办费不大的,也可在开始经营的当月一次摊销。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而新制度规定:“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对于旧制度规定的开办费,新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金融企业开始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经营当月的损益。”此项规定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3.新制度增加了如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等相关费用,减去股票发行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额,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不够抵销的,或者无溢价的,若金额较小,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若金额较大,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超过2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4.新制度规定,如果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六)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

新制度对借款费用资本化做了详细规定,与旧制度相比,有以下变化:

1.旧制度规定,长期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等借款费用,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除上述情况之外的,计入当期损益。而新制度规定,除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外,其他借款费用均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新制度规定,在以下3个条件同时具备时,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应当开始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旧制度对此没有规定。

3.新制度还对资本化率、以非借款方式募集资金专项用于购建某项固定资产、某项建造的固定资产各部分分别完工、某项固定资产的购建发生非正常中断以及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情况做了详细说明,这些在旧制度中均无规定。

(七)短期投资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

新制度规定,短期投资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利息”的除外。而旧制度中规定,除已计入“应收利息”科目的以外,短期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一般应于收到时确认为投资收益。

(八)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主要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会计法。两种下会计处理有很大区别,所确定的各期所得税费用也不同。旧制度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用应付税款法缴纳所得税。而新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者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的核算。”如果保险公司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那么,就需要增加“递延税款”科目。

(九)外币业务核算

新制度对外币业务核算的主要变化有:

1.旧制度中规定,采用外汇分账制的公司,应设置“货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有关外币账户的联系均通过“货币兑换”科目核算。新制度中规定:“采用外币分账制核算的金融企业,应按业务发生时的各种原币填制凭证、登记帐簿、编制会计报表。金融企业发生结售汇、外币买卖以及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账务间的联系均通过‘外币买卖’科目,并按业务发生时的汇率记账。‘外币买卖’科目应采用多栏式账簿,同时记录外币金额、汇率等。”

2.旧制度规定,对于采用外汇统账制的公司,月份终了,其按照月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计入该项在建固定资产成本;除上述情况外,均计入当期损益。新制度则规定:“采用外币统账制核算的金融企业,应分别记账本位币和各种外币进行明细核算。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进行处理。”

3.新制度对外币报表折算作了规定,要求金融企业应将以原币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折算为人民币。具体折算方法如下:资产负债表,除权益类项目外,其他项目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权益类项目按照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不同汇率之间形成的差额,作为外币折算差额单列项目反映。利润表,按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而旧制度中对此没有做出规定。

(十)增加了会计调整

新制度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处理做了详细规定:对于会计政策变更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或未来适用法。会计估计变更时,不需要计算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会计报表,但应当对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估计进行处理。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做出相关账务处理,并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相关附表和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但不包括现金流量表正表)作相应的调整。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发生或存在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其内容、估计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做出估计,应当说明其原因。旧制度对此均未涉及。

(十一)增加了或有事项的处理

新制度对或有事项做了详细规定,指出金融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当说明理由),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旧制度对此未涉及。

(十二)增加了对会计报表附注的规范

会计入账规定范文4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的新会计准则,包括1项基本会计准则、38项具体会计准则以及相关应用指南,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的新理念。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新准则)相对旧准则更为严谨、清晰,它在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可取内容的同时,也结合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将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经济活动和推动市场经济的合理有序发展,可以正确地进行企业的固定资产核算,提供真实会计信息,对企业中固定资产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新固定资产准则的主要变化

1、固定资产的界定

旧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新准则对固定资产作了如下界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经营管理而持有或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其中出租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及其设备类固定资产,不包括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后者属于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属于固定资产。而旧的会计准则则没有固定资产年限的规定,却从固定资产的经济实质上定义固定资产,无论是单位价值较高的界定还是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定位,本身就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完全是“形式”上的,并不符合经济实质。取消价值标准这一变化利于企业会计人员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合理判断、确认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1)外购的固定资产。新准则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企业受到税务机关退还的与所购买的固定资产相关的增值税款,应当冲减固定资产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借款费用准则》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而旧的固定资产准则下的增值税应该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这与国家推出新的税务规定,关于在东北三省和中部部分城市施行增值税的抵扣规定是相关的。这样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费。

(2)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人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不公允的情况下,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而旧的会计准则规定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新增的约束条件给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转出业务中的舞弊减少了可能,新的准则实施后可以有效地控制这种行为。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第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第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否则,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新准则第十二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涉及补价时,按公允价值和不按公允价值入账两种方式区分。而旧准则则对换入的资产不区分是否按公允价值入账,均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4)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新《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第十条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这就是说,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取得的固定资产,应以其公允价值入账,而旧准则则是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

3、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1)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新准则规定企业应至少每年年终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折旧政策及净残值进行复核。如果预计净残值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而旧准则只规定了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新准则重新定义了预计净残值,规定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理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理费用后的金额。即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是现值的概念。与旧的概念相比,新的预计净残值的定义强调了现值,也就是说在确定预计净残值时其金额应为折现值,在企业出售某项固定资产时,应复核该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2)固定资产的减值。旧准则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而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减值是指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理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中的较高者。如果发生了减值,企业应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3)固定资产成本的后续支出。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旧准则规定,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为: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新准则取消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规定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与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相同,第一,该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第二,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则应将其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反之则不能。

二、新固定资产准则解析

1、固定资产初始计量变化的解析

(1)外购固定资产变化的解析。新准则第八条规定: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是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在新准则下,如果超过了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如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在账务处理时应按所购固定资产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新准则还明确规定,对于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2)存在弃置义务固定资产变化的解析。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如固定资产存在弃置义务的,应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预计弃置费用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预计弃置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预计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科目。在该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弃置费用计算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预计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科目。

2、固定资产后续计量变化的解析

(1)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变化的解析。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只有已经计提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这样,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是以企业对资产是否确认作为计提折旧的范围。另外,新准则对取得的固定资产从何时开始计提折旧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只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新准则还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2)固定资产减值变化的解析。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在新准则的规定下,只有确认减值损失时,按确认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以后期间,即使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也不得转回,不用作账务处理。

(3)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变化的解析。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其确认原则与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相同,即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发生的后续支出只要符合以上两个特征,则应将其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不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在账务处理时,可按已经确认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借记“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应当终止确认,按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对不符合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执行新固定资产会计准则对企业的影响

1、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新固定资产准则的实施,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如对弃置费用的处理,由于新准则规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要考虑弃置费用,并且预计净残值要以现值入账。这一规定,无疑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新的固定资产准则将固定资产预计的处置费用以折现金额计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将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后续支出确认为固定资产,会使固定资产的计量结果增大,导致企业资产结构发生变化,从而使长期资产投资比重提高。固定资产计量结果增大,同时预计净残值强调现值,结果会使企业各期计提的折旧额增加,导致各期的支出费用增加,最终使企业的收益水平即所有者权益金额降低。上述情况的发生,与旧准则的计量方法相比,会影响到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固定资产的各期的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前期的账面价值会增加,相关的费用也会增加,最终导致前期的账面利润减少,递延到以后各期。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这一改变可以为企业带来资金时间上的价值。

2、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

新固定资产准则的实施,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实际上就是对企业利润表的影响。新准则的很多规定都会影响到企业的利润表的反映情况。例如,按照新准则的规定,从2007年开始,所有的上市公司以前计提的“固定资产跌价准备”以后将不能冲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这一政策的实施,截断了上市公司大玩调节利润的把戏。所以以前不管什么原因计提了大量减值准备的企业,不在这最后的关头冲回减值,那么企业的这部分“隐藏利润”将再也没有机会浮出水面。企业一旦开始大量冲回以前计提的减值损失时,同期的利润必然会上涨。众所周知,公允价值运用的前提是要存在活跃的公开市场,但由于我国对于许多资产的交易尚未形成活跃公开的市场,对于公允价值的确定也缺乏统一的认识,因而企业极有可能针对不同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折旧率,通过控制公允价值来调节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从而调节其折旧费,以实现调节利润的需要。

3、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

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对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当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凭据时,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入账。而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确定取决于未来现金流量、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折旧率等几个因素。对于这几个因素,企业往往在计量时,也只能采用估计的方式来确认,那么根据估计的未来现金流量、使用年限、折旧率的不同,每期计提的相应的费用也不同,从而影响到现金流量表上的数据,当然也为企业操纵利润提供机会。

会计入账规定范文5

关键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税费;公允价值;账面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是企业间非经常性的特殊交易行为。其会计处理涉及两大核心问题:一是确定换入资产成本,二是是否确认损益。而入账价值和损益如何确定必然涉及相关税费的处理 ,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规定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以公允价值与相关税费作为资产入账价值,反之则以账面价值与相关税费作为资产入账价值,但并未对“相关税费”作出具体说明。2016年5月全面营改增之后,对不动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不再征收营业税,因此相关会计处理较之之前有很大不同,笔者就此进行探讨。

一、相关税费概述

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的税费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已改为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其他相关税费。⑴增值税:换出增值税应税产品计算交纳销项税额、换入增值税应税产品计算交纳可抵扣进项税额。⑵营业税:2016年5月1日之前,换出不动产视同销售、换出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视同转让要交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后,产品和服务一并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再征收营业税。⑶消费税:换出存货为应税消费品要视同销售交纳消费税。⑷其他相关税费:如运杂费、装卸费、手续费、佣金、印花税、计入房地产成本的契税等。

对以上涉及的相关税费应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可将相关税费划分为三种情况:计入换入资产成本、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进入当期损益。见表1:

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相关税费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其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⑴有关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在资产公允价值中包括,应根据用途区分增值税销项税额与可抵扣进项税额。⑵有关价内税:公允价值中包含消费税、资源税等价内税,所以价内税应按照性质确认为税金及附加(已由营业税金及附加改为税金及附加),或者冲减资产处置损益。⑶其他税费:为换入资产发生的,应计入换入资产成本;为换出资产发生的,应计入换出资产处置损益。故笔者认为,公允价值计量下的相关税费应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扣除可抵扣进项税额以及为换入资产发生的其他税费。即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入资产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运费)+换出资产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换入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税费+支付的补价-收到的补价。

案例分析:例1:兴华公司与中信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9月,兴华公司以生产的产品(公允价值200万,账面原值210万,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0万)换取中信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200万,账面价值170万),收到中信公司支付的补价34万元,交换过程中,兴华公司为换出产品支付运杂费20万元,而中信公司为该产品支付运费10万元。假设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

通过对分析可知,支付的补价占换入资产价值的比例=34÷200=17%

1.兴华公司的账务处理: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换出存货的公允价值+为换出存货支付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到的补价=200+200×17%-34=200(万元)

①收到补价,换入长期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2000000

银行存款340000(收到的补价)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340000

②结转存货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0000

存货跌价准备 300000

贷:库存商品 2100000

③支付消费税

借:税金及附加200000(营改增后将“营业税金及附加”调整为“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00000(2000000×10%)

④支付相关运杂费(公允价值计量时计入当期损益)

借:销售费用 2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2.中信公司的账务处理:换入存货的入账价值=换出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为换入存货发生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换入资产支付的运费-为换入存货支付运费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营改增后为11%)+支付的补价=200-200×17%+10-10×11%+34=208.9(万元)

①支付补价,换入存货

借:库存商品 208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351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700000

投资收益300000

y行存款

440000(支付的补价+运费)

例2:承例1,假设兴华公司以生产的产品换取中信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200万元,账面原价20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中信公司支付给兴华公司补价12万元,其他条件不变,营改增之后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11%。

1.兴华公司账务处理:换入投资性房地产入账价值=200+200×17%-200×11% -12=200(万)

①收到补价,换入投资性房地产,②③④同例1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220000

银行存款120000

贷:主I业务收入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340000

2.中信公司账务处理:存货入账价值=200-200×17%+200×11%+10-10×11%+ 12=208.9(万)

①支付补价,换入存货

借:库存商品208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35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220000

银行存款

220000(支付的补价+运费)

②结转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180000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200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2000000

三、账面价值计量模式下相关税费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其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不确认损益。⑴有关增值税:与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的情况相同。⑵有关价内税:以账面价值为基础,消费税等价内税不包含其中,应全部计入换入资产成本。⑶其他税费:由于账面价值计量模式下不能够确认损益,因此应全部计入换入资产成本。故笔者认为,账面价值计量模式下相关税费包括涉及的所有税费。即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换出资产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换入资产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部价内税+全部其他相关税费+支付的补价-收到的补价。

案例分析:例3:沿用例1,假设该项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通过分析可知,应采用账面价值计量模式进行会计处理。因此,兴华公司的运杂费和消费税均应计入换入资产成本,中信公司的运费也应计入换入资产成本。

1.兴华公司的账务处理: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换出存货的账面价值+换出存货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换出存货支付的消费税+换出存货支付的运杂费-收到的补价=210-30+200×17%+200× 10%+ 20-34=220(万元)

①收到补价,换入长期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2200000

银行存款340000(收到的补价)

存货跌价准备300000

贷:库存商品2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340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00000

银行存款

200000(支付的运杂费)

2.中信公司的账务处理:换入存货的入账价值=换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换入存货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换入存货支付的运费-为换入存货支付运费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营改增后为11%)+收到的补价=170-200×17%+10-10×11%+34=178.9(万元)

①支付补价,换入存货

借:库存商品178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351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700000

银行存款440000

四、结语

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税费进行分类探讨,有以下现实意义:①区分相关税费的不同影响 ,符合会计信息质量中相关性与可靠性的要求,为使用者的决策提供依据。②依据税法与新准则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有利于企业的纳税筹划与纳税调整,减轻企业税负。③能够体现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将与换出资产有关的相关税费计入期间费用,不虚增资产,趋利避害,使会计信息更具客观性。

参考文献:

会计入账规定范文6

2006年2月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了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两项准则,可以说是在继2001年对这两项准则进行修订后的再一次修订。这两项新准则又重新启用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充分体现了与国际惯例的趋同。2001年修订前的这两项准则.当时采用的是“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但由于一些企业滥用这些准则进行利润造假,为避免和减少类似行为的发生,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才不得已于2001年对这两项准则进行修订,改“公允价值”为“账面价值”。随着经济环境的治理和各项法规的完善,以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等对会计这种国际商业语言趋同的要求,我国加快了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靠拢的步伐,这也是必然的结果。比较起来,两项准则在内容形式和核算上都与2001年修订后的准则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分别对这两项新旧准则的变化进行比较。

一、非货币换准则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在新准则颁布之前称之为“非货币易”准则。比较而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发生了以下变化。

(一)内容形式上的变化

1在准则结构上体现了与国际准则的一致。新准则分为总则、确认和计量、披露三章11条。而旧准则分为引言、定义、非货币易的会计处理、披露等几部分。

2.改“非货币易”准则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3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新准则对换入的非货币性资产以“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成本,这是新旧准则最大的不同。

4提出“交换资产具有商业实质”的概念。在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应同时满足的条件时,提出了商业实质的概念。

5支付或收到的补价不再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根据新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发生的补价不反映在换入资产的成本中,而是将计算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成本基础的除外)。关于这一点会在下一个问题中详细说明。

6披露的内容更加详尽。除应披露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外(新准则不需要再披露换入、换出资产的金额),还要求披露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二)核算上的变化

1.以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并确认交换损益。当非货币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比如,甲公司以一批存货向乙公司换入一台设备,存货的账面价值为10万元,市场价值为12万元,增值税率为17%,除增值税外没有发生其他的机关税费和补价,则换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为1404万元(市场价值12万元+增值税204万元),本次交换,甲公司取得的收益为2万元(12万元一10万元),应计入当期损益。

新准则还规定:如果发生补价,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比如上例,假如甲公司另外支付或收取了1万元的补价。则在这两种情况下,甲公司换入固定资产的收益分别为1万元(14.04万元一10万元一1万元一2.04万元)和3万元(1404万元+1万元一10万元一204万元)。

2.以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不确认交换损益。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的非货币资产成本,不确认损益。这一点与旧准则一致。如果发生补价,换入资产入账成本的确定原则也与旧准则相同,只是收到补价的一方不再确认损益。

3.增加了对换入多项资产成本确定的分配标准。对换人多项资产的成本确定问题,除保留原来的分配标准和方法外,增加了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这一标准。此方法主要是针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这一情况。

二、债务重组准则

(一)内容形式上的变化

1在准则结构上体现了与国际准则的一致。新准则分为总则、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和披露四章15条,而旧准则分为引言、定义、债务重组的方式、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披露等几部分。

2债务重组的定义不同。新准则恢复了2001年修订以前的债务重组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定义,即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强调债权人做出让步,而不是旧准则定义的“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3.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无论是债务人转让非现金资产、取得的股份、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入账价值,还是债权人取得非现金资产、确认的投资、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入账价值,都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4.增加了对“或有应付金额”和“或有应收金额”的说明。在债务重组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会计处理时,增加了这两个词的解释。

5简化了对重组方式的表述。新准则将旧准则“以低于债务账面价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这两种方式,合为“以资产清偿债务”一种方式。

6披露的内容不同。债务人的披露增加了对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的披露,删除了对资本公积总额的披露,改对“或有支出”的披露为对“或有应付金额”的披露;债权人的披露内容与旧准则基本相同,只是改对“或有收益”的披露为对“或有应收金额”的披露。

(二)核算上的变化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债务重组发生的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由于债务重组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做出的让步,所以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会取得重组利得,即债务的账面价与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对此债务人应将其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旧准则的资本公积。另一方面,债务重组还可能发生资产重估损益,即资产、股份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也计入当期损益。具体的核算情况是:

[1]以资产清偿债务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以公允价值计价,其与债务的账面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计入当期损益。就是说,新准则可能会有两项损益,即债务重组利得和资产重估损益(其他重组方式也如此),而旧准则只有一项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即转让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与相关税费之和超过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

(2)将债务转为资本。首先,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取得的股份按面值总额作为股本入账,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本溢价确认为资本公积:其次.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例如,A企业欠B企业货款15万元,由于A企业发生财务困难,经双方协商,B企业同意将15万元的债权转为对A企业的投资,B企业享有A企业的股份面值总额为10万元。该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为14万元,则A企业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为4万元(14万元一1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务重组利得为1万元(15万元一14万元)。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已确认为预计负债的,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及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4)混合重组方式。债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照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情况处理。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与旧准则最大的不同点就在于其取得的非现金资产或股份按公允价值入账,而不是旧准则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具体的情况是:

(1)以资产清偿债务。以现金清偿的会计处理与旧准则相同。若以非现金资产清偿的,债权人将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然后再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先冲减坏账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将债务转为资本。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价值之间的差额,先冲减坏账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