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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规定范文1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债务重组 公允价值
我国债务重组准则,最早于1998年6月12日颁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重新修订。文中称之为旧准则。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对该准则再次修订。通过对比,可见新旧准则存在一定差异。
新旧准则债务重组定义的差异
旧准则第2条将“债务重组”定义为“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而新准则定义为“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通过比较上述两个定义可以得出以下信息。
新准则的定义符合目前企业的实际情况。一般来说,需要进行债务重组的企业就是因为没有能力如期履行偿债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不作相应的让步,可能会使濒临困境的企业更加雪上加霜,反而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整体健康运行和发展。
两者最大的差异就是旧准则认为只要修改了债务条件,不管债权人是否让步都是债务重组;新准则认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只有债权人让步时,才能定义为债务重组。旧准则的定义中没有这个前提条件,适用范围似乎过于宽泛,易于造成不恰当的诱导。可能造成企业债务重组达成某种协议,从而谋取非法利益,这肯定有悖于市场中利用制度来规范企业行为的初衷。
旧准则中提到“法院的裁决”,新准则将其改为“法院的裁定”,虽然一字之差,其实是旧准则中错用了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一般作出的是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作出裁决。很显然债权债务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应由法院作出裁定不应使用“裁决”。
新旧准则债务重组损益处理方法的差异
(一)新旧准则债务重组收益确认的差异
旧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并且,债权人一方不能确认重组收益。应该说,这一规定体现了财政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减少会计寻租行为的决心,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公平规则,少数企业将无法借债务重组达到操纵损益,欺骗利益相关人的目的。
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就明确肯定了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债务人可以因此而获巨额利润。这样,对一些本来无力还债的上市公司而言,在新的债务重组准则下,一旦债权人让步,上市公司获得的利益将直接计入当期收益进入利润表,可能极大地提升其每股收益。
(二) 新旧准则债务重组损失处理方法的差异
对于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所受的损失,旧准则认为债务重组属于企业偶发的经济事项,债权人因此而发生的损失,属于与其日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损失,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下单独设置“债务重组损失”明细科目加以核算。新准则要求“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这里有两个变化:一是将旧准则中“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改为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二是明确规定已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即对债权人而言,应先确认为坏账损失而后是非常损失,因为坏账损失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一个风险因素。
新旧准则债务重组入账价值在计量属性上的差异
在旧债务重组准则中,入账价值按账面价值入账,并回避“公允价值”。“以非现金资产/债务转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但是又在第10条提出“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在第13条也提到了“公允价值”。可见,旧准则想极力回避“公允价值”但仍躲不开它,这有些矛盾。
新准则弥补了这一点,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从而保持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有用性。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具有很多优点,它能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更有效反映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尤其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有利于企业实物资本保全等,如仅仅因为公允价值不易取得而放弃采用这一重要计量属性,将不利于我国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发展。
新旧准则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差异
(一)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以资产清偿债务。新准则规定“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而旧准则将重组收益确认为资本公积。
新准则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脱离了原来以账面价值作为记账基础,增值部分作为权益的思路,而作为转出资产原账面价值和现时公允价值之差作为重组收益处理。
债务转为资本。新准则规定“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相比旧准则而言,重组收益最终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作为资产转让损益。
修改债务条件。新准则以修改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中,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与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混合重组。以混合方式重组债务,处理顺序按照旧准则,先以资产、资本抵偿债务,再按照修改债务条件的方式进行处理。
(二)债权人的账务处理
新准则规定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将来应收金额现值的差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冲减减值准备),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受让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如果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确认重组损失。按照公允价值和将来应收金额的现值是与旧准则差异最大的地方。
新旧准则债务重组披露的差异
不管是新旧准则都要求债务人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债务重组方式;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或有应付金额/或有支出。不同的是新准则增加了两项披露要求: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新准则关于债权人在附注中披露的信息也增加了一项披露要求:“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总之,新旧准则最大的差异就是公允价值的使用和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计入权益,因此采用新准则以后,发生债务重组将会影响企业的当期损益而不是权益。发生债务重组时,作为债务人是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差额部分计入收益;作为债权人是一项资产的增加而另一项资产的减少,差额部分属于重组损失。
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更加符合国际惯例,也更适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
参考文献:
1.廖增毅.债务重组准则修订前后的差异分析[J].商业经济,2007(9)
会计准则规定范文2
一、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
长期股权投资指持有时间超过一年的对的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与资本市场相适应,是一个虚拟资本,从本质来看,构成企业的一项金融资产。根据金融工具的定义,会计准则22号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合同,。长期股权投资对投资方而言形成金融资产,对于被投资方而言,是一项权益。因此,是一项金融资产。根据会计准则第30号第十九条,在资产负债表中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长期股权投资的信息。笔者理解,该金额应该包括以外币计量的境外经营、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法或权益法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香港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有二个认定条件:一是被投资公司证券,无公开市场交易或无明确市价者;二是以控制或意图与被投资公司建立密切业务关系为目的。国际会计准则将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分别进行规定,与我国会计准则有一定的差异。
二、长期股权投资分类及初始计量与后续计量规定
1、 投资以外币计量
按是否指定为套期项目分为未被套期长期投资和被套期长期股权投资。
当长期投资不是被套期项目时,初始投资以投资发生时的汇率计量,后续计量也采用投资发生的汇率计量,被投资企业现金分红(仅限于投资后产生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处置时,将折算差额计入损益。 当长期投资是被套期项目时,初始投资以投资发生时的汇率计量,后续计量按有效套期部分按资产负债日的汇率折算,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无效套期部分形成的汇率折算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收到被投资企业现金分红,计入当期损益。 2、 本币股权投资
(1) 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低于20%
一般认为没有重大,分为二种情况:
一种情况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初始投资以投资支付现金或者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后续计量按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是否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种是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又根据企业的目的分为:指定是公允价值计量且其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均按公允价值,后续计量时前者的计量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后者计入所有者权益。
(2)投资占被投资股权比例在20%-50%之间或者有重大的长期股权投资
总体来说,对被投资企业有重大影响,包括合营和共同控制两种,均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权益法核算与原准则规定有一定不同。初始计量: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国际会计准则确认商誉,要调整);小于的,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为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二者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后续计量:被投资单位发生损益和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进行相应调整;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的损益应当以投资时的公允价值、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为基础进行调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也应当调整。
(3)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超过50%
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超过50%,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具有控制权,采用成本法核算,但编制合并报表时按权益法调整。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和非企业合并形成的。
其中企业合并形成的,又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初始计量:合并对价可能包括现金、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和发行权益性证券。 无论对价形式如何,都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 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如审计、评估、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发行债券的手续费佣金等计入应付债券初始计量金额。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手续费佣金等抵减溢价收入和冲减留存收益。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初始计量:合并成本为初始投资成本。 合并成本包括: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以及未来事项导致的或有合并成本。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各单项交易成本之和;初始投资成本中的合并对价公允价值(不包括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与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非企业合并形成的初始计量:与非同一下的企业合并的初始计量基本一致,也是按照公允价值和直接相关费用确定。
上述具有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否则超过部分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资产负债表日,按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认是否计提减值准备。
会计准则规定范文3
关键词:会计准则;原则导向;规则导向
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制定人员和制定程序等要素的相互结合方式称为会计准则制定模式,而会计准则的制定基础也是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一个重要方面,以原则为导向还是以规则为导向历来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尤其是安然事件爆发以来更成了人们争论的焦点。
一、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的界定与比较
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通常含有大量的例外、大量的明线测试、详尽的解释和操作指南,更多地偏向于细致的会计规定。大量的例外容易造成准则内部的前后矛盾,相互抵触;大量的明线测试使别有用心的公司和个人容易通过“交易策划”和“组织安排”进行规避,经济实质相似的交易和事项可以完全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过于详尽的解释和指南,使准则对新出现的情况缺乏灵活性,同时也延误准则指南的及时性。美国的规则导向下,准则的制定应用了概念框架,但概念框架并未提供解决会计和报告问题的所有必要工具,因为概念框架在某些方面是不完善、内在不一致以及模糊的。以规则为导向,久而久之就会形成机械套用的氛围,弱化专业判断,可能使公司和注册会计师过分关注细节而忽略对财务报表整体公允性的判断。由于考虑到准则运用的方方面面,操作性强,不需要太多的专业判断,将更多的判断空间留给了准则制定机构和组织。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几乎没有例外和明线测试,解释和指南也大大减少,将更多的判断空间留给了生成会计信息的企业和组织,同时也给了会计信息的供给方更大的风险和责任。 FASB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了原则导向会计准则不同于规则导向会计准则的几点:原则导向会计准则比规则导向会计准则应用范围更广;即使有例外情况也只是极少数,准则的解释和指南也会减少,按准则的精神和意图运用专业判断的机会将会增加。在成本效益分析中,FASB认为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具有以下优点:(1)其适用范围更广,更容易理解;(2)可以更清晰地传递交易和事项的经济实质;(3)极少数的例外情况,有利于增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4)对不断变化的金融和经济环境的反应更快;(5)能促进FASB和IASB之间的合作,共同致力于高质量、高透明度的会计准则。 SEC在《体系研究报告》中对原则导向的内涵进行了重新界定。他们认为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应具备以下特征:(1)以改善了的概念框架为基础并与概念框架保持一致;(2)清楚地阐明会计准则的目标;(3)提供足够的细节和结构,保证会计准则的可操作性以及在应用过程中的一致性;(4)将准则中的例外减至最少;(5)避免使用明线测试,以防止财务操纵者只在技术上遵循会计准则,而实际上却背离了准则本来的意图。
二、对美国会计准则导向的思考
会计准则规定范文4
【关键词】国际会计准则 新会计准则 比较
一、会计准则制定机制比较
(一)会计准则制定基础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建立在高度成熟、完善的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对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要求较高,对会计行为进行监管配套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善、监管力度也比较强,没有太多的例外处理规定,也没有清晰的界限门槛的规定,并且内容比较精炼,着重原则概况,因此可以说是原则导向的。目前,我国的经济改革开放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管理体制仍较不完善,我国企业会计人员的素质还很低,参差不齐,并且在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既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规范,又有大量的应用指南对一些会计问题做出规定。因此,我国的会计准则更倾向于基于原则的规则导向会计准则。
(二)会计准则制定模式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是由民间机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制定的,并且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具有独立的地位,在准则的制定问题上拥有绝对的权利,能做到较好的平衡与效率。长期以来,我国的会计准则的立项、起草、实施和完善等工作都由国务院财政部来承担,尽管我国在财政部为主的前提下同时还成立了会计准则委员会,但我国的会计准则委员会是事业单位,在性质上属于咨询委员会的性质,无权制定会计准则。可见,我国是由政府机构制定会计准则,并且会计准则属于法律体系中的国家行政规章,是作为国家法律或法规的一部分而存在的,具有绝对的权威性与强制性。
(三)会计准则制定方法比较。
为了保持各会计准则之间内在逻辑的统一,提高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国际会计准则把“编报财务报表框架”作为制定会计准则参考的概念框架,对会计的基本假设、财务报表的目标、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要素以及它们的确认和计量等规定做了事先明确。国际会计准则中的“编报财务报表框架”不是会计准则体系的组成部分,且游离于法律体系之外,不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纵览我国会计准则建设的历程,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形成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而是以基本准则予以代替。将会计的基本概念都归集到了基本准则之中,统驭着整个会计准则体系,并且我国的基本准则是依据《会计法》来制定并构成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是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会计准则内容比较
(一)基本会计准则内容的比较。
基本会计准则在我国整个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起统驭作用,其主要规范了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计量和分类、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财务报告目标、会计基本假设和原则等内容。与我国基本准则向对应,在国际会计准则中表现为“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其内容与我们的基本准则有许多相似之处,但该框架不是准则体系的组成部分。虽然我国基本准则的内容在绝大多数方面与国际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都实现了实质性的趋同,但由于我国目前的经济和法律环境的问题,二者在法律地位、目的、结构、基本假设、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等多个地方仍存在一定的细微差别。
(二)具体会计准则内容比较。
1.公允价值的谨慎应用。在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中,最大的亮点就是系统而全面的导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但是我国对公允价值的应用仍然采取了稳健的、适度的、谨慎的态度,这是由于目前我目前尚属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资本市场还不发达,如果不加限制的引入公允价值,就有可能出现公允价值计量不可靠,甚至会有人利用公允价值来操纵利润。而国际会计准则中比较推崇公允价值的使用,其规定的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要比我国宽许多,限制也更少。而国际会计准则则主张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2.资产减值的问题。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等流动性较强的资产的减值损失可以转回,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长期性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就不得转回,即使其价值得以恢复”。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与我国原来的规定是一致的,即所有资产发生减值时均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减少当前利润,同时资产负债表日减值因素消除后减值准备均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金额内转回,相应增加利润。
3.关联方交易的披露。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明确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而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我国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由于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企业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受同一主体即国家控制的企业数量众多,这些企业形式上虽然都受国家控制,但实质上这些企业之间的交易并不会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把所有国企都被看做关联方,他们之间的交易就必须作为关联方交易进行披露,那么企业就要负担难以估计的披露成本,并且还会掩盖真正的关联交易。所以,与国际会计准则不同的是,我国新准则规定只有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存在投资控制关系时,才构成关联方。
会计作为一种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实现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和统一已是大势所趋,全民所向,世界各国都在朝此方向发展。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也早已认识到这一趋势的所在,因此,新会计准则在制定过程中,始终是以国际会计准则为蓝本,充分借鉴了国际惯例先进的制定方法和思路,通过以上比较可以发现,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除了极少数领域还存在一些差异之外,我国会计准则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高度趋同。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Z].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刘锦芳.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分析[J].财会通讯,2007,(4).
会计准则规定范文5
关键词:中国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差异
中图分类号:F2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10-0042-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10.11
一、引言
2006年2月25日,我国财政部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全面实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这一新会计准则体系。2010年4月9日,为促进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又继续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这些举措标志着中国加快了跻身国际会计俱乐部的步伐。未来全球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全世界最终将使用统一的财务报告语言,越来越多国家的企业正在从会计语言国际化中获益。然而中国会计准则全面国际化是一个漫长的磨合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应认真比较与分析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仍然存在的差异,并思考两者未能完全趋同的原因,以指导中国会计准则未来的发展与改革方向。本文将以资产类会计准则为切入点分析中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与差异。
二、中国资产类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具体比较
(一)存货准则的比较
1.趋同与差异。存货是制造及零售业所拥有的最活跃的资产之一,是该行业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存货的确认与计量正确与否直接影响资产负债表的可靠性与真实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CAS1)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在多数领域的规定都基本一致。我国新准则在存货这一科目上做出的最显著改革在于取消了存货的后进先出,使其与国际会计准则对存货的计量达成一致。
2.现状的原因及思考。取消后进先出法的原因在于其不能如实地反映企业真实的存货流转,在大多数情况下实物流与成本流存在不一致的现象。笔者认为,新准则在这一方面借鉴国际准则的处理方法是有利的,原因在于中国物流行业的日益发展和完善提升了零售业存货管理的理念、方法和效率。换言之,在企业物流部门对存货发放的精心监控下,存货通常能如企业所愿走先进先出的路线。例如现代企业采用的适时制(Just-In-Time,简称JIT)与供应商管理库存(Vendor-Managed-Inventory,简称VMI)的存货理念。JIT的基本思想是“只在需要的时候,按需要的量生产和采购所需产品”,也就是追求一种零存货或存货达到最小的采购系统。适时制运作把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协调一致,可以彻底消除对存货的依赖。VMI的主要思想是供应商在客户的允许下设立库存,确定库存水平和补给政策,拥有库存控制权,由供应商管理客户的库存或代表客户持有库存,当客户需要就供应。供应商掌握库存就是掌握市场,削弱了供应链需求波动逐级放大效应,从而减少安全库存。
这两种现代企业存货管理方式都有助于减少企业的库存量,使企业做到先进的货卖出后再购进新货,而非盲目进货,这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存货后进先出这种流转形式的可能性。新准则对发出存货成本计量方法的改革有利于促进会计更加真实的记录企业的实际交易情况,提高了存货成本计量的准确性。
(二)固定资产准则的比较
1.趋同与差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CAS4)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IAS16)差异的焦点在于后续计量方式中的“重估模式”上。我国新会计准则与旧会计准则一样不能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计量。而IAS16规定:企业主体应选择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模式或重估模式作为会计政策,并将其运用于整个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类别。重估模式是继初始确认为资产后,如果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确定,则应以重估价金额计量,该重估价等于该资产在重估日的公允价值减去随后发生的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损失的余额。
2.现状的原因及思考。对于我国是否有必要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重估模型,目前各学者对重估模型的引用褒贬不一。笔者认为重估模型被纳入国际会计准则作为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后续计量方式之一有其可取之处,但重估模型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
不可否认的是相对于历史成本而言,公允价值能及时反映市价的变动,能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所以公允价值是一种高相关性的计量方法。但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却一直饱受争议,例如公允价值计量过去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对金融危机的蔓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它在某种程度上放大了次债和其他金融产品的实际损失,加深了金融危机的广度和深度。另外,从会计环境来说,我国目前的会计环境与国际会计准则基于的会计环境有较大差别,这是导致目前我国会计准则不允许重估模式作为固定资产后续计量模式的主要原因。我国的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的准则允许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够获得并可靠计量的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但是由于固定资产的属性区别于上述科目,其后续计量中从活跃的市场中获取可靠的公允价值难度较大。其次,由于会计法律法规得不到有效执行,高层管理人员受自身利益驱使,会计人员易受到企业内部压力,重估模型很可能成为企业调节或夸大利润的手段。最后,重估模型的另一个劣势在于其操作的繁琐性。除了公允价值获取的难度之外,采用重估模式意味着会计人员要在固定资产每一次新的重估价的基础上重新计算折旧率,并且IAS16对重估减值和增值的转回规定了4种不同的转回分录,其复杂情况可见一斑。例如,如果某项固定资产前年没有减值,而今年重估后出现增值,则增值的部分计入所有者权益下的“资产重估盈余”科目;如果该项固定资产因去年减值而记录了费用,则今年重估后出现的增值应先转回去年因减值而产生的费用金额,这部分的增值额相应的计入收入类账户,剩余的增值额才计入所有者权益下的“资产重估盈余”[2]。
因此,我国自身的会计环境及重估模型的局限性决定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固定资产后续计量模式选择上的差异。
(三)无形资产准则的比较
1.趋同与差异。首先,中国新会计准则修改了原会计准则中要求研究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的规定,新准则规定只要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准则中规定的五项条件就允许资本化,这使得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无形资产确认方面实现了一致。其次,目前中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后续计量模式选择上的规定与固定资产相一致。《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IAS38)规定如果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参考活跃市场价格取得,则允许企业使用成本模式或重估模式。而《中国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仅允许使用成本模式。
2.现状的原因及思考。首先,我国会计准则在无形资产确认上的国际趋同是正确的,原因在于允许符合条件开发阶段的支出资本化比完全费用化更能较好地平衡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无形资产已日益成为企业内部一项宝贵的财富,完全费用化的处理方法容易低估企业资产,打击企业投身于技术研发的积极性。
笔者认为导致两准则体系在后续计量模式选择上的差异之原因与上文针对固定资产所分析的原因是一致的。特别规定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采用重估模式的必要前提是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必须能参考活跃市价取得,否则只能采用成本模式。鉴于此,相对于固定资产,我国无形资产准则的后续计量模式与国际准则差异更小些,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未来市场环境完善之时可考虑先从无形资产准则中引入重估模式。
(四)资产减值准则的比较
1.趋同与差异。《中国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的内容大致趋同,但其中存在一个实质性的差异,即资产减值的转回处理。国际会计准则仅禁止转回商誉的减值损失,且IAS36允许企业在当有迹象表明已确认的除商誉外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再存在或已减少时转回往年的减值损失,在全面收益表中作为收益确认并相应调增资产账面金额,但不能高于资产以前年度没有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的账面金额减去摊销或折旧。相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2.现状的原因及思考。由此可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转回的规定是极为苛刻和严格的,但却是基于我国实际情况的。由于我国一些企业利用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操纵利润、蒙蔽市场,误导,市场资源的流动,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并没有照搬国际会计准则允许企业转回资产减值损失的规定,而是彻底避免企业利用这把“利器”操纵利润。
笔者认为IAS36允许资产减值的规定从表面看会给国外某些企业留下利用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和转回来平滑利润或粉饰报表的机会,但IAS36的合理之处在于其规定财务报表中应按资产类别披露以下信息:一是当期资产减值转回的金额及其在损益表中所在项目; 二是当期直接确认为权益的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金额。如果当期转回的资产损失对财务报表整体而言是重大的,企业还应披露:导致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环境和事件以及已转回的资产损失金额等等。这一系列的披露是至关重要的,它有利于控制会计信息使用者与企业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一方面,它能够帮助投资者分析资产减值转回的情况,辨别出其中存在的人为管理,它让使用者能够准确了解公司的经济收益以及财务状况,并以此指导决策。另一方面,详细的披露有利于防止企业管理层对资产减值转回的滥用。透明度是资本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透明度的缺失将导致资本市场的“逆向选择”,最终导致资本市场的萎缩。
(五)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准则的比较
1.趋同与差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简称IFRS)第5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单独规定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没有单独制定这一项目[1]。IFRS5规定,如果企业管理层准备处置该部分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就应将这部分资产从非流动资产转出作为流动资产,停止计提折旧或者摊销,采用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孰低计量,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由于非流动资产主要是指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我国会计准则将这部分内容在固定资产、财务报表列报等相关准则中分开规定,如《中国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22条规定企业持有待售的规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①。第23条规定企业出售、转让固定资产,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现状的原因及思考。这一比较体现了中国会计准则在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这一项目上虽没有在形式上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但已在实质上达成了一致。两种规定所达到的效果是一致的,至于哪类规定形式较好还有待讨论。笔者个人偏向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形式,因为它规定的内容与中国会计准则是相同的,单独制定这条准则显得更有针对性,也由于减少了编制报表人员查阅相关准则的数量而增加了方便性与实用性。
三、对我国资产类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建议
(一)我国要努力营造好资产类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环境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尚未充分发育,经济发展的市场化程度还较低,某些领域仍缺乏较为规范的公开活跃市场,使得公允价值的运用难以展开,会计监管体系也需进一步完善,这是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面临的重要障碍。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督机制,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市场监督系统和定价机制。有效的市场监督系统可以从根本上减少利润操纵等现象,同时也可以为推广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运用提供更扎实的经济基础。由于我国的市场不够成熟,适合我国的合理有效的公允价值定价机制可以防止企业利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因此还应逐步建立有效的公允价值定价机制[2]。
(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吸收国际会计准则的有益成果
所谓“普遍性离不开特殊性,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中”,任何会计理论都是在一定的土壤中成长起来的,都有一定的适用范围,生搬硬套在某种程度上等于作茧自缚。这就要求我国在吸收借鉴先进的会计理论、方法时要有科学分析的态度。我国现有会计准则内容和方法中有许多是科学的、适宜的,我国不能一味寻求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而放弃这些内容。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这些具有中国特色的规定是对国际会计准则的一种“实质重于形式”的趋同,保证了我国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具有真实性和决策性[3]。
(三)化被动为主动,在未来财务报告准则制定中充分发挥我国的影响以国际会计准则为指导修改我国会计准则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属于被动适应的举措。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我国应积极入主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简称IASB),并在未来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中充分发挥我国的影响,使国际会计准则向有利于我国的方向发展,这将加快缩小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距。
2009年8月4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式批准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的修改,而此次修改是借鉴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交易》中对关联方定义的内容,即不将同为国有企业但相互之间没有投资纽带关系的不同企业视为关联方,这一修改大体上消除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关联方披露这一项目上的显著差异。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这一举动证实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融合的过程是一个双边互动、互相借鉴、彼此完善的过程。
综上所述,承认我国资产类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过程中所取得的成就,但是基于我国特殊的国情,我国资产类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的过程中不得不保留一定的特殊性。完全磨灭掉这些特殊性或差异对我国现状而言是不切实际的,完全与国际会计准则融为一体有待于我国未来市场经济的逐步成熟与会计监管的逐步完善。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会计准则规定范文6
关键字:会计准则;国际趋同;中国现状
一、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涵义
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涵义:第一,趋同是世界各国在协调基础上的进步,是世界各国达到的一个共同目标,而不是一国向另一国靠拢;第二,趋同是一个动态的、渐进的过程,是一个永无止境没有终点的;第三,趋同不是完全等同。
二、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现状
(一)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概况
我国在促进会计准则趋同的问题上一直保持积极的态度,并提出了协调的策略以及实现的建议,就如何协调我国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在原则上达成了共识。我国自1992年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来,已颁布了16项具体会计准则和多项具体准则征求意见稿,实现了我国与国际准则“实质”性的接轨,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已大同小异。我国的会计准则主要参考国际会计准则以及英美等国家的准则,通过比较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后确定的。就我国制定会计准则的现状而言,其过程始终是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基础较好。
2006年2月15日新会计、审计准则的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道路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最终实现了全面接轨。2009年9月财政部颁布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路线图(征求意见稿)》,充分肯定了我国会计审计改革的成就。为相应G20峰会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的倡议,财政部2010年4月2日《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路线图》,确定了相关的重大问题:中国支持并积极参与全球高质量会计准则的制定;中国会计准则已实现了国际趋同并在此基础上持续趋同,而不是直接采用;中国会计准则的趋同将与国际保持同步。
(二)我国新会计准则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中也保留了自己的特色
1.有限度地引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最大限度地使用公允价值,除非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我国由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时间较短,很多领域没有活跃交易的市场,因而公允价值的应用受到很大局限。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仍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的基本属性,除非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只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债务重组》等准则中,有选择地引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并严格规定公允价值的运用条件:只有保证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运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国际准则要求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要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除非公允价值不能实现可靠计量。在引入公允价值的问题上,我国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是趋同而不是相同。
2.对于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除存货和金融资产),提取减值准备后如果以后又出现价值恢复的情况,国际会计准则允许对减值准备进行回拨;而我国新会计准则禁止对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进行回拨,主要目的是防止上市公司利用减值准备的转回操纵利润。
3.政府补助。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政府补助均作为收入处理;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部分实物资产的补助,收到后按公允价值计入所有者权益,作为国有资本投入的增加。
4.关联方关系。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同受国家控制的其他公司要作为关联方,并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同受国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作为关联方,不需对其之间的交易进行披露。
5.企业合并方式。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在企业合并中,合并方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按公允价值确认合并成本。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对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会计处理方式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相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于同一控制下的合并,采用历史成本下的账面价值作为合并成本的计量基础。
(三)国际会计准则尝试与我国新会计准则的趋同
近年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已经开始关注我国对全球会计准则的影响,并决定将重新评估关联方信息披露准则。尽管各国都努力促使会计准则国际趋同,但也要保留其会计准则本身的缺点。我国新出台的会计准则在关联方交易披露上坚持了己见,即关于国有企业的信息披露予以豁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我国的做法予以“高度的关注”,即有可能借鉴我国的做法对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修订。中国主导成立了AOSSG(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并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欧盟、美国建立了合作机制,旨在促进全球高质量会计准则考虑中国新兴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
三、我国会计准则趋同的障碍
虽然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方向是不可逆转的,但我国会计准则的趋同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在趋同过程中势必存在着诸多障碍,主要表现在:
(一)资本市场不完善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是基于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会计信息使用人一般是资本市场上的投资人、潜在投资人、债权人等,而我国现阶段还是以国有企业为主,资本市场尚未完善,货币、外汇、资本市场还没有完全放开,利率和汇率还没有完全市场化。我国的金融产品还比较单一,政策上的限制较多,国际上一些会计领域我们还没有涉及或还没有完全涉及,很多会计事项的处理就不能直接照搬照套,这样便阻碍了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进度。
(二)法律环境的制约
国际会计准则规范的重点之一是资产负债表,该表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侧重于预测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而我国的法律规定,公司上市、增资配股、退市均以利润作为判定指标。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我国会计准则规范的重点偏向利润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资产负债表信息的质量,这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倡导的全面资产负债表观相差甚远。
(三)文化的差异
会计作为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受到一个国家社会形态、经济状况和文化背景的影响,在全球化背景下的会计趋同不相同。不同文化之间在价值准则、风俗习惯、社会制度等方面存在着差异。我国的会计人员所偏好的是按部就班的会计制度,对制度要求较高,在出台政策时要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具体办法,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在会计准则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如果一味引进、模仿,必将因为文化的不相容而搁浅。
(四)会计信息服务对象的特殊性
建立在西方发达资本市场基础上的国际会计准则是为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服务的;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财务会计目标是:会计信息应当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是国有控股企业,由于国有股东所特有的所有者缺位现象而导致无法产生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有效需求,政府干预企业经营使会计信息的提供存在较多的人为因素。因而按照一般市场机制要求设计的会计准则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五)会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我国拥有的真正具备高层学历和现代会计知识、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实际工作能力的高级会计人员极少,广大会计人员习惯于按照会计制度的具体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报告,极少运用专业判断。未来的国际会计准则将越来越倾向于原则基础,我国的目前的会计环境教育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会计准则向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四、促进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的建议
(一)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
我国应当积极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争取在各个层面上有更多的中国代表参加准则的制定,提高我国在财务报告准则制定中的影响力,争取更多的国家利益。我国要正确认识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机制以及如何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挥我国的作用,使国际会计准则更多地兼顾发展中国家的需求。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整的会计概念框架体系,会计准则的制定必须由会计概念框架指导,所以尽可能制定出一个既有利于维护我国利益、又有利于促进会计国际化、得到国际社会公认的高质量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在与国际惯例接轨时要充分考虑我国的文化传统,即应该保留一些我国独特的文化传统所决定的与其他西方国家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同时,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对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会计准则,积极吸收其中有益的因素,更好的制定我国的会计准则,降低制度变迁成本,从而增强会计准则的可行性、可操作性。
(二)发展与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
国际会计准则的使用条件是发达与完善的资本市场,所以我们要加速资本市场的培育,逐步开放货币市场、资本市场,逐步实行浮动汇率制同时进一步创新金融产品,为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创造条件。
(三)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一个健全有效的会计标准体系,应该能够与其他经济法规实现很好的链接与配合,同时也需要配套协调的其他经济法规作为支撑。我国应尽快修订、完善不协调的经济法规,如由于会计对净利润的确认和计量存在诸多缺陷,很容易人为粉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考核和评价企业盈利时,以全面收益取代净利润,以全面收益表取代利润表。
(四)建立完善的会计人员培训制度,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
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对我国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知识结构、工作技能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国目前应尽快培养会计方面的复合型人才。我们还要努力推进会计学历教育与继续教育的科学化、多层次化,重点培养适合国际竞争的高级会计人才。其次,要重视会计现职人员的后续教育,使目前的会计人员能够及时更新知识观念,了解国际惯例,提高业务素质。
五、结论
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不是一躇而就、一劳永逸的事情,而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趋同是方向,趋同不是等同,趋同是双方与多方的共同互动,趋同是一个动态的博弈过程,不能急于求成,否则不可能实现真正的趋同。趋同不是完全照搬,而是要综合考虑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环境等多种因素,在逐步增加国际会计准则比重的同时,又不能损害既有体制内既得利益者的利益,使会计准则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建设和国际交往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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