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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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范文1

关键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一、前言

基本建设项目一般是由政府主导的投资行为,其投资资金保障,一方面是依靠财政,另一方面则通常是依靠市场融资手段解决。2010年年初,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联合《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对2010年信贷工作作出部署。根据《意见》,从2010年到2011年将继续落实“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信贷政策,严格控制对“两高”行业、产能过剩行业以及新开工项目的贷款。而以市场融资方式进行基本建设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被划归为“两高”行业,为此,银行信贷方面对投融资平台搞基本建设项目的大门已基本关闭;财政方面,从2008年开始,面对来势迅猛的全球金融危机,世界经济全面衰退局面,中央和地方各级地方政府为实现国民经济平稳增长,充分利用了“三驾马车”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以拉动国民经济增长,为此,各地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过热”、“过大”,过多地挤占了地方财政支出,截至2010年,各地财政已基本无力在基本建设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土地转让收益方面,从1月10日国务院“国十一条”出台开始,宏观政策重拳打压房地产市场,预期的土地收储转让收益已十分苍白,基本丧失了原有的融资空间,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保障面临困境。为此,加强基建项目的财务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保证基本建设工程顺利推进,渡过难关,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当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基建财务核算方面的问题

1、不严格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设置账套和会计科目,不严格执行《基本建设会计制度》,不独立建账,不以批复的工程概预算、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为基础建账和进行明细核算,概算外或超概算使用建设资金,外借、挤占、挪用、截留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建设成本不实。

2、会计科目设置过于简单,胡乱归集建设项目成本支出。

3、会计科目使用不准确。

(二)基建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1、项目立项粗糙,审批程序不规范,支付依据不足。

2、没有制定资金拨付程序和工程结算程序,制度不健全不规范,权责不清,采购及工程建设招标不规范,无法保证建设项目的廉洁性和公证性。

3、没有专职基建财务人员,财务监督职能不能真实发挥,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一些存在问题,难以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和参谋作用。

4、存在长期挂账现象,结算工作难以推进。

5、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不及时,项目资料归档不及时。

三、加强基建财务管理的对策与措施

(一)高度重视基建财务管理工作

首先,要正确认识基本建设项目一般都是政府投资的公共财政范畴,虽然项目资金来源渠道不一致,无论投资主体为哪个主体,但最终的投资支付都由财政承担,基本建设项目对社会投资的基础性(公共性)、带动性、引导性、调节性作用至关重要,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推进。其次,要正确认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目的和作用,充分发挥参谋和监督职能,充分认识到财务管控是防范基本建设风险的核心。再次,应明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对基建资金使用实行全范围、全过程监管,确保基建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单位负责人应充分认识基建资金管理的重要性,基建财务人员应承担起《会计法》赋予的责任。最后,要建立健全以控制工程投资概算为目标,以控制投资成本管理为主要手段,以控制工程质量为着力点的三大控制体系,不得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规范和完善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不断强化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使财政资金真正发挥最大效益。

(二)完善制度建设,加强财务管理协调

首先,应建立健全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合同签订及工程款支付审批流程、招投标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等,对涉及项目的所有环节进行规范,把立项、设计、建设、移交等按一定的规则来进行推进,把资金使用的各环节形成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关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开设专户、建立专账、设置规范的会计科目核算。

其次,加强以成本核算为核心,强化资金节约意识,严格按批准的内容和标准开支进行投资控制,严控建设成本;严肃结算纪律,不得以拨代支,统一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的拨付依据,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招投标文件、施工设计图、设计变更通知、与工程量和预算定额相关的文件和资料等进行审核,不得无理由超过订立合同总价,不得超概算支付。

再次,规范基本建设程序,严格程序开展各项工作。制定项目立项规则、招投标流程、订立经济合同流程、工程款项审批支付流程、工程设计变更流程、工程结算及竣工交付流程;建立预测、订立、实施、监督、反馈的基本程序;实行工程建设有条件担保,覆盖招投标、工程款支付、工程建设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负责人及竣工验收质量保证;采用联签制,形成集体决策制,进一步防范风险。

最后,加强部门工作间沟通,以制度规范要求财务人员积极介入涉及项目的各个阶段工作,如项目设计、招投标、合同的签订、工程变更等方面,达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管理、控制与监督,及时反馈相关财务信息,使得各方及时掌握情况,确保顺利完成项目任务。

(三)加强基建财务组织架构,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财务人员业务素质

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对省管和跨市的大中型项目建设单位,要求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配备了专职的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对不具备单独成立财务机构条件的县级以下的工程建设单位,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财会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按财务隶属关系必须征求财务主管部门的意见。抓好基建财会队伍的建设,选择有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基建财务人员,并多渠道、多形式地加强业务培训。基建财务人员需熟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及基本建设的相关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熟悉招投标的有关政策和法规,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经济合同知识,学习工程建设、工程概(预)算知识,了解工程管理等相关知识。逐步推动基建管理信息化进程,更新管理手段,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素质,促进风险防范意识,使他们适应新形势下基建财务管理的需要。

(四)建立并加强基建项目资金监管

首先,对建设项目资金采用一一对应的方式开设专户进行结算;然后,对工程实施单位经常存在拆东墙补西墙,互相拉用建设资金的情况,建立二级监管机制,对工程款使用要求到指定银行开设专户,并委托银行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使工程建设资金得到保障,充分利用第三方专业资源进行项目建设管理,同时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既保障了项目建设资金的充分使用,也能保障政府与企业间形成良好的融资纽带。其次,对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要落到实处,确保自查和委托审查相结合,克服内部审计的不足,及时纠正问题,确保资金合法使用。再次,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建立严厉的考核机制和问责机制,对违反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和财经纪律性质恶劣的,不仅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要加大审计监管力度,推行项目全程跟踪审计

首先,申请审计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审计,充分利用政府评审这一重要手段,对项目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实行“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的制度。其次,对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应从招标环节开始到合同条款中进行明确,强制约定有关编制要求,加强惩处措施,引起实施方重视。同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随时做好资料收集、严格归档,可考虑按分项、分步工程结算编制;另外,在内部管理制度上规定责成项目负责人按要求时限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对于一些公益性项目,应积极与政府有关单位和部门接洽,一方面要求以行政手段指定接收单位,另一方面要求财政部门在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专门安排专项资金解决后续支出。在此基础上,确保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时完成,工程顺利通过移交。

综上所述,如何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制度上要进行规范,更重要的是各基本建设单位负责人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充分认识到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重要性,支持财务管理在基本建设管理中的核心控制和监督作用,才能保证把有限的资金在基本建设中发挥出最大的使用效益,保证基本建设项目顺利推进。

参考文献:

1、徐湘瑜.基本建设财务管理[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1.

2、梁慧媛,陈新环,吕劲松.建设单位会计[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

3、赵丽黎.浅谈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与预算控制[J].当代经济,2008(12).

4、刘伊生.建设项目管理(第2版)(修订本)[M].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范文2

关键词:基建会计 事业会计 预算管理 统一核算

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对基建项目应独立设置账簿、独立编制会计报表,形成目前的基建账簿与事业类账簿分别设立、分别编报的局面。事业单位基建账簿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事业单位事业类账簿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一个单位两套账簿并存构成了目前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框架。但是笔者根据自己实际操作经验发现,随着事业单位的发展及财政改革的深化,事业单位两套账簿独立越来越不适应当前事业单位财务核算的基本要求,其诸多弊端给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及以防范财务风险带来严重影响。

笔者所在的单位,担负着全市的大型环卫设施基本建设,每年都有市政府的重点建设任务落在我处,基建账项按照有关规定一直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编制会计报表。近年来随着建设项目的增多和工程量的增加,笔者发现,这种两套账的核算方法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一) 一个单位两套账簿并存与会计理论相违背。从会计理论来分析独立设置基建账簿,把它与事业单位事业类账簿人为分开,使得单位的事业经费和基建经费不能在一个会计主体内同时反映。两套账的相互分离,都不能完整地反映单位的经济活动全貌,这不符合《会计法》第l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规定,对构建完善全面完整的事业单位财务核算体系非常不利,影响了一个单位财务报表的全面性和完整性。

(二) 单独设置基建账簿也为事业单位规避政府监督,转移财务风险提供了有效途径,也为单位的资产管理存在漏洞。由于分开核算,使得一个单位的收入、支出、资产、负债按不同的核算口径分别于两套账簿之中,容易鱼目混珠。因为基建项目的资金与单位的行政经费来源不一致,使得有些单位巧立名目,在行政账目和基建账目上作人为账务调整,影响账目真实性,使财务报表使用者在阅读分析时雾里看花。

(三) 独立管理基建财务实施效果并不理想。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基建项目完工后,不能及时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单位财务部门也无法对基建项目完工与否、上账与否进行及时检查,经常造成基建投资支出长期挂账,既不转增固定资产,也不按财务制度作费用列支 ,这可能造成单位账面资产小于实际资产,导致账实不符。另外,由于长期挂账,基建投资档案资料未及时整理归档,为日后维修事项也带来诸多不便。其次,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会发生一些相关的债权和债务,有时即使在资产交付使用后也无法及时结清相关债务,往往需要较长时间才能结算完毕。单独核算可能造成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混乱,这也违背了独立管理基建财务的初衷。

(四) 两套账簿的存在对事业单位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及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等改革起到了消极的作用。目前我市现行的部门预算中一般不编制基本建设项目,国库集中支付也仅限于部门预算中的行政拨款资金,而基本建设资金大多来自源于基建贷款,因而在使用过程中一般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缺少财政的监督,这就增加了资金使用的自由性。另外,根据财政部2006年颁发的《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对基本建设支出的核算主要归口于两个科目:基本建设支出及其他资本性支出。由于两套账簿对基建支出的核算内容重叠,在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时,实务中已出现同一工程项目的资金由于其来源的不同,其支出要在基建账簿、事业支出账簿分开核算及管理的问题,违反了“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的规定,给会计核算和日后的统计等带来很多不便。

近年来,把基建账簿并入行政事业单位的事业支出中进行统一核算已成为专家及会计工作者的共识,已有很多人撰文建议合并。笔者也认为,把基建账簿并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范围进行统一核算已具备相应的基础。首先,企业已经在基建财务与企业财务并轨方面做出了很好的尝试,并积累了许多宝贵的实践经验。其次,财政部颁发的《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已为基建账簿并入事业收支账簿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根据笔者的实际操作经验认为,目前情况下,把基建核算纳入事业单位会计还需要作以下几项准备工作:

首先,从宏观上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制度。建议以《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收支分类科目》为基础,相互衔接,达到既要满足单位会计核算的要求,满足政府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又使开展基建项目的核算得以顺利完成。

其次,强化单位的部门预算工作。单位根据当年工程项目建议书,将基本建设的用款计划并入当年的部门预算中,政府贷款的工程资金与单位行政经费一样经过财政资金网络下拨到工程建设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手段监管资金使用。这样,收支既适应了财政国库治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又满足了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统一的会计制度对单位会计资料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单位加强经费收支和资产治理。

再次,统一核算后的基建业务会计处理,笔者也作了如下尝试性建议:

第一,资产类账户。增设“在建工程”一级会计科目,该科目核算单位基本建设实际发生但尚未完工项目的支出。单位可根据需要增设二级或三级明细科目,如“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等,该科目年末余额表示尚未完工的投入;第二,支出类账户。增设“基本建设支出”科目,该科目核算年度内完工的基建项目的全部支出。工程完工后,由“在建工程”转入“基本建设支出”,并根据竣工决算等会计资料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同时分别等额记入“固定资产”、“固定基金”账户。第三,净资产类账户。在“结余”科目下增设“基建结余”二级科目,该科目核算已完工项目的资金余额,科目借方数为“基本建设支出”科目中已完工项目的贷方;第四,收入类账户。在 “拨入专款”科目下增设“拨入基建款”二级科目,该科目核算单位收到的财政性基建专款。年末该科目余额表示尚未完工工程对应的拨入基建款,已完工项目则转入“基建结余”贷方。在实际中,单位可根据需要,在上述科目下增设更下一级子科目,分别进行明细核算。年终时,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结转。这样,既规范了基建会计的核算工作,也使单位的财务核算更加全面完整,资产管理也更加方便集中。

另外,调整相关的基建报表。在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中,还需把基建投资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基建借款明细表列入事业单位报表的编报内容,使之成为一个单位完整、全面的会计报表。基建报表原有的资金平衡表、主要指标表予以取消。

总之,从完善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视角下重构基建核算体系,把它并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核算范围,从更深层次及长远来看,对构建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体系、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预算管理,具有更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佚名.行政事业单位对自筹基建的会计处理[J] 中州审计,2005年11月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范文3

关键词: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竣工财务决算是确认投资支出、资产价值、结余资金、办理资产移交和投资核销的最终依据。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水利部印发了《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水财务z2014{7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地方水行政管理部门也参照制定了相应管理办法。《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14)(以下简称:编制规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程》(SL557―2012)(以下简称:审计规程)、《经济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规则》(财建z2013{165)号)等,在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审查、审计和考评等方面也做了相应规定。但是,通过检查和专题调研发现,基层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改进和完善。

一、主要问题

(一)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主体不明确

《编制规程》规定,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单位组织编制,设计、监理、施工、征地和移民安置实施等单位应给予配合。实际工作中一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由本级财政部门编制的。主要原因是,虽然财政部已经下文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不再代行预算单位会计核算职能,而是由预算单位自主进行会计核算,但是在实行县级报账制的过程中,工程款项仍然由财政部门设置账簿进行核算,结算支付的原始资料也留在财政部门,管理费、青苗补偿、占地补偿等费用由项目法人设置账簿核算。由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所需的资料不统一、不完整,项目法人无法自行编制,财政部门只得主动或者被动编制。

(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不规范

有的不能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不完整、不详实;有的只有简短的项目投资完成概况,缺少决算表格、决算说明书、或者表格不完整;有的超标准预留未完工程和费用,待摊投资分摊方法和标准不符合要求。主要原因,一是项目法人的负责人对竣工财务决算不够重视,项目法人各部门之间缺少相互的协调配合;二是以往基层水利部门负责实施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较少,专业财务人员缺乏,编制竣工决算的人员业务能力不足。

(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不及时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z2002{394号)规定,项目法人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很多项目建设完成后,迟迟不办理项目财务决算编制。原因也有多方面,一是项目法人不够重视,认为只要工程按照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就行;二是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一些扫尾工作迟迟不能完成;三是地方配套资金不能足额到位,工程价款无法结算支付。

(四)没有执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环节

审查是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水利部在《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制度,要求在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要将决算提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要以文件形式就竣工财务决算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出具审查意见。但是,这项规定在基层很难实施。主要原因是基层项目法人的财务、技术等人员基本都是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兼职,如果项目法人将竣工财务决算上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决算的编制人又成了决算审查的组织者或者参与者,这与《管理办法》规定的回避制度相冲突。

(五)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不规范

水利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前,水利审计部门对其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型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属于内部审计范畴。审计主体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水利审计部门。但是,县级实施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多数是由本级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或者由财政部门的评审代替竣工决算审计,并且是按照预算单位审计或者专项资金审计的模式出具审计报告,报告的格式、内容、侧重点和评价结论,无法满足项目验收主持单位的需要。

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建议

(一)明确项目竣工决算编制主体

项目法人是项目会计核算主体,也是竣工决算编制主体,并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项目法人应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全面归集会计资料,核算建设成本,准确计量资产形成价值,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即使通过合同方式委托代建单位或者社会其他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项目法人的责任主体也不能改变。基层财政部门也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z2011{19号)规定,恢复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主体地位。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范文4

关键词:待摊投资;会计核算;行政事业单位

待摊投资主要是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最终交付的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待摊投资是基本建设项目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建设费用支出,贯穿于建设工程项目始终。能否采用合理的分摊方法来核算、摊销待摊费用,对正确核算交付资产成本有重大影响。目前我国基本建设项目的相关制度对于如何合理地选择待摊投资的分摊方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分摊待摊投资时,更多依靠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来确定分摊方法。由于不同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职业判断的主观因素比重较大,很难保持分摊比例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另外,由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期间较长,很多在建设初期就采购并安装完成的设备,项目竣工之前就达到了预定可使用年限,待项目竣工后再进行交付与折旧,与多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相悖。根据目前分摊待摊投资现状所存在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引发问题的原因以及相应对策,希望借此能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归集、分摊待摊投资的方法,准确确定基本建设项目新增的资产成本。

一、待摊投资的概念与核算内容

(一)待摊投资的概念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

(二)待摊投资的核算内容

根据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各项间接费用和税费支出应先在待摊费用中进行归集,建设工程办妥竣工验收手续交付使用时,按照合理的分配方法,摊入相关工程成本、在安装设备成本等。待摊投资科目具体的核算内容包括以下9个大类。(1)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租用权而发生的费用。(3)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照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4)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投标费、社会中介审查(审计)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5)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专门借款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6)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7)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毁损净损失及其他损失。(8)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9)其他待摊性质支出。上述九个大类,可以简单概括为“前、地、税、管、服、利、检、损、信”,即:前期费用、土地相关费用、税费、管理类费用、第三方服务费、利息费用、检测类费用、报废毁损、信息费用等。在实务操作中,为了更好地核算项目建设管理费,可以按照更为明细的科目进一步核算项目建设管理费。

二、常见的待摊投资分摊方法

(一)按照实际支出比例一次性分摊

对于投资金额小、建设工期较短的基本建设项目,常常采用一次性扁平化分摊方法:即以全部应被摊销资产的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进行摊销,实际支出的金额越高,摊销的待摊投资就越高,反之则越少。实际分摊率=待摊投资明细科目余额÷(建筑工程明细科目余额+安装工程明细科目余额+设备投资明细科目余额)×100%某项固定资产应分配的待摊投资=(该项固定资产的建筑工程成本+该项固定资产的安装成本+该项固定资产的设备投资成本)×实际分摊率

(二)按照单项工程实际支出

分层次分摊对于投资金额较大、建设工期较长、单项工程分期分批建成投入使用的基本建设项目,应采用分层次摊销的方法,按专属于某项单项工程——专属于某几项单项工程——属于所有应摊销对象的顺序逐级计算摊销,从而计算得出配比合理的摊销金额。

(三)按照概算比例分摊

按照概算比例一次性分摊的方法,和按照实际支出比例一次性分摊原理基本一致;按照概算比例分层次分摊的方法,和按照单项工程实际支出分层次分摊原理基本一致。但由于概算金额和实际支出金额相比可能有出入。尤其是由于近几年疫情影响,企业为了增加订单量或成功中标不惜压缩利润、降价投标,导致基建项目的实际支出金额远低于概算金额。如果按照概算比例分摊,会导致最终分摊金额不合理。因此,在实务中不推荐使用按照概算比例分摊的方法。

三、目前待摊投资分摊存在的问题

(一)为分摊待摊投资导致账

面资产移交晚于实物资产移交基本建设项目通常建设期较长,建设初期采购的设备,在整体项目竣工后部分已经达到设备使用年限,可以进入报废流程。但由于基本建设项目要求在项目竣工后进行待摊投资的统一分摊,这部分设备不能转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费用,进而在项目最后交付时,转固的同时直接计提完全部折旧费用。这样会导致本应在设备使用期间内均匀计提的折旧费用,在基建项目竣工交付转为固定资产时集中计提,与会计信息质量的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不符;本应按期进行的折旧费用计提,积攒到竣工交付时统一计提,与会计信息质量的及时性与合理性要求不符;由于折旧费用没有按期计提,导致当期费用总额计算不准确,与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要求不符。

(二)虚列待摊投资

由于待摊投资存在部分不专属于某些单项工程或需安装设备的明细,建设单位在缺少外部监督的情况下,存在动机将自身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并不属于该基本建设项目的费用列支在基本建设项目的待摊投资中。另一方面,由于基建项目从可行性研究到项目概算批复再到项目的实施,与日常预算执行相比,时间较长。在经济高速发展的现今社会,编制项目概算时各项技术参数指标对应的价格,在实际支出时可能会因技术进步而发生替代性的降价。再加上近年来疫情影响,乙方为争取订单不惜压缩利润投标,均会造成实际执行金额低于项目概算金额。部分建设单位为了不交回已经下拨的资金,会为了完成概算执行而花钱,造成资金浪费,同时造成基本建设项目资产入账价值虚增。如果等待项目竣工后将所有待摊投资分摊后再进行交付入账,不仅违背了上述多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也不合理地增加了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也容易导致为了强行完成项目预算而增加不必要支出计入资产入账价值。

(三)与土地使用权相关的费用计入待摊投资核算

我国《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第二条对土地使用权有明确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是政府会计制度要求政府会计主体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取得土地使用权或租用权的费用计入待摊投资核算。这两种核算标准相互矛盾。从分摊待摊投资的合理性角度讲,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租用权的相关费用不宜计入待摊投资中,原因有两点:首先,取得土地使用权相关费用仅用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租用权,与其他待摊投资明细费用相比较为独立,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或租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其次,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租用权的年限与相应的建筑物、设备等对应资产的使用年限通常不一致,分摊后会出现建筑物或设备已达到使用年限,但是土地使用权或租用权还未到期的情况,因此不宜作为待摊费用分摊进其他资产中。

(四)不能准确归集、分摊待摊费用

在实务工作中,核算基建项目的财务人员由于对项目了解不足,不能准确把握待摊投资的界定、归集和分摊。如:无法界定某项费用是否属于待摊投资、无法确定某项待摊投资的分摊对象是特定单项工程或设备,还是全部待移交的资产等。导致待摊投资总额不准确,或者是分摊方法、分摊层次选择不准确导致交付资产入账价值不合理。基建项目的财务人员能力水平参差不齐,无法保证待摊费用归集、分摊工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四、待摊投资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单

项工程或设备可提前转为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建筑物(或需安装设备),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即办理资产预交付手续,开始计提折旧费用。已发生的专属于某项单项工程的或者专属于某些需安装设备的安装费用等待摊费用,可以在预交付时分摊进该单项工程或设备中,计入该单项工程或设备成本。预交付后的待摊费用不再分摊进该项资产中。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在验收后,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可以在设备验收后直接预交付为固定资产,不再进行待摊投资的分配。按照常用的待摊投资分摊方法,应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将不专属于某些单项工程(或需安装设备)的待摊投资明细分摊给所有资产,也就是待摊投资属于所有应摊销对象。因此应在项目全部完工后,将待摊投资加入分摊核算内容,以此保证资产入账价值的合理性。但是此种方法更合理的前提是,会计主体仅作为建设者,而不是使用者。如果会计主体仅作为建设者,在移交资产时将全部基建项目有关的费用加入核算,可以使项目的资金流向具有明确的指向性。但是如果会计主体既作为建设者又作为使用者,那么后期的使用功能才是主要功能。因此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越接近实际价值,日后管理中的折旧费用计提才会越真实合理。

(二)不能归集于专属某单项

工程或设备的待摊费用直接转为日常经营活动费用在概算有剩余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存在动机将与基建项目无关的费用列支项目待摊投资。仅用项目管理费占全部项目概算金额的比例来限制,也无法有效解决此类问题。建议将不能归集进专属某单项工程(或设备)的待摊费用,直接作为非基建项目的费用列支单位管理费或者业务活动费,不再分摊入基本建设项目资产交付的入账价值中,不仅可以避免建设单位虚列待摊费用,也使基建项目最后交付的各项资产更贴近其真实价值。

(三)加强待摊投资监督监控

在缺少监督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极易出现滥报项目管理费的情况。为保证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在基建项目建设期间,应加强内部、外部监督功能。单位内部的纪检部门应全流程跟踪审计基建项目的各个方面,包括大额资金支出、项目管理费支出尤其是招待费等支出。外部监督应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定期对基建项目的资金支出、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检查,及时识别并控制项目财务风险。

(四)与土地使用权相关的费用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租用权而支付的费用,在取得使用权或租用权的时点,作为无形资产核算。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即为土地使用权或者租用权的年限。无形资产按照规定进行直线法摊销。此种做法可以解决政府会计制度中对于无形资产和与取得资产土地使用权或租用权相关待摊投资会计处理矛盾之处,也可以避免土地使用权或租用权摊销后,与相应资产使用年限不一致的情况。

(五)增强财务人员对基建项目的参与程度

基本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不同于行政事业项目的会计核算,基建项目相关的财务人员无论是会计核算还是项目预算、项目管理、项目采购、资产管理、合同管理等各个岗位,应提高自身站位,全流程了解基建项目的管理情况,加强对基建项目进程的了解。基建项目的财务工作不仅要求做好经济活动发生后的核算工作,也要关注基建项目的项目规划、建设周期、建设过程与进度、项目的实施计划与完成情况、预期取得何种绩效等方面。目前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基建项目都面临着业务人员不懂财务,财务人员不懂业务的问题。基于对基建项目的深入了解,各财务岗位才能相互配合、更高效地完成本岗位工作,进而提供增值服务。

五、意见建议

(一)提高项目管理部门对财务工作的重视

基建项目财务管理对项目管理者和财务工作者均提出了双重要求,即项目业务和财务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财务人员熟悉业务,才能做好基建项目的资源分配、提高基建项目的执行效率。项目管理者熟悉财务管理工作,才能有效控制基建项目财务风险。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与财务人员的沟通交流,而不是一味地将工作重心放在项目实施中。

(二)完善相关会计制度

如上述问题中所提到的,待摊投资中与取得土地使用权相关费用的核算,在政府会计制度内部有相矛盾之处。有关部门应联系实际,统一核算方法,避免实务操作中出现不一致情况。

(三)建设基建项目财务管理信息平台

目前财务管理信息化水平飞速发展,但是作为资金量大、建设期长的基本建设项目,却由于涉及建设单位范围面较窄,使用者数量较少,所以适用于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特点的功能开发较少。依托目前财政部正在部署的全国财政一体化平台,应进一步搭建适合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需要的智能化信息平台,从预算、采购、合同、支付、核算、资产全流程智能化、协同化工作,减少繁琐的人力重复性工作,提升基建项目财务管理效率。

(四)持续加强基建项目财务队伍业务能力

建设基建项目财务管理后备队伍,通过培训、工作交流、轮岗等方法,让基建项目相关财务人员对基建项目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实务操作等均有所接触。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开展讲座或者去有先进经验的兄弟单位学习,提高财务人员基建项目核算的技能水平,从而构建一支基建相关财务管理技能高、管理意识强的人才队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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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温海英.浅议基建项目待摊投资核算与摊销[J].财会学习,2016(22):49-51.

[3]陈艳艳.事业单位基建“待摊投资”核算方法研究[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3(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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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爽.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探析[J].财会学习,2019(13):31-32.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范文5

《通知》指出,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成本核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成本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

《通知》明确,基本建设项目建设中各成本项目的核算范围及内容,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项目建设管理费等方面。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使用财政资金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比照前述规定执行。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可不执行上述规定。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范文6

1.1 在核算基础和会计主体方面

新制度明确规定,为了增强会计信息的完整性,要求将基建会计纳入大账,单位在按照基建会计核算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至少按月并入事业会计大账。明确了以高校会计为主体,合并基建账套,新制度的修订遵循了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实现了一个会计主体的目标,完善了高校会计制度,保障了会计信息的完整。

1.2 在会计科目设置方面

新制度在保持现行高校会计科目的基础上,吸收能够反映基本建设特色的会计科目,并通过补充调整与修订相应的会计科目,将基建活动经济事项纳入学校大账进行确认、记录、反映。主要变化有:资产类科目中,新《制度》增设在建工程、基建工程两个总账科目及其配套的二级会计科目用于核算基建投资成本;负债类科目中,在借入款项总账科目下增设基建投资借款明细科目,并按贷款投放银行进行明细核算;在应付账款科目下设应付工程款明细科目,核算各类应付而未付的基建工程款以及预留的工程项目质保金等,并按照对应单位进行明细核算;收入类科目中,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核算内容中增加基建拨款明细科目,按工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类科目取消结转自筹基建科目;净资产类科目中在长期资产占用下设基建工程占用和在建工程占用两个明细科目反映基建资金占用金额。

1.3 在报表披露方面

新制度合并高校的基本建设与教育事业两套体系会计报表,同时在附表中新增基建投资表,反映建设项目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末,基本建设资金来源以及基本建设投资支出情况。高校年终财务决算报表,基本上反映了整个学校的经济资源以及基建活动全过程的核算内容。将基建会计纳入核算体系后的会计报表既能有效地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衔接,又能全面、准确反映高校资产、债务和收支等整体经济活动的全貌。

2 在建工程核算中的主要问题

新会计制度加强了对工程核算的管理,解决了以往工程核算过程中的部分问题,然而在建工程业务的复杂性使得许多不足之处在工程核算过程中依旧存在。

2.1 会计核算信息不准确

新制度仅仅是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核算,会计报表中也仅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了在建工程的年初余额与期末余额,缺乏对基建项目过程中的项目规模、项目性质、投产竣工时间、项目概算、累计到位资金、累计支出、结余等情况的明细核算和报表反映,未能彻底解决基建项目两套账的问题。新会计制度还是按照原高校收支平衡的模式设置的,所以,固定资产结转时仅与事业基金发生关系,而没有单位在银行贷款及往来资金用于基建。所以,按照新会计制度并账,就会出来事业基金账户没有相关银行贷款和往来款的记录,就会出现事业基金账户出现巨额红字,显示在报表上的数据也不能准确反映单位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和投资规模,起不到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的监督。

2.2 工程结算不及时

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按照新会计制度要求应该结转至固定资产。但是在实际过程中,往往会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在建工程未及时结转到固定资产科目。虽然新会计制度对在建工程结转的时间有了清晰的界定,但是高校往往未能及时执行,使得已经达到预定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或者已经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一直放在在建工程科目。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创造利益的方式计提相应的固定资产折旧,却因为其以在建工程的形式出现,导致整个高校财务报表的不准确;

第二,某些在建工程因为质量不合格或者中途终止,但是由于结算不及时,使得其仍然反映在在建工程科目上。新制度规定,未能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应当对其成本进行费用化,然而高校仍然在在建工程账目上对其进行反映,使得高校虚增资产;

第三,借款利息归集不合理。借款利息应当在在建工程期间进入在建工程成本,工程准备阶段和完工后的借款利息都不允许再进入成本。由于工程结算不及时,导致财务人员无法正确判断借款利息的归集对象,使得在建工程的价值难以准确判断,由于把利息错误计入成本,同样虚增了的资产。

3 解决问题的理论根据与实践探索

3.1 基建会计并入高校会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新《会计制度》衔接两套账的做法与如今的会计环境还是有些不适应、不匹配,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一定问题,有必要将基建会计完全并入事业会计中,不再单列。

(1)两账合并有利于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仅从会计理论分析来看,无论是事业单位的基建会计还是事业会计,都是整个单位会计核算的一种,将其人为区分割裂不利于财会人员整体把握事业单位的资金流向,不利于对基建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其实完全可以通过会计科目的设置,由单位一套账就能完成基本建设的核算。我校通过几年的实践,认为还是有可能把基建账完全到事业大账上的。如果学校基本建设任务量大,可以在基建部门设立会计进行核算,单位会计进入并账核算。这样既保证了前沿会计的监督作用,又保证了事业会计对单位的全面核算。通过十多年的基本建设,学校的基本建设任务已经初步完成,很多学校都可以由财务部门统一并账处理基建核算。只要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废止不必要的制度,在制度上更加优化,完全可以把基建账完全并入事业账。

(2)两账合并可以适应部门预算编制的需要。部门预算,通俗地讲,就是一个部门一本预算,是当前财政改革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实行部门预算制度,基本要求是将部门的各种财政性资金、部门所属单位收支全部纳入这个部门的预算编制。因此,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高校会计,应以所有资金为对象,其中包括基建资金。

(3)两账合并是我国会计制度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纵观世界各国的会计制度,一般将资本性支出有机地融入到相应的会计核算中,很少像我国将基建会计制度单列出来,形成一个单位双重会计主体的特殊现象。目前我国企业的基建会计已经并入了财务会计中,从长远看,将基建会计制度逐步融入行政、事业等行业各自的会计核算体系,不再单列,是我国会计制度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

(4)高校体制弱化基建会计成本核算优势。实行基建会计制度的一大目的和优势是准确核算、反映基建项目整体和每个阶段的成本。但现在的会计制度不能解决高校财务的准确性。

(5)财务信息化建设有利于两账合并。反对两账合并者的理由之一是:基建会计比事业单位会计更能准确反映基建项目的资金的来源、用途、成本等信息,体现了专款专用的理念。但现行的《新制度》本来就要求实施项目核算、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这当然包括了基建项目这种大型项目。而且随着财务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和会计电算化软件功能的完善和创新,不少会计电算化软件都增加了核算项目辅助功能。通过使用该功能,能在简化会计科目的同时,更直观、更简洁、更准确地核算每一项目的各项成本。由于核算项目是在传统明细科目基础上平行设置的,其数据还是原有会计账中的数据,不是另外一套账,显然比单独设立一套基建会计更简便、高效、更合理。

3.2 基建完全并账的实践与探索

(1)分别情况,可分可合。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高峰期已过,通过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对基建进行并账核算完全可能。我校通过几年的实践看,实现这一目标并不困难。如果基建任务重的学校,可以考虑在基建项目部设会计进行核算,使会计监督前沿化,并由单位统一对基建进行并账核算。虽然也是两套账,但为一套账打下了基础。对于基建任务少的学校,完全可以由学校一套账核算。并通过会计科目,可以分清往来款、银行贷款等各方面来源的款项投入基建的准确情况,以达到会计的准确、及时、全面的核算要求。

(2)加强高校会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综合素养。基建会计与高校会计实现合并将向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若财务人员受自身素质和专业知识限制,不熟悉工程建设相关知识如工程造价管理、工程量计价规则等,对工程预决算的审核、工程材料用量及各种费用支出是否合理都无法判断,就很难突破传统会计的局限性,难以正确计算工程成本和参与工程项目管理,难以履行核算、反映和监督的会计基本职能。因此,必须加强对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主动学习理念的教育,使其努力掌握基建项目概、预算编制的基本知识、基本建设程序、相关项目管理法律法规、计算机管理信息应用技术等,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养。

(3)改进财务核算软件,以适应基建合并的需要。基建与单位财务大账合并后,要增设相应的合计科目。所以,必须对现有的财务软件进行升级,以达到基建与事业单位大账合并的目的。

(4)上级主管部门要对制度进行必要的修订。按照现有的制度,要求基建与事业单位大账两套账,要进行两账的完全合并还得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原有制度进行修订。